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狱内侦查论文

2024-11-04

监狱狱内侦查论文(9篇)

1.监狱狱内侦查论文 篇一

狱内侦查已成为防范和打击监狱内犯罪行为,保障监狱内 部安全和稳定的重要手段。它在监管安全工作中发挥着不可估 量的作用。虽然近些年来狱内侦查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 得了一些可喜的成就。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其存在某些问题。只 有重视这些问题的存在,才能使今后的狱内侦查工作再上一个 台阶。对狱内侦查工作的积极探索,将有利于我们寻找到一整 套行之有效的对策。为狱内侦查工作不断适应新的挑战,确保 监狱的安全,矫正日益严重的狱内犯罪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狱内侦查工作的特征分析

狱内侦查工作的秘密性:与社会上一般刑事侦查的任务不 同,狱内侦查对象主要是依法被判处刑罚并已交付监狱执行且 在此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或有重大犯罪嫌疑的罪犯。由于狱内侦 查针对的是曾经犯过罪的人,其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他们 在实施犯罪前都是经过精心预谋和长期准备,前期表现出周密 性和隐蔽性,一般不易被发觉。这就决定了狱内侦查人员必须 针对狱内犯罪的这些特点、成因、及其规律进行分析和摸索,并 有针对性地就这些犯罪采取相应的侦查方式来应对。狱内侦查 也应该采取隐蔽的方式开展秘密侦查工作。要有计划地建立一 支隐蔽力量来对狱内犯罪进行打击。只有侦查工作人员隐蔽身 份,不为侦查对象所悉知的情况下,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狱内侦查工作的预防和打击性:由于狱内犯罪主要是在罪 犯被剥夺自由后,在监狱这个相对封闭的范围内进行,其具体 要求是在对服刑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对犯罪分子进行惩戒时,还要对犯罪分子进行防范,维护监狱的正常治安秩序。随着刑 事诉讼理念的发展,我国的刑事侦查工作也由过去以侦破为中 心逐步过度到以预防和侦破相结合。正如贝卡利亚在《论犯罪 与刑罚》一书中所指出的:“制止犯罪发生的一个最有效的手 段,并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对狱内犯 罪,仅仅只靠严厉的打击是不能消除产生狱内犯罪的根源,预 防才是狱内犯罪的“治本之策”。在监罪犯在收监之前实施过犯 罪,恶习很深,比较难改,收监后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反社会、反改造、反惩罚的意识和行为。他们都具备在监狱内又实施重 大犯罪的条件和可能。对此,在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同时,还 需要对尚未实施狱内犯罪的罪犯进行防范,避免他们再度进行 犯罪。狱侦工作要在罪犯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的预谋阶段及时发 现犯罪的线索,尽量把他们的预谋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 其产生不良影响。但是,对于狱内犯罪仅仅只靠预防还是不够,狱内侦查工作还必须把预防和侦破两项工作相结合起来。对于 那些已经发生的案件一旦发现线索,就应积极主动开展狱内侦 查调查工作,就应该不失时机地把握机会,采取有力措施迅速 组织人员破案。从而维护监狱的良好秩序。也可以使那些蠢蠢 欲动的罪犯打消重新犯罪的念头,避免案件的蔓延扩大。狱内侦查工作的复杂性:近年来,我国监狱犯罪出现了一

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呈现出集团化、专业化、复杂化。这就使得 侦查工作变得更加的复杂。首先在预防狱内犯罪的前期阶段要 建立一个运转高效隐蔽的情报信息网络系统,对要害人员进行 重点摸底排查,建档监控,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恶性事件制定不 同的预案,就犯人经常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管等一系列工作。对 案件进行侦破时,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人员对涉嫌罪犯 及有关场地进行讯问、搜查和扣押。当罪犯越狱逃跑后,要及时 地发布通缉令,对罪犯可能隐藏的交通干线、车站码头实施堵 截追击。还要及时的对被害人、证人询问。更要就警力的配置、专业人员的分工、各种器材的装备等问题进行周密的部署和安 排。这些都要求我们的狱内侦查人员开展具体工作时严肃认 真,确保狱内侦查工作能够应对日益复杂的犯罪。

二、当前狱内侦查的立法缺陷及工作中存在的问 题

(一)有关狱内侦查的立法缺陷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罪犯在 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 用本法的有关规定。”《监狱法》第六十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 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以上法律的规定为狱内侦查 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我国的狱内侦查工作可以做到有法可 依。可是,就这两条法律规定来看,其过于简单,缺乏实际的可 操作性。不可否认,监狱对在押的罪犯享有绝对的侦查权,可监 狱对涉嫌的社会人员有没有侦查权呢?我国目前的立法却没有 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监狱放弃对社会涉嫌人员的管辖权,而 只对狱内罪犯的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则可能影响对罪犯重 新犯罪的整体有效打击,不利于同监狱内罪犯作斗争的现实需 要,也不利于刑事法律打击犯罪的根本任务的完成。如果社会 涉嫌人员由公安和监狱共同行使管辖权,那么他们之间又该怎 样协调和衔接呢?在实践中,往往涉及到有关的单位,甚至还涉 及到罪犯的亲戚和朋友。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使得狱 内侦查部门在行使管辖权时困难重重,顾虑颇多。

其次,《监狱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 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 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就监狱侦查措施的__

2.监狱狱内侦查论文 篇二

狱内罪犯脱逃的可能方式及防范对策

一、狱内罪犯脱逃的原因: 狱内罪犯脱逃案件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罪犯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和罪犯能够逃脱成功的客观条件.1, 罪犯实施逃脱的主观原因:(1),不认罪不服法,企图以逃跑的方式逃避惩罚.(2),仇恨原告或办案人员,图谋报复.(3),好逸恶劳,企图逃跑抗拒劳动改造.(4),向往“自由”,不甘心身陷牢狱,希望摆脱监禁.(5),改造表现差,减刑无望,干脆破釜沉舟,孤注一掷.(6),思乡念亲,家庭变故,心理发生了变化,走“捷径”.2,罪犯脱逃客观方面的因素和能够成功逃脱的客观条件.(3),受狱内牢头狱霸欺压,打击,使罪犯不堪忍受.(1),干警管理管教方法不当,处理问题不公,引起罪犯不满,抵触情绪.(2),罪犯家中发生重大变故,如亲人病危,死亡,配偶离婚等.(3),受其他押犯的引诱及唆使等.(4),管理不严,控制不力,监管工作中严重存在漏洞,给罪犯脱逃带来可 乘之机.二、狱内罪犯脱逃的可能方式

由于监狱的特殊戒备环境,罪犯实施脱逃的方式和手段受限,想脱逃 怎么逃 如何才能逃得脱,这是每一个企图脱逃的罪犯都认真思考,积极预谋和准备的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具体工作,分析认为目前监狱实施高强度警戒,要实施脱逃,可能有如下两种情形5种方式: 1, 秘密隐蔽型.(1),越围墙,挖地道老鼠猫狗式;具体表现在通过秘密地从地下向大围墙外挖通道或攀越围墙实施脱逃.(2),混车辆,冒警察混门岗瞒天过海式;主要以通过隐藏在外来车辆混出监门或盗抢警服,便服(尤其是雨衣)伪装监狱干警职工,趁夜间视线不清检查不周实施脱逃.(3),借零散劳动,会见,外出治疗,押解途中的警力不足,监管不紧,管理不严的“走为上”式;主要以借大围墙外零散劳动,外出就诊治疗或会见时的便利机会,趁警力足,管理不紧实施脱逃或强行脱逃.2,公开挑战或强行脱逃型.(1),冲门岗,千里走单骑式;主要以门岗管理不善,门禁故障,警力不足,借助个人体力,强行脱离监管.(2),挟持人质,武力威胁式;通过挟持人质(尤其是女干警,师傅,外来嘉宾),武力威胁,暴力强行脱逃.三,预防罪犯脱逃事件的预防对策和措施

3.监狱狱内侦查论文 篇三

山东省潍北监狱 迟圣德

关键词:狱内耳目;专案耳目;控制耳目;耳目的作用;耳目的使用

摘要: 狱内耳目是指监狱从在押罪犯中建立和使用秘密侦查力量,是在狱侦人员直接管理和指挥下,搜集、掌握罪犯思想动态和又犯罪活动线索,获取证据,侦查破案的专门手段之一,是狱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近年来狱内重大犯罪活动、重大抗改行为的比例有上升的趋势,监管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狱内耳目工作成为了监管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使用耳目,使其在维护监管安全中起到更大的作用,需要我们理论联系实践,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创新,是一项任重道远的任务。

