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管理的通知2011-1(精选10篇)
1.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管理的通知2011-1 篇一
关于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屋
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建筑、监理、施工,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和职工人身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
(一)临建房屋
1、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批准后实施。
2、临建房屋每排连续设臵不得超过十间,敞开式外走廊房间门至楼梯口最大距离应不超过35m。不得采用封闭式 外走廊,临建房屋区域应保持防火通道畅通。
3、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用电,必须指定具备电工岗位资格的专人进行管理,每天巡回检查不少于两次,并做好用电管理巡回检查记录。
(二)宿舍
1、宿舍必须使用阻燃型活动板房,每房间安排人员居住不得超过8人。
2、宿舍等临建房屋房间门必须外开,并能达到向外开启180度,门框强度应满足门开启时的受力要求。
3、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热得快、电热棒、电炉子、电壶、电饭锅、电热汀、碘钨灯、电烤炉、微波炉、电磁炉、饮水机、电冰箱、冰柜等大功率电器,严禁使用煤气灶、酒精炉、型煤炉等器具烧水、做饭。
4、每房间设臵不少于一个A.B.C 4型灭火器,放臵通道明显处,悬挂式应距地1.2m。灭火器材应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有效状态。
(三)伙房
1、新建伙房应采用砖混结构房屋,必须是单层,并独立设臵。
2、伙房内15kg以上容量燃气瓶罐应单独隔离设臵在伙房外临建房内,伙房应根据实际用电负荷需求计算选配用线及电气安全控制装臵。
3、伙房应使用防水型电器开关、插座与灯具,并应选用防溅型且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漏电保护器。
二、加强宿舍临时用电管理
(一)制度管理
1、建立宿舍电气防火教育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定期进行电气防火知识教育,职工应学会和掌握预防火灾、扑灭火灾的方法以及火灾逃生、救护等知识。
2、线路及电器的设臵、维护必须由电工专业人员完成,设臵安装完成后应经总包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线路设置
1、照明与插座应分开单独回路供电。
2、宿舍用电线路截面积最低不得小于2.5mm2的符合国标的铜芯线,室内允许每人用电负荷不超过100W,房间照明不大于200W,每房间总用电负荷不得大于2kw。
3、宿舍灯口、插座、开关等必须使用符合国标的合格产品,每人设一个五孔电器插座,固定在床头墙板上,插座高度应距地1.2m,线路必须使用阻燃PVC管、槽专用材料固定保护。
4、每间宿舍必须单设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等安全装臵,在每排宿舍房门侧中部设总控制开关箱,箱内应设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限时断路器,开关控制箱距地高度1.8m。
5、过墙线必须加设绝缘套管,进线处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并做防水处理。
三、工作要求
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立即对施工现场临建房屋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定人、定时、定措施,及时整改,确保临建房屋消防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区城市建设局将结合正在进行的第一次在建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加大临建房屋消防安全检查力度,对于排查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行动迟缓,检查不细致,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开发区城市建设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2.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管理的通知2011-1 篇二
1 施工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和管理职责
⑴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建筑安装企业在制订计划, 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 必须要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要求和严格的考核指标。建设局应按行业管理的要求, 加强对在建所有建筑安装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指导。建筑安装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对本企业和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生产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技术负责人负技术领导责任, 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凡几个建筑安装企业联合施工时, 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对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在承包合同中, 各项工程都要有明确的安全要求和责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安装队伍, 不得承包工程。企业的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 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对他人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 有权制止和拒绝执行。
⑵安全管理职责。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 实现安全、文明生产;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检查;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 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工人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进行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遇有严重不安全的情况, 有权暂停生产。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劳逸结合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对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 可视情况给予教育、并向领导提出处理建议。
2 目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⑴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一是一些企业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不规范, 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差。如被检查的项目中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大多是通用文件, 形式雷同, 可操作性不强。二是有些企业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能真正落实到位。三是项目经理岗位责任制不落实, 现场项目经理对项目第一责任人了解不清, 导致在施工现场尚存在不少安全隐患。
⑵建筑市场不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 无证和越级施工, 挂靠、层层转包等问题屡禁不止;一些施工单位靠低价中标, 揽到工程任务后便以漤扣安全投入、削减安全设施等方式来赚取利润;有的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后分包给多个施工企业承建, 在安全生产等问题上互相推诿, 致使安全生产制度难以施行, 也使得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差这主要表现在相当部分企业只重效益, 不重安全。建筑安全监督人员数量不足, 经费没有稳定来源, 导致安全监督覆盖面和监督频率不高, 影响了监管效果。存在着管理责任不清的现象, 没有履行“谁发证、谁管理、谁负责”的管理职责。在市场经济意识的作用下, 片面追求短期效益。企业缺少进行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和技术力量, 安全管理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 施工生产中缺少基本的安全设施。建筑行业内流行的一种说法:“安全问题:说起来重要, 做起来次要, 忙起来不要”正是这一现状的真实反映。施工企业在管理水平、安全教育方面存在的欠缺, 是引发施工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⑷建筑工人安全素质低。建筑生产仍旧属于劳动密集型生产, 而在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大量劳动力, 基本上都是来自于较贫困的山区、农村。这些建筑工人, 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淡薄, 把进场前的安全教育仅仅看作是一个程序化的过程。因而,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 会经常出现诸如: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随意出入安全防护区, 甚至是无证操作、跨专业操作等一些违规现象, 给施工生产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⑸缺少必要的应急救援预案由于缺乏安全知识和意识, 针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不能加以识别并及时进行处理;对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 不能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 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 使小事故变成大事故。目前大部分建筑施工生产现场, 均无临时医务室, 项目部办公室内也没有悬挂紧急救援的呼叫电话, 在出现异常现象或发生事故后, 不能及时请求救援, 使本来可以防止的事故和人员伤亡, 变成现实。
⑹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尚需加强, 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拆除工程还存在模糊认识, 将拆除与拆迁混为一体, 没有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拆除工程前不制定包括拆除工序、拆除监控和警戒、拆除方法等内容的施工方案, 没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拆除具体活动的人员大多是没有经过上岗培训的临时人员。
