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征信体系

2024-07-21

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共13篇)(共13篇)

1.中小企业征信体系 篇一

什么是征信体系

作者:金投网

贷业协会和信用产业协会。这些协会的会员包括银行、信用卡公司、保证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商业公司以及零售店等。三大行业协会的信用信息服务基本能够满足会员对个人信用信息征集考查的需求。比如日本银行协会建立了非营利的银行会员制机构,就是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日本银行协会的第一个个人信用信息中心于1973年在东京建立,之后,各地的银行协会相继建立了25家地方性的个人信用信息中心,地方性的银行作为会员参加“信息中心”。到1988年,全国银行协会把日本国内的信息中心统一起来,建立了全国银行个人信息中心。信息中心的信息来源于会员银行,会员银行在与个人签订消费贷款的合同时,均要求个人义务提供真实的个人信用信息。这些个人信息中心负责对消费者个人或企业进行征信。该中心在收集与提供信息服务时要收费,以持续中心的运行与发展,然而不以营利为目的。

同时日本征信业还存在一些商业性的征信公司,如“帝国数据银行”,它拥有亚洲最大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有4000户上市公司和和230万户非上市企业资料,占领70%以上的日本征信市场份额。

日本的消费者信用信息并不完全公开,只是在协会成员之间交换使用,之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然而在银行授信前,会要求借款人签订关于允许将其个人信息披露给其他银行的合同。现在,日本正在制订和完善有关保护个人隐私的基本法律,重点确定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医疗信息、通讯信息的开放程度。日本的有关信用管理法律主要有:1988年12月颁布了《行政机关保有的电子计算机处理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行政机关保有的由计算机进行处理的个人信息提供了法律保护;1983年《贷款业规制法》和《分期付款销售法》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等做了初步规定,规定对信用信息机构保有的信息只能用于调查消费者的偿债能力或支付能力;1993年日本行政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改革委员会行政信息公开法纲要》,对征信机构收集政府部门保有的信用信息提供法律依据。另外,日本行业协会的内部规定对信用管理活动发挥着核心作用。

2.中小企业征信体系 篇二

1 药品生产企业征信存在的问题

1.1 药监部门生产监管及信息征集处于被动

现今药监部门对药企的生产监管和信用信息采集主要依靠强制性行政手段, 积累日常对药企的现场检查、飞行检查结果等。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自检工作事实上并不受企业重视, 其自检结果上报也是马虎了事。如若将药品企业生产透明化、公开化, 企业为了提高竞争力、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自然会提高对药品生产质量的重视度并主动上报征信信息。

1.2 征集的信用信息不全面

如果进一步细化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征信信息, 应包含企业每天的生产状况, 每个生产人员工作情况, 做到每人每天一上报, 每个车间每月一汇总。这样药厂生产的药品可细致到每个品种、到每一批次都会有记录。药品上市后如出现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害事件, 就能比较容易的调查出具体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但现实是大多企业做不到这样细致深入, 自然征集的信用信息量就不够全面, 事后调查和责任追究难度都比较大。

1.3 信息征集难度、工作量大

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数量众多, 就四川省而言就有四百余家且多数药厂的生产规模较小, 地理位置分布很广。国家及各地药监局的监管难度大, 监管资源捉襟见肘。各地药监局要逐一收集几百家药企信用信息工作量十分巨大。

2 药品生产企业征信信息共享存在的问题

目前, 各地药监部门都在对本地区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信用体系或者征信体系的探索和建设, 但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药品生产企业征信体系信息平台, 由此出现的一系列现实问题亟待解决。

2.1 信用体系建设方面

现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设的药品生产企业信用体系都相互独立, 只针对本省的药品生产企业, 且各自有各自的一套建设模式。这样既不利于各省之间交流, 也不利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药企统一监督管理。

2.2 行政事务办理方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地方药监局在办理行政事务特别是涉及跨省药品生产企业时, 必须通过信函或公文咨询、求证当地药监局及其他部门。这样办事耗时长、效率低下。以2009年下半年四川省100多家药品生产企业参加在福建省、黑龙江省、辽宁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湖南省、吉林省、浙江省等十余省市的招投标工作为例, 当地药品采购办公室都要求前来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出具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出的无生产假药、无违规行为等信用信息的证明原件, 四川省药监部门遂对申请开具证明的药企逐一调查审批后签出企业资质证明, 前后共签出证明原件1000多份。值得一提的是, 有的省市还要求投标企业使用规定格式的证明文件, 这相当于给各企业投标设置了障碍。如有一个全国性的第三方信息平台, 招标单位只需在权限内查询投标企业信用资料是否符合其要求即可。

2.3 各地药物购销方面

由于各地信用体系地域性太强, 其信息交流仍然处于相对闭塞的状态。各地信息互补性差, 信息盲点自然就多。医疗机构、药品批发经营公司等药品流通企业在购进药品的同时, 应了解所购药品生产企业的信用状况。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第三方渠道或者中介机构提供相关信用信息, 各药品生产企业及单位跨省跨地区办理相关业务就时常“来回折腾”。

3 解决办法:建设全国药品生产企业征信体系及信息平台

3.1 国内外现有征信行业模式特点

现国外比较先进的企业征信行业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企业征信管理体系, 以欧洲一些国家为代表;二是以征信公司的商业运作为主体的企业征信管理体系, 该模式被美国信用管理协会、邓白氏等著名公司广泛用于全球各个国家;三是以银行业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为主体的企业征信管理体系, 主要以日本为主要代表[2]。而我国征信行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末, 经过近20年的发展, 虽然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但市场化运作模式已经基本形成, 市场集中度逐步提高, 企业征信市场的开放度已比较高[3]。国内外的征信建设模式、经验对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征信体系及信息平台都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3.2 药企征信体系及信息平台主办建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专门部门主办药品生产企业征信体系及信息平台, 其征信信息要素包括:企业基础信息、GMP检查信息、抽检检验 (包括飞行检查、现场检查) 信息、日常监管信息、有无被药监部门通报生产假药行为、有无严重违反药品监管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无因违反广告行为被药监部门强制执行行政措施等。由国家局设立的该专门部门负责上报信息档案的采集、分析评价和信息服务工作。征集办法可以采取三种方式结合的形式:第一, 各药品企业主动向各地药监部门定期报送;第二, 由各地药监部门收集相关信息初步整理后向国家

局专门部门统一定期报送;第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个职能部门汇集各项信用资料包括经查实的群众举报信息等定期报送。对于信用信息的分析评价方式, 这里介绍采用积分制, 即定期组织由相关方面的专家、权威部门、行业协会等给企业打分, 再由专门开发的软件系统测评打分, 将两项得分相加即为该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的信用得分。对于该信息平台的使用, 不同的单位设置与之相对应的使用权限。这样可以避免药品生产企业的重要信息被无关单位与个人滥用或下载。

4 建设药企征信体系及信息平台难点

一是如何更加科学公正采集药品生产企业信息以及评价药企信誉;二是如何更好的处理药品生产企业发展与药品监督管理的关系。前者已出现在各地药监局信用体系建设过程当中, 在全国性药企征信体系建设中也同样会存在。而后者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两个问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在今后的实践中继续探索。

参考文献

[1]周显志, 蒲海涛.关于完善企业征信法律制度的探讨[J].经济论坛, 2005;6:116.

[2]王玉琴, 项东辉, 熊秀东.发达国家征信体系模式对我国的启示[J].黑龙江社会科学, 2005;4:66.

3.中小企业征信体系 篇三

一、企业征信静态博弈分析

(一)理想状态博弈

假定市场上有两个实力相当的厂商A、B,在竞争初期产品无差异,产品价格及市场占有率均相同,两厂商沿着相同的路径进行征信体系建立,若同时成功,两个厂商平分市场。此外,假定政府的制度设置是充分有效的,实施征信的社会信誉体系可以得到充分保护。在上述假定下,A、B两企业分别都有两种战略:实施征信。

在社会征信体系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企业有实施征信体系的动力。当A实施征信体系时,其企业发展得到支持,市场竞争能力提升,可以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B如选择不实施,就会逐步失去竞争力,丧失市场份额;若B也实施征信体系,那么假定双方市场竞争能力同样提高,市场份额保持不变,但产品附加值提升,博弈双方的利润率提高,收益也都会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博弈的均衡解是(征信,征信),增加了博弈双方的收益;更重要的是,征信行为得到有效激励,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鼓励征信机制实现的氛围,促进社会整体信誉体系的提升。

