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确认书

2025-01-27

销售确认书(17篇)

1.销售确认书 篇一

销售确认书

(凭卖方样品买卖)

公司为一方(以下简称卖

方)公司为另一方(以下简称买方)双方授权代表友好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签订销售确认书,其条款如下:

1.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同意提供×××零备件,凭卖方样品买卖;

2.本销售确认书货款总金额为U.S.D.(大写:美元)为F.O.B.价,即包括下列各项费用:

(1)价格;

(2)货物从生产厂到达交货港的运输费;

(3)适合空运条件的包装费;

(4)买方委托卖方办理销售确认书所列货物由港空运至港。运输费、保险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支付。

3.公司于付款日期向银行开出现金支票。卖方收到现金支票后即开出如下单据:

(1)空运提单;

(2)商业发货票(运费、保险费及手续费等收据);

(3)装箱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装入箱内)。

4.本销售确认书的货物为空运包装,每个装箱两侧均用英文刷写下列标记:

公司净重(公斤)

标记:

长×宽×高:毫米×毫米×毫米

卸货港:

收货人:

发货人:

销售确认书号:

5.买卖双方各持英文销售确认书一份,至代表签字之日起立即生效。

买方:签字:

卖方:签字:

2.销售确认书 篇二

一、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1)的解释

(一)取消报酬的说法;把风险界定为损毁、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取消减值

收入确认的第一个条件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那么什么是风险和报酬呢?对此,有学者解释说: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 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

然而《买卖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风险是指标的物毁损灭失等形成的损失,并不包括减值。另在商品买卖中一般都约定了商品价格,根据《买卖合同法》 规定,只要合同成立就必须按照合同履行,而不需要再去关注买卖标的物的价值增减;即使在商品买卖中,对于商品的价格没有约定,则《买卖合同法》对此也做了规定,即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而对于逾期交付或提取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法》也规定了处理原则,即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所以在会计准则中对标的物的价值增减做出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并且显得多余。

(二)明确只要交付实物,风险随之转移;取消转移所有权凭证的说法

怎么样判断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转移给购货方呢?很多书籍解释说:判断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这样的解释对于会计人员来说,缺乏可操作性,并且这种解释和《买卖合同法》有不协调的地方。

《买卖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同时《买卖合同法》也规定了“交付转移风险”原则, 即以交付标的物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且对于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法律规定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

而对于使用权凭证等资料,《买卖合同法》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的转移。

所以,根据《买卖合同法》的规定,只要交付了标的物,主要风险就转移给对方,如果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所以,收入的确认条件(1)应该改为:商品已经交付或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已经转移购货方。

二、特殊销售方式的收入确认解析

商品销售方式多种多样,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托收承付方式销售等,虽然销售方式不同,但对收入的确认同样适用销售收入确认的五项条件,它们收入确认的时点, 同样是满足五项条件的时点。

1.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因交款和提货是同时进行的,所以买受人交款时间也就是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此时销售方不能再作为本企业的商品核算, 应该确认收入。如果买受人交款后迟迟不提货,则按照《买卖合同法》规定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损毁、 灭失的风险。

2.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商品的风险就转移给受托方,此时不确认收入,而是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因为委托方发出代销商品时,并不知道所发出的商品受托方能不能卖出,能卖出多少,即收入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而收到代销清单就意味着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计量,所以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和其他方式销售的不同点仅在于收款方式的不同,按道理也应该和一般商品销售一样,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但由于此种结算方式适用的是企业与异地购货单位的商品销售结算,为保证使用的效力,相关法律法规对使用范围、使用条件做了限制性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是:(1)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或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2)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适用条件:《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托收承付,除符合以上二个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 《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誉。根据《支付结算办法》 规定,若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正是由于此种结算方式使用范围的特殊性, 及使用条件的限制,企业在发出商品后, 在办理结算时有可能因为不符合使用条件而被银行拒绝,从而使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为此,需要企业在办妥托收手续时才能确认收入,而不是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售出商品需安装检验,且安装检验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安装检验完成后确认收入。因为在商品的安装调试期间,虽然商品已交付,但货物实际还在销售方管理及控制下,销售交易还没完成,销售不能成立,所以不能确认收入。

5.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收到预收款,应该就同时满足了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条件及可计量性条件,因此在发出商品时就可确认收入。

6.实物已经交付,但质量存在问题,在补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时,不确认收入,因为收入不能计量。

7.实物已经交付,但购买方有一定时间的退货权,在不能合理估计退货数量的情况下,在退货期内不确认收入,因为收入不能计量。相反,能够合理估计退货数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三、结论

在实务操作中会计人员应该以准则为准绳,但如果准则的规定不具可操作性或准则的适用更多的需要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则规定失去了意义。因此从可操作角度出发,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应该更多的体现客观性,会计人员采用什么方式,什么时候、什么条件才确定为权利发生进而确定收入,应该是根据客观条件判断。因此,根据上述研究,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应是如下:

1.商品已经交付或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已经转移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4.可计量性,即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摘要: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原则做了规定,但规定过于理论化,在实践中,收入的确认往往需要会计人员根据一些主客观因素做判断,企业可能会因为会计人员的判断能力偏差,而不能准确确认收入,但同时企业也可能会为满足某种不当需求,有意不准确确认收入,操纵利润。笔者结合多年的会计实务工作及会计理论研究,并结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一原则规定提出了自己的疑义,做出了具操作性解释,并从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一般条件对一些特殊方式销售的收入确认作了解析,说明销售方式可以多样,但收入确认条件是共性的。

3.销售确认书 篇三

厘清会员收入确认之谜

根据公告,在“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科目下,乐视网对会员及发行业务网络付费服务收入的确认依据除继续保留“根据当月实际销售的服务价格确认为当期收入”外,增加“实际销售的服务超过一年以上的逐年递延”。

业内人士分析,上述会计政策的增加或將在很大程度上厘清一直萦绕在乐视网头上的会员收入确认之谜。2013年下半年乐视网推出超级电视的同时,还开创了“终端+会员费”的捆绑销售模式。但是,在采用这一模式的第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也就是2014年,乐视网便因为会员收入确认之谜而遭到很多业内人士的质疑。

2014年年报显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8.19亿元,同比增加188.97%,其中,付费业务收入15.26亿,同比增长288.22%。但是,预收账款和递延收入科目下却仅是零头。对此,很多业内人士质疑,乐视网没有按照会计惯例将会员收入作递延处理,而全部在2014年确认收入,从而涉嫌提前确认营业收入,甚至财务造假。此后,围绕乐视网会员收入的确认之谜便一直质疑不断。

在此背景下,中国证券报记者从乐视网方面获悉,从今年开始,乐视网实际上已开始执行“实际销售的服务超过一年以上的逐年递延”的会计政策,乐视网董秘赵凯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与增加会计政策公告同时发布的2016年三季报便是根据这一最新的会计政策执行的。”

