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共9篇)
1.基本公共卫生资金管理 篇一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市城乡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江苏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全市所有人群。
第三条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是政府向农村卫生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镇)、村卫生机构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是政府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
第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总计不低于6元标准设立;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总计不低于8元标准设立。
第六条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由省、县(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由各县(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第七条
各县(区)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应于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落实到位。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直接面向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人群卫生服务、基本卫生安全保障服务等三大类八个项目工作的补助。八个项目包括:开展健康教育、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计划免疫预防接种、重大传染病防治、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慢性病与老年人动态健康管理、食品和饮用水等卫生监督监测以及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
第九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分为农村与城市两类全部纳入财政社保专户,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卫生部门、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也要实行专账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资金管理。
第十条
各乡镇卫生院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12月底前要编制下一项目工作计划和用款计划,并连同当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形成县(区)项目工作计划和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
各县(区)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卫生厅提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补助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本地区当年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自筹资金缴存财政社保专户的凭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晓店镇纳入宿豫区申报,宿迁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纳入宿城区申报。原则上,泗阳、泗洪、沭阳三县直接将申报材料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与省财政厅进行审核;宿城区、宿豫区报市卫生局与市财政局初审后,报省卫生厅与省财政厅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各县(区)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省补助资金下达后,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连同当地财政筹集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配套资金一起纳入社保专户,进行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工作核定的项目用款计划,于每年6月底前将全年70%的专项资金下达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按照工作进程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财政拨款后,按乡镇卫生院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进度,及时将项目资金下拨使用。下拨采取每月核定发放,6月底前要将财政拨付的70%的专项资金全部下拨到各乡镇卫生院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其余资金待年终考核后清算。补助资金的清算应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来进行。
第十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下拨的依据为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上报的工作量月报表及各项工作清单明细,清单明细要记录服务对象、服务提供人、服务提供日期等详细信息,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认定。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工作量月报表与清单明细进行初审,然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终审认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每年将对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区)卫生局、财政局也要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行考核。在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省考核补助资金(即省补助的30%部分)下达10日内,财政部门要将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剩余30%资金与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剩余资金一并拨付卫生部门使用。原则上,项目工作专项资金要在当年12月底之前下拨使用完毕,补助到村卫生室与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资金不低于全年总资金的30%。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江苏省社会保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加强对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
各县(区)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机制,将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绩效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县(区)审计部门每年对本县(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由市审计局汇总报市政府。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
第二十条
各县(区)卫生部门要利用相关媒体或乡村(社区)公共卫生场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公示,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安排、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不及时,资金使用监管不力,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专项资金流失的,由有权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负责对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行日常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财政与卫生部门每年进行两次专项考核。每年7月20前对上半项目资金结算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于7月25日前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12月5日前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于12月10日前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市卫生、财政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组成专项工作考评小组,对各县(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市审计局每年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如与原有规定冲突的,则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基本公共卫生资金管理 篇二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医改精神,促进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推动 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根据《四川省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2010年12月21—30日,我厅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对内江、南充、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7个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进行了抽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大力推进项目实施。各市(州)、区(市、县)按照《四川省201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川财社〔2010〕)64号)和《四川省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10〕78号)及时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专家组,层层签订责任书,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广安市的华蓥市、眉山市的仁寿县政府分管领导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建立推进协调机制,加强财政、卫生、人事等部门沟通和配合,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有力推进了项目实施。
(二)兑现落实配套资金。各市(州)明确了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的责任主体和补助标准,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正在逐步建立。一是7个市基本做到将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及时划拨至县(市、区)级,大部分县(市、区)能将上级经费按一定比例预拨至执行项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是7个市按照省确定的各级财政承担比例,合理地确定了市、县(区)两级财政应承担比例,并足额安排和下达了市级财政配套经费;县(市、区)按照省、市的规定,基本保证了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落实。雅安市的名山县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达到16.9元。三是7个市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补助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做到资金划拨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奖优罚劣,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调动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的积极性。
