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2024-10-05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精选8篇)

1.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篇一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 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 公司通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 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 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计划。

第十条 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计划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宗旨;

(四)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五)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六)负责规章制度实施的部门;

(七)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

(八)拟实施日期;

第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规章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员工代表的意见,并应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就以下内容进行论证和征求意见: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公司实际;

(三)规章制度内容所涉及部门是否有不同意见;

(四)对规章制度可预见性效果提出不同意见;

(五)对规章制度可行性的意见。

听取和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征询意见表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根据讨论或征求的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后,将规章制度草案连同征求的意见等资料送法律事务部出具审查意见,然后,由公司办公室报请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实 3

施;或由总经理组织召开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或由公司总经理委托的分管副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经审议批准的规章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进行文字审修,经文字审修后印刷、发布。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被文字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打印成文后,应转送一份给法律事务部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必须定期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整理汇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颁布实施前,应采用公告、相关人员签收或传达学习等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一节 合同的会签审核与签订

第二十五条 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含500元),须按照公司的合同会签审核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会签审核后才能签订。

禁止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合同的会签审核由法律事务部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有担保的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6、对于重大合同,还须了解和审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审查结果在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中加以陈述。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

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须加盖公章,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同时由承办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承办部门是公司具体对外商谈合同立项的单位,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

1、从事本项合同业务的必要性;

2、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可行性(包括经济利益、技术条件与安全保障);

3、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对我方利益的综合影响;

4、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5、合同缔约方资信、履约能力;

6、合同履行;

7、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8、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9、负责将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及时交送法律事务部归档。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

1、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或所涉及资产的合法性及资金安排的可行性;

2、合同中有关价款、酬金条款及结算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及对我方的影响;

3、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

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2、公司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价款、酬金和结算的正确、合理性;

4、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法的合理性;

5、认为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与管理:

1、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2、合同标的合法性;

3、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

4、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5、公司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及时归档;

6、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须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作为附件供会签审核部门参考。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实行法律事务部对重大合同提前参与制度,法律事务部可以对重大合同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与。

重大合同为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10万元,或其他重大复杂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法律事务部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人民币500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邹城地区以外)的;

凡国家、行业或本公司有标准或格式文本的,应当优先参照适用,所有条款栏目均应做出约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书面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合同标的为人民币500元以下并且能够即时结清交付完毕的合同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七条 合同文本的起草应力求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文本中涉及数字、日期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制作。

第三十八条 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营业执照编号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并写明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

7、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写明约定的有管辖权法院的名称,通常应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具体请求裁决的事项,通常应约定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8、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9、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11、正副本份数为4份及以上;

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3、约定的联系方式;

14、附件名称;

15、签约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盖有授权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第四十条 合同签订之前,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合同文本草案、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一并提请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顺序会签审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在会签审核合同(或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和说明有关情况。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对其提供材料和说明的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会签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不同意。

第四十一条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向各合同会签审核部门提供合同(或草案)时,应预留至少2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会签审核;自收到之日起算,会签审核部门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会签审核时间的,应向承办部门或承办人申明理由。

各会签审核部门应在规定的会签审核时限内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逾期未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又不申明延期理由的,视为完全同意合同草案。

第四十二条 各会签审核部门在会签审核合同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部门或承办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根据书面会签审核意见和法律意见书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第四十四条 对需要办理批准、鉴证、登记、交付,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合同,承办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严格履行批准、鉴证、登记、交付等手续。

第四十五条 合同承办人员对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予以采纳,但经负责合同裁定的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明确书面批示不予采纳的除外。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需要变更合同主体、增减内容时,按本规定第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的权限范围经会签审核后方可变更、增减。

第四十六条 应当办理会签审核的合同而未办理会签审核或合同正式文本没有按照本规定采纳会签审核意见的,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第四十七条 合同的校对由有合同校对经验的专人负责,校对无误后,校对人员须签字,否则,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第四十八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四十九条 合同盖章前,应由公司办公室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

第五十条 合同文本原件公司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由公司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财务部门、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公司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各保管一份合同文本原件。