同时,记者从乐视网方面了解到,在增加“实际销售的服务超过一年以上的逐年递延”的会计政策后,公司采用12个月滚动确认的会计处理方式,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10月份买了1年期的会员资格,那么会员收入在当期全部确认,如果买的是2年期的会员,那么当期只确认12个月的会员收入,12个月后再确认另外12个月的会员收入。

“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与行业通行的按月进行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方式还是有一定的差距,本质问题还是没有彻底解决,但是与以往2年期的会员收入也一次性确认的方式相比已有很大的进步,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厘清一直萦绕在乐视网头上的会员收入确认之谜。”

新增会计政策影响几何

对于增加会计政策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乐视网表示,本次只是对现行会计政策中关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及收入科目的相关内容进行增加完善,不影响本公司现行会计政策的其他内容,不构成会计政策的变更,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增加和完善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告数据及目前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及净利润等不会产生影响。

但是,会计专家张良(化名)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短期来看,会员收入递延处理将不可避免地对公司2016年的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收入和成本是匹配的,收入递延还涉及到成本是否递延的问题。实际上,无论成本是否递延,收入的递延都会对短期利润产生影响,而如果成本不递延的话,那么递延的部分会直接减少短期收入,对短期利润的杀伤力是很大的。同时,如果会员期限比较长的话,那么影响就更大了。”

不过,从三季报来看,乐视网并没有受到此次新增会计政策的影响。2016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7.95亿元,同比增长100.5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3亿元,同比增长30.75%。“我觉得公司前三季度业绩没有受到新增会计政策影响的原因可能是因为目前公司对于很多会员收入的确认仍然采用的是全部当期确认的方式。”张良推测。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采访中也印证了张良的推测。以今年4月14日在乐视官网举行的生态日活动日为例,活动当天,乐视网以“买会员送硬件”的方式,获得了总计23.2亿元的会员收入,而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这部分收入仍然采用的是当期确认的方式。另外,三季报显示,报告期末,公司递延收益为2.42亿元,与前三季度的会员总收入相比相差巨大,“不可能今年的新增会员绝大部分都是1年期会员吧?”张亮表示。

另外,从长期影响来看,投行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两种确认方法,连续几年来看,营业收入总额是一样的,只是各具体期间的分配额不同。我做审计时,也曾于2011年对一家互联网企业的会员费收入具体方式进行了具体测算,当时还专门设计了一套excel表来计算。如果不递延,第一年的收入的确会高不少,第二年差异就会减少很多,第三年基本差异不大,因为第三年的收款虽然要递延一部分,但前两年的收款也滚动到当年,有相互抵消关系。”

销售模式解绑助力新政

除了厘清会员收入确认之谜,捆绑销售模式的终止也推动此次乐视网增加会员收入作递延处理的会计政策。去年9月24日,乐视发布第三代超级电视,同时,贾跃亭宣布,电视硬件和内容会员费不再捆绑销售。

公司在公告中表示,2015年末公司改变了销售模式,将原来“终端+会员费捆绑模式”改为“终端+会员费自主选择模式”。新销售模式下会员费是可以独立于硬件单独销售的,用户独立购买自主选择,因此相应的,公司该部分网络付费服务收入适用于新增加的会计政策。

公司方面表示,之所以“解绑”是源于乐视终端产品畅销及用户续费、付费习惯的培养。中国证券报记者从乐视网人士处获悉,“刚推出超级电视的时候之所以采用绑定销售的模式是担心消费者只买裸机,不利于生态圈的构建,而经过两年的市场培育以及乐视网品牌识别度的提高,用户的付费习惯已经有了很大的提升,而且从市场跟踪的情况来看,购买超级电视的绝大多数用户也倾向于购买合约机,而且购买合约机还有相应的优惠。”

乐视网在三季报中也指出,报告期内,包括超级电视在内的智能终端产品持续热销,同时实行“生态+会员”销售政策的“黑色919乐迷电商节”活动效果极为突出,极大带动了终端销量增长和用户规模的扩大。截至2016年9月30日,乐视超级电视上市三年累计销售达到约850万台。近年来,以智能手机和智能电视为代表的智能终端产品已经成为互联网视频行业的重要用户入口。随着公司智能终端产品的热销,终端用户日益增长,超级电视与超级手机都将成为视频服务重要的呈现载体和流量入口,重新定义视频格局,终端用户为公司带来大量流量变现。

4.销售确认书 篇四

由于销售人员的收人绝大部分来自佣金,因此有可能出现销售人员为了获取更多的佣金而抢客的现象,为了避免这种恶性的竞争,影响团队的团结,应制定相应的客户归属确认制度。

(1)客户接待的轮序管理

a)销售代表以每天到售楼处时间先后签到,然后按此顺序轮流接待来访客户,电话仅做义务咨询。

b)销售代表接待来访客户,首先应礼貌,巧妙地探询出该客户是否来过,若来过应将该客户交给先接待过的同事。

c)若销售代表在接待老客户时,错过了一次轮流接待客户的机会,在接待完老客户后可以补回一次接待客户的机会。

d)未接待完客户的销售代表,在售楼处有其他同事在场的情况下不得再接待其他客户或终止正在进行的接待。

(2)新老客户判断管理

a)销售代表接待来访客户,必须认真填写“客户信息登记表”,以作为

今后销售代表结算奖金的依据。登记有效期为2个月。

b)超过登记有效期(即超过一个月),再次接待该客户则视为接待客户

一次;在登记有效期内,该客户再次到售楼处,可重新填写“客户信息登记表”登记有效期可重新计算。超过登记有效期,由其他销售代表接待客户并成交,佣金算给成交的销售代表。

c)若老客户来访,没有指明要哪个销售人员来接待,同时以前接待过

这个客户的销售代表也没有把这个客户认出来,则该客户算新客户,由轮值的销售人员接待。

(3)甲销售代表接待过的客户,在登记有效期内(以“客户信息登记表”

为依据)来到售楼现场,甲若未辨认出来,该客户也未找甲,而由乙销售代表接待,而乙销售代表也未主动询问该客户是否来过,并可能出现以下情况时:

a)客户在与其他销售代表交谈中,甲辨认出来。

b)客户未落定,走后甲想起来。

c)客户决定落定(马上交款),甲辨认出来。

d)客户落定后,甲辨认出来。

e)第d)种情况的客户,后又带来的新客户。

f)客户在第二次、第三次来时,甲还未辨出来,然后出现a)~d)的情

况。

具体处理如下:

a)出现a)、b)、c)情况时,甲销售代表应马上向项目经理反映,由项目

经理协调,由甲重新接待该客户,成交奖金算给甲。

b)出现d)情况时,甲和成交的销售代表按7:3分成(即甲7,成交的销售代表3)。

c)出现e)情况时,应由甲接待,成交后佣金算给甲。

d)出现f)情况时,佣金算给成交的销售代表。

(4)如甲销售代表接待的客户第一次来时只拿了资料和甲的名片就离开,第二次来时甲不在,由乙销售代表接待,乙做了大量的工作促使成交,佣金按3~:7~6分成(即甲3~4,乙7~6),比例的确定由甲、乙双方

