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案例

2024-07-21

新闻案例(精选8篇)

1.新闻案例 篇一

关于5月3日成都暴打女司机事件的两篇评论

中青报:为暴打女司机叫好是戾气弥漫的体现

5月3日下午,成都市锦江区某十字路口处,司机张某开车逼停女司机卢某,将其从驾驶室内暴力拉下车并拳打脚踢。张某称,卢女士的车子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变道,使他车内的孩子受到惊吓,因气不过,他随后一路尾随并实施殴打。卢女士表示,因自己对道路不太熟悉,确实在变道时突然点了一下刹车,但当时两车并没发生剐蹭,“根本没有想到这个男子会一路尾随并破口大骂,最后把我逼停把我从车里拉出来毒打。”(新华网5月4日)

无论是知书达礼的小资,还是风度翩翩的白领,当他们握紧方向盘时,都容易变得脾气火爆、乱飙脏话。这种通病在汽车社会见怪不怪,此即所谓“路怒症”。新闻中的男司机,无疑是“路怒症”的典型患者。百度一下相关新闻报道,因“路怒症”滋生的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在陕西西安,小车称公交车挡了路,两男子逼停公交车后上车暴打司机,司机的鼻梁骨被打断;在甘肃兰州,一辆奥迪车欲停在医院应急通道被阻拦,女司机下车用膝盖和高跟鞋狠撞狠踹保安„„

相比之下,成都这名男司机无疑更残暴更凶狠。看那视频,当事女子开车突然变道固然不对,好在并未造成任何剐蹭,该男子竟一路尾随直至将对方拉出暴打才解恨,可见该男子心胸何等狭窄,“路怒症”暴戾之气又严重到了何种程度。若说女子突然变道让男子车内的孩子受惊,他如此暴打陌生女子,这孩子又当有何观感?

诡异的是,面对“有视频有真相”,居然还有很多网友无视暴行甚至为之叫好。有的说“这样的女司机就该教训一下,打得好”,有的说“打打让她长点记性也好,她活该”;更有甚者,叫嚣“女人就不应该拿驾照,开车上路就是危险因素,就应该被打”。看到这些是非不分、良莠不辨的评论,实在让人不寒而栗。不排除某些女司机确实开车技术欠佳,但所谓“马路杀手”真的全是女司机吗?胡乱变线、强行超车、闯黄灯、爆粗口„„凡此种种,自认技术一流的男司机们哪一样少做了?

为暴打女司机叫好,不仅是为暴行鼓掌,也不仅是性别歧视,更是戾气弥漫的典型体现。只为一点点小事,就不惜把对方往死里打,旁边还有一群叫好的看客,这是一个多么恐怖的画面。为什么如此简单的是非判断,却不能让围观者达成基本的共识?崇尚暴力解决问题的人,怎么可能真正将交通规则放在眼里?批评别人不文明驾驶,自己却在为暴行叫好,在这样的双重标准下,所谓文明无非是强者给弱者定下的规矩而已。

对任何城市来说,患上“路怒症”的人越多,道路交通必然越发拥挤,不必要的纷争、吵闹乃至社会戾气必然膨胀。为此,一方面当然要通过加强管理规范文明驾驶,另一方面更要严惩那些动辄滥用暴力者。一个人的暴戾,既肇端于这个社会,又加害于这个社会;而要改变社会的暴戾弥漫,每个围观者都要反躬自省。

凤凰评论:暴打女司机不对,但忍让更可悲

编委汇政委

如果指责不文明行为是一种病,那作出不文明行为的人得的又是什么病,对不文明行为视而不见的人又是一种什么病?看着这些病不断蔓延而不去治理的人又是什么病?

遇事莫装逼,装逼遭雷劈。成都女司机被殴事件发展到今天,随着昨天行车记录仪视频内容的曝光,民意从一开始对男司机的愤恨,快速反转成了对女司机的一致讨伐。

像此前无数热点事件一样,老百姓对对与错的朴素判断,再次被掌握话语权的人们冠以了“社会戾气太重”“公开为暴力叫好”的标签,中青报更是在今天发文《为暴打女司机叫好是戾气弥漫的体现》。文中称,为暴打女司机叫好,是为暴行鼓掌,是对女性的歧视,更是戾气弥漫的典型体现。

本委认为,中青报纯粹是在装逼,而且逼格很高,让自己站在了最高指挥台上,而事实上,这样的文字和观点对推动社会进程毫无益处。

仔细分析公众的情绪你会发现,并没有人为“暴力”叫好,公众是在表达对是与非的最朴素的情绪。

在中国,最无聊的就是每次热点事件一出现,很少有媒体、专家去就事件本身剥茧抽丝,往推动社会进程的方向努力。相反,很多媒体及所谓的专家学者更愿意在道德文章上下功夫。

比如此次殴打事件,连小朋友都知道打架不对,却偏偏那么多媒体站出来教育公众:男司机不该打人。很明显,公众对是非的情绪表达被这些道德文章肤浅化、扩大化了,在这些道德卫士看来,这起殴打事件的是与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打人了,至于你为什么打,我不跟你谈,反正你打人了。

一个社会的理性建设最重要的是什么?是每一个问题出现之后,舆论能互相支撑着去探究它背后深层次的原因,从而让政府与社会两个层面共同努力,解决这些藏在事件背后的问题。可悲的是,中国每天都会出现很多问题,却少有人敢去深究它的原因。但凡有深究的,必然被道德家们横插一腿,在肤浅的层面争来吵去,从而让每一个事件都成为孤案。

在这起事件中,5月3日的殴打视频曝光,最初公众一致痛斥男司机出手太狠,直至昨天行车视频出现后,公众对女司机的态度才出现了反转。为什么?因为人们从对现象的简单判定,转向了对现象背后是非的明确判断,加之长久以来道路行驶中恶习无人治理,民众情绪借由这一事件找到了出口,类似“这女的真欠”的表达,实质上是对恶劣驾驶行为的愤恨,并不能就此认为这就是在高度认同暴力行为,更不是什么所谓对女性的歧视。

好比一个人横行乡里,被一名壮汉狠抽了一顿,人们第一反应一定是特别解气,但你就此批评他们为暴力叫好绝对是骂错了靶子,因为如果都崇尚暴力,横行者早就遍体鳞伤了。

中青报的文章说,为暴力叫好会造成崇尚暴力,以后司机们有了矛盾就在街头打上一架还了得。本委认为,这就更是杞人忧天了。前文已经说过,人们只是在借这一事件宣泄对不文明驾驶行为的不满和对此事的是非判断,没有谁为暴力叫好,也没有谁会因为这个事件效仿该名男司机,更多的司机还是寄希望于交通管理部门多干预、多作为,而不是司机们自己挺身而出。

看过行车记录仪视频之后,相信很多人都很愤恨女司机的行为,因为她每次别车都给了男司机最坏的结局,且在别车之后故意踩了刹车,把行人的生命赤裸裸地置于男司机车轮面前。如果观看视频都能让你很气愤的话,当时男司机在车里的怒火我们就完全可以想象出来。

不要像道德家那样说“再怎样也不该打人”,在特殊的气氛中,谁也不是圣人,打了也就打了,事后打人者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法律自然会给予他该有的惩罚,但此次事件的现实意义却远远超过事件的法律意义。因此,与暴打女司机相比,忍让更可悲。

本委想说的是,如果一个国家的大多数公民,在生活和工作中总是需要一遍又一遍不断提醒自己,我要忍,我要忍,我要忍,我要忍,我他妈还是要忍,那这个社会的秩序一定是有问题的,而且还很严重。更为要命的是,有一天他真心忍不住了,社会的管理者们却告诉他要继续忍下去,而不是去反思如何抽掉燃烧这些公众怒火的木柴。

顺便说一句,“路怒症”神马的,就别瞎扯淡了,对随意并线、插队加塞、会车开大灯等不讲规矩的行为不去总结,反倒给怒斥上述行为的人总结出“是一种病”,专家们真心是闲的蛋疼。如果指责不文明行为是一种病,那作出不文明行为的人得的又是什么病,对不文明行为视而不见的人又是一种什么病?看着这些病不断蔓延而不去治理的人又是什么病?

