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2024-08-01

农村合作社存在的问题(精选9篇)

1.农村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篇一

关于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新形势下提高农民群众健康水平,防止农民因贫返贫、因病致贫的一种好形式,体现了国家对农村卫生事业和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高度重视。从其运行的基本情况看,通过合作医疗使医疗机构增添了活力,农民减轻了负担,得到了实惠,体现了互助共济的优越性,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群众因贫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实践证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它的建立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

一、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试点和调查,我们发现,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益面相对较小,大多数农民群众的受益补偿率普遍较低。以某县某乡镇为例,该镇农业合作医疗受益人口仅占参加合作医疗农民总数的43.7%。由于受益补偿率低,直接影响了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合作医疗工作巩固提高的连续性和持久性。资金筹集过少,使合作医疗基金风险加大,大病报销资金兑付的风险也相对增加。

二是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从市级合作医疗试点县来看,在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上主要是农民群众筹资能够及时到位,但乡镇的补助资金常常难以落实,使承担农村合作医疗的机构难以为继;有的只建专帐不设专户,影响了正常医疗救治的运转。同时,在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上还缺乏有效的措施,致使合作医疗基金筹集、使用上监管不到位、缺乏权威而且及时的审计。

三是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相对较低。医疗设备陈旧,农民在乡镇卫生院得不到医疗保障,农民不仅得不到应有的医疗服务,而且也难以享受到医疗政策带来的实惠。

二、几点建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体现,是解决“三农”问题,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为了确保农村合作医疗健康持久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合作医疗在农村中的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应制定较科学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科学合理的受益率是巩固提高合作医疗成果的基础。如果受益率提高到一个不适当的标准,就可能使医疗机构负债经营,否则就会影响农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一是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过程中,政府的重视和大力支持是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根本和前提。因此,要宣传、组织、发动群众积极参与,让群众认可。要加强对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一定会教育和引导,制订出合理的宣传方案,通过各种媒体,加强对维护农村农民健康权益和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教育,教会农民如何正确地分析评价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利弊,根据不同健康状况下农民的心理开展工作。二是要根据年度内的资金使用情况,对没有享受合作医疗的农民群众本着无病关心的原则,为这部分农民开展一次健康查体,并确实将这一措施落到实处。真正使有限的资金用于农民群众的疾病医疗和保健,让农民群众得到真正的实惠。否则,就会挫伤农民群众的积极性。

其次,应严格规范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维护农村合作医疗的信誉。要严格贯彻执行鲁政办发[]17号文件,将全部合作医疗资金纳入县级财政专户储存,做到医疗基金统一管理,设专门基金专帐、专户,县合作医疗办公室每月定期审核汇总基金运行情况,由财政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开具申请支付凭证,提交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直接将资金转入定点医疗机构银行帐户,对农民群众应当享受报销的要简化手续,定期办理,对整个基金的监管要责任到人,防止失控。真正使合作医疗实施过程公开化、透明化,要实行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防止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确保每一分钱都花在合作医疗上,同时,要放宽转院条件,简化审批手续,要制定严格的责任追究办法,对违反基金管理规定的要严肃查处,不能姑息迁就,要将合作医疗的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张榜公布,确保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加强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建设,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农民参保的热情。针对乡镇卫生院存在的机制不活、医疗水平低,设备陈旧的问题,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应加大基础设施和医疗设备的投入,改善就医条件,方便群众就医,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让农民群众放心就医。医院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并严格代购药品管理,切实保证代购药品的质量,只有这样,农民的医疗保健才能得到保障,才能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2.农村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篇二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不改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不削弱农民独立自主经营地位, 不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前提下, 通过资本联合、劳动联合、农产品加工及销售联合等方式, 将单个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成为市场经济中的平等竞争主体, 融入到市场经济当中, 从而实现分散经营的农户与市场连接起来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它有助于农户对市场经济的适应和竞争, 实现农业生产与市场需求的对接, 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 加强科技服务, 增加农民收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农村的一个发展方向, 也是农业生产经营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新一轮制度创新。

1.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有助于提高农民市场地位, 增加农民收入

农业生产受到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制约, 我国的特殊国情及复杂历史原因导致了我国农业发展相对落后, 农民是地道的弱势群体。他们的经济利益经常会受到各方面的侵害, 如农业增产既会面临市场供需失衡导致的“谷贱伤农”现象, 又可能面临来自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压级压价, 结果是增产不能增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保持农民产权相对独立的前提下, 通过自愿结合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 形成一定规模的加工、储运、销售体系, 把生产和流通、经营和服务结合起来, 不仅可以获得加工、销售环节增值形成的利润, 提高农业自身的经济效益, 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集约化水平, 有效地抵御自然风险, 而且使家庭经营与大市场有机结合, 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提高农民的谈判地位和竞争力, 能够有效地降低生产、交易成本, 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2.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有助于提高农村产业化, 实现农产品的规模经营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将千万家分散的农户统一起来, 不仅可以通过生产过程的横向联合与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纵向联合, 实现农户之间资源优势互补, 有效地引导农村民间资本进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域, 实现规模经营, 而且可以通过实现生产标准、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农资供应等环节的统一, 不断强化农业生产的质量和过程管理, 实现优质品牌的塑造和品牌战略的实施。

3.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有助于及时为农户提供各种技术服务, 进一步完善农业服务体系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的专家和技术人员联合, 相比单个农户而言, 拥有强大的技术优势。另外它本身又是农户的联合体, 能及时有效地了解农户在生产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迫切需要的技术, 因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印发科技材料, 举办各种培训班等途径及时地为农民讲解种养技术, 当农户出现问题时也能亲临农户进行检查处理, 关注农作物病变, 使每个农户都能掌握专业生产的技术, 保证正常生产。在一定程度上,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又把科技推广、提高农产品质量、品种改良等渗透到生产、流通各个环节, 进一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有利于实施科技兴农战略, 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联系社会各经济主体间利益互动的纽带, 对改善生产条件, 推动科技进步, 健全社会化服务, 促进专业化生产, 加强集约化经营, 提高劳动者素质, 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城乡一体化建设, 发挥着桥梁、中介和示范作用。据农业部的调查,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与一般农户比较, 人均年收入通常要高出10%~40%。然而, 目前由于经济、法律、农民观念以及政府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存在着许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运作不规范

目前, 我国建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数是在上级部门要求的形式下由乡镇牵头, 机关干部领办起来的, 带有一定的行政性。政府在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过程中充当了主角, 很多经营方面的事都由政府包揽, 然而, 很多领导特别是乡镇的一些领导和农民还不清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职责和运作要求, 在组织成立和指导运营各种合作社、生产协会等合作组织时, 思路不清, 致使合作经济组织偏离了民营化轨道, 没有形成利益共沾、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 没有真正成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独立经济实体。多数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建章建制, 制度约束力不强, 管理手段落后, 应变能力不强, 规避风险能力弱, 在市场风云骤然变化面前束手无策。

2. 点多规模小, 总体效益不高

从地域上来看,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基本以村为单位, 以家庭为载体, 通过一家带动几户、十几户;从数量上来看, 大有星火燎原之势, 有的县就有近千个组织但质量上存在着致命缺陷。大部分农业合作组织的业务仅仅局限于一个乡镇或一个县, 普遍是以村、社、户为单位, 跨乡镇的都很少, 同类合作社之间也缺乏横向和纵向的联合。

3. 地区发展不平衡

我国幅员辽阔, 东西方、南北方经济存在着很大差异。不同地区不同的发展环境, 导致在对待农村合作组织的认识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别, 有些地方接受快, 有些地方接受的相对缓慢。另外, 让人费解的现象是城市郊区的农村本应充分利用紧靠城市能及时捕获市场信息的地理优势, 大规模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实现农业生产与市场对接, 搞活经济, 然而, 在现实生活中, 却恰恰相反, 不仅很少成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甚至有些地区都不知道此组织为何物。

