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2024-12-23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精选14篇)

1.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篇一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实施日期】2006/11/08【颁发文号】市政办发〔2006〕229号【失效日期】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建设、维修、零星修缮、拆除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队伍应逐步实行公司化运作,集约化经营。第四条

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7区行政区域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河管委会(以下简称4个开发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等,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

西安市市容园林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督促、实施《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建筑垃圾清运公司的资质认定;

(三)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建筑垃圾准运证》;

(四)对各区和4个开发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评比,协调各区和4个开发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全市违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查,并按照职能实施处罚。负责对城6区和4个开发区城管执法队伍涉及的城管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第六条

各区、4个开发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在市市容园林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与辖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监督实施;

(三)审查辖区内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的排放处置,办理处置手续;

(四)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并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费;

(五)负责监督本辖区内运行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督促清理或自行清理辖区内乱倒的建筑垃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教育。向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提供违规证据,协助执法;

(六)承办建筑垃圾的有偿清运。城6区和4个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辖区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各区和4个开发区建设部门按照职权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第七条

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八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清理的原则,不具备清理条件的,可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造成抛撒等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承担清除责任和费用。第九

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第十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携带证照、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到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施工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和余土外运量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整体拆除工程:

1.土木结构类建筑产生垃圾量(m3)=拆除面积×0.392 2.砖混结构类建筑产生垃圾量(m3)=拆除面积×0.45(预制板)砖混结构一类建筑产生垃圾量(m3)=拆除面积×0.462(现浇板);

(二)部分拆除工程: 按2001版修缮定额执行;

(三)工地开挖土方、沟槽、基坑余土外运量(m3)=图纸挖方量—图纸回填土方量×1.22。第十一条

建设或拆迁单位在申请

《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出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未签订市容卫生责任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 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拆迁办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对未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而开工的,市建委应限期停工,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准运离施工现场。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不得与之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一)未经市市容园林局同意,擅自拆除、停用、挪用环卫设施的;

(二)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集贸市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未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配套规划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行封闭施工;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

(三)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并负责填报《建筑垃圾处置日报表》。第十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对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始终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配备容貌监督员对施工单位清运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城市容貌监督员由各区市容局统一培训上岗。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违反《办法》规定,一年内连续两次雇请无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单位的车辆和随意置建筑垃圾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取消该工程项目评选文明工地等奖项的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誉档案。第十七条

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向市市容园林局申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

证。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车辆户籍台账;

(二)车辆行驶证、养路费复印件、车辆牌照、营运证齐全;

(三)驾驶人员驾驶执照、培训合格证(运输建筑垃圾相关法规培训)。第十八条

市市容园林局自受理运输单位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书。

(一)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符合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统一标准,达到完全密闭要求,确保清运途中无抛撒、扬尘;

(二)车队车辆总核定载重吨位在100吨以上。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实行年审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审:

(一)单车在一个内有二次以上违反《办法》规定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特别恶劣的。

在一个内有3台以上(含3台)车辆因违反《办法》规定不能通过年审的,取消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资质。

第二十条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单长安区要保持1至2个可正常使用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和4个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设置的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向市市容园林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善的排水设施和道路;

(二)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

(三)配备相应的管理设施;

(四)明显的指示标志。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做到:

(一)入场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

(二)保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三)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

(四)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据其容量消纳垃圾,不得超负荷消纳;

(五)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使用前,设立建筑垃圾场的单位,应覆盖还田,搞好绿化,或按城市规划造山,并向市市容园林局备案。第二十八条

需要回填建筑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辖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登记,由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安排。不向辖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登记而擅自受纳建筑渣的,属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

各类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第三十条

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拆除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事先向物业管理部门或居委会申报并按指定的地点堆放,按规定标准交纳清运处置费用。物业管理部门或居委会负责清理,并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有偿清运。第三十一条

零星建筑垃圾堆放点的设置及管理应做到:

(一)方便群众、隐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良好、整洁;

(二)主干道上严禁堆放建筑垃圾;居民堆放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

(三)严禁将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中排放。第三十二条

承运单位应将建筑垃圾运往指定的消纳场地,并取得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托运单位送各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查验。对不在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排放建筑垃圾的,或在建筑垃圾消纳场排放处置的数量与建设单位申报并经辖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核定的数量相符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市容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据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

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政府第15号令和本实施细则,做好所承担的任务和责任。各级城管综合执法人员要依法文明行政、公正执法,并逐月逐级将执法记录(档案)报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严禁临时人员从事建筑垃圾的执法工作。第三十四条

