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

2024-09-09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11篇)

1.宣城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 篇一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若干

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更好地适应新时期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以及《安徽省地税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皖地税„2006‟155号)等规定,现就我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和引导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起征点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宣传力度,形成社会共识。通过开展多渠道、多载体、多形式的税法宣传,详尽告知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个体税收征管的程序和调整起征点惠民政策,积极推进办税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提高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定额管理工作参与、配合、支持力度,促进征纳和谐,营造良好的个体税收定额管理的外部工作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规范定期定额核定程序

确保核定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实现程序正当,促进税负公平。在税款核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自行申报、典型调查、定额拟定、民主评议、定额公示、上级审批、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的程序执行。规范征管软件核定 1

权限,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定额程序执行情况、定额管理资料的检查和下户实地核查,提高定额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对违反操作程序等执法过错行为,严格过错责任追究。

为规避执法风险,管理人员要辅导定期定额户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填报《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自行申报表》。科学选取典型调查户,扩大典型调查范围。典型调查要结合行业经营范围、经营地段、经营规模采用不同方法进行。通过实地调查业户生产经营收入、生产经营成本、燃料(动力)消耗、设备生产能力、相关费用、毛利率、利润率、盈利额等情况,科学核定相关计税依据。

三、实行个体税收“管理、评估”专业管理

推进个体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优化征管资源配置,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效。在定期定额管理过程中实行“管理、评估”分离,实现个体税收管理由“管户”向“管事”转变。

(一)构建个体税收管理新模式

各县(市)、区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新管理。根据税源专业管理的需要和发展趋势,积极构建个体税收管理新模式,建立个体税收专业管理的长效机制。

1、有效整合个体税收征管资源

各县(市)、区局在税源摸排基础上,根据个体税源结构及分布情况,整合征管资源,强化风险管理职能的配置,充分发挥管理的规模效应,实现个体税收管理事项分环节管理,逐步实现个体税源集约化管理和服务。

2、合理设置管理、评估岗位

各单位要全面整合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突出重点事项和重点环节管理,根据个体税收征管业务流程,按照“管理、评估”二分离原则设置岗位、划分职责、细化责任,加强相互监督制约。个体税收管理岗主要负责户籍管理、涉税信息的采集录入、纳税辅导、催报催缴、行政处罚、发票管理等基础管理工作;个体税收的评估岗主要负责典型调查,检查和实地核实纳税人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定额核定,涉税数据的监控分析,案头评估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单独设立检查岗,负责典型调查、检查和实地核实纳税人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工作。各岗位之间要加强信息传递和工作协作,规范操作,避免内部管理脱节,化解执法风险。

3、加大机关实体化运作力度

县(市)区局负责个体税收征管的重大事项和综合性、全局性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典型调查,定额指标设定和核准,征管状况监控分析,信息交换,分行业纳税指导等工作。

(二)实行个体税收分类管理

1、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当地个体税源结构,将税源按行业、区域等进行合理划分,实施分类管理。在深入调查和剖析行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分行业、分区域实行统一、规范管理,实现公平税负,创造良好税收环境。

2、加强个体大户分级管理

落实风险管理理念,结合定期定额户的不同特点,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税源结构、经营方式等实施分级管理,合理

安排工作重点和管理力量,以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地根据实际对规模影响较大的个体大户,实行县(市)、区局和基层分局二级税源管理监控,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趋势、税源变动及税收政策执行等情况,实行全方位的监管和服务。

四、创新服务方式,扩大评税的社会参与度

(一)创新服务方式,提供公正服务

定额拟定应充分听取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意见,参与评税的纳税人代表应分行业(区域)随机产生,在评议时采取业户自报和在行业内互评等方式扩大核定过程社会参与度,将互评结果作为核定定额的依据之

一。通过纳税人对定额管理工作参与、配合和支持,提高核定过程的透明度和定额核定结果的社会认可度,促进征纳之间的和谐互动,全力营造个体经济公平竞争的良好税收发展

积极倡导引入人大、政协、工商、国税、个私协会、行业协会及协税护税组织等第三方广泛参与税款核定工作,完善协税护税机制。

(二)提供便捷服务,畅通监督反馈渠道

税款核定的全过程要通过地税网站、公开栏、触摸屏、集中张榜公布等渠道和方式公开,并公布地税机关监督电话,畅通反馈渠道,充分保障纳税人知情权。建立定额异议受理、处理、反馈工作流程,对纳税人的异议和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实地调查并作出处理。积极推行个体工商户网上申报和批量扣税等申报方式,方便纳税人。

五、加强部门协作,建立个体定额核定通报制度

(一)建立信息交换和国地税联合征管机制

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支持,建立与国税、工商等部门信息交换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减少漏征漏管,促进税负公平,节约征管资源。地税部门要主动协调国税部门,定期采集涉税信息,探索开展国地税联合评税,统一定额,提高核定工作的准确性、合理性,拓展国、地联合协作的范围、领域和方式,建立灵活的国地税联合征管工作机制。

(二)建立个体定额核定通报制度

县(市)区局至少每半年要组织一次对个体税收定额情况的检查,检查定额的合理性、准确性。县(市)区局定期通报本地区各行业小类的平均税额、各主管地税机关个体平均税额、未达起征点户占个体户的比重情况,为公平税负、均衡各行业、各区域税负提供参考依据。向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和个体纳税户发放调查问卷,收集意见、建议并进行通报。

六、加强未达起征点户管理

(一)严格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

按照核定和内部审批程序认定未达起征点户,对认定为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应通过各种渠道公告,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根据纳税人反映的信息,进行调查取证,与认定情况不符的应重新予以认定,并将认定过程和结果反馈给相关人员。在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开

展检查和评估,发现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及时调整定额,恢复征收。

(二)强化临界点户的动态管理

建立“临界点”户分类管理台账,实行跟踪管理,开展不定期核查,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准确测算数据指标,把握调整标准,对已达到起征点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及时转入起征点以上户管理。