3 加强施工企业的安全措施
⑴安全教育和检查。建筑安装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所属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有关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和考核。各企业要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制度, 定期对职工进行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及安全技术的培训。新工人必须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经考核合格后, 方准上岗操作。对电气、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焊接、各种机动车辆、爆破、登高架设等特殊工种工人, 必须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 经市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 方准独立操作, 并每年复审一次。建筑安装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以及人员调换新工种后, 应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经考核合格后, 方准上岗操作。企业发生工伤事故, 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报告, 不得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同时, 必须认真组织调查, 查清责任, 提出防范措施, 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
⑵各建筑安装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 都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特殊工程和危险作业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 否则不得开工。在布置施工作业任务时, 必须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
⑶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道路、上下水、材料堆放和各类临时设施的布置, 都要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要求, 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现场的施工机械、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要求, 经施工负责人组织验收合格后, 方得使用。严禁机电设备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使用。机械设备的危险部位, 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起重设备有要限位保护装置, 所有设备都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在建工程的楼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和施工现场的坑、沟、洞等危险处, 要有防护设施或明显警示标志。在易燃易爆场所。变压器周围要设置围栏和安全标志, 夜间要设红灯示警。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设施、警示标志, 未经工程负责人批准, 不得移动或扣除。混凝土搅拌站、木工车间、沥青加工点及石料加工、石方爆破、喷漆作业场所, 都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限期使尘毒浓度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⑷加强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 冬季要防寒保暖, 防止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季节, 应对临时设施和电气设备检查维修;雨雪过后, 要采取防冻防滑等措施。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厂和车间, 都应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的先进工艺和技术。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⑸建立完善的奖励和惩罚制度。建筑安装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列入经济承包责任制和计算发放奖金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企业和个人在改善劳动条件, 防止职业性危害和工伤事故方面成绩显著的;及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 或在事故抢救中, 使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少受或免受损失的;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技术改进等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由企业的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而造成伤亡事故、职业病等严重后果的企业领导和责任者, 应视其情节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 结语
当前,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建筑施工安全形势的严竣性, 责任的重大;对待问题, 我们应看其根源和本质;不断地总结经验, 从标本上根治, 探讨及制定出解决问题的有力措施, 才能对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真正意识到施工安全无小事, 从而有效地遏制建设领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周奕.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分析[M].安徽建筑, 2008.3
[2]张素珍.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措施的重要性[M].土木建筑改革理论与实践, 2009
3.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管理的通知2011-1 篇三
2009-09-10
京建施〔2009〕668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和谐稳定的环境迎接建国60周年,确保国庆期间相关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及《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重点区域可燃物清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防安字〔2009〕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庆平安行动”的各项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
二、工程施工前,各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前各施工单位要制定地下管线及架空线路的防护措施,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下管线及架空线路施工防护情况的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排除,防止发生损坏地下管线及架空线路的事故。
三、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四惠桥到五棵松桥)两边500米以内的工程,9月30日至10月2日停止土方施工、结构施工和明火作业。请以上工程的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施工进度,预留合理的施工部位,确保工程安全。
四、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加强管理。对于超过5米(含5米)深基坑工程、搭设高度50米(含50米)高大脚手架、高度超过8米(含8米)或跨度大于18米(含18米)且施工总荷载超过15kN/m2(含15kN/m2)的模板支撑体系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拆除工程、大型机械设备拆装作业要编制专项方案,作业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五、加强国庆游园周边500米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到位和绿色施工管理到位。起重机械吊运物料时,吊物不得超出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的平衡臂不得在建筑物上方回转。
六、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重点区域可燃物清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见附件)的要求,从9月1日起至10月10日止,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重点区域可燃物清理专项行动。
国庆期间烟花燃放点周围500米以内的建筑工地,施工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可燃物清理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落实燃放期间现场看护人员,切实做到可燃材料全覆盖、可燃杂物全清理、相关人员全培训,监护人员全到位,实现“不可燃”工地目标,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七、施工现场应做到消防设施齐全并符合要求,要加强对现场明火作业的管理,严格实行“用火证”审批制度,现场要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作业后必须确认无消防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对易燃易爆的材料从进料、储存、使用进行严格管理。
各施工现场要做好消防保卫及值班工作,加强现场巡查,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随意进入施工现场。
八、国庆节日期间,市区两级安全监督站要安排部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附件:《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重点区域可燃物清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防安字〔2009〕22号)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重点区域可燃物清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防安字〔2009〕22号
各区县(地区)防火安全委员会,中央在京单位主管部门、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
