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管理规定

2025-01-19

公租房管理规定(共12篇)

1.公租房管理规定 篇一

公租房入住协议

我校教师住房主体建设已经完成,水电也由个体老板垫付资金安装完毕,房屋已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为保证本校所有教师住房的规范使用,特制定如下入住协议:

一、为确保本校教师平等享有使用学校现有住房权益,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将学校原有住房和新建的住房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离校2公里外无住房的教职工居住。如有不足,双房安排两位教师合住;如有剩余,可安排近校有住房需求者,在有远距离教师调入需要住房时,近校有住房的入住者必需让出。不管以那种方式入住,在学校需要住房时一律退出。

二、不管是新房,还是旧房,所有入住者都要缴纳租金,新房单卧室每间每季度缴纳租金45元;新房双卧室每间每季度缴纳租金72元;旧房双卧室每间每季度缴纳租金60元。新房所收取的租金统一上缴教育局,旧房所收取的租金用于旧房的零星维修。

三、符合条件得到学校安排住房的,要遵守以下规定:

①入住者要保护好原有房屋,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改变住房结构,不得拆除或改变房屋原有水电门窗等设施,如个人行为造成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②学校是教书育人场所,禁止利用学校住房进行非法活动; ③为确保校园卫生,禁止住房散养牲畜;

④遵守学校作息制度,禁止携带亲朋好友到学校划权猜码、酗酒、高声喧哗吵闹;

⑤不得以任何方式盗取学校公私财物。

条约制定执行单位:校方代理人:

住户确认签字:

签署时间:

****年**月**日

2.公租房管理规定 篇二

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保障房体系的一部分, 虽然处于发展的起始阶段, 但公租房在我国北京、重庆、广州、深圳、西安等地都已初具规模。在公租房建设量不断增长的同时, 对其社区的管理难度也在增加, 一个好的管理模式对公租房社区是否能可持续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1 公租房社区的特点

1.1 政府干预性质

公租房属于政府福利政策, 它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在规划和建设上进行融资补贴、户型限定, 在分配和管理的过程中对供应对象和租金做出限制, 基本上需要全程的政府干预, 而政府也以受众群体的福利最大化为原则, 不断进行政策改革, 完善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

1.2 社会保障性

公租房是一项福利性保障政策, 一方面和廉租房相比, 它更具有开放的性质, 比如公租房的申请不需要具有本地城镇户籍, 只要具备申请条件的公民均可申请;另一方面, 公租房的租金符合中低收入者的负担能力, 如重庆政府颁布的《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要求公租房的租金为市场上同类房屋租金的60%。

1.3 居住人口特殊性

公租房的面向群体包括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刚毕业的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从公租房申请条件来看, 它不像廉租房, 要求申请者的收入过低, 仅能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宿需求, 而经济房又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 所以公租房便针对社会阶层的中低收入群体, 以解决这些家庭的暂时性住房问题。

2 公租房社区管理面临的问题

2.1 社区管理难度大

新建的一些公租房社区, 如重庆的民心佳园总建筑面积108万平方米, 约提供住房超过1.79万套[1], 北京的燕保京原家园和燕保青秀家园配租共四千多套。这种大面积规划的公租房社区, 往往人口众多而且社区结构复杂。入住的部分人员为失业人员、老弱病残、外地务工人员等, 复杂的对象群体导致社区的管理出现多种问题。

2.2 社区居住人员不稳定

由于公租房的公益性质决定了住户很长一段时期内无法取得住房的拥有权, 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区住户的不稳定性, 并且社区的形成时间短, 邻里关系构建较困难, 住户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 而这种人员的不安全感导致公租房社区内人口流动量大, 这种大的流动量对社区的安全和公共治理很不利, 加大了开展社区管理的难度。

2.3 社区管理缺乏效率

目前国内城市大部分都未设立相应部门来对公租房社区进行管理, 公租房社区的管理延续老旧社区的管理体制, 既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社区居委会、街道管理组织, 也有物业管理公司, 这些机构在管理过程中权责交叉, 缺乏有效的市场化运作制度。

2.4 社区公共设施服务缺乏

目前, 公租房的建设量和入住量持续在增长, 但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如餐饮、文体、教育、娱乐却难以跟上。除了少数的示范性公租房社区, 大部分公租房社区的配套服务和设施均缺失。一方面住户取得生活和娱乐资源困难, 生活质量难以保障;另一方面社区缺乏运营成本, 维修不到位, 影响公租房的后续使用及住户的生活水平。

3 公租房社区管理的建议

3.1 完善公租房社区的管理模式

公租房的管理模式大多延续了政府主导模式, 即由政府出资组建公租房管理局, 对社区进行管理, 如上海建立公租房投资经营管理机构,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房源筹措、定向供应和经租管理[2]。也有不少城市组织社区居委会、房屋管理局等机构对社区进行共同管理。如重庆市组建由社区居委会、房屋管理机构、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 来管理小区的日常工作。如果从公平效率的原则出发, 小区的管理委员会应该是以居民代表为主体的组织, 他们作为居民最了解自己和社区的需要, 但社区的自治需要以成熟的“市民社会”为前提[3], 这显然是公租房居民所不具备的, 于是就需要政府介入社区的管理中, 来指导管委会对社区进行管理, 而其他的政府机构, 如街道办事处不宜直接参与到小区管理委员会, 否则会减少管理的效率并引发责权混淆问题。

3.2 创新公租房社区管理方法

由于公租房的申请条件越来越放宽, 社区人口越来越多元化, 公租房社区的管理方法绝不等同于普通社区的管理。在公租房的社区服务过程中, 相关管理者不能只以一个的角度来服务处于不同层次的居民。除了加大对社区的投资和设计不同种类的社区活动外, 公租房社区还可以参考香港的公屋制度引入社工, 社工必须经过严格的资格认证的职业, 人员具备专业技能, 就业领域广泛, 社会认可度高, 政府对他们支付丰厚的薪资和报酬[4]。具体来说, 公租房的管理者应该针对社区内不同需求层次的住户, 提供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组织满足的社区活动。例如针对公租房社区退休老年和学龄前儿童多的特点, 应在公租房社区里创建托老所和义务幼儿教育[5];针对公租房社区待业人员多的特点, 可以安排志愿者或一些非盈利机构进行周期性劳动技能培训和工作介绍等等。

3.3 居民充分参与公租房社区的管理

在公租房的中低收入群体中, 城镇无业以及老龄化群体占到相当大一部分, 怎样组织和解决这部分人的工作和生活问题是公租房社区管理的重点。对于这个问题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解决, 一是把部分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引入公租房管委会, 在治理社区的同时提高其管理能力;二是号召和吸纳有健康身体素质却失业的群体加入物业管理的人员中, 其劳动价值不仅可以抵消其物业费, 而且物业公司还可以补偿其一定的薪酬;三是组织社区居民自我开展相互学习、自我提高的培训讲座, 每周末都可以挑选社区内具有各种工作技能的人作为客座讲师主持, 以促进社区人员再就业;四是组织社区志愿者对社区内的老年人进行日常托管照顾, 其工作时长可以抵免部分房租费。

