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2024-10-15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8篇)

1.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篇一

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提高企业合同信用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诚信山东”建设的意见》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守合同重信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信用协会对企业合同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的评价。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凡自愿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标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并做出成绩的,均可申请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

第三条 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包括省、市两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企业信用协会(以下简称“省级认定机关”)认定;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企业信用协会(以下简称“市级认定机关”)认定。

第四条 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自愿原则。认定机关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对申报企业进行严格核审。

认定数量的分配,参考地区经济发展和行业发展等状况。

第五条 认定机关积极吸收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评估中介机构参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认定工作,充分发挥其行业管理和信用评价技术优势,提高“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认定质量,增强评价的科学性。

第六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每年认定一次。每年4月30日前为申报期,12月31日前认定。认定机关在认定前,通过业务培训、行政指导等方式,对申报企业进行培育。

第七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作为企业良好信息录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库,在办理年检、变更登记、抵押登记以及日常巡查等方面给予便利。

企业在刊播广告、商务谈判和招投标时,可以出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作为企业合同信用状况的证明。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条件:

(一)企业领导人法律意识强,重视和支持合同信用管理工作。企业领导人重视企业信用文化建设,有一定的合同信用管理知识,重视和支持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工作。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信用状况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有合同管理机构,有取得《企业合同签订管理培训证》的合同管理人员,有系统、完善、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

(三)企业依法签订、履行和管理合同,依法解决合同纠纷。企业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合同没有违法或不公平条款;所签合同条款齐全,内容合法;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外,所签合同履约率达到100%;能够运用行政调解和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自觉执行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合同档案、台账保存完整,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企业履约能力强。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销售(营业)增长率等财务指标,均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

(五)企业信用管理规范。企业有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了完整的客户信用档案,确定和使用客户风险评级和授信额度,建立和落实应收账款催收和债权管理制度,在重大经济活动中能够积极使用征信报告、信用评级等信用产品。

(六)企业社会信誉良好。企业能够保障员工权益、消费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依法纳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近两年无违法记录。

(七)企业应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用分类监管中的守信企业(绿牌企业)。

(八)志愿加入市企业信用协会并严格遵守其章程。

第九条

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设立时间一般在五年以上,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咨询服务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酌情降低),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建筑施工、装修、设计等实行资质管理的企业,应具备中等以上资质;

(二)企业近三年内在银行、税务、质监、劳动、环保等社会责任相关部门均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是连续两年以上的市级“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省局直接登记注册的企业除外);

(四)企业志愿加入省企业信用协会并严格遵守其章程。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请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合格并征询企业住所地工商所意见后,向市级认定机关推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可直接向市级认定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市级认定机关初审合格后,向省级认定机关推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由企业所在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向省级认定机关推荐;没有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向省级认定机关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呈批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合同签订管理培训证》复印件;

(三)合同管理、信用管理制度;

(四)最近两个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除提交第十二条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十四条 认定机关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经过重点培育后,由认定机关参照《山东省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由省企业信用协会另行发布)组织核审。

第十五条 对核审合格的企业,通过报纸、网络等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15天。对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企业,经核实属实的,取消其认定资格;没有提出异议的企业,提交认定机关“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委员会通过后,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颁发牌匾、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于每年2月至4月份向认定机关申请年审,年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年审报告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

(四)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省级认定机关可以委托市级认定机关对其辖区内的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进行年审。

第十七条 年审合格的,由认定机关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戳记;不合格的,公告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可向认定机关申请换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

第十九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机关随时撤销其称号:

(一)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有合同欺诈行为的;

(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

(四)企业被吊销的;

(五)因其他原因,已不再具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条件的。

第二十条 被撤销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原认定机关予以公告。

被撤销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牌匾送交认定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

第二十一条 假冒“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者企业被撤销“守合同重信用”称号后仍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机关要有计划地进行相关知识更新培训,不断提高其合同信用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认定机关要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宣传,不断提高其社会影响力。对在“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予以表彰鼓励。

