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税务基础知识(共9篇)(共9篇)
1.工商税务基础知识 篇一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认真落实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核定定额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定额公开和公示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存在采取“一刀切”等方式随意调高定额现象;是否存在通过改变纳税期间等方法,变相回避执行起征点政策现象。
(二)委托代征情况。重点检查:委托代征程序是否规范,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的权利义务责任是否明确;对代征单位的日常管理是否到位,是否进行了税收政策辅导;代征单位是否存在随意调整定额,违规征收税款情况。
(三)税收强制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相关税务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开具和使用;是否存在扩大查封、扣押对象范围情况。
(四)组织收入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依法征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开展工作;是否存在突击收税、强制预缴税款等违规征税行为。
各地税务机关在对上述内容实施检查的基础上,可根据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他检查内容。
二、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以各地自查和税务总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自查整改和重点抽查两个阶段。
(一)自查整改
各地要以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发现的句题,要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各地应于2012年10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报告上报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可将电子版通过FTP上传至制度处文件夹下)。
(二)重点抽查
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检查组将于2012年11月至12月对部分省(区、市)国税局、地税局进行抽查,被抽查单位应在抽查前准备以下材料:
1.自查报告;
2.自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三、工作要求
此次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总局报送自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2.工商税务基础知识 篇二
据了解,此次《广告法》修订是自颁布20多年以来的首次修订,主要围绕规范广告活动、适应广告发布媒介形式发生的变化、解决广告实践中产生的突出问题而展开,新增法规33条,删除3条,修改37条。无论是广度、尺度还是力度上的变化,都体现了其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立法原则。
为了确保此次比赛达到预期目的,取得良好效果,东城工商分局前期已对全区广告从业单位进行了培训和新《广告法》的宣讲,帮助广告从业单位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新《广告法》。在此基础上,东城工商分局从中选取了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8家广告发布单位、2家广告经营单位和2家网络平台,共计12支参赛队伍。
比赛分为必答题、抢答题和冒险晋级题三个环节。经过三轮激烈的比拼,最终,一等奖由北京地铁通成广告有限公司获得,中国青年报、健康报获得二等奖,北京晨报、北京晚报、中国体育报获得三等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巡视员孙建生为获得一等奖的队伍颁发了奖杯并致辞。
活动现场还同时启动了新《广告法》微信H5闯关小游戏,以微信答题闯关的方式,寓教于乐,帮助更多人了解新《广告法》的重点内容。
据介绍,本次知识竞赛是东城工商分局新《广告法》宣传系列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活动,也是东城工商分局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建设工作的要求,围绕“法治建设年”主题,提升依法行政及服务发展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竞赛将帮助广告从业单位根据新《广告法》要求严把广告审核关,切实承担起媒体的社会责任,减少违法广告的出现。
3.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变更 篇三
个体工商户(无代码证)新办税务登记(各2份)
1、《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房产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房产证、土地证或购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及房产证明)。
个体工商户(无代码证)变更税务登记(各2份)
1、《税务登记证变更登记表》;
2、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着原件及复印件(不需工商行政机关批准的,提供其他机关相应的变更登记表);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登记证正、副本);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咨询电话:0575-8705565
50575-8752305
1牌头税务分局行政中心办事窗口告知(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变更)
回执
上述告知事项均已知悉。
咨询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新办企业工商税务登记注意事项 篇四
一、工商注册登记后领取三证合一:
公司名称核查,申办人一般需要提供3~5个,由武汉工商注册代理公司统一交给工商局核查,如果名称通过即可得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如果公司经营范围内涉及到前置审批项目,需要先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然后再带齐材料到工商局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办人最好选择由公安局备案过的刻章社,公司全套印章主要包括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等,办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该证由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放。注册公司提交资料虚假,工商局会根据情况做如下处罚:
1、根据《公司法》第212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
2、对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4、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假注册公司地址的法律责任