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由项目主管根据甲乙的劳动付出予以裁定。

(5)如前后两次客户登记确认为夫妻、父子、母子等直系亲属关系,视为

同一人以第一次登记视为有效登记,归属第一次登记和接待的销售代表。非直系亲属关系以成交的客户所对应的销售代表为准,如有争议由现场经理和销售经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6)老客户介绍的新客户的管理

a)老客户陪同新客户来现场

1)原当事置业顾问当日当班,有优先接待权,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

归原当事职业顾问。

2)原当事置顾问当日不当班,但委托过现场负责人指派或委托当班置

顾问代为接待(仍具有优先接待权),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原当事置业顾问。

3)原当事置业顾问当日不当班,并未委托过现场负责人指派或委托当班置业顾问代为接待(放弃优先接待权),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当班置业顾问。

4)原当事置业顾问当日不当班,但未委托过现场负责人指派或委托当班置业顾问代为接待,由当事置业顾问确已做过一定跟踪和服务工作(如带老客户为新客户看房,敦促其尽早带新客户来现场等),同时多次电话访问,并能当场提供顺时间式跟踪记录或新客户的联系电话。不论成交与否,该客户、业绩、佣金原当事置业顾问和现当事置业顾问各50%。

b)老客户未陪同新客户来现场

1)新客户指名,被指名者有优先接待权,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被

指名销售代表。

2)新客户未指名或者指名,被指名者当日未当班,由当日当班销售代

表轮流接待,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当日接待的销售代表。

3)新客户未指名或者指名,但被指名者当日未当班,由当日当班销售

代表轮流接待,事后若有争议,经了解确认新客户来现场之前,原当事销售代表确已做过一定的跟踪和服务工作(如带老客户为新客户看房,敦促其尽早带新客户来现场),同时多次电话访问,并能当场提供时间式跟踪记录或新客户的联系电话。不论成交与否,该客户、业绩、佣金原当事置业顾问和现当事置业顾问各50%。c)当事人自行来现场

当事人第一次来现场,伟提起受带其看房者推荐,被其他当班销售代表接待,若第二次来现场,提起受带其看房者推荐,该客户应归接待带其看房者的销售代表,若未提起,归接待当事人的销售代表所有。

(7)对一进售楼现场就表明其推销或看装修身份,并且只拿一份资料就

走或直接去看样板房的客户,可不算接待,销售代表可以接待下一个客户,但销售代表对此类客户只能给资料,不能留名片或者手机,否则视为接待客户。

(8)撞单和抢单的管理

a)一般撞单现象的处理规定。客户确认的原则:客户确认严格以销售代表已上交的“客户信息登记表”的电脑记录或文字形式登记在先者为准。

时效性:发生撞单现象之日(含当日)起,之前10日内做好处理的客户信息登记表有效,如果10日内没做好处理,该客户资料将充公,将来业绩、提成全部上交公司。

撞单现象的处理还要遵循有效性、准确性。

5.方案确认书 篇五

GUANGZHOU TIANHE ARCHITECTURAL DESIGNING INSTITUTE.工程名称:

关于建筑方案确认的函

根据xxxxxxx工程的设计进度的要求,我司即将开展此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或初步设计)工作。在设计开始前,我司将最终方案图提供给甲方确认,望贵公司结合此工程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确认本套图纸的以下内容是否满足贵公司的要求:

1.工程的各出入口位置及总图的基本布局。

2.工程的面积指标表。

3.工程的平面基本使用功能及基本布置。

4.工程的层高关系。

5.工程的外立面风格和造型。

为保证施工图设计的顺利进行,请贵公司在一周内给予书面回复函,作为我司设计依据。贵公司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与我司联系。

顺颂

业祺!

广州市天河建筑设计院

签发:

审批:

6.健康状况确认书 篇六

(70岁以上老年游客报名参加出境旅游时填写,作为《旅游合同》的附件)游客姓名: 身份证号: 游客姓名: 身份证号: 游客姓名: 身份证号: 游客姓名: 身份证号: 应急联系方式(能随时联系到的亲属):

姓名: 联系电话: 地址:

旅行社告知事项

为了确保老年游客能愉快地完成旅行,我们提示如下:

一、由于此次旅游系长距离、长时间旅行,途中的时间较长,参观游览中较辛苦,请权衡自己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应本次旅行。

二、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者,不宜参加本次旅行。

三、患有严重疾病(包括:心脑血管疾病、循环系统疾病、精神疾病以及在旅行途中容易复发、可能威胁生命安全的慢性疾病等)者,不宜参加本次旅行。客人承诺事项: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旅行社上述告知事项”,确认个人健康状况并无不适合本次旅行之事项。旅客签名: 家属签名:

*如因客人自身身体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及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客人自行承担,与旅行社无关!!

7.销售确认书 篇七

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

(一) 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对于该种会计处理比较简单, 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收入的金额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公允价值计量。后续计量中, 不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

(二)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 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免息的信贷时, 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 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应当在合同协议期间内, 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 冲减财务费用。其中, 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实利率, 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及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与直线法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 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三)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账务处理

[例1]2007年1月1日, 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出售大型设备一套, 合同约定的价款为20000万元, 该售价为产品当时公允的市场售价, 分别于2007年7月1日、2007年12月31日收款10000万元。该套设备的成本为150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要求编制2007年企业对该交易的账务处理。从交易条件上看, 该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不具有融资性质。账务处理如下:

(1) 2007年1月1日:

(2) 2007年7月1日, 乙公司正常付款:

(3) 2007年12月31日, 乙公司正常付款:

[例2]2007年1月1日, 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出售大型设备一套, 合同约定的价款为20000万元, 分5年于每年末分期收款, 每年收取4000万元。该设备的成本为15000万元, 若购买方在销售当日支付货款, 只须付16000万元即可。企业经计算得出实际利率为7.93%, 不考虑相关税费。从交易条件上判断, 该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具有融资性质。

第一步:计算2007年至2011年每年末实现融资收益的摊销额。2007年应确认的未实现融资收益=20000-16000=4000 (万元) 2007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 (20000-4000) ×7.93%=16000×7.93%=1268.8 (万元)

2008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 (16000+1268.8-4000) ×7.93%=13268.8×7.93%=1052.22 (万元)

2009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 (13268.8+1052.22-4000) ×7.93%=10321.02×7.93%=818.46 (万元)

2010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 (10321.02+818.46-4000) ×7.93%=566.16 (万元)

