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计生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2024-10-13

关于开展计生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14篇)

1.关于开展计生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篇一

各区县局、分局,机关各科室、中心:

为切实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市局决定对各区县工商局、分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检查,现将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依法行政规范化建设。重点是法制日常工作的规范化。

(二)依法行政制度化建设。重点是“行政调解”、“行政指导”、“深化部门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工作开展情况。

(三)强化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重点是对基层所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规范;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制度的落实情况;行政许可中近年来开展的与金融相关事项的登记情况。

(四)行政处罚案件质量。

其中,第(四)项系指: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0月30日期间,各区县局、分局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已结案的行政处罚案卷。

各区县局、分局将评查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按序号、处罚决定书编号、处罚决定书标题制成表册,于2010年11月3日前报市局法制科。

二、检查时间、方式

本次行政执法检查从10月中旬开始,11月底结束,具体分为二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10月20日至11月5日)

各区县局、分局要分别组成执法检查工作小组,按照市局执法检查的内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案件评查工作要按照省局制定的《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查办法(试行)》(川工商„2007‟259号)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案件评查评分标准》(川工商„2008‟190号)以及今年评查的重点,组织自查自评,并形成自查报告于11月10日前上报市局法制科。

(二)执法检查及案件评查阶段(11月5日至20日)

执法检查由市局组织人员到各区县局、分局通过查、看、听的方式开展,其中,案件评查的具体时间和评查方式另行通知。

此次案件评查将重点检查三项内容:

1.自由裁量权实施情况;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3.案件移送情况,是否以罚代刑、以罚代管等。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把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列入当前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检查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选派业务能力强的人员组成工作机构,确保本次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取得良好效果。

(二)要把建立、健全案卷评查制度,作为一项内部监督形式固定下来,通过评查,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

(三)此次行政执法检查的结果将作为2011年各区县局、分局法制工作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2.关于开展计生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篇二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 进一步推进农机试验鉴定工作, 我司决定今年对部分省 (区、市) 农机推广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标

做好农机试验鉴定工作是《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加强对农机试验鉴定监督检查, 是推进依法鉴定、有效完成全年农机试验鉴定工作是任务的重要举措, 也是促进鉴定业务规范化、防范违纪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通过开展监督检查, 进一步调查了解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廉政风险防控情况, 查找制约依法鉴定的主客观因素, 进一步规范农机推广鉴定受理审查、检测鉴定、证书变更和证后监督等关键环节的管理, 惩处农机鉴定工作中不规范行为, 推进各地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依法鉴定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内容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农机推广鉴定管理工作情况, 具体检查内容包括省级农机试验鉴定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健全、鉴定依据是否严格规范、省级鉴定能力认定工作是否严格规范、鉴定过程管理和审批管理是否严格规范、开展证后监督是否有效、廉政风险防控是否有效等。二是农机推广鉴定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具体检查内容包括鉴定机构资质条件是否满足要求、推广鉴定项目受理审查是否规范和及时、推广鉴定项目费用核算和收取是否规范、现场试验工作是否规范、推广鉴定报告是否及时准确规范完成、推广鉴定项目结果文件归档是否规范、廉政风险防控是否有效等。

三、检查方式

采取听汇报与实地察看相结合、查阅文件档案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部级推广鉴定至少抽取2种农机产品各2个项目, 省级推广鉴定至少抽取5种农机产品各3个项目的档案资料, 条件允许的, 还要深入到鉴定检测现场进行督查。我司按照检查表“关键项”存在问题的程度, 将采取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省级推广鉴定证书作为申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的资格、暂停其部级鉴定能力认定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

四、检查时间及检查组组成

今年6月底前, 我司将会同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 并抽调地方农机鉴定专家, 组织4个检查组抽查部分省 (区、市) 农机推广鉴定工作, 每个组抽查2-3个省 (区、市) 。具体抽查时间、省份由我司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第一组由我司负责人带队, 我司科教处人员、农机鉴定领域专家参加。第二、三、四组由部农机鉴定总站负责人带队, 我司科教处人员、农机鉴定领域专家参加。

五、工作要求

(一) 有关单位要做好鉴定专家工作安排, 支持监督检查工作。被抽查的有关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试验鉴定机构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做好检查工作, 认真整改发现的问题。

(二) 检查组要认真开展督查, 坚持实事求是, 公正公平, 依法依规科学地做出结论。

(三) 检查组要严格要求自己, 贯彻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 改进工作作风, 做到廉洁自律。

(四)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 加强对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领导, 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 不断提高农机鉴定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3.开展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 篇三

6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省政府关于全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情况的汇报。这是省人大常委会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对这部法律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的执法检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监督工作计划的安排,8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关于可再生能源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袁洪军主持这次会议,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王锋、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孙永堂出席会议。省能源局、工信厅、国土厅、交通厅、地矿局及省电力公司等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并分别结合各自工作进行了汇报。

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12年底,全省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792.62万千瓦,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为133.35亿千瓦时。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方面,我省已走在了全国前列。目前,影响和制约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缺乏统一的可再生能源并网标准,二是补偿机制落实不到位。通过检查,省人大常委会建议:第一,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法的配套政策,抓紧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配额政策和绿色能源交易政策。适时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的补贴标准,并保证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第二,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创新。培养技术人才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装备制造业的竞争力。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工作,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建设。第三,国家发改委近期批准白城市为国家唯一的风电本地消纳综合示范区,建议制定配套优惠电价及差异化产业政策。

4.关于开展计生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篇四

关于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加强对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xxx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xxx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要求,我办近期将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掌握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和风险管控情况,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持续发展,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检查范围

