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

2024-06-27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共15篇)

1.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 篇一

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回顾与思考

通江县司法局

我县于2009年8月18日召开全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议,按照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分工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开展的要求,紧紧围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积极开展试点工作。经过1年的实践,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现对一年来的工作开展情况做出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以巩固工作成果、改进工作措施,将该项工作做得更好更扎实。

一、工作开展情况:

截止今年8月底,全县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44名,有43名矫正对象解除矫正,3 名死亡;现有在册矫正对象98名(其中:管制2名,占2.04%;缓刑63名,占64.29%;假释8名,占8.16%;暂予监外执行2名,占2.04%;剥夺政治权利23名,占23.47%)。有1名矫正对象因发现漏罪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没有发生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一年来做的主要工作是:

(一)加强领导,建立社区矫正组织体系和协调机制

我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得到了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制定下发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巴中监狱还抽调1人到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全县所有乡镇全部建立了社区矫正工 1

作领导小组,明确由司法所负责具体实施,建立健全了矫正工作机构网络,加强了领导,明确了责任。

(二)提高素质,努力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为履行好社区矫正这项新增职能,加强了基层司法所建设,调整充实了司法所力量,明确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全县共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227名(其中司法助理员30人,占13%;社区矫正志愿者196名,占86%),初步形成了一支由司法助理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基本保证了社区矫正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规范管理,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建设

实行风险评估和分级管理制度增强矫正工作针对性。利用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系统对矫正对象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度、人身危险性、重新犯罪可能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后,将矫正对象分为严管、普管、宽管三个管理级别,实施宽严不同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方式,并根据矫正对象的现实改造表现,适时变更管理等级,充分体现分级管理“赏罚分明”的特点。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矫正对象,采取严格管控措施,杜绝、减少矫正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增强了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形成了部门联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工作格局。为了克服人员不足的现况,针对每一个社区服刑人员组建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公安驻片民警、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

矫正对象的监护人或者亲属、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1名成员等6人组成的监管小组,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管。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年来,我县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在宏观层面上法律、组织等保障的缺失,因此,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比较多,主要困难和问题有四个方面:

(一)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人员还不到位。我县成立了49个乡镇司法所,共配备司法助理员30人,在册矫正对象98人,与在册矫正对象人数比为1:3.3,司法助理员除了担负社区矫正工作外,还得担负民间纠纷的调解、法制宣传、安置帮教等多项工作,并不是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者。

(二)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还不完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集中教育、集中公益劳动、对重点人员的监控等费用不足,社区矫正工作其他必要的开支诸如硬件设施投入、矫正对象突发急难救济等无经费保障难以得到落实,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矫正工作的及时有效开展。

(三)社区矫正工作还没有装备保障。首先社区矫正是一项刑罚执行工作,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需要有明显的身份标志。但目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不配制服,不利于矫正工作的开展。其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每月都要对矫正对象进行走访谈话,对矫正对象尤其是严管对象还要进行调查、管控等,我县各乡镇地区面积较大,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没有车辆保障,因此,难以及时有效地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助和管控。

(四)、社区矫正执法依据不完备。按现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职能界限含混,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也未及时调整,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更多的依靠部门指导性意见,缺乏完备的法律依据,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权威性。还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我们及时解决。一是外出务工问题。对此,现行的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法规、政策只规定可以“托管”,按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解释,需要有务工地司法行政部门出具同意托管意见书,我们才可放行。事实上,外出务工的矫正对象很难拿到这样的同意书,(有的是所在地不同意的,也有务工者出于情面或怕丢掉原有工作而不愿意的),可这些人在家又没有很好的生活门路。二是剥夺政治权利类矫正对象的管理。按法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主要涉及六个方面的政治权利,对于这些主刑已经执行完毕的矫正对象,是否享有这些权利,对他们而言无所谓,所以如果他们不服从管理,也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

三、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要立足工作需要,兼顾长远发展,以健全机构设置、扩大队伍规模、强化管理培训、提高整体素质为重点,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鉴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心理学知识,会操作电脑,善于与人交流,素质要求比较高的特点和社区矫正工作需一支相对稳定的工作队伍的客观需

要。同时,按照社区矫正工作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的要求,抓好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尝试委托院校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水平。要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保障标准,将日常工作经费与专项业务经费分离,建立更为合理、更为科学、更为有力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

(三)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装备保障。在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借鉴其他地方的做法,进行统一着装试点。同时,加强各乡镇司法所工作车辆保障,以提高矫正工作的效率和矫正对象的管控能力。

(四)适当放宽矫正对象减刑条件。目前对矫正对象缺乏有效管理和矫正手段,社区矫正作为试点工作,可以在放宽减刑条件,简化减刑程序方面作一些尝试和探索,可赋予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减刑建议权,建立减刑建议与法院减刑制度便捷沟通机制,充分利用司法奖励手段提高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

(五)加强社区矫正宣传工作。要收集整理成功有效的教育矫正个案,总结社区矫正工作先进经验,特别是要总结发现社区矫正工作在创新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取得的成效以及涌现出的先进模范人物,弘扬正气,不断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影响。要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成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客观的评价和积极的报道,争取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为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实施一年多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通过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些成效,也存在不足,我们将在已有工作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方式,不断完善各项工作环节,及时改正工作上的不足,扎实做好社区矫正基础性工作,把社区矫正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2.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 篇二

(一) 管理模式。

经过长时间的磨合, 司法行政部门已建立健全了社区矫正工作组织网络, 构建旗、苏木镇工作框架, 全面承担起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工作。我旗对矫正对象实行的管理模式是以户籍地管理为主, 对本旗内人户分离的矫正对象没有实行委托管理。

(二) 管理手段。

旗、苏木镇帮教组织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在日常管理中严格落实自治区、市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劳动、考核的各项要求, 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规范完成规定动作。社区矫正工作比较繁琐, 程序复杂, 各司法所能够尽量发挥社区和志愿者 (多数为司法所人员) 的作用, 保证矫正对象按时入矫, 督促矫正对象, 确保了各项规定动作规范完成。二是抓带头作用。由于矫正对象多, 工作人员少, 各司法所在管理中采取了抓带头的方法, 即树立表现好的典型, 鼓励矫正对象进步;加强对表现较差或有重新犯罪倾向对象的管理, 采取司法所、派出所联合谈话的方式进行训示, 对其他矫正对象也起到警示作用。三是帮教方法多样化。