第二节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合同档案,是指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科技等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合同或意向文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的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归档的所有文字材料。

第五十二条 合同资料包括:

(一)有关合同的项目计划文件、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及上级有关批复文件;

(二)合同谈判会议纪要;

(三)有关合同招、投标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

(四)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五)合同项目的增减凭证及我方人员的签证;

(六)合同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

(七)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催货函、违约通知书和往来函件;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协议书;

(九)其它有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 每一份履行完毕的合同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或长期合同的每一阶段完成,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合同资料整理清楚,交承办人整理清楚,然后交法律事务部归档。合同资料不得随意搁置、销毁、遗失。

第五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对签订完毕的合同及承办部门所送的有关合同资料,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确认无误后整理、并按机密程度专门归档。送交人在移交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材料的同时,应附所交资料清单两份,送交人和接收人在资料清单上签名确认,移交清单由送交部门和法律事务部各执一份。

第五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审核后如发现需统一建档的合同及文件资料有差缺,应立即通知送交人核对、补足,再行归档。

第五十六条 公司人员如需借用或复印合同资料,必须持所在公司或部门的负责人书面签章的借用单,并按照资料的秘密程度报有关主管领导批准,否则法律事务部以及公司办公室档案室等部门不得办理。

第五十七条 合同借用人必须对需借用的合同资料提交书面说明文书:

(一)合同资料的借用用途;

(二)合同资料的借用与返还时间;

(三)其他须说明的借用情况。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合同资料、合同信息是公司的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随意泄漏。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九条 合同履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对已实际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后的全面履行。

第六十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用代替物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第六十一条 合同承办人发现合同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收到对方对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应立即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和法律事务部,并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予以答复。

发出的异议文函或答复材料需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

第六十二条 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条款,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征得合同签约人的同意并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后,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书面文件应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对方或亲自交对方负责人或承办人签收。在未得到对方书面答复前,除依法可以中止履行外,仍需按合同规定履行。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不得以对方的口头(包括电话)答复作为合同变更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口头(包括电话)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必须要求对方提供书面文件,否则仍按原合同规定履行。

第六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必须在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3日内,向法律事务部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解除合同的,须立即向对方提出书面解除要求,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十五条 对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时,应立即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十六条 对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发出书面文函催促履约后仍未能履行合同,则应解除该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复函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后发出。

第六十八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审核程序相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监督和纠纷处理

第六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为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实施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自动报告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十一条 合同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负责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并负责配合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合同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须在每个月的30日将合同的履行进展情况自动报告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备查或做相应准备工作。

第七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合同实施的监管,以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及合同缔约各方的合法权益。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处理,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严重瑕疵应立即书面上报。

第七十三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有合同对方当事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委托收款手续的除外);

(三)对方履行合同有瑕疵尚未得到法律事务部书面确认已经更正或解决的。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七十四条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修改或重新签订合同。

第七十五条 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或签约人汇报,并报法律事务部做好仲裁或诉讼准备。

第七十六条 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和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向合同另一方作出实质答复、提供文件资料。

第四章 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七十七条 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这些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第七十八条 非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七十九条 凡发生在本公司涉及公司利益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一律适用本规定。

第八十条 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八十一条 公司负责人及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律事务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及时向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单位的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五日内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呈报法律事务部,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八十三条 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律事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十四条 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律事务部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第八十五条 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第八十六条 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律事务部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律事务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十七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第八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第五章 法律事务咨询指导

第八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通过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公司各职能部门单位涉及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与法律事务部及时解答或主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十一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法律事务咨询单和法律意见书的书面形式进行。

第九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对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需要咨询的事项,应主动以法律事务咨询单的形式向法律事务部寻求法律咨询,并认真听取法律事务部的法律意见。

第九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接到法律事务咨询单,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解答,针对所咨询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九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有权主动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章 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

第九十五条 为了提高公司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防范和减少法律风险的能力,结合公司的工作实际,建立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制度。

第九十六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协助。

第九十七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的对象为公司全体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培训考核对象。