今年国庆期间,北京市将举行新中国成立60周年盛大阅兵、联欢、游园、展览和燃放焰火等庆祝活动。为实现 “平安国庆”目标,积极预防因燃放焰火等原因引燃可燃物起火致灾,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国庆节期间社会面消防安全,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决定从9月1日起至10月10日止,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重点区域可燃物清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市可燃物清理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各区县(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单位对国庆联欢地点、阅兵村、国庆游园活动地点、成就展活动地点、受阅部队及游行群众集结点和行进路线及周边200米范围,燃放焰火阵地周边500米范围等庆祝活动重点区域的可燃杂物进行彻底清理,坚决预防庆祝活动重点区域内因燃放焰火等原因引燃可燃物起火致灾,为喜迎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优良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安排
(一)组织部署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各区县(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单位要层层召开会议,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可燃物清理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迅速进行动员部署,认真组织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各区县要对辖区内国庆联欢地点、阅兵村、国庆游园活动地点、成就展活动地点、受阅部队及游行群众集结点和行进路线周边200米范围,燃放焰火阵地周边500米范围进行消防安全状况调查摸底,建立专档,明确负责人、联系电话、重点部位、火灾隐患等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可燃物清理工作。
(二)清理可燃物阶段(9月11日至10月7日)一是抓好可燃物清理工作。各区县(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单位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专门力量,在庆祝活动重点区域内开展 “拉网式”清理可燃物行动,同时督促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市民全面清理可燃物、易燃物、堆积物、垃圾等。督促相关社会单位开展安全自查,组织清理可燃杂物、加强可燃物品的保管、加大值班巡逻力度。加强对庆祝活动重点区域内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医院以及其他重点单位的安全检查力度。
二是做好督查工作。各区县(地区)、各部门、各系统要在落实庆祝活动重点区域可燃物清理工作的同时,组织专门检查组,对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涉及的庆祝活动重点区域开展清理可燃物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的重点是:是否及时全面彻底地清理了可燃物;是否落实了值班巡逻力量;是否制定了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整好用;是否开展了消防宣传教育。
(三)总结阶段(10月8日至10月10日)各区县(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庆祝活动重点区域可燃物清理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完成总结报告工作。
三、工作分工
(一)各区县(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单位要迅速发动广大干部、群众和职工,积极参与可燃物清理行动,迅速清理楼梯过道、房前屋后、屋顶、阳台、露天平台上的可燃物。庆祝活动燃放焰火前,联欢晚会焰火燃放区及焰火燃放半径波及区域范围内所有外露的建筑物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保温材料、防水材料等和留有的孔洞、缝隙、敞开部位必须用不燃材料全部覆盖。
(二)环卫部门要迅速组织对庆祝活动重点区域内的居民社区开展卫生清理整治,清除城市道路周边和社区的可燃杂物。
(三)园林绿化部门要在庆祝活动燃放焰火前对焰火燃放波及区域范围的草坪绿地、园林古树、油松树木等不断进行喷水,降低可燃性,必要时用不燃材料防护。
(四)房管部门要组织对焰火燃放波及区域范围内所管辖的房屋顶部进行彻底的可燃杂物清理,做好可燃屋顶的防护,确保焰火遗留物不引燃房屋屋顶。
(五)消防部门要做好可燃物清理行动的协调推动和指导工作,对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清理可燃物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进行广泛发动和周密部署,具体明确庆祝活动重点区域可燃物清理专项行动的责任人及其职责任务,落实巡逻看护力量,做到定人、定岗、定责。
(二)广泛宣传,增强意识。各区县(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清理可燃物的宣传工作,充分发动街道、乡镇、社区和社会单位力量,通过设置专栏、出黑板报、悬挂标语条幅、举办知识讲座等方式,掀起清理可燃物的热潮。同时积极与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合作,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抓好社区居民、单位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单位、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部门、各系统在庆祝活动重点区域清理可燃物专项行动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对本部门、本系统自身无法解决的突出火灾隐患,要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及时移送或通报处理,必要时向属地政府报告协调解决,以确保可燃物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认真落实,加强反馈。各区县(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坚决防止 “走过场、图形式”,必须扎扎实实见成效。各区县(地区)要加强信息收集、汇总和反馈,认真总结经验,并于9月15日、9月28日和10月12日分别上报部署阶段、清理阶段工作小结和整体工作总结,同时分别填写清理阶段工作情况表和工作总结表(见附件
1、附件2)。(文件传输至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附件略。
4.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管理的通知2011-1 篇四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
及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京安办发〔2011〕6号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安委会办公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支队,有关单位:
近年来,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发生多起坍塌及火灾事故,同时,建筑物拆除工程事故也时有发生,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和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现场临建房屋使用安全和拆除工程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近两年来,本市城市化进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增速,一大批重点工程陆续开工建设,建筑拆除工程规模也远远超过往年。建设与拆除工程任务繁重而艰巨,给安全生产工作和施工现场火灾防控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和挑战。对此,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研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及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分析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火灾防控工作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二、突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标准落实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建设工程临建房屋应用技术标准》(DB11/693-2009)、《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临建房屋设计、制作、安装、验收、使用和拆除的安全管理,严防临建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的安全管理负总责,项目部对临建房屋的安全管理具体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的临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三)施工单位采购或租赁的临建房屋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应由丙级以上(含丙级)或钢结构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由施工单位自行设计的,应经有资质的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采用。
产品满足走廊载荷不低于2.5KN/m2、房间载荷不低于2.0KN/m2的要求。
2、具有在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产品技术标准。
3、推荐使用标准化、定型化的整体箱式房屋和装配式箱式房屋。结构体系应采用标准化结构,以满足易于拼装、循化使用的要求。
4、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不准在临建房屋内调配油漆、稀料。食物制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和易燃、易爆物品库房等生产性用房应为1层,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办公、宿舍等临建房屋的围护结构须使用不燃材料。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须设置在首层。临建房屋层数不得超过3层。
5、临建房屋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时,其疏散楼梯的数量不应少于2部,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5m,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1.1m。临建房屋房间内最远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门应朝疏散方向开启,房门净宽不应小于0.9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 m2时,房门净宽不应小于1.2m。