主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六条

公民有权制止违反实施细则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对举报属实者,各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西安市市容园林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临潼区、阎良区、蓝田县、户县、高陵县、周至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之前颁布的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各种规定,凡与《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精神相抵触的,均废止。

2.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篇二

一、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

目前, 西安市城区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为3500吨左右, 年产生约180万吨。90%都可回收利用。每天仅从中回收的塑料就达200吨左右。其中60%约为果皮、蔬菜垃圾, 30%为废纸、塑料, 约4%为玻璃, 其余则为金属、布类等。西安市目前生活垃圾处理通常采用卫生填埋、堆肥和焚烧发电三种方法。西安市现已建成1个垃圾填埋气发电厂、1个综合处理厂 (堆肥和焚烧) 和2个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

二、西安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西安市市容环卫行业实行的是“两级政府, 三级管理, 四级网络”, “条块结合, 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1. 生活垃圾袋装化不均衡

1998年, 西安市政府发布了《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管理暂行办法》, 引导市民实行垃圾袋装化, 其袋装化水平已跃入全国先进行列。但是, 由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成分及产生量受人口数量、居民生活水平、城市建设水平、社会行为准则、法律规章制度、人类个体行为习惯及受教育程度等因素的影响, 各单位及住宅区垃圾袋装化的发展极不均衡, 垃圾收集点还存在二次污染问题。

2. 资金投入不足制约垃圾运输

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受经费不足的制约。按相关标准核定, 要使西安市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需要各种保洁专用车600多辆, 但西安市目前只有400多辆。

3. 垃圾处理技术落后, 处理率几乎为零

发达国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首先是焚烧、堆肥等, 其次是填埋处理。如日本只有10%的生活垃圾直接进入填埋场, 而西安市对生活垃圾的处置几乎全是直接填埋。

4. 收费政策不完善

目前西安市没有收取垃圾处理费, 保洁费也很难到位。西安市政府规定, 清扫保洁费按居民收缴率70%计算, 缺口部分由市、区各负担一半。实际上居民的收缴率只能达到10%~20%, 各区的投入也不能保证。

5. 管理体制落后

(1) 垃圾属于放错位置和时间的资源。加强垃圾的资源化管理, 是解决城市环境的有效途径之一, 西安市垃圾处理和资源化还缺乏统一管理的协调机制。

(2) 环境卫生部门既执行监督管理职能, 又要具体组织垃圾的清运及最终处理处置。双重职能必然导致既不能实施有效的管理, 又不能进行很好的服务, 这是现行管理体制最大弊端。

(3) 西安市生活垃圾从清扫、收集、运输到处理, 全部费用和管理都是由政府统包, 政府是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唯一责任者。垃圾的处理始终处在被动接收、末端处理的简单循环中。

(4) 环境卫生部门管理的环卫队、处理厂实行事业化体制, 缺乏激励机制。

6. 实行生活垃圾资源化, 还存在一些客观问题

(1) 居民环保消费观念、垃圾分类及资源化意识淡薄。生活垃圾混合回收, 造成回收难度加大, 加之分选技术差, 不利于城市垃圾的资源化。

(2) 西安市垃圾中的无机成分多于有机成分, 不可燃成分多于可燃成分, 不可堆腐成分多于可堆腐成分, 因而资源化难度大, 经济效益差。

(3) 垃圾资源化的资金不足, 造成城市垃圾资源化基础设施差。

(4) 西安市垃圾处理的重点是末端处理, 对垃圾资源化重视不够。

三、西安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管理的经济模式探讨

现在西安市的问题, 是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满足这项需求。这就是本文所面对的现实。我们只能在这种现实条件制约下, 探讨西安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管理模式, 一方面满足城区生活垃圾处理的急需, 另一方面, 又并不强迫西安市财政立即拿出巨额资金。国家计委早在制定吸收外资的“八五”计划时, 即提出利用BOT方式问题, 并有推动。目前上海、北京、广东、江苏和湖北等地, 已有利用BOT方式建设污水处理厂的探索和成果;

(1) 根据西安市的的具体情况提出的融资建议

就西安市目前的情况而言, 政府出这么多的钱, 对政府来说负担太重, 向市民收取, 也只是一点, 根本不能满足现在城市发展的需求。依我们看来,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应采用多种融资方式。

A、首先应把城市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列为西安市基础设施建设

中转站列为基础设施建的, 就会有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会越来越高, 政府在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业也就会增多, 城市生活垃圾中转站也就相应的会有更多的资金来源.