设立中公司若成立,将有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未成立的,由股东连带承担。具体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釆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 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国税、地税分别进行税务登记报到专管员核定税种: 办理税务登记制,按照相关规定,新公司必须在工商营业执照打印之日起30天内办理税务登记制.《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时,税管员会前往公司核实注册地址、企业法人及会计电话真实性,核实代账公司(个人)与纳税人之间的协议或授权书。
三、财务制度及财务核算方法国税备案: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办理公司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基本存款帐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申报缴纳税款只能通过本账户。
五、国税购买金税盘及发票、地税购买CA钥匙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分别国税、地税找专管员办理三方协议
三方代表你公司,银行,还有税务局。签定三方协议,就是公司负责申报税费,银行负责转款到税务局的一份协议。七、三方协议国、地税系统输机即可正常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 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八、进入每月日常财务核算、记账、报税:
1、企业每月(季)必须向税务局申报的内容: ⑴抄税及报送发票情况(无论开票与否);
⑵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论是否缴款,即使未产生税款也必须零申报); ⑶《城建税、教育费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表》(无论是否缴款,即使未产生税款也必须零申报)
⑷《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无论是否缴款,即使未产生税款也必须零申报)
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B类)(无论是否缴款,即使未产生税款也必须零申报)
⑹企业财务报表至少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⑺印花税申报表(无论是否缴款,即使未产生税款也必须零申报): 印花税计算方法:
资金账簿:(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0.05%; 购销合同:(购买成本+销售收入)*70%*0.03%; 建安合同:(合同记载金额)*0.03%; 技术合同:(合同记载金额)*0.03%;
财产租赁:(房屋租赁或每次动产租赁合同金额)*0.1%; 营业账簿:账本数量*5元。
2、每要申报缴纳的内容;⑴每年5月前在汇算清缴系统中申报上一的《税务清洁表》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⑵每年6月前缴纳上一工会经费;上一公司员工工资总额*2%;
⑶每年9月前缴纳上一残疾人保障基金:社平工资*1.5%的安置比例*员工人数。
3、什么情况下可将企业转成非正常户?对企业有何影响?若转为非正常户如何处罚?
答:⑴企业如有一个月没按要求自行申报税种(款),即可转为非正常户;
⑵非正常户企业法人已被列为网上诚信黑名单,不能购买车票、银行不提供房贷和其他贷款等;
5.工商税务基础知识 篇五
2016年8月起,北京市金税三期系统上线,个税、五险一金信息将联网。其他城市金税系统今年也将陆续使用。届时,员工个税、五险一金缴费基数不匹配的企 业将面临税务及社保稽查的风险。在绑定了工商和税务这两个主要系统之后,企业如果不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风险将成倍增加。
纳税疑点提示
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能够获取更多税源信息,能够对纳税信息进行有效整合,从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我局将依托该系统,利用市国税局、市 工商管理局、市社保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安局等部门提供的营业收入、发票开具、股权登记、社保缴费、公积金缴费、户籍登记等信息,重点开 展针对以下纳税疑点的核实检查。
(一)工资、薪金所得
1.零申报、小额申报、虚构纳税人、报销个人费用。
2.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年金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不匹配。
3.企业登记员工人数、社保缴费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人数与实际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人数不匹配。
4.企业职工福利费、股份支付、管理费用等财务指标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不匹配。
5.同一企业的同一纳税人一年内多次适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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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商税务基础知识 篇六
国税函[201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现就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的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由其二级分支机构将财产损失的有关资料上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总局将另行发文明确。企业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总局备案。对不在总局及省级税务机关文件中明确的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7.工商税务基础知识 篇七
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本条失效。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六、上述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四、五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第(一)、(二)、(五)、(六)、(七)项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8.税务知识 篇八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并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征和这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一管理。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或更换制度,一般1至2年验证一次,3至5年更换一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更换手续。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税务登记证件,作为纳税人履行税务登记义务的书面说明,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固定业户外出经营的,也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税务机关发给的其他有关证件,亮证经营,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查验。
二、工商年检:
1.现金不能超过注册资金的20%
2.银行余额和对账单一致,或经余额调节,也能达到一致,也可!
