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管理办法(精选6篇)
1.处分管理办法 篇一
宗场乡初级中学校
违纪学生撤销处分办法(试行)
为了更好地对受了纪律处分学生进行教育、转化工作,使其改正错误,勤奋学习,严守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撤销处分的范围: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
第二条:撤销处分的条件:
1、受纪律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无任何违纪现象,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操行成绩良好以上,且表现积分达到要求之后可向德育处申请撤销处分。(说明:学校给予每个违纪学生表现基础分为40分,通过表现优秀增加表现积分到100分可撤销警告处分;达105分可撤销严重警告处分;达110分可撤销记过处分;达115分可撤销记大过处分;达150分可撤销留校察看处分。
2、有突出表现的,经德育处研究同意可提前撤销处分。
第三条:受纪律处分且无悔改表现者不予以撤销处分。第四条:撤销处分的程序:
1、本人申请。(撰写撤销处分申请书)
2、本人所在班级讨论,班干部、科任教师、班主任均同意并在申请书上签字。
3、德育处领取《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规范填写完毕并经班主任、家长签字后交回德育处。
4、德育处调查研究,公示撤销处分公告。第五条:表现积分加分、扣分标准:
1、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一周之中没有违纪现象,加5分。(由班主任确认并签字)
2、考试成绩较前一次总分进步1-9名加2分,进步10-19名加5分,进步20名以上加15分。(由班主任确认并签字)
3、做一件好人好事加5-10分。(由当事老师确认并签字)
4、完成学校或班级突击性任务一次加3-5分。(由当事老师确认并签字)
5、检举揭发坏人坏事,视情况加5-10分。(由当事老师确认并签字)
6、积极参加上级、学校、班级组织各类活动并在活动中获得荣誉加5-25分。(以获奖奖状或证书为依据)
7、积极帮助科任教师完成力所能及事情加3分。(由当事老师确认并签字)
8、其他项目,德育处、班主任、科任教师酌情加分。
9、若违纪学生在未撤销处分之前再次违纪,德育处将根据课任教师、班主任、行政人员意见给予相应扣分。
宗场中学德育处
2012年2月8日
2.处分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处分意识;处分行为;诈骗行为
盗窃罪与诈骗罪在主观上都以将他人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都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两罪有所不同,即非法获取财产的方法不同。盗窃罪是采取秘密的方法窃取财产,诈骗罪是采取欺诈的方法取得财产,其具体表现是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陷于错误。而仿佛“自愿”的将财产交给行为人。诈骗罪与盗窃罪相比具有如下特征:①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②被害人(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管理人)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即由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从而使被害人陷入了错误的认识;③被害人有处分财产的意识。被害人由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在主观上已经同意处分某项具体财产,也就是说行为人取得某项财产是被害人意志的反映,尽管这种意志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决定的;④被害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即被害人有交付财产或同意交付财产的行为。
案情如下:
一群朋友在一个高大上的饭店一起吃饭。临开席进来一位长相甜美的女服务员,手里拿着一个纸箱笑着说:请大家将手机集中保管。满桌人都会心地笑了,一边纷纷响应,一边赞叹这家饭店服务贴心。买单后半天不见服务员送回手机。最后领班出面解释说饭店根本没有这个服务员。5部苹果,4部三星、3部华为就这样没了……经鉴定,几部手机价值两万多元。
对“女服务员”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女服务员”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理由在于:该“女服务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手机),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是用诈骗方法的盗窃,是不是诈骗关键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后处分财产。第一,行为人以保管为名拿到被害人的手机,不应将之理解为行为人占有了该手机,因为根据一般社会观念,在被害人将手机交给行为人且本人在场的情况下,行为人并未实现对手机的完全的独立占有,即使是行为人离开所有人(或占有人,下同)视线时。第二,本案中“女服务员”取财的关键步骤是逃离现场,从而完全实现对手机的占有,而实施此关键步骤具有秘密窃取的性质,其之前所实施的骗的行为只是为了给实施盗窃行为创造条件。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在窃骗交织的行为模式中,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对其占有的财物做出处分行为是区分二罪的关键因素。本案中,从被告人行为的整体上进行把握和分析,将之定性为盗窃罪更符合立法精神及该种行为的主客观特征。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顾客对手机并没有处分意识和处分行为。当所有人在场时,行为人持有手机,可以认定行为人对手机的状态是一种辅助占有,顾客将手机交给服务员时,虽未明言,但潜台词是服务员或者饭店帮顾客在用餐时间内在饭店范围内保管手机。保管的时间和空间都受到严格的限制,根据社会一般观念以及顾客的本意,虽然顾客没有直接持有手机,但手机始终在顾客的控制范围内,即使行为人持手机离开所有人的视线范围,因为是在饭店中,顾客看到服务员离开只会认为服务员是把手机放在饭店范围内的某处保管,潜意识中仍然认定手机处于自己的控制范围中(饭店范围内),主观上仍认为自己占有手机,更不会有处分手机的行为。
