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管理办法

2024-10-08

网络借贷管理办法(共8篇)(共8篇)

1.网络借贷管理办法 篇一

《网络借贷暂行管理办法》亮点

《办法》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网贷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具有高效便捷、贴近客户需求、成本低等特点,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办法》规定,从事网贷业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对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合法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予以支持和保护。

《办法》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

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及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办法》明确了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进行制度监管,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指导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监测和提示,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网贷协会等。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相关主体法律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不设置条件,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备案后的网贷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并充分信息披露。

《办法》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根据《指导意见》提出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总体要求,《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和取缔,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同时,《办法》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及控制信贷集中度风险等,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严守风险底线。

《办法》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办法》设置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合格出借人条件,明确对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实行分级管理,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保障客户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纠纷、投诉和举报等解决渠道和途径,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投诉和举报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办法》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

《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的有关信息,并实时和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对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计和公布,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时《办法》坚持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思路,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资金存管机构、审计等第三方机构的有关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办法》特作出了18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机构规范自身行为、行业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等净化市场,促进行业逐步走向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完善后将尽快出台,从根本上改变网贷机构缺乏准入门槛、监管规则和体制机制不健全的状态,有利于治理行业乱象,引导行业进入规范经营和稳健发展的轨道,并为下一步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和配套措施提供依据,促进普惠金融发展。

2.网络借贷管理办法 篇二

为了扩大直接融资比重, 2014 年5 月,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出了从间接融资走向直接融资的宣言。2015 年7 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 问题平台数量出现连续四个月回落, 发生率降到了今年以来的最低位。

据网贷之家《中国P2P网贷行业2015 年10 月月报》显示, 2015 年1-10 月累计成交量达到7154.32 亿元, 历史累计成交量达到10983.49 亿元。运营平台数量2520 家, 当月投资人数达到247.34 万人, 借款人数58.09 万人。P2P网贷平台逐步进入稳定发展阶段。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因素

(一) 非法集资风险

可能导致P2P平台构成非法集资的因素有以下几种:第一, 吸收投资者资金建立资金池;第二, 平台以自身名义为债权提供担保;第三, 平台并未实质性转让债权, 而是成为借款人的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债务人;第四, 平台自身或其关联方在平台发布借款标的进行自融;第五, 平台对资金使用监管缺失, 导致借款被用于非法用途。

(二) 资金混同风险

P2P借贷平台一般会设立三类账户:存放自有资金的账户、存放客户沉淀资金的账户和存放风险保障金的账户。客户沉淀资金是指投资者充值到P2P平台, 尚未投标的资金和借款人到期偿付后, 借款人未及时支取的资金。客户沉淀资金可以说是P2P平台持有的最大一笔资金。在这三笔资金中后两笔资金只是暂由平台保管, 非平台所有, 不可随意挪用。但是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 一些P2P平台可能会挪用后两个账户中的资金。

(三) 保障不足风险

在担保制度中, 平台为自己担保已经被法律明令禁止;第三方公司担保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的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费用高昂, 但偿付能力与金融机构还存在一定差距。

在风险保障金制度中, 我国普遍实行的计提比例为2%。由银监会发布的消息得知, 9月末,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13.15%, 其中一级资本充足率10.99%。我们知道, 借贷平台上的标的大多数在银行是无法进行贷款的, 类似业务在银行的风险权重达到100%。银行贷款的资本充足率高达13.15%, 可想而知, 借贷平台2%的借贷比例并不足以应对风险。

(四) 网络技术风险

P2P借贷平台作为一种基于互联网系统建立起来的融资平台, 与生俱来的技术性风险不容忽视。2014年有70多家P2P平台因为黑客攻击而倒闭, 大部分是因为被黑客入侵数据库。

黑客为之所以钟爱P2P, 原因在于大部分P2P平台没有专业的IT团队, 只是买了软件公司开发的相应的网络借贷平台模板, 模板修补一下就上线运营;有些平台网站服务器容量有限, 黑客很容易就能得手。黑客攻击成本低, 网贷平台的防御成本远远大于其攻击成本, 很多平台并没有完善的防御体系也是重要原因。

三、对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管理的探索

(一) 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

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应从三方面着手:一是避免非法集资风险。二是避免资金混同风险。三是保障投资人的账户安全。

除此以外, P2P网贷平台也应对投资人进行相关安全审核, 支持实名认证, 避免P2P平台被人利用进行洗钱活动, 为平台本身带来风险。

(二) 控制违约风险

违约风险的控制对象是借款人, 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贷款前期的借款审核, 建议平台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征信模式。线下:实地考察, 对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流转情况、资金用途、还款来源以及抵押物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考察。为避免线下模式所带来的道德风险, 还应将调查员的收入与贷款人未来的还款情况挂钩。线上:运用大数据进行征信, 进行全方位的数据分析;建立平台自有的信用评级系统, 精确评估借款人的逾期风险;建立专业的反欺诈团队, 运用大数据和专业的分析工具进行反欺诈分析。二是贷后管理, 发放贷款标的时应仔细核对借款人所提供信息是否真实, 如果借款人出现违约行为, P2P平台应及时催收, 也可委托专业的资金管理公司进行催收。

(三) 避免保障不足的风险

目前, 我国担保公司为P2P债权提供担保收费接近于借款金额的10%这已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相接近, 说明担保公司还是具有一定可靠性的, 但是我国也曾出现过担保公司集中破产的现象, 所以在选择担保公司时, 要进行一定的考察。在我国, 第三方公司的担保不受法律承认, 必须选择融资性担保公司。维护投资人的利益也就是维护平台自身的利益。

在风险保证金机制中, 我国P2P平台普遍实行的是2%的计提率, 但从上文我们了解到2%的计提率远远不足以应对违约风险。虽然目前我国P2P行业公布的不良率不足1%, 但我们认为这是由于行业迅速扩张稀释了不良指标造成的, 2015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以来, P2P行业已经结束疯狂扩张的乱象, 逐渐进入平稳发展期, 以2%比例计提风险保障金的平台很容易出现兑付危机, 所以, 只有提高计提比例, 才能避免保障不足的风险。

(四) 维护网络安全

2013年以后, 网络借贷平台的搭建成本越来越小, 创业者只需在淘宝上购买一个平台模板就可以上线运营, 有些平台甚至没有最基本的技术部门, 这给了黑客可乘之机, 也增加了平台的网络技术风险。P2P平台的网络风险主要源于黑客攻击, 而黑客攻击的手段, 以流量攻击最为主要, 当网站受到攻击时, 除了购买应急性的解决方案以外, 最根本的方法是升级软硬件设备。随着风险投资进入网贷行业, P2P网贷平台的这一问题有望在未来得到解决。

摘要:2013年以来, 随着国家对互联网金融市场逐步开放, P2P借贷平台飞速发展, 一度呈现出野蛮生长的态势。随之而来的是多家平台倒闭, 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P2P网络借贷平台对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迫在眉睫。本文以P2P借贷平台的风险因素为研究对象, 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管理进行了探索, 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3.网络借贷行业面临的问题 篇三

今年4月,我国开始启动全面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活动。为深入了解美国网贷市场现状,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网贷工作组对白皮书进行了全文编译,以期为我国网络借贷行业的规范发展和监管提供有益借鉴。本文摘自白皮书的部分章节,主要围绕美国网络借贷行业所面临的问题展开陈述。

美国财政部在2015年夏天发布了“网络借贷是否进一步拓宽了信贷渠道的信息调研活动”(Request for Information,简称RFI),研究网络借贷市场对小企业、消费者以及更广泛经济领域的影响。RFI发布后,美国财政部召集业内人士讨论了关于消费者保护、数据隐私、资本市场和监管等问题。信息调研的问题之一是请公众讨论如何通过改革金融监管框架,以实现既能支持该行业作为一种重要的信贷融资渠道,又能促进该行业健康、安全发展的效果。

在信息调研的回复和讨论中,有几个市场普遍关注的主要问题。本文将对数据和建模技术、信贷获取、利率变化环境中潜在的挑战和借款人保护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总结。

运用数据和建模技术进行贷款承销是创新也是风险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大数据的利用是网络借贷市场的核心,是最能为小企业与消费者带来好处的创新来源之一。RFI调研结果显示,人们认为数据能够让网贷机构降低获得客户的成本,自动发放贷款和集合贷款文档,尽可能减少欺诈,并提高信誉评估。同时,RFI调研结果认为,消费者与小企业能从低成本、快周转、更方便中获益。部分回复者认为新的数据源已经扩大了小企业借款人和贷款人获得信贷的渠道,然而其他人认为扩大的程度还不明确。

