浅析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及发展(精选12篇)
1.浅析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及发展 篇一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试点方案》规定,企业缴费目前高于20%的地区,可暂维持不变。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调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能占用个人账户基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职工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其中8%由个人缴纳,3%为企业缴费划入。《试点方案》规定,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个人账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可以继承。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存入银行,全部用于购买国债,以实现保值增值,收益率要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三、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按月支付养老金。目前,我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55岁;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岁。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试点方案》规定,以后缴费每满一年增加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总体水平控制在30%左右;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根据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1997年统一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领取者死亡后,其遗属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五、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并实现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2.浅析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及发展 篇二
中国旧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植于计划经济土壤之上, 有如下基本特征:一是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分城镇、集体企业或职工中的固定工, 小集体企业、私营、三资企业职工及个体户业主都没有纳入保障范围。二是养老基金来源渠道分两个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企业职工的养老费用来源于企业生产性收益, 并在企业营业外列支。其实质都是来自国家预算。三是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实行代际之间的收入再分配政策, 工作的人供养已退休人员。基金的筹资保持收支平衡的原则, 不留积累, 易于管理。四是以单位为“单位”封闭运行。每个单位只对本单位的退休者负责, 表现出显著的单位化特征。五是管理制度分立的非统一的制度安排。国家机关与企业职工两个系统并行, 分割管理、分割实施, 离休、退休制度并行。
二、中国现行养老金筹资模式及养老保险的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世界范围内养老保险体制改革运动在20世纪70-80年代的逐步蔓延, 尤其是在智利私有化改革所带来的巨大震撼效应所导致的世界各国养老保险体系纷纷开始进行变革趋势的影响下, 中国养老保险体系也进入了改革的行列。改革开放以后,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1991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发[1995]6号) 的文件确定了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样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障体系。1997年2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养老保险体制改革试点的结晶, 养老保险制度由过去的现收现付制转变为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提出了全国统一的改革方案: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不超过企业总工资的20%, 个人1997年缴纳工资的4%, 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 最终达到8%;另外规定按本人工资的11%建立个人账户, 不足的从企业缴费中划拨。但新的部分积累制的创新模式并不是一帆风顺, 由转制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尤其是自从70年代初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使中国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完成了人口转变的过程, 很快进入老龄社会, 它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成为又一次改革的契机。
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 (国发[2000]42号) 规定:个人账户基金不再用于当期养老金的发放, 而是全部用于积累, 存入银行, 购买国债, 以保值增值;同时规定个人账户基金积累由个人缴费构成, 规模由原来的11%减少到8%;确定了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的原则。养老保险制度变迁路径表明中国现行的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经历了从单位保障到国家保障再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的演变。所谓部分积累制的筹资模式, 兼具了现收现付筹资模式和基金积累筹资模式的优点, 同时又避免了二者的缺点和不足, 这是中国政府为避免老龄化危机到来时所作的政策改革和调整, 是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上的创举, 也是特殊人口政策的必然产物。
第一, 中国现行养老金筹资模式。一般来讲, 养老金的筹资模式有三种:一是现收现付制, 即用年轻在职一代人的收入来支付当代退休人员的养老费用, 其实质是收入在代际之间重新分配。二是完全积累制, 即把当代人收入中的一部分强制储存起来, 放入个人账户, 为将来的养老之需做储备, 当代人供养当代人, 其实质是个人生命周期内资产的时序转移。三是部分积累制, 即将当代人养老费用的一部分由社会统筹即代际转移来支付, 一部分由当代人工资的部分储蓄来支付, 其实质是代际转移的“横向分配”和代内转移的“纵向分配”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有利于调整国家、企业、个人三个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形成了三者责任共担的机制。责任主体是国家、企业和个人。由企业和个人分担保险费, 政府承担社保机构的管理和运营费用, 在基金不足的情况下由财政拨款加以补贴, 分散了原来只有企业养老的国家包揽过多, 企业负担过重, 个人自保意识淡薄的现状。另外, 强化了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不缴费者不受益, 多缴费者多受益, 增强了人们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促进了公平和效率的共同发展, 以及多层次社保体系的形成。
第二, 养老保险的形式。目前, 中国养老保险的形式主要有:公务员及参公人员 (暂没开始缴费) ;事业单位人员 (含财政全额拨款的、部分拨款的和自收自支的, 简称事业单位) ;企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简称新农保) , 2009年9月1日,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 , 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三、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足
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在实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和矛盾, 这对即将进入老龄人口增长高峰期, 同时又正值工业化发展阶段的中国来说, 必然要求尽快完善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 完成由旧制度向新制度转移的过程, 将养老保险推向高效、快速、健康发展的轨迹。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足表现如下:
第一, 覆盖面小。与养老保险在大多数国家的发展历程相类似, 中国的养老保险也呈现先城镇后农村、先城镇正式单位职工 (职业人群) 后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的推进趋势。目前, 养老保险主要是在城镇, 覆盖2亿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占人口半数以上的广大农民没有被纳入养老保险。即使在城镇, 一部分困难集体企业和多数非公经济、个体灵活就业人员仍游离于养老保险之外,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尚待改革。城乡无收入老年居民老年保障缺乏制度安排。
第二, 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尽管中国明确了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 但由于未支付改革成本, 导致统筹基金挪用个人账户, 职工个人的缴费没有实际积累下来, 不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 统筹层次低。由于养老保险改革从县级统筹起步, 加之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 统筹层次长期以县 (市) 为主, 各地费率高低不一, 基金难以调剂。目前, 全国各省市已经不同程度地实现了省级统筹, 但从长远发展方向上看, 应向全国统筹迈进。
第四, 不同类型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同, 且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养老待遇差距大。以广东省2009年度 (2009年7月-2010年6月) 不同类型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例 (以广东2008年度社平工资2759元/月为缴费基数) (见表1) 。
从表1可以看出:一是不同类型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不大及差距之大。二是企业相对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来说, 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之重, 这样加大了企业的成本支出, 不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三是中国目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每年有大批的毕业生难以就业, 再加上城镇待业人员的不断增多,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太高, 不利于大学生创业和自由职业者的发展。
另外, 由于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同步, 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办法不同, 导致退休人员待遇差距大, 目前平均相差1倍。以1959年出生的A、B两人分别在企业和事业单位2009年退休为例, A的退休待遇约1600元/月, B的退休待遇约3100元/月。一些具有可比性的人群差距更大一些。
第五, 退休年龄偏低, 且男女性别在退休年龄上差距太大。退休年龄的高低决定着领取养老金时间的长短, 退休年龄越高意味着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越短, 即用于支付养老金的基金需求就会越少。而退休年龄越低, 则意味着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越长, 即用于支付养老金的基金需求就会越多。所以退休年龄这一变量也是关系到养老保险制度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因素。中国规定男性退休年龄为60岁, 女性干部为55岁, 女性工人为55岁。偏低的退休年龄是导致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收支不平衡的主要原因, 加上生活和医疗健康水平的提高造成中国人口的老年抚养比不断攀升。另外, 由于女性的平均寿命要明显高于男性, 而且在老龄人口中女性占的比例也远远大于男性, 在中国, 女性要比男性起码早5年退休, 这不仅导致中国养老金支付压力加重, 而且也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障。
四、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目标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实现保障对象全民化保障方式多样化筹资渠道多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和谐稳定的保障网。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 人人有保障。劳动年龄段有工作有收入的人, 绝大多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可承受的比例缴费直到退休, 退休后能按时足额领到基本养老金;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过低无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居民, 由政府出资建立养老补贴制度, 按月发放。截至2020年, 中国城乡从业人员近8亿人, 其中90%以上的从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制度;6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2.34亿人, 老年人口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 待遇适中。城镇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达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左右, 农村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达到当地农民纯收入的50%左右, 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分别为当地城镇家庭人均可分配收入和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20%左右, 在农村地区逐步推行社会养老保险, 保障每一个老年人可以维持体面生活。同时, 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 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 使城乡老年居民能得到适当的社会服务。
第三, 加快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与覆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体系相适应的管理服务体系,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网络, 落实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转续政策, 使得各项养老制度能够有机地衔接, 做到“跟踪一生、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 真正实现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 养老保险接着算”, 解决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和间断性就业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 从根本上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摘要:文章基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养老金筹资模式及养老保险的不同类型和其不足的分析, 认识到了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其发展趋势, 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制度,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1]33号) [Z].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 [Z].
[3]、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 [Z].
[4]、社会保险业务教材[Z].2010.