(二)智猪博弈

由于征信是一项长期不确定的活动,厂商很可能不会同时取得成功。假定A为信誉高的企业,B为信誉低的企业,A的征信所带来贡献率高于B,这时就会出现智猪博弈的现象。

在这个博弈中,没有“剔除劣战略均衡”,因为A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劣战略。但是,B有一个劣战略(即“征信”),因为无论A如何选择,B选择“不征信”都比选择“征信”更好一些,所以B会剔除“征信”,而选择“不征信”。A知道B会选择“不征信”,自己只能选择“征信”,因为“不征信”的收益为0。所以,这时的纳什均衡是(征信,不征信),是一种“重复剔除劣战略的占优战略均衡”,其中B的战略“不征信”占优于战略“征信”,而给定B剔除了劣战略“征信”后,A的战略“征信”又占优于战略“不征信”。所以,在市场上,信誉高的企业要收集信息、分析市场、投入资金进行征信体系;但是大量信誉低的企业却不会花成本去进行征信体系,而是等待信誉高的企业的征信体系的建立,继而进行虚假模仿。从短期来看,智猪博弈中信誉低的企业可以通过虚假模仿节省成本,从市场中获得一杯羹;但是长此以往,信誉低的企业无法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不利于自身成长壮大;对于信誉高的企业而言,就必须始终保持高信誉的领先优势,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囚徒困境

如果社会信誉体系的保护力度不够,加上征信体系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不少征信体系建立之后很容易产生“征信外溢”现象。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厂商就会倾向选择“不征信”策略,而等待接受征信企业的“征信外溢”。当所有厂商都选择了这种“最优”等待策略时,征信体系活动就可能陷入停滞状态。根据福利经济学基本定理,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机制将导致帕累托最优状态。但是,当市场不完备、信息不对称性以及非充分竞争等经济特征普遍存在时,市场机制将不能自行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二、企业征信动态博弈分析

上面分析的几种博弈都是静态博弈,现实中企业进行征信体系的行为选择有先后顺序之分,是一种“动态博弈”。例如,假设企业A和B分别决定在同一时间上进行征信体系建设,由于市场需求有限,在同一细分市场有两家供应商,超过了市场对该产品的需求,供大于求会导致各自亏损1个单位。如只有一家企业在该产品进行征信体系,它可以全部售出,赚得利润1个单位。假定A先决策,B在看见A的决策后再决策是否开发该技术。

在“博弈树”的每一条“路径”末端,用向量给出A和B的支付,可以用“逆向归纳法”求解这个博弈。在B进行决策的两个“决策结”上,B在左边的决策结上选择“不征信”,而在右边的决策结上选择“征信”,即给定A征信,B就不征信;给定A不征信,B就征信,B应避免同时与A都选择征信而蒙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A在自己的决策结上当然选择“征信”,因为他预计当自己选择“征信”后,B会选择“不征信”,自己就净赚1个单位。当B威胁A:“不管你是否征信,我都会在这个信誉体系上进行征信。”倘若A将B的话当真,A就不敢征信,让B单独实施征信服务获利。但是,B的威胁是“不可置信”的:当A不理会B的威胁而果断地实施征信体系时,B其实不会将事前的威胁付诸实施,因为在A已实施“征信”的情况下,B的最优决策是“不征信”,而不是。因此,均衡解是(征信,不征信)。

三、企业征信不对称信息下的博弈分析

不对称信息,是指一些局中人拥有别的局中人不拥有的“私人信息”。当前,征信体系建立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实施征信活动的交易市场效率很低。这是为什么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卖方比买方更多地知道征信体系的实际情况,但卖方不会将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如实告诉买方。买方也知道这种情形,因此在开出价格时会考虑到该产品的有效性问题。假定没有问题的好产品价值20元,有问题的产品只值10元,并且假设买方认为市场上出现好的产品和坏的产品的可能性各占一半,买方开出的价格不会高于15元(1/2*20+1/2*10)。这时,如果卖方的产品果真是好的,他就不会出售,好产品会退出市场,但当卖方的产品是坏的时,他会十分积极地将只值10元的产品按15元卖给买方。但买方知道愿意按15元卖的产品一定是坏的产品,从而认定市场上全是坏的产品。所以,除非他愿意买一项坏的产品,否则他会退出市场。当他愿意买坏的产品时,他只开出10元的价。于是,产品交易市场或者建立不起来,没有买主;或者完全充斥着坏的产品,真正的好的产品退出市场,而坏的产品在不断成交,但价格很低。这种情况势必会造成产品交易市场的恶性循环,最终抑制众多企业建立征信体系的积极性。

四、结论

(一)加大社会信誉体系的保护力度

社会信誉体系的建立,具有激励征信的功能,能够有效解决征信体系溢出的外部性问题。

(二)完善产品交易市场机制

完善产品交易市场,有助于克服不对称信息和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使得征信企业的产品的定价更为容易、合理,并能有效降低征信转移的困难,增加征信体系成果的收益。

(三)搭建社会信誉服务建设

征信体系,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社会效益大大高于私人收益,具有一定的社会服务性质,私人或单个企业则缺乏参与此类征信活动的动力。

(基金项目:福建省社科规划课题, 项目编号:2008B2069;《福建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4.银行征信法律体系建设分析思考 篇四

经过近几年银行征信体系建设的发展,它对规范我国的金融业秩序起到了积

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得还不够完善,社会信用缺失、法制建设滞后等一系列的问题,也制约了银行征信业的发展。这其中较为突出的制约因素,就是配套的征信法律体系没有建立起来。

征信法律体系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征信基础法律体系的缺失

这主要表现在,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有一部规范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或法规。但是,从国际上看,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在征信体系建设中,具有比较完备的征信管理法规,如,美国有、泰国等国家都建立了相当完备的征信基础法律,都为该国征信业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由于,我国目前的征信体系,其机构相对独立,资源共享难。企业资信调查报告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还有一部分直接来自于企业。由于各行业、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和数据互不流动互不公开,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被闲置,信息资源浪费严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这就制约了商业银行向征信公司开放企业信用数据;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信公司信用数据的收集与利用。

第二,征信市场管理和监管法律体系的缺失

这主要表现在,由于我国目前的信用中介机构的性质和归属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导致了信用中介机构陷入要么多人监管,要么无人监管的尴尬境地。由于征信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非常敏感,让其一直处于这一状况而无法律的明确规定,实属不该。我国政府和相关立法机关应当重视。

第三,失信惩戒力度的法律体系薄弱

这主要表现在,我过仅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基本法律法规中涉及到条款较少的守信、失信行为,且对失信行为的处罚标准不一。因此,在缺乏法律保证和规范的情况下,社会上失信行为自然就多,因为失信者没有受到及时、严厉的失信惩罚,失信的道德、法律和经济成本太低。而建立严格的失信惩戒立法制度就可以一方面使市场失信行为减少,另一方面则使社会征信体系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促进征信业的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那么我们就应该对症下药,从“征信基础法律体系”、“征信市场管理和监管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失信惩戒力度的法律体系”加强这几方面去考虑完善我国的征信法律体系。

首先,要制定或者修改法律、法规,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基础。直接以法律的形式授权某一机构的征信业管理职能,使征信管理职能具有法律权威性。并参考、引进国际、国内的成功经验,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完善有关征信的规章制度,尽快出台适用于我国的征信管理法律法规。

其次,加强征信监管立法。征信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监管,立法授权监管是实施征信法规的重要保障。特别是现阶段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诚信环境有待发展的情况下,为维护信用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和维护征信市场的正常秩序,有必要加强法律授权机关对征信市场的监管。

再次,加强法的惩戒机制,严格失信惩戒力度。征信体系建设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建立惩戒机制,依法设置惩戒机制就能杜绝大多数商业欺诈和不良动机的投机行为,让遵纪守法的企业能够得到保护和发展,而将不守信用的企业从市场中摒弃。

5.中小企业征信体系 篇五

题及政策建议

目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2007-12-15 22:44:03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目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目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2)

信贷征信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技术含量高,且具有超前性与挑战性的一项系统工程,信贷征信建设具有广阔的社会性。近日,我们对晋中市辖内2004年1—10月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载体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通过检查,我们发现,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中还存在一

些问题,制约了征信体系建设的稳步推进,应引起重视。

一、当前辖内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

征信体系建设涉及到政府、银行、企业、个人信息及相关活动记录,征信法规的缺失对征信活动的顺利开展将产生一定影响。目前,征信体系建设的唯一依据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全国性的征信法规尚未出台,使得征信业无规可循。由于征信机构缺乏权威性及相应法律地位,导致信用数据征集困难。而且,经过5年的实践检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还不够健全,亟待完善:

一是《办法》中的罚则规定不够细致,执行过程中容易引起争议。如罚则中只规定了对商业银行违规现象的处罚额度,而未考虑违规数量的因素;对于存在多种违规现象的金融机构能否并罚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错误

信息的登记上报与“登记上报虚假信息”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对不参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金融机构仅给予1至3万元处罚起不到强制其参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对使用代理服务器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其迟报责任在上下级行之间未做明确的界定等。