B、贷款建设

世界银行受章程之限, 不能直接为BOT项目贷款, 但它可间接地支持西安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包括通过所属IFC (国际金融公司) 或MIGA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直接贷款或参与实施。

C、充分依靠东部及陕西民企

BOT方式最早在美国产生时, 项目投资经营者就是国内民企, 至今美国BOT项目中国内民企占绝大多数。

D、改变目前的收费状况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 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 按月或季度收取。

(1) 城市居民 (含城市暂住人口) 按户或按人计收;

(2)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 (不含临街门店) 以产生的生活垃圾量或按在职人数计收;

(3) 临街门店根据经营项目按营业面积计收;

(4) 交通运输工具是指车站、码头、机场、港口的客货运载工具和社会营运车辆, 计费办法可按吨位或座位计收。

(5) 对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等困难家庭应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具体减免办法和监管措施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E、提高人们自身素质, 尽快向垃圾分类收集方向发展 (2) 适合西安市的BOT融资运作模式建议

A、西安市政府调查民意, 把生活垃圾中转站作为基础建设项目, 为项目公司制定相应的特许经营权。

B、西安市政府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选择招标等等招标方式。

C、西安市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合同, 确保居民享受到相应的服务。投资商进行投融资, 国内外银行、信贷机构贷款;

D、政府机构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 对项目公司进行约束。

E、总承包商与投资商建立某种约定, 确保项目公司的设备完好, 资金充足。

F、项目公司用以上的设备和资金进行施工建设, 并投入运行;确保西安市居民获得相应的服务。

G、项目公司盈利的一部分和垃圾费收入用来还贷款。

H、若干年后项目公司把这些项目交还政府。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政府管理也好, 还是承包给其他项目公司也行。到此BOT运作完

(3) 适合西安市的BOT融资运作模式的优点

A、它是一种吸收投资的有效手段。以潜在的巨大市场及利润吸引各种来源的投资者 (包括国外投资者和国内私人投资者) 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这样既可以弥补本国政府建设资金的不足, 也可以改变投资环境。

B、可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采用BOT方式建设的项目, 其融资风险及责任均由投资者承担, 政府不提供信用担保。因此, 它是降低政府财政负担和债务的一种良好方式。

C、有利于加强管理、控制成本。BOT项目可以引进先进的管理方法, 提高项目建设速度与质量, 降低工程成本, 提供更好的服务, 以较低的价格最终使消费者受益。

D、有利于引进先进的设计、管理理念和技术设备。

E、尤其在环保方面是很好的投融资方式, 环保产业建设工期长, 运转费用高、收入低等等, 这些决定了环保方面很适合采用BOT模式。

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篇三

一是城市管理必须是综合管理,涉及的部门必须齐抓共管。这是城市管理理念和思路问题,因为城市管理涉及的部门众多,任何一个职能部门的职责都无法全面涵盖。如果城市管理非要落实到一个主体,那就只能是城市人民政府。即便是建筑垃圾运输,就是再窄一点:渣土运输,也至少牵涉到住建、交通、城管、公安、环保、市政市容等6个部门,这六个部门单打独斗就会出现多种不协调、不合拍、不顶事儿的结果,施工扬尘、道路遗撒、路面塌陷、垃圾成山等都是具体体现。北京市成立了由市政市容委牵头的建筑垃圾管理联席会议,落实了齐抓共管的体制,一年的运行效果良好。印证了城市管理的综合性和城市综合管理的有效性。

二是城市管理必须有抓手,能够牵一发而动全身。首先是思想上的抓手,空气清洁行动计划和APEC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任务在北京的具体落实,相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要像保奥运一样顾大局、识大体。部门敢碰硬了,推诿问题不见了,动力问题也就解决了。其次是技术上的抓手,建筑垃圾运输关键环节在车辆,北京市从落实地标《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改车入手,协调相关部门、动员行业组织、引导车辆生产和运输企业投入到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升级中来,形成了合力。

三是城市管理必须引入社会力量,让监督无处不在。北京市把“一偏二小五阶段”作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重要地区和重要环节,发动系统内员工把微信微博作为群众投诉和发现问题的途径,通过信息化提升服务水平,帮助运输公司改车、安装定位系统,有效调动各类社会组织的力量,大大提升了专业和社会监督力量和力度。配合严格执法,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建筑垃圾管理只是城市管理的一个局部,但它解揭示了城市管理的规律。城市管理涉及运行的方方面面,涵盖城市秩序的各个角落,具有综合性、制约性和社会性等特点。

