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行业风险分类

2024-10-08

融资租赁行业风险分类(精选7篇)

1.融资租赁行业风险分类 篇一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

金融机构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

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但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则。

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即可决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

(六)保密原则。

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二、功能

(一)本指引所列风险评估要素及其风险子项是金融机构全面科学评估洗钱风险的参考指标,为金融机构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供依据。

(二)本指引所确定的工作流程是金融机构科学整合内部各类资源,特别是发挥业务条线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评估、管理洗钱风险的必要管理措施。

(三)本指引有助于指导金融机构依据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优化反洗钱资源配置。

三、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支付机构及其他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相关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要求运用于一次性交易客户。

保险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要求运用于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员。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可根据本指引进一步制定分行业的指引。

第二章 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概述

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含职业)四类基本要素。金融机构应结合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实际情况,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蕴含的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增加新的风险评估指标。例如,金融机构可区分新客户和既有客户、自然人客户和非自然人客户等不同群体的风险状况,设置差异化的风险评级标准。

二、风险子项

(一)客户特性风险子项。

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客户背景、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声誉、权威媒体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户的组织架构等各方面情况,衡量本机构对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难度,评估风险。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客户信.息公开程度越高,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成本越低,风险越可控。例如,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在规范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的成本相对较低,风险评级可相应调低。2 .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渠道会对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便利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产生影响。例如,在客户直接与金融机构见面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更能全面了解客户,其尽职调查成果比来源于间接渠道的成果更为有效。不同类的间接渠道风险也不尽相同,例如,金融机构通过关联公司比通过中介机构更能便捷准确地取得客户尽职调查结果。.客户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越难以查验,客户身份越难以核实,风险程度就越高。.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回溯性审查,有助于了解客户的风险状况。在成本允许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还可对客户的大额交易进行回溯性审查。.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股权或控制权关系的复杂程度及其可辨识度,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的有效性。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家族企业、合伙企业、存在隐名股东或匿名股东公司的尽职调查难度通常会高于一般公司。.涉及客户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金融机构如发现,客户曾被监管机构、执法机关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关注,客户存在犯罪、金融违规、金融欺诈等方面的历史记录,或者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重要负面新闻报道评论的,可适当调高其风险评级。.自然人客户年龄。年龄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直接关联,与客户的财富状况、社会经济活动范围、风险偏好等有较高关联度。.非自然人客户的存续时间。客户存续时间越长,关于其社会经济活动的记录可能越完整,越便于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可将存续时间的长度作为衡量客户风险程度的参考因素。

(二)地域风险子项。

金融机构应衡量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与洗钱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关联度,并适当考虑客户主要交易对手方及境外参与交易金融机构的地域风险传导问题。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某国(地区)受反洗钱监控或制裁的情况。金融机构既要考虑我国的反洗钱监控要求,又要考虑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推行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经营国际业务的金融机构还要考虑对该业务有管辖权的国家(地区)的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

.对某国(地区)进行反洗钱风险提示的情况。金融机构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部门的风险提示,参考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英文简称 FATF)、亚太反洗钱组织(英文简称 APG)、欧亚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组织(英文简称 EAG)等权威组织对各国(地区)执行 FATF 反洗钱标准的互评估结果。.国家(地区)的上游犯罪状况。金融机构可参考我国有关部门以及 FATF 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信息,重点关注存在较严重恐怖活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毒品、走私、跨境有组织犯罪、腐败、金融诈骗、人口贩运、海盗等犯罪活动的国家(地区), 以及支持恐怖主义活动等严重犯罪的国家(地区)。对于我国境内或外国局部区域存在的严重犯罪,金融机构应参考有权部门的要求或风险提示,酌情提高涉及该区域的客户风险评级。4 .特殊的金融监管风险。例如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对于其住所、注册地、经营所在地与本金融机构经营所在地相距很远的客户,金融机构应考虑酌情提高其风险评级。

(三)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风险子项。

金融机构应当对各项金融业务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高风险业务列表,并对该列表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级时,不仅要考虑金融业务的固有风险,而且应结合当前市场的具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与现金的关联程度。现金业务容易使交易链条断裂,难于核实资金真实来源、去向及用途,因此现金交易或易于让客户取得现金的金融业务(以下简称关联业务)具有较高风险。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现状和居民的现金交易偏好,现金及其关联业务的普遍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金融机构可重点关注客户在单位时间内累计发生的金额较大的现金交易情况或是具有某些异常特征的大额现金交易情况。此项标准如能结合客户行业或职业特性一并考虑将更为合理。.非面对面交易。非面对面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使客户无需与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即可办理业务,增加了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难度,洗钱风险相应上升。金融机构在关注此类交易方式固有风险的同时,需酌情考虑客户选择或偏好此类交易方式所具有的一些现实合理性,特别是在以互联网为主要交易平台的细分金融领域(如证券市场的二级市场交易),要结合反洗钱资金监测和自身风险控制措施情况,灵活设定风险评级指标。例如,可重点审查以下交易:

(1)由同一人或少数人操作不同客户的金融账户进行网上交易;(2)网上金融交易频繁且 IP 地址分布在非开户地或境外;(3)使用同一 IP 地址进行多笔不同客户账户的网银交易;(4)金额特别巨大的网上金融交易;

(5)公司账户与自然人账户之间发生的频繁或大额交易;(6)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异常交易。.跨境交易。跨境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难度大,不同国家(地区)的监管差异又可能直接导致反洗钱监控漏洞产生。金融机构可重点结合地域风险,关注客户是否存在单位时间内多次涉及跨境异常交易报告等情况。.代理交易。由他人(非职业性中介)代办业务可能导致金融机构难以直接与客户接触,尽职调查有效性受到限制。鉴于代理交易在现实中的合理性,金融机构可将关注点集中于风险较高的特定情形,例如:

(1)客户的账户是由经常代理他人开户人员或经常代理他人转账人员代为开立的;

(2)客户由他人代办的业务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3)同一代办人同时或分多次代理多个账户开立;