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全市范围内125家小额贷款公司,重点是开业3个月以上的公司。

三、检查内容

(一)机构、高管人员情况

1、机构情况。机构设立、变更等事项是否经过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在营业场所内醒目位臵公开悬挂省金融 办开业批复文件、营业执照,悬挂不参与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违规经营,严格遵守《公司法》等公开承诺牌。

2.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任职资格核准;履职期间有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接受监管和落实监管意见的情况。

(二)资产方面情况

1、资本情况。主要检查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是否存在违规增资扩股、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股份违规转让质押、股东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等问题。

2、贷款情况。一是从银行业融资资金余额是否超过资本净额的50%,是否存在委托贷款行为。二是贷款业务是否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主要包括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且不得超过250万元,单笔贷款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三是贷款是否主要面向“三农”和微小型企业,累计发放的贷款是否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以上。四是贷款利率是否在即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与4倍之间,抽查借据与合同利率是否一致。五是公司不良贷款比例是否控制在2%以下,开业以来至2011年5月底发生不良贷款余额及原因。

(三)违规经营情况

1、有无非法集资、暴力摧债、洗钱等非法活动;有无“帐外帐”或从事其他未经批准的业务等违规违法经营行 为;是否向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经理层等高管人员发放贷款;是否存在跨区经营问题。

2、资产负债表是否存在大额的不涉及交易行为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利润表各项收入、支出是否真实,有无增减收入成本以虚增虚减利润行为,有无变相吸存和委托发贷行为。

3、拨备提取情况。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是否持续保持在100%以上。

(四)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方面

1、公司法人治理的建立及完善情况。重点检查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责及其分工协作关系,是否建立和实施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各项制度和程序。

2、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信贷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已核销呆账贷款清收制度、会计管理制度、贷款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及执行情况。

(五)三方监管和监管履职情况

1、重点检查试点政府(监管部门)、开户银行和小贷公司“三方”是否认真履行“三方合作框架协议”,重检查开户银行是否按月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小额贷款公司专用帐户内资金流向情况。

2、监管部门履职情况。检查试点政府(监管部门)是否依法依规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从严监管,是否按照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的通知》文件要求,定期开展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实适持续动态监管,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提交了现场检查分析报告。

四、时间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

市政府金融办印发检查通知,组织试点县市区政府(监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工作部署会议,进行宣传和部署。

(二)自查整改阶段。

各试点县市区政府(监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自查自纠,一是成立工作小组;二是制定具体自查整改方案,按照现场执法检查检查的要求,对照国家和xxx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立即整改达到政策的要求。各试点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及其监管部门6月15日前向我办提交自查总结报告。

(三)现场检查阶段。

市金融证券办组织现场执法工作组,根据试点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及监管部门的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对有违规经营现象而且尚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公司现场指导整改,对问题较大的公司责令停业整 顿。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和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公司,将委托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查处其违规行为的基本依据,将检查情况报试点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和省政府金融办,并建议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移交司法部门进行查处。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试点县市区金融办(监管部门)要高度此次检查,要组织专门力量,配备精干业务人员,保证检查力量,防止走过场。

2、落实责任。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借此次现场执法检查的机会,建立“政府牵头、部门配合、上下联动、依法管理”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监管部门要承当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监管到位。

3、检查结束后,参加检查人员要根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撰写现场检查材料,并及时反馈给被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条提出处理建议,督促落实整改,依法处理,形成检查报告报省金融办。

5.关于开展计生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篇五

发布日期:2012-03-26 查看次数:1578 次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较快发展,省厅决定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

3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所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含市政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二、检查内容

着重对以下四方面内容进行检查:

(一)各级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情况

1、依法行政审批情况。各级主管部门是否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依法审批。审批工作是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方便、高效、快捷;是否存在擅自简化程序,以领导批示和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施工许可等问题;是否存在越级、越权、违规补充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行为。施工许可证审批及发证是否通过“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施工许可证发放后的动态监管情况。

2、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备案管理情况。各级主管部门是否强化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监管;是否建立工程项目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合同备案制度;是否制定了本地区合同备案规定;是否对工程项目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及劳务分包等主要合同进行审查;是否对合同重大变更进行备案管理。

3、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情况。施工许可颁发机构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后是否7日内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现场踏勘;踏勘人员是否出示证件;是否认真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是否对现场进行拍照;对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项目,是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整改的事项;对发现违法开工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4、各级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和处理情况。各级主管部门是否强化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是否把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建筑幕墙工程、金属门窗工程,以及酒店、商场等公共建筑翻新装修工程)纳入监管范围;是否依法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是否建立建筑工程项目的检查记录;是否及时进行群众投诉举报调查;是否依法查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记录。

5、通报制度建立情况。各级主管部门是否建立建筑市场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制度;是否定期向本地区相关部门通报;是否定期向上一级主管部门通报;是否定期向社会曝光。

(二)建设单位建筑市场行为情况

1、依法招投标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将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进行发包。对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中是否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是否存在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肢解发包、指定工程分包单位等情况。

2、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备案情况。建设单位是否依法与工程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订立合同并及时备案。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否规范。合同双方是否落实合同履约责任;是否建立合同履约风险防范机制。

3、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是否存在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情况;是否存在施工结束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是否存在补办施工许可证的情况。

4、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建设单位是否根据合同按期拨付预付款和工程款。

(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建筑市场行为情况

1、工程承包情况。施工总承包人是否依法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是否存在无资质证书或超越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情况;是否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提供图章图签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是否将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交由劳务分包人负责;是否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是否如实上报建筑业产值和装饰装修产值。

