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2024-11-03

北京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精选11篇)

1.北京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篇一

关于公布《机动车交通事故 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二○○七年 第68号

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对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范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共同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附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依照本办法自行协商解决。

第三条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相互记下车牌号和联系方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解决。

其他车辆遇到事故车辆撤离现场时,应当让行,确保安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标划现场,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无交强险标志的;

(四)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

(五)一方逃逸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车辆无号牌的;

(二)驾驶人无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的。

第六条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

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险公司处理。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第八条双方车辆均在本市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当事人应相互查验驾驶证和保险凭证,自行确定赔偿责任,并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各执一份。

第九条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责方交强险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通过全责方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无责方无损失或损失轻微,不要求赔偿,也应向其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第十条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为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向当事人出具双方车辆查勘报告、估损单以及保险公司所需的理赔资料。

(一)事故车辆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双方保险公司依据查勘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出具的查勘报告和估损单,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对各自承保车辆进行赔付。

(二)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的,受理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2000元以内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2000元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第十一条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对投保商业车损险的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案件侦破后,由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第十二条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拖移其车辆至不妨碍交通地点;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三条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保险费。

第十四条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中关于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规定同时予以废止。

2.北京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篇二

配电网作为输电环节和用电环节的转换枢纽, 在整个电网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们的配电网管理系统是以自动化配电设备为基础, 应用计算机、自动控制、电子以及通信等技术对配电网进行在线和离线的智能化监控与管理, 使配电网运行更加安全、可靠、高效和优质。配电网自动化终端完成配电网的各种远方监测和控制, 用于采集、监测和控制配电网的各种实时、准实时信息。根据监控对象不同分为馈线终端 (FTU) 、配电变压器终端 (TTU) 、开闭所终端 (DTU) 。

馈线自动化 (FA) 指馈电线路的故障检测、定位、故障隔离及正常线路的恢复供电, 包括架空、电缆线路的馈线自动化和开闭所的故障处理, 主要通过配电网智能终端来实现。

1 传统馈线处理的方式

传统的馈线处理方式主要包括配电网主站集中式管理、配电管理子站区域性管理以及当地重合闸。以下简要说明: (1) 配电网主站集中式管理。系统由安装在馈线开关处的终端装置DTU/FTU、配网通信子站、配网通信网及主站4部分组成。故障发生后, 主站根据DTU/FTU上送的信息进行故障定位, 隔离故障点并恢复非故障区段的供电。整个故障处理过程包含子站收集终端数据、子站转发数据至主站, 主站启动故障定位-故障隔离, 进行过负荷校验, 计算网损, 确定最佳恢复供电方案, 此种方式由于通信环节较多, 所以用时较长。 (2) 管理型子站区域性管理。配网管理型子站具有对所辖区域的故障管理功能, 当所辖区域发生故障时, 不依赖主站, 依据所辖区域的配电线路拓扑, 就地完成故障线路的隔离。整个故障处理的自动化动作主要是子站故障定位时间约1 s、子站执行故障隔离时间约2~6 s、主站收到子站执行隔离成功报文, 启动故障恢复流程, 共用时4~5 s。 (3) 当地重合闸。终端装置与重合断路器配合, 组成具有控制和保护功能的自动开关设备, 能够完成故障 (包括短路故障和小电流接地故障) 的检测与保护, 与FTU柱上开关终端装置配合, 按照预定的顺序自动进行开断和重合操作, 排除瞬时故障、隔离永久故障点, 最大限度地减少故障停电时间和停电范围。随着用户对配电网供电可靠性要求的提高, 配网自动化系统需要在供电线路故障及时处理、非故障区域快速恢复供电方面作出努力。

2 GOOSE协议的引入

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 制定的《IEC61850变电站通信网络和系统标准》在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得到了广泛应用, 随着其技术的逐渐成熟和广泛应用, 其技术和方法逐渐推广至变电站自动化以外的其他领域。我们将其引入到馈线自动化技术领域中。