3.浅析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及发展 篇三
关键词:收入分配制度;问题;包容性增长;策略选择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2-0087-02
一、我国现行主要收入分配制度
我国现行的分配制度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基础上,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这种分配制度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以劳动为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方式,在商品经济中表现为货币收入。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体现在按劳分配是全社会分配领域中主体的分配原则,也体现在它是公有制经济内部主体的分配原则。然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职工持股、法人持股以及与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合营等形式纷繁多样,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成为收入分配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按劳分配以外的多种分配方式,其实质是依对生产要素的占有状况进行分配,生产要素大概分两类:各种物质生产条件,如土地等自然资源及生产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另一类是人的劳动,包括从事生产劳动中的活劳动、技术、信息、管理等。
二、现行收入分配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收入分配制度应该是包容性的,既要做到和谐又要能够可持续,既注重经济增长,又注重群众公平参与,共享成果,协调公平与效率。和谐社会的核心本质是社会公平,解决社会各方面收入公平分配的问题是促进经济可持续、和谐增长的关键。现行收入分配制度虽然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但是时代在进步,实践不断检验分配制度的可行性和执行性,分配制度还存在不健全、不完善,不能与时俱进,对社会不同阶层群众的收入制度不具有针对性,无法实现社会经济包容性增长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1.未能依对象具体化实现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是基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而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非国有企业比重越来越大,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制度优势无法普及大众,实现包容性增长。我国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不属于低收入阶层,特别是高层管理者,反而因为收入分配制度中未能明确规定奖金、补贴占工资的比例及高管薪酬,使其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包容性增长的不利因素。尽管有些国企经营亏损,但高管们依旧拿着高额薪水,这样的现象屡见不鲜。因为收入分配制度未能具体详尽地规定高层管理薪酬,才使位高权重者以权谋私、中饱私囊,存在收入与劳动不相称的现象。
政府公职人员的工资也不在按劳分配的范畴。公务员的福利、“三公”消费的不公开、寻租活动的泛滥等原因,使得公务员的实际收入畸形偏高。又因公务员的工作效率没有显著提高,人们对其印象停留在社会中盛传的“一份报纸一杯茶、一靠背椅一整天”的状态。批判公务员的慵懒无效态度和升温的报考公务员的趋势的矛盾现象存在,是因为收入分配制度的不完善、不具体造成的。
按劳分配未能提高农民的低收入。收入分配制度未能在体制上保障农民收入,刺激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给从事农业的民众以未来生活更美好的希望。农业补贴是保障农民收入的一个方面,但其力度较小。如给农民定性为国家职工,给予其体制上的固定基本收入,就有效提高农民的收入,激励有知识、有活力的年轻人从事该行业,实现经济的和谐、可持续增长。
2.与收入分配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实现按生产要素分配,必须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使多种分配方式的实现具有制度保障,然而我国缺失配套的法律法规,使得分配秩序紊乱。
以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主要是个体劳动者和被雇于非公有制经济的雇佣劳动者。收入分配制度未能及时的制定民企、私营的职工或临时工的最低工资,为其基本生活提供制度上的保障。非国有的民营、私企的职工属于低收入的弱势群体,农民工特别缺乏法律、制度保护。现阶段我国大量进城务工人员,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和社会保障的缺失,存在劳动时间超长、工作环境差、安全无保障、工资过低甚至拖欠工资的现象。因为收入分配制度未能提及此方面,使部分人的所得与付出严重不对等。
由于在户籍制度存在监管缺失,使得部分高收入者创建户口来投机房产,以倒卖或租赁方式获取不法收入。低收入者无法拥有住房,高收入者存在多数房产的不公平现象,危害社会和谐。要实现社会的包容性增长,户籍管理应该从严,接受社会监督。
税收制度中个人所得税比重过小且累计差额税率不明显,房产税未能有效执行,遗产税、赠予税还未开征,使得高收入者逃避进行二次分配,不利于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调节,平衡收入差距,二次分配缺乏效率。
在法律监管方面,高收入者的收入中非法收入、灰色收入占较大比重,法律政策未能进行有效约束和强硬处罚措施,也造成税收政策无法公平调节收入分配。
3.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
经济社会的和谐增长受到来自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威胁。收入分配秩序的不规范使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变得更难。
初次分配中,劳动收入占总收入比重降低;高收入者不仅工资收入高于低收入者,其灰色及隐形收入、非法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也较大。低收入者收入来源单一,以工资为主且工资又很低,享有的社会保障也少。二次分配中,税收制度方面的调节收入差距的效果不明显,未能惠及低收入者。三次分配中,高收入者未能自发投入社会慈善事业,是道德教育和政策辅助方面的缺失,法律也未能从根本上提供硬性保障,道德底线存在法律边缘模糊化。
另外城乡收入的悬殊差距,行业间发展的不平衡,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和谐可持续增长受到严重制约。
三、完善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策略选择
1.初次分配注重公平,给予市场足够的灵活性
初次分配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对经营收入的直接分配,是社会成员的劳动力投入或生产要素投入对社会经济发展做贡献的直接回报。
实现公平正义、机会均等、共享成果的经济包容性增长,首先,应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对国有企业进行有效的行业监管和行业限制,加强公益性国企产品的成本控制;依据市场供给需求增加对国企资源配置的透明度;采取企业问责制,明确国企在经济发展中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国企高管薪酬管理,建立职能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综合考虑企业业绩和可持续发展,建全管理绩效、风险和责任对等的薪酬制度;限制高利润国企高管过高收入,使其薪资增幅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依据工龄与绩效,合理增加普通员工薪资,缩小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差距。改变国有企业职工聘用血统化倾向,增透聘用机制,消除工作机会不平等,信息不公开现象。
其次,深化非国有企业改革。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和通货膨胀情况,适时调整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从市场需求、工会建设、政府指导及媒体监督等方面改善收入分配秩序混乱现象。采取工资集体协商性,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制,以市场需求与政府控制结合,缩小区域、城乡、行业收入分配差距,将高收入区域、行业和人群利润向具有发展潜力的行业、区域及弱势群体转移。建立企业工资预存制度,一旦发现企业有潜在破产或运行危机,及时冻结企业工资资产,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再次,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完善公务员薪资制度,健全公务员及亲属财产公开制度,防范企业向政府寻租、权钱交易,扰乱收入分配秩序。实行社会平均工资标准,适时提高基层公务员薪资标准,对偏远地区,扶持行业工作的公务员提高补贴,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资分配标准。薪资福利与政府扶持双向引导人才流动,合理优化资源配置。
此外,加强产业结构调整。政府扶持有利于充分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如减税政策。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如技术支持和创新补贴。产业结构调整所造成的暂时结构性失业,政府可通过加大企业对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应对。
2.二次分配应结合客观实际合理有效
政府的财政收入政策的合理性,有利于调整收入分配,实现公平正义,共享成果。在税制方面,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制度中的份额,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实施由据家庭收入高低依次减少的差额税率,使中高收入以上的家庭承担更多责任。减少易于转嫁的间接税比重,对高消费产品和奢侈品进行价内税和价外税结合征收。对水电燃料费用及耗能产品消费实行阶梯式定价,避免富人阶级搭便车。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调节贫富收入差距,初实行阶段可采用低税率,避免相关利益集团的强烈抵触和偷逃税行为,待条件时机成熟加大税率标准。对高收入国企应收取的高额暴利税,使其成为社会保障支出的收入来源。
在财政支出方面,加大偏远地区,特别是农村县镇的基础教育支出和社保支出;定期对农民进行科学耕种指导培训,引进市场需求良好的增收品种,国家提供技术支持,避免劳动资源利用率的低效率。扩大农村医保的报销比例和医保药品的种类,依据农民常年劳作特点对农民易发的劳作病给予就医优惠补贴。增加运动设施建设,丰富文娱生活,间接减轻财政在医疗支出方面的压力。
3.三次分配注重监管与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并做到公开透明
完善慈善基金组织建设,及时将善款用到需要帮助的人群,使其感受到社会的人文关怀。引导富人阶层的社会捐助,减少社会的仇富情绪和对立情绪。红会因“郭美美事件”引发大众对慈善组织的关注,汶川地震中善款去处不明、雅安地震中援助不利使大众失去对慈善组织救助社会的信心。
应加强慈善机构的立法制度和财务监管,提高慈善组织的进入门栏,完善其法人地位,承担捐助人的委托责任,政府财政监管和媒体大众舆论监督,公开每笔善款的用途去处及慈善组织内部的管理开支情况。将慈善基金组织推向市场,完善体制建设和服务质量,在阳光下进行优胜劣汰,对滥用善款,效率低下的组织给予取缔。
参考文献:
[1]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EB/OL].http://www.gov.cn/zw
gk/2013-02/05/content_2327531.htm.2013-02-05.
[2]张妍.促进收入公平的税收政策研究[J].特区经济研究,2011,(1):277-278.
[3]张志元.和谐社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税收调控问题探析[J].当代经济管理.2012,(3):7-10.
