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选10篇)
1.关于创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一
关于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知
各街道办事处、辖区有关单位、培训机构:
为认真贯彻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再就业办公室《关于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财社„2009‟92号)文件精神,落实好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规范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资金管理,现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项目
就业再就业培训、(SYB)创业培训、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农民工岗前培训(以下简称各类培训)。
二、培训对象
就业再就业培训对象为本区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不含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SYB)创业培训对象为本区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重庆籍农民工;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对象为用人单位的重庆籍在岗农民工;农民工岗前培训对象为用人单位新招收的重庆籍农民工。
三、培训机构 辖区内依法办学且与区就业局签订了培训项目协议的各类培训机构。
四、补贴标准
(一)就业再就业培训、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和农民工岗前培训按人均不超过600元补贴,(SYB)创业培训按人均1500元补贴。
(二)参加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合格的人员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各类培训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三)对培训后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用人单位组织到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和农民工岗前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
(四)各类培训补贴参考标准(附件1、2、3)。
五、经费渠道
各类培训补贴在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培训申办和补贴程序(一)再就业培训申办和补贴程序
1、申办程序。培训机构举办再就业培训班,应填写《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班申请表》(附件4),并持培训班学员的《重庆市职工失业证》或《重庆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及培训班教学方案和培训班日程安排表,报区就业局审批。
2、补贴程序。培训班结业后1个月内,培训机构将申办培训所需资料及《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班学员结业花名册》(附件5),《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班学员登记表》(附件6),失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学员考勤表,考试试卷,培训班总结及照片等相关资料送区就业局进行初审,报区财政局审核后将再就业培训补贴划入培训机构基本账户。
3、培训后就业补贴程序: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人员,培训机构在培训班结业半年后1个月内,将《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班再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7)、身份证及失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出具的再就业证明材料报区就业局初审、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核准后将再就业培训补贴划入培训机构基本账户。(二)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申办和补贴程序
1、申办程序。培训机构举办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班,应填写《重庆市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申请表》(附件8),并提供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教师资质及管理人员复印件,设备设施清单及食宿情况,教学方案,日程安排表,《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班明细表》(附件9),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当月企业职工工资表复印件,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报区就业局审批。
2、补贴程序。培训班结业后1个月内,培训机构将申办培训所需资料及《重庆市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班学员登记表》(附件10),《重庆市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班学员结业花名册》(附件11)、学员考勤表、质量保证与承诺书、考试试卷、职业资格或专项能力鉴定名册、培训班总结及照片等相关资料送区就业局初审,报区财政局审核后将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划入培训机构或社会单位基本账户。
(三)农民工岗前技能培训申办和补贴程序
1、申办程序。培训机构举办农民工岗前技能培训班,应填写《重庆市农民工岗前技能培训申请表》(附件12),并提供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教师资质及管理人员复印件,设备设施清单及食宿情况,教学方案,日程安排表,《农民工岗前技能培训班明细表》(附件13),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报区就业局审批。
2、补贴程序。培训班结业后1个月内,培训机构将申办培训所需资料及《重庆市农民工岗前技能培训班学员登记表》(附件14),《重庆市农民工岗前技能培训班学员结业花名册》(附件15),学员考勤表,质量保证与承诺书,考试试卷,职业资格或专项能力鉴定名册,培训班总结及照片等相关资料送区就业局进行初审,报区财政局审核后将农民工岗前技能培训补贴划入培训机构或社会单位基本账户。
培训机构在提供申办材料时,除提供纸质件的以外,还应提供电子报盘。
七、工作要求
补贴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专项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培训机构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15)