RFI调研结果显示,网贷机构正在利用不同种类的数据源去评估申请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例如,小企业借款平台通过访问实时数据和财务报表做出更快的贷款决定,而消费者借款平台除了使用传统的信用档案,也开始使用一系列新的数据类型。

接受调查者对数据类型、新数据运用和信用风险模型表示担忧,更多人关注在利率变化的环境下,违约提高的可能性。然而,由于缺少完整的信用周期性数据,这些模型和算法得出的信用风险准确性有待考证。

接受调查者指出,一些新数据源和信贷模型可能给个人消费者带来风险,包括新数据源不准确及其导致的差别效果(对同还款水平借款人的不同贷款决策)和违反公平贷款。人们呼吁更高的透明度,例如网贷机构利用披露的数据源对个人消费者进行评估,同时指出通过算法计算的自动化信贷决策过程并不一定产生公平的结果。一些担忧涉及大数据产生的新风险。许多人认为这些潜在的风险可能带来差别效果和不公平贷款、掠夺性贷款和对弱势借款人群的针对性措施,以及数据使用时违背消费者意愿(如在承销中利用社交媒体数据)。消费者维权人士指出,虽然数据有能力做出快速的信用评估,但也有可能捕捉意想不到的相关性,导致差别效果和不公平贷款或者因数据较少引起的消费者损失。人们也表达了对新信用模型是一个黑匣子的担忧,如果信息使用错误,信贷申请人将没有足够的还款能力。缺乏透明度的信用决策与传统的信用报告借款模型有很大差别,在传统模型中,申请者有权利和能力检查并修改能够决定其贷款资格的个人数据。调查认为,不是所有的网贷机构都会向信用机构披露消费者数据。

最后,许多人强调以自动化数据来源代替纸质来源,效率会提高。RFI建议美国国税局采用更现代化的系统API代替现有的IVES(Income Verification Express Service),以记录纳税人申请过程。API允许贷款人为借款人建立一个简单、快捷、安全地主动分享税务数据的方法。网贷机构在这方面的改变对其提供低成本、快捷、安全的信贷有重要意义。

网络贷款渠道仍待拓宽

RFI调研结果显示,网络借贷给那些以前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借款人提供了贷款融资渠道。我们对个人消费者、学生及小企业的网贷机构贷款情况进行了独立考察,具体如下。

1.个人消费者贷款

对于个人消费者来说,网络借贷市场目前主要向优级和近优级的借款人发放信用卡贷款或学生贷款。最大的个人消费贷款平台指出,已向FICO评分在700左右的个人客户贷出约35000美元。许多平台都有最低信用评分要求。RFI调研结果指出因为较大市场参与者的主要服务对象为优级和近优级借款人,其提供的贷款产品不一定符合那些不能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借款的个人消费者的财务要求。

随着市场的发展,网贷机构开始改变贷款服务对象,为FICO信用评分较低的个人消费者提供贷款。如Upstart and Avant这两个个人消费贷款平台对借款人进行识别,找出现在不属于优级借款人,但未来有可能提升信用质量的客户。这些公司向中低收入和年轻借款人收取可观的利率(例如Avant的年利率在9.95%~36%)。随着信贷模型的逐渐完善,也有可能为近优级和次优级种类的客户提供服务。

2.学生贷款

RFI调研结果显示,学生贷款平台为低风险借款人提供的再融资利率,在大多数情况下会低于其联邦贷款利率。学生借款人通过网贷机构进行再融资,并通过提供工作情况及还款记录来获得较高的FICO信用得分,一般分数会远高于同等收入的借款人。

通过整理RFI的回复信息并召开市场参与者论坛,美国财政部了解到为什么网贷机构能够为联邦学生贷款计划提供十分有竞争力的利率。第一,联邦学生贷款项目不是根据借款人的风险水平来确定贷款利率的;第二,个人贷款不会提供与联邦学生贷款一样的还款及贷款宽恕条款;第三,在良好的信用环境下,较低利率能促进贷款规模的增长。学生网贷机构只能通过与有前述特点的借款人进行资金交易来进入该市场,这样导致网贷机构很难向高信用质量的借款人进行信贷扩张。美国财政部发现网贷机构主要对现有的信贷做再融资(用新债代替旧债),而不是在学生信贷市场中扩张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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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企业贷款

接受调查者认为网络借贷市场有向小企业逐步开放资本市场的可能。结构性的挑战往往让小企业主难以获得有能力支付的贷款。接受调查者建议为小微企业提供小额短期贷款,以增加其获得资本的途径。小企业网贷机构表示,其目标客户包括:(1)寻找小额资金的优级信用小企业;(2)由于借款金额太少而得不到社区存款类机构贷款的小企业;(3)个人FICO得分较低的小企业主;(4)缺乏可抵押固定资产的互联网企业。尽管目标客户有乐观的现金流水,小企业网贷机构表示他们也经常为那些FICO评分较低的小企业主提供服务。一些机构提供300美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而另一些则提供高达5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给小企业的定期贷款往往收取从8%~25%到7.3%~98.4%的年利率。

4.分销合作关系

许多人认为,网贷机构与社区发展金融机构(CDFIs)、存款机构的贷款推介合作,是扩大个人消费贷和小企业经营贷的机会。RFI调研结果指出网贷机构能为CDFIs提供自动化平台,查阅网贷机构信用箱以外的消费者。从事与存款类机构及CDFIs进行贷款推介合作的一家网贷机构指出,推荐给他们的借款人都是无法从传统机构贷款的客户。一旦顾客满足最低信用标准,借款人会回到传统贷款人那里进行贷款。CDFIs对贷款推介合作的作用表示乐观,认为它能够填补小企业和消费者难以获得融资的空白。随着贷款推介合作的发展,评论者认为,这样的安排能够为低收入社区的借款人带来好处,他们能从中获得更多可以负担得起的贷款。

一些人认为,对于网贷机构来说,与存款类机构和CDFIs的联合商标与贴牌合作能够极大降低消费者开发成本,增加服务更多借款人的可能。利益相关者认为这些合作伙伴能够帮助网贷机构扩展客户基础和贷款数量,同时能让合作的金融机构创造新的产品和市场,提高网络借贷的运行效率。小企业贷款承销在传统上比个人消费贷更商品化,这可能导致较多的联合商标和贴牌合作伙伴更关注小企业贷而不是个人消费贷。

与网贷机构有伙伴关系的银行认为,尽职调查对各方来说都很重要,以确保业务符合审慎监管要求以及其他法律要求。

新型信贷模式及其运作流程仍未得到检验

接受调研者都指出,网贷机构在贷后服务和贷款收回方面是有缺陷的。许多人认为新的承销模式及其运作方式还没有经过完整信用周期的考验。许多存款类机构趋向于通过内部实现较多的功能,一些网贷机构则选择关注核心功能,并将其他服务外包。一旦违约事件和违法行为增加,网贷机构会过多依靠少数贷后服务与催收公司,这令消费者权益维护者感到担忧。一些公司坚持用其内部部门来提供贷后服务。投资者表示支持性的贷后服务安排是他们选择网贷机构进行投资的一个必要条件。

小企业借款人需要加强保障措施

消费者权益维护者与业内人士认为,网络借贷市场对于借款人潜在的好处在于愈发激烈的价格竞争、较低的贷款年利率、更便捷的决策和资金获取、降低操作风险、提高透明度和降低搜寻成本。这些改变有助于消费者寻找低成本贷款和快速决策带来。降低信贷成本从而提升效率,有利于提升服务安全、拓宽金融产品范围。

同时,人们对现有消费者保护法和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及不平衡的监督监管体系所带来的风险表示担心。有业内人士表示,在金融机构和网贷机构中需要统一的消费者保护,同时无论贷款人属于何种类型,消费者期待同样的消费者保护。接受调研者担心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并不能得到十分有效的执行,因为这个市场中许多实体可能不像金融机构一样受联邦监管机构的监管。一些接受调研者认为,没必要去修改有关无担保消费信贷的规定,当网贷机构作为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时,其是受联邦监管机构监督的。

人们认为小企业借款人需要加强保护。小企业贷款当前无法像个人消费者贷款一样全部依照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运营,而是依照合同法及美国公平信贷法。消费者维权人士认为许多小企业借款人需要像个人消费者一样被对待。网络借贷市场为小微企业提供资本融资,维权者认为这些小微企业借款人需要同样的保护。