GOOSE协议作为IEC61850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出发点是功能的分布式实现, 它以高速地P2P (Peer-to-Peer) 通信为基础, 替代了传统智能电子设备 (IED) 之间硬接线的通信方式, 为逻辑节点之间的通信提供了快速且高效可靠的方法。任一IED与其他IED通过以太网相联, 可以为订阅方接收数据, 也可以为发布方向其他IED提供数据。

GOOSE是一种实时应用, 主要传送间隔闭锁信号和实时跳闸信号。根据IEC61850标准的规定, GOOSE信号的通信延迟应小于4 ms。IEC61850实现GOOSE实时性采取的手段包括:IEC61850标准针对变电站所有功能定义了比较详尽的逻辑节点和数据对象, 并提供了完整的描述数据对象模型的方法和面向对象的服务。这些抽象的通信服务、通信对象及参数通过特殊通信服务映射 (SCSM) 可映射到底层应用程序, 其映射一般遵循MMS+TCP/IP+ISO/IEC8802.3模式, 而GOOSE模型的报文传输映射实现比较特殊:应用层专门定义了协议数据单元PDU (Protocol Data Unit) , 经过表示层编码后, 不经TCP/IP协议, 直接映射到数据链路层和物理层, 即传输层和网络层均空。这种映射方式的目的是避免通信堆栈造成传输延迟, 从而保证报文传输、处理的快速性。基于GOOSE协议的实时性特征, 将它推广应用到馈线自动化领域, 从而达到快速馈线处理的目的。

3 GOOSE协议建模及快速FA功能的实现

3.1 智能配电网终端硬件构成

设备采用COLDFIRE硬件开发平台, 硬件平台主要由系统电源模块、MMI板、主控板、GPRS模块及无线微功耗模块等组成。主板预留了这些模块的接口, 同时主板直接完成三遥功能, 无需其他的完成独立功能的遥测、遥控、遥信等功能插件。图1为其部分硬件结构图。

3.2 故障检测逻辑

要实现智能终端的馈线故障自动化处理, 首先需要设备能够通过实时监测配电线路, 检测线路所处故障状态。线路故障可分为以下几种状态: (1) 正常态:检出正常的电压和电流。 (2) 失压/失流态:检出失压或失流。 (3) 涌流态:当装置在失压/失流态检出到过流, 则判断为励磁涌流, 延时确认后判为过流故障。是否屏蔽励磁涌流可通过控制字设定。 (4) 过流态:检出过流故障。 (5) 故障跳闸态:变电站出口或开关本体故障后跳闸。 (6) 重合闭锁态:变电站出口或开关本体一次重合闸失败后闭锁。

当装置检测到相应的信息故障后, 会相应地发出跳、合闸指令或者作出相应的动作指令或是向其上一级上报信息。图2为故障检测逻辑状态转换图。

3.3 Vx Works系统GOOSE协议栈的实现

为保证快速FA处理的实时性, 采用实时多任务操作系统Vx Works实现系统应用功能支撑。VxWorks嵌入式实时操作系统已广泛应用于工业控制、航天等实时性要求强的领域, 支持多任务、中断、任务抢占式调度等机制, 具备强大的网络功能。响应速度快、实时性强、可靠性高, 适合电力系统的应用。可以保证实时任务的快速响应, 以满足继电保护可靠性和快速性的要求。为达到在Vxworks系统上应用GOOSE报文来传递开关消息的要求, 需要在VxWorks系统平台上对GOOSE协议进行建模。GOOSE协议栈图如图3所示。

图3指明了GOOSE的通信协议栈:应用层制定的协议数据单元PDU, 经过表示层编码后, 不再经过TCP/IP标准协议的编码, 直接映射到数据链路层和物理层。

GOOSE为了保证通信的实时性, 采用了数据链路层直接传输报文。VxWorks网络协议栈 (图4) 基于开放系统互连 (OSI) 模型, 但在数据链路层上增加了一个多路转换接口 (MUX) , 以屏蔽不同网卡设备的差异性, 协议统一调用发送函数进行数据发送, 而此发送函数再调用具体网卡设备的发送函数。应用程序默认通过套接字和TCP/IP协议栈访问MUX, GOOSE应用不通过成熟的TCP/IP协议栈, 而是直接由应用层访问MUX, 实现从数据链路层将GOOSE协议数据传输给应用层程序。因而在MUX层绑定网络协议类型处理函数时需要对GOOSE协议进行绑定。

