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百万中专生计划毕业生调研工作通知(精选11篇)
1.关于开展百万中专生计划毕业生调研工作通知 篇一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推进教育改革、调整和发展,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1998年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工作1998年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安排,要以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稳步发展高等教育方针为指导,紧紧围绕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招生计划要与优化教育结构和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紧密结合,走以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促进高、中等教育规模适度,结构合理。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重点,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和高、中等学校办学条件以及毕业生就业信息反馈等因素,统筹安排招生计划,并与本世纪全省高、中等教育发展规划目标相衔接,保证高、中等教育长期稳定、协调发展。
1998年国家下达给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30600人(含大连3000人),中专招生计划41000人(含大连4000人),分别比上年计划增长8.1%和2.5%。
1998年全省增加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指标安排的原则:一是增加办学条件较好,社会急需专业的院校的招生,重点向本科层次倾斜,压缩本科院校中的专科层次;二是促进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对优化资源配置的院校予以倾斜;三是用于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四是用于国家部委所属院校扩大招收我省所需的工科类本科层次的学生。
具体要求如下:
1.积极稳妥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继续搞好和扩大高职班招生试点,深入研究高职教育有关招生对象、形式、考试办法、专业设置等方面的问题,使之区别于普通专科学校性质和办学模式,形成自身的特色。
今年高职班招生规模比上年有所增加,结构进一步优化。今年新增计划安排:一是提高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培养人才学历层次,以适应行业人才结构需要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学历层次的要求;二是按照国家提出的“三改一补”的精神,用于省内3所具备条件、基础较好的国家重点中专以及部分成人高校举办高职班;三是满足省内教育资源相对薄弱地区发展高职的需要,以推动这些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高职班招生对象根据我省的实际需要确定,招收的“三校生”的数量占高职班招生总量的50%左右,以拉动全省职业教育的发展。
2.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结构调整对人才的需求,逐步减少专科层次招生数量,适度扩大普通高校本科招生数量。
3.继续稳定师范院校招生规模,控制医疗院校招生数量,优化结构,师范和医疗院校招生规模基本上维持在上年水平。为有计划地提高师资学历层次,今年增加师范类本科专业招生数量,减少师范专科招生数量。
4.鉴于全省目前还有一定数量的民办教师尚未转正,因此可少量招收部分民办教师。各地区在考虑民办教师招收计划时,除应征得当地市计委、教委、财政局同意外,还要对民办教师招收条件进行必要的限定。民办教师招收的对象限定为1986年12月31日前任教的民办教师。
5.为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避免人才重复培养,提高人才培养的层次,从1998年起,中等专业学校一律停止招收高中毕业生。
6.各教育主管部门要在认真总结中专招生“并轨”经验的基础上,研究相应配套改革措施,如设立苦脏累险专业奖学金和困难学生贷学金等,特别是要加强“并轨”后计划管理问题。一方面要保证定向招生计划的实施,另一方面要进行行业、地区间的统筹协调,缓解人才培养的条块分割与人才需求社会化间的矛盾。
7.为缓解就业压力,推迟就业年龄,减轻劳动力市场的供给压力,高、中等学校要挖掘办学潜力,充分利用办学资源,在完成省下达的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的同时,对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施1至2年的职业技术培训。
二、做好1998年毕业研究生和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安置工1998年全省预计共有大、中专毕业生70152人(含自费毕业生),其中毕业研究生2230人,本科生23719人,专科生21988人,中专生22215人,与1997年毕业生资源数基本持平。随着我省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组、改制步伐加快,社会就业和再就业压力不断增加,今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形势相当严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1.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继续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的方针,坚持“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和教学第一线”的方向,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和优生优用”的原则。要确保辽宁“九五”期间支柱产业、重点建设项目、艰苦行业及贫困地区对人才的需要。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积极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需要,拓宽用人渠道,鼓励毕业生到非国有经济的单位去就业。为增强我省经济竞争力和发展后劲,鼓励省内企事业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吸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2.1998年继续在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中实行公开考试、考核制度,选拔一部分优秀毕业生充实部队建设和公务员队伍;为培养年轻后备干部,选拔一批优秀毕业生下派基层锻炼;为积极吸纳硕士以上高层次毕业生来我省就业,凡事业单位接收博士、硕士毕业生,可在编制定员内不受增人计划的限制,允许先进人再追加计划。
师范类专业的毕业生坚持在教育部门和教学单位安排就业(师范院校招收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除外),对长线专业毕业生,在教育部门和教学单位安置确有困难的,经省、市主管毕业生就业的计划、调配部门批准,可安排到其他行业就业。
公安、司法等院校毕业生,原则上要在本行业内安排就业;工商、税务专业等行业性强的毕业生,原则上在行业内安排就业。
定向毕业生除家迁、升学、留校外,采取一次派遣的办法,派回原定向地区或行业(单位)就业。
委培毕业生除家迁、升学、留校外,原则上按委培协议派遣。确因委培单位关、停、并、转而不能接收的,应由原委培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经市级计划、调配部门核准,报省审批后,就地就近安排就业。对定向、委培毕业生,各市要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接收安置工作,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改派,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地区和部门与学校联办的各类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工作,按照招生时所签协议,回联办地区和部门就业。如因特殊情况要改变就业去向,必须由原联办地区或行业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出具证明,报省主管毕业生就业的计划、调配部门审批。
对“并轨”院校毕业生,政府除对急需专业的毕业生进行少量调剂外,大部分毕业生在国家和省的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对自费毕业生国家不包分配,在生源所在地区面向基层,自主择业。
乡企定向自费毕业生,按招生时所签协议及省政府有关规定,采取一次派遣到原定向单位的办法安排就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改变原定向单位安排。如原定向企业确属关、停、并、转无法接收的,由原定向单位的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采取就地就近,面向乡镇企业安排就业。
对省外院校和国家部委所属院校毕业生来辽宁就业的、国家部委在我省院校留成部分的毕业生、省属院校毕业生、市属院校省分专业毕业生,原则上在全省范围内安排就业。市属院校毕业生主要在本地区内安排就业。
3.要继续坚持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办法落实毕业生就业去向。对于军工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毕业生,省将采取指令性计划予以保证。生源为阜新、朝阳、铁岭等市的毕业生,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力争本科层次毕业生的70%回生源地工作,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得随意出具改派证明。严格控制偏远地区毕业生资源向沈阳、大连流动。
