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合同协议

2024-07-18

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合同协议(共13篇)(共13篇)

1.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合同协议 篇一

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甲方: 四川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可利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合同编号:年月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中国成都—吉布提DJIBOUTI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全程运输代理人,办理经成都口岸的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商检、BV商检、CNCA证书、装箱、提单签发、陆运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作业的货运代理业务。

2、乙方应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国家外经贸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向甲方提供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为保证乙方的服务质量,增加双方合作的诚意,甲乙双方接受《SIFFA代理业务标准交易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订舱时,甲方应及时送交或传真给乙方正确、齐备的托运单据。托运单应明确表明甲方订舱单位名称、电话、传真、联系人并加盖公章。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目的港、货物品名、收货人的名址电话及特别注意事项。甲方在其委托乙方办理的出口的代运货物中,不得夹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

4、甲方委托乙方为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进行货运代理工作。

(1).乙方需在甲方指定的船运公司及航线订舱。本次货运甲方指定的船运公司为: 埃塞俄比亚航运公司;航线为:上海至吉布提DJIBOUTI。

(2).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唛头样式刷唛,按照甲方提供的装柜方式,准确无误地将甲方分批交付的货物装入指定大小的集装箱。

(3).甲方交货后需及时提供给乙方内容完整、正确、清晰、合法、齐全的出口单证。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备齐这些单证并审核单证的正确性、完备性。

(4).乙方承诺货物离开上海当日起计算5日内将签发的提单交给甲方,以便甲方及时与客户办理货款结算。

(5).乙方承诺除不可抗力、船公司原因延迟外,保证甲方货物在签发提单后60日(含60日)内到达货物目的地。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按时将货物运抵甲方所指定的目的地,甲方有权对乙方提出索赔。每延误一周,乙方将赔偿甲方本合同总额的2%,不足一周按-1-

一周计算,但总赔偿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5%。

“不可抗力”指起因于或归因于某些超出了协议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行为、事件、不作为或意外,而导致协议一方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行为,暴动,骚乱,火灾,水灾,暴风雨等,但协议乙方的员工罢工除外(以中国海商法的不可抗力条款解释为准)。

(6).乙方必须保管好甲方提供的单证,甲方每次交给乙方的单证时,乙方应做好签收记录。若因乙方单方面原因所造成单证丢失而引起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7).乙方对甲方有关货运代理方面咨询提供必要的帮助。

(8).乙方收到海关退回的核销单、报关单、退税单后必须及时退给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手续。通常情况下,乙方应在报关后1个月左右之内将核销单、报关单退给甲方。

(9).如乙方单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疏港、滞箱、污箱、坏箱,由此产生的费用将全部由乙方承担。

(10).甲方以传真件或E-MAIL形式委托乙方办理货物出运的订舱、更改、及有关事项的承诺等事宜,乙方可将传真件复印件和电子邮件归档备查。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该传真件或复印件等同上述文件的正本,具有相应法律效力。

(11).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与运价条款,以及甲乙双方签署的有关协议或协议附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12).关于正本提单、退税单、核销单及其它重要单证,如甲方亲自派人来取存在困难,另一方将把以上单证通过快递或邮寄给对方,对方在收到后,应在随付的签收回单上签字回传。

(13).甲方授权乙方代理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事宜。

(14).甲方委托乙方全权负责货物的木箱外包装,乙方需保证所用木箱结实可靠,货物到达国外港口时乙方需保证木箱外包装完好无损。

(15).乙方在国内装箱时,需考虑货物卸货的方便性,以便于甲方收货人员卸货。

5、费用和支付条款:

(1).运费构成:

A.汽运:成都——上海: ¥24000.00(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

进仓费:¥1500.00(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B.海运:

上海——吉布提DJIBOUTI

运输方式:CFS——CY

报关地:上海

集装箱个数:3个20`GP

价格构成:

运费¥44880.00(人民币肆万肆仟捌佰捌拾元整)

商检代办费¥600.00(人民币陆佰元整)

成都商检费¥771.00(人民币柒佰柒拾元整)

上海商检申办费¥1648.00(壹仟陆佰肆拾捌元整)

上海装船前检验查验费¥2100.00(贰仟壹佰元整)

商检换证费¥300.00(人民币叁佰元整)

商检出证费¥200.00(贰佰元整)

港杂费¥5235.00(人民币伍仟贰佰叁拾伍元整)

包装费¥30025.00(叁万零贰拾伍元整)(包装箱每一面都要算)

保险费¥748.00(柒佰肆拾捌元整)

合同预计总运费:¥112007.00(壹拾壹万贰仟零柒元整)

预计合同总费用为该合同总运费为运输包干费,含货物出口前至到达目的地前的仓储费、装箱费、陆运费、海运费、海运附加费、拖车费、转运装卸费、正常的海运操作费、报关费。

如果应甲方要求增加的人工操作的相应费用,需要由甲方书面的委托文件或费用确认,乙方根据委托事宜(如上海相应官方机构的检验检疫、换装箱、再包装等)收取相应费用,不得恣意加收和更改收费项目。

(2).付款条件:

甲方在收到提单正本和合同总额的国际货代专用发票后一个月内支付全部运费。待全部款项到乙方指定账号后,乙方应及时退还给甲方的所有单据(如:核销单、报关单、退税单等)。甲乙双方商定,货款结算币种为人民币。

6、乙方在代理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对于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根据《中国海商法》上的规定承担义务和责任,进行赔偿。

7、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其他约定事项: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根据国际惯例及相应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进行约束,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将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9、本协议一式四份,其中甲方三份乙方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四川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可利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

代表人:代表人:简兆萱

签字:签字:

开户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开户行:中行高新支行 账号:***001 电话:028-86180050 传真:028-85265236日期:年 月 日

2.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合同协议 篇二

1 介词

由于合同中的装船、支付等条款必须有明确的时间限定, 对时间要求非常严格。一但译文中关于时间的规定与原文不符, 必然会导致纠纷。尽可能避免歧义和纠纷的产生, 需要特别注意一些表示时间的介词的含义和用法。

1.1 in和after

介词in和after可以表达在一段时间之后, 英译汉时“多长一段时间之后”, 通常用介词in表示“多长一段时间之后”的确定一个时间, 而用after表示“多长一段时间之后”的不确定的时间。

例:The Buyer may 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destination, lodge a claim for short weight.译文:买方可于货物抵达目的港后15天内, 对短重提出索赔。After的使用表明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索赔的时间不确定。

1.2 on/upon和after

On/upon意味“一……就……”、“……到后, 就……”, 而after则表示“在……之后”的不确定时间。

例:The balance shall be settled upon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译为:“余额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即行支付”, 而不应译为:“余额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支付”[6]。因为upon强调动作的连续性, 有立即行动之意。

1.3 成对介词

为了保证合同英语严谨和准确, 有时用and或or连结两个介词, 构成成对的介词使用, 目的是避免诉讼时双方律师利用词义差别产生纠缠。

1.3.1 on or before

On指具体的某个日期, 而before则指在标明的日期之前, 避免导致合同一方的曲解, 翻译时应特别注意。

例:Shipment:To be shipped on or before Feb.28, 1998.译为:装船:1998年2月28日前 (含28日) 装船。

1.3.2 by and between

By and between强调合同或协议书是由……签订和……之间签订的, 是由双方订立的, 并在双方之间执行, 表现出合同英语的严谨性和准确性。

例:This agreement, made and entered into this fifth day of March, 2001, by and between…Co., at Beijing (hereinafter called Party A) and…Co, .at Tokyo (hereinafter called Party B) .译为:本协议书于2001年3月15日由……公司, 地址:北京 (以下简称甲方) 与……公司, 地址:东京 (以下简称乙方) 拟定并签订。

2 数词

2.1 数量词

国际商务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是当事人之间交接货物的依据。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 (The quantity of goods the seller delivers to the buyer shall be in conformity with that of the contract goods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 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 (to raise a claim for) , 甚至拒收货物 (to reject goods) 。因此, 在起草合同的数量条款时, 必须对数量相关的内容做出完备、明确、科学、灵活的规定, 否则很难保证合同正常、顺利地履行。如:billion在美国和法国为十亿, 而在英国和德国为万亿。在签订合同时, 一定要注意签约的具体国家, 避免造成歧义和纠纷。

2.2 金额

合同中所涉及到的关于价格, 金钱总额是买卖双方最关心的, 为了保证不会使合同双方产生纠纷或给其中一方带来隐患, 在翻译合同中的金额时, 要同时表明大、小写。即使原文合同中没有大写, 英译汉时也必须加上大写。在大写文字前加“say”, 意为“大写”;在最后加“only”, 意为“整”。

例:Total value:US$5, 200, 000.00 (Say:Five Million Two Hundred Thousand US Dollars only) 译法:总价:5, 200, 000.00美元 (大写:伍佰贰拾万美圆整) 。

2.3 日期

用day而不用month.Day means a period of 24 hours.而Month means one of the twelve named periods of time that a year is divided into.由此定义可以看出, 一天就是24个小时, 不存在其它的解释;而一个月是把一年分成12个时间段, 并非等分, 有的月份正好30天, 但有28天和31天。避免在时间上造成误会, 在合同中用day而不用month表明日期.