2、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情况。工程项目是否存在施工总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交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情况。施工总承包人和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发包人是否为两个独立法人单位。施工总承包人是否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承包人;是否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单位;是否存在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又未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情况;是否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是否存在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现象。

3、劳务分包情况。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的,是否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是否依据合同约定,按时与劳务分包人结算工程量,支付劳务费。

4、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情况。施工总承包人承接工程后,是否按照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组建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是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及五大员是否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是否属于该施工企业人员。项目经理及五大员变更是否备案。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情况;是否存在项目负责人经常不在工地现场的情况;是否存在施工人员无证上岗情况。施工日记是否符合要求。

5、施工现场监理机构管理情况。监理单位是否违法转让监理业务或越级、挂靠承接监理业务。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是否配备齐全;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履行职责。监理内业资料管理是否健全。监理单位是否存在擅自更换监理总监的情况;是否存在监理工程师不在工地现场的情况。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设置,是否符合《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监理日记是否符合要求。

6、劳务人员劳动保障情况。承包人以及劳务分包人聘用劳务人员,是否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按期足额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四)执业注册人员依法执业情况

1、注册建造师(一级、二级)依法执业情况。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否已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建造师是否同时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是否超出其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是否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执业活动;是否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

2、省级项目经理(三级)。企业自聘的三级项目经理是否到所属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是否持有培训合格证上岗;执业有效期是否过期;是否超出其执业范围。

3、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法执业情况。总监理工程师是否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工程师是否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是否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是否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是否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是否因未能及时发现、告知(书面)、上报质量安全隐患而引发事故。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从2012年4月1日开始,到2012年12月31日结束,共分以下五个阶段进行检查:

1、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4月1日-5月1日。各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对所承揽的在建项目进行自查,并填写《建设单位建筑市场行为自查表》(表12)、《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筑市场行为自查表》(表13)、《专业分包单位建筑市场行为自查表》(表14)、《劳务分包单位建筑市场行为自查表》(表15)、《监理单位建筑市场行为自查表》(表16)、《施工单位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自查表》(表17)、《企业自聘三级项目经理执业行为自查表》(表18)、《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自查表》(表19),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

2、各县(市)、区检查阶段,2012年5月1日-6月1日。各县(市)、区(含昌图县、绥中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在建项目进行逐一检查,并填写《建设单位建筑市场行为检查表》(表4)、《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筑市场行为检查表》(表5)、《专业分包单位建筑市场行为检查表》(表6)、《劳务分包单位建筑市场行为检查表》(表7)、《监理单位建筑市场行为检查表》(表8)、《施工单位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检查表》(表9)、《企业自聘三级项目经理执业行为检查表》(表10)、《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检查表》(表1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不良记录。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3、各市抽查阶段,2012年6月1日-7月1日。各市主管部门要填写《在建建筑工程项目明细表》(表2),并于2012年7月1日前报省厅建筑市场管理处,同时按照不低于本地区在建项目的20%比例进行抽查,原则上各县(市)不得少于二个项目。检查中,各市主管部门要填写附表4-11;检查后,根据抽查情况和各县(市)、区(含昌图县、绥中县)主管部门填报的附表4-11,填写《在建建筑工程项目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表3)。请各市、昌图县、绥中县于2012年10月31日前,填写《各地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情况表》(表1),并收集所属县(市)、区填报的表1,连同表3分别以传真和电子信箱的形式上报省厅建筑市场管理处,以便省里统计汇总。

4、省厅抽查阶段,2012年7月1日-10月1日。省厅将按照不低于各市在建项目的5%比例进行抽查,其中昌图县、绥中县按10%比例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不良记录。对违法违规行为,责成各市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抽查项目后,省厅对当地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情况,通过听汇报、查阅资料的形式进行检查。

5、汇总总结阶段,2012年10月1日-12月31日。省厅对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相应解决措施。对检查中整改不到位和违法违规的企业,省厅将通过网络或媒体予以通报。

四、有关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执法检查工作,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检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2、各地接到《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检查通知》)后,要立即进行部署,及时将《检查通知》及相关表格传达到各企业,以便企业按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检查通知》及相关表格可到省建设厅网站(网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6.关于开展计生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篇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171次常务会议精神和温家宝总理、李克强副总理近期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我部将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防治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环保工作的重点任务,并于2011年9月1日、9月15日两次召开视频会议,动员部署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按照“出重拳、用重典”的总体要求,对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实行最严格的环境监管,有效遏止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高发态势。

附件一:

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督促企业整治环境污染隐患、建立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制定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多发态势,确保环境安全。

二、检查对象

(一)江河湖泊沿岸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集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检查内容及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针对化学品特性或特征化学污染物要求、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或补充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要重点核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正式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针对特征污染物开展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环境隐患整治情况。历次排查中发现的环境隐患整治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执行情况、环境应急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未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的,责令限期改正,督促企业结合自身危险化学品特点,查清环境风险源,完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四)废弃危险化学品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情况。对贮存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未按规定期限向环保部门报送联单的、未在规定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以及拒绝联单检查的要依法给予处罚。禁止将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包装物作为一般废物处置。

(五)化工园区环境保护情况。化工园区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园区内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园区内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运转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及污泥处置情况。对未做规划环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补做规划环评,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六)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对环境隐患整改情况和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开展“回头看”。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立即予以取缔,拆除生产设备及已设置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产品;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予以关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本次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成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做到统一部署、全面协调、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逐级制定检查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调,形成检查合力。要积极协调所在地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定期沟通,及时解决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和沿江沿河企业检查工作的基础上,与现有排查检查工作相衔接,有关成果可纳入此次检查结果之中。

