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申请书

2024-08-10

交通事故申请书(共15篇)

1.交通事故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白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新密市白寨镇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侯红涛驾驶的豫G73376号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车速进行鉴定。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姚XX等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由你院审理。该交通事故是因对方司机无证驾驶、疲劳驾驶、严重超载、超速、违法变道等多种原告造成的,根据交警部门制作的事故现场图来看,两车相撞点到对方车辆停车地点的距离,长达66米,根据物理学常识,在有事故车辆的起始距离等条件的情况下,用普通的物理学知识,就可以计算出车辆的速度。鉴于本案对方司机超速行驶,在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人民法院依法公正的作出判决,现依法申请对驾驶人驾驶的豫G73376号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车速进行鉴定,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2.交通事故申请书 篇二

中午

大约在11时—13时。此时由于人的大脑神经已趋疲劳,导致反应灵敏度减弱,加之有的司机急于赶路,把本该吃饭的时间一拖再拖,饥肠辘辘,手脚发软,极易发生意外。同时,午餐后人体内大量血液集中作用于胃肠等消化器官,脑部供血相对减少,会出现短暂的困倦感,应休息一会儿,千万不要急于加班开疲劳车。

晚饭后

大约在18时-22时。该时段通常为夜间交通事故的高发期。因为现在人们的夜生活丰富多彩,除了一般的晚宴外,还有跳舞、唱卡拉OK等娱乐活动,此时,不论是行人还是驾车人都十分疲倦,安全意识薄弱,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午夜

大约23时—3时,此时万籁俱寂,万物处于“休眠状态”,路上行人车辆稀少,驾驶员易产生麻痹心理,此外,这段时间为全天温度最低时刻,易导致大脑反应迟钝,血压降低,手足血管神经僵硬、麻痹。这些都加大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

夺命货车致12人遇难

3月18日,昭通永善县莲峰镇万和村柯榔二社的杨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载着11个人和一车花椒苗从大兴镇往莲峰镇万和村方向行驶,15时左右,车辆行至大兴镇河口村干田处时,从公路左侧翻下70余米坠入金沙江中。事故造成10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失踪。之后,失踪者杨某的遗体也找到,并被家属认领。据了解,当时货车上的12人都是亲戚。

昆明:摩托车撞货车

3月19日,昆明市富民县东村乡村民黄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载乘三人由板桥往金所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金所乡新田村附近时与寻甸县仁德镇建设村孟某驾驶的“力帆”牌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二轮摩托车上2人现场死亡,1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大理:新车翻入山沟

3月17日,洱源县西山乡立坪村溪场组李某驾驶“时骏”拖拉机(新车,未挂牌)载11人从云龙关坪返回洱源西山。当车行至关(云龙县关坪乡)西(洱源县西山乡)乡村道路转弯处时,由于转向过急,导致与路边防护墩相撞后翻车,翻下150米的山沟,造成车上3人当场死亡,其余8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报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3月18日及3月24日又有两名伤者抢救无效死亡。

怒江:重车翻下边坡

3月25日,兰坪县公路养护段职工邹某驾驶龙岩ZL50型装载机从兰坪县城驶往兔峨乡,11时40分,当车行至剑兰线K148+500米处时,车辆向北驶离路肩后翻下边坡105米,造成驾车人邹某当场死亡,装载机受损的死亡交通事故。

曲靖:两车迎面相撞

3月25日,黄某驾驶一辆轿车,载2人由富源至胜境关逆向行驶,15时05分许,行至曲胜高速公路K65+600米处时,所驾车辆与宋某驾驶的AR266X号车迎面相撞,造成云DF785X号车乘车人苏某、敖某当场死亡,驾车人黄康受重伤,两车及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红河:客车飞上人行道

3.交通事故复议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某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平利县八仙镇

被申请人:某某某,男,汉族,1986年6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平利县

申请人不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平利公交认字(0000)第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法律规定提取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1、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撤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平公交认字(0000)第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据现场勘测图,照片及法律规定,重新对事故做出新的认定。

