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16篇)
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一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工业项目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加强对工业项目用地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工业项目的质量和水平,抑制投机性需求,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准入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效率
(一)强化工业项目入园管理。新建或扩建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必须进入工业园区(集中区)建设,以提高产业集聚水平和土地等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严格工业项目入园标准。入园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规划,达到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关要求。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对“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等工业项目不予供地。国家明令禁止、严格限制的工业项目,一律不得供地。
(三)适当提高工业用地价格。各区县要根据基准地价的更新成果和征地成本适当提高工业用地挂牌价格,各区域工业用地挂牌起始价不能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并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四)凡在泸州市参加竞买工业用地的,必须是在我市项目所在地注册并进行工商登记或者预登记备案的实体企业。
(五)各产业园区在拟报送出让工业用地计划前,应向区县政府报告。区县政府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审核把关,即:工业项目用地投资规模不得低于5000万元,或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用地创税率应达到5万元/亩·年以上;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建设指标符合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低限以上;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项目拟用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上述标准要求需写进招商引资协议,报市工业项目用地监管工作小组备案。
二、严格土地用途管理,实行工业用地退出机制
(一)企业取得土地后两年内,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用地创税率、开竣工时间、投产时间等主要指标经区县政府工业项目监管工作小组考核,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按以下方式处理:由区县园区管委会责令企业在1年之内进行整改;到期整改仍不能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由各区县政府工业项目监管工作小组将企业违约情况告知国土部门,由国土部门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对企业追究违约责任,土地由政府按企业竞买土地时的价格予以收回,对符合规划的地面建(构)筑物残值进行评估收购,动产部分由企业自行搬迁。
(二)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工业用地,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满2年以上的工业用地依法无偿收回。
(三)在各产业园区内,禁止土地使用者将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确保工业用地在园区的总规模。因城市规划调整需将工业用地变更为非工业用地的,一律由政府收回,并按该区域政府出让的工业用地平均出让价款支付企业土地成本,对符合规划的地面建(构)筑物残值进行评估收购,动产部分由企业自行搬迁。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土地一律依法收回。
(四)园区管委会应加强对企业工业用地转让的管理,企业工业用地转让时其投资额必须达到25%以上并形成工业用地条件。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外,可以依法转让。受让方必须符合该地块确定的产业规划要求且工商注册应在项目所在地。以项目为单位整体报批开发的工业项目,其项目用地、地上建筑物均不得分割、转让。
(五)政府收回企业项目土地,所需资金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负责。
三、建立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奖励机制
各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大力宣传节约集约用地的目的意义,建立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奖励机制,千方百计采取措施鼓励工业企业做到土地利用率高、按时开工竣工、投资强度大、产出效率高。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企业建多层厂房,对容积率在1.0以上多层厂房项目,园区管委会可按从第二层起给予企业每个建筑平方米不低于100元的奖励,相关部门可给予减免规费的奖励。园区内原有工业企业在原厂房上建多层厂房,也享受同等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
四、加强工业用地监督管理
(一)企业在取得工业用地后,国土部门与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将有关工业用地节约集约考核指标载入土地出让合同,作为日后监督管理的依据。
(二)市政府成立由市经信委牵头的工业项目用地监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小组”),由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组成。监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日常事务。各区县政府应成立相应的工业项目监管工作小组。
(三)区县监管工作小组应建立工业项目用地管理台帐,加强动态监管,督促土地受让人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工业园区土地利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投入产出情况等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市工业项目用地监管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加强监督与考核。市工业项目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区县园区检查考核,对各区县园区工业用地项目准入情况和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创税率、开竣工投产时间、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情况、闲置土地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与园区用地计划挂钩。对土地利用率高、投资强度大、产出效率高的产业园区,市政府每年专列10%用地计划用于考核奖励。对于上述考核指标差或者存在闲置土地情况的园区,市政府将核减或不再安排用地计划。
五、本通知自2012年7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凡原有市上出台的政策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 严格乳品质量安全监管, 提升乳品质量安全水平,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生产经营许可关
(一) 严格乳制品行业管理
各省 (区、市) 要认真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 对新建和改 (扩) 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严格进行核准, 突出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的审核, 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不符合条件的项目, 不得予以核准。对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 要于2010年年底前组织完成重新审核清理工作, 届时达不到有关行业核准条件的, 由质检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
(二) 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
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 进一步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 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 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 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质检总局要于2010年10月底前修订完成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对新建乳制品生产企业, 省级质检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 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要于2011年2月底前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审查条件进行重新审核, 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 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公告名单;对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当地政府要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 防止企业非法开工生产。
(三) 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 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 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 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 防止其暗自收购, 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检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制品生产企业。
(四) 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
工商部门要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 进一步明确对乳制品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 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 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 要依法进行处罚。
(五) 严格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尽快会同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办法,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用户登记制度、承诺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 并在从三聚氰胺批发商到零售商的流通全程建立销售实名登记等制度, 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二、强化检验检测和监测评估
(一) 加强对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饲料的检验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以非企业自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为重点, 加大对生鲜乳的抽检频次和范围, 对饲料加工厂、奶畜养殖场的奶畜饲料加强监督抽检。食品加工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 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当地质检部门要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加强监督抽检, 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
(二) 加强乳制品出厂和流通环节的检验
乳制品企业必须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检验。当地质检部门要对企业出厂产品每周进行抽检。各地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
(三) 切实做好风险监测和评估
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监测手段, 合理布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 重点加大对乳品中三聚氰胺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频次;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通报抽检、监测信息, 卫生部要及时汇总分析相关疾病信息和抽检、监测信息, 一旦在乳品中发现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要立即组织风险评估, 科学发布预警;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 尽早消除隐患, 防止演变为系统风险。
(四) 切实提高检验效率
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 统一调配检验资源, 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集中力量做好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监督检验。各类抽检要随机进行, 不得事先告知企业, 特别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检查力度。农业、质检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系统乳品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制度。要不断健全相关标准, 完善检测方法, 加快推广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快速检测技术, 提高检验质量和效率。
三、完善乳品追溯制度
(一) 建立健全验证验票查询系统