4.浅析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及发展 篇四
正文:一,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相对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新中国建立以前,只有个别外企,官办企业,民族资本企业自己规定一些零星的保险待遇,而且,操作极不规范。新中国建立以后才逐步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
1)新中国建立前
1931年国民政府颁布《工厂法》。其后,国民党政府资源委员会于1946年和1948年就劳工医疗,工伤,生育,养老等项目分别作出过一系列规定。但是,受当时国情的影响,整个法令形同虚设。
2)新中国建立后
社会保障制度真正作为一项经济社会制度,在中国是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大致经历了初创,调整,停滞,重建和发展五个时期。初创时期(1950—1957),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护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一次具体规定了企业职工在年老后获得相应物质帮助的办法。该条例确定了以企业单方付费制为基础的先收现付筹资模式。企业按月缴纳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3%作为劳动保险基金,其中70%作为社保基金由企业基层工会管理。养老保险的待遇方面规定:男年满60岁,一般工龄25年。女年满50岁,一般工龄20年,则可准予退休,退休后,按其工龄长短,从社会保险金中给付养老金,其数额为本人工资额的35%—60%,1953年给付比例提高到50%—70%。
调整时期(1958—1966),为适应经济的发展,寻求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在此期间,以建国初期创立的各项基本制度为主要依据,开始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的项目,改进管理办法,修订不合理的待遇标准。在养老保险方面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国家机关职员的养老保险纳入一个共同的公共的养老保险
计划之中。但是在1958年之后,这一改革因种种原因而被迫中断。
停滞时期(1966—1976),受当时的“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受到严重破坏,已经平稳运行了15年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因此冲击而发生崩溃,社会保障事业处于停滞和倒退之中。
重建时期(1978—199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制度和劳动制度改革也不断深化,社会保障作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在不断推进。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一些修改和补充。
发展时期(1992—),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中第一次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也是第一次明确地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从此,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朝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目标不断迈进。
二,我国现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现行的城镇养老保险以《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为政策依据。实现了有史以来最广泛的覆盖范围,包括城镇各类企业职工,自雇者及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累积制度模式。同时,由省级政府制定制度细则并管理统筹基金。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也作出相应的变动。对于企业职工,社会统筹基金来源于企业缴费(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及财政补贴等。经办机构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财务方式是以支定收,现收现付,具有社会互济性和风险分担功能。个人账户资金主要来自个人缴费(个人工资总额的8%)及投资收益,属于个人所有,可携带和继承(无法定继承人的,资金转入社会统筹部分)。个人账户资金需要专业化,市场运作,并建立安全运营和监督机制。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改革后的养老金支付分为制度新人,制度中人和制度老人三种。
1)关于“新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2)关于“中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3)关于“老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老人”,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三,我国现阶段的城镇养老保险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次改革给发展中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注入了新的活力,带来了新的希望。改革后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至今,同时也日渐暴露出了它最大的缺陷——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
第一,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概念。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是指在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下对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承诺,如果现收现付体制能够持续下去时一般不需要进行专门的处理,但是,当现收现付体制转为部分或完全的积累制时,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就会部分或全部的显性化。
我国养老保险账户分为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目前记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中,个人缴费的部分是实的,是真正的基金积累;而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由于大部分已支付给已退休职工,因此,这部分缴费记录是虚的,仅仅是权益的积累,实际上是“空帐”。由于制度老人和制度中人没有建立个人账户,因而形成了养老金的缺口,即隐性债务,也可以说是国家对已退休人员和实行新制度前就业的人员的一笔欠款。但目前这笔欠款主要由企业缴纳高比例的养老保险费偿还:一方面,企业按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一部分存入个人账户,为在职职工未来的养老金进行储蓄;另一方面,企业又要为已退休的职工支付养老金,替国家偿还职工的养老债。
第二,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规模。我国大部分省、自治区出现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有的地方企业缴费率已高达25%,总缴费率到了30%,但养老保险基金仍收不抵支,这就把隐性债务造成的养老金缺口问题加快暴露出来了。历史债务的存在使我国新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根据世界银行估计,1997年我国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规模为当年GDP的46%-69%,国务院体改办研究所课题组的估计则高达GDP的145%。我国养老金方面的历史债务到2004年已达到3.4万亿元以上。
第三,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形成的原因。
1)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转变是必然原因。由于1997年前实行现收现付制,已经退休和临近退休的老年职工在过去的传统制度下没有养老金的缴费积累,所以他们也就无法凭借现在的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实践中就不得不依靠当前在职职工的缴费积累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用统筹基金向个人账户透支就成为必然,为此,养老金隐性债务就产生了。
2)部分积累制下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混账管理,掩盖了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隐性债务产生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该模式规定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两部分构成,社会统筹实行现收现付,个人账户实行完全基金制。由于在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转为部分积累制过程中,转制成本没有解决,因此,在实践中用“统账”收入支付了转制成本,致使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没有资金积累,个人账户变为实实在在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空账”,且“空账”规模呈逐年增长态势。
3)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下降,养老保险覆盖低,个人账户隐性债务加剧。1997年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社会统筹的目的是为了在这个基金制度的框架下进行养老保险收入的再分配。为此一些企业采取了隐报或拖欠等措施逃避应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非国有企业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直接导致养老金收不抵支,为弥补这些差额必须向个人账户透支,个人账户隐性债务便加剧了。
4)养老金的需求增长大大超过缴费人数的增长。近几年来,退休人员每年以6%的速度递增,每年新增退休人员300多万人,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一直处于绝对增长的状态。缴费人数的增长远远低于退休人员的增长。事实表明,养老保险的基金将面临着巨大的资金支付压力,替代率越大,隐性债务就越高。与此同时,提前退休的现象又进一步加剧了隐性债务危机的严重性。
四,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的解决措施
第一,政府在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中的责任。
1)减少政府在养老保险中的作用空间。一方面尽可能将其可动员的经济资源让渡一部分出去,采取措施,大力推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培养大量合格的金融中介机构,完善金融市场结构,推进资本市场建设;另一方面政府作用侧重于对养老金市场的监管,制定有关养老保险的法规、政策,制定养老金经营者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监控养老金的投资营运等。
2)培养多元化的责任主体。在政府将一部分责任空间让渡出来后,就需要有新的主体来承接,继续在政府让出的这部分空间中发挥作用,成为新的责任主体。目前,以非营利组织为代表的一些社会力量在维护社会公平、调节社会矛盾、协调各方关系及危机管理等方面都发挥了很大的补充作用。实现政府责任的顺利承接,首先要通过政府授权,推动各种社会组织自行调配各种资源,形成由政府、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等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合作机制。其次要让非营利等各种社会组织在政府让渡出来的作用空间自主发展,并且具有相应的资源掌控能力。第二,养老社会保险系统内开源节流。
1)扩大社会统筹基金积累。在转制成本一定的前提下,统筹基金的扩大能提高养老金付能力。在当前条件下,扩大社会统筹基金积累主要是进一步扩大统筹覆盖面。在当前特定的转制成本下扩大社会统筹覆盖面,无疑会大大减轻公有制企业的负担。对于确实缺乏承受能力的国企,养老保险费的支付可考虑在国有资产处理中享有优先权;而对于职工年龄结构相对年轻的非国有制企业,应在充分考虑其利益和保证其发展的基础上,单独确定一个合适的缴费率作为过渡。
2)降低支付水平。首先,降低养老金工资替代率。这样不仅可以节约社会统筹基金支出,而且还能抑制提前退休,给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留下足够的空间。其次,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在平均预期寿命和社会保障水平一定的情况下,退休年龄提高,平均享受养老金年限就缩短,养老金总负担就能降低,从而提高统筹基金的隐性养老债务支付能力。最后,对养老基金进行指数化管理。我国养老金管理仍是将养老金按工资进行指数化,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工工资以平均5.7%的速度增长,这就大大增加了与其挂钩的养老金负担。养老金管理的首要目标是使其保值,保证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不下降,即应与消费者物价指数挂钩。
第三,系统外加强投入。
1)增加财政支出,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我国社会保障的支出在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不到10%,还大多用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事业。为此,采取的措施有以下方面: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逐步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财政投资,这样财政可以腾出一部分资源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包括建立社会养老补助制度;通过精简政府机构,压缩人员编制,降低行政管理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从土地有偿使用权等收入中提留一部分用于社会保障支出。此外,可以在每年新增年财政收入中永久性地纳入一部分作为养老保险金。
另外,还可以发行国债和福利彩票为养老保险筹资。
2)变现部分国有资产。从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产生的根源来看,变现部分国有资产这种做法,被认为是解决隐性债务最合理的办法。鉴于2001年国有股减持的不成功,可以转换思路,如改“国有股减持”,为“国有股转持”,就是在所有的国有资产中切出一块,划入负责老职工的各种社保基金的账户,实现保值增值,在条件具备时再进入市场变现。三是通过发行特种债券进行融资。通过发行特种债券,扩大国债规模来吸收和消化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过重的社会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因此,特种认可债券的偿还应以国有资产的变现收入和投资收益为财力后盾,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对认可债券的兑付承担最终责任,保证认可债券的实际收益至少不低于同期国债券利率,以确保该实施方案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余量资金投资增值。
1)投资风险的防范。养老金基金的投资应当遵循安全性原则,要以保值为基本前提,以获取平均水准的资金利润率为目标,在保值的基础上争取增值;投资策略应当分散化、多样化;基金的管理部门应定期向持股机构的董事会报告投资计划和财务报表,审计部门也应对此进行审计监督。另外,选择合适的入市时间、创造入市的基本条件、把握入市资金的规模非常重要。在养老金基金和资本市场发育初期,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小时,对其投资范围做出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
2)投资渠道的选择。养老基金的投资资产组合取决于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随着资本市场的发育,成熟的金融工具越来越多,于是养老基金的资产组合也就可以越来越多样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根据“资产负债”相匹配的原理,确定了基金资产时间上的组合后,选择合理的投资工具组合。
