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精选14篇)
1.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 篇一
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十二五”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监督工作实施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行为明显规范,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指出“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2010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座谈会也提出,要坚持把依法行政作为实践科学监管理念的基本要求,自觉维护法制的统一权威,更加注重执法的公平公正,努力提升执法的效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了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监管理念,深化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现就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行政执法监督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预防、发现和纠正本级和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违法或者失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一项重要手段,属于业务监督的范畴,针对的是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是依法行政原则的核心要求,也是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
(一)加强执法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推进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核心内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法行使各项职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进一步增强对执法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全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
(二)加强执法监督是适应机构改革的客观需要。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强化了地方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的责任,进一步推动建立了“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加强食品药品执法监督工作,有利于处理好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坚持正确的行政执法价值取向,保障全系统政令畅通,防范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国家和公众的整体利益。
(三)加强执法监督是履行监管职责的有效保障。机构改革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增加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等具体监管职责,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了更为艰巨、复杂、繁重的监管任务。要强化对基层执法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能,推进基层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工作机制,构建“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管组织体系,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职权等问题,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依法行政工作重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建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与裁量基准,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自由裁量权,应当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到过罚相当、客观适度、合乎情理,能为多数人所接受和认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科学监管,努力追求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切实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要严格依照法定的审批项目、条件、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擅自增设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行政许可条件。要进一步优化办事制度和办事流程设计,严格遵守许可时限,实行“一次性告知”和“一个窗口对外”,切实做好便民服务
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许可全过程的监督,坚决防止“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健全完善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及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相关技术机构、中介组织等的监督与规范,加强行政许可收费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化建设,加快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工作进程。
(六)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公布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打造阳光政务。建立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公示执法人员资格信息。建立完善重要规范性文件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对企业和产品的审批认证,必须在网上公告期满并审查合格后才能发证,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七)强化行政执法的资格及证件管理。依法确定和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法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其内设机构或直属事业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在证件规定的执法区域与执法范围内从事执法活动,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进一步落实执法监督工作措施,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八)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其目的是将行政执法管理从“事后追究”的模式转变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全过程管理模式。要坚定不移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权责一致、定岗定责的权力配置机制,健全公平公正、科学量化的评议考核机制,加快建立赏罚分明、行之有效的奖惩机制,落实监督制约、违法必究的过错责任追究机制。
(九)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重要政策性文件要组织听证、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推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同时,应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制度,对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实施效益低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履行层级监督、自我纠错的重要手段,对于解决行政争议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要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立配套的行政复议规章制度,合法、及时、准确地解决有关行政争议。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高素质的行政复议工作队伍。要加强办理复议案件的指导协调工作,积极开展案情调查,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准确适用法律依据,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努力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质量。
(十一)建立和完善内外监督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电话,受理对不依法行政、失职渎职等乱作为、不作为行为的申诉、控告或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自觉接受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司法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的意见及建议,建立健全监督网络,把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监督的实效性。
(十二)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研究建立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和检查标准,对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检查评价结果作为奖优罚劣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组织一次执法监督检查,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每年重点执法任务,组织不同层次的执法监督检查。执法监督检查要采用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自查自纠与交叉检查、日常检查与集
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客观公正地反映行政执法工作状况,达到发现问题、纠正错误、规范行为的目的。
四、进一步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
(十三)强化组织领导职责。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一项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监督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执法监督的各项任务。要不断研究解决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执法监督工作的新思路。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相互配合,密切合作,理顺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的关系,积极创造良好的执法监督环境。
(十四)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制度,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恪尽职守的行政执法队伍。加强对执法人员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的法律业务培训、教育和考核,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十五)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法制机构是执法监督工作的主体。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对执法活动的指导、督查作用,以及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设区的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单设法制工作机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并将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律专业人员配置到法制工作岗位。要建立执法监督经费保障机制,将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经费列入预算,配备与执法监督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的执法车辆、通讯设备、录音录像器材等工作装备,确保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2.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 篇二
近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 要合理控制玻璃幕墙的类型、形状和面积, 鼓励使用轻质节能的外墙装饰材料, 从源头上减少玻璃幕墙安全隐患;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 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玻璃幕墙宜采用夹层玻璃、均质钢化玻璃或超白玻璃。新建玻璃幕墙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加强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论证, 并在竣工前进行专项验收。