一、引言

近期以来,全国许多地方的监狱发生了多起的恶性事件。福建省某某监狱罪犯林某某和何某某,趁打饭和送开水之机,窜入监区值班室,持凶器报复袭击值班的大队长陈某某,致陈重伤。湖南省某某监狱罪犯邓某某趁监狱民警朱某某与其谈话不备之机,将朱某某打晕(后经抢救无效牺牲),邓犯换下其警服脱逃,后被抓获。当前有相当的一部分狱内罪犯穷凶极恶、不择手段地把犯罪的矛头指向了狱内的干警,或因服刑压力、家庭矛盾等原因而走向极端,采取了更加隐蔽化、暴力化和智能化的犯罪手段,千方百计地寻找、利用监管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实施其犯罪活动,或者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抗改行为。血的事实说明,一旦让其得逞,将造成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的影响。从该这几起狱内案件中足见当前监管安全的紧迫性,这些案件的发生,亟待进一步规范监狱管理,加强狱内耳目建设,使信息的搜集能够更加的快速和有效。

二、狱内耳目的作用

耳目是监狱隐蔽斗争中使用的一种秘密的侦查力量,是防范和打击狱内犯罪活动、防范罪犯自伤自残自杀等抗改行为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监管安全工作要重点突出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的指导思想。要充分发挥狱内耳目工作的主动进攻的作用,加强狱内耳目建设,提高信息搜集有效性和针对性,保证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到位。对于顽危罪犯、重点罪犯和零散罪犯,要密切掌握其思想,将其动向纳入工作视线中,严防罪犯脱管失控,坚决把各类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之中。建立和使用罪犯耳目,通过他们提供狱情、犯情是狱情、犯情来源的秘密途径。根据实践,我认为狱内耳目在监管安全工作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狱内耳目有利于第一时间发现狱情、犯情,掌握第一手情报。

当前押犯的压力较大,民警的精力有限,加上民警的个人素质能力参差不齐,利用耳目搜集狱情、制止犯罪、抗改行为是当前监狱工作安全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狱内耳目能够及时制止犯罪活动、抗改行为,将各类监管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罪犯耳目一旦发现敌情或者抗改动向,能够较为及时的制止犯罪活动、抗改行为,能够及时挽回损失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监管安全事故。

(三)狱内耳目能够及时发现监管漏洞,进一步完善监管安全措施。

狱内耳目能够及时搜集狱情,了解近期重点监管对象的动向和发现监管薄落环节以及监管设施安全隐患。能够及时向狱侦人员汇报,经过狱侦人员的归纳总结,并提交大中队狱情会上讨论进行自查自纠,对于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有利于及时消除监管隐患,防止监管事故的发生。

(四)狱内耳目实践工作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能够反而促进耳目制度的完善和建设。在日常的耳目使用中,总会出现因耳目制度本身存在的不合理或者民警的不规范操作而出现的问题。狱侦人员根据日常出现的问题,耳目反馈的问题等,进行总结、分析、提炼,可以对目前耳目制度的不合理方面、民警的不规范操作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而对当前的耳目制度进行完善,从而促进耳目制度的建设。

三、正确使用狱内耳目,使其在维护监管安全中起到更大的作用

当前的监管环境相对薄落,监管安全形势较为严峻。掌握好耳目的使用方法,能够尽最大的潜能激发耳目在维护监管安全中的作用。由于狱内耳目本身是罪犯,本身就是属于被改造的对象,在使用的过程中,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在实践中曾经存在耳目给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提供虚假狱情的、不尽心履职的、做“双面”耳目、成为牢头狱霸等情况。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探索和创新耳目的使用方法,那么如何使用耳目,才能使其在维护监管安全工作起到更大的作用呢?根据我在实践工作中经验和教训的总结,认为主要从以下四方面来开展工作。

(一)耳目的选用要严格把握选定范围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设立民警专职管理。

选定的耳目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把握选定耳目的数量占中队在押犯总数的比例不超过3℅-5℅。耳目的管理,应当由专职民警担任,耳目的物色、确立、使用、考核、撤换都要由专职民警“一揽子”管到底。只有这样才能保持耳目工作延续性,促进耳目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耳目的考核奖惩要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民警滥用权力,滋生腐败。

对于耳目的考核和奖惩要制度化规范化,分管改造的大中队副职领导,要对专职管理民警进行监督,对考核和奖惩要进行过问,同时狱侦部门对耳目的考核奖惩要定期进行抽样检查,防止违规操作和暗箱操作。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专职民警规范操作,防止民警滥用权力,滋生腐败。

(三)耳目使用要“疑人不用,用人不疑”,同时做好耳目的保密教育工作,防止泄密。

罪犯愿意做耳目是对我们工作的最大支持,因为他们做这项工作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风险,一旦其被确立为耳目,就要给其充分的信任,这就是“用人不疑”。对于有存在不适于担任耳目的人,坚决不用,因为耳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一旦用人不当,会造成泄密,可能会造成很大的监管隐患,这就是“疑人不用”。掌握这个原则,需要狱侦民警花费很大的精力去进行甄别。

(四)对于耳目的调整、处置要果断,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严惩,防止滋生牢头狱霸。

在考核中发现耳目罪犯有违反纪律,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或者不能发挥作用,即将刑满、变更关押场所等情况,不再适合担任耳目的,应及时撤换;对担任耳目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不同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①阳奉阴违、弄虚作假的;②谎报情况、蒙骗政府的。③通风报信、泄露秘密的;④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⑤包庇犯案分子的;⑥策划、参与犯案的;⑦为获取资本故意唆使他犯犯案的;⑧其他使耳目工作受到损害的行为的。调整耳目既要慎重又要果断。一旦发现耳目有重大问题,不再适合担任耳目的,处置要果断,行动要迅速,切不可优柔寡断、举措不定。对撤换下的耳目罪犯最好能变换改造环境。用耳目是要让他们为我们所用,而不是让他们“以权谋私、称王称霸”,那样的话会滋生牢头狱霸的土壤,就发挥不了维护监管安全所应起的作用,反而成为监管安全的隐患。

4.监狱狱内侦查论文 篇四

第四专题 监狱人民警察

第一节 监狱人民警察的概念与特征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概念 1.人民警察(1)人民警察的概念

警察的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人民警察是全国统一的整体性组织,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2)人民警察的组成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2.监狱人民警察(1)监狱人民警察的概念

监狱人民警察是指依法从事监狱管理、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工作的人民警察。监狱人民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2)监狱人民警察的组成

根据我国《监狱法》、《人民警察法》的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

①各级监狱管理机关的公务员;

②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公务员;

③各类监狱科研和教育机构的研究人员和教学人员。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特征

1.监狱人民警察具有的人民警察所共有的特征

监狱人民警察是国家行政力量的重要部分,具有阶级性,掌管社会治安,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纪律部队,执行武装性质的任务,配备武器装备。因此,监狱人民警察具有人民警察所共有的国家性、武装性、治安性特征。

2.监狱人民警察具有的除人民警察所共有的特征之外的特征(1)功能特殊性

监狱人民警察是国家的一支重要刑事执法力量,在功能上具有特殊性。国家的刑事诉讼活动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大程序。从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目的角度来看,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根本目的是预防和打击犯罪、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监狱人民警察所担负的刑罚执行工作任务尤为重要。前面四道程序的中心任务是抓捕犯罪人、认定犯罪、判定刑罚,而更重要的是刑罚执行。只有通过刑罚执行,才能将国家的判决落到实处,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实现刑罚的根本目的。可见,刑罚执行工作才是刑事司法活动中最重要的内容。因此,这种特殊的行政管理及其功能,是监狱人民警察所特有的。(2)角色多重性