维权人士认为消费者保护应该应用于小企业贷款中,不管贷款方是传统金融机构、网贷机构还是其他非银行机构。同样的,网贷机构对小企业的贷款正在使用更多的数据源来决定其信贷价值,RFI调研结果显示小企业也需要数据隐私法。一些接受调研者建议,信贷成本的披露方式应该标准化,这样,小企业借款人能够知晓其真实的借贷成本,并进行比较选择。

加大透明度将使借款人和投资人受益

接受调研者非常赞同提高透明度上是有益处和需求的。美国财政部认为较高的透明度意味着借款人和投资人能够明白简单的一致性条款。RFI调研结果显示,人们强烈呼吁网贷机构应向借款人披露标准和清晰的条款,并呼吁关注小企业借款人的权利法案,这个法案是由一个贷款人联盟提出的一系列准则,旨在为小企业提供公平、透明的业务规范。

投资者信息披露方面,投资者和公司都呼吁进行一致性信息披露,并通过建立集中登记制度,跟踪贷款的基础数据和交易记录。当前使用的关于已注册产品并适用于证券化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依据的是1933年发布的证券法令,该规则并不适用于私募产品。到目前为止,关于信贷市场证券化交易,被看作是私募产品而非已注册产品。关于这类产品的信息披露刚开始发展,对其要求也不像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已注册证券化交易产品所提出的要求。一些接受调研者认为更好的透明度来自于私募发行监管的更广泛应用,这需要对注册证券进行全面披露。一些接受调研者强烈支持拟定行业标准,以促进私募网贷证券化的透明度和流动性。

网络借贷的二级市场尚未发展成熟

RFI调研结果显示网络借贷的二级市场行为目前存在一些缺陷,网络借贷市场成员签发贷款本票主要通过“贷款并持有”或“贷款并证券化”类产品。接受调研者提及关于贷款二级市场增长所面临的若干障碍,其中包括较小的贷款规模,以及欠发达的交易及资产组合管理基础设施。RFI评论者提到,一个活跃的二级市场能够精准地将贷款组合按市值计价。网络贷款证券化交易平台逐渐开始出现,但尚未被广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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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FI认为,在经济状况不断改变的情况下,一个发行频繁并运转良好的证券市场能够减少网贷机构的资金风险。过去两年证券化的频率和规模开始显著增加,主要原因在于资产证券化能够使直接贷款人的贷款出表(资产负债表),使其能够筹集资金向其他借款人放贷,同时也受投资者从平台贷款人那里购买全部贷款并将其证券化后卖给其他投资者的影响。接受调研者描述了围绕Madden v. Midland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不确定性以及信用评级机构对其有限的信用评级这一现象,限制公司发展的主要原因是缺少明显的潜在抵押物。RFI评论员表示一旦成立能够大量发行产品的证券化市场,网贷机构的资金成本将会降低,因此也会降低借款成本。投资者、贸易协会以及数据提供者都认为一个活跃的二级市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券化市场的发展。

Prosper 和 Lending Club是目前仅有的两家向美国证监会申请注册并提供会员偿付支持性票据的网贷机构。截至目前,还没有网贷机构能够提供与小企业贷款有关的偿付支持性票据并成功向美国证监会申请为小企业贷款。因为对小企业经营贷的定价较为独特,而且小企业的信息披露能力、数据的积累和在匿名性方面的要求目前也不能满足联邦证券法的企业信息披露标准。另外,用来支持商业借贷中信贷决策的算法中,个别参数还不能够被很好地理解。由于只有极少数公司注册并出售证券化产品,小额投资者行为目前局限于消费者贷款。

监管清晰有利于市场发展

对于美国联邦政府在市场发展中所担任的角色,RFI的调研结果存在不同观点。一些接受调研者呼吁政府在管理网络借贷市场中发挥重要的角色,就像法律在地方政府管理金融机构中的地位一样。一些评论者呼吁为市场贷款人提供统一的监管机构,将监管责任强化到一个机构中。一些评论者建议成立跨部门工作组。此外,还有一些评论者则认为现存的规定足够对该行业的风险进行控制。

大部分接受调研者赞成监管规定应更加明确。特别是许多接受调研者呼吁监管者应进一步明确各市场参与者,包括贷款人、服务商、投资人的角色和要求,以减轻市场压力。接受调研者普遍关注以下问题:

1.个人消费者保护

监管者应该评估监管部门的分散性、联邦监管机构对某些非存款类机构的监管缺乏以及大数据在现行规定中的复杂性。

2.小企业保护

政策制定者应该确定网贷机构的小企业借款人是否与消费贷款人受到同样保护,并进一步明确当前的监管措施。

3.网络安全和欺诈

一旦网贷机构和金融机构面临网络安全和欺诈的威胁,监管者应继续学习如何减少这些潜在风险。

4.对真正放款人的确认

许多市场参与者指出,在平台业务模型中对真实放款人的明确(真实放款人是存款类机构还是网贷机构)能够减少不确定性。

5.银行保密法案与反洗钱规定

RFI评论者指出,对银行保密法案与反洗钱规定的遵守取决于网贷机构与放贷机构的第三方协议。由于大部分网贷机构不直接受审慎监管者监管,对保密法案和反洗钱规则的遵守并不一致。

6.风险自留

一些支持者认为某些形式的风险保留申请对于借贷市场来说是必要的,并提到《多德—弗兰克法案》中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自留要求。另一些人则对比了掠夺性抵押贷款的做法,指出网络借贷市场的风险自留要求能够调整网贷机构与投资者、借款人的利益。此外,很多人也认为风险自留在不同商业模式下有不同结果,如不良贷款带来的信誉风险等非经济利益已与放款人风险共担。

通过RFI,美国财政部发现,很多人并不清楚风险自留是否应用于Lending club的会员偿付支持性票据。《多德—弗兰克法案》中的风险自留规定通常适用于证券化机构或资产支持证券发起人,要求证券化机构自留的经济利益至少等于百分之五的资产抵押证券化信用风险,该规定被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联储、货币监理署、SEC、联邦住房金融机构、住房与城市发展部所采用,于2015年12月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生效,并将在2016年12月对所有其他证券类资产生效。

对于证券出售的风险自留要求,必须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义。涉及在公开发行市场中销售Lending club会员偿付支持性票据的网贷机构,正在给投资者销售证券,该证券由Lending club会员偿付支持性票据和投资合同组成,在贷款池中不获利。风险自留的规定只针对借贷市场中票据的证券化,不针对发起人出售的票据。

译者单位: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责任编辑:鹿宁宁 刘颖

4.网络借贷管理办法 篇四

8月24日,银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下发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待了大半年的P2P网贷监管细则终于落地。

那么,“P2P网贷监管办法”给行业带了怎样的.影响呢?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调查,多家平台表示,目前平台正在根据监管办法,调整业务,争取在12个月的整改期内达到监管要求。不过,网贷是一个有惯性的业务,应对大量存量业务的前提下,网贷借款上限和银行资金存管成为平台业务调整的难点。对此平台应对策略有所分化,大部分平台选择降低借款额度。不过,银行资金存管方案尚未最终落地,银行和平台仍在等待中。

以网贷借款上限为例,P2P网贷监管办法明确规定,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因此,受影响较大的是企业贷款、房产抵押类贷款、大额车贷等平台,不合规的平台将逐步退出市场。

而《P2P网贷行业8月报》显示,截至208月底, P2P网贷行业贷款余额增至6803.32亿元,环比7月底增加了3.59%,增长速度有所放缓,但大量的存量业务也给诸多平台的转型带来极大的阻碍。

根据盈灿咨询发布的《P2P网贷行业年8月报》,当月停业及问题平台共计99家,其中问题平台42家包括跑路30家、提现困难12家;停业平台57家,包括停业56家、转型1家,停业平台超过问题平台;从5月开始连续4个月停业转型平台数量超过当月问题平台数量。

此外,关于资金存管问题,细则明确规定,网贷的资金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进行存管,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才是“网贷”资金的存管者,而不是其他机构。

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平台的资金存管采用联合存管模式,即由银行负责资金存管和账户监管功能,第三方支付代开账户,担任技术辅助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明显,新规否定了这种联合存管的模式。

5.网络借贷管理办法 篇五

一、《暂行办法》四大焦点

焦点之一:

未提牌照制度,强调备案管理,多部门协调

在取得工商执照之后需经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规定数据安全认证及第三方数字认证。