6、轻钢结构临建房屋的制作单位应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资质,其它结构形式的临建房屋制作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同时,要对施工材料、制作工序严格把关,确保临建房屋制作安全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7、临建房屋安装应由有叁级及以上承包资质或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安装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的要求以及相关标准编制安装施工方案,并按方案组织施工。
临建房屋安装完成后,应由安装单位进行自检,合格后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进行安装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总承包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档。
三、严格管理,强化使用安全责任落实
(一)临建房屋周边应当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二)临建房屋周围应合理布置消火栓。消火栓处要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消火栓周围3米内不准存放物品,地下消火栓的设置必须符合现行技术规范要求。临建房屋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三)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一是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用电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临电施工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批准后实施;二是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用电,必须指定具备电工岗位资格(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专人进行管理。用电应按规定敷设线路,选用的电线电缆应满足用电安全性能要求;三是临建房屋不得擅自更改原设计电路,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四是宿舍照明用电应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五是临建房屋配电线路布线应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四)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居住的宿舍加强管理,采取措施有组织地做好夏季降温和冬季取暖工作,确保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宿舍内严禁使用木炭、炭火、煤火等明火取暖。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毯、电褥子、热得快等电热器具,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临建房屋使用空调、电暖器取暖时,必须采购合格的产品,并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设置专用插座,安装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用电安全。
(五)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房屋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和维护临建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和建筑的结构体系,同时施工单位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严防人员瞬时聚集等极端情况的发生,加强对临建房屋使用安全的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四、加强监管,强化拆除工程安全责任落实
临建房屋及其它建筑物的拆除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接,拆除施工前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拆除施工方案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等;依照有关规定,加强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五、严查事故,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各级安监部门要针对拆除工程中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事故,严厉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它各类事故,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紧盯不放,通过采取现场会、通报会等形式,严肃通报事故,加大曝光力度,督促举一反三,汲取教训。同时,对于发生伤亡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建立企业的不良记录,在工程招投标、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等过程中,采取限制措施,实施强有力的安全生产动态监管。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全面规范、强化本市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和建筑物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全力压减生产安全事故。
5.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管理的通知2011-1 篇五
创建日期:2009-9-3 信息来源:成都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文 号:成建安监发
〔2009〕66号
各有关单位:
2009年8月31日13时45分左右,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西岸官邸工程生活区临时活动房发生火灾,2栋近700平方米的雅致牌临时活动房被烧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一定的经济损失。为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加大建筑施工现场临时活动房的监控力度,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管理行为到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特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要按照施工现场临时活动房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活动房。活动房进场安装前,生产厂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
2、设计图纸;
3、产品防火检验报告;
4、产品合格证。
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须对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资料不齐或不全的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二、活动房的选址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对选址在基坑边的活动房,使用单位应复核其对基坑边坡稳定的影响。若出现危及基坑边坡稳定的,必须编制边坡加固专项方案,并报送监理单位审批,总监理工程师签注审批意见。
三、活动房应按以下要求设置:
1、会议室、民工夜校等人员聚集场所须设置在一楼,严禁在二楼及以上设置;
2、工地食堂、配电房等与宿舍不能设置在同一栋楼内,须独立设置;
3、每个楼层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宿舍区应设置消防水源(池);
4、两层及以上活动房的面积超过180平方米时,须设置两部楼梯;
5、宿舍大门应设置成外开型;
6、每个楼层应设置手机充电区,电动车充电区应设置在活动房外。
四、活动房安装完毕后,在正式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组织安装、建筑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对活动房质量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使用单位在活动房使用过程中,应按以下要求管理:
1、严禁电线乱拉乱接,违规接插座;
2、严禁使用电饭煲、电热水器、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3、严禁宿舍内生火煮饭;
4、严禁在活动房内堆放易燃、易爆材料;
5、严禁在宿舍内充电。
六、使用单位在活动房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活动房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严禁改变使用功能,超荷载使用。使用单位应定人定期对其进行变形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安装单位及时处理。
七、监理单位应对活动房的使用加强监管,发现未按要求使用的,应立即要求使用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向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我站将严格管理施工现场活动房的使用,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并对各相关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凡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上限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成都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6.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管理的通知2011-1 篇六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分类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新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只可以在机械、土建、综合三类中选择一类。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土建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机械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4.经所在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四、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与方式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安全生产考核要点见附件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可采用书面或计算机答卷的方式;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可采用现场实操考核或通过视频、图片等模拟现场考核方式。