监狱人民警察由于工作需要,虽然在警察身份上具有唯一性,是行使国家职权的特种公务员,但在社会角色上却具有多重性。在执行刑罚的工作中,他们不仅是刑罚执行的具体落实者,也是教育者,担负着教育改造罪犯的行刑教育工作任务;同时还是组织者,担负着组织罪犯劳动的行刑劳动组织工作任务。作为监狱人民警察,只有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充当好多种角色,才能把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改造转化成为守法公民,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3)任务艰巨性

监狱人民警察在执行刑罚惩罚改造罪犯的工作中,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转化过程是非常复杂与艰巨的社会工程,这是由工作对象所决定的。

监狱人民警察具有任务艰巨性,主要是因为:

①监狱人民警察面对的是危害社会的特殊群体——罪犯,他们不仅犯罪性质复杂、犯罪手段多样,而且有过犯罪体验,思想意识及行为习惯都具有一定的反社会性。

②监狱人民警察不仅长年累月同罪犯打交道,而且要改造他们,这是所有工作中最艰难的。

③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监狱活动具有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还有社会协调手段、教育手段等,只有充分运用多样化手段和综合治理手段管好监狱,才能奠定改造罪犯的工作的基础。

(4)环境特定性

监狱人民警察执行刑罚惩罚改造罪犯的工作是在监狱环境内进行和完成的,具有工作环境的特定性。其主要表现为:

①工作场所的特定性。监狱人民警察代表人民政府在监狱里实施监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

②工作对象的特定性。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对象是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③监狱的封闭性。由于工作对象的特殊和工作岗位的需要,高墙、电网、特殊设施和特殊的犯罪群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工作环境,监狱环境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封闭性。

第二节 监狱人民警察的地位和作用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地位 1.监狱人民警察的政治地位

警察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的本质决定警察的性质:监狱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共权力构成的物质体现,是国家暴力机构的重要部分,是国家力量结构中不可缺少的强制工具。监狱人民警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的组成部分,本质上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①监狱人民警察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用革命的暴力推翻反动统治,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反动法制,掌握国家政权的前提下逐步建立和壮大起来的。

②监狱人民警察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其理论指导,在执行职责中体现着国家意志。

③监狱人民警察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秩序的高度出发,惩罚改造罪犯。2.监狱人民警察的社会地位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的范围、任务、宗旨、职权、义务和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l994年12月29日通过的《监狱法》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范围、权限、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

监狱人民警察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地位,法律明确规定“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在监狱这个特殊场所,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就在于代表国家对罪犯行使刑罚执行权,行使特殊的管理职能。

3.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1)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者地位

罪犯是因为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而被判处刑罚的,他们进入监狱服刑,监狱人民警察必然依照国家的法律对他们进行监督管理、教育改造。这种执法者的地位是任何非监狱人民警察所不具有的,其执法职权不可作任何形式的转让或替代。(2)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者地位

监狱人民警察与罪犯共同处于特定场所和环境之中,监狱人民警察始终处于管理者的地位,罪犯必须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如果他们违反特定的行为规范,不服从或者抗拒管理,监狱人民警察有权依法处置,实施行政性的惩戒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者地位

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监狱行刑工作的根本宗旨和目标。因此,监狱人民警察在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始终处于教育者的地位,履行“特殊园丁”的职责和义务。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作用 1.监狱人民警察的政治作用

监狱人民警察的政治作用主要表现为对国家安全和政权的维护与巩固。监狱人民警察对被判处刑罚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有效改造,实际上发挥着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2.监狱人民警察的社会作用

’ 监狱人民警察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为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保障与促进。

3.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作用

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作用主要表现为通过执行刑罚发挥实现刑罚目的的作用。刑罚的目的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因而,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作用也表现在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方面。

(1)在实现特殊预防方面的表现

对于实现特殊预防目的,监狱人民警察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使罪犯与社会相隔离,不仅切断了犯罪诱因对罪犯的刺激,而且使罪犯失去在社会上继续进行违法犯罪的条件。(2)在实现一般预防方面的表现

对于实现一般预防目的,监狱人民警察通过对已然犯罪的罪犯执行刑罚,警告和震慑了社会上试图违法犯罪的“危险分子”,从而使他们畏惧法律,悬崖勒马,迷途知返,不再犯罪。

第三节 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要求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政治素质 1.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监狱人民警察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刑事执法力量,代表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对罪犯执行刑罚。因此,他们必须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同一切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2.要有强烈的事业心

监狱人民警察肩负着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历史重任,要忠实于并完成如此重大的历史使命,监狱人民警察就必须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只有忠诚和热爱国家的监狱工作事业,监狱人民警察才能在监狱领域的工作岗位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尽职尽责。3.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监狱人民警察有着特殊的职业特点,他们既是执法工作者,又是教育工作者。代表国家和人民意志执行刑罚惩罚改造罪犯,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忠于职守、执法如山,惩恶扬善、文明管教,机智勇敢、不怕牺牲,以身作则、廉洁奉公。监狱人民警察应该成为真、善、美的楷模,成为罪犯重新做人的人格榜样。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知识素质 1.基础知识

监狱人民警察的任职人员应具有广博的基础知识:

①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

②应了解掌握基本的语文、文学、历史、地理、数学、物理、化学等方面的知识;

③应掌握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知识,包括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中国革命史;

④应通晓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行政法学、劳动法学、伦理学、形式逻辑、普通心理学等社会规范人文科学知识。2.专业知识

监狱人民警察担负的执行刑罚工作直接与专业知识相关,除国家的刑事法规之外,还包括监狱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狱政管理学、罪犯改造心理学、行政管理学、罪犯改造教育学等刑事科学知识。3.相关知识

监狱人民警察担负的监狱执行刑罚工作,除直接与专业知识相关之外,还涉及诸多相关知识。如中国监狱史与外国监狱制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政治工作学、社会学、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领导科学、行为学、美学、公共关系学、电子计算机、演讲与口才等。

三、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素质 1.心理素质的概念

心理素质是指人在情感、信念、意志、品质等非智力性因素作用下,对社会环境的适应、调控及其承受能力的综合反映。2.监狱人民警察心理素质的内容(1)抑邪匡正的情感

监狱人民警察培养抑邪匡正的情感应以摆正与罪犯的关系为核心,构架特有的心理态势,应以代表国家和人民利益执法者的身份对罪犯的犯罪行为深恶痛绝,以行刑改造者的法律使命对罪犯的犯罪意识施加矫治作用,在执行刑罚过程中严肃认真,伴之以精心的思想教育,促使罪犯弃恶从善。(2)矢志不移的信念

监狱人民警察应确立矢志不移的信念,以唯物辩证的观点强化自己在实现罪犯思想转化中的主导作用。(3)刚毅坚强的意志

监狱人民警察应具有刚毅坚强的意志,要有藐视困难的勇气,要有奋力拼搏的激情,要有坚韧不拔的毅力。(4)沉浮不惊的品格

监狱人民警察应有沉浮不惊的心理品质,重在正确对待自己。要有成熟的自我意识,包括自我评价、自我调节、自我控制等。

四、监狱人民警察的身体素质 1.监狱人民警察的身体素质的概念

监狱人民警察的身体素质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应该具有的身体方面的健康强健要求。监狱人民警察的身体素质,包括力量、速度、耐力、柔韧、灵敏等方面的素质。2.监狱人民警察具有良好身体素质的必要性

强健的身体是从事监狱工作的重要条件,因为监狱工作危险性大,随时会遇到各种紧急情况,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快速投入应急行动之中。如果身体病弱无力,不仅难以胜任本职工作,而且可能因无力应付突发事件制服罪犯而危及自身,或给自己或给国家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很难适应工作所需要的精力充沛的要求。3.监狱人民警察身体素质的内容(1)力量素质

力量素质是指人的身体或身体某一部分肌肉在活动时克服阻力的能力,属于身体素质的重要部分,是监狱人民警察从事警务活动的基础。力量素质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必须保持强壮的身体,在监狱执行刑罚的工作中能够胜任艰巨的警务活动。(2)速度素质

速度素质是指人的身体进行快速活动的能力,包括快速动作能力、快速反应能力以及快速移位能力,是监狱人民警察从事警务活动采取各种行动的时间频率要求。速度素质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必须保持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在监狱执行刑罚工作的警务活动中能够招之即来,来之能战。