(三)着力培训服务规范。7个市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结合本地实际,由省级师资对各县(区、市)选派的技术骨干进行专项培训。被抽查的14个县(市、区)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全科医师、公卫人员进行了系统培训。通过市、县层层培训,使社区医务人员基本掌握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职责、目标任务、服务流程及服务要求,为广大居民的健康服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服务内容普遍开展。7个市积极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9类服务内容普遍开展,其中孕产妇管理、儿童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报告、健康教育开展较好。广安市的华蓥市被抽查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较好地开展了传染病防治的宣传和管理,及时报告辖区内的传染病疫情,对非住院传染病患者进行建档、随访和有效追踪;南充市的嘉陵区和营山县被抽查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挥自身服务优势,分别为孕产妇及0-36个月儿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了规范的健康档案,服务管理到位,群众满意度较高。巴中、达州市被抽查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预防接种规范开展,管理有序。内江市的威远县、雅安市的名山县、眉山市的仁寿县被抽查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强化规范建档、加强监测、定期随访等措施,使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的血压、血糖控制较好,群众满意度较高。
(五)加强项目规范管理。被抽查的市、县(市、区)成立了由卫生、财政行政部门和疾控、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专家组成的项目督导组,定期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及时了解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被抽查的市、县(市、区)全年均开展2—3次技术指导、督查和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服务质量较差、问题较突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南充市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各县(区)进行排名,并将安排一定资金对前3名的县(市、区)给予奖励。眉山市的仁寿县精心组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层开展技术指导,完善细化考核措施,建立完善规范管理机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本次抽查,也发现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值得各地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
(一)组织管理。一是部分市、县(市、区)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细化,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下沉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培训、技术指导也没有到位。二是大部分管理人员和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人员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不了解、不熟悉,造成部分服务内容开展不规范。三是部分被抽查的市、县(市、区)绩效考核流于形式,普遍存在市级复核和县级考核分数与省级抽查结果相差较大。
(二)资金管理。一是个别市、县(市、区)存在将其他卫生经费冲抵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现象,极个别市、县(市、区)未足额落实本级配套经费。二是部分县(市、区)没有按现行政策分配项目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没有建立项目经费专帐。三是大部分县(市、区)的2009项目经费下达较迟,个别县甚至在省级抽查前不久才将应下达的资金拨付到位。四是个别市、县(市、区)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与基建、基药补助等经费捆绑下达,使经费不清。
(三)落实服务。一是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意义、辖区的居民健康状况、影响居民健康的危险因素等情况不清,制定的干预措施没有针对性。二是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功能不健全,9类服务项目没有全覆盖。如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病患者管理还有差距。三是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没有将重点人群居民健康档案、访视记录、体检表等信息归入同一档案管理;孕产妇、0-36个月儿童、老年人、慢病患者管理不规范,普遍存在漏项、缺项,随访记录不及时等情况;老年人体检项目不全等。四是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尚未实现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化管理,一些使用了计算机管理的机构录入的居民健康档案也不完整,体检、随访记录等未及时录入,信息利用低,使健康档案成为“死档”。五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居民知晓率低,老人保健和慢性病患者主动参与意识不强。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尽快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各级应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川办发〔2011〕10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川编办〔2007〕4号)要求核定落实。编制核定工作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的规定,尽快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稳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人员队伍,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二)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策措施。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深化医改的重大举措,惠及千家万户。各地要高度重视,落实配套经费和及时拨付上级项目经费,细化目标管理,加大督查力度,确保项目任务全面完成。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配套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为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提供保障。
(三)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进行培训,使管理者、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服务规范内涵及要求,提高服务能力,充分调动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服务质量。各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要做好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帮助基层提高服务水平。保质保量提供9类公共卫生服务,让城市居民享受更多的实惠。
(四)加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各级要全面落实项目配套经费,并采取“年初预拨、考核结算”的办法,将经费及时拨付到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保证服务顺利开展。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研究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不得将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经费用于基药补助或其他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五)全面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各级要按照《四川省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10〕78号),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方法,采取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等方式,客观、准确评价项目工作开展情况,保证公共卫生任务落实。要将考核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3.基本公共卫生资金管理 篇三
关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自查自纠工作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岳县卫生局(安卫发【2011】137号)文件精神,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补助资金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根据岳源乡卫生院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自查自纠内容
2009年以来补助资金拨付和项目执行情况,包括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项目执行进度情况、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情况等,认真总结分析项目实施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加强补助资金管理的措施。
二、自查方法和步骤
1、成立领导小组:卫生院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自查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各村卫生室负责人为成员。制定清理和自查实施方案,自查小组日常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执行和
处理。
2、开展自查自纠:
(1)按照清理项目,逐一对照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完善相关制度,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3)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计划和措施,撰写自查自纠报告,完成整改工作后,上报工作总结。
三、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开展此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按时完成清理自查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2、认真学习、掌握有关文件依据,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3、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人员和时间,落实工作责任人,确保清查质量。
4、突出重点,对惠及老百姓利益的资金使用实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自查长效机制,确保我乡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资金的有效使用,切实保障我乡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保驾护航。
四、存在的问题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未彻底分开,部分公
共卫生服务项目支出未在专项资金中支出。
2、部分餐饮、杂支支出未注明是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事业上。
五、解决办法