(三) 管理效果。

通过各界的努力, 我旗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实践, 我旗司法所和社区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有了新的认识, 也增强了信心, 社会群众认知程度也有所提高。

二、社区矫正工作职能薄弱, 问题依然突出

虽然矫正工作已初步取得成效, 但由于工作职能薄弱, 工作中的问题依然突出, 需及时加以解决。

(一) 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

基层司法所对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缺乏高度重视, 对其历史使命感、重要职责以及紧迫感、风险度了解及认识不到位。在社区矫正实践中, 主动性和积极性表现一般化。

(二) 工作队伍数量少, 素质不高, 阻碍了社区矫正的发展。

从我旗情况看, 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旗司法局司法助理员和极少数志愿者组成, 缺乏专门机构和队伍。而且, 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普遍缺实践经验, 这些因素限制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三) 相关执法部门间配合不力, 工作中存在推诿和脱节现象。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 对于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 它的刑罚执行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但是, 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人员控制、教育转化和监督管理等重要工作内容就出现脱节、落空状态。

(四) 人户分离问题。

实行的户籍地管理模式, 这一做法本来是想避免管理上的脱节, 但实际操作中, 确实存在不便管理的情况, 由于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 户籍地矫正组织对其在实际居住地的表现难以全面掌握, 管理难度较大, 成本也较高。

(五) 经费严重不足。

我旗从事司法助理员工作绝大多数是苏木镇兼职人员, 没有任何经费, 办公耗材、工作人员交通经费都无从落实, 这已严重影响了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三、立足现实, 寻求突破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新生事物, 目前确实存在立法滞后, 机制不配套, 工作人员不专业等问题, 但一味强调客观困难不仅对工作不利, 也会使自身无所适从, 因此, 我们应该实事求是, 寻求工作上的突破。

(一) 畅通渠道, 加强各界协作。

一是强化法院告知意识。二是协调法院设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三是推行联合谈话模式。对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 由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社区等共同对其进行训诫。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公安派出所, 将社区矫正工作列入对干警的记分考核中, 从而督促民警主动配合做好矫正工作。

(二) 改进矫正方法, 树立矫正权威。

一是加大表扬和处罚力度。应充分用活现行的行政奖罚措施, 加大对表现较好矫正对象的表扬以及不服管理对象的处罚力度, 通过公开表扬和处罚的方式, 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和警示, 树立矫正的权威。二是分类管理方法。在实际工作当中, 要根据市局文件要求, 把矫正对象分为宽管、普管、严管三类, 落实分类管理措施, 对宽管对象实行按季度考核。三是本旗内可执行委托管理。为便于人户分离矫正对象的管理, 及时掌握他们的日常动态, 建议在本旗内落实委托管理, 这样有利于矫正措施的落实, 也降低了管理成本。

(三) 加强人员培训, 全面提高专业素质。

对现有的工作人员, 应加强业务培训, 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 另招聘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 为各苏木镇专门的司法社区工作者, 由政府购买服务, 让他们负责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及台帐记录工作。

(四) 落实经费。

现在由于经费不落实, 不到位, 已严重影响了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也极大的挫伤了司法所和社区的工作积极性。

(五) 提升社区工作人员积极性。

3.2012年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篇三

中共陇脚布依族乡委员会陇脚布依族乡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全区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为目的,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1

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陇脚”、“平安陇脚”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1、开拓创新原则。社区矫正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吸收并借鉴外地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探索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的运行机制、工作机制和有效办法。

2、依法规范原则。社区矫正工作要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操作。

3、密切协作原则。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4、公开监督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开展。

二、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三、主要任务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二)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三)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四)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因工作变动和工作需要,调整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负责全乡社区矫正的组织工作,协调理顺关系,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陇脚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社区矫正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1、政法、综治部门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将社区矫正工作列为综合治理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并认真检查考核。

2、人民法庭要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刑罚执行措施。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社区矫正有关单位,责令社区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社区矫正。

3、派出所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4、司法所要具体组织有关单位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

5、民政办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6、财政所要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正常运行。

7、党委要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要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矫正对象优先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9、科技教育文化综合服务中心要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及时报道。

10、共青团、妇联要发挥职能优势,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矫正对象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技术辅导,为矫正为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

五、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建立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保障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民政办、综治办、财政所、文化中心、劳保所、团委、妇联等有关成员单位的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全乡社区矫正工作意见、规划,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村和有关部门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司法所。

(二)加强组织领导。乡有关部门及村,要把社区矫正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务求取得成效。

(三)密切协调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及时研究解决社区矫

正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在依照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大胆探索,创新工作思路,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

(四)建立健全制度。社区矫正组织要完善工作例会、联席会议、请示报告、信息报送、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学习培训、档案管理、社会宣传等工作制度,严格按规定办事,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章可循,有序进行。

(五)切实提供保障。乡要为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队伍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相关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水平、政策水平和矫正技能,确保矫正质量。

中共陇脚布依族乡委员会

陇脚布依族乡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司法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陇脚布依族乡党政办公室2012年5月8日印发

4.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 篇四

按照中、省、市、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部署,认真贯彻中、省、市、县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为全面推进我镇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为期一年的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按照“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的要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稳妥地探索和实行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整合和运用社会力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矫正队伍专业化建设。一是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调整镇委、镇政府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完善全镇矫正工作机构。二是优化队伍结构。组建专业矫正、志愿者和监护人三支队伍,承担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到社区对矫正对象开展法律教育、心理矫正、技术培训和就业帮助等活动。并对矫正队伍实行动态管理,使社区矫正工作向专业化迈进,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三是建立健全矫正队伍教育培训制2-

统计情况,根据调查和听到意见、初步测评的情况,对被告人是否符合纳入社区矫正的条件作出结论,最终对是否适合适用非监禁刑罚作出评估建议。三是准确定论。社区矫正工作中心审核资料,签署意见,并将评估建议意见涵递送人民法院。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衔接排查,确保不脱不漏。按照蓬综治委《关于印发的通知》(„2011‟14号)精神,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重要作用,既分工负责,又协调一致、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确保衔接工作不留空挡,有效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一是进一步强化交付衔接。完善与法院、监狱、看守所等职能部门以及矫正社区的交付衔接机制。对本地法院、看守所判决和释放的矫正对象,实行集中衔接、当面交接,力争做到矫正对象、法律文书移交“双到位”,从源头上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矫现象的发生。二是进一步健全走访排查机制。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社区矫正对象底数,准确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动态,建立工作、生活、思想状况和活动范围台账,做到一人一档,实现人员管理档案化。