各市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区街企业以及各种经济成分的单位就业。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毕业生,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办接收手续及户粮关系迁移手续,保管人事档案,连续计算工龄,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各用人单位要合理配置和使用毕业生资源,要按学历高、中、低的梯次结构接纳毕业生,为辽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好人才储备工作。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计划内安排的毕业生,特别是女性毕业生。
4.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与国家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政策相结合,将毕业生就业计划全面纳入我省控制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省计划安排的毕业生,各市不得以任何理由征收城市建设费或城市增容费。
5.加快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改革步伐,加快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建立与完善工作。在招生工作全面走向“并轨”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的新途径。培育和建立以学校为基础、政府为主导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进程的要求,明确政府、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各学校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类形式,对毕业生就业形势和政策进行广泛的宣传,采取多种措施,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使广大毕业生认清形势,面对现实,务求实际;进一步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处理好个人志愿和国家需要的关系,鼓励毕业生到国家最需要的岗位去建功立业;学校要转变观念和职能,改变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毕业生分配依赖政府包办的局面,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要克服招生与毕业生就业相脱节的倾向,统筹安排招生、教学、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积极负责地向有关单位推荐毕业生就业,举办毕业生就业双选会,积极参与各种地区性的供需洽谈会,充分利用社会的各种就业渠道和就业信息,及时指导毕业生就业,尽快建立起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毕业生就业推荐机制。
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宏观调控手段,加强对毕业生就业的引导,增强服务意识,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各行业主管部门首先要抓好所属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采取措施,以本行业为主,尽可能扩大安置范围。要下决心调整与社会需求不适应的学校和专业。
各用人单位要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接纳毕业生,加强毕业生上岗教育。要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反馈人才需求信息,使学校明确人才培养的目标,及时解决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6.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计划内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且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积极落实毕业生的就业去向,从安定团结以及为社会发展配置人才、储备人才的大局出发,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7.对自主择业的毕业生也要做好疏导、服务工作。要注意解决长期沉淀未就业毕业生数量逐步增多的问题,以缓解对整个社会的压力,特别要搞好“保底安置”。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政策规定,严禁从地方利益出发、从本位主义出发,制定与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相违背或抵触的有关规定。
8.加强对毕业生就业领域的收费管理。除国家和省里有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任何单位不得对毕业生进行有偿分配。对于国家计划安排的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不得征收任何费用。
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毕业生就业领域收费的监察力度,对于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收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非法所得上缴省财政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加强对毕业生就业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各学校和用人单位都要维护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严肃性,认真执行和落实计划,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按有关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计划、调配部门审批。
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和计划执行的监控力度,在毕业生就业工作基本结束后,组织有关部门对毕业生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要从经济和会发展的长远目标出发,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开拓进取,密切配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共同做好1998年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
2.关于开展百万中专生计划毕业生调研工作通知 篇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和共青团中央等七部门近日下发通知, 实施“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2009年至2011年, 组织100万名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今年计划任务是30万人。
七部门要求, 见习单位的行业分布应优先考虑当地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 同时尽可能吸纳不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参加。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 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见习单位应明确每年度所能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岗位要求和见习时间等有关内容。见习单位应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 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通知要求, 见习单位要和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组织双向选择活动, 并在见习期间, 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 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 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 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期满未被见习单位录用的高校毕业生, 可继续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
3.关于开展百万中专生计划毕业生调研工作通知 篇三
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相关分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的通知》(教学厅〔2008〕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学校实际,严格按照有关内容和要求,由学校“一把手”牵头,对有关职能部门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自查,并于4月21日之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省校教务处。省教育厅也将组织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同志及有关专家,采取分组交叉检查的方式,对各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督查。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的通知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科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的通知
