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幼儿园(共10篇)
1.宝安区幼儿园 篇一
关于申请宝安区新蕾幼儿园(新园)装修及配套设施
完善工程尾款的请求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我司承建的新蕾幼儿园(新园)装修及配套设施完善工程于2012年3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完成竣工决算审计(深宝审报【2014】58号),审定造价为:2732215.68元,本项目累计已收工程款为2463610.00元,依据合同现申请工程结算款及工程保修金(保修期2年)共为:268605.68元(大写:贰拾陆万捌仟陆佰零伍元陆角捌分)。特此请求!
请贵局审批支付,谢谢!
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1日
2.宝安区幼儿园 篇二
GDP和财税基本情况
2011年, 宝安 (不含光明新区, 含龙华新区, 下同) 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887.83亿元, 同比增长13.2%;税收收入467.88亿元 (不含契税) , 同比增长17.5%。其中, 一般预算收入151.05亿元, 同比增长47.4%;财政税收分成收入136.03亿元 (不含契税) , 同比增长38.5%。财政税收分成收入和税收收入增速分别比GDP增速高25.3和5.3个百分点。
(一) GDP总量大, 但税收收入不是最高
通过对比, 我们发现:从绝对量看, 宝安的GDP和一般预算收入位居各区之首, 税收收入排在福田之后位居第二。从增速看, 宝安的GDP增长排在光明、坪山新区之后位居第三, 一般预算收入和税收增长位居第四 (详见表1) 。
(二) 增值税、所得税和营业税是宝安区的三大主体税种。
从税收收入看, 2011年, 增值税为宝安的第一大税种, 占全区税收总额近半壁江山, 达46.9%。排在第二的是所得税, 占全区的26.4%, 第三是营业税, 占11.5%, 这三大税种合计占全区税收总额的84.8% (详见表2) 。从财政税收分成看, 总量排在前三的依旧是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 合计占全区税收分成收入的71.9%。
(三) 财政税收分成收入增速比税收收入高。
2011年, 税收分成收入增速为38.5%, 比税收收入增速16.6%高21.9个百分点。从税种看, 税收分成比例最大的是增值税和营业税, 分别达到25.5%和24.2%;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成增速较高, 分别增长26.4%和19.5%。财政税收分成收入中, 城建税由于税率由1%上调到7%, 并且是区级专享, 增速最快达545.5%, 营业税和房产税增速较低, 分别增长3.6%和-27.1%。
注:总量单位为“亿元”, 同比单位为“%”。
注:税收总额还包括消费税等其他税种。
产业结构决定财税结构和税种构成
(一) G D P、税收收入、财政税收分成以第二产业为主。
2011年, 宝安区三次产业结构为0.0∶62.5∶37.5。税收收入结构为0.0∶73.7∶26.3。财政税收分成收入结构为0.0∶60.6∶39.4, 由此可见, GDP、税收收入、财政税收分成均以第二产业为主。 (详见表3) 。
注:税收分成不含契税, 由于少部分企业所得税直接上缴中央, 所以本文中的各产业财政税收分成收入与实际入宝安财库中的税收分成收入略有差距。
(二) 工业、批发零售业和房地产业实现的GDP及财税排各行业前列。
2011年, 宝安工业创造了全区59.6%的GDP、69.1%的税收收入和52.3%的税收分成收入, 均排在各行业之首。除掉其它服务业, GDP占比排前三名的行业分别为工业59.6%、批发零售业9.0%和房地产业9.0%, 共占77.6%;税收收入占比排前三名的行业分别为工业69.1%、批发零售业8.5%和房地产业7.7%, 共占85.3%;财政税收分成收入占比排前三名的行业分别为工业52.3%、房地产业15.5%和建筑业8.2%, 共占76.0%, 批发零售业为第四名占8.1% (详见表4) 。
注:其它服务业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教育, 卫生、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三) 主体税源, 第二产业以增值税为主, 第一、第三产业以营业税为主。
2011年, 宝安第二产业税收中有57.0%来自增值税。其中:工业行业税收中, 增值税占60.8%, 其次才是企业所得税, 占18.6%, 第三为个人所得税, 占7.7%。第一、第三产业税收中, 营业税最多, 分别占45.2%和31.7%。其中:住宿餐饮业实现的税收中, 营业税占73.3%, 建筑业营业税占该行业税收总额的60.2%, 金融业中营业税占60.9%。此外, 交通运输和房地产等行业中, 营业税比重均超过40% (详见表5) 。
如果按税种分, 2011年, 宝安88.7%的增值税、95.4%的消费税、69.8%的企业所得税和60.7%的个人所得税, 来自工业。71.8%的营业税来自第三产业, 其中, 房地产业占26.8%, 其它服务业占18.6%, 交通运输业占12.2%。土地增值税则绝大部分来自房地产业, 占93.2% (详见表6) 。
存在的问题
(一) 单位产出创造的税收收入不高。
2011年, 宝安税收收入占GDP的比为16.2%, 比全市平均水平为29.6%要低13.4个百分点, 与最高的福田比相差达14.9个百分点。宝安的单位建设用地产出税收收入为1.54亿元/平方公里, 仅相当于全市平均水平的40.4%, 与福田11.25亿元/平方公里、罗湖7.38亿元/平方公里比差距更大 (详见表7) 。
与相似的龙岗区相比, 宝安单位GDP创造的税收收入也偏低。2011年, 宝安和龙岗的三次产业结构分别为0.03∶62.46∶37.51和0.05∶65.7∶34.25。但是, 宝安的单位GDP税收收入为16.2%, 比龙岗区的18.6%低2.4个百分点, 以至造成了财政税收分成收入占税收收入和GDP的比例分别为29.5%和4.8%, 比龙岗分别低2.2和1.1个百分点。
(二) 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占比偏低。
2011年, 宝安税收的产业结构为73.7∶26.3, 这主要是由以工业为主的发展模式所决定的。与发达地区的三次产业比例大致为10∶20∶70比, 第三产业税收占GDP比重为11.3%, 比第二产业为19.1%低了7.8个百分点。就三次产业税收比重与GDP的比重来看, 相差达11.2个百分点, 远未达到要求。可见, 第三产业的税收创收空间还较大, 对整体税收贡献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 外源型及个体经济所创造的税收收入不高。
我区经济以外资和工业为主, 2011年工业增加值占GDP的60%, 规模以上港澳台、外商企业工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80.6%, 但提供的税收只占45.5%, 比内资企业低6个百分点, 增长7.7%, 增速比整体税收低9.8个百分点。
宝安区个体单位比较多, 但对税收的贡献却不大。2008年经济普查数据显示, 宝安区个体经济单位是产业活动单位的4.4倍, 占全市的41.7%, 与2004年比, 年均增长12.8%。但2011年个体税收只占2.4%, 增长9.2%, 增速比全区低8.3个百分点。
(四) 税收收入与分成不协调。
2011年, 宝安第二产业的财政税收分成比例 (财政税收分成收入除以税收收入) 为24.1%, 明显低于第三产业的44.0%, 也就是说, 同样100亿元的税收, 第二产业比第三产业少分成19.9亿元的地方财政收入。存在收入与分成不协调问题。
对策和建议
(一) 大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提高税收增长质量。
经济是税收之本, 经济发展质量效益的高低关系到税收增长的质量。宝安区是工业经济大区, 但由于工业以加工贸易为主, 增加值率较低, 第三产业不发达, 经济和财税质量在全市各区中相对较低。因此, 需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真正走一条依托资源而不依赖资源, 以及由低端的贴牌加工向高端的研发设计、由单一主导行业向多元化发展, 由主要依靠国外市场向国内外市场并举、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经济发展道路。
(二)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优化税源结构。
产业结构决定财税结构, 有什么样的产业结构就有什么样的财税结构。在当前财政体制下, 第三产业的“含金量”高于第二产业, 三产比重上升更能使宝安财政收入更快更有效增加。建议充分利用宝安优越的交通优势和雄厚的产业基础, 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等单位GDP税收和分成比例排名靠前的行业, 推动文化创意、中介服务、高端商贸等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 不断提高三产比重, 使第三产业成为宝安财税收入的“聚宝盆”, 成为新的税收增长点。
(三) 全面提升工业发展质量, 提高第二产业财政贡献率。
宝安是工业大区, 工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59.6%, 税收占全区的比重达69.1%, 税收分成收入占比达52.3%, 第二产业财政税收分成收入比重与GDP比重、税收比重相差较大。建议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和外溢型经济。通过提高工业发展质量, 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促使所得税增收, 从而提高第二产业税收的分成比例, 进而提高财政收入中的第二产业比重, 优化全区财税结构。
(四) 壮大发展内源经济, 实现内外协调发展。
2011年, 宝安的规模以上工业内资企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为19.4%, 而全区内资企业实现的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的比重为51.8%。内资企业创造税收的效率大大高于外资及港澳台企业, 而且对税收中长期的创收作用更大。因此, 要在政策上进一步引导、鼓励和扶持内资企业及个体经济加快发展, 同时减少加工贸易型外资企业, 巩固和提高外资及港澳台企业的税收贡献率, 加大对个体经营户税收的监管力度, 实现内资外资对税收增长的协调发展。