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审批制度。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与其他专款分开使用。
岳源乡卫生院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
岳源乡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自查自纠工作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陈坤伦
卫生院院长 副组长:黄顺珍
卫生院副院长 成员
李永林
院办公室主任
唐贵林
卫生院公卫科长 刘宗超
公卫科管理员 谢志芳
妇产科医生
4.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县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
第三条
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
第四条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体现两个结合,一是经费管理采取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二是经费核拨以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
第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资金拨付
第六条
根据本上级财政对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和财政配套资金数额,结合我区实际常住人口,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总额。
第七条
各项目单位要于每年年初编制当年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并连同上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卫计局。先由卫计局与财政局审核汇总,按照资金预算计划编列资金拨付计划,报卫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资金由区项目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各单位。
第八条 项目资金结算由原来跨(次年3月31日前)考核结算资金调整为本全额拨付、考核结果通过下一结算资金落实奖惩。(即:2016年必须按要求全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7年1-4月对2016年项目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需扣减经费从2017年项目资金中核算扣减,被扣减的项目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填平补足,确保2017年项目资金达到国家规定的人均补助标准。)以后项目资金考核结算均遵循上述原则。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各项目单位对下拨的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统一归口到单位财务室,按项目设置专账核算,并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专项资金账户的具体要求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凡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加强信息化工作,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三条 卫计局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要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机制,将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绩效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方案,卫计局会同财政部门每半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评结果作为分配和核拨专项补助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事业经费等。
第十六条 卫计局要不定期对各项目单位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通报,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5.基本公共卫生资金管理 篇五
[摘要] 通过对我国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在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比较全球基金项目的管理模式,找到解决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化的途径,提出围绕公共卫生项目管理的规范化来促进公共卫生机构改革深化,促进我国公共卫生事业的持续稳步健康发展的思路。对公共卫生的投入逐年增加。从2003年开始,国家加大对公共卫生项目专项资金的投入,在2 0 0 6 年国家投入资金达2 2 2 亿元,到了20 1 0 年,国家投人的资金急剧增长到1221 亿元,中央公共卫生这一项资金来说就增长了将近六倍【1】,对我国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项目专项资金投入加大的同时却出现了项目专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和项目启动实施与项目的专项资金使用脱节及项目专项资金不能专款专用等一系列新的问题。现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就此展开探讨,提出在实施项目管理的过程中不仅应做好项目实施的跟踪、监督管理还应重点把握好项目资金的管理,即就是项目技术方案的下达与项目的资金下达同时进行;项目启动实施与资金到位使用同时进行;项目总结验收与项目资金规范使用结算同时检查的“三同时”管理方式。切实做到在国家公共卫生项目资金加大投入的同时逐渐解决公共卫生项目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改变拨款方式、购买公共卫生技术服务、项目资金采用前期垫付和设立专门项目资金管理部门等新的操作模式。1公共卫生项目下达与资金到位“三同时”原则
1.1公共卫生项目下达必须与专项资金同时下达,才能保证项目得以顺利实施
项目技术方案的下达是在卫生部门内部进行,而与之配套的资金拨付是在财政部门进行。项目专项资金的拨付主要来源于中财和省财,而这部分资金都必须通过相应的人大预算审议,所以资金来源的多渠道和审批的多环节导致项目下达后资金迟迟不能到位,常常推迟到12个月左右的时间其项目资金才到位,致使项目不能如期完成,降低了项目实施的时间效益。
针对专项资金拨付往往滞后1年左右时间的现状,卫生部门内部在下达项目时可以做相应调整。首先,一切项目均待专项资金审议通过后再下达项目执行任务书,其次,提前对就要下达的项目配套资金向财政申请拨款。切实做好项目的前瞻性规划,无资金保障的项目坚决不下达。这样就可以根本解决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常常滞后项目实施的尴尬局面。1.2项目启动实施必须与资金到位同时进行
目前专项资金的拨付没有从财政直达项目承办单位,导致项目的技术管理跟项目资金管理脱节,项目资金没有对项目具体实施运行产生支持作用,致使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使用率大大降低,失去了项目专项资金的真正意义。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由于现在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模式是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按照项目管理方案要求由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将项目资金依次拨付到省级或(市级)最后到县一级的财政部门,县财政把项目专项资金打包拨付给县卫生局,而县卫生局与项目承接单位是地属的上下级关系,县卫生局基于其自身财政经费困难等因素,没有把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接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控中心),所以,项目下达必须与专项资金同时到位的资金拨付思路只是解决了资金拨付滞后的外部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专项资金及时到达项目承接单位(疾控中心)的根本问题,存在专项资金到位与项目启动实施仍然滞后的局面。这个环节的问题是卫生部门自身内部存在的拨付不规范的问题,导致了专项资金管理没有跟项目的技术管理同步进行,出现了资金管理方没有参与项目的实施以及对项目考核结果进行专项资金结算的问题。失去了专项资金对项目的财政支持作用和专项资金的奖励绩效与惩罚疏懒的作用,形成了干得好的项目单位跟干得差的项目单位一个样,干得多的跟干得少的一样,按时完成的跟未按时完成的项目单位一个样的新的大锅饭。近10年来,国家每年对公共卫生项目专项资金的投入从几百亿上升到千亿之巨,如此巨额的资金投入,由于缺乏对项目的绩效考核,无法确定以上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希望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任何项目的启动实施都必须与资金到达项目承接单位(疾控中心)同时进行。形成项目与资金捆绑进行的局面,使项目资金真正能够做到专款专用。发挥专项资金的积极作用,同时,这也是保证项目专项资金避免出现层层截留和挤占滥用现象的有力措施。
1.3项目技术总结验收与项目资金的规范使用同时检查
我国在项目资金的管理现状是:项目资金拨付到卫生部门后资金就脱离了财政部门的监管,卫生部门内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另外,公共卫生单位没有对专项资金管理进行专账专户管理和由于财务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素质缺乏,使得项目的专款专用根本没有得到执行,甚至把专项经费跟单位的事业公用支出相混淆或者把来自不同渠道的资金混合起来共同使用。这种由于专项资金缺乏监管导致的资金使用不正常现象,长此以往将呈现国家拨付的专项资金越多,项目完成的质量和进度越差的不利局面,项目资金的管理不仅要从源头治理,还必须进行过程监管。因此,提出在项目技术上的总结验收时与项目资金规范使用结算同时检查的新思路。
以往的项目总结验收,都只是疾控中心对项目完成的技术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当发现项目完成质量不高、完成进度拖后等情况时,项目承接单位大多以资金不到位等原因推脱自身责任,为了充分调动项目承接单位的积极性,改进项目检查方式,即在项目检查验收同时检查项目资金是否规范使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专项的审计,避免项目资金被任意挤占滥用现象的发生。
2公共卫生项目资金拨付与使用管理模式探讨 2.1改变公共卫生项目资金拨款方式
即由原来各级财政拨款到卫生主管部门改为直接拨款到项目承办单位--疾控中心,减少中间环节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借鉴全球基金【2】的资金拨付方式采用资金由项目上级承办单位负责向下一级项目承办单位拨付和全程监管,由财政部门对资金管理进行时适审计的模式,全球基金项目的资金管理运行模式的经验是值得推广的,这样专项资金就会如数如期到位,加快了资金的流动和项目启动实施的进度。2.2尝试公共卫生项目资金前期垫付制
针对项目资金拨款常常滞后的状况,如果能够把项目的管理考核纳入项目单位的绩效考核,把能如期完成项目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那么项目资金在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采用项目单位垫付制【3】的方式就成为可行,同时由于拨款方式的改变,对垫付资金的返还有了制度上的保障,也避免了资金拨付不规范带来的诸多弊端。
3公共卫生财务管理应适应项目资金管理新模式
3.1建立专款专户、专门机构的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新模式
要求承办单位从上到下都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结算和监管,同时建立计算机联网【4】的项目财务管理系统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时适监管,项目负责人必须参与项目资金的运筹和管理,这样可以敦促基层项目单位尽快完善人员、物质的配备,为项目尽快实施奠定基础。
对现行的财务管理机构进行改革,将原来的事业经费管理和项目资金管理进行分离,设立专门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
3.2建立公共卫生技术或服务购买机制
曾有文章提到卫生保健服务是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的形式来对待【5】,在项目管理的资金运用上也可以引入购买公共卫生技术或服务的方式。既然是购买行为就应该签署购买合约,由国家项目委托人跟项目承办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签署项目合约。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所提供的项目专项资金用于购买项目承办单位的技术(监测、调查)或服务,如果这种方式可行,购买技术或服务就要结合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付款,最后根据项目的完成与否给予财务结算,根据项目完成的效率和效益评价【6】给予奖励。如果购买技术或服务能够实施,就可以引入市场理念,通过项目实施养人,打破公共卫生机构只能靠编制进人的现行模式,项目承办单位完成的项目越多收益越高,这种良性循环,可以使项目承接单位进能人,进设备,公共卫生机构完成项目能力就更强,通过市场手段来促进公共卫生机构改革的深化。