做好城市管理大文章,需要政府的大手笔。成立联席会议,构建公务协助机制是应对城市管理综合性特征的内生要求,北京建筑垃圾的管理实践印证了满足这一要求的必要性。

最近郭金龙书记讲到:“不管看到多少高楼大厦、名胜古迹,一个脏乱差的城中村就会损害首都的美好形象;不管上了多少项目,一条没人管理的臭水沟就会凸显发展的薄弱环节。”这用短板理论揭示了城市管理的制约性特点。也就是说,与抓经济工作不同,城市管理的重点区域不是CBD,城市管理的关键环节不在核心区,而是问题多发的偏远地区、小散乱的城乡结合部、各部门专业管理的遗漏或薄弱环节。

这刚好揭示了城市管理的社会性特征,其工作量大面广,仅仅靠行政部门、执法力量、脆弱的行政处罚远远不能奏效,即便是联合执法、资源共享、链条配合、信息技术、齐抓共管也未必能够全覆盖,所以必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动群众,多渠道、广覆盖,让监督无处不在。

此外,城市管理必须建立属地管理基础之上的巡视、换防监督、交叉抽查制度,让权力寻租阳光杀毒;必须加大处罚力度,沿着酒驾入刑的思路,宣传严惩案例,增加威慑力,提高违法成本,发挥法律的教化作用;必须完善相应的考评奖惩制度,形成公务协助的内生动力。

4.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篇四

然而,随着建设大潮的兴起,在我国一些城市,除了少量古代建筑得到保护外,不少优秀近现代建筑或已荡然无存,或已面目全非。北京市从开始,加大旧城保护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文物保护规划,但仍然缺少对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保护的内容,不少具有特定历史意义的近现代建筑被拆除。西城区58处优秀近代建筑,已有42处被修改原貌或完全拆毁;改革开放之前,北京8层以上板状高层建筑只有3幢:工会大楼、北京师范大学主楼和水产部大楼,如今已经被拆掉两幢。

诚如北京市西城区政协委员陆翔先生指出的:“人们往往厚古薄今,觉得历时久远的建筑应该保护。近现代的建筑由于离现在太近了,保护上就不那么着急。”其实,优秀近现代建筑,或与近现代重大历史事件和人物有关,或在近现代城市建设史上占有一定地位,沉淀了近现代文化,见证了近现代历史,同样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同样应当得到很好地保护。城市建筑物的发展演变,自古至今形成了一根完整的链条,记录了中华民族生存、奋斗、发展的历史。如果优秀近现代建筑不能得到保护,中华民族完整的发展链条就会发生断裂和环缺,将会带来不可弥补的巨大损失。

文物的作用之一,就是为历史提供实证。优秀近现代建筑在这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与古代建筑不同,优秀近现代建筑由于时间隔得较近,因而具有较强的现实感,难免触及人们的一些感情因素。一些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容易受到重视。那些记录了近现代史上反面人物、反动势力的重要活动和列强侵略历史的近现代建筑,往往受到忽视。其实,衡量一座近现代建筑是否优秀,是否值得保护,并不能简单地以“进步的、保守的、革命的、反动的”政治符号来划分,而必须以其内在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来决定。历史的内涵极为丰富,历史人物也相当复杂,作为历史的见证物,同样应当具有多样性、完整性,从而全面地反映历史面貌。多留下一些优秀近现代建筑,对于近现代历史上的重要事件,就会多一些物证,就会使近现代史更加清晰。

5.阜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篇五

阜阳市

阜政办〔2010〕19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阜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原则。

建筑垃圾实行处置许可制度。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物价、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市市容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拆迁许可证;

(三)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建筑垃圾产生总量、计划处置外运量、土方工程计划施工工期);

(四)施工图纸和其他相关资料。

市市容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与市市容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道路应当硬化,配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保持驶离工地车辆的清洁。

第七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市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使证;

(三)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八条 申请《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市市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市容部门应当将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单位及已登记的车辆予以公示。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委托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运输。

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十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单位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持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协议向市市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市市容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应当记载建筑工地名称、运输企业名称、车牌号、行驶的路线和时间、建筑垃圾倾倒地点等事项。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核准的车辆运输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二)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

(三)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遗撒、泄漏建筑垃圾;

(四)遵守交通规则和环境噪声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的建设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容、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应当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保持驶离场地的车辆清洁。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须向市市容部门申报,经实地勘察后,由市市容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市市容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分类提供建筑垃圾产生、利用的信息。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居民因装饰、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

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并在市容部门核定的地点倾倒。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市容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市市容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监督检查,奉行以人为本的精神及时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市市容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容局负责解释。

6.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篇六

(1996年2月26日建设部建城[1996]96号颁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的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理的管理。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并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建筑垃圾管理细则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及时核发处置证,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告知原因。