七、加强发票管理

(一)确保对未达起征点户发票的正常供应

对符合发票领购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得违反规定设置条件限制发票的供应或不予提供发票。加大巡查频次,关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满足纳税人正常使用发票需求。

(二)监控未达起征点户发票开具情况

及时监控发票查验及代开发票金额的相关数据,发现领用或开具的发票超过核定营业额且超过起征点的,要补征其税款。对开具的发票金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核定营业额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其核定营业额。

(三)加强发票监管,避免发票违章

不定期进行发票使用情况检查,辅导纳税人依法使用和保管发票,防止未达起征点户领用发票后转借或代开,避免税收流失。在发售定额发票时要监督纳税人当场加盖发票专用章,对发现发票专用章与领票人不符的,追究发售人的责任。

2.宣城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 篇二

然而面对数额庞大的农村流动人口和剩余劳动力, 市民化并非一蹴而就, 而是需要有步骤、有层次地逐步推进。本文将通过对进城经商农民的市民化探究, 呈现有别于普通农民工市民化的现状与问题, 从而为全方位认知农村剩余劳动力市民化转型提供资料, 为多层次解决农村流动人口城市化转变提供范例。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与比较

探究进城经商农民市民化, 需要对这一研究对象有清晰的认识和准确的定位, 同时还要将其与通常意义上的“农民工市民化”区别开来, 因此本文将首先对“进城经商农民”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和比较。

(一) 农村流动人口中的进城经商农民与农民工的区别

受大众传媒和人们日常习惯称呼的影响, 我们经常会看到“进城经商务工农民”、“农村流动人口”、“农民工”等说法, 通常人们也将这些概念等同起来, 替换使用, 然而根据现实状况和学科理论, 它们之间还是存在一定差别的。

首先就“农民工”和“农村流动人口”来讲, 当代著名社会学家陆学艺教授就在其论著《当代中国社会流动》中指出:“虽然农村流动人口中的绝大多数是做了农民工, 但也有一些人做了个体户, 甚至成了企业家;同时还有不少农民‘离土不离乡’, 就地就村从事非农活动, 他们其实也是农民工”。由此可知, 这两个概念虽有交集, 但并非全部重合。

在此分析之上, “进城经商务工农民”就是属于“农村流动人口”中的务工、经商群体, 包含于“农村流动人口”这个概念之中, 那么它和“农民工”这个概念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呢?

根据知名社会学家李培林先生从地域、职业、阶层三个流动维度定义的“流动民工”概念, 即“一是在地域上从农村向城市、从欠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二是在职业上从农业向工商服务等非农产业的流动;三是在阶层上从低收入农业劳动者阶层向其他收入较高的职业阶层流动”。从这个意义来讲, “进城经商务工农民”应该属于“流动民工”的范畴, 又因“流动民工”属于“农民工”的一部分, 因而“进城经商务工农民”也就属于“农民工”。

然而根据陆学艺教授在《当代中国社会流动》一书中将“农民工”这一概念进一步从职业、身份、劳动关系、地域四个维度上进行界定之后, “进城经商务工农民”似乎和“农民工”这一概念不再是包含于的关系。陆学艺教授认为, 除了职业上的非农职业、户籍上的农民身份、地域上的来自农村以外, “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上是处于被雇用的地位, “也就是说, 农民工属于被雇用者, 雇用他们的, 可以是个体户、私营业主或外企老板, 也可以是国有单位或集体单位, 其他拥有农业户口身份、从事非农活动、但不被让人雇用的人不属于农民工, 而应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因此, “进城经商务工农民”中的“务工农民”属于“农民工”, 而不受雇用的“进城经商务工农民”中“进城经商农民”并不属于“农民工”范畴。所以“进城经商务工农民”和“农民工”同样也是有交集, 但并非是包含从属的两个概念。

综上所述, “进城经商务工农民”可以分为“进城经商农民”和“进城务工”两个分支, 他们都属于“农村流动人口”, 来自农村, 具有农村户籍, 属于农村人口, 从事非农职业, 但前者不属于“农民工”范畴, 因此诸多“农民工市民化”的研究讨论并不适合“进城经商农民市民化”这一问题的探究。

(二) 从社会分层角度对进城经商农民的界定

前文通过相关概念的比较, 在农村流动人口的范畴内, 已经得出进城经商农民群体区别于一般农民工的独特性, 然而这一群体在宏观整体社会中又是处于何种地位呢?接下来, 本文将从社会分层角度, 根据进城经商农民的经营规模和资源占有量对该群体进行界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阶层的来源构成资料显示, “80年代至90年代初, 个体工商户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城镇待业青年、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社会闲散人员等;其中以农民为主, 大约占总数的四分之三”, “90年代, 在国企改革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被挤压出来的部分下岗职工被迫向个体工商户阶层流动, 同时, 许多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民工也流向这一阶层”, 可知进城经商农民是个体工商户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 依据陆学艺教授“当代中国社会十大阶层”的划分, 个体工商户阶层“是指拥有一定量的私人资本 (包括不动产) 并投入生产、流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或金融债券市场而且以此为生的人”, “如小业主或小雇主 (有足够资本雇佣少数他人劳动但自己也直接参与劳动和生产经营的人) 和自我雇用者 (有足够资本可以自己开业经营但不雇用其他劳动者) ”, 属于体制外管理者或自主从业者。结合文献查阅和实地调查, 大多数处于自雇或雇用1人-7人经营规模的进城经商农民是属于个体工商户阶层的。