MUX本身并不处理报文, 只是对报文进行转发, 即向上为各高层协议提供统一的数据接口、屏蔽底层的具体实现;向下与数据链路层上的多个增强型网络驱动 (END) 连接, 目的是使底层驱动与高层协议保持独立。

由于快速报文服务直接由应用层访问MUX, 故MUX上设计了一个快速通信接口 (FCI) 。在此FCI为应用提供了6个访问MUX的接口函数, 同时为MUX提供回调函数中进行数据拷贝和简单分析后以信号量的方式通知应用。

3.4 基于GOOSE技术对等通信机制的快速FA方案

基于GOOSE技术的对等通信机制的FA模式是利用GOOSE广播报文方式在终端装置之间建立对等通信, 进行高速数据交换, 从而快速实现区域FA处理。且为了实现过程层GOOSE报文对优先级的需求, 要求终端通信交换机支持IEEE802.1P和IEEE802.Q协议, 服务质量 (QoS) (优先级) 、虚拟局域网 (VLAN) 的支持功能是其必要条件, 平均失效间隔时间 (MTBF) 也是其选择的重要指标。

架空线FA示意图如图5所示。假设馈线开关K1/K2/K3/K4为4个相邻的馈线开关设备, 其对应的终端装置FTU1/FTU2/FTU3/FTU4启动基于GOOSE技术的对等通信机制的FA模式。终端装置FTU采用光纤以太网对等通信, 相互实时数据交换, 实现配电环网快速自愈。当环网发生故障时, 各相邻FTU通过光纤以太网快速相互交换信息, 在300 ms内自动切除故障区段, 非故障区段供电恢复时间小于2 s。

假设变电站保护均为0 s速断保护, 配置有ts=500 ms的一次重合闸, K1、K2、K3、K4均为线路上负荷开关。

当相间故障发生后, 此时CB1速断跳闸, 线路失电, FTU检测到故障的终端会主动与其左右相邻的终端装置进行对等通信, 询问故障信息状态, 当通信主动方终端收到前侧 (电源侧) 相邻终端的故障上报信息, 而未收到后侧相邻终端故障上报信息时, 其认为故障点在其后侧, 启动隔离处理过程。

举例来说, 常规状态下K1、K2、K3为闭合状态, K4为分状态。假设故障发生在K2与K3之间, 当终端装置FTU2主动与其相邻开关上的终端装置进行对等通讯时, 召唤FTU1和FTU3的故障信息, 由于FTU1、FTU2检测到故障而FTU3没有检测到故障, FTU2判断故障点在其后侧, FTU2跳开自身开关, 同时FTU2向FTU3发送跳闸信息, FTU3接收到信息后跳开, 完成故障定位、隔离。故障点成功隔离之后FTU2向FTU4发送合闸信息, K4与K3之间由CB2恢复供电, CB1在N秒后进行一次重合闸, 此时故障点已经隔离成功, CB1重合成功, CB1与K1和K1与K2之间由CB1供电, 至此故障恢复完成。

按此方式进行的故障定位, 我们的时间指标可控制在:故障判断过程<35 ms (终端启动时间) ;故障定位及隔离处理过程<200 ms (含开关动作时间100 ms) 。故障切除后, 能保证CB1一次重合闸的成功。

4 配电网自动化发展方向

未来配电网技术的发展, 除了应保证供电质量, 迅速确定故障点, 及时处理故障, 恢复线路送电和降低网损外, 还应不断提高用户的用电实时在线评判。

由于配电网采集和监控的信息要比调度能量管理系统大得多, 而且由于设备或原始设计的缺陷, 通过配电远方终端单元采集的实时数据量和控制量一般不到全部配网数据总量的10%。所以, 应该依靠故障投诉管理、负荷管理、电量计费和用电营业管理等子系统收集的信息进一步弥补实时信息的不足, 即加强与其他系统的数据共享, 包括实时的、历史的参数和相关数据。

参考文献

[1]王文松.馈线自动化实现模式综述[J].西藏科技, 2011 (3)