(4)客户信息显示紧急联系人为同一人或者多个客户预留电话为同一号码等异常情况。.特殊业务类型的交易频率。对于频繁进行异常交易的客户,金融机构应考虑提高风险评级。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关注开(销)户数量、非自然人与自然人大额转账汇款频率、涉及自然人的跨境汇款频率等。证券业金融机构可关注交易所预警交易、大宗交易、转托管和指定(撤指)、因第三方存款单客户多银行业务而形成的资金跨银行或跨地区划转等。

期货业金融机构可关注盗码交易、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对倒、对敲等异常行为。

保险业金融机构可关注投保频率、退保频率、团险投保人数明显与企业人员规模不匹配、团险保全业务发生率、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保单借款)金额或频率、生存保险受益人变更频率、万能险追加保费金额或频率等。

信托公司可关注客户购买、转让信托产品的频率或金额等。

在业务关系建立之初,金融机构可能无法准确预估出客户使用的全部业务品种,但可在重新审核客户风险等级时审查客户曾选择过的金融业务类别。

(四)行业(含职业)风险子项。

金融机构应评估行业、身份与洗钱、职务犯罪等的关联性,合理预测某些行业客户的经济状况、金融交易需求,酌情考虑某些职业技能被不法分子用于洗钱的可能性。本指引对此基本要素不再细分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可从以下角度进行评估: .公认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职业)。原则上,按照我国反洗钱监管制度及 FATF 建议等反洗钱国际标准应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的行业(职业),其洗钱风险通常较高。.与特定洗钱风险的关联度。例如,客户或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亲属、关系密切人等属于外国政要。3 .行业现金密集程度。例如,客户从事废品收购、旅游、餐饮、零售、艺术品收藏、拍卖、娱乐场所、博彩、影视娱乐等行业。

三、指标使用方法

本指引运用权重法,以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计量风险、评估等级。中国人民银行鼓励金融机构研发其他风险计量工具或方法,金融机构自主研发的风险计量工具或方法应能全面覆盖本指引所列风险子项,并有书面文件对其设计原理和使用方法进行说明。

(一)金融机构应对每一基本要素及其风险子项进行权重赋值,各项权重均大于0,总和等于100。对于风险控制效果影响力越大的基本要素及其风险子项,赋值相应越高。对于经评估后决定不采纳的风险子项,金融机构无需赋值。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所概括的风险事件,在不同的细分金融领域内有可能导致不同的危害性后果发生。即使是处于同一细分金融领域内的不同金融机构,也可能因为客户来源、销售渠道、经营规模、合规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而面临不同的风险状况,从而对同一风险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不同的判断。因此,每个金融机构需结合自身情况,合理确定个性化的权重赋值。

(二)金融机构应逐一对照每个风险子项进行评估。例如,金融机构采用五级分类法时,最高风险评分为5,较高风险评分为4,一般风险评分为3,较低风险评分为2,低风险评分为1。

金融机构应根据各风险子项评分及权重赋值计算客户风险等级总分,计算公式为:,其中a代表风险子项评分,p代表权重,m代表金融机构所选取的风险分级数(例如三级分类、五级分类等), n代表风险子项数量。客户风险等级.得分最高100分。

(三)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风险等级总分(区间)与风险等级之间的映射规则,以确定每个客户具体的风险评级,引导资源配置。金融机构确定的风险评级不得少于三级。从有利于运用评级结果配置反洗钱资源角度考虑,金融机构可设置较多的风险评级等次,以增强反洗钱资源配置的灵活性。

四、例外情形

(一)对于风险程度显著较低且预估能够有效控制其风险的客户,金融机构可自行决定不按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评定风险,直接将其定级为低风险,但此类客户不应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在同一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限额(原则上,自然人客户限额为 20 万元人民币,非自然人客户限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或寿险保单年缴保费超过 1 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超过 1000 美元,以及非现金夏交保费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超过 2 万美元;

.与金融机构建立或开展了代理行、信托等高风险业务关系;.客户为非居民,或者使用了境外发放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由非职业性中介机构或无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代理客户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

.拒绝配合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对于按照上述要求不能直接定级为低风险的客户,金融机构逐一对照各项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风险评估后,仍可能将其定级为低风险。

(二)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金融机构可直接将其风险等级确定为最高,而无需逐一对照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评级:

.客户被列入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应实施反洗钱监控措施的名单;

.客户为外国政要或其亲属、关系密切人; .客户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属前两项所述人员;

.客户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客户拒绝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金融机构自定的其他可直接认定为高风险客户的标准。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客户,金融机构逐一对照各项风险基本要素及其子项进行风险评估后,仍可能将其定级为高风险。

第三章 风险评估及客户等级划分操作流程

一、时机

(一)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划分其风险等级。

(二)对于已确立过风险等级的客户,金融机构应根据其风险程度设置相应的重新审核期限,实现对风险的动态追踪。原则上,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低一等级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级客户审核期限时长的两倍。对于首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无论其风险等级高低,金融机构在初次确定其风险等级后的三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复核。

(三)当客户变更重要身份信息、司法机关调查本金融机构客户、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案件报道等可能导致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件发生时,金融机构应考虑重新评定客户风险等级。

二、操作步骤

(一)收集信息。金融机构应根据反洗钱风险评估需要,确定各类信息的来源及其采集方法。信息来源渠道通常有: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向金融机构披露的信息; .金融机构客户经理或柜面人员工作记录; .金融机构保存的交易记录;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所获信息。

.金融机构利用商业数据库查询信息;

.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金融机构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应遵循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据所掌握的事实材料,对部分难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过高的风险要素信息进行合理评估。为统一风险评估尺度,金融机构应当事先确定本机构可预估信息列表及其预估原则,并定期审查和调整。

(二)筛选分析信息。评估人员应认真对照风险评估基本要素及其子项,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类,逐项评分。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对应有多项相互重复或交叉的关联性信息存在时,评估人员应进行甄别和合并。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对应有多项相互矛盾或抵触的关联性信息存在时,评估人员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删除不适用信息,并加以注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整理完基础信息后,应当整体性梳理各项风险评估要素及其子项。如发现要素项下有内容空缺或信息内容不充分的,可在兼顾风险评估需求与成本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收集补充信息。

