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信息公示牌(11篇)
1.食品信息公示牌 篇一
龙游实行食品安全“三卡三信息”公示制度探索“千万工程”长效监管
近日,龙游县食安委办联合县工商局、县经贸局出台了《实行食品安全“三卡三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从探索“千万工程”长效监管机制、提高巡查监管人员责任心着手,试行推出食品安全信息、巡查监管记录、信息提示卡等“三卡”制度,向社会公众及时、真实地提供食品经营单位信息、食品配送单位信息和监管联系人信息等“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深化食品安全监管。
一、推行食品安全信息“三卡”提示。一是红色警示卡,对日常监管中因食品问题被处罚超过2次或按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化标准抽查超过2次得分在80分以下的食品经营单位,发出食品安全红卡危险警示;二是黄色提示卡。对因食品问题被处罚2次以下或按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化标准抽查80分以下未超过2次的,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和台帐登记未按要求执行被行政告诫或限期整改的食品经营单位,发出食品安全黄卡整改提示,要求限时整改;三是绿色放心卡。对未有因食品问题被行政处罚过、各项制度落实到位、按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化标准抽查均达80分以上的,属放心消费经营单位,发放食品安全绿卡放心公示。
二、公开食品安全“三信息”。在乡镇所在地及县城食品经营户实行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一是公开食品经营单位信息,公布经营单位索证索票、产品进(销)货台帐、不合格商品召回、退市等相关自律制度执行情况,处罚信息等等;二是公开食品配送单位信息,公布食品配送单位产品进销货台帐、配送行为规范、配送协议、索证索票、购销台帐、食品质量把关和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做到食品采购、验收、出货整个流程的信息全公开;三是公开监管联系人信息。公布工商责任人、乡镇责任人、联系监督员姓名及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等,巡查监管人员将每次巡查监管情况及时登记在“巡查监管情况记录卡”上,向公众公开巡查监管情况,快速受理各类食品违法行为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2.食品信息公示牌 篇二
一、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信用内涵
1.企业信息公示的概念
关于企业信息公示的概念目前尚无法律明确定义, 但从字面理解, 企业信息公示是政府为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制度, 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把上述企业信息向全社会公示, 让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人充分了解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特点、经营业绩、守信情况、失信记录、合作可能性等基本情况。从而让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人自主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 自主判断交易风险, 自主选择是否与该企业进行业务合作。另一方面能充分利用市场调节机制, 即市场经济中每一个参与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以促使企业重视自身形象, 约束自己的行为, 积极打造诚实守信的社会口碑, 取信于市场, 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 使自己做强做大, 从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信用内涵
国务院近期出台的《条例》对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信用内涵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明确了为什么要进行企业信息公示、谁来公示、怎样公示, 公示什么等一系列问题, 将企业信息投置于公众的目光之下, 就像“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一样, 公示制度利用赋予交易相对人和公众对企业经营信息的知情权, 初步建立起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二是规定了设立异常经营名录制度、诚信经营奖励制度、部门联动惩戒制度等多项信用约束措施, 充分利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精神激励功能和行为规范功能, 促进企业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 引导企业正确掌握和自觉执行《条例》的内容, 建立了信息约束机制;三是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抽查和群众舆论举报等多项信用监督措施, 目的是运用社会舆论特有的运行机制来督促企业切实执行 《条例》。同时, 社会舆论蕴含着社会的价值观念、态度、意见等, 对公众言行起着影响和引导作用, 它能够引导公众有效监督企业的信息公示行为, 扩大对企业监督的覆盖面, 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公示义务, 建立了信用监管制度。
也就是说,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信用内涵是由信息公示、信用约束、信用监管三部分组成。三者之间相辅相成, 是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三大支柱, 其信用内涵主要有以下信用特点:
(1) 强化信用约束。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后, 政府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对企业的失信行为不再仅仅依靠传统的行政处罚手段进行直接干预, 而是更多使用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等市场化手段, 变外在的强制力为内在的约束力, 通过信用来强化对企业行为的约束, 充分发挥信用在市场监管中的重要作用。
(2) 体现部门联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最直接、最具震慑力的制度设计就是“一处违法, 处处受限”, 从而约束企业“重信用、守合同”。在公示企业信息方面, 政府各职能部门通过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共享。在信用约束方面, 政府各职能部门能够联动响应, 共同惩戒失信企业。
(3) 实行社会共治。通过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的基本情况公之于众, 让交易相对人、社会公众、行业组织和政府各个管理部门都能够方便、全面、及时了解企业信用信息, 选择是否与该企业做生意, 将信息公示制度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中, 丰富和拓展了信用监督的主体, 真正做到了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 由此建立起维持企业信用体系高效运转的长效机制。