(二)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严防违法犯罪。按照X综治委《关于印发的通知》(„2011‟13号)和《关于印发

动基地的地方,可尝试与福利院、养老院、公共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签订相应的无偿劳动合同,推进劳动场所固定化,公益劳动稳定化。通过组织矫正对象到监狱、劳教所参观,组织矫正对象到法院旁听违法矫正对象收监庭审和表现突出对象的减刑庭审,让矫正对象接受直观的现实警示教育,强化他们的自觉矫正意识。今年内组织矫正对象开展一次参观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活动。创新教育矫正形式。改变传统的“我说你听、灌输型”的教育方式,在优化教育内容的基础上,借助多媒体、网络技术等手段,将教育内容视听化,使教学更直观形象、形式更灵活多样,更易于被矫正对象接受。

(四)进一步强化扶助帮困,彰显人文关怀。一要做到几个掌握:全面了解和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家庭人员状况、经济收入状况、子女入学情况,全面了解和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生活习惯、身体健康状况、精神面貌思想情绪状况、生产生活状况;二要做到三个明确:明确责任意识,明确走访目的,明确目标对象。建立和完善帮教活动工作队伍,建立一套完善的长效工作机制和制度,营造良好的预防和帮教氛围。广泛搜集各方面信息资料,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其他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

(五)进一步加强信息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六五普法”内容,运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广泛宣传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和好的做法,宣传矫正对象改造转化典型,宣传社会各界参与做好罪犯改造帮教工作的好人好事。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每月向县矫正办报送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不少于2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全镇各级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有关部门分工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要认真执行社区矫正工作各项制度,严格按规定办事,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强化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促使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投入,不断改善社区矫正工作部门的办公条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5.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 篇五

进城镇社区试点工作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公司

二〇一二年六月

内蒙古自治区开展邮政便民服务站

进城镇社区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1号)精神,为了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强化社区服务功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满足我区城市化快速发展和建设城镇和谐社区的需要,将在城市开展邮政进社区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邮政已发展成为集函件、报刊、集邮、速递物流、金融保险、邮政广告、电子商务等多种专业为一体的现代大型国有企业,为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邮政进社区是改善人民生活,健全社区服务功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具体举措,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为群众办“十件实事”和实施“十项民生工程”的工作安排。建立社区邮政服务站,可以提供一定数量的工作岗位,安排部分大学毕业生就业;可以丰富社区的服务功能,完善社区公共服务,满足社区居民多方位、多层次的服务需求;可以完善邮政服务网络,进一步提高邮政服务水平,更好地履行普遍服务的职能,使居民不出社区就可以方

一 便的办理邮政业务,缴纳通信费、电、水、燃气、有线电视等各项收日常生活费用,解决城市居民缴费难问题。要高度重视邮政进社区工作,坚持“统一安排、统一部署、部门协同、适当投入”的原则,将邮政进社区纳入工作日程,将社区邮政便民服务站建设成为大学生就业平台和社区服务平台。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立足国情、加快发展,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邮政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逐步建立面向全体社区居民,主体多元、设施配套、功能完善、内容丰富、队伍健全、机制合理的社区服务体系,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三、工作目标

各盟市要选择具备条件的3-5个城镇社区进行邮政进社区试点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创新社会管理工程和社区建设工作总体规划,逐步铺开、积极推进,力争2012年底在全区城镇全面开展邮政进社区工作,2013年底之前全区各城镇符合条件的社区全部完成邮政进社区工作目标。

四、工作内容

(一)社区邮政服务站场地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帮助落实,应位于社区入口、中心地段或临街位置,面积一般在30至50平方米,原则上不小于20平方米,可设在社区门卫或收发室、物业附属房、社区服务站等处。对于不能提供场所的,也可在社区入口、中心地段或临街位置提供相应场地,由邮政部门负责提供基本资金或材料进行修建,相关部门免收建设配套税费。邮政部门负责对各社区邮政服务站提供邮政标识、相应的邮政专用工具和用品。

(二)社区邮政服务站主要服务项目:收寄、投递各类邮件;代收电话费、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等各类费用;代售各类通信卡、集邮品、贺卡;代理保险;代售飞机票、火车票、长途汽车票、彩票等业务,以及其它社区居民需求的邮政业务。

(三)邮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邮政便民服务站管理办法,对工作人员进行免费上岗培训,对日常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以保证邮政服务质量。

五、政策扶持

为支持邮政进社区工作,将社区邮政便民服务站作为公益性岗位管理,并按规定尽可能安排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对吸纳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工作量由邮政部门计发代办费。劳动保障部门、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为邮政进社区提供“绿色通道”和优惠政策,促进该项工程顺利启动并快速推进。

六、工作要求

(一)邮政进社会工作遵循各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导支持、社会多元参与的运行机制,以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求、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为目标。

(二)社区邮政服务站工作人员由各高校大学生就业部门负责推荐,并与社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签订劳动合同(协议)。

(三)社区邮政服务站要以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为宗旨。社区要加强对社区邮政工作监督和指导。邮政部门要加强对服务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四)各地政府要成立邮政进社区工作领导机构或议事机构,由分管领导负责,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民政、邮政、各社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推动邮政进社区工作,并按职责要求,协调社区邮政服务站场地、人员、工商注册、税收优惠、设备采购等事宜,以确保邮政进社区工作目标的完成。

(五)该方案如可行,建议以内蒙古政府办公厅通知形式下发至各盟市政府、各新闻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6.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 篇六

刑法修正案 (八) 及相继出台的关于社区矫正工作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 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以及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 初步形成了现有的监外执行检察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体系。2012年3月1日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检察机关应改变原先以公安机关为主要监督对象的模式, 将监督对象的重心转至司法行政机关。近日, 舒城县院监所部门对全县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全面考察显示:社区矫正基础薄弱, 矫正力量少, 脱漏管失控现象严重且脱管时间较长, 职务犯罪的监外执行罪犯无一进入社区矫正, 收监、减刑法律程序形同虚设, 监外罪犯的合法权利达不到充分保护等问题。

