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镇整改通知书

2024-06-21

国家卫生镇整改通知书(精选8篇)

1.国家卫生镇整改通知书 篇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年来, 我国医院感染管理体系逐步完善, 预防与控制能力不断加强, 但是在部分基层医疗机构还存在薄弱环节。为落实《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 (2012—2015年) 》, 提升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能力, 我委对全面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13年针对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实际情况, 我委印发了《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 (国卫办医发[2013]40号) (以下简称《基本要求》) , 对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各地通过转发文件、制定实施细则以及开展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 积极推动了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请你省 (区、市) 以《基本要求》为主要培训内容, 加大宣传贯彻力度, 实现辖区基层医疗机构全部知晓《基本要求》并制定本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二、多渠道开展人员培训

(一) 建立省级师资队伍。

2014年10月我委将委托全国医院感染监控管理培训基地开展面向中西部地区的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省级师资培训。各地要认真遴选师资队伍, 积极组织专家参加培训, 建立稳定的省级师资队伍。

(二) 开展网络培训。

为扩大培训覆盖面、提高培训效率, 我委委托中国医院协会医院感染管理专业委员会围绕《基本要求》制作了相应视频培训课件。推荐各地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登陆中国医院协会网站网络培训部主页 (www.cha.org.cn/exam/) 进行自我培训, 自行参加在线考试, 考试合格者可以申请相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各地要依托现有网络培训资源, 把网络培训学时数、考试结果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纳入当地医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保证培训质量。

(三) 开展基层卫生人员现场培训。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院感染质量控制中心应当根据当地实际, 安排必要的经费开展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现场培训。

到2014年底, 通过各种形式接受培训的人员应当覆盖到全国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 和乡镇卫生院, 到2015年覆盖到全部的诊所和村卫生室。

三、建立健全培训长效机制

各地要高度重视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培训工作, 把医院感染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的整体安排, 在医务人员的“三基”、“三严”训练中切实加强清洁、消毒灭菌、隔离、无菌操作技术、医务人员手卫生等内容的培训力度, 不断提升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和防控能力, 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

我委将组织有关专家为各地培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并适时对培训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环境卫生整改通知书 篇二

编号:

为促使农村面貌的整体提升,按新市区要求,对国、省道和城市环线两侧的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清理,杜绝乱堆乱倒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店外经营等“脏乱差”现象。

接此通知后,请你单位务必于2013年6月 日前,对你单位周边及至公路中心线的范围内进行全面整改,并实行“门前三包”,做到环境干净整洁,车辆停放有序。

如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整改,乡政府将勒令停业整顿,且在环境卫生未达标前,不得开张营业。

本次集中整治完成后,如再发现你单位范围内有随意堆放生活垃圾,污水乱流以及店外经营现象,将征收500元的卫生保洁费。

特此通知。

xxx人民政府(公章)

2013年6月 日

签收人: 2013年6月 日 “门前三包”是指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包卫生,即做到门前无垃圾杂物、无污水、无污垢、无油渍或严重积尘,遮阳棚规范、整洁,无破损;卫生设施完好整洁,无破损。

包绿化,即协助绿化管理部门管护好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及时清理门前花坛内的垃圾杂物,不攀树折枝,采摘花朵,不得在树干、树枝上钉钉子和乱挂杂物等。

3.国家卫生镇整改通知书 篇三

卫办妇社〔2011〕170号

关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督导检查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我厅决定对各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的考核,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经验,规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和发挥效益,促进医改惠民政策的有效落实。

二、检查组组成

由厅领导带队,厅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及疾病控制、妇幼保健专家各1人组成。具体名单及检查地市安排见附件。

三、检查内容

(一)2009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以来各地执行情况。主要有四个方面内容:一是组织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资金分配、人员培训、督导考核等;二是资金管理情况,包括项目资金筹集、拨付、使用和核算等情况;三是项目执行情况,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要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四是项目实施效果,考核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晓情况和满意度。

(二)贯彻落实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会议精神情况,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进展及任务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四、检查依据

(一)《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

(二)《安徽省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试行)》(卫疾控秘〔2010〕576号)

(三)《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四)《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社秘〔2011〕411号)

五、检查方法

(一)各市卫生局先组织自查,查看核实各地统计结果,并填写附件内容,省检查组现场抽查复核。

(二)本次检查采取先实地看点,核查原始资料、工作记录,再听汇报,汇报会邀请被查县(市、区)财政部门参加。检查以市为单位,每个市抽查一个区和一个县,考核对象包括各级卫生等相关部门、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以及其他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相关机构。

(三)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现场指出,检查组不书面反馈,检查结束后,将发出通报,提出整改措施。

六、相关要求

(一)各市、县卫生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得力措施抓紧整改落实,工作进展迟缓的,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圆满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标。