例:The Buyer may 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destination, lodge a claim for short weight.译文:买方可于货物抵达目的港后15天内, 对短重提出索赔。用15 days而不用half a month, 因为half a month可以表示14天、15天或15天半的时间, 产生争议, 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 货币符号

英译金额时必须区分和正确使用各种不同的货币符号, 货币符号一定要使用国际标准化符号。如美元应写成USD, 不能只写$, 因为还有HKD (港元) 、CD (加元) 、AD (澳元) 等;人民币应写为CNY或RMB¥, 不能只写¥;英镑应写为GBP或£stg, 不能只写£, 因为还有L£ (黎巴嫩镑) 、£Ir (爱尔兰镑) 等。当金额用数字书写时, 金额数字必须仅靠货币符号, 避免合同中的一方任意改动数字, 导致对方的损失。

例:We received, on Dec.9, 2009, with thanks, your Check NO.006855 for USD 600, in payment of our commission.译法:我方于2009年12月9日收到你方第006855号支票一张, 金额计600美元, 用以支付我方佣金, 谢谢。

4 专业术语

专业术语主要是指在某一学科或特定领域中使用的专门用语。这些专业术语具有国际通用性, 意义精确、无歧义, 不带有个人感情色彩, 具有鲜明的文体特色。在商贸合同中大量使用各专业的术语。翻译合同英语注意这些术语的准确性, 如果按普通含义翻译会导致对合同内容无法理解, 严重影响贸易的正常进行。因此, 在翻译合同英语时必须注意某些词的专业术语含义。如:Six (6) days grace shall be allowed for shipment earlier or later than the time agreed upon by the Parties.该句中的“grace”意思是“宽限期”而不是普通意义上的“优雅”。该句译为:双方同意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的基础上, 允许有前后六天的装运宽限期。常见的英语单词的普通意义与专业意义的对比表如下:

5 缩略语

为了保证合同的固定规范、简约明了、减少误差、节省时间、提高效率, 缩略词在英语合同中出现的频率很高, 而且以首字母缩略词和截短词为主。国际经贸合同中的价格、支付及保险方式大多以首字母缩略词出现, 如FCA (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加运费) , C/O (Care of转交) ,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 , A/P (Authority to Purchase委托购买证) 。合同英语中常出现法令和部门的专用缩略词及首字母词。如W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 , EEC (European Economy Community欧共体) , GATT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关贸总协定) 。但表示长度、面积、体积、容积、重量等的单位名称, 在商务合同中一般不用缩写, 只有在列表中与数字直接放在一起时才使用缩写, 且缩写无单复数之分:ft=foot, feet;yd=yard, yards;oz=ounce, ounces.

总之, 作为法律文书,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英语无论是起草还是翻译时都有严格的要求。因此, 必须注意特定词语如介词、数词、专业术语、缩略语的正确使用, 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歧义。充分体现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严肃性, 确保合同顺利得到履行。

摘要: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最重要的国际商务合同, 是涉外贸易活动中的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确保合同表达的准确、严谨和规范, 避免造成买卖双方产生歧义和纠纷, 有必要探讨和研究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英语中词语的正确运用与翻译。

关键词: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词语,运用,翻译

参考文献

[1]胡庚申, 王春晖, 申云桢.国际商务合同起草与翻译[M].外文出版社, 2001 (3) :23.

3.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合同协议 篇三

摘要: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标准下的合同根本违约成立与否不仅要视违约造成的损害程度而定,还要视损害是否可预知。各缔约国在实践中,对合同是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均有很多案例汇编和裁判文书值得研究。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本违约

一、《公约》中构成根本违约的条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文简称“公约”)第25条明确规定了“根本违约”的概念:“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质性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从该条款的内部结构上解读,根本违约成立与否实际包含两大条件:条件一,根本违约成立与否要视违约造成的损害程度;条件二,根本违约成立与否还要视损害是否可预知。两大条件缺一不可。

(一)根本违约成立与否要视违约造成的损害程度

所谓“条件一,根本违约成立与否要视违约造成的损害程度”,是对公约第25条的部分文字的逻辑概括。换句话来说,条件一的含义是“该损害实际上剥夺了受害方根据合同所应得到的利益”。而为了理解以上内容,就涉及对其中两个关键词“实质损害”和“合同期待利益”的深入探讨和一定程度上的概念厘清。

1.实质损害

公约自身并未包含对该术语“损害”(detriment)下任何定义。也未给予任何衡量根本违约等级的任何例子。遇到这样一个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的“新词”,评论者对它的解释观点各异。然而,结合公约第74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付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中的“损害赔偿额”(damage)来看,英文选词显然有不同的意指。第74条中的“损害赔偿额”(damage)在該条款中含有这样的含义:即使违约不是根本违约,当事人也有权声称“损害赔偿额”(damage)。由此可见,虽然中文涉及都是“损害”的意思,英文用词背后的暗含的法律后果却大有不同。即在公约中,“损害赔偿额”(damage)对应的是“违约”(breach of contract);“损害”(detriment)对应的是“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由于第25条缺少对“损害”(detriment)的解释,为了进行合理揣测,需要从第74条的有关“损害赔偿额”(damage)的规定——“利润在内的损失”入手。似乎“损害”(detriment)的概念比“损害赔偿额”(damage)的概念要宽泛,受害方承受的经济损失并不是确立根本违约发生与否的唯一决定因素。

另外,很重要的一个修饰词是“实质性或实际上(substantially)”。它的字面意思是,“使得损害的程度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许多学者认为此种定义方法是同意反复,没有意义。然而此种同意反复的立法语言,虽然是不可避免的,但也是没有现实可操纵性的。通常来说,在缺少精确定义的情况下,术语似乎必须应根据合同的立法史和合同目的来解释。从第25条的立法沿革可以清楚的看出,不同于草案,它并没有涉及到损害的程度,而是强调了合同利益和真正为合同许诺而承担的个案义务的重要性。

因此重点就清楚地落到了受损害方的合同期待利益上了。受损害方的合同期待利益成了决定是否是根本违约的中心标准。

2.合同期待利益

公约第25条“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合同期待利益”。有学者甚至认为公约第25条对“合法期待利益”的鉴定是判断损害实质与否的唯一的标准。关于期待利益,有两点要明确:一方面期待利益的标准并非受损害方的内心感受而是与来源于合同条款中期待相关;另一方面,期待利益不仅表现为明确的合同条款,还有习惯做法、惯例或者规制合同的附加刑条款。

众所周知是合同决定着当事人的义务,也是合同决定着这些义务的重要性。因此,(合同期待利益)与受害方各人的、主观的利益无关,但是这种期待的评估必须可以通过观察合同本身达到。简而言之,一般认为这种受害方的期待利益必须是从合同中可辨别的。其他诸如协商、贸易惯例、其他的相关合同定义的事实和合同中未提及的东西是否可以构成受害方声称的期待利益,仍有争议。笔者认为,除了合同中明确写明的期待利益,其他的“协商、贸易惯例、其他的相关合同定义的事实和合同中未提及的东西”是否是受害方的合理期待,应该在具体的个案中留给法官做出裁量。因为“根据合同规定”的含义不仅涉及合同的字面语言,还包括围绕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各种情况。但这种对合同期待利益的宽泛认定,并不意味着受害方可以对声称期待利益受损的权利进行滥用。第25条为了限制受害方的权利滥用,给了违约方一定的豁免权,即判断根本违约与否的条件二——“可预见性”的制度设置。

(二)根本违约成立与否还要视损害是否可预知

判断根本违约与否的条件二:根本违约成立与否还要视损害是否可预知。条件二是对违约方有利的一个条件性因素。违约是否是实质性的不仅取决于其后果,还取决于另一方对此种后果的“可预见性”(foreseeability)。该条件实质包含主客观两个标准。主观标准要求违约方证明自身没有预见到违约的严重性。客观标准指一个与其有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在相同境况中也没有理由预见到这种后果。也就是说,只有违约方和第三人的同时都没有预见到才可以说是真正的法律上的没有预见到。总有反对者害怕增加的这个过滤器只会鼓励违约方声称“不知道”,以至于捆住了受害方的手脚。事实上,正如许多学者认为的,这种可预见性的评估仅仅是服务于对违约方的一种豁免,而不能作为对违约是否是根本的做出定义。可预见性只是一种去阻止合同的解除的条件性因素。实质性损害和合同期待利益仍然是判断根本违约的核心因素。

