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报告

2025-03-17

司法局《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报告(13篇)

1.司法局《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报告 篇一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实行的基本刑事政策。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长期以来预防、控制和打击罪犯的经验总结,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根据州委政法委《关于上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及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的通知》(楚政法[**]42号)的要求,针对我县政法各部门实际情况,现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

法政策及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等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入学习,领会精神,充分认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意义

为准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效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县委政法委领导高度重视,及时组织政法各部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并在各项工作中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政法各部门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全面总结近年来实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经验,充分认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精神实质和根本目的,通过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社会矛盾,遏制和预防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统一执法思想,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质,找准工作切入点

我县政法各部门以服务大局、化解社会矛盾为出发点,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质,树立依法办事,公正执法的思想,坚持罪刑罚定、罪刑相适应和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执法过程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做到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在依法严厉惩罚犯罪的同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积极挽回损失等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尽可能依法从宽处理,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充分把握刑事立法的宗旨,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主线始终贯穿于政法工作全过程,不断提高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公平正义,切实提高司法效率,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立足职能、正确行使职权,确保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落到实处

我县政法各部门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始终坚持“严打”方针,在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坚持区别对待,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低的犯罪行为和人身危险性较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依法采取相对宽缓的处罚手段,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确保执法活动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实现政策指导和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

政法各部门准确把握执行法律与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关系,切实把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到具体案件上,落实到侦查破案、批捕起诉、定罪量刑、法律服务等各个执法环节,并形成长效机制。

(一)公安机关在贯彻和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过程中正确行使侦查权,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式,不断提高侦查水平和工作能力,注重提高证据收集水平,严格依法办事,正确使用治安处罚、取保候审、行政处罚等措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检察机关在强化立案监督的同时正确行使审查逮捕权、严格掌握起诉条件。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准确谨慎把握逮捕、起诉的尺度,可判缓刑的,主动建议审判机关适用缓刑,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确有逮捕必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批捕的同时,尽力引导他们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使他们真正认罪服法。对于初犯、偶犯、从犯、过失犯等主观恶性较小的案件以及由邻里纠纷等引发的轻微刑事犯罪,可捕可不捕的尽量不捕,可诉可不诉依法不诉。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既注重对有罪、罪重证据的审查,也注重对罪轻、无罪证据的审查,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宽严适度,努力做到法的公正与情的关怀相结合,促进社会和谐。

(三)审判机关在贯彻和执行《实施意见》中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实际,按照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一是严格执行从严从重和从宽从轻的法律适用范围,保证刑罚的正确适用,按照宽严相济的的刑事司法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抢劫、爆炸、强奸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犯罪始终坚持严打方针,对轻微犯罪、过失犯、未成年人犯罪等,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进行从宽处理。二是进一步落实好辩护和法律援助制度,对未聘请辩护人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积极指定具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为未成年被告人担当辩护人,并对到审判机关开展工作的律师及时提供帮助和便利。三是进一步强化和建立案件调解工作机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发挥民事调解作用,对通过调解积极履行损害赔偿义务且被告人真诚悔罪的,依法作为量刑情节给予考虑;建立了自诉案件和其它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机制,对案情简单、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积极进行调解,力求案件实现调解结案,达到妥善化解案件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目的。四是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实行简易程序进行审判,缩短办案周期,提高了诉讼效率。

(四)司法行政机

关在刑事执法活动中按照宽严相济的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充分发挥刑事辩护、人民调解、社区矫正三大职能,主动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的联系与协作,认真做好刑事案件的法律服务、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努力提高辩护质量,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法律服务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加强与公安派出所的协调配合,加大刑事自诉案件的庭前化解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减少对抗,消除矛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四、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为有效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我县政法各部门深刻地领会其精神实质,并进行了认真的贯彻执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在具体的刑事执法活动中,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及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部分政法干警执法理念尚未完全转变。长期以来,人们对刑事执法效果的的评价,就是看犯罪嫌疑人是否逮捕,是否被判实体刑,向来忽视不捕、不诉和缓刑的作用,如果不捕、不诉和缓刑的案件过多,政法机关不仅要承受来自社会的压力,还要担心受害方的上访,部分不诉案件办理程序繁琐且有指标限定等因素直接影响办案人员的办案情绪,难于把握宽严适度,因此,执法观念完全转变尚需一个过程。

(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滞后制约了宽严相济的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实施。在司法实践中,《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有些犯罪及危害无明文规定、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影响了宽严相济的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落实。

(三)、宽严相济的的刑事司法政策目前尚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受人为因素影响。现阶段,宽严相济的的刑事司法政策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在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上,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主要依赖于司法人员的主观裁量,致使该政策的适用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无形中影响了该政策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贯彻的效果。此外,受社会公众可接受程度的影响,司法人员对轻缓刑事政策的适用在案件类型上多限于未成年人犯罪及轻伤害案件,宽严相济的的刑事司法政策未能全面普及。

(四)、贯彻宽严相济的的刑事司法政机制不健全。政法各部门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尚未根据自己的职能统一建立相应的联系协作制度,使宽严相济的的刑事司法政策在贯彻执行中受工作经费、人员素质等因素影响,工作开展不平衡,难于协调。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领导,正确把握刑事司法工作方向。为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工作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和建设作用,县委政法委员会要进一步切实履行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作用,引导全县政法机关运用和谐的理念和科学发展观来分析当前的社会形势,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注重文明执法和执法人性化,把刑事司法工作的重心放在准确适用法律,依法解决各种纠纷,有效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

(二)、加强执法监督,保证刑事司法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和统一性。县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各部门要加强对刑事司法工作全过程的执法监督,密切关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总结实践中好的经验和做法,防止和纠正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出现的偏差,确保执法部门步调一致,确保刑事司法活动依法、有序进行,确保宽严得当,司法公正。

(三)、拓展刑事司法工作思路,建立健全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县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各部门要认真分析我县社会治安状况,研究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措施和方式,要把推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措施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效结合,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全社会力量,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积极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健全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回访考察等制度,把对失足人员,特别是有轻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四)、加强宣传工作,扩大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影响力。在执行宽严相济的的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要加强法制宣传,正确引导舆论,疏导公众情绪,弘扬社会正气,维护司法权威,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六、政法部门执法规范化制度建设情况

政法部门作为国家专政工具,承担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执法是政法部门的生命线,执法的好坏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人民权利和公平正义的实现。制度建设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和保障。我县十分重视执法规范化建设,始终将队伍建设作为抓好政法综治工作的永恒主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切实加强基层政法队伍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全县政法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以思想建设为基础,公正执法为核心,作风建设为重点,制度建设为保证,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大力加强执法监督,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相结和,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2007年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打牢公正执法的制度基础,进一步着力抓好执法责任体系建设、执法质量和效率考评体系建设、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和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建设。

在继续巩固“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成果的的基础上,我县政法各部门统一思想,着力做好已经形成规章制度的整合完善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关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标准,严密办案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健全监督机制,并重点抓好落实;政法各部门紧紧抓住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重点岗位和环节,按照“谁执法”、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倒查制度,明确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执法者个人的执法工作责任,切实做到能够根据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追究到具体岗位、具体人。进一步落实执法公开制,逐步修订完善执法公开制度,扩大执法透明度,大力推行执法告知、公开听证等监督措施,建立对对群众投诉、举报、涉法涉诉信访的受理、调查、处理、反馈的工作机制,确保群众的监督落到实处。大力推进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相结合,积极争取县委、政府的支持,使执法保障工作得到加强,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和推进改革,与政法重点工作相结合,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推进平安南华建设,打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基础。

规范执法行为情况

自去年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以来,针对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存在如:部分干警对一些制度的贯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与不足,政法各部门从规范执法行为入手,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制度管人、制度管事、制度管案”的新机制,紧紧围绕执法责任制度、办案办事依法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细化办案流程制度、联系群众制度等五个方面,着重健全和完善了76个制度。

县法院从提高案件质量入手,注重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诉讼证据规范实施、岗位目标评价考核等方面健全完善制度,促进和规范执法行为。

县检察院紧紧围绕部门工作,重点规范办案流程,在7个重点部门环节建立了流程化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细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民行案件办理、监所检察等各项工作的操作规程,减少了执法随意性,修订完善了《检委会议事规则》等制度,健全完善了执法责任制、办案办事依法公开制、责任追究制、细化办案流程制、联系群众制度等5项制度,从立案到结案各个环节的规范执法行为作为规范制度的重点,把关键部门和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全部纳入规范完善范围,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把责任明确到每个干警、每个岗位。

县公安局以继续深入开展大练兵活动为契机,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专项整改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根据各警种的工作特点,认真梳理办案和管理工作中的每一个执法薄弱环节,推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三位一体办案责任制,将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环节,着力健全完善法律培训、执法办案、执法责任、警务公开、信访工作等五大环节。