教学厅„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部属各高等学校: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是新一届政府的开局之年,也是北京举办奥运会之年,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2008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559万人,在全社会就业压力加大和国内外经济形势发展不确定因素较多的情况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仍然严峻,促进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和维护就业稳定的任务仍然艰巨繁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促进200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职能部门、地级市和普通高校进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由各普通高校“一把手”牵头,对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和各院系就业工作进行自查。
二、督查、自查内容主要包括: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已出台政策措施及落实情况,就业工作条件保障,就业指导及信息服务,就业困难学生帮扶,本省(校)实施基层就业项目情况,就业工作绩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有关职能部门、地级市的督查,由各地根据督查总体要求自行制订督查细则;对普通高校的督查,可参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内容》(见附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督查细则。
三、督查、自查工作应于4月份完成。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在5月上旬将本地区督查情况报告报送我部高校学生司,报告要以数据为基础,内容尽可能详实。我部将组织督查组对有关地方和高校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及安排近期另行通知)。
四、当前各地和高校要把维护就业稳定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要针对大型招聘活动安全和离校前后等重点时段,制定稳定工作具体方案;要认真排查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安全稳定。此次督查、自查工作要突出对就业安全与稳定工作的检查。
各地和高校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的组织领导,通过督查查找工作薄弱环节,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附件: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内容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4.关于开展百万中专生计划毕业生调研工作通知 篇四
各二级学院:
根据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13‟70号),现就做好我校2014年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2014年毕业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全日制毕业生。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愿望的人员,不列入补贴对象。
二、发放原则、标准和列支渠道
(一)发放原则。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发放标准。按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三)列支渠道。我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拨付。
三、申领发放程序
(一)个人申请(4月25日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自愿申请,提交所在二级学院初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复审。毕业生申请所需材料:
1、《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叁份;
2、本人家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一式叁份(如毕业生本人不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内,需附所在家庭户口簿复印件一式叁份)或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叁份。
(二)校内公示(4月25日-30日)。各二级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汇总上报(5月6日前)。各二级学院填写《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2)、附上申请人员《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
(四)资金拨付(5月底)。在市公务员局、财政局核准申请补贴毕业生的生源和相关材料并将求职补贴拨付我校后,学生处就业中心在毕业生离校前将求职补贴发放到毕业生本人。
四、工作要求
各二级学院应认真核查相关申请材料。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毕业生,根据规定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学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附件1、2请电子版请发送至至邮箱ptxyjy@126.com,邮件主题署“2014年**学院求职补贴”
联系人:林老师
联系电话:0594-2636025
监督举报电话:0594-2636025
附件:
1.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2.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汇总表
学生处
5.关于开展百万中专生计划毕业生调研工作通知 篇五
根据《福建工程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暂行办法》和部门工作安排,现将2014届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和办法:
2014届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按照《福建工程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暂行办法》(2013版学生手册)中相关条例执行。
二、评选时间:
符合条件学生应于3月20日前登陆学生工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工系统)中填写相关内容提交申请。各院系应于3月28日前在学工系统中完成院系初评工作,随后进行为期一周的校内公示。
三、注意事项:
本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将依托学工系统进行。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起止时间已由系统管理员设定完毕(3月20日24:00学生申请截止,3月28日24:00院系审批截止)。届时,系统将自动关闭相关功能,请各院系务必控制好时间节点,及时通知学生和辅导员登录学工系统完成相关操作,保证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及时有效完成。未及时提交申请的学生和未及时审批的院系视为自动放弃。
四、评选要求:
1、各院系应高度重视优秀毕业评选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秉承“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认真组织学习有关优秀毕业生评选的条件、程序等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评选条例和程序,做好2014届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
2、广泛宣传评选活动,把评选工作和促进毕业生就业、推进学风建设、加强学生管理紧密结合起来。
3、要在学生自我小结、评议小组评议和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并将初评人员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核。
五、表彰及监督:
1、学校对获得校优秀毕业生的学生个人授予“福建工程学院2014届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对获得校“优秀毕业生”称号者,学校、院系可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
2、对评选出的优秀毕业生,若发现不符合条件者或在其毕业离校前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资格,收回荣誉证书。
福建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处
6.关于开展百万中专生计划毕业生调研工作通知 篇六
各学院:
现将我校推荐2014届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届推免生报名分类及推荐条件:
1.A类、B类的推荐条件仍按照《三峡大学关于推荐选拔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修订稿)》(三峡大教【2012】18号文)执行。
2.现新增C类,C类推免生的推荐条件及相关要求按照《三峡大学关于选拔推荐优秀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从事辅导员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三峡大学【2013】3号)文)执行。
3.根据三峡大学与长江大学的合作协议,两校将开展部分专业推免研究生的互换。
4.推免生只可选报一种类型,不可同时兼报。
二、推荐名额
今年我校推荐免试研究生接收计划为211人,其中学术型134人,专业学位型77人。本次推荐,学校不再下达接收计划至各学院,只下达推荐计划。各学院推荐计划数见附件1,为推荐上限数,可以不满额,但不能超过此计划数。
三、工作程序及时间要求:
1.各学院成立推荐选拔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申请,填写《三峡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有关奖励证明材料原件。
3.学院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计算综合成绩并排序,根据综合成绩排序提出拟推荐候选人名单。学院在审核学生专业排名时,请从教务网打出此时间段该专业排名表。
4.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对候选人进行审核并确定推荐名单。学院将推荐免试生名单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天。对有异议的学生,学院查明情况并
公布处理结果。
5.9月29日12:00之前各学院将A、B类推免生材料送交教务处评估办(行政楼103),C类推免生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综合科(行政楼114)。A、B类推免生材料包括:《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学生情况一览表》、从网上下载的专业排名表、学生申报材料(包括:《三峡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四六级证书复印件、用于加分的奖励材料复印件)报教务处审核。对推荐了B类学生的学院,要同时递交学生的相关材料和3名以上本学科教授的联名推荐信。
6.学校推荐免试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推荐名单,推荐名单经公示后由研究生处发给招生学院。同时,各学院推荐选拔领导小组制定复试方案,成立复试小组。
7.10月8日-10月11日各招生学院组织复试,于10月11日17:00前将排序后注明是否录取的复试名单报研究生处。(复试前学生须到行政楼二楼财务处收费科交纳复试费100元/人)
8.10月14日,学校推荐免试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录取名单并向全校公示。
9.10月23日,公示的免试生到校医院体检。
10.10月24日,体检通过的免试生到研究生处签订协议书,到招生学院领取并填写《全国推荐免试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11.10月25日前,免试研究生材料报湖北省考试院审批。
12.10月26日,免试研究生到招生学院领取网上报名校验码,进行网上报名。所有免试生均需按照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工作安排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
附件1-2-3-4(下载):
1.三峡大学2014届优秀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名额分配表
2.2014届推免生资格申请表(交教务处)
3.三峡大学推荐选拔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分值奖励办法
4.2014届推免生情况汇总表(交教务处)
5.学院2014年推免生拟接收名单汇总表(交研究生处)
7.关于开展百万中专生计划毕业生调研工作通知 篇七
关于认真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月工作的通知
各村委会:
根据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要求,为切实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以下简称“双节”)期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巩固我县计划生育集中整治活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确保创建全省综合改革示范县顺利验收,经研究决定“双节”期间在全乡范围内开展以落实避孕节育手术、流动人口重点对象“三查”、计划生育宣传、社会抚养费征收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月活动,确保实现以下目标任务:
1、返乡流动人口(流入)重点对象“三查”率达100%;
2、避孕节育长效措施落实到位率达100%;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案件查处率达100%,结案率达80%以上;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落实率达100%,婚育证办证、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验证信息入库率达到90%以上,流出重点对象有效联系率达90%;
5、计划生育政策宣传率达100%,计生宣传品入户率达90%以上;
6、“双节”期间计生信访办结率达100%。
二、工作内容
(一)大力开展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各村要抓住“双节”期间的有利时机,把计划生育宣传与“三下乡”活动结合起来,早安排、早布署,乡政府将以《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及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为主要内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各种文娱活动,大力宣传,普及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文化,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开办“优质服务月”专题,发放计生宣传品、办宣传栏、出动流动服务车等形式深入到村、组,深入开展计生宣传,特别是要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立计划生育宣传咨询台,对群众开展面对面的宣传。要通过开展渗透力强、辐射面广、影响力大的各种宣传活动,使广大群众在“双节”中接受到新型婚育文化的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计划生育宣传氛围。
(二)抓源头,认真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双节”期间是外出人员返乡的高峰时期,各村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对返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核查,做到户籍地、务工地、《婚育证明》办理、婚育、孕情、节育及生殖健康服务等情况“七清”。清查工作要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拉网式排查,确保清查工作不留死角。要把“三查”、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作为清查主要内容。对长期外出而又未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对象,要发挥流动人口区域协作作用,利用全国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和西北五省流动人口协作平台或纸质邮件加强同现居地计生部门联系,请其协助管理。做到生殖健康服务对象、上环结扎对象、政策外补救对象、违法生育查处对象一个不漏。对来年准备外出重点管理对象要提前介入,掌握去向,按照流出人口“四个一”管理制度,即:办理一份《婚育证明》,签订一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协议,落实一项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留下一个有效联系电话的制度,落实好村、组、计生网络人员的管理责任合同。按照流入人口“七个一”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清理清查工作,深入推行“以房管人”,特别要把私房出租做为清查的重点区域,把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作为清查的重点对象,及时登记造册,做到不漏户、不漏人、不漏项,实现流入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户籍地、办证、婚育、孕情、“三查”及节育措施情况“六清”。公安、学校要密切配合,协助做好清查及“双节”期间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对清查出来的未持《婚育证明》,婚育情况不清、在现居地有生育和节育现象、在孕对象、“三查”和生殖健康服务情况等重要信息,通过全国流动人口信息平台等形式进行提交,确保信息提交的及时率。
(三)搞好以“三查”为主的计划生育服务和节育手术落实 我乡镇将充分发挥计生服务站、村计生服务室、卫生室的作用,结合2011 年一季度“三查”,做好返乡已婚育龄妇女重点管理对象的“三查”工作,确保“三查”率达100%。按照“一胎上环,二胎结扎”的要求,坚决将节育措施落实到位,严禁收取手术保证金行为。对应落实各类手术对象要实行包抓到人,具体落到镇、村、组干部头上,实行“销号”管理。乡计生办与卫生院要加强协作,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双节”各项技术服务工作,协调解决手术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手术安全,杜绝重大恶性案件和手术事故的发生。
(四)依法行政,及时查处违法生育案件,做好信访工作 各村要以“服务月”活动为契机,及时查处违法生育案件和计生信访案件,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坚决依法征收到位,达到查处一案,震慑一片的作用。要做好计划生育上访户工作,实行领导包案制度,注意发现信访苗头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就地处理解决,坚决杜绝计划生育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五)全面落实优惠政策,做好贫困户慰问工作
乡将组织人力对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核查,促使计划生育政策落实到位。对因外出务工而没有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的双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领证户,要主动及时给予兑现,使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得到更多实惠。积极开展八送活动,即送政策、送服务、送宣传品、送温暖、送计生证件、送致富信息、送药具、送慰问品上门活动,帮助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让广大计生户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三、时间安排
