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申请表、核发证书审批表

2024-12-22

职业技能申请表、核发证书审批表(共3篇)

1.职业技能申请表、核发证书审批表 篇一

环评审批是核发工商执照的前置条件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提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主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在有关行政审批中必须依法协同配合,以有效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

在实践中,有人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是否是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存在着几个认识误区,笔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谈几点看法。

随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1998年11月29日的施行,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失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中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对于这一条款,有的同志认为,“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的规定只是对建设单位所设定的一种义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无约束力。

笔者认为,这是望文生义、片面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表现。由于我国大量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和环境保护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已有相关规定,所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施行,并不存在法律之间衔接的真空。

其中一部分是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三条规定,“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等。

另一部分是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联合规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等规定、《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凡申请从事废物进口、经营或者加工利用的企业,必须提交环保批准文件,未提交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等。

有的同志认为,因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的500个项目之第252~258项,以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中并无环保部门审批前置内容,因此认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不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前置条件。

笔者认为,这是错误观点,有两点必须注意:一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除了“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的500个项目之第252~258项”,同时规定“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以及“备注:3.按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决定或者应经其他部门审核的事项,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可见,这一规定并未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排斥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前置范围之外。二是《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总局令公布,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第七十四条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这表明《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不具备构成正规部门规章的形式要件,没有行政效力。假使《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规定是部门规章,对于上位法已做出的规定,仍应全面贯彻执行而不得有部分遗漏。

此外,《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以及《刑法》等有关条款均对有关人员失职、渎职做出惩处规定,再次明确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主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作者单位:福建省东山县环境监测站)

2.职业技能申请表、核发证书审批表 篇二

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2年第100号)

2、《上海市绿化条例》(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2007年1月17日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3、《关于印发修订〈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7]27号)

受理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受理窗口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请主体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申办材料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及企业基本情况信息采集表;

3、投资协议书与公司章程;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验资报告及验资证明;(含附件)

6、企业法人代表、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任职证明;

7、企业为在册职工缴纳的养老金证明;

8、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审阅、复印件;

9、外聘的工程经济技术人员应提供退休证和聘用2年以上的合同(68周岁以下);

10、企业负债表及损益表;

11、其他资料及证明。

标准

1、申办三级企业资质:

(1)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总会计师、经济师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3)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工程师1人;

(4)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1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3人以上。

2、申办二级企业资质:

(1)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3年以上的经营经历,并获得三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施工的法人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2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100亩以上,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建筑、水、电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2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6人以上,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

(8)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3、申办一级企业资质:

(1)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施工的法人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45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200亩以上,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8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建筑、结构、水、电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3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10人以上,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

(8)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2000万元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权限:

1、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证书由市绿化市容局初审,建设部审核并核发;

2、城市园林绿化二级、三级企业资质证书由市绿化市容局审核并核发。相关部门:上海市绿化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处

3.职业技能申请表、核发证书审批表 篇三

规范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二、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三、提交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理(董)事会成员登记表》。

4、培训机构的章程,培训机构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机构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8)章程修改程序。

5、《场地情况表》。

6、消防部门提供的拟办学场所符合消防要求的证明材料。

7、拟设立培训机构的验资报告。

8、《设备情况表》。

9、《校长(主任)登记表》。校长(主任)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10、《教师情况表》。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11、《财务人员登记表》。

12、拟举办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13、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学籍、财务、安全管理以及实操方面的制度。

14、有食堂的须提供食堂卫生合格许可证。

15、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四、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2、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本机关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本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事项进行核查。

4、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本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本机关将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发证与送达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本机关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本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办学许可证送达给申请人。

五、相关表格:

1、《理(董)事会成员登记表》

2、《场地情况表》

3、《设备情况表》

4、《校长(主任)登记表》

5、《教师情况表》

6、《财务人员登记表》

六、审批时限:

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

七、办理地点: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三路65号宝安区劳动局四楼419室。

八、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27664696。

九、办理情况查询:

查询电话:27664696。

十、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27664445。

上一篇:建筑工程技术毕业答辩下一篇:班组长带班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