之前人们普遍关注的牌照问题并未提及,可见整体思路仍是事后监管为主,行业门槛不会设置过高。

焦点之二:

十三条红线

采取列出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红线边界,明确不能从事下述行为: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发放贷款;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等。

同时,《暂行办法》还明确,禁止网贷平台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焦点之三:

小额为主,分散防范风险

《暂行办法》规定同一借款人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20万元,同一个企业组织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同一个企业组织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500万元。

这是《暂行办法》争议最多,失分最大的部分,不利于新型金融业与传统银行业的充分竞争,且缺乏可执行性,希望在《暂行办法》去掉“暂行”两字的时候有所改善。

焦点之四:

明确十二个月过渡期

《暂行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由于监管立法滞后,可以说,没有一个平台是能够完全满足《暂行办法》要求的。纵观《暂行办法》,对照自身,小满金服已经在了监管之前,完善了自身,虽然尚有改进的空间,但小满金服人可以自豪地说,我们已经走在正确的道路上。

二、背景 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P2P网络借贷业务在我国已经历了近十年的发展,而与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对应的却是监管政策的相对滞后与缺失。近几年P2P网络借贷行业规模增长迅速,出现了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等问题。对此,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P2P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16年4月14日,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宣布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并出台了较为严厉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经过大半年的讨论,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公安部等四部委正式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三、核心内容

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强调机构本质属性,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二是坚持底线监管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三是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实行分工协同监管。

《办法》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信息披露及资金第三方存管等内容,全面系统的规范了网贷机构及其业务行为,有利于遏制网贷平台的野蛮生长趋势,引导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质,促使网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1、适用范围

《办法》规定,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适用《办法》。

2、备案管理

《办法》规定,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贷平台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对备案登记后的网贷平台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办法》中并未对已经设立的网贷平台的备案登记时限作出要求,应以另行制定的备案登记细则或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为准。针对平台的运营资质,《办法》规定网贷平台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这意味着,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成为合法从事网贷业务的前提之一。网贷信息中介业务应归属于哪一类电信业务没有明确的依据,但实践中一般认为中介机构应申请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为经营范围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即所谓的ICP证。在《办法》发布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中,工信部负责人徐强就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准入工作表示:“工信部这边将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管理局,具体的审批是在各地的管局,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等这样的规定,来开展电信业务许可的审批。”银监会负责人李均锋面对记者提问时也回答:“备案登记后持备案登记可以到通信部门电信部门进行电信许可的注册。”

此外,《办法》规定,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

(1)网贷平台管理

《办法》规定,网贷平台应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真实性、融资项目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网贷平台活动的负面清单: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以上的义务和负面清单,体现了对网贷平台业务的“穿透式”的实质监管,反映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以避免网贷平台混业经营、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从而加大合规风险和监管难度。其中,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这一规定,可能使得大部分以“资产包”或者“资产池”为基础的债权转让业务无法继续开展。

此外,以上规定也体现了网贷平台信贷平台的定位。作为信息中介,平台的核心功能是提供借贷信息,撮合借贷双方。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因此表现为:对信息真实性的审查和对借款人资信的评估。这两个方面将是未来平台在竞争中胜出的主要能力。

(2)借款人管理

《办法》明确借款人行为的负面清单包括:

(一)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3)出借人管理

《办法》规定,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而且应该履行出借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等义务。

(4)线下业务

《办法》明确,网贷平台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从而禁止网贷平台在线下从事营销活动。此外,网贷平台还需要遵守《广告法》的“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等有关规定,而且鉴于网贷平台提供服务的特殊性,还应当遵守《广告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特别规定。

(5)风险控制

《办法》对于规定了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做了明确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借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名字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借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这也与网络借贷“小额”、“分散”特点以及网贷平台作为金融机构等传统放贷机构补充角色的监管思路相符合,而且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关司法解释及立案标准相衔接。

(6)网络信息安全和档案管理

《办法》要求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并且在成立2年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同时,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对于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在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每2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以上规定都对网贷平台的技术和信息安全提出了很高要求。(7)募集期

《办法》明确了单一融资项目必须要有募集期,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8)费用分配

《办法》明确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则意味着网贷平台从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中扣除平台服务费做法将不可行,网贷平台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3、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篇

《办法》规定,未经出借人授权,网贷平台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相比于《征求意见稿》中“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的规定,《办法》对平台业务模式的限制有所放松,但是仍强调了出借人的授权。

网贷平台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网贷平台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网贷信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此外,网贷平台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目前诸多网贷平台采取第三方支付机构或者“银行+第三方支付”的存管模式,面临较大的整改压力。对此,银监会也已向各家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是专门针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规定,其中详细规定了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的条件、存管人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应满足的条件、存管人应与委托人、网络借贷业务当事人签署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合同、存管银行定期出具网贷机构资金存管报告等要求,从而减少网贷平台进行自融、归集客户资金、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等情形的发生。

4、信息披露

《办法》要求网贷平台在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此外,网贷平台应对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及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进行披露。尽管《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删除了信息披露的部分具体内容,但是并不意味着监管要求的放宽,因为《办法》中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具体细则另行制定”。同时《办法》还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职责和义务。

除此之外,《办法》明确将网贷平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为信息披露的保证主体。

5、监督管理篇

《办法》首次明确提出了银监会和地方金融办“双负责”的监管原则和“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的监管思路。根据《办法》的规定,银监会负责网贷平台的日常行为监管,地方金融办则负责网贷平台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以及网贷平台的风险防范和处置。此外,《办法》还规定各机构应“坚持协同监管”:工信部的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贷涉及的金融犯罪;网信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除政府机关的监管职责外,《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在网贷平台业务管理中的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相关自律规则、行业标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受理投诉和举报,成立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等。目前,互金协会已编写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等行业重要管理规范并正式向其会员单位征求意见,这将对推进网贷平台的自律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一、《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

答:《办法》落实了《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规定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重点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二、网贷的特点及发展网贷的意义有哪些?

答:网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效率,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以及满足民间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即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一是规模增长势头过快。近两年网贷行业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均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二是业务创新偏离轨道。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三是风险乱象时有发生。网贷行业中问题机构不断累积,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这些问题机构部分受资本实力及自身经营管理能力限制,当借贷大量违约、经营难以为继时,出现“卷款”、“跑路”等情况,部分机构销售不同形式的投资产品,规避相关金融产品的认购门槛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逃避监管的同时,加剧风险传播,部分机构甚至通过假标、资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庞氏骗局,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四、《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

答: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强调机构本质属性,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坚持底线监管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三是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实行分工协同监管。网贷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具有跨区域、跨领域的特征,传统的监管模式无法适应网贷行业的监管需求,因此,要充分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发挥各方优势,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五、《办法》确立的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及各方职责具体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根据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明确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鉴于网贷行业跨地区经营且风险外溢性较大,按照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的监管思路,《办法》本着“双负责”的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另外,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六、《办法》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管理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关司法解释及立案标准相衔接,《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七、《办法》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办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八、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答: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付、资金核算和监督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地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九、信息披露制度对整个行业的意义是什么?

答:加强对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改进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行业及部分监管部门反映,在《办法》中对信息披露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且部分指标的设置还有待于行业实践,因此目前《办法》只对信息披露进行原则性规定,银监会拟在后续有关细则中,结合行业的一般做法和监管需要,对行业的相应指标,包括坏账率、逾期率和代偿金额等进行明确定义。

十、《办法》出台后,对网贷行业会产生什么影响?银监会下一步的工作主要有哪些?