3.北京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仅造成车辆损失,且单车损失不超过2000元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且车辆可以移动的,由当事人依照本办法解决。

第二章报案与受理

第三条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当事人应相互记下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和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在事故现场的位置后,立即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处理。

其他车辆遇到事故车辆撤离现场时,应当让行,确保安全。

第四条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车辆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赔偿责任后,在现场立即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各执一份。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协议书》到当地交警部门、保险公司领取,或登陆长春公安交警、各保险公司网站下载。

第五条当事各方对事故责任争议较大或者无法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应迅速报警,各交警大队指挥调度室在接警后,应做好报案记录,指派距离现场最近的执勤民警快速赶赴现场,快速处理或做前期处置。

第六条保险赔偿责任分为全部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违反交通法规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第七条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不含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险公司处理。

第八条发生事故任何一方如果有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等情况的,应及时通知交通警察处理。

第三章保险理赔

第九条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责方交强险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通过全责方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无责方无损失或损失轻微,不要求赔偿,也应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第十条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必须立即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对方表示不参与的,由受理方保险公司无条件为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定损要准确合理,并向当事人出具双方车辆查勘报告、定损单以及保险公司所需的理赔资料,未参与查勘保险公司对于查勘结论应予以认可。

(一)事故车辆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双方保险公司依据查勘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出具的查勘报告和定损单,按照“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损失进行赔付。

(二)一方实际损失超过2000元的,不属于快速处理范围之内,各保险公司应按正常理赔手续及时赔付。受理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2000元以内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三)双方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可凭协议书到事发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可凭协议书到设立在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仲裁受理处申请仲裁调解。

(四)一方车损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应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发现事故情况与《协议书》明显不符时,保险公司可以提请公安交警事故处理部门重新认定事故责任,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四章执法监督

第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三条对肇事逃逸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三)项之规定,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

第十四条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或持有伪造交强险标贴和保单的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

十五、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扣车,并追究责任。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上放置保险标志。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扣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有责任的,保险公司将在下一按相关规定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将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于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和《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解决。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长春市公安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北京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篇四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服务水平,快速、高效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缓解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交通拥堵,保障人民群众平安顺畅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境内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仅造成财产损失、不涉及人身伤亡、各方车辆可以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本办法快速处理。

快速处理方式包括当事人自行协商快速处理和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快速处理: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标志的;

(二)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三)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四)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六)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有

(一)至

(三)项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后等候处理。有

(四)至

(六)项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在事故处理部门设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公室,或者在合适地点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快处中心),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专门处理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服务区、收费站等地点设置临时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场所。

第五条 确因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时常造成严重交通拥堵,拟筹建快处中心的,应当逐级以书面形式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审批。建设完成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验收合格后,正式开展工作。

快处中心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设立统一的公安标识,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公开办事流程、事故处理程序,公开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

和群众的监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对快处中心的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考核通报,如有违法违纪问题,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发生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自行协商处理:

(一)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的方式固定事故现场及损失部位等证据;

(二)自行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

(三)对责任及赔偿进行协商;

(四)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过错行为、赔偿责任等内容,由各方当事人对文字材料共同核对后签名确认;

(五)需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在24小时内共同到事故发生地快速处理机构,向交通警察提交照片、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和协议书。交通警察在一小时内审查相关证据,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第七条 发生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成因或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快速处理:

(一)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后立即报警,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的方式固定事故现场及损失部位等证据;

(二)撤离现场,各方当事人24小时内共同到事故发生地快速处理机构,向交通警察提交照片、视频、事故经过文字陈述、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等材料;

(三)交通警察在审查相关证据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在一个工作日内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由当事人签字。

(四)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

第八条 当事人固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证据,应当能够反映车辆在道路上的位置、事故形态、车辆具体损伤部位、车辆号牌和驾驶证、行驶证。

第九条 对适用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和现场告知等方式,引导当事人按照第六、七、八条办理。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现场处理的,应当立即指派交通警察出警处理。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

严禁违法扣留、扣押事故车辆、驾驶证、行驶证,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修理厂,严格落实自主选修的原则。快处中心应当免收24小时内停车费。