金融机构可将上述工作流程嵌入相应业务流程中,以减少执行成本。例如,从客户经理或营销人员开始寻找目标客户或与客户接触起,即可在自身业务范围采集信.息,并随着业务关系的逐步确立,由处在业务链条上的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资料收集工作。

(三)初评。除存在前述例外情形的客户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逐一分析每个风险评估基本要素项及其子项所对应的信息,确定出相应的得分。对于材料不全或可靠性存疑的要素信息,评估人员应在相应的要素项下进行标注,并合理确定相应分值。在综合分析要素信.急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累计计算客户评分结果,相应确定其初步评级。

金融机构可利用计算机系统等技术手段辅助完成部分初评工作。

(四)复评。初评结果均应由初评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复评确认。初评结果与复评结果不一致的,可由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决定最终评级结果。

第四章 风险分类控制措施

金融机构应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一、对风险较高客户的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应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有效预防风险。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进一步调查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

(二)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

(三)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频率。

(四)对交易及其背景情况做更为深入的调查,询问客户交易目的,核实客户交易动机。

(五)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

(六)经高级管理层批准或授权后,再为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的业务关系。

(七)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户的事先约定,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

(八)合理限制客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九)对其交易对手及经办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尽职调查措施。

二、对风险较低客户的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可对低风险客户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再核实客户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

(二)适当延长客户身份资料的更新周期。

(三)在合理的交易规模内,适当降低采用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频率或强度。例如,逐步建立对低风险客户异常交易的快速筛选判断机制。对于经分析排查后决定不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低风险客户,金融机构仅发现该客户重复性出现与之前已排除异常交易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活动时,可运用技术性手段自动处理预警信息。对于风险等级较低客户异常交易的对手方仅涉及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低风险客户的,可直接利用技术手段予以筛除。

(四)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允许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推测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而无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章 管理与保障措施

一、风险管理政策

金融机构应在总部或集团层面建立统一的洗钱风险管理基本政策,并在各分支机构、各条线(部门)执行。

客户风险管理政策应经金融机构董事会或其授权的组织审核通过,并由高级管理层中的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可针对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反洗钱状况,设定局部地区的风险系数,或授权分支机构根据所在地区情况,合理调整风险子项或评级标准。

金融机构应对自身金融业务及其营销渠道,特别是在推出新金融业务、采用新营销渠道、运用新技术前,进行系统全面的洗钱风险评估,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二、组织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应完善风险评估流程,指定适当的条线(部门)及人员整体负责风险评估工作流程的设置及监控工作,组织各相关条线(部门)充分参与风险评估工作。

金融机构应确保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具有可稽核性或可追溯性。

三、技术保障措施

金融机构应确保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技术条件,积极运用信.息系统提升工作有效性。系统设计应着眼于运用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成果,为各级分支机构查询使用信息提供方便。

四、代理业务管理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时,应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并由高级管理层批准。受托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委托机构开展洗钱风险管理。由委托机构对受托机构进行的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应建立专门机制,审核受托机构确定的客户风险等级。

2.融资租赁行业风险分类 篇二

关键词:风险投资,融资,对策

风险投资是指在高风险的情况下, 向处于起步阶段或发展初期、具有市场前景和风险的高科技项目进行的投资, 是一种高风险和高收益的长期投资, 它不需要任何资本抵押和担保, 一般通过企业上市或收购、兼并获得回报。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可以看出风险投资在拓展融资渠道、克服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障碍、加快高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它是知识经济的重要支持体系。我国在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过程中, 融资方面却存在着诸多问题, 阻碍了其发展。笔者从这些问题着手, 结合国情, 对我国发展风险投资所应采取的融资方式具体阐述如下。

一、融资现状及分析

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 至今已近20多年的历史, 并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与国外的风险投资行业相比, 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发展缓慢, 还存在着许多方面的问题, 尤其是在融资方面有以下缺陷:

(一) 资金来源渠道窄, 投资主体单一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等, 主角主要是政府, 没有充分利用个人、企业、金融和非金融机构等具有投资潜力的力量来共同建立一个有机的风险投资网络。

(二) 资本有效供给不足, 风险投资规模偏小

风险投资是创业投资, 是一种市场行为。在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中, 由于风险资本的有效供给不足, 出现了诸多弊端。一是由于规模较小, 无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形成规模经济, 取得规模效应;二是力量有限, 无法形成投资组合, 从而达不到分散风险的目的;三是没有足够的资金去投资于涉及高金额、高风险的项目, 因而也就无法在高科技产业化方面起到主导作用。

(三) 融资难度大, 而且所能筹到的资金总量也很小

在我国, 银行和非银行等金融机构经常会对一些大企业“争贷”, 而对中小企业却“惜贷”, 并且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期限也很短, 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这样, 由于经营规模较小, 资金不足, 风险投资业一开始就会面临融资难度大、壁垒多、融资量小等问题。

二、融资对策

从世界各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经验来看, 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和发展风险投资基金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必然选择。纵观我国十多年的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历程融资问题严重地阻碍了风险投资业迅速发展的进程。既然这样改变我国目前的融资现状就成为目前发展我国风险投资行业的一个主要内容。

(一) 多渠道拓宽资金来源, 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

结合中国国情, 中国在解决风险投资资金短缺难题时, 必须广开投资渠道, 做到:1.原有的政府科技风险投资仍需保持和增加, 特别是发挥政府风险投资在主导产业中的作用及对其他投资主体的市场导向作用;2.原有的银行科技贷款仍要继续发放, 使之成为风险资本一个相对稳定的来源;3.要创造条件, 吸引大量民间资本流向风险投资业, 使民间资本成为中国风险投资的主要来源;4.要充分利用香港及其他国际金融市场, 加大风险投资领域吸引外资的力度, 使外资成为我国风险投资的重要补充来源。