(3)耐力素质

耐力素质是指人在活动中身体抗御疲劳的能力,是监狱人民警察从事警务活动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采取各种行动的时间持续长度要求。耐力素质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必须保持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坚韧不拔的意志,在监狱执行刑罚工作的警务活动中能够发扬长期连续作战的精神,提高战斗力。(4)柔韧素质

柔韧素质是指人的身体关节在不同方向上的运动能力及肌肉、韧带等身体软组织的伸展能力,主要表现为关键活动幅度的大小,是监狱人民警察从事警务活动采取各种行动时身体不受损伤的要求。柔韧素质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必须保持强健的身体,在监狱执行刑罚工作的警 务活动中能够保护自身不受损伤,保持、提高战斗力。(5)灵敏素质

灵敏素质是指人的身体在复杂多变的环境条件下快速、准确、协调地完成正确动作的能力,属于各种素质在活动行为中的综合表现,是监狱人民警察从事警务活动能够快速、准确、有力采取各种行动的综合要求。灵敏素质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旺盛的战 斗力,在监狱执行刑罚工作的警务活动中能够常备不懈,稳准狠地打击、制止罪犯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监狱人民警察的能力素质 1.监狱人民警察的能力素质的概念

监狱人民警察的能力素质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执行刑罚的工作中胜任惩罚监管、教育改造罪犯任务的履行职务的能力。

2.监狱人民警察能力素质的内容(1)组织管理能力

组织管理能力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执行刑罚的工作中,对服刑罪犯进行组织管理的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要求监狱人民警察依照国家的法律依法办事,制定工作目标,组织指挥管理罪犯的生活、劳动、学习活动,协调罪犯群体之间、群体与个体之间以及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检查、监督、考核罪犯的思想行为表现。(2)分析判断能力

分析判断能力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执行刑罚的工作中,对服刑罪犯的思想行为及其有关事项问题能够正确认知的能力。分析判断能力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应洞察罪犯的思想行为的真相,善于进行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分析判断,抓住事物的本质,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慎重应对千奇百怪的事态及形形色色的罪犯,处事不乱、遇变不惊、临危不惧,灵活应对、果断处置。(3)表达能力

表达能力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对服刑罪犯做说服教育工作能够进行语言文字表达的能力。表达能力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应善于用生动、形象、流畅的语言文字表述国家的政策、法律,宣传法制,说服教育,引导罪犯认清前途,重新做人。(4)社交能力 社交能力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发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能力。社交能力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应关心、理解、接近人,营造交往氛围.察言观色,应把握对方的思想行为动向,创造交往契机,应诚信为本,赢得对方信任。

(5)防卫能力

防卫能力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对服刑罪犯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具有的抗御反击能力。防卫能力要求监狱人民警察一方面应能够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防止并反击罪犯的不法侵害;另一方面应能够保护他人的人身安全,制止罪犯的不法侵害。此外,还应能够维护监狱场所内的公共财物、监管改造秩序不受罪犯的不法侵犯。(6)改革创新能力

改革创新能力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执行刑罚的过程中,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具有的改革创新的能力。改革创新能力要求监狱人民警察面对形形色色的罪犯、千变万化的形势,应保持思维敏锐活跃,富有果敢的胆识和决策,善于捕捉新信息、洞察新动向,接受新观念、新事物;面临新机遇、新挑战,善于提出新观点、制订新方案、采取新措施,勇于开拓新局面。

第四节 监狱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录用

监狱人民警察的录用,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监狱人民警察的录用条件(1)政治条件

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③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④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

⑤服从组织纪律,志愿献身监狱管理事业,遵纪守法;

⑥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一名合格监狱人民警察的起码条件和衡量标准。(2)文化条件

监狱人民警察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监狱人民警察是一个特殊的警种,职业本身的特殊性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应该具有比较广阔的知识面和比较扎实的理论功底。为了适应监管改造工作的需要,监狱人民警察的知识结构应达到渊、博、新的要求。(3)自然条件

报考监狱人民警察的年龄要求一般以l8~35周岁为宜,公安、司法警官院校或其他大专院校毕业生,年龄一般应在25周岁以下;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报考监狱人民警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机警敏捷、体型端正,身体要求健康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无色弱,裸眼视力一般在1.0以上;男性身高一般要求1.70米以上,女性身高要求l.60米以上。

2.不得录用为监狱人民警察的两个条件

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曾被开除公职的。

3.监狱人民警察的录用程序

监狱人民警察的录用程序主要是反映监狱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法定的程序,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的方法和步骤。(1)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的原则

根据《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录用监狱人民警察应遵守公开考试原则、严格考核原则、择优录用原则。(2)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的过程

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的过程是指录用监狱人民警察需要采取的方法和经过的步骤。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的过程为:

①发布招考公告;

②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③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④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⑤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⑥试用与培训,对试用合格者转正并定职定级,对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训 1.规范教育培训网络

建立和强化以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监狱常设培训班为基础的三级教育培训网络,实行整体规划、统筹兼顾,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机制。突出教育培训重点,应着重抓好监狱系统各级领导,特别是中青年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训,内容应涵盖监狱工作的一切方面,按专业分类进行,使各级、各类监狱人民警察精通本职业务,恪尽职守,有效履行岗位职责。除了在本系统三级培训网络进行培训外,还鼓励或选送具备条件的监狱人民警察到党校,普通高等学校接受相关教育培训,或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业。

2.教育培训的内容

①政治理论教育;

②法制纪律教育;

③科学文化教育;

④基本业务教育;

⑤有关技能训练。

3.教育培训的种类(1)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是指对新录用和新分配到监狱系统工作的人员在正式任职上岗前的教育培训,因此也称职前培训。对新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训方式有两种:

①举办培训班,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1~2个月;

②到基层实习,边工作边培训,实习时间一般为半年左右。(2)晋升培训

对监狱人民警察任职人员的晋升教育培训,包括以下两方面:

①晋升职务前的教育培训。对拟晋升职务的监狱人民警察依据其岗位职务职能要求,分级进行培训。

②晋升警衔教育培训。晋升警衔培训实行逢晋必训的原则。凡警员晋升警司的,由各监狱负责培训;由警司晋升警督的,由各省、市、自治区司法警官院校(培训中心)培训;由警督晋升警监的,由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培训。晋升教育培训时间一般为l个月。(3)专门业务教育培训

对监狱人民警察进行的专门业务教育培训,是监狱根据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和改造罪犯的形势需要而举办的专门业务教育培训班,其目的在于更新知识、扩大知识面。专门业务教育培训主要采取进修班、培训班、研讨班等形式。培训的内容应本着缺什么培训什么、需要什么培训什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对各级监狱人民警察进行培训,尤其要重视监狱领导干部的观念更新、知识培训,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监狱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1.《监狱法》规定的职业道德

监狱人民警察是对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和改造教育的专政力量,国家赋予其特殊权力,而且以暴力为后盾,所以他们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依法办事,体现国家法律的威严,保障罪犯的人权,保护国家政权的长治久安。

监狱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在《监狱法》第十三条规定:“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是一项执法护法的工作,又是一 项为罪犯提供法律服务的事业,具有很强的纪律性和原则性,要求监狱人民警察严守法律规定的职业道德。

2.《监狱法》规定的职业纪律

监狱人民警察的职业纪律在《监狱法》第十四条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是指自己不能殴打罪犯,也不能指使、纵容他人(主要是其他罪犯)殴打罪犯。

(2)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是报复刑时期、威慑刑时期监狱行刑惩罚罪犯的摧残人性的野蛮做法,是严重侵犯罪犯人权的行为。我国一贯主张废除残酷、不人道的行刑方式,《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警察法》都明令禁止。(3)不得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监狱人民警察是代表国家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刑事执法人员,国家法律要求他们必须廉洁奉公、秉公执法。

(4)不得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私放罪犯是指利用监管罪犯的职权私自将服刑关押的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罪犯脱逃的行为。依法监管罪犯,使之接受刑罚惩罚是监狱人民警察的应尽职责。(5)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

罪犯虽然是受刑罚处罚,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但并没有因此失去本身所固有的人格,他们仍然是人,同样有人格和尊严。《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同时,尊重罪犯的人格也是有效改造他们的基本前提。

(6)不得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不得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主要是指监狱人民警察不能利用监管罪犯的职权,指使罪犯为自己干私活,以谋取私利。