(三)加强上下联动,保证检查质量。要形成上下联动机制,及时召开由辖区内各级环保部门和相关专家参加的调度会,解决检查工作中遇到的技术等问题。加强信息传递,互通有无,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和当地政府。要对本辖区的检查工作质量负责,加大监督审核力度,确保填报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园区管理,严格环境准入。要将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作为涉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限制高环境风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要积极推进化工产业园区化、专业化,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化工园区集中。自2011年9月15日起,各级环保部门要暂停受理在工业园区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加强责任追究,严格实施问责。对怠慢敷衍、应付了事,未按照要求检查环境风险隐患的地方,要通报批评。实施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相关企业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重特大化学品污染事件的,要从其立项、审批、验收、监管、应急等各个环节,以及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及废弃处置的全过程,依法依规对有关部门、企业责任人员实施问责。对未按要求完成化学品环境监管任务的地区,或发生重特大化学品污染事件以及因化学品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区,暂停其除节能减排、民生保障项目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并取消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五、工作安排

各地应在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检查,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系统》填报化学品环境管理企业检查信息和企业化学品信息。各省(区、市)环保厅(局)应于12月31日前将检查情况报送我部。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督查。附件二:

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以及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全面掌握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建立企业信息档案,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公布检查企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遏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高发态势,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查内容

(一)铬盐行业

1.列入《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中的历史堆存铬渣治理情况。截止2011年年底历史遗留铬渣累计处置量,现有堆存量,在2010年年底前是否完成所有历史堆存铬渣无害化处置任务。

2.现有铬盐生产企业2006年后产生铬渣治理情况。2006年以来历年铬渣的产生量、处置量、现有堆存量,在2011年年底前是否完成全部处置任务。

3.铬渣贮存、处置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铬渣堆存方式及堆存场所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铬渣处置方式及是否符合《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T301—2007),包括对铬渣解毒效果的监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委托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处置的,是否执行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4.铬盐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情况(参见《“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1]48号,下同)。新建铬盐生产项目情况,包括是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是否包含铬渣处置方案;是否配套建设铬渣处置设施;技术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二)多晶硅行业

1.产生四氯化硅的多晶硅生产企业。四氯化硅产生量、贮存量、自行利用处置量和转移量;是否建有四氯化硅综合利用处置设施;委托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利用处置的,是否执行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利用处置单位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情况。

2.利用四氯化硅为原料的生产企业。接收四氯化硅的来源,接收量、贮存量及利用量,是否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3.2011年新建企业是否符合《多晶硅行业准入标准》要求。

4.多晶硅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三)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行企业

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危险废物;所接收危险废物是否非法转移;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达标情况。

2.处置选矿、冶炼、电镀、电路板生产企业灰渣、污泥和废液的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

(四)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列入名录(包括临时)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以及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单位,在拆解利用过程中其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主要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拆解后的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处置量以及最终处置去向;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单位是否如实申报接收和拆解处理数量,是否存在骗取国家资金补贴行为。

(五)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

依据《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内容,重点检查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情况,是否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是否定期向地方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污泥处置情况;工业污水比例较高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是否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检查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量和转移量,污泥接收处置单位处置量及最终去向,是否存在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等违法行为。

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对其他重点行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开展排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环境监察部门负责组织现场检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污染防治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核查;省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危险废物进行鉴定。要加强对地方检查情况监督指导,确保检查工作不留死角,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二)进一步加大排查力度。结合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登记、环保专项行动和日常环境监管情况,重点加大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排查力度。要逐一核查,不留盲点,全面掌握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建立档案,做到一厂一档。对发现的问题和疑点,要彻查到底,限期整改到位,督促铬盐生产企业按要求加快铬渣处置进度,没有四氯化硅经营许可证的限期办证。发现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排查要层层把关、责任到人,检查、审核等各个环节都要签字确认。认真梳理涉及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危险废物污染纠纷和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加大投诉和信访案件的查办、督办力度,及时公布调查、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稳妥化解污染纠纷。

(三)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高限处罚,吊销经营许可证;对2011年年底前未完成2006年后新产生铬渣治理任务的,一律停产整顿;对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企业骗取国家资金补贴的,一律永久取消补贴资格;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造成严重污染的、未按要求完成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任务、建成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未按《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要求完成所规定的历史遗留铬渣治理任务的地级市,一律实施“区域限批”,并取消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对检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一律挂牌督办,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通报批评。

(四)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一是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日常检查制度和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行政代执行制度”,凡是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所在地环保部门要指定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二是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三是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加大对企业索赔、罚款和刑事处罚力度。对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按照危险废物实际转移、倾倒批次,依法从严从重分别予以处罚。四是落实企业污染清除责任,彻底清理被倾倒的危险废物以及被污染场地的土壤。

(五)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各地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在省(区、市)环保厅(局)网站上公布辖区内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名单、地址、生产工艺、产能、清洁生产以及危险废物产生、储存、去向、处置等信息。督促企业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环境报告,公布危险废物产生、储存、去向、处置等情况。对于未按要求公布相关信息的,各级环保部门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得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得为其出具包括信贷、生产许可证等各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

四、工作安排

7.关于开展计生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篇七

7月28日,国家档案局副局长王绍忠带队莅临朝阳喀左进行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省档案局副局长许桂清、市政府副市长张东群、市档案局局长明士忱等陪同检查。国家档案局此次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档案事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档案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落实和履行法定职能情况,档案安全保管及其制度、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和配备情况,本地区档案依法开放和提供利用情况,执行《档案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