与此同时, 得益于改革开放后的城乡政策变革和市场经济起步双重契机, 许多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前期进入城市的经商农民已由个体工商户发展成为私营企业主。由于近年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经济组织的注册登记不再向以往那样在用工规模上做硬性规定 (如雇工8人以上) , 注册者可以据自己的偏好和实际情况, 将其创办的经济组织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因此其中部分经商农民虽然还是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但无论从经济规模、收益水平, 还是经营方式, 实际上都与私营业主无异。在调查中就发现一些进城经商农民的经营规模、雇佣人数已达百人之多的情况。由此可知, 部分进城经商农进入私营业主阶层。

综上所述, 进城经商农民大多处于个体工商户阶层, 部分早期进入城市的成功经商农民已处于私营业主阶层。所以从社会分层的角度讲, 进城经商农民与农民工是不相同的, 而且占有的社会资源和权威等级远远优于普通农民工, 因而分析这部分农村流动人口市民化的情形要另当别论了。

(三) 进城经商农民市民化之界定

市民化作为社会学术语来讲, 主要指社会成员角色的转型, 而对于市民化的具体阐释, 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些学者认为“市民化是指一种职业的‘农民’和作为一种作为社会身份的‘农民’在向市民化转变的进程只能够反映出相应的能力, 学习并获得市民的基本资格、适应城市并具备一个城市市民基本素质的过程”;有的学者则侧重于用农民工市民化来解释市民化, 认为“农民工市民化是指离开原居地半年以上在城市务工经商的农民工逐步向市民转化的过程, 包含了农民工的户籍变动、产业转换和地域转移, 更重要的是农民工生活观念、思想方式、行为习惯、社会组织形态的转化, 由农民工转变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居民”。

对于进城经商农民的市民化探究, 其主体虽不等同与农民工, 但因都根植于农民市民化这一母体, 其核心内涵也是一致的, 即无论是进城经商农民还是务工农民工, 市民化内核都是由农民向市民的转化, 它既是一个过程, 也是一个结果, 而融入城市文明才是市民化的真正内涵。所以, 本文对于进城经商农民市民化的探究, 通过从进城经商农民的自身努力和外部“赋能”两方面入手, 从而解读该群体在身份属性、社会心态及行为方式向城市市民转化的过程与现象。

二、改革开放以来进城经商农民市民化的发展历程

通过前文对于进城经商农民市民化的相关概念解析, 一方面, 进城经商农民与农民工同属于农村流动人口, 所以该群体的发展历程同样是受国家出台的有关农村流动人口进入城市的各项政策法规影响;另一方面, 由于主客观因素使然, 进城经商农民又处于个体工商户阶层, 甚至是私营业主阶层, 所以他们的市民化发展过程又与经济领域中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兴衰轨迹密不可分。下面本文将结合国家城乡政策和城镇工商业的演进, 以时间为主线把经商农民市民化的发展历程分为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从改革开放早期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

这一阶段, 主要是坚实的城乡二元结构开始出现缝隙, 原有城镇职工就业形式和农村生产制度发生改变, 为农村流动人口进入城市提供基础, 从而为早期的进城经商农民打开一扇窗子。1980年, 为了安置2000万上山下乡知青重返城镇, “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及其后下发的文件, 解开了对城镇职工流动的禁锢。此外, 这一阶段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人民公社制度的废除对农村人口流动政策产生了巨大的变革。粮食丰收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为农村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实现市民化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

(二) 第二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

随着国家政策的进一步放宽, 标志着严格限制城乡人口流动的就业管理制度开始松动的“允许农民自筹资金、自理口粮, 进入城镇务工经商”政策的出台, 进城经商农民的市民化之路从此真正开启。适逢经济领域中商品经济开始代替计划经济, 商品供不应的现状和城镇人口对于“铁饭碗”的热衷, 个体工商以其成本少、风险低、经营灵活等特点, 使得进城农民迅速成为个体工商户阶层的主力。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的资料显示, 这一阶段个体工商户的总量也从1978年的14万户、1979年的31万户, 发展到1986年1211万户、从业人员1846万人、注册资本金180亿元。从中可以获知, 进城经商农民的人数总量迅猛提升, 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实现了资本的快速积累, 其中亦不乏被称之为“暴发户”和“万元户”者。这为进城经商农民进一步扎根城市完成市民化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三) 第三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本世纪初期

伴随着进城经商农民人数的增加和财富的积累, 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 国家有关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政策也逐步转向更深层次的户籍、城乡结构方面推行, 这为拥有一定经济基础的进城经商农民实现身份的转变提供了良好的外部契机。在国家对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探索的基础之上, 各地方政府也开始了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尝试。在全国范围内, 城市户籍改革率先在南方城市推行, 宁波等地在2000年开始推行“农村人口城市化外来人口本地化”的户籍制度, 随后北方省份和中部省市也相继进入户改领域, 石家庄、郑州等省会城市也纷纷试行落户政策。郑州市在2001年就将“投资纳税入户”、“购房入户”等七项内容纳入户改范围, 2005年郑州市又根据河南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就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子女上学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在该阶段内, 许多政策、文件都将经商、投资作为入户的重点对象, 因而大批进城经商农民将自己和家人子女的农村户口变为了城市户口, 从法律意义上实现了身份的转变。

三、进城经商农民市民化的现况与影响

(一) 进城经商农民市民化的现实状况

1、制度层面——户籍坚冰已破, 配套保障不足。

从进城经商农民市民化的发展历程可以获知在20世纪90年度中后期至今, 伴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出台, 许多拥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农民个体工商户已可以实现家人和自身的身份转变。但在实际调查中发现大多具备转变户籍资格的进城经商农民, 通常选择将子女和配偶的户籍改为城市户口, 而自身往往仍保留农村户籍。2009年7-8月, 我们的调查队对中部某省会城市W水产市场进行了抽样调查, 通过对200户从农村走出的个体工商户以问卷调查和结构式访谈法的方式收集资料, 问卷回收180份, 回收率90%。数据显示, 72.2%的进城经商农民已将子女的户籍变为城市户口, 但他们自身改变户籍的人数仅占4.8%, 95.2%的人仍保留着自己的农村户籍。调查访谈中, 有些进城经商农民反映, 城市户口除了对子女入学关系比较大, 看病、买房、就业这些社会福利保障对自己没什么吸引力, 还不如农村户口的土地保障。这或许在某方面反映了他们在市民化的过程中, 城市住房、就业、医疗、卫生等配套福利保障措施还存在一定不足, 一定程度上减弱了进城经商农民市民化的进程。