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
1.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打造诚信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诚信营商环境与投资创业同等重要。诚信营商环境恰如交易的“润滑剂”, 能有效减少交易活动的“摩擦力”。诚信营商环境越好, 交易信心就越足, 交易安全度就越高, 交易成本就越低, 市场就越活跃, 商业就越繁荣, 投资者、企业与消费者皆大欢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要注重法制建设, 还要营造德治氛围, 诚信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之本、繁荣之基。
企业信用是打造诚信营商环境的主角。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 各种交易非常发达, 企业作为市场交易的最重要主体, 其信用是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 是降低交易成本的有效手段。因此, 企业信用本身在打造诚信营商环境中无疑扮演着主角。企业点多面广, 涉及方方面面, 企业参经济活动和相对人之间所建立起以诚实守信为道德基础的“践约”行为, 是打造诚信营商环境, 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
当前企业频频发生失信行为, 究其原因, 主要是三点:一是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二是失信成本太低;三是企业缺乏道德自律。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正是破解失信成本低, 信息不对称, 企业缺乏道德责任感这三道难题的重要对策。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将企业从产生 (登记注册) 到存续 (生产经营) 整个过程的全部信息公之于众, 让全社会共享, 变企业的信用等级过去由政府认定转为市场认定, 由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人自主评价和判断, 选择交易, 避免交易风险, 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同时对失信行为“广而告之”, 各方联动, 建立失信“黑名单”和行业禁入制度, 是提高失信成本, 遏制失信行为, 打造诚信营商环境必要举措。
2.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的治本之策
当前, 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我国企业失信行为时有发生, 主要表现为契约意识差, 合同履约率低;道德品质败坏, 假冒伪劣产品猖獗;市场竞争不充分, 不正当竞争屡禁不止等。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前, 对于企业的失信行为政府基本上都是采取法律制裁手段进行直接干预, 但无论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 都是治标手段, 而非治本之策。这也是失信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相比之下,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在微观层面具有强大的教育功能, 这恰恰是法律制裁手段不具备的功能。首先,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促使企业不断进行自我教育, 它将外在的强制力和内在强制力结合起来, 引导企业参与到信用监管活动中, 有利于增强企业自我管理、自主管理, 增强企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扩大了企业行为的透明度, 把社会监督和行业自治引入对企业的监管。企业通过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 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随时都可以进行查询, 这本身就是对企业的一种约束。同时, 企业想要获得市场承认, 就必须遵守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诚信合法经营, 从而强化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责任, 这不仅有助于诚信企业脱颖而出, 而且还有助于及时淘汰失信企业, 进而形成市场倒逼机制, 逼迫所有企业见贤思齐、慎独自律、择善而从。其次, 企业信用公示制度是一种超前教育。制度规定企业如果不及时、如实公示自己企业的信息, 包括各种失信行为, 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使企业在事前根据制度内容预测到行为后果, 这就把工作做到了前头, 防范于未然, 因此, 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可以起到超前教育的作用, 从而降低企业信用监管成本。再次, 企业信用公示制度还是一种养成教育。严格的公示制度使企业的各种经营行为通过公示, 被全社会周知并受监督,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不再直接设定行政处罚, 而是通过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把企业的失信用行为公之于众, 让全社会对企业的信用情况一目了然, 由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人自主判断、自主选择是否交易, 用信用来约束企业。在制度实施过程中, 贯穿体现社会公众、交易相对人和企业共同利益的思想教育, 久而久之使人们把经济活动中各种规范从外在的束缚变为内在的思想共识和行为习惯, 使企业变他律为自律, 从而养成良好的行业道德, 形成道德自律。
从宏观层面看, 构建全国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 实现各类企业信息资源的共享, 政府监管部门都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信息, 从而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这对推进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化、透明化与诚信化,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具有全局性的促进作用。
公开透明是防止企业失信最好的措施。通过信息公示, 让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道其成立的目的、经营范围和承担责任的界限和方式。通过信息公示, 促使企业由对政府负责到对社会负责的转变。通过信息公示, 让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和掌握政府监管部门管理企业的信息, 尤其是守信记录和失信记录, 准确了解和判断企业的信用情况, 避免交易风险。通过公示, 让失信企业“家喻户晓”, 诚信企业“妇孺皆知”, 让企业的经营行为在阳光下运行。
3.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构建信用监管格局的基础