失去约束的世界,战争是难免的,但某种意义上说,战争也是一种秩序的重新建立。怎样避免战争,很简单,让守规矩的人得到鼓励、便利,破坏规矩的人倍感约束、得到惩罚,而不是相反。

交通的世界有点乱,该好好管管了。

2.新闻案例 篇二

《纽约时报》报道称, 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批评牙买加短跑选手博尔特在获得其破记录的100米、200米金牌后, 缺乏对其他选手的尊重。罗格赞赏博尔特在两项短跑中的惊人成就, 但博尔特应该去掉那些“看看我”的炫耀, 并向其他运动员致意。“我理解他的喜悦”, 罗格指出:他可以用另一种方式表达, 他应该和其他选手握手或者拍拍肩膀而不是忽略他们。他会学习的, 他还是个年轻人。

博尔特在得胜后没有祝贺其他选手, 而是披着牙买加国旗独自庆祝胜利, 跳着瑞格舞, 他赤脚跑在跑道上, 面对镜头大叫:“我是世界第一!”这种自我炫耀的意识, 是对观众的一种不理性态度。新闻媒体应该拒绝这种不合时宜的姿态。

美国《洛杉矶时报》报道称:尤赛恩·博尔特再次破记录, 然后跳舞庆祝。博尔特在他22岁生日前夜刷新了200米的世界记录。博尔特在第5道, 穿着他的金色标马鞋, 据报道自从星期六100米记录被打破后, 彪马体育用品装备在世界范围内销量很好。他以19.30秒打破了约翰逊19.32秒的世界记录, 一些人曾认为19.32秒的记录会保持100年。博尔特的父亲告诉一位记者, 尤赛恩的速度得益于他喜欢吃洋芋。前世界记录保持者约翰逊说博尔特100米的9.69秒是“我一生所见的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成就。”后来他看见了更印象深刻的成就, 博尔特以显著的差距战胜了其他选手, 其中第六个完成比赛的运动员惊讶地说:“他跑每一步我得跑两步。”什么让博尔特如此之快呢?可能是上帝, 可能是人为的。兴奋剂吗?希望不是。这种媒体毫无证据的质疑, 带有强烈的媒体审判色彩, 就像伦敦奥运会叶诗文新闻事件一样, 最终对运动员比赛的发挥造成了负面影响, 同时也从侧面反映出媒体新闻伦理教育存在的问题。

美国雅虎网站、美国娱乐运动节目网、美国国际先驱论坛报报道称:中国赢得金牌比赛, 而美国奖牌总数第一。中国以统治性的、多样化的表现占据金牌榜首位。中国的运动员从小就在体校里培养, 中国的奖牌来自25项不同的运动, 包括首次夺牌的帆船、沙排和场地曲棍球。美国队发言人称, “无论场内场外, 这次都是美国奥运代表队最好的表现。”令美国队努力失色的是中国作为夏季奥运会统治力量的到来。“中国系统致力于每一枚单项金牌, 我们将来也得这样做。”美国奥委会主席指出:“他们投入奥运代表队的资源和人口基础以及贡献都是极好的”, “世界上其他国家要竞争是很难的, 但应该采取这条路。”当然, 中国有最广大的人口基础———从13亿人里招募运动员。奥运会奖牌榜寄寓着国家的崛起与荣耀, 是诸国致力占据的要地;无论欧盟诸强、发展中国家还是许诺改变世界的美国, 赋予奥运会奖牌榜以更深的象征和隐域是义不容辞的国家使命;奥运竞技话语权的争夺是一场没有硝烟的世界战争, 中国必须致力参与, 为使那卧薪尝胆、来之不易的51枚金牌更有价值和象征意义。

2 体育新闻伦理教育的反思

体育新闻伦理教育这一概念的标准字典定义是逐步变化发展的, 指向前或向后的运动, 或一系列相关事物, 而体育新闻教学的定义相比而言更为复杂, 在体育和运动环境中的新闻教学具有3个复杂且互相关联的维度, 即三维教学法概念, 包括背景知识, 学习者和学习, 教师、教学三个维度, 而这三个维度在它们与各教学问题相互作用时更为复杂。

3 结语

本文考虑了在新闻学不同学习阶段, 包括体育记者的职后再教育, 阐述了学习进步这一概念的不同维度, 研究关注新闻教育的不同阶段, 使用了相同的定性研究方法来提出有效或无效体育记者职业教育和学习经验的相关问题。

摘要:在不断学习实践的基础上, 对若干个国际媒体范围的体育新闻伦理案例及体育新闻伦理教育进行论述, 旨在进一步促进我国体育新闻伦理教育的发展。

关键词:体育新闻,教育教学,伦理道德

参考文献

[1]黄璐.从一则体育报道论党报新闻创新[J].传媒, 2013, (5) :69-70.

[2]黄璐.新闻媒体建构国家认同的价值发现———伦敦奥运会国际媒体报道案例[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 2013, (1) :7-9.

[3]黄璐.体育微博侵权问题试析[J].体育文化导刊, 2013, (12) :137-140.

[4]黄璐.体育政治传播学案例分析[J].新闻知识, 2011, (11) :41-42.

3.新闻学案例教学法的探索 篇三

案例教学法的内涵及优势

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首创了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 Teaching),他编著的《合同法案例》是世界上第一本案例教学法教材。该教材精心挑选汇编了真实案例,主要是训练学生运用法律推理的能力,其目的“不是让学生记住判例,而是去分析他们”。20世纪20年代,哈佛商学院开始运用案例教学法,哈佛商学院院长华莱士·多纳姆(Wallace B. Donham)于1921年出版了第一本案例集,标志着案例教学法在哈佛商学院教学体系中的广泛运用和不断推广。目前,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新型教学方法,早已从美国波及全球。

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医学、法学、工商管理、国际商务、市场营销、军事等学科领域引进案例教学法,并取得了积极效果。如今,我国几乎所有的工商管理、法学、医学院系都声称运用了案例教学法,并已有大量案例教程出版。

相比传统的理论讲授等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具有以下一些特点和优势:

学生与老师一起成为课堂主体,师生高度互动,有利于教学相长 案例教学法中是以培养学生的能力为核心的新型教学法,这与传统教学中一味突出教师的单一主体地位,基本是单向交流有很大不同。在传统教学中,教师是传授者,学生则是较为消极的接受者;而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师生互补、教学相长”,教师的作用是提出案例,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组织引导学生讨论;学生也成为课堂上与老师平等的主体之一,在教师指导和集体讨论中学习并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由于教学内容是具体实例,并采用形象、直观、生动的形式,给人以身临其境之感,易于学生学习和理解,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增加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关系。

有利于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教学能力、知识结构、责任心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求教师具有渊博的理论知识,也要求教师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将理论与实践融会贯通,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既要求教师不断更新教学内容,补充教案,也要求教师关照社会现实,对现实问题保持高度敏感,完善案例库。

理论与实践结合,有利于提高学生实践技能 案例教学法重在讨论过程,寓理论于讨论之中,不简单追求一种正确答案,而是重视得出结论的思考过程。案例教学法对学生提出了较高要求,案例涉及的问题都必须由学生自己去分析、解释和讨论。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从实践的角度思考问题,参与案例讨论,让学生在案例分析中充分锻炼自己的思想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快速反应能力等,有利于学以致用,培养出开放型、实用型人才。

灵活选择案例,体现因材施教 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要求也更高了,教师要根据不同学生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案例,运用不同方法发挥不同类型学生的优势,以挖掘所有学生的潜能。

运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新闻学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蔡雯所说,新闻传播学作为实践性很强的社会科学,要为新闻与传播业培养决策型与应用型人才,要让学生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后能够尽快适应社会与工作环境,在面临复杂的问题时果断而正确地决策,那么,运用案例教学加强对他们的思维和技能训练,帮助他们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就尤其必要。因此,案例库建设是在新闻传播学科推行案例教学的基础性工作。

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张明新副教授认为,新闻传播学专业重视实践的特点决定了在媒介教育中实施案例教学是可行且必须的。目前,案例教学在新闻传播高等教育中的重要性及其价值还远未引起传媒教育者和相关决策者的重视。近年来,案例教学在我国新闻传播学领域的研究、运用与发展的实践表明,其作为一种有助于革新传统新闻传播教育教学方法的新尝试,已有可圈可点之处。展望媒介教育的未来,案例教学可望在新闻传播教育的各分支领域全面落地开花。

湖南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蔡骐教授也认为,新闻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应用型学科,因此,案例教学法的引入不啻是开辟了一条媒介教育的新路径。“实践——理论——实践”的教学模式,不仅有助于使媒介教育走出传统的讲授式教学的单一模式,还能克服媒介教育中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弊端。

不难看出,在新闻学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已经成为新闻教育界的主流认识。有的学者预言“案例教学法是新闻学教育未来发展的方向”,也被越来越多的新闻院校老师所认可。