3.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 篇三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180号 【发布日期】2007-09-02 【生效日期】2007-09-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7〕18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正确的药品监管指导思想和科学监管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准确把握工作定位,把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作为药品安全监管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依法履行药品监管职责,维护政府药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让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
二、落实药品安全工作责任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把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落实好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责任。要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区药品安全状况,针对药品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相关部门研究采取相应措施,强化药品安全监管,开展药品市场专项整治。要完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一旦本辖区内发生药品安全事件,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应对,及时处置,消除危害;同时正确引导舆论,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事态蔓延,确保社会稳定。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要求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更不得干扰药品监管部门正常监管执法。
(三)有关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监管,严格药品广告审批,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商部门要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行为,加大药品广告市场的整治力度。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劣药品案件,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监察部门要严厉查处有关部门及领导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乱纪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做好加强药品安全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增强合力,确保药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四)进一步强化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督促企业落实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不合格原料、药品进厂进店,不合格产品出厂出店,坚决杜绝销售和使用假劣药品,确保药品安全。药品生产单位要从原料采购、生产工艺、质量检验、包装、运输等整个流程严格把关。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严格把好药品购进、储存、销售和使用的质量安全关。
(五)严格实施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要把药品安全工作纳入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分解任务,细化措施,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对于因领导不力、失职渎职、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地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抓住关键环节解决突出问题
(六)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截止时间由2007年7月底延至2007年年底。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我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也相应延至2007年年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以及《福建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闽政办〔2006〕209号)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突出抓好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好药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最大限度地防控和减少药害事件发生。
(七)在药品研制环节,严格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继续开展药品注册核查工作,严肃查处和严防弄虚作假现象。认真做好药品批准文号的清查和药品再注册工作,重点清理1999-2002年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品种,坚决淘汰安全性、有效性得不到保证的品种。
(八)在生产环节,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审批,全面检查 GMP认证和高风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执行情况,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对不符合条件的医药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实施市场退出。加强药品生产的动态监管,采取分类监管、试行驻厂监督员等制度,把高风险产品作为监管重点,严格检查药械生产条件。凡是在企业成品库待出厂的药品,经抽查检验达不到国家药品标准,并经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加大处罚和曝光力度。
(九)在流通环节,大力规范经营主体行为,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广告准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验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违法发布广告行为,大力规范药品市场秩序。高度重视农村药品市场监管工作,着力延伸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点,提高农民用药安全水平。
(十)在使用环节,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提高合理用药水平。深入开展“合格药房(库)”创建活动,推进药房(库)规范化建设。重视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评价工作,把监测工作列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定、药事管理、临床病历书写规范的内容,建立和完善不良事件预警、反馈、控制和应急处置机制。重视舆论引导,提高公众对药品不良反应的正确认识,避免和减少负面社会影响。
(十一)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要教育和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强化自律意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守法诚信的企业给予宣扬并予以政策上的支持鼓励,对弄虚作假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惩治,切实规范企业行为。
四、加强农村药品安全工作
(十二)各级政府和各级发改、经贸、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把保障农民群众用药安全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以下简称“两网”)建设,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力争三年内实现全省“两网”覆盖率达到100%。各地要成立专项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确定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监督网络建设,要围绕“组织健全、机制完善、职责明确、经费统筹”的目标扎实推进,对县级以下选聘的药品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要坚持选聘条件,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供应网络建设,要通过县级医药公司直配制、委托代购制、连锁延伸服务制、大型医药物流公司对接制、药房托管制等形式,继续引导药品批发企业面向农村,发展农村配送网点,鼓励和引导药品批发企业对乡、村医疗机构和药店实行集中配送,特别要高度重视和切实解决好老区、偏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海岛、渔排上的百姓用药安全和及时供应。各级药监、卫生、工商、公安、计生、物价、财政、宣传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合力,持续、深入地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
五、加强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十三)结合贯彻《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制定实施《福建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基础,加强药品检验、药品再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方面的技术能力建设,不断提高药品安全监测分析、信息通报和公共服务水平。
(十四)运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完善药品监管相关信息网络建设,构建和完善地区和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重视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加快建设和实施全省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中各流程要素的实时监管系统、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系统、药品行政许可项目网上审批系统、药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管理系统和药品人群基础数据库等的建设和实施,改进监管模式,大力提高药品安全监管效率,实现监管信息资源共享和信息网络综合利用。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在线服务、公众交流互动、举报受理等,更好地接受监督,为监管相对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药品监管相关信息。
(十五)要进一步加大对药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药品监管部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执法装备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层监督执法条件。尽快完成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机构和药品检验机构办公检验用房建设。
六、加强药品安全制度建设
(十六)推进药品安全监管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设,重点抓好药品审评审批、药品分类管理、医疗器械监督、药械使用监管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要依法做好《福建省基本用药目录》的调整修订工作,尽快研究制定《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
(十七)深化药品审批制度改革,健全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药品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实行受理、审评、审批“三分离”制度,严格药品注册、生产、经营等的准入,切实把好药品安全的关口。
(十八)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落实审评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防止权力滥用和以权谋私现象发生。积极推行政务公开,畅通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行网上受理和网上审批,提高受理、审批的效率和透明度。