2.关于创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二
各参保单位:
2013年,市直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将陆续发放,发放范围为参加我市社会保险,且与德州市公安局人口系统进行数据比对成功的单位参保人员。市社保中心将及时通知已制卡成功的单位办理社保卡领取手续。为做好发放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障卡的领取
为规范社保卡的领取,参保单位职工的社保卡将由单位统一领取,个体工商户和破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由其档案代理机构统一领取并发放,离休人员暂不发放社保卡。
(一)需携带的资料
1、单位介绍信。单位介绍信格式可登录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持建行要求的领取资料前往德州市建设银行营业部(湖滨中大道821号,东来顺对过)办理领取手续,领取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障卡、密码信封及电子文档,领取时应当场清点社保卡及密码信封数量,并分别签字确认。
2、单位经办人领取社保卡后,由单位组织发放给参保职工,发放时需职工本人亲自领取,领取时核对卡片正面的基本信息及密码信封的完整性,核对无误的,需在《社会保障卡领取清单》上签字确认;如核对有误的,及进到政务中心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联系电话:2636592)办理信息更改,等待二次数据采集后,另行制卡、发放。
与本单位仍存在劳动合同(工作)关系,但因出差、生病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领取的,可由参保单位指定专人代为签字领取。对因调离(含转、升学)等原因,参保人已不在原单位的,但社保卡采集的基本信息仍是原单位信息的,仍由原单位负责通知该参保人,到原单位领取。
3、参保单位将社保卡发放完毕后,及进将由参保职工签字确认的《社会保障卡领取清单》加盖单位公章,送交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我中心将统一办理社保卡启用业务。否由社保卡将不能正常使用。
二、社会保障卡使用注意事项
社会保障卡的账户分为社保账户和银行账户。
1、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的启用
社保账户在发放期间处于封存状态,不可以使用。参保单位将《社会保障卡领取清单》填写完毕,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回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统一办理社保卡的启用业务,此卡方可正常使用。
2、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的启用
金融功能是社会保障卡的一项重要功能,参保人员收到社保卡及密码信封后,可在建设银行各营业网点正常使用,也可以修改密码后使用。
(二)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
1、社会保障卡的社保账户初始密码为:123456。为了保证您的用卡安全,请及时修改密码,社保账户密码修改可在我市医保定点机构(定点医院、门诊、药店)POS机上进行办理。
2、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密码为随机设置,持卡人可持社保卡、密码信封、身份证前入我市建设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可通过柜台或自助设备修改。
(三)暂未制卡人员及新增参保人员制卡说明和安排
1、为确保社会保障卡数据的准确性和唯一性,社保卡在制作过程中,对参保人在德州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德州市公安局人口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个人基本信息进行比对,信息比对不合格的参保人员暂不制卡,对其信息进行二次数据采集、整理、比对,合格后再行制卡。
2、新参加德州市社会保险的参保职工,如数据对比合格,将直接制作社保卡,参保单位无需申报数据;如数据比对有误,将通知单位按要求补充资料后,再行制卡。
3、因制卡数量大,受制卡流程的限制和数据采集时间不同的影响,经核实无误的同一单位制卡数据,有可能分多个批次制卡、发放,请各参保单位根据通知,及时领取社保卡,并与市社保中心做好数据信息反馈工作。
附件:1.单位介绍信
2.社保卡领取签收单
3.关于公司高温补贴发放通知 篇三
在当下社会,我们用到通知的地方越来越多,通知的功能多,种类多,写法彼此有较大的区别。还是对通知一筹莫展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公司高温补贴发放通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司高温补贴发放通知1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期间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经公司研究决定给在岗职工发放高温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每月出勤天数不少于22天且发放之日仍在岗的职工。
(一)中高层管理人员、后勤处室一般管理人员及辅助人员、生产厂科段级及一般管理人员、抽借在后勤处室及各生产厂科室的人员发放标准为50元/月;
其他员工发放标准为100元/月。(二)发放时间为20____年6-8月共3个月,逐月造表发放。
(一)各单位按上述标准及要求按附表一《高温补贴发放登记表》的格式在次月3日前将人员名单报所在公司人事部门审核。
(二)所在公司人事部门审核后将名单及汇总表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处审核、签批。
(三)各单位的.借用人员(含试用)在借用单位发放。
人力资源处
二零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高温补贴发放通知2各基层供销社、公司:
为加强企业费用管理,统一高温补贴费发放标准,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身心健康,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企业现有经济状况及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xx〕x号)文件通知精神,现将20xx年高温补贴费发放标准规定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发放标准:每人每天8至10元,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二、发放高温补贴费起止月份:每年x月x日至x月x日,计x个月。
三、发放办法:采取逐月发放办法,每月高温补贴费与次月工资一并发放。
特此通知
公司高温补贴发放通知3公司各单位:
为体现公司人文关怀,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公司员工在夏季高温工作条件下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公司特别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炼焦分厂部分岗位员工、电力分厂锅炉工、厨师等。
三、高温补贴的发放时间:x-x月份。
四、高温补贴的发放形式:以补贴形式在x、x、x月份的工资中兑现。
1、每月出勤天数按28天计算,当月天数不足28天时高温补贴按照实际出勤天数给予;
2、享受高温补贴的岗位不再享受环境补贴。
特此通知!