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5日,申请人驾驶陕EF0000号自卸货车,由平利正阳镇驶往八仙镇方向,13点10分,车行驶到度仙公路6KM时与被申请人某某某驾驶的陕GH0000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当时申请人行驶的道路为乡村公路,有效路面的宽度为4米,在行驶中申请人按规定实行右侧道行,而前方与申请人相向行驶的被申请人车行驶中不仅在弯道行驶中不减速且占道行驶,在发现申请人车辆时,紧急制动,导致自己被摔飞至行驶的申请人车轮下被碾压伤,在申请人采取紧急措施后,接到报警的事故处理警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测及拍照,从现场勘测图中看见,当时申请人的右侧轮分别离路基为45公分,75公分,现场照片也证实了申请人的车辆是在路的右

侧靠近路基,而被申请人的摩托车在申请人车辆的前方位置,这些均证实了申请人是依据《交通安全法》靠右侧通行的,是被申请人违法占道行驶且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故请上级公安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平公交认字(0000)第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撤销并对本次事故重新做认定。

此致

安康市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

2013年12月31日

附:平公交认字(2013)第1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2、现场勘测图(复印件)

4.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篇四

家庭地址:xx县xx镇平西路xx号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 联系手机: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陈 男21岁 浙江xx人、家庭住址:xx县xx镇xx村154号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2010]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月17日1时许,申请人驾驶浙xxxxxx号大型卧铺车,从福建省石狮开往xxx方向,途径104国道线xx县xx镇xxxxx路段,在车辆临近被申请人大约2米距离时遇被申请人突然自左向右横穿公路,造成采取无法避及无法预见事故的紧急措施后,仍以致被申请人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请人认为:2010年1月17日1时许,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在于被申请人突然加速横穿公路的行为,被申请人它的违法之处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上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很显然,本次事故是被申请人在有意识地在横穿公路时,是在车辆临近行人距离约2米时突然加速横穿公路而导致申请人采取措施来不及,车头碰撞到被申请人而发生的事故。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引起的原因。

(2).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应当避让”。的规定,因为这条规定是在车辆车辆可控制的安全区行驶的情况下适用,而并不适用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的行为。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这是任何人是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避让和无法克服的,并不是申请人思想麻痹而导致的,所以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申请人套上这一条法律是错误的。

(3).申请人没有超速行驶,是在规定的正常的行驶速度,当时发生事故准确时间是2010年1月17日1:05:07,这是当时车辆上gps卫星定位系统测出的,当时行驶速度是65.95公里/小时。(附:提供原始当时在xxxx集团信息中心测试的卫星定位数据库资料作为证据)。申请人并没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而事实上车辆正常行驶即速度在65.95公里/小时,车辆可控制非安全区内应大于2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的标准推算:车辆以8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56米,车辆以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42米,而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2米突然横穿公路,根据计算行驶速度65.95公里/小时,(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应是45米,显然是无法躲避和采取任何措施能避免的。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是具有严重的过错,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主要责任。这是完全颠倒黑白的事故认定,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2010]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此致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林xx

5.交通事故责任申请书 篇五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撤销 交通警察大队的 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 负事故 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 年 月 日,被申请人驾驶 号轿车,由通化县快大茂镇去往通化市,在快大茂镇东安十字道口无超车条件下超车过程中超速行驶与在斑马线上烧纸的XXX、OOO相撞,导致XXX受伤,OOO经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负该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XXX和OOO对该次事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理由如下:

一、通县公交认字 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认定有严重遗漏。

该责任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未确保安全行驶在交叉路口无超车条件下超车,且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对被申请人上述违法行为的认定是正确的,但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认定不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过的车辆先行。第四十七条,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被申请人严重违反上述规定,交叉路口没有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对在人行横道上的XXX,OOO更没有停车让行,是导致本事故发生的另一个根本原因。被申请人的多处违法行为导致了本事故的发生,应负全部责任。原责任认定书对被申请人严重违法的事实遗漏,导致对该起事故的责任认定错误。

二、XXX,OOO于夜间在交叉路口的人行横道上烧纸,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是引起该起事故的原因,因此不应当对该起事故承担任何责任。原责任认定书对该部分认定错误。