3.其他应收款不能太多,公司资金不得借于股东!
4.公司的亏损额不能超过注册资金的20%
会计事项除以上外:
1.有暂估的入账的材料等,都要冲销
2.预提费用全部冲平!
3.利润要调整到或都高于税务局的要求!
4.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率是否已经达到或都高于要求(工业4.2% 商业0.8%)
5.各类费用的入账是否准确,有否将不属于公司的费用入账,或者提高了标准入账了,比如:招待费5% 广告费2%等
6.注意公司是否没车,也把过路费,油费等车辆相关费用入账做成管理费用!但可以做福利!
7.注意工资的计提,是否已经在本年度内发放完成了!
年终会计的账务处理:
1.将本年利润的余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如果该公司是亏损的,则会计科目反之,在这步已经完成账务处理!
2.提取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
3.交纳个人所得税:是利润*85%*2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其他货币资金
税务
地税申报的税金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1)每月7号前,申报个人所得税。
(2)每月15号前,申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3)印花税,年底时申报一次(全年的)。
(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每年4月15号前、10月15号前申报。但是,各地税务要求不一样,按照单位主管税务局要求的期限进行申报。
(5)车船使用税,每年4月份申报缴纳。各地税务要求也不一样,按照单位主管税务局要求的期限进行申报。
(6)如果没有发生税金,也要按时进行零申报。
(7)纳税申报方式: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如果网上申报,直接登陆当地地税局网站,进入纳税申报系统,输入税务代码、密码后进行申报就行了。如果是上门申报,填写纳税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局就行了。
2、国税申报的税金主要有:增值税、所得税。
(1)每月15号前申报增值税。
(2)每季度末下月的15号前申报所得税。
(3)国税纳税申报比较复杂,需要安装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一般国税都要对申报单位进行培训的。
抄税报税流程:
一、抄税
[1] 抄税就是把当月开出的发票全部记入发票IC卡,然后报税务部门读入他们的电脑以此做为你们单位计算税额的依据.一般抄了税才能报税的,而且抄过税后才能开具下个月发票的,就相当于是一个月的开出销项税结清一下。
抄税和报税是两个流程,统称为抄报税:
IC卡是购发票、开发票和抄税用的。
1、购发票时,持IC卡和发票准购证去税务局办理,购买回来后,将IC卡插入读卡器中,读入到防伪税控开票软件中,用以开具发票时所用。
2、开发票时,首先将IC卡插入读卡器,然后进入开票系统中进行开具发票的操作(怎样开发票,你一定会吧?就不详细说明了),需要注意的是,电子版的发票与打印的发票用纸必须是同一张发票。
3、进项发票的认证,如果你单位购货时取得了增值税发票,月末前持发票的抵扣联去税务局进行认证。
4、抄税,月末终了,根据当地税务规定的抄税时限(一般是次月的1-5日),将本月已经开具使用的发票信息抄入到IC卡中,然后打印出纸质报表并加盖公章,持IC卡和报表去税务局大厅进行抄税。
5、报税,待财务决算做完后,进行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审核、报税的操作(具体的操作你一定会吧,这里就不说了),报完税后,进行申报表的打印,包括主表和附表。此项的操作,都是在你的机器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软件中完成的,关于进销项发票的填写可以网上下载,既快又准确。季度末,将本季度的申报表主表报送到税务局。
(一)、抄税是国家通过金税工程来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之一。如果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都必须购买税控电脑,在申请成为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后,须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购买金税卡及IC卡(用于开具发票及抄税、购买增值税发票使用)。就是把上月开出的发票全部记入发票IC卡,然后报税务部门读入他们的服务器,以此做为该单位计算税额的依据。一般是执行了抄税才能报税的,而且抄过税后才能开具本月发票的。在每月抄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二)、网上报税前仍要抄税
1、网上报税是指你从网上填报单位的纳税信息。
2、抄税(也叫抄报税)是指你从本单位的税控机上,将本月开具发票的信息读到IC卡上,税务部门把卡上信息写入电脑后,与你单位报税的信息进行核对,以保证申请信息的真实性。
3、核对相符后,才能申报。
抄税常识:
[2]抄税是国家通过金税卡工程来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种过程。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都必须购买税控电脑,申请成为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后,须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购买金税卡及IC卡(用于开具发票及抄税、买专票使用)。就是把当月开出的发票全部记入发票IC卡,然后报税务部门读入他们的电脑,以此做为你们单位计算税额的依据。一般抄了税才能报税的,而且抄过税后才能开具下个月发票的,就相当于是一个月的开出销项税结清一下。
