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执法案例分析(精选13篇)
1.卫生监督执法案例分析 篇一
五月份消防监督执法分析例会纪要
五月份,我们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主要是抓好古建筑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培训,同时也对其他一些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五一期间开展了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检查。从执法过程来看,大家能够坚持严格、公正和文明执法。但也还存在一定的不足,针对问题做如下分析:
通过分析讨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由于警力不足,工作涉及面较广,在火灾调查方面,特别是乡村火灾,有时由于派出所上报太晚,故未能及时组织调查,给原因调查和认定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虽然在调查后能及时和按程序规定下发相关法律文书,但这样做对我们的工作是不利的;二是在开展安全检查时,虽然前期开展了检查,也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由于有时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按期进行复查,检查和复查在时间上的连贯性不够,从而影响到后面的工作;三是在出具法律文书时,有些文书用语还不够规范,纠正不够及时;四是由于支队组织开展执法为民学习教育活动,学习任务重,工作量较,也占用了较多的时间,致使对单位、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的数量不多,检查不够全面。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争取时间及时纠正和解决所存在的这些问题和不足,迎头赶上,进一步把消防执法工作做好,做细一些,以确保消防安全。
2004年5月28日
六月份消防监督执法分析例会纪要
本月主要是继续开展古建筑的专项治理的复查整改工作和对一些单位场所的检查。在执法中,大家能够认真和严格执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但在执法中,也还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在今后工作中继续改进。现分析如下:
一是在由于大部分古建筑单位在乡下,因此,在检查时所下发的法律文书为了图个方便,就直接用旧的法律文书填写,这与支队关于消防法律文书全部用电脑打印的要求是不相符合的,也不够规范,今后要注意这个问题,并及时通过电脑打印,把它规范开来;二是所下发的检查法律文书,复查不够及时,虽然有多方面原因,但必须切实纠正,要不然就有可能影响到法律文书的规范化,也不合检查程序;三是一些档案管理还不够规范。经过支队防火处的检查指导,发现我们的法律文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火灾档案和处罚档案还没有按要求填写受理登记,还有一个就是文书的文号填写不够规范,我们应当认真记录好所存在的问题,并切实整改,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
2004年6月25日
七月份消防监督执法分析例会纪要
本月的执法工作主要是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调查摸底和专项治理整治。由于大队有一名干警正常请假探家,在人员少的情况下,在职人员仍然能够积极开展好工作,自觉主动与公安局和派出所的同志配合开展检查,完成任务也比较好。不足之处是由于人员少,其他工作任务繁重,顾不及全,因此,对有些单位场所虽然是开展检查了,但未能按期进入复查程序,连续性中断。另外,下发的法律文书也还不够规范,法律用语习惯口语话;再次是为了开展好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在与各单位签订责任状过程中,没有未到一些单位没有盖章,因此显示不出责任状的严肃性;四是法律文书分类归挡不够及时,档案还比较混乱。这些问题值得今后应该多加强,及时纠正。
本月,为了迎接八一建军节的到来,我们还召集辖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场所召开执法工作座谈会,征求广大群众对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召开执法座谈会,听取群众的意见,使执法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从总体上看,群众对我们的执法工作还是比较满意的,今后应该继续发扬执法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克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把执法工作做好。
2004年7月27日
八月份消防监督执法分析例会纪要
本月主要是抓人员密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工作,从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力度来看,还存在一些方面的不足,必须加强。不足的问题主要是:一是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有些缓慢,虽然与各方面因素有关,但这不应是主要的理由。由于前面检查的一些文书,有些到期,没有能及时进行复查,有些复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未能及时整改,我们也没有进入处罚程序;另一方面是建筑行业,很多都下达了法律文书,建设单位没有依法办理手续,也没有进行处罚,说明我们的执法力度还不够大,必须加大执法力度;三是文书材料把关不够,导致材料不够规范;这些问题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克服和改进,争取执法文书规范化,把执法工作抓好、抓紧、抓实,要抓出实效。
2004年8月26日
2.卫生监督执法案例分析 篇二
1 牧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问题分析
1.1 产地检疫率低, 检疫质量不高
受地域辽阔、交通不发达、信息交流不畅、牧区居民居住分散、饲养牲畜流动性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数量少、执法交通工具落后等客观条件的限制, 动物卫生执法工作者对销售和运输的牲畜不能按照要求到户实施检疫, 同时受工作运行成本的限制检疫工作人员很难做到临场到户实施检疫, 难以确保检疫质量。个别责任心不强的工作人员甚至把检疫证明让非检疫人员代开检疫证明。同时部分牧民为减少成本支出, 有意逃避检疫, 致使部分未经检疫的牲畜进入流通领域, 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极大的威胁。因此, 产地检疫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 属于动物检疫工作的中最薄弱的环节。
1.2 检疫手段落后, 技术更新慢
随着国家对动物卫生防疫体系建设资金的加大, 基层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大部分都配备了执法车辆、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电脑等执法取证、办公设备, 使得办公和执法硬件建设得到加强, 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装备。但在实施检疫过程中, 检疫人员依旧靠“一支体温计、一把检疫刀、一把钩子”实施常规性检查, 准确率不高, 仅仅检出常见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等病变, 对潜在的疾病很难发现, 导致检疫质量不高。检疫消毒不到位也是检疫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对于皮毛、羽毛等动物性产品难以做到消毒处理, 也只能核对检疫数量出具检疫证明, 部分工作人员对运输车辆不能进行消毒工作, 致使病菌传播引发动物疾病暴发。
1.3 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不足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工商、卫生、公安等多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特别是对私屠乱宰、病死动物贩卖等违法行为的打击需要多部门的协作配合才能有效开展。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 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往往“单兵作战”面对个别的暴力抗法的商贩或养殖户, 动物卫生执法者难以开展执法。
1.4 群众对动物卫生执法工作缺少支持
受传统思想的影响, 众多群众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认识不够, 不能对动物卫生执法提供必要的配合工作, 特别是养殖户, 为减少养殖成本, 对病死的畜禽不进行无害化处理而是偷偷卖给不法分子。众多的消费者在购买畜禽产品时缺少索要动物检疫证明的习惯, 缺少群众有效的监督从而使逃避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产品有没有广阔的市场。还有部分牧民对重大动物疾病的强制免疫工作不支持、不配合, 致使重大动物疾病防控工作开展难以继续, 严重影响着动物免疫屏障的构建, 影响着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
2 动物监督执法措施探索
2.1 强化领导, 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政府要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 对其要高度重视, 鼓励从业者学会学通学精动物防疫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 熟练灵活的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从容掌握监督执法办案程序, 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同时要充分利用各个宣传途径开展动物卫生法规的宣传工作, 把动物卫生执法工作面向各个领域, 让群众接受、让消费者理解、让养殖者支持。通过宣传使广大群众懂得守法, 配合和维护良好的执法环境, 从而推动动物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2.2 完善动物卫生法律法规
在现有的基础上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法律法规, 为动物监督执法提供必要的执法依据, 对《动物防疫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时的变更与发展, 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对其中一些操作性不强、概念不清的条文及时进行修改与完善, 制定执法实施细则和配套的法律法规, 以减少工作死角, 提高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的操作性, 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从严执法。
2.3 强化内部管理, 净化检疫队伍
针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实际, 特别是执法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管理对象复杂等特点, 加强动物卫生执法的领导工作尤为重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理, 建立责任目标约束机制, 推行目标管理, 切实落实工作细节, 做到工作有负责、目标有考核、结果有奖惩。对于违法办案、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循私舞弊、执法枉法等违法者, 一旦发现要严肃处理, 彻底坚决的清除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确保动检队伍的纯洁性、维护执法工作的权威性。
2.4 加强多方协作, 强化执法工作
积极争取政府对动物防疫执法的重视, 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纳入政府监督与检查的工作的范畴。强化动物卫生行业内部监督管理机制, 及时纠正不规范和违法的执法行为, 做到公正、廉政执法。妥善处理与公安、卫生、工商等其他部分的关系, 争取各部门的支持, 成立联合执法小组, 是动物卫生执法工作成为政府支持、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化工作。
2.5 增加防疫经费, 强化硬件建设