七、加强药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十九)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强化主要负责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干部队伍建设,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要加强干部培训工作,加大培训投入,拓宽培训渠道,更新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特别对药品安全监管重要岗位干部要加强管理,建立定期交流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日
4.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 篇四
安监总管三〔20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责任,推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数量占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80%以上。为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造毒品,《条例》赋予安全监管部门履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监督工作的职责,这是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源头管理的重要环节,在整个禁毒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法制意识,不断提升监管能力。
(二)总体要求。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严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准入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流向和数量监管工作,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查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指导,督促企业认真落实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增强自律意识,健全管理制度,自觉遵守《条例》规定,构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法制秩序。
二、严格源头准入,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三)严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颁证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许可证审查和备案证明延期换证等手段,依法依规严格要求,从严把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准入关口。许可证和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流向等内容,要反映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增强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的约束与引导作用。要结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淘汰生产条件差、管理水平低的生产企业,关闭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企业,从严查处涉毒案件中的违法企业。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要求提交延期换证申请的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继续生产经营的,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发证机关要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后3个月内依法予以注销,并抄报同级公安、工商、商务等有关部门。
(四)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颁证企业的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分布情况和管理状况,制定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有计划地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做到内全覆盖,重点检查企业执行《条例》情况、保持颁证条件情况、制度落实情况、相关人员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要求的掌握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改正,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要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安全监管的行政许可手段,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对于被暂扣或吊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又存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要同时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
三、全面落实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
(五)建立健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体系。企业要认真履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内的责任体系,健全管理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员或者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为主要职责的固定管理人员,切实履行职责,严防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社会危害。
(六)健全完善各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企业要建立健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的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出入库管理、仓储安全管理制度,购销管理、购销合同管理、销售流向登记、销售记录管理、购买和运输凭证存档等制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系统填报制度,从业人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教育培训制度,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等。
(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设备、仓储设施、产品包装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或有关规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装置;仓储设施要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理化特性要求,符合防盗等安全监控要求;产品包装必须标明产品名称、化学分子式、成分和含量,确保包装可靠,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有关规定。
(八)严格遵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制度。企业要严格依法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严禁超许可范围生产和经营;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重新备案和变更手续;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及时办理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注销手续。严禁倒卖、出租、转让或以厂房场地转包、租赁等方式变相转让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九)强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做到销售流向清晰、档案记录完整。企业要依法销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按规定查验购买者应持有的由公安机关核发的购买资质证明和购买经办人身份证。对符合条件的购买者,要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和购买方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和自述用途等情况,留存上述资质证明和身份证的复印件。记录和留存复印件等销售资料应当保存2年备查。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各项记录台账、资料,要逐步建立电子文档,实现信息化、动态化管理。
(十)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法律法规教育培训。企业每年要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方面的遵纪守法教育培训,使全体员工充分认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社会危害和法律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接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教育和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掌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基本知识。涉及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考核合格证明。
四、强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向监管,严格追究责任
(十一)加强生产、经营环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向监管。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企业建立健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销售登记等各项管理制度,并检查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存放保管等内部流转是否有明确的记录,对外销售记录和买方购买资质留存资料是否完整,企业产量、销售量是否平衡,前后记录是否一致,台账和实物是否相符,以及产量、销售量、流向等与企业年报是否相符等情况。对存在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
(十二)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化管理。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的统计等功能,全面分析和掌握本地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经营的总量、品种、流向、颁证等情况及相关变化。要认真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颁证季报(以下简称季报)填报工作,督促企业按时上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年报(以下简称年报),并做到上报数据准确、规范;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末前上报上一季度季报,每年4月底前上报上一年报。企业不提供年报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不提供季报、年报,数据存在明显错误,季报、年报缺项较多的,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予以通报或督办。
(十三)建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案件倒查机制。对涉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案件的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专项检查,查清涉案情况、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对存在管理漏洞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存在非法违法销售行为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要举一反三,要求同类企业吸取教训,切实加强管理,防止同类案件再次发生。
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积极参与部门联动合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管能力建设。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实人员力量,落实责任,保障经费,及时检查和总结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以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数量多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配置专职管理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下的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固定的管理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保证工作的连续性。要加强监管人员易制毒化学品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要创新日常监管方法,建立健全约谈、公布“黑名单”、挂牌督办等制度,应用信用记录等措施,不断提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水平和执法效能。