县司法局则结合执法责任、办案办事依法公开、责任追究、细化办案流程、联系群众等方面的内容,对公证书出证前的审查、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职业行为等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完善。政法各部门还将各项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分发至每位干警手中,便于学习和应用。各项规章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使每个执法环节和每个执法行为有章可循,有据可依。通过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近年来,我县政法干警中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政法各部门办理的案件中未出现冤、假、错案,树立了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的良好形象。

2.司法局《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报告 篇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 (局) 、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按照中央深化改革相关工作部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研究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3.司法局《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报告 篇三

1.提高思想认识,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和指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也是发挥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整体合力的重要措施,对于严厉打击涉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山河屯林区检察院始终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和指导此项工作,院党组多次专题研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在打击涉林犯罪中重大意义的认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保护林区职工的合法权益,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正确处理案件查办与维护经济秩序的关系,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关系,不断增强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创造性,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2.建立联席会议制、形成打击合力

山河屯林区院侦查监督科与山河屯林业局林政执法部门实行不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召开联席会议目的在于:统一思想认识,端正执法理念。无论是行政执法机关、刑事执法机关还是法律监督机关都要增强宗旨意识、大局意识,从维护林区利益,维护法律权威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和提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为民执法的理念和自觉性。正确行使手中权力,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打击涉林犯罪力度。召开联席会议主要内容是:相互通报一个时期涉林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和趋势,共同研究制定预防和打击涉林犯罪的对策。召开联席会议,旨在解决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之初,针对有争议的问题或急待解决的突出问题,面对面地进行探讨、研究,消除争议,达成共识。通过联席会议加强各方联络加大打击力度,对涉林犯罪行为能够从源头予以严厉打击,达到治理源头的目的。

2009年3月侦查监督科负责人接到林业局林政科电话称:山河屯林业局林政科工作人员在四十九检查站检查一辆运送枝丫货车,发现车内有大量原木,货主陶某某出示木材运输单写明是枝丫材,实物与单据不符,林政科检查站人员当即将车辆扣押。林政科人员感觉此案件构成犯罪但不能确定请检察院人员提前介入。在得到检察长同意后侦查监督科人员立即赶到现场经调查陶某某在林场购买的是枝丫材按规定不能装原木,陶某某承认自己是给了工人好处后指示工人将原木装上车的。案情基本了解后,我院建议林政科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经调查以涉嫌盗窃罪将陶某某刑事拘留。2009年7月24日陶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山河屯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3.建立移送备案制度、强化法律监督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和各行政执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在办理涉林案件中的联系,进一步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形成打击合力,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经山河屯林区检察院院党组和山河屯林业局资源科、林政科等部门共同协商,建立了“山河屯林区人民检察院与林政执法部门涉林犯罪案件移送备案制度”,规定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机关向侦查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要抄送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备案审查,侦查监督科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前介入。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既增强了各部门依法办案的意识,又规范了各部门之间协作的机制,也使侦查监督科的监督更加深入,有效地防止了刑事案件的流失。

2007年11月山河屯林业局林政科查处了李某某在林业局七峰山林场非法放树开地的案件,经查李某某已经涉嫌犯罪,林政科将案件移交到林业地区公安局,并报我院侦查监督科备案。公安机关于2007年12月3日将李某某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提交我院审查逮捕,我院在林政科移交案件时就已经派专人提前介入对案情已经了解清楚。在审查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发现本案中李某某的林地是从王某、杨某某手中非法购买的。王某、杨某某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情况下非法放树开地其行为已将构成犯罪但公安机关以二人在逃为由没有立案侦查,我院立即向公安机关下达“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公安机关立案后,我院又督促公安机关对王某和杨某某抓捕。在2008年12月24日王某被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杨某某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4.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4.1主要问题

4.1.1是思想认识不够统一

有些林政执法部门对处理发展经济与打击犯罪缺乏辩证统一的认识,认为只要把损害林区经济利益追回就可以了,没有必要给予当事人刑事制裁,从而导致案件不能及时移送,使一些违法犯罪活动得不到有效打击。行政执法机关为什么不能及时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这里既有执法思想、执法水平问题,更有权力和利益的驱动问题。

4.1.2是收集固定证据意识尚需加强

由于林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往往比较复杂,加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办案的要求、在办案过程中,对案件的定性、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等方面容易产生认识不一, 导致对物证的提取固定不及时,对有些物证应当做鉴定的而未做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同时还有一些行政执法机关过早地处理掉了有关涉案物品,给办案造成困难,最终造成案件白白流失,甚至发生主要犯罪嫌疑人逃逸等问题,给侦破工作带来了困难。今后要着力解决上述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运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手段,不断加大执法办度。提升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和各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涉林犯罪的整体合力。

4.2建议

4.2.1统一思想认识,端正执法理念

无论是行政执法机关、刑事执法机关还是法律监督机关都要增强宗旨意识、大局意识,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法律权威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和提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为民执法的理念和自觉性。要正确行使手中权力,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打击涉林犯罪力度。

4.2.2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工作开展

要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制度工作的有效开展,除了依靠公安和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力量外,还必须充分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运用新闻舆论来监督来推进工作的开展。要进一步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和刑事执法、检察法律监督工作等的社会宣传,经常向新闻媒体报道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对一些典型案件要进行曝光,做到以点带面,营造氛围,促进工作。

4.2.3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4.司法局《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报告 篇四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问题的原因分析

1、行政执法机关与公、检、法的配合不密切,贻误一些侦查破案的最佳时机。如少数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主要任务是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是司法机关的事。由于司法人员对行政业务、法规、会计、金融等知识熟知程度不高,联合办案有时就成为行政执法部门单打独干了,而且双方无法相互制约和监督。

2、受理移送案件“门槛”过高。司法机关往往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作为拒收案件的主要理由,致使部分案件无法移送,无形中把行政执法机关摆在了“侦查部门”的位臵。司法机关也

1无从掌握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中有多少符合刑事追诉标准,不移送甚至以罚代刑,司法机关也无从解决。

3、移送反馈不足。对于移送的案件,有时公安机关没有依据有关规定,将是否决定立案或者转交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致使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不予反馈或者反馈信息不具体,影响行政执法部门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

4、一些联席会议机制作用不大。联席会议仅在解决某一方面、某一时期、某一行业的法律监督问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多数情况下,行政执法过程中缺乏整体配合,大多对联席会议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使联席会议机制作用难以显现。

5、信息共享机制不到位。如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同时,不按规定将移送信息及时报检察机关备案。主动移送少,检察机关上门催要多;通报的部分信息质不高、量不全,价值不高。

6、利益部门化造成打击不力。行政执法人员移送案件意识欠缺,制约着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的移送。有的行政执法人员仍然存在“执法就是罚款、管理就是收费”的执法意识,有的部门仍存在执法权力利益化的现象,实际发生的案件多、查处的少,行政处理的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少,导致对经济犯罪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现象还未消除。

二、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对策

1、加强信息共享。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应创造有利条件,逐步实现单位之间的网络互联、数据互通、信息共享。一是建立情况信息通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查处的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数量、简要案情等。同时,检察机关应及时通报案件的立案监督情况。二是健全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案犯罪案件,应及时抄送检察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经审查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应报检察机关备案,主动接受监督。

2、加强协调配合。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协作,联合执法,使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符合公安机关的法定程序,方便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如果认为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就应该立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也要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

3、加强引导监督。检察机关应把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规范合法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作为立案监督新的突破点,定期或不定期与各行政执法机关召开联席会,加强联系,互通情况,研究解决执法衔接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与困难,商议解决办法。

4、加强综合治理。打击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全方位打击涉嫌犯罪案件,就必须形成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把案件的移送、侦查、立案等纳入综合治理目标考核管理范围,采取奖惩相结合的措施,加强

5.司法局《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报告 篇五

一年来,我局认真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全面推进了依法行政工作,使全局的法制化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现将今年开展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为依法行政奠定组织基础

为将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抓紧、抓好,我局成立了以局长xx为组长,局党组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承担日常的监督、检查、协调工作。同时,将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纳入了对各司法所的目标管理考核,纳入了对机关干部的考核,激发了干部主动学法、约束并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行政工作的积极性,极大地提高了干部的依法行政水平。

二、加强学习,强化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为推进我局的依法行政工作,我局完善了领导班子学法制度,坚持党组每年学法不得少于2次。制定了机关干部法律法规学习制度,系统的组织学习了《人民调解法》、《律师法》、《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

(八)等与司法行政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及国家新颁布的有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参加了依法行政知识考试,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切实增强了干部的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了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三、推行政务公开,规范司法行政管理和法律服务市场管理

(一)为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我局将本部门行政职能、行政执法种类、依据、标准、程序、期限和具体办事机构、监督电话等以公开栏、政府网站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等部门,更将办事程序、办事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等上墙公布。

(二)按照统一部署。今年以来,我局加大了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坚持教育与查纠并举、管理与服务并重。对查摆出来的问题不护短、不手软,动真格出实招,发现一件查处一件。进一步规范了我区的法律服务市场,提升了法律服务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极大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为我县的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6.司法局《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报告 篇六