第二十四条 认定机关要建立健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档案,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信用状况随时记录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有关“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中的表格、证书、牌匾、年审戳记的式样,由省级认定机关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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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南京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制,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企业信誉状况,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诚信意识,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和依法生产经营,提高合同履约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以下简称“守重”企业)公示活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和其他有关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守重”企业公示活动,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的上一个合同管理水平和企业信誉以及其他相关信用监管信息,通过网络公示平台向全社会予以公示的企业信用建设的行政指导行为。区级“守重”企业公示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守重”企业是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市场交易行为诚实守信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企业。

第五条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市“守重”企业公示活动实施统一规划和监督。“守重”企业的公示和管理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承办。

南京市工商局是“守重”企业公示的具体承办机关。主要负责对企业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审查、上网公示、对公示企业投诉信息的处理和反馈、公示的撤销等工作。南京市的各区工商局、工商分局可以接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对申请公示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受理、初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复审、会审、公示,以及对公示企业投诉信息进行处理和反馈。南京市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报的“守重”企业在各级范围内进行培训。

第六条 企业参加公示活动,须向公示监督机关或公示监督机关委托或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公示监督机关审查和征求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守重”企业公示平台上向社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依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七条 “守重”企业公示采取集中公示为主的方法,实行分级公示与逐级申报。市级公示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区级公示要求及相关内容结合各区实际参照执行。

第八条 “守重”企业公示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

(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非评比达标的原则;

(四)非有偿服务的原则;

(五)非终身制的原则。

第九条 公示机关对被公示的企业发给“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该证书是企业前一年信用状况的证明,企业可用于洽谈业务、参加各项招投标、对外宣传和企业形象设计,以及参与涉及企业信用的有关社会活动。

第二章 申报与评价

第十条 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一致的经营场所;

(二)近一年经济效益良好;

(三)有符合本企业特点的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和信用管理制度;

(四)在前一个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申报市级“守重”企业除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企业应是区级“守重”企业。

第十二条 申报“守重”企业,应向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表;

(二)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各类行政许可的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给申报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机构和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相关文件复印件;

(五)本企业上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六)申报市级“守重”企业的,提交区级公示机关已经公示的该企业“守重”企业证书复印件;

(七)市级以上有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八)需要向公示机关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被公示的“守重”企业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注重守法经营,信用意识强。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合同)管理工作,坚持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企业领导、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熟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具有较强的信用(合同)管理水平。

(二)信用(合同)管理体系健全。企业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信用(合同)管理机制,有比较系统、完善、适合本企业特点的信用(合同)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抓好检查落实。信用(合同)档案保存完整,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三)合同行为规范。企业合同的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合同不得含有不公平或歧视性的条款、内容。

(四)合同履约状况好。企业所签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应达到100%。

(五)经营状况良好,效益达到较高水平。通过加强信用(合同)管理工作,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较好效果,企业经营效益达到行业较好水平。

(六)社会信誉好。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取得相关社会荣誉,对各类举报投诉积极处理。

(七)信用状况通过综合测评。

第三章 公示程序

第十四条 市工商局将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企业名单,以书面的形式向市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委、环保、税务、质监、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海关、法院、人民银行、仲裁委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征求意见,同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守重”企业的综合信用测评,是指使用统一标准的测评系统,由具有资信评估资质的依法注册的信用评估 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信用测评并出具报告,企业可自主选择评估机构。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公示条件的“守重”企业,由市工商局负责在网络公示平台予以公示或政务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守重”公示企业,经市工商局同意可申请参加省级、国家级“守重”企业公示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守重”企业实行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动态监管,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经公示机关核实无误,可撤销其公示资格;若发现企业有一般违规行为,应当通知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发现机关应报请公示机关撤销其公示资格。对被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收回证书。

第十九条 被撤销的企业自被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二十条 已公示的“守重”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综合信用测评不满一年的只参加每年申报,不做综合信用测评,除按照申报要求规定外,公示证书同时随申报材料报送公示机关,经核准后换发证书或签章。