(十五)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同级禁毒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有关工作,开展与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整体监管合力。要会同公安、商务和工商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行为。在换发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检查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情况等工作中,要通过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加强联动,进一步查证实情,堵塞漏洞,提高执法检查效能,共同推进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5.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 篇五
第二条 乡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发展大道新区指挥部)应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食药安办),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第三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发展大道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应当确定本辖区内的专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兼任该乡镇(街道、开发区、发展大道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和辖区内食品药品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乡镇食药安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落实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的日常监管;
(二)按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三)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四)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在当地政府和区食药安办指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辖区内组织开展学习、宣传、贯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二)推荐、管理辖区内行政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并组织和指导其开展工作;
(三)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食品药品相关单位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四)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餐饮服务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情况;
(五)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药品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六)向当地政府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诉求和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参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培训和其他活动;组织乡镇(街道、开发区、发展大道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培训。
第六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
(三)对管理相对人进行处罚,私自收缴罚没款,扣押相对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产品;
(四)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吃、拿、卡、要,或以被举报事项要挟管理相对人,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打击报复;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员的管理
第七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乡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发展大道新区指挥部)在职在编公务人员;
(二)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与食品药品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食品药品基础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四)勤政廉政,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记录;
(五)曾担任过乡镇副主任科员以上职务的干部。
第八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推荐。由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向区食药安办推荐拟任人员名单;
(二)审查。区食药安办对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拟任用人员;
(三)公示。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对拟任用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并将文件抄送区食药安办;
(四)培训。区食药安办对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进行上岗培训;
(五)区食药安办将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名单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并予公布。 人员调整时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九条 区食药安办每年与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签定目标责任书,并根据目标责任书内容要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结果进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区食药安办对评定合格等次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通过以奖代补形式核发工作补贴;对评定优秀等次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或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所在乡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时调整。对举报的食品、药械违法案件,经查证落实,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具体考核细则由区食药安办制定,报经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6.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 篇六
据了解, 为加强全省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 省编办通知明确提出, 一是加强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统筹各方力量, 强化基层监管, 县级机构在人口较多、食品药品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设立组建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为副科级, 名称统一规范为“xxx县 (市、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xx (乡镇名称)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实行派出部门与乡镇双重管理的体制, 以派出部门管理为主。人口较少、食品药品监管任务较轻的乡镇可按区域设立食品药品派出机构。
记者了解到, 每个乡镇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要求乡镇政府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 主要负责人切实负起责任, 由乡镇长担任委员主任。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设置可参照乡镇执行。二是配备充实乡镇食品药品监管人员编制。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监管人员编制按照5-7名核定, 有大型食品专业市场等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 可适当增加编制。所需编制从各地行政事业编制总量中解决。三是明确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职能。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食品安全委员会) 在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 负责辖区内 (行政区域)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的各个环节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零售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 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落实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行动, 投诉举报受理工作, 建立健全辖区内食品药品相关单位基础档案, 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市场、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及食品药品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7.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 篇七
乐都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
(2010年9月29日)
各位领导:
根据地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督导工作安排,现就乐都县开展中秋国庆节前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作一汇报,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集中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为使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我县认真贯彻落实海东地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印发的《组织开展国庆期间食品安全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青海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彻查清缴问题乳粉的紧急通知》两个文件精神,及时成立了“两节”期间食品安全督导检查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重点、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具体步骤、重点环节、重点品种。9月20日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联合工商、质监、卫生和食品药品、经贸、农牧等成员单位开展了乐都县“两节”期间的食品安全集中检查工作。我们把检查重点放在了月饼,粮、油、等13类节日期间高消费食品上,把食品生产企业、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批发企业及食品小作坊作为重点检查单位。共检查各类食品生产、经营、消费场所共12家。检查中,共停业整顿1家,没收不合格月饼3个品种计20袋40箱,警告、责令整
改3家,没收未经检疫的猪肉80公斤。通过本次联合检查,制造了良好的食品安全社会舆论氛围,打击了违法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为净化我县的食品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截至目前,上报地区协调办专项检查信息3期,县电视台播报专项检查新闻1期,成员单位抄送协调办信息5期,开展集中宣传活动1期,悬挂横幅3条,展出展板11个,发放宣传材料400余份。重点企业也按照监管单位安排悬挂了食品安全警示标语。
二、成员单位日常监管工作情况