4. 组织化程度低, 专业化特色不明显, 作用难发挥

当前的农业合作组织大多是由分散农户自发组成, 往往是大宗农副产品上市之前临时拼凑起来的, 没有按合作制的机制来运作, 组织结构比较松散, 没有真正形成紧密的经济实体。另外很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定位不明确, 既搞销售, 又搞技术服务, “小而全”问题比较突出, 没有形成专业特色, 开拓市场能力较差。这两点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合作经济组织作用的发挥。

5. 缺乏相关法律法规

任何事物的良好发展都需要适宜的法律环境, 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范,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不例外。然而,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关于合作经济的法律规范,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缺乏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始终没有明确, 政府无法对其进行规范的管理。

三、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思路

1. 坚持因地制宜, 多元化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我国地域广阔, 各地的自然、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城乡居民需要不同, 农产品的生产也带有很强的地域特点。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不可能采用统一模式。因此, 我们要坚持因地制宜, 多元化发展的原则。要从实际出发, 因地制宜举办不同特色、不同规模的合作社, 实现百花齐放、分类指导。在组织形式上, 可以是合作社, 也可以是股份合作组织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在兴办主体上, 可由农民自办和联办, 可以由农民与国家技术经济部门、事业单位联办, 可以由依托龙头企业办, 也可以由供销社和其他涉及部门牵头办;在发展模式上, 可以是合作经济组织办龙头企业, 也可以是龙头企业牵头办合作组织经济, 或者是采用“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总之, 只要能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 能帮助农民办实事, 都应大胆地试验和发展。在成功迈出第一步, 建立适宜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之后, 还要做好归纳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的工作, 用成功实例正确引导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2. 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 引导和协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型组织, 是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它是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不以利润为目的, 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交易上的必要服务。因而它不同于公司企业, 必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近年来已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私营企业法规, 唯独没有制定关于合作社的法律。制定和颁布一部有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 有助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依法成立、依法运行以及保障合法权益。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 在法律上赋予其法律地位, 明确其法律责任, 使其发展得到法律保护;正确引导社会对农村合作经济的认识;加强对合作经济组织这一团体的社会管理, 从而有序地规范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与运行。

3. 政府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和扶持力度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进一步扶持。目前世界各国也普遍采用扶持的办法来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偏小, 资金偏少, 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 更需要政府制定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财政、金融、税收、土地、工商管理等方面给予积极的支持和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侵害其利益, 不得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农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要帮助安排一定额度的贷款, 放宽贷款条件, 简化手续, 支持发展;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开发市场前景广阔、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较高的农副产品深加工等相关项目时, 计划、财政部门要在立项、投资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每年可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周转资金;对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事的经营活动, 符合国家减免税条件的, 有关部门要认真协助办理减免税手续。

参考文献

[1]俞雅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农业产业化促进作用的探析[J].渔业经济研究, 2008, (1) .

[2]侯刚.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有可为[J].经济论坛, 2004, (6) .

3.农村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篇三

农村合作经济的内涵意义

农村合作经济的概念界定。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完整的认定。但是,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通过梳理一些相关领域的研究,并参考农村合作经济的有关规章制度,认为农村合作经济就是原来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小生产者,为了提高和改善自身的农业经营效果,增加收入,提高农业发展的市场竞争力,在“自愿、平等、互助、互利”原则的基础上,遵守国家及政府的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联合其他农业小生产者,从事特定经济活动,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经营形式的组织。

农村合作经济的意义。对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意义,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通过合作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解决单个农户难以解决的农业项目问题。我认为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首先,通过合作可以扩大农民筹集资金的范围,解决制约实施农业项目资金瓶颈,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通过合作可以有效解决农业项目用地问题,农户可以以土地加入合作组织,进而为农业项目的实施提供用地保障;通过合作可以提高农民的抗风险能力,“风险共担、利益均沾”解决项目实施的失败可能给农民带来的“致命打击”;通过合作可以发挥成员的集体智慧,解决单个农户思路狭隘的问题,为大家的发展找出更适合的路径;通过合作可以增强农户在市场竞争中的“话语权”,“规模效应”将得到体现,农户将由“单打独斗”变为“集体进退”;通过合作可以提高农户的收入水平,合作使农业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进而降低劳动成本,使生产效率得到较大提升。总之,农村合作经济是在组织上的一次变革和创新,是符合当前农村地区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趋势的,因此,能够提高和改善农民的农业收入水平,更好的促进现代化农业的发展。

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数量少、规模小、发展不平衡。从调研的一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情况来看,比较明显的特点就是经营规模很小,会员人数不多,并且其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不高。在相关产业的发展方面,也不够平衡。主要集中在农业初级产品的供应方面,而缺乏比较精细化的深加工。

资金来源相对缺乏。农村合作经济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会员自筹,对一些其他资金来源渠道,使用较少。缺乏有效的资金来源渠道,使得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步伐较慢,规模较小。

专业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不足。专业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缺乏,使得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水平不高,相关科学技术使用水平较低,影响了农业生产加工技术水平的提升。农村合作经济在当前环境下,吸引优秀的管理人才和科技人员,还存在一些问题。

组织成员合作意识较差。合作经济组织中,成员的合作意识不强,在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常常会首先考虑个人利益,对组织的利益考虑不到位。缺乏良好的合作意识,使得合作经济的发展基础不够牢固,不利于其长远持久发展。

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对策

加强政府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政府应继续加强引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农村合作经济沿着正确、健康的发展道路不断前进。对于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村庄,要逐村建立“三资”台账,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创新,健全村合作经济绩效考评机制,严格执行项目督查制。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合作经济中每个项目点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到位,并跟踪问效,同时,完善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绩效考评机制,通过第三方评价来检测农村合作经济发展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完善组织机构和章程,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过程中,要不断完善组织机构章程,通过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来确保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平稳。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能够有效降低和化解风险,这是当前一些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的合作经济组织需要改进的。所以,农村合作经济要加强监督管理,着力构建农村集体经济收益规范运行的新体制,严管严用保安全,用活用好保民生。

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要进一步突破资金瓶颈,健全农村合作经济资金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用好用活财政贴息、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以物代资等政策手段,采用抵押、担保等多种方式,鼓励金融和社会资本积极投入村集体经济发展综合开发,逐步形成稳定增长的投入新格局。

实施品牌战略,努力提高优势农产品的加工水平。合作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不能一直从事初级低段的农产品加工,要强化品牌意识,通过引进技术、资金和人才,逐渐提高优势农产品的加工深度,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要依托本地特色产业优势,积极与当地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等共同发展特色经济,实现农村合作经济品牌的整体提升。

加强农民与其他合作组织的联系。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需要联合区域内更多的农户与其他经济组织,要探索强村带弱村、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实现多元化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主体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项目,丰富村级合作经济实现形式。成立相关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通过与专业合作社、与公司合作等多种渠道,实现经济收入的快速增加。

加强人才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讲坛”、现场观摩、座谈交流、学历教育、外出考察、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知识培训,着力提升农民素质能力,提高农村合作经济自我发展能力。

4.农村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篇四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全国开展以来,各级政府统一部署,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实施,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在我国各地稳步推进。较大地促进了农村医疗水平的提高,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但随着新农合工作的推进以及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实施,该项制度推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需要特别关注和研究的新情况、新问题。

【关键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问题建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02年10月我国首次做出了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决策;200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从2006年起,中央和地方财政较大幅度提高补助标准,到2008年在全国农村基本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贫返贫问题,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制度的重大意义及取得的成效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大意义