二、缔约国实践中《公约》根本违约制度的适用情况

各缔约国在实践中,运用公约第25条的案件资料十分丰富,多数国家的案例汇编和裁判文书中都在争议的焦点即“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着墨颇多,分析细致且符合逻辑。当合同的目的被严格设计时,对于与合同当事人来说,由于违反合同,履行合同时的利益无法继续存在,(违约方是有能力知道的。)违约就是根本违约。这些条件是能看到的,因为卖方通过在鞋子贸易展销会上的展示,与对方就商标设计沟通过,这些鞋子也可以从卖方那里订购。卖方没有证明自己用一种清晰地可辨认的方式已经标记了这些展览品使之成为展览会的一部分,同时这一展览会并不包括真正的交易,并且样品是不用做出售的。因此,法庭不需要解决这一限制如何能影响结果这一问题。买方对卖方在任何情况下依据合同条款的信心,因为带有M标记的鞋子的展览,没有任何资格(有关缺少出售的能力)而严重地削弱。更具体的说,卖方对的移除展览品的拒绝造成了如此严重的怀疑,至于她遵守协议以避免未经同意交付这些鞋子给第三方的意愿,买方不能期待她更多的去遵守合同。“关于没有带M标记的鞋子的”买方权利的不同观点,不能证明她展出的鞋子带有M标记。所有这些都可以被卖方轻易预见到。”该法庭就是围绕“可预见性”这一根本违约的核心条件之一做出的定性分析。(作者单位:西京学院经济贸易系)

参考文献:

[1](德)施莱希特里姆著;李慧妮编译.《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荷)马丁·W.海塞林克著;魏磊杰译注.新的欧洲法律文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4.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格式 篇四

法定地址 : 邮编:

乙 方:

法定地址 : 邮编: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订舱、报关、报检、装箱、转运、快递、代垫代付运费等相关运输事宜。

2、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事宜,甲方应及时送交给乙方正确、齐备的托运单据。托运单应明确标明甲方订舱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并加盖公章。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费条款及特别要求。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检时,应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

4、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包括代为联系仓储、装卸、转运、短驳、装拆箱等事宜。

5、为了维护甲方利益,乙方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及其他代理代办费用。上述款项及运输代理费可采用包干费或者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如遇有关费率调整,可相应调整包干费。

6、甲方在其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出口代运货物中,不得夹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

7、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即前往船公司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如期配载,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8、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装船前乙方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及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

9、除甲方能证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税单、核销单等单据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应及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尽快收回。

10、甲方要求货物紧急出运时,应事先在托运单“特别要求声明”中注明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最后确认航期,否则乙方不承担延误运输责任。

11、甲方同意货物出运或进口到厂后,以一票一结的方式将乙方代垫代付的(每车皮21200)由淄博火车站至绥芬河(DAP GRODEKOVO)的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其他代理代办费用及运输代理费以支票或电汇的方式付给乙方。

12、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13、甲方未及时付费造成承运人依法留臵货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14、如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要迅速办理各项委托事宜,在代理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对于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额外发生的费用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

16、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青岛海事法院审理。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长年有效。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日提出终止合同,但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18、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一式两份。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看过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的人还看了:

1.出口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范文3篇

2.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范本3篇

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范本3篇

4.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协议范本

5.委托运输合同范本3篇

6.标准海运出口运输代理合同范本

7.货物委托运输合同

8.货物运输委托合同模板

5.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定稿) 篇五

合同编号:XL-DH20171123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协议,签署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委托范围

1、甲方委托乙方为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2、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代为办理进出口货物舱位/箱位洽订、代理报关、通关相关事宜、装箱、拆拼箱、运输、现场货运组织、单证制定、提单签发、代付运费及港务、港建、港杂费,代办与货物相关的其他业务,具体的委托事项在委托书上说明。

二、进出口货物名称,见委托书。

三、进出口货物包装、数量、规格,见委托书。

四、接货地点:

重庆港、甲方工厂或甲方指定接货点。

五、甲乙双方的职责、权利、义务:

1、甲方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内容详实、完整而准确无误的海运委托书,注明有关运输要求,包括该票货的经办人姓名、电话、提箱要求等,并在托运单上办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

(2)甲方提供的每份海运委托书须填明该票的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及其联系电话、传真等资料,目的港(内陆点须注明中转港)、品名和数量等,重量不得超过有关规定。甲方应负责规范货物包装和标识,使其完全符号国际运输相关要求。危险品须事先书面说明,经乙方同意后才能接受订舱。

(3)甲方应将海运委托书在受载船舶截单前五个工作日交给乙方,乙方保证根据受载船舶安全性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舱位,发放进舱号和提单号,确认甲方的订舱。

(4)如须加载,甲方应尽早与乙方取得联系,乙方将根据受载船舶的实际订舱情况和受载能力尽力办理。

(5)如出运货物有特殊要求,甲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需征得乙方同意。(6)甲方如需对委托内容进行更改,应在货物装入集装箱前或入库的当天书面通知乙方,书面更正单最迟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交给乙方,凡由于甲方更正通知不到或不及时则仍以原委托明细内容为准,如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单证错误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7)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准确的报关委托书、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外销合同、发

票、装箱单、出口许可证、进料加工手册、商检单证、报检委托书等全部报关资料,并应在开航前三天送达乙方,并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以便乙方顺利通关和及时安排接货和装船、发运。

(8)由甲方负责装箱的,甲方在提取空箱或在装箱前应严格检查箱体的完好程度,无损坏纪录的设备交接单视为箱体完好适货。甲方在装箱时应当做到合理积载、堆码整齐、牢固,集装箱受载不得超重,甲方对货物装箱和计数负责。

(9)甲方如需委托乙方代办商检或动植物检验,甲方应根据商检、卫生、动植物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10)甲方每天24小时都可以通知乙方将集装箱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装货,并运到码头。但每个航班开航前四十八小时甲方应将所发运货物送至乙方指定的仓库或场站,同时做好必要的手续备查,如甲方单证及货物未能按时间规定交给乙方,乙方可将甲方货物顺延至下一航班发运。

(11)乙方签发正式提单前,事先将提单确认件传真给甲方,甲方应及时确认并回传给乙方。无论甲方是否确认,如正式提单已经甲方签收,即认为甲方已确认提单内容,签发提单后由于提单内容有不符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12)甲方应该在每月中旬将其下月的发运计划通报给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安排和调运集装箱。

2、乙方责任

(1)乙方应代甲方储备足够的集装箱,以便于及时按甲方要求时间进行装箱发运出口。(2)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委托资料后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受订舱的答复,否则视为接受该票货物托运,甲乙双方代理委托关系成立。乙方应按时预定舱位/箱位,及时反馈配舱、装箱情况,并根据甲方委托及时办理报关手续。

(3)根据甲方的委托要求到门提货的,乙方应及时安排集卡车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通知内容包括:运编号、集卡发车时间、车辆及集装箱号码,预计抵达装箱点时间等,如由于乙方不能按时将集装箱送到装箱点,需提前2小时通知甲方,否则,所造成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装货后由乙方负责将货物安全送达指定港口。

(4)根据甲方的委托要求港装箱,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货物的入库时间、地点和入库编号,并及时安排收货,做好出口货物进仓、保管、海关检查、装箱、拖运和现场货运组织工作,及时将货物的装箱情况通知甲方,及时反馈实收、实装及货物残损情况,并作好现场记录,主动维护甲方利益,便于甲方采取相应措施。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通知的商品、数量、唛头装运,不得产生混装、短装和野蛮装卸等,以保证甲方货物的运输质量。如因乙方违章操作或监控失误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装船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所装船、目的港代理、地址以及联系电话等,如船名有更改,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通知不及时,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6)通常情况下,乙方应在甲方货物发运出口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甲方报关单和放行条退回甲方,若因海关原因造成有关单证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有义务及时协

助甲方向海关追索有关报关单据。

(7)乙方应在甲方货物发运前二十四小时内将提单样本传真给甲方,以便甲方尽快确认提单,在甲方已确认提单且货物发运后二十四小时内,乙方应该将正本提单出具给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提单、运输单据转交其他人,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8)甲方货物从始发港开航后二十四小时以内,乙方应立即向海船公司订舱,确认二程船舱位,并在两个工作日以内通知甲方预配二程船名、航次,预离上海港时间,预抵目的港时间,目的港代理等信息资料。

(9)若二程海船发生变化,乙方应该在接到海船公司的通知后两个工作日以内及时向甲方出具船名更改通知(实配)。因船期原因导致海运费率变化的,乙方应同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至少应在二程船开航前一天与乙方重新确认海运费。

六、运价

1,在合同期间内,乙方按甲方确认的从甲方工厂或重庆港口到国外目的港全程运价向甲方收取并代为支付(具体以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或以订舱单为准)。

2,如因甲方自身及海关等政府原因产生的港口附加作业费及杂费,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代垫支付。