答:《办法》通过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相关部门定向征求意见,并经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充分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各方反馈总体符合预期,我们也根据相关意见对《办法》进行了多轮修改完善,既充分考虑当前行业风险突出,亟待规范整顿的现状,又尊重行业现实,注重把握好行业风险底线与可持续发展的平衡,保护和支持依法合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避免《办法》出台造成对行业的冲击。

《办法》作为行业经营和监管的基本制度安排,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信息披露及资金第三方存管等内容,全面系统的规范了网贷机构及其业务行为,为行业的发展明确了方向,进一步引导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质,促使网贷行业正本清源,同时,网贷机构线下经营现象将得到遏制,网贷机构将逐渐回归互联网金融本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全新技术手段,依托互联网平台来开展相关业务,整顿网贷行业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网贷风险,提升公众法律和风险意识,引导和促进网贷行业早日走上正轨,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6.《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 篇六

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发布全国首个网贷行业自律标准——《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

12月18日,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发布全国首个网贷行业自律标准——《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具体确立网络借贷行业经营红线,规定联盟内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出借人资金,必须建立自有资金与出借人资金隔离制度,不得以期限错配方式设立资金池。同时,联盟积极筹备并参与建立网络借贷服务机构破产隔离机制。

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秘书长马海湧表示,该标准将对改变目前P2P(即个人通过网络相互借贷)的创业门槛过低、人员素质鱼龙混杂的局面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不过,该标准尚有改进空间。信而富CEO、标准起草委员会副秘书长王征宇对表示,“如开设第三方支付的小账户问题,信息披露更加公开完全的问题等,还有不少可以进一步细化。”

《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全文

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

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

总则

1.为规范网络借贷行业,明确网络借贷行业作为中介服务机构的本质属性和各类业务活动的规范边界范围,按照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要求,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2.释义:网络借贷是通过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为资金的投资方(出借人)与资金的需求方(借款人)建立直接借贷关系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网络借贷服务机构作为中介机构,为借贷活动提供信息发布、风险评估、信用咨询、交易管理、客户服务,向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服务以获得服务费。

3.本标准制订的指导原则: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自2013年以来发表的关于网络借贷的政策指导意见。

4.本标准制订的目的:依据本标准要求“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简称联盟)成员严格遵循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政策法规,严格规范网络借贷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

5.本标准由联盟提出并组织起草,适用于联盟成员单位。

6.本标准上报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备案。

7.本标准于2013年12月18日正式发布。

第一章:运营持续性要求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发布、风险评估、信用咨询、交易管理、客户服务等咨询服务,且上述服务不以借贷关系的建立而结束。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符合持续性运营的要求。

2.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根据当前的业务规模,保证充分的运营条件(包括平台的运营资金、运营团队、运营支持等),保证平台继续运营至所有借贷关系结束。

3.联盟积极筹备并参与建立网络借贷服务机构破产隔离机制。

第二章:高层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管应当向联盟进行报备,备案内容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从业经历等。

2.网络借贷服务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管中至少应有三名具备从事金融、法律、会计行业五年及以上的从业经验;

3.网络借贷服务机构中负责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的高管必须具备信贷风险管理工作五年及以上的管理经验;

4.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必须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包括无银行信贷严重逾期记录、无被开除公职记录、无因违法违规或违纪被解除职务的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无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等);

5.联盟积极筹备并推进网络借贷行业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及任职资格考试。

第三章:经营条件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有与业务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并符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业务处理的完整性、一致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3.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客户申请资料、客户信用评估资料、借贷两端客户匹配信息等记录、客户借贷及还款资料等,客户的所有原始资料应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五年,其相关电子资料应永久保存。

4.如客户涉及反洗钱调查,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五年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相关资料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四章:经营规范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

2.公司必须建立自有资金与出借人资金隔离制度,出借资金由第三方账户管理,公司不得利用任何方式挪用出借人资金。

3.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必须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建立直接对应的借贷关系,网络借贷服务机构不得在匹配借贷关系之前获取并归集出借资金,不得以期限错配的方式设立资金池。网络借贷服务机构的股东或工作人员不得以期限错配为目的参与债权投资。

4.网络借贷服务机构不得虚构债权或篡改借贷信息。

5.网络借贷服务机构的经营应当公开、透明,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出借金额、借款金额、期限、费率、回报、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在合同中载明。

第五章:风险防范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需要建立规范、标准、专业的风险管理体系和业务操作流程,严格防范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控制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

2.为了维护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网络借贷服务机构仅限于从事金融信息服务业务,不得直接参与借贷行为。

3.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建立第三方资金管理机制,通过与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第三方支付等法定机构合作。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名下的银行帐户,或其实际控制人的银行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接收、归集客户出借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支付等法定机构管理的出借人资金。

4.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鼓励出借人通过“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以充分体现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5.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采用统一的风险评估指标发布逾期风险信息。联盟设立统一的对外发布的统计口径:90天以上逾期率,计算公式为:当前已经逾期90天以上的借款账户的未还本金总额/120天以前开户的账户的借款合同总额。逾期风险信息须每季度向联盟报备,并至少每半年通过联盟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后向出借人公开。

第六章:信息披露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每年必须接受联盟认可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同意其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全部交易数据进行抽查,并为其访问平台的真实交易数据提供便利。审计结果须按联盟要求进行公示。

2.网络借贷服务机构须将公司的基本信息(公司股东基本信息及组织管理结构、基本业务模式)、平台运营情况(运营时间、平台收费标准、运营模式)、基本业务数据(平台交易额、累计用户数、平均单笔借款金额、出借人收益情况)、平台上交易的风险指标(90天以上逾期率)等方面的信息上报至联盟。如有变更,须在30天内将变更信息上报联盟。上报信息仅作为联盟内部使用,不作为对外公示使用。

3.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公开披露信息的内容无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章出借人权益保护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确保向出借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该真实、客观地提示网络借贷投资的风险,网络借贷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以平台名义向出借人承诺保本保息,提示出借人小额分散的投资策略,在出借合同中明确、清晰地阐述双方权利义务,不误导出借人作出出借判断。

3.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该保证出借人的投资自由,并为出借人的有效投资提供便利。

第八章:征信报告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与至少一家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具备个人、企业征信合法资质的征信机构开展基于数据报送的合作。

2.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完整、准确地向征信机构报送网络借贷业务数据,从逾期信息逐渐过渡到全量数据的报送,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借贷借款人主体基本信息、贷款开立信息、贷款还款信息、特殊交易信息等。

3.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主动及时(至少每月一次)提供增量业务数据。

4.网络借贷服务机构须保证提供给征信机构的信息与本机构掌握的业务数据准确一致。

5.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合法、合规地查询信用报告,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必须经过信息主体的直接授权,查询用途必须与网络借贷服务机构业务直接相关。

第九章:行业监督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联盟要求,严格履行本标准,并自愿接受联盟监督。

2.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联盟提交经过第三方审计的经营情况报告。

3.联盟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书面同意,有权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对从业机构的网络借贷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和审计。

4.因职务犯罪或者有确切证据证明的职务违法行为而被网络借贷服务机构解除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的信息,应当及时向联盟进行通报,并由联盟将相关信息通报至各成员单位。

5.严重违反本标准的,经联盟成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联盟可决定取消其成员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6.联盟以“上海市互联网违法与违规信息举报中心”为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

举报电话:021-55056666邮箱:jubao@sisa.net.cn

第十章:适用范围

7.微金融的发展趋势:网络借贷 篇七

随着金融危机的发生、蔓延和渐渐远去,我国也日益加强了对国内金融的管理,同时继续推进积极的财政政策,而货币政策也由适度宽松改为稳健,这一系列的措施都说明了我国更加关注金融管理问题。分析2011年我国实施的一系列经济政策,例如央行几次上调存款准备金,可以看出国家加紧了货币的投放,而对于作为创造信用工具的银行来说不得不加快了金融管理的步伐,我国银行特别是商业银行实行严谨的管理模式,加强银行信贷的管理,而且对各个企业及一些个人客户也提出了更高的信贷要求,这样就使得民间借贷受到了一定的阻碍,于是出现了网络民间借贷这种新型的网络借贷,借此来满足民间资金的需要。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务必建立与人人贷中介公司之间的“防火墙”。严防人人贷中介公司帮助放款人从银行获取资金后用于民间借贷,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但是至8月底,被人们寄予厚望的“中国最严谨的网络借贷平台的哈哈贷网站”却接近尾声,与这一现象对立的是全国各地新增了很多P2P网络借贷平台,这些公司在各个地区重复开展这种经营模式,这种矛盾的现象引起了人们的思考。

纵观国内形势,这种新出现的借贷模式不仅仅满足了民间资金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对我国的金融环境和电子商务的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通过研究网络民间借贷的发展,将这种借贷方式和电子商务更好结合起来,建立一个适应这种模式的市场环境。

1 网络借贷存在的问题分析

(1)网站平台信息不对称且存在隐患。关注国内新闻,逐步提高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加紧资金的收缩,个人贷款难度增加等现象接连出现,于是一些急切获得资金的人通过网络发帖求贷款,而浏览者都在帖子下方留下联系方式,虽然这些提供贷款的回复者都自称为“民间借贷”,但大多数联系地址模糊,留下的联系方式也非常简单,而且虽然提出了低息、免抵押等吸引人的条件,却很少提出明确的利息率。尽管不少网络信贷平台都宣称有完整的审核机制,但假信息的产生仍是不可避免的。借款人的资料和借款用途仅通过网络验证并不可靠,造假对于蓄意骗钱的人来讲难度并不大,如此可能出现一人冒出多人注册进行欺骗的问题。这些不仅会造成网站不能正常运营,而且也会为信息提供者带来一些问题。