◎→就是每月大约1~5号到税务局去抄税
◎→就是把本月防伪税控开出的销项发票到税务报税
抄税时需要带:
1、IC卡(已在开票系统中写抄税)
2、本月的所有的销项发票
3、还有最后一张空白的发票
4、本月开具的负数发票所有的联次多要带去的,还有说是收回的正数发票
5、发票购领卡
抄报税日期:
抄税日期为每月8日以前,增值税报税日期为10日以前,所得税为15日以前
(一)查询当月开票情况
企业于每月最后一天必须对当月所开具的发票情况进行检查,查验所开具的发票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错开发票、误作废(该作废的未作废;不该作废的却作废了)等情况,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必须确保IC卡电子信息同纸介发票完全一致。
(二)抄税时间的规定
1、企业应在法定的申报期内提前2天办理抄报税手续。同时应注意在办理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2、无论上月是否购买或开具税控发票,企业都必须在抄报税期内执行“抄税”操作,并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否则企业下月将无法开具税控发票。
3、不到系统规定的抄税时间不得进行抄税操作,否则将影响企业开具税控发票。
4、每月1日零时,系统将自动进行结帐,无论企业是否进行抄税,每月1日后开具的税控发票都将自动记录在下一个月。故企业当
月作废的税控发票应及时在系统内执行“发票作废”,系统一旦结帐,企业将无法再将上月开具的税控发票作废。
5、建议企业每月使用新软盘生成抄税软盘,即抄税软盘中仅存储当月抄税数据;特别是在跨年度抄税时必须使用新软盘,即该软盘中不能存在上一年度的抄税数据。同时,在抄税时应携带备份软盘,并做好杀毒处理,以避免多次跑路。
6、企业变更、注销或转户时由主管税务所通过认证子系统,将企业已使用的税控发票存根联进行扫描补录;企业未使用完的税控发票由主管税务所按照缴销发票程序统一缴销,企业不得将库存未用税控发票通过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进行作废处理。
7、由DOS版开票子系统改为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应将上月执行抄报税操作后用DOS版开票子系统开具的税控发票,由主管税务所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同时将未使用完的税控发票由主管税务所按照缴销发票程序统一缴销,并且不得再用DOS版开票子系统开具税控发票。
8、有分开票机的企业在抄报税时,应按先将分开票机抄报税再将主开票机抄报税的顺序,并在同一个抄报税窗口办理。
9、企业发生涉税事项变更时,应首先到第三税务所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然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批复》、金税卡、抄报税IC卡等资料,于征期内到申报大厅由我局征管科有关人员及金税公司技术人员变更信息。
(三)抄报税不成功的处理
企业报送的税控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软盘和税控IC卡经主管税务局核对后,两者不一致的,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因企业硬盘损坏等原因造成软盘中税控发票存根联份数小于税控IC卡中份数的,企业应提供当月全部税控发票存根联,到主管税务所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因企业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软盘中税控发票存根联份数大于税控IC卡(不含税控IC卡为零的情况)中份数的,其软盘中所含税控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可读入报税子系统,但当月必须查明产生此种不一致情况的原因。
3、因企业计算机型号不匹配造成税控IC卡中税控发票存根联数据为零的,根据系统提示可以存入的,将软盘数据存入报税系统;根据系统提示不能存入的,企业应持当月全部税控发票存根联到主管税务所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
4、因企业软盘质量问题致使无法采集税控发票存根联数据的,企业应重新报送软盘。
抄税流程
抄税是指开票单位将防伪税控中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信息读入企业开发票使用的IC卡中,然后将IC卡带到国税局去,读到他们的电脑系统中.以便和取得发票的企业认证进项税金,记入国税局计算机系统的信息进行全国范围的发票比对,防止企业开具阴阳票、大头小尾票,并控制企业的销售收入。
抄报税操作应该是报税、抄税、认证,是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每个月必须做的工作,是金税工程所属的开票、认证两个系统的工作,按照具体的操作顺序:
1、抄税:
一、用户抄报税流程
抄税写IC卡-→打印各种报表-→报税
A、抄税起始日正常抄税处理;
进入系统-→报税处理-→抄报税管理-→抄税处理-→系统弹出“确认对话框”-→插入IC卡,确认-→正常抄写IC卡成功
B、重复抄上月旧税:
进入系统-→报税处理-→抄报税管理-→抄税处理-→系统弹出“确认对话框”-→插入IC卡,确认-→抄上月旧税成功
C、金税卡状态查询
进入系统-→报税处理-→金税卡管理-→金税卡状态查询-→系统弹出详细的信息
2、报税:将抄税后的IC卡和打印的各种销项报表到税务局纳税服务大厅交给受理报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他们会根据报税系统的要求给你报税,也就是读取你IC卡上开票信息,然后与各种销项报表相核对,然后进行报税处理。