第十一条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到快速处理机构,经交通警察通知,无正当理由,一个工作日内仍不到,导致事故无法正常处理的,案件移交至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该事故车辆标注为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限制其办理车辆检验、变更、转移登记等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对于无保险、外地车辆、租借车辆或损失较大,各方当事人对事实、成因有严重分歧等不利于履行赔偿的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申请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快速处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一般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互动平台,实现短信、微博、微信报警,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引导、协助取证和事故快速处理。充分运用视频监控、执法记录仪、警务通和交通信息卡,实时抓拍道路交通事故图像、采集信息,实现与快速处理机构的信息共享与融合,为道路交通事故后期调查、处理提供证据。

第十五条 全省建立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信息系统,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应严格按照规定录入该系统,实现网上事故信息查询、法律文书制作、财损事故统计分析、事故处理规范化审查、日常监督和投诉处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行业在信息共享基础上,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真实性审查制度。如发现故意制造或虚构道路交通事故涉嫌保险欺诈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与保险监管部门、财产保险公司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本着快速、高效、便民的原则,因地制宜,提供便利,配套开展保险快速理赔服务,共同促进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快速理赔工作开展。

5.北京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篇五

承办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连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中心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管理,保证大连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中心(以下简称“快处中心”)的正常运行,推动我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的全面实施,依照《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大连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实施细则》、《机动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承办单位是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大连市交警支队”)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保监局”)共同批准允许在指定地点承办快处中心的单位。

第二章 承办单位资格确定

第三条

承办快处中心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大连保监局许可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能够主动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监管;

(二)在大连保监局实施的分类监管考评中综合排名靠前;

(三)所处地理位置交通便捷,出入方便,毗邻单纯车损事故高发区域,管理正规的汽车服务单位;

(四)具备相关资质(一类一级以上、维修肇事车辆资质);

(五)能够提供独立的办公场所(20人左右)和充足的车辆停放场地(同时停放20台以上),并能够提供工作开展必须的办公条件(办公设备、网络联接、客户接待等候区等);

(六)能够为集中定损点拆解定损提供必要的人员、设备以及技术支持服务,设有专门的岗位和人员提供引导、接待服务;

(七)有与交警部门、保险机构合作的经历以及处理肇事车辆的工作经验。

第四条

承办单位确定方式为大连保监局和大连市交警支队依照上述标准和相应工作流程开展考察、评估,最终确定最适合的单位为承办单位,共同授予承办资格。对于有关单位主动提出的承办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条

承办单位获得承办资格后,须在规定时限内按标准完成快处中心的基础建设工作。基建工作完成后,应向大连保监局和大连市交警支队申请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开展业务。

第六条

承办单位获得承办资格后,原则上不得自行放弃。如出现迁址、转型、改制、注销等客观因素导致不再具备承办快处中心能力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大连保监局和大连市交警支队提出取消承办资格的申请。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主动服从相关部门管理,积极做好快处中心承办工作。

第八条

对承办单位的管理内容包括:承办资格、客户服务及工作配合等方面。

第九条

承办资格是指获准承办快处中心所必须具备的资格和条件。承办单位在承办期间必须始终具备和满足第三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客户服务是指承办单位对到快处中心进行车辆定损的客户的服务情况,具体要求包括:

(一)能够有效引导客户车辆进入快处中心、停放车辆,未发生车辆等待时间过长、妨碍道路交通畅通的问题;

(二)热情接待客户,严格按照业务流程进行客户受理,有效引导客户办理相关手续;

(三)认真接待客户咨询,全面、正确解答客户疑问;

(四)有效协调、妥善处理客户在事故定责、保险定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配合保险公司采取有效方式避免客户的不满与误解;

(五)对需拆解的事故车辆,严格按照拆解工艺操作,确保拆解质量和时效;

(六)坚持事故车辆维修自愿原则,严禁以任何手段、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强迫、诱导客户留修事故车辆;

(七)不存在因与快处中心参与单位(包括:交警、保险公司)间的协作问题影响客户服务的情形。

第十一条

工作配合是指承办单位与快处中心各参与单位(包括:交警、保险公司)间工作配合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一)熟练掌握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了解各保险公司理赔受理流程,能够有效协助保险公司初审理赔申请材料,开展车辆拆解定损;