2、经济层面——经济基础初具, 发展空间狭小。

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 特别是受早期进城经商农民诞生的时代背景影响, 他们整体的经济实力要好于进城务工人员, 大多位于个体工商户阶层和私营业主阶层的进城经商农民通常都已在城市中买房置业, 拥有一定的财富积累和经营规模, 这为其实现市民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此次调查的数据显示, 在中部某省会城市W水产市场中购房的人数占进城经商农民61.9%, 拥有汽车的人数占42.9%, 其中38.1%的进城经商农民既有汽车又有房子, 66.7%的人拥有汽车或房子。其中不乏一些人拥有多处房产, 这说明进城经商农民确实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

然而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显示1999年我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 到了2004年, 这一数字下降为2350, 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个体工商户的生存环境变得险困, 竞争程度更为激烈, 市场淘汰率增高。随着大型购物超市和专业商场的扩大和新建, 挤占生存空间, 加之各管理部门的乱收费和缺乏贷款政策的扶植等问题, 进城经商农民在实现市民化的道路上, 还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 他们依然面临着落入下一阶层, 重新回到农村的风险。

3、个人层面——适应城市生活, 缺乏政治参与。

在调查中, 有47.6%的进城经商农民表示打算留在城市, 9.5%表示不确定, 42.9%的人表示会回到家乡, 其中已在城市购买房产的进城经商农民, 61.5%的人表示希望留在城市。进城经商农民由于职业的原因, 大多从事与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餐饮、服务业等领域, 与城市居民接触较多, 而且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 在城市经营一定时间的农民已较好地适应了城市的生活, 特别是在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方面都与城市居民差别不大。然而调查中也反映出进城经商农民在政治参与方面明显不足, 在问及是否参与过社区活动或选举事项时, 仅有8位经商农民表示参与过, 95.6%的人表示很少接触。这一方面与进城农民的自身素质和思想认识有关, 另一方面也是受个体协会、私营企业主协会等中介组织发展不充分, 政治参与渠道不明朗影响。

(二) 进城经商农民市民化的影响意义

进城经商农民作为农村流动人口的一部分, 该群体的市民化在一般意义上与农民工市民化相同, 也加速了城乡二元壁垒消融, 提升了城乡经济统筹, 促进了“三农”问题解决, 推动了社会经济转型。与此同时, 具备更高社会地位和拥有更多社会资源的进城经商农民, 其市民化影响无论是从城市的角度分析, 农村的立场看待, 还是社会的宏观把握都有更独特的意义。

1、从城市视角分析进城经商农民市民化的影响意义。

从城市的角度分析, 在经济方面, 进城经商农民通过自身的努力和把握时代机遇创造了社会财富, 提供了就业机会, 增添了商业活力, 他们的市民化促进了城市经济的提升。在政治方面, 进城经商农民市民化考验和刺激了城市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体制的完善和加强, 从而一定意义上有助于城市化水平的提升。在文化上面, 进城经商农民的市民化给城市文化带来了一定的乡村淳朴、诚信元素, 丰富了城市文化的多元性。

2、从农村立场看待进城经商农民市民化的影响意义。

从农村的立场看待, 进城经商农民市民化对广大农民有着重要的模范鼓舞和引领带动作用。通常一个进城经商农民的成功, 就会促进全家人、甚至带动全村人市民化的实现。一方面, 由于生产经营规模的需要, 进城经商农民会从家乡需找员工;另一方面, 一些人由农村进入城市投靠亲友乡邻寻找就业机会。而且这种带动大多类似于学徒式的模式, 使得后进入城市的人最终也可以自立门户, 从而扎根城市。在调查中就发现一种奇特的现象:一个市场来自同一个乡村的个体工商户达到几十家, 具体了解后发现, 原来他们中的很多人都是在老乡杨女士的影响下进入城市的, 很多都是先在老乡那里打工, 有一定基础后开始自立门面, 最终实现了各自的市民化转型。

3、从社会宏观把握进城经商农民市民化的影响意义。

从社会的宏观把握上, 大量的进城经商农民壮大了个体工商户阶层和私营业主阶层, 从而加速了独立社会阶层的兴起, 促进了社会阶层体系的完善, 他们的市民化为社会转型做出了有益的贡献。同时, 进城经商农民拥有了一定社会财富, 其市民化的实现在农村与城市二元格局中起到缓冲和纽带作用, 有助于提升农村流动人口的社会地位, 化解城乡之间的对立矛盾。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2]、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

[3]、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

[4]、郑杭生.农民市民化:当代中国社会的重要研究主题[J].甘肃社会科学, 2005 (4) .

[5]、文军.农民市民化:从农民到市民的角色转型[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 (哲社版) , 2004 (3) .

[6]、宁德强, 雷屿.中国农民工市民化:跨越30年时空的艰辛变革[J].经济研究导刊, 2010 (2)

[7]、许帅丹, 陈蕾如, 朱鹤.关于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研究[J].理论探讨, 2011 (1) .

[8]、王星南.浅议农民工市民化[J].中国集体经济, 2010 (2) .

[9]、王红茹, 夏一仁.寻找失踪的个体户[J].中国经济周刊, 2006 (40) .