一、原因及缺憾

(一) 组织领导重视程度不够

长期以来, 关于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一直是困扰政法各部门的难题,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新型的刑罚执行法律制度, 虽然法律框架不完善, 但基本雏形已形成。各级领导的重视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关键所在。应改变那些“重社会效果, 轻法律规定”的认识上的偏差。党委政府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评价体系中, 要把社区矫正工作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 消除那些认为社区矫正工作就是把矫正人员建立了档案就完事的误区, 从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稳步发展。

(二) 法律文书传递渠道不畅

司法机关负责收发监外罪犯法律文书的部门不明确, 有时由县级矫正办收发, 有时由基层司法所直接收发, 造成文书传递不畅;由于法院 (外地法院) 在传递法律文书时采用邮寄的方式, 造成档案传递不及时, 出现见档不见人或见人不见档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 监外罪犯接受矫正告知制度不健全

《刑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对监外罪犯监管有明确规定, 但是由于没有建立告知制度, 造成某些罪犯被宣告缓刑后, 不知道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出监后擅自外出, 导致长期脱管;一些监外执行罪犯把监外执行错误地认为是刑满释放, 长期外出务工经商。尤其是职务犯罪监外罪犯, 囿于认识上的误区, 只要缓刑期满, 别人不知道, 就可保留公职。

(四) 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意识不强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牢固树立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教育监管与帮助保护并重的社区矫正观念。不能因为目前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具体程序没有明文规定, 就忽视了法律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刑法和刑诉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但相关规定比较原则, 尤其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必要的监督方式和刚性监督惩处措施, 影响监督效果。

二、对策与建议

(一) 以党的领导为宗旨, 构建社区矫正组织网络

成立以政法委牵头、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并督促协调本地区社区矫正的各项日常工作, 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力开展, 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 以社会创新为契机, 探索社区矫正监督新机制

检察机关对辖区内所有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社区矫正活动和刑罚变更执行进行监督, 建立《罪犯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台账》。经常性开展巡回检察, 与全县二十四个司法所建立巡回检察热线、聘请社区矫正检察联络员, 及时掌握刑罚变更执行和社区矫正活动执行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 区别不同情况, 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或者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三) 以科学技术为手段, 建立社区矫正信息沟通机制

设立矫正对象信息网络中心, 建立检察机关、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信息联网, 全面掌握矫正对象信息和矫正状况, 为社区矫正实施动态化监督奠定基础。要建立公、检、法、司、监狱、看守所及社区矫正组织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 如:做好法律文书的送达防止脱节而发生的脱管失控。相关机关在向社区矫正机构送达相关文书的同时, 另行抄送一份送达检察机关备案等。

(四) 以刑罚执行变更为重点, 加强社区矫正程序的监督

加强对社区矫正中的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结束等矫正程序的监督, 确保社区矫正程序合法、手续齐备。交付执行环节重点监督对监外罪犯的交付执行及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 特别要防止因法律程序衔接不够而发生脱管、漏管现象;执行变更环节要重点监督执行机关是否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予以惩戒, 是否对丧失监外执行条件的矫正对象及时予以收监等;执行结束环节重点监督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应当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等, 切实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 以预防职务犯罪为主题, 加强社区矫正主体法律监督

督促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办事, 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要防止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及贪污受贿的行为的发生。

(六) 以构建社会和谐为载体, 强化社区矫正措施法律监督

一要对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及时建立帮教组织、建立管理矫正档案、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 以及对出现监外脱管漏管问题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进行监督。二要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对于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侵权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三要对发现的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等情况及时提出检察意见或建议, 督促及时予以整改。

(七) 以教育管理帮扶为重点, 拓宽监督延伸视角

要把监督的视角延伸至矫正前对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适用过程, 检察机关将介入我省实行的《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中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进行法律监督, 提出检察意见, 确定其是否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 切实保证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八) 以监督职能为核心, 强化检察机关履行职能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规定, 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督促纠正、整改, 并将纠正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除了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 还应行使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权, 加强对社区矫正主体的法律监督。

概言之, 社区矫正工作应以党的组织领导为核心, 通过政法各部门协同作战, 及社会各界人士的主动参与, 才能把社区矫正工作推向一个崭新的阶段。

7.社区矫正方案 篇七

一、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

刘永祥,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已婚,现居住岳阳楼区通海路管理处大桥居委会一组,目前打工。

2002年至2003年间,刘永祥伙同他人,以千斤顶顶窗、顶门及翻窗入室手段,在岳阳市区大肆盗窃作案,共盗窃作案九次,盗得现金101672.56元,物品折合355227.60元,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2年4月17日予以假释,至2014年11月7日止。

二、矫正对象的背景资料

(一)家庭背景

刘永祥的家庭是典型的三口之家,妻子和女儿刘洋,家庭关系和谐。

(二)生活经历

刘永祥于1980到1983年在山东省莱芜市小学读书。1983年至1987年在中建五局七公司子弟学校读书。1987年至1992年在中建五局七公司工作

1992年至1995年(逮捕前)无业。

(三)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刘永祥与其周遍的人关系处理的不错,善于交朋友,刘永祥本人对法律的规定并不是很了解和熟悉。

三、风险评估

从再犯罪的客观条件来说,现在刘永祥从事水电安装有固定收入、居住地正在拆迁经济条件一般、家庭关系和睦,促使再犯罪的客观因素较少;主观条件上来说,刘永祥以前犯错是因为法律意识不高,犯错后能认识到过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入矫后能认罪服法,悔罪行为和意识明显,所以从主观上看,刘永祥再犯罪主观因素也较弱。而且根据以上的主客观情况,入矫后,能够通过社区矫正机构的帮助和教育,提升其法律知识水平和守法意识,能够有效的控制其再犯罪的可能性。综上所述,刘永祥再犯罪的可能性不大。

四、矫正介入与方案

从刘永祥的经历、性格、生活状况来看,其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不高,放松了对本人的自律,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并且对象生活比较安定,在犯罪后,能及时悔悟,认罪服法。从本质上来说,刘永祥还是积极向上的,所以对其的矫正应当主要在其思想方面上入手,贯彻社工、社区矫正志愿者和矫正对象相结合的社区矫正理念,形成以专门机关为主导、推动矫正对象思想转化为主线,社会志愿者的帮助教育、矫正对象近亲属监督对象本人为辅助的矫正方法。提升其法制意识,促使其加强自律,是可以将其矫正好。