XXX,OOO事故发生时所处的位置是人行横道,原责任认定书以车行道来论处是错误的。人行横道是为了保障行人安全的,当有人位于人行横道上时过往车辆应当无条件为行人让行。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尚且应当避让。而该起事故中XXX,OOO是位于交叉路口的人行横道上,因此机动车应当无条件的避让,也是机动车一方必须采取的措施。但是该起事故中被申请人非但没有避让,而是违法超速行驶,至于行人是在人行横道上通行还是逗留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全是因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造成,应由被申请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原责任认定书对被申请人严重违法的事实遗漏,对XXX,OOO违法事实的认定及责任的承担是错误的,在该起交通事故是被申请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通化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通县公交认字 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特申请复核,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通化市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6.交通事故损失怎么赔偿 篇六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如需后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年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依据合法有效的凭据。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8.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9.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0.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7.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申请书 篇七

请求目的:

因不服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南鼎司鉴所〔2010〕法临鉴字第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特申请对YB的伤残等级评定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本鉴定书作出机构是南充市营山县鉴定机构,而第一次鉴定机构是南充市鉴定机构“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因此本鉴定书严重违背程序,应当无效。并且该鉴定书并没有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行为:做出鉴定时并无两个在场人员见证,明显违法。

二、病情摘要部分避重就轻,任意片面理解。

如:修正诊断4“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伤”,病历上是“挫裂伤”。法医临床检查部分说:“步态正常……右膝关节外观正常,内侧有轻压痛,右膝关节活动正常”。被鉴定人YB目前还是跛行,只是比第一次鉴定时稍轻,如果病情不好转,就不会是十级的最轻伤残等级了。

分析说明部分(一)“确诊为头皮裂伤……右膝挫伤,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伤。”,明显违背依法客观公正中立鉴定原则,因为病历是 “确诊为脑外伤、头皮裂伤……右膝骨挫伤,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裂伤。”

故意遗漏重要病情:中心医院MR报告单诊断意见“右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伴内、外侧半月板、前后交叉韧带挫裂伤。”该鉴定书遗漏的“右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才是评残最主要的。经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所以第一次鉴定在综合基础上评定为十级应该是公平合理的。

三、在医疗费审查部分,该鉴定书明显越权鉴定:明显不合理的检查费215元,作为被鉴定人是中学生,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是根据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所作,是否合理,鉴定人应对医疗机构质疑,被鉴定人保留索赔权利。自费药品认定,也是委托鉴定项目以外,是法院裁判及保险公司的权利,该鉴定书越权鉴定应当无效。

四、因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并无从属关系,也没有在后鉴定意见书自动取代在先鉴定意见书。在二者有矛盾冲突时,法院也应综合鉴定机构所在地和办理鉴定数量和鉴定人员资质、资历等方面,认定没有违法违反程序的鉴定报告。

综上所述,南鼎司鉴所〔2010〕法临鉴字第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程序和实体上均严重违背合法公正中立之鉴定准则,损害了被鉴定人合法权利。特请求法院委托高资质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或者直接认定第一次司法鉴定“南通司鉴中心临鉴字第15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维护法律尊严,保护被鉴定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8.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篇八

申请事项:申请人因不服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五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080*******号),特申请复核

事实理由如下:

一、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

事故认定书载明:李应宽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摔倒,在摔倒过程中,李应宽被摔倒在王文富驾驶的无牌压路机下,王文富驾驶压路机在停机过程中,压路机滚筒将李应宽压死&因此压路机不是制动向前惯性滑动致李应宽身亡,而是向后倒退压死摔在压路机滚筒后李应宽的。因此该事故的发生应当是驾驶人员临场慌乱,采取措施不当导致的死亡后果。同时根据您大队查明事实是:两机动车没有相撞。因此申请人恳请责任事故认定法定机关重新准确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