3.个体工商户 篇三

1、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由于经营主体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之分,所以登记手续也稍有不同。个体户开业登记 个体户开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批、发执照。首先,申请人持文件、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和下列证明:经营者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上岗证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全部审批结束后,申请人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私营企业开业登记 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和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一般分为有限责任公司、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三种形式。私营企业开业登记,是指私营企业筹备工作就绪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在某一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正式的营业登记。其开业登记程序为: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就人员、经营范围、登记主管机关等取得初步意见。再领取、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其次,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股东身份证明、委托书等必需的文件、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核准,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因为私营企业开业登记手续较为繁杂,故应提交的文件也比较多。包括:

(1)申请人身份证明。独资企业申请人是投资者本人,合伙企业申请人是指合伙人推举的负责人。

(2)凡是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的人员,必须出具居民身份证,并根据自身情况提交如下证件:城镇待业人员应提交待业证明;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营业执照;辞职、退职人员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辞职、退职证明;离退休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应提交停薪留职协议书和资格证书;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没有领发居民身份证的农村村民应提交户籍证明。

3)场地使用证明包括:自有私房应提交房产证明;租用房屋、场地应提交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有关房地产证明及管理部门许可使用证明;使用土地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验资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应提交公司章程及董事长、董事、监事等任职文件。

(7)开办合伙企业,需提交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合伙协议应载明以下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地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合伙协议可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法。合伙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2、到银行开户

经营者将所拥有的资金存进自己选定的银行并开设银行帐户。

3、办理《法人代码证书

根据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和保护企业法人的权力不受侵犯,经营者还需到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或有关部门办理《法人代码证书》。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时,企业须

提交由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热照,携带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上一级主管部门的代码证或复印件

4、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1)个体办证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税务分局领取并填写《个人税务登记表》,附带工商执照副本原件,到“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企业办证者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全国统一代码证、法人证书及企业公章,到地方税务局领取填写《企业税务登记表》,领取微机编码及纳税专户帐号。再带《企业税务登记表》及上述附属资料到市局办证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5、到卫生防疫站办理卫生许可证

(1)组织员工到所在地的卫生防疫部门进行身体检查,以办理个人健康合格证

(2)企业向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6、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7、申请开业登记表

办完以上手续后,标志着一家企业所需的各职能部门的批准已完成,即可到所在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个体工商户申请企业登记表》,准备择日开业。

办理营业执照的程序简介:

1、查重名,查询是否有重名的企业(汉语拼音相同也算重名);

2、提供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房产证明一定是真实的,因税务部门要上门核查后才办理购发票手续),虚假的办公地址一是税务部门不售发票,二是第二年工商年检要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提交全体股东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照片;

4、有实物或非实物无形资产评估的要经有关部门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5、提交《企业章程》等;将注册资金存入工商部门指事银行;

6、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统计证等

7、到公安部门备案的机构刻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国、地税代码章

8、拿到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到地工商所报到;

10、拿到营业执照后在提定的期限内到区县国税局办理国税登记(七天内再到国税所报到),最好同时办理IC卡(760元)或网上申报(200元)手续)和购买发票的手续;

11、拿到营业执照后在提定的期限内到区且地税局办理地税登记(七天内再到地税所报到)如果需要服务业发票,最好同时办理购票手续(一般情况下税务人员要上门核查后才批),申请机打发票或定额发票。

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应提交的文件、证件有: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个体经营者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3)经营场所证明;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个人合伙协议(个人合伙的个体工商户提交);

(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提交指定(委托)书;

(7)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体户营业执照的申请书到经营地的工商所去办照当场填写,当场申请,无需事先填写。

个体户营业执照如何申办

(1)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体或者家庭,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职业状况,场地证明等有关材料,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需要具体特定条件或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1、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2、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的,应出具食品卫生有关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3、申请从事资源开发、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4、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经审批的其它行业或经营项目;

4.个体工商户转让协议 篇四

甲方(转让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码:

字号名称:,注册号:, 经营者姓名:,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及方式:, 经营期限:。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及自愿的原则,根据深府办

[2010] 1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个体工商户字号 名称:以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承诺转让后经营场所与经营项目均维持不变。

转让协议签订之日以前的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转让 协议签订之日以后的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中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乙方应当自办 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后,依法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市场监管局各执一份。本协议 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5.宣城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 篇五

1 方法的简介与数据的获得

DEMATEL法是由美国学者提出的一种运用图论与矩阵论原理进行系统因素分析的方法。它借助系统中各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构建直接影响矩阵, 计算各因素对其它因素的影响程度以及被影响度, 从而计算各因素的中心度与原因度。根据因素所对应的中心度和原因度, 得出该因素所属种类 (原因因素还是结果因素) , 也可根据中心度和原因度的取值调整整个系统的结构图, 使得系统结构更加合理。

DEMATEL方法的原理是充分利用专家的经验和知识来处理复杂问题。根据这一原则, 笔者以无锡招商城的个体工商户为对象, 在查阅资料、询问学者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了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指标体系, 随后进一步将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因素体系做成调查问卷的形式, 分别发放给江南大学商学院的10位老师和30位无锡招商城的个体工商户代表。问卷发放40份, 回收39份, 有效份数为38份, 有效率为95%。针对调查结果, 根据是否有50%以上的问卷认为某两个因素之间存在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来确定各因素之间的影响关系, 最后将统计数据汇总。

2 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影响因素的层级结构

2.1 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影响因素构成

(1) 政府法规因素。

首先, 个体工商户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府对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导向。国家政策不仅能为个体工商户创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还能为其发展提供宽松的制度政策和完善的法制保障。第二, 区域政策是对国家战略政策的贯彻和实施, 无锡市政府对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既能促进其改革完善, 又能为全国个体工商户提供示范作用。

(2) 租金因素。

大多数个体工商户采用租用店铺的方式进行经营, 所以租金价格决定了我国待业人员进入个体工商户这个队列的动力和积极性。而租金价格的调整直接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意愿和竞争力, 个体工商户会因为店铺租金的持续上涨而选择放弃继续经营。