全面贯彻实施《检察官法》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规范和加强队伍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贯彻落实《检察官法》工作中,我院按照“深入宣传,强化培训,依法管理,务求实效”的原则,把严格贯彻执行《检察官法》,作为提高检察官队伍素质的重要法律手段,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提高依法管理检察官队伍的工

作水平。

(一)加强学习和宣传,为《检察官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检察官法》颁布后,我院不断加大学习和宣传《检察官法》的工作力度,努力为《检察官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为此,我们组织全体检察人员开展了深入细致的学习、宣传《检察官法》活动。通过学习,着重解决了三个问题:一是解决了广大干警对《检察官法》重要性认识不足的问题。二是解决了广大干警对《检察官法》理解不深的问题。三是解决了广大检察官职责意识不强的问题。

在加强广大干警对《检察官法》的学习、宣传、教育的同时,我院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广泛深入地开展《检察官法》的宣传工作,在省级报刊发表宣传文章10余篇、在市级媒体发表宣传文章20余篇。向人民群众宣传《检察官法》的意义,宣讲《检察官法》的内容。结合检察工作实际,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方式,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检察官,支持我们的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检察官综合素质。

《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任职、续职等提出了严格、具体的标准与要求。为贯彻落实《检察官法》,努力达到《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学历要求和素质要求,自《检察官法》实施以来,我院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积极支持和鼓励干警参加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成绩显著。《检察官法》对初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标准。《检察官法》实施前,我院35名检察官中,具有本科的29人,具有专科学历的5人。为使全院干警达到《检察官法》对任职检察官的学历条件和要求,我们在学习经费、学习时间等方面积极支持和鼓励干警参加学历教育。对《检察官法》实施前已担任检察官职务,但未达到检察官法所规定的学历条件的,我们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有关精神,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分层次进行培训。目前,我院现有省院核定编制34人,地方编制1人。其中具有本科学历29人,专科学历5人,高中学历1人。法律专业34人,非法律专业1人。副处级2人,正科级7人,副科级9人,科员17人;在读本科5人。

2.检察官任职、续职资格培训全面开展。2002年以来,我院先后有1名副检察长2名检察官共3人按照《检察官法》的要求参加了省院统一组织续职资格培训,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接受任职、续职资格培训,对更好地履行检察官职责,提高检察官执法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我们今后全面开展任职、续职资格培训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3.创新培训机制,干警岗位轮训工作取得实效。为把学历变为能力,把文凭变为水平,我院根据《检察官法》的基本要求,不断创新培训机制,大力开展干警岗位轮训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岗位轮训工作中,我院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轮训工作,从正副检察长到检察员、助检员的岗位练兵,从书记员、行政人员的应知应会到典型案件的分析研究,形成了全员性、多层次、立体化的培训机制,使检察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得到了整体性提高。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严格依法管理检察官队伍。

自2002年以来,我院严格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关于依法管理检察官队伍的一系列指示精神,逐步建立健全了依法管理队伍的长效机制。一是成立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依法加强经常性管理。我们严格执行《检察官法》关于对检察官的任免、考核、晋升、奖励的各项规定,建立了干警业绩档案,把检察官的工作实绩作为任免、晋升、奖励的主要依据,形成了一套“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二是实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干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了考核机制,对全院干警的工作业绩实行动态考核,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近几年来,共有3名实绩突出的年轻检察官走上中层领导岗位。三是依法加强检察官执法行为的规范与管理。工作中,我院始终把规范检察官的执法行为作为检察官队伍管理的重点之一,通过加强纪律教育,开展警示教育,实行“一岗双责”,与干警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健全《戒勉谈话制》、《八小时以外对干警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等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努力加强事前监督,推动检察官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四是完善了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了举报中心对侦查部门实行线索查办跟踪反馈制

度;首办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控申、监所部门对自侦、批捕、起诉部门执行法定期限检查制;纪检部门个案跟踪回访考核制等,以努力提高检察官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的自觉性。

(四)规范检察官等级评定,全面开展等级晋升报批工作。

《检察官法》实施后,我院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于1998年11月依法开展了首次检察官等

级评定及报批工作。首批共评定了33名检察官的检察官等级。其中,四级高级检察官4名;一级检察官13名;二级检察官7名;三级检察官3名;四级检察官6名。首次评定后,因干警退休、离岗、调动、免职以及等级晋升等多方面因素,我院检察官队伍的等级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目前,我院在职检察官中有四级高级检察官1名;一级检察官13名;二级检察官2名;三级检察官8名;四级2名。

(五)全面贯彻落实《检察官法》存在的亟需解决的问题

几年来,通过贯彻落实《检察官法》,我院各项检察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但在贯彻落实《检察官法》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检察官待遇低、健康状况差。《检察官法》实施已经九年多。但是检察官的职业保障机制,检察官待遇与检察官等级的配套办法、制度仍未得到健全。由于缺乏相关的机制、办法、制度,使得检察官待遇低、健康状况差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干警出差办案都是自己垫钱。办案收回赃款后交区政府回拨一部分,勉强维持工作,正常的检察工作只能靠关系借款现外欠款百余万元。主要表现在;一是《检察官法》规定的检察官工资制度和工资福利无法落实、兑现;二是“检衔”津贴没有落实;三是工作任务繁重,人员紧缺,使得检察官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疲劳状态,得不到应有的休息,健康状况下降,有的甚至积劳成疾,带病工作。前年底,我院与伊春林业中心医院联系,为全体干警统一做了一次健康检查,竟有三分之一的干警身患疾病,这些患病的干警又主要是检察官。

二检察官的任职、续职资格等培训经费紧张。强化培训是贯彻落实《检察官法》,提高检察官素质的必然要求。《检察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检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但是由于公用经费预算标准低,无法从中列支培训经费,影响到教育培训工作的经常性开展。办案经费不足,区政府每月只给一千多元,连电话费一项支出都不够。参加续职培训的3名干警至今都没有核销培训费用,都是个人先垫上。这些问题,通过涉案款物上交区财政后,取得返还款的方式,只能解决部分问题。随着检察机关的规范化、正规化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经费缺口越来越大,经费问题越来越成为制约检察工作的“瓶颈”。而教育培训经费的短缺,已经成为我院真正全面落实检察官法所提出的要对检察官定期开展全员任职、续职等多种形式培训,提高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要求的主要制约因素。由于教育培训经费紧张,我院不得不多次将任职、续职等培训机会放弃。

7.司法局《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报告 篇七

1 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严厉打击农业违法行为的迫切要求和重要手段, 事关依法行政, 事关农资市场秩序维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事关农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农业部门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使违法行为人不仅受到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追究, 而且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打击违法行为, 遏制违法犯罪活动[1]。

2 福建省“两法衔接”机制发展历程

近年来, 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纷纷单独或联合出台有关“两法衔接”工作规定。农业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2010年5月27日,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明确提出网上衔接、信息共享的目标要求, 标志着“两法衔接”工作进入地方立法范畴。

2011年9月15日, 由福建省委、省政府转发省法制办、省法院、检察院等八家共同制定的《关于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 大胆提出了利用已有的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基础设施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的思路。同年11月15日, 省检察院出台《关于在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加强内部协调配合的意见》, 确立了侦查监督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牵头部门的职能定位。

2013年5月9日,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省食安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移送衔接工作机制的会议纪要》。

2014年4月29日, 我省“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正式启动。同年12月, 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局、省质量监督局联合出台《关于规范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检测、鉴定及相关工作的座谈会纪要》 (下称《鉴定纪要》) 等3个文件, 为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领域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

福建“两法衔接”工作虽然起步相对较晚, 但定位高, 进步快。2013年9月4~6日, 高检院联合调研组对我省“两法衔接”工作进行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到省检察院、泉州、石狮等地调研、考察“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运行情况, 对我省在“两法衔接”工作中所做的探索和取得的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

3“两法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 动物卫生领域“两法衔接”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 但因种种因素和条件制约, 仍举步维艰。

3.1“两法衔接”机制刚性约束不足实践中, 由于《决定》仅停留在地方立法层面, 各级行政执法、司法机关之间虽会签了许多规范性文件, 但这些文件主要源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部委及地方的联合发文, 且多数以“意见”、“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 法律阶位低, 执行起来多靠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自觉性, 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 且有的规定过于原则、粗犷, 无相关细化的配套规定和有关责任追究及监督制约的条款, 可操作性不强, 法律依据匮乏。

3.2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不畅

一是由于刑事案件的证据认定标准比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认定标准更加严格, 造成有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存在分歧, 一方认为证据充分, 可以定罪, 另一方却认为证据不足, 不予立案或起诉。二是取证程序不够规范, 造成证据来源、形式的合法性存在较多瑕疵。三是取证范围不够全面, 重视现行行为的取证, 忽略既往行为取证;侧重收集行政处罚所需的证据如口供, 对于账册、发票、证人证言等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全面;还有的缺乏危害后果的证据, 不利于对案件作出全面的评价等。