其次,本案中,服务员取得财物有两个关键步骤,一是以欺骗的手段使顾客放松对手机的占有,二是携带该手机偷偷离开被害人的控制范围,从而实现对手机的独立占有。这里可以做个假设,吃完饭后,顾客拿回了手机,那么从本文案情的描述根本无法得出这是一个刑事案件。可见服务员取得手机的关键手段是之后的秘密消失行为,即秘密窃取。顾客指示服务员,在自己的控制范围下持有手机,这不是转移占有的处分行为,服务员并没有因实施的欺骗行为占有手机。顾客饭后向领班询问、索要手机,说明他们并不知手机已经消失,主观上仍认为手机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且没有处分手机的意识。服务员趁顾客吃饭之际,带着手机偷偷离开,使手机脱离顾客的控制范围,顾客不知情,这就是秘密窃取。服务员假冒身份只是让顾客放松警惕,为后面秘密窃取制造机会,秘密窃取行为才是服务员取得手机的关键手段。
最后,犯罪嫌疑人取得财物的时间也影响着诈骗犯罪的完成形态。如果本案被告人构成诈骗罪,那么女服务员诈骗行为的既遂自相矛盾。①假设取得财物的时间点是在顾客将手机交给服务员时,那么即使服务员将手机立刻交还顾客,服务员也成立诈骗罪既遂,这明显无法让人信服;②在此之后的时空中如何确定一个点作为诈骗行为既遂(取得财物)的标准是持诈骗罪观点的论者面临的困惑,因为认定为在这之后的一个点,假如服务员送回手机就使得该案的犯罪事实无法成立,仅能从服务员的主观非法占有认定犯罪行为,但服务员又交还手机,从客观上不能判断其非法占有目的,这是自相矛盾的;③而以盗窃罪定性,则不会存在这个问题。服务员以保管为名使被害人放松对手机的占有状态,之后服务员和手机一起消失,盗窃行为即已构成既遂,至于其如何将手机带离饭店消失在所不论。
综上女服务员实现对手机的占有并非被害人处分的结果,而是其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虚构事实使得被害人放松对手机的占有,此时手机并未完全脱离被害人控制,而在饭店内服务员显然也无法自由支配手机,之后女服务员带着手机逃离饭店的行为,则实现了其对手机的控制,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主观上的动机、客观的行为特征,及在行为中犯罪嫌疑人取得财物的时间节点,将其认定为盗窃罪更符合立法精神、客观实际和生活中人们的一般认知。
参考文献:
[1]王礼仁.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法律界限与实务判断.中国法院网,2003.7
[2]周国华.被害人处分行为是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的关键.人民法院报,2012.8
3.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上海电机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为主,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四条在校外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社区活动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应当视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年。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1)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3)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
(4)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5)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6)涉外活动违纪;
(7)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8)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有违纪行为,一般在原有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直至开除。
第八条受处分者,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及各种先进和荣誉称号评比;处分期满并解除处分后,方具备奖学金及各种先进和荣誉称号评定资格。
第九条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由处分决定之日起,每季向所在二级学院(系)交一份思想汇报,并需参加学校青年学生业余法律学校学习。处分期满,如能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的受留校察看及以下纪律处分的学生,经本人提出申请,由班委、班主任和二级学院(系)审批,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考虑给予解除纪律处分。
第十条对警告、严重警告的纪律处分,可由二级学院(系)讨论决定,报学生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须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种处分决定均由学校统一发文。
第十一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将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上海电机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5)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破坏公共安全、妨碍公共秩序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1)以任何借口扰乱公共秩序,导致工作、教学、科研、生产、实习、营业、生活、文体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如经教育不改,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造谣惑众、谎报险情、煽动闹事、制造混乱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制造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擅自将枪支、雷管、化学物品等危险品带入学校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收缴所携带的物品。
(4)临时来校从事各项活动的外来人员(包括学生),必须办理会客(登记)手续,经门卫工作人员电话询问接待者同意会见后方可入校;学生会客时,会客者须在校门处办理会客登记手续,不准强行入校或者混入学校,门卫工作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没收无效证件,同时交二级学院(系)处理。