3,乙方为甲方代垫的报关报检等其他杂费,除特别约定外,一律由甲方承担。

七、保险条款

1,船舶保险由乙方负责。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按以下 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九、合同的履行

1、合同当事人应各自指定专人负责运价申请,协议管理,并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

2、合同当事人均不得将本合同书下的利益转让给与本协议无关的其他方。

3、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的过程中,因不可抗拒力原因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4、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违约表示弃权,应以签署书面声明方为有效。

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确需变更时,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在十五天内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变更或终止生效日期前发生的义务和权利不因此受影响。

2、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十一、违约责任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但因地震、台风、洪水、暴雨、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本合同约定的免除承担责任的原因造成的,免除承担责任。

十二、其他事项

1、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出现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未果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所在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2017年 11 月 23日

6.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合同协议 篇六

签订日期:

甲方:XXXXX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任及法律关系:

1、委任: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委任乙方作为其代理,代表甲方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承揽货载、租船定舱、中转交接和报关报验等业务。乙方愿意接受并承担此项委托。

2、法律关系:本协议给予乙方的权利和权力只限于给予一般代理的权利和权力,本协议不产生其他任何关系,或给予乙方以代表甲方或使甲方受其他任何协议约束的任何权利。双方明确和理解并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不论部分或全部,甲方均不承担责任。

3、指示: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随时发来的指示。由于乙方超越或违背甲方指示而造成的任何索赔、债务和责任,乙方应设法保护甲方利益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二、甲方的责任:

1、提供SHIPING ORDER给乙方;

2、及时支付运输费用,并及时传真或以其他方式告知乙方水单的内容;

3、最迟在ETD当天提供装船资料,并及时核对提单;

4、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报关资料。

三、乙方的责任:

1、收到S/O后及时向船公司预定舱位并通知甲方及收货人船名和受载期;并书面通知甲方提单号码(B/L No.)、VSL/VOY、ETD。

2、若甲方指定拖车,乙方排载后将拖车吊柜用排载单送到指定地点,取得签收并通知拖车公司已送达。

3、若甲方指定报关行,乙方将报关用排载单送到指定地点,取得签收。

4、代理办理边检。

5、装船监装并应做好现场记录。

6、最迟在ETD当天传真提单副本给甲方确认。

7、在ETD后一天,向船公司确认装船记录。

8、ETD后7天内提供准确2程船资料给甲方。

9、每个月30日之前,提供下个月的运费报价。

四、佣金和相关费用:

1、佣金(代理费)及支付方式:为了结算方便,佣金每月支付一次。

2、运费的支付:

五、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期满自动失效。如双方同意延续本协议,任何一方应在期满前天书面通知对方以便相互确认。

六、协议的终止:

1、终止:协议双方应认真负责地执行各项条款。

在下列条件下,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立即终止本协议或取消其中某一部分:

(1)如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项义务,而此项违约在接到另一方书面要求纠正的通知后天内又未能加以纠正的;

(2)如一方自动或被迫申请宣告破产,自动或被迫申请改组、清理、解散,或对该方指定了产业管理人,或乙方丧失货代企业资格的;

(3)如发生本协议第七条不可抗力事由,一方在超过天期限后仍无法履行其义务的。

2、终止的法律后果:本协议的终止并不解除双方按照本协议规定业已产生但未了结的任何债务。凡在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应受终止本协议的影响。

七、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事由,以致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任何迟延或无法履行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时,另一方不得提出索赔要求。此类事由包括:水灾、火灾、台风、海啸、雷击、疫病、战争、封锁、禁运、扣押、电力控制、禁止进口或出口、或其他非人力所能控制的类似原因、或甲乙双方同意的其他特殊原因。

有关一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当地有关机构的证明文件,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

八、仲裁:

凡有关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再以诉讼或其他方式向法院或其他机构申请变更。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仲裁裁决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未尽事宜须加以补充或修改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双方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后方能生效。

甲方:乙方:

XXXXX有限公司

7.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合同协议 篇七

卖方甲公司与买方乙公司订立买卖大米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调整。卖方按CIP条件向买方提供1 000袋大米, 新麻袋包装。卖方按规定的时间交付了货物。到货后买方检验发现, 货物是600袋三级大米和400袋一级大米, 其中400袋一级大米中已有150袋在运输途中受海水浸湿发生霉变。卖方违反合同的约定, 将1 000袋一级大米换成600袋三级大米和400袋一级大米, 给买方造成了损失。也就是说, 卖方违反合同的结果, 使买方蒙受损害, 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此时卖方构成根本违约。 (1) 对于600袋三级大米,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600袋一级大米以替代之, 学界并无异议。但是, 150袋一级大米意外灭失的风险是否发生转移?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又如何具体划分?学术界仍存在不同见解。

风险 (The chance of injury, damage, or lose) , 指货物在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发生的火灾、盗窃、腐烂变质等意外损毁或灭失。风险转移即指对风险损失的承担转移[1]。风险转移制度核心内容是风险转移的界限如何划分[2], 学界通说至少有以下两项主要原则: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即当事人有权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二是交付主义原则, 即风险随货物的交付而转移。交付可以是实际意义上的交付, 即有具体的货物交付行为发生;也可以是虚拟或象征性的交付, 即法律意义上的控制权的交付[3]。《公约》在第三部分第四章用5个条文对风险转移从不同方面做出了规定。其中, 对第70条卖方根本违约下风险移转问题, 我国学者在理论上仍有分歧, 并且在实务上经常发生这样的案例, 故应当对其进行深入探讨。笔者通过阅读相关著作文献, 比较我国学者的不同观点, 力图探析《公约》第70条的实质内涵和更为贴近《公约》的宗旨, 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 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二、观点的界定:对于《公约》第70条的不同理解

《公约》第70条: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 第67条、第68条和第69条的规定, 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本条适用于卖方履行合同有严重缺陷构成根本违约, 并且所交付的货物遭遇到风险损失。对该情形下风险是否发生转移的问题, 我国学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风险不转移说”。该观点认为, 即使卖方构成根本违约, 风险仍不发生转移, 风险责任依旧由卖方承担, 但并不影响买方行使救济权[4]。第二种观点是“风险转移说”。该观点认为, 依据《公约》规定, 风险随卖方交付货物而发生转移, 即便卖方根本违约, 买方也应承担风险损失, 并只能在承担风险的前提下采取《公约》所允许的救济措施[5]。第三种观点“区别说”则认为, 风险移转与否因买方采取的救济措施不同而存有差异。在该观点内部, 学者对买方采取的救济措施不同是否导致风险回转又有不同见解。第一种理解 (简称为子观点A, 下同) 认为买方只有宣告合同无效, 才使风险回转于卖方。倘若买方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则应自承风险[6]。第二种理解 (简称子观点B, 下同) 认为, 买方如果宣告合同无效, 风险并不发生回转;只有买方要求交付替代货物时, 则风险才由卖方负担[7]。宣告合同无效的后果是恢复原状, 如果标的物已毁损、灭失, 买受人就不可能返还财产, 因而由买受人承担风险。

综上所述, 学者们的观点对风险责任如何归属分歧较大。“风险不转移说”与“风险转移说”的意见完全相反。前者认为, 在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形下, 风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而后者认为, 根本违约并不影响风险的正常转移, 买方只有在承担风险的前提下采取救济措施。“区别说”认为, 卖方根本违约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但买方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会产生风险承担的结果不同:子观点A认为, 仅因宣告合同无效致使风险回转于卖方;而子观点B认为, 仅交付替代货物这一主张可导致风险回转。由此可见, 各家观点对《公约》第70条都有不同的释义, 而对于卖方根本违约下的风险是否转移以及如何转移的问题则是本文所尝试研究的。

三、观点的明晰

依据《公约》第70条, 买方有权在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形下主张合同无效、交付替代货物等救济措施。结合本文引文部分所提案例, 就货物风险责任的归属, 分别引据各家观点对本案进行处理:

依第一种观点“风险不转移说”, 无论买方采取何种补救措施, 150袋大米的风险灭失都应由卖方承担, 其本质上体现了“过失划分原则”。我国学者认为, “过失划分原则”是风险分担的原则之一[8], 是按照双方是否有过失即违约而决定风险是否转移[3]69。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没有违约行为, 若一方违约则由其承担风险。在本案中, 由于卖方根本违约, 故而导致了风险并不发生转移。笔者认为, 该观点将是否违约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不够严谨。违约与风险虽都致使合同无法完满履行, 但两者存有本质差别。风险是一种意外损害, 具有偶然性、外部性的特点;而违约系对合同之债的违反, 更侧重对人为内部因素的考量。笔者认为, 卖方违约与否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而风险的转移也并不使买方丧失了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风险转移只以交付货物为要件, 而不以所交货物是否与合同相一致为要件[9]。风险的发生亦非由违约行为直接引起, 而是基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 违约的一方尽管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有时并不承担风险[7]291。故而风险损失与卖方履行合同互不联系、彼此独立。除此之外:该条款还提供了买方可以不履行交付货款义务的一个例外, 买方的终止付款行为针对的是卖方的违约或者侵权行为, 并非将已经承担的风险责任回转给卖方或直接导致风险的不转移。因此, 该条款但书涉及的并非风险本身造成的损失, 故不能得出“违约是风险不转移的前提”的结论。另一方