如何充分发挥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 真正形成企业自律、政府抽查、社会举报的三位一体的信用监管格局, 让企业对其公示的信息负责, 政府放管结合、社会主动监督, 推进社会共治, 这既是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起点, 也是其所要达到的“终点”之一。因此突出信用在全社会监管格局中核心地位, 是此制度的根基所在。
(1) 着力构建信用监管模式
一是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于进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本身要高度重视, 认真查摆问题, 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积极整改, 以实际行动取信于市场, 恢复企业信用。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人也要注意, 审慎选择与之进行交易, 规避风险。二是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 也就是俗称的“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企业, 一方面政府要加大惩戒力度, 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其负责人再次进入市场, 坑蒙他人, 危害社会。另一方面广大公众和交易相对人要提高警惕, 尽量不与之进行交易, 避免上当受骗。三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要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齐心协力, 密切配合, 多管齐下, 对失信企业从各自管辖领域一起采取限制措施, 取消其进入资格, 使失信企业成为过街老鼠, 无处容身。四是建立了工商抽查和群众举报制度。确保企业公示的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合法。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黑名单”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意味着全社会都知道其信用状况有问题, 这足以使该企业面临交易对象减少、银行不予贷款等后果, 造成“一招失信、全盘皆输”的局面。同时, 通过联动响应机制, “一处违法, 处处受限”, 真正实现“让诚信企业脱颖而出、让失信企业寸步难行”。
(2) 重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监督作用
社会中介组织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承担着为会员服务, 维护市场秩序的责任。当前, 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 服务市场经济作用突出, 在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中要高度重视发挥社会中介作用。例如, 工商部门可以委托与资产评估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对企业公示的资产信息进行抽查核对, 利用社会组织的专长技术有效提高抽查的科学性和公众认可程度。
(3) 依托大数据进行信用监管
无论是信息公示, 还是社会监督, 都要依赖一个完整的信息平台, 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将企业各种类型的信息归集该企业名下, 形成大量基础数据, 并进行共享, 便于发现有关行业、相关企业信用存在的突出问题, 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针对性。首先, 将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渗透于信用监管中, 用系统论的思维方式对企业公布的信息进行监管。 一是强调监管的主体性, 监管的各个部门相互协调。二是强调综合性, 把企业信息监管置于社会系统之中。其次, 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企业信息公示的途径, 形成信息化、立体式、双向互动的监管模式。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实现企业信息公示、信用约束、信用监管等, 有力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信用体系建设
1.政府要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公示
以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引导企业公共诚信伦理的生成。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道德合理的, 它内涵了我国市场经济时代诚信的伦理精神, 不仅可以公开昭示对企业信用公示的要求, 而且可以通过政府主导宣传与实行, 来默示和鼓励诚信的社会价值准则, 给企业展示一条构建自身信用之道, 使企业受此潜移默化影响形成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道德观念。所以, 与其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由政府主导的, 不是自发形成的。因此,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限, 及时、真实公示各自履职所产生的企业信息。对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人提出公示信息查询申请的, 各级部门应依法受理并如期答复。通过政府的积极推动企业信息公示, 直接地规制企业的行为, 从而间接地影响企业的思想道德观念。
2.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都要引导企业增强信用意识, 重视企业信用, 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的主体责任, 不折不扣地履行其公示义务。特别要选取个别经营状况和社会声誉良好的企业构建高于制度要求的科学、诚信的微观制度环境, 给予政策鼓励, 在全社会增强诚信价值观的辐射力、影响力、感染力, 形成社会示范效应。
3.要用制度推进企业公示信息应用
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企业公示的信息的质量、内容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标准。例如, 广东省广州市对信用良好的企业授予如“广州十佳诚信企业”等荣誉称呼, 在土地招标、特定项目招标等方面优先开放准入门槛, 让信用高的企业切切实实得到好处, 形成政策导向机制。另一方面, 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提高失信成本。比如, 上海之所以发生福喜公司用过期的冷冻肉重新包装供应给肯德基等快餐店谋取暴利, 是因为目前我国法律对这样的严重失信行为惩处的力度太低, 这样的事件如果在新加坡等信用体系完备的国家, 它将被罚得倾家荡产, 永远失去市场。
四、结语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通过信息公示、信息约束、信息监管等外在的强制力以约束企业行为, 最终是为了促进和达到企业良好的信用自律, 变外在的强制力为内在的约束力。它对减少信息不对称、增强企业信息公开度, 降低交易风险,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关键作用,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对信用体系建设具有意义, 是推进企业信息公示以及加快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手段。