(二) 改善投资环境, 政府加大支持力度, 降低投资风险

风险投资基金进行的是高风险的战略性投资, 为了鼓励风险投资与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 政府必须从行动上和立法上加大支持力度, 制定一系列有利于风险投资与风险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 以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1. 政府可以采取直接帮助的手段来支持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直接帮助主要是政府利用财政资源实行向高科技倾斜的政策, 增加科技投入, 主要用于组建混合型风险投资机构, 用少量的政府基金启动大量的非政府资金, 投入到高科技领域, 充分利用我国的科技、金融、人才、信息资源, 借助政府权威, 合理安排风险投资。

2. 政府利用间接帮助来支持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间接帮助是发挥政府政策资源及其财务杠杆的作用, 如提供与风险投资配套的政府低息长期优惠贷款和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风险投资企业提供政府担保等, 以及利用财政为企业提供利息担保, 利用利息这一财务杠杆, 带动大量的信贷资源来满足风险投资资金的需求。

3. 政府也可以从立法的角度来支持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毋庸置疑, 高新技术企业中必然包含着大量的先进技术等无形资产, 可以加大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在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 以鼓励科技人员介入产业化阶段的积极性。另外,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上市资格应适当地放宽条件。风险投资是一种中长期投资, 其投资收益来自风险投资股权转让和流通的资本收益。从国外经验看, 风险投资价值的实现主要途径是实现公开上市。而目前我国主板市场对于公司上市的条件较为苛刻, 使得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时间周期长, 从而不利于风险投资资产的流动, 进而影响其再投资。

(三) 加强风险投资人力资源体系建设

3.融资租赁行业风险分类 篇三

关键词:融资担保 反担保 债券担保 风险挑战

担保是伴随商品交换及商业信用的发展而产生的,承担着保障债权实现、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信用增级、经济杠杆、风险管理等职能。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4年末,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为1.28万亿元,融资性担保机构为25.14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贷款担保服务。

随着我国经济运行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信用风险上升、偿债能力下降,担保公司面临的代偿压力持续增大。同时,由于担保行业仍处于成长期,部分担保公司违规经营,一些担保领域风险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担保行业的稳健发展和行业整体形象。

我国担保行业的发展概况

我国担保行业始于1993年,先后历经了起步探索、行业形成、快速发展阶段。2009年以后,担保行业进入初步规范阶段。2010年3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发布,为融资性担保行业提供了初步的监管规范和监管标准。2012年以后,监管部门围绕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等事项开展了新一轮行业整顿工作。

截至2014年末,我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共7898家,同比减少287家;实收资本9255亿元,同比增长5.3%;在保余额2.74万亿元,同比增长6.6%,其中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2.22万亿元,同比增长22.2%。担保公司主要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和类信贷业务等。其中,融资性担保业务可细分为直接融资担保和间接融资担保,直接融资担保是对债券、集合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提供担保,间接融资担保是对流动贷款等间接融资工具提供担保;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主要包括保函担保(如合同履约、工程履约等)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类信贷业务一般指担保公司发放的委托贷款。目前,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既可以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也可以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而未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则不能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当前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主要特征

(一)股东整体呈现多样化趋势

我国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构成整体呈现出多样化趋势,逐渐由初期以政府投入为主,发展到涵盖政府、企业、民间组织、自然人、外资等各类投资主体。其中,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成立的宗旨是响应国家政策,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增级,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提高市场交易效率,具有较多的政策性职能。目前,我国大中型融资担保公司多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资本实力较为雄厚,能够获得来自政府和主要国有股东在资金、政策、财税等方面力度较大的支持。截至2014年末,在7898家融资担保公司中,国有控股数量占比约为26.3%。

另一方面,我国融资担保行业中数量最多的是民营或外资控股担保公司,截至2014年末数量占比为73.7%。但总体而言,这些融资担保公司由于其股东背景相对较弱,因此在外部支持力度、资本金实力和综合实力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二)区域经济结构与政府支持力度对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影响较大

融资担保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为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的经营在整体上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域经济结构的重要影响。一些历史上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地区,由于民营经济发展不充分,中小企业相对较少,对担保的需求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融资担保公司的出现和发展。而区域产业结构会使一个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呈现不同特征,并影响到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构成及行业集中度等。

政府的支持力度也对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牌照的设立和发放直接控制融资担保机构的数量。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构建再担保体系支持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对于国有背景的融资担保公司而言,政府还可以从多个方面为其发展提供支持,主要体现为资本金注入、实施营业税减免或风险准备金税前计提等优惠政策、提供风险补偿机制、拨付风险补偿金等。

(三)近年来融资担保业务的创新步伐较快

1.银担合作成为间接融资担保业务的最重要方式

融资性担保业务尤其是其中的间接融资担保业务是融资担保公司的主营业务。截至2014年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约占融资担保公司全部在保余额的85%,间接融资担保(含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贷款,但不含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贷款)在保余额约占融资担保公司全部在保余额的65%。

银担合作是融资担保公司间接融资担保业务最重要的开展方式,虽然目前银行与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趋于谨慎,但整体上还是呈现出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范围和业务规模在持续扩大。资质较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能够获得充足的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传统融资担保业务的开展。

2.以债券担保为代表的直接融资担保发展空间较大

债券市场的发展为融资担保行业提供了新的业务和利润增长点,特别是2007年10月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要求各银行停止对以项目为主的企业债提供担保,客观上更加有利于融资担保机构在资本市场债券担保业务上的发展。

但另一方面,由于债券发行规模较大、对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水平要求较高,目前从事债券担保业务的主要是一些大中型融资担保公司,承保机构的集中度高。截至2015年10月末,共有50家融资担保公司仍在从事债券担保业务,其中承保额前三大的融资担保公司债券担保余额占全部担保债券余额的70.9%;由融资担保公司(包括再担保公司)承保的存续债券余额为3939.7亿元,仅占同期债券市场债券托管余额的0.9%。