xx有限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4.关于创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四
关于做好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
通 知
各村委:
为继续落实《山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12]12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镇2014年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凡具有我镇行政辖区常住户口,年满80周岁以上非行政事业单位退休的高龄老人,均可以申请领取高龄补贴。
二、补贴标准:年满80—8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年满90—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享受每月200元补贴标准。
三、补贴发放对象的确定:各村在每年的6月30日、12月31日前将本村高龄老人的实际人数进行统计核实,由镇审批认定,报市老龄委进行审批。(享受补贴与死亡核减以月进行计算:享受补贴达到80周岁的次月开始,死亡核减时间为死亡时间的次月结束)。
四、老年人申请补贴办法:
1、新增人员:凡今年达到符合享受领取高龄补贴条件的老年人(1934年12月31日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一寸红底彩照一张,向所在村提出申请,填写《高龄生活补贴申请表》,(照片内容为本人手持身份证),经村委调查核实,张榜公示7天,确认无异议后,报镇政府审核认定。
2、去年已经享受补贴的高龄老人,需重新复审。复审时需提供近期本人持身份证的照片。
3、去年89周岁今年满90周岁的,需重新进行认定。认定方法与新增人员相同。
4、老年人去世后或户口迁出本村的,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亲属应及时报告村委,逐级报至镇政府、市老龄委,从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补贴。
五、为确保此项工作公开、公正、透明运行,要坚持“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虚报冒领的,由纪检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由责任人追回所损失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关于创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五
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陕西省内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推动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和人行西安分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西银发〔2012〕128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贷款额度、期限
(一)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刑释解教人员,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经济实体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上述人员中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给予优先重点支持。
(二)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一般为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经济实体、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二、完善财政贴息政策
(四)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地拨付贴息资金。
(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其中,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5%,省级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0%,市级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5%。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
(六)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其中,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省级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50%,市级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
(七)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八)各级经办担保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贷款申请人(含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经济实体、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担保费或其他额外费用。
三、严格贴息资金申请、审批程序
(九)各市应建立贴息资金周转制度,专项用于中、省贴息资金拨付到位前垫付贴息资金。
(十)为加快贴息资金拨付进度,各市区可结合本地区情况,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
1.每季度结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县级经办银行分别将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明细表报送县级人社部门所属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县级财政部门,并附相关资料(包括微利项目及小企业计收利息清单、借款有效凭证、借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等)。
2.县级人社部门所属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7个工作内由县级人社部门召集县级财政部门对贴息资金申请进行会审,会审合格后加盖公章退回县级经办银行。若逾期未能提出会审意见,视作初审合格。
3.县级经办银行及时将初审合格的资料上报市级主管银行,市级主管银行对所属辖区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资料进行汇总,报送市级人社部门所属小额贷款担保机构。
4.市级人社部门所属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贴息资金情况,并报送市级财政部门。
5.市级财政部门对贴息资金情况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贴息资金拨付市级主管银行。
四、认真做好财政贴息贷款审核发放工作
(十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落实贷款回收责任制,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各承办单位、担保机构、金融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十二)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要对贴息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
(十三)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五、规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十四)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由同级财政部门筹措,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应筹措一定数额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省级筹措的担保基金对各市、县实行以奖代补。
(十五)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十六)各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十七)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5倍时,财政部门应停止受理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申请,并协调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单个经办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达到5倍时,该担保机构应立即停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六、完善奖励机制
(十八)对公共就业服务(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5%(含)的,按照回收额的1%予以奖励,贷款回收率每增长1%,奖励资金增加0.2%,最高增加1%;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信用社区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100%的,按照回收额的2%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从担保基金产生的利息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七、全力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十九)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执行的规范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和担保基金的使用情况,实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