质检、工商、商务部门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 详细收录包括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 从2011年6月开始向有关乳制品进货单位提供验证验票查询服务。相关检验机构要在检验报告上注明查询方式, 并向有关进货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二) 完善进货查验制度
农业、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对乳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 并做好各环节的衔接, 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入乳制品时, 应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 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 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需要质检、工商部门和有关检验机构协助确认供货者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协助提供所需信息。发现虚假票证的,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乳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 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 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 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农业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为试点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实现从奶源、采购、生产、出厂、运输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 确保对产品在任何环节都能快速辨别真伪。2011年年底前完成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建设和相关标准、法规的制定, 并逐步在乳品行业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四、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
(一) 加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审核力度
质检部门要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 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 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 立即责令停业、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二) 严格落实驻厂监督制度
各市、县级政府要指定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派员驻厂监督, 监督、指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特别要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批批检验, 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确保驻厂监督制度落实到位。
(三) 强化流通环节监管
各地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对象, 明确监管责任人, 实行每周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经常抽检。质检部门要将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上网公布并及时更新;工商部门要督促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 对不在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 并追查来源、依法打击。
五、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乳品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
(一) 全面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
在省级政府统一领导下, 各市、县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 统筹协调有关部门, 全面彻底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非法制售三聚氰胺及其调和物“黑窝点”以及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黑窝点”;要保持高压打击态势, 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城镇临时建筑、出租库房等重点区域进行经常性排查, 及时发现、取缔各类“黑窝点”。辖区内出现“黑窝点”且未被及时清剿的, 或发现仍有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未被清缴且重新流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 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 加大案件侦办力度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乳品或含乳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 要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管部门要及时查清来源;检出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 有关监管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 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立案侦查;对跨省份的案件, 公安部要挂牌督办。地方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 由政府负责人统筹协调案件查处工作, 确保部门工作衔接顺畅, 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 加大惩处力度
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加大对乳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有关规定, 对违法生产经营乳品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 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特别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和提供线索;逐步建立食品安全协防员、信息员队伍, 构建食品安全投诉网络。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 畅通信息交流渠道, 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 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同时要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 防止不实炒作。
六、严格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各方责任
(一) 企业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乳品及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 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 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 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激励惩戒措施, 积极推动乳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体系建设。有关监管部门要抓紧建立所有乳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 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 同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 对其投资、用地、融资、信贷等予以严格限制。
(二) 地方政府对本地区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
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 明确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要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列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 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 依法落实各项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 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省级财政要切实做好质监、工商等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市、县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乳制品企业的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定点包厂质量安全负责制, 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 确定本地区重点乳品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明确有关部门对其实施重点监管。要将定点包厂负责人、“黑窝点”清剿负责人、驻厂监督员等责任人名单和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办法、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办法等报上级政府。对工作落实不力的, 严肃追究责任。
(三) 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密切协调配合。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规划, 加快基层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快速检测能力建设。中央财政要在保证本级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的同时, 继续加大对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 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 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三
一、总体要求(略)
二、优待项目和范围
优待对象为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地可因地制宜,在本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率先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实施优待,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拓展优待内容和范围。常住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各地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
2.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优抚对象、失独、高龄老年人人住。
4.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力‘式加大对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优先帮助解决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闲难的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5.各地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优先照顾贫困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6.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在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
7.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对代理的要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
8.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9.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
10.对有老年人去世的特殊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二)卫生保健优待。
11.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卜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设立家庭病床。
12.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加强护理院、康复医院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
13.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
14.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15.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
16.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三)交通出行优待。
17.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铁路、水路及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18.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服务。
19.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鼓励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乘坐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对落实老年优待工作的公交企业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0.各级政府要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倡导老年人自身投保其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对参保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按规定及时、足额理赔。