公约第条第款面, 卖方违约并不影响买方对有风险损失的货物之受领。实践中, 买方对于因风险造成的小部分货物的损失或者是质量不符合同要求的货物大多是可以接受的。买方承担货物的风险并不因此影响他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就本案而言, 风险已在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 而并非如第一种观点所言风险不转移由卖方承担。 (1)

依第二种观点“风险转移说”, 买方无论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都不能对风险损失的150袋大米提出请求, 买方实际上承担了风险损失, 赔偿损失范围限于剩余的600袋三级大米。该观点认为, 买方宣告合同无效须以承担风险为前提, 笔者认为似有不妥, 此说法与合同无效的原则相悖。合同之无效是自始的、当然的无效, 其意义在于使双方恢复到缔结合同前的状态, 即民法所言的恢复原状。在卖方根本违约的前提下, 买方宣告合同无效, 合同无需继续履行, 买方有权收回全部价金并寻求赔偿。买方所支付的货款卖方自是应当归还, 但是因风险而损失货物的买方如何恢复原状呢?买方并不需要将之恢复原状。《公约》第70条允许在卖方根本违约时返还全部货物, 包括因风险造成损失的货物, 系构成《公约》第82条的例外。由此看来, 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实际上是将货物及其风险一并回转给了卖方———在买方无过失的情况下, 未灭失的货物全部返还, 已灭失的部分将风险责任回转。 (2) 就本案而言买方宣告合同无效, 遭遇风险损失的150袋大米的货款买方是可以向卖方要回的, 可见最终由卖方承担了风险。

依第三种观点“区别说”, 风险是否回转取决于买方采取何种救济措施。若依子观点A, 如果买方宣告合同无效, 赔偿范围可及于全部的1 000袋大米, 此时风险回转卖方;如果买方要求交付替代货物则只能对未受损失的600袋三级大米提出主张, 此时150袋大米的风险灭失由买方自行承担。若依子观点B, 如果买方宣告合同无效, 货物的风险损失无法“恢复原状”, 故仅返还850袋大米, 也只能收到卖方退回的相应的850袋大米的价金, 此时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买方主张交付替代物, 这1 000袋大米的风险则可以转由卖方承担, 卖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1 000袋一级大米。笔者认为, 子观点A和子观点B争议点有二:其一, 买方宣告合同无效, 风险是否回转给卖方?前文已有论述, 无须赘言, 笔者认为, 风险回转的理解是可取的。其二, 买方要求交付替代物, 风险是否回转给卖方?笔者认为, 此时并不回转。要求交付替代货物与宣告合同无效虽都是卖方根本违约情形下买方的补救措施, (3) 但两者有本质上的不同。宣告合同无效约同于我国《合同法》中的解除合同, 合同自始无效, 双方的关系应当恢复到缔约之前的状态;而交付替代货物应当建立在默认承认合同的继续有效的基础上, 并没有对合同本身提出质疑与否定。从法律层面上看, 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实质上是要求卖方实际履行的一种方式[10], 故合同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仍然对买卖双方有效。因此在本案中, 买方如果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则只限于未遭风险损失的600袋三级大米。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中的子观点A。由于采取了解除合同的措施, 根据《公约》第67、68、69条的规定, 已经转移到买方的风险不受阻碍地溯及既往转回给卖方。风险虽在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已由卖方转移到买方[2]309。但由于卖方根本违约, 买方若宣告合同无效, 便将风险之负担回转于卖方, 而买方若采取其他措施则应自承风险。笔者认为, 《公约》第70条是对卖方违约情形下的概括性规定, 卖方根本违约下风险转移只是该条款的一部分内容。除此之外, 举重以明轻, 卖方非根本违约下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与承担, 同时也不损害买方采取相应救济措施的权利[11]。然而, 宣告合同无效是具有严厉的、最后性的救济措施, 究其本质, 其与订立合同的本意相违背。为了防止一方滥用宣告合同无效权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 《公约》对宣告合同无效给予了严格的限制。 (1)

四、观点的深入

有严重缺陷的货物在运输中损失的, 虽然风险已经依第68条转移给了买方, 买方因卖方根本违约, 仍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将风险置于卖方;货物不符要求但未构成根本违约, 买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风险仍由买方承担, 但有权要求其弥补损失;买方收到了有严重缺陷的货物的, 如果损害并非基于买方过失, 买方仍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宣告合同无效可能因迟延而受阻, 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

由此观之,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观点概要 (outline of issues) 对于子观点A给予肯定。一方面, 卖方根本违约并非使风险不发生转移, 买方宣告合同无效使风险回转给卖方;若买方不能或不想宣告合同无效时, 货物的风险应由其自担。另一方面, 卖方在非根本违约的情形下, 买方可以要求相应的救济措施, 卖方的违约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风险依旧由买方承担。该观点推翻了“没有违约是风险转移的前提”的观点, 并直接证明了风险与违约程度没有直接联系, 风险的转移与承担取决于当事人采取的救济措施。买方收到了货物的事实并不损害其因为卖方根本违约而主张合同无效, 也并不影响风险回转给卖方。笔者认为, 《公约》第70条体现了“风险分担机制”, 风险货损案件, 不能以“交货时风险转移”这一原则一概而论, 即便货物已经因风险损毁或灭失, 买方仍可以依《公约》第70条等条款的规定而采取救济措施, 此时买方所承担的风险有可能回转卖方。

总结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国际货物贸易提供了统一的适用规则, 然而, 对《公约》个别问题的理解, 我国学者仍存在一定的争论。因此, 从法治的角度出发, 应当对这些分歧加以统一, 提出一个更为贴近《公约》宗旨的观点, 在疑难复杂的国际货物贸易案件之间架一座解决纠纷的黄金桥。正是基于这种考虑, 笔者试图对《公约》第70条所规定的卖方根本违约下的风险转移问题进行诠释。风险与违约无直接联系, 卖方根本违约不阻却风险转移。买方仍享有选择救济措施的权利, 若接受货物请求赔偿则自担风险损失;若宣告合同无效则使风险回转卖方。笔者认为, 明晰卖方根本违约下的风险转移问题的观点, 首先, 维系了《公约》意思自治、减轻损失的原则, 鼓励卖方遵守合同的约定, 保证合同价值的实现;其次, 维系了《公约》关于风险转移规定的一致性,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最后, 有利于为国际货物贸易提供公平的交易规则, 创造合理的、可预见性的交易秩序。

摘要:在国际货物贸易中, 风险是指货物在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因火灾、盗窃、渗漏等原因发生的意外损毁和灭失;而风险转移, 实际是承担风险损失的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统一私法规则, 对其中第70条关于卖方根本违约下风险转移规定的理解, 我国学者意见不一。通过阅读相关著作及文献, 结合相关案例对各观点进行分析比较, 明确风险转移的内涵, 即在卖方根本违约情形下, 买方宣告合同无效, 风险损失回转于卖方, 若采取其他救济措施则自担风险。继而从理论与实务两方面加以阐释。明晰卖方根本违约时的风险承担问题, 维系了《公约》的意思自治、交易安全的宗旨, 有利于司法实践操作, 以期促进国际货物贸易在我国的发展。

关键词:根本违约,风险转移,救济措施,风险回转

参考文献

[1]陈安主.国际经济法学 (第三版)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161.

[2]李巍.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销售合同公约评释 (第二版)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278.

[3]莫世健.国际经济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67.

[4]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 (修订版) [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97-98.

[5]田晓云.国际经济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121.

[6]侯淑波.国际货物贸易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201-202.

[7]余延满.货物所有权的移转与风险负担的比较法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390-392.

[8]王传丽.国际贸易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89.

[9]郑旭文.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J].当代法学, 2002, (7) .

[10]冯大同.国际贸易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5:47.