检查组听取了喀左县贯彻落实《档案法》情况的工作汇报,检查了县档案馆、公安局的档案工作。县长在工作汇报中介绍了档案工作基本情况、贯彻《档案法》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当前档案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国家档案局副局长王绍忠对喀左县档案工作取得的成绩、贯彻《档案法》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特别是对喀左县档案馆晋升为国家一级档案馆、被评为国家最美档案馆、馆藏《乌梁海族谱》入选世界记忆遗产名录给予很高的评价,指出: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喀左县档案工作能够取得这样显著的成绩,说明喀左县有一支能吃苦、乐奉献高素质的档案人员队伍,正是县档案界同仁的努力工作,才使喀左县档案工作取得这样辉煌的业绩;另一方面也说明正是由于喀左县委、县政府一如既往关心、支持档案工作,在财政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增加投入,切实解决好档案工作发展的实际问题,是喀左县档案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可靠保证。王绍忠副局长重点强调了解决好档案的“收、管、用”问题。省档案局许桂清副局长、张东群副市长先后讲话,指出:要以此次国家档案局执法检查为契机,进一步深入贯彻《档案法》,加强档案管理,提高利用水平,开创档案工作发展新局面。

8.关于开展计生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篇八

正宁县人大常委会调查评估“六五”普法规划工作 甘肃省正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采取听取汇报、座谈讨论、实地走访、查阅资料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全县贯彻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工作情况进行了中期调查评估。针对存在的“六五”普法工作进展不平衡、普法成效有待提高、工作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调研组提出: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完善普法保障机制;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创新形式、拓展载体,增强普法的实效性。(米向钰 薛 鹏)

武山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工业企业发展情况的专题工作报告 甘肃省武山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全县工业企业发展情况的专题工作报告》。会议结合调研组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议意见:一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全面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二是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步伐,着力壮大县域工业经济;三是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四是加强企业人才建设,努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五是强化服务职能,全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六是高度重视工业用地及其老园区的整合利用。(侯祥林 康 永)

临夏县人大常委会检查林果产业发展情况 甘肃省临夏县人大常委会组成检查组,通过多种方式对全县林果产业发展情况进行了一次深入细致的检查。在临夏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就存在的问题,提出要积极争取项目资金,通过庭院经济和基地建设,积极引进和推广新品种;要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要加大科技培训力度;要及时维修绿化造林点的护林房,提高护林员劳动报酬,增强其工作积极性,为造林点的后期管护工作提供人员保障等建议。(杨 杰 谢延涛)

靖远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对民政局、卫生局、计生局的专项工作评议 甘肃省靖远县人大常委会依据监督法和《靖远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对该县民政局、卫生局、计生局的工作开展了专项工作评议。这次工作评议主要围绕四个方面进行:一是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二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三是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办理县人大通过的議案和代表提出的批评、建议、意见情况;四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关注民生,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建设的情况。(赵映玄)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采取“八条措施”服务代表履职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出台“八条措施”,解决代表履职平台少、意识淡、能力差、活力弱等问题,促进和服务代表有力有效地履行职责。一是制订年度培训计划。二是开办《肃南人大》月刊、开通县人大网站,定期召开政情通报会,及时将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及人大工作动态向代表通报。三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每人固定联系6~8名县乡人大代表,定期邀请代表参与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四是出台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规定,规范议案建议提出、交办、督办、答复环节。五是重视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组建代表小组,开展学习交流、走访选民、专题调查、代表述职等活动每年不少于3次。六是推行代表述职。七是各代表小组建立“三表两册一台账”代表履职档案登记制度。八是评选表彰优秀代表。(吴红旗)

庄浪县人大常委会对全县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视察 甘肃省庄浪县人大常委会组成视察组,先后深入乡镇和城区,对全县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视察。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提出了抢抓机遇,做好重点项目争取和储备;充分论证,提升项目实施科学化水平;优化环境,推进项目落地建设;强化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效等建议。(吴君铭)

天水市人大常委会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情况 甘肃省天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深入张家川县回族自治县,就全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检查。检查组提出:要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民族区域自治意识、扶持理念、法治观念及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进一步加大配套法规建设力度,切实做好自治条例的修改工作;要将资金投入进一步向民族地区的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倾斜,继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认真执行减免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的法律规定;要帮助张家川县实施一批特色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项目;要加大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力度,进一步完善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对少数民族公民给予照顾的规定。(王红霞)

9.关于开展计生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篇九

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马鞍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细则》(马政〔2009〕33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二、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单位先对照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对本单位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市财政部门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三、检查时间

2011年 11月10日开始到2011年11月30日结束。㈠2011年11月10日到2011年11月20日属自查整改阶段,请各单位认真如实填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自查表》(可在资产管理信息网http://zc.mas.gov.cn/下载),于2011年11月20日之前将纸质(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报至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联系电话:2364182。

㈡2011年11月21日到2011年11月30日属抽查阶段,市财政部门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具体抽查工作另行通知。

四、检查主要内容

主要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贯彻执行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等情况。包括:

㈠制度建设方面,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资产的购置、保管、申领、使用、报废、处置等内部控制制度。

㈡机构人员方面,单位是否明确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㈢账务处理方面,是否建立健全资产台帐、明细账和实物卡片等,是否做到账实、帐卡、账账、帐表及帐与信息系统相符。

㈣资产处置方面,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包括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申报审批,是否在信息系统里进行同步申报审批,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的问题。

㈤出租出借方面,单位对资产的出租出借是否履行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是否加强对出租资产的维护管理、租金收取、合同签订等方面的管理。㈥资产收益方面,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收益(包括出租资产的租赁收入,报废、报损资产的变价收入,有偿转让资产收入)是否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无资产处置收入不入账和坐支行为。