3.宝安区幼儿园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幼儿园名称:厦门市同安区小博士艺术幼儿园
第二条
性质:本幼儿园是由个人出资,自愿举办,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解决社区家长的后顾之忧,特创办此幼儿园。幼儿园设立的目的是服务社会、服务家长,开发幼儿多元智能。
第四条
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同安区教育局。
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同安区民政局。
第五条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银城佳园B座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学前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六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三年,其为本单位的权力机构,理事会成员为7人,理事由出资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本园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理事长是学校行政工作的指挥者。学校各级主管要逐级向上负责。
第八条
理事会对本幼儿园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业务活动计划;
(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四)内部机构的设置;
(五)聘任或解聘或提名幼儿园园长、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修改章程;
(八)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召开理事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
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园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议精神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幼儿园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制定幼儿园的保教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定时定期做好工作总结;
(三)制定幼儿园的管理方案,包括职责分配、教改方案和职工福利等。拟订本园的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园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员;
(六)以幼儿园名义处理幼儿园对外事务。
第二十条
本园可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或本园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并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本园从业人员民主选举生产。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理事、幼儿园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和本园园长等的行为损害幼儿园利益时,要求理事和园长等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单位理事、园长职务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长及园务会作出决议后十五天内,并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由于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出资人及理事会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附则
本章程于2003年11月5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4.深圳宝安区初中积分入学政策 篇四
深圳10个区都已先后公布了2020年初中积分入学办法。但是大部分仍处于意见稿阶段,尚未正式确定实施。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深圳宝安区初中积分入学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位积分由基础分和加分项两部分构成综合积分。
(一)基础分
根据申请人户籍和居住情况,设置8个基础分值:
1、宝安户籍,学区购房(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学区合法产权房或祖屋,且产权份额≥51%,下同):积105分。
2、宝安户籍,学区租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区租房且经过备案,下同)或有特殊住房(含自建房、军产房、集资房、集体宿舍等,下同),并且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深圳无产权房(提交房产信息登记部门在入学当年出具的无房证明):积95分。
3、宝安户籍,学区租房或有特殊住房,并且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深圳有产权房(即不能提交房产信息登记部门在入学当年出具的无房证明):积70分。
4、深圳其他区户籍,学区购房:积100分。
5、深圳其他区户籍,学区租房或有特殊住房,并且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深圳无产权房(提交房产信息登记部门在入学当年出具的无房证明):积85分。
6、深圳其他区户籍,学区租房或有特殊住房,并且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深圳有产权房(即不能提交房产信息登记部门在入学当年出具的无房证明):积65分。
7、非深户籍,学区购房:积75分。
8、非深户籍,学区租房或有特殊住房:积60分。
(二)加分项
1、深圳户籍
(1)居住时间加分:按申请学生家庭在学区连续居住的时间(月份)进行加分,居住每满1个月加0.1分。计算居住时间的起始日期是:提交合法产权证明材料的,以发证日期为准,加分不封顶;提交租赁凭证证明材料的,以办理租赁凭证时登记备案的落款日期为准,加分不封顶;提交特殊住房证明材料的,以社区或所在单位和街道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显示的入住日期为准,加分封顶5分。
(2)计生情况加分:市卫健部门对申请入学儿童、少年的家庭计划生育信息核验结果为独生子女的,加2分,其他情况不加分。
(3)户证情况加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加0.5分:申请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双方均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居住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为深圳户籍,另一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居住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双方均为深圳户籍。
2、非深户籍
(1)社保时间加分:加分分值以社保部门出具的申请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参保证明中养老险和医疗险中同时缴纳时间为准,每满一个月加0.1分,补缴的不积分。加分不封顶。
其中,申请小一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持有有效的深圳居住证、缴纳社保(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同时缴纳)年限满5年及以上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另加1分;申请初一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持有有效的深圳居住证、缴纳社保(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同时缴纳)年限满6年及以上,其子女为具有我市完整六年小学学籍的非深户籍小学毕业生,另加1分;
(2)计生情况加分:市卫健部门对申请入学儿童、少年的家庭计划生育信息核验结果为独生子女的,加2分,其他情况不加分。
5.深圳市宝安区美中学校章程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深圳市宝安区美中学校。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个人独资、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四条 办学宗旨: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是“回馈深圳父老乡亲,让广大学子享受优质教育”。
第五条 学校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环观南路1号。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黄丽宁。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 ;出资者:黄丽宁,金额:5000万元。
第十条 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层次: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二)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70000㎡、学校建筑面积60000㎡。审