(二)为保证检查客观公正,请各组严格掌握标准,统一尺度。检查时应轻车简从,各地不得超规格接待,不得馈赠礼品。

(三)检查工作于2011年9月15日——25日完成,具体时间和要求由各检查小组另行通知。检查结束后,各组将督查小结(不超过3000字)于9月29日前交卫生厅妇社处。联系人:程国聪,电话:0551-2242986。

附件:1.省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检查组成员和地区安排

2.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内容

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完成情况调查表 4.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参考指标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基本公共卫生

督查 通知 抄报:卫生部 安徽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1年9月1日印发

4.国家卫生镇整改通知书 篇四

记录制度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03-03

国卫办监督发„2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我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真实、准确反映行政执法行为,实现执法全程留痕,是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手段。卫生计生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包括具体工作制度、执法文书、信息系统、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设施、执法记录仪等方面内容,充分体现利用技术化手段对立案、调查取证、决定、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跟踪记录,有效固定保存证据,实现执法环节全程可追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认识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创新理念,规范流程,加强管理,积极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保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过程的公正权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

二、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地方实际,建立健全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制度,研究制订工作规范,或按照省级政府法制部门要求,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二)严格按照规范使用文书。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要建立、完善本单位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文书的起草、流转、审核、签发以及用印等相关的管理制度;开展文书质量考核和稽查工作,作为2016年专项稽查工作重点。

(三)推进执法记录仪使用。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辖区内选择有条件的监督执法机构先行开展执法记录仪使用试点工作,明确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范围,规范使用要求。试点单位应当积极探索,加强协调,及时总结执法记录仪使用的经验和不足。

(四)依托多种手段记录执法全过程。充分依托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设施、信息系统平台等多种手段,对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中的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记录。利用移动设备作为执法终端,快速有效地获取现场检查、取证、上传及打印文书等监督信息。安装询问用房视频监控设备,记录询问过程声音及图像数据。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加大对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设施设备的经费投入,统筹安排各项资金,重点保障执法记录仪的配备使用。同时,对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培训,鼓励督促执法人员落实全过程记录的要求,重点加强执法记录仪操作实践的培训。

我委将确定若干工作基础好的监督执法机构作为执法全过程记录试点单位,创建示范单位。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支持和评估工作,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范,以点促面,逐步推广。请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本地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情况、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于2016年10月31日前报我委监督局。

联系人:范鹤 冯光

联系方式:010-68792606,68791937(传真)

电子邮箱:wsjdjc@126.com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5.国家卫生镇整改通知书 篇五

海油安字„2012‟26号

签发人:宋立崧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五项职业卫生规章 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各所属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期发布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第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0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1号,以下简称“51号令”)等五项职业卫生监管规章(以下简称“五项规章”)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现予以转发(详见附件1-8),请遵照执行。

同时,鉴于五项规章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要求等方面与以前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尤其是上游建设项目,由总局海油安办直接监督管理,而目前尚未进一步发布针对上游建设项目的具体审批要求,为此,总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与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职业健康司、安全监管一司(海油安办)等主管部门就五项规章的具体内容,尤其是上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审批程序等进行了积极沟通和进一步明确,现根据沟通情况,做如下要求:

一、请各单位特别注意五项规章中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组织自行评审的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要求,以及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要求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变化,并做好相关工作。

二、建设单位向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要求的备案、审核、验收时,应使用附件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69号)中的表格,并按其中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三、关于中下游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对于51号令实施前已经获得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批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应积极与所属地的监管部门沟通,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后续阶段的分类审批工作。

四、关于上游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海油安办发布进一步的具体要求之前,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除新建项目一期外,建设单位应直接向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海油分部(以下简称“海油安办海油分部”)申请备案、审核或验收。对于新建项目一期,建设单位应将相关材料报到总

公司(或有限公司),由总公司向总局海油安办申请备案、审核或验收。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分类,应按附件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以下简称“分类通知”)的分类目录,按“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职业病危害严重”进行分类。

(三)在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时,除根据以上分类通知中的分类目录外,应同时考虑分类通知第二条的有关要求,做综合判断。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自评审,并按以下分类要求进行备案或申请审核:

1.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申请备案。

2.分类为职业病危害较重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申请审核。

(五)在建设项目基本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进行自评审。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通过自评审后,通过总公司(或有限公司)向总局海油安办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

(六)对于2012年6月1日前已获得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批复、6月1日后进入基本设计阶段的项目,按以下执行:

1.在预评价报告中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单位在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完成自评审后,向海油安办海油分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

2.在预评价报告中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单位应请原评价单位按新的分类要求提供分类说明,并请原预评价报告评审专家组长签字确认,确认后按新的分类审批要求进行备案或申请审查。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要求组织自评审和项目自验收,并按以下分类审批要求进行备案或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申请备案。