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五条 凡将建筑垃圾运入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消纳、处理的,应按规定缴纳处置费。

建筑或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场地的,应接受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需要用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安排。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收入所得专款用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应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或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检查。严禁不按规定地点乱堆乱倒建筑垃圾和在运输过程中扬撒、遗漏。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7.南阳市建筑垃圾管理策略研究 篇七

一、建筑垃圾的危害

1. 占用土地, 污染土壤。

随着城市建筑及装修的增多, 建筑垃圾量与日俱增。多数建筑垃圾没有通过技术处理, 直接运往郊外堆放填埋, 占用了大量土地。同时, 建筑垃圾的有害物质, 会污染土壤, 改变土壤的物理化学性质, 破坏土壤的生态平衡。

2. 污染空气和水体。

建筑垃圾在堆放时, 会产生有机酸等有害气体, 降低空气质量, 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此外, 经过雨水冲刷浸泡, 会产生强碱性的渗滤液。如果不进行处理, 就会导致地表和地下水的污染。水体污染会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 危害水生生物的生存, 影响人们对水资源的利用。

3. 影响市容, 破坏环境。

建筑垃圾露天堆放, 杂乱无章, 影响城市市容风貌。况且在运输过程中, 尘土飞扬, 垃圾遗撒, 破坏卫生环境。建筑垃圾的无序有悖于生态文明城市建设, 不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南阳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建筑垃圾处置不合理现象根治难

南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于2011年3月17日施行, 但效果差强人意。垃圾混合收集的现象依然存在, 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程度不够。部分建筑垃圾未经任何处理露天堆放或粗放填埋。垃圾运输车辆出现抛洒滴漏, 影响城市整洁。个别施工企业用工地上的无准运证车清运建筑垃圾。南阳市区缺乏大型专业回填消纳场所, 无形中加剧了建筑垃圾的处置难。而回填消纳地点多在市郊农村, 导致运输成本高。此外, 少许村民在经济利益驱使下私设消纳场地倒卖建筑垃圾从中取利。对于这些建筑垃圾处置乱象, 管理部门往往采取罚款措施。违规罚款再违规再罚款, 恶性循环, 管理被动滞后, 建筑垃圾处置不合理现象难以根治。

2.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高

建筑垃圾的资源化是指采取管理和技术从建筑垃圾中回收有用的物质和能源。包括物质回收、物质转换、能量转换。统计显示每1万m2建筑施工过程中, 会产生建筑垃圾500~600 t。南阳市建筑垃圾量占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 但资源化利用率不到5%。比起建筑垃圾资源化走在前列的城市, 我市的资源化利用率有待提高。

3. 建筑垃圾回收再生技术应用不广泛

随着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的出台, 科学研究的不断推进, 建筑垃圾再生技术显著提高, 专业设备广泛投入市场。我市施行建筑垃圾特许经营制度。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经营。特许经营限制了市场竞争, 再者成熟的回收再生技术应用不广泛, 制约了建筑垃圾产业的发展。

三、南阳市建筑垃圾管理策略研究

1. 加强宣传, 严格执行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政府职能部门应多渠道宣传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技术政策, 呼吁市民关注周围环境卫生, 保持生态平衡, 培养市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责任感, 倡导科学管理建筑垃圾理念、增强低碳生活意识。市民应严格执行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身体力行, 科学处置建筑垃圾, 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 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 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可持续发展社会。

2. 成立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委员会

建筑垃圾管理涉及市容环卫、城管、住建、公安、交通、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 虽然职责明确, 但是分散管理影响效果, 提议从各部门抽调人员成立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委员会, 各职能部门有效联动, 齐抓共管, 加强管理主动性, 对建筑垃圾施行综合治理。市民可以自愿加入综合治理委员会参与管理、监督实施, 共同建设绿色环保美丽城市。

3. 建立建筑垃圾信息管理系统

政府职能部门应联手打造建筑垃圾管理平台, 建立建筑垃圾信息管理系统。各部门按职责将建筑垃圾产生、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信息录入系统, 实现资源共享。建筑垃圾信息可以引导管理部门根据垃圾产量合理规划消纳场, 科学设计运输路线, 调控建筑垃圾资源利用, 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市民也可以通过信息平台实现资源交易。

4. 提高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水平

建筑垃圾是可以再生利用的资源, 将垃圾能源化, 变废为宝, 要靠资源化技术。政府应学习先进经验, 鼓励开展清洁生产, 引进高精尖技术人才, 提高科研投入, 开发推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将技术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生态效益有机结合, 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5. 鼓励发展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产业

