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精选12篇)
1.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 篇一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对实现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人力资源,是指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任用的各种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人力资源缺乏或过剩、结构不合理、开发机制不健全,可能导致企业发展战略难以实现。
(二)人力资源激励约束制度不合理、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不完善,可能导致人才流失、经营效率低下或关键技术泄密。
(三)人力资源退出机制不当,可能导致法律诉讼或企业声誉受损。第四条 企业应当重视人力资源建设,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结合人力资源现状和未来需求预测,建立人力资源发展目标,制定人力资源总体规划和能力框架体系,优化人力资源整体布局,明确人力资源的引进、开发、使用、退出等管理要求,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人力资源的引进与开发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人力资源总体规划,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制定人力资源计划,完善人力资源引进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按照计划、制度和程序组织人力资源引进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人力资源能力框架要求,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要求,遵循德才兼备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选聘优秀人才,重点关注选聘对象的价值取向和责任意识。
企业选拔高级管理人员和聘用中层及以下员工,应当切实做到以岗选人,避免因人设事或设岗,确保选聘人员能够胜任岗位职责要求。
企业选聘人员应当实行岗位回避。
第七条 企业确定选聘人员后,应当依法签订用工合同。企业对于在产品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掌握或涉及企业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的工作岗位,应当与该岗位员工签订有关岗位保密协议,明确其保密义务。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选聘人员试用期和岗前培训制度,对试用人员进行严格考察,促进选聘员工全面了解岗位职责,掌握岗位基本技能,适应工作要求。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九条 企业应当重视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建立员工培训长效机制,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关心员工职业发展的文化氛围,加强后备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全体员工的知识、技能持续更新,不断提升员工的服务效能。
第三章 人力资源的使用与退出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的激励约束机制,设置科学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进行严格考核与评价,以此作为确定员工薪酬、晋升、降级、辞退等的重要依据,确保员工队伍处于持续优化状态。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制定与业绩考核挂钩的薪酬制度,切实做到薪酬安排与员工贡献相协调,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员工退出(辞职、辞退、退休等)机制,明确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员工退出机制得到有效实施。
企业应当对考核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员工,及时暂停其工作,安排再培训或转岗培训;仍不能满足岗位职责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辞退。
企业应当与退出员工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禁止在同业就业的期限,以确保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安全。
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离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人力资源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分析存在的主要缺陷和不足,完善人力资源政策,促进企业整体团队充满生机和活力。
2.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 篇二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的会计处理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 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 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例1】2008年7月3日, 甲公司购买乙股份有限公司15%股权, 支付价款及附带成本315 000元;2009年2月1日, 甲公司追加投资再购买乙股份有限公司50%股权, 支付价款及附带成本160 000元。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2月28日, 宣告盈利100 000元, 不分配红利;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月28日, 宣告盈利200 000元, 分配现金红利100 000元。甲公司持有的乙股份公司股权均为非限售股权。其会计处理如下:
1、2008年7月3日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股份公司315 000
贷:银行存款315 000
2、2009年2月1日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股份公司1600 000
贷:银行存款1 600 000
3、2010年2月18日W股份公司宣告分红:
借:应收股利 (1 0 0 0 0 0×6 5%) 65 000
贷:投资收益 (1 0 0 0 0 0×6 5%) 65 000
若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4月18日, 宣告盈利200 000元, 分配现金红利150000元。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 (150 000×65%) 97 500
贷:投资收益 (1 5 0 0 0 0×6 5%) 97 500
当然,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 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 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 (包括相关商誉) 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 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 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二、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 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会计处理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 (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 , 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公允价值确定的规定执行, 不得改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方法。
【例2】某上市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受让公司控股子公司所持新材料公司10%的股权, 股权转让价款以新材料2 0 0 8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 0830.24万元为依据, 确定为1 083.02万元, 公司于2009年1月5日以存款付讫。某上市股份公司持有的对新材料公司的投资属于文件所规范的这类情况。会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10 830 200
贷:银行存款10 830 200
2009年1月1日未按上述规定确定所持有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例3】2009年1月1日, 甲公司将其持有10%的丙公司股权23 000 000元的长期股权投资, 经评估确认其公允价值为24 000 000元。因该股权为限售股权, 按规定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甲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会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23 000 000
——公允价值变动1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230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750 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250 000
三、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 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 属于费用性支出的, 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 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 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 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 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例4】2009年12月31日, 某建筑公司对正在施工的大型建筑计提安全生产费650 000元。其中, 600 000元用于当月购置了安全设备;50 000元于当月支付安全培训。会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成本650 000
贷:专项储备650 000
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600 000
专项储备50 000
贷:银行存款650 000
借:专项储备600 000
贷:累计折旧600 000