如果购买技术或服务能够实施,就可以允许私有制的公共卫生机构与公有制的公共卫生机构并存,这样有助于公有制的公共卫生机构通过市场竞争,促使公共卫生机构改革更有利于符合市场需要的方向发展。除此之外也可以尝试公有制的公共卫生机构中有私有制的公共卫生机构的模式。
6.基本公共卫生资金管理 篇六
大财基字[2001]120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各建设单位:
现将《大连市财力投资基本建设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财力投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二O O一年六月八日
附件:
大连市财力投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财力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支出效益,根据国家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财力投资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它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基金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五)国债资金;
(六)其它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第二章
工程建设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三条 市财力投资基本建设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应
按照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对市财力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基建拨款审批制度”的通知》(大财基字[2 O 0 1]1 3号)的规定,根据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向财政部门提交“市财力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市财力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拨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一)施工图预算;
(二)月(季、年)度工程用款计划;(三)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
(四)工程承包合同书;
(五)已完工程结算单(须监理工程师签字);
(六)工程建设进度(须监理工程师签字);
(七)对多渠道投资的项目,还要提交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报告;
(八)其它有关资料。
第四条 建设单位要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基本建设专户,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多头开户、转户存储,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
第五条 为加强项目的统筹管理和监督,资金来源多渠道的“拼盘”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也应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基建专户,并坚持其他建设资金与市财力投资基本建设资金同比例到位的原则。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工程价款的结算审查情况、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以及已到位资金的使用情况等,通过实地考察、查帐、审验合同等方式,审批建设单位提交的“财力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拨款申请表”,确定拨款额度后,按照财政部门内部的拨款程序,将财力投资基本建设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专户。
第七条 财政部门要结合日常工作,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纠正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中的问题。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建设项目是否招投标,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三)审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的真实性;
(四)经济合同中有关财务内容的合规与合理性;
(五)有无截留、挤占、挪用;
(六)建设单位的费用开支有无超范围、超标准,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列支;
(七)建设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审计制度是否健全;
(八)应上缴财政的应缴基建收入、竣工结余资金和其他应上交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上缴;
(九)市财力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结存资产是否及时变价处理,债权债务是否清偿;
(十)是否建立并实施效益分析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十一)检查市财力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暂停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本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四)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月(季)度财务会计报表,月(季)度工 程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九条 建设单位的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财会人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停止相关资金的支付和会计凭证的处理。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经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签字;
(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单位负责人核准签字。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第三章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及时编报《基本建设月报表》、《国债项目月报表》和《基本建设决算报表》。
第十二条 财力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坚持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制度,并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及《大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5 9号)的有关规定编制标底。
第十三条 市财力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必须经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查,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或其它变更,必须报财政部门备案,防止随意扩大工程规模,变相搞概算外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在工程成本中列支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严禁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十五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只允许在管理费中列支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生产工人招募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及印花税、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和劳动保护费,否则在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时不予考虑。严禁列支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保支出等工资性费用。
第十六条 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应根据投资规模,以各个“单项工程费用”总和(即概算中的工程费用)为计算基础,按照工程项目的不同建设规模分别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指标计算。计算公式: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指标,实行梯段计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批。一般建筑工程新建性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指标 序 号 建设总投资(万元)计算基础 费用指标% 1 50O以下 工程费用 3.0 2 5O1—1OO0 工程费用 2.7 3 1O01—50O0 工程费用 2.4 4 5001—10O00 工程费用 2.1 5 10001—50000 工程费用 1.8 6 50O00以上 工程费用 1.5 一般建筑工程改扩建项目可按不超过新建项目指标的60%计算。
市政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取费标准
序号 工程费用总值(万元)计算基础 费率(%)1 100—30O 工程费用 2.0 2.4 2 300—5O0 工程费用 1.7 2.O 3 5O0—100O 工程费用 1.5 1.7 4 1O00—500O 工程费用 1.2 1.5 5 5000—100O0 工程费用 1.1 1.2 6 10000—200OO 工程费用 O.9 1.1 7 20000—50000 工程费用 0.8—0.9 8 5O000以上 工程费用 O.6—0.8
一般道路及管线工程取下限,厂站、桥梁工程取上限。
建设单位管理费指标为控制指标,建设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据实列支。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无偿取得的建设资金(包括基建拨款、国债资金等)的存款利息作为资金来源,按照财政部门审核后的意见办理,不得冲销待摊投资。
第十八条 市财力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发生单项工程报废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由于施工质量不过关、设计不完善、地质勘察不准确等人为因素造成单项工程报废的,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损失(包括由此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的违约罚款等);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单项工程报废的,经有关部门鉴定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向财政部门报批,经批准报废的单项工程净损失,作为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项目完工(或取消)后,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一条 转出投资的受让单位和接受经营性项目转入资产的单位,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应根据项目的资金来源,分别作为增加负债和增加资本公积处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转入事业单位的其它收入。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债务等,由划转双方报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财务划转手续。第四章工程概算、预算(标底)、结算、竣工决算的审查及批复