我们在矫正介入时,也要贯彻“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和矫正对象继续社会化需求并重,通过矫正工作将矫正对象导上正途”的理念。重视矫正工作对矫正对象的教育和帮助职能,促使对象再适应社会。在矫正工程中,社会多方参与,转变传统的刑罚理念,积极引导矫正对象再社会化,尽量降低矫正对象出现再犯罪的几率。

五、矫正方案

通过贯彻上述矫正理念和思路,结合刘永祥的实际情况,社区矫正机构制订如下矫正介入方案:

1、通过要求刘永祥每月上交思想汇报、定期对其进行走访等措施了解、掌握该对象的表现和实际情况,督促其遵纪守法、遵守矫正规定。如果发现对象在生活中存在难题,矫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帮其解决问题,帮助对象适应社会。

2、由家庭、亲人及社区组成帮教小组,借助亲情的力量加强帮教效果,同时这样会使对象认识到:如果再犯罪,那么付出的代价就是现在幸福和睦的生活。

3、通过组织该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加强其社会公益心,提升其社会归属感,为其再社会化做好准备。

4、关注矫正对象心理动态,定期和对象谈心,做好思想工作。发现对象心理问题,及时进行疏导,积极帮其化解心结。使对象摆正心态、重新树立起积极向上、成为好市民的信心。

5、通过对刘永祥主观心态上的纠正,从主观方面尽量降低再犯的可能性;通过客观上的矫正措施监督来压缩,能起到有效的降低赵某某再犯罪的可能性的效果。最后帮助其适应社会、再社会化,则能使上述效果长时间的保持下去,达到矫正的根本目的。

六、效果评价

矫正工作对刘永祥的主观思想的转化和再社会化工作十分成功,现在该对象已经顺利融入社会,心态端正,其本身对社会有了极大的认同感。同时对矫正对象的身份也有了正确的认识,通过矫正的教育和帮助,刘永祥从一个失足者转变成为一个积极向上、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乐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合格市民。除了规矩遵守法律、法规外,还积极从事公益事业。

七、进一步跟进与反思

社区矫正主要是通过矫正其不良思想从而矫正对象不良行为,进而来降低对象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几率,使对象重新融入社会。其中,矫正不良思想为手段,促使对象再社会化、无重新犯罪为目的。所以,在进行矫正工作时,做好对象的思想转化工作尤为重要。而以对象家人为突破口,通过对象家人的配合做思想工作,能使对象迅速从心理上接受和认同我们,这样做起思想转化工作来效率较高。

特别是在对象刚刚入矫,生活和环境的突然变化还没适应,内心特别迷茫的时候,那时的对象往往对矫正持有一定的心理抵触,我们直接做思想工作往往效果不明显,通过其家人往往能有效的敲开对象心扉,为对象指明正确的前进方向,消除不良思想的苗头,使对象向好的方面发展。

通海路管理处矫正工作站

8.《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改版方案 篇八

各市(州)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处):

现将《〈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改版方案》下发给你们,请在7月15日前将通讯员名单报省厅社区矫正工作处,并按照改版要求,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踊跃投稿。

联 系 人:吴荣羲 许佑民

联系电话:0731-84586360(传真)84586359

附件:《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改版方案

湖南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处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改版方案

为了更好的发挥《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简报在工作中传递信息、推介经验、宣传典型、指导工作的重要作用,经研究决定对《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进行改版,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是我省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一个重要的信息交流平台,为了使本刊进一步丰富其信息含金量,促进我省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此次改版设计分为七个版块,分别是:高层信息、工作动态、经验交流、人物长廊、调查研究、个案集锦和八面来风。具体内容如下:

(一)高层信息。刊登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发布的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相关信息与动态,便于基层工作者及时了解和掌握领导机构的工作信息动态。

(二)工作动态。刊登省、市(州)、县(市、区)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相关动态信息,加强各地信息互通与工作交流。

(三)经验交流。介绍省内各级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或者工作人员的先进工作经验,便于相关机构和人员

学习借鉴。

(四)人物长廊。宣传省内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中的先进典型,营造争先创优的工作热潮。

(五)调查研究。发表我省相关人员在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中的调查研究成果,鼓励相关机构和人员加强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

(六)个案集锦。宣传我省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中的成功案例,便于相关机构和人员学习借鉴。

(七)八面来风。刊登国内外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中可供我省学习借鉴的相关信息,加强信息互通与工作交流。

二、改版后的《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每月计划出版不少于一期。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通讯员队伍及激励机制。各市(州)确定专人担任《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通讯员,省厅社区矫正工作处每半对各市(州)投稿及稿件采用情况进行统计通报,年底组织评比优质稿件并给予相应奖励。

9.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 篇九

2009年,两院两部颁布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将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社区矫正制度应有的效果和作用的发挥。笔者将就工作实践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及今后的工作对策提出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与实践的冲突

我国《刑法》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同,刑罚分别由公安机关、监狱、人民法院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从理论看应是刑罚的一种,但《刑法》目前没有正式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影响社区矫正深入发展。现行的法律与当前社区矫正的发展形势也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涉及社区矫正的有关条款存在着滞后的问题。一是主体的不适应。例如从现实看,社区矫正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是由司法部门来实施的,而不是由公安部门来执行,这无疑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但却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二是程序方面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监狱办理假释、监外执行的手续多、效率低;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信息不能及时;对人户分离的对象,户籍地与居住地之间缺乏衔接等。

(二)经费保障与现实需求的冲突

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现行规定中,只是要求财政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并没有说明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经费保障款项、使用条件、使用时间、申请及使用的主体和程序等。

(三)队伍建设与发展前景的冲突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数量不足、素质不高,制约了社区矫正的创造性发展。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主要由原学校教育工作者、现街道司法工作者、社会招聘人员组成,他们年龄偏大、学历偏低,普遍缺乏基本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经验,其思想观念多与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相悖,限制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发展。司法所的人员普遍较少,有的街道只有一至二名司法工作人员且多数是兼职,真正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时间很少。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从未受过法律教育,甚至还会出现了某些常识性错误。