(7)不得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罪犯收受的物品也应当经监狱批准,并接受检查,这是维护监狱场所安全、监狱秩序稳定的需要,也是改造罪犯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检查程序,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8)不得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是指没有经过合法授权和程序,擅自将自己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实际行使。监管罪犯的职权是国家依法授予监狱人民警察独立行使的权力。非经国家法律的授权,没有监狱人民警察的合法地位和身份,没有合法现实的监管罪犯的工作岗位要求,其他任何人均无权行使监管罪犯的职权。(9)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

其他禁止性行为是指《监狱法》规定的以上8种以外的,《人民警察法》《监狱人民警察行为、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严禁监狱人民警察作为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监狱工作秘密;

③不得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提出减刑、假释建议,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予以暂予监外执行;

④不得克扣、挪用罪犯的粮食、伙食费及其他财物;

⑤不得与罪犯认“老乡”,攀亲结友;

⑥不得在家中接待罪犯亲属,单独接触异性罪犯亲属或单独对罪犯的亲属进行家访;

⑦不得自己经商办企业或者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方便;

⑧不得擅自接待外来人员参观访问罪犯的劳动、生活、学习现场;

⑨不得违反人民警察的着装规定和要求,损坏人民警察的形象等。

四、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与奖惩 1.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

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是监狱根据管理权限,按照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察和评价。

(1)考核的原则

①客观公正原则,是对监狱人民警察考核工作中应坚持的最基本的原则,既要求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对象的状况,又要求按照统一的标准,公平地作出评价,而不受其他人为因素的影响。

②民主公开原则,是指将考核的目的、范围、内容、时间、方法、标准都公布于众,公开接受监督;在实施考核时,要通过征求意见、民主评议方式,让群众直接参与考核,考核结果正式通知本人。

(2)考核的内容

考核内容是指对监狱人民警察进行考核的事项。考核内容十分广泛,归纳起来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察监狱人民警察在执行国家法规中的表现和工作实绩。(3)考核的方法

监狱人民警察考核的方法主要有:

①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

②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③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4)考核的等次

对监狱人民警察的定期考核分为4个等次,即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2.对监狱人民警察的奖励

对监狱人民警察的奖励是指监狱按照有关的法规、政策和规定,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以及其他突出事迹的监狱人民警察给予奖赏和鼓励。对监狱人民警察实行奖励,是对监狱人民警察进行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鼓励先进、促进监狱执行刑罚惩罚改造罪犯的重要保证。奖励的项目分为个人奖和集体奖,其中个人奖的等级分为一级英模、二 级 英

模,记一、二、三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和嘉奖;集体奖分为记集体一、二、三等功和嘉奖。凡受奖的,除发给荣誉证书外,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3.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惩处(1)惩处的条件

根据规定,监狱人民警察应受惩处的条件有两种情形:有违纪行为;有违法行为。(2)惩处的种类

5.监狱狱内侦查论文 篇五

当前,监狱安全已成为监狱与社会关注和敏感的热门话题。我们对监狱安全重视程度之高、监狱安全谈论之多、监狱安全投入之大可能是前所未有的。究竟如何确保监狱安全稳定,这也是我们研究的重要课题。为此,笔者对监狱安全观念以及树立20种监狱安全观进行了如下的探讨。

一、如何理解监狱安全观念

观念是人借助于中枢神经系统对客观实在特殊的、意识上的反映,是人所特有的心理活动的总和,是感性的和理性的反映形式和同这些形式相联系的情感与意志活动。安全是指人的身心免受外界(不利)因素影响的存在状态(包括健康状况)及其保障条件。监狱安全观念从系统的观点讨论,应是监狱观念系统内的子系统,属于监狱观念范畴之内的重要分支,是以监狱安全状态为客观对象的主观反映。其所指的是人(监狱警察职工和罪犯)、物(物防、技防装备设施及劳动工具、改造环境等)及人与物的关系,这三要素的监狱安全状态为客观对象的反映。监狱安全观念从层次上区分,应包括个体监狱安全观念、群体监狱安全观念和社会监狱安全观念等几个部分。在此,对监狱安全观念可以概括为:监狱安全观念是指对警察职工和罪犯的身心免受不利因素影响而确保监狱安全稳定的存在条件与状态所持有的心理活动总和。它是警察职工和罪犯对监狱工作过程中所有可能损害国家、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客观事物的警觉和戒备的心理状态。如何理解监狱安全观念,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来看:首先,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心理活动:一方面是对外在客观环境的人与物,进行认知、评价和结果决断;另一方面是在认知、评价和结果决断的基础上,决定个人的行为,并进行适当的心理调节,以保障监狱安全。其次,其活动过程主要包括:个体运用感觉、知觉等技能,对所处在的潜在危险状态进行感知;运用经验、学习、记忆和智慧等能力,对危险进行认识。根据个性、动机、经验和风险倾向作出是否采取确保监狱安全措施的决策,生理、心理条件是否有能力执行“决策”。如果“否”,则会导致监狱不安全行为出现,致使监狱安全事故发生;如果“是”,则行为安全,无不可预测事件,不会出现监狱安全事故。再次,它有两种职能:一是通过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想象等对现实的认识方面的心理过程,对外在客观事物的监狱安全状态进行反映;二是对警察职工和罪犯的动作行为进行决策和控制,使国家、自己或他人免受伤害。

由此可见,监狱安全观念是引导警察职工和罪犯科学地认识和解决监狱安全问题的根本途径。从监狱安全观念的研究着手,针对各种人为的监狱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个案进行分析,找出个体的监狱安全观念的不足,从而找出强化和提高警察职工和罪犯监狱安全观念的方法与手段,达到确保监狱安全稳定的目的。

二、树立20种监狱安全观

监狱安全观念是警察职工和罪犯对监狱安全在监狱工作过程中的客观存在的反映。它总括了在监狱安全方面的所有观念要素和观念形态等。先进的监狱安全观念是可以预见监狱安全事故,给我们以预警之作用,能减少和控制监狱安全事故。我们只有应以崭新的观念、超前的、正确的观念,建立起新时期的监狱安全观,去迎接新时期和谐社会发展和监狱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挑战,才能实现监狱安全稳定的根本目的。为了真正把监狱安全工作做好,我们就应树立以下20种安全观念。1.树立“安全政治”观:把监狱安全工作提高到讲政治的高度,既体现出搞好监狱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又体现出监狱安全在我国监狱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2.树立“安全法制”观:人人都树立起监狱安全法制观念,强化法律意识,自觉按照监狱法以及法规制度规范监狱安全行为,履行监狱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通过法规形式规定监狱警察以及罪犯在监狱工作过程中的行为准则,维护和确保监狱的正常秩序。3.树立“安全长效”观:监狱安全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形成高效运作的监狱安全体系。健全监狱安全法律体系和监狱安全的自我完善的约束机制,以此实现监狱安全工作的长治久安。

4.树立“以人为本”观:人是生产力最活跃的因素。在人防、物防、技防诸要素中,人防起着决定性因素。同时人的生命也是最宝贵的,监狱安全的目的就是在于保护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所以,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在提高人的素质、调动人的积极性上狠下功夫。5.树立“安全第一”观:“安全第一”是监狱安全方针的基础。“安全第一”观要通过如下方式体现:在思想认识上监狱安全高于其他工作;在组织机构上监狱安全权威大于其他组织或部门;在资金安排上,监狱安全强度、重视程度重于其他工作所需的资金;在知识更新上,监狱安全培训先于其他培训;在检查考评上,监狱安全的检查严于其他考核工作等。建立起辩证的“安全第一”观,就能处理好安全与管理、安全与劳动、安全与教育的关系,才能做好监狱的安全工作。

6.树立“预防为主”观:“预防为主”是监狱安全方针的核心,是实现监狱安全的根本途径。任何监狱安全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关键是将工作立足点纳入“预防为主”的轨道。“防患于未然”,把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消除在事故发生之前。因此,我们应通过各种合理的对策和努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发生的隐患,把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到最小限度。采用现代的安全管理技术,变纵向单因素管理为横向综合管理;变事后处理为预先分析;变事故管理为隐患管理;变管理的对象为管理的动力;变静态被动管理为动态主动管理,实现本质安全化。7.树立“安全教育”观:监狱安全教育是提高全体警察素质的重要手段,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教育、宣传、培训,加强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学习,全面提高全体警察安全综合素质,把安全政策法规与安全行为准则内化为自觉行为规范,从而可降低事故率。

