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外出国人员补贴标准

2024-09-30

援外出国人员补贴标准(精选4篇)

1.援外出国人员补贴标准 篇一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我司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政部、外交部财行[2001]7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司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

第二条 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计财部审定,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第三条 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二)出国人员公司副总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四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由事务部报预算、计财部审核,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各国家和地区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见附表)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代表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六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公司副总以上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安排,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见附表)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可据实报销。

第七条 出国人员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人每次出国在10天以内的,发给50美元;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每人每天发给5美元。

第八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必须按照节约、从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收礼品的规定》(国务院第133号令)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93]财外字

第834号)执行。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包干标准掌握。

第九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十条 出国人员赴欧元国家,其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均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在欧元未进入流通领域之前,出国团组可按欧元标准相应领取以固定折算率计算的当地货币,或直接领取美元,比价以领取经费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欧元与美元比价确定。

第十一条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执行本办法。

第十二条 公司要加强对出国人员执行财经纪律的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弄虚作假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家有关违反财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2.援外出国人员补贴标准 篇二

【发布文号】商援发[2007]201号 【发布日期】2007-06-05 【生效日期】2007-06-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援外成套项目人员管理实施备案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援发[2007]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各援外项目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企业:

1999年原外经贸部开始对援外成套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行出国前援外规章培训。截至2006年底,共举办48期培训班,为229个援外成套项目培训2063人,提高了援外成套项目出国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了援外成套项目的顺利实施。2005年以来,由于援外成套项目数量增多、进度加快,中标企业人员更换频繁,援外规章培训出现多个项目培训时间难以协调和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等问题。为适应新形势下援外成套项目管理工作的需要,商务部决定对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人员分岗位进行备案登记,并作为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专家进行长效培训和动态管理,以建立一支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专家队伍。现就备案登记等具体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时间和人员范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须将本企业符合规定资质条件、政治思想可靠且在5年内可能派赴援外项目承担相关岗位任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向商务部申请备案登记。

需申请备案登记的援外成套项目工程管理岗位包括:施工技术组组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专职质检员、安全员、国内后勤组组长以及设计代表和施工监理人员。

二、资质条件

申请承担援外成套项目相关岗位任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施工企业技术组主要人员

1.与本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至少须追溯到申请备案截止时间满两年;

2.施工技术组组长应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二级(含)以上项目经理资质;

3.总工程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10年以上施工管理经验;

4.总会计师应具有中级(含)以上财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5.专职质检员应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施工质量管理经验,并持有合格有效的质量检查员岗位证书;

6.安全员应具有5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并持有合格有效的安全员岗位证书;

7.国内后勤组组长应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施工管理经验。

(二)勘察设计企业设计代表

1.与本企业劳动合同关系至少追溯到申请备案截止时间满两年;

2.应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专业设计工作经验。

(三)施工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

1.本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

2.对于未推行或未全面推行注册监理制度的特殊行业,具有相当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与本企业劳动合同关系至少追溯到申请备案截止时间满两年,且具有5年以上现场施工管理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备案申报程序

(一)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递交备案登记申请。地方企业向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递交备案登记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的各类工程管理人员资质按照上述资质条件完成初核;初核合格的,将初核意见连同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并报商务部审核。

(二)企业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函;

2.已获得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企业资格认定的批复复印件;

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分岗位名录;

4.《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备案申请表》(具体格式附后);

5.申请人与本企业的有效劳动合同或聘任书;

6.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

(三)商务部在受理中央管理企业申请或收到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材料后,按照上述资质条件对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工程管理人员,将指定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以下简称经济合作局)统一纳入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专家队伍进行管理。

(四)已经商务部备案登记的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发生变更,出现不符合上述资质条件或其他不能承担援外成套项目项目相关岗位工作情形的,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商务部备案。

四、人员管理

(一)商务部指定商务部经济合作局对经备案登记的工程管理专家分岗位举办援外规章培训班进行统一轮训,并向参加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相应的岗位证书,岗位证书有效期暂定为5年。

(二)对已经培训合格并有效持证的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商务部还将根据援外管理制度建设的进展情况,由经济合作局通过函授等其他方式对其进行后续教育。

(三)商务部对备案登记的管理专家相应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录其人员变动、岗位培训、后续教育和任职考核的具体情况,作为后续专家遴选和任职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对于备案登记的管理专家,商务部将根据其个人档案记录相应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于在培训教育、岗位任职和思想政治表现方面存在问题的人员及时清退,保证专家队伍的素质。