批部门核准在校生人数限制3600人。
(三)办学形式:招收适龄中小学生,九年一贯制,采用全日制教学。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第十九条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委托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监督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六)罢免、增补董事;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资产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学校办学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由黄丽宁以实物形式出资,于2009年8月30日出齐。
(二)受赠财产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三十六条 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九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条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一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结束时。
第四十二条 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三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校董事会成员签名:
董事长:黄丽宁
董事: 黄宁宁、马新礼、张国新、李晓扬
深圳市宝安区美中学校
6.宝安区幼儿园 篇六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数量急剧增长,私人交通工具也发展迅猛,交通拥堵一这一城市顽疾也在我国各城市显现,特别在广州、北京、深圳等特大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更是日益严重,治理城市交通堵塞问题正在考验着城市管理者的智慧和管理能力。城市的道路交通问题是一个综合而又复杂的问题,道路节点是城市道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道路交通中的瓶颈部位,其设置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相关道路乃至整个路网交通功能的发挥,它对于城市道路的机动性、通行能力、路网容量以及交通安全都有较大的影响。
目前,深圳市小汽车保有量超过300万辆,中心城区晚高峰拥堵时长从2012年的38分钟上升至55分钟,全网晚高峰平均车速低于20km/h,交通供需矛盾加剧,部分交通节点拥堵严重,制约着整个路网交通功能的发挥,结合深圳市拥堵治理工作的实践,提出城市交通拥堵点改善的思路和方法。
1 拥堵节点改善策略与改善流程
1.1 拥堵节点改善策略
改善城市交通拥堵常有三种模式:增加供给、控制需求与合理管理,节点交通改善也可以利用这三种模式,如图1所示。本次研究主要从增加供给和合理管理两个方面着手解决深圳市主要道路节点交通拥堵问题。
(1)增加供给是通过完善拥堵节点周边道路网络系统、改变节点相交形式、增加节点进出口车道数、交叉口渠化和扩宽、提供车辆独立通行空间及路面改造来改良整个区域的道路网络系统,提高整体道路网容量和各节点的通过能力。
(2)合理管理主要是通过交通信号灯设置与优化、严格交通执法、智能交通管理技术应用、交通管理设施的完善及交通组织优化等措施规范交叉口或路段的交通运行秩序,挖掘节点的通行潜力,降低车辆延误。
1.2 拥堵节点改善流程
为保证节点改善方案提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本文对于拥堵点改善按以下流程来进行,首先对于节点进行交通调查和问题剖析,找出拥堵点深层次的拥堵原因,并结合节点交通发展和改善目标提出相应的改善策略,以期在短期见效的同时兼顾未来交通运行的顺畅。拥堵点交通改善流程见图2。
2 拥堵节点改善案例分析
2.1 南头关
南头关位于深圳宝安区与南山区相邻区域,是107国道进入特区的主要门户,高峰小时进关车辆5786辆,其中,小汽车4972辆,大型货车200辆,大客车116辆,公交车进入接驳站304辆,公交直行进关194辆。现状交通管理设施不完善,造成现状交通组织混乱,高峰期经常发生交通拥堵现象。
(1)问题分析:进关方向公交车、社会车辆与出租车交通流交织严重,存在安全隐患;湖滨路存在少量车辆横穿4条车道调头,严重影响主线交通;进关方向“红的”排队过长,干扰公交车辆运行;出关方向宝安万佳公交站停靠16条线路,车辆停靠对于辅路车流交通运行影响较为严重,如图3、图4所示。
(2)改善思路:通过优化交通组织与采用管理手段并重的方式进行改善。
①取消进关方向16条公交线路停靠的宝安万佳公交站,公交车辆可在距关口1200米的宝安交通运输局公交站停靠后直接汇入主线(图5),减少关口处由于车辆变线造成的相互干扰。
②增设护栏,防止湖滨路调头车辆对主线车流造成影响;拆除现状部分护栏,增加公交车进入停靠站空间(图6);引导社会车辆与停靠待客“红的”分流,增加运行效率。
③完善智能监控设备,规范交通秩序,严查各类违章行为;拆除部分中央分隔带,扩宽瓶颈路段,增加道路通行能力(图7)。
(3)效果评估:根据监控数据显示,改善措施实施后,南头关平均车速由之前的不足15公里/小时提高至35公里/小时,白天常态化拥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图8为南头关治堵措施实施前后的对比。
2.2 西乡大道沿线节点
西乡大道位于宝安区西乡街道,城市主干路,双向8车道,设有中央隔离带,是西乡街道与高、快速路衔接的主要通道,同时承担了107国道两侧重要联系通道的角色。西乡大道与107国道为全互通立交,其余节点均为平面信控交叉口,因此存在大量在此转换的交通需求,高峰期沿线节点拥堵严重,如图9所示。
(1)问题分析:西乡大道周边路网尚未健全,导致西乡大道汇集了客运、货运等复杂交通;西乡大道沿线节点多为平面交叉口行驶,与道路功能不匹配,制约了车辆的快速疏散;现状与107国道立交西侧主辅车道出入口设计不合理,导致车流冲突严重,加剧拥堵,如图10所示。
(2)改善思路:通过完善周边路网,降低西乡大道交通压力;进行节点改造,提高通行能力。
①采用航城大道下穿107国道-辅道平交形式对航城大道进行改造(图11),改造后航城大道将分担部分西乡大道交通,同时可提升107国道车速;打通通成路-铁仔山隧道,分流西乡大道交通压力;加快推进西乡内环路的建设,缓解西乡大道交通压力。
②对西乡大道-宝安大道交叉口进行立交改造,采用西乡大道上跨宝安大道的改造方案(图12),减少现状平面交叉口产生的延误,提高通行效率。
③对现状西乡大道与107国道立交西侧主辅车道出入口进行重新设计,封闭现状主线进入辅道车开口,在西侧200米处设置主线进入辅道开口(图13),延长车辆交织段距离,提高通行效率。
(3)效果评估:相关道路的完善和建设将分担西乡大道30%左右的交通量,西乡大道相关节点的改造对于西乡大道通行能力可提升15%左右,西乡大道高峰期平均运行车速将提升至25 km/h,交通拥堵状况将得到显著改善。
3 交通拥堵点治理实施保障建议
3.1 建立专门机构
为提高交通改善工作的效率,避免部门的条块分工影响交通改善工作的开展,建议设置宝安区交通综合治理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交通改善工作的开展,建议由交通运输委员会、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市综合执法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建议主要职能如下。
职能一:组织编制综合交通改善项目库,提出年度实施计划,跟踪各类交通改善项目的实施动态和效果评估。
职能二:分解各类交通改善工作至具体实施单位,对各部门的交通改善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察、考核和问责。
职能三:定期召开交通改善工作会议加强部门协调,协助处理交通改善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3.2 资金保障措施
道路交通节点包含道路建设、交叉口改造等工程改造方面,也包含交通管理手段及交通控制硬件设施的补充和完善,均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来保障,为保证交通改善工作的推进,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来筹措资金:
(1)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宝安区的交通改善年度计划,安排交通改善的财政专项资金,需专款专用。
(2)社会力量筹集资金。由于交通改善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投入,每年的财政投入资金有限,可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来改善交通。如建设项目业主出资金改善项目周边交通条件,对该项目可采用一定的优惠政策,如适度提高项目开发强度等措施。
3.3 技术保障措施
(1)组织专项工作组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项目库的维护。组织专项工作组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结合相关规划增加项目库内容,跟踪项目建设进度并结合项目进展状况优化调整项目排序和更新项目库内容,组织项目库管理的技术更新等工作。
(2)完善项目库内容和功能。开展专项工作,完善项目库内项目的划分,深化协同实施相关内容,增加既有道路交通设施使用状况跟踪内容,实时或定期进行交通运行状况评价,分析交通需求变化并帮助制定满足这些需求的策略和行动,监测和评估正在执行的策略和行动,为项目实施、投资决策、建设计划编制提供支撑和依据。
3.4 跟踪评估机制
城市交通拥堵节点会随着城市发展存在转化机制,因此需要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当发现交通节点即将出现交通问题时,即进行交通改善,以保障改善效果,减少交通拥堵点的产生。
参考文献
[1]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城市交通白皮书.2012.