4 总结

本文以公租房社区为研究对象, 研究并总结公租房社区的特点。一是政府干预性质, 二是社会保障性, 三是居住人口特殊性。这三个特点决定了公租房小区的管理不同于普通小区, 也是这三点特性使公租房社区在管理中遇到各种问题, 即社区管理难度大、社区居住人员不稳定、社区管理缺乏效率、社区公共设施服务缺乏。如此, 我们可以重新思考和创新公租房社区的新型管理方法, 尝试从不同的模式和新的角度来解决这些问题。但归根结底, 这些意见和建议需要真正的落实和应用于公租房社区才能提高公租房社区的管理效率, 保障公租房居民的生活质量。

摘要: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十二五”期间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要任务, 而公租房社区的管理是公租房是否能持续发展的保障。本文从公租房的特点出发, 总结了公租房社区存在的问题, 并探讨了公租房社区的管理模式和方法。

关键词:公租房,社区,公租房管理

参考文献

[1]潘雨红, 庞家美, 熊建华.重庆市公租房租金定制的难题与对策——以“民心佳园”项目为例[J].学前教育研究, 2012 (07) .

[2]曾德珩, 温晓娟.中外公租房运营管理模式比较[J].建筑经济, 2012 (09) .

[3]王芳, 李和中.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现实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 2008 (04) .

[4]许婷.香港社工发展经验对国内的思考与启示[J].企业导报, 2012 (10) .

3.公租房建设中政府监督管理的完善 篇三

一、公租房建设中政府监督管理现状

随着公租房建设的不断推进,目前已基本形成了政府对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方面的综合监督管理,并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府监管体系和机制。但现行公租房建设的监管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执行力欠缺、监管不到位等,造成监督管理的效果并不理想。

1.缺乏保障制度体系

我国目前在公租房项目的监督机制中,各种有利于确保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制度非常欠缺,导致监督问题层出不穷,监督机制实质上被弱化。

2.监督机构存在缺陷

公租房项目的监督为行政职能监督,缺少公开性和透明性,监督独立性不强,且各部门各自为政,重复监督与督察漏洞同时存在。监管部门制定的有些规定,内容过于宽泛、概括,可操作性不强,使得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能时主观性较大,真正落实起来有困难。

3.监督渠道不畅通

现行的公租房建设中项目监督主体较单一,只有政府行政部门,这等于说政府在公租房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社会监督和外部专业机构监督的力度较弱。

4.监督成本过高

公租房项目监督涉及部门众多,监督的责任和难度都很大,最终如果项目出问题往往谁都有责任但是谁都可以不承担责任。而且监管部门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专业素质的限制,导致监督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二、政府在公租房建设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政府应当主动承担公共服务职能,坚持由政府或国有企业承建并持有产权,这是确保公租房公益属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前提。由政府主导、国企承建,可以通过免收税费等方式,大幅降低公租房成本,防止公租房产生泡沫,使公租房成为政府持有的一笔优质资产。政府监督在公租房建设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项目前期

公租房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至关重要。为了保证公租房建设前期工作的顺利推进,政府应在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注重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由于公租房项目不以赢利为目的,往往在项目的勘察设计阶段草草了事,不做深入彻底的勘查。这是公租房建设中最为基础性的工作。如果在这一阶段出现纰漏,将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因此,政府相关监督部门必须加强对项目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确保勘察设计单位能够认真组织公租房项目的调研工作,严格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初步设计工作。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进一步明确方案设计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坚持遵循适用、经济的原则,积极优化设计。只有把好勘察设计关,才能做到后顾无忧。

二是,设计上要精益求精。公租房项目是国家的民生工程,关系到住房保障政策的落实,项目的建设时间也有严格的要求,所以政府监管部门不仅要重视公租房项目的初步设计,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编制初步设计预算,还要考虑到市场价格变化因素以及资金的时间价值等因素,编制概算必须有足够的深度,真正起到控制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的作用,给设计单位留有充裕的时间,避免出现边设计、边修改、边施工的情况。

三是,加强对施工图的审查。对施工图的审查关系到公租房项目后续建设的一系列问题,关系到公租房项目建设的稳定性。加强对公租房项目施工图的审查工作要做到:首先,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图执行情况的审查和监督,要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并将结果上报主管领导;其次,建设单位要重视施工图审查制度;最后,施工图的审查机构要重视施工图的审查工作。

2.项目中期

在公租房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中期的监督管理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落实项目建设的合同管理制度。公租房建设是民生大事,在建设中必须通过合同来规范参与方的行为。所以在建设过程中一定要严格规范合同签订,堵塞工程合同漏洞,对工程量或价格的变更要及时地做出调整并附有书面签证,尽量减少执行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对涉嫌违规的情况要及时做出处理。

二是,抓好项目质量,落实安全责任。公租房项目惠及百姓,项目质量、使用功能在当下乃至后续的几十年内都将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项目留下的质量问题则是未来的最大隐患。因此政府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管理规范,经常检查合同履约情况,加强施工现场监督,严格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按图施工,防止偷工减料,尤其要关注隐蔽工程,并及时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

三是,规范工程变更的管理制度。在公租房建设过程中,不得轻易对已确定的设计方案或技术指标进行更改。公租房的性质决定了如果该项目要进行变更,变更手续必须合理授权和严格审批,做到变更手续合理、完整和真实,所有变更都应该资料齐全,内容表达清楚,有具体的变更部位、变更原因、变更项目、数量,以及特殊情况的技术处理意见等。

3.项目后期

在公租房项目建设的后期,监督管理的重点在竣工验收和后期评价。

一是,完善公租房项目的综合性竣工验收制度。在项目各类专项验收或初步验收的基础上,认真组织落实好公租房项目的综合性验收工作,全面总结和考核项目建设成果。

二是,试行项目后期评价工作。结合公租房项目的配租,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承担起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公租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制度,加强项目的概预决算、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质量和生产能力的综合评估工作。

三、完善公租房建设中政府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议

结合公租房建设中政府监督管理现状、存在问题,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公租房建设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建立公租房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完善的制度体系对公租房项目进行监管,形成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监管机制。对公租房项目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反馈机制,找出其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和建议,督促各职能部门做好协调指导工作,总结项目协调、监管的经验教训,研究完善监管体系,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不断提升项目建设管理的总体水平,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2.建立项目监管例会制度

注重公租房建设中各监管单位的协作和配合,加强定期或不定期的沟通磋商,完善体制、机制,规范投资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加快建设进度,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3.建立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制度