(四)帮助保护机制尚未健全

对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国家与社会有责任和义务将其纳入整体发展规划,妥善解决他们面临的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可是,现行法律对于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内容的规定中禁止性和义务性规定较多,帮困解难性质的规定较少,对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仍缺乏具体明确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虽然司法部有关社区矫正规章中的个别条款涉及矫正对象帮助保护的问题,但也仅仅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贯彻落实。目前各试点地区对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仍缺乏统筹规划和有力手段,工作上重监管轻教育帮扶的现象还比较普遍。部分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矫正对象还依靠家庭或配偶生活,有的靠自己临时找工作维持生活,部分吃住无着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矫正对象还是靠救济金临时维持现状,加之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过渡性生活保障没有着落,就业和技能培训基本没有开展,一些矫正对象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地区对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总体上仍处于无序状态。

二、对改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

(一)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双管齐下

社区矫正是新生事物,为更好地开展该项工作,应加强立法,为其提供法律上的保证。

1. 修改和补充《刑法》,增加社区矫正的有关内容。并且制定一部原则性较强的具有指导性的《社区矫正指导法》,既便于从宏观上进行指导,又利于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 加强地方立法。按照《立法法》的权限,由各地根据地方特色出台地方性法规,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矫正的内容、矫正的程序、各部门的权力与义务等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财政保障措施

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的费用要低得多,但并不意味着国家就不需要为社区矫正增加拨款。国家应把用于社会矫正的款项直接划拨给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再由矫正领导机构划拨给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限于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我们不能与发达国家在社区矫正方面的投入相比,但国家给社区矫正事业投入一定的资金还是十分必要的。形成以政府经费来源为主体,社会赞助和募集为补充的格局,比较符合当前的实际,以后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再逐步实行全额保障。

建议国家财政部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地方每个社区矫正对象所需费用,再由地方财政列入当年的政府财政预算,由市、区(县)级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给基层司法所,完善审计检查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解决司法所因经费紧张而无法开展工作的难题。

(三)加强队伍规范化和专业化建设

一是进一步落实体制编制调整的有关规定。司法所行政和业务归口管理,增加编制,及时补充缺编人员,充实基层,明确司法所的工作职责。二是制定和公开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加强监督与制约,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加大对基层司法干警的培训教育力度。着力提高政治信念、专业素质、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整体素质高、综合实力强,既能解决复杂矛盾又廉洁奉公的社区矫正队伍。

(四)成立统一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

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由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成立统一领导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这个机构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诸部门指定人员参加,设立固定办公地点,由上述部门合署办公,便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与协调。

(五)强化社区矫正中的法律监督

缺少监督,社区矫正就会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要建立健全法律监督体系,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同时,要充分保护矫正对象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防止由于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介入,使矫正对象私权利受到侵犯。同时,强化职能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司法、公安、法院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内部检查监督,确保人员到位、管理工作到位、教育成效到位;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提供强有力的检察保障。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目前正处于试点阶段,很多工作理念和做法还处于借鉴学习和探索实践阶段。“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我国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的状况与西方国家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积极开展探索研究和实践创新活动,坚持少说空话,多做实事,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完善新机制,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

摘要:社区矫正是针对矫正对象“重新自我改善”的一种新生的行刑方式,符合刑罚个别化、人性化的刑事理论,有助于刑罚功能的实现,也能起到良好的法制宣传作用。但在试点实践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社区矫正制度应有的效果和作用的发挥。本文通过对当前较突出问题的剖析,就改进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一些具体设想。

10.东马社区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篇十

2011年东马社区矫正工作在镇党委、政府及司法所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指导下,以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各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精神为指导,落实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措施,各项工作在有条不紊中稳步推进。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建档立制

东马社区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志愿者协议书、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镇、村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实施村每月一次例会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规范“接收”

为了规范矫正工作程序,由矫正工作者、监护人、志愿者、矫正对象等人员参加,规范了接收程序,使矫正对象在进入社区矫正前感受到矫正的严肃性和认真性,起到了一定的慑服作用。

三、集中教育和公益性劳动

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一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不同,选择一些针对性强的法律知识,实行专题化教育,如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相关交通法规学习,盗窃罪进行相关刑法知识的学习,做到有的放矢。根据性别、年龄、体质和特长以及刑罚种类不同,安排相应性劳动。二是采取集中劳动与分散劳动相结合,提倡以分散为主,并实行公益劳动计分制,具体操作由各村落实。三是对一些有心理障碍的矫正对象,适时进行专业化的心理疏导,通过心理疏导,使他们摆脱心理上的阴影,重新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针对我社区本年来的社区矫正工作得的成绩与教训,我们将进行深刻的总结:

第一、提高工作责任心,有条不紊开展工作。要坚持有条不紊的按照区、镇司法所以及工作计划要求有条不紊的开展社区矫正各项工作,要时刻铭记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性,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加强各项应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介入,避免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危害社会稳定。

第二、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动态。日常管理工作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要继续做到一丝不苟的开展和执行,促使矫正对象养成定期汇报的习惯,同时,在组织各项活动时,绝对不能马虎了事,要细致的观察矫正对象的各项表现,及时分析和调查并制定相应的矫正措施,避免因情况掌握不及时而引发重新犯罪。

第三、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移动信息平台操作,加强档案管理。

11.社区矫正工作措施 篇十一

社区矫正工作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的矫正工作,在万安社区接合自身实际,制定了“万安社区矫正工作措施”。首先,加强党委的领导,由党委部署全面矫正工作,再由居委会组织力量,由公安派出所民警和五名组长对矫正目标进行矫正帮助。以形成“党委领导、居委会落责、公安指导、大家共管”的工作格局。

其次,做到了组织机构、目标负责、工作人员、目标任务的“四落实”(既人员、目标、责任、区域)。由各组长负责对各自小组内的矫正目标,进行看护和帮助,向他们宣传法律,防止他们再次走入歧途。

第三,做到“做好五个结合,实现五个到位,落实五个确保。”

1.做到横向协调与纵向指导相结合,专业人员与社会志愿者相结合,创建“五型”社区与“平安万安”相结合,贯彻落实“三项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相结合,树立典型与全面推广相结合。