3.积极开展担保模式的创新和金融创新产品的担保

近年来,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开展担保模式的创新。例如,目前很多融资担保公司尝试与银行签订批量担保业务,颠覆了以往“见保即贷”的合作模式,改为“见贷即保”的方式,即批量对特定行业、金额、期限等符合合作协议的业务进行担保,调查、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由合作金融机构尽职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仅提供担保增信服务,通过整群分保和大数法则达到批量化风险责任分担的目的。该类业务通常具有业务笔数多、担保金额小、担保期限短等特点。

同时,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金融创新产品大量增加,融资担保公司积极探索为互联网金融产品提供担保或者P2P网贷增信等业务。目前,融资担保公司与P2P平台多采取双向合作模式,一种是P2P平台将其融资项目推荐给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另一种则是融资担保公司将其掌握的待融资项目推荐给P2P平台。

(四)反担保和风险分担成为防控风险的重要手段

1.反担保措施为融资担保公司追偿提供有效手段

正确判断一家被担保企业的经营和偿债能力是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控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为了提高担保业务的安全性并降低代偿损失,融资担保公司一般也会要求客户提供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措施因此也成为融资担保公司追偿的主要手段。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不包含留置和定金。反担保措施的有效性取决于反担保物价值覆盖的多少以及变现的难易。近年来,反担保措施开始呈现从有形到无形,从实物到权利转变的趋势。

保证反担保的关键在于融资担保公司需要对保证人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抵押是反担保最常用的方式,合格的抵押物需满足安全性、有效性和流动性。目前,一般为融资担保公司所接纳的抵押物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同时,融资担保公司也在对接受矿业权、林权、农村土地使用权等具有较难分清权属关系的抵押物进行探索。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相比,权利质押的特点在于其非物质性,权利的认定、价值以及变现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担保公司风险识别的难度。

2.风险共担和加入再担保体系成为减小风险的重要方式

在以往的合作中,商业银行倾向于将贷款客户的违约风险全部转嫁给融资担保公司。随着融资担保公司话语权的加强,同时为了形成长期稳定、互利互惠的合作关系,商业银行近年来逐步改变过去的做法,开始与融资担保公司签订单个或批量担保合同,针对特定企业及行业等给予20%~50%的风险分担,使得银行和融资担保公司承担的义务更加均衡和合理。

再担保在担保体系中起着重要的风险分散和转移作用,被称为担保公司的担保公司,可以有效降低融资担保公司的损失风险。再担保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没有动力去完成这种低收益的风险分散,因此由政府牵头组建再担保公司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法。近年来,我国积极倡导各地设立省级或市级的再担保机构,但目前再担保公司数量总体依然较少,省级再担保机构的全覆盖尚未实现。

当前融资担保行业面临的挑战

(一)融资担保公司代偿风险增加

融资担保公司的代偿风险主要源于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的经营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大,融资担保公司因此具有较为明显的顺周期特征。当前,我国经济正经历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中小企业生存环境不稳定,自身现金流情况及还款能力均受其影响。同时,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授信及放款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也进一步加剧了部分中小企业的经营压力。多种因素叠加,导致融资担保公司代偿压力持续上升。此外,钢贸、煤炭等传统行业受到宏观调控、需求下降等因素影响出现行业性疲弱,造成担保业务集中于这些行业的融资担保公司代偿风险大幅增加。从数据上看,2012—2014年,我国融资担保行业代偿率分别为1.3%、1.6%和2.2%,持续上升。截至2014末,融资担保行业担保代偿余额为661亿元,同比增长59.3%。

(二)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体系尚待健全

与融资担保行业快速发展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目前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体系仍不健全,主要体现为监管体制和监管法规的不足。目前在监管体制方面,国家层面促进融资担保业务发展政策措施的研究制订、融资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的拟订等由以银监会为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共同参与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地方层面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金融办或金融局实施属地管理,主要负责对融资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这种缺乏统一、明确负责部门的监管体制,导致不同地区的融资担保行业监管能力和执行力度差异较大,相关规定难以从严落实,一些地区融资担保行业风险事件频发。

在法律法规监管方面,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担保这一业态生存的法律基础。而作为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开启全面规范监管的里程碑,2010年出台的《暂行办法》才正式对融资担保公司成立的条件、从事的经营范围、担保比例、投资比例等做出规定,但由于《暂行办法》的一些条文含义较为模糊,影响了执行标准和执行尺度的各地统一。同时,《暂行办法》实施多年来一直未曾修订,已难以适应融资担保行业的变化和发展。

(三)低担保费率阻碍了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

融资担保行业,特别是其中以政策性业务为主的国有融资担保公司,肩负着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社会责任。因此,融资担保公司的产品定价不高,整个行业的盈利水平偏低。目前,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费率多在2%~3%,再担保或金融产品担保费率在1%~2%甚至更低,导致融资担保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较少。一方面,较弱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使融资担保公司产生了开展高风险甚至违规业务的动机;另一方面,较低的盈利水平使融资担保公司难以通过利润吸收代偿损失。目前,国家正在鼓励和推动降低融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这就使融资担保的政策性职能进一步强化,以民营为主的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的生存发展面临更大考验。

(四)存在资本金规模较大和资金利用效率较低之间的矛盾

由于当前监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放大比例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个客户业务规模不得高于净资产的10%,这就使融资担保公司若想拓展业务就必须提高净资产的规模。由于融资担保业务的特性,难以快速形成规模较大的利润留存,增资就成为提升净资产水平的主要方式。但另一方面,面对较大的资本金规模,融资担保公司又缺乏有效的资金利用手段。《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并且自有资金投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为此,一些融资担保公司在较高资金回报率的驱动下,利用已掌握的客户信息和资源,脱离主业从事大量的委托贷款业务,甚至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等,尽管能够产生较高收益,但同时也形成了较大的风险。