2011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4000-1268.8-1052.22-818.46-566.16=294.36 (万元)

第二步:编制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有关业务的会计分录。

(1) 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

(2) 2007年12月31日:

(3) 2008年12月31日:

(4) 2009年12月31日:

(5) 2010年12月31日:

(6) 2011年12月31日:

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纳税处理

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 其中增值税和消费税在纳税义务方面基本上一致, 本文主要讨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处理。

(一) 税法相关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具体到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应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这表明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两种类型, 增值税的纳税处理是一致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与企业会计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有可能不一致。但企业选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来确认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收入的方法应保持一致性, 不得随意变更。

(二) 纳税处理

[例3]承接例2, 假如考虑相关的税费因素, 则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1) 、增值税的纳税处理:由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为此在销售日期不涉及增值税义务, 当收款时才发生纳税义务。为此, 在每年年末收款时, 需开票缴纳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处理, 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由于会计和税法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时间不同, 导致会计核算确认时间性差异, 具体处理如下:

2007年1月1日的会计处理, 由于此时会计上确认了16000万元的收入, 税法上并不确认收入, 为此导致以下时间性差异

每年年末税法根据合同收款规定确认收入4000万元, 而会计上不能再确认收入, 为此需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

对于每年年末实现的融资收益, 税法并不承认, 因此无需纳税, 则每年年末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为:

2007年12月31日=1268.8×25%=317.2 (万元)

2008年12月31日=1052.22×25%=263.06 (万元)

2009年12月31日=818.46×25%=204.61 (万元)

2010年12月31日=566.16×25%=141.54 (万元)

2011年12月31日=294.36×25%=73.59 (万元)

2007年12月31日的会计处理如下:

参考文献

8.中期拐点可以确认 篇八

市场残酷,每一名参与者都在不断经受洗礼,同时也都拥有自己的奋斗目标。作为一名研究员,其实和一名投资人并无区别。每个人都希望自己每一个结论会在未来被证明是正确的——这几乎不可能做到。不过,我们完全可以做到的是,回头看,让自己有机会看清“如何犯下错误”,进而在未来做到“更好”。通过回顾过往的分析对错,验证哪些分析方式和逻辑是正确的,才能提供更准确的预测。梳理2011年来的预测,我坚信中期拐点确立的结论。

行为金融:最具实战价值的研究方法

纵观2011年,我做了两件事。其一,将行为金融的真谛介绍给大家。从结果来看,至少令我满意——在跌宕起伏的2011年,年内周线级别的拐点无一漏报,一个月以上性质的反弹均提前预报。在高达三十余次的指数预测中,错误率不足一成,特别是在重要拐点均给出了“坚定”的正确方向。

行为金融的基石“行为学”属于非常冷僻的研究范畴。更重要的是,它需要建立在长期以来传统思维模式的废墟之上,这成为众人试图理解行为金融“难以逾越”的瓶颈。正如巴菲特的思想更容易解释、模仿,而索罗斯的著作甚少有人能读懂一样,任何“反人性、反规则”的思想都难以被“常识”所接受。立场角色的改变,不同思维模式之间的自由切换,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轻易做到的。

其二,填平宏观研究与市场策略之间的鸿沟,跳出“从上至下、从下至上”的常规思维路径,以“预期、行为、价格”为锚,以估值积累α(市场认知程度是否充分?)与事件推动β(宏观事件触发时点多寡?)作为预测市场热点的唯一标准,进而制订具有前瞻性的投资策略。从结果来看,此分析体系在过去一年充分经历了市场考验。

“预期”传导至“价格”,并经过“行为”这一环节。通过“预期”捕捉,填平信息不对称缺陷,然后观察市场“行为”数据,进行二次确认,进而给出“价格”趋势判断。简化而言,就是估值积累α与事件推动β。

与常规策略思维不同,在我的策略中,强调“预期”是否存在信息不对称?强调“行为”是否存在苗头?强调后续反身影响的可持续性(可预期事件的不断刺激)。

价格溢价幅度决定于最后的资金合力(流动性水平相关),与预期强度不产生正比关系。由于2011年整体流动性趋紧,策略最终效果或不及往年。不过,从最后的成功概率来看,这套方法具备了实战性,机会把握做到了可测,可标准化,投资风险可控。

1-7月的正确证明了方法有效性

1月中旬认为要“贪婪”一些,话音未落,市场立即迎来了“最后一跌”——150点的跌幅,一个多礼拜的下跌与宽幅震荡,让“看多”成为一种奢侈品。这也是智能系统AP在公开测试中第一次展现它的能力。事后来看,“最后一跌”的出现与中国央行密切相关,随后A股出现了今年最好的一段上涨。

但在一季度日本地震的突发事件,日本央行累计注入资金相当于6395亿美元,日本央行就此彻底成为第二个“美联储”。基于此背景,我提出了“宽松三期”的假设推论(“宽松一期”2009年3月——2010年4月;“宽松二期”2010年7月——2011年1月)。从而推导出,未来A股“泡沫性”上涨的趋势应与全球其他股市方向趋同的结论。回过头看,这一中期判断并未实现。A股在二季度初“见顶”,美股也在二季度“见顶”。从结果来看,日本央行流动性释放的作用被“高估”了。幸好,我的评估体系并不依赖单条线索进行判断,进而未酿成“大错”。

二季度一开局就将迎接考验。清明节刚过,智能系统AP提示A股极有可能出现加速上升,并在下旬出现回落。同时,提示这至少是上半年的指数高点。在当时看来,这一预测前瞻得令人难以置信。不过,事实胜于雄辩。这也是智能系统AP在公开测试中第二次展现它的能力。

当进入6月份,市场情绪再度陷入极端悲观。连续大跌之后,底在哪里?从收集资料来看,外资投行一致积极看多、国内机构一致喊谨慎。结合宏观、市场、智能系统AP的数据分析,我给出的判断是,在6月底,指数没有下跌空间,震荡趋势将是主基调。事实证明,这一判断再次正确。当然,前瞻判断往往都有运气成分。6月24日温家宝总理一篇发表在FT的署名文章激起层层波澜,“政策转中性”预期快速升温令A股市场猛然拔起。

三季度展望中,我将7月中旬作为了重要的时间选择窗口。给出的判断是,货币政策回归“中性”的市场预期将在7月中旬达到顶峰。若确认货币政策回归中性,股市中期上涨;若货币政策维持“明稳健、暗从紧”,股市中期下跌。不过,无论哪一种选择,短期市场都会面临资金供给的问题!新一轮“汛情”信号存在不确定性。7月份处于“中性”的概率偏大(中性相对于弱势、强势)。