2.分类为职业病危害较重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八)以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自评审和自验收,建设单位邀请的专家应包括本单位工程、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和/或外请的职业卫生专家。对于需要备案(不需要申请审核)的建设项目,自评审应邀请至少五名专家,且其中至少三名应从总局公布的专家库名单中抽取。

(九)上游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待总局海油安办发布明确的具体申报要求后,按具体要求申报。

附件: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第48号)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 令第50号)

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暂行办法(总局令 第51号)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专家 管理办法和公布职业卫生专家名单(第一批)的 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49号)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 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 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69号)

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 安健„2012‟73号)

二O一二年八月十日

抄送:监事会,总公司领导(刘健、凡荣、光宇),办公厅、人力资源部、工程建设部、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海油有限,存档(3)。

核稿:李 翔

拟稿:张

校对:张

键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办公厅

2012年8月13日印发

6.国家卫生镇整改通知书 篇六

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2年3月6日)

教高〔2002〕4号

针对近年来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下发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了一大批职业技术学院,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也得到了积极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许多职业技术学院开设医药卫生类专业,但相应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不足;有的医药卫生类中等专业学校由地方自行审批升格为医药职业技术学院,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层次院校审批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院校的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促进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专科层次医药卫生类专业分为三类,即: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医学类专业以培养面向农村、社区医院的助理执业医师为主要目标,专业名称统一规范为“临床医学”、“中医学”和“口腔医学”等,主要由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和普通本科医学院校举办;相关医学类及药学类专业以培养医学技术、辅助医疗和药学专门人才为主,其培养目标与高职高专教育的培养目标相一致,即“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归入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范畴。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教育状况,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对农村卫生人力发展需要,制订农村卫生人才培养计划。有条件的医药卫生类中等专业学校在合理布局并有利于农村医学人才培养的原则下,可申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提高办学层次,努力为农村培养高等医学专科人才。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周密计划,避免一哄而上,使高、中等医药卫生类教育能够按照当地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等改革和发展需要,协调有序,健康发展。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精神,举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应由教育部审核批准,地方无权自行审批。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以医药卫生类中等专业学校为主或医药卫生类中等专业学校与职工医学院联合等方式升格改制为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应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论证并征求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招生。

四、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举办医学类专业,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教育部备案。职业技术学院和非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学校原则上不得举办医学类专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应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提出申请,教育部将会同卫生部派专家组对申办学校相应专业的办学条件、实习条件和师资情况进行评估。具备条件且确实需要的由教育部批准后方可招生。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医学类专业,国家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认可学校(或专业点)名单中予以登记。

五、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或普通本科医学院校举办专科层次相关医学类及药学类专业,由学校自行审批,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职业技术学院和非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本科院校下设的职业技术学院举办相关医学类及药学类专业,应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办学校相应专业的办学条件进行评估,符合办学条件的,经批准后方可招生。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药学、护理等相关医学专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药师、护士等资格考试认可学校(或专业点)名单中予以登记。已经举办的应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复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布。复查不合格的专业,要限制或停止招生,限期改善办学条件;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取消该专业设置。

7.国家卫生镇整改通知书 篇七

关于印发十堰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健康教育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9〕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健康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十堰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健康教育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大力加强健康教育,广泛普及卫生知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为依据,以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城市品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出发点,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为目的,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创造良好的软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全市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经费落实,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

(二)城、郊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中高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

(三)各级医院能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四)社区能够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要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70%。

(五)各行业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六)各类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对创建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七)车站、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

(八)坚持开展控烟工作。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健康教育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相互支持协作,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坚持条块结合,市直部门和城区政府(管委会)联动,以区(管委会)为主,实行属地管理。

(三)突出重点,加强教育,注重长效。以行业、社区和公共场所健康教育工作为重点,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逐渐形成长效机制,确保行业、社区和公共场所等健康教育工作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网络

市政府成立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东风公司十堰管理部公共事业处处长任副组长,相关委办局分管领导为成员(名单见附件1),市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各区及街道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健康教育工作。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健康教育工作的目标要求,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量化细化工作指标,落实人、财、物,健康教育纳入各级工作目标考核,确保健康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针对本部门、单位的实际,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阵地和宣传渠道,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创卫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切实提高健康教育覆盖面,使群众的卫生保健能力、卫生知识水平和健康素质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

(四)加强信息沟通 加强健康教育的信息上报工作。各相关委办局、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健康教育情况及时报送市健康教育所,(联系电话:8682941),建立每周报送一次的信息报告制度。市健康教育所将每周汇总信息上报市创卫工作组。

(五)加强督导检查

市政府定期组织对各级各单位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健康教育工作责任落实、任务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组织不力、推诿扯皮、工作滞后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令限期整改。

附件1:十堰市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2、十堰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健康教育工作责任单位任务分解

附件1:

十堰市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刘学勤

副市长

副组长:冯安龙

市政府副秘书长

曾文华

市卫生局局长

张 凯

东风公司十堰管理部公共事业处处长 成 员:何世兴

市教育局副书记 石教勇

市人事局副局长 赵小雪

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余 霞

市经济委员会工会主席 卫 真

市交通局副局长 张 伟

市商务局副局长 汤守华

市文体局副局长 罗 强

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永辉

市广播电视局总编 王仁宝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副局长 沈守意

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副局长 王 勇

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 朱正阶

市城建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周 辉

市工商局副局长 喻传华

《十堰日报》社纪委书记 杜鉴冰

市总工会经审委主任 李 俊

共青团十堰市委副书记 姜平

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张先军

茅箭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赵旭英

张湾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叶直升

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罗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十堰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健康教育工作

责 任 单 位 任 务 分 解

一、各责任单位共性任务:

(一)把健康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健康教育工作,解决工作实际问题,有专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健康教育工作。

(二)各项工作要有安排计划,实施意见,考评方法,总结评价记录。

(三)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健康教育,职工健康知识知晓率≧80%,健康行为形成率≧70%。

(四)公共场所、会议室等有控烟制度,设置禁止吸烟标志,积极开展无烟单位创建和控烟宣传。

(五)在职责范围内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每2月更换一期宣传内容,并有档案留存。

(六)向市创卫工作组提供一套健康教育工作档案备检。

二、各责任单位分别承担的任务:

(一)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开发区。

1、将健康教育工作列入卫生工作目标,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实际,制定2006年至2010年健康教育长远规划和实施方案,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考核、有总结。健康教育业务经费列入当地卫生事业经费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2、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相关科室负责健康教育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设备、用房、工作六落实。街道办事处要有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健全的网络,基层单位有专兼职健康教育工作人员。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社会动员、倡导、传播与教育、计划设计、实施、监督与评价等基本技能。健康教育机构能够配合主管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应急预案,能够制作多种有针对性的宣传资料,开展各种卫生法规、主题宣传日、咨询、社区服务等多种宣传活动,并能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的优势,扩大健康知识覆盖面,提高业务指导工作效率。业务资料保存完整,档案管理规范。

3、社区能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通过开展创建 “市民健康教育学校”和“示范健康教育室”等活动,能为社区居民提供必要的健康教育服务场所及设施,使社区居民改变个体和群体不健康的行为与生活方式,提高健康水平。街道办事处的健康教育工作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有长期规划,有计划、有措施、有总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有健康教育室(咨询室)和必要的宣传设备、材料。居民健康档案、培训以及开展各项活动的记录、照片、宣传资料等材料,保存完整,管理规范。

社区能够结合实际,开展健身、文化娱乐、科普知识讲座以及举办社区健康促进学校等活动;卫生宣传栏、墙报不少于3平方米,能够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及时更换宣传内容,每年不少于6次;社区活动室有卫生报刊、资料,种类不少于4种。

广泛普及健康知识,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知识知晓率。每年的核心信息应宣传到80%的目标人群,社区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不低于70%。

3.1 社区居民健康知识普及范围

(1)常见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2)常见妇女保健知识和家庭常用药知识。

(3)“不吸烟、少饮酒、合理膳食、心理平衡、适当锻炼”相关知识。(4)家庭食品卫生与营养知识。(5)家庭常用消毒方法。(6)环境卫生知识。(7)避免意外伤害和应急相关知识。3.2 社区居民健康行为要求

(1)学习卫生保健知识,有保健书籍,经常参加体育锻炼。(2)注意营养搭配,生熟食品分开,至少有两个菜板、两把菜刀。(3)社区居民家庭备有常用消毒剂,餐具定期消毒。(4)家庭环境清洁,物品整齐,居室经常通风。(5)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吸烟、不酗酒。(6)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辖区学校、医院、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按职责范围开展健康教育。要有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同志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健康教育工作,做到有宣传阵地,有宣传内容,有宣传记录。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80%;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单位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0%。

5、组织开展无烟单位和无烟学校创建活动。

(二)东风公司十堰管理部

1、驻市各公司、单位(机关、学校、街道办事处、社区等)要有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同志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健康教育工作,做到有宣传阵地,有宣传内容,有宣传记录。

2、公司各学校、医院、社区、公共场所、单位按职责范围开展健康教育。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80%;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80%、健康行为形成率≥70%;单位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3、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每周至少一期。

4、组织开展无烟单位和无烟学校创建活动。

(三)市广播电视局、十堰日报社

1、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有固定的健康教育专题栏目,有专人负责,有宣传教育计划、工作记录和群众反馈信息。

2、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发布公民健康素养、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核心信息、重大传染病防治(艾滋病、结核病等)等卫生科普知识、公益广告。对创建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3、广播电台、电视台健康教育节目应安排在黄金时段播放,每周至少播放1次,并预告波段、频道内容和播放时间,便于群众及时收听收看。