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是造福社会的公益产业, 政府要支持鼓励扶植, 大力推行税收、信贷优惠的经济政策。对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投资活动的企业免除税项, 并给予贷款贴息的优惠;对建筑垃圾资源化投资运行良好的企业给予经济奖励;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政府应打破建筑垃圾特许经营, 放开市场, 推进其公平竞争, 振兴建筑回收再利用产业, 促进产业绿色发展, 循环发展。

摘要:随着城市发展, 建筑垃圾量与日俱增。本文通过介绍建筑垃圾的概念, 阐释建筑垃圾的危害, 分析南阳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建筑垃圾管理策略。

关键词:建筑垃圾,问题,管理,策略

参考文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4) .

[2]杨艺, 高迪, 张博.我国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理现状与建议[J].环境保护, 2013 (6) .

[3]魏秀萍, 赖芨宇, 张仁胜.建筑垃圾的管理与资源化[J].武汉工程大学学报, 2013 (3) .

[4]许碧君, 陈善平, 邰俊, 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政策研究[J].武汉工程大学学报, 2012 (6) .

8.六安市城市生活垃圾预测研究 篇八

摘 要: 准确预测生活垃圾产量可以为垃圾管理工作提供定量依据。利用多项式拟和、多元线 性回归和灰色GM(1,1)模型相结合的方法对2007~2013年六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年产量进行了 预测。结果显示:预测时段内生活垃圾年增长率5%~6%,2013年将达到17.9万吨。

关键词:生活垃圾; 预测; 六安市

中图分类号:R1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98(2008)03-0005-03

六安市作为皖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区人口的 增长,生活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加,科学地进行生活垃圾规划和管理已成为城市环境保护和生 态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本研究综合多项式预测法、多元回归分析法和灰色GM(1,1)模 型对六安市2007~2013年生活垃圾产生量进行预测,为加强和改善垃圾管理工作提供决策 支持和定量依据。

1 指标与方法

综合分析影响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的因素主要在3个方面[1-2],即人口、社会 经济发展 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结合六安市实际情况和数据可获得性,选取城区人口、城市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六安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六安市生产总值(GDP)四项指标作为影响生活 垃圾产生量的主要因素。分别采用多项式预测法,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法以及灰色GM(1,1)预 测模型预测六安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并进行分析对比。

2 生活垃圾产量预测

2.1 多项式预测

经分析,城区人口与生活垃圾量对应关系以多项式拟和效果最好。由此建立多项式

Y=0.607x31-0.5298×102x21+0.4681×104x1-0.2294×1 05(1)

R2=0.9974,拟和优度高。将2004~2013年六安市城 区人口数据代入(1)式,生活 垃圾量预测结果如表2和表3所示。

2.2 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根据表1数据,利用Matlab软件建立生活垃圾量与影响因素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如下

Y=0.3x1+0.36×10x2-0.1x3+0.256×102x4-0.75199×104(2)

经检验,F0.05(4,5)=5.19,F=10.54>5.19。在置信水平a=0.05下,回归模型(2 )是显著的,即置信概率大于95%。预测结果如表2和表3所示。

2.3 灰色GM(1,1)预测模型

城市垃圾系统是一个部分信息已知,部分信息未知的灰系统,垃圾本身的不确定性、分散性 ,使城市垃圾的数据是符合灰色数据特征的[5-6]。本文采用灰色系统理论中的 数列灰预测[7],利用六安市1994~2003年生活垃圾年产量作原始数据序列,通过 逐步计算建立生活垃圾年产生量GM(1,1)预测模型如下

X (1)(k+1)=113.1193e0.056k-106.243 6(3)

通过式(3)计算1995~2003年间各年垃圾预测量累加值,然后递减还原可得1995~2003年 各 年生活垃圾产生量模拟值(见表4)。经残差检验,平均残差ε(avg)=3.69%,精度p °=96.31%,大于90%(合格)。

3 分析与结论

(1) 从表2可以看出,2004~2006年3种预测方法的平均值与实际值相比误差小,吻合程度 高,预测效果好。说明本项研究采用的这种综合预测方法具有很好的实际应用价值。

(2) 由表2可以看出,2004~2006年各年生活垃圾量预测平均值的相对误差均小于单一方法 预测值的相对误差,说明这种综合预测的方法综合考虑了影响垃圾量产生的社会经济因素 和垃圾系统自身发展演化规律,在实际应用中优于单一预测方法。

(3) 由表3和图1可见,2007~2013年六安市城市生活垃圾量保持持续增长, 年增长 率5%~6%,而同期人均垃圾年产量变化不大,缓慢增长。

(4) 六安市城市生活垃圾量2010年超过15万吨, 2013年近18万吨。 为迎接垃圾持续增长的 挑战, 保持城区环境的洁净优雅和垃圾的终端无害化处理, 垃圾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早做好 相应设计与安排。

参考文献:

[1] 梁广生,吴文伟,赵桂瑜,等. 北京市2002-2007年生活垃圾产生量预 测分析[J].环境科学研究,2003,16(5):48-51.