3.卫生监督执法案例分析 篇三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加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群众对在行政人员在执法中过程中仍时有不满,如权大于法、情重于法、贪赃枉法等现象较为普遍。执法监督机制是一种法制职权结构功能的有机结合,其构成要素包括:监督权力配置、监督制度建设、监督活动开展和监督结果的运用。笔者认为,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要遵循它们的内在规律。本文就上述情况在执法过程中应解决并作了初步探讨。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公安执法监督的工作中,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加强法制教育,树立现代化法制观念。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国长期存在“重立法、轻执法、忽视监督”的现象,这极不利于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国家。吴邦国同志曾指出,法制宣传教育要以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为基本目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应当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积极改善法制环境的同时,努力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通过法制教育不断提高人们的文明意识和个人素质。
2.规范权责范围,建立严密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检察机关执法活动内部的监督。首先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其次,强化对检察队伍的监督。建立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机制。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中存在的问题,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制度,推行检务督察制度,加强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个人行使职权、遵守纪律等情况的监督。要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各地检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惩戒机制,加大了责任追究的力度。着眼于公平、公开与公正,增强监督的科学性。再者就是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一要把好人才聘用关。通过公开招考,选拔、录用方式招募执法人员,努力建设一支思想、法律和业务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二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风廉政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奖惩,定期考核,明确责任范围、责任内容、责任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有力地推进了廉政文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促进了执法工作的健康顺利稳定的发展。三要实行定期交流和轮换岗位制度。执法机关的负责人要定期交流,重要岗位执法人员要定期轮换。第四,要加强监察、审计监督。要通过监察、审计部门的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执法中的不正之风。
3.建立公示制度,使执法在“阳光”下操作。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有关机关的制约。“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并不仅仅体现于诉讼一方的利益实现,它同样要求司法文明能够贯穿于整个司法过程。深入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能有效地防止和减少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促进了检察权的依法公正行使。
对于我们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来说,我认为一是要将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它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标准,执法程序、期限,行政执法职业逼德规范,监督岗位和监督电话等等;二是要将行政执法的主要形式向社会公布,它主要包括:公示栏、公示牌,即利用办公场所、执法场所的墙壁,橱柜,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等进行公示;公示手册、公示卡片,即制做公示手册、公示卡片进行公示;社会公示,即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因特网公示;执法现场公示,即在执法现场向管理相对人公示;三是要将公示义务向社会公开。它主要包括着装整齐,持证上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说明理由;告知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依法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及时告知处理结果,并说明理由等等。我想,只要这样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就一定能得到全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结论只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建设,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有助于执法者依法履行职责,防范权力滥用,减少社会矛盾,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构成部分。严格执法与谐执法是对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而言是矛盾的统一体,面对利益冲突,既要通过沟通协商,又要通过依法处理来解决,做到执法主体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相信坚持依法行为不越位,就一定会使行政执法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4.卫生监督移动执法系统 篇四
由河南安信公司研发的卫生局现场移动执法系统是,经过数年来客户的使用需求和不断的升级已经成为一套成熟稳定的系统;现场移动执法包中拥有移动执法终端(平板电脑)、便携式打印机、无线网络等现代化装备,可实现日常监督检查、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核和监督监测、3大类36种文书实时现场打印出具;现场采集的证据材料可及时输出打印,并交由当事人确证。现场移动执法系统的使用改变了由原来的手工纸质现场处理后把数据录入电脑存档,升级为现场平板电脑记录,拍照、摄影、录音、综合查询法规条例并采用打印机现场打印记录和处理事件,经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后,即时上传至卫生局电子档案库。现场监督处理时间至少减少以上,极大地提高了执法效率。系统可实现省、市、县三级联动所有数据都可以根据权限实现数据共享,上级卫生监督部门也能及时发现问题、查明原因,敦促完善整改。现场移动执法实现了从手工作业到电子化制作的巨大跨越,是卫生监督执法手段的全面变革,将依法行政提高到新的水平。现场监督检查数据实现实时监控,真正实现了透明阳光执法,执法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也有利于实现卫生监督执法的程序化、快速化和规范化。单位:河南省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经理
5.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情况整改报告 篇五
监督执法检查情况整改报告
综合监督执法局民营医疗机构监督科:
2016年7月7日,由市卫计委医疗机构监督执法检查组重点对我院在医疗机构执业管理、依法执业、抗菌药物使用、麻精药品使用、临床用血、医疗废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执法检查,并提出了监督整改意见。我院在接到书面整改通知后,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由业务院长牵头召开了全院各科室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由医院督促各部门负责人对照监督意见书,对各科室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彻底整改。现将医院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整改措施
1、全院医务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法律 法规学习,把《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病历书写规范》等规范和学习列入工作的年终考核。
2、健全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档案,坚持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范围。
3、严格落实带牌上岗的规定,凡上班期间所有在岗人员必须挂胸牌上岗,落实考核规定,发现不带牌上岗者每次罚款100元。
二、医疗文书使用管理和规范
1、设立病案室,指定专人负责病历管理和病案管理,建立和落实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和反馈制度,定期对在架病历和病案进行检查,按照《病历评价表》进行打分管理,落实绩效考核,严抓病案管理。
2、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门诊和住院处方、中药处方按照《处方管理规范》 进行评分制度和规范管理并落实。
三、麻精药品管理
1、建立健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定期组织检查并做好记录,均已进行整改。检查提出管理不规范问题后,院领导高度重视,召开我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把问题整改落实到科室的具体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2、认真查对复核出入库记录,不允许字迹潦草,对验收入库人员进行了严格的培训学习。
3、麻、精药品储存交接班记录进行规范;交回、销毁记录按照管理规定签名。
四、医疗废物处理完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流程。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了《医疗废物处置流程图》,并张贴于各医疗废物产生科室醒目位置处。规范、指导各科室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置等管理。
1、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要求进行规范,针对目前医疗废物储存困难现状,重新建设了储存地点,对交接登记和储存环节进行了规范。
2、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重新进行了检修,立即进行运行,完善相关消毒和运行记录。
3、确定医疗废物运送时间和路线图,规范医疗垃圾转运环节管理。
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整改情况
1、医院安排进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消毒技术规范》内容专题培训,进行实地检查落实物体表面消毒情况。对检查中出现的不合格现象给予正确指导,并进行考评。
2、新建检验科,对实验室按照要求进行了重新布局划分,办公区单独设立房间,污染区、清洁区明确分隔,高压灭菌锅单独设区。
3、新实验室增设洗眼器和喷漆装置并使用。
通过此次监督执法检查,使我们加强依法执业的理念,加强医院内部管理,保障医疗安全,规范诊疗行为,强化医护人员专业素质培训,使医院能够依法规范运营。
6.卫生监督执法标兵典型事迹材料 篇六