(5)在校园公共场所有不文明举止,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1)殴打他(她)人、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包括虽未动手,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打架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知情不报、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侮辱、诽谤他人和非法限制他(她)人的人身自由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7)写恐吓信或者以其它方法威胁、干扰他(她)人正常学习、生活和安全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8)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信件、邮件、电报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毁坏、偷窃公私财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1)擅自私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2)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的,情节轻微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以“借”为名进行敲诈勒索、侵占公私财物德,情节轻微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的,视其数额大小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宿舍实行规范化管理,住宿学生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给予下列处分,并可取消其住宿资格:
(1)学生宿舍内吸烟;擅自动用明火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2)宿舍内私拉私接电源的,存放、使用未经批准的电器设备(譬如: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毯、吹风机等),给予警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学生住宿考勤时间一般为周日至周四,采取每日常规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旷宿一晚按一次计。学生出现旷宿现象,二级学院应给予批评教育。在一学期内旷宿累计超过5次, 应根据累计旷宿数量给予相应的处分。
旷宿累计达5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旷宿累计达10次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宿累计达15次以上,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当学年住宿资格。
(4)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对于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且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违反《校园网络管理实施细则》,尚不构成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按情节予以警告以上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1)利用校内计算机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我校利益等违法、违规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扰乱社会治安、有伤风化、淫秽色情等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利用网络攻击、损害公用网络设施和其它用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随意设置、改动放置在各楼宇的网络设备以及切断电源,影响网络正常工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自行接线上网或私自设立代理服务器和路由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盗用他人帐号或未经允许而通过网络窃取他人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在易燃、易爆等地方违反消防禁令、吸烟、使用明火或其它可能造成火灾的行为;擅自在校区内、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工厂等处焚烧废纸、废物、树叶等;擅自在校园内玩火、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火警、火灾等,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擅自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它用;故意损坏消防栓、水带、水枪、水管、灭火器、应急灯、火警报警装置、消
防标志等消防设施及器材,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消防法规处罚。
第二十条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偷开他人机动车辆;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飙车等,尚未造成物资损失、人身伤害的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物资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校园内搓麻将或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以及为赌博提供场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校园内非法兜售物品;买卖赃物;从事传销活动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经教育不改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制作、复制、出售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它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吸毒、贩毒和卖淫嫖娼,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在校园内酗酒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以及早晚自习、政治学习、班会、社会公益劳动等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而且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获批准后方可视为有效,否则一律作旷课处理。