在公租房的建设过程中,政府监督管理必须要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加强协作,从而确保项目按质、按量、按期完成,明确项目建设责任目标、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协办单位、各监管部门),针对责任目标分列各个工作阶段,针对责任主体按各个工作阶段逐项明确工作任务和内容以及规定时限。实行项目过程监督制度。对已开工的公租房项目,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定期汇报公租房项目的工程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认真组织整理汇总,及时通报项目进展和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强化项目财务监督与审计

财政部门要对公租房建设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过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审计部门也要加大对项目的审计密度和力度,监察部门要监察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既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又要分工协作,共同履行监管职责。

4.公租房物业管理方案 篇四

重庆市出台全国首部公租房物业管理规范【1】

从市公租房管理局了解到,日前,我市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据了解,这也是全国第一部针对公租房的物业管理规范。

《规范》共有14章,涉及机构、人员、礼仪、服务时限等11个方面,共计318项具体条款。

市公租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总体看,公租房作为住房,与商品房具有相同的居住属性,而在具体物业管理服务上,《规范》的要求更加细化。

同时,公租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具有不同于商品房的保障和管理属性,《规范》也对此做了相应的明确。

“公租房的物业管理规范与普通商品房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不同。

一是公租房属于保障性住房,服务的是广大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所以物业管理收费较低,但安全管理等规范指标要求并不低;二是公租房的性质决定了物业管理规范中,要具备监督管理职能,配合相关部门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行为进行管理;三是公租房作为我市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严格,所以物业维护方面的要求也更加细化。

该人士举例说,目前我市公租房的物业管理费定为1.03元/平方米,比普通商品房要低很多。

接下来,市公租房管理局准备就《规范》对物业公司人员进行全覆盖培训。

“现在我市有9家一级资质的物业公司,共3000多人参与公租房的物业管理工作,所以培训是很有必要的。

我们的目的,就是要统一公租房的物业管理标准,达到一个标准打卡、一个服务要求。

该负责人表示。

5.成都市公租房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市房管局 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成房发〔2015〕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以下统称为中心城区)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个人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家庭的,家庭人口应当2人及以上,主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

2.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的,应当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若申请人未满35周岁,则需在中心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具有本市非中心城区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成年孤儿,不受此年龄限制)、且个人年收入低于2.5万元(含2.5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未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具体参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外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可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

第四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及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的申请条件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实施。

第六条 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为家庭(个人)自行申请和单位统一组织申请两种方式:

1.家庭(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主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已年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作为主申请人或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2.单位组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用工单位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及职工家庭集体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工单位为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及职工家庭为居住人。同一单位有3人及以上新就业职工或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必须通过单位统一组织申请。社会福利机构也可组织成年孤儿统一集中申请。

第七条 申请家庭或个人据实填写《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应授权相关部门调查其家庭(个人)财产及经济状况。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应如实提供下述申请材料: 1.中心城区户籍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的人员提供收入承诺)。

2.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年满35周岁且无工作的单身居民提供收入承诺)。未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还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对象为成年孤儿且未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的相关证明。

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或领取养老金的证明)等涉及收入、财产证明情况的相关材料。申请对象为成年孤儿的,可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3.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收入证明(有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4.单位组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持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原件(有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的人员提供收入承诺),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用工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对本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共同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由用工单位统一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正式申请。用工单位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正式申请时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职工授权委托书、法人委托书原件等。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审核公示按以下流程进行:

1.街道办事处(社区)在接到申请后的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并采集电子影像资料,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过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系统对申请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2.对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在申请家庭户籍地及居住地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行公示反馈确认并将公示反馈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在本辖区内的公有住房承租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并通过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将初步符合廉租租金标准条件的申请家庭成员基本信息传送至民政部门低收入核对系统;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对年收入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提供详细的核对结果,对年收入超过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进行标注说明。民政部门在该核对批次开始时间起4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电子核对意见反馈至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对其他的保障对象,由街道办事处对其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录入系统;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在本辖区内的公有住房承租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进行审核,通过比对公积金缴交信息对申请对象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

3.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经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公示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最终确认申请对象保障资格,并出具《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或《成都市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

4.申请对象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向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对象。

第九条 保障对象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立卷归档管理。街道办事处应在初审完成后三个月内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一并移交至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归档。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廉租租金、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70%、80%三档实行差别化租金。市场租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廉租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保障性住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2015中心城区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执行2.4元/平方米/月(按使用面积计算)标准,2015年后的廉租租金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并公布。

2.中心城区年收入7万元以下(含7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以下(含3.5万元)的个人按市场租金70%的标准确定。单位组织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市场租金70%的标准确定。

3.年收入7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个人按市场租金80%的标准确定。

4.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企事业单位、社会投资等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由房屋产权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对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特殊困难保障对象,可在已定租赁价格的基础上实行租金减免和物业管理费补贴。具体租金减免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保障性住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具体物业管理费补贴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和其他申请对象均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统一配租管理,实行摇号轮候选房。第十三条 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配租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其他保障对象为个人的,只能选择套一及以下户型,且面积超过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非成都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按家庭所持居住证人数确定配租套型。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根据困难程度依次按低保对象、其他符合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和非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分类配租。同类配租对象中依据取得保障资格先后顺序摇号配租。同一保障对象中,家庭和单位组织申请的保障对象优先于个人摇号配租。同等条件下优先对象优先摇号配租。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摇号配租:

1.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

2.受到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 3.申请家庭成员均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 4.计生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5.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 6.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成年孤儿; 7.符合规定的其他优先对象。

第十六条 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可申请租赁补贴。租赁补贴发放至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之日止。

第十七条 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凭配租机构提供的《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统一的租赁合同,合同租期为3年,租期内不对该房屋的市场租金重新评估。

第十八条 租赁期限届满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主动向申请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资格复核申请。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在承租期间因住房、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资格复核,并根据相应的条件调整租金及住房标准。

第十九条 现已配租入住的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在资格复核后如无住房、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变化仍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其承租的住房面积不作调整。

第二十条 复核程序所需材料及审核流程按照前述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实行。经复核取得保障资格的,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租赁总年限可延长。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财产、收入和住房条件的申请对象,载入个人征信记录,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条 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家庭成员等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根据复核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非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资格复核后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调整为对应的套型面积,按照廉租租金标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非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资格复核后,复核结果与原来享受的市场租金档次不一致的,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重新进行市场租金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租金档次,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有困难暂时无法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经申请并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缴纳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退还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关系,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六条 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原《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13〕227号)同时废止。

6.公租房管理规定 篇六

为有效管理学院公租房,提高使用率,以有利于工作为原则,确实解决部分教师的住房困难,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该管理办法。