近年来,一些新闻院校的教师也在各自主讲的课程中对案例教学法进行了积极探索,或编选了案例教材,如《新闻编辑》蔡雯,《新闻评论》马少华、唐远清、管文娟,《新闻写作》魏明革,《新闻伦理与法规》张蓓,《编辑出版学》陶安涛,并进行了学术思考,发表了相关论文。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蔡雯教授领衔的团队自2005年开始便创建的我国第一个新闻传播学案例库。为保证质量、形成品牌,该院还研究制定了案例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目前开发成功的案例已超过600个,有多门课程被评为全国精品课程和北京市精品课程。以案例库为基础编写的“新闻传播学经典案例”教材系列已经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了6部。案例库建设与案例教学成果在2013年初获得了北京市教育成果一等奖。endprint

个人的教学探索及启示

自2006年到中国传媒大学新闻系任教后,笔者承担了《新闻评论》《新闻采访》《新闻写作》《新闻理论》等课程的授课任务,在这些课程中均进行了案例教学法的积极探索。现以中国传媒大学本科课程《新闻评论》为例,介绍笔者运用案例教学法的一些探索和心得,以期与各位同仁交流求教。《新闻理论》为3学分,48学时,每周3学时,共16周。

案例教学法贯穿于教学全过程 案例教学法的观念和做法,贯穿在整学期的课程教学中。在第一周的课程介绍时,便给学生介绍案例教学法的内涵、对学生的要求等,要求学生常态化地养成三个习惯:一是随时关注新闻热点事件及相关评论,及时收集下载新闻报道及评论作品,并分类保存建立自己的“新闻评论资料库”;二是评议自己感兴趣的新闻评论作品;三是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自己感兴趣的评论选题领域,确定几个重点关注的现实案例。

案例教学法与学生作业训练密切结合 通过课后作业及作业讨论讲评的方式,推进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根据评论写作的环节设定5次作业,5次作业成绩占总成绩的90%(另10%为考勤及课堂表现)。一是新闻热点事件相关评论评析(占总成绩的20%)。就近期新闻热点事件的相关评论,评价各篇评论的优劣之处;并确定学生就该事件撰写评论的立论角度,基本观点是什么,要简要说明理由。此次作业第2周至第16周每周有一组同学上讲台演示介绍,并集体讨论。热点事件案例由老师指定或建议,均为授课期间即时发生的现实事件。学生为完成此次作业大多需要广泛阅读数十篇甚至上百篇评论,并下载所有评论作品建立该事件的“新闻评论资料库”。二是新闻热点事件立论分析及短评写作(占总成绩的20%)。就近期新闻热点事件案例,先全面分析该事件可能有的立论角度,对各立论的价值进行分析,学生最后选定认为最有价值的立论角度,并完成一篇短评写作。热点事件案例由老师指定,均为授课期间即时发生的现实事件。学生全面分析立论时,大多有数十个立论角度,在此基础上再斟酌权衡各立论的价值大小,最终确定最有价值的立论角度。三是标题制作(占总成绩的10%)。给四篇评论作品加标题。四是新闻评论写作(占总成绩的30%)。就教师指定的几个新闻热点事件案例,撰写一篇新闻评论。五是课程总结(占总成绩的10%)。课程结束后学生的自我总结,主要谈学习后对新闻评论的认识,收获或心得,经验或教训,对自己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评论工作者的规划;也可谈对老师授课的感想、建议、意见。

作业共享及集体讨论点评 所有课程作业均在全班同学中共享,以方便同学间相互参照和交流提高。同时,课堂上均会对作业进行集体讨论和老师点评,以帮助学生明白作业的优劣,知道如何完善提高。

案例教学法的效果 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探索,上述教学方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一是学生关注新闻热点事件的兴趣浓厚,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新闻理想;二是学生形成了以同行的视角阅评新闻评论的习惯,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有较好的批判精神;三是师生间、同学间的互动交流较多,教学效果较好,课堂讨论的氛围很好;四是除完成作业外,勤动笔写评论的学生较多,不少学生表示在学习后对新闻评论的兴趣增加了。值得补充的是,从几年来的探索看,小班授课(不超过40人)的效果比大班授课好,因为小班授课有利于更深入、更频繁的讨论。

参考文献

[1](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王军等译.美国法律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王平.案例教学法在新闻教学中的运用[J].今传媒,2006(1)

[3]蔡雯.新闻传播教育的十年探索——对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本科教育改革的总结与思考[J].国际新闻界,2014(4)

[4]张明新.新闻传播学专业案例教学的理念与实践[J].东南传播,2009(8)

[5]蔡骐.案例教学与新时期传媒人才的培养[J].东南传播,2009(7)

[6]冯钢,朱光宝.案例教学法——新闻学教育的当代发展趋向[J].新闻界,2004(3)

[7]魏明革.新闻写作案例教学对学生缄默知识的作用[J].新闻世界,2013(10)

【本文系中国传媒大学教学改革立项项目《新闻学案例教学法研究与实践》的成果之一】

4.企业乒乓球比赛新闻稿案例 篇四

乒乓球活动作为集团公司传统的体育锻炼方式,越来越引起广大员工的重视和兴趣。许多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坚持打球,不仅提高了球技,增加了生活乐趣,锻炼了身体,使自己有充沛的精力和体力投入到工作中;而且通过这项活动,促进了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了解,增进了友谊。通过比赛,充分展示了职工积极向上的良好风貌和拼搏进取精神,促进了公司建设和谐企业的氛围。

此次比赛分男单和女单,通过紧张激烈的比赛,获得各项优异成绩的人员如下:

男子单打:女子单打:

第一名:徐杰(成本部)第一名:李金花(行政部)第二名:张陆(行政部)第二名:倪苗苗(策划部)

5.案例教学法在新闻学教学中的运用 篇五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职业感知 传媒 当代性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08)12-0032-02

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哈佛大学,哈佛的教育研究者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和坚持,运用经典案例进行教学形成整套的教学经验和模式,遂被世人接受并在用于财经、管理、法学、医学、教育等学科类的专业教学。案例教学法的要义在于教师所提供的案例必须紧密结合时代的发展,在体现典型性、真实性和具有分析价值的原则下,通过组织学生对案例提供的客观事实和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做出符合实际的判断,从而达到掌握相关的专业技能、知识和理论的目的。在新闻学尤其是新闻采访、新闻评论、新闻编辑的课程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对于培养新闻专业学生的新闻敏感力、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有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一、案例教学切入新闻传播前沿,培养新闻职业感知。

新闻学传统的教学方法侧重于抽象的新闻知识和理论基础的学习启蒙,尽管教学中不乏举例,但依然解决不了学生对于传媒职业理解上的困惑,案例教学法由于其具象性、职业性的特点,在新闻学教学中,案例教学可以起到重要作用,尤其是对于新闻职业的整体感知更是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案例教学法可以潜移默化地引领学生进入传媒现实背景,培养学生的策划、运作、采编能力。新闻界常常发出新闻院系学生找不到新闻的感叹,其原因在于新闻教育体制远远滞后于市场发展,教学内容陈旧、过时,学生动手能力差、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然而新闻传播是当代实践性最强的文化行业,案例教学可以提供典型的新闻采编实践的素材,学生在案例存在的背景中,从感性体验上升到理性,领会新闻策划、运作和采编流程,形成新闻职业的整体观念,为今后的亲身实践打下基础。其次,案例教学法创设的教学氛围,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我们强调启发式教学,学生在积极主动的状态下,会尽快进入案例的情景中,进而体验到由旁观者到新闻传媒角色改变的独特心理变化,学生通过头脑中已有的知识和经验中的矛盾因素,主动地去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案例教学中,角色转换的效果,会使学生不断地为自己提出问题:“我”在现场如何?“我”如何发现有价值的新闻?“我”如何叙述才能引起观众或者读者的注意。毫无疑问,学生成了案例教学众受益的主角。最后,案例教学法以典型的案例引领学生以最快的速度切入新闻传媒的前沿领域,与传媒现实保持同步,真正贯彻学以致用的办学原则和办学效率。当代传媒领域高新技术进步令人目不暇接,以影视为代表的视像传媒在导演了传统媒体向数字媒体的变革中,观念、趣味的变化更是五彩纷呈,案例教学能够高效便捷地拾取当前的传媒实例在开放性的思维空间中展开教学中的师生互动,从而保持教学与实践的最大同步性。

二、案例教学在教学互动中传授新闻理论、培养采编技能

课堂教学十分重视理论联系实际原则,是强调教学与实际的紧密联系性,注重学以致用,教学的目的体现为学生学会应用知识,而不是简单、机械地背诵概念和原理。新闻学的教学可以利用的教学实例极多,无论是传统平面媒体,还是当代最具影响力的电子传媒,媒体运作