回过头看,上半场判断非常准确,下半场判断出现了偏差。7月中旬见顶符合预期,但突然转向颓势却超出预期。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意大利出事了,欧债危机升级了。未来趋势的发展,总是由最后一个出现的变因所决定——没错,最后一块板砖。7月中旬,根据变因,我修正了三季度展望中的判断。当时,市场仍在憧憬政策转向中性,仍在憧憬A股的特立独行。事实证明,这一选择无比正确。摧枯拉朽的跌势竟然持续到10月底,坦率说,这也超出了我的原先预期。7月下旬高铁追尾便成为这一阶段的“板砖”。

8月偏差后的修正再次验证方法有效

8月份我犯了一个“大错误”。如果站在全年角度来看,这个错误或许应该排名第一。8月2日,我给出的判断是,风险敞口再次进入收敛期,海外风险已经“潮退”不是“潮起”。判断理由,来自对于美债上限问题所引发市场波动的乐观评估。然而,短短一周后,我只能“悲情”的修正观点,并承认自己的失误。尽管猜中了美债上限“准时”提升,料到了评级机构可能调降美国3A评级,却没有“看到”金融市场会给予如此“悲情”的反应!整理后,我重新给出了判断——A股8月无战事,除了休息,还是休息。

8月底是市场变盘的一个观察窗口——按照智能系统AP的检测,新增资金流量已经成功“筑底”。只是,不知道这“底”究竟会筑多久……最终我锁定了一个“视角”,以此作为判断依据——根据历史数据统计,一轮中期下跌趋势的极限位置,将发生在47周以后。自47周之后,任何时候都可能成为“中期拐点”。在过去四年这一规律始终存在。

基于智能系统AP的历史数据观察,市场流动性已经处于“断流层”,换句话说,新增流动性的“流速”已经降至接近于“零”。即便在2008年最困难的时候,也只是很短暂出现了这种状况。所以,有充分理由相信,“杀跌”只是极端情绪的最后宣泄,而后必然出现报复性上涨。

从群体性行为研究的角度而言,下跌趋势保持时间到达47周,至少说明了市场这一轮中期跌势已经面临“尾声”,理由是投资人情绪已经从恐惧陷入麻木。欠缺的只是一个契机,一个理由,来让情绪面出现惊人的逆转。“拐点”通常发生在“绝望”情绪最后宣泄之后。回过头看,事实也证明了这一判断的可靠性。

进入四季度,会不会出现戏剧化转折?在我看来,作为充分条件,政策基调发生转变,已经是毋庸置疑的事情,A股正在政策护佑下酝酿一次“大反攻”。

虽然,我们不能单纯依靠政策预期来支撑行情走强走远,但我相信,按照历史规律,A股一旦走出独立上涨行情(与海外市场“脱钩“),必将持续一段时间(一个半月到三个月时间)。所以,后续将会有新的刺激因素出现,只是现在还不在视野之中。眼前唯一能够确认的是,中国宏观政策趋向的调整一触即发。

新增信贷“触底回升”已是铁一样的事实,并且有充分理由相信,这一趋势将会在年内保持。无论政策导向的“书面定性”会不会发生改变,银行间流动性渐显宽松已经是“趋势”。这一趋势的形成,恰恰来自于决策层态度的转变。

另一方面,A股市场的流动性回暖趋势已经形成,短期内再回归“冰点”的概率从历史统计来说,是非常小的概率。换句话说,指数短期趋势或出现反复,但市场热点会逐步增加,交易机会将增多。由于市场交易热度还处于历史低水位,期待A股市场不经过“预热”,就发动全面行情是不理性的想象。

9.拍卖成交确认书 篇九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受人于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拍卖人于___________举行的第______期拍卖会上,通过公开竞价成交下列拍卖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如下:

一、成交的拍卖物:

编 号

拍 卖 物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质 量

成交价

佣金率

佣金额

总金额

合计金额(大写):(小写):

二、本拍卖成交确认书生效后,买受人即应向拍卖人以_______方式支付拍卖物成交金额及佣金。

买受人不能当场全部支付拍卖物成交金额及佣金的,应向拍卖人支付定金_______元,并承诺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付清余款_____元。买受人逾期不付清款项,拍卖人应通知买受人在确定的期限内支付。买受人经通知后仍不能在确定的期限内支付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拍卖人经委托人同意对该项成交的拍卖物再行拍卖时,买受人应承担再行拍卖所产生的费用,再行拍卖成交金额低于原拍卖成交金额的,其差价由买受人负责支付。

三、买受人在付清全部款项后应于_______天内到___________(拍卖物存放地)提取成交的拍卖物;买受人过期不提取拍卖物的,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物成交金额每天______%的保管费,超过保管期限又不宜保存的物品,拍卖人可依法再行拍卖,所得款项扣除支出的费用后,多余款项退回原买受人或以其名义存入银行。

四、拍卖人到期不能交付拍卖成交的拍卖物,应向买受人双倍返还定金,没有定金的,按拍卖物成交(总)金额的20%计算违约金;拍卖人逾期交付成交拍卖物的,应向买受人支付成交拍卖物总金额每天_______%的违约金。

五、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进行保密的,拍卖人应予保密。

六、买受人在提取成交拍卖物时,应对拍卖物进行认真验收。若发现拍卖物与拍卖资料不符,应当场向拍卖人提出,拍卖人应予以解决。

七、本确认书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八、买受人办理的竞买申请手续及其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为本确认书的有效组成部分;拍卖人在拍卖前宣布的拍卖规则,与本拍卖成交确认书有不同规定的,以本拍卖成交确认书的规定为准。

九、本拍卖成交确认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其他约定

买受人(盖章):_______________拍卖人(盖章):______________ 鉴证机关意见: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10.丰田确认“中国最重要” 篇十

尚待观察。

丰田汽车正在酝酿一场架构大变革,以实际行动向外界证明“中国市场最重要”并不是一句空话。很快,丰田汽车中国业务管理部门的总部将从日本名古屋迁来北京。

丰田全球CEO丰田章男曾在2011年10月出席丰田中国研发中心的奠基仪式时,用并不流利的中文喊出“中国最重要”;随后,这句话被丰田中国总经理北田真治在2011年11月的广州车展上再次强调,他同时表示“要将最新的技术及产品引入中国市场”。

彼时,北田就已放出变革信号:丰田将调派约100名日方工作人员,在北京成立一个新车企划部门,完善企划、开发到制造、销售的一条龙体制。这个说法最近得到丰田中国新闻发言人牛煜的进一步证实:日本总部管理中国市场的部门将从日本陆续迁往北京。

这意味着,丰田针对中国业务的决策将更迅速,也更本土化。

此决定直接关乎丰田全球未来的发展。显然,丰田章男已经意识到缺乏对中国市场的重视,会带来多严重的后果。在2012年1月 20日举行的经营会议上,丰田章男对糟糕的市场表现表示震怒:“我个人虽不会被数字牵着走,但如果连你们(高层)都漠不关心,那还能怎么办!”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丰田汽车由于过分依赖北美市场,销售遭遇瓶颈。长期研究日本汽车产业的井上久男在分析原因时认为:“丰田汽车针对新兴市场的战略不够积极。”