第一条 租赁公租房适用条件

一、住宿人数配置

1、常住为主的教师宿舍安排2人套间。

2、以中午休息为主的教师,安排集体套间。

二、入住教师申请资格条件

1、广州、佛山均无自住房,佛山校区无宿舍安排的教师,分配2人套间。

2、佛山有自住房,广州无房的教师,分配集体套间。

3、佛山校区有宿舍安排,并在佛山校区工作为主的教师,偶尔在广州校区工作,分配集体套间。

4、符合资格的教师,按照入校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入住。

第二条 公租房管理规定

1、教师公租房属于学院公有财产,内部所有配置设施所有权归学院,使用权归入住者;

2、入住者必须爱护、保护公共财产,交付给入住后,一切维护、使用均归入住者,若出现人为损坏、丢失等,由 入住者负责维修或赔偿。

3、公租房使用归学院教职员工,不能租赁或转借给他人居住,一经发现,学院将收回该房屋,并罚款入住者3个月租金(按照市场价33元/平方米)。

4、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内交付租金、水电费,若不按规定时间交付,学院有权收回房屋。

5、若入住教师因个人原因不再入住,提前一个月提交退房申请,房租由学院收到申请后下月退还。

6、公租房原则上不得装饰装修,若要简单装饰装修,不得破坏其房屋结构,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住房者自己承担,在退还住房时,学院不予任何补偿;若要拆除其装饰装修,必须恢复其住房原貌。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严禁违章搭建。

7、在编教师若登记结婚,应主动向后勤保卫管理处上报。若婚后3个月内未有上报,一经发现,除补缴18%公积金外,另罚款3个月租金(按照市场价33元/平方米)。

8、未经同意,教职员工不得擅自使用空置公租房。一经发现,除补缴房租,另罚款3个月租金(按照市场价33元/平方米),并撤销入住资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住对象应当退还公租房

(一)本人或配偶已在广州取得住房的;

(二)与学院解除聘用关系的;

(三)经确认,已不符合租赁教师公租房条件的;

(四)已办理调离、退休、退职手续或死亡的;

第四条 符合退房条件,应当退房又拒不退房者,由学院按照协议约定处理。

第五条 申请租赁教师公租房的教职工应如实上报申请材料。若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租赁教师公租房资格。

后勤保卫管理处

7.公租房管理规定 篇七

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 限定套型面积, 按优惠租金标准, 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旨在通过梯度消费逐渐改善住房条件, 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夹心层”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为了确保公租房的安全管理, 采用多级安全协同管理技术是非常必要的。针对多级安全协同管理系统在公租房中的应用展开分析, 实现公租房的安全保障及科学管理, 从而更好地管理公租房工程, 实现我国公租房体系的科学发展。

1 公租房存在的问题

公租房在我国内地还属于新生事物, 其特点是不同的小区比较分散, 居住人群素质不同, 流动性也比较大。与普通的商品房相比, 使用传统的物业管理方式来管理公租房, 难度较大。

例如杭州田园地块公共租赁房项目, 这是我省、我市最大的公共租赁房项目。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将面临的“收费难”和“退出难”二大难点。田园公租房项目力求采用多级安全协同管理技术来解决上述的两个难点。

2 国内外水平

公租房在我国内地还属于新生事物, 但是在美国、德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住房保障形式, 为众多低收入群体提供了基本的住房保障。对于人口较多的发展中国家, 人人拥有住房所有权是不现实的, 绝大多数公民应得到住房居住权, 而非住房所有权。发达国家的公共租赁房制度对于解决我国城镇居民住房问题, 弥补房地产市场的不足, 保障居民基本的居住权利, 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最早开展公租房项目试点的城市是2005年的厦门。而直到2009年前后, 各省各市公租房项目才开始逐步蔓延发展起来。由于公租房市场发展时间很短, 目前市场还没有成熟的公租房管理系统方案提供商。较为接近的模式是发展很多年的社区智能安防系统。

社区智能安防系统从90年代开始到现在, 已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历史。而产品形态也经历了单元模拟非可视对讲、单元模拟可视对讲社区、模拟门禁安防社区、数字门禁安防等多种形态变迁。近几年随着相关技术的成熟及社区用户对产品需求的不断提升, 数字门禁安防在近几年发展非常迅速。另外目前很多行业的产品形态已经从分立系统、分立设备发展到综合管理系统、联网系统设备上来。以中高端居民社区为例, 以往的社区系统划分为多个独立的子系统, 如梯控系统、门禁系统、路灯及喷水控制系统、车库出入控制系统、水费电费煤气费三表合一等等, 我们预计, 今后社区系统将从分散分立的模式逐渐走向综合的统一管理模式。社区系统今后发展的重点方向是数字化、集成化、系统化、智能化, 尤其是系统化和集成化更是其发展重点。

公租房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的, 向用户开放的公共租赁住房。目前国内公租房市场的特点是总体数量大但分散, 单个社区规模不大, 分布范围广。公租房管理主体是各地方公租房管理中心, 而公租房的特点又是较为分散, 结合各省各市公租房特点, 我们认为一个统一的高集成高智能高信息化的综合管理平台将是政府迫切需要的。这种平台和系统对于改善政府对公租房的管理有现实的意义。这种分布式系统设备加统一的综合管理平台模型将很好的满足公租房管理部门的各种管理需求。我们研发的公租房多级安全系统管理系统应运而生。本项目无论是对政府管理部门还是对社区居民甚至对企业的发展来说, 都有很多积极意义。

3 多级安全协同管理技术内容

3.1 三级门禁管理:

一级单元门门禁管理、二级电梯门门禁管理和三级住户门门锁管理。即通过住户信息卡 (信息绑定、卡片加密) 对承租户进行管理, 利用网络平台实现缴费、催费, 甚至对特殊住户 (信用差、已不满足准入标准) 实行信息卡暂停或注销等功能。承租户将凭借住户信息卡入住, 物业管理者也凭借住户信息卡, 通过对承租户的信息和信用额度的高低进行核对后并实行分级管理, 最终解决“收费难”和“退出难”这两大难点。

3.2 三级权限管理:

系统分社区物管、公租房管理中心及远程运维系统三级进行管理, 每级平台拥有不同的权限和分工, 将系统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3.3 三重安全管理:

住户在单元门口、电梯内以及房间门口均需刷卡授权后方可进入或使用, 所有操作均留有详细记录可随时追溯, 小区安全性大大提高。

3.4 协同工作:

各个子系统共享数据协同工作, 尽可能的方便住户和管理人员, 减少办事流程, 节省时间。

3.5 信息管理:

实现小区内入户、付费一卡通管理, 建立信息服务平台, 水、电表采用集中抄表。

4 目的及意义

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是基于先进的软件和高速、大容量的硬件基础上的新的房屋租赁管理模式, 通过集中式的信息库、自动处理信息以及服务共享, 以达到公司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进管理模式的目的。它通过与企业现有的网络技术相联系, 保证房屋租赁管理与日新月异的技术环境同步发展。