----农牧部门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协调合作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节日期间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9月5日至9月27日期间,农牧局共组织农业、渔政、畜牧等行业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全县86个农资经营网点、25个兽药经营网点、11家饲料加工厂、4家屠宰场、2家农副产品交易市场、4家水产品销售点、1家生鲜乳收购站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2家农资经营门店经营不合格产品,26日联合工商局进行了查处,有效遏制了生产、经营、使用高毒、高残留、违禁、假劣农业投入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质监部门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等非法食品加工企业、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作为监管重点,全面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监管。确保企业落实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完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组织执法人员对在产的2家食品生产企业、20家食品加工小作坊围绕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进货检查验收、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使用、产品生产和销售台账、人员及生产场所卫生状况等进行了全面检查。经检查发现有5家小作坊卫生状况较差、台账记录不全,1家糕点加工小作坊销售的预包装月饼无任何标识。检查中没收无任何标识月饼20盒,责令改正6家。
----工商部门继续推进自3月份开始的以 “乡乡推进、村村排查、户户清理”为主题的专项整治活动,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重点整顿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和食杂店,重点检查消费者举报多的食品。近期,配合彻查清缴问题乳粉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实施大密度监管,严格监管食品经营行为,确保食品安全不出大的问题。一是加大了对餐饮经营户食用油和地沟油处理的检查力度,没有发现使用不合格食用油和地沟油的现象;二是加大了对乳制品的检查力度,配合全面彻查“问题奶粉”专项执法行动,县局与各工商所签订《目标责任书》达100%,工商所与经营户签订承诺书达100%,确保了问题奶粉不流入我县。截至目前,工商部门共检查各类食品经营门店1786户次,共查获“问题食品”1908袋,无质检报告的月饼290公斤,检查奶粉品种16个,检查奶粉1783.05.公斤,没有发现“问题奶粉”。
----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把检查重点放在了对餐饮业经营单位监管和基层药品经营企业监管上。在餐饮监管中,把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作为重点。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
筑工地食堂、风情院、农家院、小型餐饮单位。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对餐饮业经营单位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和在食品中是否添加问题奶粉的情况也进行排查,并要求大中型餐饮单位做好两节期间包席聚餐餐馆的食品留样工作。共检查餐饮单位258家,检查中对66家餐馆下达了监督意见书,对2家操作间卫生状况较差的餐饮单位责令停业整顿,对1家无证照餐饮单位进行了取缔。检查中没有发现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没有发现餐饮单位在食品制作中添加奶粉的行为。药品流通领域监管中,在完成县乡以上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的同时,对全县乡以下药店进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和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药品经营质量意识,规范基层药品经营市场,共检查经营企业87家,责令停业整顿23家,查扣涉案药品3件,正在立案查处超范围经营药品案件2起,没收不合格药品23批次,货值457元。
----经济和商务局部门开展了糕点专项和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专项工作,着重加强了蔬菜批发市场、东升综合批发市场、宇通集贸市场节日期间肉、水产品、饮料等重点品种的监管,共督促检查屠宰厂2家,蔬菜批发市场2,集贸市场1处,超市1家,公司2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部分肉制品销售点工作人员未按期参加健康检查,场区操作间卫生环境差,食品索
证索票不齐全,来源不清晰,防蝇防虫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现场进行了纠正。
----县民族宗教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严格按照《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加大对《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加强了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的监督检查,有效维护了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
----各乡镇政府按照地、县总体安排部署,围绕半年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加大了对中秋国庆期间群众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进一步督促规范了农村家庭自办群体性宴席申报备案制度。截至目前,我县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近期,围绕问题奶粉彻查工作,协调委员会正在拟稿起草《问题乳粉彻查清缴工作责任书》和《彻查清缴问题乳粉的通告》两份文件,准备近期签订和印发全县予以落实。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8.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 篇八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对全县食品药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切实做好机关安全工作,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在全县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局机关内,集中开展一次食品药品质量及机关安全工作专项检查活动。根据县有关部门及局领导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制定安全工作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全县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化对“安全发展”科学内涵的认识,不断增强全县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意识及机关工作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认真督查和检查相关部门和企业深入开展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排查整改各种安全隐患,严防各类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及机关安全生产事故,为正规机关安全工作秩序,保障全县人民饮食用药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二、活动时间
2006年8月15日至9月15日。
三、活动内容
一是开展对全县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与县食安办联合下发《关于对全县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全面部署全县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明确活动要求,组织协调全县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要重点对全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消费行业,学校、建筑工地、企业食堂进行“拉网式”检查,严防各类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局职能科室要对县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食品质量安全检查活动实行综合监督。
二是开展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紧密结合下半年正在开展的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和“基层药品质量大检查”行动,要对全县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药品质量进行“家家到”专项检查,实现对药品监管各环节的全覆盖,切实加强药品质量安全隐患的排查,尤其要加强对重点涉药企业、招商引资企业的药品质量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执行药品质量保障制度,帮助涉药单位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对在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要督促相关企业落实整改措施,迅速整改到位,坚决把各种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开展对局机关日常安全管理的专项检查。要加强对机关日常用车、用电、防火、防雷安全措施的检查,加强高温期间下基层执法检查人员的安全防护,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严格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确保局机关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保障机关各项工作安全运转。
四是开展对局行政办公楼建设过程的安全督查。加强对工程承包方安全施工的监督,书面通知工程承包公司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应责令其立即停工。同时要监督施工单位严格遵守高温期间施工规定,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是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要紧密结合食品综合监督和药品综合监管工作,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宣传“安全发展”的内涵,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进一步增强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机关工作人员“安全工作无小事”的责任意识,大力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
四、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构和责任。要把安全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中切实抓紧抓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狠抓措施落实。局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副局长具体负责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分组:第一分组由办公室主任××同志负责,成员为××、×××、××三位同志,具体负责局机关安全检查和行政办公楼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督查。第二分组由药品综合监管科科长××同志负责,成员为×××、×××、××三位同志,具体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第三分组由食品综合监管科负责人×××同志牵头负责,稽查科负责人××配合,成员为×××、××、××、××四位同志,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与督查。
9.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 篇九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国家强调要把食品药品安全当作头等大事来抓, 近年来, 药品监管政策不断推新, 药品伤害事件不但没有减少却有增加之势, 严重伤害了百姓身心健康。政府部门困惑, 平民百姓不解, 药品市场到底怎么了?为什么这么乱, 以至于国家会发出如此要求?
贾谊在《治安策》中为汉文帝分析国家形势时指出:“天下之势, 方病大瘇。一胫之大几如腰, 一指之大几如股”, 说的是各地藩王如“瘇”, 势力强大, 不受朝廷管制, 对国家安全与稳定的影响就像“一胫之大几如腰, 一指之大几如股”, 不加以整治, 将祸及国家。我们不能用这样的夸张语句形容现在药品市场, 但是药品监管确实出现了让人们无法满意的现象, 且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
一、问题
(一) 药品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 监管不到位
药品的研制监管很乱。“药品标准不够高, 管理方式比较落后, 审评审批体制不顺, 机制不合理”, 国家食药总局副局长吴浈如是说。有资料显示, 2007年到2009年, 基本没有新药批出;2009年到2013年, 化学药品 (包括新药和仿制药) 的批复数量均呈直线下降趋势, 五年一共批复国产药品文号2663个, 仅占到市场上文号总量16.7万个的不到2%。
药品注册审批作为药品质量监管源头, 新药概念模糊, 侧重仿制药, 暴露出国家药品法律法规的滞后和整体系统性的缺乏。《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3条“新药”的含义为“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而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12条“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利益驱动导致“新药管理”申报远远多于“新药”申报, 仅在2004年国家受理新药申请10009件, 同一时期世界药品监管最严格的美国FDA仅受理148件。企业对新药拥有自主定价的极度诱惑, 致使众多药品生产企业竞象申报新药;由于政策法律的不完善及缺失, 研发企业间竞争激烈, 在大打价格战的同时, 偷工减料, 造假制假, 研发企业和生产企业申报资料编造伪造之风盛行, 整个制药行业误入歧途, 问题十分严重!