结束语:综上所述,养老金隐性负债问题如果不能得以有效解决,作实个人账户会面临巨大的阻力,基金投资增值将遇到较大的困难,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健康运行将受到严重威胁。为此,既需要国家财政长期给予稳定补偿,同时又需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筹资,才能有效抵御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支付危机。我国解决隐性债务问题需要系统内增收节支,系统外增加投入,完善基金运营体制,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我国新型养老保险的确立,抵御人口老龄化高峰期支付危机,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提供重要支撑条件。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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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浅析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及发展 篇五
【摘要】目前,我国的会计管理体制已发生很大变化,由以所有制和行业的统一会计制度为主的管理体制逐步过渡到以会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为指导,由企业自行设计内部会计制度的管理体制。然而从我国现状来看,企业内部会计制度设计的相关理论研究薄弱,财会人员严重缺乏相关知识与技能,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实务与经济管理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建立科学、合理、适用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是会计理论和实务界必须解决的一大问题。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企业单位在财务会计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关键词】会计制度;问题与对策
所谓的会计管理体制,就是一定的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时期根据自己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介入会计活动,对会计活动进行干预、干涉、控制所作出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上的安排,以及据此所制定的一系列会计规范。目前我国会计群体的独立性差、不能有效抑制财务上的乱收乱支、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仍十分普遍。会计管理体制自身存在的缺陷是一个重要原因。
一、前言通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加强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可以使企业及时掌握经济信息,增强自我约束的能力,节约生产成本,增强赢利能力,控制经济过程,考核经济效果,预测经济前景,从而保证经济活动正常运行。在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网络的普及,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与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之间形成了一种交互式,互动式的关系他们之间可通过网络传递信息,企业可通过网络了解会计信息使用
者的要求,从而提供相应的会计信息,使根据不同要求提供不同会计报表成为可能。
二、现行会计制度存在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会计工作在财政工作乃至整个经济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显得越发重要,特别是我国正式加入WTO之后,新会计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1、会计诚信缺失,舞弊现象严重。会计诚信是会计行业最基本的行为规则之一。它对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规范商业行为的合法操作有着重要的意义。反之,会计诚信的缺失,必然会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会计信息失真,即不能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当前的会计工作中,存在着这样一些现象:(1)会计信息失真、造假账、伪造企业利润、逃避国家税收;(2)虚开发票。主要指多开发票进行报销,提高费用,加大成本,以达到套取现金或骗税的目的;或通过与其他企业对开发票,虚拟购销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以达到装饰经营业绩的目的。
2、涉税问题。所得税会计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企业在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情况下,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即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部分,而一些会计从业人员为了能得到或长期从事会计工作,经常在所在工作单位领导的授意下,采取做假账等手段帮助单位偷税漏税。
3、现行会计制度、准则存在缺陷。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非常复杂,影响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可比性。现行会计制度在资产核算过程上单纯局限于了会计形式上的事后确认,在资产核算结果上单纯注重了对账内现实资产的静态核算,这既缺乏对全部拥有或控制资产实施有效监督的全过程核算,更缺乏对预期经济利益和服务潜力实施会计监管,从而使资产的核算出现滞后、不实等弊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不断深入,金融创新速度加快,导致许多企业、许多业务缺乏会计标准的应有规范与约束。之外,现行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日趋完善,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差别日趋明显,强求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一致,使会计核算兼顾税法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要求,不仅是十分困难的,而且必然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微观决策价值,甚至损害会计信息的客观性。
4.体制的缺陷,导致道德沦丧。在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模式中,会计人员的任免权限都在各单位,其档案、组织关系,工资报酬,福利待遇,职位升迁等自身利益的实现都牢牢掌握在单位领导人手中,领导为了自身政绩和经济利益的需要,迫使会计从业人员做假,会计人员为了生存,屈服压力有时不得不违背职业道德,提供虚假信息。在国有企业中,由于企业享有充分的劳动用工权和人事管理权,这个问题尤为突出。非国有企业,会计只是法人的工具,更是名目张胆完全用假账偷税漏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由于体制的弊病,作为各单位内部会计预算、执行监督、审计的主体形同虚实,不但发挥不了作用,反而成为替领导作假的帮凶。专业作假,使得外部监督、审计很难深入。
5.《会计法》对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规定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现行的《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回避等可能造成会计不公的情况未做规定,对会计及其他财务人员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等都没有明确,容易造成单位领导安插亲信或不通晓业务者从事财务工作,使财务监督徒有虚名。
6.《会计法》对财务人员违反财务规定的处理,没有严重的法律后果,不具有足够的威慑力。《会计法》和《会计基础规范》规定了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在现实情况中,会计人员的作假多是受单位领导指使,要求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处罚是难以实现的,而且“情节严重”作为界定标准”,通常得不到严格的执行,而是从宽处理或不予处理。这样使得财务人员敢冒违法犯罪的险而博领导之欢。如果财务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就必定引起领导不满,自身的前途和经济利益将会受到损害,权衡利弊,财务人员通常都会与单位领导联手,而不能很好地履行监督职能。
三、针对现行会计问题的具体对策
1、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加强经济管理,必须严格规范会计行为,坚持在法制的轨道上充分发挥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参与经济决策的职能作用。会计行为是会计行为主体在内外环境的作用下,按照一定的目标,依据财经法规,遵循会计职业道德,应用现代会计理论、管理学原理及计量方法,形成会计信息的一种实践活动。会计行为受到会计行为主体、目标、动机和环境的影响。加强经济管理,严格规范会计工作,保证
会计信息质量,是我国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经营特点具体包括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方式、服务对象等,不同经营特点的企业对会计政策的要求也不相同。例如,高新技术产业研究与开发与传统产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就会不同。由于前者的风险较大,其会计政策的适用要符合稳健性原则而后者则可考虑市场竞争的需要,适当采用一些“激进”的会计政策。会计人员是会计政策适用的主体,会计人员的适用动机决定了会计政策适用的质量。因此,规范会计行为是为了会计政策的适用有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有利于企业目标的实现。
2、加强税法教育,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按照税法规定,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有生产、经营活动及所形成的所得都应按规定依法纳税。要加强税法宣传教育,把税法纳入普法教育的内容,不仅在全体职工中进行学习教育,而且将其作为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及财会人员任职的条件之一。要充分认识到税法宣传不仅仅是税务机关的事情,应该是社会各界的份内工作。逐步树立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社会新风尚,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从有关会计舞弊的现状来看,加快建立社会监督体系,是我国目前迫切要完成的大事。偷漏税被查而不予处罚,减除了不法企业偷漏税的成本,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助长了不正之风。为体现依法冶税、从严执法,对于财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偷漏税问题,在追补税款并征收滞纳金的同时,必须实施必要的处罚。对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发现涉及企业偷漏税款的.除
对被查企业下发处理决定外,同时还应向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移送,提出补征税款和滞纳金,以及按规定处以偷漏税一定比例罚款的明确意见。
3、推陈出新。我国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这是我国企业财务制度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对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依法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企业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制定并发布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趋同,其中的动因既有会计标准自身的不足,也有国际、国内多种因素的促成。
4.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人是社会的第一要素,人的问题解决了,一切事情都好办,而解决“领导人”的问题又是重中之重,所以加强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和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真正做到一身正气,俩袖清风,一尘不染是解决“中国问题”的根本所在,也是建立会计诚信体系的唯一法宝。
5.国务院成立会计署,制订有关会计从业人员考试、录用、再教育、职业准则、监督处罚等法规条例,各级政府成立专门用于管理会计从业人员的行政机构,独立领导。机关和事企业单位的财务人员都从这里委派,其考试、录用、管理、工资福利待遇和职务升迁都由该行政部门考核决定,让会计从业人员从原单位脱离出来,具有完全独立的从业资格和良好的从业环境,从真正意义上发挥会计的各种职能和作用。
6.实行财务人员轮换制。可以不定期地轮换会计人员的工作单位,随时检查其工作情况,财务人员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单位财务执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审计部门进行审查。
7.加大管理力度,严格奖惩制度。首先,审查任职资格:主要审查财务人员与派驻单位的领导之间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况,防止会计不公的情况出现,消除财务人员和单位领导共同犯罪的隐患和故意栽赃陷害他人。其次,严格奖惩制度。对依法办事的财务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财务监督有突出成绩,为国家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给予重奖,作为晋升职称职务的依据。鼓励财务人员履行监督职能,提高其依法办事的积极性。对工作不胜任,与单位领导同流合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应严厉惩处。
8.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一是从法律和制度上明确会计人员的地位,应有的权力,监督职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立法机构应对该问题从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在刑法中增加有关罪名,对违法行为以犯罪论处,避免产生仅从组织纪律方面追究责任的威慑力不足的问题。三是对财务作假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对滥用职权、玩忽执守、徇私舞弊、搞人情交易、放纵相关责任人的执法执纪人员也要严厉追究其纪律责任。四是完善与《会计法》相关的《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税法》等法律法规,使得相关法律形成一个完整的、协调的有机监督整体,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我国会计管理体制存在的的缺陷一)根源于传统会计管理体制的不适
应性我国的会计管理体制的构建是以过去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为基础的,尽管它伴随着经济体制、政府行政体制、企业组织与管理体制的改革而进行了改革,但仍明显地表现出了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适应性,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利益主体单一,企业成为国家政府部门的附属。与此相对应的会计管理体制只能是高度集中的国家直接管理模式,即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直接管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面对世界经济全球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所有制结构多样化格局的形成,传统会计管理体制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① 财政及企业主管部门对会计管理失控;②企业会计管理者及会计人员的权力无度;③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④会计目标的单一指向无法满足社会各利害关系人的需要;⑤基础工作薄弱、监督职能弱化、财经秩序混乱。
会计管理体系构建方面的不足从总体框架结构看,我国的会计管理体系基本上也是由法律性管制、行政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3部分构成。但是,与美国的会计管理体系相对比,我国的会计管理体系也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不足,具体表现如下:
尽管我国先后颁布了《会计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更加明确的法律规范,但由于人们的法律观念淡薄,在惩处违法会计案件时存在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 象。例如,我国《会计法》颁布达14年之久,几乎没有依据本法对违法事件进行惩处的案例。
在我国目前的管理体系中,行政性管制主要以财政机关为主体,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审计机关、税务机关、证券管理机关、金融机关等在内的国家政府机构都或多或少承担了一定的对企业会计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和管理的职责,而且管理的内容也非常广泛。以财政机关为例,包括会计法律执行情况、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颁布和实施、企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诸多事宜等均属其监督和管理之列。行政性管制是我国会计管理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它对建立和完善我国会计规范体系、保证会计运行机制的正常运转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以及政府行政体制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换,我国的这种政出多门,互相推诿,而且事无巨细的全方位行政性管理已难以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社会性管制在许多国家的会计管理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我国会计管理体制来看,尽管在1980年就恢复了注册会计师制度,但一直由财政部门直接主管全国的注册会计师工作,直至1989年2月20 13才经财政部批准成立了在财政部的领导下管理全国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行业组织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该协会自成立以来在注册会计师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从总体来看,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力量薄弱,执业质量较低,更重要的是,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宏观管理体制是在财政部领导下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协助管理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现行的注册会计师的宏观管理
体制是财政部基于把中国注协构造为一个在其理领导之下的能办实事的专业机构,而不问于其他学术性或只起联系作用的社会组织,这样一种认识而设计的。这一体制从发展趋势看,是不利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自身发展的,必须加以改进。此外,我国广大的从事基层会计工作的企业会计人员没有建立起自律性的组织,难以建立起全社会统一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道德准则和从业要求,从而实现自我管制。【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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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浅析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及发展 篇六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渔业经济日益融入国际环境,但渔业生产风险也日渐增大。我国渔业、渔船和渔民的安全保障机制长期严重缺失,至今尚未形成稳定和健全的制度性保障。日前,我国渔业生产国家政策导向是“高产、高效、优质”持续发展。但“高产、高效、优质”渔业对应着高投入与高风险。那么,如何在“高产、高效、优质”的渔业发展理念下,弱化渔业生产风险,就成为当下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渔业保险一般指渔业经营者按合同约定向保险法人交纳规定的保险费用,保险法人按合约规定对投保人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互助合作行业。
我国的渔业保险始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保险形式是商业性渔业保险和渔船船东互保。截至2013年,我国渔业保险累计承保渔民101万人,承保渔船7.33万艘、养殖水域面积13.33万hm2,保费收入已达16.02亿,保险深度为0.8%,保险密度为202.88人。
就渔业保险的承保组织而言,大致有三种形式:
一是以渔业从事人员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如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原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截至2013年底,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累计承保渔民819.79万人,承保渔船保费补贴55万次,提供风险保障金额累计达9638亿元。渔业互保协会承保额达渔业保险市场份额的90%,表明其经济补偿职能得到了充分发挥。
二是以商业市场力量为主导成立的商业保险公司。但相关资料显示,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渔业保险业务,其业务量占全国渔业保险业务的份额较小;且在提供渔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中提供的保险业务一般都仅限于渔船船东雇主责任险和大型渔船的渔船保险,渔业保险方面的险种明显不足。其原因在于:由政府投资经营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对国内部分保险公司的再保需求难以满足,这导致原承担渔业生产经营保险的经营者容易陷入超能力承险的境地。基本可以说,当前,完善的商业渔业保险经营体系在我国尚未形成。
三是政策性的保险组织机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其代表有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策性的渔业保险相较于其他类型的保险组织机构而言,它具有非盈利性的特征,主要是以渔民利益为中心,在国家的帮扶下为渔民群体的生产、经营提供较好的风险保障,目前它被大多数专家学者认为是解决渔业保险现存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
由上可知,历经30余年发展,我国的渔业保险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但是,基于政府、保险机构、和渔民群体这三大渔业保险经营主体之间的稳定的渔业保险体系尚未形成。限制了渔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险,未能有效分散渔业生产经营风。表现在:经营渔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比例偏小,且多数为国家主导,产权制度不健全;同时政策性的渔业保险机制不完善。
2 我国渔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渔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2.1 投保率低,业务面窄,渔业保险发展与我国渔业生产快速发展不相适应
从水产养殖业发展看,水产养殖产出已超过我国渔业总产出的60%,但在现行的渔业保障制度中,对水产养殖方面的养殖险久未出台,在一些地方,甚至因为商业性保险机构无法承担过高的养殖险赔付率而相继停办其业务,致使相关的业务短缺。从渔业互保协会的方面来说,我国各地的渔船互保体系缺少联系,互保组织之间相互独立。此外,渔业互保体制的发展缓慢,很难继续适应我国渔业的进一步发展。其提供的保险的种类相对单一,同时全国各省份地区间,保险体系的覆盖程度存在差异。
2.2 渔民群体缺少保险意识,渔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由于渔民存在投机心理、保险意识淡薄、保险索赔手续比较繁琐和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等原因,渔民对保险公司的可信度不高。而对于一部分希望参保的渔民的来说,因为实际收入偏低,使得其实际支付能力受到限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对渔业保险的需求。
2.3 保费补贴缺位,渔业保险业务的发展规模受限
国家财政补贴更多的是支持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很少将经营渔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考虑在补贴范围内,这样一方面会打击商业性保险提供相关业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使得渔业互保协会对财政补贴过度依赖,一旦遇到财政补贴难以到位的情况,较高的赔付率将可能使互保协会面临较大的压力。市场上,商业保险退出倾向逐渐加大,而政策性的渔业保险体系还未完善。我们国家现有的社会救济制度、保险服务尚未能对受灾的渔业工作者、参与人员造成的损失提供足够的补偿。对于渔民来说,他们的收入增长潜力远低于农民,转产转业难度大;近年来随着渔业行业经营成本的不断高涨,渔民面对的经济和人身风险也越来越大。同时,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海洋渔业的国际化以及近几年我国进行的围海造田运动,使得渔民的传统生产空间受到挤压,普通渔民不得不离开他们熟悉的渔业作业区,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行动也在加大渔业生产的风险。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不太愿涉足渔业保险的市场,从而导致了我国渔业保险市场的萎缩。
2.4 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各级政府对渔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仍显不足
当前,我国仍缺乏一整套适应国际规则的渔业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对健全的渔业保险体系,渔民的利益难有法律层面的切实保障。
据中国渔业2012年统计,全年由于渔业灾情造成水产品受灾养殖面积108.7 8万hm2,水产品产量损失138.54万t,受灾沉船874艘,死亡、失踪和重伤人数164人,直接经济损失237.39亿元。这表明在我国,每一起海难事故都会给渔民群体、地方政府和渔业管理机构带来相当大的压力和负担,这也是沿海渔区最大的不稳定要素。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层面的缺失,导致渔民的利益难以在法律层面得到有效保障。
2.5 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缺失,决定了渔业保险的商业投入不足,政策层面的扶持力度有待加强
渔业生产发生巨灾风险的概率相当大,这就使得许多渔户容易因为遭遇一次巨灾而蒙受重大损失,生活渐入贫困,同时,一些渔业保险经营机构也因此受到很大打击,难以维持经营。相对其他的一些产业来说虽然渔业产业经济效益较高,但由于渔业产业本身经营风险较大,商业性以及互助性的渔业保险机制难以仅凭自己的力量独立支撑市场运行。而政府在渔业保险方面的投入力度仍有待加强,同时对渔业保险的险种的针对性补贴需要适当加强,像在水产养殖业就鲜有相对应的足够的补贴资金支持,同时也相对更需要若干特殊的政策保护。在渔业资源情况日益严峻的当下,更应该对合法合理从事渔业生产的群体给予支持,这就要求政府对商业渔业保险做出更多政策优惠。
3 推进渔业保险发展的一些建议
3.1 完善受损渔民的权益救济保障机制建设,推进互助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顶层设计
国家应当尽快建立“失海”渔民利益补偿机制以及相关的法律救助机制。同时,应当健全渔业互保协会方面相关的的法律法规,渔业互助保险的组织建设是整个渔业保险体系理性运行的重要基础,因此必须以国家法律或法规的形式明确其制度形式。渔业行业可以通过先择试点对渔业行业制定有关互助保险以及政策性保险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可同时试行颁布相应部门规章,之后再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条例。同时,对于我国各地的渔船互保体系缺少一种全国性,互保组织之间相互独立的现象,应当加以新的组织模式尝试,加强相互之间的联动。
3.2 普及有关渔业保险知识,完善对保险公司等的监查系统,开辟渔民意见反馈渠道,让渔民对渔业保险有更多的了解和信任
在实际生活中,道德风险事件的频发也延缓了渔业保险经营机构拓展和完善保险服务的进度。渔业保险由于其特殊性,在一些风险发生后,保险责任难以明确界定,而其所受的损失程度更是难以核实。因此,要通过宣传,普遍提高渔户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渔户们理性选择渔业保险的能力,加强监督、诚信投保,要求渔户在投保时必须提供保险标的真实信息。
3.3 要积极推动渔业保险各方面业务的拓展,切实提升渔业保险队伍的素质
目前社会上,保险业方面的人才短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考虑聘用有良好职业技能以及职业精神的当地渔民组织成员进行当地渔业保险业务的管理,也可以考虑在地方成立与全国渔业互保组织联动的地方事务处理机制。此外,应将渔民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确定下来,使其适应渔业活动区的经济发展,这样可以让渔民也共享海洋经济增长成果;同时要加大对渔民职业技能以及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提升农村地区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使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调整对我国渔业产业的补贴方法,使政策的优惠落到实处,使之真正能让底层的渔业工作者也能享受到改革福利,而不仅仅让少数“船老大”等占据大部分利益。
3.4 调整商业渔业保险体系,引入商业再保险的模式
渔业保险对比于其他产业,更具风险大、赔付率高的特性,也因此,许多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不太愿意涉足渔业保险的市场。同时我国财政补贴更大方面面向渔船互保组织,对商业性保险公司补贴力度不足。加之我国集体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必然会导致渔民内部的分化。目前,可以适当给予推行渔业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一定政策性补贴,同时努力规避渔业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此外,商业保险公司应当保持充足且适量的储备金,尽可能的避免无法及时偿付的现象发生。在此,国家应当发挥其作用,着力解决渔业保险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促进其业务的顺利开展。同时,可以尝试将商业保险和再保险引入到政策性保险中。面对渔业的高风险性和高赔付率的现状,单靠渔业互助保险协会来承担是不够的,可以通过商业性再保险的方式,将一部分保险的责任转分、再转分,这样可以尽可能的化解巨大风险引致的财务冲击。
3.5 加大国家财政在渔业保险方面的支持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增加投入的财政补贴,着力解决以下三个问题:一是通过保费补贴的方式,从一定程度上减少渔民因为缺乏资金问题而无法投保的现象;二是通过管理费补贴的方式,针对性解决渔业保险经营成本过高的问题;三是通过采取再保险保费补贴的方式或对应建立渔业巨灾风险准备基金,以此达到分散一部分渔业巨灾风险的效果。据统计,从2008年我国沿海七省启动渔业互助保险中央财政补贴试点项目至今,中央投入财政资金已达1000万元,成功调动地方投入资金8000万元。辽宁、江苏、山东、福建、浙江和海南地区,入保渔船的数量同比提高了35%,入保渔民人均保额同比提高了38%。与此同时,应将创新、完善渔业风险保障体系及其制度建设纳入我国渔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尽快建立适应我国渔业发展情况的风险保障体系和一系列相关的制度。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健全的渔业保险体系是控制渔业风险保障的基本手段,更是推动现代渔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摘要:渔业保险对生产风险较大的渔业生产发展至关重要。文章通过对渔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模式、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梳理,提出一定针对性建议以促进渔业保险在我国的更好发展,以期为我国渔业经济发展提供一定助力。
关键词:渔业保险,政策型渔业保险,发展措施
参考文献
[1]张聪,姜启军.我国渔业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江苏农业科学,2010(3):477-479.