3.3 食品安全类案件鉴定难问题凸显

3.3.1 缺乏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名录

导致鉴定无从下手, 或者鉴定意见证明力弱, 如我所在办理陈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 涉案的猪头骨, 委托“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 该中心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 存在争议。检察机关认为该中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主体要求, 其鉴定意见不宜采信。侦办机关却有苦衷:一方面, 省卫生行政部门因怕麻烦、怕担责, 而一再推诿, 拒不受理鉴定申请。另一方面, “省动物疫控中心”作为农业厅直属检测单位, 是省内最具权威、最专业、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 其虽非“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但是否属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因该名录尚未出炉, 若就此否定其主体资格, 有失偏颇。

3.3.2 扣押物品的抽样检测

是只对其中几项标准进行检测还是进行全方位检测, 分歧较大。如:陈某案的检测结果是“检测样本经猪源链球菌通用型抗原核酸检测为阴性”, 可见, 仅对送检样本进行“猪源链球菌通用型抗原核酸”检测, 而未进行“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病毒、病菌”的全面检测, 若因此得出“未检测到‘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结论, 则有悖常理。

3.3.3 有关鉴定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冲突

如:高法《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纪要》、省五家《鉴定纪要》之间有关鉴定主体、鉴定流程等规定存在一定冲突, 且与目前机构改革或机构职能重新划分不衔接, 影响适用。

3.3.4 关于检材的问题

尤其是新鲜的检材, 极易腐化变质, 对检测、鉴定的条件要求更高, 时限性更强, 若检测鉴定不全面、不具体、不及时, 容易因检材灭失, 错失良机, 放纵犯罪。此外, 鉴定周期长、费用高等问题, 亦困扰着办案实践。

3.3.5 案件移送标准把握不一

主要是对相关罪名和犯罪构成标准把握不准, 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线存在认识偏差, 造成有案难移, 有罪不究等现象时有发生。如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明确规定喹乙醇预混剂禁用于体重超过35 kg的猪。福建某生物有限公司的罗某、罗某义明知该规定, 仍故意在其生产的中猪预混料YD13系列中添加喹乙醇, 由于该料系供体重为30~60 kg的猪食用, 导致无法确定其中供体重为35 kg以上的猪食用的销售数额, 也就无法对二嫌疑人定罪量刑, 从而规避了法律。

3.3.6“两法衔接”平台建设缓慢

福建省建成并运行“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一年有余, 各地仍普遍存在平台信息录入不及时, 录入不规范, 选择性录入等问题, 平台应用率低, 作用难以发挥。究其原因主要是个别单位, 对于两法衔接平台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 重视不够, 存在怕麻烦、怕担责的思想顾虑和抵触情绪, 录入意识不强, 工作推动不到位。个别单位因本位主义和部门利益的思想作祟, 或因本身存在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降格处理等, 不愿、不想、不敢将所有的信息全面、及时录入平台, 不愿接受监督。还有的单位因经费紧张、人手短缺等条件制约, 至今尚未接入平台。缺乏有效的考评和制约机制, 亦是个别单位录入积极性不高, 主动性不强的原因之一。

4 对策及建议

我国“两法衔接”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 各地应加强探索和实践。为有效破解法律依据匮乏、机制不健全的困境, 笔者认为:

4.1 制定一部专门的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制定一部包括动物食品安全在内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 以法律的形式, 统一、刚性规定涉刑食品案件移送标准、程序及衔接各方职责和法律责任等;明确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中的监督地位、职责、监督范围、程序、措施方法等, 突出监督刚性。相关部门及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制订修订动物食品安全标准, 出台立法和司法解释, 避免条文之间、条文与实践之间的冲突与歧义, 增强可操作性。统一检测、鉴定机构, 明确检测鉴定范围、程序、标准及期限、资费和监督制约等, 为“两法衔接”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4.2 统一“两法衔接”的证据规格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及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执法过程中扣押的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 直接转换为刑事证据;对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专门性证据材料, 一般只需形式审查, 即可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对于证人证言、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言词证据材料, 原则上要经过司法程序的转换, 确因不可抗力 (如证人死亡) 经查证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 也可作为刑事证据使用[2]。为此, 首先, 应统一行政违法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建立以刑事诉讼证据标准为核心的证据体系, 确保所收集的证据既可为行政处罚依据, 亦可作刑事诉讼证据, 避免因证据标准不一而产生分歧和推诿。其次, 应强化法治观念和证据意识, 提高收集证据的能力和水平。一方面要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防止因时过境迁证据损毁或灭失, 影响对案件的查处;另一方面要合法、合规收集证据, 坚持收集证据的主体适格, 来源、程序合法, 避免出现非法证据或瑕疵证据。第三, 应加强教育培训。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 提高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司法机关要及时补强动物卫生领域法律等知识, 加强研讨, 不断增强预防和查处犯罪的能力。

4.3 着力转变执法理念

近年来, 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频亮红灯。2015年6月11日, 李克强总理在全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强调:以“零容忍”的举措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以持续的努力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此, 作为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部门:一要强化增强大局意识。从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和依法治国的高度来认识“两法衔接”工作, 树立全局观念, 克服本位主义、部门利益等消极情绪, 抓好工作落实。二要强化接受监督意识。摒弃“怕麻烦”、“不愿为”等情绪, 树立“监督也是支持”的思想, 自觉接受监督, 确保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三要强化沟通协调意识。要注重通过信息共享平台给行政执法戴上了“紧箍咒”, 破解“不想接入”、“不愿接入”等衔接难题。

4.4 大力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两法衔接”工作的有效载体。为此:一是建议由国务院发文推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其作为各级政府的硬任务, 确立政府一把手的主体责任。各地应高度重视, 对平台建设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推动, 抓好平台上岗培训, 确保任务完成。二是把平台建设作为专项任务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 实行“一票否决”, 建立责任追究、倒查机制, 确保工作的落实。三是建议采用数据自动交换技术全面代替当前的人工录入, 使行政机关在自己数据库内录入的行政处罚信息能够同步进入平台, 实现行政处罚案件的资源共享[3]。

4.5 架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一是设立专门办事机构。建议在政府内设立单独的“两法衔接办公室”, 牵头“两法衔接”工作, 负责联席会议召集、综合协调、制度规划、教育培训、业务督导、考核奖惩及提供法律汇编、典型案例等工作。各单位选任若干专职联络员, 专门负责衔接工作落实、重大案件通报、信息录入及统计等“两法衔接”日常工作。二是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机制。要联合制定“两法衔接”工作制度, 对信息互享、交流沟通、备案审查、案件复查等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对行政案件、涉刑案件情况和立案情况及立案监督、审查批捕情况, 实行每月或季度通报制度, 实现信息互通。三是加强协作配合, 形成执法合力。要完善联席会议、个案协商、双向咨询和查询等制度, 突出疑案研讨, 共同提高执法水平。联合开展执法检查, 形成合力, 维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摘要: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严厉打击农业违法行为的迫切要求和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两法衔接”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该文试从动物卫生领域“两法衔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入手, 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 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对策及建议, 以期对“两法衔接”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两法衔接,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1]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农政发[2011]2号) .

[2]孙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2:55-57.

8.执法检查报告 篇八

执 法 检 查 报 告

按照年初工作安排,2011年6月14日,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我县部分人大代表对《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采取看、听、议的形式进行。检查组现场查看了我县城内的牌匾、标识文字部分和国土资源局的公章、文件题眉的蒙古语文使用情况,以及蒙古族中学蒙古语文教学情况,听取了县政府的工作汇报,与会人员进行了座谈讨论。现将此次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县现有蒙古族4.55万人,其中35%能够熟练使用蒙汉两种语言;10%能够使用蒙语进行交流;25%能够基本听懂蒙语;尚有30%已完全不懂蒙语,日常都用汉语进行交流。

全县现有蒙古族学校30所(完全中学1所、初级中学5所、九年一贯制学校2所、村级学校22所),占全县学校总数的43%;蒙古族中小学生4220人,占全县中小学生总数的16%;蒙古族学校教师1328人,“双语”教师727人,分别占全县在岗教师总数的51%、28%,其中蒙古语文专任教师达到69人,教师学历达标率达到100%。

二、贯彻执行情况

自2010年我县新修订的《蒙古语文工作条例》实施以来,县政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蒙古语文工作成效显著。

一是大力宣传,营造蒙古语文事业发展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播媒体,全面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我县《自治条例》和《蒙古语文工作条例》等民族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语言政策,调动了广大民族群众学习、使用蒙古语文热情,营造了蒙古语文事业发展良好环境。

二是充实力量,保障蒙古语文工作健康发展。成立了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设立蒙古语文翻译机构,配备蒙古语文专业工作人员,专职从事蒙古语文翻译工作。将引进蒙古语文人才纳入全县人才引进计划,现已完成2011年蒙古语文翻译人才的面试工作,并积极输送现有翻译人员外出学习培训,整体提升全县蒙古语文翻译水平。