[2] 周翠红,路迈西,吴文伟,等.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产量预测[J].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2003,32(2):169-172.

[3] 六安市统计局,六安市统计学会.六安市统计年鉴2001-2006[M].合肥: 安徽省统计局出版社,2007:5-50.

[4] 安徽省统计局.安徽省统计年鉴1994-2006[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 07:7-15,22-38.

[5] 李雁,岑彗贤.等维灰数递补动态模型在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中的应用[J] .环境污染与防治,2001,23(1):42-44.

[6] 穆罕默德•马斯理,侯浩波,赵敏.灰色理论在城市生活垃圾量预测中的应 用分析[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5,28(3):83-84.

[7] 邓聚龙.灰预测与灰决策[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2:111 -130.

9.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协议 篇九

甲方: 乙方:

根据XXX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办公室的相关要求,为了更好的治理建筑工地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现象,严格落实XXX要求,有效规范管理建筑工地渣土的运输,根据《XXX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xxx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签订一下协议:

一、乙方运输车辆须达到甲方拉运要求,方可进行建筑垃圾运输。

二、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工作人员的管理。

三、如乙方在拉运过程中产生以下违法、违章行为,甲方将给给予乙方相应的经济处罚。

1、不平箱装载的。

2、沿途抛洒的。

3、运输车辆出工地未对车体及轮胎进行冲洗,带泥土上路。

4、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行运输的。

5、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

6、未按审批期限进行拉运的。

7、车号与准运证号不符的。

四、拉运过程中,严格按照甲方审批的时限内完成拉运,超期拉运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遇雨雪天气或不可抗因素造成的超期拉运,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拉运。

五、如在拉运过程中,违反以上规定,且在同一工地违章三次以上的,甲方将上报上级部门,建议取缔其建筑垃圾运输资质。

六、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生效。

七、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 方:城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10.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责任书 篇十

责任单位: 法人代表: 电话: 工地名称: 负责人: 电话: 工地地址: 建设单位: 负责人: 电话:

为加强城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城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责任签订如下:

一、施工现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围墙作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和公共场所,下同)施工作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材和建筑垃圾。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处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渣土承运单位三方首先联合向县城管执法局申报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经县城管执法局现场核定并批准后方可实施。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和要求:一是施工工地出口须有30米硬化道路,上面铺设草袋并水冲,渣土车装载后车箱上面要拍实,以防车轮带泥和沿途泼撒。二是按县城管执法局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在路上安排专人清扫。三是建筑垃圾倾倒地须不造成污染且周边群众同意。

三、特种车辆管理规范:履带车、铁轮车等特种车辆进出工地要用平板车拖运,严禁直接行驶。禁止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超高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四、法律责任: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车辆违反运输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 监督检查部门: 住建局

(签章)

县公安局

11.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篇十一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第412号国务院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2005年第139号令)和《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市内五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建筑垃圾处置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园林绿化工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物。

三、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建筑垃圾处置及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清理辖区内无主建筑垃圾。

四、市规划、建设、拆迁主管部门须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拆迁许可证》5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抄送到市城市管理部门。

五、建设单位须以书面形式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处置建筑垃圾申请,获准许可后,方可处置。

拆迁人应携带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拆迁面积证明书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处置建筑垃圾申请,获准许可后,方可处置。

“拆违”实施单位应持拆除面积证明向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准许可后,方可处置。

家庭装修、装饰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向物业公司或所辖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按指定地点存放。物业公司或所辖村(居委会)再向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六、建筑垃圾消纳场须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设专人负责签发建筑垃圾消纳回执。

七、承运建筑垃圾的单位和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承运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八、承运车辆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明,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按指定地点倾倒,严禁沿途遗撒、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九、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后15日内,承运单位凭建筑垃圾消纳场签发的消纳回执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承运的单位运输。

十一、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和管理。

十二、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的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三、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每年定期会同纪检监察、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承运单位一年内累计二次违反垃圾清运规定的,两年内不得在市区内从事建筑垃圾清运。