21.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座席数10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22.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23.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四)商业服务优待。
24.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25.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26.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設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五)文体休闲优待。
27.各级各类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老年人免费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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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对老年人优惠开放,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适当安排而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29.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提倡体育及其它相关社会机构每年为老年人开展体质测定,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
30.提倡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对老年人提供优待。鼓励影剧院、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为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31.公园、旅游景点应对70周岁以卜^老年人实行门票免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优惠,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32.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六)维权服务优待。
33.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成立老年人维权法庭(或老年人维权合议庭)审理各类涉老案件。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需要先予执行的,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34.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降低老年人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而;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畅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努力推行法律援助联系卡、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快捷咨询、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35.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优惠服务。
36.各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和村(社区)基层组织对涉老纠纷案件要共同参与调解,为老年人排忧解难。
三、组织实施(略)
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四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政府系统紧扣发展主题,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积极开展督促检查,有力地促进了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对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督查工作,现特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政务督查工作的重要作用
督查工作是重要的领导环节和领导方法,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领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决策得以落实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武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行政效率,这都需要督查工作更有作为,更有力度。全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贯彻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确保政令畅通的高度,切实抓好督促检查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政务督查的任务
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政府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确定督促检查的任务和工作重点,把力量集中到政府最关注的工作和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上。从我市实际出发,我市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对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对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的实施和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对市政府及所属单位承担的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重要批示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上级和本级领导机关或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对“市长信箱”群众来信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加大政务督查力度,提高督查质量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加大力度,改进方式,注重实效,不 1
断提高政务督查工作质量和水平。督查工作要坚持把“求实、务实、落实”贯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并以决策落实的实效,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此作为衡量督查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督查部门要根据政府的意图,突出重点,分轻重缓急,拟定督查方案,提出督办意见,报经领导同志审批后,将督促检查的工作任务落实到有关县(市、区)和市政府所属部门,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在督查过程中,要及时掌握督办动态,跟踪办理落实的进展情况,务使决策落实到位,抓出成效。
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迅速地做好督办事项,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重要督办件,领导要亲自负责查办。要健全报告制度,在收到上级机关交办的督查事项后立即组织办理,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对一些因情况复杂,需要协调而一时不能办结的督办件,要及时向交办部门报告原由和阶段性进展情况。上报的办理报告,须经单位领导审批签发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反馈情况务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讲真话、报实情。政府领导和交办部门要对政务督办件严格审核把关,对查办不力、情况不清、结论不准的反馈件,应退回重办重报;对逾期未报、隐瞒不报、失实谎报、失职渎职的,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四、努力改进政务督查工作作风
做好政务督查工作,有利于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在督查工作中,必须力戒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坚决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和弄虚作假、报喜不报忧,以及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现象。要大力倡导和发扬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雷厉风行的作风和坚持真理、锲而不舍的精神,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努力把督查工作做实、做细、做好。督查工作必须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坚持原则、大公无私,对一些重要的事项或棘手问题的督查办理,要善于追根究底,一抓到底,通过明查暗访、跟踪督办,务使问题水落石出。
要把调查研究与督查工作相结合。根据决策实施的进展情况,选择重点、难点和全局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组织力量开展调查与研究。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通过开座谈会和走访征询等形式,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掌握第一手材料,切实弄清真情实况,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客观准确地反映情况并提
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各级督查部门在督办工作中要举一反三,向上级反馈督查结果的报告中,要积极提供对领导抓决策落实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五、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设
各级政府作为决策的主体,抓决策的贯彻落实责无旁贷,为此,必须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都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督查工作,要经常过问督查工作,使用好督查力量,对督查工作人员要提要求、交任务、压担子,经常听取督查工作汇报并给予指导。作为政府办事机构的办公室,担负着为政府制定政策和实施决策服务的任务,要在督促检查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政府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要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指导,并为督查人员提供列席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跟随领导下基层检查、调研等必要的学习、锻炼机会。督查工作是一项艰苦的工作,各级领导同志要对从事督查工作的人员多关心、多理解,鼓励和支持他们坚持原则、大胆开展工作,并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建立健全督查工作机构和督查工作队伍,是做好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保证。为增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权威性,有利于对外开展督查工作,更好地发挥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作用,市政府决定将“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处”更名为“衢州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有利于开展工作出发,设置督查机构。各级政府要重视督查队伍建设,配强配精、配齐配足督查干部,选配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组织和文字能力较强的同志,充实到督查队伍。政府各职能部门也可根据本部门的督查任务,设立专(兼)职督查人员。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制度。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及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上级下达的督查事项要亲自抓,并对督查结果负责。各级政府的督查机构及职能部门专(兼)职督查人员负责督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对督查工作负有直接责任。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开展,市政府办公室将建立督查工作通报制度,定期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督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全市从事政务督查工作的干部,一定要按照“开拓、务实、高效、廉洁”的要求,热爱督查工作,恪守职责,加强学习,积极进取,无私奉献,为全面推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为我市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细则
5.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五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
应急管理工作,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乡镇、各部门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的具体体现。各乡镇政府、区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务必充分认识加强应急体系建设
品、台侨旅游外事等牵头责任部门每两年组织对各类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组织各专项应急预案成员单位修订完善《部门应急预案》;区教育、卫生、经委、商务、文化、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各类学校、医院、工矿商贸企业、大型商场、娱乐场所、施工工地等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各类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做到职责明确,任务到人,增强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战性。