3、认证:认证时携带当月要准备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到国税局发票认证窗口办理即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90天内认证有效.当月认证的必须在当月抵扣
非正常抄税的处理指
一般纳税人开票系统及抄报税常见故障
一、适用范围:更换金税卡、重新发行金税卡和丢失或被盗金税卡或IC卡等情况
二、受理资料:
1、IC卡
2、手工制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盖公章)
3、手工制作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汇总表》(盖公章)
4、当月已开具尚未抄税的所有专用发票(包括正常票和作废票)
5、上次抄税的最后一张专用发票
6、全部空白专用发票
7、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发售清单
8、科税公司的维修单(更换金税卡或重新发行金税卡时用,须经税政科签名)
9、丢失、被盗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情况表(丢失或被盗金税卡或IC卡时用)
三、办理程序:
1、防伪税控企业在服务单位(科税公司)取得新金税卡
2、防伪税控企业当月存在有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办税服务厅填写《非正常报税处理表》,采用存根联补录方式扫描采集当月所有的已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3、防伪税控企业到税政科发行金税卡
4、防伪税控企业带上经税政科发行金税卡并签名的科税公司维修单(第一联)到办税服务厅录入空白发票
四、相关WINDOWS开票系统手工表格可以在本公司网站的“最新通知] windows开票系统相关手工报表格式”下载。税务会计的报税程序(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票系统是“金税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也是一个与抄报税等操作环节密切相关的税收控管软件。一些企业在日常的开票及抄报税过程中,由于某些环节未操作到位或其它原因,系统时常就会出现一些“故障”,而影响企业日常的开票或抄报税工作。对此,为了便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时了解常见“故障”的种类、发生原因和排除方法,笔者将其罗列如下,仅供参考:
一、开票操作“故障”
(一)“故障”描述:在开票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企业往往会发现,在某月抄报税起始日内,系统无法进行填开发票操作。
(二)原因分析:一是企业可能未按规定时间抄税,为督促企业能按时抄税,开票系统具有在每月抄税起始日,未抄税前自动“锁死”开票功能,企业如果每月抄税起始日到来时,未抄税就无法开票;二是企业虽已执行了抄税操作,但逾期未向税务部门报税,系统设定,企业在每月抄税日及时抄税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报税,如果企业抄税后逾期未报税的,则开票系统仍会“锁死”而无法开票。
(三)“故障”排除:只要企业及时执行抄税操作程序,并在规定时间内,持已抄税的IC卡到税务机关报税后,重新进入开票系统即可自动解锁,并恢复开票功能。
二、报税及购票授权“故障”
(一)“故障”描述:在操作系统正常的情况下,由于企业操作人员未按正常程序操作,尽管已进行开票和抄税操作,但到税务部门报税时,系统往往会提示:“信息解密累加和错”,报税失败,或者IC卡上的购票授权信息被直接清除,只保留税额信息,而无法正常抄报税。
(二)原因分析:系统具有固定的操作程序,购票授权后才能购买发票、抄税后才能报税,不能将两个操作交叉进行,而且企业IC卡上的税额信息和购票授权信息不能共存,如果先抄税,然后获得购票授权,再去报税,则在报税时系统就会提示:“信息解密累加和错”,报税失败;如果先获得购票授权,然后抄税,则IC卡上的购票授权信息就被清除,仅保留税额信息。
(三)“故障”排除:
1、若出现系统正常报税失败故障,系统提示“信息解密累加和错”,先到国税机关将出故障的IC卡解锁重写,然后重新进入开票系统,利用抄上月旧税功能,再抄一次税额后报税即可。
2、若出现IC卡上的购票授权信息被清除故障,先进行正常报税,如再购票还需重新进行购票授权。
三、抄报税“故障”
(一)“故障”描述:系统接口等正常,插入IC卡却系统无反应或无法进行开票及抄报税操作。
(二)原因及分析:可能是IC卡、金税卡或用户硬盘发生了损坏,三个硬件中只要其中之一发生损坏,系统都将无法进行正常的开票和抄报税操作。硬盘发生了损坏,插入IC卡系统无反应或无法正常运行;若硬盘正常,IC卡或金税卡损坏,插入IC卡后系统也无法读取信息,而不能进行开票和抄报税。
(三)“故障”排除:
1、当发现税控IC卡损坏时,应先到运行维护单位更换IC卡,再到国税机关进行IC卡的解锁重写,然后,重新进入系统利用抄上月旧税功能,再抄一次税额报税即可,系统也即恢复正常。
2、当发现金税卡损坏时,应先到运行维护单位更换金税卡,再到国税机关重新发行金税卡,并将上月已开的全部发票存根联送到国税机关进行手工补录后,即可报税,系统也即恢复正常。
3、当发现电脑硬盘损坏,应先更换硬盘,再由运行维护单位重新安装金税系统,利用原完好的IC卡和金税卡,即可进入金税系统进行抄报税和开票操作。
四、注销金税卡“故障”
(一)“故障”描述:当因某种原因(如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注销税务登记)注销金税卡时,金税卡无法注销。
(二)原因及分析:除IC卡、金税卡或用户硬盘发生损坏等原因外,企业在未完成截止注销日抄报税操作,就将金税卡拆除,将无法注销金税卡。