[2]邵源,宋家骅.大城市交通拥堵管理策略与方法—以深圳市为例[J].深圳: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2010.
[3]陈向辉.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治理对策研究[D].苏州大学.2010.
7.广东深圳宝安区事业单位考试常识 篇七
2013年广东深圳宝安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435人公告、报名入口、大纲解析、职位表下载及备考资料汇总:
一、招聘对象、条件及有关要求
(一)招聘对象
2013年及以前毕业,符合本公告及报考岗位所要求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二)岗位基本聘用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5.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本公告及《招聘岗位表》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有关要求
1.对报考人员身份的界定:
(1)以下人员既可报考面向应届毕业生招聘的岗位,也可报考与资格条件相符的面向社会人员招聘的岗位:
①2011、2012、2013年毕业的市内外毕业生;
②参加服务西部计划的大学生志愿者及“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在期满后1年内报考的(注:须提供相关证明,超过1年的按社会人员报考), 报考有特殊年龄限制的岗位,报考年龄可放宽2岁,报考无特殊年龄限制的岗位(即统一要求40岁以下的),报考年龄不再放宽。
(2)其他人员只能报考面向社会人员的岗位。
本公告所称毕业生均指纳入国家全日制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计划并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的毕业生,此类人员考试入围的,报到时必须提供全国统一的派遣报到证。
2.对招聘范围的要求:
户籍要求为“市内外”的岗位,符合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考;户籍要求为“市内”的岗位,限深圳户籍人员报考,市外户籍的下列人员也可视为深圳户籍人员报考户籍要求为“市内”或“市内外”的岗位:
(1)纳入国家全日制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计划的深圳高校2011、2012、2013年的毕业生;
(2)在市外院校就读的深圳生源2011、2012、2013年的毕业生;
(3)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雇用满1年以上的雇员或累计聘用满5年以上的临聘人员(雇员雇用时间可视同临聘人员临聘时间计算),且目前仍在岗的。其中雇员雇用时间和临聘人员临聘时间计算均截至2013年4月30日(下同);
(4)2013年4月30日前,本市户籍人员(入户深圳时间须为2013年4月30日前)的非深户配偶,或配偶属驻深部队军人且本人符合随军条件的(是否符合随军条件须到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军官转业安置处进行认定。
3.对报考学历的有关要求:
(1)报考护理及助产岗位的市外户籍人员(不含视为深圳户籍人员)须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大专(含)以上学历;报考其它岗位的市外户籍人员(不含视为深圳户籍人员)须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本科(含)以上学历及学士(含)以上学位。
(2)考生的学历、学位须与岗位要求相符。低学历不能报考要求高学历的岗位,高学历可以报考要求低学历的岗位,但必须符合岗位表中相应学历、专业、学位要求及其他资格条件。如岗位要求最低学历本科、最低学位学士,本科和研究生专业均为法学,则法学本科毕业且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的或法学研究生毕业且取得法学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符合岗位各项条件及公告要求的人员可以报考;如取得法学本科学历(无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无法学研究生学历)则不符合招聘条件。
(3)岗位要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该项要求必须与“最低学历、学位”及“专业”栏目相对应。即考生必须为纳入国家全日制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计划并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学历和学位。考生报考学历为成教、自考、电大、业大、函授、在职党校等在职学历的不符合条件。如:最低学历为本科,最低学位为学士,专业为法学,要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则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取得法学本科毕业证及相应学位证,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取得法学研究生毕业证及相应学位证,且符合公告及岗位各项要求的方能报考,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的不能报考。
岗位未要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深圳户籍报考者(含视为深圳户籍人员)具有成教、自考、电大、业大、函授、在职党校等国家承认的在职学历且符合岗位及公告各项条件的可以报考;但非深户籍人员,不管岗位户籍条件标注为“市内”还是“市内外”,报考护理及助产岗位的均须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大专(含)以上学历;报考其它岗位的均须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本科(含)以上学历及学士(含)以上学位。如:某岗位户籍要求为市内外,岗位最低学历本科,最低学位不限,专业均为法学,则报考该岗位的市内户籍考生(含视同深圳户籍人员)有法学本科或研究生毕业证且符合岗位及公告各项条件的可以报考,但市外户籍人员除此以外还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的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
4.对报考专业的有关要求:
(1)报考者的所学专业必须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一致。专业是否相符可以参考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职高专、本科以及研究生专业目录》(附件3);
(2)所学专业必须与岗位要求的学历层次相对应。如岗位要求学历为“研究生”,专业为“数学”,若报考者本科的专业为“数学”,但研究生的专业为“物理”,则不符合要求。
5.对报考年龄的要求:
在《招聘岗位表》“与岗位有关的其它条件”中有年龄限制要求的,按《招聘岗位表》要求的年龄报考;其他条件中没有年龄要求的,报考的年龄均要求为40岁以下(即1972年5月1日之后出生)。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受报考:
1.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2008年5月以来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3.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学习内容的结业生、肄业生;
4.非地方班的军队院校应届毕业生;
5.现役军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报考
(一)报考方法及时间
1.报考方法: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网上付费、网上打印报名表和准考证,不受理现场报名),报名付费后请及时打印报名表等有关材料并予以保存。
2.报考时间:2013年5月8日10:00至5月14日17:00。
具体程序和方法,请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查询。2013年5月23日16:00至5月25日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打印准考证。
(二)报考注意事项
1.每人限报考1个岗位;
2.严格按照岗位要求报名。个人条件与报考岗位要求不符的,笔试成绩无效,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3.报考者提供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并及时接听,确保能够及时联系;因提供错误联系信息或无法及时联系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三、笔试
笔试委托深圳市考试院统一组织。报考者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参加笔试。笔试合格线由市有关部门统一划定。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不组织、也不委托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组织考前培训。
(一)笔试科目及内容
此次招聘的笔试分为一般类、医疗类和护理类。具体参见《招聘岗位表》。其中:
1.一般类考一科,为客观题,笔试内容为综合知识及能力知识;
2.医疗类和护理类均考一科,为客观题,笔试内容均为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知识。笔试内容及考试大纲请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查询。
(二)笔试时间
统一安排在2013年5月26日(周日)上午8:30—10:30。
(三)笔试地点
见准考证。
(四)成绩公布
笔试成绩及合格线将于2013年6月5日16:00前在深圳市考试院网站公布。
四、资格初审
(一)时间、地点在公开笔试成绩时在深圳市考试院网站同时公布。
(二)初审办法。
对笔试合格的报考者,依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各岗位根据拟聘用名额的3倍确定进入报考资格初审人选;其他笔试合格且名次在拟聘用名额8倍范围内的报考者为报考资格初审递补人选。若某岗位笔试合格的报考者人数少于拟聘用名额3倍,则该岗位所有笔试合格人员都列为报考资格初审人选。
为及时通知递补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初审,笔试合格且名次在拟聘用名额8倍范围内的所有报考者均须在资格初审当天到所报考岗位资格初审现场等候,直至所报考岗位资格初审结束。
进入资格初审人员,经审查合格的,确定为进入面试人选,当场发放面试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进入面试,并按同一岗位笔试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的顺序,从递补人选中依次递补进行报考资格审查。
(三)须提供的材料。
报考者应提供材料原件供审查人员验证,并提供复印件供资格初审单位留存。
参加资格初审人员均须提供以下材料:报名表、准考证、身份证、户籍本、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承诺书(在考察环节须提供计生证明材料)。
参加资格初审人员依据所报岗位及个人情况还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1.2013年毕业生须提供学校相关部门发放的毕业生推荐表、院系推荐意见(推荐表中已有的不需再提供)和成绩单。推荐表的落款时间为2012年9月1日以后(加盖学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或“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学生处”公章,研究生的推荐表加盖“研究生院<处>”的公章亦可)。
2012年及以前毕业生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因贷款暂未能提供的须有学校出具的情况说明,如已遗失的须出具教育部及相关学位专门机构出具的学历学位证明书)。
市外户籍人员(不含视为深圳户籍人员报考的市外户籍人员)须提供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2.市外户籍的雇员或临聘人员报考户籍要求为“市内”岗位涉及需计算雇用或临聘时间的,须提供雇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合同不足以证明的,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作为证明。
3.夫妻分居市外一方报考户籍要求为“市内”岗位的,须提供结婚证、深圳户籍一方身份证及户籍本(户口卡)。
4.2011、2012、2013年市外院校毕业的深圳生源毕业生报考户籍要求为“市内”岗位的,需提供深圳户籍本;如户籍迁至市外尚未迁回深圳的,须提供深圳户籍迁出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5.配偶属驻深部队军人且本人符合随军条件的市外户籍人员报考户籍要求为“市内”岗位的,须提供市军转办盖章的《驻深部队干部家属随军呈批表》。