(三)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预警制度。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遂宁市安居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遂安委办〔2008〕85号)要求,尽快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情报员,负责所在乡镇(单位)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2010年底前实现国家、省、市、区、乡(镇)和各类专业应急指挥平台的对接。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制度,准确把握突发事件的分类标准和报告标准,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确保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准确。
(四)提高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对处置能力。各牵头部门要在2008年10月底前完成全区危险源及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全面掌握我区各类隐患风险情况。逐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应对处置专家队伍、抢险救灾骨干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数据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要求,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加强分析研判。严肃紧急
(三)严格监管应急救灾款物。严格按照中、省、市、区关于救灾资金、物资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救灾款物使用、分配制度,做到公开透明、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合理分配。区纪委监察、财政、审计、应急办等部门要形成监管合力,对救灾款物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全程跟踪督查,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切实保证救灾款物全部用于受灾群众。
四、及时开展应急管理宣教和预案演练活动
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遂府办函〔2007〕392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将“5·12”确定为全市防灾宣传日和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的公告》(遂府公〔2008〕5号)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宣教活动,营造公众关心、支持、参与应急管理的社会氛围。区广电局和遂宁日报社〃安居周刊等新闻媒体要定期开办应急宣传专栏、专题、专访,刊播应急知识、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动态和应急公益广告。各乡、镇要把应急知识宣教工作推进到社区、乡村。区教育局要负责应急知识进学校、进书本、进课堂,力求教育一名学生,带动一个家庭,辐射整个社会。区经委、民政、国土、公安、水务、卫生、农业(气象)、林业、环保、畜牧、安监、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岗位培训,及时开展应急演练,定期举办应急知识专题讲座,增强公众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附件:
安居区应急管理工作考评细则
一、考评对象
各乡、镇,区级各部门。
二、考评方式
采取动态监管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区政府应急办负责对各乡、镇及区级相关部门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年终由区目标办统一考核。
三、计分办法
实行倒扣分制,倒扣分直接进入目标管理总分。
四、考评内容
(一)应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及区级有关部门相关领导不按应急处置程序规定赶赴现场指挥处置,未及时启动相应预案实施规范处置或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每发生1次扣2分。
(二)信息报送。对未按《遂宁市安居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要求》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的,每发生1次扣0.5分。
(三)体系建设。对未整合应急资源,无专门机构、人员,没有制订和按要求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体系不健全以及机构运行不正常、工作不力的,视情况扣0.3—1分。
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六
各县国土资源局,临川分局,金巢分局,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近来,我市国土资源信访呈反弹趋势,赴省上访、集体访、重复访在全省设区市国土资源信访总量排名中靠前,信访形势非常严峻。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0]13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做好情报信息报送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抚办电[2010]12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信访维稳工作
发展是永恒的主题,维稳是首要的责任。当前,我市经济社会正处于赶超发展时期,各类社会矛盾呈多发态势,尤其是征地纠纷、违法用地、权属争议等涉及国土资源的矛盾纠纷增多,且呈高发态势。因此,各单位、部门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思想统一到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上来。要充分认识基层信访维稳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和工作投入,加强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确保信访维稳工作取得实效。
二、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各县局、分局要将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来信来访工作领导小组。要将解决信访突出问题作为当前工作重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原则,切实把信访突出问题妥善处理在本地本部门、解决在基层,不能将矛盾和问题推给上级、推向社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信访工作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整体工作、评选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三、加大排查力度,严肃信访信息报送纪律
各县局、分局要加大对本地本部门信访隐患的排查力度,在9月底之前对越级上访、重信重访、缠访、闹访以及可能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组织一次集中排查,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认真彻底、全面细致的排查,落实稳控人员,把事情解决在萌芽状态。(排查情况请于9月29日中午12点之前报市局法规科)
要建立健全国土资源信访信息报告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国土资源信访信息、报告信访工作情况。凡已排查出来的可能引起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
件的涉稳信息,包括事件起因、目前态势、已采取的措施等基本情况,各县局、分局要及时向市局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以便上下一心,快速反应,共同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四、强化工作机制,着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信访工作机制的建设,强化分工负责,切实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对国土资源信访事项,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进行分类,交由各业务科室具体承办、处理,做到工作任务有区别、工作目标相联系,各负其责、相互促进。对涉及其他部门的信访事项,由相关部门对口负责联系、相互配合、研究处理。要严格落实领导包案工作制度,限期解决问题。对于群众合理的诉求,要尽快解决;对于群众不合理的诉求,要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理解和支持;对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群众,要给予社会救助;对于无理取闹的,要给予必要的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对于组织、策划、挑头闹事的人员,及时通知并配合公安部门,予以坚决打击,决不手软,切实维护社会秩序。
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矛盾排查化解责任制度和失责追究制度。对于制度不完善、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市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对于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致使发生不稳定问题,或因排查不力、信息不报或迟报,以致贻误化解矛盾纠纷最好时机,或处置不当、激
化矛盾,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将依法依纪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7.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七
近期, 新闻媒体曝光多起病死动物非法流入市场的事件, 暴露出一些地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强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降低动物疫病发生的风险, 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
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携带病原体, 如未经无害化处理或任意处置, 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 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 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畜禽养殖集约化程度还不高, 加之个别养殖户、贩运人甚至屠宰加工场 (点) 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 存在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甚至贩运、加工病死动物的情况, 直接危害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把严惩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及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农业部2012年兽医工作要点》也对此做了专门部署和要求。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务必高度重视, 充分认识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危害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采取有力措施, 进一步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二、依法落实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
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 从事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储藏等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有关场所应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监管责任, 对违法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于饲养、运输、屠宰、加工、储藏等环节发现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农医发[2005]25号) 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48—2006) 等规定和要求, 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告、诊断, 以及深埋、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检疫和监督执法, 发现有屠宰、经营、运输病死动物, 或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病死动物产品的, 要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情节严重的, 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
三、扎实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近年来, 国家相继出台了养殖、屠宰厂 (场)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对规模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定点屠宰厂 (场) 病害生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分别给予80元和880元的补助, 有力推动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产地和屠宰检疫把关, 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必须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农业部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切实做到“四不准一处理”, 坚决杜绝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上到餐桌。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 完善监管记录, 不折不扣地将国家相关补助政策落实到实处。要及时总结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和不足, 创新动物卫生监管机制, 推动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宰病死猪行为