(3) 基础设施因素。

招商城内店铺独特和大方的布局和设计有利于吸引消费者, 提高整个招商城的市场品味, 从而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收益。招商城内的公共设施的完善, 能够吸引更多经营者进驻, 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便利和洁净的环境。招商城附近公交系统的完善为消费者提供购物的动力和便捷, 有利于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开展与繁荣。

(4) 管理因素。

商场管理的执行力度是个体工商户开展有序的经营活动的保证。对个体户实行统一的管理, 严格执行每一项合理的管理条例有利于营造一个良好、稳定的经营氛围和一个让消费者满意的购物环境。而管理的有效性是管理者对商场实施管理的效果, 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况和投资收益。

(5) 居民消费情况因素。

居民作为消费的需求方, 与供给方——在这里是指个体工商户是密不可分的。一方面, 无锡市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势必加大各方面的需求, 包括饮食、服装、娱乐等方面, 为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经济环境。另外, 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

(6) 电子商务因素。

电子商务的发展, 通过人与电子通信方式的结合, 极大地提高了商务活动的效率, 改变了生产、商务和消费模式, 将人类带入信息时代。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有利于个体工商户以传统商务为载体, 实现网店和实体店的有机结合, 拓宽其销售渠道, 增加销售收益。

2.2 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因素的层级结构

构建较为完善的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影响指标体系是分析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直接关系到分析结果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因素众多, 层次复杂。笔者在查阅多种文献、请教有关专家、实地调研的基础上, 根据科学性和全面性的原则, 设计出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影响因素体系如表1:

3 基于DEMATEL法的个体工商户发展影响因素分析

3.1 DEMATEL模型分析

结合调查结果, 依据DEMATEL的验证理论及思路, 评价了每个因素对其他因素的直接影响关系, 然后利用DEMATEL法进行计算与分析, 具体步骤如下:

(1) 针对我们所研究的个体工商户的发展问题, 采用系统诊断法确定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因素, 设为F1, F2, …, F12。

(2) 在请教专家和收集资料的基础上, 确定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因素之间的关系。分析各因素间的关系有无, 构造有向图, 并用数字在射线上标明因素之间关系的强度。笔者以0—2作为衡量因素之间关系的标度, 0代表因素之间的没有关系, 1代表因素之间关系比较弱, 2代表因素之间的关系很强。

(3) 建立直接影响矩阵:即将上述有向图的内容表示为矩阵形式, 用矩阵表示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因素之间的关系, 确立底层因素间的直接影响矩阵 (表2) 。

(4) 确立规范化直接影响矩阵。为分析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因素之间的间接影响关系, 需要将直接影响矩阵规范化。规范化的方法就是用直接影响矩阵除以矩阵中各行元素之和的最大值。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出第6行的元素之和最大, 为8, 根据公式计算, 得出规范化直接影响矩阵。

(5) 确定综合影响矩阵。求得规范化直接影响矩阵后, 由公式计算得出综合影响矩阵T (表3) 。

(6) 确定因素之间的影响度和被影响度。T的每行元素之和为该行对应元素对所有其他元素的综合影响值, 称为影响度。T的每列元素之和为该列对应元素受其他元素的综合影响值, 称为被影响度。

(7) 确定因素之间的中心度和原因度。中心度是指每个元素的影响度与被影响度之和, 代表该元素与其他元素之间总的关系, 值越大, 关系越密切。原因度是指每个元素的影响度与被影响度之差。如果原因度大于0, 表示该元素对其他元素影响大, 而自己很少受别的因素的影响, 称为原因因素;反之, 如果原因度小于0, 则称为结果因素。根据公式计算中心度和原因度, 并对以上四个因素进行排序, 结果如表4:

(8) 绘制笛卡尔坐标系图。根据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因素的中心度和原因度, 绘制各要素之间的因果关系图即笛卡尔坐标系图。

3.2 实证结果分析

3.2.1 原因度分析

原因因素即原因度大于0的因素。从大到小前三个因素为:国家对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导向 (F1) 、无锡市对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 (F2) 、招商城附近公交路线 (F5) 。这些因素对其他因素的影响大, 是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主动因素, 特别需要被重视。其中, F1原因度最高, 这是由于在个体工商户的发展过程中, 政策始终起着导向作用。以无锡招商城为例, 国家对于招商城个体商户的政策会直接影响招商城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 商场内租金的高低等等, 从而影响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况。

结果因素即原因度小于0的因素。绝对值从大到小前三个因素为:商场管理的有效性 (F9) 、电子商务平台的建立 (F12) 、招商城的公共设施 (F4) , 这些因素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较大。以F9为例, 国家和无锡市政府对于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 租金价格, 消费者的消费理念以及消费能力, 都会影响商场的管理运营, 可以考虑调整对这些因素影响大的因素来完善商场的管理。

3.2.2 中心度分析

元素的中心度越大, 和其他因素的关系就越密切, 表明该因素在影响个体工商户的因素中的作用和功能越大。根据上文, 选取中心度在前5的因素从大到小排序为:租金价格 (F6) 、租金价格调整 (F7) 、招商城的公共设施 (F4) 、电子商务平台的建立 (F12) 、无锡市对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 (F2) 。就F6以及F7来说, 这两个因素受国家和无锡市的政府的有关政策影响, 同时也影响着商场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商场的管理质量;再如F2, 其中心度和原因度都比较高, 说明该因素既对于其他因素有很强烈的影响, 同时也受着其他因素的影响, 表明该因素对个体工商户的发展至关重要, 是关键因素。

4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针对DEMATEL法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影响因素的分析结果,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众多影响因素中, 政策法规和租金是影响个体工商户未来发展的关键因素, 必须牢牢把握这两个因素, 个体工商户才能得到长久的发展和繁荣。