中出现的大量的最新的新闻报道案例都会提供教学中分析、借鉴的标本,教学中结合传媒实践的实例,能使教学的理论色彩与新闻实践中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结合在一起,真正使学生将理论知识学透、学扎实。当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大批的动手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媒体行业更需要知识丰富、善于思维、反应敏捷、动手能力强的复合型传播人才。案例教学对于人才的知识、能力的培养体现为教学过程对于二者的辩证统一。具体表现为课堂传授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动手动脑能力。就传媒行业来说,学生新闻敏感判断力、分析鉴别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尤其重要。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通过案例阐述、案例点评培养学生的思维、判断能力;通过案例讨论和反思,培养学生的开放性和创造性思维能力。学生通过案例获得知识和能力。与传统教学方式不同的是:教学活动中教学主体必须积极参与教学过程,教师充分发挥启发、引导作用,学生积极质疑和敢于质疑主动参与活动的教学原则。师生双方针对问题和疑惑展开教学互动,启发引导原则的有效性,教学过程中学生积极主动的学习精神得到训练,同时养成了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维能力。这就要求教师应结合案例循循善诱,通过生动、有效的方式启发学生积极思考,开动脑筋,在对案例所暴露的细节、手法、效果等一系列因素的比较、分析、概括中理解有关理论知识。

三、新闻学科案例教学对案例和教师的具体要求

新闻学科教学案例的选取直接关系到教学效果的好坏,教师要根据教学目的和讲授内容选择好恰当的案例。

1.新闻教学案例应当具有当代性

当代社会发展最重要的特征体现为信息的编码和解码,新闻传播通过编码和解码构成了信息海量,在新闻海量信息里新观念、新思维、新方法层出不穷,知识和技术的更新更是日新月异。因此,新闻学教学案例必须选取具有时间接近性的案例,学生在接近或者已经有所感知的背景中能够较为容易地理解教学案例所涉及的知识和问题。问题的解决更有真实性和针对性,教学过程避免虚拟性、僵硬化。

2.新闻教学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性

所谓典型性,是指案例所涉及的社会深远影响及背后隐含的理念、方法、方式的运用对于整个传播界所产生的宏观影响。以电视新闻为代表,我国的电视媒体正处于改革与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很多节目和栏目的运作正在将受众因素作为最重要的因素纳入到整个节目规划系统中,由此,从节目形态、形式到节目的传播理念以及节目的文化和意识形态内涵进行了积极探索,平面媒体亦然。因此,选取类似的典型案例有助于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知识,更有助于学生举一反三。

3.教学案例应当具有一定的补充性

所谓补充性指的是新闻案例所涉及的视角、背景、调查方法乃至观点存在非唯一性,视角的变化、背景资料的发掘以及调查方法的变化有可能产生新的结论。无论是文字报道,还是图片报道以及影像新闻案例,越是重大的、涉及面广的案例,因报道者的职业素养、政治素养不同,案例就会呈现出不同的个性和特点来。因此,开辟新的思路、视角,尽可能完善地报道事件,从而使报道更接近事件的本来面目。案例具有一定的补充性,可充分调动学生的分析、思维积极性,发挥联想和想象,有助于学生对有关原理的理解和把握。新闻学的传统的教学是在以老师为主体的教学理念指导下进行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始终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地位。尽管老师也会举出有关例子,其模式是教师在讲授相关的理论、概念后,举出相关案例加以应证,从而理解理论。这其中例子的选取缺乏典型性、时代性和补充性,更为重要的是在教学的理念上是,理论是课堂教学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案例的设计是为了新闻理论的介绍,忽视了新闻实践中的新问题、新观念,从而失去了真正贯彻实际训练学生新闻实际操作的时机。案例在教学系统的重心作用没有充分予以发挥,因此教学效果不理想。而案例教学倡导教师的引导作用,教学中以学生为主角,强调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以及主动构建

自身知识与能力结构的自主性。其教学理念表现为,案例既是课堂教学的出发点,也是课堂教学的落脚点,学生在讨论中,学习理论,解决案例所涉及的问题,学生在新闻采、写、编、评、播等具体的环节中获得整体的认知与训练。因此,对教师而言,首先要具有一定的新闻采编实践能力。新闻学是一门实践教育,更是一门职业教育,新闻学案例中涉及诸多新闻实践问题。教科书往往会摒蔽、忽略新闻采访报道现的细节,对于许多未从事过新闻采编工作的教师来说鲜活的案例会变得了无生气,而具有丰富的采编实践的教师对案例的把握则会具体形象得多,同时更能用自己的专业和知识素养去审视案例,提高

案例的使用效率。这就要求教师将理论与实践融会贯通,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地更新教学内容,同时敏锐地洞察社会现实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地从现实生活中提炼加工出适宜教学的案例来。其次,教师还应有驾驭教学过程的能力。新闻案例教学法的教学过程尽管将教师的讲授放在了次要位置,但并不意味着教师的主导作用削弱,相反教师更应做好案头的准备工作,并科学合理地设计教学环节,如案例导入、初步分析、课堂讨论甚至论点交锋、教师点评、多种结论归纳和完善,案例延伸等。因此,案例教学要求教师具有驾驭教学过程的艺术能力,教师能够起到引导的作用,将课堂教学从一个环节向另一环节不断推进。

四、新闻学科案例教学法在课堂教学中的具体运用

案例教学曾被形象地称之为抛锚式教学,所谓的“锚”就是指与实际情形相关的问题,这个问题一旦被确定、课堂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进程也就被确定了,就好比轮船的抛锚行为。案例布置应当采用对当下特定情形和实际活动过程描述的最新案例,让学生改变视角或模拟转换为职业记者身份将自己置身于新闻事件的发展过程,就报道的题目、对新闻事件的立场等做出自己的判断和思考。通过最新案例的学习,学生在最可能接近开放性的结论中获得知识和技能。因此,案例的布置在时间的选择上,可提前于课堂,让学生准备尽可能多的案例资料、背景,为课堂教学有目的的展开奠定基础,所谓“锚”的作用便在于此。案例教学中教师通过具体的案例创设的情境,让学生感受具体事物,在讨论思考中达到对事物的本质的认识,进而实现从具体到一般的认识。讨论的过程不仅启迪了学生的积极思维,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而且培养了学生的观察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从当代认知科学的发展来看,参与认知讨论的个体,是一个相互独立又相互作用的主体,通过相互讨论、辩论的过程,个体不仅实现了从量变到质变的认知发展,而且还造就了科学认识从单一的个体认识向科学共同体的发展。案例教学的主要形式是讨论,用讨论的形式来组织教学,教师相当于“导演”,教师在案例讨论中对学生的思维加以引导,使学生始终处于问题、思考、探索、解答的积极状态。学生看问题的方法不同,就会展开讨论,形成强烈的外部刺激,从而产生自主性、探索性、协同性的学习。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是比学生拥有更系统理论知识的思考者和引导者,教师要善于发现学生在陷入思维困难或分析问题不够全面时引导学生把握现象中的特殊

问题,对不同的见解加以提炼上升到一般理论的层面,并进而指出思考的方向。

6.新闻案例 篇六

关键词:软新闻,目的论,编译

一、目的论简介

德国功能派翻译理论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 认为翻译是一项有目的的交际活动, 该理论为翻译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代表人物有莱斯 (K.Reiss) 、 费米尔 (H.J Vermeer) 、 和诺德 (Christiane Nord) , 他们的研究使该理论不断地发展完善, 从最初的将文本功能列为翻译批评的一个标准, 逐渐发展并创立了功能目的论, 注意到了影响翻译过程的发起者、译者和译文的接受者。在功能派目的论的指导下, 评价译文的标准不再是“对等”, 而是“合适”, 即译文是否符合翻译的要求, 亦即译文多大程度上能完成其在译语情境和文化中的交际功能。这种翻译标准是对传统标准的重大突破和补充, 为新闻文体翻译中经常使用“改译”——增加、删减和改动等形式提供了理论依据, 使译者的主体性得以发挥, 可选择有利于实现翻译要求和目的的内容, 并采取相应有效的表达方式来生成译文文本。在目的论的影响下, 新闻文体材料“怎么译”已经被放到一个宏大的文化语境中去审视, 译者要了解文本内容之外的信息——读者心理、译入语文化。为了使新闻译稿自然流畅地适合新语境, 达到信息传播的目的, 新闻翻译不只是简单的语言转换, 而是发展成了有目的的译编工作。