2015年8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出台, 批准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 这种从体制上进行伤筋动骨式改革, 就是要在药品市场的源头上, 铲除药品市场“瘇”之根。
(二) 药品监管组织不完善, 生产经营等环节问题突出
药品生产流通监管很乱。一些通过《GMP》认证、《GSP》认证的药品企业, 依然生产假药劣药, 企业为利益而伤害百姓的事件从未间断。GMP认证注重总体评估和综合评估, 注重书面资料审核, 却不涉及制药企业具体产品, 忽略对质量检验人员实际操作能力考查, 部分制药企业认证成功以后放松管理, 降低要求, 表现出极差的自律性。
制药企业长期污染环境, 已经成为社会热点, 问题难点。“污染门”事件屡屡被曝光却不能从根本上得以整治, 药品监管组织及地方政府不作为, 结果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严重, 平民百姓深受其害。
药品行业集中度低。在国外成熟市场2-3个中间环节就可以完成药品从厂家到消费者的转移, 而我国要经历5-6个环节。药品流通环节的增加, 导致价格攀升, 监管难度增加, 药品违规经营现象时有发生, 带金销售、挂靠、过票等充斥市场, 显示出国家对药品流通业监管的严重缺失。
药品监管组织不完善, 还表现在部分官员严重渎职。药品监管人员手握大权, 却很少受到有效监督, 权力成为敛财致富的工具。“大道至简, 有权不可任性。”看似简单朴实的道理, 要付诸实施, 却是困难重重。
(三) 群众药品法律意识和用药安全意思淡薄
药品作为特殊商品, 群众对药品法律知识和安全用药知识掌握不多, 识别假劣药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分薄弱, 还有易图小便宜、贪恋方便等思想作祟, 也为假劣药品的泛滥提供了生存空间。
其实, 药品监管信息滞后, 问题处理不透明, 也极大的伤害了百姓参与药品监管的积极性。制药企业制造假劣药事件、污染环境事件为什么需要央视曝光, 才得以处理?监管部门不知、不想还是不能?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百姓对政府出现严重的信任危机。同样的情形, 百姓的身边看不到焦裕禄式的干部, 缺少真正关注、关心百姓用药安全的守护人, 百姓需要榜样, 需要榜样的引领和带动。
二、对策
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食品药品安全提出更高要求, 食品药品安全不仅仅是人民群众强烈愿望、更成为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 与时俱进, 是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提出的更高更好要求。所以要彻底改善以上三种状况, 必须做好以下三种工作:
(一) 完善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
首先, 药监部门必须坚持公众利益至上的价值取向。“为谁监管, 执法为谁”是药监执法工作者必须认真思考的大问题。健全药品监管法律法规, 不仅要考虑立法的科学性、前瞻性, 还要落实在实施性上。“邦国虽有良法, 要是人们不能遵守, 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前药监局局长邵立明也说:“食品药品作为公众权利的体现, 必须建立公众利益至上的原则”, 药品监管的根本目的是确保社会全体成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而不是为哪个行业, 为哪个企业服务的!