二、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形成原因认定事实不准。

交通事故现场图记录的是:李应宽驾驶的摩托车是由北向东行使,距南侧路边1.7米处制动滑印迹长15.8米。可见李应宽在向北行驶过程中发现与其行驶方向对面有压路机后,就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向东行使回避与其行驶方向迎面而来,向南行驶的压路机,并紧急制动。因此李应宽并非遇紧急情况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同时,李应宽驾驶摩托车时速为多少,超限速多少事故认定书在没有体现的情况下,就认定李应宽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认定事实不准。

三、由于认定事实不清和不准,因此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判明责任不准。

9.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篇九

2012年2月25日21时22分左右,驾驶人查某驾驶E**10*号大型客车至某县某路段,将行人朱某撞伤,朱某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于2012年4月19日死亡。该交通事故经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查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负次要责任。经公安局法医鉴定,朱某因交通事故胸部闭合性外伤,左侧肾脏挫伤并肾周血肿等。治疗期间并发肺部混合感染并脓毒性休克、双侧胸腔积液,败血症,急性消化道出血并失血性贫血,急性肾功能不全呼吸循环衰竭、肾功能不全死亡,朱某的死亡原因跟外伤、自身因素均有因果关系。

二、分歧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查某交通肇事的行为造成朱某死亡的后果,且交警认定查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查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交通事故中,查某的行为只是造成朱某骨折等后果,尽管朱某受伤的事实与其最终的死亡结果有一定联系,但上述损伤一般不会直接致人死亡,朱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伤后并发感染,查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朱某受伤后死亡的后果系由查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所致,查某的行为与朱某的死亡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朱某在住院期间因并发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与查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刑事因果关系的中断,查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具体分析如下:

(1)查某的行为与朱某的死亡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被害人朱某死亡这一结果看,正是由于查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才引起朱某被撞伤住院这一结果,查某的先前行为虽然是在其他因素的介入之下才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但是,如果没有查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朱某就不可能并发感染后死亡,因此,查某的行为与朱某的死亡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2)朱某在医院并发感染这一介入因素不足以中断查某交通肇事行为与朱某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中断,指的是一个危害行为引起某一危害结果产生的过程中,因介入第三方因素而导致原既存的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形。根据刑法理论,在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方得行为或自然力等其他因素,要成立中断的因果关系,就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有另一个因素介入。②介入的这个因素必须是异常的因素,即通常情况下不会介入的某种行为或自然力因素;③中途介入的这个因素必須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若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介入的因素就成立中断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0.交通事故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十

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CCC,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

联系方式:

申请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A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1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直至实际支付之日;B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02元)2.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支付本案的全部执行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王aa与被申请人河南ccc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2009)中民一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申请人没有按规定履行,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交通事故判决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交通事故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立案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申请执行书一分〔每位申请人要在申请书末处亲笔签名,申请人若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名〕。见附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案件审结情况表或生效证明一份。

4、一、二审判决书或其他法律文书复印件各三份。(要出示原件)。

5、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篇十一

复核申请人,男,年 月 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身份证号

法定代理人,男,年 月 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系徐祥之父,住址同上,身份证号

被复核申请人,男,岁,汉族,人,住 大道66号

申请人不服 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所作黄公交

(二)认定[ ]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依法申请复核。

请求事项:请求撤销 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黄公交

(二)认定[ ]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作出被申请人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

理由如下:

一、直属二大队调查处理事故程序错误,申请人系未成年人,属限制行为能力人。

因此,直属二大队警察在向申请人调查时,应当通知其父亲 到场。直属二大队在没有通知 到场的情况下,违规对申请人所作的不符合实际的陈述笔录,不能作为认定的依据。

二、直属二大队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其一,申请人在事发之前一直正常行使在道路的右侧,根本没有超被申请人的货三轮摩托车的事情,恰恰相反,是被申

请人超申请人的车,并不采取任何措施而突然右转弯,以致发生事故。

其二,申请人没有超车,当然对申请人就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三、被申请人肇事逃逸,没有及时抢救伤者,是受害人死亡的根本原因。