2.落实思想认识到位,目标责任到位,工作措施到位,政策扶持到位,经费保障到位。

3.确保矫正工作全面落实,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实效,确保矫正人员不失控、不漏管、重新犯罪为零,确保矫正工作务求实效,确保社会稳定万无一失。

第三,整体联动,协调配合。

最后就是坚持改革创新、以人为本、社会参与、维护稳定为原则,构建以上级领小组为龙头,以牌楼司法所为主体,以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居民小组、公安民警纽带的矫正网络体系,统一部署,上下联动,为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也为构建“平安万安”打好群众基础。

万安社区居委会

12.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 篇十二

一、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问题

(一) 工作人员不足制约矫正工作开展

基层各司法所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具体实施工作。但司法所人员配备普遍不足, 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目前, 我省社区服刑人员已经超过监狱在押数量的30%。全省现有基层司法所1370个, 其中“1人所”和“2人所”占有相当大的比重。随着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增加, 安全监管的压力会越来越大, 人力不足的问题会愈加突出。

(二) 工作经费和设施保障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和落实需要经费和必要设施的保障。试点以来, 我省大部分地区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 但经费使用存在障碍, 各区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主要采取一事一请的办法解决社区矫正经费。经费数额较少和必要的工作设施的缺乏使得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难以将实际工作落实到位, 这也是矫正工作发展不平衡和工作开展较慢的重要原因。

(三) 社区矫正社会接受和认同程度低

社区矫正需要社会公众的认可与参与, 否则矫正工作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据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2015年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材料显示我省社区矫正人员数量逐年上升, 截止到2015年全省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9156人, 在矫人员21824人, 解除矫正27332人。但通过对我省各社区调查走访, 大部分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相当陌生, 对矫正工作缺乏正确认识, 导致个别监护人不愿意签订监护协议, 不配合社区矫正工作, 拒绝提供评估意见。

(四) 各职能部门间的工作配合有待完善

从调研情况看, 个别派出所不够重视社区矫正工作, 当需要实行训诫、警告、行政拘留等措施时, 以工作忙等为由消极应付, 司法所缺乏执法权限, 不能实行较为严厉的监管措施;个别法院在判决前缺乏对罪犯的社会危险程度评估工作的忽视、流于形式, 也不征求社区矫正相应单位的建议和意见等原因, 导致一些不适合在社区服刑的人员进入社区, 而在判决后没有及时通知执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 经常出现文书送达不及时、脱管、漏管等现象。

二、完善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一) 完善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根据我省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 笔者提出如下两个建议。首先, 要加强对现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工作交流。在就职之前, 开展岗前培训, 主要系统学习社区矫正的现实意义、法律法规和工作要点等。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交流会, 学习交流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的问题、成熟的社区矫正工作做法和经验, 同行互相学习, 定期开展相关教育培训活动。其次, 在抓业务同时, 要增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数量, 通过公务员招考和一些其他方式, 为司法所配齐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同时健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队伍。

(二) 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和设施保障机制

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和装备设施经费等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另外, 可以从社会筹集资金, 鼓励民众捐款, 建立社区矫正基金, 增加社区矫正的保障经费, 解决经费和设施保障问题。

(三) 加强社区矫正的沟通与宣传工作, 增强群众的认同感

一方面通过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 使更多的群众认识到, 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 司法所接收服刑对象前要事先沟通, 向观众讲解服刑对象的各种情况, 打消他们的心理芥蒂。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监外执行犯的人身危险性是比较小的, 在司法所有效的教育矫治与监督管理下, 不会对社区的安全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四) 明确职能, 加强各部门的协作

社区矫正工作在实施中需要各部门的配合。在社区矫正工作起始之时需要法院认真履行职责, 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处罚需要公安机关认真履行职责,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 需要街道和居委会、社会志愿者的帮助和配合, 社区矫正对象各种证件办理, 就业社会保障等需要公安机关, 街道, 工商、税务以及企业等国家部门和社会的协调与帮助。在社区矫正中, 加强各部门的通力协作, 使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张建明.社区矫正实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

[2]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2015年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材料.

13.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篇十三

石龙镇社区矫正工作在镇委、镇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司法局强有力的指导下,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社区矫正立足石龙实际,积极探索创新,狠抓措施落实,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全镇共有矫正服刑人员七名,接管的矫正对象未出现一例漏管,脱管现象。现总结如下:

一、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

构建健全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完善领导组织机构、落实经费保障。我镇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由镇委副书记周年友任组长,纪委书记陈耀林和石龙公安分局局长叶进田任副组长。经费保障构入财政预算,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2、组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石龙镇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成员由司法所人员、公安派出所管辖民警、村委会工作人员和工作志愿者组成。在交接工作第一天建立了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并签定。从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水平提供了有效平台。

3、建交分工负责的协作机制。

今年8月24日石龙镇召开了社区矫正动员大会,在会议上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义务并要求3个社区7个村委会中,各村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为社区矫正联络员,负责协会处理涉及单位、本部门的社区矫正相关事宜。各成员单位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积极发挥职能优势,有效促进社区矫正的开展。构建平台,严格管理,确保试点工作科学规范运行。

1、石龙镇司法所设置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办公室,为矫正对象开展学习、谈心、汇报思想情况等活动提供了固定的场所,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2、建立公益劳动基地。

为加强全镇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劳动改造和监督管理,用真挚爱心提高矫正服刑人员的悔罪意识、责任意识及法律意识,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石龙镇司法所和相关劳动基地签订;同时组织我镇7名社区矫正对象到公益劳动基地劳动活动。对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都由司法所对矫正对象的劳动情况进行记录,统一考察。

4、进一步贯彻工作制度。

统一贯彻了社区办公室工作制度、接收登记制度、监督管理制度、培训制度、会议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依法矫正。在此基础上,又重点加强了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结合社区矫正工作行为,建立了请示报告制度。二是建立了信息宣传、统计等制度,并定期向市矫正办上报各项信息和数据。三是建立了请销假、谈话制度,对请销假的矫正人员要求到镇司法所矫正办报到请、销假。