摘要: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则是打造诚信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是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的治本之策, 是构建信用监管格局的基础。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需要政府责任主体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公示, 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用制度推进企业公示信息应用。
关键词: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信用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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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食品信息公示牌 篇三
一是工商部门主动作为,狠抓落实。全市各类市场主体数量庞大,企业信息年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市工商局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科室牵头推动,市局和工商所两级联动,局领导亲自过问、靠前指挥,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全力推进。
二是走进企业开展政策宣讲。做好对全市大中型企业进行集中培训,指导市场主体熟知年报程序,主动公示信息。去年以来,市工商局先后举办现场培训班15期,参训企业达900多户。
三是强化督导落实,服务到位。自从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开展以来,该局每周召开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推进会,通报辖区内各片区企业、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进度排名及未年报名单,分析进度快慢原因及未年报情况,表彰先进,督促落后,要求各片区监管人员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于一些还未进行信息公示的企业,提醒其及时进行信息公示,同时要求辖区监管人员务必电话畅通,对前来咨询的企业和商户实行首问负责制,态度热情,耐心讲解,优质服务。对年龄较大、不会上网的人员由辖区监管人员下乡现场帮忙录入或者直接到工商所安排专人录入。对联络员注册不成功的企业、商户请到工商局现场注册,由工作人员手把手教企业操作,确保企业、个体户信息公示无后顾之忧。
截至目前,全市企业应公示1757户、已公示1559户、公示率达88.73%、个体工商户应公示6698户、已公示6692户、公示率达99.9%,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公示511户、已公示479户,公示率达93.7%。即时信息公示率达到100%。
4.食品信息公示牌 篇四
宿食药监党〔2007〕23号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大力倡导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和省局党组提出的“大兴八种良好作风”,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监管理念,实事求是,突出公开透明,务求严谨实效,不断丰富和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内容和程序,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强化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吸引、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努力造就一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勤政廉政的食品药品监管干部队伍,为全市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实施对象
勤廉公示的对象为: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负责人;市药检所领导班子成员;各县区局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
三、主要内容
(一)勤政公示的内容。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主要看是否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始终同中央和省局党组、地方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是否勤奋学习、勇于探索,不断领会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研究食品药品监管规律,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否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关系,是否做到光明磊落、令行禁止、雷厉风行,不阳奉阴违、因循守旧、自行其是。
2、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情况。主要看在直接管辖的范围内,有无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有无发生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在社会稳定等方面造成恶劣影响的重特大案(事)件;是否按照责任制的要求对责任范围内的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考核、严格追究。
3、完成省、市局部署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主要看所在地区、部门主要工作目标以及年度重点督查督办事项等任务完成情况。
4、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情况。主要看是否按照科学监管理念的要求,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宿迁市情,解放思想,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在监管思路上有所探索,在机制体制上有所创新,在方式方法上有所突破,在服务发展服务群众上有所作为,并取得明显成效。