三是开拓创新,推进蒙古语文信息化步伐。全面提高了办公自动化水平,改变传统手工查询、书面翻译的旧模式,蒙古语文翻译实现全程电脑管理、软件排版,有效提高了蒙古语文翻译效率。针对蒙古语文社会市面用语翻译量较大实际,设立网上办公信息交流平台,实现全县32家牌匾经营业户网络无缝对接,免费及时为全社会提供蒙古语文翻译服务,蒙古语文社会市面用语日翻译量达到60条,年翻译量达1.8万条。

四是强化民族教育,构筑蒙古语文全程教学体系。大力发展以蒙语授课为主的民族教育,不断加大政府投入,深入规范办学行为,形成了从学前到高中、较为完整的全程“双语”教学体系。通过与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对换招生,每年有50余名“双语”高考学生享受“全免一补”政策,即蒙语授课教学班的学生在初、高中就读期间不交纳任何费用,并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助,“双语”学生高考成绩逐年攀升,“双语”教学吸引力显著增强。优先保障民族教育专项经费,建设完成县蒙古族中学8000平方米综合教学楼,今年还将建设县蒙古族实验小学2000平方米教学楼,为蒙古语文教学创造有利条件。突出民族教育师资培训,每年培训人员达40余人,先后为民族学校补充教师124人,为县蒙古族中学引进蒙语授课教师8名。执行蒙文教师评优晋职优先政策,保障蒙古语文教学积极性。丰富校园蒙古语文文化活动,开办了马头琴、四胡琴、蒙古歌舞等特长班,不断增强蒙古语文吸引力。

五是实行蒙汉文并用,规范蒙古语文应用行为。严格执行《蒙古语文工作条例》,不断加大对蒙古语文使用行为的规范力度。一方面,深入规范蒙古语文行政应用。从严翻译县历届“两会”蒙文材料,为蒙古族中学、国土局等180家单位科室翻译了蒙文门牌,规范翻译铁路、公路和蒙古族聚居乡村等道路标志标识,累计翻译蒙古语言文字材料达100多万字。另一方面,深入规范蒙古语文市面用语。加强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检查力度,全面开展广告、商铺牌匾大检查,严格执行牌匾蒙汉文1:1比例要求,累计翻译蒙古语文市面用语10万余条。

六是密切交流协作,推动蒙古语文事业蓬勃发展。密切与蒙古族和其他民族兄弟地区的双向交流,互通蒙古语文事业发展信息。成功协助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完成“蒙古语语料库工程”语料搜集工作。内蒙古科右中旗、呼伦贝尔市等多个专业考察团来我县考察学习蒙古语文工作,均给予高度评价。

三、存在的问题

2010年新修订的《蒙古语文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使我县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蒙古语文工作水平得到全面提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蒙古语文的使用有待进一步规范。县城内牌匾、标识的蒙古语文使用总体良好,但个别商家的牌匾没有使用蒙、汉两种语言;一些牌匾、标识蒙文比例较小,尚达不到蒙汉文字1:1的比例;二是蒙古语文工作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强化。蒙语办和蒙古语文翻译室承担者全县大量的翻译工作,蒙语办1人,核定编制在民宗局;蒙古语文翻译室2008年成立,核定编制2人,蒙古语文翻译审批、行政执法检查等多项工作由2人承担,人员少工作强度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果。三是蒙古语文资金投入有待进一步加大。在传承发展和促进蒙古语文工作中,从事蒙古语文工作的人员做出了很多的努力,但一直没有享受岗位津贴。同时,蒙语办和蒙古语文翻译室没有专门的工作经费,翻译材料和执法检查等工作都挤占民宗局经费,经费非常紧张。四是学习蒙古语文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社会环境和就业压力的影响,学习蒙语的学生没有太多的竞争优势,升学、就业渠道不畅通,导致学习蒙古语言文字的人员范围越来越少,民族学校生源逐年减少。

四、下步建议

语言是文化的载体,每一种语言都蕴藏着一个民族独特的文化智慧,寄托着深厚复杂的民族情感。做好蒙古语文工作,是保护、传承和弘扬蒙古族语言重要途径。为促进蒙古语文工作快速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协作,规范蒙古语文应用行为。要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整合各部门力量,加大对蒙古语文市面用语、行政事业单位文字标识的执法检查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同时,执法检查要向乡镇扩展延伸,进行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有重点的专项治理,彻底规范全县蒙古语文的应用。

(二)着眼长远,制定蒙古语文发展规划。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蒙古语文工作长期规划,并出台相应实施细则,确保《蒙古语文工作条例》相关内容全部落实到位。建立合理的蒙古语文翻译人员、专业蒙古语文教师招录计划,有计划、分阶段、分层次引进人才,形成专业人才引进梯队模式。同时,要加强与上层单位的沟通协调,适当增加核定编制,壮大从事蒙古语文工作队伍。

(三)加大投入,提供蒙古语文资金保障。建议将蒙古语文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从事蒙古语文工作的人员核定岗位津贴标准,按时发放。同时,将蒙语办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民族教育的资金投入力度,保障民族语言工作健康长远发展。

(四)多措并举,畅通民族学生升学通道。县政府要逐步建立起从蒙古族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完整、畅通的蒙语授课教学体系。同时,要拓宽思路,做好协调工作,积极主动地和有关部门多反映、多沟通、多建立联系,争取政策上的照顾,形成入学、升学、考试相对独立完整的体系,有效的保护民族学生,畅通少数民族学生的升学、就业通道,激发学生学习民族语言的积极性。

9.税收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篇九

一、检查情况

检查组主要抽阅了第一税务所和管理检查科各5户个体和企业资料,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执法文书不规范。表现在送达回证未做到一事一回证

;填写不完整,存在漏填项目;欠税的催缴无程序纪录。

2、征管资料不完整。停业、请假无纳税人请假报告,税收管理员也无调查核实资料,调查核实资料存在马虎了草,随便写二句了事行为。

3、处罚不到位。对未申报或延期申报行为有的只加收滞纳金,而未处罚。

4、纳税人上报资料审核不严。如某企业纳税人到地税办理涉税事项,盖国税发票专用章而税收管理也认可了。

5、未按期办理涉税事项。税收管理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涉税事项,或收到纳税人的有关资料,未注明收到日期。

二、整改要求

税收执法行为规范是税收管理员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征收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为迎接省局的交叉检查,区局要求:

1、各征收单位在8月22日前对2007所有征收资料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发现的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全面做到征管资料的完整,准确。

2、实行税收管理员资料交叉检查,各片税收管理员22日前提供5户资料交区局,由区局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每户罚款10元对税收管理员进行处罚。

3、实行责任究制。凡今后被省、市局查出有问题的征管资料,除对税收管理员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对其分管的所领导一并处罚。

10.档案执法检查自查报告2015 篇十

档案工作是我局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我局的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大兴民政服好务,在管理体制、基础设施、业务建设、开发利用等方面做了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使我局档案管理工作日趋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根据京兴档[2015]12号通知精神的要求,我局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机构与组织管理

我局档案工作管理体制明确,局党委副书记亲自抓档案管理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同时配备了政治可靠,相对稳定的兼职档案人员。档案工作做到了统一领导、统一机构、统一制度,对本机关形成的各类档案从实体上实行了集中保管。档案工作列入了局班子的议事日程,并能切实解决档案工作人、财、物等方面的问题,档案经费能满足档案工作的发展需要。

认真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档案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通过学习,使大家提高对档案工作的认识,增强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档案员能够积极主动向区档案部门反映机关档案工作情况,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并建立健全了档案归档、保管、保密、鉴定、利用、岗位责任制等档案工作制度,并印发各科室认真贯彻执行,使档案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同时,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对本机关兼职档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严格考核,做到目标到人,责任到人。

二、基础设施建设

我局的档案库房及档案查阅室两间,密集件10组,能容纳本局未来20年内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档案库房坚固、安全,防尘、防火、防潮、防高温、防虫、防鼠等“八防”设施。根据档案工作的发展和需要,我局档案室配有计算机、打印机、办公桌椅,便于查阅和管理,有数量充足的整理档案所需用具。

三、业务建设

根据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符合本局实际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各门类档案保管期限表等业务规范,并坚持实施。归档文件材料的书写格式、质量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书写材料适用永久、长期保存。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收藏的档案资料内容丰富。今年我局机关档案室共整理接收档案331件。其中,文书档案永久87件、30年8件、10年216件,目前档案室有文书档案3215件、会计档案1315卷、婚姻档案2026卷、优抚档案801卷、基建档案136卷、照片档案1698张、实物档案366件。在做好机关档案归档的同时,对下属单位的档案收集整理工作也进行了指导,圆满的完成了归档工作。档案的分类、排列符合要求,档案无积存零散文件。档案无霉变、褪色、尘污、破损及虫蛀、鼠咬等现象、无失泄密事件发生。

四、档案信息开发利用

开展编研工作,提高利用功能。结合民政工作特点,以突出服务为宗旨,除了坚持续写《大事记》、《组织机构沿革》、《基础数字汇编》等编研资料,进一步开发了档案资料的价值,提高了其利用效能。