(二十)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市不再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陕西省财政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6.关于创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六
各二级学院:
根据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13‟70号),现就做好我校2014年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2014年毕业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全日制毕业生。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愿望的人员,不列入补贴对象。
二、发放原则、标准和列支渠道
(一)发放原则。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发放标准。按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三)列支渠道。我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拨付。
三、申领发放程序
(一)个人申请(4月25日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自愿申请,提交所在二级学院初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复审。毕业生申请所需材料:
1、《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叁份;
2、本人家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一式叁份(如毕业生本人不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内,需附所在家庭户口簿复印件一式叁份)或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叁份。
(二)校内公示(4月25日-30日)。各二级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汇总上报(5月6日前)。各二级学院填写《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2)、附上申请人员《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
(四)资金拨付(5月底)。在市公务员局、财政局核准申请补贴毕业生的生源和相关材料并将求职补贴拨付我校后,学生处就业中心在毕业生离校前将求职补贴发放到毕业生本人。
四、工作要求
各二级学院应认真核查相关申请材料。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毕业生,根据规定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学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附件1、2请电子版请发送至至邮箱ptxyjy@126.com,邮件主题署“2014年**学院求职补贴”
联系人:林老师
联系电话:0594-2636025
监督举报电话:0594-2636025
附件:
1.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2.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汇总表
学生处
7.关于创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七
工作的通知
校内各院系、各处室:
根据《江西省财政、江西省直机关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在昌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1、校本部在岗在编教职工
2、校本部离退休职工
3、校本部1998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去世的职工
二、补贴原则:本着个人自愿原则,按照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财政稽发的程序办理,补贴标准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直机关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昌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2009年5月11 日校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联络员进行培训,学习政策。
(二)、2009年5月12日起各单位讲解政策,组织个人申报,个人申报需提供的材料(见附件1)
(三)、2009年5月12日-2009年6月 30 日,各单位联络员组织实施本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相关准备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和程序如下:
1、2009年5月12 日各单位联络员到校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档案袋每人二份,各单位自行打印申请表一式二份,随同档案袋一起发放
给提出申请的本单位职工填写。
2、其中无房职工填写《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面积未达标职工填写《面积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申请人应按照《实施意见》、《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报表填报说明》(见附件4)和《省直机关住房货币化补贴相关政策解答》的规定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职工对申请表中的相关内容不能准确填写时,应向单位联络员咨询。
3、各单位联络员负责审核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审核完毕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的印章,身份证原件退还本人,复印件一式二份装入个人申报档案袋。
4、为方便教职工,各单位联络员收齐本单位面积未达标准的教职工房产证原件与复印件一式二份之后,与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科联系安排时间进行验证(各单位自行打印一份总名单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二份),房产管理科验证完毕后在各单位申报人员总名单中签字盖单位公章,同时在房产证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的印章,原件归还个人,盖章后的复印件当天带回装入个人申报档案袋。
5、校本部编制、在附属医院工作的教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工作单位房管部门负责,报东湖校区后勤办房产科办理。
6、各单位将申请职工按工资号(从小到大)进行编号,在档案袋上填写序号、单位、姓名、工资号、联系电话,将本单位的职工按无房户、已购买房改房进行汇总,统一制成汇总表(汇总表见附件5、6,人事代理在备注栏注明),各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校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各单位组织教职工个人申报工作截止时间为2008年5月17日17:00时。5月18日起校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安排各单位分批、分期
到校档案馆由进行查档,责任单位由校纪检、组织部、人事处、档案馆、后勤管理处等单位组成(各部门审核内容见附件7),将分单位对个人申报内容进行集中审核(地点:青山湖校区北区档案馆,各单位查档审核时间安排见附件
8),要求各责任单位工作人员对本部门负责审核的内容必须保证准确无误,审核完毕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并盖上“与原件相符”印章。
(五)、校纪检、组织部、人事处、档案馆、后勤管理处等相关单位核对完毕后,通知校内各单位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表见附件9、10),公示时间不低于10个工作日,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可直接向校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实名举报,举报电话0791-3969185,举报信箱:校办公网后勤管理处张毅。
(六)、审核完毕后,各单位将所有材料送至校住房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校住房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印戳,再次于校办公网上进行公示后,报省直房改办、财政厅。
四、工作要求:住房政策与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违反房改政策,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住房补贴的人和事,要及时纠正,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各院系、处室是基层单位审核的第一关,校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要求各单位要明确一位领导负责本单位货币化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让职工熟悉、掌握政策,确保住房补贴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个人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附件2: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
附件3:面积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
附件4: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报表填报说明 附件5:各单位无房职工住房补贴汇总表