(二)准确、高效录入受理、复核的业务信息,业务台帐清晰;

(三)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快处中心管理工作,保证快处中心具备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礼仪规范;

(四)就车辆拆解、设备租用等商业活动与保险公司达成合理的合作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

(五)细致周到,关心驻点民警和保险公司人员,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帮助解决驻点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对快处中心整体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缺失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管理方式及参与单位

第十二条

对承办单位的考核管理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

(一)日常管理;

(二)年终考核;

(三)随机抽查。

第十三条 对承办单位的考核管理还将结合客户投诉、客户满意度等客观因素。

第十四条

管理参与单位包括:大连保监局、大连市交警支队、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各财产保险公司。

第十五条

大连保监局、大连市交警支队工作职责:

(一)制订承办单位管理办法;

(二)对承办单位的准入资格、基本条件进行考核,做出是否授予或取消承办单位资格的决定;

(三)指导、跟踪、监督各单位对承办单位的管理;

(四)对存在问题的承办单位进行相应处理。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工作职责:

(一)受大连保监局和大连市交警支队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对承办单位的客户服务和工作配合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二)组织保险公司对承办单位的客户服务和工作配合情况进行评议;

(三)及时向大连保监局和大连市交警支队报告承办单位的工作情况,对于影响快处中心正常工作的重大情况须第一时间报告;

(四)对承办单位提出加强、改善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工作职责:

(一)在行业协会组织下对承办单位的客户服务和工作配合情况进行评议;

(二)对于影响快处中心正常工作的重大情况第一时间向行业协会报告;

(三)对承办单位加强、改善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应定期组织保险公司对承办单位进行评议,原则上每年应评议两次以上;年终评议结果以本年度各次评议结果为依据加权平均后计算得出。年终评议结果须上报大连保监局和大连市交警支队。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对于存在问题的承办单位,大连保监局和大连市交警支队将视问题严重程度相应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取消承办单位资格等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凡是提出承办申请但不符合准入资格的单位,一律不授予承办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获得承办单位资格但基本条件已无法满足快处中心要求的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将限制其承办快处中心处理的事故车辆;整改期满,基本条件仍不满足要求的,将取消其承办单位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将被取消承办单位资格:

(一)调度、管理混乱,无法有效接待引导客户,导致大量客户长时间滞留的;

(二)与相关单位配合不力,不认真履行约定,沟通协作不畅,存在矛盾和分歧,影响快处中心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无法保证事故车辆拆解工作的时效和质量,致使损失扩大,影响保险公司正常理赔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事故车辆留修的;

(五)大连保监局和大连市交警支队认定的其它情形。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将取消承办单位资格:

(一)对快处中心业务流程不熟悉,接待、受理、引导能力存在严重缺陷的;

(二)缺乏沟通协调意识和能力,在与相关单位工作配合中存在明显问题的 ;

(三)对于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不足,出现突发事件未能妥善处理和解决的;

(四)保险业务能力不强,初审、复核工作质量不高,业务信息记录不全的;

(五)保险公司评议普遍较差的;

(六)客户服务能力不高,客户投诉相对集中的;

(七)大连保监局和大连市交警支队认定的其它情形。第二十四条

受到责令限期整改处理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大连保监局和大连市交警支队将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受到取消承办单位资格处理的单位,应立即停止承接新业务,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并全面清除与快处中心有关的标志、标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保监局和大连市交警支队联合制订,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6.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 篇六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年**月**日早晨

点,甲方驾驶

车,在 段发生交通事故,致乙方受伤,车辆受损事故。现有XXXXX医院诊断,乙方XXXXXXXXXXX受伤,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一次性赔偿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

元(大写:

元整)。此款包括医疗、误工、护理、营养、伙食、车辆修理等一切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花费。

二、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的赔偿金额时间是

****年**月**日(大写:)。从

****年**月**日以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甲方提出任何与此次事故有关的赔偿事情,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三、本协议是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乙双方自协议签字之日起不得反悔。乙方出院后,在医院的所有医疗花费收据全部交由甲方处理,乙方不得自留。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7.交通事故处理调解协议书 篇七