5、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主要看是否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既忠于职守,又心系全局;是否在党内民主生活会上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否自觉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是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方针政策性的重大事项、重大奖惩和大额经济支出、全局性问题以及重要干部的推荐、选拔和任免等问题,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6、分管工作和职责范围内其它各项工作开展情况。主要看是否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得到上级的肯定和群众的认可。
(二)廉政公示的内容。
1、执行不准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各类代币券(卡)等支付凭证的规定的情况。
2、执行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和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以及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禁其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等规定的情况。
3、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不准用公款相互宴请、大吃大喝等规定的情况。
4、执行不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者借开会、考察、招商、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的规定的情况。
5、执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的规定的情况。
6、执行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提升晋级、迁新居、过生日、升学、参军等机会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的情况。
7、执行不准违反规定建房、分房、购房和公款装修住房,超标准或多占住房的规定的情况。
8、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管理规定,以及通讯工具补贴发放等规定的情况。有无超标准、超编制更新购置小汽车;有无用公车钓鱼、接送亲属子女上学、探亲访友、婚丧嫁娶等公车私用现象;有无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及违规报销通讯工具补助费等情况。
9、执行礼品礼金登记、重大事项报告、个人收入申报等制度的情况。所收受的礼品、礼金是否及时上交登记;本人及家庭重大事项是否及时报告;本人的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申报。
10、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情况。调动、选拔、任用干部,有无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情况。
11、执行劳动工作纪律、“八条禁令”、“十一个不准”等规定,以及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12、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其它规定的情况。
四、方法步骤
勤廉公示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期组织实施。市局勤廉公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勤廉公示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局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局机关中层领导干部的勤廉公示工作;县(区)局、市药检所勤廉公示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机关中层干部的勤廉公示工作。
今年的勤廉公示工作在12月底前完成,主要公示勤廉公示对象近三年来的勤政廉政情况。今后形成制度化,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勤廉公示工作。
实施阶段:
(一)学习动员阶段。
1、确定公示对象。勤廉公示对象的确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区)局、市药检所领导小组根据要求研究确定,并报市局勤廉公示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组织宣传发动。公示对象确定后,由勤廉公示办公室向本单位进行公开,主要公开公示对象姓名、所在单位、职务、分管工作;实行公示工作的目的、内容、方式方法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动员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
3、学习对照检查。公示对象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和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增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纪党规、政策法规的自觉性。要认真学习本系统袁堂贵等先进人物甘于奉献、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先进事迹和高尚情操。从而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要自觉地对照规定找问题,对照先进找差距,面对丑恶思清廉,认真排查自身在勤政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提高对实施勤廉公示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真心诚意地接受群众监督。
(二)组织实施阶段。
1、“点题”述职述廉报告内容。在公示对象撰写述职述廉报告之前,由勤廉公示办公室通过座谈走访、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征求公示对象所在部门和下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让干部职工对公示的内容进行“点题”。同时,征求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和建议,请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信访举报、审计结果以及社会舆论等情况对公示的内容进行“点题”,对干部职工最关心最想知 2 道的问题进行归纳,而后向公示对象反馈,要求公示对象在撰写述职述廉报告时既要对公示的共性内容作出阐述,又要对“点题”的个性内容作出重点阐释。
2、个人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公示对象对照勤廉公示内容,自己动手认真撰写述职述廉报告,不得让他人代笔。述职述廉报告要分别写清勤政情况、廉政情况,尽除空话、套话、大话、虚话,力求真实、客观、全面、具体,既要按照规定的6个勤政公示内容和12个廉政公示内容进行逐条对照逐条阐述,又要把干部职工最关心最想知道的“点题”内容说清楚、说明白、说透彻;既要反映勤政廉政好的一面,又要把存在的问题找准、找实,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3、勤廉公示办公室审核述职述廉报告。公示对象的述职述廉报告写好后,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要提交上级勤廉公示办公室审核,其他人员的述职述廉报告要提交本单位勤廉公示办公室审核。勤廉公示办公室根据群众“点题”和平时掌握的有关情况,对公示对象述职述廉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凡报告的格式不符合要求,报告内容不翔实、不具体,自我表扬多、查找问题少,说共性问题多、查个性问题少,讲客观原因多、找主观原因少的,要一律退回重写。对避重就轻或隐瞒事实真相的,要提出严肃批评,直至追究党政纪责任。通过审核,力求使每一份述职述廉报告从形式到内容上都符合规定的要求,都能真实地反映出公示对象自身的真实情况。