(五)自2007年11月1日起商务部派出的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人员一律由承担相应任务的企业从已经培训且有效持证人员中选派,届时不再另行组织岗前培训。

请各援外项目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按上述要求尽快办理备案登记,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地方企业申请备案登记人员的资质审核工作。

附件: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备案申请表

商务部

二○○七年六月五日

3.出国人员简历表 篇三

申请国家:

用工单位:

工种:

报名时间:

姓名 出生年月 婚否 护照号护照到期时间 年 月 性别 身高 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起止年月教育经历 年 月 至 年 月学校名称(自初中起)学历专业 cm 年龄 体重 kg 省 县 镇 村 年 月 至 年 月起止年月工作经历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称谓家庭成员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电话工作单位 工种技能证书/编号 提供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健康证,疫苗本,毕业证,技能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照片面试考试意见 需要贷款 万元

介绍人:

电话:

出国人员保证书

我保证:我所填的简历表中年龄、住址、学历、技能证书等所有信息是真实有效的。

我保证:本人思想端正,无犯罪记录、无纹身和烟疤;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慢性病、精神病。熟悉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安全知识。工作期间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安全操作,完成工作任务。不赌博,不酗酒,不打架,不参与黄赌毒和非法集会活动。我保证:本人是在头脑清醒,认真阅读招工简章或劳动合同并经家人同意的情况下自愿报名的,并保证本人非中介介绍来的。

以上保证如有不真实或者违背,我因此被遣返、解雇、降薪等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与用人单位无关。

特此保证。

保证人(签名、指印):

4.公司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篇四

二、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员工。

三、定义:出国人员类别 1.公派人员:因工作需要由公司外派出国人员。若无特别指出,以下皆称为公派人员。

2.因私出国:员工因个人原因需出国的一律称为因私出国。

3.长期出国:出国时间在三个月以上者。

4.中期出国:出国时间在1-3个月的。

5.短期出国:出国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

四、内容:

4.1公派人员条件 4.1.1热爱祖国,日常工作表现良好。

4.1.2外语水平能够适应国外工作需要。

4.1.3健康情况良好。

4.1.4符合国家公派出国的有关规定与要求。

4.2公派人员出国程序办理 4.2.1申请人填写《出国申请表》,注明出境时间、地点、内容、邀请人及经费来源等,同时应附上国外邀请信。

4.2.2总经理同意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后,由市场部国际商务组办理护照和出国证件。

4.2.3对年龄在45岁以下的正式职工,出国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者;

年龄在45岁以上的正式职工,出国期限在半年以上者。其出国申请获批准后,均应在出国前与财务等部门结清一切经济帐目。

4.2.4出国人员确定启程日期后,应在人事部门登记出、归国时间。具体费用核算以交通票据为依据由财务部核实报销。

4.3公派出国人员在办理有关出国手续之前必须与公司签订《因公出国协议》。

4.4公派出国延长在外期限和逾期不归的处理规定:

4.4.1公派中、长期出国人员应按期返回。如有充分理由需延期在外者,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延长期不得超半年。获延期批准者不得申请第二次延期。

4.4.2短期出国人员如有充分理由需延期在外,需至少提前三天提出申请,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4.4.3出国人员凡未经公司批准而逾期归国者,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罚。

4.4.3出国人员未经公司批准而逾期不归者,公司予以开除,并按事前签订的《出国协议》处理,一切后果由违约者承担。

4.5公派出国经费 4.5.1凡公派出国人员,出国前向财务部提交经费预算,回国后在三周内经财务部核准经费开支后,办理结帐手续。出国费用原则上实报实销。城市间交通费(包括一国或多国城市间交通费),应在国内购买往返联程机票时,尽量包含在国际旅费中。确需单独开支的,根据外方的邀请函和批准的出国活动路线,参照有关资料和惯例,不得超过同程间国际机票的价格。境外其他费用(包括出国人申请参展费、场租费、会议注册费等项目),应提供与国外承办单位签定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及会议通知等资料。

4.5.2公司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除享受公司原有的工资和待遇外,另享受出国补贴100美元/每次。个人国外零用费,按抵、离目的国之日计算,每人每次出国在10天以内的,每天发给10美元;

超过10天至30天的,每人每天发给8美元;

超过一个月以上的按中长期出国办理,相关工资、费用另行规定。

4.5.3长期出国人员应在所在国建立相关的医疗保险,保费自理。公司不承担长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4.5.4加强对出国人员在财务相关制度执行方面的监管,对出国人员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弄虚作假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按私人物品处理。