近年来, 全国各地开始建设大量公租房, “十二五”期间各地的建设规模更是惊人, 如南京将建设9万套500万平方米的公租房, 重庆则计划实现4000万平方米的目标, 截止到2012年底, 杭州市区已累计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300余万平方米。公共租赁房覆盖面较广, 不仅包括本地中低收入家庭, 还将惠及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未来还有可能进一步扩大。

随着各地公租房建设如火如荼的进行及首批公租房的投入使用, 公租房的管理问题也随之而来。公租房的特点是不同的小区比较分散, 居住人群素质不同, 流动性也比较大。与普通的商品房相比, 使用传统的物业管理方式来管理公租房, 难度较大。寻找一种统一的信息化服务管理系统辅助管理这些公租房社区是很有必要的。

由于目前的杭州的公租房基本都是新建小区, 信息、食堂、商店、活动中心等配套设施比较完善, 这些特点使得建立统一的服务管理系统是完全可能的。本项目研发的公租房多级安全协同管理系统就是结合多级安全和协同管理等概念, 依托先进的全数字可视对讲设备、高性能服务器以及人性化的软件操作界面实现了公租房社区三级管理、三重安全和协同工作等特色功能, 从技术层面彻底解决公租房“收费难”和“退租难”两大难题。该平台投入使用后, 将大大节省公租房管理中心的运营成本, 提高工作效率, 提供更好的服务: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可以迅速、有效地收集各种信息, 加强内部的信息沟通。各种用户可以直接从系统中获得自己所需的各种信息, 并根据相关的信息做出决策和相应的行动方案。

5 结束语

我国的公租房建设基本还处于起步阶段, 全国各地都在摸索适合自己的出路, 可借鉴的经验并不多, 面对公租房这一新兴事物, 各地公租房供给主管部门不可能立刻提出一个万全之策, 更不可能在短时间之内建立起完善的公租房供给管理体系, 这就需要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 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 发挥科技的力量, 将公租房政策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到实处。目前有一些城市或地方已经提及此方面的需求, 但是还没有看到成熟的示范应用。公租房多级安全协同管理系统实施成功, 将会成为公租房的首创, 也将使得杭州市公租房项目成为全国的信息化和智慧社区示范项目。

参考文献

8.香港公租房模式 篇八

香港特别行政区,1104平方公里,18个行政区域,约706万人口,公共租住房屋(以下简称“公租房”)约67.98万套。香港公租房,包括租置计划屋、居屋、可租可买计划和重建置业计划屋苑内的公共租住房屋单位。

香港政府根据1973年4月1日颁布并实施的《香港房屋条例》(第283章)成立了专门的法定机构一香港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截止2010年9月30日,全港约201万人租住公屋,占到全港人数的三分之一。香港自实行公租房制度以来,在提高全港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繁荣、维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基本类型及申请资格

全港公屋主要分布在四个区域内,分别为市区(包括港岛及九龙),扩展市区(包括东涌、沙田、马鞍山、将军澳、荃湾、葵涌及青衣),新界(包括天水围、大埔、粉岭、上水、屯门及元朗)和离岛(不包括东涌)。房委会设有公屋轮候册,以便为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公租房,轮候册可于各屋办事处、分区租约事务管理处、深水房屋事务询问处、房屋署公屋申请分组及各区民政事务处免费索取。申请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公屋轮候册,房屋署对所有符合资格的公屋申请者依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将严格依照轮候册上的申请书编号及申请人所选择的地区,依次办理审查及配房手续。所有申请者必须通过公屋轮候才能获得公屋配置。房委会根据申请人不同,将公租房计划分成四种类型。

一般家庭申请计划

这种申请计划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向房委会提交申请。申请人在填写公屋轮候册时,必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申请者必须是年满18周岁,其家庭成员拥有在港永久居住权;18周岁以下的必须与其合法监护人一起申请;满足一定的收入条件;其他恃殊情况。

高龄人士申请计划

房屋署为了照顾高龄人士,推出了多种优先配屋计划,以缩短高龄人士的公屋轮候时间。这种计划主要针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人群,包括三项具体计划。

“高龄单身人士”优先配屋计划。这类申请者必须年满58周岁、配屋时必须年满60周岁;在港居住满7年且现仍在港居住;满足一定的收入条件;符合一般家庭申请公屋的资格条件。

“共享颐年”优先配屋计划。要求两位或以上的高龄人士。若同意共住一个公屋单位,即可申请;无亲属关系的成员,须于申请表内一同签署或盖章;申请者必须年满58周岁、配屋时必须年满60周岁;满足一定的收入条件;符合一般家庭申请公屋的资格条件。

“天伦乐”优先配屋计划。这个计划让年青家庭与最少一名年长父/母或受其供养的年老亲属申请,自行选择共住一处或分别人住两个就近的公租屋。如果选择与年长公母或供养的年老亲属,则申请家庭最少有两名成员,其中必须包括最少一名年长父/母或受供养的年老亲属;申请登记时,该年长父/母或受供养的年老亲属必须年满60岁,并且愿意与较年轻的成员同住;符合一般家庭申请公屋的资格条件。如果选择就近人住二个公租屋,则申请家庭必须为核心家庭,连同最少一名年长父/母或受供养的年老亲属;申请登记时,该年长父/母或受供养的年老亲属必须年满60岁;符合一般家庭申请公屋的资格条件。

非长者一人申请者计划

房屋署根据申请者情况,每年都会为非长者(通常是指58周岁以下的申请者)一人申请者计划提供1000至2000个或是每年轮候册配屋计划的10%左右的公屋配额。申请者根据设定的积分多少获得配置公租屋的优先次序。18岁的申请者将获得零分、19的会得三分、20岁的会得六分;如此类推,每年递增三分,直至57岁。申请人如居于租住公屋(包括由房屋协会营运的租住房屋),将会被扣减30分。只要满足子一定的收入条件;符合一般家庭申请公屋的资格条件都可以申请这一计划。

特快公屋编配计划

房屋署为了加快出租一些受欢迎程度较低的公屋,从而减低公屋的空置率,会向所有目标申请人发出邀请信,包括尚未获核实人住公屋资格的人士,提供提早入住公屋机会给公屋轮候人士。只要申请者持有效的公屋轮候册申请书,须符合轮候册七年居港年期的规定都可以成为这一计划的受益人。

由于市区没有足够的公屋供所有轮候册申请人,申请人只可从其余三个非市区的地区中选择一区作为将来编配公屋的地区。不过,符合申请“高龄单身人士”、“共享颐年”及“天伦乐”(适用于与长者同住一单位)这三个优先配屋计划的人士则可选择任何一区的公屋。