4、要大力宣传《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条款和吸烟对健康的危害。

(四)市建设委员会、市城建监察支队

1、督促各建筑工地开展农民工健康教育,建筑工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2、督促指导各建筑工地开设健康教育宣传栏,每2月更换一期。

3、发放健康教育传播材料,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农民工卫生知识知晓率、行为形成率监测评价。

4、对建设健康教育宣传栏加大支持力度。

5、开展创建无烟单位活动,在公共交通车辆内禁止吸烟,并开展控烟宣传。

(五)市经济委员会、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1、各行业单位应有健康教育工作组织网络,有领导分管,有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健康教育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记录、有考核、有总结。职工健康档案和有关文件资料保存完整,管理规范。

2、各单位应结合行业特点,充分利用广播、闭路电视、专题讲座、宣传栏等形式,对从业人员定期开展相关的卫生法规、健康知识和职业卫生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疾病预防、营养卫生、吸烟有害健康等健康知识,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不低于80%。开展创建无烟单位活动,制定控烟制度,设立禁烟标志,开展控烟宣传,落实控烟措施,加强禁烟执法。商场、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有禁烟标志。

3、各企业设置固定的健康教育阵地,设置宣传栏的,面积要在3平方米以上,每2月更换1次,全年6期,资料整理规范。

4、各企业(包括施工工地)每年有组织地开展多种形式、内容与本行业相关、面向本单位职工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4次以上,其中2次以上为与职工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讲座,职业卫生知识、职业防护、女工保健知识培训率≥95%。

5、食品企业每年还必须有组织地接受《食品安全法》、与食品有关的营养及卫生常识,传染病防治知识等内容的培训,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知识培训率100%。

(六)市卫生局、市健康教育所

1、将健康教育工作列入工作目标,有中长期健康教育规划,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考核、有总结。

2、健全全市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发挥健康教育业务技术指导中心职责,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调研指导、人员培训、专业考核和信息交流等工作。

3、负责中小学生、社区居民、行业职工、住院病人及亲属卫生知识知晓率、行为形成率监测评价。

4、设计制作和发放健康教育传播材料,对新闻媒体健康教育栏目工作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

5、组建市级健康教育专家团,开展健康教育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等“六进”活动,根据健康教育知识核心内容和日常保健知识制定《健康教育讲师团课程目录》,并向各单位提供免费的健康教育知识讲座。

6、组织开展无烟单位无烟学校创建活动,督促指导各行业公共场所制定控烟制度,设立禁烟标志和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控烟宣传,落实控烟措施,加强禁烟执法。

7、负责食品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从业人员健康知识培训考核和监测评估,其相关知识知晓率≥80%。

(七)市工商局、市场开发服务中心

1、组织开展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城市无烟草广告、各新闻媒体无烟草广告。

2、每个集贸市场内设置一处以上的健康教育宣传栏,面积要在3平方米以上,每2月更换1次宣传内容,全年6期。

3、各集贸市场从业人员健康知识晓率≥70%。

(八)市交通局、十堰火车站

1、各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要有专人负责健康教育,有工作网络。

2、各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一处以上健康教育阵地,设置宣传栏的,面积要在3平方米以上,每2月更换1次宣传内容,全年6期。

3、各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有控烟制度,室内公共场所有醒目的禁烟标志。

4、各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健康教育工作档案完整。

5、各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的电子屏幕、公益广告应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内容存档可查),向广大群众进行卫生科普知识教育。

(九)市教育局

1、各学校建立健康教育领导小组,有分管领导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工作,有1名以上专(兼)职教师(校医)负责具体工作。按《教育行政部门健康教育评价表》的要求,城区各项指标中选项为“A”的学校分别达到90%以上。《学校健康教育评价表》≥85分。

2、学校将健康教育课纳入教学计划,大中专、高中(职业学校)每年有组织地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内容、面向全体师生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6次,其中4次为健康知识讲座。普通中小学设置健康教育课,开课率达100%。

3、学校内有健全的健康教育组织网络,每年组织健康教育培训或相关活动4次以上。

4、健康教育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总结。

5、各学校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面积要在3平方米以上,全年不少于6期。

6、每个班级有黑板报,黑板报上刊有卫生知识,全年不少于4期。

7、做好健康教育资料进班级工作,每班有健康教育宣传资料,每个学校有一套VCD科普宣传片。

8、学校健康教育业务档案资料保存完整,有课本、课时,教师有备课教案。

9、开展创建无烟学校活动,无烟学校比例达80%以上,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有禁烟标志。

(十)市人事局

1、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有分管领导负责健康教育工作,并有1名以上专(兼)职健康教育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2、各机关、事业单位有支持所属部门开展健康教育的相关政策,有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3、各机关事业单位设置一处以上健康教育阵地,设置宣传栏的,面积要在3平方米以上,每2月更换1次,全年6期。

4、督促各机关、事业单位每年有组织地开展多种形式、内容与本单位相关、面向本单位职工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4次以上,其中2次以上为卫生知识讲座。