6.岗位有工作经验要求的,须提供原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经验证明,以及该工作时间段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或工作合同、工资单、人事部门开具的在岗证明等(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工作合同、工资单、人事部门开具的在岗证明在资格初审时可暂不提供,但必须书面保证,最迟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时提供,否则取消聘用资格)。境外归国人员无法提供社保缴纳记录的,以原单位开具的工作经验证明为准。
7.岗位要求英语、职业资格等级的(同系列高于要求等级的均为符合条件)须提供相应等级证书。岗位要求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的,须提供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的成绩单(如已遗失的须提供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出具的考试成绩证明,其他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无效)。在官方语言是英语的国家留学2年以上的留学生,报考具有大学英语四、六级要求岗位的,可不提供相关证书,但须提供留学证明资料。
8.所报考的学历为国外院校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尚未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可以凭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出国留学人员资格临时证明》接受资格初审;未毕业的,资格初审时必须提供就读院校开具的在读及毕业时间的证明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书;所有留学归国人员通过考试、体检和考察后,必须凭《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办理聘用手续。
9.所报考的学历为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所取得且按国内院校毕业生报考的,资格初审时须提供国内院校出具相应的证明。属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外学位的,办理聘用手续时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
10.提供“三支一扶”材料方符合报考条件的,须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提供“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材料方符合报考条件的,须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
11.军队院校地方班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军队院校出具的地方班就读证明。
12.岗位要求各类资格的须提供各类资格证书。
13.岗位要求其他条件的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其它要求。
1.报考者所提供的初审材料必须齐全且保证真实,如材料不齐或弄虚作假,不予进入面试;
2.报考者须本人按时到现场进行报考资格初审。报考资格初审合格的,由用人单位现场发放面试通知书;
3.资格初审只是对报考者提供材料的初步审查,最终以办理聘用手续前的备案审查结果为准。
五、面试
(一)面试时间及地点。
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二)面试形式
面试的具体形式为“结构化面试”或“人机对话”,详见《招聘岗位表》。报考者凭本人准考证、面试通知书及身份证(三者缺一不可)参加面试。
(三)确定体检人选。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各岗位在面试成绩60分以上人员中依报考者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体检人选:
A代表进入该岗位的面试人数,B代表公布的该岗位拟聘用人数,C代表进入该岗位的体检人数。
1.A≥3B(A>3B是指末位总成绩并列的情况),则C=B;
2.若A<3B,则C=(A+2)/3取整数位(不实行四舍五入,笔试类别为医疗类的岗位不受此条件限制);同一岗位只有1人或2人参加面试的,第一名报考者总成绩须达到60分才能确定为体检人选。
同一岗位总成绩相同的,笔试成绩高的确定为拟聘人员;笔试和面试成绩完全相同的,由单位根据考察情况决定拟聘人员。
入围体检人员名单由用人单位另行通知。
六、体检、考察和公示
(一)体检
取得体检资格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1张,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体检时间及体检医院均由用人单位另行通知。
体检标准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考察
体检合格的考生,由招聘组织单位在30天内完成考察,考察包括资格复审和考核。招聘单位应安排资格初审之外的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复审,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考核内容为拟聘对象的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岗位的相关情况。
经考察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按管理权限报区人力资源局审定,审定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三)公示。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由区人力资源局在网上将拟聘人员名单公示7天。
七、聘用
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聘用,且不违反《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深人社规〔2012〕16号)、《深圳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深卫规〔2008〕1号)、《深圳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深卫人规〔2012〕1号)等文件关于聘用、回避等有关规定的,应聘管理、专业技术等常设岗位的拟聘人员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时间向区人力资源局申报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应聘全科医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岗位的,需参加我市组织的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期间,学员的工资待遇按照《深圳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和《深圳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实施。学员取得培训合格证后,用人单位为学员办理常设岗位工作人员聘用手续并报同级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常设岗位拟聘人员按我市新出台的岗位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实施管理。拟聘人员无正当理由1年内(从笔试之日起算)未办理聘用手续的,考试成绩失效,取消其聘用资格。
8.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文件 篇八
深宝教„2007‟145号
关于印发《宝安区教育系统2006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结》和《宝安区教育系统2007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各中学、直属单位:
现将《宝安区教育系统2006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结》和《宝安区教育系统2007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宝安区教育系统2006人口与计划生育
工作总结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1+5文件”)在我区正式实施的第一年。区教育系统按照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单位的要求,牢固树立大人口意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融入全局,服务大局,抓住机遇,认真做好人口与计生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计生管理和服务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和任务,取得明显成效。
一、基本情况
我区基础教育规模和总量约占全市的三分之一。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区现有中小学、幼儿园437所,其中,公办中小学94所、民办中小学109所、幼儿园234所;在校学生31.96万人,其中,公办12.41万人,民办14.85万人,幼儿园4.7万人;户籍学生8.97万人,占学生总数的28%;教职工2.24万人,其中在编教职工0.5万人。
众多的学校和庞大的教师队伍支撑起了宝安的教育,解决了户籍人口和外来工子女的读书问题,并且使我区教学质量逐步攀升。但同时也给我区教育系统的计划生育工作增加了难度。
二、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机构健全
为了切实做好区教育系统的计划生育工作,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党委书记和教育督导室主任为副组长、其他局领导、相关科室长和各街道教育办主任为成员的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局计生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各职能科室的科室长和各教育办主任在各自分管的工作中贯彻计生指示精神,把握计生工作大局,为区教育局计生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区教育局还落实计生兼职干部,具体负责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各街道教育办以及各中小学都按要求配备了计生兼职干部,保证了教育局计生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管理,制度为先
教育局通过会议、发文、登报、网上办计生专栏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管理制度、工作动态等的宣传。并一直把新生入学条件及教师调动所需材料等重要规章制度在教育网和教育局显要位置公布。
1.新生报名,必须查验计生证明。每年新生预报名,区教育局下发的招生通知都对新生入学需提交的资料做了具体要求,其中明确规定:深圳户籍学生要交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暂住户籍学生要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今年招生期间,我局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告,明确新生入学条件及入学验证资料,并印发1万多份海报和传单、1万多册招生手册发给每一个适龄少年儿童。
2.对调入或聘用教师计划生育实行严格把关。我局对调入或聘用教师有关计划生育问题制定了详细的措施,调入或参加聘 3 用教师考试人员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提供经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验证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未能提供证件,没有考试资格。
3.进一步加强对系统内教职工的计生管理。2006年,我局计生管理领导小组对原《宝安区教育局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管理规定内容更加完善,可操作性更强,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我区教育系统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
4.区教育局和督导室制定督导评估和激励机制,加强对学校计生工作的评估和指导。学校的等级评估和合格民办学校的评估对学校的计生工作都做了明确的要求。区教师综合素质专项督导要求教师要有计生证明。学校和教师评优、评先必须先过计生关。