第二十一条 “守重”企业公示证书标明初始公示日期,每年延续的公示企业仍以初始公示日期标明,同时加注最新公示日期,一旦中断,以最新公示日期标明。

第二十二条 “守重”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向公示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工商登记机关的《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核准后予以换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

第二十三条 “守重”企业在公示有效期内遗失公示证书 的,企业应凭遗失公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向公示机关提交补发申请,经审核后补发证书。

第二十四条 “守重”企业改制的,属整建制改制,参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换发证书手续。属合并或分立,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

4.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篇四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企业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的上一合同签约履约信用信息以及其他信用监管信息,通过“广东省红盾信息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网上公示系统”(下称守重公示平台)向全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工商部门不对企业的合同信用状况直接进行评价,而是提供一个公示平台,将企业合同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由社会各界对企业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评价。

公示活动自1987年在我省全面开展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企业的充分认可,已成为广东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组成部分。2008,全省共有14309家企业被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其中有1542家企业连续十年以上被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也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肯定和支持,目前,已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16个政府部门出台了50条对公示企业的优惠扶持措施。

实践证明,深入开展公示活动,有利于宣传企业诚信守约良好形象、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信用意识和自律能力,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特别是在当前深化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新形势下,对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市场环境,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示活动采取自愿参与原则。工商部门在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也禁止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利用活动收费或变相收费。

5.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以下简称“公示活动”),引导企业诚信守约经营,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推动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的公示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示活动,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企业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的上一合同签约履约信用信息以及其他信用监管信息,通过“广东省红盾信息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网上公示系统”(下称守重公示平台)向全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申请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自愿申请参与公示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则所称“公示企业”是指经审查符合公示条件并通过守重公示平台公示的申请企业。

本规则所称“合同”是指企业的经营合同,不包括企业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本规则所称“公示监督机关”是指负责对申请企业资料的审查和受理、上网公示、对公示企业投诉信息的处理和反馈、公示的撤销和撤回等工作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规则所称“推荐单位”是指获得公示监督机关的委托,开展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和推荐工作,并向公示监督机关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五条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公示活动的指导和规范工作,是省工商局直接登记注册的企业及省工商局认为需要直接监督的其他企业的公示监督机关。

其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的公示监督机关。

第六条 企业参加公示活动,须向公示监督机关或推荐单位提出申请,经公示监督机关进行材料审查和征求意见后,在守重公示平台上向全社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依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扶持措施。

第七条 公示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与原则。公示的申请和撤回均由企业自主决定。

(二)公开透明原则。公示活动的条件、程序和优惠扶持措施等向全社会公开;公示企业在公示的信用监管信息、合同签约履约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统一公示原则。广东省红盾信息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为全省统一的公示平台,凡自愿申请并经审查符合条件予以公示的企业均为“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

(四)激励原则。公示企业可依规定享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优惠扶持措施。

(五)非行政救济原则。本公示活动是不具备行政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申请企业和公示企业不得对公示监督机关作出的不予公示、撤销公示和撤回公示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章 公示活动的程序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领取营业执照并开业满一年;

(二)有专门的合同管理制度;

(三)能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四)没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

(五)同意由公示监督机关将本企业申请的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总产值或销售额在守重公示平台公示。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通过守重公示平台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请表》;

(二)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盖公章的有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四)已参加前一公示的企业,提交前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原件;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属于已受委托推荐单位会员的申请企业,向受委托推荐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该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将书面申请材料上报给公示监督机关。同属多个已受委托推荐单位会员的申请企业,由该申请企业自愿选定向其中一个受委托推荐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其他申请企业直接向公示监督机关提交书面材料。每年4月15日为本公示申请截止时间。

第十一条 各级公示监督机关在工商业务信息系统上对申请企业所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以及推荐单位推荐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企业是否属于本级公示监督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对于非本公示监督机关登记注册的申请企业,应通知其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

(二)申请企业是否属于本级公示监督机关委托的推荐单位的会员企业。对属推荐单位会员的申请企业,应通知其先将申请材料送该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由推荐单位送公示监督机关。