但是, 目前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和租金价格的合理化显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以无锡招商城为例:政策方面, 政府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的倾斜不够、政策落实不到位以及在个体工商户中的普及力度不强是影响招商城发展的突出因素。租金方面, 较多商户反映租金价格过高, 调整过于频繁, 导致小商户的经营利润微薄, 其发展面临着窘境。结合个体工商户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DEMATEL法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影响因素的分析, 笔者分别就政策法规和租金方面提出一系列的政策建议, 希望能对个体工商户的未来的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4.1 加强政策法规的落实和普及力度

政策的导向直接决定了我国个体经济以及个体工商户在我国的经济地位, 是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关键因素。2011年11月1日, 国务院颁布的新《个体工商户条例》, 进一步放宽了对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方面的限制。政府政策的出台体现了对个体工商户的鼓励、支持和引导, 在一定程度上为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提供了宽松的经营环境和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笔者认为, 首先, 国家政府政策应该进一步向个体工商户倾斜, 尤其是在近两年国际经融危机和欧债危机影响国内经济增长放缓的关键时刻。政府要充分发挥个体经济对就业、财政、居民生活质量方面的作用, 放宽个体工商户的注册条件、加大经营中的扶持力度、减轻费用负担, 从而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促进其健康发展。而作为地方政府, 无锡市政府应该从无锡市个体工商户的具体情况出发, 制定有地方特色的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其次, 政府方面必须加强执行力度, 层层落实, 并有效监督每一次项政策的实施, 让每一位个体工商户能够真正享受到国家和政府对其的鼓励、支持及引导, 同时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法规的普及力度, 可以组织其在统一的开业教育以及定期的政策法规知识宣传, 让每一个小商户了解并熟知政府政策, 维护其合法权益。

4.2 合理确定租金价格和调整方式

租金是划分商场与个体工商户利益的标尺, 对于商场而言, 租金是其收益回报, 在其收入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 租金是最大的成本, 在其经营的毛利润中扣除成本才得到可支配收入, 个体工商户租用店铺的目的就是希望得到超过成本的收益。因而合理地确定租金价格和租金价格的调整对双方都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 商场店铺租金的价格的确立需要充分考虑地理位置、店铺的规模、租约特征以及个体工商户整体的实际经营状况。商场需要衡量自身和个体工商户的利益, 找到一个“双赢”的平衡点, 而不是只顾租金价格的提升带来的眼前的利益增长。因为商场与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是相互促进, 相互制约的, 个体户得不到长足的发展同样意味着商场不会有一个长远繁荣的未来。所以为了招商城的持久发展, 希望有关管理方可以多听取一些商户的意见, 在制定租金价位时, 综合考虑各方因素, 制定出一套合理的租金计算公式, 同时在租金的调整方面可以与租金的形式相结合, 不要过于频繁地涨租, 导致租户的厌烦心理。

摘要:以无锡招商城小商户为例, 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发展状况, 在综合专家经验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构建了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指标体系, 借助DEMATEL法分析了各影响因素的综合影响指数, 即影响度、被影响度、原因度和中心度, 研究表明, 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关键因素为政策法规以及租金,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DEMATEL法,影响因素,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1]马夫.我国个体经济发展的回顾与展望[J].工商行政管理, 2012.

[2]章玲, 周德群.基于DEMATEL方法的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影响因素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 2008, (1) .

[3]王洪革, 王守安.区域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实证分析[J].中国市场, 2012.

[4]李扬, 秦远建.基于DEMATEL方法的影响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生态因素分析[J].商业经济与管理, 2013, (1) .

[5]杨印生.经济系统定量分析方法[M].长春:吉林科技出版社, 2001.

6.个体工商户合伙协议 篇六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就合伙经营餐饮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字号、主要经营地

合伙字号为: 经营场所位于: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 范围包括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合伙企业终结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800万元(大写:捌佰万元),出资比例为80%。

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出资比例为20%。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18年?月31日前交齐。各合伙人的出资存入合伙人共同设立的专用账户,除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日常经营开支外,任何一方不得挪用,否则要赔偿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五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合伙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2.合伙存续期间,如遇装修、大型拓展活动或增加经营项目、新增设施时,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合伙人每年结算一次,于转年1月1日—1月15日分配上年经营利润。经营利润是扣除当月已结算的所有开支(包括弥补上月亏损)外的营业结余,由双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每年最后一日由各合伙人对本年的经营情况进行财务结算及库存盘点,结算及盘点结果需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合伙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可退伙,退伙需提前30日告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超过200万元的;(3)挪用、侵占合伙财产的;

(4)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的;

(5)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其他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现有共有资产总值×出资比例)。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新的合伙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务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以合伙项目资产支付合伙债务;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2.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3.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合伙事务,由分管的合伙人提出建议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执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出资比例表决后按过半数意见执行;因该合伙人事务给合伙造成损失的,表决时同意该意见的合伙人应当予以赔偿。

一方对另一方负责管理的工作有监督、建议权,合伙经营及财务情况对全体合伙人公开并可随时查询。第八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则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第九条 合伙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伙字号继续经营原合伙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还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项目累计亏损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2.合伙期限届满;

3.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4.被依法撤销。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合伙人担任,也可以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自合伙解散后15日内进行,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有意清算的合伙人可自行清算。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债务;最后再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算后如有剩余,双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按出资比例分担。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按其出资额的日万分之三赔偿其他合伙人损失;如果逾期30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出资份额或中途撤资的,按其出资额的10%向其他合伙人支付违约金。

因撤资给合伙造成的损失大于前款约定违约金的,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合伙财产对外提供担保的,其行为无效,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对外担保的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失,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伙经营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由于本次合伙项目经营性质属乙方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但并不影响本合伙协议的内容,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均已对协议内容进行认真阅读并理解,协议内容均属双方真实且正确的意思表示。本协议签订前,若甲、乙双方已完成出资且合伙项目已进行经营的,甲、乙双方需对现有资产进行盘点,并制作盘点清单作为本协议附件,双方签字确认,该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全体合伙人签名:

7.个体工商户收入证明 篇七

◆ 公司需要成立一年以上

◆ 额度1-60万

申请所需资料(只需复印件):

1.身份证;

2.个体营业执照正本;

3.公司近6个月对公流水帐单如对公流水不足则提供近6个月个人流水做补充;可提高额度

4.收入证明;

5.公司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及近期租金发票或收据;

6.住址近一个月的水电煤或电话帐单.