(三)采取措施,落实管理
区教育局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十分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切实采取措施,保证计划生育各项任务的完成。
1.年初,区教育局召开了全区教育系统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总结工作,部署新一年的计生工作,并印发《宝安区教育系统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局长与各街道教育办、各中学和直属单位的负责人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要求各街道教育办也要与辖区各学校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实现计划生育分层管理,层层落实。
2.本学期开学前,我们下发《关于做好新生入学计生证明查验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中小学及时与辖区计生办联系,请他们协助验证,发现有假证或不交证的,按不符合入学条件处理。4 在小学毕业时,组织各小学毕业生持证情况的专项检查,各校验证人员相互交叉检查,登记检查情况,并签名保证检查内容真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不安排学位,敦促其家长办好相关手续和证件,严把第一关。开学工作检查,将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必不可少的一项重点内容,认真进行检查。
3.学期中旬,下发通知,要求各单位组织已婚育龄女教职工查环查孕,并做好登记造册及档案管理工作。做到已婚育龄女教职工每年查环查孕不少于2次。
4.为提高广大兼职计生干部的业务水平,我局专门召开全体计生干部会议,讲解流动人口清查验证工作的措施和方法,并汇集编印了一些工作开展较好的学校的计生资料发给大家借鉴学习,通过典范引路,提高计生干部责任意识和工作水平。
(四)突出重点,很抓落实
为进一步落实我区教育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我们加强了对计生重难点工作的工作力度:一是对已婚育龄女教职工的建档立册、分类管理、查环查孕工作;二是对所有学生入学、入园的查验证及信息通报工作。
1.严格按照计划生育管理要求,确保已婚育龄女教职工要持有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岗15天内要查验证明,并做好登记,定期组织查环查孕。2006年通过检查,各公办学校的教职工的计划生育证件验证率平均达96%以上,直属学校及新安、西乡、龙华等街道公办学校验证率达98%以上。民办学校教师验证良莠不齐,清华实验学校、石岩 5 公学等达100%,有的学校证件还不齐或过期,已要求尽快补齐。
2.严格执行“1+5”人口政策,我区的学生验证工作成效显著。现在,全区公办中小学小一和初一新生计划生育证明验证率平均达95%以上,不少学校达到100%。对民办学校,我局加大验证管理力度,制定下发了《宝安区执行“1+5”文件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包点工作方案》、《关于落实“1+5”文件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监管工作方案》等文件,并多次召开协调会议,对具体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区教育局领导、挂点科室和从公办中小学中抽调的200多名得力干部,组成民办学校招生包点小组,从8月20日至9月10日对全区民办学校招生进行监督。经不懈努力,我区本学期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在往年每年大幅增长15%以上的情况下,2006年反而减少了近1万学生。教育局要求各民办学校通过发放《催交计划生育证明通知书》和与学生家长签订《承诺书》等形式,督促学生家长限期交齐所需证件。在各街道教育主管部门和各学校的共同努力下,学生计生验证率不断提高,一些民办校已能基本达到要求,有的民办校学生验证率已达到公办校水平。
对于不执行计生政策,违规招生的学校,教育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宝安教育实际,按照管理权限,认真制定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央、省、市关于计划生育处罚的有关规定,联合区计生等部门,对违规学校将进行相应处罚,并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2006年9月,我局顺利通过市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年中抽查,市抽查小组对我区教育系统计生管理和学校计生验证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验证中存在的个别问题进行了具体指导。2006年底,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到我局进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经综合评定,确定我局全面完成了区政府下达的2006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包干任务。
今后,我们将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狠抓落实,强化执行,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力度,充分发挥各科室职能部门的作用,齐抓共管,共同抓好我区教育系统的计生工作。
宝安区教育系统2007年人口与计划生育
工作要点
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是从我市和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出发、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的关键措施,更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所明确的一项法律责任。2007年,全区教育系统要严格按照区委《关于下达2007人口与计划生育任务指标的通知》和区政府《关于印发宝安区2007年区计生局兼职成员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以及市教育局的有关考核标准,认真完成我区教育系统计划生育各项任务指标,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生工作。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把握形势、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
当前,深圳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人口形势,人口安全和人口资源环境问题堪忧,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艰巨,人口问题已成为深圳可持续发展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因此,各单位必须认清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牢固树立“基本国策”和“大人口”意识,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完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度,把教育工作职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责任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全面掌握综合治理的工作内容、运行机制,促进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深入开展。
区教育局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是教育系统计生管理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各成员要明确职责,各负其责。教育局各科室要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结合自身工作,落实本部门所应承 8 担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各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要加强对所辖各类学校的计生管理,要与辖区各学校签订计生管理责任书,落实责任制,安排专人负责,定期查验责任制落实情况。各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是本单位计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计生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学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和法规,认清当前的人口形势。除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外,对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也要广泛宣传。要让广大干部、教职工和家长了解和理解计划生育管理是全体市民的共同责任,使群众主动接受并配合我们的管理与服务。
各学校要在做好教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到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小学阶段要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初中阶段开展青春期教育,高中阶段开展人口教育。保证课时、保证教材、保证教师。要充分利用广播、校园网络、专栏和发放宣传品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计生政策,宣传户籍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入学、转学查验计生证明的必要性和办理程序及方法,营造支持计生工作的社会氛围。
三、抓好重点工作,落实责任制
根据《深圳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深计生组[2006]1号)的精神,市区计生领导小组已实行“动态考评、动态通报”制度,改变过去只在年终进行考核的做法,对各单位计生职责的落实进 9 行定期或不定期考评,并结合基层反馈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日常工作中落实职责存在问题的单位,在全区或全市予以通报,并将其作为年终考核成绩的组成部分。新的考核评估方式将加大对基层工作的动态监测和考核评估。因此,我们应进一步抓好日常重难点工作的落实
(一)加强对本单位教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
今年,对各单位干部、职工(含本单位临工和挂靠人员)的计生管理考核也有了新的变化,各单位除了要建立20-49周岁已婚育龄妇女档案外,本单位男性配偶年龄为20-49周岁的,还要取得其女方单位(或居住地社区计生办)的联系单,每年组织一次单位内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普查普治及查环查孕,男方需提供配偶(20-49周岁)的查环查孕单。这是区政府计生考核一项新的要求,各单位要注意做好包括男性在内的计生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将查验的相关计划生育证明集中管理或复印存档,复印的材料要求能体现查验记录完整的内容。各单位20-49周岁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岗15天内要到现街道计生部门查验证明,单位要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
(二)落实儿童入学、入园的有关政策
按照《关于下达2007人口与计划生育任务指标的通知》和《宝安区2007年区人口计生局兼职成员单位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方案》以及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要落实独生子女优先入园、入学。各学校(幼儿园)在办理户籍人口子女入学、入园、转学手续时,要查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学校留存复印件,10 且复印的材料要求能体现查验记录完整的内容。在办理流动人员子女入学、入园、转学手续时,要验收其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方可提供学位。对于不能提供该证明资料或提供假证明的,不能为其办理入学或转入手续,要求其子女回原籍入园入学。各学校每学年要向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书面报告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计划生育审查情况,抽查时有资料备查。各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和各直属学校每学年要将辖区各校学生的计生验证情况向区教育局书面报告。