当然, 会计准则解释同时规定,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 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2009年1月1日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 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 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 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 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 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 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 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例5】乙公司因城镇整体规划将公司内一基本生产车间整体搬迁城外。车间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39 000 000元。2009年7月1日, 公司收到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40 000 000元用于购置土地使用权及建设新车间, 公司于当日将39 000 000元支付给某大型建设集团偿还建设新车间款项。
借:银行存款40 000 000
贷:专项应付款40 000 000
使用时:
借:应付账款39 000 000
贷:银行存款39 000 000
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40 000 000
贷:递延收益39 000 000
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1000 000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06)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7。
3.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 篇三
我国是农业大国,不仅单纯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众多,而且涉足农业的大中型企业也不少。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农业要引进技术和资金,开展国际合作,需要提供相关的会计信息,以消除外国投资者对我国农业财务报表的误解和怀疑。因此,制定既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又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会计准则已经十分迫切。我国根据本国的国情及具体情况,在借鉴国际准则的基础上,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规范了生物资产的概念、确认和计量、账务处理以及相关信息的披露等内容,为我国农业企业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指导,是具有我国自己特色的生物资产准则。
一、生物资产的概念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规定,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我国生物资产准则将生物资产分为三大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其中,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将以防护和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单独归类为公益性生物资产,具有我国的社会主义特色。另外,之所以将公益性生物资产也界定为生物资产的一类是因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公益性生物资产,虽然不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具有服务潜能,有助于企业从相关资产中获得经济利益,从而满足生物资产确认的条件。公益性生物资产概念的提出也解决了现在好多企业绿化厂区的绿化费用不知计入哪个会计科目的因惑。
二、生物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在第六条中明确规定: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在第二十二条中说明: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生物资产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二是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估计。
新准则在综合考虑生物资产的特点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后,既没有照搬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采用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也没有局限于我国以前的通常做法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而是采取了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相接合的混合计量模式。这是因为,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虽然代表了会计计量的发展方向,且能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等,但受困于我国目前的农业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农业市场体系尚不健全,资本市场还不规范,公允价值难以取得;而我国目前广泛采用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尽管操作简单,且提供的会计信息比较可靠,但是却不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并且也不能充分反映生物资产的特性,从而选择混合的计量方式便成了现实选择。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反映生物特性,另一方面又兼有历史成本计量与公允价值计量的优点,且能为将来条件成熟时,我国计量模式向公允价值转变作基础,并与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接轨做准备。
三、生物资产的账务处理
新准则为生物资产的账务处理新设了六个会计科目,分别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和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
生物资产增加时,借方登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的增加,贷方根据不同情况计入相关科目。
生产性生物资产视同固定资产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和产量法。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为:借:农业生产成本,贷: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生产性生物资产可以计提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采取了较为简化的方式,即只在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遭受自然灾害、病虫害、动物疫病侵袭等,导致其成本高于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时,才计提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并且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新准则是在考虑到生物资产本身具有自我生长性,有时短暂的减值可能会通过以后的自我生长而得以恢复其价值这种特性,才决定不采用资产减值准则中有关减值迹象的判断等进行减值确定。其会计处理为: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消耗性生物资产视同存货管理。准则明确规定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成林后发生的管护费用等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因择伐、间伐而补植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这在原则上有效地杜绝了企业根据业绩的需要将发生的各种支出随意进行费用化或资本化的操作。消耗性生物资产可以计提减值准备,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消耗性生物资产进行检查,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病虫害、动物疫病侵袭或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使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确定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而使其价值得以恢复的,应按恢复增加的数额,借记“消耗性生物资历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但其冲减跌价准备金额应当以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为限。
公益性生物资产发生后续支出可以视情况记入公益性生物资产成本或者管理费用,但企业不应对其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
如果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核算的话,在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其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金额,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等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按照其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
四、生物资产的披露
4.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内容 篇四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政府补助的范围
在原准则的基础上,本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政府补助特征的表述,以便于区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政府补助、政府资本性投入还是政府购买服务。
(二)关于政府补助相关会计科目的使用
本征求意见稿允许企业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判断政府补助如何计入损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其他收益,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关于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本征求意见稿对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并提供了两种方法供企业选择,既不违背国际趋同的原则,也允许企业选择简易方法,满足不同企业的现实需求。同时,对财政贴息的账务处理与《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以下是意见稿全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主要包括财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形式。
第三条 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政府补助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机构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机构只是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则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政府补助是无偿的。政府与企业之间双向、互惠的交易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作为所有者权益进行会计处理的,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适用本准则。