但偏偏是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兴衰直接影响各大车企的全球表现。丰田汽车的竞争对手通用汽车和大众汽车,在华销量增速分别达到8.3%和17.7%,大幅领先于丰田的4%。借力贡献了全球销量近30%的中国市场,通用战胜丰田重回销量冠军的宝座,而跌落至全球第三的丰田,其中国市场的销量仅占全球销量的约10%。

背后缘由之一是,同所有日本制造企业一样,丰田在2011年经历了日本地震、泰国洪灾、日元升值等多重打击,尤其是地震造成的零部件供应短缺严重影响了其产能,直接导致丰田在华两家合资生产厂—广汽丰田和一汽丰田均未能完成55万及28万的目标销量。

但更重要的是,由于未足够重视中国市场,丰田汽车并未完全按照中国市场的需求开发具备性价比的车型。以在广汽丰田投产的雅力士为例,其在欧洲取得巨大成功,与凯美瑞、卡罗拉共同成为丰田的三大全球战略车型,但来到中国市场却遭遇了“水土不服”。在同等预算下,中国消费者更倾向于选择空间更大的车型。就此,据日本媒体透露,丰田将会基于在印度市场上获得成功的小型车开发平台,重新开发“入门级家庭车型(Entry? Family??Car)”。

中国市场管理部门的搬迁,或许正是为了避免重蹈雅力士失败的覆辙,这正是北田真治提出在北京成立新车企划部门的原因。不过,如何让迁到北京的管理中国市场的团队更好地发挥出其本土化运作的优势,是今后摆在丰田汽车面前的难题。毕竟,这个以日本人为主的团队,迁来中国后对本地市场的了解能加深多少,还很难说。

11.销售确认书 篇十一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以法人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特点, 为了减少和避免重复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的视同销售收入进行了重新界定, 这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文件中, 文件强调了以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作为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标准, 改变了过去因资产发生用途改变或内部转移也确认为视同销售收入的作法。相对原税法对视同销售的确认范围而言, 新税法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范围比原税法要小些。如, 原企业所得税法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也作为视同销售收入确认, 新税法实施后将资产用于在建工程不再作为视同销售收入确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与原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无论是在确认原则上还是在确认范围上都有一定的差别, 原税法视同销售的客体一般仅包括自制或委托加工的产品以及自制的固定资产, 而新税法视同销售的客体泛指资产 (既包括自制又包括外购资产) , 二者是有差别的。这将引起视同销售收入在核算上和涉税处理上的变化, 下面对此作一些具体的探讨。

一、新税法对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与原税法的区别以及对核算的影响

1.新税法确定的视同销售收入范围

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 除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 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 可作为内部资产处置, 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相关的资产计税基础延续计算。①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②改变资产的形状、结构或性能; ③改变资产的用途 (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 ④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⑤上述二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结合; ⑥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 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 应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②用于交际应酬;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④用于股息分配;⑤用于对外捐赠;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原税法确定的视同销售收入范围

财税字[1996]079号文规定:“企业将自已生产的产品 (在税收实务中委托加工产品也视同自制产品) 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3.新旧税法的主要差别

新税法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是以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改变为原则;而原税法不仅考虑资产的所有权属是否改变, 而且还考虑了资产的特定用途的改变。如原税法将自已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性机构也作为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而新税法对此不确认为视同销售收入。新税法与原税法在视同销售确认范围的主要差别是, 原税法的视同销售收入仅指自制产品, 而新税法泛指资产, 就其客体涵盖的内容而言要比原税法涵盖的内容多。

4.会计核算及产生的影响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上一直不作为收入核算, 而按成本转账, 因视同销售而发生和支付的增值税或消费税一并记入相关的成本或费用账户。这是因为视同销售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 企业不会因为将自制产品 (新税法指资产) 用于视同销售而增加现金流量, 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但是, 由于新旧税法对于视同销售内容和范围的变化, 对原有视同销售核算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要正确地核算企业的视同销售业务, 应从以下几点着眼:

(1) 区分新旧税法关于视同销售的差别, 分别不同情况进行核算。如新税法将资产用于股息分配作为视同销售收入。现行会计核算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分配给股东作为销售收入处理, 按产品售价借记“应付股息”,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核算从略) , 同时结转产品成本和转销库存。这与一般产品销售的处理是一致的。同理, 新税法将资产“用于股息分配”的视同销售也适应上述核算办法。但应注意自制资产和外购资产用于股息分配在确认视同销售价格上的区别。

(2) 原税法的视同销售收入仅指自已生产的产品, 新税法的视同销售包括自制资产和外购资产。这就使得视同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比原来涉及的内容和科目要多。如, 原来税法并未将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则纳入视同销售范围。如将购进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 原企业所得税法未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新税法则要求作为视同销售处理。新税法虽然规定了将外购的资产用于视同销售也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但对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 企业发生外购资产的视同销售行为, 仍可采用成本转账的作法, 因其视同销售收入是按购入时的成本价格确认的, 一般情况下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视同销售不会增加企业 的收入和税赋。

例如, 某企业将外购的大米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职工 (假定该企业属于食品加工企业, 大米属于生产食品的原料) , 发给管理人员100袋, 价款8 000元, 车间管理人员50袋, 价款4 000元, 生产工人200袋, 价款16 000元, 其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8 000

制造费用 4 000

生产成本 16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8 000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28 000

贷:原材料 28 000

这里应引起注意的是, 在新税法下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在正常情况下是一致的。原税法确认视同销售的货物一般是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没有当月同类货物售价或近期同类货物售价的,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 而新税法将外购的资产用于视同销售的收入是按购入的价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这一点在核算和税务处理中应引起关注。

二、新税法视同销售收入的涉税处理

新税法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内容和范围都有所不同, 因而涉及的税收处理也会不同, 作为纳税人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销售价格的确定

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 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 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从价格确定的角度讲, 如果企业用于视同销售的自制资产为新试制的产品, 没有同类同期销售价格, 其视同销售收入价格如何确定文件没有作出规定, 会造成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无所适从, 纳税人无法确定这种情况下视同销售的价格和收入金额。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对这种情况下的视同销售价格及时给予明确。另外, 属于外购的资产用于视同销售要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 一般而言, 购入价格仅指发票上列示的价格, 而会计核算的资产成本一般包括相关税费, 称之为购入成本, 购入成本通常情况下要大于购入价格, 如果将外购的资产用于视同销售, 按购入价格作为视同销售收入的计算依据, 而以购入成本作为视同销售成本, 则该项视同销售业务会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使国家税款流失。纳税人将外购资产购入时的价格作为视同销售成本扣除, 如果外购资产购入年限已久, 则原购入价格资料不易查找, 购入成本与购入价格的差额无法处理, 会给纳税人的核算和纳税调整增加难度。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下文对外购资产用于视同销售的收入改为按购入时的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这样便于纳税人操作。