4、勤廉公示办公室组织勤廉公示。实施勤廉公示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初。由勤廉公示办公室安排适当时间,将通过审核的述职述廉报告交由公示对象本人在机关全体人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年度述职述廉会议上宣读。同时,勤廉公示办公室还要组织召开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干部职工代表、单位聘请的行风监督员以及服务对象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对公示对象述职述廉报告进行座谈评议,并通过适当途径将公示对象的述职述廉报告进行公示。述职述廉报告张贴公示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并要在公示栏处设立意见箱,市、县(区)局勤廉公示办公室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征求群众意见。公示期间,勤廉公示办公室对公示情况进行督查。
(三)考核评定阶段。
1、民意测评。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述职述廉会上宣读述职述廉报告后,勤廉公示办公室配合人事部门当场发放《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情况测评表》,进行民意测评。民意测评以无记名填表方式进行,测评表由人事部门、勤廉公示办公室派员负责发放、收回、汇总。
2、组织考察。勤廉公示办公室对公示对象勤政廉政情况进行集中考察,主要对公示期间和民意测评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调查核实。
3、结果评定。公示对象勤政廉政情况结果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勤政情况的结果评定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廉政情况的结果评定分“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公示对象勤政廉政情况结果的评定,分别由市、县(区)局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综合民意测评、群众反映、组织考察等情况,初步确定评定档次,报同级勤廉公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
(四)总结整改阶段。
1、公开评定结果。公示、测评结束后,勤廉公示办公室根据确定的评定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及本人进行反馈,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民意测评情况和评定结果。
2、实行谈话提醒。对公示期间有不良反映,经核实确实存在轻微问题或结果评定等次为“不称职”或“不满意”的领导干部,本着教育在先、警示在先、监督在先、挽救在先的原则,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局党组或纪检组长对其实施诫勉谈话或进行组织处理,并责令其迅速整改到位,勤廉公示办公室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公示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3、建立廉政档案制度。勤廉公示的有关资料及测评结果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并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今后,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交流、业绩评定以及表彰奖励等,都要征求勤廉公示领导小组意见。
五、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全系统勤廉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勤廉公示工作领导小组,市局局长、党组书记史国平同志担任组长,市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陈建民同志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局监察室),负责勤廉公示工作的指导、督查和协调。市局监察室主任刘世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其他组成人员从市局监察室、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等部门抽调。各县(区)局、市药检所也要成立相应的勤廉公示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勤廉公示工作。
2、加强指导协调。各级勤廉公示办公室要紧紧依靠各级党组织,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掌握公示工作开展情况,并指导帮助公示对象制定切实可行的公示方案,按照勤廉公示的步骤和要求,做好审核把关工作,督促公示对象按照规定的进度和要求,认真做好公示的每一个阶段、每一个环节的工作,确保勤廉公示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5.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篇五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报告。
第九条 企业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6.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篇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4年8月19日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第五条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报告信息抽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7.食品信息公示牌 篇七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对上海市闵行区每个镇(街道)选取10~15户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理发美容店(100m2以上)、旅店、综合性浴场或常年开放的游泳场所,作为研究干预对象,同时以1∶1.5的比例选取对照组,两组根据主要经营范围、投资规模(经营面积)、地理位置相近进行匹配以消除经济、地域等因素的影响。闵行区共12个镇,研究对象约为360户单位(干预组:144户,对照组:216户),其中干预组涉及的行业包括公共浴室30户、理发美容82户、旅店业30户、游泳场所2户。各个层面的人群(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从业人员、顾客、公众人员)作为访谈及满意度调查的对象(每个层面选取9人,共36人,9人为一组,分4次访谈)。