(2)网站涉嫌网络高利贷。从2007年8月中国第一个P2P信用网上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国内网络借贷网站有红岭创投、拍拍贷、人人贷、哈哈贷等15家左右,每月交易金额大约3 000万以上。在红岭创投网站,一个正在筹资的1个月期借款年利率达到了20%[1]。而这并不是特例,查看拍拍贷网前20项借款列表,其中有11项都属于违法“高利贷”。而在红岭创投网首页出现的14项正在招标的借款中,也仅仅只有2项没有突破高利贷法律上线。根据最高法院199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2]。最高达4倍的高利率正是网络借贷得以风靡的首要原因。不可否认,这种非法的交易也会带来“洗钱”,“黑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3)监管的空白。有一个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通过网络促成的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的责任如何规定。作为运行网络信息技术的网站,同时却涉及着金融资金中介的业务,如此特殊的业务模式是否属于非法操作?又有谁来监管他们?借贷网站自运行以来,一直行走于法律边缘。目前这些借贷网站到底是由银监、工商、公安、网监等哪个部门监管或协调监管,尚无确切的说法,可以说监管几乎处于真空地带。

网络民间借贷不同于银行借贷,它是在出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直接进行的,属于直接融资而不是间接融资,网站作为第三方信心平台,不属于金融机构,只是起到撮合交易的作用,这种交易并没有金融机构的直接参与,这意味着网上借贷业务在中国目前还难以纳入“正式”金融体系的监管范围中。剖开来说,一方面,网络借贷活动毫无疑问是金融交易,按照当前监管原则当纳入监管体系;另一方面,发挥网络贷款中介作用的网站不是金融机构,所以没有具体的监管对象,监管也无处着手。由于这个新兴的行业规模尚小,监管尚未提上议事日程。而且因为网络借贷平台的活动始终处于法律的边缘,因此缺乏具体的监管依据,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监会派出机构都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特别是P2P网贷模式,自行融资、自行放贷,这其中的风险很大,没有外部监管,可以肆意地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4)网络借贷中的风险问题。各个网站都采取了一些防范风险的机制,如表1所示。但就事实来说,不可避免主要出现以下2个问题。

第一,逾期不还款问题。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网络借贷也有民间借贷中普遍存在的投资风险。加之互联网的不确定性因素比较多,虽然网上借贷平台都引进了财付通、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对资金进行监管,希望借此来消除资金被挪用、侵占、隐匿的风险,但由于贷款并没有抵押,一旦借款人违约或者网络平台运行出现问题,借贷人的投资能否收回成为未知数。另一方面,客户借款后,一旦到期没有能力还款或者故意不还,网站如何应对也没有相应的解决办法。多数网络信贷在借贷过程中都没有抵押,完全在过往信用的基础上借贷,缺乏对借款人的有效牵制。目前在欠款追讨方面,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即使银行的欠款也不能运用银行自己的力量追讨,而是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诉诸法律。不过在对方借款数额较小的情况下,运用法律等手段成本太高,有可能得不偿失。即使网站提供垫付功能,例如按照红岭创投的做法,但是网站资金也是有限的,如果坏账超过了网站的运用资金,就可能导致网站倒闭,进而借款人的资金同样无法收回,这同样是一个值得我们重视的问题。第二,资金安全问题。从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可以看出,借贷双方的信用状况难以完全认证,有可能产生欺诈等风险,而风险只能由贷款方自己承担。虽然网站采取了一些防范措施,表1中的齐放网要求借款的同学必须通过一系列的认证,但这仅仅属于辅助性的办法,缺乏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借款人仍然不认账,最终这些借贷资金的安全性无法得到保证。再比如拍拍贷遇到违约的情况将协助催收,但是办理的程序却很复杂,违约的成本较高,这将导致风险的进一步加大。

仔细研究资金在网站平台的运转情况,网络借贷资金并不是由出借人的账户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而必须通过网络平台才能实现周转,多数网络信贷平台都是通过支付宝之类的第三方支付形式来完成的,但也有些网络信贷平台是直接转入个人账户,这让许多人对资金安全感到忧虑。支付宝等支付手段是针对陌生人交易安全支付需要而设立的,当前网络信贷平台借贷双方发生的是借贷关系,而部分网络信贷平台通过支付宝等工具来完成借款交易,实际上是利用了支付宝的担保信用额度。

2 网络借贷进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

网络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因此我们要综合其利与弊,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更好的发挥功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机制。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这种模式的网络的借贷无需担保,无需抵押,是一种完全的信用交易机制,因此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目前关于哈哈贷关闭的主要原因是“基于目前中国市场的信用问题及哈哈贷目前遇到运营资金的短缺”。2011年10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指出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是每个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成员立足于社会的必要条件。

首先,培养人们诚信意识[4]。在一个信用评价和监管机制不健全的环境下,人们在交易过程中守信的意识还很淡薄,由于人们的失信成本很低或者不存在失信成本,人们就会变得越来越不守信,那么就无法继续开展这种借贷模式,也无法更好的发挥电子商务的现代作用。因此要促进网络借贷的发展,就离不开诚信的支撑,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同样也是一个难题,需要国家支持和人们自觉意识。其次,建立鼓励机制。可以赋予一些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实施奖惩的权利。如对信誉好的一方给予优惠,而对于失信的一方给予处罚,使他们在经济上收到损失,并对其进行重点监督,同时将失信方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广泛传播。再次,保证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独立性。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保证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对整个信用行业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为了保证信用报告的可信性,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是独立、公正、平等的第三方。

(2)网络民间借贷阳光化。网络民间借贷,这个名词在大部分人的眼里仍然是一个陌生的词语,人们对于它的认识还处于初级阶段。目前比较受重视的问题是一旦交易失败,借贷双方以及第三方中介的法律责任该如何承担,因此针对这个主要问题,我们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将网络民间借贷阳光化。据央视经济半小时报道,在面临网上借款人恶意拖欠债务的时候,网上贷款人和网站除了把违约人的名字写上黑名单之外,往往无所作为。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网上贷款涉嫌高利贷和违法经营。因此,债权人即使诉诸法律,也不一定能够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不及时改变这一现状,中国网上借贷市场将产生越来越多的恶意拖欠案例,最坏的结果可能导致网上借贷交易消失。因此国家需要针对网络借贷的发展,将网络借贷提升到管理的层次,使之为大众了解,避免盲目从事网络借贷业务。

(3)加强金融监管。由于网络借贷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一旦出现风险,也容易引发社会安全问题,因此,将其纳入金融监测和管理的机制十分必要。第一,明确监管机构。第三方支付既提供信息服务,又是金融业务的延伸,资金安全是最大的问题,因此应由我国银监会主要负责业务监管。从工行深圳分行电子银行部了解到,红岭创投已与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协商合作进行资金监管,目前已经商量好管理费用、开立资金监管账户,由银行对网站借贷双方的资金进行合理监管,以保证借贷双方资金的真实流向。第二,确定监管对象。监管第三方支付的重点是客户资金的安全性。第三,建立监管制度[5]。要建立严密的监管制度,同时还要加强监管的力度,如出现异常时冻结银行存款等。第四,加强日常监管。特别要加强对网上“洗钱”及其他违法活动的监管。2008年中国成为世界上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随之而来的金融犯罪必将呈现增长的态势,对此应加强日常监管,防止产生违法犯罪活动。

(4)加强风险控制。网站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对借款方的身份、收入、信用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核制度,设置等额限制制度,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加强资金的安全保障。例如,可以在网站设置一个借款额度,对于信用不同的借款方采取不同的额度。另外,国家也需要通过外部环境遏制风险的进一步发生,从宏观层面来说,需要规范一些合理的控制流程,减少风险的发生,例如我们可以在一部分地区设立试验点,综合国家的政策开展规范的网络借贷平台,一方面起到一个良好的带头作用,引领其他平台规范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的控制风险的发生。

作为民间借贷与网络的结合体,网络借贷是未来微金融的发展趋势,对于现在国内为数不多的网络借贷平台,应鼓励其不断完善自己,通过借鉴国外网站的成熟经验,同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加强风险的控制机制。

3 结论

网络借贷是电子商务和金融业务的结合产物,从2007年正式落户上海以后,可以看到它取得的成就,通过探索一些网站平台例如拍拍贷、红岭创投、宜信等的情况可以了解到网站日趋成熟,但相对于国外的发展来说,我国的网络借贷还处于初期,还显得稚嫩,发展环境还不完善,因此需要针对我国网络借贷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在货币收紧的情况下,网络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也带来了一定的积极影响,所以不应该一刀切,应该看到这种借贷模式带来的便利条件,只要将其控制在安全领域,就能充分发挥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胡蓉萍.网络高利贷灰色繁衍[N].经济观察报,2011-03-14(6).