其次, 药监部门应当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 履行政府职责, 做到监管环节无缝隙, 监管区域无缝隙, 监管时间无缝隙, 监管责任无缝隙, 促进药品监管科学化、法执法、制度化, 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药品监管的满意度。
(二) 完善药品监管组织, 加强日常执法, 落实长效监管
如何在有限药品监管资源下, 对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日常监管, 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是我们亟待思考和解决的大问题。应该积极建立并完善企业首负责任制。建立生产经营者首负责任制和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法者, 在经济上重罚、法律上严惩, 使之不敢、不能、不想生产经营假劣药品;建立并完善“黑名单”制度, 对违法者, 依法公开其违法信息, 加大宣传氛围, “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情节严重者要实行清退和行业禁入。治乱宜用重典, 对那些蓄意谋财害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 应该依法加大惩处力度, 以儆效尤;应该积极探索完善食品药品民事赔偿制度, 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 扩大药品监管主体范围, 建立多维监管体系
食品药品安全, 人人有责。要积极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应该积极拓展渠道动员全社会力量, 尤其应该发挥人民群众监督的主力军作用, 让亿万双眼睛帮助政府监督, 监督社会上一切违法违规企业和贪污腐败分子, 并将其置于“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之中”。
我们还要积极畅通投诉渠道, 落实有奖举报制度, 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要支持行业协会、科技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药品市场的监督监管工作。
药品监管模式要实现药品监管的“单兵作战”向“社会协同”转变。要发挥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和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 多管齐下、内外并举, 综合施策、标本兼治, 构建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凝聚起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的强大合力。
三、结论
食品药品安全无小事, 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全面落实“四个最严”, 才能建立起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 才能确保广大人民及病人的安全与健康;而落实“四个最严”最有效方法就是动员全社会力量, 形成一种社会各方良性互动、理性制衡、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 只有这样才会出现一个安全放心的食品药品市场!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 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10.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 篇十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最近,临沂第 19 中学突发学生集体急性胃肠炎事件,经检测发现该校饮用水电导率和菌落总数严重超标。省政府 领导批示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为进一步加 强学校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卫生安全隐患,维护 广大学生的身心健康,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学校饮用水安全管理。要 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专项检 查,严把饮水安全关。一要建立和完善安全保障机制。加大 对学校饮用水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建立饮用水安全责任 制,健全水质送检制度、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饮用水 污染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制订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档案,健全师生生活用水 安全保障机制。二要加强学生饮用水管理。使用自备水源供 水的学校必须保护好水源,切实加强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定期检测水质,防止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卫生。使用二次
供水设备要符合卫生标准,学校应向学生提供自烧开水或桶 装水,保证学生饮用水的安全。三要加强饮水安全宣传教育。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用水安全知识专栏、板报,教育学生 使用符合卫生及食用标准的容器盛水,做到不饮用生水、不 饮用水源不明的水、不与其他人共用容器饮水,并定期清洁 容器,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饮水卫生习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和能力。
二、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 监督检查。一要加强对学校饮用水安全监督工作的组织领 导。将饮用水卫生安全纳入“健康山东”建设和“卫生计生 服务监督年”活动,作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放心行动”、“健康校园行动”和学校卫生监督的重要内容,对辖区学校 饮用水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要达到100%。二要突 出监督重点。重点检查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自备水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自备水源、二次供水卫生防护情 况,分质供水的水处理设备获得有效卫生许可批件及滤芯的 更换情况,水质监测情况,基层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等。三要强化问题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下达 监督意见书,督促搞好整改,严格落实各项卫生安全制度和 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肃查处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 准的行为和各类危害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切实 维护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餐 饮用水监督检查。一要严把学校食堂许可准入关, 学校食堂 餐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提交符合生 活饮用水标准要求的水质监测资料。二要全面检查学校食堂 餐饮用水来源,划片包干,明确责任,对辖区内每一所学校食 堂进行检查,准确掌握学校食堂餐饮用水来源并记入监管档 案,对不符合餐饮用水要求的要立即督促整改。三要将学校 食堂餐饮用水卫生情况列入学校食堂季度监督检查内容,每 次检查要查看学校食堂餐饮用水的检测合格报告,学校食堂 餐饮用水要列为监督抽检的重要食品原料,必要时进行专项 抽检。
四、加大信息报送和部门联合执法力度。要严格信息报 送制度,一旦发生饮用水安全事故,各相关部门要在2小时 以内层层上报,及时续报。对瞒报、迟报、漏报,以及失职 渎职、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各级教 育、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在近期集中组织开展 学校饮用水安全专项检查,搞好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 况,形成监管合力。对各地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联合组织检查,并将检 查结果向全省通报。
省教育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5年3月29日
11.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 篇十一
各中小学、实验幼儿园、特教校,各中专学校:
近期,我县个别学校小学生因误食拌农药的花生种引发中毒事件。为进一步加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就加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工作。各校(园)要从维护学校稳定和保护学生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学生食品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做好学生的食品安全教育工作作为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二、要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饮食常识的教育。各校要利用板报、校园广播及其它有效的宣传手段,向学生广泛宣传饮食安全教育常识,增强中小学生的饮食防范意识。时值农村种植花生季节,为防止虫害,花生种大多都拌有农药,要教育学生禁止食用。
三、要进一步加强家校联动。通过家长会、家校通、致家长的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加强学校与学生家长的联系,督促学生家长高度关注学生饮食安全,杜绝学生在家庭及校外乱饮乱食行为。
四、要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臵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确保能果断决策,迅速行动,妥善处理,把损失和影响降至最低限度。
安全办
12.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 篇十二
郭文奇指出, 食品药品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全面发展。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组建以来, 进行了大量的监管实践, 有必要及时进行理论总结。同时,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还有诸多困难和问题, 需要有相应的理论予以指导。目前, 这些研究力量还比较分散, 全面系统的研究机制还需完善。郭文奇强调, 在高研院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是总局党组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理论研究的重要部署。参加本次论坛的博士后和专家学者是各领域的高层次研究人才, 是开展政策理论研究的中坚力量。希望集中各方面智慧, 凝聚最广泛力量, 共同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与监管、打造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出谋划策, 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开创新局面。
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工商大学校长孙宝国,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研究员陈凯先, 世界卫生组织中国办公室副代表施南,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分别作了主旨发言。同时, 还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与效能”、“企业与第三方的社会责任”和“‘互联网+’与食药安全监管”进行了三个分论坛的热烈讨论, 积极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献计献策。论坛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响应, 取得圆满成功。
13.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 篇十三
2004-09-10 16:21:32
国发(200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 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近几年 一直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总的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多发的势头有所遏制,食品,安全形势趋于 好转。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严重,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 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还很突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法制、标准等方面存在缺陷,地方 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恢复和提高我国食品信誉,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决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 安全工作。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全面履行人民 政府的职责,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 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协 调配合,落实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 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翠相结,合,突出重点,在注重抓好专项整治。的同时,强化 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强化舆论监 督,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 时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大幅度下降,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我国食品信誉得 到恢复和提高。在此基础上,经过不懈努力,使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更加完 善,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 充分发挥,企业的安全责任和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 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近期工作重点
(一)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切实提高食品工业水平。按照食品专项整治确 定的重点食品,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 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今年基本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 等1-0类产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启动其余13类食品市场准入工作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舍,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 制度;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女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 和食品包装材料等的安全性评价,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原料生产加工食 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整顿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通过整顿,扶持一批名优企业,关闭一批不具备产品质量安全条件的食品生产力口工企业,严厉惩处一批制售假冒 劣质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