1.2 研究方法
1.2.1 基本设计
流行病学现场实验研究。
1.2.2 基本方法
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数据收集。(1)定量方法:公共场所监督检查情况量化表;公共场所经营人员(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卫生知识调查表;满意度调查表;公用具消毒实验室检测结果。(2)定性方法: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从业人员、顾客、公众人员等不同层面对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公示的建议及存在问题讨论。
2 资料收集及处理
2.1 收集
从2005年4月开始,共收集资料1 476份(其中问卷36份、现场检查笔录360×4份),召开小组访谈4次,个人深入访谈32人次。(1)收集干预组干预(挂牌)前2次及干预后2次的现场检查笔录,并按标准的转换原则和质量控制原则将定性的笔录内容转化为定量数据,通过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信息量化表进行统一量化,然后计算研究对象干预前后的单次检查的平均公共场所卫生风险评分。(2)通过统一的调查表对干预组及对照组的经营者和各1名从业人员进行问卷调查,获得卫生知识掌握和满意度资料。调查表主要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户籍、职务等;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包括:公共场所相关法规标准的掌握、许可的要求、从业人员要求、设施配备、消毒规程等方面的知晓情况。(3)通过小组访谈获得各个层面的人群对公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改善和细化的建议。
2.2 处理
将笔录上所有研究因素转化为研究变量,录入计算机;双人双机对调查问卷进行录入、建库,通过SPSS 11.5对研究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小组访谈资料通过内容分析法(content analysis)进行总结分析。
3 结果
3.1 公示制度实施前后干预组与对照组卫生风险比较
干预组在卫生管理合格率、健康证持证率、公用具抽检合格率、公用具消毒设施配备合格率和自身管理状况合格率等5个方面均优于对照组(P均<0.05);而违法行为处理率则显著低于对照组(P<0.05)。(表1)
对照组n=216,干预组n=144
3.2 公示单位的人员调查显示
大多数业主对公示制度表示愿意积极配合,认为公示栏对他们来说是一份权威的广告,也使他们自身要求更加严格了;同时希望将公示制度坚持下去,不要搞形式;最好在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实行公示,并且公示内容更换的频率要快,公示内容如果有不符合要求的,最好在他们整改好了马上就能更改公示内容。但个别经营状况差,文化素质低的业主,对公示制度态度冷漠,对本次调查也不积极配合。
3.3 消费者对公示制度的调查显示
消费者认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是消费者了解、知情、判断该消费单位的卫生状况最直接、最客观的信息,也是消费者理性消费的指南;同时普遍认为中国现在的商家信誉度不高,以盈利为目的,所以必须加强对他们的监督;老百姓消费时先看公示栏,再决定是否消费,那么卫生状况差的店就没人去,为了生存,他们肯定会加强管理的。
4 讨论
4.1 公示制度改变了单一的卫生监管模式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自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一直是以卫生行政部门的单一监管为主要的监督手段,监督机构发现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乃至罚款等行政行为,均只涉及监督与被监督双方知晓,形同内部秘密[1];以往的监督检查表明:公共场所在制度落实、自身管理、设施配备、消毒措施的落实、健康合格证的持有率、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的掌握程度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2]。而通过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的公示,不但让经营者、从业人员知道,也让消费者了解该店的卫生状况,促使经营者不得不规范、加强内部卫生管理、督促从业人员及时办理健康合格证等,也使消费者获得了要不要到该店进行消费的第一手资料,切实提高了被公示单位的自身卫生管理能力、卫生意识,是现有常规卫生监督制度的补充和对卫生监督手段的完善。
4.2 公示制度是政府-消费者-经营者相互监督的桥梁
将监管单位的卫生状况公布于众,同时也就置卫生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于社会监督之下[3],使消费者了解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知识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促使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和帮助教育并重的工作模式,并进一步明确了经营单位是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也使广大消费者了解公共场所卫生情况。从而为卫生监督机构架起了店家和消费者诚信的桥梁,使双方有了沟通的基石[4],也为建立以消费者为核心的社会监督机制搭建了平台。
4.3 宣传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公示效果
调查中发现,有的经营单位将公示牌挂于不醒目的地方,消费者在不知道有公示的情况下,很难注意或者根本想不到有公示栏,所以说宣传是否到位,对公示效果有一定的影响,就目前而言我们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卫生信息公示制度的宣传力度。
5 建议
为营造全社会关注公共场所卫生的社会氛围,让更多的百姓了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细则》的内容,使卫生监督信息公示能够有效、有力的服务于民,可以开展多种多样的宣传活动,如通过电视、网络、广播、课堂、咨询电话、小区宣传栏的形式向群众展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参与的积极性,营造浓厚的卫生法律氛围,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在部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取得一定效果后,可扩大公示范围,并且及时更换监督信息,时间不能太长,因为公共场所卫生状况本身就是动态的,时间太久,不但影响经营者的经济效益,也会给卫生行政部门造成负面影响,如办事拖拉等。
为了使公示栏更醒目,能让消费者进到店里就能看见,应该对经营者强调将公式栏张贴于显而易见的位置,不要因为公示内容暴露了店内的不良卫生状况就把公示栏藏在角落里。
公示项目应明确具体,讲求实效,注重实用,尽量全面;内容真实准确,语言应通俗易懂,文字要简明扼要,措词要准确得体,避免误解和漏洞。
参考文献
[1]唐移.试论信息通报用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2,18(6):487-488.