[2]王毅敏,王锦.网络借贷的发展及中国实践展望研究[J].华北金融,2011(2):54-55.

[3]王艳,陈小辉,刑增艺.网络借贷中的监管空白及完善[J].当代经济,2009(24):46-47.

[4]朱宏伟,邓沫.浅析我国信用制度与电子商务问题[J].中国市场,2009(2):99-100.

8.网络金融中信息生产与借贷行为 篇八

摘要:文章从网络信息生产的角度切入,对借贷人社会特征对网络借贷平台影响及传统金融理论在网络金融媒介上检验的成果进行回顾。结合网络借贷平台数据的研究发现,网络金融可以较少交易成本,增加违约成本,提供信用资本如信誉等功能,使得信息生产在借贷行为中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从而论证网络金融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

关键词:网络金融;信息生产;网络借贷;文献综述

Mishikin(1995)提出金融中介存在的两个原因:降低交易成本和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网络金融能在很多场景下更好地带来上述便利,特别是信息生产的功能能够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效用,成为其存在和发展的根基。因此,本文以前期学者对互联网信息生产功能研究成果为切入点,对网络金融的信息生产与借贷行为的关系相关研究成果进行论述。

一、 信息生产可以有效解决信息摩擦

从借贷人的信息出发研究其对借贷行为的影响有较长的历史。金融学相关文献(Petersen & Rajan,2002;Rajan,2002)指出软信息是成功借贷的重要因素,生产软信息从传统理论看就是金融中介如银行的主要职责(Fama, 1985)。硬信息同样重要,Mingfeng Lin,Prabhala N. R.和Viswanathan S(2009),Seth Freedman和Ginger zhe jin(2008)研究发现投资者评估借款项目收款时首要参考借款人基本信息。交易中信息不准确出现信息摩擦,造成信贷市场上借款者违约,这在理论界有广泛的研究(Stieglitz & Weiss,1981;Broecker,1990;Jaffee & Russell,1976)。当不能准确区分不同基本信息借款者时,相较最佳投资额度,一些贷款者可能过高地投资(De Meza & Webb,1987),一些投资者可能过低地投资(Mankiw,1986)。Akerlof(1986)用模型推出信息摩擦将导致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

近期研究更多关注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影响程度。Karlan和Zinman(2009)实证南非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7%~16%样本出现违约。Adams等(2009)利用汽车次级贷款市场的数据证实了信息摩擦导致了道德风险(贷款规模越大违约率越高)和逆向选择(私有信息者获得大部分贷款)的问题。Edelberg(2004)也在控制了借款者的个人特质后证实借款利率与违约率有强正相关关系。Gorton和Winton(2003)通过模型论证指出在融资链条的末端贷款者面临两大风险之一就是信息的可靠性,当一部分中介能够生产借款者的信息并卖给贷款者时(使得信息生产更加经济),这样的生产并不能保证真正具有价值。即使中介保证信息的价值,但信息生产者能够容易地再次转卖信息或者标注信息价值,导致信息的生产并不具有经济效应(Grossman & Stiglitz,1980)。

在解决信息摩擦问题上,Elinav等(2013)阐述了引入新技术如信贷评分可以增进贷款的表现,评分的依据基于借款者的收入和工作地位等信息。Morduch(1999)则在更早的研究中提出,组团贷款(Group lending)将借款人更多社会关系绑定入贷款,增加借款组团的信息含量。这种基于社交关系改善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理论在传统金融领域研究中更加普遍。Petersen和Rajan(1994)发现与银行和生产商的关系能够增加小公司的贷款获得。Agarwal和Hauswald(2007)也认为依靠公共信息进行正常借贷,而依靠私有信息能够驱动关系型交易。Drucker和Puri(2007)更验证了贷款发放与持久的关系紧密联系。Uzzi(1999)研究银企双方的关系如何影响贷款获得和成本时将社交关系的理念引入了银行研究的范畴。目前以P2P为主的网络金融产生的网络社交关系更多是研究借款者的信息的网络。Miller(2014)认为基于增加借款者的超额信息,提高贷款者的信息筛选能力可解决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他研究发现,在P2P等网络平台上,虽然贷款者面临更加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通过对失败案例的学习可以弥补投资经验不足;此外,信息的改善还将吸引更多高质量的投资者进入,从而增进了贷款的整体表现。Freedman和Jin(2008)也同意贷款者在网络借贷中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并建议借款者自愿披露其前期的信贷记录或者信贷评分以达到更高的融资成功率。

二、 互联网下信息生产更加高效

互联网能够对信息的生产功能带来更大的价值。但早期电子市场的交易与传统柜台市场交易相比有更大的交易风险(Ba & Pavlou,2002),因为缺乏服务和产品质量的信息披露以及交易主体常常保持匿名状态。随着强制性信息的更多披露,互联网对信息生产的优势逐步体现,以Prosper为首的网络借贷平台不断发展壮大。(Brabham,2008;Surowiecki,2005;Kittur et al.,2007)等多位学者的研究表明,互联网能够将更多的信息留存和披露,这种信号发送模式相较传统金融机构能更好地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可以更高效地生产信息。特别地,Mingfeng Lin和Siva.v(2009)指出如果借款者的信誉被他人熟识,则借款者的项目对应当风险相应减少。得到和转换这种信息在常规的金融借贷中是很难的,但数字化和信息化技术能够克服这一难点。另一个应用社交网络的视角是基于其搜寻成本。银行等中介在匹配借贷双方是可以降低成本从而增加价值,而互联网能够更大程度低降低成本(Malone,Yates & Benjamin,1987),互联网使得信息资源的生产和转换更加高效,从而能够加速借贷网络的去中心化发展。

三、 互联网信息中信息生产种类与对借贷行为的影响

改善借贷环境的信息可以分为硬信息和软信息。有用的硬信息如信用评级打分,贷款收入比等。Iyer等(2009)指出网络借贷平台Prosper给予借款人的信贷评分可以刻画借款人的信用水平,从而预测违约率。Klafft(2008)以Prosper平台的数据实证检验发现,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提高可以有效改善其借款条件。Erzenstein等(2008)认为除了信用评级之外,较高的债务收入比更容易获得融资资金。Hildebrand,Puri和Rocholl(2010)指出,选择性地采纳认证的方式(利用信息技术将借贷人的软信息转变为信贷打分等硬信息)可以较少网络借贷中正规金融机构缺失的影响。Kumar(2007)发现,贷款数量与贷款违约率和收取利率成正向关系,说明贷款数额越大,其单位贷款的信息越少,对贷款的风险溢价越高。Meer和Rigbi(2013)指出,如果是多语言网络借贷平台,翻译为本土语言的项目的融资时间显著短于未翻译的项目,翻译成本能够显著影响融资进度。

软信息方面,Iyer等(2009)认为在Prosper网络借贷平台上,贷款者只是初略地浏览借款者的信贷评级,他们根据借款者提供的软信息,来推断借款者更多信息。Durlauf和Fafchamps(2004)认为社交网络是交换经济中获得社会资本的最佳渠道,社交网络更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工Freedman和Jin(2008)。虽然他的研究中得出的结论并不一致,如朋友背书和投标的项目收益更高违约更小,而组团贷款的收益比非组团贷款的收益明显要低,无法判断社交关系对贷款表现的影响。但更多的研究指向社交网络能够提供有效的软信息增进贷款表现:Meer和Rigbi(2013)指出社交距离在融资中扮演重要角色。Mingfeng Lin和Siva.v(2009)认为更强的社交网络更可能促进融资成功,降低违约概率,获得更低价格的贷款。Schaaf(2013) 通过独立研究阐明社团关系可以显著地增加贷款量,但不影响授信的频率。这是因为,对于降低投资风险社会责任和信息传递机制均有重要功能(Shane & Cable,2002),社会网络通过信任信誉等的传递,克服了信息不对称(Ferrary,2003)。

