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

2025-03-12|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精选3篇)

1.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 篇一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

建质[2007]201号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为切实做好全国第一批以及今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延期工作指导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按照统筹安排、严格条件、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总体要求,坚持监督管理与服务企业并重、全面要求与差异化管理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认真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要利用延期工作的契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和安全生产条件,促使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减少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以利于推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延期企业审查范围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应当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

4、未在原颁发管理机关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的;

5、原颁发管理机关因其它原因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

(二)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属于第(一)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查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原颁发管理机关同意,可以不再对其进行审查。但此类企业仍需提交本通知规定的有关申请材料。

(三)对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绿化等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的企业,如部分地区此前向其发放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本次延期将不再予以受理。

(四)对于已经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劳务分包企业,本次应依照有关规定予其延期;对于未对劳务分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作出要求的地区,应统一要求本地劳务分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延期工作内容、程序

(一)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当向原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1、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由各地颁发管理机关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的申请表修改为延期申请表,供本地企业使用。

(2)建筑业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获准延期之前,“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有效期之内)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3)《实施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4)各地颁发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申请材料。

2、不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提交上述第(1)、(2)、(4)项材料。

企业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颁发管理机关对属于本次延期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的企业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形式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企业应及时补正并重新申报;对不属于本次延期范围或者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

(三)审查

对于需要重新审查的企业,颁发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应当随机对企业1到2个在建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以征求铁道、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意见。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于不需要进行重新审查和经重新审查合格的,准予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延期,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

(四)发证

1、对于准予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颁发管理机关通知企业交回全部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并换领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不变,副本采用新的样式(新样式见实物,填写说明、订购办法等另行通知)。

2、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审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全部采用新的副本;对于尚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可以使用原来的副本,待有效期满准予延期后再换领新的副本。

(五)监督管理

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延期工作有关要求

(一)各地颁发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延期工作并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及早向企业公布。要合理安排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时间和批次,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前申领到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我部将适时对各地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进行检查。

(二)各地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延期的有关条件、程序、期限、延期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目录及要求,确定不需要重新审查和需要重新审查的企业名

单并及时通知企业,便于企业提早作出申请准备。

(三)各地颁发管理机关本着服务企业和充分发挥基层建设主管部门积极性的原则,可以采取网上申请、设置受理网点、组织企业统一申报、根据企业安全信用情况采用灵活多样的审查方式等手段,切实提高延期工作效率,注意降低行政成本。

(四)各地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情况,及时更新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有关内容,同时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以及发放、暂扣、吊销等情况。

(五)各地颁发管理机关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各个工作环节要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自觉贯彻落实各项廉洁自律规定。对有关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2.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 篇二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按照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管理规定,2012年颁发的部级推广鉴定证书将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各持证企业如需继续保持获证产品证书资格的,应当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提出续展申请(以收到书面材料时间为准)。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续展申请的,不予受理。

二、证书有效期内变更受理要求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信息发生改变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农机推广鉴定受理机构提出证书变更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变更的,应于获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以新的营业执照日期为准);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变更申请的,不予受理,并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七条(二)规定给予撤证处理。

三、证书续展工作的实施

部级推广鉴定的续展任务原则上安排由原鉴定机构承担。

有效期满续展的检查内容为产品一致性和证书、标志使用情况检查,检查方法按照获证产品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相关规定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产品一致性检查

产品一致性检查依据现行有效推广鉴定大纲、《关于印发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受理和信息变更有关规定的通知》(农机鉴[2015]63号)规定,对照获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企业标准等技术文件与推广鉴定检验报告、变更确认报告(如有)中的主要技术规格进行检查。

对于农机鉴[2015]63号文件规定以外的产品,其一致性检查按照产品推广鉴定大纲中有关规定进行。推广鉴定大纲中未规定一致性判定范围的,产品结构等不允许变化,主要技术参数可以在原鉴定产品基础上变化,但变化幅度不能超过5%。

(二)证书使用情况检查

核对制造商、生产厂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章,核对相关合格产品铭牌实物,实际制造商名称、注册地址及生产厂名称、生产地址应与证书所载信息一致。实际产品型号和名称应与证书所载信息一致。

核对证书原件的有效期,查阅产品宣传等相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了解证书使用情况。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无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证书情况。