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并没有及时抢救伤者,而是逃离现场,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在路过时碰上此次事故,也没有先组织抢救伤者,而是勘察现场,直到四、五十分钟后,等到伤者的丈夫徐学兵,从家中赶到,才将伤者送去抢救,但终因延误治疗,造成伤者殷小萍不治身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李卫群肇事后逃离现场,没有及时抢救伤员,直属二大队处理事故程序错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其所作认定显失公正,申请人不服,恳请上级机关依法复核,并准予所请。

此 呈 市交通警察支队

12.谨防人体内的“交通事故” 篇十二

也许有人会问:人体内怎么会发生交通事故?难道人体内有铁路或公路吗?有,人体内有一条十分庞大、复杂的“交通”网,全长近10万千米。这条“交通”网分秒不停地运输着人体内的各种物质,一旦被中断,人的健康和生命就会受到威胁。它就是人们熟知的循环系统,主要包括心脏和动、静脉血管,以及数量众多的毛细血管。人体内的“交通事故”,就是指血管发生故障。

发生在人体内的“交通事故”次数多,种类也多,其中常见的或重要的,按照发生部位来分:一是脑血管事故。主要包括脑血管破裂(脑溢血)、脑血管阻塞(脑栓塞)、脑血管痉挛等。二是心血管事故。主要包括冠状动脉痉挛(心绞痛)、冠状动脉阻塞(心肌梗死)等。三是肺及四肢血管事故。主要包括肺动脉阻塞(肺梗死)、四肢大中血管阻塞等。四是其他事故。包括血栓性脉管炎,以及空气、脂肪、细菌、癌细胞和羊水引起的血管栓塞。它们在不同部位肇事,就会引起不同的后果。

“交通事故”肇事者为数众多,其中以动脉硬化居首位。据有关专家分析,由于动脉硬化而导致人体内“交通事故”的可占总数的60%~70%。其次是高血压,它对动脉硬化的肇事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再次是可以对血管造成损害的各种因素,如长期吸烟、酗酒,长期精神紧张,缺乏运动等。

据分析,下列人员易遭遇体内“交通事故”的伤害:①年龄超过40岁的中老年人,特别是男性。②有动脉硬化或高血压的患者。③有动脉硬化或高血压家族史者,或直系亲属中有死于脑血管(心血管)疾病者。④患有糖尿病、高脂血症者。③有吸烟、喝酒不良嗜好,尤其是长期、大量吸烟或嗜酒成瘾者。⑥长期从事强度大的脑力劳动或持续精神紧张、心情不畅,又缺乏体育活动者。⑦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化脓性细菌感染者及产妇。⑧先天性血管畸形患者。

为了防患于未然,要把防止体内“交通事故”当成自我保健的重点内容。尤其是中老年人,以及高血压、动脉硬化、冠心病和糖尿病患者,他们比一般人容易发生体内“交通事故”,所以更要加强预防。预防重点是保护好人体内的“交通”网——血管,要做好以下两点。

(1)定期检查。通过定期检查血压、血脂、血液粘度、血糖、心电图、胸片和眼底,即可初步判定是否患有冠心病、动脉硬化、糖尿病等,从而得知自己的血管是否患病及其患病的程度。然后,在医生的指导下,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措施。老年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已经发现血管有病者,每半年就应检查一次。

(2)综合治疗。一旦被查出毛病来,要认真、积极地去治疗,而且要持之以恒。因为血管疾患多为慢性,短期治疗难以奏效,有些则要终身治疗,如中晚期高血压、动脉硬化、糖尿病等。因此,对付这类疾病,患者必须有毅力和耐心,同时不能单纯依赖药物,而要采取以下综合措施。

合理饮食。减少动物脂肪和总热量的摄人,少吃盐,但不可缺少优质蛋白质,多吃维生素含量丰富的新鲜绿叶蔬菜;严格戒烟,最好不要喝酒,特别是不能大量饮酒。

适当运动。根据个人身体和年龄情况,坚持进行适当的运动。运动是血管的“保健操”,对降低血压、血脂和血糖均有益。

劳逸结合。科学的生活方式,有助于血压、血脂、血糖的稳定,可改善血管调节功能。

13.交通事故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 篇十三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公司负责人 黄玉璋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 事故的成因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通过调取证据,审查案卷材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 损失并非本次事故造成。

综上,申请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事故成因及被申请人 损失与本次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中心支公司

14.交通事故赔偿申请书 篇十四

被申请人:XXX,男,鲁XXXXX别克牌车辆所有人,住济南市XXX号。

请求事项:

请求对车牌号为鲁XXXXX的车辆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额为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2月16日,书生驾驶被申请人所有的鲁XXXX别克牌机动车行至文档路派出所路口处时与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受伤住院治疗,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申请人需依法索赔,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在判决后得到实现,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上列财产。

望贵院批准。

此致!