5、开展创建无烟单位活动,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有禁烟标志。

(十一)市文体局、市政园林局

1、广场、图书馆、体育馆等场所要有专人负责健康教育,有工作网络。

2、广场、图书馆、体育馆等场所设置一处以上健康教育阵地,设置宣传栏的,面积要在3平方米以上,每2月更换1次宣传内容,全年6期。

3、开展创建无烟单位活动,广场、图书馆、体育馆等场所有控烟管理制度,室内公共场所有醒目的禁烟标志。

4、广场、图书馆、体育馆等场所健康教育工作档案完整。

5、广场、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的电子屏幕、公益广告应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内容存档可查),向广大群众进行卫生科普知识教育。

(十二)市规划局

在市主要街道及公共场所设立面向公众的社会健康教育宣传栏12个,每个不少于3平方米,每2月更换一次宣传内容。

(十三)市房管局

督促每个在建/建成小区开设健康教育宣传栏至少一处,每处不少于3平方米,每2月更换一次宣传内容。

(十四)团市委、市妇联

组织团员、妇女、志愿者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开展文明卫生、健康知识宣传教育。

(十五)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1、督促健全各级健康教育机构、网络、人员、经费等建设。

2、组织开展创建无吸烟单位活动。

8.国家卫生镇整改通知书 篇八

关于印发2012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

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合作区管委会),各涉创部门:

根据市领导加速推进创城步伐的指示,结合我市创卫工作进展,市创卫办(爱卫办)计划在2012-2014年评审周期内实现创卫目标。2012年的重点是强基础攻难关,目标是通过省爱卫办综合评审,2013年第一季度向全国爱卫会申报;2013年的重点是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创卫成果,目标是实现创卫指标的全面达标;2014年的重点是通过国家评审,目标是获得国家卫生城市称号。

围绕上述工作规划,市创卫办(爱卫办)制定了《2012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要点》,明确了2012年创卫的主要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限,希望各区、各涉创部门根据“要点”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履行职责,创新工作方法,全力以赴推进和落实各项创卫任务。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2012年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要点

2012年,我市创卫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通过省级评审为目标,以加强创卫基础建设、灭蚊灭蝇达标、突破创卫难点为重点,全面提高市民群众创卫的自觉性,全面提升创卫工作水平,全面促进创卫工作指标的落实,争取提前实现各项指标的基本达标。

一、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强化领导,保证投入

各区政府及涉创部门,要不断提高对创卫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领导力度,把创卫作为一把手工程抓紧抓实。

1.各区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主战场,任务重,责任大,要把创卫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目标考评体系,纳入制度化、常态化的管理体系,把创卫任务指标细化分解到每个街道、每个部门、每个领导、每个工作人员,以坚强有力的领导推动创卫工作的开展,以高效有力的措施推进创卫指标的落实,助推全市创卫工作不断进步。

2.各涉创部门既要按市创卫办的统一安排,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创建任务,组织协调好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创卫工作,又要与各区紧密联系,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相关指标的落实。

3.市财政及各区、各涉创部门要根据创卫需要,及时投入,为创卫提供足够的资金保障。

二、加强创卫基础工作,把创卫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创卫的基础性工作是国家卫生城市评审的必查项目,也是关系我市创卫工作进程的重要工作内容。2012年,我们将通过“五个抓好”,夯实创卫基础。

(一)抓好各级创卫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创卫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

各级爱卫办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具体工作部门,承担组织、指导、协调创卫工作的职责,各区、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及其他行业、单位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健全创卫机构,确定具体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

1.各区要根据市编办《关于明确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通知》(丹编办发„2011‟91号)的精神,在1月底前组建爱卫会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并将组建情况及时上报市创卫办(爱卫办)。

2.各区爱卫办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辖区街道办事处、区爱卫会成员单位等行业、单位爱卫办的组建、备案工作。此项工作要在2月底前完成。

3.市爱卫会成员单位除了建立本单位的爱卫办外,还要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基层单位爱卫办建设工作,并将组建 情况报市创卫办(爱卫办)。此项工作在1月底前完成。

4.其他行业、单位也要根据《丹东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在1月底前建立爱国卫生管理机构,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和创卫工作。

5.市、区两级爱卫办根据创卫工作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爱国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颁发证件,加强培训,发挥监督员和检查员的积极作用。此项工作在第一季度完成。

(二)抓好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创卫氛围 继续加强创卫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参与创卫、创卫有益人人的氛围。

1.做好社会宣传工作。由宣传部牵头,发挥新闻媒体主力军作用,力争做到广播天天有声、电视天天有影、报纸天天有字;各级爱卫办除办好本级《创卫简报》等宣传载体外,要主动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保持密切联系,随时通报创卫工作信息,及时提供报道素材,共同商讨宣传方式,重点是宣传创卫知识、创卫进展、创卫先进典型和健康知识等,使创卫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做好行业宣传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的爱卫办负责,根据本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创卫宣传,重点是本行业在创卫中担负的任务和指标、这些任务和指标的完成情况,推进指标落实的工作措施等。