[2]卫生部.关于2003年国家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的通报.卫法监发[2004]72号.
[3]芦洪明.公示牌制度在餐饮业卫生监督管理中的应用.中国卫生监督,1999,6(2):94-95.
8.企业年报公示信息修改申请材料 篇八
委托人:Xxxxx(唐山)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xx,身份证号:
现委托李昀桓到贵单位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手续的事宜。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公司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单位给予协助,谢谢!
代理期限为2016年xx月xx日直至手续办结为止。委托权限:全权代理。委托人:
委托代理人:
Xxxxx(唐山)股份有限公司
9.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篇九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证监会公告[2009]28号)
现公布《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自2009年11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功能,提高期货市场透明度,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对期货公司信息公示做出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的信息公示是指期货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期货公司信息公示平台(http://,以下简称公示平台),将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基本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信息、公司股东信息、诚信记录等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二、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示以下信息:
(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许可证号、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和邮编、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公司网址、公司电子邮箱等。
(二)公司历史情况。包括公司成立、名称变更、改制重组和增资扩股等。
(三)公司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所在地、设立时间、许可证号、负责人、详细地址、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等。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包括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任职时间、高管资格批准文号等。
(五)公司从业人员信息。包括期货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任职时间、从业资格号等。
(六)公司股东信息。包括期货公司股东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持股比例、入股时间、办公地址、公司网址等。
(七)公司诚信记录。包括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等。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信息。
鼓励期货公司公示除以上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
三、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辟信息公示专栏,公示的信息内容不得少于在公示平台公开的信息。
四、期货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的信息公示栏中,公告公示平台和公司网址、从业人员信息以及投诉、服务电话等信息。
五、期货公司应当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六、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标准、流程、职责和责任追究等事项,信息公示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
七、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信息公示工作,并确定专门部门办理信息公示和持续更新工作,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持续关注信息公示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公示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开。
九、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信息公示负责人、其他责任人应当对公示信息签字确认,如对公示信息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注明意见和理由,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十、期货公司应当通过公示平台对拟公示信息进行在线填报。
期货公司首次公示的信息,应当于2009年12月20日前填报完毕,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后,统一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进行网上公示。
十一、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期货公司应当及时通过公示平台在线填报,更新相关内容,并立即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本规定第二条
(一)项至第(七)项内容发生变化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十二、期货公司应当在开户时将公示平台和公司网址书面告知投资者,并在客户交易系统中提示相关事宜。
十三、期货公司填报和更新应公示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不及时的,或者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期货公司信息公示附表(略)
10.土地估价信息公示的研究与实现 篇十
土地估价信息公示的研究与实现
为向社会展示土地估价机构的土地估价信息,并让土地估价师了解土地估价的执业信息,实现土地评估的公开、公正、公平.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信息处理、数据库管理等项技术,将土地估价信息,进行公开发布、在线数据上报、在线投诉、后台信息处理.从而实现社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估价机构监管的`信息化,提高土地估价行业信息资源管理和信息服务水平.
作 者:刘小刚 作者单位: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北京,100035 刊 名:国土资源科技管理 ISTIC英文刊名: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MANAGEMENT OF LAND AND RESOURCES 年,卷(期): 21(5) 分类号:F301 TP3 关键词:土地估价 执业信息 公示11.食品信息公示牌 篇十一
单位:(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接受举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四、监督检查措施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工商局受省局委托,每年对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系统
1、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2、经检查发现企业未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实施检查的工商部门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应当在责令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3、经检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4、检查中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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