做好档案的开发和利用。多年来我局档案室为各科室查阅档案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方式,如:电话待查、送卷上门等,2015年上半年共为各科室查阅档案60多人次110多卷,解决了工作中的很多疑难问题。在档案实体利用和档案信息利用安全方面采取了借阅登记责任到人,档案利用手续齐全,保证了档案没有丢失、损坏、失密、泄密的现象。

通过近几年的努力,我局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通过这次自查工作,我们看到了自身还存在不足,需进一步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档案管理意识,加强对兼职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档案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认真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机关工作提供更好的服务。

11.农业法执法检查报告 篇十一

<这次执法检查由省人大常委会和各市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领导,市县人大组织检查组负责对本市县的检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检查组负责对省计划、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部分市县的重点抽查。检查组由各级人民代表、人大农(经)工委成员组成,邀请部分农业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参加。执法检查以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和农业资金的管理使用为主要内容,在全省范围内同时开展,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调查研究阶段。从9月中旬到10月中旬,省市县人大农(经)工委组织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自查,做好向检查组汇报的材料准备。

(二)检查评议阶段。从10月下旬到11月下旬,市县人大执法检查组开展了对本市县的检查评议,省人大执法检查组在陈苏厚副主任的主持和带领下,听取了省发展计划厅、财政厅、农业厅、扶贫办、农业综合开发办及农口各局的自查汇报并进行初步评议之后,深入澄迈、屯昌、通什、保亭、临高、文昌等市县检查。检查组听取了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汇报,实地考察了40多个农业资金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和种养项目,并通过座谈会、访问、查帐等方式,广泛征询意见,深入了解情况,在此基础上认真依法评议,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此外,检查组还请定安、陵水两县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到海口汇报了截留、挪用农业资金的情况,请省发展计划厅对用于片区开发的9870万元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了专题汇报。

(三)整改总结阶段。12月上旬开始,检查组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初步总结,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馈了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意见和要求。政府和各部门根据检查组的评议意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对这次执法检查非常重视,积极主动地配合检查组的工作,使检查顺利开展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整改工作正在逐步深入。临高、文昌、澄迈等市县边查边改,在检查期间主动退还了占用的部分农业资金。――资金投入增加,生产能力提高。1994―1997年,全省财政对农业投入总额20.29亿元(含支农生产资金、农业事业费、农综发资金;其中中央财政15.19亿元,地方财政5.10亿元),年度财政对农业的投入规模从1987年的0.79亿元增加到1997年的5.33亿元。这些资金安排使用到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农林牧渔各业生产和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以及农产品流通基础建设等方面,推动着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五年间,全省农业增加值由54.13亿元增加到159.00亿元(增长193.7%),粮食年产量由203.65万吨增加到219.70万吨(增加16.05万吨),瓜菜年产量由107.42万吨增加到211.28万吨(增长96.7%),水果年产量由15.40万吨增加到39.14万吨(增长154.2%),肉类年产量由20.15万吨增加到34.70万吨(增长72.2%),水产品年产量由25.74万吨增加到52.25万吨(增长103.0%),农业人均年收入由892元增加到2382元(增长167.0%)。农业和农村经济呈现一派勃勃生机,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以基础建设为重点,农业综合开发成效显著。我省第三期(1995―1997)农业综合开发投入财政资金2.165亿元(中央1.35亿元,省0.75亿元,市县0.065亿元),加上第一、二期(1989―1994)已投入资金3.6亿元,共计投入财政资金5.665亿元。我省农综资金的60%以上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以农田水利和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着力提高粮油糖的生产能力和增强农业的发展后劲。据统计,三期农业综合开发新建小型水库44座,开挖维修渠道6140公里(其中衬砌防渗 2340公里),修建机耕道路1540公里,增加、改善有效灌溉面积220万亩,营造防护林、经济林50万亩,综合整治农田280万亩,修造渔船127艘,修建虾池鱼塘2000亩和网箱3914个,兴办农产品加工运销企业10个,修建乡镇农技站104个。这次絷地检查组看到的澄迈县促进水库干渠防渗和隧洞工程及山口洋整治工程,屯昌县加乐潭水库灌区配套防渗工程,保亭县什来水利干渠配套工程,临高县美灵隧洞工程和松涛五支渠配套防渗工程,文昌市白石溪引水工程,以及分布在全省各地的大小农综发项目,工程质量一般都比较好,正在发挥并将长期发挥效益。

――面向贫困地区,扶贫赈困有成绩。1994―1997年,全省投入扶贫资金0.96亿元,以工代赈资金3.29亿元,这两项资金重点投向贫困地区。扶贫资金的三分之一,以工代赈资金的三分之二以上用于水、路、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其余用于种养业和对农民的技术培训等。调查统计,利用两项资金新建、修复水利工程56宗,硬化防渗渠道820公里,增加、改善灌溉面积78万亩,解决了82万人的行路难、42万人的饮水难和35万人的用电难问题,扶持贫困农民种植作物30多万亩,发展了一批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全省贫困人口由1994年的85万人减少到1997年的29万人。屯昌县是使用两项资金较多的市县之一,1994―1997年使用扶贫资金534万元、以工代赈资金2895万元,完成了木色水库南北干渠配套,黄岭水库和西昌水库加固及渠道防渗、福永至大石公路、西昌至藤寨公路等一批基础项目的同时,大力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增加了农民收入,摘掉了全国重点贫困县的帽子。通什市坚持扶持到村到户,突出解决水、路、电方面的困难,狠抓科技培训,引导农民科学种养,增加收入。全市10768户、56147农村人口中已有9702户、47747人脱贫。保亭县的南水北调和番那水库、陵水县的小南平水库、三亚市的梅山水库、东方市的温村水库等一批水利工程的建成,极大地改善了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了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资金效益。各级政府对农业资金的管理都比较重视,并初步形成了一些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近年来,各级人大和政府的审计部门加强对农业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保证农业资金使用得当并发挥其应有效益起到了重要作用。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强化资金管理这个中心环节,把好工程项目的规划立项预算关、施工质量监理关、验收结算审计关,使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有了保障。保亭县在农行设立了各项农业资金专户,财政和农行共同管理,监督业务部门使用农业资金,县人大和审计部门也加强了检查监督,从而保证了农业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

三、农业投入和资金管理使用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水平。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第四十七条又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农业的资金和农业贷款。”对照这两条法律规定,我省农业投入和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存在如下一些严重问题: 一)地方财政对农业投入呈下降趋势。检查发现,在中央财政对我省农业投入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省级财政四项资金(支农资金、农业事业费、农综发资金、农业基建资金)从1994年的16534万元下降到1997年12568万元(减少24.0%)。其中下降幅度最大的是:支农资金由2804万元下降到1369万元(减少51.2%),农业基建资金由4605万元下降到1866万元(减少59.5%)。检查发现,全省19个市县中,市县财政对农业的投入1997年比1994年减少的9个,持平的2个,增加的8个。如儋州市,1997年与1994年相比,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了28.7%,而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却减少了31.9%,农业投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例由12.8%下降到6.8%。另外,四年间全省市县拖欠各项配套资金达8000多万元,有偿资金难于回收,资金投入不足制约我省农业的发展。

(二)截留、挪用农业专项资金的情况比较严重。在全省19个市县中,1997年截留、挪用农业资金的市县达14个,总额10454万元。其一,调查核实,全省有13个市县1997年截留、挪用上级下拨的支农资金7280万元。1997年,澄迈县、定安县、陵水县、临高县、文昌市、通什市财政占用支农资金分别达992万元、977万元、833万元、725万元、873万元和615万元,占用比例为资金总额的25%以上。其二,陵水、屯昌、白沙、定安、万宁、澄迈、三亚等7个市县的财政、三防部门占用中央下拨的防汛抗旱经费268万多元用于发工资和扣抵粮食挂帐等(万宁市三防办用于购车14万元,三亚市列支黄××出国考察1.7万元、购移动电话2.86万元)。其三,1997年全省有6个市县挪用省下拨的扶贫资金共计886万元,其中陵水498万元,白沙122万元,临高126万元,万宁60万元,琼山45万元,澄迈35万元。其四,陵水、万宁、临高、保亭4市县的农业、水利等部门占用农业专项资金406万元。其五,1995年前,省政府委托省物资总公司等单位将国家分配给我省的以工代赈物资兑换成现金,在此过程中,省物资集团公司欠兑换款958.25万元,海南物资贸易中心欠465.5万元,海南鸿腾公司欠190万元,共计拖欠1613.75万元,致使下达市县的部分以工代赈指标长期未能兑现。

(三)部分农业资金投向不当,以工代赈资金投向存在的问题较多。以工代赈资金应当用于救助、扶持受灾地区或贫困地区的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但占全省以工代赈资金总额30%的片区开发(种养项目)资金9870万元的投入的投入大都背离了正确的方向。省发展计划厅属下的鸿腾公司和鹏腾公司三年间(94―96)获得以工代赈资金1080万元用于养殖驼鸟和中华鳖。陵水县四年间(94―97)经批准以工代赈片区开发项目9个,资金996万元,除县挪用200万元外,到位的796万元主要由统计局安排给属下的公司使用。屯昌县四年共获以工代赈片区开发项目资金570万元,除100万元用于救治大同乡病牛和50万元拨给林科所外,其余420万元用于单位办的经济实体或项目。文昌市1994―1997年以工代赈片区开发资金110万元全部由公司使用。除以工代赈资金外,其他各项农业资金也程度不同地存在投向失当的问题,由此造成农业资金的流失,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影响了农业的发展。