今年以来, 公安部在全国集中组织开展打击销售“病死猪”犯罪活动, 商务、财政、农业等九部门启动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 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形成监管合力, 提高打击力度。要加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及加工制售肉制品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案件, 要及时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对查处的病死猪及生猪产品要及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加强与商务部门沟通, 在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过程中, 严格查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查看无害化处理和检疫设施设备, 检查无害化处理制度落实情况, 对检查不合格的屠宰厂 (场) 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督促做好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切实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协调争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配套政策和措施
目前, 一些地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能力与规模养殖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 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欠缺, 有的规模养殖场缺少必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养殖环节病死畜禽及散养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严重不足,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无害化处理工作调研, 积极协调, 争取发改委、财政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在落实扶持生猪生产等政策和项目过程中, 要进一步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集中建立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 提高对散养户及监管发现的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中处理能力。要争取逐步将病死畜禽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全面纳入财政补助范围, 为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六、进一步加大畜禽健康养殖和动物产品安全消费宣传力度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向当地政府汇报, 争取重视和支持。要进一步加大对从事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宣传培训力度, 普及健康养殖和防疫常识, 提高科学防疫、安全用药的能力和主动防控意识, 改善防疫条件, 完善防疫制度, 从源头降低动物发病率和死亡率。要主动接受媒体监督, 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向群众宣传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重要作用, 普及畜禽产品安全消费常识, 提高消费者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识别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 营造共同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切实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8.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八
(宛政办〔201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六创一迎”工作深入开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推进城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2010-2012年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改革、改善农村条件、增加农民收入等精神,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出现了全民参与、你追我赶、群策群力、狠抓快上的良好局面,村镇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逐步改善,为打造和谐生态宜居南阳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0年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我市“六创一迎”工作的关键年,村镇建设管理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由于规划建设水平和资金筹措等多种因素,当前全市村镇建设管理发展还不平衡,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重眼前轻长远等现象。一是“星级小城镇”创建工作短期行为明显,晋星前抓一阵,晋星后不能保持,脏乱差现象严重,影响了全市小城镇的健康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二是农村大部分村庄基础设施尚待完善,“六乱”现象比较突出,整体面貌没有明显改观;三是2009年省政府为全市121个建制镇投资建设了生活垃圾中转站,部分建制镇应配套建设的“三通一平”工程至今没有完全落实,导致垃圾中转站不能正常运行,造成新的垃圾围村、围镇,基层群众意见较大;四是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个别试点县对危房改造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滞后;五是全市村镇绿化率和绿化水平较低,急需在短时间内提升。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深入调查了解和解决村镇建设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扎实做好村镇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以“绿、洁、畅、亮、美”的新形象,迎接第七届全国农运会顺利召开。
二、主要工作和目标
(一)全面落实“星级小城镇”动态管理工作
以“六创一迎”工作为目标,以“星级小城镇”创建活动为载体,以《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星级小城镇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为标准,按照“重点突破、整体推进、抓纲带目、以点带面、各具特色”的原则,全面落实“星级小城镇”动态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要做到乡镇建设管理工作年初有计划目标、季度有讲评排序、年终有考核总结,确保今后3年每年有1-2个乡
镇进入星级镇行列,30%以上的五星级以下乡镇晋级;部分地域广、人口少、经济总量小、建设质量高、管理规范的三、四星级小城镇设立“示范镇”,享受与上一星级同等优惠政策;环境卫生差、管理秩序乱、城镇建设水平低的乡镇要按规定和程序进行降级。
(二)狠抓村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按照“村容整洁”的要求,各县市区要继续深入抓好村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所辖15%以上的行政村建成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示范村,2010年底前所有行政村完成村容村貌整治工作,基本消灭“六乱”现象。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制度规范”的原则,加快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展示农村建设新风貌。根据《南阳市“六创一迎”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2010年县乡村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宛创建〔2010〕3号)要求,至2012年,3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试点村和示范村的标准,70%的农村集镇达到村镇创优标准。
(三)搞好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运行和管护工作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09〕43号)和省政府的通知,2010年,全市要建成85个乡级生活垃圾中转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县市区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选址、建设、运行和管理维护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认识到抓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抓紧时间完善2009年建制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收尾工作,确保2010年6月底前全部投入运行。积极做好乡级垃圾中转站的选址工作,垃圾中转站选址要符合乡镇总体规划,方便群众的生产生活,方便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方便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扎实做好开工前“三通一平”和人力物力准备,待省政府任务下达后,立即投入施工,确保2010年底前完工并投入运行,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建立“组保洁、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打好基础。
(四)抓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根据省政府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要求,2010年,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在6000户以上。淅川县、桐柏县、南召县、社旗县5月份以前要做好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收尾工作,完成2010年危房改造的前期调研,选准危房改造对象,摸清明后两年危房改造的底数。严格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危房改造资金;强化技术服务,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完善档案与产权登记,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化建设,改造后的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有改造任务的县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将改造计划、改造进度、竣工情况、资金安排等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确保今后3年危房改造工作如期完成,并力争走在全省前列。
(五)继续抓好村镇绿化美化工作
要抓住春季植树植绿的黄金季节,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和绿化美化工作,不断提高村镇绿化率和绿化水平。坚持不懈抓好乡村围村林、行道树、庭院绿化美化工程和村镇游园等公共绿地建设,形成生态功能、经济功能与景观效果俱佳的村镇植被系统。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指导、帮助移民新村、迁村并点村、整体搬迁村等新村的绿化建设,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力争一次设计到位,分步实施,力争到2012年全市乡镇建成区绿化率达到35%以上,农村绿化率达到40%以上。
三、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对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认识,把加强村镇建设管理作为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建设和谐南阳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督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村镇建设管理各项工作的督查落实,及时掌握情况,上报、通报工作进度,表彰先进。对工作落实不力,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要严格进行问责。
(三)加强宣传。各县市区要根据村镇建设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危房改造及绿化美化建设等工作开展情况,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村镇建设的成果和典型,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推进村镇建设管理向更高层次迈进。二○一○年四月八日
9.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九
【发布文号】国办函〔2011〕40号 【发布日期】2011-04-21 【生效日期】2011-04-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函〔201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政府网站已经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布政府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和窗口,在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政府网站存在发布信息和页面更新不及时甚至链接错误等问题,给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最近,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办好政府网站的关键在于及时、准确公开政务信息,倾听群众的意见、呼声和要求,及时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处理结果。只有互动、解决问题,才能吸引群众。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网站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些政府网站存在的种种问题,主要原因是建而不管或管不到位,有的单位负责同志对本单位开办的政府网站不问不看,致使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作用长期得不到发挥和体现,网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正。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办好网站放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管理和责任,确保网站管理工作落实到人,做到不办则已,办则有人管、能管好。对于委托其他单位运行维护的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要加强检查指导,做好内容保障工作,确保网站管理不缺位。提倡领导同志读网。