第二十三条 财力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概、预算(标底)、结算、竣工决算的审查方式包括:财政部门直接进行审查、财政部门成立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和委托有审价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财力投资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的审查的基本程序是:
(一)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工程进展以及财政部门的要求,将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的相关资料报送到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根据《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号)精神,向具有审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包括财政部门成立的投资审核中心)开具《项目审查委托书》,一并提供建设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
(三)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财基字[1999]37号)的有关规定,依照现行的《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及与之配套的费用定额等,参照建设期的本地市场价格和相关的建经文件,本着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查询、现场勘察、分析核对、澄清议定、归纳整理等工作步骤,进行工程量计算、套定额取费、材料分析、材料价格核定,对分部分项工程逐步审查,确定造价。
(四)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根据已审定的结果,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出据正式的《审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五)财政部门对受委托单位出据的《审查报告书》审查复核,确认无误后下达《批复书》。经批复的《审查报告书》分别交由建设单位(两份)、受托中介机构(一份)和财政部门内部(一份)留存。
(六)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向受委托中介机构支付审查费,严禁建设单位在成本中列支工程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费。
(七)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建立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财基字
[1998]992号)的要求,于当年6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工程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情况报告。审查情况报告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查工作情况表》和书面总结报告两部分。书面总结报告应包括具有典型意义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审查材料、开展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的体会、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项内容。
第二十五条 财力投资基本建设工程概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概算编制依据。审查概算编制采用的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的结构特征和工程量,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材料、设备的价格和各项取费标准是否遵守国家或地区的规定。
(二)审查设计文件。审查设计文件所包括的设计内容是否完整,设计项目有无遗漏或多列,工程项目是否按照设计要求确定;审查总图布置是否紧凑合理,是否符合生产或生活需要;审查总图占地面积是否与规划指标相符,用地有无多征、早征情况等。
(三)审查概算编制作风。审查概算编制中是否实事求是,有无弄虚作假、高估冒算,造价是否过高或留有“活口”。
(四)审查概算编制方法、项目工程量和单价。审查概算编制方法及计算表、工程量计算方法和采用定额单价是否正确,工程项目是否漏项或重项。
(五)审查材料价差。着重审查实际(市场)价格与定额预 算价格之间的价差。
(六)审查各项费用。审查概算所列项目费用是否准确齐全,概算投资是否工程项目从筹建开始到竣工交付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审查其他各项费用(如土地征购费、障碍物清除费、施工机构搬迁费、大型机械进退场费等)的计算是否符合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不属工程建设范围的费用不得列入。
(七)审查造价计算程序。注意设计概算造价的计算程序是否符合当地先行的规定。
(八)审查概算单位造价和技术经济指标。审查概算的单位造价和材料消耗量、单位消耗量等技术经济指标,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控制指标,其他已完同类工程预算的单位造价或技术经济指标相比,高低的原因是否合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力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工程量。审查工程是否有漏算、重复和错算。各分项工程或构配件的名称、规格、计算单位和数量是否与设计要求及施工规定相符合。
(二)审查预算单价。审查预算书中单价、换算单价、补充单价是否正确。
(三)审查直接费用。根据已经审查过的分项工程量和预算单价,审查单价套用是否准确,应换算的单价是否已正确换算等。审查预算表上所列的各分项工程名称、内容、做法、规格及计量单位,与单位估价表中所规定的内容是否相符。审查在预算表中是否错列已包括在定额内的项目,从而出现重复多算的情况;或因漏列项目,而少算直接费的情况。
(四)审查间接费。依据施工单位的企业性质、工程规模和承包方式的不同,主要审查:使用间接费定额时,是否符合地区规定;各种费用的计算基础是否符合规定;各种费用的费率是否按规定的工程类别计算;计划利润是否按指导性标准计取;各种间接费用项目是否正确合理;单项取费与综合取费有无重复计算情况;工程类别是否根据结构类型、檐高、层数、建筑面积、跨度等指标确定。
(五)审查工料分析。审查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位用工、用料是否符合定额规定。单位工程总用工、用料是否正确,总用工量与总人工量是否一致。审查应该换算或调整的材料有无换算或调整,其方法是否正确。
(六)审查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价差计算。着重审查人工费、材料价差、机械台班费调整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七)审查税金。审查计算基础是否完整,税率选用是否正确。
第二十七条 财力投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已完工程月报表。已完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通过 “已完工程月报表”来反映。在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时,将报送的“已完工程月报表’’进行汇总,将提供的已完工程分部分项与实物逐项核实,使月报表中的已完工程有实物相对应,保证结算的真实性。
(二)审查工程变更通知。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变更和施工变更。审查时,应对变更项目的工程范围、标准、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及变更手续逐项核对。
(三)审查甩项工程。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时,要及时发现甩项工程并不予结算。
(四)核实确认“质“、“量”、“价”。审查工程价款结算应该坚持“质’’、“量”、“价”相统一的原则,即已完工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才能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已完工程数量,完成多少结算多少;工程结算的数额,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价值标准和计价项目。
(五)审查价差。审查价差是否按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调价系数和主要材料供应价和管理价格进行计算,计入原施工图预算造价。审查价差包括审查调价指数和价差计算基础。
(六)审查结算手续。对于施工图“已完工程月报表"、“工 程变更通知”、“变更工程月报表”、“工程变更增减帐”、“甩项工程洽商”都要有当事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认同签证,以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签证。另外,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手续还要审查工程质量合格签证以及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结算条件。
(七)审查核实预收预付款及其抵扣。预收预付备料款的数额,在实际工作中根据各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应体制等不同条件而定。在结算审查时,要审查预收预付款、已完工程价款、工程变更增减帐的计算是否正确。
第二十八条 财力投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等;
(二)项目是否按批准概算执行,有无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规模等;
(三)主要材料取价、设备购置价格是否合理,主要材料耗用量是否超计划;
(四)费用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五)重大设计变更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
(六)审核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建设期购置的固定资产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等;
(七)核实项目结余资金,属于应上交财政部分应及时督促上交;
(八)清算基建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属于应上交财政部分应及时督促上交;
(九)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真实、完整性等;
(十)审查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审定项目结算造价。
第二十九条 财力投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组成部分,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重要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主要依据,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已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基本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任意侵占、挪用。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准之前,原机构不得撤消,有关人员不得调离。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或标底造价,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历年基建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部分。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主要有:
(1)基本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
(2)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2、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帐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投资包干节余、基建结余资金等上交和分配情况;
(4)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经开户银行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前,预留5%一10%工程尾款,待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清算。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1 5日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财政部门将下发通报并责令其10日内办理手续,否则工程尾款不予拨付。
第三十四条 市财力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后的竣工结余,应于3 O日内上缴市财政基本建设专户。第五章资产交付