(三)申请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与该企业通过网上申报的材料内容是否一致。对于提交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申请企业,通知其限期补正相关内容,否则不予公示。

(四)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对于经形式审查不符合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公示,发出《不予公示通知书》。

公示监督机关原则上不主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但可应企业要求,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 受委托的推荐单位须在受委托范围内,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接受委托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宣传和推荐工作规定》开展宣传和推荐工作。

每年4月16日至5月10日为材料审查和推荐时间。

第十三条 公示监督机关应将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企业名单以书面形式通报机关内部各相关业务处(科、股)和同级税务、海关、银行、经贸、建设、质监等综合监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对企业在诚信经营方面的意见。

公示监督机关应将征求到的不同意公示的意见通知申请企业,对经核实不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公示,并发出《不予公示通知书》。

每年5月11日至5月31日为征求意见时间。

第十四条 公示监督机关对于经征求意见后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企业在守重公示平台上统一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公示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公示企业在公示所签订合同份数和金额、履约份数和金额,没有履约部分的原因、总产值;相关部门对公示企业的信用监管信息;对公示企业投诉的核查信息;公示监督机关认为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信息。

对连续公示的企业,由公示监督机关在该企业原《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上加盖公示印章。对新公示企业,由公示监督机关于公示期满3个月后向其颁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

每年6月1日为统一公示时间。

第十五条 公示企业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通过守重公示平台对本企业上半年合同签约履约方面的数据进行更新。不按时更新数据的,取消其次年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资格。

第十六条 各级公示监督机关应牵头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台对公示企业的优惠扶持措施,并将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函复确认的优惠扶持措施在守重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

公示企业凭《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享受各项优惠扶持措施。

第三章 对公示企业的监督

第十七条 社会公众可通过守重公示平台对公示企业在合同签约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

第十八条 各级公示监督机关收到对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示企业的投诉后,应通知被投诉企业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属于对公示企业在合同签约和履约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监管权的部门进行投诉。

(二)属公示监督机关职责范围的投诉,直接组织核实和查处。其中,属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或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查处;属合同纠纷的,经核实后可根据当事人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三)属对公示企业在合同签约和履约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但依法应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投诉,由公示监督机关转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和查处。

公示监督机关应将对公示企业的投诉举报的核实情况和查处结果上网公示。

经公示监督机关调解成功的,不作公示;调解不成、不愿调解或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将经核实的投诉情况在网上公示。

第十九条 公示企业在公示内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公示监督机关发出《撤销公示通知书》,并在公示网站撤销其公示信息:

(一)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经查实弄虚作假骗取公示行为;

(二)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的合同违约行为。

第二十条 公示企业可以自愿申请撤回公示。公示企业申请撤回公示的,应向公示监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示监督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撤回申请书后3天内发出《撤回公示通知书》,并在公示网站对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予以撤回,回收该企业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公示或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不得再以“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名义对外从事各类宣传活动;两年内不得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公示监督机关将撤销或撤回公示的企业名单和原因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公示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保留期为6个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牌匾和证书是企业已上网公示的证明。其样式由省工商局制定。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制作牌匾。申请制作的,须在正式公示后方可制作,相关费用由企业直接向牌匾制作企业支付。

第二十三条 公示监督机关和推荐单位不得借公示活动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公示监督机关应在公示网站上公布监督电话,负责接受和处理针对下级公示监督机关和本级公示监督机关所委托的推荐单位在开展公示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第二十四条 公示监督机关发现所委托的推荐单位在开展公示活动中违反《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接受委托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宣传和推荐工作规定》的,撤销对其委托,发出《撤销委托通知书》,在公示网站予以公告,并通报其登记机关。

第二十五条 个体户和农业生产者申请参加公示活动的,参照本规则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6.守合同重信用申请书 篇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发展,“守合同重信用”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生命线。