四、加强协调,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各单位计生干部要明确工作任务,掌握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师生验证工作,抓住有利时机,严格把好学校进人关,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要主动向单位领导和上级计生部门汇报工作,反馈信息。各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的计生干部要抓好街道所有中小学,幼儿园的计生工作,做好督促、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各单位要支持计生干部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难题,指导他们抓好各项考核指标的落实,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9.宝安区幼儿园 篇九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松岗街道2006—2008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和松岗所2006—2008年职业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1.2 方法
①数据来源于松岗所日常工作。②机构和能力建设按区、县级公共卫生单位标准进行,以满足开展职业病防治和BOHS试点工作的需要。③职业卫生检测: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执行。④职业健康检查: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执行,采用国家统一印制的体检表。⑤宣传与培训模式:a)坚持“形式多样性、内容针对性、对象层次性”原则,采用培训班、现场宣传与咨询、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发放宣传手册和用品等多种形式;针对不同人群、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培训内容;宣传与培训对象划分为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务工、社康医护人员等不同层次;b)与松岗街道办政府、安监办等7部门联合,深入企业内部开展“劳务工面对面安全教育”活动;c)与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合作开展“职业健康安全参与式培训”试点工作,采用国际先进的参与式培训方法与劳务工进行互动式培训。⑥监督管理模式:a)采用网格化管理工作模式,将辖区分为3个片区,各片区责任到人,各网格相互联系及补充;b)根据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与区卫生监督所与龙华卫生监督所协作,采取“120”分级管理模式,其中“1”为重点危害企业,“2”为一般危害企业,“0”为基本无毒无害企业;c)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并与服务相结合,在监督执法的同时指导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1.3 质量控制
按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 01:2006),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通过省级评审),进行BOHS试点的质量控制。
1.4 统计学分析
用Excel 2003建立数据库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机构和能力建设
松岗所下设职业卫生科、预防保健门诊部等9个功能科室,其中职业卫生科现有专业技术人员14名(硕士研究生3名,本科11名);预防保健门诊部、检验科和质量监督组辅助职业卫生科共同开展职业卫生和BOHS试点工作。2004年通过广东省计量认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认证,近3年通过2次检测项目计量认证扩项,至今已通过评审的服务项目达180项。BOHS试点开展后2年时间新引进16名职业卫生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投入600万元添置30余台仪器设备用于开展BOHS工作。目前,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有18人,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专业技术人员28人;并不断通过“送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现有队伍专业技术水平。用于BOHS的仪器设备共97台(均定期由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定和校准),包括原子吸收仪、气相色谱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能满足开展50余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以及化学毒物、粉尘、噪声等类别职业健康检查的需求。
2.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BOHS试点工作启动后,松岗街道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覆盖率逐年提高(表1);化学毒物、噪声及粉尘等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数和合格率逐年上升(表2)。
2.3 职业健康检查
由表3可见,职业健康检查人数(率)逐年上升,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检出能力也逐步增强,发现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2.4 职业卫生知识宣传和培训
近年来,各类人员的职业卫生知识宣传和培训保持较高水平,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表4)。
2.5 监督管理
2.5.1 网格化管理及“120”分级管理工作模式
采用网格化管理及“120”分级管理工作模式,制作了《职业卫生网格化管理责任图册》;近3年,重点危害企业监督率均达到100%,监督频率每家至少2次/年;一般危害企业监督率达80%以上,基本无毒无害企业监督率亦逐年上升(表5)。
注:()内数字为百分率(%)。
2.5.2 专项整治
试点工作开始后,松岗所每年在辖区内开展一项或多项专项整治工作,包括三氯乙烯专项、有机溶剂专项等,同时建议使用高毒或致敏物品(如苯、三氯乙烯等)的企业停用或者改用低毒、无毒的替代品,降低职业危害风险(表6)。通过专项整治,大部分被列入整改的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基本达到整改要求(表7)。
2.5.3 监督执法
松岗所逐年加大监督执法力度,2006—2008年共进行职业卫生监督2703家次,监督企业1425家,监督覆盖率为81.6%,警告并限期整改企业516家,对13家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整改不力的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罚款总额达36.5万元人民币,在辖区产生强烈影响,推动了企业对职业危害防范的重视。
2.5.4 监督与服务相结合
松岗所在监督执法的同时,从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警示标识、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建立并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等方面免费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指导,使职业病危害企业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得到了较大的改善(表8)。
注:*按法律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整治合格标准。
注:()内数字为百分比(%)。
2.6 职业病发病情况
自BOHS试点工作启动至今,辖区内共确诊职业病12例,其中尘肺病病人9例,有机溶剂中毒3例;无死亡病例,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3 讨论
以上结果表明,通过开展BOHS试点工作,松岗街道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职业健康检查率和职业病防治知识普及率均有大幅度的提高,达到了BOHS“广覆盖”的要求。另外,通过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工作场所得到明显改善,降低了职业风险,为劳动者提供了相对安全的工作环境。
松岗所试点工作的主要经验是:①政府支持,领导重视。自宝安区被列为BOHS试点单位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区及各街道均成立项目办,并将BOHS被列为2007年宝安区十大民心工程,给予政策和资金保障[3]。②加强职业卫生科建设。乘BOHS试点之东风,松岗所加强职业卫生科及相关科室技术队伍素质和“软”、“硬”件建设,在资质、人才、仪器设备等方面大下功夫,发展适宜技术,整合社会资源,保证了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③积极探索BOHS工作模式。作为宝安区职业卫生服务“三级网络体系”的骨干之一[4],松岗所职业卫生科平均每人承担着86家企业(53家有毒有害企业)、2.5万名工人(1824名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的职业卫生服务工作,专业人员少,服务对象多,工作任务艰巨。针对这一现状,采用网格化管理和“120”分类管理工作模式,充分利用现有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有针对性的重点服务,较好地提高了工作效率,扩大了BOHS覆盖面;另外,积极摸索多种职业卫生宣传与培训模式,成本低、效益高,提高了劳务工自我防护和企业依法经营意识,营造了较好的职业病防治氛围。④倡导服务型执法。严格执法的同时,服务与执法结合,通过开展各种专项整治工作以及免费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引导用人单位改善工作场所环境,带动其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同时,督促用人单位妥善处理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禁忌者,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松岗所在BOHS试点工作中,立足于基层,扎实工作,为探索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监督管理模式开拓了一条新路子,为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尊严,实现“人人享有职业卫生”总体目标、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努力。
摘要:目的及时总结基本职业卫生服务(BOHS)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为今后全面推广BOHS提供借鉴。方法收集深圳市松岗预防保健所(卫生监督所)BOHS试点开展工作数据,从机构和能力建设、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宣传与培训、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结果①松岗预防保健所(卫生监督所)加强了职业卫生科建设,为有效开展BOHS试点工作创造条件;②近3年松岗街道工厂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和职业健康检查率均明显上升,2008年其覆盖率分别达91.4%和91.9%;③尝试多种职业卫生宣传和培训模式,职业病防治知识普及率达98.8%;④积极探讨多种BOHS工作模式,采用网格化管理及“120”分级管理、专项整治以及执法与服务结合等监督管理模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劳动环境。结论松岗街道BOHS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有推广价值。
关键词:职业卫生,基本职业卫生服务
参考文献
[1]卫生部文件.卫监督发(2006)272号.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2]唐国成,宾海华,陈夏明.深圳市松岗街道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状况调查.中国热带医学,2007,7(4)630-631.