私营业主贷:

◆ 以公司经营收入为主贷

◆ 公司需要成立一年以上

◆ 额度1-60万

申请所需资料(只需复印件):

1.身份证;

2.公司营业执照正本;

3.公司近6个月对公流水帐单如对公流水不足则提供近6个月个人流水做补充;可提高额度

4.收入证明;

5.公司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及近期租金发票或收据;

6.住址近一个月的水电煤或电话帐单.

8.个体工商户报告暂行办法 篇八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9号

个体工商户报告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

张茅

9日

个体工商户报告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

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个体工商户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一报告。

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报告相关工作。、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报告相关工作。

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报告。

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七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度报告并公示。

九条 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示。

十条 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报告。工商行政管收到纸质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报告。

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体工商户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7月1日至下一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报告并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更正后的纸质年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常记载状态。

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报告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9.个体工商户思想汇报 篇九

敬爱的党支部:

自从向党支部递交了我的入党申请书,并从政治学习中接受了党的教育,系统地了解了党的历史、性质、奋斗目标、建党宗旨、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等基本知识后,使我对党的认识水平有了更深一层的提高,同时也使我在工作、学习、生活等各方面有了更加明确的方向和目标,更加坚信共产党的最终目标——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终将实现。下面我将忠诚地向党组织进行思想汇报:

自参加工作以来,除了自觉学习党章外,我还经常阅读有关党建、党史及党员先进事迹的书籍和报刊,不断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理解,从而使我在工作和学习等各方面都有更大的动力,更加明确了工作和学习的目的;使我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能分清好与坏、正与邪;自觉抵制了西方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从而树立起正确的共产主义人生价值观,它是以人民利益为中心,为社会无私奉献的价值观。

受人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作为一名个体经营者,能平平安安在家做生意,货物畅通无阻,应该庆幸我们身处一个和平、稳定的国度。国家动荡,社会不稳定,今天炸这里,明天爆那儿,如伊拉克、阿富汗等,个人生命都得不到保障,谈何生意哟?饮水思源,正是因为有了伟大的共产党,无数共产党人抛头颅、洒热血,历尽千辛万苦,才有了我们今天的和平中国,稳定年代。老一辈革命家是那么的无私,都说要学习先进,他们就是我们学习的楷模呀!作为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谁能说一点都没有沾共产党的光呢?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作为社会底层的一个普通人,我也听到不少不同的声音。有些党员干部在执法过程中语言动作粗暴,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也有一些腐败分子,害群之马。但他们并不代表真正的共产党人,我认为真正的共产党人占主流。记得一位伟人说过,人类总是不断校正错误中前进的,共产党如此,我们做生意的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我虽然是一个个体经营者,但我为人民服务的热血并不缺少,我该如何实现这个理念呢?我就必须要向为人民服务的队伍靠近,这就是我们的共产党组织。作为一名个体经营者,我要把这种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化作诚信做人、合法经营、热情诚恳为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并且以一个共产党人的行为标准要求自己,就是吃苦、吃亏也要把生意工作做好,让顾客满意,这样群主才会开心,才会热爱生活,热爱这个国家,热爱国家的执政党。想想自己的行为能够为我未来的组织做贡献,树立好形象,我就更加乐而不疲了。

社会的发展是长久的,有优缺点,也优劣环境。当今的社会,出现了很多负面的因素,影响着政府和党组织的形象,特别是在拜金的观念下,很多人认为商人就是奸诈,狡猾的,但我却不认同,我要以我自己的行为证明我的热情、我的真情,我要在富裕自己的同时,服务群众,提供群众优质生活需要的敢给,有需要的话我一定会提供别人更多实质性的帮助,大力支持公益活动,回馈社会。

以后,我要更加加强自己的学习,接受组织的教育和帮助。因此,我深切希望自己能尽快够成为一个真真正正的共产党员,更加靠近党组织,能够接受党的教育,党的感悟,党的帮助,使我能够成为一个更加合格的时代青年,为社会,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更多。

汇报人:

10.个体工商户起征点 篇十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营业税: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注: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个人所得税

(1)单项带征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带征率

单项带征率:

专营农副产品(含粮、油、肉、禽、蛋,不含水果、水产)为0.5%;

专营黄沙、石子、砖瓦、石灰的为0.5%;

专营烟、糖、杂货的为1%;

专营复合饲料的为1%;

专营水果、水产的为2%;

专营卤味、熟食的为2%;

租柜经营的为3%;

专营鲜花的为6%;

专营西菜、西式点心、咖啡类的为6%;

专营酒吧的为8%;

专营出租汽车的为6%;

专营汽车(拖拉机)货运业的为6%;

专营水上运输业的为4%

专营装卸、搬运的为4%;

承接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业务的为2%;

专营美容、烫发的为7%;

专营电子游戏机的为12%;

对纳入中介机构管理的个体经纪人的,为佣金收入的8%。

(2)综合带征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带征率-速算扣除数

(3)纯益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纯益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专营饭菜、点心类的个体工商户,采用核定纯益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纯益率为营业额的22%。

(4)查帐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按税务机关要求设置帐簿,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起征点

(1)查帐征收、核定纯益率征收的纳税户不适用起征点。

(2)对采用综合带征率方式的带征户的起征点:

从事工业、手工业、商业的起征点为1500元;其他的为800元。

11.个体工商户登记须知 篇十一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提交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东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证明;

4、使用字号名称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名称变更的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3、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参照开业登记);

4、组成形式变更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注明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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