二是对借款人不具备强有力的约束手段。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一个数据实时更新的系统,而《办法》中缺乏制约借款人基本概况信息更新的有效手段。如当借款的要素信息发生变更时,借款人应及时到人民银行进行变更处理,但是对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借款人,《办法》中未规定应如何处理。贷款卡管理实行集中年审制度,当借款人不参与年审或年审不合格时,《办法》中规定可对借款人的贷款卡给予暂停,暂停期间金融机构不能给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但同时又规定借款人可申请贷款卡解停并未对解停手续及时间给予任何限制,如果借款人补办年审合格后即给予

解停,则借款人可按自己的实际需要随时办理年补,集中年审制度将名存实亡。

三是《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如,没有明确规定除了宣告破产、解散、依法被撤销外,对于借款人的哪些“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注销贷款卡,也没有具体规定贷款卡注销暂停的时间及解停的标准。同时,征信体系中信用信息来源主要是各金融机构,且大多信息是在客户不知晓的情况下采集的,极易触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影响了征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金融机构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

由于一些基层金融机构对征信体系建设认识不足,在贷款时对企业有无贷款卡不予强调,致使借款人对办理贷款卡或年审贷款卡认识不到位,积极性不高,观念淡薄,不少企业在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贷款时才想起到人民银行办理贷款卡或年审贷款卡,而且,部分金融机构没有建立工作流程及贷款查询制

度,也没有对与其发生信贷业务的企业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贷款卡状态及资信情况,从而出现了个别金融机构向持无效卡或无贷款卡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现象。如,在检查中发现,所查金融机构共发生无效卡放贷109笔,金额亿元。还有个别金融机构没有按照企业的原始凭证进行录入,所录贷款收回、发放的金额与原始凭证不符,存在错录、并笔录入企业贷款的情况,3、网络建设不完善,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

一是各机构的信息平台之间缺乏兼容功能的转换接口程序。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从一开始就建立在各金融机构自成体系的“小系统”的基础上,各机构的信息平台之间缺乏兼容功能的转换接口程序,相关数据主要靠手工采集,需要各金融机构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而且极易形成迟报、漏报的现象。而《办法》作为约束各金融机构规范操作的配套措施,虽然规定了不少处罚条款,如

对于迟报、漏报等现象,人民银行可依据《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但由于系统网络本身的缺陷,导致各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许多都是共性的,人民银行无法按《办法》规定进行严厉制裁,只能象征性进行处罚。而且,目前各金融机构中只有城乡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使用人民银行统一开发的程序版本,其余工、农、中、建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是使用各自开发的程序版本,给系统的统一升级和日常管理造成诸多困难。

二是系统上报的网络不畅通。基层人民银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因数据传输接口出现故障,企业在办理贷款卡时所录入的数据和资料不能及时写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的数据库中,使

6.中小企业征信体系 篇六

企业征信系统一、单项选择题

1、凡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应当向(B)中国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

A、当地B、注册地C、业务发生地D、经营场所所在地

2、除中国人民银行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暂停或(C)借款人的贷款卡。

A、销毁B、拒绝C、注销D、损坏

3、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查验借款人贷款卡的(A)和借款人资信情况,金融机构不得对持有被暂停、注销贷款卡的借款人发生新的信贷业务。

A、状态B、有效性C、真实性D、以上都对

4、金融机构对新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的(C)查询,必须由借款人提供贷款卡、密码。

A、资格B、信用C、资信D、信息

5、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D)。

A、拒绝执行B、向公安机关报案C、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D、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题目出自《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9)281号

6、金融机构通过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的借款人信用信息,应该用于信贷审查、(C),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A、发放B、收回C、管理D、以上都对

7、金融机构除可以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所发布的公共信息外,只能查询与其发生或申请发生信贷业务关系的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当所有信贷业务关系解除后,金融机构(B)具有对该借款人资信情况的查询权。

A、继续B、不再

以上题目出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400号

8、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的数据仅进行客观的保存和整理,不对其进行任何修改。(C)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A、中国人民银行B、征信中心C、金融机构D、借款人

9、各机构应当建立用户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用户的(B)和操作规程。各用户需要严格按照规程对系统进行操作。

A、权限B、职责C、权利D、义务

10、各金融机构如果系统管理员和普通用户发生变更,应在(A)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备案。

A、五个B、十个C、十五个D、三十个

以上题目出自《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操作指引》

二、多项选择题

1、持有贷款卡的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ABCD

A、借款人名称变更B、借款人住所变更

C、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更换D、借款人注册资本变更

2、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其所持贷款卡暂停使用:

ABD

A、营业执照有效期满或批准设立期满

B、贷款卡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

C、借款人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

D、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其他必须暂停的情况

3、金融机构的(ABCD)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A、业务管理员B、操作员C、系统管理员D、安全员

以上题目出自《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9)281号

4、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借款人信用信息(ABCD)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A、报送B、使用C、异议处理D、安全管理

以上题目出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400号

三、判断题

1、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通过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获取的借款人信用信息,可以向有需求的第三方透露。×

2、金融机构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必须得到借款人的授权。√

以上题目出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400号

3、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各级系统管理员和普通用户可以相互兼任。一个用户可以多人同时使用。×

4、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用户离岗后可以将该用户做删除操作。×

5、各金融机构如果系统管理员和普通用户发生变更,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备案。×

6、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发现借款人(或担保人)被宣告破产时,可以主动注销其贷款卡(编码)。×

以上题目出自《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操作指引》

四、简答题

1、金融机构由于不可预见的自身系统的原因,不能按时正常报送数

据时应当如何处理?

2、金融机构由于不可预见的自身系统的原因,不能按时正常报送数

据时,应采用合并生成报文的“累计报送方式”,即将从不能正常

报送数据之日起至生成报文之日为止所有新增信息和发生变更的信息合并到一个文件中上报,报文文件名中的时间填写报文的实

际生成时间。

以上题目出自《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操作指引》

五、论述题

试论述《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操作指引》中对金融机构数据报送规范的要求。

(二)金融机构报送内容及要求

1.金融机构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未结清的信贷业务数据报送至企业信用数据库。

2.金融机构将新发生的借款人信贷业务数据按人民银行要求报送至企业信用数据库,同时按要求报送至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3.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发生信贷业务时,将借款人基本信息报送至企业信用数据库。

(三)报送时间要求

金融机构当天发生的信贷业务数据,应于第二个工作日结束前报送至企业信用数据库。

(四)报送方式

7.从次贷危机看我国征信体系建设 篇七

征信, 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 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 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 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作为金融体系中特殊的中介服务行业——征信业, 它通过两个途径来影响一国金融体系。一是通过影响金融产品市场交易价格、信贷市场利率、一国汇率等, 进而影响一国金融体系的内部运行机制。二是通过影响各类金融主体, 进而影响一国金融资本的稳定。因此, 可以说征信业关乎着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

我国征信业起步较晚, 在整个金融和经济体系中尚缺乏应有的地位, 它所体现的解决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问题, 防范信贷风险、拓展商业银行业务、促进业务创新的本质还远没有被认识。因此, 如何从战略上提高认识, 反思次贷危机中国际征信市场和征信监管存在的问题, 借鉴危机后国际社会所采取的相应改进措施, 进一步完善我国征信监管, 培育和发展我国征信市场, 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

一、我国征信业发展历程及现状

在我国, 最早的征信机构可追溯至1932年成立的中国征信所。改革开放后, 我国征信业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起步阶段 (1989年-1994年) 。主要是以银行为发起人, 在大中城市, 经人民银行批准并颁发许可证, 成立了一些资信评估公司, 从事企业债券和借款企业的资信评估工作。二是民营征信业发展和外国征信公司进入阶段 (1995年-1999年) 。此时, 一方面经济的发展和外资大规模的引进使得对信用调查需求增加, 从而带动民营征信企业快速发展, 另一方面外国征信企业开始进入中国市场, 从事征信业务, 使中国征信业竞争更加激烈。三是政府重视征信业发展, 人民银行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以下简称企业、个人征信系统) 阶段 (2000年至今) 。为了解决银行增加信贷与防范信用风险的矛盾, 增加失信行为的成本, 我国政府积极探索建立征信体系。2003年, 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要求, 人民银行设立征信管理局, 主要职责是管理信贷征信业, 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同时, 还成立了征信中心, 负责运行、维护数据库和提供征信服务。2008年国务院出台了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 将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职能由管理信贷征信业, 调整为管理征信业。

经过二十年的发展, 目前我国征信业已初具规模, 形成拥有全国借款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资源的大型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众多提供信用评估等增值服务的商业运作的征信机构并存的格局。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二是众多商业化运作的征信机构, 包括中资民营的企业征信公司, 如以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国际企业资信咨询公司等公司为代表, 还包括已经进入我国从事企业征信服务的外资征信机构, 如美国邓白氏公司、台湾中华征信所, 它们主要对外提供企业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估。