[2]曾省存,刘飞,刘明波.中国渔业保险现状分析和发展模式探索[J].中国渔业经济,2011,29(3):36-47.
[3]李连恒,黄常娥.广西北海市渔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8(28):317-318.
7.浅析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及发展 篇七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解决方案
1.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1公积金归集方面存在的问题
1.1.1归集额不断增长,覆盖率却在下降
公积金的缴纳呈现两极分化趋势:一方面有条件的单位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在规定的范围内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额,为职工谋求福利。另一方面,私营企业、经济效益比较差的企业及改制后的部分企业私自停缴、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现象较严重,致使已建公积金职工人数大量流失,欠缴额不断增加,呈现出归集额增长,覆盖率却下降的不对称局面。
1.1.2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
目前不同行业、不同职位的人群工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两极分化的趋势明显,然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仍沿用老办法,造成高的畸高、低的过低,而公积金缴交中的不合理现象又反过来作用于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和义务分配。买得起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人往往是中高收入的职工,而收入较低的职工因为还贷能力有限,存在还贷风险不易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
1.1.3体制缺陷,对公积金欠缴执法难
尽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缴的行政职权,但这个权力相当有限,以致中心不能有效的履行法定职责。
1.1.4私营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意识被动,影响缴存覆盖率
私营企业主认为住房公积金与己无关,缴存住房公积金会增加企业负担。
1.2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2.1保障功能范围小
由于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改革,财政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供养人员逐步减少,国企改制,国有单位职工也将减少。很多非公有制单位的职工、个体工商业者、社会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尚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基本上游离于制度之外等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因此制度覆盖面范围有缩小的趋势。
1.2.2地区发展不平衡
区域行业间业务发展的不平衡性进一步加大缴存差距,导致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存在较大差异。
1.2.3住房公积金的效用不高、业务范围有待拓展
从住房公积金存贷比率上看住房公积金使用还没有最大限度地投入到住房消费市场。如何一方面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另一方面在继续加大个住房公积金贷款投放的同时,进行多元化投资和动作,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使住房公积金受惠于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1.3公积金风险方面存在的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具体金融业务(贷款、结算、开立账户、缴存和归还)委托银行办理”。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的《贷款通则》,银行作为“受托人只收手续費,不承担贷款风险”。由此可知,已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动作,既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公积金资金的经营运作主体,那么资金动作的风险理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承担。但按现行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能难担其任。
信用风险是金融活动中最基本的风险。住房公积金贷款面向个人,在尚无个人信用档案可查的情况下,要逐个准确调查确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通常的做法是以借款人单位收入证明作为其是否有能力履约的主要依据,考察是只是某一时期的静态收入水平。市场是多变的,某一时期的收入状况也并不能完全反映一个人的信用状况,以此作为信用依据,隐含的风险极大。
2.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解决方案
2.1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手段
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工作,通过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大意义,努力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为深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群众基础。按“明确重点、狠抓难点、依法管理、积极促缴”的思路,采取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的办法、逐个解决系统、领域的问题、积极推进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延伸,把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扩大到外资、民营、私营企业和组织。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对于高收入者公积金的缴存额实行限高封顶政策,防止不同阶层公积金缴存差距扩大化,建立和谐发展的公积金制度。
2.2规范住房公积金运营管理制度,提高公积金的效用
(1)建立规范化的运营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标准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财务、计算机系统、档案管理等业务管理办法规范化,规范业务流程,制订行之有效的内控措施。
(2)提高公积金的效用,促其保值增值因地制宜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运作方式注意两点,公积金归集与个人住房贷款方式的协调一致,能够实现以贷促缴,最大限度地化解风险,保证公积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增值性。
2.3对住房公积金潜在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2.3.1必须重视对预售楼盘的贷前调查
对预售楼盘的开发、销售主体进行合法性审查,查验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银行资信等级证明等证照。对预售楼盘进行严格审查,验证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证。对预售楼盘工程进度进行现场勘查,以确保多层住宅在房屋结顶、高层住宅达到完成决投资2/3之后再发放个贷;掌握预售楼盘的预售进度情况等。
2.3.2必须加强对预售楼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中审核
对申请贷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验证,即购房人所提供的购房合同必须是在当地的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已进行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的,以防止购房人虚假购房套取贷款或房地产开发公司违规交易、 一房多贷情况的发生。凡属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售期房,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合同中应载明土地或在建工程已抵押的有关情况,管理中心通过贷中的面谈制度落实购房人对工程抵押的知情权,做好抵押预登记备案。
2.3.3加强贷后跟踪管理
对按揭预售期房,管理中心在取得抵押《房屋他项权证》前,对借款人所发生的逾期贷款,如达到三期逾期时,应及时向承担阶段性担保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履约保证责任通知书》,责成其偿还借款人所欠的借款本息或全部债务;直至借款合同终止或办妥住房抵押登记,管理中心执管《房屋他项权证》。同时严格督促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在住房交付使用后的6个月内办妥预售楼盘公积金贷款住房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管理中心执管。以此解除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退回其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否则应将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并保留继续追索权。
住房公积金的发展是国家经济、金融、国民生活质量等综合指标的具体体现,是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动力。住房金融业的发展与深化,会进一步推动我国住房建设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 [科]
【参考文献】
[1]张恩逸.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应发挥主导作用[J].体制改革,2008(9).
[2]陈伯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8.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及对策 篇八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及对策
谢家智(作者单位:西南农业大学经贸学院重庆400716)
农业保险被称作为现代保险中最尖端的课题,它也是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要素。研究和发展农业保险,对推动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矛盾分析,探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农业保险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保险是商品经济(特别是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外农经专家认为:农业科技、农业投入、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发展,特别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现代农业承受着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的威胁,这些风险的存在和发生,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农业经济现实的“弱质”状况,加之超小规模的农户分散经营,造成了农业风险机制的脆弱性,我国农民的收益和农业经济处在一种极度的不确定性状态,客观需要创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分摊经济损失的风险管理机制,现代农业保险具有这一功能。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
(一)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或现实需求)不足。主要原因有:(1)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狭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也不愿付出现实的保险成本。(2)保险价格即保险费率因素,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还主要是由人保公司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益而言,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3)受传统农业的影响,农民的保险意识还较差。
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必然导致农业保险范围过窄,规模狭小,很难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理论,农业保险经营者风险集中,赔付率较高(自1982年以来,中保农险的平均赔付率达103%),商业性保险公司无法获得直接经济效益,这就很难刺激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在萎缩的`供给和低迷的需求状态下,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缓慢。
(二)现行我国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自1982年我国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各方都在结合自身的情况,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概括起来大致有:(1)保险公司独自经营;(2)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3)保险合作社经办;(4)农民互助保险组织经营等形式。这些探索无疑对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是有益的,但这些分散的、缺少风险基金的组织无法满足农业保险的需要,其矛盾性表现在:(1)现行的保险组织体系无法充分调动政府、保险人、被保险人三者的积极性,作为农业保险的主体,其主体作用尚未充分体现。(2)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的关系: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农产品的公共福利性以及当前我国农业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农业经济问题1999年第5期农业保险应具有政策性,这就必然要求在组织的设计上应建立政策性的保险机构,但是现有的保险体系缺乏这一农业保险的核心组织。(3)承保面的选择与责任控制问题。保险经营以大数法则为其理论基础,保险基金是“取之于面,用之于点”,只有如此,才能保障其经营的稳定性,这就要求扩大承保面;另一方面我国地域辽阔,农业生产条件差异较大,农业内部各业之间以及不同地域之间,农业系统风险各异,况且
9.浅析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及发展 篇九
摘要:哈尔滨市社区养老服务的实地调研结果表明,哈尔滨社区养老服务的运行机制不健全,存在着社区对老年人日常生活照顾方面所提供的服务不足、社区医疗服务保健体系仍有待完善、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的休闲活动内容单一等问题。为此,我们提出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加强政府对社区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及监督管理力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速对老年服务业专门人才的培养等对策。
关键词:哈尔滨市;社区养老服务;养老服务管理
一、问题的提出及调查研究