二、软新闻特点

软新闻 (soft news) 兴起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 在国外又被称作大众新闻 (mass news) , 以其突出的接近性, 娱乐性和趣味性与题材严肃的硬新闻形成强烈的对比。由于其写法轻松活泼, 易于引起大众感官刺激和阅读、 视听兴趣。软新闻主要涉及旅游、商品、人物、文化等方面题材。可读性和趣味性在文体上表现为:开门见山、简洁明了、形象具体、亲切感人、通俗易懂、生动活泼、引人入胜;在内容上, 以反映社会、文化、生活、精神、道德等为主;在写作动机上, 以调动读者的阅读兴趣为目的; 在表现手法上, 则讲究轻松活泼和入情。

从传播学角度看, 对母语读者来说, 软新闻的传播效果要比硬新闻好。为了使软新闻在目的语中取得他在源语中同样的传播效果, 我们必须克服文化障碍, 采取不同于硬新闻翻译的方法和处理手段。 在软新闻翻译过程中, 译者的目的并非只是忠实地传达原文的信息, 而是在此基础上, 突出其对读者的接近性、娱乐性及趣味性, 从而达到有效传播的目的。为了吸引读者, 译者有时会对原文做出较大改动, 增补源语中缺少的文化背景介绍, 或删减目的语中冗余的部分, 从而能达到读者更好的理解和接受的目的。而这种大幅增补或删减的合理性正是翻译目的论所提供的理论依据——翻译是在一定语境中进行的跨文化交际, 译者应该注意使用符合译语文化观念和语言结构模式的表达方式, 对原文作必要的调整。

三、案例解析

为了进一步证明翻译目的论在软新闻翻译中的适应性, 本文以笔者在孔子学院进行语言与文化推广时, 所撰写的新闻稿件及其英语译文为案例进行解析, 旨在探讨论证软新闻汉译英的处理方法。所选案例内容为对外太极文化宣传, 体现了翻译中应该对读者的需求和文化转换予以考虑, 反映了翻译目的性与翻译方法或策略选择的关系。

人间六月天 伦敦太极鲜

——伦敦中医孔子学院太极月活动发力

六月的伦敦细雨缠绵, 但却没能阻挡太极活动的如火如荼。继五月太极月活动取得的卓越成效, 伦敦中医孔子学院六月在肯辛顿公园再次发力, 为热爱太极拳的朋友继续提供有效的学习平台, 同时也打造了一个弘扬中医精髓及哲学国粹的交流平台。

六月太极月吸引了更多外国朋友的参与, 为了满足不同程度的需求, 此次活动分为两个层面:外在练形与内在练神, 重在文化内涵的推广。太极拳近百年来之所以在国内外逐渐得到推广, 原因之一是它具有防病治病、修身养性的功用, 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外国朋友的一致认可, 但是对其为何能成为“国粹”的文化内涵却所知甚少。一位来自西敏大学的太极爱好者分享了自己的感受:“行云流水, 连绵不断”的太极运动既自然又高雅, 可体会到音乐的韵律, 美的造型, 诗的意境。并且在一个多月的太极练习中, 她感受到了身体上的舒展和精神上的松静自然, 对此项运动深深着迷, 十分想了解其文化内涵。

针对此类需求及文化推广重点, 伦敦中医孔子学院做了充分准备, 对全院的20余位汉语教师及志愿者进行了太极理论知识培训, 练拳之余增设了交流环节, 让太极爱好者了解到太极拳与中国道家道教千丝万缕的联系, 是中华民族辩证的理论思维与武术、艺术的完美结合, 有一系列养生修身炼己的哲学内涵。如太极拳中的借力打力, “四两拨千斤”, 以柔克刚、以静制动, 都来源于老庄哲学。

太极拳作为中国特有的民族体育项目, 已经引起很多国际朋友的兴趣和爱好。通过伦敦中医孔子学院的推波助力, 及进一步对哲学内涵的了解, 相信太极拳一定会在六月的伦敦开出最鲜艳的花朵。

Tai Chi Blooming in London June

——CITCM Boost Tai Chi Month Activity

Drizzling June witnesses Tai Chi's vigorous growth in London as Confucius Institut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for London South Bank University (CITCM) continues Tai Chi Month Activity in Kensington Gardens. It provides an effective study platform for Tai Chi fans following Tai Chi May, and it creates a communication platform for promoting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and Chinese philosophy as well.

As Tai Chi June attracted more foreign friends, this activity focused on two aspects in order to meet different demands——body practice and mind meditation——and promote Chinese traditional philosophy. Tai Chi fist has been very popular in China and some foreign countries for nearly hundred years, because it has obvious efficacies on many chronic diseases and it is a sport could serve for meditation. Most people have completely accepted its medical function but seldom know why it can become the “essence” of Chinese culture. A Tai Chi fan from Westminster University shared her feelings with others. She said Tai Chi was a natural and elegant sport with the combination of static and dynamic movements. It was amazing to benefit from Tai Chi's training of mind relaxation and body coordination, so she wants to know its cultural background.

In order to meet such demand, CITCM opened Tai Chi theoretical training to more than 20 mandarin teachers and volunteers by which a communication platform was provided to explore the relation between Tai Chi fist and Chinese Taoism. Tai Chi fans can understand it's a fitness sports which is considered a soft style martial art combined with dialectical thinking. The physical techniques of Tai Chi characterized by the use of leverage through the joints are derived from the Taoist philosophy.

Tai Chi fist, as a Chinese national sport, is spreading its charming to foreign friends all over the world. By unveiling its cultural connotation and philosophy meaning, it is believed that Tai Chi fist must be in full bloom in London June.

1. 摘译

摘译指在翻译过程中, 选取主要内容及意义进行翻译, 而不局限于源文的表达形式。这篇新闻稿介绍了中国的太极文化, 其中不少词语反映了中国特有的文化, 翻译时, 有些内容在英语中很难找到对等表达, 如标题的处理, 源语采用了汉语压尾韵的表达方法“人间六月天, 伦敦太极鲜”读来诗情画意, 朗朗上口。而英语标题则讲究简洁明了, 画龙点睛, 因此在翻译中常常要舍去形式而取意义, 对原文的修辞风格进行了适应性选择, 使得译文标题短小精悍、新颖别致, 译为“Tai Chi Blooming in London June”, 以此对应文中结尾“太极拳一定会在六月的伦敦开出最鲜艳的花朵”。从而体现了功能派目的论所提倡的跨文化交际目的, 符合文化与语言的可接受原则。再如:“行云流水, 连绵不断”译为“the combination of static and dynamic movements”, 译者应从读者的需求和期待出发以批判的眼光审视原文, 使译文符合英语的行文习惯和读者所需要的主题信息。

2. 编译

编译从广义上讲指翻译中的改写, 本文主要指按目的语读者的思维方式来调整结构, 组织信息。中国人的思维是螺旋式的, 反映在语篇上是先不切入主题, 而是由远及近, 迂回委婉, 注重描写。表达往往采用煽情文字堆积的方式, 中文的谋篇布局也曲折含蓄。上文例子中, 来自西敏大学的太极爱好者分享感受一段, 是换一种方式在描述太极的好处, 与上文内容重复, 因此翻译时可做编译处理, 不仅直截了当而且符合译入语文化。西方人的思维是直线型的, 反映在语言上是谈话时直入主题, 突出重点。再如, 新闻稿开头一句“六月的伦敦细雨缠绵, 但却没能阻挡太极活动的如火如荼”中, 通过细雨缠绵彰显如火如荼, 是汉语渲染式的表达。翻译中进行了编译处理, 但保留的部分意象, 采用了英语中惯用的物称做主语及反说正义的翻译方法, 译为“Drizzling June witnesses Tai Chi's vigorous growth in London”, 体现了翻译目的论指导下, 软新闻翻译应采取灵活多变的处理方式。

3. 节译

不同的译文读者群, 有不同的理解能力和期待值, 节译指考虑译文读者的接受能力, 调整或删减原文信息, 使译文的信息性合适、合理。本文英文稿件的主要读者是有意了解中国但对中国文化并不熟悉的国外朋友, 因此, 译文采用了节译的原则, 避开了英语读者不熟悉的文化信息“太极拳中的借力打力”, “四两拨千斤”, 以柔克刚、以静制动, 只简单的一笔带过译为“characterized by the use of leverage through the joints”作为定语, 同时突出了本句主题——太极文化来源于老庄哲学。这种加工处理更易于读者理解和接受。再如“…是中华民族辩证的理论思维与武术、艺术的完美结合, 有一系列养生修身炼己的哲学内涵”一句, 化繁为简译为“it's a fitness sports which is consid-ered a soft style martial art combined with dialectical thinking”。英译本对汉语用于描写的四字格形式也做了必要的取舍, 重在表现太极文化的感性文字做了删除或简化的翻译处理方法, 从而避免了信息有效传播的干扰因素。

四、结论

本文所选案例并不是完美的新闻稿件, 对译文语言的掌控上也仍有很多不足, 目的旨在探讨翻译过程中对功能目的论的应用与思考。目的论的建立与发展为新闻文体翻译提供了新的审视标准, 也为摘译、编译、节译等现象提供了理论依据, 是实现翻译交际目的的必要手段。软新闻与其他体裁的文本有着较大的差别, 它的接近性、娱乐性及趣味性使编译成为可能, 中英文化差异的客观存在以及它对宣传效应的追求使这种翻译方法成为必要。灵活处理软新闻的翻译, 将会把最大信息量传递给目标读者。

参考文献

[1]曹志颖.软新闻翻译的理论依据及其策略探究[J].大连大学学报, 2009, (2) .