学生出现无故旷课现象,学校或院系应给予批评教育。旷课累计未到20学时,有关二级学院应及时对学生给予预警。如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20学时及以上,应根据累计旷课数量给予相应的处分。
(1)旷课累计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达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达6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达8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累计达12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每次早自习为1学时,每次晚自习为2学时。
上课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按旷课1学时计;早自习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按旷课1学时计;晚自习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按旷课1学时计,迟到30分钟以上及早退15分钟以上按旷课2学时计;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
对无故不参加考试且不履行请假手续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的,按照《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处理条例》进行处理。考试违纪的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同时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考试作弊的科目成绩无效;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学生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抢夺、窃取他
人试卷、恶意传播试卷内容、屡次作弊或其他作弊情节特别恶劣的,作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八条将学校证件(校园一卡通、学生证)借给他人;借用他人的证件,冒名顶替或者使用假、废证件混入学校的,给予警告或以上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作伪证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以前与本办法不符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有关条款,凡与新颁发的有关专项规定相不一致者,一般以新的专项规定为准。
4.学习员工违纪处分办法心得体会 篇四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员工违纪处分暂行办法下发以来,根据绥棱直属库和购销科的安排,我认真学习了员工违纪处理暂行办法的文件,聆听了购销科领导和同事的讲话,重温了中储粮“两个确保”的基本职责和“三个维护”的企业宗旨。
通过这次学习,我深刻体会到:员工违纪是企业管理中的重大漏洞,是企业发展壮大的重大障碍。是滋生腐败违法乱纪的的重要土壤。作为中储粮一名工作人员,我认为要树立遵纪守法的信念,时刻把法律法规和中储粮管理条例放在心上,准确按照中储粮规章制度和内控手册开展工作。用行动展示出中储粮员工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勤勤恳恳的风采。
首先,要遵纪守法,做一名合格的公民。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一个法制国家,人人都应敬畏法律,视法律为神圣的准则。正是因为有了各种纪律和法律的存在和约束,我们的生活才能有条不紊地进行,我们的社会才能长治久安。遵纪守法是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遵纪守法,就要树立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要在全社会及中储粮系统内部营造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其次,要尽职尽责,做一名合格的员工。中储粮是国有大型粮食企业,肩负着维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使命。作为中储粮的一名员工,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认识,时刻与党”十八大”会议精神保持一致,充分认识到本职工作的重要作用和规范自己行为的重要意义。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完成中储粮的使命,实现党和国家交给我们的任务。目前,国际粮食市场不稳定因素不断增加,部分敌对国家和企业对我国大豆市场虎视眈眈,司机扰乱市场从中牟利。作为购销科一名员工,时刻害怕自己工作做不好,给经营决策提供错误的信息,造成单位和国家的损失。因此,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丝毫不敢懈怠,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做一名合格的员工。
5.处分管理办法 篇五
近期,公司组织了对《总局职工违规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的学习,经过认真的学习并与同事们积极讨论后,我对《总局职工违规违纪处分暂行办法》有了新的认识,并深切体会到《总局职工违规违纪处分暂行办法》对公司全局的重要性。下面浅谈一下我对这次学习的心得体会。
通过本次学习我了解了《总局职工违规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明确了处分的分类与运用原则,明确了违规违纪行为分则。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公司的成败在于规章制度是否合理,用规章制度管人,按照规章制度办事,规章制度是我们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保证,如果在工作中我们不了解规章制度不按规章制度执行,那就会导致既定的工作停歇,也会阻碍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只有公司员工都自觉地遵守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营运工作才能做到合理化、规划化、制度化,公司才能够做大做强。