二、全面检查,切实解决政府网站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网站页面能否正常访问,各栏目及其子栏目内容是否及时更新;二是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机制是否健全;三是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互动功能是否正常;四是网站链接是否经过管理单位审核把关,是否存在错链和断链;五是网站安全防范工作是否到位,是否采取了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制订了应急处置预案;六是网站管理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职责是否明确。对检查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上网信息准确、真实,不发生失泄密问题,确保公众能够及时获取政府信息、获得便利的在线服务,确保链接正确有效、网站安全平稳运行。对确实无力管好的网站或栏目,要果断予以关闭。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政府网站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并使之制度化、常态化,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健全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互动交流作用 要切实加强主动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在政府网站发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尤其要做好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政府信息的发布工作。凡是可公开的不涉密文件,都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重要政策出台后,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对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要主动在政府网站予以回应,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等。提倡地方和部门负责同志到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
四、规范管理,不断提升政府网站工作水平
政府网站管理单位要建立网站链接审批制度,严格审核把关;运行维护单位要定期检查链接的有效性,发现链接错误,要及时查明原因,加以更正。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值班读网制度,安排值班人员每日登录网站读网,检查网站运行和页面显示是否正常,特别要认真审看重要稿件和重要信息,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情。要不断完善政府网站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日常巡检和监测,发现问题或出现突发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理。对于缺乏技术保障力量的政府网站,上级政府、部门和主管单位要主动协调有关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其做好网站的安全防范工作。政府网站运行维护单位要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定期对网站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和开展交流研讨等多种方式,对政府网站工作人员进行经常化的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办网、管网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10.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
一、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
性资金, 按照财综[2010]111号文件的规定, 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 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财
综[201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 也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
四、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综[2010]1号、财综
[201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 结合管理实际, 进一步细化可否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 便于用票单位执行。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 提高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的认识和理解。要加强监督检查, 坚决制止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乱收滥支行为, 切实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财
1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得减免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1〕66号)和《常德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劳保基金征收力度
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是维护建筑企业及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协调解决征收工作中的问题。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劳保基金不得减免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批准减免劳保基金,严防劳保基金的流失。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各项工程的立项、报建、招投标、交纳费用、施工许可证发放、开工和竣工决算的情况,确保劳保基金应收尽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缴纳劳保基金的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拖欠劳保基金的建设单位,在未缴清所欠劳保基金前,不得办理新项目的开工报建手续;要督促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时,追缴决算超报建造价的劳保基金及少交、未交的劳保基金;对不按规定交足劳保基金的项目,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调整和完善劳保基金管理办法
(一)劳保积累调剂金及管理经费的提取
劳保积累调剂金按全市年度收缴劳保基金入帐额的25%提取,其中:5%作为省级积累调剂金;20%作为市级积累调剂金。
劳保基金统筹工作管理经费,按年度收缴劳保基金入帐额分段提取。年内收取劳保基金2000万元以下的(含2000万元),按5%计提;超过2000万元到4000万元(含4000万元)部分,按2.5%计提,4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计提。管理经费由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提取,分级下拨。
(二)劳保基金的拨付办法及标准
劳保基金提取劳保积累调剂金及管理经费后,其余部分为劳保基金基本部分。
1、拨付办法
劳保基金收取到帐后,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建筑企业,在工程开工后可按工程进度实行预拨,竣工决算时结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建筑企业及省外建筑企业承担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待工程竣工结算时结清拨付;建筑企业、劳务公司分包建设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需双方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配比例。
工程项目劳保基金收取到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两年,施工企业不来办理劳保基金结算拨付的,将该工程项目劳保基金转入积累调剂金。经审查不符合拨付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收取的劳保基金转入积累调剂金,不再拨付给企业。
2、拨付标准
已参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经办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镇建筑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镇建筑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已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备案登记的外省来我市建筑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基本部分拨付后的余额转入积累调剂金。
三、强化劳保基金使用监督
劳保基金是建筑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劳保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保基金财务管理的政策规定,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
劳保基金由市级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县(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劳保基金全部存入设立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劳保基金收入过渡户,并在每月末转入市级财政专户。转入市财政专户的资金,在提取省级积累调剂金和管理经费后,再转入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各区县(市)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劳保基金支出过渡户。区县(市)征收的劳保基金主要用于本辖区内规定使用范围内项目的支付,其使用应按相关规定到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并接受其统一管理,严禁从劳保基金收入过渡户进行任何项目的支出。
拨付到建筑企业的劳保基金,企业要优先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建筑企业欠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将应拨付给企业的劳保基金直接划拨到建筑企业所在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帐户,并定期与企业办理结算手续。建筑企业要按劳保基金的规定使用项目建立专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要按规定真实、准确地向所在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填报报表和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征收劳保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劳保基金专用收款收据。收款收据由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从市财政部门领取,各区县(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定期结算、以旧换新”的原则向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领用手续,并接受其监督。
1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源头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高度重视,增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我市现有通航河流4条(涪江、梓江、妻阝 江、琼江),通航水库6个(麻子滩水库、跑马滩水库、赤城湖、沙坝水库、寸塘口水库、五五水库),通航里程453公里,有船乡镇61个,渡口82处,各类船舶2499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点多面广、零星分散,安全管理任务十分繁重。而目前乡镇船舶管理却存在“四落实”(管理机构、人员、责任、经费)不到位;个别重点渡口的签单发航人员不尽职履责;监督设备缺乏,手段落后,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船舶质量状况差等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的高度,充分认识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性,把抓好乡镇船舶安全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按照《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遂宁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规定》,全面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建立起以县、乡(镇)政府负责制为核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为重点,水上交通安全执法机构监督为保证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确保水上安全万无一失。
二、履职尽责,强化落实,抓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的源头管理,遏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必须认真抓好乡镇船舶管理“四落实”工作。
(一)各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对辖区有船(运输船、渔船、自用船、游乐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督促设置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站,该管理站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领导,业务上受区县海事处指导。
(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站必须落实专兼职管船人员,管船人员的配备应根据船舶数量、吨位进行配备。凡拥有20艘以上或者1500总吨以上船舶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职管船员,船舶较少的配备兼职管船员。各区县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应落实专职管船员的编制。