第三十五条 监督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产交付是保证国有资产完整性、防止流失的关键,也是今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维护,保证资产正常运转的前提。
第三十六条 竣工决算审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各项交付使用资产实际成本的构成内容及资金来源,按单项工程和资产的不同类别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并以此作为办理资产验收、交付手续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明确资产接收单位后,财政部门应会同接受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建设单位编制的“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逐项审核、确认,并对交付资产的入帐和今后的管理责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效益分析
第三十八条 财力投资基本建设资金的效益分析是为了及时、准确地反映和分析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是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有效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和方法。一方面,效益分析可以为今后的投资决策和政策选择提供依据;另一方面,通过效益分析还可以发现我们在资金、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找出差距,为完善管理体制和制度开辟道路。
第三十九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财基字[1 9 9 9]2 7号)的规定,以大中型项目为基础编制单位,按资金渠道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考核并向上级财政部门编报本地区的财力投资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和报告。
第四十条 编制效益分析报告的基本原则是:
(一)报送要及时;
(二)数据和内容要完整、真实、准确;
(三)分析要深入、透彻。
第四十一条 效益分析报告应包括报告期内本地区财力投资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及投向分析;财力投资基本建设资金领域固定资产存量变化情况分析;财力投资基本建设资金与宏观经济效益关系分析;典型建设项目的财务效益及宏观经济效益分析;财政投资政策及投资管理情况、存在问题的分析和改进的建议等。
第四十二条 各地区要选择两个以上有财力投资的在建大中型项目进行财务效益及宏观经济效益的分析和报告,还要选择一至两个大中型建成项目进行后评价分析报告。
第四十三条 投资效益分析报告的报告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报送时间为每年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7.教育卫生系统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卫生系统各项资金的管理,最大程度发挥资金效益,促进教育卫生事业更好发展,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运行制度,完善“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我县教育卫生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教育卫生系统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至于田县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于田县教育卫生系统各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主要是为实现教育卫生事业发展目标,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县人大批准、县财政局正式批复、列入县教育局、卫生局部门预算,由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县级教育事业、卫生事业发展的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优先安排教育、卫生部门已经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教育、卫生事业发展急需的项目。
第四条 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统一、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监督问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以下教育、卫生系统包括县人民医院、维吾尔医院、妇幼保健站、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各中小学校、各乡镇卫生院。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第七条 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组织收入,做到不超收、不漏收、不乱收。第八条 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代收费和截留,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及账外设账。第九条 要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或白条收费。票据必须做到专人保管,严格执行票据登记、缴销制度。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转借票据,虚开、多开或套开金额;严禁收费不开票据,一经发现以上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第十条 教育、卫生系统各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经营性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非税收入通过非税系统缴入国库,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由县财政管理部门科学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按照“初次分配注重效果,再次分期注重公平”的原则,进行资金二次返还和分配;经营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统一进行管理,增强政府对各类收入资金的统筹管理和调剂能力,更好发挥财政资源配臵的职能作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按照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将支出分为以下几类:日常办公经费、专项业务支出、各类药品、医疗器械、课桌椅、教科书等采购支出。
(一)日常办公经费:
1、范围: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培训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临时工工资、厨师工资、其他个人部分的支出等。
2、审批程序:由县财政局根据各单位收入情况、各单位日常业务情况下达预算指标,由各单位按照实际情况上报一年的计划(中小学校由教育局汇总、乡镇卫生院由卫生局汇总),并填写《于田县财政局资金使用审批表》,审批表由单位主管领导、主管县领导、财政分管领导签字,财政汇总后上报县财经领导小组,经县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后可以按月正常拨付。
3、资金拨付相关要求:各学校、各卫生院的经费由教育局、卫生局汇总上报财政局,上报时填写《于田县财政局资金使用审批表》,审批表由单位主管领导、财政分管领导签字,分月用款计划表附后,由财政按计划表直接拨付到各卫生院、学校。
4、超出计划的资金必须填写《于田县财政局资金使用审批表》,审批表由单位主管领导、主管县领导、财政分管领导签字,财政汇总后上报县财经领导小组,经县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后方可拨付。
(二)专项经费
1、范围:上级下达的专项业务费、基础设施专项、办公采购专项、生活补助专项。
2、审批程序:各类专项资金到达财政后,由财政通过大平台支付系统将资金转入相关财政专户,财政将专项资金按项目按单位汇总上报县财经领导小组,经县财经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方可进行拨付,同时财政将会议纪要下达给相关单位,通知单位资金已到达财政可以拨付。
3、资金拨付相关要求:资金拨付时用款单位需填写《于田县财政局资金使用审批表》,审批表由单位主管领导、财政分管领导签字,后附相关附件(如发票、合同、验收单等)的原件及复印件,财政根据审批表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收款方(项目实施方),涉及到工程类的支出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
4、各卫生院、各学校的专项经费由卫生局、教育局按项目分配给各卫生院、学校,支付资金时填写《于田县财政局资金使用审批表》,审批表必须由单位主管领导、财政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并将各卫生院、各学校分月用款计划表附后,报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业务股室审核后直接拨付到各卫生院、各学校。
(三)单位所需购买办公设备设施时,纳入政府采购的集中目录的,应按照县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提出采购计划(填写于田县政府采购审批表、于田县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以上两表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提供),报主管县领导、纪检委审批,交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招标采购。中小学校由教育局汇总、乡镇卫生院由卫生局汇总统一上报采购办。第十二条 使用原则:
1、专项资金实行报帐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直接到达项目实施单位帐户。
2、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级项目资金预拨的使用计划和内容,不得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向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
3、教育卫生事业各类工程项目应有预算、施工、决算过程,即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签订合同,积极组织落实和实施。
4、专项经费购臵设施设备需参照上级“关于学校仪器、医疗器械设备采购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采购行为;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县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自筹资金形式采购时要注意进行货比三家,本着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科学配臵国有资产,切实为发展教育卫生事业提供保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教育局、卫生局督促各级学校、卫生院建立财务收支公示制度,将财务收支情况按月公开,自觉接受单位职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对违法违规情况,及时采取通报、调减预算、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结果作为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因素。
第十五条 县监察局要参与重大专项资金的项目评选、资金分配和项目验收的监督;每年要随机选取不少于5%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对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或抽查。
第十六条 县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开展专项审计,每年要抽取不少于上年专项资金总量的20%的项目资金进行重点审计。使用专项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单位、组织或个人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或调减各项经费的下拨,并对负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追究:
1、收取的各项收入未上缴或未按时上缴县财政专户的;
2、“坐收坐支”、违反“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的;
3、贪污、挤占、挪用、截留专项经费的;
4、超支使用专项经费,导致产生新的债务的;
5、应由教育局、卫生局审批的项目经费未经同意擅自支出的;
6、在账目上弄虚作假套取经费的;
7、巧立名目随意支出的;