申请人:

15.第十六次·交通事故损伤 篇十五

夏晓曦和丈夫是资深驴友。 这一天,天色将暗,夫妻二人站在狭窄的柏油路上,眺望那一望无际的旷野和美轮美奂的夕阳,实在是太惬意了。

“从日落到天黑,还有半个小时的时间。”丈夫说,“从导航地图上来看,走前面这个岔路口会到达小村庄。不过,究竟哪边更近一些,还需要我沿着柏油路翻过小山坡去看看。”

“可是我实在是走不动了。”夏晓曦说。

“你在这里坐着等我吧。”丈夫说,“我去去就回,顶多半个小时。”

夏晓曦点头应允,独自坐在柏油路边,继续欣赏晚霞辉映下的田野。

不到半个小时,丈夫如约归来。远远的,丈夫就看见夏晓曦躺在路边。他心中一乐,心想这个姑娘这么快就睡下了,看起来身体素质还是远远不行啊。

“晓曦!”丈夫喊道。

夏晓曦纹丝不动。

“夏晓曦!”丈夫发现了异样,跑了几步蹲在夏晓曦的身边。

此时的夏晓曦脸色苍白,头下有一大滩殷红的血迹。

110抵达现场是15分钟以后了。

“不知道是谁突然袭击了她!”丈夫泣不成声。

刑警大队的法医蹲在夏晓曦的身边,用戴着橡胶手套的手拨动夏晓曦的头发,说:“死者右侧颞部见有一个‘L’型的挫裂创,应该是有这样棱边的金属钝器作用形成的。”

“斧背吗?”刑警猜测道。

“我们都是来旅游的!谁这么狠心要杀死她?”丈夫哭诉道。

“你冷静一点。”刑警说,“天已经黑了,把尸体拉回殡仪馆,进行进一步检验吧。”

经过了两个多小时的尸体检验,法医走到解剖室外,对夏晓曦的丈夫说:“这是一起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丈夫有些惊讶。

法医点了点头,说:“死者的头部只有一次撞击力,但是这个力却导致了死者整个颅骨的崩裂,我们称之为全颅崩裂。一次外力就导致全颅崩裂,显然是非正常人为外力可以造成的。死者的损伤外轻内重,一次形成。而且,她的突出部位,比如手肘、腕部都可以看到明显的擦伤。说明她是在路边的时候,被一个疾驰而过的车辆的某个部位撞击了头部,倒地后,因为加速度的作用,身体和地面还有个滑行摩擦。”

“可是在现场的时候,你不是说有个‘L’型棱边的东西作用吗?”丈夫问。

法医点点头,说:“不错,如果死者当时是处于坐着的体位,那么高度大概正好和一辆小型厢式卡车的车厢一角差不多高。”

“这个案子我们要交给交警去办了。”刑警说,“道路的尽头有监控,再加上特定的时间点,以及法医分析的车辆外形,我相信交警很快就能侦破这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死亡剖析

交通事故损伤是非正常死亡的一种,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尸体,同样需要法医进行检验。交通事故分有很多大类。比如以溺死为主要死因的船舶交通事故;比如以挫碎伤为主要损伤的铁路交通事故;还有以坠落伤、冻伤、撞击伤等等复杂损伤形态为主的飞行器交通事故。但毕竟上述几种交通事故都是比较罕见的,所以我们在这里主要讲一讲道路交通事故。

说起交通事故损伤,我们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行人损伤

相对于车辆,行人是道路交通事故中最为弱势的一者。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行人的损伤主要有:

1.撞击伤

这是最常见的损伤。一般车辆撞击到人体后,会在撞击点处留下比较严重的损伤,比如挫裂创和骨折。和被钝器打击形成的损伤相比,撞击伤主要有:一次形成、外轻内重等特点。一般在交通事故当中,只能看到一次形成的挫裂伤,而在凶杀案件中,大多还是多次打击。而且,撞击伤的力量取决于车辆的速度,所以这样的力量有的时候会远远超过打击外力。比如人为打击外力只能把颅骨打骨折,而撞击力可以导致人体全颅崩裂。

2.摔跌伤

这种以擦伤、挫伤、对冲伤等等损伤为特点的摔跌伤,也几乎是所有交通事故损伤中必然存在的。车撞了人,人会因为动能而被抛出,那么无论是摔跌在路上,还是摔跌在引擎盖上,都会形成形态不同的摔跌伤。所以,人体突出关节、手等部位是否有擦伤,有的时候也成为判断交通事故损伤的一个重要依据。

3.碾轧伤

有很多交通事故中,人体被撞倒之后,还可能被碾压。因为车轮的摩擦作用以及车辆自身重量的压力作用,可能导致多条平行的、沿着人体皮肤皮纹方向的撕裂口,或者导致内脏的破裂和肋骨的大面积骨折。有的则可以在人体的皮肤或者衣物上留下车轮胎的印记。对碾轧伤的分析判断,有助于分析碾压行为系无意还是故意,从而判断案件性质。

4.拖擦伤

交通事故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成伤方式。所以在除了撞击、摔跌以外,还会存在人体被车辆拖拽的可能。因为路面都是粗糙的,所以这种拖拽会导致人体大面积表皮剥脱。而且这些表皮剥脱都是方向一致的,被法医称之为刷状擦伤。

二、汽车车内人员损伤

在车辆互相撞击,车辆撞击不动物体,车辆发生翻滚倾覆等等诸多状况中,车内人员损伤也会具备它独有的特点。

1.挥鞭样损伤

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损伤,甚至在全部致命性车祸中占到了30%。正常人的颈椎活动度有限,如果把颈椎比喻成一根鞭子,活动度小的6、7颈椎就是柄,而以上的部位则是鞭梢。在车辆发生急刹的时候,颈椎会像鞭子一样随着惯性的作用而挥动。这种挥动,会直接损伤到颈椎当中的颈髓,从而直接致命。如果佩戴了安全带,这样的运动幅度就会被大大减小。所以很多人认为安全带仅仅是防止撞击玻璃导致颅脑损伤,有气囊也一样,那就大错特错了。

2.撞击伤

和行人一样,车内人员和车辆框架、玻璃的撞击,有的时候也一样是致命的。虽然现在车辆的安全性能正在不断提高,但是车内人员的撞击依旧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情。

3.其他损伤

因为车辆内部的构造不同,所以车内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候产生的损伤也不同。但是任何车辆都有方向盘和安全带这两个形态特殊的物件。所以研究方向盘造成的损伤和安全带造成的损伤,有的时候也对法医学分析存在积极作用。

三、其他车辆损伤

道路交通的构成,不仅包括汽车、人、路,还有其他种类的车辆。比如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两轮车,电动或机动三轮车等等。这些车辆相比于汽车,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人体会更加容易受伤,且损伤更加严重。他们形成的损伤,通常是以多处骨折、颅脑损伤等摔跌性、撞击性为主要特点。尤其是摩托车,车速快、设施差,如果不戴头盔或者骑车载人,一旦发生事故,非死即伤。据有关文献报道,摩托车事故死亡率比汽车要高出二十多倍。

法医研究交通事故损伤也非常必要。在《尸语者》“死亡骑士”一节中,老秦就写了一起伪装成交通事故的杀人案件。所以,对于交通事故的案件性质分析,是法医勘查疑似交通事故现场的重中之重。另外,对于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是否存在二次碾压等故意杀人的行为,也是法医的判断重点。最后,有的交通事故中,还需要法医来判断谁才是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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