第四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六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七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中注明的价值计量;如该资产相关凭据上没有注明价值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
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或者奖励企业已发生的行为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或者引导企业将要发生的行为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或相关行为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对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其他收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政府按芳烃生产企业实际耗用的石脑油数量退还石脑油成本中所含的消费税,应当冲减芳烃生产成本。对于类似的政府补助,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抵减相关成本费用能够更好地反映经济业务实质,可以按照同一原则处理。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财政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两种情况,分别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受益企业提供贷款,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
1.以实际收到的贷款金额作为贷款的入账价值,按照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借款费用。
2.以贷款的公允价值(根据同类贷款市场利率计算)作为贷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贷款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贷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四条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受益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
1.以实际收到的贷款金额作为贷款的入账价值,按照贷款合同利率计算借款费用,将对应的财政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2.以贷款的公允价值作为贷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贷款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其中,贷款的公允价值按照实际利率和扣减了财政贴息后的利息净额计算确定。递延收益在贷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二)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列报和披露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三)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四)企业取得财政贴息的,还应当披露该事项以及优惠利率。
第四章 衔接规定
第十八条 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5.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篇五
一、职工薪酬的范围
本准则将企业因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对价,全部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对职工的股份支付,也属于职工薪酬。
(一)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二)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
(三)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四)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二、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下称“辞退福利”)除外。
(一)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
比如,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末以后一年以上到期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应付职工薪酬折现后的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应付职工薪酬金额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按照未折现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二)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将企业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
三、辞退福利
(一)辞退福利包括:
(1)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2)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的标准,或者将职工工资支付至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式。
(二)满足本准则第六条确认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的辞退福利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经过批准。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款项推迟至一年后支付的,视为符合应付职工薪酬的确认条件。
(三)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辞退计划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应当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符合本准则规定的应付职工薪酬确认条件、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完成、但付款时间超过一年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6.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本准则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六)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二章 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五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第六条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第七条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第八条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
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
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第九条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使用寿命和折现率等因素。
第十条 预计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
(二)为实现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入所必需的预计现金流出(包括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现金流出)。
该现金流出应当是可直接归属于或者可通过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配到资产中的现金流出。
(三)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净现金流量。该现金流量应当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易时,企业预期可从资产的处置中获取或者支付的、减去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一条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合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最佳估计。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递增的增长率是合理的,可以以递增的增长率为基础。
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5 年,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
在对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的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所使用的增长率除了企业能够证明更高的增长率是合理的之外,不应当超过企业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或者该资产所处市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
第十二条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也不应当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或者流出以及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
企业已经承诺重组的,在确定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预计的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数,应当反映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以及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其中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通常应当根据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进行估计;因重组所导致的
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所确认的因重组所发生的预计负债金额进行估计。
第十三条 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该折现率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
在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时已经对资产特定风险的影响作了调整的,估计折现率不需要考虑这些特定风险。如果用于估计折现率的基础是税后的,应当将其调整为税前的折现率。
7.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篇七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 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 应当对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 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