**,卫生监督所所长,是一名“开拓创新”型干部。该同志从事卫生事业十几年如一日,任劳任怨,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被县政府嘉奖并被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被市卫生监督局评为优秀卫生监督员。
一、狠抓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理论水平
始终注意加强理论业
务学习,除积极参加集体学习外,还挤时间自学,以学习的深入促进了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提高。同时,针对有些监督员在执法工作中热情有余,业务理论知识、执法技巧不足的问题,根据工作经验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向监督员讲解相关业务知识和执法技巧,带出了一支业务素质、执法水平较高的监督队伍。
二、科学管理,推动卫生监督工作争先进位
为使卫生监督工作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他经常深入工作第一线,调查研究,根据掌握第一手资料制定了以目标管理为中心,以计划管理、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为保证措施的两级百分制考核管理体制,实施了工作管理制度化、工作岗位责任化、工作考核标准化、技术操作规范化、实施工作程序化、各种资料档案化等一系列科学合理、分工精细、职责分明、效率高效、便民利民的一整套管理措施,有效地保证和促进了卫生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县卫生监督工作连续五年在全市年终评比中名列前茅。
三、严格执法,不断提升卫生监督执法水平
7.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应注意的问题 篇七
1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必须主体合法
主体合法即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授权, 依法成立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一是有权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是法定授权机构;二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主体享有做出某一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职权, 即实施的具体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 符合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 就会导致越权, 越权导致监督执法行为无效。因此,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只能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来实施, 监督执法范围必须是《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职能, 没有规定的职责职能不能作为执法范围, 否则将导致监督执法行为无效。
2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必须实体合法
实体合法指具体行政执法的内容合法。一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真实存在, 而事实是否真实存在是由法定证据来证明的, 所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真实存在就是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必须确凿、充分。二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运用法律、法规正确。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实施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时, 正确运用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所运用的法律规范是调整相应行政执法行为的。如果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真实或根本不存在, 或者运用的法律、法规错误, 或者做出了没有法律、法规为依据的行为, 都会导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的无效。因此,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必须事实真实、证据确凿, 运用法律法规正确。
3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必须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形式和时限的规定。依程序实施处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也是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国家侵犯的根本保证。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件时, 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上的步骤和时间顺序去做, 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 什么情况下需要听证, 具体执法步骤及时间要求是什么, 要做到心中有数, 并严格执行, 缺一不可, 否则, 就会导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的无效[1]。程序违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执法人员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是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是当事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上诉至法院, 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院会责令或者判决补正程序, 或者重新做出处理决定;三是追究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执法人员将受到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剥夺执法资格、追偿赔偿费用等处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4 正确把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尺度
实施行政处罚时的处罚金额不是固定的, 而是在一定范围内, 如何准确把握自由裁量尺度, 是我们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该掌握的。一般来讲, 在实际工作中, 对违法程度较轻, 后果不是很严重的, 给予下限处罚, 对违法程度较重, 负面影响大的, 给予上限处罚;对违法行为是初犯的当事人, 应以教育为主, 从轻处罚, 对屡教屡犯的当事人, 应给予重罚;对养殖户违法的, 轻罚;对经营户违法的, 应予以重罚;该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值得提醒的是, 执法人员在实施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时, 处罚金额不能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低于或高于处罚范围均会导致处罚无效。因此,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处罚金额有一定范围的, 在执法过程中应灵活掌握, 只要达到惩治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者以后能够守法, 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目的就行了。
5 掌握执法公开性原则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应遵守公正、公开原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和结果等有关内容, 需要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处罚过程中以及在处罚后, 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向行政相对人和公众公开, 便于群众监督, 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自我约束。一是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时, 必须出示表明身份的执法证件、文书或者佩带执法标志, 表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未表明身份制作的询问、检查笔录或收集的其他证据不具有证明能力。二是告知制度。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必须公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等, 以及行使上述权利的途径。不履行告知义务, 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违反法定程序、不遵循行政处罚公开原则而不能成立。三是听证与申辩制度。对于适用听证的案件, 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 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组织听证, 在听证过程中, 行政相对人有权为自己进行申辩。四是案件公开制度。公开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 有利于参与动物卫生活动的公民学法、知法、懂法和守法, 有利于维护重大公共利益, 便于公众对动物卫生行政管理的监督, 但公开案件时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有关特定个体身份特征等信息[3]。
总而言之,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是法律赋予兽医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状况如何, 不仅直接关系到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 动物疫病的控制, 畜牧水产业健康发展, 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 人民食用动物性食品安全, 同时也会对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因此,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在执法过程中, 必须做到规范执法、程序执法、公正执法, 同时加强执法队伍培训,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建立监督执法责任制, 创造良好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环境, 保障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摘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是兽医部门的职责, 是做好重大动物疫防控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保障。如何规范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确保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有效性, 本文提出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执法主体、执法实体、执法程序合法, 同时注意处罚自由裁量限定及执法公开性原则等观点。
关键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注意事项
参考文献
[1]郭四保, 王祥飞.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办案程序简述[J].中国畜禽种业, 2009, 5 (3) :6-7.