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必须包括攀爬塔吊及起重机械隐患识别等。
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样式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我部统一规定样式(见附件2)。主要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红色,项目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绿色,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封皮为蓝色。
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编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应遵照《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04〕23号)有关规定。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照下列规定编号:
(一)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代码为C1,编号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建安+C1+(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如京建安C1(2015)0000001;
(二)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代码为C2,编号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建安+C2+(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如京建安C2(2015)0000001;
(三)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代码为C3,编号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建安+C3+(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如京建安C3(2015)0000001。
七、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续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
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证书延续:
(一)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三)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满24学时。
不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应当申请重新考核。不办理证书延续的,证书自动失效。
八、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换发
在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取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人员,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提出换发证书申请,可以选择换发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者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九、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跨省变更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跨省更换受聘企业的,应到原考核发证机关办理证书转出手续。原考核发证机关应为其办理包含原证书有效期限等信息的证书转出证明。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相关证明通过新受聘企业到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办理新证书。新证书应延续原证书的有效期。
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项目中,应当既有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有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暂扣和撤销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十二、安全生产考核费用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费用,考核工作所需相关费用,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附件:1.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样式
附件1
安全生产考核要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
1.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1.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1.1.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1.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1.1.4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1.5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
1.1.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
1.1.7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1.1.8 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
1.1.9 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建筑起重与升降机械设备使用、临时用电、高处作业和现场防火等安全技术要点。
1.1.10 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1.1.11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1.1.12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1.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2.1 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1.2.2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领导带班值班情况。
1.2.3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贯彻执行情况。
1.2.4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情况。
1.2.5 制定本单位操作规程情况和开展施工安全标准化情况。
1.2.6 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1.2.7 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与目标考核情况,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情况。1.2.8 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项目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情况,本人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1.2.9 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预案演练情况。1.2.10 发生事故后,组织救援、保护现场、报告事故和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情况。1.2.11 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所发生的建筑施工一般或较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不满五年的;
(2)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发生的建筑施工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的;
(3)三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行政处罚的;
(4)一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信用档案中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仍未撤销的。1.3 考核内容与方式
1.3.1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等。
1.3.2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采用书面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内容。其中,法律法规占50%,安全管理占40%,土建综合安全技术占6%,机械设备安全技术占4%。
1.3.3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1)申请考核时,施工企业结合工作实际,对安全生产实际工作能力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初步考核;
(2)受理企业申报后,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和信用档案记录情况,对实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考核。
1.3.4 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
施工现场实地或模拟施工现场,采用现场实操和口头陈述方式,考核查找存在的管理缺陷、事故隐患和处理紧急情况等实际工作能力。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2.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2.1.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1.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2.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2.1.4 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1.5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
2.1.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