(二) 能够从被购买方中
分离或者划分出来, 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 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二、企业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 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是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他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合约, 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 信用保
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 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 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 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
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根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合同条款,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判断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否属于财务担保合同, 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 属于财务担保合同
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除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外, 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有关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中, 信用保护买方支付的信用保护费用和信用保护卖方取得的信用保护收入, 应当在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合理的基础进行摊销, 计入各期损益。
(二) 不属于财务担保合
同的其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将其归类为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财务担保合同, 是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时, 要求签发人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
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的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 应当根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分类, 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或《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进行列报。
三、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
式出售金融资产, 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 是否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答:企业对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的金融资产, 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 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 确定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企业已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 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 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 应当继续判断企业是否对该资产保留了控制, 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代付业务, 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委托行 (发起行、开证行) 与受托行 (代付行) 签订的代付业务协议条款判断同业代付交易的实质, 按照融资资金的提供方不同以及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偿还责任不同, 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 如果委托行承担合同义务在约定还款日无条件向受托行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 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 受托行应当将相关交易作为向委托行拆出资金处理。
(二) 如果申请人承担合同义务向受托行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 (无论还款是否通过委托行) , 委托行仅在申请人到期未能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 才向受托行无条件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的, 对于相关交易中的担保部分, 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处理;对于相关交易中的代理责任部分, 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处理。受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 对同业代付业务涉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贷款承诺、担保、代理责任等相关信息进行列报。同业代付业务产生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得随意抵销。
本条解释既适用于信用证项下的同业代付业务:也适用于保理项下的同业代付业务。
五、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 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 应当按照《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2009]16号) 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财会[2010]15号) 的规定对每一项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 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 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 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 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1) 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 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 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4) 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 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六、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
(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 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 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 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 (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 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 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 (资本公积) 。
企业发生破产重整, 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 通过让渡所持有的该企业部分股份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 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渡股份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 (资本公积) , 减少所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 并将让渡股份公允价值与被豁免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控股股东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让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该企业股权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 该企业也按此原则处理。
七、本解释自2013年1月1日施行, 不要求追溯调整。
8.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 篇八
依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是出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适用《投资性房地产》;二是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适用《无形资产》;三是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债权的减值,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笔者就以下问题谈谈对该准则的理解:
一、租赁开始日与租赁期开始日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将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并确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应确认的金额(先计算)。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日期,表明租赁行为的开始(旧准则中为起租日)。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入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初始确认;出租人应当对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初始确认。
二、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别