行业宣传工作情况于6月底前报市创卫办(爱卫办)。3.做好社区宣传工作。由各区爱卫办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挥居委会作用,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社区居民进行宣传,重点是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养成卫生习惯,增强创卫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各区爱卫办将社区宣传工作情况于6月底和12月底分两次报市创卫办(爱卫办)。

4.做好《丹东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宣传。各区爱卫办、涉创部门及新闻媒体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居民群众、干部职工和社会民众宣传《丹东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丹政发„2011‟30号),提高管理办法的知晓度。

5.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监督和批评。各级爱卫办对创卫工作中存在消极怠工、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等问题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新闻媒体也要及时曝光各种不文明、有碍创卫的单位和现象。

(三)抓好培训工作,提高创卫工作人员指导创卫的能力和水平

1.市爱卫办负责培训县、区爱卫办及市爱卫会成员单位、重要行业和单位的创卫工作人员,根据创卫进展确定培训时间和内容,重点是提高创卫重要性的认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创卫的基本工作方法和工作要求等,使这些人员深刻领会和掌握为什么创卫、创卫的基本要求和如何创卫等基本知识和能力。2.区爱卫办负责培训辖区街道、居委会和重要驻街单位创卫工作人员,重点是有哪些创卫工作任务,工作任务的具体指标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工作指标等问题,着重使这些人员明确干什么、如何干。

3.两级爱卫会成员单位负责培训本行业、直属单位的创卫工作人员,重点是本行业、本单位承担的创卫工作任务、具体指标、目前进展情况、以及如何推进指标落实等问题。

(四)抓好信息通报和档案管理工作

各级爱卫会及爱卫会成员单位、所有涉创单位要加强信息交流和档案管理工作,把创卫的全过程以文字、图片记载下来。

1.实行创卫工作月报制和创卫信息即报制。各区爱卫办及涉创单位每月底将本月创卫工作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爱卫会报告一次;每次创卫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活动开展情况书面报爱卫办。

2.规范创卫档案管理。市创卫办(爱卫办)负责制定创卫资料档案目录,所有涉创单位关于创卫工作的会议、活动都要有文字或图片记载,文字材料或图片要分门别类进行归档。

此项工作要在3月中旬前实现规范化,市创卫办(爱卫办)将在3月底进行检查、通报。

(五)抓好督导检查及情况通报工作,为创卫提供有力 保障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涉及各区、各部门及每一名城市居民,为保证创建工作有序推进,应不断加强和完善督导检查和情况通报制度,并使之规范化、常态化。

1.由市创卫办(爱卫办)组建2个固定的督导检查组,分别负责督导、检查、指导2个区及爱卫会成员单位的创建工作,每次督导检查结果将及时予以通报。

2.市创卫办(爱卫办)负责制定创卫工作考评办法,确定考评内容、方式,负责对涉创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监督、考评,并随时通报检查结果。

3.由市爱卫办负责推进我市除“四害”长效管理机制建设,鼓励专业消杀,重点是制定农贸市场、超市、餐饮服务等重点单位的除“四害”管理制度,对除“四害”不达标的部门、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三、提高创卫基本条件,加快创卫指标落实进度 创卫基本条件是硬指标,在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中均有量的要求,也是我们创卫的难点所在。2012年,我们将通过开展“五个活动”,全面提高基本条件的水平,加快推进相关指标的落实进程。

(一)开展灭蚊灭蝇达标活动,全面完成除四害工作任务

市爱卫办负责制定灭蚊灭蝇达标工作方案,组织、指导、督查全市灭蚊灭蝇活动;各区爱卫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市爱卫办的指导下组织好辖区内的灭蚊、灭蝇达标活动;各涉创部门在搞好本单位灭蚊灭蝇工作的同时,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灭蚊灭蝇的督导、检查;市内其他单位均要按照市爱卫办的统一部署,搞好本单位的灭蚊灭蝇工作;灭蚊灭蝇活动将集中在五、六月份进行,力争一次性通过省爱卫会的检查验收,使除“四害”指标全面达标。

(二)开展行业卫生和单位卫生考评活动,以评促创,全面提高行业和单位卫生水平

机关、企业事单位、街道、社区、部队、家庭是构成城市的细胞,是创卫的基础和阵地,搞好这些细胞的卫生管理,是实现城市卫生长效管理的治本之策。2012年,我们将根据《丹东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行业卫生标准》为依据,以卫生清洁月活动为抓手,推进行业卫生和单位卫生考评制度化、常态化,以此推进创卫进程、提升城市卫生管理水平。