我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800万元,拥有员工158名,位于天津市东丽区****工业园区内,经营范围:钢材加工、钢结构制造;钢材销售;房屋租赁。我公司多年来一直以信誉争市场、以质量求生存、以效益求发展,作为坚定的经营宗旨。企业领导带头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和掌握合同法律法规知识,注重运用合同手段改善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能够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企业合同签约率、履约、履约率、合同纠纷发生率等能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资料,公司订立的合同能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能够遵守诚信原则,企业再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遵纪守法。

欣悉贵局开展2012天津市工商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工作,为全面推进“信用天津”

建设,构建“和谐天津”作贡献,为企业长远发展着想,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我公司申请2012天津市工商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恳请贵局批准我公司成为2012天津市工商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天津****有限公司

7.2011年守合同重信用工作总结 篇七

2011年,在政府的领导下,我们公司“守合同重信用”工作有了健康稳步的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概括的说,企业信誉得到了推进,企业信用形象得到了改善,企业市场竞争力得到了提高,企业效益的增加得到了促进,企业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得到了增强。为进一步总结经验,使守合同重信用工作再上一个台阶,下面我们把一年来守合同重信用工作汇报如下:

一、守合同重信誉,推动了企业的发展。随着餐饮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我公司意识到经营理念必须要转变,服务顾客,诚信经营。为此,我们从合同规范管理入手,使签订的合同进行规范化管理,全面过程控制,有限的遏制了无效的、违法的合同行为的发生,使合同日趋规范化、制度化。合同的有效管理促进了我公司市场的地位并加强了进一步的合作,使企业不断创造佳绩,从而使企业在装修、服务、食品等领域有了更大的发展,创造了可喜的成绩。

二、我公司领导重视守合同重信誉的重要性。一年来,公司领导始终把做好“守合同重信用”工作做为一项促进企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行政部、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合同管理领导组,明确分工,监管人员落实到位。把规范合同管理作为“守合同重信用”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把合同管理视为企业的生命和财富,把诚实守信作为企业发展之本。为此,公司主管领导不但每月都听取规范合同管理工作汇报,还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强“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利用各种形式来开展这项工作。对上级开展的培训班,也给予了大力的支持,每次都派人参加。通过共同努力,全公司上下对这项活动的认识逐步得到提高,思想也得到了统一,上下齐心合力,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

三、全体员工广泛参与守合同重信用,在企业内部营造出一种讲求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氛围,培养良好的企业信誉环境。为此公司一年来把坚持不懈的贯彻诚信为本的原则,作为企业员工的思想道德、精神文明,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并把这一内容深化,细化,赋予它生动丰富的具体内涵。

四、随着市场经济的体制的日益健全,因此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就必须要企业信誉管理体系的建设,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合同审查,签约的管理水平。为此,我公司成立了经营开发部主管合同签约的管理,配齐了合同管理专业人员,并制订了合同管理岗位责任制,最大限度的规范企业合同的合理,强化了企业在各个领域的健康发展。

五、注重质量履约到位 通过参加“守合同重信用”这项活动,“以质量求生存,以管理求发展”、“以诚取信、以信取誉、以誉取益”的企业经营理念在我公司已经形成,达到共识。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能够讲诚信、讲质量,认真履行每一份合同,在社会上、在用户中也享有良好的信誉,与用户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同时也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总之,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食客辣妹子投资有限公司在“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我们还要正视存在的问题。比如:由于我们公司规模比较小,员工的素质参差不齐,“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开展还不够平衡,对重要意义还认识不足,管理也有不同程度的差异,这些问题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纠正。

成都食客辣妹子投资有限公司

8.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篇八

用企业名单新闻资料

为提高企业诚信意识,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东莞市工商局组织开展了东莞市范围内“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按照《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的规定,东莞市工商局对申报参加公示的企业进行审查,并征询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第一人民法院、市第二人民法院、市第三人民法院、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黄埔海关、市质监局、市检验检疫局、市旅游局、市中行、市农行、市工行、市建行和市广发行等19个部门单位意见,于日前公示了“广东省东莞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等1083家企业为2010--2011年度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常平共有32家企业通过审查(具体名单见附件)。接下来,东莞市工商局将对获得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颁发证书和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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