(一)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所有权的转移并不一定同步。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所有权的转移是认定融资租赁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
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租赁期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75%)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0%)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二)经营租赁的特征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通常情况下,在经营租赁中,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有退租或续租的选择权,而不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
(三)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初始确认
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计入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上述规定转出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融资租赁中实际利率法的应用
(一)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
承租人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应当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不同情况,对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不同的分摊率。
1.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2.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3.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4.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的,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相等的折现率。
(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出租人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出租人采用实际利率法分配时,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率。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例如,2004年12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A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B公司租入一台设备,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期开始日:2005年1月1日。
2.租赁期:2005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共4年。
3.租金支付:自租赁开始期日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50000元。
4.该机器在2004年12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500000元。
5.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7%(年利率)。
6.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均为1000元。
7.租赁期届满时,A公司享有优惠购买该机器的选择权,购买价为100元,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000元。
(1)A公司以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①计算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定租赁资产入账价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150000×4+100=600100(元)
现值计算过程如下:
每期租金150000元的年金现值=150000×PA(4期,7%)
优惠购买选择权行使价100元的复利现值=100×PV(4期,7%),查表得知
PA(4期,7%)=3.3872
PV(4期,7%)=0.7629
现值合计=150000×3.3872+100×0.7629=508080+76.29=508156.29(元)>500000元
根据本准则规定的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公允价值500000元。
②未确认融资费用=600100-500000=100100(元)
③确定融资费用分摊率(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的,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计算过程如下:
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的现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当r=7%时
150000×3.3872+100×0.7629=508156.29>500000
当r=8%时
150000×3.3121+100×0.7350=496888.5<500000
因此,7%<r<8%。用插值法计算如下:
(508156.29-500000)/(508156.29-496888.5)=(7%-r)/(7%-8%)
r=7.72%
④在租赁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融资费用
(2)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
①计算租赁内含利率
根据第13条中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租赁内含利率是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在本例中,最低租赁收款额=租金×期数+优惠购买价格
=150000×4+100=600100(元)
150000×PA(4,R)+100×PV(4,R)=501000(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
根据这一等式,可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租赁内含利率。
当R=7%时
150000×3.387+100×0.763=508050+76.3=508126.3(元)>501000元
当R=8%时
150000×3.312+100×0.735=496800+73.5=496873.5(元)<501000元
因此,7%<R<8%。用插值法计算如下:
(508126.3-501000)/(508126.3-496873.6)=(7%-R)/(7%-8%)
R=7.63%即,租赁内含利率为7.63%
②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
最低租赁收款额=150000×4+100=600100(元)
应收融资租赁款入账价值=600100+1000=601100
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501000(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601100-501000=100100(元)
③在租赁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
四、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租赁双方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和印花税等。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在确认各期融资收入时作为收入的调整,计入各期损益。
在经营租赁下,承租人和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一)融资租赁中
1.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孰低)
未确认融资收入(差额)
贷:长期应收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注意:初始直接费用计入所确认资产价值。
(2)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借:长期应收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未担保余值(资产余值-担保余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现值)
银行存款
未实现融资收益(差额)
(2)“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二)经营租赁中
1.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五、售后租回交易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9.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 篇九
判断题:
1、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A、对
B、2、有序交易,是指在计量日相关资产或负债具有惯常市场活动的交易。
B、错
3、主要市场是指在考虑交易费用和运输费用后,能够以最高金额出售相关资产或者以最低金额转移相关负债的市场。
B、错
4、最有利市场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交易量最大和交易活跃程度最高的市场。
B、错
5、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性质、特征、风险以及公允价值计量的层次对该资产或负债披露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信息。
B、错
单选题:
1、将未来金额转换成单一现值的估值技术叫做()。
B、收益法
2、相关资产或负债交易量最大和交易活跃程度最高的市场叫做()。
A、主要市场
3、企业是以单项还是以组合的方式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取决于该资产或负债的()。
D、计量单元
4、对估值技术的变更,应当作为()。
A、会计估计变更
5、企业在估值技术的应用中,应当优先使用相关()。
D、可观察输入值
多选题:
1、下列()情况中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与其交易价格可能不相等。
ABCD2、企业使用的估值技术主要包括()。
10.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 篇十
1、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仅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
[题号:Qhx011255]
正确答案:B2、母公司任何情况下都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题号:Qhx011256]
正确答案:B3、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收购为基础予以确定。[题号:Qhx011257]
正确答案:B4、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题号:Qhx011258]
正确答案:A5、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题号:Qhx011259] 正确答案:A6、母公司应当将其除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外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题号:Qhx011260]