二、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征信业经过二十年的洗礼, 到今天虽已初具规模, 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百余年发展形成的良好的征信数据环境、完善的征信法律体系、健全的征信管理机构和业绩优良的大型征信公司相比, 我国现行的征信体系还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 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在立法方面仍然是一个空白, 迄今为止仍没有任何具有规范征信市场行为的权威性的法律或法规出台, 更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问世。而且, 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也没有专门而详尽的规定隐私权保护等内容的法律, 对于哪些数据涉及隐私权需要保密, 哪些数据可以向公布于众, 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这导致各地区、各部门、各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使用上既无法可依, 又各行其是, 信息泄密或信息滥用现象时有发生。

2. 征信资料缺乏系统性。

征信资料积累是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加上我国征信业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等原因, 目前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大都以收集与各自业务相关的信息资料为主, 局限性大、覆盖面小、可共享性差, 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远远不能满足征信体系建设的需要。一是征信主体分处于不同的部门和行业, 客观上造成了信息的分割局面。二是各部门基于安全和部门利益等方面的考虑, 主观上也对自己所拥有的信用信息采取不同程度的垄断式保护, 造成信用数据的部门、行业和区域的分割壁垒, 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被闲置。另外, 目前国家尚未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 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 缺乏对消费者进行信用记录的基础数据, 因此居民个人信用记录采集更加困难。同时, 各部门各机构在建设自身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时, 在信息标识、基础技术等方面缺乏全国统一标准, 造成了系统与系统之间信息无横向交流, 信用数据的开放机制尚未形成, 各相关部门建立的信用数据系统相互封闭, 使得信用信息的公开受到阻碍, 给征信体系建设的牵头单位开展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 从而使信用行业无法快速发展, 征信体系的建设也因此进展缓慢。

3. 社会信用意识淡薄。

目前, 由于信用知识宣传力度不够, 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等原因, 我国社会各界参与征信体系建设, 主动建立、维护和展示自身信用资质的积极性仍然非常欠缺。企业、居民等经济主体对征信体系建设的作用、意义理解不深, 主动参与和积极配合的意识比较淡薄。部分企业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报表资料不准确, 信用信息数据更新不及时。个别金融机构片面地认为参与征信系统建设加重了其业务负担, 而不愿积极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信体系建设的社会基础, 阻碍了征信体系健康、有序的发展进程。

三、完善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议

1. 明确立法, 增强自律力

当前迫切需要加快征信基本法的立法进程, 对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征信监管机构和征信中介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权益保护等诸多法律问题进行明确和界定, 以促进征信体系和征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都规定了诚实守信这一法律原则, 《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 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参照发达国家经验, 当务之急是我国的征信管理部门抓紧时间出台《征信管理条例》, 明确征信活动的法律依据, 明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市场化的全国性综合征信机构, 明确银行等放贷机构具有上报客户信用信息的义务, 明确征信的监督管理主体是人民银行, 明确信息的采集和使用范围, 制定严格的信息安全规定, 规范征信业的市场准入与退出、信用登记、信用评级、信用调查, 明晰信用信息使用与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关系, 保护征信活动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制度层面保证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

2. 完善数据, 提高公信力

结合西方国家征信工作经验, 针对我国征信业发展现状, 当前完善我国的信用数据库可从三个层次入手:第一层次, 丰富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库。除了包含基本信息、信贷信息、履约信息等外, 还可收录查询信息、关联信息等;第二层次, 着手建设行业内信用数据库。由于企业的交易活动具有相对稳定性和专业性, 在同一行业范围内, 企业的信用资料相对集中, 使用率也比较高, 这一数据库可由各行业遵照自愿和互换的原则自行建立, 凡加入行业协会的企业, 均须提供自身的信用材料, 以此享有查询其他成员的信用资料的权利。第三层次, 完善征信机构信用数据库。由专业的资信调查公司、信用评估机构建立, 面向市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市场化运作。

3. 加大宣传, 重视诚信力

信用报告或者信用评级可以成为政府、企业或个人进入信用社会的一种资格证明, 成为从事契约活动的通行证, 要积极宣传征信的这种无形导向作用, 让大家意识到信用是一种潜在的经济资源, 从而自觉约束和规范自身行为。同时, 在征信宣传现有形式的基础上, 可积极利用征信系统的统计分析功能, 展示征信成果、挖掘典型案例, 强化社会大众和经济主体对央行征信体系的感性认识, 使讲信用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基本共识, 形成“诚信为本, 操守为重”的良好社会风气, 努力创建“和谐社会, 和谐中国”。

参考文献

[1]朱志强杨秀生等.“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问题研究”[J].《华北金融》, 2009 (2)

[2]裴平:“美国次贷危机的成因及其启示”[J].《江海学刊》, 2009 (1)

[3]任兴洲:“从中国征信业的发展历程看未来模式选择”[J].《金融保险》, 2005 (9)

8.建征信体系先堵诈骗漏洞 篇八

除央行在新世纪后首次建立起基于信用卡消费的个人征信体系外,此次颁发征信牌照,是中国首次针对民间机构的征信业务准入,此后个人征信信息将不再局限于信用卡消费。此举被解读为一次更大范围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尝试。

据央行发布的《中国征信业发展报告(2003-2013)》,截至2012年底,我国有各类征信机构150余家,征信行业营收20多亿元。而预测机构在对比中美征信市场之后,得出中国个人征信市场的空间超过千亿元的结论。

美国个人消费信用评估公司(FICO)中国区总裁陈建告诉《瞭望东方周刊》,中国正在推进普惠金融,让想投资的个人或企业能得到公平合理的投资,但其核心障碍在于信息不对称,此次颁布牌照正是解决此问题的一种努力。

“央行的征信中心收集了2亿到3亿人的报告,但中国有13亿人口,去掉老人和小孩,信用人口约有8亿。”他说,这意味着目前中国有五六亿人尚无征信信息,但他们有潜在的信用需求。

上述8家机构之一、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CEO李萱认为,按照中国现实,征信体系建设必须首先堵住诈骗的漏洞。

以最近几年流行的P2P小额贷款为例,其坏账一部分是信用损失,另一部分则是欺诈损失。李萱告诉本刊记者,按照目前P2P机构的统计,50%以上的坏账原因为申请贷款时的主观欺诈。

先要识别出诈骗者

三周前,一则新闻热播:沈阳铁西区房屋中介钻支付宝“花呗”业务(类似信用卡)的空子,教老年人骗贷不还,从中赚取“中介费”。

中介向老人们解释:“这笔钱不走银行,不上银行的征信报告,放心用。”

据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商务拓展经理丁润泽介绍,他碰到过一起案例,是P2P信贷业务中的典型诈骗。“类似信用卡或者房贷,开重卡的长途车司机虽然没有信用记录,但可以凭借车辆做小额贷款。”

在确认额度和批贷标准后,有的卡车司机看出了其中的漏洞,拉拢一些人,用同一辆卡车到不同的小额贷款机构去抵押贷款,“一辆价值三四十万元的卡车,最后能贷出100多万元,卡车就可以不要了。”

“中国情况特殊。”李萱说,部分P2P机构在小额借贷过程中,除了弄清借贷者能否偿还,更重要的是识别专业诈骗人员。

商业银行发行信用卡占领市场,李萱说,从2007年到2010年,保守估计商业银行被诈骗的损失数以亿元计,而最后几乎都不了了之,现在的P2P信贷也是重灾区。

黑名单库迅速扩大

“商业银行背后有3.5亿的个人征信记录作支撑,损失逐渐可控,而银行体系外的P2P贷款,等于从零开始。”李萱说,诈骗者从未考虑过偿还,个人征信记录对他们来说没有意义,“他们只是不断用不同的身份去试错,即使小比例的成功,对中招的信贷机构也是100%的损失。”

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的思路是,先把诈骗者过滤掉,“对剩下的正常人再作信用评估才有价值。”

诈骗者所使用的“道具”,很多并非免费。那些成本,就是李萱眼里堵住漏洞的“塞子”:真实的身份证的成本,电话号码以及通话成本,个人住址、工作信息、担保人信息的成本等。随着监管日渐严格,上述成本近年来不断上升。

这些成本的背后,就是诈骗者编造的虚拟个人履历和人际关系,“通过蛛丝马迹去识别,然后揪出来拉黑。”李萱说,比如“单”姓的身份证,骗子不熟悉这个姓,就可能将拼音写错成“Dan”;再比如履历中过去是研究生后来变成本科生等。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一家支行的客户经理告诉《瞭望东方周刊》,目前银行对于贷款的申请十分严格,除了抵押物,还要身份证、户口本、社保以及银行流水,等等,而P2P贷款的手续就简单很多,相应地利率也高很多。