㈦信息系统方面,是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工作,信息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所有资产是否已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㈧动态管理方面,资产的增减变动是否及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和资产台账登记;是否按要求及时更新、上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资料。

五、工作要求

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本次专项检查,是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明确管理职责,规范管理行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开展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㈡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按照专项检查工作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专人,按要求及时完成自查整改和迎接检查工作。

㈢真抓实干,深入开展。各单位要对照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深入开展自查工作,切实加强对本单位重点部门、重点资产的清查盘点,避免以账对账、以账对表;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刻分析原因,认真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并予以纠正;对于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历史遗留问题,属于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违规行为自行整改,超过权限的须及时上报,并做到不漏报、不瞒报。

㈣严明纪律,以求实效。本次检查结束后,将对资产管理较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检查中发现不认真自查整改、弄虚作假、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自查表

10.关于开展计生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篇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农办医[200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我部“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行动”和全国冬季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视频会议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和全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经验交流暨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冬季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畜禽产品消费安全,经研究,我部决定近期在全国组织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现将《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方案

根据我部“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行动”和全国冬季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视频会议要求,为加强冬季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畜禽产品消费安全,特制定以下检查方案。

一、检查内容

此次检查以畜禽产品流通环节监管和动物防疫证章标志使用、管理等为重点,兼顾动物卫生监督其他有关工作。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队伍建设情况。各省(区、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全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经验交流暨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会议要求,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包括目前省以下(含)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名称、性质、经费来源、隶属关系、职能配置等。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员、监督员数量、学历结构、持证上岗及培训管理等情况。

(二)证章标志使用及管理情况。按照我部《关于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农牧发[1998]6号)要求,各地动物防疫证章标志订购、发放、领取、使用等情况以及制定的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所联系的定点厂家名称,是否存在私自印制证章标志,以及对假证、买卖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三)产地检疫及屠宰检疫开展情况。各环节检疫及出证的相关规定及做法,检疫程序及出证人员管理是否能保证检疫把关。辖区内产地检疫开展范围、检疫出证率等情况。屠宰厂(场)是否通过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检疫设备配备情况,人员到岗及实施同步检疫情况,屠宰检疫记录规范化、无害化处理及动物产品出证等情况。

(四)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有关情况。《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及配套技术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与纠风、公安、交通等部门协调配合,治理公路“三乱”情况。重点检查监督专用章启用、对运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监督检查、公示等制度完善以及检查记录等情况。

(五)市场流通环节监督管理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有关意见》情况,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开展监督检查、有无操作规范和管理规范等情况。有关储藏、冷库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及监督管理等情况。

二、检查时间及形式

此次检查时间为2006年12月14-27日。请各省(区、市)按照检查方案要求认真进行自查,12月24日前将自查工作总结报我部兽医局,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电子版同时发送。12月26-27日总结检查工作。我部将视情况组织对部分省进行抽查。

三、组织实施

(一)农业部兽医局负责此次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省(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执法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宣传,通过检查促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开展。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部兽医局检疫监督处

王中力010-64192875(电话)010-64192845(传真)E-MAIL:xmjwjch@agri.gov.cn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指导处

刘祥 顾小雪 010-64194751(电话、传真)

附件: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

11.关于开展计生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篇十一

志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印发《开展诚信计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管区)人民政府:

《开展诚信计生工作实施方案》经局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开展诚信计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适应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创新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模式,大力推行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和依法管理,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管理、服务和监督的热情,推动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诚信计生工作的开展,根据延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开展诚信计生活动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建立诚信计生为重点,改革创新基层服务管理机制,实现人口计生工作重心下移。构建县与乡(镇)、乡(镇)与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与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小组与村(居)民之间的和谐氛围,强化诚信道德、强化服务意识、强化制度建设,扩大群众参与,建立政府诚信、群众守信、村民互信的诚信计生工作模式,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二、目标任务

根据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村(居)民诚信计生工作采取分步实施,以点带面,逐步扩展的方式进行。2011年先试点六个乡(镇)一个社区(双河、杏河、纸坊、金丁、保安、顺宁、街道办城南社区),达到35%的村(居)开展诚信计生工作,初步实现基层人口计生服务和

管理工作方式方法的转变;2012年全面展开,全县60%以上的村(居)开展诚信计生工作,初步形成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新格局;2013年,全县100%的村(居)开展诚信计生工作,建立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长效工作机制。

到2013年,“诚信计生”融入计生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之中,形成诚信光荣、少生优生、优育优教、受人尊敬的社会风尚,实现计生各项法规政策贯彻执行到位,生育秩序好;计生决策规范科学,民主制度建设好;奖励优惠政策全面兑现,群众口碑好;公开、公平、公正办事,阳光计生打造好;计生干部素质高,公共形象好。落实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落实国家和省、市人口计生各项免费、扶助、奖励和优惠政策,实现基层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便民利民,把人口计生工作打造成取信于民、还权于民、造福于民的甜蜜事业。

三、内容模式

(一)诚信公开。做到诚信计生与阳光计生有机结合。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服务内容及承诺、奖励优惠、计生事务、育龄人群参与测评、监督电话“六公开”。诚信计生工作是阳光计生工作的拓展。一是县、乡(镇)计生部门要把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以及群众关心的服务项目收费和免费标准及依据、计划生育各种奖励政策、生育登记、证件办理程序等全部予以公开。二是通过设立政务公开栏、发放宣传单、张贴标语、开通热线