[2]郭四保, 罗五华.浅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J].中国动物检疫, 2012, 29 (12) :7-8.
8.卫生监督执法案例分析 篇八
询问笔录属调查笔录的一种,是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为收集、核实案件事实真相和有关证据,依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见证人、知情人了解案情时所作的记录。询问笔录是动物防疫监督执法过程中,最常用的法律文书,也是最基本的证据之一。笔者从事多年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认为询问笔录的制作是动物卫生监督办案人员必须具备的技能,也是案件处理的前期基础工作,是处理案件、准确定性的重要依据。随着《动物防疫法》的实施,对于立案查处的案件,询问笔录的制作显得尤为重要,结合个人工作经验和体会,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询问前充分准备
询问前准备?目的是理清思路,突出主题,紧紧围绕违法事实展开询问。如果是重大或复杂案件,执法人员一定要先开一个准备会,确定由谁询问、谁记录、询问什么内容、切入点在哪里、可能碰到什么问题,拟出一个询问提纲,以免询问时遗漏。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涉案人进行询问前的准备主要分为案情准备、心理准备和物证准备。案情准备即要求执法人员在进行询问前,必须要认真地了解已经掌握的情况和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这有利于在询问过程中有的放矢,突出重点。
2.严格按程序进行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进行询问时,执法人员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记录,一人或一人以上询问。在询问开始前,执法人员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在询问过程中,记录人员应对涉案人的回答据实记录,方言、土语也应按音记录并在后面用括号注明意思。询问人员对涉案人的提问必须与案情相关,并不得采用威胁、引诱等方式套取涉案人的口供。作为执法人员应充分尊重被询问人的权利,准许被询问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与案件有关的内容,及时予以记录。询问结束,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允许其补充或更正,更正处由被询问人加按手印。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无误后,要在笔录每页签名和加按手印。此外,笔录每一页都应由被询问人注明“笔录经本人核对,记录属实”。当事人拒签的,应在笔录中注明。最后,与案件有关的在场人员都要签名,询问人、记录人要签署日期并签字,询问人与记录人不得相互代签。
3.询问时应注意的事项
在询问时要特别注意的是被询问人的姓名和年龄。即使被询问人不是本案当事人的公民,而是本案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以及能够证明本案真相的其他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姓名是受法律保护的,年龄是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标志,亦不能出现丝毫的差错。
4.灵活运用询问技巧
在对涉案人进行询问时,被询问人一般都有避重就轻的心理,甚至有一定的反询问方法和抵触情绪,这都给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只要掌握一些基本的询问技巧,并灵活加以运用,就可以在和他们的“交锋”中取得胜利。
询问人要尽快使对方了解办案人员的来意,不要转弯抹角,让人家多半天不知我们想干什么。根据案源的不同,询问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事先有准备的,如根据群众举报等获得案源的;二是事先没有准备的,如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我们在调查某一涉嫌违法事实又突然发现新的违法线索等。对第二种情况,办案人员应有深厚的动物卫生法规功底,亦即发现后,能够及时判定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哪部法律法规,尔后才能有的放矢的去调查。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告诉被询问人:调查什么,被询问人应当怎么做。同时,应在询问一开始就明确告诉当事人,他必须依法如实回答,如果故意说假话或者隐瞒案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这样的告之,促使其实话实说,让被询问人明白不如实介绍情况的法律后果。
进入涉嫌违法事实调查时,最主要的是办案人员的取证技巧。首先是办案人员之间要密切配合。从哪问,怎么问,怎样记录才客观、公正等要有默契。
5.询问人和记录人密切配合
询问与记录是完成一次询问调查的二个方面,虽由不同的人完成,但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需要二者讲究一定的技巧,密切配合。询问开始前,询问人员和记录人员应事先沟通、交换意见。记录人员应了解询问人员询问的主要目的、方法、询问的重点等,以便在记录的过程中能时时抓住询问的重点进行记录。
结论询问笔录是行政执法的重要证据之一。应明确本次询问的主要目的和所要查清的问题。即执法人员找当事人做询问笔录,首先要解决什么问题,为什么要解决这个问题;假如不解决这个问题,是否对本案的处罚定性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确定准备向被询问者提出的问题及提问方式。对一些敏感问题和关键细节,要预测当事人是否会翻供,全盘否定;是否会突然沉默,避重就轻。如若当事人对前面已讲的违法事实翻供,或者突然明白办案人员的意图之后沉默不语或全盘否认,办案人员下一步应采取什么样的应急措施;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对当事人构成威慑或无效之后,则需要另辟蹊径,采取第二套或第三套方案以打破僵局。在询问过程中,需要使用哪些证据,如何使用及何时使用。办案人员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比如询问与记录人员应处在什么角色位置上,区分被询问对象如何配合发问等。
9.卫生监督执法案例分析 篇九
xx县地处x,全县由平原、丘陵、山地三种地形构成,猪、牛、羊、鸡在本县均有规模型养殖,并成为渭北,向外输出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大县。
目前全县猪存栏28.7万头,羊存栏xx万只,牛存栏xx万头,鸡存栏xx万只;年肉产量xx万吨,蛋产量xx万吨,奶产量xx万吨;现有各类养殖小区xx个,养殖示范村xx个,各类养殖户xx户;生猪年屠宰量xx万头,羊宰杀量xx万只,鸡宰杀量xx万只,除羊输入外,其余出栏动物均向外县外省输出。
全县有猪、羊、鸡屠宰加工企业xx家,动物贩运户xx户,固定肉品经营农贸市场6个,农村集会肉品经营市场xx个,有动物产品经营的大型超市6个,羊肉馆等其他动物产品经营加工门店、摊点xx个。全县虽然没有专门贮藏肉品的大型冷库,但各60余个肉品屠宰、加工和销售企业均自备有10平方米以上的小型肉品贮藏库。
动物养殖业及其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有力推动了县域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为了搞好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我所开拓创新,通过一系列扎实细致的工作为保护全县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在XX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专项整治活动中,我们百尺竿头更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专项整治活动工作的各项要求,并结合本县的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使这次整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很好的反响。现将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了搞好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监督所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监督所所长刘小海担任,副组长谢建军.刘群虎.王西昌。成员冉文.刘军录.杨红林.原建平.蒋新哲.刘辉.刘水林。领导小组成立后各项工作有序展开。
二、加强执法队伍整治,培训执法人员。
所里安排将《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动物屠宰检疫规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印制成册,执法人员每人一份,并邀请渭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蔡立安和监督科科长左善民对我们所有的人员进行了培训。经过培训学习执法人员的业务法律水平和责任意识都显著提高。
三、加强证章标志管理。
为了搞好该项工作所上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县实际,起草拟定了《xx县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规(草案)》其中规定我所成立专门内部机构负责证章标志的管理,实行专人专管,专管人员由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技术能力的正式人员担任;规定了证章标志的领取、发放、回收、查验、保存、销毁的具体办法;规定了证章标志使用的规定和违法违规使用要受到的处理处罚。
四、加强动物检疫工作整治。
(一)、加强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实行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为此我所下发了《xx县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加强动物免疫标识回收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各检疫点按文件规定开展各项工作。目前全县xx个镇,xx个乡镇畜牧兽医站,33个产地报检点,一百多名全额财政供养兽医人员,其中42名产地检疫人(含30名原县动物检疫站下派人员),村级协检人员xx名,x各镇都虽有办公场所但由于机制的限制产地检疫人员还不足,设备仪器还很缺乏。在产地检疫报检点建设方面,我们一直是按省市的规范化要求进行的,各检疫报检点统一制作了门牌、公示牌、检疫员工作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申报程序、检疫流程等成套的度制牌并上墙;在产地检疫开展形式上我们是按照市上的“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模式进行的,目前与全县规模养殖场已签订协约xx户,龙阳、孙镇等五个试点乡镇签约率达到了xx%。规模养殖场的报检率也达到了xx%,其中县境内流通报检率达到xx%,出县境报检率达到xx%。
(二)、全面推行规范化动物屠宰检疫,提升全县动物屠宰检疫水平。全县xx个镇,分布有7个生猪定点屠宰厂,x个鸡集中屠宰加工厂,x个羊定点屠宰厂。xx个生猪屠宰厂中3个为商务部门评定的A级厂,x个为B级厂。全县共有屠宰检疫人员xx名,其中县站派出国家正式人员xx名,乡镇兽医站聘用人员xx名,分布于各屠宰厂检疫点。在屠宰检疫管理方面,我按照省市建设“动物产品检疫规范化示范点”的水准要求屠宰场要统一制做动物屠宰检疫套式制度牌,并在检疫室悬挂;要求各类记录和工作程序都要按规范化示范点的统一要求进行,省市在我县推行的“动物产品检疫规范化建设”已经在我县全面推开,试点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
五、加强重点环节监管。
开展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月活动。“双汇瘦肉精”事件发生后,不久“雨润问题肉“事件又接踵而来,在中省市安排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同时,市上安排了“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月活动”,县上安排了“创建省级食品安全放心县活动”为此我们按照上级要求下发了文件,并扎实开展了各项整治活动。