(三)标志使用情况检查

核对标志实物,标志的名称、式样、材质应符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标志上的证书编号应与相关推广鉴定证书的编号一致。

核对合格产品实物,标志应加施(粘贴)在相关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未获证产品不得加施。

四、有效期满续展检查结果

当产品一致性检查和证书、标志的使用情况均满足要求时,判有效期满续展符合大纲要求,否则,判有效期满续展不符合大纲要求。

有效期满续展检查工作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及时编制推广鉴定证书续展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按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规定向企业发放推广鉴定证书续展报告,企业无异议后向总站报送推广鉴定证书续展报告等项目材料。

五、其他

3.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 篇三

2015年1月4日

一、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128 号)

(三)《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 [2004]148 号)

(四)《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 [2006]18 号)

(五)《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 [2007]201 号)

(六)《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建 [2004]42 号)

(七)《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建 [2005]54 号)

(八)《关于提高办事效率的实施意见》(闽建法[2011]128号)

(九)《关于提高办事效率的实施意见》(闽建审批[2011]723号)

(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审批提速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建法[2012]21号)

二、申请材料目录及依据

A.初次申请、重新核查的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综合材料(第一卷1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重新核定企业提交);

3、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数量应当符合规定;

4、本企业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由企业如实报送名单并提交材料,企业需出具承诺文件,承诺提供了完全的人员名单(附具体人员名单),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本企业公章;

5、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6、本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半年内其中一个月的人员工伤保险证明(含有个人社会保障代码、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缴费期限的工伤保险人员明细表和缴费凭证);

7、本企业所有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由企业如实报送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清单并提交材料,企业需出具承诺文件,承诺提供了完全施工起机械设备清单(附具体设备清单),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本企业公章;

8、责任事故企业应接受安全生产评价,并提交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注:初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不提交第5项材料。

(三)其它材料(第二卷1份):

1、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目录及文件(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技术交底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企业标准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

2、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4、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的预防措施);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注:初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不提交第2项材料。

B.办理延期的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用于打印证书);

4、“三类”人员身份证号码。

C.办理变更和补办的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证书材料要求:

1、企业名称、经济类型、许可范围变更(含企业重组、改制、兼并且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的内容):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2)已变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原件(用于打印证书)。

其中,许可范围变更还需提交“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名单。

2、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注册地址变更: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已变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用于打印证书)。备注:变更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同时需提交第(二)点变更人员材料。

(二)变更人员材料要求:

1、申请企业提交变更人员申请报告(原件);

2、变更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近半年内其中一个月的人员工伤保险证明复印件(含有个人社会保障代码、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缴费期限信息的工伤保险人员明细表和缴费凭证);

(三)补办材料要求:

1、申请补办的报告;

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证增补申请表》(一式二份);

3、在全国性建设行业报纸(如《中国建设报》)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注:更换企业资质证书仅需提交第1、2项材料。

注意事项:

1、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变更;(2)非证书内容变更。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证增补申请表》书面材料由住房和城乡厅网上资质管理系统生成打印,表格与系统电子数据的内容须完全一致。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同步在网上资质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

3、《申请表》由企业如实填报,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

4、除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材料外,申报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原件须由受理窗口人员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综合资料、其它资料”分类装订成册,采用胶装软封面封底,并编制总目录及标明页码。

三、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厦门市建设局

四、办理流程(过程图释):

1、核发、延期:收件审核 → 现场核查 → 领导签批

2、变更和补办: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和需要补充完善的,办理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五、行政许可的时限

1.核发和延期(市建设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注:承诺办理期限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查、公示以及企业补充材料、陈述和投诉举报处理时间。)申请核发的须现场勘查,时限为7个工作日。

2.变更和补办: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除因改制、分立、重组或合并而变更外)特殊情况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注:承诺办理期限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查、公示以及企业补充材料、陈述和投诉举报处理时间。)申请变更和补办的无须现场勘查。

六、行政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享有下列救济权利: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六)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八、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公开网站

(一)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厅 7703871 7703875

现场勘察联系电话:8123100(市建设局工程建设管理处)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周一至周五下午13:00—17:00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建设局监察室(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8楼)联系电话:8122691 2200644

(四)公示公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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