附件6:各单位面积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汇总表 附件7:南昌大学各部门审核内容
附件8:南昌大学住各单位查档时间安排表 附件9:各单位无房职工住房补贴公示表
附件10:各单位面积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公示表
南昌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
领导小组办公室
8.关于创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八
关于学习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第434号令《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药品监管法制建设中的又一重要举措,对于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责任意识,把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坚决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以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和强化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做好这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大力宣传贯彻《条例》
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内容和精神实质,是贯彻落实《条例》的前提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统筹安排,举办《条例》学习。班,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药检所和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人员,尽快熟悉掌握《条例》的主要规定,进行相关技术培训,提高疫苗管理的技术和能力,为更好地适应疫苗监管工作需要奠定基础。
大力宣传,发动企业和群众了解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有关知识,自觉遵守《条例》要求,参与监督《条例》的贯彻实施,是《条例》顺利实施的社会基础和有效保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结合实际,精心策划,认真组织,在2005年6—7月集中安排开展以疫苗生产企业和疫苗批发企业为主要对象的宣传普及活动。可以根据条件,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召开座谈会、讨论会、举行知识竞赛等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掀起学习宣传《条
例》的高潮,使《条例》的要求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促进企业自觉学法守法,为《条例》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严格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的资格准入《条例》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我局将根据《条例》的规定,于近期制定药品批发企业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和我局要求,对辖区内从事疫苗经营活动和申请疫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认真核查、审查;符合标准的,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疫苗经营资格;并于2005年年底前将本辖区药品批发企业疫苗经营情况书面报我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三、切实加强疫苗流通监督管理
作为对储存、运输有特殊要求的预防性生物制品,疫苗需要在一定的低温条件下储存、运输才能保证质量。我局将根据《条例》要求,积极配合卫生部制定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2005年下半年适时安排一次疫苗流通的专项检查,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冷链管理状况和疫苗储运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督促辖区内药品检验机构抓好有关疫苗检验规定的贯彻实施,完善疫苗检验制度和检测设备,制定和落实好检验计划,为疫苗监管提供有效技术依据。
四、严格对包装标签的要求
《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在其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我局正在会同卫生部制定关于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包装上标注“免费”字带和“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具体规定。规定发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
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遵照执行,并在日常监管中严格监督检查。
五、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制度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重要内容,必须给予高度重视。我局将根据《条例》规定,积极配合卫生部制定预防接种中异常反应鉴定.的具体办法。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密切配合,按照《条例》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的规定,切实加强预防接种后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秘分损;各级医疗机构和接种单位在实施预防接种的同时应当严密监测所用疫苗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当及时报告和处理;疫苗生产企业也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生产的疫苗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
各地如在执行《条例》中遇到问题或者困难,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OO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食药监市[2005]278号
关于印发《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贯彻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加强对疫苗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疫苗在流通环节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05]207号),并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我局制定了《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
一、申请经营疫苗的企业必须为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在其所持《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疫苗”经营范围后,方可开展经营业务。
二、疫苗批发企业应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疫苗质量管理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及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技术工作经验,并不得兼职。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对疫苗的接种反应和疫苗质量问题有一定的判断能力。
从事疫苗质量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疫苗的验收、养护等质量管理,以及相关记录和档案的管理。
三、疫苗批发企业必须认真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结合疫苗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
疫苗批发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疫苗质量管理人员职责;
(二)疫苗购进管理;
(三)疫苗验收管理;
(四)疫苗储存、养护检查和出库复核管理;
(五)进口疫苗管理;
(六)疫苗有效期管理;
(七)不合格疫苗管理;
(八)疫苗销售管理;
(九)疫苗运输管理;
(十)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管理;
(十一)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和管理。
上述制度必须对以下问题做出明确要求:
(一)疫苗储存与运输的设施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保养、校准、记录,并建立档案。
(二)疫苗批发企业应保留疫苗批签发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与供货单位签订确保疫苗质量的质量保证协议书,并在采购时签订书面合同。
(三)疫苗的收货验收场所应符合疫苗储存的要求。收货时应重点检查疫苗运输中的温度控制状况,对运输方式、运输设备及温度状况、运输时间等如实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运输的疫苗应拒收并记录。
验收疫苗时应按规定进行验收,检查药品检验机构签发的疫苗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的复印件;进口疫苗还应检查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应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