(三)“故障”排除:重新安装金税卡,并按以下步骤操作:第一步,进行上月和注销当月1日至注销当日的抄税操作;第二步,持IC卡到税务机关报税及结算全部税款,并缴销发票;第三步请专业人员拆除金税卡;第四步,将IC卡、金税卡等交税务机关,并办理金税卡(一般纳税人)注销手续。若企业在拆除过程中金税卡损坏,就应当请运行维护单位,重新安装金税系统和税务部门发行及补录相关信息后,再按上述步骤操作。
新办企业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1]纳税人在办理好税务登记证后,到银行服务窗口办理纳税专户,然后到申报征收窗口办理纳税IC卡。若愿意委托代理申报的,到金穗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委托代理申报手续。并于次月10日前到服务大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以后每月无论有否销售(营业)收入,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因此,纳税人在没有收入的情况下,也应该进行申报。是否零申报视纳税机关核定的税(费)种的相关规定办理,不一定与是否有收入存在必然的联系。各税种的申报流程与正常申报流程相同,社保费的零申报需要税收专管员和所长的签字同意才能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流程
[1]增值税一般纳税纳税申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资料
(一)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2.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外,还需报送纸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
(二)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具体时间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将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纸介的必报资料(具体份数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确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1.属于整本开具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存根联,按原顺序装订;开具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2.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
3.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以下简称“《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启用《封面》后,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
4.纳税人当月未使用完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加装《封面》,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剩余部分剪角作废的当月加装《封面》。
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
5.《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一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
六、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七、罚则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网上纳税申报流程
网上申报是指每月初在网上申报上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营业税纳税申报、会计报表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网上申报有专门的网上申报系统,而且有公司特定的U KEY。
抄税:每月1号开始抄税,在单位就可以,然后打印出销项发票汇总表等;
报税:就是把你抄完税的IC卡和打出汇总表在国税局规定的日期内去国税局报税。(报税和申报可以同时进行)
纳税申报:就是把你的一般增值税申报的主表、附表、财务报表一同带到国税局、地税局去申报纳税。
电子申报是上自己先在单位上网申报,然后把IC卡、主表、附表、财务报表带到税务局再申报就可以了。
1先抄税:就是把你的销项资料信息自动写在金税卡上、然后打印出销项发票清单及汇总表(看看开发票的书明白了)2在规定的日期内先自已在网上申报(网上有什么表格你就相应的作什么表格,这根据自己的税务局的要求)3网上申报完毕后会提示你急时到税务局申报的字样,你就可以把IC卡和纳税主表、附表、财务报表一同交到国税局就可以了,如果你企业有税,国税局就会给你打出缴税凭证,你拿着这张凭证可以上银行交税了。4回到单位以后把IC卡插在电脑里开机看看就可以了。
网上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利用计算机登录互联网,填报有关涉税电子申报表格,把纳税申报数据发送到税务局的纳税申报受理服务器,自行申报并打印纳税凭证,自己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或通过税务机关与银行部门的联网网络,将纳税人通过网络填报的纳税申报信息传递至纳税人的开户银行,由银行直接从纳税人的签约账户上将税款划缴国库的一种纳税申报方式。