农民的健康状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关键要素。不改变大多数农民无法充分享受到医疗保障的现实,就无法保证农民能够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从而势必影响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的实现。《1990年世界发展报告》指出:增加人力资本是减轻贫困的关键之一,要求增加医疗卫生、营养保健方面的投资,改善和提高人口的素质,为谋求经济发展奠定基础。可见,加大对农民健康保障的支持力度,使其有同等的就医机会、适宜的医疗保障水平,改善和提升农民的健康状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要条件。

目前,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大多数,农民作为最大的医疗群体,农民的健康状况如何,决定着整个民族的健康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但是,与城市居民医疗待遇差距明显,国家在农村公共卫生和医疗方面的投入还相对较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变了过去的集体和个人的责任主体筹资模式,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和作用。国家可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和医疗的投入,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这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有利于二元结构的一元化,从而促进城乡可持续和谐发展。

有调查资料显示,目前,疾病依然是造成农民贫困的主要原因之一。农村因病致贫、返贫的约占贫困户总数的30%—40%。农民收入水平偏低,难以承担日益高昂的医疗费用,农民收入低——患病——贫困——患病可能性仍然很大。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就是组织广大农民团结互助,共同抵御疾病风险,对患病农民给予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避免农民再度因病致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长期实行,将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贫困的根源,使农民摆脱贫困的羁绊,逐步走上富裕之路。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成效

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以来,通过不断的摸索总结和完善,已初见成效。以2008年为例,我镇参合人数22691人,参合金额37.211万元,参合率达90.85%,全年就医人数达14039人,报销药费110.495万元(住院837人,报销药费64.8615万元,门诊13202人,报销药费45.6335万元),其中,因大病住院补助上万元的有16户。由此可以看出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了农民抵御重大疾病的风险能力,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由于农村经济水平落后,“小病扛、大病拖”是普遍现象,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据了解,我镇住院及门诊人次前几年同期相比均有明显增加,一些选择性手术如疝气、阑尾炎、胆囊炎、胆结石等手术人次明显增加,有先天性心脏病等一些重大疾病的患者也开始选择外出手术治疗。农民的健康意识、卫生观念有了改变,健康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实施的目的就是有效地解决广大农民“看病难、”的问题。通过我镇实施情况来看,总体上看运作平稳,进展顺利,很大程度地解决了农民群众 “看病贵”的问题。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筹资难度大

一是部分农民参与意愿不强。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观上,农民健康投资观念、共济观念以及风险观念淡薄;同时,存在对新农合管理者不信任和对政策稳定性的怀疑。客观上,农村医疗卫生设施、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农民增长的卫生需求;再就是新农合门诊补偿额度低,以2009年为例,参合农民自筹20元,而门诊补偿仅为25元;另外,农民的文化素质、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结构等各方面都对参与意愿有一定影响。在农村经济条件还不富裕的地区,农民希望有新农合,但对医疗消费又存在着侥幸心理,与吃饭、穿衣、孩子上学等刚性支出相比,看病花钱是次要的、随机的,对潜在的医疗风险缺乏足够认识。

二是存在逆向选择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强调自愿参加。显而易见,老弱病残者愿意参加,但是他们收入通常较低,缴费能力有限,每人每年从2007年的10元到2008年的20元,一家人一年就要为此花费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对于一些家庭,这并不是一个小数目。而年轻健康者收入较高,支付能力较强,但是参加意愿较低。同时,因为强调自愿原则,政府在推行新农合中还需支付很高的宣传和管理成本。

三是农民个人缴费的收缴难度大。合作医疗缴费主体是一户一户分散的农民,且基本上是只能采取现金收缴方式,大量外出打工人员难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缴费。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参加。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镇村干部替农民垫资等方式垫付农民个人缴费的情况。这些做法失掉了农民自愿选择这个根本立足点,同时也增大了基层干部的工作压力。

(二)经办机构编制和经费不足,办公场所缺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是一个服务型机构,工作量大,但从目前正式运转情况来看,工作人员大都由乡镇内部调剂,由计生办、财政所、民政所等部门抽调兼职组成。由于工作面广且服务群体整体素质较低,而工作人员没有固定、经费难以落实,严重影响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加之都是抽调人员,本身还承担着其它工作,致使大部分乡镇新农合机构建设落后,出现工作队伍不稳定、工作人员更换频繁,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低等情报况。严重了影响新农合作的开展。

(三)部分医疗机构费用和药品价格管理不规范

一是“小病大治”现象依然客观存在。有极少数医疗机构见钱眼开,见利忘义,看到参合群众就医,认为反正合作医疗基金多,就小病大治,重复检查等就来了。小病大治行为不仅浪费了基金,更重要的是严重损害了参合农民的利益,从而妨碍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二是参合病人医疗手续费高于一般病人的医疗手续费。三是药品价格不规范,参合患者的药费普遍高于一般患者的药费。四是意外伤害补偿调查取证难度大,有个别医疗机构和患者共同弄虚作假,而合管办又无人手进行调查,因此,存在骗取补偿的情况。

(四)政策对慢性病门诊补偿病种较少

现实生活中,导致家庭贫困的大病除了一些急性病种外,有些慢性病种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如:风湿、类风湿、乙性肝炎、癌症患者、中风病人等,他们不仅一年四季都要跟药为伴,有的还被大大削弱了劳动能力,不仅如此,有的还不能生活自理。这些病患者不仅给家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负担,还给家人带来了沉重的精神负担。而按现行制度规定,这些病种不在补偿范围之内,因此,他们即使参合,也不能享受补偿待遇。从而形成制度的不合理和不公平性,以致于背离制度本身的初衷。

(五)市外就医报销过程麻烦

我镇在外务工人员较多,因此,在外就医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市外就医报销过程较为复杂,为得到报销,要带上杂七杂八的证件和证明不说,不熟悉情况的农民的有时到报销地去了几次也没有领到钱。这些繁琐的程序对参合的农民可以说是“拦路虎”,农民很可能会因为繁琐的报销程序而放弃数额较小的报销金的领取;就算是为了获取大额的报销金而大费周折,农民感觉也是十分苦恼的。繁琐的报销手续与农民意愿构成了一对难于调和的矛盾。

三、对策与建议

(一)正确引导,营造良好的新农合发展氛围

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让全体农民和广大基层干部正确理解和把握新农合政策,卫生系统尤其是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与农民患者直接打交道的优势,宣传新农合政策。同时充分做好公示工作,要用典型的得到补偿的例子,宣传新农合给参合患者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好处,引导农民自觉参合。要对参合农民就诊、转诊、诊疗用药目录、补偿项目、补偿比例等规定加大宣传力度,使参合农民认清认透,取得患者的理解和支持,减少认识上的误区,从而减少矛盾和纠纷,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有一个和谐、稳定的环境。同时,要通过宣传教育,转变单纯“受益”的观念,参加新农合不应一味地追求眼前利益,而应以长远利益和社会利益为重,暂时的“不受益”意识着长远的最大受益,要使新农合参加者消除思想疑虑。

(二)确定机构编制及经费。建议出台相关文件及政策,确定乡镇经办机构的编制、人员及经费。

(三)加强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措施,加大对“过度”检查、重复检查、目录外用药超过规定要求的处罚力度,规范服务行为,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和合理收费,因病施治。并采取积极措施,实行人均住院医疗费用总额控制,合作医疗病人住院人均医疗费超过控制总额的,超过部分由定点服务医疗机构承担,从而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同时,对于医疗费用合理,医疗服务质量好,药品管理规范的医疗机构,进行广泛的正面宣传。相反,对于医疗费用不合理,医疗服务质量差的医疗机构进行定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调销营业职照,取消行医资格。

随着新农合全面推进,一些新问题将会不断出现,完善制度和创新管理的任务是非常艰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运行以来,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仍需实践检验并不

断加以改进和完善。卫生行政部门尤其是经办机构及相关机构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审视、观察、实施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重点要在起付线、封顶线、分段补偿比例、受益面、受益水平、补偿范围、报销程序等几个关键点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参合农民的意见,完善和改进实施方案,让农民在有限的资金内最大程度地受益,使绝大多数农民拥护和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而体现社会主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越性。