(二)加大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继续推进“无 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 专项整治,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 知识,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建立统 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 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推 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农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 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积极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推广“公司+基地”模 式,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
(三)狠抓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深入实施以“提 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倡导现代 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积极推进经销企业落实进 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继续推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办法;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 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 度;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食品污 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打破地方封锁,鼓励 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食品在全国流通;健全社区食品加工流通服务体 系。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集中力量整治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 品。
(四)把儿童及农村食品市场整治作为重中之重,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农民和低 收入者的利益。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行为。将监管的重点 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 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强化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检查监督。
(五)依法彻查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集中力量及时查处食品安全大案 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对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地区和 单位,上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司法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 责任。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搞好食品安全宣传,服务发展大局。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食 品安全工作的精神,充分报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所做的工作,宣传法 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继续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 道采取的措施及效果;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典型,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 牌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提高我国食品信誉;对外积极宣传介绍我国食品 监管工作及其取得的实效。适时组织编写《中国食品安全状况》白皮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狠抓落实,明确任务和责任,实行“首问负责制”,确保 各项重点工作有序开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能,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水平。
三、几项重要措施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立足当前,规划长远,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理顺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 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 确责任。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 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 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按 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具体由中央编办会同有 关部门组织落实。这次职责调整任务繁重,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细致地做 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5年1月1日顺利实施。农业、发展改革和商务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进一步 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
(二)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 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 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全面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进一步搞好 与有关监管执法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尤其要解 决执法监督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 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 义,增强大局意识,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监管执法,决不能充当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 的“保护伞”。
(三)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是基础和重点,直接关系着食 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部署能否落到实处。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建 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充实基层执法人员力量,严把人员“入口”,畅通“出口”,加强监督,严肃法纪;地方政府要切实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 术条件,保证办公办案和监督抽查等经费。
(四)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国务院法制办要抓紧组织修订《食品 卫生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商务部要研究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要根据职责调整,尽快清理、修订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 部门规章,力争2004年年底前完成。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尽快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 和卫生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由质检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卫生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提出制定和修订意见并抓紧实施。充分发挥农业、质检、卫生、商务等部门检测机构的作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严格资质审核,逐 步面向社会,实现资源共享,不搞重复建设;实现检测信息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检测。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由质检总局会同农业部、卫生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 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
(六)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 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综合抓好食品安 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继续抓好厦门、辽源、大庆、常德、银川5个城市,肉类、粮食、儿童食品3个行业的食品安全信用建设试点,建立健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意识。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 制。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 资源共享。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检、工 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 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 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 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选择奶制品和蔬菜两个品种作为规范信息发布的试点。
国务院责成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本决定的落实工作,并于2005 年春节前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工作综合检查,适时将检查情况向国务院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4.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 篇十四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段时间,吉安电视台、各县市区有线电视台等市、县媒体播放了如美国奥复康、艾克口服液等大量保健食品广告,特别是一些性保健品违法广告的大肆播放,既误导了消费者,又污染了社会风气,使许多消费者遭受了财产人身的双重损害。为保障公众消费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广告发布行为,有效遏制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势头,根据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0年保健食品整顿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日常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提高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把加强对保健食品广告日常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明确职责,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日常监测工作,有效整治保健食品广告市场,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
二、重点监测,务求实效。
重点监测的违法广告:一是以保健食品名义宣传的食品;二是保健食品广告中下列违法行为:未经审查擅自发布的、篡改审批内容的、使用过期文号的、假冒广告批文的;利用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夸大功能、宣传疗效和保证治愈的;任意夸大产品保健功能,或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断言、保证的行为。重点监测的对象:各地有线电视台、宣讲保健养生知识的集中场所、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店堂等。
三、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各县市区局要把日常检查与阶段性集中检查结合起来,加强配合协作,提高保健食品广告监管效率。要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搞好保健食品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近一段时间要加大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检查的频率,做好日常检查记录,对违法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要注意收集证据,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要利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违法药械广告协查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工作中的协作与配合,形成打击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合力。对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认定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各县市区局要以国家局和省局政务网站上公告的广告内容为准,积极予以配合确认;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要及时移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要加强与宣传、新闻、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定期通报保健食品广告检查情况。
四、及时上报,纳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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