[3]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BOHS的宝安实践.劳动保护,2008,(7):86-88.
10.宝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篇十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加强本区范围内义务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根据《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宝安区义务教育机构。
第二章录取与入学
第三条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即新学年由区教育局或街道教育办公室(社会事务科)根据各所辖区域儿童、少年的分布和学校布局的实际情况划定入学范围,确保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试就近入学。
第四条凡符合借读条件(详见深府〔2005〕125号文规定)非本市户籍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须申请办理就读手续,学校凭就读证予以接收。不符合借读条件的学校不得接收。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新生因病或特殊情况,经有关单位证明,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小学由街道教育办公室,中学由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可延期入学,延缓期满应立即入学,并办理有关入学手续。
第六条小学一年级新生按规定录取完毕后,录取名册一式2份,一份交街道教育办公室备案,另一份由学校保存;初中一年级新生按规定录取完毕后,录取名册一式2份。一份由区教育局报市教育局备案,另一份由学校保存。
第七条各校在新生入学后,每年九月底前,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新生做好报名注册手续,并按广东省教育厅学籍管理规定全面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有关表册的填写、管理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学生学籍表》:在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按班级装订成册,并建立目录。册中人数应与班实有学生数完全相符,要及时填写有关内容。学生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辍学和死亡学生的学籍表放在册的最后面保存,转出学生学籍表原件带走,复印件保留在册中,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学籍资料应带入复学班继续使用,复印件留在册中。《学籍册》由学校保存,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
2.《在校学生名册》:在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小学每年送街道教育办公室审核,初中直接送区教育局审核,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
3.《流动生名册》:每学年一册,开学初建立。学生异动,随时登记。每年初中由区教育局验核,小学由街道教育办公室验核。
4.《毕业生名册》:在学年末建立,由学校保存。
5.《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学校必须在开学初填写好,并用省教育厅提供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软件)》录入计算机,在开学一月内传送到区教育局汇总。
第九条学校对学生统一编制的学号不得变更,各类表册均以统一编号为序;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不得任意变更,确须变更,须持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向学校申请办理,并在学期初由学校统一到区教育局申请办理。
第十条小学、初中不得拒收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于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未成年学生。
第十一条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将组织人员对学校录取工作进行抽查、核实,对采用不正当手段,不按规定录取新生的学校除通报批评外,并严格按教育局当年下拨的招生计划核定教师编制、下拨办学经费。
第三章转学、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学生因家庭迁移或有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或有关证明向所在学校申请转学,转学一般在寒暑假期间办理,任何学校不得收取规定以外费用。根据我区的实际,为严格控制宝安户籍学生转出,初三下学期不办转学手续。初中其它阶段的宝安户籍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确因特殊情况需办理转学手续的,填写转学联系函后按程序办理:转出(入)学校意见——转入(出)学校意见——双方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后,原转出学校的统编号不作变更,转入学校根据原学籍资料重新建立学籍档案(原学籍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有区级或相当于区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可办理休学手续。办理休学的程序是:学生本人申请(附区级医院证明)——家长签意见——班主任签意见——教导主任签意见——学校签意见——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签意见——学校发给休学证明(此表一式2份,一份学校存档,一份基础教育科备案)学生休学期满,要依时办理好复学手续,学校可依据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本人及父母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就读,没有复学的学生视为非正常流动生。
学生死亡凭死亡证明注销学籍。
第十五条经批准到国外或港澳地区定居的学生,必须提供出港澳或国外批文复印件(学校经办人签名确认)或户籍注销复印件以及当地派出所证明才能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子女入读我区学校按深圳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登录“深圳教育”)。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而转学或参加其它培训班,自动退学、病休到期而不复学者都属于非正常流动,对非正常流动率超过省有关指标限定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校上等级评估、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章升级、留级与考勤
第十八条完成每学年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律随班升级,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初级中学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读完初三课程无故不参加毕业考试的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对学习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历程度的学生经全面考核,街道所属学校报街道教育办公室(社会事务科)批准,直属学校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考勤管理制度、严格考勤纪律,加强对学生的考勤管理。学生考勤情况每周由班公布1次,每月由学校公布1次。学期结束须将出勤情况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家长签名或医院证明。请假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导处审批;请假1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导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导处备案。学生因急事或急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校长要依法加强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建立主管领导、教务员、年级组长、班主任的管理责任制,并把学籍管理工作作为校长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各学校须配备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能熟练操作计算机的学籍管理人员。学籍管理员的岗位补贴参照班主任补贴发放。
第二十三条对遵守《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学生,由学校或有关部门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对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给予相应的表扬或奖励。三好学生的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对违纪、违规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在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奖励或惩罚学生须经学生评议,由班主任提出和征求任课教师意见后,送教导处呈报校长审批。对受处分的学生,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不要歧视,应继续进行教育。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者,经讨论批准,可撤销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知其家长并予以公布,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小学、初中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对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成绩不合格的初中应届毕业生须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有半数学科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九年者,予以肄业。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均由学校发给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并经区教育局验印的《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小学阶段不发毕业证书)。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情况均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七条《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由学校填写盖章后,再送区教育局验印,验印时须提交学新生名册和3年的流动生名册。未经区教育局验印的《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无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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