2011 年“双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月活动从2010 年12 月20 日开始至2011 年3 月底结束,共计3 个月时间。服务月活动开展情况实行“旬报制”,每十天将服务月开展情况报计生局。2011 年2 月20 日前将优质服务月工作总结报县服务月活动领导小组,县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将对“双节”期间优质服务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在全县进行通报。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双节”期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优质服务月活动的顺利开展,乡上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人口计生、公安、卫生等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双节”服务月活动领导小组,各村也要成立相应组织,精心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集中时间、集中人力、集中精力及早安排部署,采取过硬措施,扎实搞好本辖区“双节”期间的优质服务月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2011 年优质服务月活动是在我县开展集中整治之后和创建全省综合改革示范县工作迎接省上验收的关键时期开展的,各村委会要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要性,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行领导包片带组,干部包村到人的工作措施,确保服务月活动中人、财、物到位。积极支持,主动配合,确保本次活动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村要把清理清查优质服务工作作为工作中的重点,落实“四到人”、“五清”、“六落实”,“四到人”即:工作责任划分到人,手术对象落实到人,完成时限明确到人,奖罚到人。做到“五清”,即流动育龄妇女底数清、流向清,婚育生育情况清,避孕节育措施清,婚育证明持证情况清。“六落实”,即落实流动育龄妇女及其婚、生、孕等情况的建档登记,落实持证生育和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三查”服务,落实政策外怀孕补救及长效节育措施,落实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落实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责任。
(三)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行全员合同制管理。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推行全员合同制管理是我县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初步探索出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各村要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开展真正意义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行全员合同制,落实片区责任制,达到群众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目的。
8.关于开展百万中专生计划毕业生调研工作通知 篇八
各学院、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相关规定,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前,须通过中期考核、开题报告及“完成学业申请”。已经结业的课程班学员可直接以同等学力方式申请学位。学历研究生申请学位,须先通过毕业申请和审核。
为此,学校将在2014年3月17日至5月8日,开展2014年夏季研究生毕业(完成学业)申请和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对象
拟于2014年夏季进行答辩的学历教育研究生及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2013年底及以前已“完成”申请但未通过答辩的,须重新申请。
二、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研究生自主申请
拟于2014年夏季毕业的学历教育研究生及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按规定时间登录暨南大学信息门户-研究生系统-培养管理-毕业结业(完成学业)管理进行申请,核实并提交相关信息(具体操作及注意事项见附件)。
若发现个人信息有误,须按网络提示填写正确信息,并按要求向学院提交纸质凭证材料,未提供凭证资料的,更改的信息无效。
(二)学院(直属培养单位)审核
各学院在5月5日前完成对所有学生网络申请材料及更改信息的审核工作,汇总凭证材料,并将凭证材料报送研究生培养管理办公室。
三、其他事项
(一)毕业申请和学位申请过程所核对的信息,将用于国家学历电子注册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制作,信息一旦提交,将无法更改。请务必认真核实每一项信息。
(二)本学期未注册,未在系统通过开题报告无法进行毕业申请。对此,请相关人员尽快完成相关手续,以便顺利完成毕业申请和审核工作。
(三)按相关管理规定,不受理博士生及两年制硕士生提前毕业申请,特别优秀的3年制硕士研究生最多可提前半年毕业(答辩)。拟申请提前毕业(答辩)者,请登录系统进行申请,并于2014年4月15日前备齐以下所有材料,并将申请材料交到行政楼420室。
1、导师签署评审意见的学位论文
2、在学成绩单(要求参加平均分在本专业排名前20%)
3、发表的论文(要求A类刊物,以科技处,社科处公布目录为准)
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
9.关于开展百万中专生计划毕业生调研工作通知 篇九
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利益导向目标人数摸底调查
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利益导向,引导群众少生快富”,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现对2011年利益导向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一把手为利益导向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的第一责任人,亲自负责开展本地区的利益导向目标人群摸底调查工作。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具体工作,确保任务落到实处。
二、认真负责,确保调查质量
本次利益导向目标人群摸底调查工作由各市(州、地)人口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州、地)人口计生委要认真学习研究《贵州省计划生育家庭利益导向目标人数摸底调查方案》,明确统计口径,组织调查培训。县(市、区、特区)人口计生局负责组建计划生育家庭利益导向目标人数摸底调查队伍,进行现场调查和数据的上报。在目标人数摸底调查中要严格按方案要求确定符合条件的对象,做到不重不漏,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各市(州、地)人口计生委要及时监测、督导辖区内的摸底调查进展情况,做好确认指导、质量监督、复核工作,并将各县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后于9月20日前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各地在摸底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存在的疑问或不明确的问题可及时向省人口计生委反映。省人口计生委协调督查处具体负责数据处理、政策界定、口径解释。
三、遵照规定,确保数据安全
由于部分数据系秘密数据(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及节育并发症数据),各地一律采用纸质文件和光盘,专人报送。
联系人:人口计生委协调督查处
彭宏尤;人口计生委研究室 汪浩 陈永富。
联系电话:0851-6893814;0851-6824352
附件:贵州省计划生育家庭利益导向目标人数摸底调查方案
二〇一一年八月 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利益导向 调查
附件:贵州省计划生育家庭利益导向目标人数摸底
调查方案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利益导向,引导群众少生快富”,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要求,我委定于2011年8月12日-9月15日开展利益导向目标人数摸底调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摸底调查对象
摸底调查对象是:截止2011年7月31日止,包括我省城镇和农村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以下简称“两户”)的夫妻及子女、计生家庭子女死亡形成的无孩户的夫妻及子女、城镇和农村的所有计划生育手术节育并发症对象本人。各类对象应在户籍地进行摸底调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对象
(1)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对象:含城镇和农村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其中2010年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户数。
(2)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对象:城镇和农村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在14周岁以下的的家庭。
(3)农村户籍的“两户”对象: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