8.树立“安全意识”观:监狱安全实践的主体是人。人的安全意识如何,其行为直接影响着安全效果,对监狱安全起着最基础并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只有人人都树立起牢固的安全意识,才能担负起安全责任,创造出监狱安全的良好环境。

9.树立“安全素质”观:监狱安全素质主要包括:安全意识、法制观念、安全技能知识、文化知识结构、心理应变、承受适应能力和道德行为规范约束能力等,由此可见,安全素质的高低是影响监狱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

10.树立“安全管理”观:加强安全管理,是提高监狱安全工作的最基础的工作,它以安全为目的,发现、分析和消除监狱工作中的各种危险,防止事故发生,避免各种损失,保障警察的安全和健康,从而推动监狱工作的顺利发展,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11.树立“安全责任”观:管任何工作都必须管安全是监狱各级领导和各类管理人员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责任,也是监狱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监狱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核心。

12.树立“安全目标”观:监狱安全目标就是应用目标管理的原则进行现代化安全管理的方法。首先制定监狱安全管理总目标,然后通过自上而下的层层分解,制定各级、各部门直到每个警察个人的安全目标,并依靠全体警察自上而下的努力,保证各自目标的实现,最终保证监狱安全总目标的实现。13.树立“安全重点”观:抓监狱安全重点,使监狱的领导者和全体警察从上到下,对监狱安全的薄弱环节始终做到心中有数,防止一切麻痹松懈的思想,时刻高度重视,引起警觉,做到警钟长鸣。14.树立“安全技能观”:警察必须掌握一定的技能才能胜任一定岗位的工作,也就是说,在一定岗位上工作的警察,只有熟练的掌握与之相应的技能才能顺利完成任务。而任何岗位所要求的技能无论其标准高低,最基本的技能是掌握安全的技能,只有掌握最基本的安全技能,才能掌握和实施操作更高层次的技能,在没有掌握安全技能的条件下,是不能完成岗位任务的。因此,安全技能就是一切技能的基础和最低标准。是否安全和能否保证安全就表明一个人技能水平的高低,也就成为一个人能否胜任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15.树立“安全检查”观:为了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强化警察的安全意识,安全监督检查十分必要,它是监狱安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预防为主”精神的具体体现。

16.树立“隐患整改”观:隐患是存在于人防、物防、技防中潜在的易造成危害的缺陷,隐患整改是安全工作中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各方面的合作,共同参与。逐步改善监狱安全条件和提高监狱本质安全水平,是监狱安全管理的根本举措。

17.树立“事故查处”观:事故一旦发生后,不得隐报、慌报,应积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通过对事故的查处,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分清事故责任,提高安全意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18.树立“安全科技”观: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监狱安全提供了本质的、全新的条件,是搞好监狱安全的根本出路,已成为现代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

19.树立“安全创新”观:在当前监狱工作体制改革和布局调整的情况下,监狱安全不论在思想方式上,还是管理体制上,以及监狱安全文化建设上,都要不断改进创新。要大胆采用监狱安全新理念、新技术、新装备和先进的管理手段,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6.监狱狱内侦查论文 篇六

2014招警考试监狱知识重点之监狱工作的原则

河南招警考试群 129325082 监狱劳教方面的知识是作为一名警务人员所必须具备的,所以,它必然也成为招警考试需要考察的内容,但是很多考生对于这一块的内容不知道如何下手备考,今天,华图招警考试网为广大考生指点迷津,只要跟着我们的步伐走,必定能够做好充足的备考。

监狱工作的原则

监狱工作原则,是指监狱在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过程中所依据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标准。

我国《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监狱法》这一规定,我国监狱的工作原则为:惩罚和改造相结合原则;教育和劳动相结合原则。在我国监狱工作实践中还包括人道主义原则、社会协助原则、个别化原则。

【考点解读】

7.监狱狱内侦查论文 篇七

没有阴森恐怖的高墙与哨塔,也看不到荷枪实弹的警戒,一排排米黄与浅蓝相间的房屋,整齐中渗透出一种柔和之美。走进监狱,鲜花簇簇,绿草如茵,长长的通透式水泥栅栏将习艺区和生活区截然分开,一切分布既井然有序,又不失和谐。

五年的创建之路,让___女子监狱的面貌从内到

外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教育中心的活动室、健身房、图书室等一应俱全;心理咨询室里,供服刑人员心理调适、咨询、宣泄的专用设施应有尽有;厂房机声轰鸣,宽敞明亮;生活区的宿舍走廊里挂着服刑人员自制的工艺品,窗前摆放着自己种.养的花木盆景。更令我们驻足的是门口醒目的“生日公布栏”和“天气预报栏”,每天的更新让这个地方弥漫着人情味,这是一种独特的温馨与关爱,一种充满人文关怀的监狱文明……

鲜花和掌声的背后是什么?究竟是一种什么力量成就了今天的___省女子监狱?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赵星云很深刻地说出这样一句话:“你们不要采访我,还是去见见我们的基层警察吧,他们那里有你们需要的答案!”

流产后的第三天:她不顾劝阻执意上班

女子监狱有一大批长期默默无闻奉献在基层的警察,他们用朴实展示了监狱人民警察无私奉献不畏艰难的精神风貌。四监区一分监区的分监区长王艳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我真的没有做过什么大事,只是做了我该做的事情,平凡得很。我的同

事们都是这样做的。”这是_与记者见面后的第一句话。

接下来的谈话从2003年9月一次意外开始。那是人秋后的一个清晨,由于当时警力不足,已有两个多月身孕的王艳莺放弃了休息像往常一样带着服刑人员去菜地浇水,在菜地看守服刑人员时,她一不小心掉进了一个齐腰深的窟窿。事后,王艳莺到医院检查,报告书上“胎儿流产”四个刺眼的黑字几乎把她击垮。“我至今还清清楚楚地记得那个夜晚,老公陪着我,我整整哭了一夜……”说到这里,王艳莺的声音有些哽咽。而事后第二天,一夜未眠的王艳莺不顾监狱领导与同事的劝阻执意又回到了自己的岗位上。近五年来,分监区监管秩序持续稳定,服刑人员积极改造,警察之间团结协作,这是作为一个监区长最大的安慰。

她的同事告诉我们,“那次以后,我们王警官到现在还没怀上,她真的付出得太多了……”王艳莺几乎没休息一天。监狱开始创建工作的这5年里,每年的年三

十、初一,她都主动要求值班,把同事们换回家,特别是让一些年轻的警察

回家,让自己的姐妹们能过个团圆年。

在基层警察岗位上工作了九年的王艳莺说:“监狱人民警察要同时演绎好多种角色,要如教师、如医生、如父母,去挽救一个个迷失的心灵。”王艳莺所在的四监区一分监区,管理的服刑人员90%以上为老弱病残。改造教育好这些服刑人员最大的难度就是能让她们心服口服。有的服刑人员因为年龄的原因,听觉下降,与她们谈话就要贴近她们的耳边,像说“悄悄话”。王艳莺有一句很简单的话,却很值得大家思考,“我觉得,我只是做好了应该做好的事,今天的事情没有做好,晚上回家会睡不着觉的。”正是有了这种精神,她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并于2002年和2006被省监狱局荣记三等功二次。

心里最愧疚的事:从未接过女儿放学

欧阳梅,短发,眉宇间流露出一种令人信服的自信。不久前刚刚度过了自己的第34岁生日的她为这次获得”全国现代化文明监狱“立下了汗马功劳。时任___省女子监狱创建办副主任、创建软件资料负责人的她,大部分的创建方案和措施都出自她手。

2004年8月女子监狱以940.67分的优异成绩顺利通过省级验收,2005年9月又通过了司法部考核检查组的部级验收,2005年12月被正式批准为全国现代化文明监狱。每一步成功的背后,都包含着欧阳梅辛勤的付出。

创建工作千头万绪,各种条条框框更是让人的神经都绷得很紧,稍有差错,所有工作就会前功尽弃。据记者了解,司法部颁布的创建标准,可能随着监狱的发展要求适时调整。打个简单的比方,监狱创建办根据原定的创建标准,给监狱各部门制定了一个创建指标,正当各部门实施之时,又可能出现补充和修改的现象。这样,前面制定的创建指标又不得不重新再行制定。欧阳梅所在的创建办就是从事这样的工作。