香港公租房的管理

房委会是香港公租房管理的法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要与其他和房屋有关的公私机构保持联系,就有关房屋的事宜向行政长官提供建议和意见;自行规划、兴建、重建、管理、保养和改善租住的屋、中转房屋、临时收容中心、非住宅大厦或建筑物,以及这些地方的附属设施;推行租金津贴及置业贷款计划;以政府代理人身份清拆土地上的搭建物、防止或管制乱建寮屋、策划和统筹改善寮屋区的工作等。通常来说,分配公租房、设定租金、衡量申请者收入条件在整个公租房管理中是最为重要的几个内容。

香港公租房通常以小户型为主,据2010年3月底统计数据显示:室内面积在20平米以下的公租屋占到总公租屋的12.7%,20.0-29.9平米约为21.8%,30.0-39.9平米约为46.5%,40平米以上约为19.1%。为了利用有限的资源,房屋署在编配公屋时一般都会设定相应的标准,例如“新和谐式公屋”的室内面积约22平方米可配给二或三人家庭、室内面积约30平方米可配给三或四人家庭等。房屋署会依据编配吋租住公屋的供求情况灵活安排公屋编配。

租金厘定是房委会的重要工作职责,过高或过低的租金水平都不利于公租房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房委会要根据市场变化和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科学测算,合理设定公租房租金的价格,以满足广大申请者的需要。如表一所示。

衡量公屋申请者资格的重要标志是其收入条件,房委会对申请者收入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以保证公租房申请的公平性。单身人士及一般家庭人息及总资产净值限额如表二所示。

为了保证政策的公平性,适应不同的人群,房委会还专门设定了“无亲属之高龄人士人息及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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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限额”,如表三所示。

房委会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尽可能地保证公租房申请的公平性及高效率,以实现政府的政治、经济、社会目标。

借鉴意义

为了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难题,国家相继出台了诸如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廉租房、政策性租赁房等政策性住房措施。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公众的质疑声中前进,政府和老百姓将目光集中在廉租房上,广州、深圳、北京、上海、常州、重庆等地纷纷试水廉租房制度。2010年6月12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要求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适应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廉租房也被视为破解住房难题的最好出路。

正如重庆市长黄奇帆在2010年7月29日“重庆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授牌仪式上所说:重庆的公租房不要太聪明,只需要简简单单学习香港的经验。香港公租房经历的近60年的发展,无论是在政策制定、公租房规划,还是在管理、监督上都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和作法。

1政府有序开展公租房建设,对公租房拥有所有权。香港房委会通过财政预算规划、建设公租房,房委会每年都会申请大笔资金进行公租房建设。2000年至2010年间,全港建造公租房218039套,其中2009/2010年度,全港新建公租房15389套。2010/2011年度,全年预计收入113.74亿(主要指租金、其他收入),支出136.18亿,其中78.918亿元将用于建筑、改善工程和电脑系统等。

2资格审查严格。房屋署根据公屋轮候册严格审核申请者的资格,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坚决拒绝。在审核上,主要是严格审核申请计划类型、收入及资产规模,防止欺诈行为。

3监督管理有效。为提高公租屋的有效性,房屋署从2008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每二年一次“家访”计划,以核实公租屋使用情况。

4户型面积实用。香港公租房的目标之一就是为尽可能多的申请者提供实用的住所。在户型的设计上,体现实用。如“新和谐式公寓”编配规定:24平米可供2-3人住户,44平米可供3~4人住户,10人及以上可编配84平米公屋等。

5地段涉及面广。繁华地段寸土寸金,香港房委会在全港18个区域均有数量不等的公租屋。如东区、观塘、深水、黄大仙、南区等中心地段,居住人口就达到83.77万人,占公租屋居住总人口的41.68%。

6配套没施齐全。公租屋各项设施、配套健全,基本能满足居住的要求。公屋在规划建设时考虑较为全面,如公屋附近都配有超市、便利店、银行、餐馆等。

破解住房难题,政府就要加大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力度,科学规划、合理安排,有序开展廉租房建设,积少成多,才能让“住有其居”落到实处。

9.公租房管理规定 篇九

(试行)

一、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管理与使用,维护住房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住房资产使用效益,确保住房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11〕42号)、《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陕建发〔2014〕4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向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即两房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资产指中、省、市、县投资以及企事业单位通过拨付、划转、提取等渠道筹集资金和税费减免等政策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形成的资产。

(三)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使用管理遵循“保障总量控制,实施属地保障,政府分级监管,单位管理使用”的原则。

(四)公共租赁住房资产总量以项目竣工决算货币投资总额核定,投资(补助)份额按中省和企业共同投资比例划分。

(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为国有资产,产权属政府所有。政府与企业共同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为国家和企业共同所有,应按投资比例明晰产权关系、进行确权登记。房屋出售后亦应按承购人出资的份额重新确认共有产权。

二、管理职责

(六)财政局是公共租赁住房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会同住建局制定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政策,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国有资产收益的财务监督管理。

(七)住建局是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建设规划,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日常使用管理,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处置方案,与财政、审计、国土、经发、物价、税务、国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其职责监督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使用管理工作。

(八)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受住建局委托,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具体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核定、确权登记和房源分配、租金收缴、租赁补贴的发放、物业管理等日常工作。

三、资产核定

(九)公共租赁住房资产总量以项目竣工决算货币投资总额核定,投资(补助)份额按中省和企业共同投资比例划分。具体工作由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指导,由县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及投资方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共同组织实施。

(十)政府和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为国有资产,产权属政府所有。政府与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为政府和企业共同所有,应按投资比例明晰产权关系、进行确权登记。房屋出售后亦应按承购人出资的份额重新确认共有产权。

四、资产管理

(十一)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由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共有产权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基础档案。

(十二)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登记,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确权登记在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共有产权形成的项目资产按份额确权在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按份额确权在其单位。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向国资局进行资产移交,国资局授权委托进行资产管理。

(十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县级国库,纳入县级预算,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租赁补贴、物业服务补贴、投资补助以及偿还政府拥有产权的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等,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十四)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在租金收入中提取,租金收入不足部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后,购房人应依照《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十五)县财政局足额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费用,划拨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十六)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使用、租金收缴及使用家庭变动情况纳入保障性住房信息平台数据库。公开公共租赁住房位置、房源数量、户型、面积、使用情况,方便保障对象查询。

(十七)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推行社会化管理,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和企事业单位委托或以招标的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五、资产使用

(十八)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主要用于解决我县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持续发展。

(十九)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不得用于商业性投资、不得对外出借。

(二十)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需要,利用已建成确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房产进行抵押融资,使固定资产通过融资平台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本。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可行性意见,县住建局提请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资产处置

(二十一)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损失核销等。

(二十二)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处置由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组织产权各方协商后提出申请,县住建局、财政局提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住建局、财政局共同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批后实施。

(二十三)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县住建局、县财政局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办理产权变更和进行账务处理。