甲方:余阗(身份证号:***817)、余腾(身份证

号:***812)、余逵(死者子女)

乙方:左登琴(贵FB7608号车驾驶员)

2010年12月5日,乙方左登琴驾驶贵FB7608长安车在金沙县岩孔镇绿竹村将刘永碧(身份证号:***822)撞伤,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乙方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县交警队组织的协调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愿意一次性向甲方赔偿人民币壹拾陆万贰仟元整。甲方同意接受该款,不论日后发生何种情况,甲方不再向乙方另行索赔。该款在本协议签字时一次付清。

2、该赔偿款包括医疗费、抢救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3、死者刘永碧的尸体由其家属自行安葬。

4、在乙方支付上述赔偿款后,甲方保证今后绝不以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乙方要求各种名义补助、补偿等等费用,后续事宜及费用均由甲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5、在甲方收到上述赔偿款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结果亦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6、在甲方收到上述赔偿款后,保证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向乙方主张权利。甲方希望司法机关对乙方从轻、减轻处理,不再追究乙方的一切责任。

7、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现,双方签字之日为本协议生效之时。

8、本协议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均对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协议所达成目的,甲乙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完全同意。

9、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管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本协议签定地点:县交警大队会议室。

甲方:

乙方:

在场人:

8.北京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篇八

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2012年5月28日早8时20分,甲方开一辆轿车(车牌:云R59915)在香格里拉县长征路(迪庆州民族中学门口路段)把前往去上班的行人乙方撞飞,甲方及时履行报警和救助义务,警方事故认定甲方全责。甲方积极承担他的责任和义务,在就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等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元整),部份由乙方垫支,目前乙方要求甲方一次性解决,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及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并征得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28000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

二、在甲方支付人民币28000元后,乙方保证今后绝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甲方要求各种名义补助、补偿等费用,后续事宜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三、在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币28000元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乙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此事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以后因此事衍生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均对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协议所达成目的,甲乙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完全同意。

五、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各相关证件等全部交付给甲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

六、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立即成立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管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交管部门:

9.事故处理协议书 篇九

当事第一方(事故当事人及家属):

当事第二方(装饰工程项目经理部)

当事第三方(****项目经理部):

事由:王**(当事第一方)在项目部(当事第三方)施工现场担任门卫工作,于 2012年*月*日上午11时20分值班时间,私自到另一装饰工程项目(当事第二方)上为该项目分包人搬运材料,在材料下车时不小心后退倒在地,致腿骨受伤,由另一合伙人报告后,该装饰项目部立刻送至**市普爱医院治疗,三天后按当事人王炎雄意愿转至其家乡所在地**人民医院,后由于本人及家属拒绝住院治疗,自愿要求自行回家休养,于*年*月*日回到受伤当事人家属王**家休养。

由于事发之时当事人已违反了项目管理规定及要求,属私自离岗为其它项目服务,并收受对方了报酬,本着友好、人道、负责任的精神,按照同情弱小的原则,****工程项目部虽不免除当事人安全生产责任,但对处理费用不要求其本人承担,经本人和家属与装饰项目协商就本事故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事故经当事各方协商,并参照现行相关规定,按当事各方自愿、无胁迫、无诱导的原则,对受伤当事人的受伤期间医疗、护理、交通差旅、误工、食宿、营养补助各项费用;以及本协议解决之后的后期治疗、护理、交通差旅、误工、食宿、营养补助、以及其他一切不可预见损失的赔偿,进行一次性处理。

二、当事人在受伤前工作期间的正常工资末放部分由****项目部补发到位,受伤后住院治疗费用RMB元由当事第二方装饰项目支付,并一次性支付上述第一条的总费用合计为RMB6000元整。第三方江苏一建项目部作为人道主义的精神另外支付受伤当事人王**述第一条的总费用合计为RMB元整,支付家属护理费用RMB元。