1.市爱卫会负责制定全市行业卫生和单位卫生考评工作方案和标准,组织人员对行业和单位进行卫生检查、考评,并将检查、考评结果向社会通报。

行业和单位卫生考评方案和卫生标准在3月前下发,4月全面实施,5月通报考评活动结果。

2.区爱卫会根据市爱卫会的统一部署,组织本辖区行业和单位的卫生考评,并定时将检查、评比结果向社会公布。3.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各级爱卫会的部署,抓好本行业、本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积极创建卫生模范行业和卫生模范单位,积极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步伐。

(三)开展创卫工作现状评估活动,明确创卫行动路线 为了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创卫工作现状,以便有针对性地制定未来工作规划,各区、各涉创单位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丹东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在1-2月完成创卫现状的评估工作。

1.评估任务分配:各区负责本区创卫工作现状及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卫生、公共场所(区管单位,含五小行业)卫生、社区和单位卫生的评估;市爱卫办负责爱国卫生组织管理、病媒生物防制现状的评估;市卫生局负责健康教育、公共场所卫生(市管)、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治的评估;住建委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现状的评估;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现状的评估;工商局负责农贸市场卫生现状的评估;药监局负责餐饮(食堂)单位卫生现状的评估;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单位卫生现状的评估;教育局负责学校健康教育现状的评估;水利局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现状的评估。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创卫职责撰写相关评估报告。

2.评估报告的基本要求:评估报告要准确评判工作内容(特别是具体指标)的目前状况,明确已经完成的指标、尚 未完成的指标,以及难点指标;对尚未完成的指标,需说明未完成的原因、推进措施,以及完成的时限;对难点指标要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列出落实时间表;有好的工作建议也一并提出。

3.评估报告于2月底前报市创卫办(爱卫办),创卫办(爱卫办)汇总后向有关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

(四)开展难点突破活动,大幅度提升城市卫生基础设施水平

1、各区及市住建委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积极推进取消城区旱厕、增设水冲厕所工作,力争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

2.各区及市住建委等部门密切配合,全面完成居民小区垃圾通道的封堵工作,大幅度消除“四害”孳生地,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3.市住建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污水处理厂的能力建设,保证城市管网截流的生活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厂,年内实现污水处理率达到85%,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废气达标排放率达到100%。

四、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部位的卫生治理,大幅度提高城市卫生管理水平

城市卫生管理是国家卫生城市评审的重要内容,我市的一些行业和部位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2012年,我们将根 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丹东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通过开展“十项治理”,着力攻克这些难点,大幅度提升重点行业、重点部位的卫生管理水平,力争实现达标。

(一)开展“五小行业”治理。由各区负责,对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集中进行一次全面的卫生整顿,彻底改善卫生状况,力求达到卫生管理要求。

此项治理在4-5月间进行,3月底前报治理方案,5月底报治理情况总结。

(二)开展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卫生环境治理。由各区牵头,协调住建委、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进行彻底治理,改善卫生环境,控制“四害”密度,大幅度提升环境卫生水平。

3月底前报治理方案,10月初报治理情况总结。

(三)开展农贸市场卫生管理治理。由市工商局负责,通过集中整治和强化日常管理等措施,加强农贸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做到物品排放有序,环境整洁,鼠密度、蟑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3月底前报治理方案,10月初报治理情况总结。

(四)开展铁路沿线环境卫生治理。由市爱卫办牵头,协调各区、沈铁丹东站、住建委等部门,继续对铁路沿线环境卫生进行整治。

3月底前报治理方案,10月初报治理情况总结。

(五)开展城市出入口公路两侧环境卫生治理。由交通局负责,大幅度提升城市出入口公路两侧的绿化、美化水平。

3月底前报治理方案,10月初报治理情况总结。

(六)开展交通秩序治理。由公安部门负责,继续规范机动车的行驶、停放秩序,全面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3月底前报治理方案,10月底前报治理情况总结。

(七)开展马路市场和路边烧烤治理。由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协调工商等部门,取缔马路市场和路边烧烤,维护城市道路卫生。

3月底前报治理方案,10月初报治理情况总结。

(八)开展城市内河治理。由市住建委牵头,协调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继续加大对城市内河环境卫生的治理力度,使之成为城市的景观河。

3月底前报治理方案,10月初报治理情况总结。

(九)开展食品生产企业治理。由市质监局负责,确保食品生产单位达到规定的卫生管理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3月底前报治理方案,10月初报治理情况总结。

(十)开展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体食堂的治理。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和食堂的卫生管理,实现卫生达标。

3月底前报治理方案,10月初报治理情况总结。以上治理由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组织督导检查。市创卫办(爱卫办)将在10月份进行抽查、通报。各区及其他涉创部门也应根据创卫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其他专项治理工作,推进各项指标的落实,提升创卫整体水平。

各区、各涉创部门的工作方案、评估报告、工作总结等重要材料一律以正式文(函)形式报送市创卫办(爱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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