正是基于网络借贷中缺少传统金融中介和借贷抵押物,贷款者的投资才能相对缺乏,相较传统的借贷,信息不对称情况更加严重(Klafft,2008),因此,贷款者投资中根据其他人的判断进行投资的羊群效应更为显著(Duan et al.,2009,Eunkyoung Lee,Byungtae Lee,2006)。Eunkyoung Lee和Byungtae Lee(2006)更进一步研究发现,提前下注者的边际效应在不断减弱羊群效应也会随投资者学习能力提高而减弱。Duan等认为网络借贷的羊群效应主要基于两个原因:其一是网络信息超载,网络的使用者很难理解和使用全部的信息(Brynjolfsson & Smith,2000),因此,跟从别人的投资可能是此种情况下最理性和高效的选择。其二是投资人很容易从网络中观察到其他人的选择。就像在网上书店买书时,出了能看到对于书的介绍,很容易看到其他人的买书记录,从而影响自己的行为。根据Herzenstein等(2008)的数据,项目成功融资的平均投资人数为62.6,而不成功融资项目的平均投资人数仅为1.6,数量差距之大,说明在投资人理性判断之外存在着显著的羊群效应。Simonsohn和Ariely(2007)研究eBay后也发现,网络投标人更喜欢在有投标过的项目上出价,尽管他们对项目质量的关注并不多。此外,这种羊群效应也说明网络投资者对前期已投资者存在着盲目信任的倾向(Eunkyoung Lee & Byungtae Lee,2006)。Wang和Greiner(2010)更明确指出,网络借贷P2P平台上的羊群效应将导致更低的投资回报、更高的违约风险和对信贷资源的不合理利用。

信誉研究也是电子交易中十分关注的问题(Ba et al.,1999;Brynjolfsson & Smith,2000),如同传统交易一样,个人信誉以及品牌效应在电子交易中也有重要作用。因此,有不少学者通过研究基于制度的信息体统来研究电子商务中的信誉问题,(Greiner & Wang,2010; Gefen et al.,2003;McKnight et al.,2002)研究发现,电子商务中最重要的就是信誉体系的建立,它可以减少网上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帮助消费者在网上更主动地进行信息交流。Xiong和Liu(2003)指出网络借贷平台上可以提供机会和威胁,将威胁降低到最小不是基于制度而是基于团体的信誉体系,从而更好地评估同行的信誉和他们未来的行为。Gefen等(2003)也认为这种网络信任的建立需要使团员保持一种信念,即团体中如果出现欺骗行为将一无所获,他们有直觉或者容易发现他们所在的体系存在着安全的机制。对于组团贷款这一形式能否改进信息摩擦,从而降低违约概率和贷款利率,实证文章主要得出否定的结果。Kumar(2007)发现贷款者增加了组团贷款成员的风险溢价,因为其违约率和实际贷款利率更高,因为在早期prosper网站组团贷款中组团领袖有更大的激励(费用奖励)增加组团获得贷款的成功性,他会引入更多低质量的借款者,从而增加了违约概率,贷款者也通过事后学习增高了以后对组团贷款成员的利率。

对于借款者个人特质影响P2P借贷行为的研究不断增加。Pope和Sydnor(2008)研究了2006年~2007年P2P网站数据后指出部分投资者对于黑人、超重者和老年人项目存在直接歧视,他们更偏好妇女和战友相关项目; Ravina(2008)实证发现对于长相好看的更容易获得贷款、付出更少的成本,但这些借款者并不会减少拖欠的概率,但其他学者如Herzenstern,Andrews,Dholakia和Lyandres (2008)的研究认为种族、职位和性别对能否成功获得贷款影响不大。同时,上传借款者的头像能够显著地提高借款成功率(Matthieu,2009),项目性质如扶贫和帮助妇女和社会公益的项目也会获得利率折扣从而获得更大的成功可能性;长相看起来更可信的人更易获得贷款融资(Jefferson,2012),而他们确实获得更高的信贷评分,违约率更低,因此,外貌信号属于金融交易中预判贷款双方的重要信息。此外,Jenq等(2012)研究也得出类似的结论——贫困、诚实和守信的借款者的需求更能被满足。

四、 互联网信息的事后监管功能对借贷行为的影响

除了事前信息生产能够降低信息不对称,不少文献也提到了事后信息监管的重要性。Diamond(1984)指出银行能够产生规模经济在于对事后行为的监管成本控制。当然这有带来“监管监管者”的问题,分散投资也许是解决的方法之一(Gorton & Winton,2003)。而事后监管也是网络金融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Mingfeng Lin和Siva.v(2009)认为网络借贷中虽然可以对还款、违约等信息予以记录,但是网络技术却不能解决最根本的降低监管成本的问题。个人监管成本过大,代理人监管又有道德风险。但是嵌入社交网络关系的互联网借贷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借款者的朋友加入投资方,借款者的违约声誉成本将增加,这种成本通过社交网络的传播更增加压力去减少贷款违约,这也符合Diamond(1991)的理念。

五、 国内互联网信息对借贷影响研究

国内文献对网络金融的研究以偏理论的研究为主,对信息功能的研究更是凤毛菱角。谢平、皱传伟(2012)通过理论模型,证明出互联网中传播的本质就是私人信息变为公共信息的过程,信息在互联网传播中具有自愿分享和共享机制,从而使得信息能够反映在均衡价格中,因此网络金融依靠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能偶实现信息处理的高速高效,具有更强的信息供给功能。赵岳、谭之博(2012)也同样通过理论模型,验证了引入电子商务平台的网络效应,可以增加企业的违约成本,采集企业信息,构成信用资本,在一定条件下帮组企业实现自己的信用类型。

实证方面,陈建中和宁欣(2013)用人人贷平台交易数据实证,借款人基本信息对借款成交影响较大,信用分值、学历、年龄、已婚、有房等与借款概率正相关,性别无显著影响。王会娟和廖理(2014)也是借助国内人人贷平台的数据,发现项目信用评级越高,借款成功率越高,借款成本越低。并进一步分析认证指标和认证方式,发现对借贷行为影响较大的是工作认证、收入认证、视频认证和车产和房产等认证。线下与线上结合的认证方式更能揭示信用风险。

六、 现有研究成果的评述

生产和管理信息是金融中介存在的必要意义。传统中介正是由于在信息加工上具有成本优势从而维持持续经营。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网络金融能够带来更大的信息生产优势。虽然网络金融中也不乏出现羊群效应等不理性的投资行为,并且在早期的发展中,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披露,电子交易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仍然很突出。但在数字化和技术进步的推动下,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工具的使用,使得传统的借贷行为被重新定义,金融搭上网络的快车后出现了信息生产、留存和传播的新途径与更广阔的影响。

因此,在解决信息摩擦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上,发展网络金融金融成为了一种新的方向。不论是增加图片、增加项目说明还是增强网络关系,互联网以其独特的平台价值使得借贷双方信息能够更多地披露和互动交流。学者通过理论证明,网络金融可以较少交易成本,增加违约成本,提供信用资本如信誉等等功能,使得信息生产在借贷行为中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当随着借款人信息的增加,借贷的效果(收益率、违约率)均有更好的提升。借助P2P平台的发展,学者们也通过交易数据实证了以上的判断--互联网作为可以增加借贷双方的软信息的重要途径,如变现社交网络的价值,在结合硬信息使用的基础上,增加已投入的投资者的回报,也吸引更多优质的投资者加入。

当然,网络由于其信息的宽松性和关系网的非约束性,在实际交易中仍出现了高诈骗高违约等情况,这就需要事前信息披露和事后信息监管协同管理。在这方面,我国学者的研究还尚不深入,实证检验相对较少,理论探讨多停留在互联网模式研究之上,在研究方法和研究质量上仍有较大的探索空间。

参考文献:

[1] 王会娟,廖理.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信用认证机制研究——来自“人人贷”的经验证据[J].中国工业经济,2014,(4).

[2] Mingfeng Lin.Peer-to-peer Lending: An Empirical Study[J].AMCIS Doctoral Consortium,2009.

[3] Jaffee, D., Russell, T., Imperfect information, uncertainty, and credit rationing[J].Quart.J.Econ,1976,90(4):651-666.

[4] Michal Herzenstein,Utpal M.Dholakia and Rick L.Andrews.Strategic Herding Behavior in Peer-to-Peer Loan Auctions[J],2010.

[5] 谢平,邹传伟.网络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6] 赵岳,谭之博.电子商务、银行信贷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12,(7).

作者简介:粟勤(1956-),女,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金融组织与金融中介;王雨(1983-),男,回族,四川省德阳市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金融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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