(三)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站的经费由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安排财政资金解决。实行专职管船员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船舶 2 安全管理站的经费应不少于15000元/年·个;实行兼职管船员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船舶安全管理站的经费应不少于8000元/年·个,该项资金必须纳入财政年初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四)各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遂宁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规定》,负责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加强辖区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负责辖区内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确保水上安全形势稳定。
三、加大投入,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各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建立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体,以乡镇为补充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经费投入机制,多渠道、多形式解决乡镇船舶管理经费和公渡船舶船员工资、船舶维修费用以及船舶承运旅客的保险经费等,为水上交通安全提供基础保障。
(一)渡工补助经费。各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将生产性渡口、交通性义渡渡口、交通性半义渡渡口渡工的补助经费每年纳入财政预算解决。补助标准由各地自行研究决定。
机动船舶渡口以海事部门核定的最低安全配员核定渡工人数,非机动船渡口按每处渡口1至2人的原则核定渡工人数。
(二)渡船维修更新经费。义渡渡船维修更新由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半义渡船舶维修由船主或经营者负责,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船舶更新由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经费由区 县政府、园区管委会每年纳入财政预算解决。
(三)船舶承运旅客的保险经费。为规避事故风险,减轻事故后的赔付压力,实行渡船驾驶员及承运旅客保险金制度。义渡渡船和半义渡渡船驾驶员及承运旅客保险经费由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并纳入每年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特此通知。
附件:全市有船乡镇名单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全市有船乡镇名单
20艘以上的乡镇(40个):
射洪县:香山镇 金华镇 广兴镇 太和镇 瞿河乡 青堤乡
柳树镇 洋溪镇 玉太乡 东岳乡 天仙镇 太兴乡 双溪乡
蓬溪县:蓬南镇 红江镇 金桥乡 高坪镇 荷叶乡
赤城湖管理所
黑龙凼管理局
明月镇
大英县:天保镇
隆盛镇 回马镇 河边镇 象山镇 蓬莱镇
玉峰镇
安居区:拦江镇 中心镇 步云乡 白马镇 安居镇
船山区:唐家乡 桂花镇 新桥镇 老池乡
工业园区:富源路办事处
开发区:九莲办事处 卧龙山公园管理处 20艘以下的乡镇(21个): 射洪县:凤莱镇 青岗镇
蓬溪县:吉祥镇 宝梵镇 群利镇 三凤镇 农兴乡
大英县:金元乡 卓筒井镇 安居区:西眉镇 大安乡 东禅镇 分水镇 保石镇 莲花乡
船山区:永兴镇 南强镇
仁里镇 工业园区:龙坪办事处
河东新区:慈音寺办事处
灵泉办事处
主题词:交通
水上安全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
1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三
按照省委、省政府“抓信息引导和市场服务, 促进产品衔接和市场开拓”的有关精神,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畜牧行业各类生产资料及畜产品网上展示促销工作, 省局门户网站 (四川畜牧食品信息网) 于“国庆”前全面改版后, 在“畜牧市场”专版, 为全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专合组织, 搭建畜牧生产资料及畜产品的供求、展示、促销平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参与对象和内容
1. 参与对象
畜禽养殖、投入品生产企业 (种畜禽兔场、大中型养殖场户、养殖协会、专合组织和饲料、兽药生产等) 、畜产品屠宰加工企业、经营销售企业。
2. 参与内容
祖代、父母代和商品代成幼畜禽及兔子;饲料兽药原料及成品;畜禽圈舍设备;饲料兽药器械;牧草种子及成品;裘皮、蜂产品;家畜 (猪、牛、羊) 、禽兔和肉蛋奶等粗加工和精深加工产品。
2基本要求
1.填报要求
为规范网上生产资料及畜产品展示、促销等信息发布工作, 所有参与网上展示、促销和供求信息的单位, 须填报工商注册登记号 (协会填报民政等其他审批部门的批文号) 、单位简介、联系方式 (地点、邮编、电话、邮箱、联系人、网址) 等。
饲料、兽药 (含消毒药、驱蚊蝇药等) 、药械、牧机、草种等生产 (销售) 企业, 须填报生产 (销售) 许可证、产品批文号等。兽药生产企业还须填报GMP企业资格批文号。
种畜禽生产企业或单位, 须填报种畜禽生产许可证号。
畜产品 (肉、蛋、奶) 获得“三品一标” (无公害畜产品、绿色畜产品、有机畜产品、生产地理标志) 的生产企业, 应填报“三品一标”之一的批文号。
学生饮用奶等乳制品生产企业, 须填报相关批文号。
2. 基本方法
各企业或单位点击进入四川畜牧食品信息网“畜牧市场”专版后, 首先注册会员, 填报企业或单位的基本信息。待审查并原则通过后, 即可按网上提示的填报要求和操作程序进行网上自主发布。生产资料和产品, 做到一品一报。
3 启动时间
10月10日起, 即可开始网上发布。力争配合10月底在成都隆重举行的“第九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 以展示和提升我省畜牧行业各类生产资料和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形象, 开拓我省畜牧销售市场, 搭建畜牧市场信息平台。
4其它事项
1.各地畜牧部门、省级有关直属单位和协会, 要高度重视畜牧市场信息平台的搭建工作。接本通知后, 通过文件、会议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 迅速动员和组织本辖区、本单位内畜牧行业各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 (养殖场户、养殖协会、专合组织) , 积极参与网上畜牧生产资料及畜产品的供求发布及产品展示促销。
2.各企业或单位, 务必本着诚实守信、质量第一的原则参与网上发布。严禁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一经发现将取消发布资格并通报。
3.四川畜牧食品信息网为各专合组织、生产和加工经营企业, 开设了“专合组织”、“企业之窗”、“企业动态”、“招聘求职”、“畜牧龙头企业查询”等栏目, 欢迎大家赐稿。
网上发布工作有何疑问, 请及时与省局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28-85540720
1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四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4]131号 【发布日期】1994-09-10 【生效日期】1994-09-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性表彰奖励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日川府发[1994]131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性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维护政府表彰工作的严肃性,使表彰奖励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参照人事部《关于加强对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部级荣誉称号管理的通知》(人核发[1994]4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表彰奖励的名称、范围和时间
(一)评选表彰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劳动模范”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为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的发展和在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中做出重大贡献,在政治思想、业务技术上出类拔萃的集体和个人,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可授予“四川省××工作先进集体”和“四川省××工作先进个人“称号,但要从严控制。
(三)在全省系统或行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以省级各部门(含部门联合)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授予“四川省××系统先进集体”和“四川省××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
(四)特殊情况下确需授予其他荣誉称号的,须经省人事厅审核同意。
二、二、表彰奖励审批办法
(一)四川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省劳模待遇)经省总工会和省人事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二)省级各部门(含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评选活动,要求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的先进个人(不享受省劳模待遇),除省委、省政府有规定的外,一律要申报。申报的文件材料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表彰事项申报表》(式样附后)一式3份径送省人事厅,经省人事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三)省级各部门(含部门联合)开展本系统、本行业的评选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应会同省人事厅商定有关奖励办法后进行联合表彰。
(四)省级各部门的内部处室不得开展全省性的单项业务工作的评比活动。
三、三、表彰奖励名额
(一)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名额,由省总工会与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报省政府决定。
(二)其他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名额,由主办部门与省人事厅协商一致后,报省政府决定。
(三)省级各部门每次表彰奖励的系统(或行业)先进集体应从严控制;系统(或行业)先进工作者,原则上根据各系统(或行业)的实际人数按1‰的比例确定评选名额,但一次最多不超过500人。
四、四、严格执行表彰奖励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表彰奖励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严格掌握评选的标准和条件。评选表彰先进,一定要以政治表现、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并结合本系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出明确具体的评选条件。被表彰的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全省或本系统堪称楷模。
(二)严格评选、审批程序。在开展评选先进工作时,要采取适当形式公布评选对象的范围、数量、标准、条件和评审程序。候选人要经过群众评选,由所在单位推荐,经逐级审核后,上报审批。
(三)提倡庄重、节约的表彰形式。系统表彰一般应结合部门工作会议或采取电话会等简便形式进行。确需单独召开表彰大会的,商省人事厅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四)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奖章和证书,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四川省××工作先进个人和四川省××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证书,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颁发奖牌或锦旗,并统一奖牌或锦旗的规格、格式。
(五)表彰奖励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领导同志要带头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要运用好表彰奖励手段,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为经济建设服务、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作用。
(六)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的职能,加强对表彰奖励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坚持原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表彰奖励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附:四川省人民政府表彰事项申报表(略)
15.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五
XX乡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村、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乡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监督建设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全乡各村食品药品监管网络,全面贯彻落实《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网络建设的通知》(X府办发[20XX]XXX号)文件精神,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乡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我乡的食品安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药品工作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一件大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民心工程,是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食品安全水平直接关系到地区的社会稳定。虽然我乡的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
于基础比较薄弱、涉及的行业面广、管理环节较多,仍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特别是违法生产经营问题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较大难度,严重地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因此,全乡各级要正视我乡食品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食品安全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形成统一部署、部门联动的合力监管局面,真正将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