2.1.7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2.1.8 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
2.1.9 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土方基坑工程、起重吊装工程,以及建筑起重与升降机械设备使用、施工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现场防火和季节性施工等安全技术要点。
2.1.10 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2.1.11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2.1.12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2.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2.2.1 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2.2.2 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
2.2.3 保证工程项目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资金投入,以及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具和生产、生活环境情况。
2.2.4 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明确建设、承包等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以及领导带班值班情况。
2.2.5 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进度,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和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2.2.6 落实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创建项目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组织岗前和班前安全生产教育情况。
2.2.7 组织工程项目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2.2.8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达标情况,以及开展安全标准化和考评情况。
2.2.9 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配备消防器材、设施情况。
2.2.10 按照本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制订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组织演练等情况。
2.2.11 发生事故后,组织救援、保护现场、报告事故和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情况。2.2.12 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所发生的建筑施工一般或较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不满五年的;
(2)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发生的建筑施工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的;
(3)三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行政处罚的;
(4)一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信用档案中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仍未撤销的。2.3 考核内容与方式
2.3.1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等。
2.3.2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采用书面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内容。其中,法律法规占30%,安全管理占40%,土建综合安全技术占18%,机械设备安全技术占12%。
2.3.3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同1.3.3内容。
2.3.4 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 同1.3.4内容。建筑施工企业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类)3.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3.1.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3.1.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3.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3.1.4 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1.5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
3.1.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
3.1.7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3.1.8 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
3.1.9 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3.1.10 起重吊装、土方与筑路机械、建筑起重与升降机械设备,以及混凝土、木工、钢筋和桩工机械等安全技术要点。
3.1.11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3.1.12 机械类典型事故案例分析。3.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3.2.1 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3.2.2 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巡查,查处建筑起重机械、升降设备、施工机械机具等方面违反安全生产规范标准、规章制度行为,监督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3.2.3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以及消除隐患情况。
3.2.4 制止现场相关专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情况。3.2.5 监督相关专业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技术交底的执行情况,督促安全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
3.2.6 检查相关专业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3.2.7 发生事故后,参加抢救、救护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3.2.8 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所发生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三年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不满三年的;
(2)三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信用档案中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仍未撤销的。3.3 考核内容与方式
3.3.1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等。
3.3.2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采用书面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内容。其中,法律法规占20%,安全管理占40%,机械设备安全技术占40%。
3.3.3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同1.3.3内容。
3.3.4 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 同1.3.4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2类)4.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4.1.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4.1.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4.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4.1.4 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1.5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
4.1.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
4.1.7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4.1.8 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
4.1.9 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4.1.10 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土方基坑工程、施工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现场防火和季节性施工等安全技术要点。
4.1.11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4.1.12 土建类典型事故案例分析。4.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4.2.1 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4.2.2 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巡查,查处模板支撑、脚手架和土方基坑工程、施工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和季节性施工,以及施工现场生产生活设施、现场消防和文明施工等方面违反安全生产规范标准、规章制度行为,监督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4.2.3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以及消除情况。
4.2.4 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情况。
4.2.5 监督相关专业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技术交底的执行情况,督促安全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