5、规范工作流程。

认真执行、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石龙镇司法所矫正办还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矫正对象进入社区矫正环节后,我们都要进行调查和走访,全面掌握其基本情况,制定,逐人建立档案;为每名矫正对象确定1名工作人员和2-3名志愿者组成帮教小组,负责全程监督、教育、管理;要求矫正对象每周进行口头或电话汇报、每月进行书面汇报,并坚持做到‘‘六个必须’’,即矫正工作初期必须与矫正对象见一次面、必须进行一次谈话、必须建立一份档案、重大节假日必须上门走访、矫正对象思想波动时必须过问、矫正对象本人及家庭出现困难时必须在政策范围内帮困解难。尤其是在与矫正对象第一次见面时,当面向其宣读,由矫正对象签订,牢固树立和强化其服刑意识。这个工作程序的规范不但强化了矫正对象遵纪守法的意识,也让我镇接管的矫正对象中未出现一例漏管、脱管,使我镇的矫正对象管得住、管得牢。

6、实施人性化改造,提高矫正质量。

为了让矫正对象感受到自由和不自由之间的差距,我们今年主要采取电话交谈、家庭走访、个别谈话、感化心灵等方式对矫正对象进行人性化的挽救。8月27日,缓刑人员麦xx认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准见传媒但她女儿是新闻系的每天都有好多记者同学来他家怎可以不见?司法所所长解释说法律允许的事你可以做,法律不允许的事坚决不能做。中XX区服刑人员冯xx认为社区矫正监管不能解决民生问题所长对他说:只要你符合法律法规审批条件,情况属实我们会全力帮助你。通过这种教育,从行为上、心理上对矫正对象起到极大的促动和震慑作用,增强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改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存在的问题:

1社区矫正的工作现试点阶段,立法的相对滞后给社区矫正存在执行主体问题,使我们在执行的过程中还有一定的难度。

2在社区从事人民调解、法律宣传、安置帮教等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一般都是身兼数职,工作繁杂,任务较重,以现有的人力、物力来承担社区矫正这项全新的工作难度很大。

3在试点阶段虽然有其他地区的先行经验可以借鉴,但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差异较大,没有任何成规可以直接套用,还必须根据自身情况逐步摸索,各种难以预计的问题和困难的出现在所难免。

4社区矫正工作对我市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来说是第一次接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稳妥展开,这就需要在市局的统筹安排下,进一步增强管理力量,相互交流心得,形成齐心协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以此推动社区工作顺利启动。

三、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建议:

2010将针对薄弱环节不断整改,并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规范矫正对象个人档案;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三、充实工作队伍,搞好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

四、是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思考、研究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工作推上新台阶。

14.社区矫正矫正方案 篇十四

一、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婚姻状况:

家庭成员情况:

家庭住址:

犯罪及处罚情况:

二、背景资料

家共口人,(父亲、母亲、妻、丈夫、孩子)做工作

三、存在问题

(一)社会适应情况:的性格内向、随和,人际关系比较良好,为人和善,一直在工作。

(二)思想观念问题

由于受到了法律制裁,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还是比较深刻的,在接受社区矫正后,在我所安排的工作上能安分守纪工作,按时向我所反映近期情况。通过不定期的谈心汇报,得知其心态还是比较乐观的。

四、风险评估的犯罪性质,属文化知识及其底下法律意识淡薄的犯罪行为。判处社区矫正,说明其犯罪性质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只要能在生活上给与正确的指导和帮助,加强和家里人的沟通,靠社会和家人的监督是能够矫正好的。

五、矫正方案

1、建立档案与签订合同,实施目标管理。

2、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借助社会力量。适当的帮助其工作及生活上的困难。

15.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 篇十五

津南区司法局八里台司法所组织辖区49名社区矫正人员参加了法律知识考试, 提升了社区矫正教育效果, 增强了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据了解, 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存在内容单一、形式简单等问题, 对于如何突破瓶颈, 破解难题, 推动社区矫正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发展, 此次活动无疑提供了一次有益的探索和尝试。考试采取闭卷形式, 主要考查社区矫正人员对《刑法》等基本法律知识和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的熟悉度。

八里台司法所还将此次活动列入司法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既能有效落实社区矫正人员每月教育学习8小时的规定, 实现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常态化、考核管理精细化, 又创新了工作思路, 为全区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开创了先河。

范张/文

河西区13名大学生投入社区矫正工作

河西区司法局与天津理工大学合作, 以区司法局、基层司法所为平台, 接收该校法政学院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开展实习活动。

河西区司法局与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签署了合作协议, 重点就社区矫正工作, 从组织系统、工作程序、岗位职责、社会工作的介入、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培训等方面, 共同构建一个供学生实践的平台。目前, 13名学生已深入各基层司法所, 全面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

此项活动是河西区司法局的又一创新举措, 在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影响力的同时, 也为理工大学提供了广阔的社会实践平台, 为学院教学工作的延伸提供了更丰富的资源支持。

范刘/文

东丽区社区服刑男子因吸毒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东丽区司法局在公安东丽分局相关部门的配合下, 将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收监执行, 这是东丽区社区矫正工作监管教育安全年活动开展以来, 首例因违反监管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件。

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于去年6月7日被河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二年六个月。杨某在社区服刑期间, 因吸食冰毒, 于今年3月22日被公安西青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东丽区司法局依法对其提请撤缓。

此次收监执行工作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一次实战, 充分体现了公安、司法等部门协同作战的能力, 同时向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必须依法服刑、自觉接受教育矫正的警钟。

范刘/文

南开区法援中心无偿提供法律援助依法解决父女房产纠纷

受援人王先生所居住的南开区某小区的公产房, 承租人为其女儿王某。前不久, 王某将自己的父亲诉至南开区人民法院, 要求其从该公产房中搬出。王先生是一名肢体残疾人, 家庭生活也非常困难。万般无奈之下, 他来到南开区法律援助中心, 请求给予法律援助。

涉案公产房坐落在南开区某小区, 承租权系王先生于2012年8月以置换方式获得, 其女儿王某只是名义上的承租人, 并不是房屋承租权的实际出资人。经过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 南开区人民法院认定诉争房屋系王先生与前妻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以夫妻共同财产置换所得;其女儿王某以房屋承租方登记在自己名下, 要求王先生腾出诉争房屋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最终,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先生的援助案件是南开区法律援助中心无偿援助困难群众的一个典型案例。近年来, 南开区法律援助中心以实施法律援助惠民工程为抓手, 以“应援尽援优援”为目标, 创新工作方式方法, 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把法律援助惠民工程落到实处, 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过程中, 发挥了积极作用, 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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