“目前P2P公司倒闭的案例,大多是因为坏账太多难以为继。”这位客户经理说,“银行与P2P贷款防诈骗的方法类似,只是银行业执行严格,而很多P2P贷款就是在赌一个概率,高风险高回报。”

而欺诈者通常都是有组织地活动,团伙各有分工,有人负责购买身份证、手机号;有人负责编制身份信息,把虚拟人物建立起某种形式的关联;还有人专门去找存在漏洞的贷款机构,然后一家一家组织攻击。

由于P2P信贷机构之间信息并不共享,诈骗者就有机会得手。

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正在尝试建立一个反欺诈云平台,通过多维身份认证、“黑名单”匹配等手段,将诈骗者精准地揪出来。

“首先是共享那些已经存在的欺诈记录,目前平台已经积累了几十万个诈骗者的黑名单。”丁润泽说,随着与平台合作P2P贷款机构的扩展,这个名单的数量正在迅速增加。

“黑名单库越大,骗子的成本就越高。”李萱说,当黑名单库达到一定数量级,诈骗所得无法抵消诈骗成本,形势就会逆转。

而从更长的时间段来看,除了不断积累的黑名单,李萱更看重的是反欺诈平台上那些新来的申请者,“在识别欺诈者的同时,会积累更大数量的用户数据。”他说,这些数据是未来可以期待的征信数据“金矿”。

首付500美元开走5万美元的轿车

50岁的李萱已有近20年的征信行业以及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经验,曾在央行征信系统、益百利(美国三大征信巨头之一)等机构工作,2011年受国务院法制办邀请参加《征信业管理条例》专家审议。

“人们总拿中美来对比消费者水平,但两者差别实在太大。”李萱说,不久前他妻子在美国首付500美元开走了价值5万美元的轿车,因为个人信用评分很高,此次购车贷款银行仅收取1.8%的年利率。

美国的信用评分范围,从最低300分到最高850分之间。影响信用评分的因素,包括付款记录、欠款金额、信用记录的长度,以及新的信贷和新开设的账户、信贷的类型等。只有1%的消费者能达到最高分,而如果低于580分,则难以得到合法的信用贷款。信用评分越高,获得贷款的利率就越低。

美国有三大征信局,每个征信局可以覆盖约2.5亿人口,“几乎99%的个人信用都会使用FICO评分作为核心依据。”陈建说。

李萱说,在美国借钱,不仅仅是用来消费,比如进修之类的学习也很容易获得贷款,因为对于信贷机构来说,这意味着借贷个人未来会有更好的赚钱及偿付能力。

9.企业征信查询授权书(农行) 篇九

授权书

(企业征信业务)

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合法权益,请在签署本授权书前,仔细阅读本授权书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授权书中的权利、义务。如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中国农业银行:

一、本单位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包括贵行各分支机构,下同)自本授权书签署之日至约定用途的业务结清之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使用本单位的企业信用报告和其他信用信息。约定用途为以下第 项。1.审核本单位授信业务的; 2.审核本单位用信申请的; 3.审核本单位作为担保人的;

4.对已发放的本单位信用进行风险管理的;

5.涉及本单位关联人的信贷、担保或风险管理业务,需查询本单位信用信息的; 6.。

二、本单位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本单位的基本信息和信贷信息。

任何适格第三方因信赖或使用上述信息对本单位造成不利影响或财产、信用等损失的,贵行不因此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三、若本单位在贵行的业务未获批准,本授权书、信用报告等资料无须退回。

授权单位声明:贵行已依法向本单位提示了征信授权事项,应本单位要求对上述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出了说明,本单位已知悉和理解,有效期一年。

授权单位(名称及公章):

授权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10.南京企业信息交换平台的征信策略 篇十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市场

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中信用信息征集是首要环节,但随着全市信用平台建设的不断推进,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工作所面临的困难也很快暴露出来。企业信用信息征集难,信息分散在各个部门、行业和机构,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共享的制度不够完善,共享机制不够健全,制约了信用建设的发展。

为此,南京市企业征信采取“法律主导、政府推动”的模式,搭建起南京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平台,提高了信用信息系统的联合监管和服务水平,也促使企业增强信用观念,营造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社会信用环境。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策略分析

(一)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集指标项的确定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难。信息分散在各个部门、行业和机构,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共享的制度不够完善,各信息主体对于企业信用信息的认定有所分歧;其次是数据处理难。由于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尚未制订相应的数据规范,因此对同一信息概念,不同部门、机构的信息系统都对其进行了重新定义,但定义并不完全一致,如对企业名称的定义,工商部门称“企业名称”,金融机构称“借款人名称或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库称“组织机构名称”。在信用平台将不同信息主体的信息整合过程中,如果来自不同机构的信贷数据整合错误,将严重影响信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制约数据质量的提高,使得企业信用档案无法全面客观地反映被征信主体的信用状况。

结合实际情况,南京市对南京近20个部门进行指标项的重新梳理和确定,确定了5项部门共性数据项(包括企业主体标识信息、企业证照资质信息、行政强制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企业表彰信息)、公共(企业)事业数据项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一批归集数据项等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指标项,通过指标项的确定以及各部门间相互协作,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中各部门能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集指标项的确定,对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围要有明确的要求。(详见附件1:《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集指标项》)

(二)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与渠道问题

企业信用信息只有实现共享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起到促进提高企业信用的目的。从理论上分析,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主要依靠以下几种机制:一是信用信息的自愿共享机制,即由拥有信息的企业自己对外披露,如企业身份、资质、信用优良信息等一般可依靠企业自愿披露;二是信用信息强制共享机制,即由法律或规章授权某国家行政机关公布有关信用信息,如吊销营业执照、假冒伪劣产品等。这类信息失信企业是不会自行公开的,必须依靠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实行强制公开;三是机构互惠共享机制,如不同银行之间可以实行团体互惠共享各自收集的企业或个人信贷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意愿上,不同的信用信息具有不同的公开意愿,对于企业有利的信息公开意愿最高,而负面信息则公开意愿最低,甚至抵制公开。因此,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就是要根据不同性质的信用信息,选择合适的共享机制,构筑不同的信用信息共享渠道,促进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结合目前归集的数据和市信息中心对其数据处理情况,南京市制定了公共信用信息交换机制。(详见附件2:《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机制》)

(三)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中的时效性问题

企业信用信息的有效性与具体时间有着密切关系,不同类别的信息具有不同的时效特性。有的信用信息具有较长的时间效应,如企业身份信息,其注册资本、公司住址、经营范围等一般变化不大,长期保留不会丧失时效;有的信用信息则相反,时间效应较短,如某公司资信状况被评为“AAA级”,这一信息只能表示当年的状况,甚至当时的情况,对一段时间以后可能完全失去其参考意义;还有的信用信息,不仅时效短,而且长期保留还不利于企业信用行为的改善。假如某个企业在历史上曾有过作假的行为(如假冒伪劣或逃废债务),若该企业的信用信息记录上长期保留该信息,则历史的不良信用信息肯定会给该公司的各种营业活动带来不利影响,企业将会陷入一种“一失足成千古恨”的绝望境地。面对无法挽回的信用,企业要么选择破产,通过重新注册而改变身份,摆脱历史信用问题的负面影响;要么抱着“破罐子破摔”的心态,放弃改善信用的努力。因此,长期保留企业历史上的不良信用信息并不是最优的制度安排,应该给予企业有“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正因如此,目前世界各国的信用信息共享制度中,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信用信息的时效。也许,信用信息的时效应根据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来确定,如果经济环境不够成熟,企业平均寿命相对较短,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信用信息时效偏向于采用较短的时间;同时,优良信息保留的时间应适当长于不良信息的保留时间,以满足企业对信用不良羞涩感的认知。

(四)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意味着一个企业的信用信息会通过一定的途径或渠道为另一个企业所得知,于是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信用信息中包含了某些商业秘密,那么在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共享的同时就可能造成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造成商业秘密泄露的可能性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信用信息中是否包含商业秘密;二是披露的包含商业秘密的信息是否足以造成商业秘密泄露。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类,其中经营信息包括了企业采购计划、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等公司内部文件。按商业秘密的法律理解,显然公司财务信息是属于商业秘密,也正因为如此,国内有些会计专家已经呼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强制披露应该适度,不应侵害公司的商业秘密”。当然,这样的观点也给人们另外一个相反方面的启示:尽管财务信息(包含会计报表在内)是从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的,但适度的披露可能不会造成商业秘密泄露的后果,否则,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就属于违规之举了。南京市赞同财务信息适度共享的观点,通过财务指标的简化,适当限制报表公开范围、公开时间、采用不同审计要求等来调节财务报表的信息含量,做到在实现信用信息共享的同时保护商业秘密。   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对促进企业信用的提高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要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不仅要解决共享内容、共享机制、共享渠道、共享时效,以及共享与保密等理论问题,还必须加强企业信用宣传,改变企业管理层的信用观念。