5.农村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篇五

摘要:文章根据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阐述了目前盐津县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存在问题,提出盐津县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意见建议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大农民群众为提高组织化程度,共同组建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合作经济组织,是连接农民与市场的重要纽带,推进农业产业化的重要载体,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渠道,县、乡、村都应该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认识,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协调和指导力度,对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有着重要意义。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分为农民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种,盐津县存在的形式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基本现状

自2007年以来,县政府全力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全县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和分配机制得到规范,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经济增长,农民增收。截止2016年年底,盐津县已登记注册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455个,今年新发展了127个,其中种植业118个、畜牧业254个、渔业25个、林业44个、其他14个,覆盖全县10个乡镇。农户加入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后,资源、技术、市场共享,经济实力逐步壮大,抗风险能力逐渐增强,过去单家独户散、小、弱的生产经营,渐渐形成1+1>2的局面。目前,有2个合作社获国家级示范社称号,1个获农业部示范社称号,7个合作社获省级示范社称号,14个合作社获市级示范社称号。

存在的问题

2.1 思想认识需要统一

部分职能部门和乡村干部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其性质、地位、作用和潜力缺乏足够了解。同时相当多的农户不懂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发展这种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知之甚少,不敢尝试,心存疑意。

2.2 行政管理需要强化

全县上下还没有真正形成“党委政府领导、业务主管部门主抓、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与市级主管不一致,存在多头管理,职能职责不归口,办事人员来回奔走,疲于协调、报告;在规范、扶持发展中,职能部门还没有真正形成工作合力,特别是信贷、扶持、支持、补助措施各行其是,没有强有力的调节整合,发挥最大效益;部分乡镇政府只讲形式、不求质量,只做表面文章、不求实质效果,或者只管建立,不管发展、宣传、指导、扶持和服务。

2.3 服务能力需要提升

全县基层服务指导力量薄弱,没有一个真正懂得管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人才;全县信息服务疲软,仅有县农业局的农产品价格信息平台,不能满足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信息需求。同时,社员素质普遍偏低,大部分领头人由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兼任,缺乏生产经营带头“能人”,服务社员的能力较弱,全县急需组织社员培训,拓展经营领域,开展生产标准化、产品安全化、经营品牌化建设等服务,提升抗击风险的能力,保证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2.4 组建运行需要规范

全县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化程度比较低,有的没有登记注册,有的登记没有章程,虽然大部分制定了章程,但许多流于形式,不易于操作;很多新型?r村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办公场所,靠租房或者挂靠在村委会开展日常活动;科学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欠缺,日常经营决策往往由少数人说了算,缺乏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成员的利益关系还不够紧密,大部分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二次返利”比例较小,有的甚至没有盈利;有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产销衔接不够紧密,重盈利轻服务,重分配轻积累;部分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挂羊头卖狗肉”,名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则属于公司性质或者种养殖大户,农户只有土地流转收益或者劳务收益,没有参与生产和经营,以及利、损均沾。

2.5 壮大发展需要扶持

由于金融部门没有具体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借贷细则》,加上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属于“低收入、低保障和高风险”的行业,多数银行不愿意开展资金信贷。全县大多数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投入资金主要是靠自筹、金融部门的个人贷款和少量的贴息贷款,经营周转资金困难,公积金积累不多,公共服务资金短缺,导致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组织水平不高、辐射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

2.6 市场空间需要拓展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基本是原材料,成本较高,销售渠道狭窄,没有体现产品的附加值,利润较低,做强做大有局限性。

意见建议

3.1 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大《盐津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3〕60号)的执行力度,切实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应该将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引导、指导服务、规范运营等职能职责归口农业部门,组建“盐津县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局”,一并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职责,招聘专业对口人才,或者培训组织一支通晓业务的队伍开展日常工作。乡、村两级也要相应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落实经费。

3.2 进一步规范组建运行,强化示范建设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得触及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必须坚持自愿、民主、开放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县政府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和《盐津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清理、规范盐津县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施方案,彻底净化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维护合法者权益。职能部门要完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组建的审查审核标准,严把审批关;要完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积极开展税收知识、质量安全知识的培训,增强依法办社、办会的意识;要完善《盐津县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社考核评选办法》,建立年度考核奖励机制;要规范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制度、组织机构、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盈余分配、服务内容、档案管理,加大组建指导力度,加强协调沟通,全力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社。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完善章程,建立健全支撑资金机制、自我服务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民主管理,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人事、劳动、财务、营销等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3.3 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增强发展后劲

县政府应该制定税费优惠政策,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所办的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应该加大整合涉农资金力度,重点向规范性、带动型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倾斜,可以将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化示范、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入户、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等财政支农项目和扶贫项目,委托有条件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施;应该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办点示范和支持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加强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技术引进、产品认证、展示展销、成员培训等工作,以及提供必要的启动资金;应该设立服务贷款担保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尽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信用评估体系。财政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监管,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套用国家资金;金融机构应主动进行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接,对符合条件的开展授信活动,重点支持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加工企业和仓储设施、购买农产品运销设备等,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保险机构应积极探索对农产品和农业生产实行保险,增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方面的实力。同时,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侵害其权利,不得向其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

3.4 进一步开展行业服务,增加农民收入

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服务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指导员联系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定人定点开展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要重视科技信息服务、购销服务、经营管理服务平台的建立,尤其要重视农副产品市场交易价格信息平台的建立,可以在《盐津新闻》滚动播报相关信息、在《手机报》发布信息等,积极提供销售渠道,帮助拓展市场空间;要开展种养殖环境执法监测和农药、饲料监测服务,保障生产绿色环保,尤其是庙坝乡白水江水体的检测迫在眉睫,确保整个白水江淡水鱼养殖质量。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进一步服务社员。要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成员需要什么服务,就依法提供什么服务,减少投入,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实现多次增值,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最终发展成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经济组织。

6.农村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篇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不断努力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出台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是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政策目标重点是帮助农民减轻因患重大疾病而带来的经济负担,减少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自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推开以来,首批启动的试点县(市、区)有304个,2004年增加到333个。至2005年6月底,全国已有641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1.63亿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

近期,中央决策层进一金融论文代写步显露出加速推开对这项试点政策的果敢决心。2005年9月召开的“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决定:2006年将试点的县(市、区)由目前占全国的21%扩大到40%左右,到2008年建立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比原定目标2010年提前两年。中央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标准在原有每人每年1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提高到20元,同时将中西部地区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市辖区和东部地区部分参加试点的困难县(市)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旨在促进社会公平、协调发展的战略性政策,对于缩小城乡差距、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五个统筹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但是,这项惠及七亿六千万农村人口的政策,仍存在一些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面临许多挑战,如果不注意到这些问题以及存在的某些负面激励,将可能削弱这项制度的保障效力或者导致政策目标的偏离,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一、以大病为主的医疗保障政策值得再推敲

新型合作医疗立足于基于大数概率的大病保险,政策方向以大病为主,即政府补助的人均20元和农民自缴的人均10元,都“主要补助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

首先,以大病为主的保障容易诱发逆向选择,不利于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由于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发生机率较小,会降低参保者的预期收益,健康人常常低估参保的重要性,而高危人群却非常愿意参加。这种逆向选择,即“选择性加入”和“选择性退出”很可能威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可持续性。在运行一年后,有相当一部分县乡出现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即前一年参加新农合并获得大病报销补助的农民,往往选择不再加入,这是因为农民往往抱有某种心理预期:“自己不会那么倒霉,第一年得大病,第二年还连续接着生大病”。有些地区考虑到这一问题,对前一年未得到大病补助的参保农民安排一次免费常规体检,但这仍然无法解决低风险群体参与意愿低的问题。