十四、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予以处罚。

12.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篇十二

试论如何进行我国建筑垃圾有效管理

摘要: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发展以及旧城的改造,建筑物拆旧新建、扩建、房屋装修,都会产生大量建筑垃圾.本文根据城市处理建筑垃圾相关问题,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给出了如何进行我国建筑垃圾有效管理的几点建议.作 者:李明仁  作者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供水总公司 期 刊:城市建设   Journal:CHINA CITY CONSTRUCTION 年,卷(期):, “”(13) 分类号:X3 关键词:建筑垃圾    政府支持    经济投入力度    科研投入   

1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篇十三

汇报

近年来,县不断加大城镇开发力度,城市建设迅猛发展,同时在实施城镇化战略和旧城改造过程中也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由于前期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导致建筑垃圾处置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了城镇的环境面貌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出现了“三个不到位”:

1、处置管理不到位。施工单位乱处置、乱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屡禁不止。

2、工

地管理不到位。建筑、拆迁等工地没有配备冲洗设施,车辆带泥上路比较普遍。

3、渣土运输车辆管理不到位。运

输车辆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沿途抛洒滴漏的现象特别严重。

为解决这一管理难点问题,我县在今年4月份,县城管执法局挂牌成立后,为践行该县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环境革命”理念,实现“城乡面貌三年大变样”的奋斗目标,该局把规范建筑垃圾管理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创新思维,扎实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将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纳入了行政许可范围。为增强许可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试行办法》,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第47次会议讨论通过,于今年平均月份正式颁布实施。

为确保《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效实施,县城管执法局专门组建了城管执法大队四中队,具体负

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他们以贯彻执行试行办法为抓手,认真履行职能:一是加大了宣传的力度。利用电视、报纸、过街横幅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试行办法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的知晓面,确保试行办法的顺利实施;二是建立工地档案。即在施工、拆迁工地开始施工时就介入管理,按照工地的基本情况、工程进度、审批状况等,对工地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了比较完备的资料档案;三是加强与拆迁办、招标办等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和沟通,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四是规范施工、拆迁工地的管理。通过宣传试行办法,要求工地出入口必须硬化,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从源头上控制车轮带泥上路现象的发生;五是加大了巡查和查处的力度。加强日常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查处力度。立案查处了一批沿途抛洒滴漏和其他一些违反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为。

试行办法施行2个月来,县行政审批中心城管窗口已核准建筑垃圾处置申请11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前,县城管执法局正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教训,不断摸索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内在规律,完善管理机制,推动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健康发展。

14.咸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篇十四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嘉鱼、赤壁、通山、通城、崇阳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和协助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损害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七条

建设项目需要处置建筑垃圾,项目业主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和文明施工保证金,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到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或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八条

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市城管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工程预算书(土建部分);

(三)签订的《建设工地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和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四)运输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证明资料;

(五)选择倾倒建筑垃圾的消纳场所的名称。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接到建设项目业主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决定,并向申请人提供两个以上的消纳场地位置,供申请人选择,同时颁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第九条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应当注明以下事项: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四)运输车辆类型和核定荷载质量、机动车号牌;

(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卸放地点、运输路线及时间;(六)处置核准证的有效期限。

第十条

建设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查验申请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情况,发现申请人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在颁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同时,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的数量配发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副本,副本应载明承运单位、车牌号、消纳地点、运输时间及路线,副本应随车携带,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并依据我市年建筑垃圾产生量,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有20台以上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三)运输车辆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四)运输车辆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清理、运输。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在运输路线上配备足够的保洁人员,边施工,边清扫,及时冲洗路面,每日凌晨6:00前必须清理完毕。市区每天凌晨5:00至晚上22:00禁止运输建筑垃圾,特殊情况经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核准事项实施运输活动,运输车辆应当在车门醒目位置喷绘单位标志和车辆编号。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限时禁行的路段或区域通行时须经市公安交警部门批准,核发通行证后方准通行。

第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有计划地建设。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公示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制定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建立冲洗槽并配备冲洗设备。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辗压;(二)保持进出消纳场的道路整洁、畅通;

(三)有健全的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记录,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报表;(四)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五)保持场内的环境整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六)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停止使用时,设立或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对消纳场地实施覆盖,非建设用地应进行绿化,建设用地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及其他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制定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二)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土地用途证明;

(三)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方位示意图、场所布局图;

(四)受纳的建筑垃圾种类。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消纳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管理要求参照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需要变更或注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消纳证》核准内容的,被许可人应向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许可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咸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收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 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中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垄断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扰乱建筑垃圾运输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筑垃圾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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