实行网上纳税申报符合现代财会电算化的要求,应用条件简单,易于操作,快速便捷。使用电子申报软件后,纳税人将申报数据输入申报软件中,软件对数据进行自动审核,并进行错误或正确提示,使申报数据更为准确、完整;纳税人不受时空限制,足不出户,轻点鼠标就能完成申报、开票纳税程序,不仅免除了上门申报等候时间长,往返次数多的奔波之苦,而且网上电子申报操作简单轻松,自动化程度高,降低了纳税成本,有效节省了纳税人上门报税所耗用的时间,大幅提升了办事效率。
网上申报申请流程告之
纳税人要进行网上申报,可随时到主管国税区局领取宣传资料、提出申请,填写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区局同意后,即与网上申报技术服务公司签定《网上申报服务协议》,领取相应的使用手册和教学光盘参加培训。
业务流程说明
9.工商年检知识 篇九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五条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第六条 企业年检程序:
(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 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八条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企业年检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事项情况;
(二)备案事项情况;
(三)对外投资情况;
(四)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
(五)经营情况。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只包括前款第(一)项的内容。
第十条 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但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当场加盖年检戳记的除外。
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预审不合格,并出具载明预审不合格理由的预审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一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有关内容的书式受理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经受理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第十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受理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年检材料主要受理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企业改变经济性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有无抽逃、转移注册资金行为;
(七)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九)主管部门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企业章程有无修改。
第十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受理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受理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投资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材料主要受理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营业(经营)场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负责人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其他经营单位的隶属机构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年检的企业登记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年检情况报送委托的企业登记机关。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的年检情况告知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将年检信息纳入企业的经济户口信息。
第十九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年检,发现企业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以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经营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不予年检或者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予以年检,以及利用年检滥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检报告书格式、企业年检戳记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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