2.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限

12.交楼确认书 篇十二

经由 先生/小姐/公司(卖方)售出区之物业,现于 年 月 日起正式交付该物业予 先生/小姐/公司(买方)使用。双方确认以下事项,买方收到该物业之门钥匙条,并签收场内设施与买卖合约相符,交接无误,卖方同意支付截止于年月日止该物业之所有费用: 1.该物业之管理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结清:□是 □否)2.该物业之水费,抄到水表读数:(结清:□是 □否)3.该物业之电费,抄到电表读数:(结清:□是 □否)4.该物业之管道煤气/天然气,抄到煤气/天然气读数:(结清:□是 □否)5.其他未列明费用:

买卖双方确认该物业之所有费用卖方/买方已结清,并同意居间方XXXX公司将托管的交房保证金元支付予卖方人民币元,支付给买方人民币元。

备注:

自买方收到该物业之日起,有关该物业发生的所有费用将由买方全部负责。经双方确认,该物业是以现状状态交付买方使用,且双方已无异议。特此确认!

13.合伙权益确认书 篇十三

尊敬的投资人:

我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现收到您缴来的合伙权益认购款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整。

根据贵司签署的《认购协议书》和合伙企业的募集情况,您将获得合伙企业至合伙份额的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整。

根据您签署的《认购协议书》的约定,贵司将在签署《合伙协议》后,正式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有效存续的期限内,享有合伙协议约定的权益。

特此确认。

公司

14.销售确认书 篇十四

一、新准则对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规定

(一)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新准则规定,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是指商品所有承担该商品价值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如商品发生减值、发生毁损的可能性;商品所有者预期可获得的商品中包括的未来经济利益, 如商品价值的增加以及商品的使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 均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如果商品出售后, 企业仍保留与该商品的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对出售商品可以实施控制, 则说明此项销售商品交易没有完成, 销售不能成立, 不能确认收入。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在销售商品时, 售价通常已经决定, 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种不确定因素, 也可能出现售价变动的情况, 则新的售价未确定前不应确认收入。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出售中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要求, 并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 买方也承诺付款, 即表明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够收回。在销售商品时, 如果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 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 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 如果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 则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

(二)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 (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除外)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 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 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 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 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处理。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6、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 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7、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 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 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 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二、税法对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规定

(一) 《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销售方式的不同, 具体为: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证, 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单位代销货物, 为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 为提供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当天。

7、视同销售货物,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 财税文件

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 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 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1、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 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2、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 视同销售实现, 一律征收增值税,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 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 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换, 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差异及处理

新准则与新税法的制定采取了相互协调的原则, 在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方面取得了基本吻合, 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与新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新准则与新税法对于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一) 代销商品收入确认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 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而新税法规定: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 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 视同销售实现, 一律征收增值税,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新准则以收到代销清单时为确认收入的时点, 而新税法则以收到货款或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为确认收入的时点。

代销商品收入确认差异的处理, 应遵照新税法的规定, 又要符合新准则“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收入确认条件。代销商品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部分货款的, 在确认收入时, 计算出已收到部分货款占全部货款的比率, 用这一比率乘以全部代销商品成本。其计算公式为:

已收货款比率=已收货款÷全部货款×100%

应摊代销商品成本=全部代销商品成本×已收货款比率

例1:某企业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甲公司代销A商品一批, 该批商品销售价款为100000元, 增值税17000元, 成本为80000元, 代销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率为2%, 交付代销清单时支付;该企业在收到代销清单前收到货款80000元, 剩余款项在交付代销清单时以银行存款结清。要求, 根据有关资料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1、计算。

2、会计分录。

(1) 发出代销商品时

(2) 收到部分货款时

(3) 结转销售成本

(4) 交付代销清单以银行存款结清款项时

(5) 结转销售成本

如果该批代销商品的款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结清, 会计分录为:

(1) 交付代销清单以银行存款结清款项时

(2) 结转销售成本

例2:沿用例1资料, 如果该企业超过180天没有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要求, 根据有关资料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1) 在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时

(2) 结转销售成本

上述处理方法是遵照税法优先的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 该企业应加强代销商品的管理, 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甲公司清交货款, 或者调换、退回商品。

(二) 视同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差异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视同销售货物,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确认收入。会计核算将视同销售商品按销售价计算应交增值税, 不确认收入。

15.世卫组织确认手机致癌? 篇十五

全球各国都在等待他们的结论。

5月31日,工作组首席科学家乔纳森·斯密德发表声明说,从目前收集的证据可以得出结论——手机可能带有某些致癌风险。使用手机可能导致消费者患某种脑瘤的概率增加,消费者应设法减少暴露在射频场中。

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将致癌物分为五类,包括:致癌、很可能致癌、可能致癌,未知、很可能不致癌。其中,吸烟和二手烟都被列入“肯定致癌”,“很可能致癌”包括生产艺术玻璃和常用电吹风的理发师等职业行为,使用手机则属于第三档“可能致癌”。

尽管是由最权威的癌症研究机构发布,但这份评估报告的推出却遭到了一些组织的反对。国际无线联合会在一份声明表示,目前的分类“并不意味着手机致癌”,并且称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并未做出任何新的研究,完全只是对过去已发表的研究重新评估。

美国公益组织“美国环境工作组”针对世卫组织的声明,立刻推出了一份报告,对多个品牌手机的辐射水平进行排名。该报告显示属于高辐射档的包括多达7款摩托罗拉手机,1款HTC手机和1款黑莓手机。而包括LG手机、三星品牌手机等品牌的若干型号手机,则列为低辐射品牌。根据排名,苹果iPhone的辐射量处于中等水平。

手机到底会不会致癌?——这不仅仅是个严肃的医学问题,更是—个严肃的商业问题。

手机商随后围绕“手机辐射致癌”这个论调展开公关战。对世卫报告,诺基亚品牌率先发表声明称:“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并未将射频场列为肯定或可能的致癌物质”,所有诺基亚手机都符合权威公众健康机构发布的国际辐射规范。另外一家手机厂商索尼爱立信也公开表示:“这些研究均不能确凿地证明暴露在射频场中与癌症有着必然的联系。”

摩托罗拉公司所受影响最大。该公司中国公关部负责人随即在微博发表公关声明辟谣表示:“所有MOTO手机符合无线电辐射的国家和国际安全标准……摩托罗拉所有产品的无线辐射SAR值都在安全系数之下,并且所有产品都视为同样安全。”