其次,现行筹资水平难以为农村居民提供有效的大病医疗保障。2003年农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为115元,但合作医疗的筹资总水平才人均30元,用每人每年30元的合作医疗基金还远远不能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保障不足成为合作医疗的软肋。即使是针对大病救助,在目前的安排下,共付部分仍然很高(共付比例在多数地区达到30~50%),这就限制了这种保险对贫困家庭的用处,因为在很多情况下他们仍然无力支付看病共付的费用。

再次,保障目标定位为保大病,事实上放弃了对大多数人基本医疗需求的保障责任,也不可能获得良好的投入绩效。在农村的现实生活中,真正影响农村居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许多农村居民的大病也是因为“小病无钱治而扛成大病”的。从卫生投入绩效看,对大病的干预所获得的健康效果远不如对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及时干预。此外,大金融论文代写病为主的保障方式导致“小病大医”的道德风险。有调查发现(汤胜蓝,2005),在西部很多试点县,就出现了不少本可以不住院的病人进行了住院接受治疗。

二、筹资困难和运行管理费用过高

首先,合作医疗筹资困难、筹资成本高。

每年合作医疗的筹资都需要基层干部挨家挨户的筹资,筹资成本相当高。在一些试点地区,为了达到上级规定的参合率,合作医疗参合率达标甚至是一个一个谈出来的。同时由于历史上存在诸多以“合作”为名目的乱收费等原因,造成部分农民对乡镇干部上门做工作持逆反心理,加上一些乡镇干部本身素质不高,政策宣传不当,导致筹资困难程度增加。其次,合作医疗管理成本高,相关费用开支难以有效落实。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缺乏组织能力和管理成本上的分析。以县为单位集中审核、报销费用,表面看来,统筹层次已经很低了。但实际情况却是,绝大部分县都有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人口,且农村居民居住相当分散。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面对千家万户,居民健康状况差异很大且记录有限,县卫生部门在组织管理能力上凸显窘迫,管理成本之高难以负荷。

同时作为组织者,试点县各级政府都要成立一套相应的管理机构,县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通常是挂靠于县卫生局的事业单位),各乡(镇)成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人员和办公经费都列入财政预算。这对于财政状况本身就很拮据的县乡政府和较低的合作医疗筹资水平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许多县级政府迫于无法安排这部分经费,通过种种方式将其转嫁给卫生机构,包括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级诊所,而这些机构最终又会把这部分费用在经营中转嫁给患者。

三、逆向补助和累退性负担较明显

首先,“人头税”的缴费形式显失公平,累退性负担较明显。

也许是出于管理简便的考虑,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了人均负担10元的基本缴费形式,但这实际上是金融论文代写一种“人头税”的缴费形式,没用考虑到农村居民个人和家庭收入和支付能力的差异,这显然会造成贫困家庭的缴费负担较重。与此相比,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下的个人的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还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公平负担的问题。

同时,由于新农合实行政府补贴与自愿参加相结合,同时实行医疗费用报销制,而且设立了较高的自付率。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一个门槛,贫困家庭依然因无力垫付大病的全额医疗费用而放弃求医(虽然医疗救助对部分特困家庭和五保户参加合作医疗予以了补助,但目前受益范围较小,无法普遍照顾到一般贫困家庭)。这种状况不仅导致部分人口无法受益,而且还会导致逆向转移支付。因为富人相对更有能力交费,也就更有可能享受政府提供的补贴以及相应的医疗保障。这样客观上形成了富人既富又有保障,穷人越穷越没有保障,违背

了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对贫困者转移支付和缓解社会不平等的基本原则。另外,自愿参加的制度必然形成体制内和体制外的群体区分,难以有效避免体制外人 员对体制内资源的侵蚀问题。

其次,还存在地区性的逆向补助问题。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采取个人缴纳、集体扶持与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决定了入保者越多,国家财政补贴就越多,合作医疗基金就越雄厚。较富裕的县市,地方政府和农村居民缴费能力较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就相对较容易,在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以套取中央补助资金为目的的快速推开铺面现象。各省市在启动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时候,为了产生示范带动效应,基本上都是拿出当地经济发展好、财政实力较强的县作为试点地区,这就使得相对富裕的地区先一步和多享受到上级政府的资助。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时运不佳。因为中国正在取消几项农业税,这就意味着乡、县本级财力的进一步减少。虽然中央对地方的补偿性的转移支付在某种程度上减弱了地方税收减少的负面影响,但基层财力困难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企业不发达,加上农业税的取消,乡村两级全靠国家转移支付来维持运转,乡村两级负债累累,地方财政根本挤不出资金投入到新的合作医疗。由于财政投入启动资金缺乏,农民参保率低,制度覆盖极为有限。

四、自愿参保机制难以避免逆向选择的难题

在改革开放以前的合作医疗制度中,虽然政策也规定农民自愿参加,但鉴于当时强大的行政动员力量和以人民公社为基础的体制,事实上具有强制性,因此大多数农民都得到了保障;在80年代中后期以来恢复和重建合作医疗制度的努力中,仍坚持自愿参加原则,但是自愿参加意向特别低,最终导致重建努力的失败。在当前行政强制力弱化的条件下,农民有了较大的选择权,导致低风险人群参保积极性很低。

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划仅覆盖不到20%的家庭平均卫生费用,许多农户可能会觉得这个计划对于减少医疗支出的风险起不到什么作用,他们对新农合的支持就会减少,其结果是要么不参加,要么退保。如果低风险保户(年轻和健康人群)首先退保,这是非常可能的,那么合作医疗计划就变成高风险者的互保,接下来就可能需要提高筹资标准。然而这又会进一步促使低风险保户退保,这样保险计划开始逐步萎缩,最终瓦解,这就是所谓的逆向选择。

由于存在逆向选择问题,即健康人群选择不参保,自愿性保险制度几乎都难以持久。国际的经验表明,逆向选择会迅速破坏并最终导致一个建立在完全自愿基础上的保险计划的解体。在任何人群中都有高风险保户和低风险保户,如果保险建立在志愿加入基础上,低风险保户会宁肯自己给自己保险。因此,工业化国家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般都是强制性参保,采取社会保险的方式。

五、定点卫生机构可能成为最大的赢家,农民并未能切实得到实惠

首先,卫生机构利用新型合作医疗政策创收,可能引发新一轮重治轻防。越是制度改革领先的卫生机构,往往越容易在大病为主的政策倾斜中占据优势地位,获取经济利益。卫生机构的注意力被引向以医疗为中心,这极易导致不顾实际需求盲目增加设备和设施、提高治疗标准的竞争,而忽视切实改善服务质量和预防保健。

其次,资金向公办卫生机构转移支付,可能保护落后,带来低效率。由于新型合作医疗的费用报销基本只限公立卫生系统,这不仅消除了公立卫生系统与私人系统的竞争,而且也部分地解除了未经改革的卫生机构的市场压力。只要是公立卫生机构,服务差、价格高也可借新型合作医疗政策得到市场份额。特别是乡卫生院,以往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由于新政策的倾斜便起死回生。

再次,定点医院选择机制的僵化可能带来很多新的问题。特别是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这可能意味着患者不得不花费更大的费用、走更远的路去看病,也可能意味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家庭带来的只是看病从到私人医生那儿转到公立机构,而实际上并没有增加患者就医的次数。

六、新型合作医疗对费用的合理控制仍是一个难题

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制度是另一大挑战是费用的合理控制问题,即基金的稳定、可持续发展问题。与城镇医疗保障制度一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设计缺乏农村医疗服务体系改革和费用支付方式改革的同步支撑,以至于不得不突出对患者的约束——在制度设计中引入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起付线、封顶线、较高的共付比例以及分段按比例报销等做法。这些做法对于维持资金平衡是有益的,但对患者过分严格的约束,特别是过高的患者自付比例必然导致参保积极性的下降。