三分制度七分执行,一个好的办法制定了并非就万事大吉了,关键还在于是否能够切实落实到位。“抓执行”是落实规章制度的途径,在工作中要反对一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忌只喊口号不做事,办法制定了,如果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那么一切努力都归于零。“畏法度”是规章制度落实的保证,确保每一个团队成员都在规章制度的约束下,才能实现令行禁止。有了办法不落实比没有办法危害更大,任何时候,落实能力都是决定商业竞争、公司成败的根本。
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影响办法落实的因素很多,比如责任缺失、领导无力、中层缺位、意识淡薄、拖延内耗等。
规章制度是基础,执行是关键,一个公司的兴衰和规章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实现有序管理不仅需要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更离不开有效得力的执行。
执行到位,责任到位,确保每项工作执行到人,责任缺失是规章制度无法落实到位的重要原因。
6.俞敏洪:受过处分的老师 篇六
上世纪80年代,俞敏洪大学毕业后,成为了北大的一名英语教师。从社会地位上来说,这是一份即体面又令人羡慕的工作。但收入并不高,在当年流传的那句“当教授的不如卖茶叶蛋的”,便是对当时教师薪资水平的真实写照。
尽管薪资水平低,可俞敏洪对此却很知足。每天看着学生求知的眼神与渴盼的目光,俞敏洪突然有种莫名的成就感,那是一种自我价值被认可感觉,也暗下决心要将自己的一生都奉献给北大,奉献给讲台。可谁知,90年代的出国热改变了俞敏洪简单、满足的生活。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正是改革开放之后的第一轮出国高潮,当时出国俨然已经成为了身份的象征。周围的人一个接一个的踏出了国门,俞敏洪也动心了,决定出国留学。可几年考试下来,阻碍俞敏洪出国的不是TOEFL和GRE的成绩,而是学费。
原本以为自己还至少能够申请到一两所学校的全额奖学金,但确始终未能如愿。几所大学邮寄过来的录取通知单基本上都没有奖学金。在当时,美国大学学费最低也要2万美元,折合成人民币就相当于12万元。俞敏洪每个月的工资才120元,巨额的学费让俞敏洪的海外求学路,俨然变成了一个神话。就算再有毅力、再有拼搏的精神,在相当于要不吃不喝攒上84年的工资,才能凑够4年学费的现实面前,俞敏洪也不得不露出一丝无奈。
天无绝人之路,事情终于有了转机。美国一所大学终于答应为俞敏洪提供四分之三的奖学金。尽管不是全额,但已经是难得的机会了。可剩余的5000美金的学费要靠俞敏洪自己的工资,仍然是难以支付的。挣外快,成为了能够迅速攒钱出国的唯一出路。
几次出国考试下来,虽然全额奖学金难觅,但是却让俞敏洪对出国考试越发了解,加之自己本身就是英语老师,还有什么比干老本行更好的外快呢?此时,中国出国大军的队伍也越发壮观了,各类出国培训考试机构也在庞大的市场需求滋润下,犹如雨后春笋。已经濒于绝望的俞敏洪,当机立断约了几个同学一块托福班上课,为出国留学筹钱。在校外培训机构代课,一节课30元,十节课就是300元。眼看自己的出国留学梦就要实现了,可让俞敏洪没想到的是,自己从此即将远离北大。
当时,很多补习培训班为了招揽生源,都很愿意请像俞敏洪这样的教师,可以打着拥有北大讲师的旗号招生。俞敏洪自然也成为该旗帜下的一份子。但这面旗帜在北大看来,是会严重影响其声誉,便明令禁止。在俞敏洪还在兴奋的盘算,还有多久就能攒够学费的时候,却收到了这条禁令。
出国心切的他,并没有对此太在意。心中索然倒产生了一种破釜沉舟,豁出去的念头。而随后却突然被泼来一盆冷水,将出国的希望再次浇灭。
希望在拐角
北大的三角地,是北大仅次于博雅塔、未名湖的一道著名景观。三角地是北大的信息流动的中心地带,所有学生举办的露天的小活动也多在此开展,各种各样的讲座信息和广告信息都在此发布,每一个北大学子都不会陌生。就是在这块三角地,俞敏洪的名字响彻了整个北大校园。
1990年秋天,北大三角地的高音喇叭广播了对俞敏洪在外,打着北大的名义讲课的处分,记大过。没有事前的沟通,严厉的公开批评即让精神上没有丝毫准备的俞敏洪措手不及,也让他产生了一股羞辱感。辞职,是他对默默多年,却突然一鸣惊人之举的唯一反应。
或许当时的俞敏洪对北大还有一股很大的怨气,可今时今日再回首看看,正是当时北大的一脚,造就了俞敏洪的现在。
听过俞敏洪讲演的人,印象最深刻的是他经常说的一句话“前方是绝路,希望在拐角。”这句话正是俞敏洪的真实写照,也是他的真实体验。丢掉了铁饭碗,告别了过去的生活,新生活的篇章也开始了。
新生活的开始并不华丽,而是居无定所、四处漂泊。自此,俞敏洪也将培训机构的工作从副业变成了正业。给别人打工多年后,俞敏洪发现,打工的老师挣的再多也没有老板挣得多,既然自己有本事讲课,为什么不炒了老板鱿鱼自己开一个学校呢?
虽然是白手起家,办学的道路也困难重重,但这其中也伴随着巨大的成功机会。而此时俞敏洪所做的一切,还不是为了想创业当企业家,仍然是为了他的出国梦。
起初雇不起员工,更做不起广告,他就自己在零下十几度的寒夜里,大街小巷地贴广告;起初招不来学生的时候,他就免费讲演,免费上课。要知道,在当时40多节的培训课,前8节免费,学生听着满意才交学费,感觉不好可以退学走人,是需要多大勇气。但也就是这份勇气和自信,让学生们蜂拥而至。1992年的冬天,俞敏洪在北京图书馆的礼堂举办了一场免费讲座,让他没有想到的是,1500人的大礼堂被挤得满满的,就连礼堂外面也挤满了人。那次讲演,俞敏洪不是站在一个什么讲台上,而是一个垃圾桶上,可是却是他终生难忘的一次讲座。
点亮新希望
俞敏洪用他的亲身经历点亮了自己对生活的希望,在课堂上,在讲演中他也在用它的激情激发了学生的斗志。同时学生的激情又再次感染了俞敏洪,也成就了他自己的梦想。激情和独特的教学方式吸引了大批的年轻人,“去听俞老师讲座!”也成为了学生间相互传递的一个信息。虽然讲座是免费的,可是俞敏洪给每个人留下的印象是真实的,口碑也从此开始一步一步的沉淀了下来。没花一分钱去做宣传,做广告,仅仅靠着站在垃圾桶上的讲演与呐喊,靠着口口相传,新东方名声鹊起。
当初为了出国,被迫离开北大,被迫创办新东方。尽管在新东方蒸蒸日上之后,俞敏洪深深的爱上了他这份事业,也萌发了要将新东方打造成中国最好的英语培训机构之一,但是出国的梦想仍然没有放弃。可谁知,多年之后,当初为出国而准备的跳板,做的是红红火火,可是出国却依旧没有实现。
为新东方付出的越多,它越是红火一分,出国的梦也就开始随之减少一分。从几张破桌椅,从黑夜贴广告招生,从几个学生一直走到现在,俞敏洪又怎能舍得离开。现在的俞敏洪弄明白了一件事,也是他经常向来新东方求学的学生传授的一句话:“如果你想使自己生活的更好,首先的一点并不是出国,而是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国外,你都要问自己能做什么,你怎样能把一件事情做得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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