(四)疫苗批发企业应定期对库存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和超过有效期、贮存温度不符合要求等情况,应:及时采取隔离、暂停发货等有效措施,并由质量管理机构通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五)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疫苗时,应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的复印件;进口疫苗还应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应加盖本企业原印章。
(六)疫苗批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建立专门的收货、验收、购进、出库复核、销售等项记录,记录应真实、完整,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七)疫苗批发企业在接到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疫苗批发企业应具备与疫苗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运设施设备:
(一)两个以上独立的冷库(柜);
(二)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及车载冷冻、冷藏设备;
(三)温度自动监测、调控、记录、报警的设备;
(四)疫苗冷藏设备备用的发电机组。
五、用于疫苗储运的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冷库的温度应符合疫苗的储存要求,并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其中冷库的温度为2—8℃。经营有特殊要求产品的,其储存条件应符合产品说明书;
(二)冷库的总容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9.关于创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九
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要求,为确保在5月20日前完成我市2009年报废汽车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申请受理时间
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
二、补贴范围、补贴金额
(一)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废、拆解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0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期间,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更新车辆购车发票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二)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废、拆解的,注册登记日期在1999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期间,且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的下列车型:
1.车长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座人数(包括驾驶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载客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人民币。
2.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符合国三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5000元人民币。
3.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有动力装置),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人民币。
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汽车补贴范围。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效身份证明和更新车辆购车发票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购买更新车辆必须符合当年更新的同类型车辆,更新车辆总质量、乘坐人数必须等于或大于报废车辆总质量、乘坐人数。
三、补贴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一)《2009年老旧报废汽车更新补贴申请表》(按补贴范围及申请表的要求填写,如收款单位与原车主单位使用公章不相符,须由车主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
(三)车主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更新车辆购车发票复印件(必须是当年更新同类型车辆的购车发票,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要对发票原件进行查验核对);
(五)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需提交《2009年报废汽车更新补贴资金实施工作档案》和《2009年报废汽车更新补贴资金汇总表》(相同申报单位超出两台以上,需列明具体台数及金额合计)纸质稿及电子文档。
四、其他事项
有关表格统一按A4纸规格征订成册。各单位受理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广州市物资再生协会(广州市越秀区纸行路148号二楼,联系电话:81304036、81302484,联系人:郭启智、彭旭霞),协会统一汇总后送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协会发放有关补贴资金。
附件:1.2009年报废汽车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2.2009年报废汽车更新补贴资金实施工作档案
3.2009年报废汽车更新补贴资金汇总表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9年报废汽车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xls
2009年报废汽车更新补贴资金实施工作档案.xls2009年报废汽车更新补贴资金汇总表.xls2009年报废汽车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xls
2009年报废汽车更新补贴资金实施工作档案.xls2009年报废汽车更新补贴资金汇总表.xls2009年报废汽车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xls
10.关于创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十
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七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 货币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规范货币补贴的管理和发放,根据《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的货币补贴发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申请家庭可获得货币补贴:
(一)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的家庭;
(二)获得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目前处于轮候状态的家庭;
(三)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核减,但核减面积小于应保障面积,需要对差额部分进行货币补贴的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的申请、核查、审核、发放、复核及退出程序按《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家庭户和家庭成员的认定和计算方法
(一)家庭户的认定和计算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以户为单位,家庭户成员指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户取得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本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的,租赁住房补贴按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租赁住房补贴标准计算;申请家庭户为低收入家庭的,租赁住房补贴按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标准计算。
(二)家庭成员认定和计算
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的家庭户,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必须整体申请,不得拆分;在计算家庭成员年收入和现有住房面积时,要合并计算,不受是否在本市实际居住、是否本市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等限制,但在实施保障时仅计算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成员。
原户口在本市因市外就学、服兵役、劳改劳教等人员迁出户口的,在户口迁入本市城区后(或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劳改劳教人员已实际在本市居住生活的)即可实施保障,不受户口重新迁入本市城区满一年限制。
已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婴儿,不受获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满一年的限制。
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已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可以与申请人共同申请,也可以拆分成几个