哈尔滨人口年龄结构1997年开始进入老龄化发展阶段。2000年底,哈尔滨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99.2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0.62%。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显示:哈尔滨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13.9万,占总人口的11.69%。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口为75.6万人,占总人口的7.75%;80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口为12.5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0%以上。哈尔滨市老龄化程度高于11%的全国平均水平。据预测,按照每年3%的增长速度,2010年哈市老年人口将达到130万人,2020年达到170万人,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重。
面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我国传统的以家庭养老为主的模式已不能很好的承担养老重任,在社会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社会化养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也不可能取代家庭养老。因此,社区养老服务作为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的一种辅助方式就应运而生。然而,作为一种新的养老服务方式,社区养老服务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亟待解决。在此,作者通过自己在2007年6月至9月在哈尔滨市的实地调查研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希望能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提供借鉴。
这次调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了哈尔滨市常住人口中60岁以上的样本156个,运用问卷调查法和深度访谈法对这些样本进行了调查访问。共发放问卷156份,回收150份,其中有效问卷为145份,回收有效率为92.1%。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老年人养老需求调查,包括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二是目前哈尔滨市社区养老服务供给状况调查,包括物质帮助、生活照顾、精神慰籍、生活娱乐服务等内容。资料回收后, 对问卷了进行统计和相关性分析。
二、哈尔滨市社区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
由于哈尔滨市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因此社区养老服务的运行机制不健全,服务内容有限。
(一)社区提供的服务项目少,服务质量不高
在此次调查中,当问及“社区是否提供诸如居室保洁、代换煤气、入户洗衣、日间照料、健康保健、精神慰藉等服务”时,有42.3%的老人反映社区内没有向老人提供大部分生活服务,另有29.2%的老人回答不知道有没有服务,只有20.7%的人反映社区内有这种向他们提供日常生活服务的项目。在问到“对目前已有的服务效果是否满意”时,48%的老人回答“不满意”,31.2%的老人回答“服务水平一般”,只有20.8%的老人回答“满意”。目前,从事养老服务的大部分是一些下岗人员,他们没有通过专业的培训便上岗就职,缺乏专业的老年养老服务知识和技能。这不仅影响了老年服务的质量,也制约了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此外,社区养老工作还需要大量志愿者支持,志愿者队伍不仅能充实社区服务队伍,还能使社区服务的水平提高。通过与被调查老人的访谈,有近82%的老人表示只要服务价格低廉,服务全面,就希望接受服务。这既说明了目前在社区养老服务中日常照顾服务的缺失,也表明了老年人对这种服务的需求和潜在的巨大市场。
(二)社区医疗服务保健体系仍有待完善
在问到“自己所在的社区内有向他们提供较为专业的医疗服务诊所”时,只有不到43%的老人反映自己所在的社区内有向他们提供较为专业的医疗服务诊所,51%的老人反映看病的地方远,就医不方便。当问到“社区诊所里看病有无优惠”时,其中约有75%的老人给出了否定性的回答。当生小病时,有68.3%的老人选择到正规的大医院看病,只有27.2%的人会就近去社区的诊所。当问到“高龄老人和行动不便老人是否接受过医生上门服务”时,只有12.5%的老人回答“接受过”,有61.9%的老人回答“没接受过”。从调查中还可以看出,哈尔滨的社区医疗服务体系还处于初建阶段,医疗的基本设施还不够完善。
(三)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的休闲活动内容较少
在问到“平时有哪些休闲活动”时,有40.6%的老人回答主要的休闲活动是下棋或打牌,有24.5%的老人选择与他人谈话聊天消磨时间,另有18.3%的老人则喜欢独自活动,只有16.6%的老人经常参加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的活动。在问到“社区提供的休闲活动项目有哪些”时,有46%的老人回答主要的休闲活动是唱歌或打牌,有21%的老人回答登山。在问到“对社区提供的休闲活动项目是否满意”时,43%的老人表示“满意”,45%的老人回答“一般”。从这些调查数据中我们可以发现大多数老人在社区的休闲娱乐活动内容比较单一,社区缺乏必要的组织。
之所以会出现以上的问题,一是因为社区养老的政策法规不健全。我国虽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但在对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方面缺乏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二是城市社区基层机构资金不足。在本次调查中发现,上级政府每年向每个社区只拨大约五万元左右的办公费,基本上没有老年服务专项经费。社区资金的不足使社区老年服务业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三是专业工作人员人数不足。人力资源是推动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社区负责养老敬老服务工作的人,绝大部分没有进行过专业教育或没有接受过相关培训。这不仅影响了养老敬老服务工作的质量,也制约了社区养老事业的发展。
三、解决社区养老服务问题的对策
针对当前社区养老服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去解决。
(一)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
加强养老保障的法制化,使社区养老工作有法律法规可依可循,这不仅是开展社区养老工作的需要,更是整个养老保障体系的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下的社区养老的职责和要求做出规定,城市的不同社区,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当调整具体措施。但是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务必要落实,务必要有法律的制约和监督,应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有关社区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政府对社区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及监督管理力度
政府应加强领导,在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业的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社区养老是由传统的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的过渡形式,在本质上是社会养老,因此,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业应是政府行为,各级政府都应高度重视这一事业的发展,将社区养老问题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强社区养老事业的领导,并保证每年给予政策上的支持拨专款用于社区老年服务事业的发展和相关的建设。此外,还要增强社区自筹、机构投资和社会捐助,从多方位多层次资金筹集。
(三)引人市场竞争机制
改变传统的认为养老主要是义务性服务和福利性服务的观念,将市场竞争机制引人社区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逐步建立起由政府宏观管理调控、社会中介组织经办运作、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只有形成按市场规律运作的新的发展机制,才能使社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具有生机和活力。
(四)加速对老年服务业专门人才的培养
对现有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加强对其职业道德、责任感和荣誉感的培养。同时,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老年服务职业资格标准,加快养老服务事业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有条件的院校可设学位培养老年学高级专门人才,以便为社区工作输送更多的专业人才。要提高社区管理工作水平,制
10.浅析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及发展 篇十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弊端
从2003年新农合实施试点以来至2013年这10年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取得了很大进展, 它给农村带来的变化是积极的, 令人欣喜的。但是, 我们在肯定成果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 集中表现为:新农合制度不完善;药价过高, 农民得到实惠较小, 乡镇医院成为实际受益者;农村卫生设施落后、医务人员整体素质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缺乏法律保障。
(一) 药价过高, 农民得到实惠较小, 乡镇医院成为实际受益者
笔者通过对内蒙古赤峰市、辽宁省建平县的一些乡镇医院的调查发现,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镇医院的药价普遍高于其他医疗部门约45%左右, 经过比较发现, 农民在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医院所报销后所承担的医药费用与其他未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医疗机构所承担的医药费用相差无几。也就是说广大的农民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获益非常低, 高药价使乡镇医院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背后受益者。
(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缺乏法律保障
我国由于新农合发展较晚, 至今为止我国并没有统一的农村医疗法。这就使新农合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 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违法行为。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构建只是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等一系列文件、部委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地方的实施方案等, 层次较低, 权威性较差。因此适时的推进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是必要的, 从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发展来看, 通过立法和加强法律的实施, 明确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职责和惩罚、具体行为能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朝着稳定的、规范的方向前进。
(三) 农村卫生设施落后、医务人员整体素质低
很久以来, 农村缓慢的经济发展, 滞后的卫生基础设施, 馈乏的医疗器材, 使得很多乡镇卫生院房屋破旧, 甚至一些贫困地方的卫生站存在危房;另一方面, 医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专业素质不过关;且短缺;服务态度差;在农村地区乡镇卫生院的大部分卫生技术人员中, 中专学历和未接受专业培训的高中以下学历者占到53%和36%, 这一比例在贫困地区更大, 大专学历者比例较低, 大学毕业者更是少见。更由于医务人员长期得不到培训, 技术骨干力量严重流失, 以致难以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对医疗的多层次需求。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建议
(一) 强化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监督
“小政府, 大社会”是中国改革过程中正在努力的方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必然需要按照这一原则来构筑自己的运作和监督机制。首先, 建立健全新农合管理组织、参保者和医疗单位三方制约机制, 规范新农合的运作, 保护广大农民利益。其次, 实行机制内部互相监督体质, 提高机制运行的规范性、高效性。同时, 有效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的监督作用,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实施有效的监督。
(二)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制化建设
完善国家、地方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工作, 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及地方性法规, 明确参保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管理人员的职责、合作医疗社会统筹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加强立法建设。明确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和相关职责和惩罚方式,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有效的约束, 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与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 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投资
目前, 为提高乡镇医院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 建立终身教育制度, 来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加强对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 同时高等医学院校也扩大对农村卫生人才的培养, 扩大定向招生试点。此外国家对乡村医院医务人员的职称晋升给予政策关怀另外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满足农民多层次、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 来实现广大农民病有所医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吴师法, 康壮壮.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维度[A].中国改革论坛, 2010.
[2]李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对策的研究[A]吉林大学经济学院, 2006.
[3]陈顺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与对策[A]中国审计报, 2005.
[4]王元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及建议[A]农村卫生, 2006.