8.常用的货物运输合同协议范本 篇八

承运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过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数量等

托运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等内容将由甲方在每批货物发运前以货物运单或外运清单等书面形式予以详细规定。货物运单或外运清单等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条 货物起运地点到达地点

1乙方根据甲方承运货物的要求为甲方承担全国各地的整车、零担以及回程货物的公路运输。

2货物起运点:

3货物到达点:

第三条、运输价格及结算

1运输价格上海到常州 120元/方(此单价已含托运货物的保险费),不足1个方按1个方计算,另收取提货费300元(单次提货大于5个方,免提货费),装卸费是5元/方。

2随着运输市场的变化,甲乙双方可以对价格协商,经确认后,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3乙方应于当月五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业务结算清单,甲方应当于当月十日前完成核对工作。

4若结算清单核实无误,甲方应通知乙方开具运输行业统一发票;若有疑问,应由甲乙双方核实后再由乙方开具发票。

5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发票后的30天内,按结算金额以转帐方式支付乙方运费。

第四条 乙方的责任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提供安全、准时、优质的运输服务。

2乙方保证其主体和运输工具具备合法的营运资格。

3乙方负责到甲方指定地点安排装车、卸车、并按照清单清点货物。乙方承诺安全及时地把甲方委托货物交付到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和收货地点,无货损和货缺。

4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不可抗拒所造成延误交货,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

5乙方完成交货,需由甲方指定的收货人进行签收或者加盖公章。签收回单需在客户签收后3个工作日内传真给甲方。正式签收回单可在月底结账时提供给甲方并作为甲方和乙方结算运输费用的凭证之一。

6运输价格作为合同附件与本货物运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乙方因市场价格需要调整运输费用,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到甲方,并得到甲方确认后生效。

7乙方承诺在其运输过程中选用的车辆都是全封闭的箱式货车,乙方承诺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货物短缺、被盗抢、雨淋、破损、灭失、污染以及交通事故等问题出现的损失均由乙方按照甲方零售商业发票金额折算一定比例后赔偿给甲方。具体赔偿比例如下:

按照零售额的80%赔偿。

8若乙方延误了送货,乙方每延误一天,按延误运输货物的运输费(运输费的计算按本合同第三条)的1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不满一天视为一天,违约金的赔偿额不超过该车次的运输总额(发生不可抗拒因素或者因非乙方导致的交通事故、交通严重堵塞等原因除外)。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堵塞或者其他不可抗因素,乙方必须在出现上述问题后12小时内通知到甲方。若乙方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到甲方,则乙方仍需承担相应的延迟交货违约责任。

第五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须提供符合运输要求的货物包装,货物包装必须坚固能适应长途运输过程中的颠簸、震动。甲方任何货物包装的改变,都必须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运甲方委托货物。

2.甲方委托货物不属于易燃、易爆或者其它国家规定的违禁物品。

3.甲方需提前一天时间以传真、电话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乙方承运任务,以便乙方安排车辆。

4.甲方负责提供准确的提货资料和清单给乙方。

5.甲方负责提供完整、准确的收货人信息给乙方。这包括收货人的详细地址、姓名、联系电话等。

6.货物发运中途甲方若提出变更到货地点或者取消承运任务,将由甲方负责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7.在出现运输货损时,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关商业发票协助乙方向其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8.货物的重量和体积按照甲方“用友通”系统数据的重量和体积数为依据。为方便计算沙发产品的体积/重量,沙发3人座位的按照单个1立方米;2.5人座位按照单个0.8立方米;2人座位按照单个0.7立方米;单人座位按照单个0.5立方米计算。

第六条 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

乙方每月的5日提供给甲方经过汇总的从上月1日起至30日的运输费用清单,甲方对此清单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确认,乙方在甲方确认清单后出具公路运输发票。乙方出具的运输发票应带抵扣联,甲方在收到发票后30天内完成付款。

第七条 货物验收标准

1.乙方提货时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货物运输清单核对品名、数量以及包装数等。乙方同时应严格检查甲方提供的产品包装是否完好无损。若甲方提供的产品包装有破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新的包装产品,同时乙方有权拒收甲方所提供的不适应长途运输的包装产品。若甲方所提供产品无完整的外包装,或者发现甲方产品包装已经破损且无法替换时,乙方须在托运单上明确注明,并经过甲方签字确认,由此造成该件货物的损坏,责任不在乙方。

2.乙方将货物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收货人进行验收时将以外包装是否有破损作为检验标准。若外包装有损坏(包括包装表面有明显压痕),甲方收货人须打开包装验收货物是否有损坏,此情况下检验发现的货物损坏均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若货物外包装完好无损,内部产品发现的损坏,乙方不承担货损责任。甲方收货验收后将在乙方的承运单上明确注明损坏情况,签收单作为定损的确认文件。

第八条 合同期限以及争议解决

1.合同期限:20_年6月30日至20_年6月30日止,如合同期满双方无异议,经双方书面通知,合同自动延期一年。

2.合同期内,甲乙双方根据双方的权利义务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但任何一方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任何分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扣留甲方委托货物,甲方不得以推迟已经确认的付款时间来处理双方的意见分歧。若双方协商无效,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4.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保守合作双方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5.运输报价单等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6.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9.代理出口运输合同 篇九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口运输货物之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内容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理出口并运输甲方的货物从中国到,并委托乙方办理货物在的进口清关手续。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出口和运输代理,代理其自中国出口到货物的出口、出口报关、运输、进口清关,送货等工作;

2.甲方保证货物符合进出口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不得有任何仿冒商标或原产地,或任何违反知识产权的现象;

3.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对货物进行包装,由于包装问题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甲方保证实际货物与其提供的货物清单上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净重、毛重等严格一致,如不一致,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必要时,甲方允许乙方开包查看;

5.甲方同意进出口国家的海关、商检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货物开包检查或检验;

6.甲方同意按照中国和海关的要求,协助乙方准备必要的文件以便

乙方按海关检验和检疫要求的程序办理手续,并同意支付乙方代理出口、运输和清关的费用。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货物自中国出口到货

物的出口、出口报关、运输、进口清关、送货等工作;

2.乙方按照中国政府的要求,准备必要的出口文件,在货物出口时代理报

关、报检、运输;

3.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负责代理办货物的保险,保险费率为货值的%;

4.乙方负责在海关的要求,办理货物的清关手续,并得到货

物的清关文件;

5.乙方负责在清完关后把货物送到甲方在的指定地址。

四、货物的交接

乙方将货物运抵莫斯科后,乙方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甲方提货,甲方应在接到提货通知之日提货。甲方若不按时提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甲方承担。如甲方拒绝提货,乙方有权变卖货物以冲抵运费和清关费,如变卖货物之款项不够支付运费和清关费,甲方应将不足部分补交给乙方,如变卖货物之款项支付运费和清关费后还有余额,乙方应将剩余款项退还给甲方。

五、清关文件的交付

如甲方以公司行为通过汇款方式把全部费用汇到乙方指定账户后,乙方交货给甲方并提供如下清关文件:

1.海关申报单复印件

2.货物销售发票

3.货物运单

4.销售合同

六、赔偿

1.货物超过7天后,每晚到一天每公斤赔偿美元。

2.空运货物如果不保险,丢失1公斤赔偿美元。如果货物投保,则按丢失货值进行赔偿。

七、不可抗力

如果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不可抗力情况引起合同难以继续执行时,则双方免除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责任。不可抗力情况包括:火灾、洪水、地震、罢工、国家机关对相关一方有强制力的决定,该决定的宣布不是因相关一方的过错,而是不可抗力情况影响了合同执行的过程。

发生不可抗力情况的一方应在上述情况出现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如果从不可抗力情况出现到连续不断持续3个星期以上的期间里,不可抗力妨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某种义务时,任何一方将获得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八、其他

5.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6.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7.合同由中,俄文写成,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8.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授权代表:

10.货物买卖合同代理词 篇十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与吴勇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实,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之间具有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自2012年7月18日至9月16九次从原告处购买电力护套管,每次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被告验收合格并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销售单明确记载了买卖双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价款等事项,经过被告签字确认后,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录音也证实了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货款131376元的事实。

二、被告主张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1、原告提供的货物完全合格,双方口头约定当场验货,被告在接受时已经检验完毕并签字确认。根据该货物的性质及交易习惯,产品的规格及厚度是能够及时检验的,也不存在隐藏的瑕疵。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之规定,被告已经对货物检验完毕。

2、原告截至至2014年2月26日之前未收到被告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任何通知。自2012年9月16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一直拖欠但并没有以质量为由进行抗辩,从电话录音中可以证实。现被告以此为借口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来加以佐证,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事实,首先被告提供的证据有伪造之嫌,达不到证明目的;其次海欣机械发出的函为2013年4月16日,一般该货物的使用是及时掩埋,为何会堆积暴晒达半年之久,我相信假如属实市政早就会将货物拖走,因此不符合事实常理。

3、被告关于付款的交易习惯及海欣公司所称的工程未经过验收之观点完全不符合事实。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双方也没有关于等工程验收之后再付款的约定;被告及海欣公司都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工程未验收合格,且也无法证明该工程所使用的电力护套管全部由原告提供。其次,被告在回答法庭提问时关于和海欣公司签订合同及原告买卖货物的时间上自相矛盾,由此可见,其与海欣公司签订的合同完全是伪造的,且新站区桥鑫建材销售部已经工商机关确认在2011年11月11日被注销,合同主体也是无效的,被告声称依然在纳税,至今未提供证据且不能推翻工商机关的证明。因此,被告与海欣公司的合同及海欣公司出具的函应当认定为伪造,海欣公司与被告之间有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依法应不予采信。