(一)成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各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XXX任办公室主任,XXX、XXX为工作人员,负责日常资料收集上传下达工作。
(二)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各村要成立3~5人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小组,组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村文书、各社联络员为成员,专门设置一名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各村的食品药品安全监控和排查,凡是各村举办婚庆、寿宴等宴席在5桌以上(含5桌)的必须报乡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登记备案,并严格落实人员监管。
三、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分工
(一)乡级部门职责
乡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行业监管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食品安全常识宣传,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开展食品安全监控,负责好行业领域的食品药品安全,要坚持安全检查与食品药品安全宣传相结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各村委会职责
1、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助上级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抓好辖区内食品安全的各项日常监督管理、宣传培训、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等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有关食品安全投诉和案件,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一)加大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力度。巩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加大对乡内食品安全的执法力度,实现执法工作的常规化。加大执法检查和投诉处理的力度,加大打击地下食品加工小作坊、黑窝点的力度
(二)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上报制度。各部门和村(居)每月要全面排查一次食品安全隐患,将排查登记结果
上报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消除存在的隐患。
(三)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通报与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定期按程序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监管和检测信息。
(四)完善食品安全宣传和培训制度。持续加强《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宣传力度,营造实施《条例》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切实做好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全面培训工作。
附:XX乡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小组
二○XX年XX月XXX日
附:
XX乡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小组
组长:
副组长:
协管员:
1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六
1960年, 滕州市境内先后建成了马河大 (二) 型水库和户主中型水库。在1956~1977年期间, 相继开工建设了小型水库26座, 其中小 (一) 型水库4座, 小 (二) 型水库22座。为了安排大中型水库移民, 从1960年开始, 先后在库区新建和扩建村庄, 库外建新村。每人平均建房0.5间, 建房补助标准1960年曾执行每人40元, 其后逐年由省水利厅核定, 1971年执行每间补助120元, 木材0.6立方米, 公房按实需补助。为了解决库区村庄地少人多的矛盾, 从1973年开始, 移民工作由安排生活为主转向以改善生产条件、发展生产为重点。在马河、户主水库周围展开整地造地会战, 帮助移民村库边造地、劈岭造地扩大耕地面积, 打井、建提水站, 修建桥涵, 架设供电线路, 扶持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 发展生产。由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区域位置相对偏远, 生存环境恶劣, 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不完善, 生产力水平低, 收入水平远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2006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颁布之后, 滕州市严格按照《山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对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进行汇总。对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 坚持“一个尽量, 两个可以”, 直接面对群众, 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确定。根据核查登记统计结果, 滕州市水库移民涉及滕州市马河、户主水库, 枣庄市岩马、石咀子水库, 平邑县唐村水库, 辽宁省红升水库, 黑龙江省莲花水电站等9座大中型水库, 分布在滕州市13个镇街, 102个村, 总数为4101户, 17440人。其中, 整体搬迁户数3749户14963人;分散安置户数352户, 1671人;出嫁人数806人。根据上报汇总结果, 滕州市确定分别实行两种扶持方式:以资金直补到人进行扶持方式的共有74个村, 3227户, 12673人;资金直补到人和项目扶持相结合进行综合扶持方式的共有28个村, 874户, 4767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采取资金直接发放, 实行建档立卡制度, 将要发放资金的人口核实到具体的户与人, 建立资金发放档案, 然后与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 以“一卡通”的形式予以兑付, 及时足额发放到移民个人手中, 同时将发放标准和数量予以公布, 确保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得到落实。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实施, 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怀, 解决了水库移民所面临的行路难、饮水难、就医难、用电难、上学难和耕地不足、基础设施不足、投入不足、科技不足、人才不足等一系列的突出问题, 是实践“三个代表”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 密切了党群和干群关系, 维护了社会稳定。
2 对滕州市水库移民工作的再认识
2.1 移民群众的无私奉献成就了地方的水利事业
新中国成立以来, 滕州市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兴建了一大批支撑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水利工程, 在抗御自然灾害、加强工农业生产、建设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此, 水利工程移民和库区群众做出了重大贡献。特别是在20世纪60~70年代, 在国家经济十分困难的时期, 广大移民和农民群众用无私的奉献精神, 在党和政府的号召下, 为了地方的水利事业, 不计个人得失, 舍小家顾大家, 离乡背井, 重建家园, 自筹资金, 投工投劳, 用勤劳的双手和辛勤的汗水, 铸就了水利事业的辉煌。同时, 农业产业产出的粮食及其农副产品, 为地方各项事业的繁荣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因此, 地方水利事业今天的成就, 蕴含着广大移民和库区群众的巨大贡献。
2.2 新形势下移民后扶工作的多面性
2.2.1 移民后扶工作的重要性
新中国成立60年来建成的重点水利工程, 从根本上夯实了滕州市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 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 改善了工农业生产条件。改革开放30年的历史证明, 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综合实力已经实现了由弱到强的巨大转变, 国家对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保障投入力度逐年加大。但是财政支出重点用在了城市的公共服务保障, 而农村基础设施投入相对不足, 特别是在水利设施、农村教育、乡村道路、医疗卫生、农村用电、农村文化等方面尤为突出, 限制或延缓了农业生产的产业结构调整, 极大地影响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所以, 要着力增加农民收入、不断缩小城乡差距, 这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 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 不断加大国家财政扶持的支出力度极其重要。
2.2.2 移民后扶工作的长期性
目前, 我国的经济实力虽然有了较大的提高, 具备了加大移民后扶力度的经济基础, 但要在短期内解决全国2000多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和更多小型水库、库区群众的所有问题, 仍不现实。因此, 解决历史遗留的错综复杂的移民问题和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的生产生活问题的任务将十分艰巨, 这也是一个需要长期规划、不断投入的进程。
2.2.3 移民群体的复杂性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后期扶持工作涉及安置区移民、库区群众, 涉及大中型水库移民、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涉及本地移民、本地外移民, 加之人口数量多、地域宽、分布广, 不同类型移民的后扶工作矛盾十分突出, 个别地方甚至达到非常激烈的程度, 这也是造成部分移民或非移民群众上访的主要原因。
2.2.4 加大移民后扶的可能性
追根溯源, 要较为合理地解决移民生存和发展问题, 中央财政应增加支农资金, 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理念, 加快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的水利设施、交通道路、医疗卫生、义务教育、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建设速度。当前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使中央财政调控能力和支付能力得到了空前的提高, 完全有能力集中财力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3 滕州市移民后扶工作中的几点见解
3.1 设立职能明确的移民机构
移民机构是各级政府综合履行移民工作职能的部门, 既是实施移民管理的行政部门, 也是开展移民工作的业务部门,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各项移民工作, 既便于协调各业务部门关系, 又利于统筹各地区移民的管理。目前, 滕州市的移民机构设置尚未明确, 需要, 移民工作开展和管理的难度较大, 急需整合优化机构职能, 设置独立的移民机构, 统一政策, 统一管理, 统筹协调财政、水利、交通、救济、社保医保、教育就业等部门的关系。
3.2 明确移民后扶的工作重点
目前, 滕州市库区及移民安置集中区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水利基础设施较薄弱, 医疗保障设施不健全, 信息网络落后, 公共资源、公共设施、公共服务滞后。因此, 集中解决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的水利、供电、供气、网络、学校、医疗、购物网点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问题是今后移民后扶工作的重点。
3.3 严格界定移民后扶的范围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中明确后期扶持的范围为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产生的农村移民, 而渠系配套工程、库区受影响群众、占地不淹房移民和库区非农业移民虽然生产和生活受到影响, 却没有纳入后期扶持范围。在落实执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时, 要严格界定移民后扶范围, 并做好移民后扶政策的宣传。
3.4 维护移民群体稳定
移民后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滕州市人民政府是滕州市移民后扶工作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责任主体, 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是建立和谐社会所必要的, 但是政府和政策都不是万能的。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后, 由于库区群众对政策的误解, 加之由于移民类型及性质的不同, 各类移民间的具体安置扶持政策不统一, 经常出现移民与移民、移民与政府、移民机构之间的矛盾, 移民或非移民群众上访、信访的事件时有发生。滕州市政府应通过加大移民政策的宣传、加强对库区移民和非移民群众的舆论引导、采取其他非移民政策进行帮扶等措施, 努力维护移民群体的稳定, 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
3.5 优化后扶项目产业结构
要努力拓宽资金渠道, 整合各级政府扶持资金, 鼓励对口帮扶和社会捐助, 在帮助解决水库移民温饱问题的基础上,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 结合区域经济、移民规划、移民与库区发展、新农村建设等客观实际, 以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性扶持为基础, 在种植养殖业、旅游业、工商业、运输业以及移民技能培训等方面分侧重点加强扶持力度, 使后扶项目投入统一到区域经济调结构、促转型的发展进程中去。
3.6 明晰后扶项目的资产产权
后期扶持项目建设后, 必将形成相应的资产。在资产的价值形成过程中, 资产的价值构成既包含了国家的补助资金, 又包含了当地村民的投劳折资或筹集资金。要使这些资产在当地移民群众生产生活长期发挥效益, 就应该明晰资产的产权属性, 界定和解决产权和使用权的归属问题, 以便于效益的分配和资产的管护。因此, 滕州市政府应从有利于资产效益发挥和有利于资产维护管理的需要出发, 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规定, 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相关规定, 规范资产的产权归属和使用管理行为。
4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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