家庭分别同时申请,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家庭成员中属农业户口的配偶、子女不纳入家庭人口数。
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登记在亲友处的,其人口应在父母处计算。
第五条 关于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认定
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的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一)下列情形应核定为申请家庭成员收入: 1.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2.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3.一次性安置费、商业保险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
4.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5.离退休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 6.特许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 7.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8.可以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
(二)家庭财产由以下部分组成:
1.存款类:含银行存款、现金和借出款等(私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款按家庭财产认定);
2.不动产物权:住宅、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且房产、土地与借贷情况无关,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3.车辆类:自用和经营用车辆,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4.投资类:含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 5.收藏品类: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6.其它价值800元以上的物品。
家庭财产数额的认定由城区民政部门在廉租住房资格审查过程中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结果。
(三)下列情形不应列入家庭收入:
1.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金和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种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等;
3.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
4.因工(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
5.因工(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6.政府给予在校学生的生活困难补助金及实物;
7.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及实物;
8.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9.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10.不应当计人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第六条 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和认定:
属于砖混、框架结构的现有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3计算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属于砖木、简易结构的现有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1计算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家庭自有产权的办公、商业、仓储类(含杂物房)房屋不计入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但计入家庭财产,带来的收益计入家庭收入。
在合法获得的土地(含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建造的私有住房,未办理规划、报建等审批手续的,仅视为拥有房屋使用权,只要不影响居住安全,计入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在未合法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上自行搭建的违章建筑不计入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但违章建筑带来的租金等收益计入家庭收入。
第七条 补贴发放程序
(一)办理银行账号
申请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时,应以申请人姓名在市房产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银行账号,并在申请表的“以申请人姓名开户的指定银行账号”栏如实填写银行账号,以方便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在申请时未能及时办理指定银行账号 的,申请家庭在通过审核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资格后,应及时自行办理指定银行账号。对于住所地位于城镇的申请家庭,其所在地没有指定银行储蓄点的,可办理市房产主管部门认可的其它银行账号或信用社账号。
受保障家庭银行账号一经登记确认,不得随意变动,银行卡(折)发生遗失的,受保障家庭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需要改变银行账号的要及时报告市房产主管部门,否则造成无法转账而利益受损的,由受保障家庭自行负责。
(二)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获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保障的家庭、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目前处于轮候状态的社会申请家庭,在收到《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城区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南宁市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核减但核减面积小于应保障面积,需要对差额部分进行货币补贴的直管公房承租户申请家庭。在收到《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公房管理单位签订《南宁市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补贴协议一式三份,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各持一份,报送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每月发放一次,自签订协议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第八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的家庭自收到《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能在30日内与城区房
产管理部门签订《南宁市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的,注销本次保障登记。
第九条 年审程序
(一)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在满一年之日起2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动态管理申报表》进行年审,年审期间不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二)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年审结果在申请家庭居住地和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者家庭成员工作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年审结果报送城区房产管理部门,由城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城区民政部门核查后报送市房产主管部门。
(三)市房产主管部门将年审通过的申请家庭书面通知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据此年审结果,通知申请家庭重新签订《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四)未通过年审或逾期未参加年审的申请家庭,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向申请家庭发放《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年审结果通知书》,并于当月停发货币补贴。
第十条 廉租住房各级管理部门应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档案管理,并为下一步编制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及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计划做好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 市辖县的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的发放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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