三、本协议与当事人之前的承诺书共同组成本次事故处理的合法、有效文件。自本协议签订之后并当事受伤方收到赔偿款之日止,各方不得再对本事故处理提出其他要求和意见。并自当事第一方收到赔偿款之后,发生一切与本事故有关、无关的人身伤害、伤残,均不再与本协议的第二方和第三方有任何关联,不论当事第一方诉诸法律、其他机构、相关单位、第二方和第三方均不予理采。

五、本协议书所有条文,经当事各方认真阅读、理解,无捏造事实、条款胁迫和欺诈,已排除所有勉强条款。本协议一式四份,经当事各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无未尽事宜。本协议除签字外,无手写体。文件上任何涂改、变更均标志本协议无效。本协议自赔偿支付后,自行失效。

当事第一方(事故当事人):(家属):

当事第二方(装饰工程项目经理部)

当事第三方(项目经理部):

10.伤害事故的处理协议书 篇十

年 月 日上午10点左右,****单位在***地点***事件工作中,掉落的角钢将***公司或***人的***部位造成什么伤害。年 月 日至 月 日、住院治疗后,于年 月 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年 月 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确认)的结论为:捌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捌个月。在此期间,我单位或某人共向***(爱害人)支付了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生活费等其他费用共计:元人民币。

年 月 日,经我方与爱受害人***共同研究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由于我单位与受害本人未形成劳动用工关系,故本次赔偿以《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

2、残疾赔偿金:上***地农民人均纯收入×20年× 伤残等级系数。

计算结果为:人均纯收入×20×30%=

3、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女儿以抚养至18岁为年限,母亲以抚养至75岁为年限,上当地农村居民家庭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18岁或75岁-现年龄)×30%的系数÷2(夫妻双方人数或家庭子女数各承担一半抚养费)。梁金波女儿现两岁,母亲现58岁。

计算结果为:

①女儿农民人均生活消费×(18-2)×30%÷2=元 ② 母亲农民人均生活消费×(75-58)×30%÷2=元

4、发生事故日至评残结果日的工资:当地月平均收入标 准×月数(发生事故日至评残结果日的月数)。

计算结果为:(按受害人所提的月收入计算)×16=元。

5、精神损失费:3000元。

6、预付二次手术费及其它各种费用:19389元,二次手术费用一次包死,今后受害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索要二次手术费用和其他费用。

本协议经双方同意达成一致,本协议为终局性解决协议。以上各项赔付金额共计为:***元人民币,此款以现金的方式支付。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今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对方提出任何权利要求。

本协议一式三份,***单位保留存一份,****留存一份,受害人***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11.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 篇十一

地点

天气

当事人

姓名

驾驶证号及身份证住址

机动车牌号

车型

保险公司名称及保单号

a:

b:

事故形态:

a驾驶上述车辆,沿出事路段由 向 行驶, b驾驶上述车辆,沿出事路段由 向 行

驶,因 ,致使a车 部位

与b车 部位相撞,造成车物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a全部责任,b无责任;□a无责任,b全部责任;□a,b各负同等责任.(在□内打√选择)

协议赔偿数额及处理方式:

□1,不需要保险理赔的,由 方当场赔偿 方人民币(大写)仟 佰 拾 元(:)完结此案.□2,事故各方需要办理保险索赔的,立即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并持本《协议书》按照保险公司的指引,马上或在保险公司约定的时间内,共同到就近的广州市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服务点办理定损等理赔事宜.暂时没有服务点的,按保险公司的有关指引办理理赔事宜.当事人签名a: 当事人签名b: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备注:1,轻微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过失造成机动车轻微碰凹,刮花,机件损坏等损失金额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以内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钱财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应当立即将车辆移至安全和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互相查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保险凭证后,根据事故基本事实如实填写本《协议书》,自行协商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当事人故意填写虚假信息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广州市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各服务点的地址和服务电话如下:

(反面)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一)一方当事人有以下交通违法行为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8,逆向行驶的;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前方正常掉头,左传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二)双方当事人都有上述违法行为或没有证据证实一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各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注意事项: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立即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地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到场处理:

1,机动车无号牌,无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标志或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无检验合格标志;

2,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6,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和成因无争议的;

7,机动车在外省市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

8,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对方有故意撞车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的.(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并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到场处理:

1,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和成因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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