4.2.6 检查相关专业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4.2.7 发生事故后,参加救援、救护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4.2.8 安全生产业绩:同3.2.8内容。4.3 考核内容与方式
4.3.1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等。
4.3.2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采用书面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内容。其中,法律法规占20%,安全管理占40%,土建综合安全技术占40%。
4.3.3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同1.3.3内容。
4.3.4 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 同1.3.4内容。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3类)5.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5.1.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5.1.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5.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5.1.4 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1.5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
5.1.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
5.1.7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5.1.8 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
5.1.9 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5.1.10 起重吊装、土方与筑路机械、建筑起重与升降机械设备,以及混凝土、木工、钢筋和桩工机械等安全技术要点;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土方基坑工程、施工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现场防火和季节性施工等安全技术要点。
5.1.11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5.1.12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5.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5.2.1 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5.2.2 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巡查,查处建筑起重机械、升降设备、施工机械机具等方面违反安全生产规范标准、规章制度行为,监督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巡查,查处模板支撑、脚手架和土方基坑工程、施工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和季节性施工,以及施工现场生产生活设施、现场消防和文明施工等方面违反安全生产规范标准、规章制度行为,监督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5.2.3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5.2.4 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情况。
5.2.5 监督相关专业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技术交底的执行情况,督促安全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5.2.6 检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5.2.7 发生事故后,参加抢救、救护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5.2.8 安全生产业绩:同3.2.8内容。5.3 考核内容与方式
5.3.1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等。
5.3.2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采用书面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内容。其中,法律法规占20%,安全管理占40%,机械设备、土建综合安全技术占40%。
5.3.3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同1.3.3内容。
7.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管理的通知2011-1 篇七
项目内各管理人员、作业班组:
随着三伏节气的到来,我区已全面进入盛夏持续高温季节,又正值各楼号基础层施工,现场基本无遮阴,工人处于暴晒中。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天气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项目部施工现场一线作业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项目部现将有关防暑降温措施告知如下:
1、项目部将根据实际气温,灵活调配、合理安排作业时间,调整夏季高温作息时间表,减少高温时段作业时间,减轻工人劳动强度。气温达到35度以上时,中午11点至下午3点间应暂停在阳光直射下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气温达到38度及以上时,原则上要停工,确需施工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
2、休息场地、宿舍空调开放,现场各班组集装箱仓库、宿舍可以申请安装空调,工人在仓库或者宿舍休息时,可以使用空调,给工人做到及时休息降温。
3、项目部确保防暑降温用品的准备充分及发放及时,各班组可向项目部申领藿香正气水、十滴水、人丹等防中暑药品,向工人发放藿香正气水、十滴水、人丹等防中暑药品。
4、项目部在施工大门西北面茶水亭设置茶水桶,项目部将确保及时供应。中午职工食堂将免费提供海带汤以补充大量流汗而流失的盐分。
5、因下午上班时间推后至三点,下班时间相应延后,班组及时将作业工人吃饭时间告知食堂或项目部,项目部将确保工人能正常就餐。
6、施工现场若有中暑情况发生及时告知班组长及项目部,按照安全预案处理及时处理,情况严重及时就近送医。
项目部联系人:王继明 *** 急救电话:120
南京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千禧华府项目部
8.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管理的通知2011-1 篇八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现场“6s”管理工作,早日实现生态工厂的目标,现将“6s”管理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下发通知起,公司各单位必须加大现场“6s”管理力度,根据公司现场“6s”管理要求及标准每月自查现场“6s”管理问题点,炼铁厂50项;炼钢厂、轧钢厂各30项;动力厂、生产指挥中心20项;检测部、自动化部10项,查处问题点处罚率必须达到80%以上,各单位每周五下班前将检查通报报安环部备案。每月检查数量达不到规定数量的处罚责任单位500元/项、主管领导100元/项;处罚率达不到要求的,每少一个百分点处罚责任单位200元、主管领导100元。
二、各单位必须坚持每周由单位负责人亲自带队进行一次现场环境整治,整治重点为单位责任区域内重点、难点等区域。负责人参加环境整治图片于当日17点前发安环部环保、现场微信群。
三、坚持现场“6s”管理点巡检制度。各单位责任区域必须检查日常点巡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责任牌拨钟管理。
四、安环部坚持每日深入现场检查,对公司现场区域按照无积尘、垃圾杂物、班组休息室、操作室等定置管理、备品备件摆放有序、安全通道通畅等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按制度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安环部
9.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管理的通知2011-1 篇九
国办发明电〔2008〕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部分地区陆续发生数起校园及周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造成多名学生伤亡。10月10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刘家村一住宅楼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邻近刘家村幼儿园5名幼儿死亡,2名幼儿重伤。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学校、幼儿园及其周边建筑进行安全检查,并健全相关制度,确保未成年人生命安全。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隐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工作。各级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制订周密的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排查责任。检查的重点是,学校校舍、围墙、挡土墙、厕所、浴室、库房、水井、水池、走道栏杆和供水、供电等设施,学校及附近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和储存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并对学校周边地区的公共安全环境进行全面评估,对学校所处自然地理环境进行风险勘察。专项检查结果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力度
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地方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进行梳理分类和治理整改,明确整改责任,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确保整改到位,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
(一)加强对校内建筑设施安全隐患治理。各级各类学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等建筑,要立即停止使用,并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质量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制定加固方案,限期完成改造。对学校重点部位和设施,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全改造,确保安全达标。对易发生危险的校内水井、水池、楼梯等,要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加盖、加装防护栏等措施。重点加固学校围墙尤其是毗邻公路的学校围墙,改建学校厕所,更新校舍老化电路,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增设逃生通道,防患于未然。不得将学校场地出租用于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校园内场地开放用于停放社会机动车辆。