11.浅析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及发展 篇十一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安全和稳定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历程以及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目前我们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演变,问题,对策
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公民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因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但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研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于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养老保险是一种对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给予保障的制度。我国的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很快,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1、国家对老职工有隐性负债。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主要特征是由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为主的养老保险制度转变。这个转变的难点主要是对老职工和退休职工而言,过去他们的养老金是由国家和企业负责的,现在一下子要他们依靠个人账户养老,是不现实的,因为他们的个人账户基本上是空的,这实际上就存在一个国家没有对他们的过去贡献做出补偿的隐性负债问题。
2、养老保险金缺口大。据有关资料统计,就全国而言,1998年缺口为162亿元,到2002年就达到411亿元,若考虑省际之间的不平衡,缺口则在500亿 1
元以上。2003年按县计算的缺口近700亿元。1998~2002年的5年间,在使用了参保职工缴费1807亿元之后,缺口合计高达1439亿元。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补助,5年来不仅不可能有增加的1254亿元积累,甚至连以前的511亿元积累也会支付殆尽。而如果继续走现收现付之路,从2004年到2050年间,养老保险年平均缺口近2900亿元,越往后缺口越大。
3、资金存储管理混乱。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滚存数额较大,成了众多金融机构争拉存款的对象,个别金融机构甚至为了拉存款,为保险机构提供办公场所、交通、通信工具及工作人员福利,把应属基金增值的利息变通为小集体的利益甚至个别人的利益,出现了私设小金库、贪污私分等现象。
(二)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医疗保险制度是对社会成员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一种制度。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保障范围狭窄、社会化程度低。截至2005年8月底,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是1.32亿人,从总量上看,参保率很低.从结构上看,现在的医疗保险主要覆盖的是国有企业和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其余社会成员还没有被制度所覆盖。
2、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尚未真正形成。尽管目前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但合作还有明显欠缺:一是农村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二是现有体系中各个层次的运行还没有纳入正轨。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救助、社会医疗救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区医疗服务等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
3、医疗保险费用的征集有困难。社会统筹账户的特点是个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同个人的缴费联系不紧,再加上国有企业效益低下、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许多企业无钱可缴、有钱不缴和缓缴,造成医疗费用征集不足。同时这种病人看病、医生开药、国家和企业付账三不联系的机制,又造成医疗费用浪费和部分职工得不到基本医疗保障的问题同时并存。
4、除“大病”以外的医疗费用由企业自行解决,这样造成企业苦乐不均、甚至完全变成自费医疗,这样不利于公平竞争、深化改革和为职工提供可靠的医疗保险。
5、管理机制不健全。现在的医疗保险政出多门、医疗基金增值缓慢、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管理不严、部分老职工和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用没有着落等问题仍然存在。
二、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思考
(一)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1、政府通过多种途径偿还应对老职工的养老金隐性债务。据世界银行测算,我国中老年职工积累的养老金权益占GDP的比重只有40%多一点,较之于其他许多国家仍处于很低的水平。从动态过程看,因为老职工养老金并不需要一次支付,而是在相当长的年份内逐年偿还,每年支付的数量并不是很大,所以不存在偿还能力不足问题。包括:(1)结合对国有企业的公司化和股份制改造,将国有企业的部分股权划归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用股权收益支付隐性负债;(2)将部分国有企业划归社会保障机构进行经营,以其经营收入偿债;(3)将一部分国有资产(例如一些中小企业、部分国有房地产等)进行出售、租赁,以销售和租赁收入偿债。
2、完善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体制。改革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体制,必须真正实现行政管理机构与基金投资营运机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的分设。在保持必要的政府监管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将投资机构交给市场,例如,像智利那样培育一个养老金基金的托管人市场,成立多家形成竞争态势的基
金管理公司,通过建立在规范的信息披露机制之上的市场竞争降低管理成本与管理风险。
3、选择多种投资方式,确保社会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养老保险基金如不能有效投资运营,便难以保值增值,难以满足不断增长的养老保险支付需求。
4、改革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照现行计发办法,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按当地职工上一平均工资的 20%计发,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按账户储存的1/120计发。这种办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多缴不能多得。二是不符合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
(二)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
1、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要根据条件,逐步把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业主及其从业人员都吸收到基本医疗保险里来。
2、扶持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真正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为了进一步推动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至少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划分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范围,补充医疗保险应该交由商业医疗保险经营。二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扶持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政策。就税收方面而言,比如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一定额度内(工资总额的4%)予以税前列支;对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的公司,保费收入减免营业税;对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
3、加强医疗保障经费的征集和管理。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财务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和激励机制,保证经费的征集,防止不缴欠缴和拖缴、贪污挪用、周转缓慢等现象的发生和蔓延。同时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基金安全性的前提下适当进行投资,使基金得到不断增值。
4、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支付。各级劳动保险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12.浅析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及发展 篇十二
关键词:现行个人所得税;问题;对策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方面所占地位越来越显著。然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方面不够成熟,虽然几经改革,但效果仍不甚理想,造成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力的局面等等。应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使其更加规范,更符合国际惯例,这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中国税制改革的内容之一。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
1.分类所得税制存在弊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分配格式的变更,分类所得税制缺点越来越明显。首先,分类课税难以体现公平原则。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别不同,采用的扣除额、税率、优惠政策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从而产生不公平。表现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应征的税管理不善,只管住了工薪阶层,使之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其次,分类课征造成宏大的避税空间。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税率和扣除措施,可以使一些收入起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措施避税,造成所得起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少交税,而所得起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这种税制模式下,无法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平衡的功能。
2.费用扣除方面存在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尚未建立起扣除标准与物价指数的联动调节机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不能及时对费用扣除额进行调节,无疑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没有对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家庭结构等情况的不同有所区别。这种费用扣除方法必然造成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失衡,无法解决不同家庭结构的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问题,另外,由于我国地区不平衡,收入及消费水平差异巨大,而费用扣除标准的一刀切势必造成地区间的税负不公。
3.税率不同带来的税负不公
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税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纳税人与国家收益分配比例。目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按不同的税收来源不同而不同。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五种类型。这种税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是计算过于复杂,不利于纳税人掌握。二是累进税率级次过多,且边际税率太高,不但造成效率低下,还会诱发纳税人偷逃税款。三是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产生同样金额的收入但因类别不一样而交税不同的情况。
4.征管方法不完善
目前大多数国家以自行申报为主,同时鼓励由所得支付人代扣代缴的源泉扣缴模式。从征管制度方面看,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采用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以源泉扣缴为主,对大额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制度。由于征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力,造成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主要表现在:①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易导致税款流失。②由于国家尚无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等原因,造成纳税人的收入中除了工资、薪金可以监控外,其他收入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③税务机关征管手段落后,征税成本高效率低。④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款按年计征,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对其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在征收中难于操作。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设想
1.科学设计侧重公平的个税实体制度
1)费用扣除
费用扣除是影响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核心要素,较之分类课税模式,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课税模式在费用扣除方面应当体现更高的公平程度。除了在分类征收所得项目中继续采用现行税法的扣除规定外,重点是重构适用于综合征收的新的扣除制度。费用扣除制度的核心是生计费用扣除,是纳税人维持基本生活所支付的费用。基础扣除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最低生活费用不课税原则,这是宪法保障公民生存权、平等权和发展权的需要,也是个人所得只有在超出其个人及家庭最低生活水准部分始有负担能力的量能课税原则要求。因为各地居民维持最基本生活的消费水平差异不大,生活质量的不同才是平均消费水平差异的主要原因。费用扣除标准也应当内外统一,要取消对外籍人员附加费用扣除和其他优惠扣除的规定。在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日益成为常态的情况下,为消除其“税率爬升”而产生的增税效果,应当借鉴各国实行的税收指数化制度,建立费用扣除动态调整机制。可以在法律上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在每年初,根据上年通胀水平(CPI),公布当年生计费用扣除标准(包括基础扣除和标准扣除)。
2)税率结构
税率结构是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最具显示度的制度安排,是能否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核心环节。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课税模式后,对于分类征收的所得将继续实行比例税率,税率水平可维持现行的 20%。对于综合征收所得,将其汇总后适用累进税率,因此,如何设计累进税率制度成为立法的核心问题。
3)其他制度
按照拓宽税基的要求,在降低税率和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以后,应当按照可税性和综合所得税基理论,逐步将各类应当纳税的所得纳入征税范围,例如可考虑将部分农业生产经营所得、网上销售所得等纳入应税所得,同时清理和减少不合理税收优惠。要结合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合理分配个人所得税收入,为改进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创造条件。
2.建立有效的征管程序制度
1)增加纳税申报项目
近些年来,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由过去的工资薪金为主,兼有少量劳务报酬
发展到现在的多项所得并存的情况,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的收入结构会越来越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明显不适应上述发展态势的需要,当前可拟对证券交易所得和财产继承所得开征个人所得税。为了能有效地扩大税基,适应个人收入起源的多样化,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含一切可以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根据个人的综合收入水平进行征税。
2)费用扣除标准扩大并增加弹性
随着住房分配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纳税人用于住房、医疗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会明显增加。为此,个人所得税法应在这方面做出相应调整,尤其是要增加对子女教育费、纳税人购买住房等财产所支付的利息费用的特别扣除,逐步推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征管模式。在费用扣除标准方面,一是应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变更主动断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消除因通货膨胀造成的实际所得减少的影响。二是增加地区差别,根据消费水平高低允许各地方有一定幅的调整权。
3)适当修改税率,有效控制个人收入源泉
我国应顺应世界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浪潮,在统一
各类应税所得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偷漏税的可能性。参考世界其他各国的所得税税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把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也应向下作适当调整。多部门联运堵塞偷逃税漏洞,要限制或缩小现金支付的范围,并由金融机构进行身份控制。在实名存款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实行纳税人编码制度,为每个纳税人制定一个终身不变的专用号码,并利用网络统一管理,便于税务机关控制税源。
4)加强税收征管,培养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意识
在完善征管方法方面,代扣代缴是目前较适合的征收方式。现在要做的是
明确代扣代缴的法律规定,促进这一制度的完善。在全面落实代扣代缴制度的同时,要突出高收入人群中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加强高收入人群的自我申报宣传和查处,强化税收征管。为此,税务机关要建立必要的信息渠道,掌握高收入者的基本情况,对高收入者逐步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并对同一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和扣缴义务人的申报扣缴情况进行交叉稽核。
5)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改革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税法遵从提出了更高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尤为迫切。要增加纳税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将各种电话业务工作集中到省市一级税务机关,提高咨询电话的一次接通率和答复率。要切实保护纳税人权利,实行对纳税咨询答复的时限承诺制度。要采用多种服务手段并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大力发展税法服务中介机构,提高全民纳税意识。
6)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量异常庞大,信息众多复杂,所以各项征管制度的实行都需要税收信息化为其提供技术保障和工作平台。应当在规范、整合目前省级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覆盖全国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对同一纳税人全国各地源泉扣缴明细申报信息、自行申报信息、第三方提供信息和税源管理信息等进行汇总、分析、处理、使用。
三、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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