(4)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目标户数,以今年上报的数据填报。
(二)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对象
(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目标人数(含“半边户”),以今年上报的数据填报。
(6)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农村年满16-59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两户”夫妻及子女(子女年龄:女16-20周岁、男16-22周岁。不含在校生)。
(7)农村低保对象:享受农村低保政策的“两户”夫妻及子女(子女年龄:女20周岁以下、男22周岁以下)。
(8)农村合作医疗对象:农村“两户”夫妻及未成年子女。(9)农村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对象:农村年满60周岁的“两户”夫妻,有意愿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的。
(10)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城镇年满60周岁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夫妻双方或一方。
(三)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1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城镇和农村的独
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的夫妻人数,各地均以今年上报的数据填报。
(1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城镇和农村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夫妻人数,各地均以今年上报的数据填报。
(13)节育并发症目标人数,各地均以今年上报的城镇和农村所有节育并发症对象数据填报。
(14)一次性抚慰金对象:城镇和农村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对象户数,共有四级,按照县级以上残联鉴定等级执行。
(四)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15)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户数:已列入(或需要)农村危改房名单尚未进行危房改造的计生“两户”。
(16)农村高中(含职业高中)教育助学金对象:农村计生“两户”的子女现就读公益性高中(含职业高中)人数。
(17)农村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对象: 2011年计生“两户”子女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录入普通高校学习的一年级新生。
二、摸底调查中几个问题的明确
(一)对象年龄认定依据:当事人的出生时间,以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未办理过身份证的,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户口簿出生时间确有错误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二)对象年满某某周岁的表述:是指自然年度年满某某周岁。
(三)本次摸底调查包含城镇和农村户籍中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
1、独生子女家庭包括:(1)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2)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曾生育或收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4)上述三种情况均需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上述条件,目前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现有子女未达18周岁的,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亲和丧偶家庭也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独生子女18周岁前死亡的,可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2、计划生育二女户家庭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二个女儿。
3、合法收养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收养条件并办理正式收养手续的。
4、再婚夫妻家庭: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论再婚前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是否在现家庭,其子女数分别计算,并根据女方或男方是否符合条件,分别纳入目标人数范围。
5、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
数计算。
三、摸底调查表
本次摸底调查表内容设:“贵州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目标人数摸底调查个案一览表”(表1-1至2:包括对象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户口性质、现有子女情况、婚姻状况、计生手术落实状况、社保状况、住址、联系电话等);“贵州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目标人数摸底调查登记汇总表”(表2-1至2: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目标人数摸底调查个案一览表1-1至2的数据汇总得来)。
四、调查组织实施
本次摸底调查由各市(州、地)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培训、指导和监督工作进展、复核和汇总各县上报的数据。县级人口计生局负责组建好资格确认队伍,进行本辖区内的摸底调查,数据统计和上报。
五、时间要求
8月12日至9月15日在各市(州、地)指导各县(市、区、特区)进行摸底调查,以村(居)为单位进行填报(附表1-
1、2)。在现场摸底调查时,调查员应认真核查登记对象的身份证、户口簿、子女残疾人证明或死亡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件,严格按方案要求确定符合条件的调查登记对象。各县(市、区、特区)人口计生局要对调查登记的一览表(附表1-
1、2)
进行认真审核,将入户表的数据录入微机中,作为备案,并根据入户调查表产生汇总表(附表2-
1、2),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汇总表(附表2-
1、2)上报市(州、地)人口计生委。各市(州、地)人口计生委收集各(市、区、特区)汇总表,审核后以县为单位进行再汇总,于9月20日前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六、数据安全
由于部分数据系秘密数据(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及节育并发症数据),各地一律采用纸质文件和光盘,专人报送。
七、质量要求
本次摸底调查应做到全面、及时、准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数据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将对摸底调查上报的数据进行复核和抽查,对数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核实。
八、填表要求
(一)填写的基本要求
1、“贵州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目标人数摸底调查个案一览表”,每一张表登记5名符合摸底调查登记条件的对象。
2、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晰,容易辨认。
3、按照表格项目的顺序依次调查填写。
4、调查项目给出标准选项的,根据实际情况选填;没有给出选项的,用阿拉伯数字或文字据实填写。
5、表头地址,按照行政区划的命名填写。
6、每张表填写结束后,填写调查员或责任人、填报日期。
(二)调查表格的填写说明
1、“贵州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目标人数摸底调查一览表”(1)“姓名”,填写与对象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相一致的名称。
(2)“出生年月”,填写出生具体年月。如1940年2月出生,则“出生年月”填写“1940年2月”。
(4)“公民身份号码”,据实填写身份证号码,身份证遗失的填写户口本上的身份号码。
(5)“婚姻状况”,填写汉字,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下述情况之一:初婚、再婚、复婚、丧偶、离婚、其他。
(6)“夫妇历次婚姻起止时间”指该对象初婚或再婚期间的情况,不包括离婚、丧偶等情况。
(7)“婚姻期间生育小孩数量”,填写本次婚姻期间所增加的小孩的数量,如果配偶属再婚,则包括配偶结婚时带入新家庭的小孩数。
(8)“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指该夫妇双方一生中总共生育的子女数,包括送养、寄养、已死亡、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不包括收养的子女数。
(9)“夫妇现有存活子女数”,填写目前存活的子女数,包括亲生(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的子女数。
(10)“联系电话”,据实填写(不包括区号)。没有联系
电话的,填写“无”。
(11)独生子女死亡原因:据实填写病亡、自杀、意外(包含交通事故、触电、溺水等)。
10.关于开展百万中专生计划毕业生调研工作通知 篇十
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苏人口计生委„2011‟55号)
各市人口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人口办流管[2011]18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专项检查的时间安排