在针对重点环节管理上,我们将原来笼统的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制订了《养殖场监管制度》、《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环节监管制度》、《动物屠宰加工环节监管制度》、《动物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监管制度》。
为了加强出县境和跨省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监管,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我们在全县实行了动物和动物产品收购贩运人及经纪人培训认证制度。对xx名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收购贩运人及经纪人进行了注册登记和法律知识培训,并通过考试对其合格的经营者予以了认证,并让他们承诺不经营有毒、有害、有病动物及动物产品,主动配合搞好检疫申报和疫情程序报告工作,认真填写每批次的收购贩运记录。
在开展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月活动中,我们加强动物养殖环节监管,在与全县规模养殖场签订产地检疫申报协约书的基础上,还让所有的养殖企业和规模养殖户给我们签订了畜产品安全生产承诺书;我们重点做好动物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驻场检疫、检疫申报和全程监管制度和动物准入产品准出制度,没有动物标识和检疫证明的生猪不得进入屠宰厂,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并加强了屠宰环节消毒监管工作;我加强了动物和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我所执法人员深入全县农贸市场、超市、农村集会市场和各类动物产品销售、贮藏、加工场所实施拉网式监督检查。仅专项整治月一个月,我所xx名执法人员五台车辆出动xx次,检查xx个动物或动物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办理案件xx起,其中查处检疫人员违规操作x起,给予了x人停止检疫工作,x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的严厉处分,查获没有检疫标志的袋装牛羊肉卷、里脊肉棒、袋装鸡鸭肉等冷冻动物产品xx吨,未检疫肉品x公斤,死因不明肉品x公斤,腐败变质肉品x公斤,对这些动物产品我们全部予以了没收销毁,并依法给予了当事人经济处罚。同时我们还没收了经销商违法持有的外省检疫标志xx余枚。最近,我们按照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安排开展了双节期间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活动,还准备与教育部门联合对学校进购和贮藏加工的肉、蛋、奶进行检疫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动物和动物产品监管不留死角。
六、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例如产地检疫监管体制影响,人员不足,经费不足,设备缺乏;动物养殖环节监管存在地方保护,处罚难,整改措施难以落实;狗肉、兔肉等特殊动物肉品在无法检疫的情况下如何监管?这些都有待于解决。
10.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系统执法人员 篇十
着装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系统执法队伍标准化建设,规范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树立执法人员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系统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着装,是指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系统在编在岗的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范,穿着全市统一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防护服(以下简称防护服)。
第三条除规定情形外,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着防护服。
第四条执法人员换装时间为:
(一)3月15日起,穿着春秋装;
(二)5月1日起,穿着蓝色长袖衬衣和春秋装长裤;
(三)6月1日起,穿着夏装;
(四)9月1日起,穿着蓝色长袖衬衣和春秋装长裤;
(五)10月1日起,穿着春秋装;
(六)11月15日起,穿着冬装。
遇节假日或公休假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以上换装时间是基本原则,可根据气候、气温等因素进行调整,但在同一时间内,外出执法、同一派驻站点应着同样制式的防护服。
第五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防护服:
(一)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二)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防护服的情形。
第六条执法人员调离本系统、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的,不得穿着防护服。
第七条 执法人员穿着防护服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防护服装不得混穿;防护服与便服不得混穿;防护服内着非工作防护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佩戴肩章、臂章、领花等执法标志;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应穿深色皮鞋(入库检查可穿保暖鞋),不准穿拖式凉鞋、拖鞋,不准穿浅色、花色皮鞋或网式凉鞋;男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头发整齐光洁,不使用有浓烈气味的美发用品,不得染彩发。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六)可以着淡妆,不准浓妆艳抹,不得留长指甲和涂彩色指甲油,不得系扎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 2 —
不得佩带夸张的首饰,不得纹身;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 执法人员穿着防护服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第九条 执法人员穿着防护服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条 执法人员穿着防护服执行公务时,应当随身携带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2名以上执法人员工作外出时,应当着统一样式的防护服。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防护服以及肩章、臂章、领花等执法标志,不得赠送、转借给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执法人员,由本系统督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通过下发《督察督导意见书》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求整改。
第十四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督察督导意见书》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规的,应当在本级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同时,执法人员的违规行为作为队伍建设评价指标纳入该单位当年
效能评价。
第十五条试用期工作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防护服主要品种穿着规范和样式
一、春秋装
应配齐制服肩章、臂章、领花,内着配发的蓝色长袖衬衣,系深蓝色领带,衬衣下摆应束入裤腰中。
二、蓝色长袖衬衣
应系好袖口钮扣,配齐衬衫肩章,系深蓝色领带,衬衣下摆应束入裤腰中。
三、夏装
应着短袖衬衣,配齐衬衫肩章、臂章,不系领带,不系最上面一个纽扣,衬衣下摆不束入裤腰中,女性执法人员如果穿裙装衬衣下摆束入裙中。
四、冬装
应配齐肩章、臂章,内着配发的蓝色长袖衬衣,系深蓝色领带,衬衣下摆应束入裤腰中;可适当着其他保暖衣物。
五、夹克式工作服
只在某些特定场合的现场作业时穿着,穿着时,应配齐相应的肩章、臂章,内着配发的蓝色长袖衬衣,系深蓝色领带,衬衣下摆应束入裤腰中。
防护服样式
春秋装
11.卫生监督执法案例分析 篇十一
关键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问题;对策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兽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兽医工作的发展方向。十二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自成立以来,肩负促进我师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和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的重任,为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在实际执法工作過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动物卫生监管工作还有相当大的提升空间。对此,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就现阶段全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1 十二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全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从总体看基本实现了疫病防控工作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的目标,但是离“兽医体制改革到位、规章制度完善、队伍素质合格、执法手段完善、执法行为规范”的总目标任务还相距甚远。相当一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尚处于较低水平,还不能适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新形势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人员身份不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隶属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对同一管理对象既要服务又要执法监督,就是既要对养殖户进行防疫、技术咨询、诊疗等服务活动,又要对自己进行的防疫活动监督执法,因而二者开展工作相互牵制,执法势必存在很多漏洞。
(2)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执法力度不够。2007年新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规定的有些制度发生了质的变化,再加上我师兽医体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执法队伍是由原团场兽医技术人员组成,他们熟练掌握兽医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对的基本防疫法规,但对进一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农业行政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不熟悉,学习还不够深入,相应知识掌握还不够,因此在监督执法中,常常发生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一些薄弱化倾向,出现执法程序不到位、制作文书不规范等,或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等现象。
(3)师团两级实验室疫病监测体系还不能为卫生监督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4)执法人员对养殖生产环节的防疫监管还不到位,产地检疫流于电话报检、检疫员不到场入户实施检疫的形式,团场没有设立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带来潜在的安全威胁。
2 十二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对策