构建企业信用系统交换平台建设

通过上述的策略分析,在已有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南京市决定构建一个共享的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平台

2006年,按照国家四部委联合文件通知的要求,由市信息办牵头,市工商、质监、地税、国税和市信息中心联合承担建设了“南京市企业基础和信用信息交换平台”。该平台按照国家要求设计了4部门约200多项指标的信息,系统运行至今,已比对基本形成了全市的企业基础信息,归集了注册、年检、注销、涉税等企业动态信息23万条记录。

2007年,南京市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并建设了“权力阳光”系统平台,到目前为止,已有全市52个部门、13个区县加入平台,实现了依法行政、规范运作和实时监管。

为了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利用资源,南京市将通过上述两个系统的数据来构建南京企业信用数据库。上述两个平台的建设和运行,为南京市企业信用平台的建设提供了比较成熟的技术基础和扩展条件,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涉信信息资源,有了一定的基础。但是,相对于企业信用信息的融合度不高,对单一企业实体对象而言,各部门的信息未能归集统一,综合应用面受到局限,协同监管存在一定的障碍,迫切需要统筹协调,形成比较完善的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一体化的数据体系。

南京市将“企业基础信息交换系统”(该系统数据来源于工商、地税、国税、质监四个部门)中的所归集的23万家企业入库(每条信息包含企业名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等关键字段)作为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类核心内容。“权力阳光信息系统”中的行政事项都是各部门花费大量精力梳理,并经过法制办和监察部门审核通过的。其涉及企业的审批和处罚等结果信息,则将该系统的处罚信息通过关键字段比对与企业基础类信息进行关联。

“企业基础信息交换系统”中已经比对成功的企业户数已达23万,数据质量是比较高的。但需要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户数,使得全市的企业和机构完全纳入。

由于“权力”的结果信息必须与基础信息相关联,因此,能否比对成功是汇集能否成功的关键。南京市通过以下几项比对规则对数据进行了比对。

(1)权力阳光系统中的组织机构代码与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的组织机构代码比对;

(2)权力阳光系统中的申请者(企业名称)、处罚当事人(企业名称)与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的企业名称进行比对;

(3)权力阳光系统中的申请者(自然人名称)、处罚当事人(自然人名称)与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的法人代表进行比对;

(4)权力阳光系统中的申请者地址与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的注册地址进行比对。

所有这些,都是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相应策略在实际(南京企业信用系统平台建设)工作中的具体应用。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值得人们去思考研究,比如,由于某些部门不规范因素,导致编码不唯一等。总之,企业征信业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发展和完善企业征信业刻不容缓。

(附件《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集指标项》和《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机制》详见本刊网站www.chinaeg.gov.cn)

11.中小企业征信体系 篇十一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 中国经济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社会生产力大幅度提升, 人民生活质量显著提升, 在宏观经济形势的推动下, 个人消费信贷呈现出迅猛发展之势———个人融资、投资渠道不断拓宽, 信用网络覆盖面逐渐扩展。虽然在宏观经济趋势推动下, 我国金融业蒸蒸日上、欣欣向荣, 但在行业繁荣的背后, 仍旧存在与现阶段资本市场发展不匹配的“制度隐忧”。直接导致商业银行坏账率升高、影响商业银行正常运营秩序, 甚至干扰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健全我国信用经济的体制, 为了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运营的效率, 为了维持我国金融业的平稳发展, 为了我国社会经济的长久有效发展,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体系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美国个人征信体系

20世纪60年代是美国个人信用市场的萌芽期, 也是美国商业银行个人征信体系建立的起点。美国征信体系历经100年的发展, 现已形成由若干私立信用中介公司为核心的、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

1. 美国信用局制度。

美国有超过一千家的信用局为消费者服务, 这些信用局即为美国的个人信用服务中介机构, 它们都是由私人部门设立的, 专门从事个人信用资料的整合与反馈工作, 形成了个人信用产品的一体化服务。Equifax、Experian、Trans Union是美国三家主要的征信局, 它们覆盖了美国大部分的信用业务, 有超过1.7亿消费者的信用记录, 构成了美国信用局制度的核心。

2. 美国信用局的运作机制。

美国信用局制度是包括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个人信用产品的开发和管理的科学体系, 其运作主要包括三个环节:

一是个人信用资料的收取。征信局通过对广度指标与深度指标的征集, 立体地分析客户的信用状况, 最为常用的方式是5C评级法, 从五个方面收集客户的量化信息, 从而为之后的分析奠定基础。

二是数据整合与信用评级分个人信用评级报告是区分不同信用个体信用程度的关键, 为此美国征信公司需要作出大量的量化数据整合与分析。美国采用客观经济计量模型量化法, 其中以FICO信用分为主流, 通过将得资料收集阶段的广度指标进行量化, 并将深度指标根据不同个体情况进行打分, 最终出不同的分数层级, 从而确定个人的引用层级。

三是个人信用产品的销售。美国的三大信用局每年会出售大量的客户信用状况调查报告, 以适应信用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

3. 美国关于个人征信体系的立法。

众所周知, 严明的法律制度与政治环境是推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是经济平稳前进的重要保证;拥有一个适合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的法律基础, 是促进该体系长远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

20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为适应信用经济的发展, 解除陈规对经济的束缚、填补法律的空白, 美国做出了法律政策上的及时调整, 制定出一批新法律。其中以1971年4月颁布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最为典型, 其中规定收集消费者信用信息的企业应依据统一口径的信用评级标准出具消费者的“信用评级报告, 不得随意泄露消费者个人的信用状况, 信用报告的使用者须在征得报告主体的同意后, 在与征信公司达成协议后获取消费者个人信用资料。

4. 美国个人征信体系中的执法机构。

美国征信体系中的执法机构分为银行系统的执法机构与非银行系统的执法机构, 非银行系统的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征信的有关工作, 其主要功能是制定相关法规以完善征信系统、追偿系统。美国征信系统的执法机构是由美国若干金融业主管部门共同成立的, 保证了它们在工作上可以相互协作, 信息共享, 从而共同维持信用经济秩序。

三、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对策建议

1. 加强信用环境治理。

(1) 我国政府以及金融业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征信宣传教育, 普及信用知识, 培育征信市场。促使每一位消费者都能够重视自己的信用记录、保存自己的信用记录, 使“诚实守信”等观念作为普世的价值观深入人心, 逐渐建立起诚信社会, 把信用道德作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素和力量。 (2) 将个人信用记录列入国家公务员录取资格审查范围。首先, 这一措施预期通过一部分社会群体在社会中发挥领军作用, 带动其余各个行业个人共同参与信用社会的构建。其次, 国家公务员是政府机关的主体, 其品格决定我国行政机关的权威, 因此, 树立起国家公务员的信誉, 有助于提高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同时, 这一措施将督促国家公务员积极偿还到期的贷款本息, 防止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发生, 从而促进全社会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

2. 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法律法规建设。

(1) 应加快征信立法。法律的缺位严重制约着我国分人征信业的培育和发展, 必须加快征信立法的建设, 建立可以有效界定数据征集范围的政策法规。 (2) 应尽快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政策, 出台惩治提供虚假信息行为人的政策法规, 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和具体方式, 为征信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能够更加公平、便捷地收集和使用政府部门掌握的信息资源创造条件, 以保证征信机构能够合法、快速地获得有效数据。 (3) 尽快制定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可以通过借鉴美国的例子, 建立个人数据保护法,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利, 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方面的特殊信息予以特别保护。

参考文献

[1]胡国华.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D].2008.