(四)资金使用效益不好的情况相当普遍。从检查的6个市县来看,基础设施项目(水利和饮水工程、乡村道路工程、通电照明工程等)的效益都比较好,尤其在社会效益方面,群众比较满意,而生产性项目(种养、加工、流通等)的效益都普遍不理想。全省以工代赈、扶贫和农综发资金扶持的种养项目效益普遍较差,有的已经失败。例如:文昌利用扶贫资金种植的1000亩龙眼和150亩荔枝因引种病苗而失败。投入财政基建资金180万元的临高调楼渔业综合服务基地因决策失误和管理混乱而停建。通什满发水果基地、澄迈山口2500亩水果基地因后续资金和技术跟不上陷入困境。保亭的红毛丹和苦丁茶群众信心不足而放松了管理。省计划厅和陵水县计统局投入巨额以工代赈资金的驼鸟养殖项目因对市场预测失误而进退维谷。省农业厅投资150万元兴建的永发农产品批发市场闲置晒太阳。投入财政基建资金735万元的省农科院永发基地、165万元的省农技中心三江优质水果示范基地、150万元的新桥隔离试验区等三个省级的农业科研和示范基地,其管理水平之低下令人难于置信。永发基地建设进展缓慢,价值几十万元的进口滴灌设备垃圾般地堆置在田边地头任由水淋日晒,造价昂贵的网室里种着普通的萝卜、白菜。隔离试验区建于1995年,现又发现选址不当,需另投资另选址重新建设。屯昌、澄迈计统局办的荔枝龙眼基地,每亩已投入近4000元,其成本高出当地农民的3倍多。

四、执法检查组提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针对我省财政对农业投入和农业资金管理使用上存在的问题,检查组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认真贯彻农业法,牢固树立以农业为基础的思想,千方百计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结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继续深入宣传学习农业法,使各级干部牢固树立以农业为基础的思想,充分认识农业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放松农业,千方百计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各级政府和计划、财政、农业部门应当做好几项工作: 第一项工作,组织力量检查各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是否符合农业法的规定,未达到要求的要依法纠正。今后,财政每年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必须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省长、市长、县长要对此负责。

第二项工作,各级财政、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1994年以来截留、挪用、侵占的各项农业资金必须如数退还。财政及有关部门要进行彻底清理,张榜公布,限期追回。今后,凡发生截留、挪用、侵占农业资金的行为,一律按农业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项工作,各市县1994年以来拖欠的农业配套资金要想方设法补足,从今年开始再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省政府在安排配套指标时,一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的政策(如农综工程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要求省级财政配套70%、市县级财政配套30%等),二要从实际出发,对财政特困市县和民族地区适当照顾。第四项工作,省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采取措施,促进农业引入外资,解决农村农民利用农业贷款难的问题,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增加农业投入。

(二)坚持农业投入的正确方向,防止农业资金流失。首先,必须十分明确,今后农业资金投入的重点应当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建设。通过增加这方面的投入,加快农田水利和高产稳产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扶持性质的生产投入的对象应当是贫困地区的贫困农民。科技示范性质的项目主要由基层农科机构来承担。要坚决纠正把农业资金投向资金管理部门属下的或社会上的公司、经济实体或个人的错误倾向,特别是各级计划部门,今后再不能把以工代赈资金用于属下的单位和个人搞“片区开发”和办实业。要对计划、财政及农口各行政单位所办的经营性公司、经济实体和项目进行清产核资,与机关脱钩,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明确债权债务关系,限期归还已经使用的国家农业资金。

(三)加强项目管理和跟踪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年来利用农业资金的种养项目,大部分都没有实现预期的效益,有的项目已经失败或者陷入困境。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需要从各方面加以努力和改进:一是投资决策必须科学民主,对项目的论证必须客观实在。掌握农业资金使用权的单位和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掌握和深入分析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可靠的市场信息,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对项目的可行性作出正确的判断,避免和减少投资决策的失误。二是项目规模必须量力而为、实事求是,切忌好大喜功、一哄而上。一切新的项目,比如荔枝、龙眼、红毛丹、苦丁茶等,应当遵循“引进试种要大胆,推广普及要慎重”的原则,抓好典型示范,逐步扩大规模。三是必须坚持资金投入与技术培训并重的方针,依靠科学技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政府都要十分重视农业科技的研究、推广、普及工作,要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农业科技部门和科技工作者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科技兴农作出贡献。四是在发展新项目的时候不要轻易地放弃传统项目。种什么,养什么,都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实践证明,用强迫命令的办法强求群众做不愿意做的事情,是肯定做不好的。向农民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的最有效办法是做出示范样板,“让事实说话”。当贫困的农民还未认识到种桂果养珍禽的效益或者还未掌握技术时,也应当支持他们种粮蔗养猪鸡。

(四)健全农业资金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长期以来,我省的农业资金管理还比较混乱,尚未形成规范的管理体制。建议省政府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制定一个可行的农业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的抽入机制和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程序以及资金的批拨、使用、效益评估和领导负责制等,使农业资金管理有章可循。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农业资金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抵制人情、关系、权力的干扰和利益的诱惑,依法管好用好农业资金。各级人大以及政府的审计、监察部门都要加强监督,发现和纠正农业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行为,保证各项农业资金用到实处,产生好的效益。

各级政府和财政、计划、农业等有关部门要继续安排一段时间集中精力抓好整改,各级人大要加大力度跟踪监督,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尽快解决,逐步健全农业资金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整改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农业局行政执法工作自查报告

按照市农业局宛农[2004]94号文件关于开展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检查通知精神,结合内乡实际,现将内乡县2004年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今年以来,我局始终把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作为重点工作。一是年初就制订了全年行政执法实施方案,局成立农业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主抓副职为副组长,各农业行政执法单位领导为成员,办公室抽调人员为专干,全面督导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落到实处。局领导班子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主抓领导和各行政执法单位阶段性工作汇报,总结成绩,查找不足,确定解决问题办法,部署下步工作。二是实行“绩效挂钩,一岗双责制”。即:主抓领导、执法单位领导工作成绩实行百分考评制,年底考核,60分以下不合格,发放工作60%,70——85分为合格,发放工资80%,90——100分为优秀,发放全额工资并进行适当奖励。三是经常向县人大、县政府领导汇报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争取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如六月份,我们就农资广告不规范,有误导群众问题,建议县人大常委会印发了《关于加强广告管理的决定》的通告,九月份配合县人大组织开展了《种子法》执法检查,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得到县领导充分肯定。

二、强化宣传培训,营造农业行政执法的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栏、标语、公告、挂图、横幅等宣传媒介,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朋友识别假冒伪劣农资的能力。结合普法工作,加大农资法律法规宣传,在农资产品集散地、经营场所以及集中居住区设立宣传栏,普及识假辨假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动员组织广大人民群众投身到农资打假的工作中。今年以来,共出动宣传车42辆次,印发各类法制宣传资料1.5万余份,受教人员达2万多人次,同时,在电视台、广播电台开办了“农业行政法律法规宣传栏目”,通过以案释法等形式,使农民对农业法律法规有了明确的认识,受到社会的广泛称赞。种子管理站、植保植检站、土肥检测站,在加强自身人员农业行政执法素质的同时,还为各生产厂家、经营商户开办了各类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其中种子管理培训136人,植保植检、农药等培训人员200余人,土肥培训60余人,使全县农业行政执法水平和遵纪守法自觉性有了明显提高。

三、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农业行政执法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也越来越高。今年以来,我们结合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县委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要求,把完善制度、严格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是规范执法机构队伍。协调县编委健全了局法规股、种子管理站、植保植检站和农药监督检验所、肥料监测管理站等农业行政执法单位,调整充实持部、省、县执法证专职农业行政执法人员24人,各单位都配备了基本的交通、通讯、检验、取证设备,能依法正常开展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植物检疫、食用菌种、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等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二是规范执法行为。局对各执法单位分别下达委托执法文件,签订了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对构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审批、询问及调查取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结案报告等执法程序及文书严格按照农业部规定的规范程序和文本格式执行;向社会公示执法依据、程序、举报电话等。同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所有收费、罚款一律上缴财政专户,严禁对单位、个人下达罚款任务。三(转载自本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是加强对执法单位、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执法人员除积极参加上极组织的培训外,局组织为期一周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开展思想作风教育整顿活动,要求执法人员必须树立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的思想,做到恪尽职守、文明执法、程序合法、廉洁奉公,不得利用特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各执法单位定期向局汇报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实行错案追究制,全年局系统执法人员没有出现违纪违规现象。