2.1 要继续深化体制改革,健全监督执法机构和队伍 对照法定要求,进一步完善符合法定要求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特别是成立的团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切实落实检疫执法工作的合法化。并严格依法规范和加强检疫队伍,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2.2 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实践证明,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是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的决定因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要以农业部制定的“六条禁令”为核心开展作风建设,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责任意识,提高政治敏感度。定期开展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培训考试,考试合格者由相关部门颁发结业证书。开展职业道德、勤政廉政的教育和培训。
2.3 强化防疫监管水平,提升动物卫生监督监管能力 强化动物检疫监管,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任务是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中之处,也是对我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因此,严把检疫关口,应做到“五个到位”,把监督管理落到实处。
首先,人员管理到位;其次,台账规范到位;再次,监督管理到位。
最后,坚持“四不准,一处理”到位。第一,首先各团场要建设规范的无害化处理场所,使病死动物真正做到无害化处理。第二,要及时排查动物疫情,对染疫动物坚持做到单位和个人不收购、不宰杀、不转运、不制售,严格在官方兽医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到位。
总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做好各项兽医工作的重要保障。在今后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要从改善卫生执法保障机制建设入手,建立适应本师卫生监督特点的人事管理机制,优化执法力量资源配置,优化疫病监测实验室的资源配置,强化人员培训,挖掘执法力量潜能;建立科学、完善的动物卫生监督法规体系。抓好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抓好执法检查,及时纠正执法人员的执法错误。形成对办案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机制;从根本解决执法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的弊端,把一切执法活动都纳入规范化的轨道,保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纯洁性和执法的权威性,真正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的动物性食品。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15号,2005.9.19
[2]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例评析》农业部兽医局编著
[3]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 农医发[2011]28号
[4] 《兵团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
12.卫生监督执法案例分析 篇十二
1 卫生监督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1.1 服务与执法的本质一致
服务与执法在形式上似乎有很大区别, 然而二者的本质和目的却是一致的。法律是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服务的, 因此执法与服务是并不矛盾的有机统一体, 执法从根本上说就是服务。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都要增强公仆意识, 把管理的重心转移到服务上来, 把服务放在第一位, 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 在搞好服务中加强管理, 在加强管理中搞好服务。
1.2 服务与执法相互依存, 互为条件, 相辅相成
执法是服务的基本方式之一, 是服务的一种手段。执法体现服务精神, 以规范的程序和手段实现服务的宗旨。服务是执法的灵魂并寓于执法之中, 离开了诚信、优质的服务, 监督执法就会成为毫无人情味的一味强制, 成为单纯的处罚。生硬的取缔、罚款等执法方式并不能从源头上治理违法行为, 相反, 可能还会增加相对人的抵触情绪和屡罚屡犯现象的发生[2]。
2 如何做好卫生监督执法服务工作
2.1 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 提高监督执法效能
加强依法行政、强化卫生监管是政府管理社会卫生和卫生行业的主要形式。应继续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 充实和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力量, 切实加强对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的投入, 改善监督执法条件。卫生监督机构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规范执法工作程序, 推行科学管理模式, 实行各级综合目标管理制、卫生执法责任制、执法监督稽查制和奖惩制度, 实现用制度管人、制度管事, 依靠制度来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 从而提高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水平。
2.2 强化综合素质教育,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 这一时代特征为我们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只有不断地用先进的科学知识充实自己, 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卫生监督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社会性工作, 也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技术性工作, 特别是一些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 对广大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时期应该更新知识, 做复合型人才, 定期开展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培训, 建立和完善监督员培训考核制度, 提高卫生执法水平, 培养一支既熟悉法律知识, 又熟悉跨学科专业知识的卫生执法队伍, 适应日益完善的卫生监督体制和综合执法要求[3]。
2.3 提高群众信赖度, 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意识
搭建信息服务、沟通交流、共建合作等平台。利用电视、报刊等媒介, 发布有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发布有关政务信息 (如许可、处罚信息) ;曝光违法行为;提供咨询服务、畅通举报投诉网络, 将被动服务转为主动服务。加强与管理相对人的双向交流与沟通, 及时了解相对人的需求、卫生状况, 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事前干预、服务前置, 方便管理相对人;通过交流, 同时可使监督工作有的放矢, 突出重点, 节约监督执法资源。改变单纯的监管与被监管、处罚与被处罚关系。促进企业自律, 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2.4 加强宣传教育
将普法、宣传、教育贯穿于每一次监督执法过程。在行政处罚的同时, 伴之以说服教育, 使当事人从内心深处接受行政处罚, 消除抵触情绪, 从而增强守法的自觉性, 减少屡罚屡犯现象的发生。卫生监督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数量繁多, 覆盖的专业条块多, 可针对不同的主题开展有关宣教活动。针对典型案例, 以案讲法, 以事讲法, 用法找原因, 定对策, 深入剖析, 使管理相对人认识到监督执法的意义目的、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违法的成本及后果等, 避免重复再犯。
3 执法服务工作中正确处理两种关系
3.1 处罚与教育服务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处罚和教育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两种方式, 是双向、平行、并重的两个方面, 是同一载体上不同性质的两种手段。宜采用“教育—服务—处罚”相结合的模式, 也就是在监管执法中倡导理性化执错与违法违规行为, 坚持教育为主, 预防为先, 在具体工作中实行预警制, 发现苗头, 及时发出预警告知;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 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把握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尺度。宣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 让管理相对人知晓有关法律规定, 知晓不能做的事项, 应该做的事项及如何做, 转变观念, 从“要我执行”向“我要执行”转变, 自觉守法, 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4]。
3.2 强化卫生监督与接受社会监督的关系
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既要强化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又要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通过制度和机制建设, 保障公众对卫生监督执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是完善外部监督机制, 加强行风建设, 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 是公众参与、监督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渠道, 并从理论上解决了“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社会监督员制度, 既是深层次的政府公务公开, 又是社会公众监督卫生执法工作和参与卫生执法决策的有效途径。能有效促进监督员自觉改进工作作风, 提高工作效率, 促进监督员廉洁自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参考文献
[1]徐天强.浅论卫生监督的地位和作用[J].上海预防医学, 2006, 18 (7) :349-350.
[2]黄启乐.试论政府服务与政府执法的关系[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05, 17 (5) :5-9.
[3]邹永丽, 李智.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着力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J].中国卫生法制, 2009, 17 (6) :23-24.
13.卫生监督执法案例分析 篇十三
第一节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制定。
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举报;市规划
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并为举报人保密。
一、规划行政监督