电话等形式,将计生工作全面展示给群众,初步形成“阳光政务、诚信计生”管理服务机制。

(二)诚信兑现。做到诚信计生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救助工作有机结合。健全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依法兑现各级制定出台的奖励扶助等优惠政策。定期组织计生协会会员和群众代表开展计划生育民主评议活动,听取群众对计划生育的理解和看法、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真正做到政府诚信,群众守信。

(三)诚信服务。做到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与“两项工程”有机结合。一是建成县、乡一厅式便民服务大厅,开通阳光服务热线,根据需求制定具体的服务措施,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便民利民服务;二是开展免费婚前检查、孕前筛查和母亲健康检查工程,抓好生殖健康宣传咨询,全面推行避孕知情选择,免费进行计划生育节育技术服务,实行二胎全程优质服务,推行定点分娩;三是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实现“十到户”即:政策法规宣传到户、思想教育深入到户、流动人口管理到户、生殖保健服务到户、知情选择指导到户、受术对象随访到户、避孕药具发放到户、民情访问深入到户、创业致富指导到户、优惠政策落实到户,力求实现为育龄群众提供“零距离”服务。

(四)诚信管理。做到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各项制度与诚信计生有机结合。一是稳定基层人口计生机构和队伍,加强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网络建设;二是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结合群众需求,各乡(镇)计生办要指导村(居)委会按照程序组织修改、完善《计划生育村(居)民诚信章程》,制定并签订《计划生育诚信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充分发挥协会的主导作用,探索建立政府诚信、群众守信、村(居)民互信的双向承诺、自觉自愿、依法自治的诚信模式,明确群众、政府的权利义务;三是流动人口管理要落实流入地和流出地的责任,强化管理,优化服务,推进人口服务管理“一盘棋”,使流动人口获得均等化服务与管理;四是对计生干部开展“诚信计生”意义、目的、承诺态度和工作方法的培训,增强计生干部对“诚信计生”的认知程度。

(五)诚信守法。做到加强系统干部队伍建设与诚信计生有机结合。一是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公开化、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监督、执法力度,逐步完善“主体合法、权责明确、程序严密、行为规范、制度健全、监督有效”的人口计生行政执法长效机制。二是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加强计生干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公开公正、规范文明执法,不损害群众利益。三是育龄群众要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遵守计生村规民约,主动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勇于抵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主动配合人口计生部门依法执行公务。

(六)诚信承诺。开展诚信承诺服务活动。各乡(镇)计生办可在自觉自愿、互相信任的基础上,通过组建诚信计生小组,签订计划生育诚信承诺书的形式,动员组织群众参

与到诚信计生工作中来。一是乡(镇)计生办要加强领导,积极指导组织村(居)两“委员会”向已婚育龄群众承诺依法兑现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权利;已婚育龄群众向村(居)“两委会”承诺自觉按政策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等各项诚信计生义务。二是已婚育龄群众在互相信任的前提下,由5-15人自愿组成诚信计生小组,民主推选产生诚信小组长,小组成员协商、签订《计划生育诚信承诺书》,形成相互承诺、相互约束、双向互动的诚信计生工作格局,真正体现计划生育工作是尊重人、理解人、体贴人和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激活群众参与、关心和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使计划生育成为群众自己的事业。三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诚信计生小组每个成员自觉履行《承诺书》中规定的义务,参加诚信小组各项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诚信计生工作实施方案,并将诚信计生工作与“计划生育行风、政风评议活动”、创建计划生育新农村新家庭村、创建“十星级”文明村和优质服务等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确保诚信计生工作取得实效。

(二)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乡(镇)计生办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诚信计生创建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诚信计生工作及日常工作的开展,落实责任,明确职责,扎扎实实地组织推进

诚信计生工作。同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把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作为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充分发挥村(居)“两委”的作用,落实村(居)“两委”责任,形成乡(镇)抓“两委”、“两委”抓小组、小组带群众的格局。

(三)抓好试点,逐步推广。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抓好1—2个诚信计生示范村(居)委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工作方法和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切忌盲目跟风,急于求成。

(四)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诚信计生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在诚信计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诚信计生工作的督促检查,县计生局挂点领导及挂点工作人员每季度对乡(镇)计生办诚信计生推进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同时,县人口计生局将诚信计生工作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内容进行考核,作为年终评先评奖的重要内容,确保诚信计生工作取得实效。

六、组织领导

为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有效开展,县局成立诚信计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诚信计生工作的开展。组长由局长王思柏担任,副组长由支部书记薛莹宝、协会秘书长白成洋担任,成员由万多玉、张晓宏、李树文、冯嫒嫒、高振峰、李建斌、张彦峰、关小刚组成。

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附件:

1、志丹县诚信计生评估标准

2、计划生育“诚信户”标准

主题词: 计生 诚信创建△ 实施方案 通知

抄 送: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服务站 街道办管区

共印15份

附件1:

志丹县计划生育诚信乡镇(街道办、管区)

评估标准

一、组织建设好: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分工明确。

二、制度规范好:基层人口计生服务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计划生育村(居)民诚信章程、计划生育诚信承诺书等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并体现大多数村(居)民的意志。

三、政务公开好:全面、及时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生育事务,群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畅通。

四、宣传教育好:宣传教育活动经常,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生殖健康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村委会(社区)集体资源的分配、使用能优先优待诚信计生家庭。

五、管理服务好: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便民利民,设立便民服务大厅。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基本落实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无大月份和选择性别引产;无出生瞒报、漏报。无高于4次/年强制环孕情检查的指标和措施,无对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要求和措施。广大群众能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最近三年政策符合率达85%以上,无政策外多孩生育。