4.6公派出国情况汇报 4.6.1公派出国人员出国后应定期向公司总经办或所在部门汇报在国外的学习、工作情况。

4.6.2公派出国人员结束在国外工作回国后,应做好国外工作期间的总结,总结的内容应包括在国外工作中取得的工作成果、市场状况分析等情况,汇报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送总经理办公室。

4.6.3 如未按要求在一个月内总结汇报,公司可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4.6.4公派出国人员回国后,必须及时到人事部门签到,根据不同情况,有些人员还应在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4.7因私出国 4.7.1凡自费留学、出国探亲、访友等因私出国人员,需在公司人事部门办理正常的请假手续,且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物品交接,到财务部等部门结清一切经济帐目。

4.7.2 公派出国人员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后,如希望在当地短期旅游,则必须按第4.4条规定,及时向公司提出申请,在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旅游期间按事假处理,费用自理,且不享受公司各项补助,回程交通费如高于原回程费用,则超出部分自理。

4.8 港、澳、台地区不在此规定范围,相关事务按国内出差规定办理。

4.9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具体情况,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在本管理规定执行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均按已签订的合同、协议执行。

五、相关表格、附件:

1、《出国申请表》:HTXZQP-10-009A(01)2、《因公出国协议书》:HTXZQP-10-009B(01)出 国 申 请 表 姓 名 职 务 出国日期 自 至 目的国别(地区)国外期间 联系方式 出国任务 达成目标 经 费 来 源 预计 金额 国际 旅费 住宿费 餐 费 零用费 公杂费 合 计 何处 列支 经费 审批 审批人签字:

日期:

所在部门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日期:

总 经 理 意 见 总经理签字:

日期:

备 注 HTXZQP-10-009A(01)因公出国协议书 因国际间开展学术交流和国际贸易工作的需要,公司派谴员工出国。为确保员工圆满完成任务后返回公司工作,公司与受派员工充分协商后订立如下协议:

一、公司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同意给予办理员工公派出国手续。

二、员工以__________身份赴___________(国家)工作,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 日至_______年____月 日止。

三、员工在境外各项费用共计约____________,由__________提供(具体金额以财务最后结算为准)。

四、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保留员工在本单位的岗位并保障其应享有的待遇。

五、员工保证在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按期回公司上班。员工同意履行在回国后继续为公司工作 年的义务。是否减免义务,由公司决定。(具体工作年限要求为短期出国后在公司服务两年,中期出国后在公司服务四年,长期出国后工作年限由双方商定。)六、员工无论因何种理由需延长在国外期限,都需按规定事前申请。未经公司同意,员工擅自延长或滞留国外,属违反协议行为,作自动离职及违约处理(见本协议第十三条)。

七、员工承诺在国外期间不改变身份、不申请因公护照转因私护照、不得提出豁免回国服务的要求。在司工作的员工配偶在员工出国期间不辞职。

八、员工在国外期间,必须至多每隔十天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学习、工作情况。

九、员工应自觉遵守所在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因违规违纪受到所在国处罚的,公司不承担责任,且会根据情况考虑是否追加惩处(视同在本公司内的严重过失)。非以上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公司将根据所在国给予的事故补偿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十、员工向公司交存人民币 万元作为按期回司服务的保证金。如员工违反本协议,员工交存的按期回司服务保证金将视作为违约金交给公司,用于公司处理员工违约后的有关事宜。

十一、员工在期满回国后三天内到公司办理回公司报到手续。员工在期满回国后逾期一周,未向公司办理报到手续,视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作自动离职及违约处理(见本协议第十三条)。

十二、公司在员工办理完回公司报到的全部手续后,将员工的回公司服务保证金退还员工。

十三、员工同意公司对员工的违约处理。这些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停发工资,并承担违约经济责任(偿还公司在员工出国期间提供的全部待遇及员工得到的公司和外方提供的出国全部资助)。

十四、经公司同意,由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为员工出国的国内担保人,担保员工执行本协议。如果员工违约,担保人同意单独或与员工共同承担员工违约经济责任。

十五、本协议签字后,自员工出国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至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工作年限期满时止,签字各方保证遵守执行。

十六、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公司持两份,出国员工和出国员工担保人各持一份。如有违反,双方均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公司代表(签字):

员工(签字):

(公司公章)员工保证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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