正确答案:B7、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题号:Qhx011261] 正确答案:A8、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为企业集团的资本公积。[题号:Qhx011262] 正确答案:B9、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不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题号:Qhx011263]
正确答案:B10、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题号:Qhx011264]
正确答案:A11、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题号:Qhx011265]
正确答案:A12、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题号:Qhx011266]
正确答案:B13、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合并财务报表调整与抵消分录(顺销)应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投资收益;贷:期初未分配利润[题号:Qhx011267]
正确答案:A14、本期未摊销价差摊销时,合并财务报表调整与抵消分录(顺销)为:借:期间费用,贷:固定资产(原值)[题号:Qhx011268]
正确答案:B15、确认期初已实现损益时,合并财务报表调整与抵消分录(顺销)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财务费用[题号:Qhx011269]
正确答案:B16、确认少数股东本期损益时,合并财务报表调整与抵消分录(顺销)为:借:少数股东损益;贷:少数股东权益[题号:Qhx011270]
正确答案:A17、净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提取盈余公积—对股东的分配=期末未分配利润[题号:Qhx011271] 正确答案:A18、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是合并报表的必不可少的内容。[题号:Qhx011272]
正确答案:A19、分步合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处理时,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转为购买日之前所属收益。[题号:Qhx011273] 正确答案:B20、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历史成本计量。[题号:Qhx011274]
正确答案:B
单选题:
21、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的主体。[题号:Qhx011275]
正确答案:A22、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题号:Qhx011276]
正确答案:C23、()是指仅为了保护权利持有人利益却没有赋予持有人对相关活动决策权的一项权利。[题号:Qhx011277]
正确答案:B24、判断拥有权力应考虑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题号:Qhx011278]
正确答案:D25、投资方应当基于()对回报的可变性进行评价。[题号:Qhx011279]
正确答案:B26、当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时,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在转变日的()视同为购买的交易对价。[题号:Qhx011280]
正确答案:A27、以下属于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基础的是()。[题号:Qhx011281]
正确答案:C28、因抵销()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题号:Qhx011282]
正确答案:A29、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项目列示。[题号:Qhx011283]
正确答案:D30、母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全额抵销()。[题号:Qhx011284] 正确答案:C31、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有少数股东的,应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栏目。[题号:Qhx011285]
正确答案:A32、调整为公允价值(期初未摊销数)时,合并财务报表调整与抵消分录(顺销)为:借:固定资产和商誉,贷:少数股东权益和()。[题号:Qhx011286]
正确答案:D33、内部交易收入与成本抵消时,合并财务报表调整与抵消分录(顺销)为:借(),贷:营业成本。[题号:Qhx011287]
正确答案:B34、抵消递延期末未实现损益时,合并财务报表调整与抵消分录(顺销)为:借:营业成本;贷()。
[题号:Qhx011288]
正确答案:C35、子公司提取盈余公积抵消分录为(顺销):借:盈余公积;贷()。[题号:Qhx011289] 正确答案:A36、母公司对子公司控股后又增持,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和(),贷:银行存款。[题号:Qhx011290] 正确答案:C37、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重新计量。[题号:Qhx011291] 正确答案:B38、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题号:Qhx011292]
正确答案:A39、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题号:Qhx011293]
正确答案:D40、因首次采用本准则导致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题号:Qhx011294]
正确答案:B
多选题:
41、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的主体。[题号:Qhx011295]
正确答案:AB42、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题号:Qhx011296] 查看答案
正确答案:ABCD43、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题号:Qhx011297] 查看答案 正确答案:ABC44、合并利润表需抵消的事项包括()。[题号:Qhx011298] 查看答案
正确答案:BCD45、合并现金流量表的抵消事项包括()。[题号:Qhx011299]
正确答案:ABCD46、多次处置股权交易视同一揽子交易的判断包括()。[题号:Qhx011302]
11.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 篇十一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的要求,《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其配套指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69家公司实施。同时,财政部、证监会又选择了200多家在境内主板上市的公司进行试点。实施一年总体进展顺利,但也存在一定问题。为推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顺利实施,现对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1.如何把握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强制性与指导性的关系?
答:在实施试点中,一些企业反映,《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是否需要逐条执行。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是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具有强制性,纳入实施范围的企业应当遵照执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会[2010]11号,包括18个应用指引、1个评价指引和1个审计指引)是对《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相关规定的进一步补充和说明,具有指导性和示范性,纳入实施范围的企业可以结合所在行业要求和企业自身特点,参照配套指引的规定开展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
2.已经完全按照境外监管机构要求建设与实施内部控制的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是否需要执行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答: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公众公司内部控制都有相关的规定和要求。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充分借鉴国际上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同时,更多地适应了我国国情,尤其是充分考虑了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体系、公司治理结构、企业管理体制、风险管控实务等具体情况,提出了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要素等,且不局限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更多突出全面内部控制的要求。因此,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在满足境外监管机构要求的基础上,对照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特别是应当围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提出的内部控制五目标,对相关控制措施进行适当调整或补充完善。
3.企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与实施内部控制,是否还需要遵守我国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是对不同行业、各类企业提出的一般性要求,具有普适性。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对所辖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规定,是不同行业内部控制的特殊要求,也是《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重要补充。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规定和行业管理、市场监管的要求,建设与实施内部控制。
4.如何协调好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充分吸收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强调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统一。内部控制的目标就是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的目标也是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二者都要求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因此,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二者不是对立的,而是协调统一的整体。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由不同机构负责。对此,企业可以对有关机构和业务进行整合,从工作内容、目标、要求以及具体工作执行的方法、程序等方面,将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避免职能交叉、资源浪费、重复劳动,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
5.对于《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尚未规范的领域,应如何处理?