[2]方幸福.编译在软新闻汉译英中的应用[J].四川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 (11) .

[3]马福新.从“翻译适应选择论”的角度看《今日中国》一篇软新闻英译[J].语言文学研究, 2011, (1月号中旬刊) .

[4]钱叶萍, 王银泉.从功能翻译理论看软新闻的汉译英[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外语版, 2006, (6) .

[5]徐泉, 王婷.试论软新闻的翻译方法及其理论依据[J].语言与翻译:汉文, 2001, (3) .

7.中职服装绘画案例教学之案例选择 篇七

关键词中职学校服装绘画案例教学案例选择

服装绘画是服装设计效果的表现手段之一,具体可分为服装效果图和时装画两种类型。其中服装效果图是中职《服装美术设计基础》课程中既重要、又有一定难度的技能型教学内容。由于服装专业的人才培养方向是服装结构设计与工艺制作,因此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中,不可能独立开设素描和色彩写生课,对这些没有美术基础的学生进行绘画基本功的训练。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服装绘画技巧?多年的教学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途径。

“模仿”、“理解”、“应用”、“创新”是服装绘画案例教学的基本程序。具体步骤是:教师精选服装效果图案例:从造型、结构、色彩、材料、表现方法等方面分析案例;指导学生临摹、默写案例,学生在临摹默写中理解、掌握案例所包含的知识和绘画技巧;知识和绘画技巧的应用与创新。

在中职服装绘画案例教学中,案例对学生起到的是示范引导作用,因此案例选择是否恰当至关重要。目前,市面上有关服装效果图方面的参考书琳琅满目,教师在选择教学案例时,应本着取其精华、博采众长、为我所用的原则,从以下具体要求出发。

一、案例要突出教学目标

中职服装专业学生的就业大多集中在服装样板设计与工艺制作岗位,服装绘画教学目标旨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审美情趣,掌握服装绘画要领和基本表现技巧,为服装结构制图与缝制工艺等主干课程的深入学习打下基础。基于此目标,选择的教学案例不但要有艺术形式的表现,更要着重于对造型、结构、缝制工艺特征等技术工程语言的表达。

二、案例要突出效果图的功能

服装效果图包括平面款式图和人体着装效果图两种形式。在表现效果上,与强调画面艺术效果和着装意境表现的时装画有较大的区别。服装效果图应具有写实工整、易读、造型、结构、色彩、面料质感表现清楚、便于指导生产的特点。

对中职服装绘画教学,可从对绘画技巧要求较低、学生易于掌握、走向工作岗位后使用更多的服装款式图着手。选择的教学案例应具备两个基本特点。

1、服装款式造型特征鲜明,整体和局部的结构比例要准确。一般来说,职业学校的服装绘画教学安排在素描教学后的第二学期,此时学生虽已具备了初步的服装结构知识。但对服装款式特征的把握还不能到位。因此,按服装廓形选择造型特征鲜明、整体和局部的结构比例表现准确的服装款式图作为教学案例,不但可以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而且还便于他们较快掌握表现服装款式特征的要求和方法。在教学中。可以从领、袖、袋等局部表现人手,再过渡到款式的整体表现。

2、服装缝制工艺细部结构特征表达清晰、简洁、概括。在服装绘画表现中,缝制工艺特征的表现类型多,变化大,是服装款式图表现中的重点和难点。其中以绳、结、扣、袢、褶、拉链、花边等装饰工艺的表现难度最大,这些服装设计中常用的装饰工艺,对服装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因此,选择缝制工艺细部结构特征表达清晰、概括而简洁的服装款式图作为教学案例,不但能让学生领略服装缝制工艺的精致合理,而且能举一反三,迅速掌握服装缝制工艺特征的基本表现规律和表现方法。

三、案例要基于学生的绘画能力

着装效果图表现的是一种人体着装后的效果,其中服装人物姿态和面料质感表现是学习的难点。在考虑学生绘画能力的基础上,所选择的案例在人物姿态和着装、面料质感表现技法等方面,要具有针对性和典型性。

1、要选择经典的服装人物姿态。在服装绘画中,对人物身高比例、动态、角度、手势、表情,可根据表现的需要进行夸张、省略等艺术化处理。对于没有人体知识和表现技巧的学生来说,选择的教学案例在人物姿态的表现上既要写实,又要简练,可以将最适合表现服装美的几种典型而常用的人体姿态,如S曲线的正面、半侧面、背面动态以及与动态相匹配的2~3种头、手、脚的姿态。作为服装人体表现教学案例。对案例的分析和临摹,要突出服装人物姿态的变化规律。在后续的学习中还要反复使用。

2、要选择典型的着装效果。服装轮廓与体积感是服装人体着装效果表现的难点。教学案例要体现人物着装后,服装轮廓和体积感的特征及表现规律。因此,可选择紧身、适身、松身等不同松紧程度的服装着装效果进行案例教学。案例中的服装人体姿态是学生熟悉的,对由于在人体、人体动态和服装的松紧程度影响下。胸、腰、袖肘、裆、膝等部位服装产生的褶皱处理要整体、简洁、高度概括和提炼,服装的外形也应表现准确。

3、要选择以线描为主的表现技法。服装效果图的表现技法丰富多彩,根据服装的风格、造型、结构、材料质感等特征,可选择不同的技法表现。在所有的技法中,线描法是最适合初学者学习的技法。形态不同的线不但可以准确地表现服装的外轮廓与内结构。还可以表现服装面料的轻、重、厚、薄、粗、细等质感。在教学中,首先可以从单纯使用匀线、粗细线、不规则线表现服装风格和面料质感开始,然后再进行线与色彩结合在一起的平涂法、线描淡彩法、彩色铅笔法练习。教学案例要与之配套。

8.物业纠纷案例案例 篇八

2004年4月8日,某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老人在小区内散步。当其行至道路拐角处时,被一辆突然出现的转弯车辆撞翻。当时车辆时速明显超过小区明文规定的限速要求(现场有限速15公里/小时的标识牌),后来老人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物业管理单位迅速展开了救助、报警、保护现场、拍照并记录、协助调查等措施,肇事业主也很配合,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可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被撞老人的女儿(业主)在处理完交通事故和老人后事以后。于4月19日找到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就管理不善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使业主在公共场所受到人身伤害的事实承担责任,赔偿人民币1万元。并声称已掌握了小区交通标识设置不合理、不规范且年久失修,已不能起到警示作用的证据。经法院审理查明,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已设置合理的限速标志,已有监控设施,且事发后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没有过错,故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责任。

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关于道路的定义,未包括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实际上在各地类似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通常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民警行使属地管辖权。从本案例情节看,肇事者没有主观故意但有车速过快的过失行为,应当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肇事司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物业管理公司虽然不是直接侵权人,并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小区内交通秩序管理的义务,设置的交通标识也并无不妥。交通事故发生后物业管理企业积极依法(条例)履行义务。

但如果有证据表明物业公司设置的小区交通标识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年久失修使标识失效(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同时证据证明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则物管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反之则物管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2、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此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视为两个债务:肇事者与原告之间是侵权民事责任(因侵权所生之债);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主张的是违约责任(因合同所生之债)。所以,交通事故的处理,不影响当事人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有违约或违法行为)。当然这个赔偿的范围与侵权赔偿是一致的,不能超出实际损失。如果在实际损失之内,就不算额外赔偿。

3、在物业管理的过程中,物业区域内的交通标识设置须符合国家或相关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除在道路拐弯处加装限速标识牌外,还应加装反光镜、限速路埂、减速带等物防设施,并在物业区域内应做好相关交通、消防知识的宣传;对物业区域内的交通标识等公共设施设备及时巡检、修缮,确保其正常使用。