此外,还有一些融资担保公司,采用非货币资金的股权划拨等方式做大净资产规模,使净资产存在一定“水分”,难以真实反映这些融资担保公司的代偿能力和风险承受力。

(五)公司治理能力不足导致违法违规事件频发

从公司治理上看,在一些大中型融资担保公司或地方级融资担保公司中,主要管理层通常为政府或股东的派驻人员,而这些人员多来自政府部门或非金融类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的工作经验较为欠缺,对行业的认知和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未必能起到恰当且关键的指引作用。而在小型融资担保公司里,股东多为民营企业或自然人,在很大程度上受利益驱动,追求利益最大化,导致在经营过程中业务拓展过于激进,违规事件频发,经营风险上升。

从风险管理上看,一些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风控制度不完善,管理层对风控工作干预过多。同时,随着担保品种和抵质押物日趋多元化,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识别、评价和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六)债券担保风险增加

长期以来,我国债券市场由于发行主体级别较高、政府承担最终还款人职能等因素而未发生过债券违约事件,但2014年3月的“11超日债”事件打破了公募债“零违约”的记录。2015年4月,“ST湘鄂债”发生实质性违约。而在私募市场,“13中森债”成为首只违约的私募债,此后接连发生多起私募债违约事件。随着债券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债券违约终将逐步常态化。而由于债券担保的金额较大,融资担保公司相关业务的代偿风险也因此将显著增加。

推动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2015年8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为推动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相关部门应尽快搭建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引导融资担保行业的兼并重组和优胜劣汰,优化融资担保业务经营主体构成,积极打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此外,政府、银行和担保公司之间应深化合作,逐步建立合理有效的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机制,围绕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领域加大资金补贴和税费减免力度,为融资担保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营造有利的政策氛围。

(二)加快完善行业监管体制机制

健全完备、高效、透明的监管体系是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保障。融资担保行业应携手推动《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的早日出台和实施,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相关细则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清理,尽快形成统一、完备的融资担保适用法规制度体系,为融资担保行业的规范发展奠定法制基础。要进一步理顺和明晰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资源配备和队伍建设,确保在行业准入、日常监督和市场退出方面有效行使监管职责;要重视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加强行业信息的统计和披露,注重发挥第三方评级机构的专业作用,研究建立融资担保公司征信平台,为形成客观、公正、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提供条件。

(三)着力提高融资担保公司经营水平

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搭建法人治理架构,合理设置部门处室,设计和构建科学的评价考核办法、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切实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增强市场化、规范化经营意识和运作水平,提高各类风险的预警和处置能力。在经营发展过程中,融资担保公司应立足融资担保主业,提高研究分析能力,围绕市场需求积极开展业务创新,稳步、适度探索担保业务相关领域经营链条的延伸,通过产品的丰富和服务的完善促进核心竞争力的持续提高。

作者单位: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鹿宁宁 罗邦敏

参考文献:

[1]刘新来:《信用担保概论与实务》(第三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年。

[2]陈应春,叶小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规制与探索》,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

[3]狄娜,叶小杭:《信用担保实务案例》,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

[4]金振朝:《融资担保法律实务》(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

4.融资租赁行业风险分类 篇四

中小企业分类标准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 1

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2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二:

行业分类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统计标准的行业分类标准,将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分为如下20个行业。

A 农、林、牧、渔业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T 国际组织

附件三:

贷款的分类方式

一、按担保物分类:

按照担保方式分类贷款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 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其特征就是债务人无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

 担保贷款

 保证贷款 :

保证贷款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按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保证人为借款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指贷款合同内规定的贷款本息和由贷款合同引起的相关费用。

 抵押贷款

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取得的贷款。

 质押贷款

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5种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实际主要考虑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按期限分类:

 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 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 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三、按贷款的质量分类:

参考贷款五级分类办法,贷款根据贷款质量可以分为  正常贷款

5.融资租赁行业风险分类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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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融资分类及其优缺点有哪些

公司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目的是获得融通的资金,对于很多上市公司来说,他们也会经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来获得资金,以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那么在法律上对于股权质押融资的分类有哪些,股权质押融资有哪些优缺点呢?接下来小编就中小企业股权质押,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大股东股权质押三个类别的股权质押融资,分别就起优缺点进行分析。

一、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

(一)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优势

1、依托产权市场平台,股权质押融资平台方便快捷。产权交易市场作为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级资本市场层次,帮助开展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有着明确股权、股权托管、定价、价格发现、信息披露、融资中介的综合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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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策支持。各地方政府为帮助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及时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相继制定下发了有关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利用股权进行质押融资的优惠政策。例如,吉林省人民政府为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快发展,及时解决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下发了《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林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等文件,为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创造了条件。(二)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劣势及风险

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盈利不稳定所带来了股权价值波动性风险,中小企业诚信问题也带来了欺诈风险。除此之外,机制建设不足和产权交易市场滞后导致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难和股权变现难的风险。

二、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

我国的股票质押融资主要有两种模式: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和个人股票质押融资。

(一)证券公司股票质押

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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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优点。

(1)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是除国债回购和同业拆借两大券商资金来源外的又一渠道,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在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间架起一座资金融通的桥梁。

(2)现行模式从控制银行风险的角度出发,除规定了质押率的上限、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以外,还规定在质押期内出质股票不能自由流动。这大大降低了股东“变相套现”和“掏空公司”的风险,对于投资者来说,其投资于上市券商的风险可以得到降低。

2、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缺点。

(1)《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政策依据,但这种质押贷款模式仅适用于机构投资者,且被质押的股票缺乏流动性,手续烦琐,不能满足市场众多中小投资者的融资要求。

(2)银行若开展此项业务须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并应有专门机构动态监控、代为管理出质股票,对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机制和拥有专业人才要求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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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尽管与其他担保品相比,上市公司流通股票是一种风险较小的质物,但银行需花费大量精力进行风险控制。

(4)证券公司出质的股票在质押期内不能自由流动,这种限制虽然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但忽视了券商希望质押股票能够自由流动的内在要求。

(三)个人股票质押贷款

1、个人股票质押优点。

(1)个人股票质押贷款模式能够满足市场众多投资者的融资要求,它充分发挥了银行和券商的比较优势。

(2)银行无须新增硬件设施,也不必到证券公司办理出质登记和注销手续、到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现有条件即可满足业务需要。