对下列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况作出《规划监督检查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或者《规划监督检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一)制定规划,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公示、审批或者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城市(镇)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
区规划的;
(三)委托不符合资质或资格管理要求的规划编制单位的;
(四)违反规定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五)建设项目选址违反城乡规划的;
(六)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七)违反村庄、集镇规划或者规定程序批准建设住宅、乡(镇)村企业或者其他设施的;
(八)对不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项目而予以规划验收通过的。
二、规划执法监督
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执法行为,应当调查处理,视情况作出《建议书》或者《决定书》。
(一)拒不受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或者受理后推诿、拖延查处的;
(二)发现或者查实违法建设后不予行政处罚、处理的;
(三)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应予拆除而罚款予以保留的;
(四)查处违法建设程序违法的;
(五)不督促或者不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
(六)指使、授意、放任已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构)筑物的单位(个人)
恢复使用的。
三、相关行为监督
在城乡规划监督过程中,发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涉及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有关部
门。
第二节 行政执法考评
一、考评内容
(一)行政执法责任的分解与落实,包括组织领导、执法责任分解、执法责任公示、建立学法用法制度、开展法制宣传和培训等情况;
(二)法定职责的履行,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等,对行政执法过错及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落实,主要包括制定依法治理计划、执行过错追究和执法统计报告制度等情况;办理行政复议、行政投诉、行政应诉的情况;行政处罚备案情况;
(四)履行层级指导监督的情况;
(五)上级机关和社会各界的评价情况;
(六)其他行政执法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考评方式 考评工作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内容,采取定量与定性考评相结合,自查、专项检查、年终综合检查相结合,听取工作汇报、案卷评查、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和社会问卷调查相结合等形式。
三、考评结果的运用
考评结果与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挂钩,法制机构负责完成全系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报告,分别报各位分管领导审阅,由第一责任人签发,考评结果在局域网上公布,同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
附: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强化规划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规划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是指实施规划行政执法机关对本机关的相关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考核评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 规划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
第四条
考核评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民主;
(二)社会评议与专家评议相结合 ;
(三)日常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
(四)奖罚分明。
第五条 实施规划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范围:
(一)规划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第六条 建立由纪检监察、人事及法制机构组成的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考核评议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和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和管理范围制定相应的规划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执法责任和考核标准,加强内部考核,强化责任追究。
第八条 规划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机制,责任制分解和落实情况;
(二)法制宣传教育及人员的培训情况;
(三)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等)情况;
(四)规范行政行为情况;
(五)依法行政状况;
(六)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行情况;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八)法律文书制作及案卷质量情况;
(九)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履行其他法定职责和义务情况。第九条 考核的具体方式: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和素质状况测试;
(三)查看相关文件资料台帐及档案资料;
(四)问卷调查和向群众了解;
(五)组织执法专案检查评比;
(六)其他考核方式。
第十条 对规划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的形式(单位和个人考核评分表见附件一和附件二),评议考核采取问卷调查表、测评表、社会考评、自我评议和上级考评相结合的方法。第十一条 考评分日常考评和考评。日常考评分季度进行,考评每年一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评比。
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二条 评议应加强社会监督,采取设臵意见箱、调查表、网络调查、群众座谈会、聘请规划行政执法监督员等形式,评议中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应有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
单位或部门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不合格三个等次:95分以上为优秀(包括95分),85分至94分为良好,84分以下为不合格(包括84分)。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98分以上为优秀(包括98分),85至97分为良好,60分至84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包括59分)。
考核评议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10%以内;
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因责任造成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恶性事故的,应评定为不合格。第十五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个人考评结果作为奖惩、培训、辞退、调整职务的主要依据。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形式分为:通报表扬、授予奖品或奖金、提级、提职四种。上述四种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被确定为不及格等次的,对其实行待岗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重新上岗,连续二次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自己考核评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级机关进行申诉。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规划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节 责任追究
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照《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附: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划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过错责任追究,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根据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规划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行政执法行为过错,需予以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机关给予其适当的经济、行政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执法监督措施。
第四条 责任追究原则:
(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公平、公正、公开;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五)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在规划行政执法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行政诉讼案件被人民法院判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二)行政复议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人大、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四)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五)违反审批程序及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六)违反规定、超越管辖范围的;
(七)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九)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
第六条 在规划编制的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被审查通过的;
(二)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进行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和村镇规划等各类规划编制的;
(三)委托不具备资质条件或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编制规划的;
(四)未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示或虽经公示但未听取公众合理化建议造成后果的;
(五)规划成果未向社会公布而付与实施的;
(六)不按规定程序越权审批各类城市规划的;
第七条 在审查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不按法定程序发放的;