答:由于企业所面临的客观环境和自身的经营管理活动比较复杂,目前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仅对企业常见的、一般性生产经营过程的主要方面和环节进行了规范。在建设与实施内部控制的过程中,对于《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尚未规范的业务领域,企业应当遵循《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原则和要求,按照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的基本原理和一般方法,从企业经营目标出发,识别和评估相关风险,梳理关键业务流程,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和执行相应控制措施。
6.如何权衡内部控制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答:企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建设与实施内部控制,必然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可能会发生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的设计与实施费用、聘请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费用、建立融入内部控制要求的信息系统费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内部控制审计费用,等等。建设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从提高企业长期效益出发,从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出发,将内部控制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贯穿于企业管理之中,加大投入。同时,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抓住关键风险控制点。集团性企业可以采取分类试点、逐步推广的方式,选择下属不同类型的企业试点,形成范本,减少重复建设。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是建设与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是检验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重要手段和有力保证。内部控制审计费用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应当承担的成本,企业应安排相应经费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是一项区别于财务报告审计的独立业务,企业应就该项业务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单独的业务约定书。同时,企业也应权衡审计成本与审计效益,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有关费用标准,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资源的投入和审计质量提出明确要求。
7.如何协调好内部控制与其他管理体系的关系?
答:内部控制贯穿于整个企业管理,与其他管理体系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现有管理体系的设计、运行以及审核认证需要遵循已经发布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些标准与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原则和要求并不矛盾。在实际工作中,个别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管理体系运行发生冲突,原因可能是企业采用的方式方法出现了偏差,如简单照搬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的规定,没有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为控制而控制,导致控制设计不合理,出现控制过度或控制冗余;也可能是企业经营管理部门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愿意受到更多的牵制和监督,从而以影响经营效率和目标为借口,拒绝必要的内部控制;等等。对此,企业应当立足管理现状,全面梳理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从管理体制、机制以及落实各级权利责任等方面,将内部控制的要求融入各项管理体系中,形成内部控制的长效机制,使内部控制真正为经营管理服务;应当从总体目标出发,通过培训教育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的理解和认识,将内部控制的要求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以加强执行;可以利用信息技术固化业务流程,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和信息共享水平,从而尽可能减少内部控制与其他经营管理体系的冲突。
8.企业如何确定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答:查找并纠正企业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的缺陷,是开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由于企业所处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风险偏好等存在差异,《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没有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进行统一规定。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内部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适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企业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标准应当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综合考虑,并保持相对稳定。通过不断的实践,总结经验,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方法。
企业在开展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分析缺陷性质和产生原因,并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适当形式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管理层报告。对于重大缺陷,企业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进行披露。
财政部将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根据首次执行和试点情况,分行业、分类型总结企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供参考。
9.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企业,是否需要设置专门的内部控制机构?
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企业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为便于董事会履行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设计、建立、运行与改进方面的职责,董事会应当指定专门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对于少数企业受制于岗位编制、专业人员等条件限制,目前尚不具备成立专门的内部控制管理机构的,可暂将内部控制管理职能划归现有机构。随着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持续深入和相关条件的不断成熟,企业应考虑成立专门机构,保证有足够的资源支持和协调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确保内部控制工作的相对独立性。
10.如何编制和披露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是企业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持续自我完善。企业可以独立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也可以委托不承担本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我们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格式,供企业编制评价报告时参考,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的报告方式作适当调整,但有关内容原则上应体现在年度报告中。
附:XX公司20xx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2.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 篇十二
在我国, 资产减值的运用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 自1998年开始, 要求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外资股的公司计提“四项准备”, 即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对其他上市公司可按此规定执行, 而对非上市公司仅要求计提坏账准备。
第二阶段, 是1999年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将四项减值准备的使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阶段, 是从2001年起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中, 把“四项准备”扩大到“八项准备”, 增加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 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 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合理地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 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阶段, 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财政部制定和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资产减值准则明确了所有资产减值处理的一般适用原则, 并对其具体规范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界定。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辨析