目前的合作医疗尚缺乏对供方行为的有效制度约束。在许多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划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运作模式相同或类似,即它们都是被动地报销保户的医疗账单。这种运作模式容易引发医疗供方甚至患者的道德风险,最终很可能导致医疗支出急剧增长。有调查发现,一些定点医疗机构过度用药、不合理治疗检查问题比较突出,次均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上涨较快;处方药物和检查项目超出基本药物目录和规定检查的项目过多,不少费用不在报销之列,增加了农民的费用负担。有农村居民反映,合作医疗买的药贵,虽可报销一部分,但是自己承担的部分并没有切实减少,与在别处买药没有什么差别。在很多地区地方,合作医疗实行后,医疗费用呈现普遍上涨的趋势,患者可报销的部分被上涨的医疗费用抵消了,通过合作医疗来减轻农民医疗负担的目标大打折扣。

七、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组织面临农村居民信任窘境

长期以来由于农民对健康问题不重视,从而导致相互间缺乏一种共济互助意识。鉴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几次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尝试的失败,在农民心里留下了阴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仍面临不少的信任挑战。在现阶段,部分农民不清楚参加合作医疗的权利和义务,心存疑虑,担心合作医疗基金被挪用,担心医疗费用升高,得不到实惠等等,影响了农

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如果人们要参加合作医疗计划,那么他们需要信任计划的组织者和实施者,这一教训来自以前试图恢复合作医疗实践的失败。信任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消除腐败,以往许多合作医疗计划失败的原因就是由于腐败和管理失善。让保户参与合作医疗计划的监督可能有助于减少腐败的发生。

目前试点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主导型,政府不仅管规划、管融资、还直接管操作,同时监督。这在试点的初期可能难以避免,但是,如果不从现在开始就重视农民民主参与的问题,不注重将农民参与决策和监督作为试点的重要方向,那么,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即便设计管理得再好也难持续。农村卫生服务领域的三个主体——政府、卫生机构、农民之间如果出现利益严重失衡,其机制的内在作用就会诱导制度操作偏离预定目标,而长期偏离目标的操作很可能就会颠覆制度本身。因此,必须要逐渐引导农民对合作基金管理的民主参与,使基金本身能够真正代表参保者利益,履行医疗保险基金的买方代理人职责。

八、医疗保险没有照顾到日愈壮大的流动人口

当前我国每年都有一亿左右的农村流动人口,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流入城市,这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但是,从农村来到城市的移民正处在一个医疗保险的真空地带——由于没有正式户籍,他们没有资格参加城市医疗保险,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很可能会要求他们返回原住地去看病,或者如果他们在务工城市就医,那他们就得承担合作医疗只予以报销部分医疗费用的风险。

如果要充分发挥劳动力转移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确保医疗保险能够跟随保户迁移而流动就很重要。从长远的角度来考虑,随着城乡差别的逐步弱化,将中国所有居民纳入一个统一的全民医疗保险体系是大势所趋,正如其它国家,包括菲律宾、泰国和越南,已经实现或正在进行的那样。

总而言之,尽管中国农村的医疗卫生形势依然严峻,政府正在努力为没有保险的近八亿人口提供医疗保障,并明确提出了增加政府投入的责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试点无论如何都是一个大胆的历史性开端。当然,任何一项政策都不可能十全十美,都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或面临很多挑战,特别是在启动之初。指出问题总是相对容易的,更多的挑战来自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而不断完善政策。令人欣慰的是,有大量的经验可以参考,这包括九十年代城镇医疗改革的经验、过去旨在复兴农村合作医疗的数次尝试,以及来自国外医疗卫生发展的经验。有理由相信,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政策的不断完善,将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并促进城乡协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和谐社会的形成。

参考文献:

[1]联合国卫生伙伴合作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形势评估》2005年7月。

7.农村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篇七

1 存在的问题

1.1 政策宣传的深度不够

许多县 (市) 在试点之初为了达到规定的参合率, 可以说是不遗余力, 一般都是县政府分管领导发表电视讲话, 电视台制作专题片, 合管办印刷宣传品, 县级干部包乡、乡镇干部包村, 层层落实, 可以说宣传的力度和成本够大够高。但经过调查发现, 农民对新农合的认识并不到位, 他们只知道交10元钱看病就能报销部分医药费, 但对新农合政策的实施细则, 特别是参合后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什么情况下才能够享受补偿, 去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需要办理哪些转诊手续以及如何结算等细节问题知之甚少。还有的地方政府, 为了提高参合率, 过份夸大合作医疗的好处, 使农民对新农合报有过高的期望, 一旦发现现实和承诺不符合, 就会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 导致下一年参合的积极性受挫。

1.2 方案设计不够科学

许多县 (市) 在实施新农合时, 没有作充分的基线调查, 只是根据兄弟县 (市) 的经验设计方案, 使得报销的起付线、封顶线、分段报销比例不能因地因时而异, 导致补偿比例过高或过低, 出现基金沉淀或透支现象。山东省某市2006年试点的6个县 (市、区) 年底都有不同程度的基金结余, 有的基金节余率甚至高达70.00%。根据山东省卫生厅发布的2008年第一季度全省17个市年度基金使用率比较图 (图1) 也可看出, 只有4个市年度基金使用率高于20.00%, 其余13个市都在20.00%以下, 个别市不足10.00%。基金使用不足, 容易导致基金沉淀, 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参合农民的补偿水平和受益面。现在很多地方在基金结余之后都在进行二次补偿, 并且还大张旗鼓的宣传报道。笔者对这一做法不敢苟同。因为二次补偿费时费力, 补偿的范围、数额、对象确定需要调查核实、精确测算, 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 同时也说明当初方案设计时考虑不周、工作不细。

1.3 对医疗服务供方行为有效约束机制没有形成

新农合试点后, 很多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都被纳入定点医院, 农民只有在定点医院就医才能报销, 这无疑形成了定点医院的垄断地位。在医疗服务中, 由于医患信息的极端不对称, 医疗需求缺乏弹性, 医疗消费和疾病治疗的不确定性等原因, 导致医疗服务供方诱导需求的行为和现象经常发生。而新农合背景下卫生行政部门既要代表农民购买医疗服务又要作为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医疗服务。监管机制的不健全和监管乏力将进一步加剧医疗机构提供过度医疗服务的行为。很多定点医院特别是乡镇卫生院把新农合看成难得的发财机会, 不合理检查、不规范用药、小病大治、伪造住院病历和伙同病人套取基金等已经不仅仅是个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7年第47号《调查研究报告》对江苏、江西、云南、内蒙古4个省 (区) 的调查发现, 有36.60%的农户曾遭医生故意把病情说得严重, 开大处方的情况;38.63%的农户认为医疗收费不合理。程晓明课题组在对山东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某些县 (市) 进行新农合实施现况的分析时, 也指出, 实施新农合后医疗机构的次均住院费用上涨较快, 从最近3年的医疗费用增长情况来看, 部分县级医疗机构的次均住院费用增长在10.00%以上, 最高的甚至达到25.00%以上, 乡镇卫生院的次均住院费用大多在10.00%以上, 有的甚至达到40.00%以上[1]。山东省卫生厅发布的《关于2008年第一季度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的通报》也进一步验证了这一看法。2008年一季度全省次均住院费用2 587.01元, 次均门诊费用42.30元, 分别比2007年上涨了8.23%和5.88% (表1) 。如果对医疗供方行为不能采取有效的机制约束, 任其发展蔓延, 农民的“救命钱”就成了医疗机构中饱私囊的不义之财, 新农合的可持续发展也就成了“水中月”、“空中楼阁”, 中看不中用。