从___省女子监狱启动创建工作以来,司法部颁布的标准前后修改了三次,每一次新标准下发,欧阳梅就一头扎入其中,近千条标准都要逐条逐款仔细钻研,工作量特别大,加班加点更是常事,据统计,五年来,她参与筹备大型创建动员大会14次,组织各种创建座谈会12次,协同监狱政治处在全狱警察、职工中组织了“她为创建做什么”的大讨论活动,收集讨论稿1000多份,组织改造线、生产线、政工线举办创建业务培训班25次,组织召开创建协调会30余次。同时,利用信息

专刊,为创建工作鸣锣开道,使全狱上下形成齐心协力,齐抓共创的局面,营造了良好的创建氛围。

为了创建,欧阳梅不知牺牲了多少休息时间,加了多少个班,也从来没有好好履行过一个母亲的职责,她自己最愧疚的一件事情就是从未到学校接过女儿,从来没有时间陪过女儿……也难怪欧阳梅八岁的女儿埋怨说、“人人都说女儿是妈妈的心肝宝贝,可是在我妈

妈心里,怎么工作比我重要得多呀!”

服刑人员的心灵黑暗:是要靠知识摧毁的

女子监狱六监区教导员_在大学里面学的是法律专业,但和她交谈,却感觉她有哲学专业的思维。“心灵的黑暗是可以用知识来摧毁的!”她的这句话掷地有声。参加工作11年来,张安莉历任分监区内勤、副监区长、教导员,始终战斗在教育改造的最前沿,经她教育改造过的服刑人员数百人,无一人重新犯罪。

六监区是女子监狱唯一管理邪教类服刑人员的特殊监区。有人说,管理这个监区取得了成绩,在女监狱再没有什么难啃的骨头了!因为较大的管理难度,也决定了这个监区的警察必须具有更高的综合素质和吃苦耐劳的精神、坚韧不拔的人格意志。六监区刚成立时,顽危犯的转化率不容乐观。她及时调整思路--定方略、抓班子、带队伍,为此,她结合实际,制订了切实可行的教转方案和措施,使监区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同时,她以身作则,亲自参与转化顽危犯,经常深入监区解决各类疑难问题,2004年她立用业余时间参加了心理咨询师的培训班,并获得了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句师职业资格证。她加大对警察的培训力度,倡导警察之间“看、比、想”经常化,即看哪个警察敬业精神最好,比哪个警察顽危犯转化最多,想哪个警察的创新意识最强,使监区形成比赶超的强劲热潮。

工夫不负有心人。如今,六监区警察都能对教转顽危犯的方法尾娓道来,监区成为女子监狱个别教育能手培训基地,在她们渊博的知识、高尚的人格感召下,顽危犯转化率达到了90%。许多人出狱后送来锦旗,有的写来感谢信……

在___省女子监狱,每一位警察都是“有故事的人”。正是这些鲜活的故事证明了荣誉的来之不易,证明了荣誉的当之无愧。

8.技术侦查 篇八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就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罪犯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窃听、秘密录象、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等。

1、技术侦查拥有全新的证据获取方式,有利于证据的保全和固定

在我国经济和科技高速发展的影响下,职务犯罪也已经成为高智能型、高隐秘型的犯罪,犯罪的的手段层出不穷,犯罪获得的钱、物藏匿的越来越深、犯罪涉及到的领域也越来越广。因而现阶段侦查中发现难、取证难、固定证据难的问题十分突出,运用通常的侦查措施往往很难奏效。而技术侦查手段主要是监听电话、监视录像、秘密搜查、秘密拍照、对侦查对象定位追踪、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因为技术侦查获得证据和保存证据的方式特殊,所以相对于口供证据更加有利于对犯罪证据的及时保全和固定,这些证据能够客观、准确地为侦查破案提供第一手资料,也为分析案情和进一步侦破案件提供有力依据和指示方向。

2、技术侦查改变了现有侦查模式,使侦查变得多样化 现阶段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贿赂犯罪这种行动隐秘的案件,侦查方式基本上还停留在原始模式上,而且现今保护人权的呼声越加强烈,随着国家各种防止刑讯逼供的法规、政策的相继出台,在规范文明执法的同时,也使得检察机关传统的侦查模式陷入窘境。“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愈演愈烈,这种“挤牙膏”的侦查方式,其工作效率、社会效果就可想而知了。转换侦查模式,不仅是刑事侦查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要求,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在要求。而

技术侦查正是适应这种时代的要求所产生的“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在结合过去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使侦查走向多样化,让证、供互相指引、互相佐证,拓宽侦查方向,提高破案效率。

二、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必要性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社会变革的过程中,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依然存在,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权力运行仍缺少完善的制约和监督。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使职务犯罪呈现智能化、专业化、隐蔽化、国际化等特点。一方面,犯罪分子作案隐蔽、串供、毁证、伪造证据、转移赃物等反侦查活动越加普遍,给检察机关侦查、取证造成极大的困难;另一方面,随着法律的普及,检察机关办案流程和方法的公开化、透明化,犯罪分子对抗司法的心理也越来越强,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对反渎反贪侦控能力的程序性控制和高检院的一系列规范性规定,更使得传统的侦查模式陷入了窘境。从司法体制上看,检察机关现行的管理体制使其难以抗拒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难以落到实处。受检察机关的双重管理机制所限,检察机关的经费来源和人事安排仍然要受制于地方政府,导致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遇到的阻力和干扰难以在短期内消除。受发展超前、法律滞后的影响,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使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工作面临困难。另外,基层检查机关侦查部门办案力量薄弱、侦察机制落后,很难在短期内得到扭转。在这种新的执法环境下,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要有所突破,只能寻找新的侦查手段。

三、我国应对措施

1、检察机关必须设立独立的技术侦查系统

首先检察机关要建立独立的技术侦查系统,现今如果检察机关想要监听某嫌疑人的电话,只能寻求公安机关协助,使用公安机关的电话监听系统,但是公安机关隶属于政府,如果检察机关想要监听嫌疑人的电话不仅自己内部要进行审批,同时还有报请同级公安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审批后还要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审批的过程十分繁琐,而且耗时太长,不但不能及时的进入监听工作,再上时间的审批过后,极有可能错过最佳的监听时机。使监听工作成为“想用时用不上,而能用时又没用了”的鸡肋手段。而且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在初查阶段,需要极高的保密性。这种长时间多部门的审批过程,存在较高的泄密隐患,而且也不符合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独立行使审查权的规定。因此检察机关应该建立独立的技术侦查系统,2、检察机关必须建立完善的技术侦查制度

运用技术侦查可能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构成威胁,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主要针对的是国家一些热点权利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这是一个范围较小的特殊群体。但每一个公民的隐私权都应该受到保护,所以检察机关对使用技术侦查应当建立严密的内部逐级审批制度,防止滥用职权行为发生;还要建立完善的技术侦查档案管理制度和报备制度,以备接受人大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更要建立严厉的惩罚措施,对滥用职权侵犯他人个人权利的人员一定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再则在办案人员申请技术侦查时应该提出被侦查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并不需要严格的定罪量刑证据,但也不能仅凭空穴来风就对被侦查人员采取技术侦查手段。笔者在基层检察院办案多年,其中在一次查办某开发区城建局案件时,在初期的侦查过程中发现该城建局每年都有大量的城建、绿化等工程招标,但因开发区财政紧张,所以经常拖欠中标公司工程款,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时间给付,在我们对给付情况秘密进行整理之后发现,大部分中标公司都是在工程结束后1年左右才能得到尾款(不包含质保金),只有一小部分公司在工程结束后两三个月左右就结清了工程款,根据举报的线索和办案人的分析,我们认为这一小部分公司能够在短时间内拿到工程款,虽然没有获得不正当利

益,但是违反了该城建局正常给付方式,其中可能存在行受贿嫌疑。后来经过大量的取证,又对一些公司的负责人进行询问,有些负责人终于承认在得到全部工程款后,都以电话相约,送给该领导钱物。这也证实了我们初期的猜想。如上述案件,如果提请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在报请审批时应该说明报请的依据,就如此案优先得到工程款的公司虽然没有从中取得不正当利益,但是其优先取得工程款却违反了城建局正常给付方式。因此报请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还必须要有充分使用条件。

