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20090

2024-08-31

第一次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20090(2篇)

1.第一次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20090 篇一

2012年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之一

开班致辞

发行部主任陆文山

时间:2012年6月28日地点:上海

核心观点:资本市场将面临巨大、根本的变革,因此整个投行业务也面临巨大转折:如何与国内国际经济密切融合,提供恰当的金融服务是每个投行应该思考的问题。投行业务不可能再像以往那种粗放型经营,或早或晚或快或慢都需要面临改变。改革是永恒的主题,新股发行制度,各个金融大国都在持续突破和改革,创新产品、杠杆比例,真正落实到为实体经济提供具广度和深度的金融服务。

一、改革方向

(一)之前的小团队作战方式已难以维继,仅盯着IPO也不行了。今后必须有优胜劣汰和品牌机制、增强诚信意识和服务意识,跳出传统的项目运行模式,不再提供简单和单一的服务和劳动,不能再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并购服务各自为政,应整合投行各方面的资源,提升全方位的证券金融服务能力,要为发行人进行综合服务,整个大投行的发展势在必行。

(二)千万不能杀鸡取卵,使后续业务不可持续。以往是新股发行价格能高则高,因为与承销佣金挂钩。投行保荐业务需要回头客,要靠质量、德性、品行,善待客户善待市场。

(三)政策倡导对中西部的支持,西部市场存在巨大商机,希望各保荐机构在人财物方面加大投入。

(四)今年出台了《指导意见》,其重中之重,是以市场化方式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淡化对盈利能力的判断,将原汁原味的企业带给市场,返璞归真,本次改革将此重申并细化。

二、改革的具体举措

(一)去年下半年以来,强化信息披露、淡化盈利能力的判断

1.、审核实践中,审核重点从关注盈利能力和募投项目可行性过渡到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加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强调财务信息真实性、完备性,投资价值判断则交给投资者。

3、要求增加披露发行人投资决策程序,详细披露薪酬制度及员工薪酬水平,详细披露股东回报情况,细化现金分红政策或不分红理由。

(二)特别加强对于公司治理的关注。现有制度基础上,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治理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督促发行人履行相关要求。旨在通过发行上市,推动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

(三)着力提高审核透明度。通过提前预披露时间,大大加强了市场的监督力度和作用。通过预披露,核心是希望进一步提高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再融资审核有相应的改革措施。公司债加大了审核力度,提高了审核效率,一个月左右即可审核完毕,重股轻债的现象有所缓解。

(五)证监会、协会将修订整套相关制度,明确市场参与各方的责权利,约束中介履行职责,实施过程监管、责任追究。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方;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了保荐机构整体责任,强调了保荐机构在质量把控、风险防范、质地优化方面的责任,保荐机构是起点、中枢、责任担当者;律师和会计师均要明确各自责任,三类中介要相互印证、相互制衡,改变其他中介不敢说不敢为不敢言的现状,各个中介均要归位尽责。

(六)定价“25%”的问题。并非行政化措施,国际上已有成熟做法,美国20规则,融资额超过20%要重新注册。不是硬杠杠和天花板,只是在发生超25%的时候缓一缓、说一说,强化充分的信息披露的一个举措。

(七)自主配售,这是个水到渠成的问题。网下配售不低于50%,可以甚至更高,不触发法规红线即可。6+1+1,还可以推荐个人投资者。投行应培养忠诚的客户群体。既要对卖方客户负责,也要对买方客户负责。目前投行存在的普遍问题是承销能力严重不足。

(八)老股转让,与IPO同时发行,含社保减持。强调有条件减持,可逐步完善。

(九)提倡理性投资、回归常态。

三、下一步改革措施

(一)继续全面深化改革措施,强化信息披露。今年将修订首发管理办法,淡化持续盈利能力、募投投项目可行性的实质性判断,加强信息披露要求。

(二)财务信息披露的完备情况,对粉饰业绩的行为要加强核查并披露。关注利用合理合规的方式粉饰经营业绩的行为,如降低职工工资水平等行为。

(三)今年将着力审核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相关信息披露。

(四)继续强化分红回报的筹划和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

(五)公司债试点办法已经启动了修改,再融资办法修改也已开始,进一步强化市场化改革方向,放松行政管制。

(六)问核程序前移,项目负责人、质控部门、合规总监、内核小组都要问核。

2.第一次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20090 篇二

2、保荐工作依然存在的问题、保荐工作依然存在的问题(1)内控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部分保荐机构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例如立项距离内核时间间隔很短;无内 核会议记录或记录过简;质控部门很少现场检查,或检查时间过短。(2)尽职调查不到位。表现在保荐代表人没有走访供应商、客户,严重依赖律师、会计师的调查结 果,持续尽调工作不够。材料报到会里后,就放松了对该项目的持续关注,对发 行人的行业变化、诉讼和经营状况没有进行及时跟踪,对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反 馈;(3)信息披露质量有待提高。招股书中对关键问题避而不谈,招股书格式化,抄袭情况严重。信息披露前 后矛盾,对发行人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未充分揭示。行业排名缺乏依据,广告化问 题严重。今年要重点提升招股书的信息披露质量,去广告化。(4)部分保代经验不足。部分保代对公司、行业和财务不熟悉。

3、下一步完善保荐制度的基本措施、(1)审核中对每个项目打分考核,将结果转交五处,对排名靠后的 5~10 名保代进行监管谈话。对过去一段时间被处罚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项目要 重点关注。(2)启动问核程序。对尽调情况进行详细询问。(3)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从今年开始进行调整,采取临时抽查、不事先通 知要检查的项目。(4)多渠道与保荐机构交流