三、假如原告的货物真有质量问题,但经过合理的催告期之后,应当认定质量合格。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之规定,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原告,虽然《合同法》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合理期限未作具体规定,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对合理期限做了综合判断及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发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需方在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的,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即使是海欣机械在2013年4月16日发出函之后,原告也未收到被告的通知,因此应当视为原告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约定。

四、根据双方口头约定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的规定,被告应在2012年 9月16支付全部货款,但直至2012年10月才支付3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第三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立即支付剩余货款13137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0391.29元.综上,被告违约事实清楚,依法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篇二:买卖合同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二审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经过庭审调查,我们结合本案事实情况和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卖方****货交承运人***,完成交付,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货运途中的风险也随之转由买方****承担。

(一)买卖双方无书面合同,应按法律规定确定“交付地点”。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现对“交付”有争议,应按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交给买受人”,确定“交付地点”,即“货交承运人即完成交付”。

(二)卖方****货交承运人****,履行了“交付”义务。

买方****在庭审答辩中,承认第三人****是此次货运的承运人,因此,注有“货运协议”的书面凭证,证明卖方****履行了“交付”义务。该书面凭证是第三人****在收到卖方****交运的货物后给其出具的收货凭证,这也是上面为何只有第三人****签字的原因。

(三)从买方付运费看,承运合同的主体双方实际是买方****和承运人****。

此次交易运费由买方****承担,第三人****庭审予以证明,而且这也符合货运行业的交易习惯。因此,承运合同的主体双方是买方****和承运人****。

(四)货交承运人后,货物所有权和风险都随之转移给买方。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在本案中,自卖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时,该批货物的所有权就依法转由买方****享有;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该批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都应由买方****承担。

二、买方****作为货物所有权人明知案外人****扣押其货物,依法应向其追要货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二审庭审调查,第三人****在货物被案外人****扣押的第一时间,就电话通知了买方****。并且买方****也让第三人****及时报警,并派人赶到荥阳与案外人****调解此事。最终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买方作为货物所有权人本应起诉实际侵权人****解决此事,但买方自知理亏,便滥用诉权,讹诈卖方****。

综上所述,买方****滥用诉权,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卖方****的正常生活,望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买方****的一审诉讼请求,判其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以维护卖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达到定纷止争的社会效果。****的委托代理人: 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 郭超 律师

2011年3月11日篇三:买卖合同纠纷 代理词 买卖合同纠纷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成都道道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道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结合庭审情况,依据事实与法律,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谨供法院参考。第一部分:本诉部分

一、被告应当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00000元。

1、我公司销售的变压器是严格按照我公司发送给被告方的图纸进行生产的,被告方在收到我方发送的图纸后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原告认为,原告生产的变压器已经完全符合与被告签订的《产品订货合同》的约定,且经几方开箱核对无异议,也就是说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条件已经成就,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原告支付18.5万元,然而被告却只支付了其中的10万元,对于余款借故拒不支付。被告拒不支付余款的行为已经表明其是实际违约,按照合同法107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原告早在2012年2月24日就已经按照被告及大岗山项目部的要求为其开具了58万元的发票,由于被告一直拖延付款,因此原告才未将发票交付给被告。综上,根据《合同法》第159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00000元。

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000元。

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根据《合同法》112、113条的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12月10日发布的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确定的利息水平基础上加收30%-50%,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则原告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公式为:年利率6℅÷12个月×5个月×100000元×150%=3750元,但原告只主张了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部分:反诉部分

一、被反诉人按照提供给反诉人的“大岗山hec转轮工地图纸”进行生产并未违反合同约定。第一份是反诉人发给被反诉人的“溪洛渡电站图纸”,由于反诉人未接受被反诉人报价594912.55元而被弃用。

第二份是被反诉人发给反诉人的“大岗山hec转轮工地图纸”,被反诉人将图纸发送给反诉人的法人杨永彬后,反诉人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对于被反诉人盖章确认的要求,杨永彬称双方老总已经说好的,不用盖章,因此,我们认为,这一份图纸理所应当作为生产图纸。第三份是大岗山项目部现场提供的“大岗山电站图纸”,这份图纸被反诉人之前从未见过,直到大岗山项目部在其工地验收货物时才拿出来,而且,庭审过程中反诉人的证人戴军也承认了“大岗山电站图纸”与“溪洛渡电站图纸”并不相同。也就是说,这份图纸在被反诉人生产之前是不知情的,因此,这份图纸也不可能作为生产图纸。《产品订货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名称为:“大岗山电站”,合同第二条约定:“供方必须按照图纸技术要求生产,产品需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我们认为,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是“大岗山电站”,并不是“溪洛渡电站”,而且合同中并未强调是按照需方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因此,我们认为,被反诉人按照第二份图纸也就是被反诉人发给反诉人的“大岗山hec转轮工地图纸”进行生产,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二、被反诉人工作人员郑继承在《转轮车间箱变现场检查若干问题及消缺时间》上签字,并不意味着被反诉人认可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

由于该变压器是郑继承设计生产的,郑继承才最清楚该变压器的各种性能,因此才得以技术指导的身份被请到工地担任现场技术指导,其目的是将现有变压器与工地现场需求及大岗山项目部现场提供的“大岗山电站图纸”进行匹配,就匹配过程中需要补充的设备和材料等提供专家意见。

因此,郑继承在该文件上签字,只是其作为现场的技术指导,解决现场遇到的技术问题,提供的专家意见,并不能认为是被反诉人的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

另外,庭审中,反诉人的证人也承认,是按照其现场提供的“大岗山电站图纸”进行验收货物的,如前所述,我们压根没见过这份图纸,也不是按照这份图纸来进行生产的,而你按照这份图纸进行验货,不是很荒唐吗?所以说,根据“大岗山电站图纸”发现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并不是变压器的质量问题。

三、被反诉人先行垫资为反诉人的客户提供了两台开关柜并不代表被反诉人认可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被反诉人生意上一向本着“顾客就是上帝”的宗旨为客户服务,对于上帝的需求,被反诉人一直都是做到先解决实际问题。

本案中,虽然被反诉人明知自身变压器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但是为了维护反诉人这个大客户、帮助反诉人配合大岗山电站尽早正常运营,因此就按照现场需求自己先行垫资为工地提供了两台开关柜,在诚信缺失的当今社会,被反诉人的做法无疑是难能可贵的,是值得褒奖的。

四、陈功不是被反诉人公司员工。反诉人的证人戴军称:“如果陈功不是你道道的员工,怎么可能会来工地修复变压器面板?”我们认为这一判断严重缺乏逻辑。陈功完全可能是反诉人荣荣公司的员工,也完全可能是反诉人聘请的人员,为什么一定会是被反诉人道道公司的员工呢?

五、反诉人提供的两证人证词互相矛盾,王军的全部证词应当不予采信。

证人戴军是主管技术的,而证人王军是主管采购的,但是庭审中,戴军都认可了“大岗山电站图纸”与“溪洛渡电站图纸”并不相同,而王军却坚称两份图纸完全一样,可见作为不懂技术的王军来讲,两份图纸的差异他是看不懂的,他完全是根据反诉人的需要进行虚假陈述,因此,王军的全部证词不可信。另外,王军要求为其提供58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但从他与反诉人的《购销合同》可见其交易金额为48万元,那么这相差的10万元是不是被谁私吞了?王军如此积极为反诉人作虚假陈述,不符合常理。

11.长期运输合同协议 篇十一

托运方:(甲方):

承运方:(乙方):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红太阳合同第()号

根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长期运输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三、托运方需按双方约定时间,向承运方提供月、日货物托运计划:承运方根据托运方提供的托运计划,及时调配车辆,保证运输计划的完成。

四、结款方法:凭运输发票结算运费

五、违约责任:

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___‰偿付给承运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导致吊具断、货物摔坏、吊机侧翻、爆炸、腐等事故。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派车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_______‰的违约金。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送货地点或收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收货

人。如果货物不预期到达,承运方偿付逾期交货_____‰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

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保证运输计划的完成,并且按照运输情况为甲方开具运输发票。

六、,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另附协议书。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约之日起生效。

托运方:承运方: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盖章:

12.运输服务合同协议 篇十二

运输服务合同

方:

法定代表人:

址:

联系电话:

方:

法定代表人:

址:

联系电话:

甲方有意购买物料运输服务,乙方有能力和意愿向甲方提供所需的物料运输服务。乙方愿以安全、及时、有效、经济的方式向甲方提供服务,用其最好的技能向甲方提供最好的服务。据此,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服务范围 1.1 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服务:

A.根据甲方计划和调配,按时完成甲方指定的物料运输作业。

B 送货服务及空料箱的返回 C.单据的签收和管理 D.依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报表 E.(空白列举)