(3)证券公司在这种模式中与银行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型,充分发挥了证券公司的比较优势。证券公司作为借贷双方的中介人,有专业化的经营管理人才,有齐全的交易监控设施,比银行更能够对市场的走势进行敏锐的把握和对质押股票进行实时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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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质人用于质押的股票在平仓线上可自由流动,当股票价格上涨到出质人的心理价位时,能及时出售质押股票,保证了出质人的获利机会。

2、个人股票质押缺点。

该模式比较突出的风险是由于出质人质押的股票虽然可以流通,但是是由证券公司代表银行监督股价波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券商不认真履行三方协议,同出质人串通,很容易出现暗箱操作,损害贷方银行的利益。特别是证券公司在对出质股票资格审查和风险审查中如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目前中国股市波动大、股票市值虚增的情况下,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无法得到有力保障。

三、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法人股质押融资

大股东由于融资的需要而将所持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以此作为获取资金的一种手段,或者,大股东要为其他单位提供借款担保而将上市公司股权拿出去做质押保证。

(一)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优点

上市公司股权已经成为了大股东资金融通的一种重要手段,大股东偏好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原因在于:对于大股东来说,其拥有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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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是可用来抵债或质押的优质资产。商业银行一般也希望接受透明度高、可兑现性强的上市公司股权为质押标的物。(二)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缺点

1、许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上市公司剥离上市时,已将优良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了,其盈利能力已经较弱,资产负债率也很高。在这种情况下,再质押借款,必然导致负债率的进一步上升和财务状况的进一步恶化,一旦借款运用不当导致其偿债能力丧失,必然通过股权的纽带牵连到上市公司。

2、大股东法人股质押给市场的信号往往是大股东抑或上市公司的资金链出了问题,会影响投资者预期,导致股价下挫。

3、大股东的过度杠杆化可能引发市场对大股东不良财务行为的猜测,大股东凭其控股地位而对上市公司进行利益操纵,这种操纵不会是过去(至少是5年以前)那种赤裸裸式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如果能那样的话,大股东就不会借股权质押之名而兜这一大圈子),而可能是通过关联交易、产品转移定价等手段,尤其是借战略调整之名而行经营控制之实,对上市公司进行利益输送。

4、大量高比例股权被大股东质押出去后,有相当可能性存在着这些股权被冻结、拍卖,进而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危险。控股权的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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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会引起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管理团队和企业文化的变动,从而引起上市公司的动荡。

5、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降低了公司价值。根据相关研究结论显示,大股东的股权质押比例越高,其公司价值越低。股权质押具有经济后果性。

6、许多被质押股权是被银行等金融机构持有,我国金融业的分立体制不允许商业银行以向企业投资的方式实现质权,银行必须拍卖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权,这就会使相关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再次变更,使原本基于对公司资信(质押股权被拍卖前)的了解和对公司前景的看好才向公司投资的中小投资者蒙受损失。

7、由于股权质押会增加大股东与其他股东质押的代理冲突,导致控制权和现金权变相分离,因此有着股权质押行为的大股东更容易发生对上市公司的资金侵占,说明股权质押具有很强的经济后果性。

阅读了上文,我们知道股权质押融资的分类分别分为三类,主要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以及大股东股权融资,另外还一一为大家分析了关于每种股票融券融资的优缺点。首先股权融资无疑是一个特别好的融资方式,也是除了国债和同业拆借之外,有另一种获得资金的渠道,很多上市很多公司都会以这种方式来获得资金,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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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哪些 篇六

国民经济行业部门分类是以基层单位为对象,根据生产产品或服务的同质性进行的部门分类。国民经济行业部门分类对于研究国民经济行业发展、行业结构,以及市场供求关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联合国曾颁布国民经济行业部门分类标准,亦称经济活动分类标准。中国参照国际标准,制订了国民经济行业部门分类,具体标准采用四级分类,按口径从大到小,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其中有16个门类,99个大类,若干中类和小类。

16个门类是: (1) 农业; (2) 采掘业; (3) 制造业; (4)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 建筑业; (6) 地质勘探业、水利管理业; (7)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8)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9)金融、保险业; (10) 房地产业; (11) 社会服务业; (12)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13)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14)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15) 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16) 其他行业。

7.融资租赁行业风险分类 篇七

一、货币政策景气监测分析

对货币政策景气的监测,通过货币政策景气指数来反映,它是对一国短期利率和汇率相对基期偏离值的加权平均,通常以利率和汇率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来确定权数。货币政策景气指数的经典形式为:MCIt=β1(Rt-R0)+β2(qt-q0)。其中R表示利率,q表示汇率,β表示权重。根据货币政策景气指数模型[2]计算2004年第1季度到2014年第4季度我国货币政策景气变化情况,如图1所示。指数下降表明货币政策宽松,反之则表示紧缩。

二、基于货币政策景气指数的行业融资风险传导渠道

基于货币政策景气指数的行业融资风险传导渠道,指货币政策变动沿着一定路径影响企业融资结构和融资额度,并由此间接作用于企业经营、投资活动风险[3],因此其传导渠道分为直接渠道和间接渠道。

(一)行业融资风险直接传导渠道

货币政策通过利率渠道和信贷渠道直接影响企业债务筹资水平。货币政策中利率的变动与企业当年贷款利息支出密切相关,存在以下传导渠道:货币政策变动→利率水平、法定准备金率→利息支出→融资结构→融资风险[4]。

(二)行业融资风险间接传导渠道

货币政策通过利率渠道和信贷渠道使得企业改变融资结构,并由此间接影响企业经营、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此处存在如下传导渠道为:货币政策变动→利率水平、法定准备金率→融资结构变化→融资风险→调整经营(投资)策略→经营(投资)活动现金流入量、经营(投资)活动现金流出量→经营(投资)活动风险[5]。