12.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二

《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9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

1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企业信用征信,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营造社会信用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进诚信江苏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征信,是指企业信用征信机构(以下简称征信机构)通过采集、加工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关于企业信用状况的调查、评估或者评级报告等信用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企业信用征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企业信用征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企业信用征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企业信用征信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权授予办法由省信用管理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2 — 第六条

征信机构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客观记录信用信息,科学、公正制作企业信用产品。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识别信息:主要指企业名称、地址、经济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股东情况、对外投资,经营范围、特许经营的产品等;

(二)信贷信息:主要指企业因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履约信息;

(三)公共信息:主要指企业财务经营状况、纳税、质量安全、进出口、社会保险、劳动用工、薪酬支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用服务事业缴费等记录,以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掌握并依法公开的且与企业信用相关的其他信息;

(四)其他与企业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设立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全省企业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处理和发布,实现政府部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3 — 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企业信用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具体提供信息的范围、时间、方式、格式等,由省信用管理机构商有关信息提供单位后,报省政府确定。

企业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与其他数据库之间可以交换信息数据,使用通过交换获取的数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征信机构可以从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获取企业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可以自行采集企业信用信息。

禁止以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企业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应当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不得编造、篡改企业信用信息。

信息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客观、真实、准确。

第三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加工和使用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加工制作企业信用报告或者企业信用评估报告。

征信机构制作信用评估报告,应当以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标准为依据,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提供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企业信用报

— 4 — 告以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应当得到被征信企业同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征信机构不得擅自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企业信用信息、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以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征信机构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和企业信用评估报告,作为用户判断被征信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征信机构应当根据被征信企业的要求,为其提供下列信息的查询服务:

(一)本企业信用信息及其来源;

(二)获取本企业信用报告或者信用评估报告的用户。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征信实行有偿服务。

征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报告和企业信用评估报告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信用管理机构确定。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行政管理过程中需要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无偿查询。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项目合作开发、商业投资、商务采购、经营决策等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查验对方的信用状况。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以及其他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政府采购、公共财政项目招标、工程(设备)项目招投标、资格资质认定等活动中,应当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信用产品。

— 5 — 第十八条 征信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在征信活动中,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信用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被征信企业同意提供的除外。

征信机构在信息的采集、信用产品的制作过程中,发现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有影响的重大信息,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及时向信用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征信机构与被征信企业存在资产关联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征信活动公正性的,征信机构不得提供有关该企业信用状况的信用产品。

第四章 异议信息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征信企业或者用户认为企业信用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征信机构书面提出异议申请,要求予以更正。

异议申请人应当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异议信息是自行采集的,征信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告知异议申请人以及被征信企业;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须更正或者无法核实的,可以对异

— 6 — 议信息不作修改,但应当告知异议申请人。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不得披露。

异议信息不是自行采集的,征信机构应当通知信息提供单位进行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

异议信息处理期限内,该信息暂不披露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个人发现其所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错误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征信机构。征信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

第二十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被更正的,征信机构应当无偿向被征信企业提供一份更正后的企业信用报告,并及时更正根据异议信息制作的信用产品。

第二十五条 征信机构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作处理的,异议申请人可以申请信用管理机构对异议申请作出处理,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征信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报信用管理机构备案:

(一)征信机构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和使用的方法、标准,以及业务操作规则;

(二)保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

(三)依法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信用管理机构应当为征信机构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征信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规范和披露时限;

(二)获得企业信用报告和企业信用评估服务的方式;

(三)企业信用报告和企业信用评估服务的收费标准;

(四)异议处理程序;

(五)依法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征信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企业信用征信业务开展情况和本企业信用征信业务调整情况,向信用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征信机构发生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重大运行故障、信用信息严重泄露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向信用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鼓励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制定并推行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三十一条 信用管理机构可以会同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建立信用产品使用情况反馈机制,了解市场对征信机构和征信活动的评价和需求,引导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征信机构发生解散、被撤销、破产等营业终止事项时,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一)移交省信用管理机构;

(二)在省信用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转让给其他合法征信机构;

(三)在省信用管理机构的监督下销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及时、准确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未向被征信企业提供查询服务的;

(三)未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第二十八条报告相关情况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有关事项的。第三十四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篡改企业信用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信息的,由信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 9 — 事责任:

(一)以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或者披露企业信用信息;

(三)在征信活动中泄露被征信企业的商业秘密。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及时处理异议信息,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收集信贷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信贷征信机构从事企业社会征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法制

企业信用△

办法

命令

主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9月13日印发

13.中小企业征信体系 篇十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信用风险,规范企业征信业务管理,促进企业信贷业务发展,保障企业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系统,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报送、维护的活动。包括: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山西省分中心(以下简称征信分中心)授权,建立、完善用户管理体系,查询和使用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二)受理、查询企业客户信用状况及相关信息;

(三)受理、核查及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

(四)与企业征信系统有关的指导及检查;

(五)征信分中心安排的其他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基本情况信息(含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经营业务信息、财务信息、往来金融机构等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农村信用社提供的企业在贷款、担保、保理、票据贴现、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信息是指在经济社会管理和经济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县联社包括全省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从事企业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企业征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逐级管理”的原则,省联社信贷管理处是企业征信系统管理的牵头部门,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是企业征信系统的技术保障部门,办事处(市联社)和县联社的信贷管理部门是企业征信系统的主要管理和协调部门,办贷网点是企业征信系统的应用部门。

第八条 省联社信贷管理处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检查、考评、维护及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征信系统的安全等;

(二)负责对办贷网点录入的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三)负责向征信中心报送农村信用社企业客户的基本信息及信用交易信息;

(四)负责与征信分中心沟通协调,反映全省征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负责企业征信系统机构、用户的管理及宣传培训;

(六)根据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考核全省农村信用社征信数据的质量;

(七)负责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

(八)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九)负责企业征信系统标准接口的升级更新;

(十)负责征信分中心安排的其他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九条 省联社科技中心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企业征信系统相关硬件的升级、管理和维护;

(二)负责保障企业征信系统网络畅通;

(三)负责企业征信系统其他需要技术支持的工作等。第十条 办事处(市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落实企业征信业务有关制度及要求,根据日常工作特点,制定辖内企业征信系统工作细则,完善部门分工、人员配备、权限设臵等具体管理要求;

(二)负责与省联社沟通协调,反映全市征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负责全市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的管理及宣传培训;

(四)负责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

(五)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六)负责完成省联社及当地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十一条 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落实企业征信业务有关制度及要求,完善部门分工、人员配备、权限设臵等具体管理要求;

(二)负责与办事处(市联社)沟通协调,反映辖内征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负责辖内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的管理及宣传培训;

(四)负责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

(五)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六)负责完成办事处(市联社)与当地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十二条 办贷网点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办贷网点是客户信息的源头机构,负责企业客户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等基础数据的录入和维护工作,必须保证数据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二)负责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

(三)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四)负责完成县联社安排的其他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三章 人员配置及用户管理

第十三条 征信系统用户管理

(一)用户的分类

农村信用社使用的征信系统采用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办贷网点四级用户管理体系,逐级设臵管理员用户,本级设臵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其中数据上报用户只需省联社设臵,办贷网点不设臵管理用户,办贷网点查询用户由县联社设臵。

(二)用户的创建

1、省联社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需经信贷管理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创建或变更。管理员用户由征信中心创建或变更,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由本级管理员用户创建或变更;

2、办事处(市联社)管理员用户须报省联社信贷管理处同意后,由信贷管理处创建或变更;县联社管理员用户须报办事处(市联社)同意后,由办事处(市联社)创建或变更,并报备省联社。

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查询用户须本级业务主管批准后,由本级管理员创建或变更,并逐级报备省联社;办贷网点查询用户须经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县联社创建或变更,并逐级报备省联社。

(三)用户的权限和职责

1、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同级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及下级管理员用户,不能越级管理,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及启用用户、重臵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等。

2、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征信中心报送征信数据,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报文处理结果查询、反馈报文下载、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3、查询用户: 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及异议处理等,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档案资料的整理、存档及保管、企业信用信息异议数据的受理、核查及处理、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修改登录密码等。

(四)用户安全管理

1、管理员用户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所有用户调离岗位,管理员应立即停用该用户,各级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用户基本信息有变动时,应及时向上级管理员用户提出修改本人信息申请,填写《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用户信息变更表》(附件1),管理员用户应根据变更表修改该用户的信息,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各机构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2),以备征信分中心及本系统上级机构检查。

2、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不得互相兼任。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更不能设臵“公共用户”。

3、查询用户必须对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情况如实登记《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附件3),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所有用户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任何信息。

4、用户创建后,用户本人应立即修改密码,不得使用初始密码,并要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密码,应至少一个月修改一次密码,确保征信系统的安全。

5、用户创建后,省联社应向征信分中心备案;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应将《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逐级报备省联社,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6、省联社管理员用户发生变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征信分中心申请变更备案;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办贷网点用户发生变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变更备案。

7、所有用户停止操作时,必须按要求退出系统。第十四条

省联社信贷管理处应分别配备2名系统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查询用户;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应配备2名应用环境维护人员;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应分别配备2名管理员用户和查询用户;办贷网点应配备2名查询用户。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人员设臵应区分A、B岗,A岗必须为专职人员,B岗可以为兼职人员。

第四章 数据报送

第十五条

省联社按照征信中心规定的数据报送格式,坚持“一口出”原则,统一向征信中心报送数据。

第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数据源出自信贷管理系统的企业客户信息及相关信用交易信息。各级农村信用社要确保信贷管理系统中客户信息、授信额度、贷款发放及不良贷款数据等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保证企业征信数据能及时、准确、完整向征信中心报送。