。包括培训、座谈会、研讨会和保荐业务通讯 等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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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重违规处罚的力度。对未参与尽调或尽调不到位、违规持股、信息 披露不到位的保荐代表人要加大处罚力度。

二、IPO 法律审核问题

1、发行基本条件、(1)主要资产产权清晰、财产权转移手续须完成,股东出资的商标、专利 若未完成办理转移手续,在审核中将构成障碍;(2)股权结构。股权中必须无代持、无特殊利益的安排;证券从业人员作 为未上市公司的股东无法规限制,但上市后会与证券法冲突,需上市前清理;自 然人不能与外资成立合资企业;特殊行业如保险公司的股东不能为自然人;特殊 身份人员如公务员、国企高管不允许在国企子公司持股。(3)独立性。独立性整改时间要看具体问题,部分问题如资金占用等可以 在申报时点前解决,但对于如资产租赁等影响公司经营的,需要解决后运转一段 时间,一般要求报告期内解决。(4)董监高资格。特别是独董要关注其在别的上市公司有无行政处罚和证 监会、交易所谴责,个别企业因此被否。监事应有独立性,不可由董事高管担任,也不可由董事高管的亲属担任;董事会中有亲属关系的成员占大多数,可能影响 董事会的正常运转。(5)募集资金。要合理安排募集资金项目,对超募资金应有明确安排。募 集资金项目在审核期间变更,需履行内外部审批程序,变更后再征求发改委意见。

2、整体上市、证监会要求并鼓励整体上市,整体上市是证监会发行部 2011 年 8 项重点工 作之一。同业竞争:竞争领域不能划分太细,关联业务和共用品牌、渠道、客户及供 应商的业务须纳入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经常性关联交易如影响资产的整体性需纳入上市公司,主要厂房、商标需拥有所有权,主要土地需拥有使用权,不允许在控股股东租赁厂房等影响 资产独立性的情况,办公楼等个别不影响正常经营的资产可以租赁。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要关注关联企业转让清算是否合理,不要掩盖重大违规 行为,如诉讼等,尽调时要查明非关联化原因及合理性、真实性以及是否要买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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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近的关联业务一般应 放入上市公司。要根据与发行人业务紧密程度、亲属关系的紧密度程度及业务的 重要性进行判断。

3、招股书去广告化的具体要求、(1)概览里没必要长篇讲竞争优势,获得的奖项、荣誉没必要讲;(2)风险因素里没必要讲竞争优势;(3)业务与技术、募集资金运用避免广告性描述;(4)主要客户的披露要有数据支持,不能与销售数据不一致;(5)

重大合同要有执行约束力,意向书与备忘录建议不披露,若披露应同 事披露执行风险;(6)预测性信息要有依据。总之,招股书的描述要有依据、有出处,避免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文字。

三、IPO 财务会计相关规定 目前一季度主板 200 多家企业受理,采取流水线式的审核,应争取每个环节 不要落下,反馈意见回复应将问题回答透彻,争取不要有二次反馈。反馈意见回 复可以分批落实,如要求补充的政府批文未拿到,可以将其他意见先行回复,为 审核节省时间。财务审核的重点是针对利润操纵,例如,有没有压低采购进价操纵利润,会 计政策不能随意变更,除非证明更谨慎;无形资产资本化要谨慎。审核中对销售 最为关注,若有不同销售模式,应分开披露前五大客户。前五大客户比较集中,要对客户有深入了解;如客户比较分散,对所有客户按区域分布进行分析,对增 长较快的加盟店,需要了解全部客户三年的销售情况。

四、再融资非财务审核 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包括:

1、配股。配股必须是现金认购,不可以资产认购。在发审会前必须确定具 体配股比例。

2、非公开发行。(1)对发行底价下调时,必须在上发审会之前,发审会后不可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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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即便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也不允许打 9 折。(3)《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第六条“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与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分开办理”将进行修改,有 限度允许重大资产重组有配套现金,但现金比例不超过 25%。(4)《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第八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 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证券公司集合理财产品与基金可以等同,但一项一对一的理财视为一个单独发行对象。

3、公司债。审核人员和发审会委员与股权融资分开,优化审核流程,约 1 个月可完成审核。

4、九大受限行业需征求发改委意见,但债券融资如无新项目,股权融资如 新项目投资,不用征求发改委意见。

五、再融资财务审核

1、审核时很关注影响大股东承诺兑现的特别财务安排,有上市公司通过财 务操纵虚增利润,满足大股东承诺的业绩。

2、关注融资的必要性和融资方案的合理性。

3、除例外情形外,原则上不鼓励股权性融资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4、重大资产重组后公开发行,保荐人要对是否符合公开发行条件发表意见; 若非公开发行,需明确发行是否影响业绩承诺。若有影响,须追加承诺。

六、创业板非财务与财务审核(略)创业板非财务与财务审核(审核

七、保荐监管有关

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保荐监管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1、概况。目前保荐机构 73 家,保荐代表人 1804 名,准保荐代表人近1000 名。主板申报项目 474 个,保代利用率 52%,创业板申报项目 224 个,保代利 用率 25%。

2、招股书与信息披露相关问题(1)申报文件粗糙,有低级错误;(2)互相拷贝,甚至拷贝别的招股书未修改相关内容;(3)前后数据说法不一;(4)行业排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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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广告化。

3、申报前与尽调有关问题 诉讼、担保、境外居留权等尽调未到位,信息披露遗漏。

4、申报后与尽调有关问题 专利在审核期间是否有效,对审核期间的行政处罚未作持续关注。

5、与保代规范有关 保代对发行人情况不了解,两个保代陈述自相矛盾,陈述与申请文件不一致; 违规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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