四、认真履行职责,狠抓农资市场打假整治和管理工作

在年初全国农资打假电视电话会议和市局召开的全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会议后,我们迅速向县政府主管农业副县长作了专题汇报,制订了《内乡县2004年农资打假工作方案》,承担起农资市场管理牵头单位的职责,组织各执法单位采取经常性检查与集中整治相结合,部门执法与联合打假相结合,明查暗访与奖励举报相结合等方法,认真开展农资市场打假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种子市场整治工作。首先对全县种子市场进行了拉网式检查,共检查种子企业2家,种子经销户140家,其中,瓜菜种子案件14起,品种侵权案4起,标签不合格案19起,质量不达标案件15起,查封违法种子案件5600公斤。其次是加强了对种子广告发布工作的管理。对发布种子广告的单位及个人把好“三关”,即:品种审定关、种子质量关、广告语关,严禁任意夸大种子产量和质量,误导农户消费。并与工商局结合,实行种子广告由农业、工商两乡审查制。取缔违法和虚假广告12个。其三严格品种管理。对新品种引进示范实行申报登记制度,种植面积严格限制在本作物种植面积的5%以内,查处销售未审定品种案件2起,涉及种子1930公斤。其四加强种子质量监控,对重点作物,特别是小麦、棉花、玉米、水稻等农作物和种植面积较大的其他播作物,共抽检样品112份,代表数量17万公斤,其中棉花合格样品占60%,玉米合格样品占91%,水稻合格样品占93%。如在对种子公司玉米样品抽检中,检测出鲁单981和单科2123两个品种不合格,及时向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和处理意见,责令停止经营该品种,2万公斤种子已退货。

农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先后对全县16个乡镇的农药经营门店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甲胺磷类农药及其高毒农药混配制剂、杀鼠剂等。共检查经营门店189个,抽样品25个,查处假劣农药产品8个,立案5起,查处5起,结案5起。认真落实省植物检疫备案办法,对全县调运、销售的小麦种子全部粘贴植物检疫证明标示。

肥料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共检查县内两个生产企业及经营门店200个,重点检查复混肥料、过磷酸钙、磷酸二铵、生物钾肥料、硫酸钾、氯化钾、磷酸二氢钾等肥料品种30个,代表肥料2500吨,违法肥料品种4个,代表肥料300余吨。立案4期、查处4起、结案4期,挽回经济损失20万余元。全年全县没发生重大农资质量事件,切实维护了我县农业生产的安全。

五、搞好部门配合,加大执法力度

在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我们注意主动与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协调与配合,加强相互间的信息交流和案件查处工作。如与工商局协调规范了种子、农药、肥料广告的审验管理工作;与公安局配合依法查处了师岗镇一农民非法经营杀鼠剂案件;与质量技术监督局结合查处湍东植检一门市经营劣质硫酸钾案件。

12.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自查报告 篇十二

我局档案工作在县档案局的正确指导下,在局领导的高度关注下,多年来由最初的简单化、单一化、逐步走向完整化、专业化,在档案的组织管理、档案室的基础设施建设、案卷质量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按照金办发„2012‟183号文件的要求,我们对档案工作认真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档案管理

我局在年初就成立了以党组书记XXX同志为组长,党组成员XXX同志为副组长,各室主任为成员的档案管理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机关办公室,由XX、XX二同志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年初还将档案工作列入机关工作计划,专题开会解决档案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并一直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实施办法》和《甘肃省档案条例》贯穿于工作的始终,做到了年初有布置、半年有检查、年底有总结。通过这一系列途径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两法一条例”,增强了全体机关干部的档案法制观念、档案工作观念、保密观念,使我局的档案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格管理,健全制度,规范档案管理

按照相关要求,我局建立健全了档案借阅查阅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统计制度、资料收集制度。明确了

档案人员职责,并将各项制度公示上墙,严格档案进出关。对档案的查阅、复印资料等实行了规范化的管理。

三、加大投入,完善硬件,保障档案管理

局机关档案室按照标准设置库房,现有档案专用档案室1间,10平方米左右。尽管条件有限,但还是按照“八防”标准配备了空调机、窗帘,温湿度表、计算机等档案工作需要的硬件设施,添置了专门的档案柜、文件盒等办公设备及用品进一步完善档案室防火、防潮、防虫和防光等保管设备,规范档案保管。现有档案柜6个。档案室设在3楼,无其他易燃物和杂物,便于保管、保密和安全。

四、严格要求,及时归档,统一档案管理

我局严格按照档案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各类档案分类大纲和归档范围及档案保管期限表,并印发各办公室学习,做到了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并对档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严把质量关。各人保管的资料务必按要求的时间移交档案室,严禁拒交、散交、损毁等不良现象发生。每年定期派档案管理人员到档案局进行档案规范整理,并经档案局录入后及时存放至局档案室。

五、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工作目标

(一)档案法制意识亟待提高。由于档案法律法规宣传的局限性,尚在部分文秘人员、部门兼职档案工作人员中存在着档案法律法规意识不强的情况。

(二)档案室小、经费和设备配备不足。我局的档案繁多,需要一定的经费和设施设备支持,但档案管理经费在财务预算中尚未列入行政执法经费,制约了档案执法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建议与对策

一是在宣传形式上要突破思维,转变观念、创新载体,加大普及性宣传,力争使与档案工作有关的干部职工都能了解档案法律法规知识,知道档案所具有的资政、存史、育人等特殊作用,是其他任何载体都不可比拟的。通过加强对档案工作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教育和对领导干部和干部职工档案法律意识的普及宣传,为依法治档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是加大对档案工作经费和设备配备的投入,目前我局档案室小,而且设备配备不算齐全,目前档案室尚未升级,争取创造条件明年完成升级工作。

13.司法局《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报告 篇十三

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自查报告2010-06-27 23:05:24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自查报告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自查报告(2)

根据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了自查,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1、建立评价执法水平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工作情况。

我局按照区政府法制办的要求,结合我局特点建立了评价执法水平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对涉及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法管科、基层科、法援科等三个部门制

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专用目标,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分解量化到执法部门,体现了专业特点做到了执法责任清晰,执法标准明确得到了区法制办的肯定。

2、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情况。

开展《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和宣传活动。我局专门召开行政办公会研究部署学习贯彻安排,要求1——6月全体干警集中时间、精力学习《行政许可法》。主要做法:一是购买人手一册《行政许可法》学习读本,各科室每周安排一次学习活动。二是组织全局人员参加区政府组织的《行政许可法》辅导报告会和统一考试活动。三是负责法制工作和有关执法部门的同志和分管领导分别参加主管局组织的二期培训班,培训率达到100%。四是局党组组织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负责人参加局中心学习小组有关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项目法定依据等内容的学习。

按时保质完成行政许可规定和主体清理工作。我们根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对涉及区司法局取消的2项行政许可职能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资格认可(初审)、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初审)进行了清理,并做好有关取消的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我们还依法对不具有公证员资格的4个临时人员进行了清退,清理了不合法的执法人员,防止和避免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的发生。

今年7月1日以来,我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于区司法局负责受理申请和初审上报的行政许可的七项事项,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行政许可职能。我局法律事务管理科严格依法依规受理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年检、初审上报,合格率达到了100%。行政许可事项初审法定时间上报率达到了100%。

我们还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以及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检注册,公证处、公证员年检注册工

作的管理依据、程序、条件、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执业证照申领、注册的初审上报依据、程序、法律援助规则以及法律法规赋予区司法局行政许可的七项事项等内容在区政务中心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3、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执行情况。

按照武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市政府102号文件)的要求,我们及时将本部门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通约束力的有关文件报送区法制部门备案,备案率达到100%,经审查没有出现违法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

4、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理赔工作情况。

我们按时向主管部门报送行政复议,应诉赔偿案件报表。依法受理行政申诉案件1件,受理率达到了100%。依法作出了行政申诉决定,在法定时限结案率达到100%。无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赔偿案

件和需要理赔案件。

5、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我局完成了《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学习、培训活动。并对贯彻《办法》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实施意见,成立了区司法局行政过错责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成立了武昌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并且在局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布监督执法的举报、投诉途径。由于我局建立完善了执法制度,规范了执法行为,截止目前为止未有不作为、乱作为的案件发生。

6、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情况。

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了专业目标和评价执法水平的指标体系,形成了内部监督管理考核机制做到了执法责任清晰,执法标准明确。

我们采取问卷调查、民主评议行风等形式征求了社会对本部门执法水平的意见。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代表们对我局

执法水平、服务态度进行了明查暗访,未发现一例投诉情况,我局的工作得到了较高的评价。如法管科在受理正义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工作中,认真审查申报材料,查看办公地点,严格按法定时间上报,在较短的时间完成了初审上报工作。律师们对我们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很满意多次要酬谢都被婉言谢绝了。他们说我们的门好进,脸好看,事好办。

7、我局自查过程中无一票否决项目等情况发生。

二、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上一篇:深情的优秀作文下一篇: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人口办财务〔2012〕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