3、检察机关必须具备专业的技术侦查人员

随着科技强检工作的不断深入,技术侦查人才紧缺的问题更是凸现出来。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基本没有刑事侦查方面的人才,且侦查员结构不合理,掌握先进侦查技术难度大,检察机关缺乏大量的精通侦查技术的专业人员,也限制了技术侦查的运用。因此,检察机关必须把侦查技能培训纳入自侦科技工作范围,通过培训普及和提高侦查人员应用科学技术手段的能力,大力加强侦查人员的科技意识,使科学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领域的强化与持续发展具有坚实的基础。

四、结论

借鉴国外大量的反贪实践,技术侦查手段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采取的用于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并取得了较好效果。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中,极利于隐藏调查意图,采用秘密方式,使用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形式,最大程度保证证据真实客观,并有利于抓住转瞬即逝的机会,做到快速出击,迅速查证,惩治腐败。由于其具有的秘密性、快速性、直接性,已然成为各国打击犯罪的威慑性力量。但是,技术侦查手段也是一柄双刃剑,很容易侵害公民的基本人权,使用必须在法律的规制之下,严格依照程序。遗憾的是,我国至今没有在职务犯罪侦查方面制定详细的、可依照执行的法律。我们应当以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指导,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立法技术与实践经验,积极建立并完善我国的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制度。

9.侦查建议报告 篇九

近年来,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整个监狱系统的监管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狱系统的狱内侦查工作,省监狱管理局于10月27日、28日在威海召开了全省监狱狱内侦查工作理论研讨会。我狱侦查科通过组织参加理论研讨会,发现这些年来侦查科尽管开展了不少日常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某些具体工作还是与兄弟单位存在不小的差距,因此为进一步深化我狱的狱内侦查工作,切实解决妨碍狱内侦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的“瓶颈”问题,现根据理论研讨会的会议精神、会议的经验交流成果以及近日省局下发的《狱内侦查工作规范》,特提出以下建议:

1、严格落实《规范》中队伍建设的相关细则。

(1)《规范》第八条中指出,监狱设立狱内侦查科(处),负责组织开展狱内侦查工作。狱内侦查科(处)警察配备应满足侦查工作需要,人数不少于6名。关押点多的单位应适量增加人员配备。

《规范》第十四条中指出,根据职责分工,侦查科履行下列职责:预防、侦查和打击狱内在押罪犯的违法犯罪活动;调研、控制狱情动态,组织召开狱情动态分析会,按时上报狱情动态分析分析报告;负责组织贯彻执行狱内侦查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狱内侦查工作的计划和长远规划;组织开展监狱安全动态评估工作,做好监狱风险研判,每季度对监狱安全动态情况作出评估,并上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查、考核对耳目的物建、使用、撤销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具有各类危险倾向罪犯的排查、控制,以及狱内矛盾排处工作;实施对重要罪犯、黑恶类罪犯、外国籍罪犯、邪教类罪犯等特管罪犯的重点管控;搜集、处理情报信息资料;参与新入监罪犯甄别工作;组织开展罪犯坦白检举活动;建立健全业务资料,做好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制定并实施侦查工作的计划和长远规划,对基层侦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会同政工部门对侦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完成上级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目前,我狱狱内侦查科警察人数为4人,仅占到省局规定的三分之二,对于保持侦查科队伍的相对稳定,首先在人数上有了明显的不足,其次,侦查科现在的人员配备年龄结构偏向于中年层次,知识结构比较陈旧,这对于今后狱内侦查科工作队伍的延续是一个很大的障碍,因此目前侦查科亟须新鲜血液的注入。另外,根据《规范》,侦查科的日常业务有所增加,涉及的层面比较多,繁杂的日常工作对于年龄结构偏大、知识结构较陈旧的干警无疑是个不小的负担,因此建议监狱党委把侦查科的人员配备到位,增加2—3名钻研业务,爱岗敬业,作风正派,秉公执法,具有一定实践经验、专业技能的优秀干警,新配备的年青干警具有精力充沛、学习能力强、创新意识强、心理智能高等特点,凭借着这些优越的条件,再加上原有老干警侦查工作经验丰富、思维缜密等特点,今后的侦查科终将达到中青年相结合、优势互补的良好效果,一定能更好的配合监狱党委开展各项工作。

(2)《规范》第二十一条中指出,监狱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狱内侦查业务培训,适时开展理论研讨活动,不断提高狱内侦查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在职人员的再学习再教育,对于提升单位的业务水平有极大的帮助,同样,狱内侦查工作人员只有做到业务素质过硬,方能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所以对侦查员进行政策、法律和业务培训十分必要,因此建议监狱采取“请进来、走出去、常态化”的方式,多形式、不定期的举办狱内侦查有关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活动。另外,为了加强狱内侦查科与基层监区的联系,建议实行狱内侦查科与监区专职侦查员的垂直管理模式,编制在监区、分监区,业务直属侦查科,从而避免出现个别侦查员的事业心、责任感、业务能力缺失的现象。

2、严抓落实,进一步加强耳目建设。

耳目是距离危险分子、重点人物等危险源最近的人员,狱内耳目有利于第一时间发现

狱情、犯情,掌握第一手情报,能够及时制止犯罪活动、抗改行为,将各类监管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能够及时发现监管漏洞,对于深层次摸排犯情和安全隐患具有积极的作用。而目前,我狱的耳目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薄弱环节,导致信息渠道不够畅通:一是耳目受限于所处的监管环境,绝大部分耳目坦言为了避免得罪其他犯人,而不愿意做领导的眼线,害怕别人打击报复,认为自己做好了就行了,至于别人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积极主动靠拢政府、干警的意识淡薄,因此很多罪犯尽管口头上答应,但是不能向干警汇报有价值的情报,从而导致一些耳目的素质较低,质量较差,难以达到有效的利用目的。二是受限于耳目使用人的素质,由于耳目使用的干警在管理水平、教育培养力度、业务能力等方面存在着良莠不齐的现象,耳目使用的价值受物建比例、合理布局影响,导致使用方法技巧单一,收集狱情、犯情积极性低,使得难以获取有价值的情报。三是耳目的作用发挥受限,根据近年来耳目汇报的情报与真正对侦破案件有价值的情报对比,后者仅仅占到前者的10%,形成了耳目的作用形同虚设这一老大难问题,因此,目前耳目的建设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按照《规范》科学地构建狱内耳目网络,押犯单位应有领导、有计划地物建耳目,耳目数量应达到押犯人数的3%以上,布局合理,形成网络,建立专档,专人管理,形成网络监控。二是加强考核,严格依据《狱内耳目奖惩规定》兑现奖惩,最大程度地激活狱内耳目这条信息源。根据《规范》第八十五条,监狱应严格耳目奖惩制度。对耳目的奖惩,应以行政奖惩为主,以物质奖罚为辅,坚持实事求是、保守秘密、调动耳目改造积极性的原则,结合耳目汇报情况的真伪和价值大小,依据奖惩规定,及时予以兑现。奖惩耳目一律不公开进行,不纳入计分考核台账管理,应由使用人单独向耳目宣布,记入耳目奖惩台账。另外,为调动耳目的积极性,建议监狱建立专项资金,对能提供有效情报的耳目和耳目使用人给予相应的现金奖励,从经济上予以激励。三是加强对耳目使用人的业务培训,对耳目日常的任务布臵、情报搜集、行为养成、奖惩规定、心理分析、思想教育等方面的业务进行再教育学习,使得干警在耳目管理上真正做到得心应手。

3、弥补不足,不断深化危重罪犯管控。

《规范》第四十七条中指出,对危险分子的管理控制,要做到“四知道”,并严格落实“三包”、“一夹”、“四固定”、“五不准”,每月至少进行两次谈话教育。实际工作中,包夹干警基本能保证做到危重犯的“四知道”,但具体的“三包”、“四固定”、“五不准”等管控措施大部分只是停留在形式上,具体实施起来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要在监区、干警、联号等方面入手,实行静态资料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灵活运用各种有效手段,深化危重犯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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