1. 适用范围
以前制定和颁布的准则中, 有关资产减值的规定分散在各有关具体会计准则中。资产减值准则制定后, 原来在《投资》准则、《固定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中规定的资产减值都被包括在《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中。
准则第三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适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的投资以及除特别规定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存货、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金融资产等的减值, 相关准则有特别规定的, 从其规定。
辨析:虽然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减值不遵循该准则, 但该准则所规定的减值迹象的判断、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减值损失的确定、减值的测试、减值的披露都适用于这些资产, 所以基本没有必要强调本准则的适用范围。
2. 关于减值资产的认定
准则第四条规定, 会计期末 (资产负债表日) 企业是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首先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 则既不必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也不必确认减值损失。只有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况下, 才要求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
准则第五条明确指出存在七类迹象的, 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辨析:不同的企业持有资产的类型和目的不同、资产使用方式、企业现金流的数量及分布不同, 所以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企业每一项资产都进行减值测试成本耗费太高, 与重要性原则相悖。
另外依据准则第五条规定的七类迹象的判断资产是否减值时, 对于判断所利用的内部和外部的信息来源来说, 一样的信息, 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结果可能很不一样, 弹性很大, 使得不同公司的信息可比性差。企业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应该有执行的确切的衡量标准。
3. 关于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准则第六、七、八条规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
辨析: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就是销售净值、用销售净额与账面价值相比较不合适, 因为这里销售净值是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而账面价值是资产的买价和购买费用的和, 这两个指标不具有可比性。与账面价值相对应的是资产的当前重置价值。
另外, 判断资产的可收回价值是与企业的未来计划是有关的, 如果企业打算处置一项资产, 就不应该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如果企业有合同或协议, 企业只能使用而不能处置的资产, 则应该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 准则应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八条中的“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弹性很大, 因为买方的出价卖方不一定同意, 这也给会计操作提供了弹性空间, 所以应根据买卖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确定。
准则第九条至第十四条对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进行了规范。第十一条中的“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合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最佳估计”,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弹性也很大, 企业管理层大都希望利润较大幅度增长, 其最佳估计容易偏离现实、造成未来现金流量高估, 或出于其他目的低估。另外企业估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涉及到未来资产现金流量的期限、折现率的确定, 还涉及到时间价值、风险及必要报酬率等, 这些指标的确定亦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和主观臆断性, 使企业操作缺乏固定的执行依据, 信息亦缺乏可比性, 以上这些都为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空间。
准则应该对这些作出明确的规定, 尽量减少企业操作选择的空间, 使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
4.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准则第十七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 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只允许在资产处置时再进行会计处理。这里主要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减值。
辨析:目前我国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 证券市场等还不成熟不完善, 特别是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操纵盈余的现象比较严重。准则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企业通过资产减值计提和转回操纵利润的现象。
从理论上讲, 资产减值准则的存在就是为了使资产的账面价值更接近于当前的公允价值, 反映资产真实价值。而我国对一些资产只允许计提减值损失, 而不允许损失的转回, 这在理论上讲不通。因为已经计提减值损失的资产的价值升高了, 还按照减值后的价值反映在账上, 同样不符合相关性、真实性的要求。如果已计提减值损失的资产价值升高相当大而不允许转回, 还不如不提减值损失。
另外, 不允许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是为了避免企业操纵利润。但是企业操纵利润的途径还有很多, 不允许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并不能杜绝利润操纵, 对利润操纵的监管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改善监管措施, 加大惩罚力度, 提高人员素质等得到解决。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应该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是否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除商誉外的资产的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经减少, 如果存在这些迹象, 企业应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当企业针对资产可收回金额所做的估计发生变化时, 转回以前年度己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的账面金额应增加至可收回金额。
5. 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准则第十八条中“资产组的现金流入应当按照企业管理层在公平交易中对未来价格的最佳估计数来确定资产组的未来现金流量”。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 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辨析:企业究竟哪些资产应该认定为一个资产组受到企业的经营方式、管理当局的意图和判断能力的影响, 不存在一个确定的标准, 会影响到减值准备的计提, 并极易被管理当局利用, 从而不能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
6. 商誉减值的处理
准则第六章是商誉减值的处理规定, 但准则的规定的相当笼统。商誉是企业合并形成的, 商誉减值迹象比较难以判断, 商誉的减值测试要结合其所属的资产或资产组进行。商誉所属的资产或资产组的判断, 商誉价值在资产组之间的分配方法都会影响到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因此, 对于商誉的减值仅有笼统的规范是不够的, 既给企业在操作上带来了困难。也极易导致利润操纵。
7. 披露
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资产减值在附注中的披露, 准则中仅要求企业披露当期确认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辨析:准则规定的披露中没有要求披露各项资产减值的确认依据、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算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和处置费用的确认方法;采用现值计算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确定依据和折现率的确定依据等。另外在利润表和附注中都应该披露资产减值。同时, 我国对资产减值的披露要求太低, 不利于对资产减值进行监督。
企业披露的资产减值应该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国际会计准则中还要求企业披露导致资产减值或冲回的事件和环境, 值得我们借鉴。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3]《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操作指南》经济管理出版社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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