1、动员部署(2011年6月上旬)。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宣传《条例》,进行广泛动员部署,创造有利氛围,保证专项检查的顺利进行。
2、市、县(市、区)自查整改(2011年6月中旬-7月)。各地要紧密结合本次活动所确定的主要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方案。重点在制度完善、职责落实、权益维护等方面认真总结经验,查找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各市人口计生委在总结本地区自查工作的基础上形成报告,于7月10日前报省人口计生委。
3、省级督查(2011年7-8月)。省人口计生委于7月30日前,在各市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报告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同时,对部分市、县(市、区)进行检查督导(形式与国家相同)。
4、国家检查、省级整改。(2011年10月-12月)。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在各省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采取入户调查、电话调查、1
专项督察等对部分省、市进行检查。省人口计生委将根据国家检查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报告于12月20日前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在2012年1月初召开的全国“一盘棋”工作会上总结通报专项检查结果。
二、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完善情况
1、《条例》出台以来,各市修订和制定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情况;
2、清理清查与《条例》和《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全国规范》)要求不符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3、出台与《条例》和《全国规范》相配套的地方政府规章和相关制度情况。
(二)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落实情况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是否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地方正常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依法履行相关管理服务责任;是否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定期研究和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是否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是否组织实施国家、省主管部门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及规定;是否在流动人口外出前督促办理婚育证明、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及时与现居住地的联系沟通,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措施情况;组织实施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考核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汇总、信息通报等制度,及时交流、沟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6、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物价和工商等部门在开展社区建设、就业培训、劳务输出、社会保障、物业管理、出租屋管理、暂住登记、出生登记等相关工作中是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其中,统一规划部署、统一考核评估,实行行政问责;相关部门在为成年育龄妇女办理相关证件、执照和手续时是否将当事人或其配偶婚育证明办理、婚育、计划生育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实行信息共享。
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否按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是否按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是否及时采集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8、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是否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变动情况;是否及时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
(三)便民措施落实情况
9、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生育第一个子女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情况;
10、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范围缩小为成年流动育龄妇女规定落实情况;
11、严格禁止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等规定落实情况;
12、取消由已婚育龄妇女本人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改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相互通报、核实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等规定落实情况;
13、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相关信息保密工作情况。
(四)合法权益维护情况
14、服务和奖励优待落实情况。流动人口户籍地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情况;为独生子女家庭办理独生子女服务光荣证并落实相关奖励情况;为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家庭落实奖励政策情况。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免费为流动人口组织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情况;依法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情况;落实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流动人口,按照现居住地省、省辖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优待政策情况;落实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按照现居住地省、省辖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的情况。
15、是否存在行政违规情况。户籍地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二孩生育证过程中是否存在乱收费、搭车收费、收取押金保证金、故意刁难等行为;现居住地落实流动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服务、国家规定基本免费项目服务时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时是否有重复征收、打白条或不出具任何手续票据、随意更改征收标准等行为;是否存在强制流动育龄妇女施行绝育手术、以罚代扎、随意更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范围和有效时间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三、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贯彻落实《条例》,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维权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本要求;是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城镇化进程的迫切要求。开展《条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加强流动人口工作,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全国“一盘棋”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此次专项检查,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驻委纪检组监察局具体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和联络等日常工作。省人口计生委也将成立相应临时领导机构,负责专项检查工作。各市人口计生委要高度重视,根据本地区实际,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
(二)要加强监督指导,落实相关责任。各市人口计生委要结合本方案的要求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自查方案,确定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对基层开展自查活动的监督和指导。针对查找出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基层逐项落实,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要舆论引导,营造氛围,畅通服务维权渠道。各市人口计生委要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为专项检查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畅通服务维权渠道,注重方式方法,切实深入群众,引导流动人口参与监督《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强行风建设,大力宣传专项检查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树立人口计生部门服务维权良好形象。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1.关于开展百万中专生计划毕业生调研工作通知 篇十一