4、物业管理企业在发生恶性突发事件后,物业管理企业要作好现场抢救、保护,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及时报告、联系相关事故处理部门或通知责任人,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另

外,通过购买相关责任保险的方式可以有效地转移风险。

(高空抛物责任)

一颗李子从高空飞下,砸到了高女士。高女士在索赔不满意的情况下,一纸状书将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处告到了法院。而该物业公司连呼冤枉,并请来律师与高女士对簿公堂。据了解,某年5月28日下午4时左右,高女士带女儿从一幢大厦下的一家超市买东西出来后坐在超市外面的休闲椅上休息。突然从大厦上面掉下一个东西,刚好砸在她的右脑和右耳朵上面。她当场被砸得晕晕乎乎的,两眼直冒金星。当她醒过神来时,右耳朵已经红肿,这时路人拿着一颗烂李子告诉她,正是这颗从楼上掉下来的李子砸到了她,路人提醒她去找大厦管理处。于是,她便拿着这颗李子到了大厦管理处。当即,管理处值班人员彭小姐一边安排护管员到事发现场去查找原因(没有任何线索和迹象表明是楼上抛物)边安排人员到药店购买药油(活络油)给高女士擦拭。高女士与随同她前来的一名男土(后了解该男士姓熊)均表示此药对其这种情况无效,熊先生进一步要求与管理处进行协商。

后来,高女士报警,巡警也建议事主到医院检查,如有任何纠纷可通过正常途径解决。5月29日,高女士将诊断书拿到管理处,管理处工作人员将其诊断书进行了复印,管理处的经理考虑到服务行业需注重行业影响,为息事宁人,他个人给予补偿费用200元,但高女士坚持所有医疗费用分文不少。后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管理处表示出于人道主义,愿意承担300元的安抚费用,但高女士仍不退让,要管理处承担全部责任。最终派出所调解无效,高女士选择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此事。

6月2日,高女士一纸诉状把这家管理处告到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并追加管理处所隶属的深圳市某物业公司为该案被告。高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她医药费620元、误工费150元、交通费17元、精神损失费1500元、工商登记费60元,并承担该案受理费 以及资料和证件复印费。分析:

一颗不知从何处飞来的李子,就把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处以及该公司送上了被告席,该管理处的经理连呼冤枉这件案子的基本事实不清,虽然高女士称自己被李子砸伤,但是到目前为止,她都找不出目睹这一事实的证人。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物业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协议合同里,物业公司管理的是物,业主们的行为不在其管理范围内,也无权管理。所以从合同义务来讲,物业公司不应成为这个案子的责任承担人和赔偿义务人,也就是说被告的主体不适格。

最终,罗湖区人民法院下达了该案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认为,高女士在大厦附近被坠下的水果伤及头部及耳朵,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是抛物者,而非被告深圳市某物业公司某大厦管理处。管理处作为物业管理者,无法预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也无法对该侵权行为进行预防和制止。因此,管理处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对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的典型案例:业主不满物业服务拒交物业费败诉

7月20日,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业主欠缴物业费一案一审宣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法庭判令被告曹女士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2.9万元、供暖费6076.2元、车位管理费1500元。原告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业主曹女士于2000年前后购买了世纪城的房子,至起诉前拖欠物业公司物业费2.9万余元、供暖费6000余元及车位管理费1500元,请求法院判令业主交纳欠费。被告曹女士辩称,被告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是因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物业服务不能令人满意,以及电梯使用费计算不合理。被告曹女士的律师则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对于欠费业主应先由业委会督促交费,这是一个强制性条款,在没有业委会督促交费的前置程序下,物业公司无权直接起诉欠费业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世纪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女士就物业管理事项签订了《物业管理公约》,在《物业管理公约》中双方对于物业费标准及服务内容等均做出了约定,同时,也约定了如何追究违约责任。双方所签订的上述《物业管理公约》,应视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上述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曹女士根据上述规定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没有要求业主委员会督促其交纳物业费的情况下,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曹女士与物业公司之间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公约》的时间早于《物业管理条例》公布、施行的时间,在公约中已经明确约定当一方违约时相对方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的上述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发生纠纷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履行。现世纪城物业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双方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故曹女士提出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应当驳回世纪城物业公司的起诉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曹女士提出世纪城物业公司向其收取的物业费不合理,并具体指出电梯的相关收费不合理。如上所述,双方约定了物业管理费的标准,但其中每项费用如何计算、世纪城物业公司所收取的相关费用是否合理等问题,不是人民法院所能依法确定的。曹女士对收费标准如有异议,可向相关的主管机关提出投诉,由有权机关对此予以审查决定。在相关的主管机关没有对世纪城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约定的物业费的计算是否违法予以认定前,曹女士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案例解析:《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后,业主负有按约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至于收费标准,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并且只要已经物价局批准,根据自治原则,被告应按照约定的计价方式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②以无人居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的

典型案例:柳先生及其夫人居住在广州市某小区8栋701室.老两口在澳大利亚女儿家住了半年,最近回到自己家.物业管理员上门收取物业管理费,黄先生讲:我们半年都不在家,不应该交物业管理费,于是跟物业公司产生了纠纷,为了收取物业费,物业公司将柳先生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柳先生应交物业费

案例解析:第一,所拥有的空置房仅仅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空置,并不意味着整个所有建筑物在空置着.实际上虽然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在空置,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仍然在运行,使用之中,而物业管理费的支出目的就是要维持、保证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如果物业管理费用缺乏来源或者减少,就不能使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得到维持和保证.第二,当部分业主将物业建筑物空置后,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减少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量.并不意味着可以减少维持,保证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的工作量,电梯,高低压配电设备,共用照明,水泵,消防设施等共用设备,设施仍然要投入正常运行,仍然需要维修和保养;保安的值勤,巡逻,安全检查等工作量也不会减少;清洁卫生,环境绿化等等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工作量一样也不会因部分业主的物业建筑物空置而有所减少.第三,造成业主的物业建筑物的空置责任在于业主本身,而并非物业管理公司无理阻挠不让业主投入使用,因此,空置房的责任不在于物业管理公司.第四,减免物业管理费用对未空置物业建筑物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虽然物业建筑物空置,但空置房的业主仍然在享受着因物业管理的优质服务而带来的物业建筑的保值和增值的经济成果.典型案例:某女士购买了一套期房,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对房屋内部提出了不少细部质量问题,认为该房没有达到入住条件,但因要举家出国,就在入住交接单上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收了房门钥匙。半年后,该女士回国发现,有关的细部质量问题及未解决,而物业管理公司却发出了多份催交物业费的通知。该女士觉得很冤,当初收房时就对房子不满意,这半年自己也没住,怎么还要缴纳这么多物业管理费。案例解析:该女士应交物业管理费

房屋买卖中的交付,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当是以产权证的登记和取得作为最终的交付标准,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只有产权证才是产权人享有和行使有关财产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开发商销售的房屋绝大多数都是期房,而房屋在验收交接后到产权证办理下来,往往有一个较长的周期,这就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和权属证明的取得无法完全同步。因此,入住交接就成了房屋买卖交付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买卖双方往往以此环节作为验收房屋是否符合法定和约定交付条件的一个主要程序。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和第十一条中,均对房屋交接的程序做了约定的规范,如:要求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向购房人提供房屋验收合格的证明(北京地区的验收合格文件为《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具体到该女士,虽然她对开发商的交付提出了自已的意见,但如果这些意见不构成法定或约定的、不能交付的情况(比如房屋根本未经正式验收合格等),同时又收下了房门钥匙,则说明该女士对房屋的交付已表示认可,她可以就房屋存在的细部问题继续要求开发商进行修补,但不能据此认为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因此,对于其后的物管费应及时交付。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费的交纳争议纠纷 典型案例:

2005年4月,黄女士购买了某花苑内商品房一套。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于2005年10月,同年11月,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由某物业管理企业直接向业主按月收取。从2006年6月份起,黄女士将该套商品房出租给万某一家使用。从2006年10月份开始,黄女士认为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实际使用人万某交付,并告知某物业管理企业直接向承租人万某收取。某物业管理企业向万某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时遭拒绝,万某认为物业服务费用应由业主支付,自己只有支付租金的义务而无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案例解析:本案的焦点是应当由业主还是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因此,应当由业主而非承租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尽的义务。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直接源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正确,全面,诚实的履行合同设立的义务,本案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当然,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则业主享有,履约抗辩权。本案不存在抗辩理由,因此,黄女士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与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承租人义务乃是基于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承租人应当履行的是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而不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承租人应当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业主应当履行的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两种义务并非基于同以个合同而产生的,不能混淆这两种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可以约定有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应当负连带责任。即在物业使用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时,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在交纳物业服务费后,享有依法向物业使用人追偿的权利。具体到本案,出租人黄女士与承租人万某并没有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因此,应当由黄女士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④以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的