1.2 车辆型号及标准:。

1.3 运输起始地点、到达地点 起始地点:指定点。

到达地点:指定点。

2.合作周期

乙方在运输价格及服务质量满足双方约定的要求的条件下,甲方保证乙方 5 年的运输业务。

3.运输服务要求

3.1 在合同签订后乙方保证甲方运输进度要求,乙方提供的车辆必须执行甲方的计划和调派,必须按照甲方的计划或指示(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运送时间、运送路线)进行运输作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任何相关款项。

3.2 乙方工作人员在作业中必须安全、文明。乙方在运作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货损、丢失等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并按产品成本价格赔偿,甲方保留终止本合同执行的权利。

3.3 乙方作业人员进入甲方或甲方客户作业地点必须遵守甲方及甲方客户的规章制度。

3.4 乙方必须有详细的应急方案,保证 100%的交付及时率。

3.5 乙方因车辆故障、损坏、缺少驾驶员或其他乙方原因造成无法及时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影响,甲方将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并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而不对乙方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3.6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及甲方客户作业现场窗口时间的规定,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货物、运输等工作,听从甲方及甲方客户相关工作人员的指挥;如由于乙方原因不及时装卸货物而造成误时、生产损失等由乙方负责。

4.货物的交接责任、运程时间和料箱周转

4.1 乙方必须签收甲方开出的发货凭证,负责办理货物的收发,并以发货凭证中的发货时间为甲方委托货物运送起始时间,负责当日带回送货凭证给甲方发货员。

4.2 对于小件物料,乙方必须核对包装标识、包装数量;对于大件物料,乙方除核对包装标识、包装数量外,必须对物料进行清点。

4.3 乙方在到达地点卸完货物后,必须依据甲方的指示带回甲方的产品或空料箱到甲方签收。

4.4 乙方必须签收客户方开出的收/发货凭证,负责办理货物的收发,并以发货凭证中的发货时间为客户方委托货物运送起始时间,负责带回送货凭证给客户方发货员。

4.5 甲方负责调度安排乙方签收货物的料箱周转工作。乙方负责办理料箱的回收运送工作。

5.应急措施

5.1 为确保在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突发情况的及时联络,以及能随时掌握陆运货物的运行位置,乙方驾驶员必须配备通讯工具。

5.2 乙方运输工具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路线行使,突发情况需改变路线的应征得甲方同意。

5.3 如运输工具在运行时发生意外情况,乙方驾驶员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乙方管理人员,乙方在 10 分钟内不能解决的必须立即通知甲方和后续运输工具驾驶员,并采取一切合理、及时的措施,继续履行按时送达的义务。

5.4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的一周内需向甲方提交具体的应急方案供甲确认,并以此对有关作业人员加强培训。

6.价格,结算方式及期限

6.1 运输价格、结算方式及期限具体附表在附件 A 中。

6.1.1 结算费用为含税价格。

6.1.2 乙方在次月 5 号前与甲方核对帐目,确认发票金额。甲方在收到乙方正式发票后的二十日内付费;乙方提供相应的运输发票.6.1.3 涉及乙方提供车辆的油耗、修理费、税费、各类罚款、保险费、司机薪资及工作餐成本等,以及作业中所发生的车损由乙方自理。

6.2 对价格、结算方式及期限的任何更改必须经双方书面协议同意。

7.服务的变更

甲方保留在任何时候指示或促使乙方变更本合同所涵盖的服务范围的权利,如有变更的,需提前 3 日通知乙方。由该变更所造成的价格或履约时间上的变化,应由甲方在收到符合其要求的格式和细节的文件资料后作出合理的调整。

甲方对于营运不再需要的车辆将提前 1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撤除,乙方将在接到书面通知的 1 个月内停止投入甲方要求撤除的车辆。

8.合同的终止和续签

8.1 因乙方的责任(违反甲方规定的服务质量要求)造成甲方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可酌情作出处理,并作为乙方发生事故记录在案。如在合同期每一年内累计

发生 3 次重大质量事故,甲方可书面即时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而不对乙方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8.2 因破产而解除合同:

在以下事件或类似事件发生或存在,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而不对乙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资不抵债;乙方自愿申请破产;乙方被申请破产; 8.3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及服务质量不能达到甲方的要求,又拒不接受甲方提出的整改要求,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而不对乙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4 乙方在收到甲方指明乙方未履约或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十日内(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改正此未履约或违约行为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而不对乙方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8.5 如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均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每年 1 月份双方共同评审运输成本及运输能力,并更新重新签订合同;如果中途有线路变动或车辆资源变更,甲乙双方需要共同评审成本及运输能力,临时增加价格协议,待下一更新至新的物流协议中。

9.不可抗力

如任何一方延迟或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是由于该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并且非属该方过错或疏忽的时间或事情引起的,包括但不仅限于天灾、任何政府机构行为(无论有效或无效,并提供相应权威机构证明)、火灾、水灾、风暴、爆炸、自然灾害、战争,在此范围内应免除该方责任。受影响的一方应在该迟延发生起十天内就该延迟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包括预计的延迟期限)。在乙方延迟或无法履行合同的时期内,甲方可选择其他服务供应商为其提供服务而不对乙方承担法律责任,或要求乙方按甲方要求以本合同规定的运作方式和价格寻求第三方提供服务。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在该要求提出后的十天内提供充分的证明以保证延迟不超过三十天,如延迟期超过三十天或乙方未能提供充分保证说明该延迟将在三十天内结束,则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10.违约责任和赔偿

10.1 因乙方过错造成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未将货物运抵卸货点,使甲方不能履行向甲方收货人所承诺的供货条款,甲方有权就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向乙方提出赔偿;

10.2 乙方人员在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服务过程中,应做到文明操作。如因乙方过错造成货损、丢失、碰坏等事故发生,由乙方承担责任并按照《物流服务供应商赔偿管理规定》(附件 B)向甲方进行赔偿; 10.3 在合同期内,除非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以任何形式转包给第三方。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立即无条件终止合同并就损失向乙方索赔。

10.4 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如有逾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日按照应付费用的 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经确认的联系 方式:所有正式的书面通知应函寄至

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若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因变更信息未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应由变更方自行承担。

12.合同完整性

本合同及合同中详细注明之附件、附表或附属文件构成甲方与乙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先前与本合同主题事项有关的任何口头或书面陈述或协议。

13.纠纷解决方式 任何源于、产生于或涉及本合同的争议应由双方依据《合同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14.合同生效 14.1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4.2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附件 A

价格、结算方式和期限

附件 B

物料运输服务供应商赔偿管理规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日期:

****年**月**日

附件 A

价格、结算方式和期限

序号 起始地 目的地 是否收空箱 备注 含税单价 1

附件 B

物料运输服务供应商赔偿管理规定

1.货物在装运地损坏的赔偿 乙方在装运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对货物防护,如果由于乙方运输原因造成损坏,应按货物成本价格向甲方赔偿。

2.乙方损坏甲方或甲方客户现场绿化、基础设施等的赔偿  乙方严重损坏甲方或甲方客户的车辆、绿化、基础设施等,在承担相关修复费用。

3.乙方员工违反甲方安全环保等各项基本规定的, 参照甲方相关的书面规定支付罚款.4.甲方客户停线的赔偿 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客户停线,并令甲方遭到客户索赔的,由乙方应承担甲方的所有损失。

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客户停线,但是未令甲方遭到客户索赔的,乙方按照如下标准向甲方做出赔偿:

 停线时间 < 10 分钟的,一次停线赔偿人民币 500 元。

 10 分钟 < 停线时间 < 30 分钟的,一次停线赔偿人民币 1,000 元

 30 分钟 < 停线时间 < 60 分钟的,一次停线赔偿人民币 2,000 元  60 分钟 < 停线时间,一次停线赔偿人民币 5,000 元  具体责任由双方共同判定 6.物料运输服务供应商赔偿的处理  所有对乙方的赔偿均由甲方出示相关正式通知或通告以及相应的损失证明,并在应付乙方的费用中扣除。

13.货物运输合同协议书 篇十三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本着自愿平等及互利原则,就甲方向乙方出卖本合同约定的货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

二、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签定合同的一日内,以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发货申请之日起 日分批发货。

2、交货地点:甲方自行组织车辆将货物送达乙方所在地点 ,货物运费由 自行承担。

三、验收

1、验收时间:乙方应当自甲方将货物送达上述地点起天内验收,逾期视为乙方已验收。

2、验收及标准:

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检验机构按检验标准和方法,对甲方的货物检验。

四、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乙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乙方安装因符合 管道工程技术规范,因安装、保管不善造成产品质量下降,不得提出异议。

五、损失风险

货物在送达交货地点前的损失风险由甲方承担,运输途中货物的正常磨损,不计在产品质量范围内。其后的损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3、付款方式:乙方已向甲方支付 万元,剩下在 年月号前付 元,其余剩下货款在发完货的 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

六、争议处理:因本合同执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需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前诉讼。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上一篇:经济纠纷的法律下一篇:写人作文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