1.4 基层医疗机构人才短缺的局面亟待改善

新农合实施后, 为了解决基层医疗机构房屋失修、设备老化等问题, 国家投入了大量资金。截至2007年, 中央已投入专项资金94亿元, 改造和新建了一批农村卫生基础设施, 其中包括乡镇卫生院18 841个、县医院786个、县中医院285个、县妇幼保健院534个, 并为11 652个乡镇卫生院配置了基本医疗装备。2008年又继续安排27亿元中央专项资金, 全部用于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建设。许多医疗机构也都利用政府的配套资金, 盖起了漂亮的楼房, 添置了先进的设备。但从实践中看, 这种硬件设施的改善并没有对农民就医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农民宁愿舍近求远寻求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服务, 就在于他们更看重的是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而基层医疗机构的人才短缺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卫生部《2008年中国卫生统计提要》指出, 2005年我国乡镇卫生院拥有博士、硕士学历的高级卫生技术人员为零, 大学本科学历人员为2.20%, 大专学历人员为20.30%, 中专学历人员为59.00%, 高中以下学历人员为18.50%。2006年山东省卫生统计资料显示, 全省拥有乡镇卫生院1 667个, 村卫生室56 779个, 卫生技术人员71 146人。其中执业医师19 774人, 占27.80%;助理执业医师11 365人, 占16.00%;本科及以上学历只占1.68%, 副高以上职称只占1.19%, 根本承担不起占全省70%的6 556万农业人口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所以, 尽管当前农村医疗机构是健全的, 在农村基本实现了乡镇有卫生院, 村村有卫生室。但由于人才的缺失及流失, 基层医疗机构陷入了“缺人才———发展缓慢———更缺人才”的怪圈, 严重阻碍了新农合的正常运行。

2 对策与建议

2.1 转变工作思路注重宣传内容

新农合强调农民自愿参加, 而以自愿为基础的参合制度要想得到农民的认同和接受并不是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因为农民有着传统合作医疗的大起大落, 有着因基层政府的不作为而导致的对政府的不信任, 有着几千年传统文化积淀形成的小农意识, 有着因经济条件的限制而宁愿舍弃自己的健康也要供子女上学的窘境。所以, 尽管合作医疗是件惠民利民的好事儿, 但如果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领导高高在上, 行政命令, 简单粗暴, 把自己当作救世的菩萨, 群众照样不买账。所以, 需要我们的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转变工作思路和方法, 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 抱着“权为民所用, 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的理念, 放下架子, 走进农户, 走向田间地头, 向农民讲明白到底什么是新农合, 如何参加, 如何报销, 如何转诊和结算, 需要什么票据和证明, 目前还有哪些缺陷等等, 把这些细节和内容讲明白了, 并且落实到位, 相信群众会配合政府做好这项为自己谋利益的工作的。

2.2 汇集各方力量科学合理设计方案

从目前新农合实践来看, 起付线、封顶线不合适, 补偿比例低, 受益面不公平也是群众反映比较多的问题, 这就说明方案设计不够科学, 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和完善。在方案设计时应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的医疗卫生状况、农业人口的数量、农民医疗需求、常见病的种类、发病率的高低、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收益和收入变化情况等因素, 制订技术上切实可行, 政策上具有保障效果的方案。鉴于当前合作医疗基金有限, 切实的办法就是适当降低起付线和提高封顶线, 在确保基金不透支的前提下, 避免基金沉淀。当然, 方案的制订和调整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需要汇集各方力量, 政府、医疗机构、参合农民都有发言权, 又因方案设计是一项理论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所以特别需要卫生管理、卫生经济、卫生统计、医疗保险等各行专家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值得欣喜的是, 山东大学在这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山东大学卫生管理与政策研究中心以及公共卫生学院2008年4月与章丘市、临邑县、东阿县签署协议, 在3个县 (市) 设立“山东大学卫生研究基地”, 总目标是通过建立长期的以人群为基础的卫生研究和培训合作, 实现卫生管理和公共卫生学科服务地方卫生事业发展的目标。这种“基地模式”可以实现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 对各方都应该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事情, 值得赞赏。同时也呼吁各地行政主管部门能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接纳和欢迎从事新农合调研的科研工作者、大学生。因为新农合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 只有群策群力, 集思广益, 才能发展得更好。

2.3 对医疗机构供方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约束

对医疗机构诱导需求的行为单靠道德的说教和感化是远远不够的, 必须建立一种有效的机制。目前大多数合作医疗地区实行的都是按服务项目付费的支付方式, 这种事后报销的支付方式, 使得医生有诱导需求和提供过度医疗服务的倾向。为此, 许多专家学者建议, 采用预付制来抑制需求透导。预付制是指在为医疗供方提供医疗服务之前, 保方在掌握一定资料和数据跟供方协商的基础上, 与供方签订合同, 按一定的标准向供方提前支付医疗费用。预付制使得医疗服务供方提供医疗服务的数量与其收入不直接挂钩, 并且承担了部分医疗成本, 是一种硬预算约束。因此, 医疗服务供方有动机去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度上涨[2]。还有的专家提出委托第三方, 比如保险公司购买医疗服务, 由保险公司代表患者和医疗机构进行谈判, 这样可以使保险组织者与医疗机构的利益相分离, 保险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就会采取各种措施监督和制约医疗机构的行为, 从而对医疗机构过度服务的行为加以约束。当然, 各种模式都有自己的优劣之处, 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运作。在目前两种模式还仅仅处于小规模试验的情况下, 还是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组成的新农合协调小组和各级合管办的监督职责, 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监管。制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住院医药费用标准, 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定期公布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情况, 对超过平均医药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进行告诫和纠正。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制度, 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激励机制, 对年度内严格执行新农合规定, 无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 给予一定奖励。

2.4 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的人才培养机制

鉴于基层医疗机构高素质人才的严重短缺, 目前当务之急就是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 加快农村卫生人才的培养, 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的人才建设机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改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 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待遇, 对其职称晋升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卫生技术人才面向基层, 面向农村, 对志愿服务于基层的医学院校毕业生从政策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他们, 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让他们安心在基层工作;建立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向农村流动的激励机制, 把下派人员的工作业绩作为任用考核、职称评定和工资待遇调整的一项重要依据;加强在职人员业务学习与培训, 以政府提供经费为主, 鼓励在职医务人员参加医学专业的学历教育;建立城市与农村的对口支援单位, 免费培训和接收基层人员进修;最后, 通过定向的形式, 把一批有志于从事基层卫生工作的农村青年送入医学院校学习, 毕业后回到原地工作。

2.5 加快新农合的立法进程

农村合作医疗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证其顺利实施, 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保障和规范。像德国、英国这些医疗保障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 早就有相关法律予以支持。瑞典、日本、美国等国家也都进行了系统的相关立法。相比之下, 我国在医疗保障方面的立法远远滞后。因为迄今为止, 合作医疗的法律地位尚未得到确认, 仅仅依靠政府的文件行事。而新农合法律的缺失, 会导致地方政府行为的随意性, 一些地方政府承担的基金比例迟迟不到位, 违规垫资套取中央资金, 合作医疗基金和其他医保基金混用一个账户等等, 增大了合作医疗基金的风险, 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要保证农民的健康权益得以实现, 必须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后盾。因此, 政府应尽快出台关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 以法律的稳定性、强制性和权威性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促进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比例,需求诱导,服务

参考文献

[1]程晓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现况分析[J].中国卫生资源, 2007 (5) :246.