典型案例:艾明辉经营的智能人网吧位于省政府公务员小区内,2003年7月1日,省政府公务员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政兴物业公司签订《省政府公务员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物业管理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此后,政兴公司按约定进行物业服务,但艾明辉却未交纳物业管理费。2003年11月7日,政兴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艾明辉给付拖欠的2003年下半年物业管理费3611.6元,并承担诉讼费。艾明辉以其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签订物业合同,物业公司给其经营的商业网点提供的服务不多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法院判决:市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有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艾明辉作为业主之一,该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其负有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故判决艾明辉给付物业管理费3611.6元。

案例解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的,业主应受其约束,负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的,业主则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还有一种情况,即物业公司无物业收费许可,业主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而拒交物业费问题。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要合同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视其为有效合同。至于物业公司是否取得物业收费许可证,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应由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不能据此认定物业合同无效。只要物业公司实际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就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其交纳物业费。

风险防范:物业公司接受了业主的委托,就要想方设法为业主服好务,履行好合同约定的职责。如果自己尽职尽责了,还是有部分业主以各种不正当的理由拒缴费用,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了其他已缴费业主的权益,就要走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1)因物业公司维修不及时所造成的损害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某住宅小区第25栋楼的公用水箱出现渗透现象,该栋楼的业主们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了情况,要求其及时予以修缮,但物业管理公司一直未采取措施。有一天,住在该栋楼的业主王某回家经过楼前通道时,因地面积水滑溜而不幸摔倒,导致右腿骨折,被送往医院治疗。王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医药费、营养费及误工补贴等相关费用未果,把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解析:根据《物业管理条理》及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维修责任划分为: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应对其所有的物业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因此,房屋的室内部分,即户门以内的部分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由业主负责维修。房屋的共用部门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消防设施等房屋主体公用设施,由物业公司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公用水箱的渗漏,应及时予以维修而未维修致使王某因地面积水滑溜而摔倒住院,应由物业管理公司对王某的损失给予赔偿。物业公司要避免因维修不及时导致的赔偿责任,就必须对职责范围内应及时维修的问题及时的维修,并建立维修责任人制度,对没有尽到职责的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2)因维修费用的承担引发的物业纠纷

典型案例:对业主自有部位的维修应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

去年年底,某大厦6楼一住户洗菜池下水管堵塞,电话委托管理处维修班疏通。维修人员及时赶到现场。由于下水管堵塞严重,在6楼疏通不开,又转到5楼,从下水管检查孔反向往上清疏。经过3个多小时的努力,管道彻底疏通了。疏通中从下水管里掏出不少沙子、白灰和油漆块,证明堵塞是该住户装修造成的。谁知当维修人员收取40元维修费用时,该住户以维修未使用任何材料为由,拒不交维修费。

案例解析:根据《物业管理条理》及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维修责任划分为: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应对其所有的物业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因此,房屋的室内部分,即户门以内的部分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理和自用阳台,由业主负责维修。房屋的共用部门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消防设施等房屋主体公用设施,由物业公司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受业主委托对其拥有的自用部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4、楼房坠落物致人损害的物业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某大厦是被告某实业公司开发的写字楼,其产权属实业公司,该楼主要通过出租的方式使用。该大厦的物业管理由实业公司委托给某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大厦共16层,由于该楼窗户玻璃安装存在质量问题,使用中曾数次发生玻璃坠落之事,租户普遍提出意见,但实业公司未及时进行修缮处理。2001年5月21日下午3时许,13层广告公司的员工肖某在关窗户时用力过猛,致玻璃坠落并破碎,玻璃碎片下落插入当时在楼下搬运货物的孙某的头部,致死孙某当场昏迷。孙某的同事当即将其送往医院脑外科抢救,先后用去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8万元。事后,孙某将实业公司、肖某及物业管理企业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肖某辩称:玻璃下落伤人系该窗户安装不牢所致,而非本人责任,实业公司作为某大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实业公司辩称:玻璃调落伤人系租户肖某关窗不当所致,本公司对此不能承担责任。被告物业管理企业辩称:某大厦窗户玻璃安装存在质量问题,物业管理企业曾多次向实业公司反映,要求其出资修缮,但实业公司始终未予答复。物业管理企业已尽管理职责,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实业公司系某大厦的所有人,该楼玻璃安装质量不佳,本身存在事故发生的隐患,且在数次发生坠落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在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改正要求后仍不作为,对孙某被致伤负有主要责任。肖某系房屋使用人,关窗时本应该正常方式关闭,但其却用力过猛,致玻璃下落,对孙某的损害亦负有一定的责任。物业管理企业作为某大厦的管理人,曾向实业公司提出改进的要求,已尽管理义务,孙某的伤害同物业管理并无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解析:本案的核心是谁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产生的原因,一是由于该楼窗户玻璃安装存在质量问题,使用中曾数次发生玻璃坠落,但没有及时得到维修;二是13层广告公司的员工肖某在关窗户时用力过猛,致玻璃坠落。因此,要确定谁应承担本案的法律责任,首先就应当搞清楚对于窗户玻璃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却没有及时得到维修的责任。根据物业产权行使的法律责任和相邻权的有关理论,产权的行使不得妨害他人利益,不得妨害公共利益。本案中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存在足以造成致以人民群众财产或者人身安全损害的缺陷。由于这种缺陷的存在使不确定的人或者确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者财产因之负有可能遭受损害的风险,如果这种风险不及时排除,就可能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根据民法原理,业主有及时维修的义务,如果这种伤害或者人身损害发生,则责任人负有赔偿的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本案实业公司作为某大厦的所有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关于肖某的责任。肖某关窗时用力过猛,是窗户玻璃坠落的直接原因,与孙某的伤害存在必然的直接关系,因此肖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窗户玻璃安装存在质量问题,使得玻璃存在安全隐患,也是窗户坠落的原因,与孙某的伤害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肖某应当与实业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主要是看其是否有过错。从本案的案情来看,物业管理企业对某大厦窗户玻璃安装存在质量问题曾向实业公司提出改进的请求,但实业公司并未答复,说明物业管理企业对窗户玻璃安全问题已引起足够的重视。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特别的约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防范:对楼房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关键是看物业公司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没有管理上的过错,只要物业管理人员对楼房业主自有部位的搁置物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到了必要的注意告知义务和对楼房共有部位搁置物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那么在此情形下,物业公司是免责的,所以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关键是要及时的发现楼房搁置物、悬挂物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尽到必要的注意告知义务和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隐患

业主违反有关规定装饰装修引发的物业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改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它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的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章某与于某为楼上楼下邻居,18楼的于某先行入住。19楼的章某正在装修时,楼下的于某发现自己的楼下漏水。没过几天,于某家放在柜子里的衣服受潮,卧室和客厅地板也开始漏水。于某于是到章某家交涉,发现章某正在将主卧室改造成一个装有冲浪浴缸和电泵抽水马桶的超豪华宽敞卫生间,而将原设计的卫生间改作它用。于某立即向物业管理企业投诉,物业管理企业即向章某发出要求其整改的紧急通知,但章某只答应解决漏水问题而拒绝整改,于某便将章某和物业管理企业一并诉至法院,要求章某拆除卫浴设施、恢复原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审理结果:法院判决支持了于某诉章某的诉讼请求,驳回了于某诉物业管理企业的诉讼请求。案例解析:

(一)章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第三十八条还规定,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处罚,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章某的行为,影响了楼下于某对房屋的正常使用,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法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停水停电、物品毁损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三)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修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这是为物业管理企业设定的一项义务。本案中,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尽到这方面的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用2至3倍的罚款。”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问题关键是如何界定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履行合同的问题。通常来说,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已按照合同约定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不存在管理上的缺陷,则物业管理企业就不应当承担责任;相反,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存在明显的过错,则应当承担未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存在瑕疵的赔偿责任。但是,必须注意到,物业管理企业毕竟是一个民事主体而非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民事主体的物业管理企业是不具有行政权利的,因而物业管理企业不可能采取强制措施,其所能做的仅仅是发现问题时向业主及施工单位提出改进意见,而不能直接采取有效的行政制裁手段。当然,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根本没有履行监督管理义务,没有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也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物业管理企业则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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