第十七条 省联社根据征信中心要求,采取T+1方式定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不定期报送异议信息处理数据。

第十八条 省联社将事先对已开通短信提示功能的客户,以短信形式事先告知产生不良信息主体;对未开通短信提示功能的客户,省联社事先将不良信息名单逐级下发到各办贷网点,收到不良信息名单的机构应采取电话、信函或其他形式告知信息主体,告知事项应在10日内完成,并在10日内将告知结果逐级报告省联社。最终由省联社向征信中心报送企业不良信息。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采集、报送和使用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信息不需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这些信息属企业信息的一部分,不属于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省联社收到征信中心的反馈报文后,应及时加载,同时对错误数据进行处理后再上报,直至报文上报成功。

第五章 数据查询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下列业务时,可以向企业征信系统查询企业信用报告:

(一)审核企业贷款、保理、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等业务申请的;

(二)审核企业作为担保方的;

(三)特约商户开户申请及风险管理的;

(四)受理法人、其他组织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审核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五)企业提出贷款申请或作为担保方,审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信息的;

(六)对已发放的企业信贷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七)处理征信异议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之外,农村信用社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时应当事先取得被查询企业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需签署《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附件4),同时提供企业贷款卡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复印件(身份联网核查原件)备查。被查询企业无法提供有效贷款卡和相关人员身份证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各机构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时,须经查询机构业务主管审批同意,方可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机构应建立《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详细记录查询内容、审批人、用途等相关信息。其用途只限于进行贷后管理的此笔信贷业务,查询期限为此笔信贷业务发放后至该笔信贷业务结束。

第二十四条 企业征信系统的查询费用根据各机构在企业征信系统中的查询记录为准。缴费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工作中知悉的企业信用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企业信息,不得因为疏忽大意等过失泄露企业信息,不得向与信息主体无关的第三方泄露企业信息,不得公开其所持有的企业信息,更不得违法对外提供和出售属于企业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查询机构未经信息主体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查询机构应当按照与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七条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应定期对辖内机构企业征信系统的查询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信用报告查询和使用合法合规。

第六章 异议受理、核查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 异议是指与全省农村信用社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客户,认为我社(行)向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信息在信用报告中存在错误、遗漏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权向农村信用社或者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要求更正。

第二十九条 异议处理是指全省农村信用社根据征信中心转发或客户直接申请,受理、登记、核查、答复及更正数据,解决客户异议的全过程。

第三十条 省联社将不定期向辖内机构转发征信中心反馈的企业信用信息异议核查函。收到异议核查函的机构,应直接从客户发生业务关系的办贷网点开始核查,按照《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由办贷网点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更正处理,处理完成后逐级报告省联社,由省联社生成重报报文报送征信中心。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但办贷网点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无法处理,需更正的,办贷网点应逐级向省联社上报《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数据更正申请表

(二)》(附件7),经省联社审核同意并更正数据后,由省联社数据上报用户生成重报报文报送征信中心。

经核查,借款人贷款本息已结清但征信系统内仍有未结清贷款记录且无法更新、借款人贷款本息已结清但征信系统内借款人或担保人主体信息错误且无法更正,需删除的,办贷网点应向县联社提出申请,县联社填写《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删除征信数据调查报告》(附件10),由办事处(市联社)向省联社出具《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删除征信数据申请表》(附件9),经省联社审核同意后,由省联社数据上报用户生成删除报文报送征信中心。

经核查,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办贷网点应明确回复核查结果,由征信中心取消异议标注;

经核查,仍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办贷网点应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予以记载。

第三十一条 省联社收到征信中心可疑数据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启动核查程序答复。核查机构收到上级机构可疑数据复核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启动核查程序答复。

第三十二条 异议受理、核查及处理要严格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一)异议申请

1、若客户对自身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者不同意见,可向与其发生业务的办贷网点提出异议申请。

2、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有接收异议申请,对异议信息进行调查的责任。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受理客户提出的异议申请时,应在客户同意的条件下,可引导客户到发生业务的办贷网点直接提出异议申请。办贷网点应主动直接受理客户异议,并要保证及时处理上级机构转来的客户异议申请。

3、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企业的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征信异议申请表》(附件5),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联网核查原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其他证件原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附件6)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征信异议申请表》,并留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联网核查原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备查。

4、接收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应对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

5、接收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应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限。

6、受理客户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应在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中登记和确认异议信息。

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受理机构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并在企业信用报告中对异议信息添加标注。

异议信息不存在的,受理机构应直接或通过受理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回复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7、受理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应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提出异议申请2日内完成异议登记和确认。

8、各级农村信用社受理涉及辖内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进行异议标注和审核。

9、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办贷网点都有受理和处理异议的义务。各级农村信用社应设专人负责异议处理业务,并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不得无故拒绝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提交异议申请。处理客户异议数据时必须使用统一的异议申请及回复函。

(二)异议核查

1、接收异议信息核查通知的农村信用社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首先应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对其输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确属输入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未发现输入信息错误的,应将核查结果通过征信系统报送征信中心。

2、受理异议信息核查的农村信用社应将核查结果和有效联系方式通过企业征信系统的异议处理子系统发送至征信中心。

3、受理异议信息核查的农村信用社经核查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如实回复核查结果。更正信息后,由省联社数据上报用户生成重报报文报送征信中心。

受理异议信息核查的农村信用社经核查确认异议信息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明确回复核查结果。

受理异议信息核查的农村信用社经核查不能确认核查结果的,应如实回复核查情况。

4、受理异议信息核查的农村信用社应确保核查回复内容清楚、明确。征信中心将对受理机构核查回复结果予以核实。对符合回复要求的,予以接受。对不符合回复要求的,不予接受,并且征信中心将视同农村信用社未作回复。受理异议信息核查的农村信用社应对不符合回复要求的异议信息重新进行核查和回复。

5、接到异议信息核查通知的农村信用社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回复。

(三)异议处理

1、接收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提供《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见附件8)。

2、客户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受理异议信息的农村信用社应告知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更正结果。

3、客户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征信中心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受理异议信息的农村信用应在书面异议核查结果中予以说明。

4、客户异议信息经过异议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受理异议信息的农村信用社应在书面异议核查结果中予以说明。

5、经核查确认客户异议信息不存在错误、遗漏或更正处理结束的,受理异议信息的农村信用社应取消对异议信息的标注。

6、受理异议信息的农村信用社应在核查结束后4日内,通知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领取《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

第三十三条 异议处理结束后,如企业仍需要对异议信息进行说明的,受理机构应允许企业提出添加信息主体声明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添加信息主体声明,应填写《信息主体声明申请表》(附件11),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其他证件原件、《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供查验,并留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联网核查原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复印件备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信息主体声明的,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其他证件原件、《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供查验,并留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联网核查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复印件备查。第三十五条 受理机构应对接收的信息主体声明申请的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三十六条 受理信息主体声明申请的机构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的5日内,通过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信息主体声明内容。

第三十七条 受理机构应在接到信息主体声明申请之日起5日内核实信息主体声明。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添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所有查询、异议处理业务的相关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和保管。

纸质档案资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联网核查原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原件、《企业征信异议申请表》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信息主体声明申请表》原件及《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复印件等。

第三十九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应设有专门的档案柜存放查询及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并做好档案资料存放地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四十条

要借阅查询及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的,必须经业务主管书面审批同意,并登记《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征信档案资料调阅登记簿》(附件12),否则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四十一条 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日常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合规性检查,检查内容应涉及制度建设、管理落实、岗位设臵、人员配备、报告查询、异议处理等。检查结束后应形成工作报告,并报省联社牵头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对相关部门和辖内机构人员进行企业征信业务的培训。培训应采取现场授课、视频讲授相结合的方式并进行考试。

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严格按照《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农村信用社及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配臵各类用户、未定期修改用户密码、混用用户或设臵“公共用户”,造成客户信息泄露或其他不利影响。

(二)因自身疏忽大意等过失导致录入数据错误,造成信用报告失真;与客户串通,擅自篡改或删除数据,造成信用报告虚假。

(三)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向征信系统报送企业不良信息;未征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向征信系统报送信息或向其他主体提供或出售信贷信息;

(四)因自身疏忽大意等过失泄露相关信息,或因过失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导致信息泄露;

(五)未经信息主体书面同意,向征信系统查询企业信息;

(六)在收到信息主体认为其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异议后,未按照相关规定时限对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未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在核查和处理后,对于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未予以更正;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未记载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

(七)对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检查和调查,采取暴力、威胁、纠缠等手段拒绝、阻碍执法人员进入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阻止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阻止执法人员查阅和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信息系统等;对拒不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或被调查事件有关的真实文件和资料,或隐瞒、阻碍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材料,甚至对其进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

上一篇:劳动竞赛策划书下一篇:my马原论文——实践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