16.共有房产确认书 篇十六

甲方: 乙方: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于某年某月某日一次性购买了位于某地的某商铺,房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双方各出资**万元,各享受*%和*%的产权。由于某种原因,所以乙方未在房产合同上署自己名字。如甲方单独出售房产,需经过乙方同意方可。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详细版 房屋产权共有确认书

甲方:姓名 性别 出生年份 身份证号码: 乙方:姓名 性别 出生年份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依据《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现订立如下共有协议,以维护双方权利。

甲乙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一次性购买了位于某处的某商铺,房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双方各出资***万元,各享受*%和*%的产权。由于当时甲方说购房合同上只可写一个人的名字,所以乙方未在购房合同中署名。为防止日后产权争议纠纷,甲乙双方就上述房屋产权及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房屋产权,该房屋所有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拥有,且各享有百分之**%的产权,双方对于该房屋享有共同的使用及处分权。

二、房屋处分。甲乙双方拥有对此处共有房产的共有权,共同享有该房产的使用、收益、处分等产权。共有产权房屋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并签字,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该共有房屋。否则,将按照房屋市场价双倍赔偿另一方。

三、共有产权房屋争议解决方式:如在共有产权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甲方出售、转让该房产,需经过乙方同意方可。如果出现一方不同意出售或转让,则不同意方享有对对方享有产权部分按市场价格优先购买的权利。

四、甲乙双方租金收入各拥有一半。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六、房屋产权共有人签字:

甲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17.金融资产会计确认辨析 篇十七

在传统会计处理中, 金融资产被认为就是货币资产。财政部颁布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后, 金融资产又成为了会计核算的一个新独立名词。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准则) 有关章条中给出的解释却并不一致。第四章第24条的规定, “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 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第八章第56条规定, “金融资产, 是指企业的下列资产: (一) 现金; (二) 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 (三) 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四) 在潜在有利条件下, 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五) 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 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六) 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 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 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按照上述定义, 实践中存在一些疑问: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哪一方时才能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如果现金也认定为企业的一项金融资产, 体现现金的金融工具合同是什么合同;金融资产和现金是什么关系。因此有必要对金融资产作出正确理解。

笔者认为, 金融资产的定义应理解为:企业拥有的以金融工具表示结算的合同权利, 亦即金融工具投资, 包括了债务工具投资和权益工具投资两种。其特征表现是: (1) 货币性, 指其可以用来作为货币或容易转换为货币, 行使交易媒介或支付功能; (2) 流通性, 指可以迅速变现, 而同时不受价值上的损失; (3) 有期性, 指在行使最终支付前的时间长度; (4) 风险性, 是用来购买金融资产是本金是否有受损失的危险; (5) 收益性, 用收益率来表示, 指金融资产所取得的收益与本金的比率。其中货币性是金融资产的典型特征。

二、金融资产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第一, 金融资产不同于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是两个概念, 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金融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构成形式, 需要通过金融工具来体现, 并不等同于现金, 包括有基本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资产。而金融工具实质上是一种表明权利义务关系的将来以现金结算的书面凭证, 从权责地位看, 有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两种, 从发行时间看, 有基本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两种。金融工具具有一分为二性, 对权利享有人持有的金融工具才构成金融资产, 而对责任义务人持有的金融工具构成的是金融负债。

第二, 金融资产更不同于现金。根据金融资产的定义可知, 金融工具准则第五十六条中除第一款的现金外, 其余五款都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在此看来, 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和现金混为了一谈, 不进行区分, 模糊了二者的会计属性, 将二者划上了等号。具体地说, 金融资产和现金的区别是: (1) 概念不同。现金又称货币资产, 即是企业拥用的以货币形态表现的资产。而金融资产又称对外投资, 即是企业拥有的以金融工具表示结算的合同权利。 (2) 范围不同。现金从狭义上讲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从广义上讲, 包括狭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而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第二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之第七条的规定,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 风险收益不同。现金是确有资产, 不存在金额变动, 风险几乎为零, 但安全性强且收益较低。而金融资产是不定资产, 存在本金和收益的变动, 有赚有亏, 但风险高且收益高。 (4) 功能不同。现金主要用于随时满足企业自身的支配和使用, 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而金融资产主要形成于企业进行的对外投资活动, 是以将来实现现金增殖为目的的。

第三, 金融资产也不同于衍生金融资产。从金融资产的定义和衍生工具的表述中看出, 二者的关系具体表现是: (1) 二者来源相同。即二者均基于金融工具而产生, 金融资产由权利享有人持有基本金融工具形成, 包括了衍生金融资产。而衍生金融资产由权利享有人持有衍生金融工具形成, 也是金融资产的必要组成部分。 (2) 二者在核算上具有独立性。如果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资产的业务量均很多且需单独考核管理时, 二者要分别设置账户进行账务处理。在金融资产的核算上, 主要有关账户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户、“应收票据”账户、“应收账款”账户、“预付账款”账户、“其他应收款”账户、“应收利息”账户和“应收股利”账户等。而在衍生金融资产的核算上, 主要有关账户是“衍生工具”账户、“套期工具”账户和“被套期项目”账户。此时, 金融资产不包括衍生金融资产, 或者说, 衍生金融资产是广义的金融资产。 (3) 二者在核算上又有交织性。如果衍生金融资产的业务量很少且无需单独考核管理时, 可不单独设置上述衍生金融资产账户而并入有关金融资产账户中, 二者实行统一账务处理。此时, 衍生金融资产就是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包括衍生金融资产。

三、金融资产的具体确认

第一, 明确各项金融资产的内在属性。金融工具准则第二章第九条中规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 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 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二) 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 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 属于衍生工具。但是, 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由此可概括为,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能够随时变现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金融资产, 亦即短期性金融资产, 具体包括短期证券投资、短期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投资、短期非衍生金融资产和类市价性金融资产。

金融工具准则第二章第11条中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 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 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 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 贷款和应收款项。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 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由此可概括为,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企业拥有的不能随时变现且采用摊余成本模式计量的债权金融资产, 亦即定期债权金融资产, 具体包括短期债券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定期债权投资。

金融工具准则第二章第17条中规定:“贷款和应收款项, 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投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一) 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 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 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四) 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 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 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由此可概括为,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企业拥有的由营业活动产生且采用摊余成本模式计量的债权金融资产, 亦即营业性债权金融资产, 具体包括贷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和长期应收款等。

金融工具准则第二章第18条中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一) 贷款和应收款项。 (二) 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由此可概括为,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变现性能不确定且被指定为先按摊余成本模式后按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双重计量的可流通性金融资产, 亦即不定类金融资产, 具体包括不定类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定类权益工具投资和不定类其他金融资产。

第二, 注意各项金融资产的投资结构。金融资产的投资结构, 是指各项金融资产在投资对象、投资方式、时间长短、变现性能和计量模式的表现形式。金融资产的投资结构见表1所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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