(二)所需资料不齐全发放的;
(三)建设项目内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发放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审批,擅自改变相关技术经济指标的;
(五)建筑设计图审查不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发放的;
(六)不经原审批程序审批,擅自同意变更许可证内容的;
(七)未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示或虽经公示但未听取公众合理化建议造成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越级审批发放的。
第八条
在规划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执法检查人员少于2人的;
(二)检查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
(三)超越管理权限或范围实施执法检查的;
(四)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未按规定要求及时验线和实施监督检查,造成后果的;
(五)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而予以验收通过的;
(六)故意隐瞒事实,造成建设单位不按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第九条
在查处违法建设立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违法建设案件达到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查处的;
(二)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的;
(三)因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案件证据无法取得的;
(四)未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的。
(五)未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案卷或越权审批的;
(六)未按规定收缴罚款或以罚代法的;
(七)纵容、包庇、放任建设单位违法建设的。
第十条
对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过错责任:
(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的;
(二)无法定依据和事实或法定依据和事实不充分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的;
(四)行政处罚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罚前告知、未按法定程序进行送达的;
(五)未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
(六)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法定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的;
(七)符合听证条件不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或当事人要求听证且 符合听证条件而不组织听证的;
(八)对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造成处罚决定无法执行的。
第十一条 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案卷装订遗失、遗漏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在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复议、诉讼应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过错责任:
(一)应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的;
(二)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和期限答复的或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
(三)因复议决定明显不当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和答辩意见或拒不出庭的;
(五)由于违法行为造成侵害被认定实施国家赔偿,而无故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不依法理赔的;
(六)对控告申诉案件不依法处理,推诿、拖延、敷衍的。第十三条 信访接待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过错责任:
(一)对上级机关转办的案件,故意拖延,导致不能按时办结的;
(二)在接待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不使用文明用语,态度恶劣的;
(三)对人民群众举报不及时查处,并引起强烈反响的;
(四)给群众的承诺不兑现的;
(五)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六)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的;
(七)不能按期办结的,又未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的;
(八)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章 追究方式
第十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奖金;
(五)通报批评;
(六)暂停执法活动;
(七)行政纪律处分;
(八)调离执法岗位或离岗培训;
(九)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十)辞退;
(十一)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责任认定的原则:
(一)应当经过领导审批、核审而未经审批、核审作出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承办人员处理意见正确,但未被领导采纳,造成过错的,由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三)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导致领导决策错误,造成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领导和承办人均有过错的,由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五)经核审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核审机构与承办机构根据过错情节共同承担责任;
(六)核审机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核审机构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七)领导不采纳承办机构、核审机构意见,强行作出错误决定的,由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八)错案行为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负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九)由于过失造成过错的,可以从轻处罚;由于主观故意造成过错的,应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滥施处罚、打击报复,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执法单位主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十一)由于行政执法单位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授意、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错案责任由主管领导承担,承办人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经行政执法单位集体合议研究、行政首长决定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第十六条
因行政执法行为过错,按情节轻重予以下列责任追究:
(一)不按程序办事或过失造成过错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通报批评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扣发奖金、通报批评、暂停执法活动、行政纪律处分或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的处理;
(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被认定为错案的或人大、政府及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为错案的,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暂停执法活动和行政纪律处分的处罚;情节严重并在社会中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责任人离岗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辞退的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的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离岗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的处罚理;
(四)违反审批程序及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给予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离岗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给予责任人调离执法岗位;
(六)因责任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导致行政赔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偿,追偿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的原则进行责任认定,并以赔偿数额的10%—100%对责任人按其责任大小进行追偿;
(七)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给予责任人调离执法岗位、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退的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按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给予责任人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退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因行政执法行为过错,按情节轻重,予以下列责任追究:
(一)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或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责令行政执法机关限期整改;
(二)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责令行政执法机关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第十八条 被追究单位或个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责任追究决定15日内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被作出辞退决定的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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