(二十四)公共租赁住房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二十五)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应以租为主,先租后售,承租人可购买部分产权份额。所购房屋参照经济适用房有关政策管理,承租家庭先购买有限产权,取得有限产权满五年后(从有限产权《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计算)可购买完全产权。

(二十六)承租家庭及其家庭成员只能享受一次公共租赁住房购房政策。购买了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或完全产权的申购人及共同申购人,不得再次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

(二十七)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比例控制在全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总套数的40%以内。

(二十八)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县国资局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估算价;由国土局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确认土地价;由住建局出具项目决算价;由县物价局会同县审计局参照国资局、国土局、住建局所提供价格的基础,考虑保障对象的承受因素,按照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原则,确定出售均价和不同楼层价格。县物价局报县

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示。

(二十九)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成本价的组成:

1、建筑成本价包括当年同期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审批规费;

2、综合成本价包括建筑成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运性配套公建费)、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税费优惠、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

(三十)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政府产权份额比例、购买完全产权的时限以及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价格。

(三十一)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后,个人产权未达到60%时,保障对象仍须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个人产权达到60%时,政府产权份额对应的住房使用权让渡给购房人,不再向购房人收取租金,但购房人须承担全部住房的维修和管理费用。

(三十二)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应一次性付清相关款项,并继续足额缴付物业服务费和承担除公共部位外的户内维修义务。有限产权的购买款项付讫后,可不再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购买的有限产权可以依法继承,但不得出让、出租、转借以及擅自改变用途。

(三十三)有限产权申购流程

1.申请:申购人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填写《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购买申请

审批表》。

申购人需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申购家庭的房屋权属证明、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2.审核: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购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购人资料移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购人的资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购人,发放《准予购买认定书》。

4.合同签订:依据《准予购买认定书》,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符合条件的申购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购买合同》。

5.购买:申购人将购房款缴入县财政设立的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县财政依据合同,向申购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6.发证: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申请初始登记后,申购人提交经县住建局备案的购买合同、缴款票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契税缴纳凭证、身份证明等资料,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须注明“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个人的产权比例以及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内的共同申购人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在有限产权证的附记栏载明,不另行发证。

(三十四)完全产权申购流程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

权购买申请审批表》。

申购人需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包括: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购买合同、有限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等。

2.审批和合同签订: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申购人发放《准予购买认定书》,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据此与申购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购买合同》,并报县住建局备案。

3.购买:依据合同,申购人将购房款缴入县财政设立的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县财政向申购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4、发证:申购人提交经县住建局备案的购买合同、缴款票据、契税缴纳凭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限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及身份证明等材料,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内的共同申购人可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并且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三十五)购房人持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合同,按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三十六)申购人及共有人亡故,办理所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继承手续时,应携带《房屋所有权证》、书面申请及继承人身份证、继承房产所需的法律文件到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发给继承人《合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继承审核表》,继承人持审核表和其它手续办理交易过户和权属登记手续。未履行审批流程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不得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三十七)公共租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功能即行消失,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税费等均按普通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购房人不得再次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

(三十八)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的出售收入纳入保障性住房的县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户管理。出售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持续发展。

七、监督检查

(三十九)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加强指导,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

(四十)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工作的宣传,为共有产权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方式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十一)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政策,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二)对弄虚作假,骗取购买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建局追回公共租赁住房,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购房人将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出让、出租、转借或用于经营的,查证属实,由县住建局直接收回其所购买的公

共租赁住房,退回购房款,不计利息,并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对擅自更改房屋结构的,由县住建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拒不整改和接受处罚的收回其所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回购房款,不计利息,并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在所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或连续一年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拒不整改和接受处罚的收回其所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回购房款,不计利息,并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四十三)财政局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监督管理,与国资局定期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十四)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投向及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根据需要适时对资产来源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主动接受监督,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国有资产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报告。

八、附则

(四十五)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四十六)本细则自2015年4月

10.公租房管理规定 篇十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3种情形需退公租房

1、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租金、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2、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3、承租人有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和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

11.姗姗来迟公租房 篇十一

北京市首批公租房,即将面市交用。海淀区2385套公租房已于去年率先摇号配租。3月15日,亦庄的亦城茗苑小区刚举行发钥匙仪式。海淀及昌平等地新建的首批945套人才公租房,已建成并将投入使用。石景山远洋沁山水、朝阳北苑南区等公租房项目将在今年二季度向社会公开进行“预租”。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北京落实公租房项目19个,建筑面积172万平方米,可提供房源2.6万套,今年计划再建设公租房6万套。今年北京将正式启动首批1万套公租房摇号配租,年底前实现配租入住1万户以上。亦城茗苑拥有少见的“大户型”

乘坐地铁亦庄线至荣昌东街后,换乘665路公交车至中芯花园即到亦庄茗苑。项目地整片地还用短墙围着,亦城茗苑的南门已用铁网围住,记者直接从泰和园穿入,发现整片小区都是施工地,未见行人。一片黄白相间的楼群就是公租房。记者走进一栋楼,一名身着保安服的人员告诉记者,他是一家物流公司来此处培训消防知识。记者看到,这间两居室大概八九十平米,房内也已装修完毕。

在这一带有好几个小区连成一片,泰和园就是一个。一名住在泰和园的女士告诉记者,附近五六十平米的一居大概每平米一千五六百元,八九十平米的两居在每平米两千五百元左右。虽然无法与亦庄核心区的配套相比,但还是能买到各种日常所需。

根据媒体之前报道,开发区园区配建公租房首期租金标准确定为22元/平方米/月,其中包括物业费、供暖费。租金标准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场情况每年调整一次。这样算下来,每套公租房的价格不会超过2000元/月。

在土地出让之初,亦庄茗苑并不是公租房项目用地,是限价房项目,后来部分房源被安排为公租房,这也使得亦庄茗苑出现公租房中少见的“大户型”,有80多平米的两居。

2010年7月28日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布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中,对户型设计面积有直接的规定,大套型的建筑面积也在60平米以下,所以亦庄茗苑的“大户型”可能会成为公租房中的绝唱。

苏家坨公租房4月或交付物业

与亦城茗苑相比,位于海淀的苏家坨公租房综合条件要差很多。记者分别从中关村核心区、上地地区与永丰地区出发到达苏家坨公租房,耗时都在一个半小时以上。

在距离苏家坨公租房仅一站之遥的前沙涧村车站已有成型的回迁房和经济适用房。从当地居民处得知,在这一带租一套家电齐全的普通一居室,价格为1200~1500元/月之间。但因去年6月才有居民入住,该小区仅有一个幼儿园、一家小饭馆、两家超市和一家药店。

从前沙涧村车站到达苏家坨公租房项目的路程中,除了建筑工人外,记者几乎没有看到的其他行人,只有被连绵不断的水泥墙围住的工地。并且在公租房项目附近有高压电线经过,不过公租房附近的市政公路业已铺设完毕。

几排红灰白相间的6层小板楼跃然在目。这是北京首个全部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保障房项目。第一期500套公租房楼群呈围合状。

据施工工人介绍,目前楼内基本完工,他们正在进行小区内的路面平整,铺设地砖以及相应的绿化。工人还告诉记者,4月份可能将房子交付物业。

记者进入一栋南北朝向的楼内,这个单元为一梯四户。一种为建筑面积36平米的南向开间,另一种为建筑面积52~53平米的南北通透的两居。在一间两居室内,记者看到地板仍是石灰地,但厨卫均已铺上米黄色瓷砖,厨房内灶台,洗碗盆一应俱全;卫生间内,洗脸盆、淋浴喷头、坐便器、排气扇也已全部到位。

记者在楼体之间可以看到有部分公建。工人指着前面的一部分建筑说,幼儿园、文体中心以及超市等设施都还在建设当中。

公租房所居者谁?