关于2012年“千人计划”部分项目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党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驻滇各单位组织(干部、人事)处:
根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千人计划”部分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组厅字„2012‟1 号)文件精神,2012年“千人计划”部分项目申报工作将于3月、7月分两批进行。现就我省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型
(一)创新人才长期项目;
(二)创新人才短期项目;
(三)创业人才项目;
(四)“外专千人计划”项目;
(五)“青年千人计划”项目。
二、申报要求
(一)回国时间。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外专千人计划”项目、“青年千人计划”项目的申报人,申报时一般应未全职在国内工作;已经在国内工作的,回国时间应在该批次申报截止日前6个月内。申报创业人才的,其创办的公司应成立1年以上
-1-
5年以下。
(二)申报次数。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新人才短期项目、“外专千人计划”项目的申报人,最多可申报两次,但不得连续申报。创业人才也不得连续申报。
(三)填报要求。申报人应客观、如实、完整地填写申报材料,不得空项、漏项,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把关。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人的参评资格,并暂停用人单位一年内的申报资格。
三、申报条件
(一)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基本条件。引进的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4)国家急需紧缺的其它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分类标准
(1)重点项目人才引进标准,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重大专项涉及的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或拥有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
②在海外承担过与重大专项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
(2)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才标准,除符合基本条件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世界一流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际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过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
②获得国际重要科技奖项、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
(3)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机构引才标准,除符合基本条件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
②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二)创新人才短期项目
1.系国家科技、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急需、紧缺领域的领军人才或学术技术带头人,符合创新人才长期项目规定的引才标准;
2.在国内工作单位固定,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任务,能做出实质性贡献;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连续3年、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工作合同,并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
(三)创业人才项目
1.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学位,不超过55岁;
2.拥有的技术成果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具有产业化开发潜力;
3.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4.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名创业人才);
5.企业成立1年以上、5年以下,其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四)“外专千人计划”项目
“外专千人计划”目前重点引进长期项目专家(至少连续来华工作3 年、每年不少于9 个月)。其人选应符合“千人计划”的引才标准。考虑到外国专家的实际,申报人选的年龄可放宽到65 岁。
(五)“青年千人计划”项目
1.属自然或工程技术领域,年龄不超过40 周岁;
2.在海外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学位,并有3 年以上海外科研工作经历。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的,应在海外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5 年以上;
3.回国(来华)前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研发机构有正式教学或科研职位;
4.引进后全职回国(来华)工作;
5.是所从事科研领域同龄人中的拔尖人才,有成为该领域学术或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
对博士在读期间已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应届毕业生,或其他有突出成绩的申报人,可以突破年龄、任职年限等限制,破格引进。
四、申报程序
(一)创新人才长期项目、短期项目。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达成初步意向后,依托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的,填写《千人计划申报书(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及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统筹报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
(二)创业人才项目。申报人按要求填写《千人计划申报书(创业人才)》及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统筹报专项办。
(三)“外专千人计划”项目。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达成初步意向后,填写《“外专千人计划”申报书》及相关材料报省外国专家局,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后联合行文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四)“青年千人计划”项目。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达成初步意向后,填写《“青年千人计划”申报书》及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报专项办汇总。同时,用人单位通过“青年千人计划评审系统”
(http://pingshen.1000plan.org)上传(用户名与密码另行通知)。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附件、申报人其他个人信息表、“千人计划”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申报书和附件应合并装订,其他个人信息表和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另附。报送材料时,需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文档各1份,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材料一致。
(二)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分别为2012年3月1日、7月1日。“青年千人计划”电子材料上传截止时间分别为3月19日、7月23日。
(三)申报材料文本请登陆“千人计划”网站()下载。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2012年2月11日
【关于开展百万中专生计划毕业生调研工作通知】推荐阅读:
关于开展2012年“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我省)07-12
关于开展自查工作通知10-31
关于开展2009年高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10-12
关于开展“三资”清理工作的通知06-12
区局关于开展年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09-16
2011关于开展人口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12-20
关于开展课堂教学秩序检查工作的通知范文10-13
关于开展全市企业文化建设专题调研的通知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