(二)加强对学校及周边企业安全隐患治理的督促检查。对排查出的学校周边安全隐患,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立即督促企业整改治理,通过下达整改指令、现场监督整改、严格整改验收等措施,确保整改效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安全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对整改治理中不能保证安全的,要采取暂时停工停产措施;安全隐患严重的,一律责令停产停工,整改不合格,不得复产复工;对非法违规建设项目,要坚决予以取缔。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有毒有害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指导监督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及师生安全;不能保证安全的,要限期搬迁。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验收等工作,要充分听取当地教育部门和附近学校的意见,当地教育部门要积极参与相关工作。
(三)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学校及周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保障在校师生安全的要求,提高隐患治理标准,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落实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开展工程建设等活动,应事先向附近学校通报,并告知有关安全防范知识。要主动根据学校师生活动范围等实际,合理设置警示标志、绕行指示标志等,引导师生避让危险。有关企业在附近学校师生上下班(课)、举办活动等时段,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不能保证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安全的,要停止有关生产活动。学校也要根据建筑工程的安全情况,采取暂时调整课时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三、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有针对性地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各地要在已开展安全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周边安全防范教育工作,把有关内容纳入中小学生教科书和各级学校学生课外读物中,有针对性地加强实践演练,使广大师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避险技能。学校要将安全教育制度化和常态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和学校工作奖惩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督导。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施工企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教育,把对周边学校的安全保护纳入企业安全责任,严格安全管理,科学评估安全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确保不影响周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和安全。
四、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各级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强化学校及周边安全监管。要严格项目审批和资质认定,提高学校周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保障施工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生产经营企业和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学校及周边生产经营单位,应与学校签订安全保证书,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学校周边安全隐患举报制度,鼓励在校师生、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举报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学校及周边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迟报、瞒报的,要追究有关学校的责任。
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监总局等部门要在11月上旬,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针对查出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抓好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10.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管理的通知2011-1 篇十
中国电信北京公司、中国移动北京公司、中国联通北京市分公司、中国铁通北京分公司、各相关单位:
我市“7·21”特大暴雨之后,持续高温多雨,是有限空间作业和触电等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期和易发期。为进一步做好北京市通信行业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汛期网络运行安全稳定,为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现结合我市通信建设行业的实际情况,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近期,我市发生多起有限空间作业和其他领域施工事故,并且由于盲目施救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各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与紧迫感,从维护首都安全稳定出发,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正确认识安全生产与建设速度、建设成本的关系,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格落实责任,健全完善管理机制
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亲自抓。同时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真正落实到人,逐级负责、逐层落实。要完善企业自身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行之有效的事故应急预案。要加强对本企业设备设施的管理,加大对承揽工程企业的监管,防止因资质挂靠、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安全生产管理漏洞。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彻底消除危险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易发环节的隐患,杜绝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生。
三、坚持防微杜渐、提高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
各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提高一线作业人员安全保障。一是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按时支付,并做到专款专用,保证施工班组安全生产防护设备设施配备齐全。二是立即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设备设施的使用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及操作技能,杜绝因违规操作及盲目施救,发生伤亡事故。
四、全面开展自查,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2012年通信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及本市的相关要求,再次进行在建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消除隐患,边自查、边整改、边总结,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五、针对当前形势,安全有序的开展工作
随着党的“十八大”召开日益临近,灾后重建工作即将展开,围绕北京市建设的宽带普及提速、老旧小区改造、架空线入地、轨道交通建设等配合工作的不断增加,更应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并根据需要突出重点。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不仅要加强对灾后重建工程的全过程管理,还要加强对机房、地下管线、铁塔和杆路的安全风险识别和评估,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巡查维护制度,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有限空间作业要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地面必须有取得有限空间特种作业岗位证书的安全人员进行监护。禁止雷雨天在山顶、楼顶、铁塔上等高处停留、作业,避免发生雷击事故。雨后要检查各类施工设施是否安全、电器设备是否漏电,并注意雨后湿滑造成的安全隐患。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防护准备,基础坑内、井下作业做好防护措施,以防塌方造成人身伤害。
我局将按照工信部《关于深入开展2012年通信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函〔2012〕383号)要求,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作业行为,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
局办公室 2012年8月2日印发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管理的通知2011-1】推荐阅读:
关于加强圣诞节安全管理的通知07-07
关于加强夏季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08-25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11-05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幼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08-10
关于加强宿舍管理的通知08-01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危房安全管理和旧房拆除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06-28
关于加强退休返聘人员管理的通知06-13
关于加强端午节假期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