六、政策兑现好:基本落实国家、省、市、县人口计生各项免费、扶助、奖励以及优先优待政策;结合实际制定诚信计生奖励政策,并落实到位。

七、文明建设好:人口计生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新型社区文明幸福家庭以及和谐村(居)建设相结合,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性别平等、遵纪守法、移风易俗形成风尚;85%以上的已婚育龄夫妇参与诚信计生工作。

附件2:

志丹县计划生育“诚信户”的标准

1、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遵守《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和《计划生育诚信承诺书》的有关内容。

2、在履行计划生育职责中,自觉做到管好自己、教育子女、帮助亲属、带动四邻。

3、积极接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和技术服务指导。

4、按时参加乡村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了解、掌握科学的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5、及时向村(居)委会报告暂住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情况。

6、意外妊娠后应主动告知村(居)委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7、拟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应主动告知村(居)委会,并办理有关手续;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后,应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计生部门通报避孕节育信息。

8、当好计生义务宣传员,具有较齐全的人口计生资料,能主动向邻里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积极参加村组计生宣传活动。

12.关于开展专项审计检查的通知 篇十二

XXX、局XXX科、XX协会、XX协会、XX公司、XX设计院、各XXX:

为进一步加强财经管理,规范财经行为,检查、考核局属各下属单位经济纪律执行情况,根据局党委的工作安排和局领导指示,局将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局各下属单位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审计内容

(一)专项审计时间

从2011年8月1日开始,具体时间安排将根据审计工作量进行现场调整,由局纪委另行通知。

(二)专项审计内容

局各下属单位及各下属单位设置的各类经营公司的财经济纪律执行情况及全部债权债务情况;各类固定资采购、使用、报废情况;“三重一大”执行情况。

(三)专项审计结果运用

局党委、局纪委将根据委托会计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综合考虑局各下属单位财经纪律执行状况,对专项审计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整改、完善,为建立各类规章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二、专项审计要求

(一)局各下属单位结合本通知要求,开展一次内部自查自纠清理活动,对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重点是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局各下属单位设立的各类经营公司、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及全部债权债务情况;

(二)局各下属单位请将本单位设立的各类经营公司的成立、运行、管理、组织结构、经营现状等基本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经本单位党政两名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于2011年8月3日是前报局纪委;

(三)本次专项审计是局党委为了加强局内部财经管理而进行的一次专项活动,是为下步局党委制定各类监管措施和规章制度提供依据,局各下属单位不得伪造、转移、销毁各类凭证和固定资产,不得突击使用经费,未经批准,不得大额动用资金,如发现有上述问题,局纪委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直至给予相关纪律处分;

(四)在本次专项审计活动中,如涉及需要局机关相关科室、科室工作人员、局各下属单位、局下属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协助、配合的,相关科室(单位)、相关人员要无条件的配合,不得阻挠或者故意设置障碍妨碍专项审计活动的进行,局纪委对发生以上行为的科室(单位)、人员将依据廉政风险预警防范机制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13.关于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 篇十三

为深刻吸取哈尔滨“8.25”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响应集团公司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通知》。要求各项目部开展安全防火自检自查。检查包括各项目部仓库、食堂、职工宿舍、职工活动场所、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重点防火部位等。

检查重点:消防管理制度、消防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履行情况、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工作记录等。

检查时间:2018年8月至9月 检查要求:

1、项目部开展自检自查。施工现场将结合秋季安全大检查进行专项检查。

2、各项目部于2018年9月25日前将自检自查报告及检查过程、隐患整改图片上报江西分公司

14.关于开展计生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篇十四

(2015)256号]

发布时间:2015-04-22 浏览:45 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有关部署,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推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持续深入开展,按照我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要求,决定今年在全国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检查省份为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自治区除外)。每个省抽查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原则上不查省会城市),抽查6个在建工程,其中市区抽查2个工程,下辖县(市)抽查4个工程。

(二)检查对象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不少于4个。住宅工程重点检查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公共建筑工程重点检查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等。

(三)受检工程形象进度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体结构出地面但未封顶)。

二、检查内容

(一)各地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部署情况,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情况,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情况。

(二)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查处情况等。

(三)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施工企业对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情况、模板支架和起重机械等安全管理情况。

(四)建设、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五)项目是否有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和违法发包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

三、检查时间安排

检查时间为2015年4月~11月,共分四批,检查安排见附件。具体检查时间待定。

四、检查组的组成

检查组每组10人,包括组长1人,联络员2人(质量安全、建筑市场各1人),专家6人(施工质量、安全、建筑市场各2人),记者1人。组长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建筑市场监管司、稽查办公室负责同志担任。

五、检查工作安排

(一)检查组到达每个省(区、市)后,由组长向受检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介绍检查的有关要求,并安排具体检查日程。

(二)听取受检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汇报,汇报内容包括本地区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总体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采取的主要措施。受检城市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三)检查组专家采取“扫马路”方式和从项目清单中随机抽选方式确定受检工程。

(四)检查组对每个受检工程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对于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建议书》。

(五)每个省(区、市)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受检省(区、市)、受检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受检工程相关单位通报检查情况。

六、各地检查工作准备事项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我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要求,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全面自查,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二)提供所有符合检查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清单,清单应包括工程名称、地点、结构类型、开工时间、检查时形象进度、参建单位、工程类型(公共建筑、保障房、棚改房、商品住宅等)等内容。

(三)提供必要的检查设备,如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并提供检查记录表及配合人员。

(四)提供受检工程相关文件材料。

七、其它事项

(一)每批检查完成后,我部将及时向全国通报检查情况,并对下发执法建议书项目的处罚情况进行督办。

(二)在检查工作中,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三)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1~2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督查有关事宜,并请于2015年4月1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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