8、其他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
以上违规行为,由教育局、卫生局纪委会同审计、财政、纪检等部门监督检查,一经查实后,对单位领导及相关人个依法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8.基本公共卫生资金管理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西南交通大学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规范和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171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坚持“自主选题、民主决策、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支持代表学校学科发展方向和体现前瞻布局的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创新性研究项目,促进交叉和新兴学科研究,推动科技和教育紧密结合,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创新团队的培育,提升学校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三条 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设立专题研究项目、科技创新项目、青年教师百人计划项目和学生自主创新项目四类,主要资助学校青年教师、科研团队和在校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支持对象原则在40 周岁以下,适度支持年龄在45 岁及以下的引进人才。
第四条 专题研究项目
1、主要支持瞄准国家重大需求,结合学校科技发展规划的重点发展和重点培育领域,开展重大攻关研究或前瞻性研究,以重点科研基地为依托,以项目带动团队建设,争取形成国内一流科研队伍,促进国际科技合作,获得有影响力科研成果。
2、重点培育优秀青年教师,争取获得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等各类人才计划。
3、对于入选各类创新团队等支持计划以及获得主管部门重大项目的研究团队,通过专题研究项目给予支持。
4、项目负责人在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主要成员年龄原则在40周岁以下。
5、专题研究项目执行期原则为两年,资助额度为15-100万元/项。第五条 科技创新项目
1、支持有较好科研基础的学校青年教师及引进人才开展自主选题研究,为争取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以及瞄准前沿研究开展的前期研究,培育有创新性的科研方向。
2、引进人才开展地自主选题研究项目,由人事处负责核定人才引进人员名单及资助额度,科技处、文科建设处负责统一管理。
3、申请人须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
4、科技创新项目执行期原则为两年,理工科类资助额度为10-50万元/项,其它为3-20万元/项。
第六条 青年教师百人计划项目
1、支持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尚未取得高级职称(含副高)的学校青年教师开展创新研究,提升青年教师科研能力。
2、百人计划项目为青年教师科研起步项目,获得科技创新与专题项目资助者不得再申报该项目
3、青年教师百人计划项目执行期原则为两年,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项。
第七条 学生自主创新项目
1、支持在校研究生开展创新研究,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由研究生院负责。
2、支持在校本科生开展各种高水平学科竞赛和科研学术活动,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动手能力,包括大学生学科竞赛、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大学生科学研究训练计划(SRTP)等,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题研究、科技创新和青年教师百人计划项目。文科类项目由文科建设处组织实施,学生自主创新项目由分管部门组织实施,实施细则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科技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战略发展部学科发展中心、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文科建设处、人事处、计财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设备处、审计处、监察处、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处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审定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经费分配方案;
2、负责审定校内各单位专题研究和科技创新项目申报和资助指标分配方案;
3、负责审定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资助方案;
4、定期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工作会议,研讨与基本科研业务费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学校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资助方案。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挂靠科技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和经费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有:
1、征集全校经费预算申请并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2、拟定校内各单位专题研究和科技创新项目申报和资助指标分配方案并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3、组织专题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考核、结题验收以及绩效评估;
4、建立项目库,并监督和管理项目的实施;
5、协助计财处监管项目资金的使用;
6、按照要求向教育部报告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等情况。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二级单位应按照学校要求,组织本单位青年教师科技创新项目和青年教师百人计划项目申报、评审、中期考核和结题验收工作;
2、二级单位应审核项目预算,监督项目经费使用与执行进度;
3、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含项目经费预算),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预算依法合理使用经费,按申请书约定完成进展报告、结题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4、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专著、数据、评价报告、研究报告、专利等)进行归档,促进项目成果应用、转化推广。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三条
管理办公室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申报和评审工作,于次年经费到校后办理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学生自主创新项目除外)必须是本校在职人员,每人原则上同期只能主持1项同类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人须避免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等竞争性选题计划项目以及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同时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外,还应避免重复国际上已做过的工作。
第十六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申请项目的受理和形式审查。二级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科技创新项目和青年教师百人计划项目的评审工作。
专题研究项目评审程序:由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会评,专家组长签字,形成资助项目建议清单;
青年教师科技创新项目、青年教师百人计划项目评审程序:由二级单位参照专题研究项目评审程序组织专家会评,专家组长签字,并形成单位资助项目建议清单。
第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汇总各类项目资助建议清单,提交学校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公示期一周。
第十八条 对公示结果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复议确认可以立项的,管理办公室办理立项手续,并将批准项目的经费预算报计财处备案。
第五章
项目立项及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支出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应按照允许开支范围编报预算,明确各项开支的用途、使用说明和计算依据。一个项目只能设立一个经费卡。项目经费不得转拨其他单位。
执行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学校原则上按预算下拨经费。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预算,按预算使用计划合理使用经费,原则上当年拨款限当年执行完毕。若当年10 月31 日前使用项目经费未达到下达经费数90%的,学校将调整预算额度,或与次年的预算经费额度挂钩。通过调整项目预算经费所扣减出来的科研经费,由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方案建议,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一条 批准的预算原则不予调整,确因不可抗拒事项需要调整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1、项目经费总额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管理办公室,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在下一经费安排时优先安排。
2、项目预算中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予调增。
第二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按《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各项费用支出的程序、标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包括:
1、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不得购置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2、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包括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含出差补助)、住宿费、市内交通费。
6、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牵头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学校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比例和范围。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文献资料检索与购置、专用软件购置、专利申请与保护的费用。
9、专家咨询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
10、劳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三条 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可用于助研人员补助,但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重点事项报告和进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管理办公室将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执行情况较好的项目,给予滚动资助。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涉及课题名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中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查,送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管理办公室可视情况终止或调整项目:
1、项目负责人毕业或调离学校;
2、因项目任务目标已被他人先行实现而无继续支持的必要;
3、因不可抗力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或评审专家建议调整的;
4、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管理部门检查、监督与审计;
5、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或违反国家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规定;
对确认终止的项目,学校将收回剩余经费。
第七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八条
每年第四季度项目管理办公室将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工作,项目负责人须按申请书约定完成结题手续。
1、科技创新项目和百人计划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相关结题材料及验收结果报送管理办公室;
2、专题研究项目由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
3、项目结题后有经费结余的,学校将收回经费。项目按要求结题并完成经费支出后,即完成结账手续。
第八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加强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取得的成果要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验收前由项目负责人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论著、技术文件、专利、成果报道等,应标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第三十一条 鼓励研究成果转让和转化。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审计及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若存在问题,应及时纠正。对不按时上报报告,不接受监督检查以及不按照批准预算执行的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申请承担或参与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取消其承担或参与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峨眉校区的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纳入学校统筹安排,具体工作流程参照二级单位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9.基本公共卫生资金管理 篇九
财建[2012]9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们对《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5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为基本建设贷款安排 的中央级大中型在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
大中型项目的划分标准仍按照原国家计委确定的项目审批标准执行,即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为大中型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还包括中长期债券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
第二章 贴息政策
第五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第六条 以下情形均不予贴息: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
(二)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发生的借款利息;
(三)在贴息范围内,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第七条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确定以下行业和项目为贴息对 象:
(一)农业:
1、国家商品粮基地建设项目;
2、天然橡胶林基地建设项目;
3、大洋性专业渔船购建项目;
4、供销总社所属为农服务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项目。
(二)林业:
1、天保工程转产建设项目;
2、速生丰产林基地等建设项目。
(三)水利: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利枢纽工程(不含发电部分),包括:
1、水利部直属水利枢纽工程;
2、南水北调水利枢纽工程;
3、除前两项外的西部地区重大水利枢纽工程。
(四)司法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监狱、劳教等项目。
(五)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
1、开发区内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
2、开发区内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
3、开发区内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
4、开发区内为中小企业创业、自主创新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孵化器、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以及为服务外包、物联网企业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内容包括物理场所建设、为实现设施功能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系统购置以及专用软件开发等,不包括中小企业拥有和开发的部分;
5、开发区内为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服务中小企业,统一修建的标准厂房项目;
6、开发区内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项目。
对于西部地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
(六)军工集团“三线”搬迁、核电项目(优先考虑国内设计和制造的堆型)。
(七)西部铁路项目。
(八)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项目。
上述排序作为优先安排贴息资金的依据,但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已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贴息的项目,不再享受贴息资金。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原则上不高于3%。
第九条 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的(含3年),按项目建设期进 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除特大型项目外,均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
第十条 2012年贴息周期为2011年6月21日至2012年3月20日,2013年贴息周期为2012年3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2014年起,贴息周期均为前年12月21日至上年12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当于当年贴息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向财政部提出贴息申请。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贴息资金。凡已申请其他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报贴息资金,应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附表1),并附项目批准文件、贷款合同或相关材料、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经贷款经办机构签署意见或出具证明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上述申报材料应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分类别填报具体项目和提交相关材料,不得打捆上报。项目贷款为打包贷款的,应分类详细列清具体项目所使用的贷款金额。
第十三条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开发区财政部门申报,经开发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并抄报科技部。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对各开发区申报的贴息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转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进行终审,并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依据终审结果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附表2)后,上报财政部(电子版同时通过内网传输),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十四条 专员办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等条件审核贴息材料,原则上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核工作。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的申报材料不再上报至财政部,专员办的审核结果作为最终核定贴息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其他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当地行业(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并逐级上报中央主管部门。中央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系统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附表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报财政部。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按具体项目逐个核定贴息资金数,并按规定下达预算。
第十七条 贴息资金拨付到主管部门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通过两级财政结算的,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贴息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发挥效益。并于每年年底向财政部报告贴息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财政部将组织专员办或委托评审机构对贴息资金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贴息资金的专款专用。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暂停该开发区申报贴息资格三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56号)同时废止。
附表:
1、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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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卫生院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居民健康档案与资金清理工作总结07-05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个人总结07-12
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宣传06-20
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试题08-06
基本公共卫生督导总结08-07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案09-19
基本公共卫生考核试卷12-31
基本公共卫生工作汇报01-19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课件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