除了亦庄与苏家坨公租房外,于2009年9月首批开建的远洋沁山水公租房已封顶,将在6月底前公开预租,朝阳北苑南区的公租房同样将在今年的二季度公开摇号配租。

不过亦庄、苏家坨公租房与远洋沁山水、朝阳北苑南区公租房在居住人群上不同。亦庄公租房面对人群主要为开发区内的工作人员,根据市住建委主任隋振江的介绍,申请者不仅包括在亦庄工作的北京户籍人员,也包括在亦庄有稳定工作的非京籍人员,包括技术人员、引进人才。

苏家坨建设的公租房有相关规章制度,严格锁定了目标人群,要求申请人所在企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注册并纳税;申请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高级技师资格;申请人必须是与所在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北京市无住房且没有享受过中央或北京市的其他优惠住房政策。

这两个公租房项目对户籍并没有特别严格的要求,但却对承租人本身提出了要求。在亦城茗苑已拿到钥匙的承租人中,有在奔驰汽车、宝健日用品等知名公司工作的人员,他们的收入并不少,但是相对来说职业技能较强。

中关村海淀园内的企业中,记者询问了华为、搜狐和百度中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他们表示尚未接到相关通知,但表示对公租房很感兴趣,不过在听说了公租房的位置后,又纷纷表示了犹豫。

12.零成交·公租房 篇十二

今年4月份以来, 在楼市调控政策的频频发力下, 大量投资、投机性购房撤离市场, 购房者观望气氛浓厚, 市场成交量直线下滑, 以至于出现了罕见的“零成交”。楼市再一次陷入深度低迷状态。

据统计, 5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中, 有近30个城市曾出现“零成交”。进入6月份, “零成交”的城市又有增加, 其中, 北京市的表现尤为典型。其在售的235个普通商品住宅项目中 (不含别墅、商住楼、保障房) , 147个项目出现“零成交”。

在尝到“零成交”的苦涩后, 房地产商纷纷开始调“价”补“量”。随着恒大打响了降价“第一枪”, 6月4、5日, 万科位于深圳的两个项目, 分别下调了开盘价格, 每平方米降价5000元, 最大下降幅度达两成。6月7日, 绿地集团宣布, 在全国41个城市的100多个项目中, 开展“优惠月”减价活动, 降价力度也达两成。在调控新政的精确制导下, 房地产市场经过一段时间的坚挺, 终于在量价两个方面都作出了反应。

本轮调控的基调是限制投资性需求以缓解市场供求关系, 从而遏制高企的房价。以“新国十条”为核心的一系列政策, 利用信贷、税收等杠杆, 剑指房地产投机客。在新政的强大压力下, 投机客纷纷退场, 购房者也在强烈的降价预期指引下选择持币观望。楼市陷入深度低迷实属必然。

随着不断加重的调控砝码, 开发商主动降价确是明智之举。

其一, 5月31日,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了“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这一举措使得被大多数业内人士认为将在楼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房产税, 已渐行渐近。

其二, 6月4日, 住建部、央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进行了规范。作为“新国十条”的配套政策, 对个人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的二套房认定遵循“以家庭为单位、认房又认贷”原则, 精准遏制了投资者, 中介市场和二手房市场已提前品味惨淡。

其三, 已进入三季度, 开发商完成销售目标的压力渐大, 资金链也日趋紧张。6月15日, 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报》表示, 2009年银监会已将房地产信贷以及个人贷款业务纳入重点监管领域, 今年银监会将继续严查这一领域的风险。面临还贷大限的开发商, 现在急需要做的是加紧销售回笼资金, 而降价销售已是他们能打出的最后一张牌。

楼市似乎正在向政府及大多数人所希望的方向发展, 但目前降价尚未形成规模, 调控的目标尚远未实现。政府还应着重加强需求管理, 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信贷和税收政策, 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 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严肃处理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舆论引导, 强化调控信号。总之, 应积极推动房地产企业的理性、主动降价, 以价格的合理回归, 促市场的回归正常。

●公租房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下称《指导意见》) 6月12日正式对外发布。《指导意见》作为中央级公租房指导文件, 从操作模式、融资渠道、房源筹集、租赁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其要点有三:一是统筹规划, 明确要求各地区要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并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 分年度组织实施;二是明确责任, 在实施上, 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三是创新模式, 强调“政府组织, 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 多渠道解决房源和融资问题。

与此同时, 全国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会议也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会上强调, 要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将其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表明, 决策层已将公租房正式纳入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至此, 在理论界争论良久、在一些城市已开始试水的公共租赁住房, 名正言顺地成为了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中的重要一员。

“夹心层”的住房问题是应该通过市场还是保障来解决, 一直存在争议。而加速上涨的房价却在事实上造成了“夹心层”住房问题越来越难以通过市场得到解决。基于这一背景, 扩大住房保障群体覆盖面成为决策面的共识, 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也成为保障和谐社会长治久安的关键。

毫无疑义, 公租房的出现是一件好事。但关键是, 如何把好事办好。公租房的政策意图是否能够实现, 主要取决于政策设计是否周全以及政策执行是否严格。对此, 在《指导意见》中再三强调了问责制, 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各司其职、严格执行。据了解, 相关部门也将陆续出台相应的监管、问责等配套文件。

更为重要的是, 处于探索阶段的公租房政策自身也面临着一些难题有待破解, 这将是决定这一政策未来走向的关节之处。

首当其冲, 是政策定位问题。公租房政策推出之后, 有人认为住房保障应发展廉租房和公租房, 经济适用房逐渐淡出。这就必然涉及到住房保障体系的构成以及保障群体的划分。《指导意见》中指出, 公租房的供应对象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而且强调因地制宜、分别决策。这种弹性标准对扩大住房保障的覆盖面是可行的, 但也必然影响到住房保障范围的界定, 使得公租房的政策定位尚需更加明晰。要想使这一政策可持续发展, 就必须厘清各种保障形式的边界, 明确公租房的政策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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