8.农村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篇八

关键词: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

医疗保障作为政府为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以及健康权利而提供保障和救助的一种制度,对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现在建设新农村的背景下,农村医疗保障更是凸显了其重要性,因此研究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情况,提高合作医疗参合率,完善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走健康保障之路,构建和谐海南,对促进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创造美好新农村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一、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概述

海南省自2003年12月1日起,在澄迈、琼海和五指山3个市县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2005年9月,海南省委重点改革领导小组在五指山市召开了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2006年7月,随着文昌、万宁、陵水、琼中、保亭、白沙、乐东、临高、儋州等9个市县也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至此,海南省全面推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比全国提前了两年,并有多项措施走在全国前列;全省参合农民人数达362.72万人,06年总体参合率为72.35%,截至2010年2月海南省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已达96.43%。

二、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基层医院的医疗卫生设施较差,医生的医术水平普遍较差

全省各市县的基层医疗机构普遍存在医生医术水平较低、医疗设备老旧、医疗住院办公条件差,尤其是乡村两级卫生院最为凸显。镇卫生院也缺少先进的医疗设备,如,B超等基本的诊疗设备仍然未能普及。并且乡村医务人员很少有进修学习的机会,加之人才流失严重,又得不到优秀医务人才的补充。尤其是昌江、白沙、乐东等黎苗族自治县的偏远贫困山区仍然未能保证一村一个卫生室一名医生,这样的现状很难实现新农合制度确定的“农民小病不出村,一般疾病不出乡”目标,造成了制约海南省新农合快速、健康发展的瓶颈。

(二)新农合宣传工作不到位,部分地区农民“参合”意识不强,“参合”率低

东方、白沙、昌江三个市县2009年度新农合参合率分别为91.77%、91.54%、70.01%,中部山区农村的新农合宣传工作仍然没有做到逐乡逐村,进村进户,导致部分农户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体政策知之甚少,甚就连村镇干部也是一知半解,影响了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同时也阻碍了海南省新农合的全面开展。

(三)筹资机制不完善,报销补偿结构不合理,保障水平偏低

新农合是以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筹资实现互助共济的,虽然海南省年人均筹资水平从2008年的94元~102元提高到2009年的120元~166元,但是相对于海南省较高的物价水平,较高的医疗费用容易使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目前海南省新农合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达到80%以上,二级医院达到70%以上,三级医院达到50%以上。这样的制度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的作用,但是对于那种身患重病,只能在三级医院就医的农民兄弟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增加了其就医成本。全省大部分市县新农合报销封顶线在4~5万元左右,这对于现在大病需要花费的医疗费用来说,仍然未能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四)新农合监管机制空缺,易发职务犯罪

监管机制的空缺,容易导致新农合管理人员与定点医疗单位人员内外勾结,通过编造虚假病例、虚开病历、开具空白转院证明、虚造报销单据、虚增治疗费、多收治疗费、增加病人用药、输入虚假病人人数等手段,相互勾结,共同作案,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个别医生为了个人和单位利益,为谋私利,夸大病情,诱导病人住院、或将门诊病人当做住院病人、不合理用药、延长虚增住院时间、提高住院费用进行报销,损害农民利益,套取新农合基金。

三、完善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的对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改善基层医院的医疗卫生条件,同时加强医生的职业培训

海南省财政应加大公共卫生资金投入,启动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改造工程,解决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不足、就医条件差的问题。统一采购下发X光机、B超机、心电图机、生化分析仪、尿液分析仪等先进医疗设备,同时加强对医疗技术人才的引进力度,出台相关政策积极鼓励医科大学毕业生服务基层、建设基层、到基层医院建功立业,发挥三级医院的技术优势,加大对原有基层医疗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技术水平。

(二)加强新农合的宣传工作,做到逐乡逐村,进村进户

做好宣传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关键点,要尽可能的通过有线广播、电视、展牌和文艺宣传等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同时提高基层乡村干部对新农合重要性的认识,实现干部定期逐乡逐村,进村进户进行宣传,并将新农合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和人民不满意的地方及时反馈,不断提高海南省新农合参合率。

(三)完善筹资机制,调整报销补偿结构,提高保障水平

依靠房地产、旅游业、工业等产业的带动,海南省近年来地方财政收入有较快增长,有能力拿出更多的资金投入新农合这项民生工程中,09年海南省参合农民的人均筹资标准达120元,但是随着海南省建设国际旅游岛速度的加快,筹资水平还需要有所提高。对于中部经济欠发达的市县,省财政应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特别是一些尚未脱贫的乡镇。

(四)建立健全新农合监管机制

9.农村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篇九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黑龙江

一、黑龙江省农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黑龙江省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显著效果。截止2010年12月,全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专业合作社达到14347个,其中农民成员148671个,带动农户110万户,从事种植业合作社的7496个,占总数的52%;养殖业3991个,占总数的28%;从事农产品销售的合作社2258个,占合作社总数的16%;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合作社有345个、运输的324个、储藏的合作社483个,占合作社总数的8%;从事技术、信息服务的的合作社1823个,占合作社总数的13%;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的1069个,占合作社总数的7%,其他行业合作社1071个,占合作社总数7%。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了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促进了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从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运作多年的时间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对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产品流通、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降低农民生产经营成本、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方面已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仍存在一些影响和制约其发展的问题:

(一)宣传力度不够。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登记管理条例的了解还不够深入,对国家赋予农民经济合作社组织以法人资格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一些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对合作社的性质和运行机制不够了解,有种种疑问和顾虑;偏远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民的市场意识还不够强,合作经营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之受我省农业生产周期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短的影响,示范引导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伐。

(二)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体牵动作用还不够突出。农民商品经济意识和合作经营理念相对淡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数量少、规模小、层次低、带动能力弱等问题,而且全省各地发展不平衡,部分落后地区明显滞后,上述状况与我省农业大省的地位明显不相称,严重制约着地区农业发展。

(三)缺乏带头创办能人,合作社成员整体素质偏低。黑龙江省大部分农村地区缺乏领办合作社的带头人,会经营管理、能开拓市场的复合型骨干人才缺少,农民普遍缺少合作意识。这主要是因为农村地区一些有文化、有一技之长的青壮年农民多数外出打工,留在家里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是文化水平低、思想保守、年龄偏大的农民。还有一些能力强的能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够了解,缺乏兴趣和动力组建合作社,牵头领办的意愿不强。

(四)内部管理机制不规范,农民成员的权利和利益需要保障。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民主管理、利益分配和监督约束等机制不健全。一些合作社根本无章程,无账目,合作社的成员不了解合作社章程内容与个人的利益关系,有的领办人把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机制与公司制企业管理相混淆,在民主决策和利益分配上不依法办理。这些问题都影响到农民成员行使民主权利和切身的经济利益。

(五)匮乏资金以及科技支撑薄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大障碍。2009年时,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户均出资额为89.72 万元,比全国户均81.05万元高出8.67万元,但并不证明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强。原因是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没有验资程序,只是由成员相互认可并在申请材料和章程中做出记载即可,真正出资到位的极少;其次是农民以实物出资不需进行评估和过户,而实际上这些实物基本上还在农民自己手里,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流动资金。再次,得到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绝大多数是过去成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过几年的发展有了自己的项目,而新创办的合作社则没有这样的待遇。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虽具有法人资格,但因其承担的有限责任没有实际资产做担保,因而贷款难的问题不易解决。一些已经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特别是从事种植、养殖业的,缺乏科技力量支撑和有效快捷的信息渠道,难以实现做大做强,只能是维持现状。

三、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重视合作社人才培养。农民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进程,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应开展对农民的培训普及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增强农民的市场观念和风险意识,逐步改善农村人力资源状况,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健康发展;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培养一批合作事业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内部教育和学习机制,引导社员加深对合作制度和组织章程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他们的合作意识和对合作社的认同感。

(二)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当前,我省农户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常了解的比例很低,甚至有一部分农户根本不知道。对合作社不了解必然会导致农户没有产生参与的意愿,所以应该从思想上对农民做好引导工作,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农户深刻地认识到发展专业合作社给自己带来的好处,增强农户的合作意识,激发农户的合作动机,创造农户的合作机会,启发农户的合作实践;另外要积极宣传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的农户来参与合作社的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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