三、基于货币政策景气指数的行业融资风险预警定位矩阵

(一)基于货币政策景气指数的行业融资风险关联度

由融资风险的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分析可知,监测货币政策景气对行业融资风险可以起到一定的预警作用。可以采用灰色关联分析法2对货币政策景气指数与行业融资风险指标之间变化趋势的一致性进行假设验证。

(二)行业融资风险预警指数

选取融资风险预警指标——经营现金流入利息支出比,来计算行业中各企业所面临的融资风险,该指标计算公式为:经营现金流入利息支出比=本期负债利息支出/本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该指标属于愈小愈好型指标,其中本期负债利息支出反映了企业外部负债融资所付出的成本,本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则反映了企业内部融资的自有资金创造能力。可以根据行业类型直接判断预警临界值(小于临界值无警情,反之则有警情),通常情况下,该临界值为7%。因此,若该指标大于7%,则表示该企业面临融资风险。

依据该指标可进一步得到行业融资风险预警指数与预控指数,融资风险预警指数与预控指数相加等于1,如公式1.公式2所示。

当企业面临融资风险时,即经营现金流入利息支出比>7%,则融资风险预警指数>1,融资风险预控指数<0;当企业无融资风险时,即0<经营现金流入利息支出比≤7%,则融资风险预警指数<1,0<融资风险预控指数<1。由此可见,融资风险预警指数属于“愈小愈好型”指标,用于判断行业融资风险超出临界值的倍数,而融资风险预控指数属于“愈大愈好型”指标,用于判断行业融资风险在临界值下的可控比例,若为负数则表示风险的不可控程度。

(三)行业融资风险预警定位矩阵

根据反应货币政策动向的货币政策景气指数和反应行业融资风险可控程度的融资风险预控指数,来对行业融资风险进行定位分析,如图2所示。其中,横坐标为融资风险预控指数,纵坐标为货币政策景气指数。当货币政策宽松时,若行业融资风险预控指数处于0~1之间,则行业融资风险处于无警,表明该企业具有良好的融资风险预控能力,其融资风险预控指数越趋近于1,表示该企业融资风险可控程度越高;若行业融资风险预控指数小于0,则行业融资风险处于发作期,表明该企业正面临融资风险发作阶段,企业存在融资问题,若不及时改进融资结构,在货币政策调整为紧缩后,将导致融资风险的恶化;若行业融资风险预控指数小于0,则融资风险处于恶化期,表明企业融资结构面临重大问题,这时企业应立即调整融资模式,改进投资和经营策略;当货币政策紧缩时,若行业融资风险预控指数处于0~1之间,则行业融资风险处于潜伏期,说明该企业虽然未在当期表现出警情,但是若不及时调整融资结构、过多的短期贷款和盲目扩大投资等均会导致企业财务状况恶化,面临融资风险发作的威胁。

四、实证研究

(一)基于货币政策景气指数的房地产行业融资风险关联度分析

由于房地产行业相对其他行业融资规模较大,对货币政策的动向较为敏感,因此选取沪深两市房地产上市公司2004至2014年数据进行分析。剔除数据缺失的公司以及ST公司,确定150家房地产上市公司。

在计算灰色关联度前,首先计算房地产行业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和利息支出的各季度行业平均值并进行无量纲化处理;然后遴选不同类型货币政策时期的行业数据;最后采用灰色关联分析计算关联度,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货币政策宽松时,其与房地产行业各指标的灰色关联度均高于0.5且低于0.6,由此反映宽松的货币政策与影响房地产行业融资风险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利息支出存在一定关联度,但是影响程度较小。货币政策紧缩时,货币政策景气指数呈上升趋势,其与房地产行业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和利息支出灰色关联度均远高于0.6,由此反映紧缩的货币政策与影响房地产行业融资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和利息支出关联度较高,而且影响程度相对货币政策宽松时期大。因此,检验结果支持所有假设。

(二)基于货币政策景气指数的房地产行业融资风险预警定位矩阵分析

为了对我国房地产行业融资风险进行预警定位,本文从上述150家房地产企业中选取10家不同规模房地产企业,分别选取货币政策宽松的2011年第1季度和货币政策紧缩的2013年第2季度指标数据,以便于对不同货币政策条件下的房地产行业融资风险进行对比,探讨行业融资风险随货币政策变动的演化情况。结果如表2,表3所示。

依据表2,表3可进一步绘制出10家房地产企业在货币政策宽松的2011年第1季度和货币政策紧缩的2013年第2季度的融资风险预警定位矩阵图,如图3,图4所示。在融资风险无警和潜伏期区域,融资风险预控指数越趋近于0的企业表明该企业融资风险的可控程度越低,此时应当倍加留意企业融资结构,以便货币政策变动时及时调整融资策略;在融资风险发作期和恶化期区域,融资风险预控指数越远离于0的企业,表明该企业融资风险的不可控程度越高,需要做出的融资结构调整相对越难。

由图3,图4可以看出,在货币政策宽松时期,海德股份、世纪星源两家企业对融资风险的可控程度远高于其他房地产企业,在货币政策紧缩后,70%企业均进入恶化期,然而这两家融资风险预控指数较高的企业却得以幸免,而进入融资风险潜伏期。而货币政策宽松时,融资风险预控指数趋近于0的中洲控股、中航地产以及深振业A这三家企业,由于未能提高企业融资管控能力,在2013年货币政策紧缩时期,爆发出融资风险,进入融资风险恶化期。此外,香江控股在货币政策宽松时表现的融资风险不可控程度较大,而在货币政策紧缩时进入融资风险潜伏期,这表明该企业在2011第1季度到2013年第2季度间,做过较大程度的融资调整以防止融资风险的进一步恶化。

参考文献

[1]林朝颖,黄志刚,杨广青等.货币政策与企业成长——基于收益与风险双重视角的分析[J].管理现代化,2014(6).

[2]朱培金.基于广义脉冲反应函数法的货币状况指数构建[J].浙江金融,2014(11).

[3]马文超,胡思玥.货币政策、信贷渠道与资本结构[J].会计研究,2012(11).

[4]李志军,王善平.货币政策、信息披露质量与公司债务融资[J].会计研究,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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