第九十八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的主要内容分为通用法律和专业法律法规两大部分,主要包括:

(一)关于民主法制的论述以及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基本法律知识;

(三)涉及具体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

第九十九条 法律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自学为主,辅之以讲座、专题讨论、办班培训。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重点加强合同法等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

第一百条 法律培训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进行案例分析和工作研讨,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新颁布或修订的和业务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应尽量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探索开展网上培训

第七章 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或者违反本规定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致使公司名誉受损或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秩序的,按照本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经济损失的范围包括:因违法被国家机关处罚而缴纳的罚款、滞纳金;公司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处理仲裁、诉讼案件的有关费用及差旅费用;公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而发生的损失;其他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法律事务责任的追究,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害时,由法律事务部依本规定对其进行查处。法律事务部的法律事务责任由公司总经理负责追究。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造成公司损失、扩大损失或者造成公司名誉受损等不良影响的,对直接或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及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未及时寻求法律咨询或未依照法律事务部的意见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造成公司损失的;

2、法律事务部在收到法律咨询单后拒不提供法律指导或提供错误的法律指导,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不按本规定签订合同,或对合同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不按本规定采纳的;

4、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21

5、没有公司授权、超越公司对其授权范围或者滥用公司对其授权,以公司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或为他人订立合同提供担保的;

6、合同未经签订,先期履行并发生合同纠纷造成公司损失的;

7、丢失、损毁合同资料或对合同文件资料未按期归档的;

8、对已建档合同因管理不善,造成遗失、被窃和损坏的;

9、合同校对出现较大失误,造成公司损失的;

10、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合同文本上盖章、签字的;

11、不按照本规定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或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中无书面协议或其他书面凭证,造成公司损失的;

12、签订有重大缺陷或者无效合同,导致公司损失的;

13、签订合同被欺诈,导致公司损失的;

14、在业务活动中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15、伪造、利用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授权委托书、介绍信、银行帐号进行合同诈骗的;

16、在明知或应知对方或我方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对方订立合同的;

17、明知或应知对方虚构合同主体、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而与之订立合同的;22

18、伪造合同的;

19、以公司名义利用虚假信息,诱骗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信息费等费用的;

20、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司资产的;

21、签订、履行合同中未严格把关,购置有瑕疵、缺陷等不合格产品,引发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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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篇二

1 企业法律事务外包的需求性和必要性

虽然企业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 但是, 当今世界, 无论经营范围是限于国内, 还是开展跨国经营, 法律事务外包都有其需求性和必要性:

(1) 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都涉及法律事务, 使得法律事务外包具有需求性。当今世界, 无论是国内经济环境还是世界经济环境, 依法治企、依法经营成为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企业的设立、股东股权、合同订立、知识产权、债务追讨、劳动争议、重组改制、投资融资、破产清算、工商财税、诉讼仲裁等企业管理、经营的全过程中, 都涉及法律事务, 具体表现为:

第一, 企业的合法建立。任何类型的企业都应合法建立, 也只有合法建立的企业才能获得相应的民事权利, 才能独立进行相关的民事行为, 为社会所承认, 为法律所保护。也就是说, 企业自创立之初, 就开始了与法律的渊源。

第二, 企业的合法经营。企业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经营, 换言之, 就是为了盈利, 为了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而存在。要实现这个目标, 就要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 建立起企业合法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以使企业能够依法运营, 依法治理企业秩序。

(2) 企业不是法律专业化组织, 选择法律事务外包有其必然性。作为企业来说, 自身不是专业化的法律事务机构, 从企业外部寻求法律专业组织的支持成为处理法律事务, 增强法律事务管理水平, 提升法律事务处理效率最佳的选择, 也成为企业经营发展的必然。

(3) 企业的核心任务是经营, 选择法律事务外包可以降低人力资源管理的成本。由于企业的目标是经营, 这就要求企业从一切可能因素入手, 降低企业的各种成本, 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益。而企业选择法律事务外包, 使本来应当由企业内务来完成的法律职能, 交由外部的法律专业化资源来解决, 这就降低了企业对法律人才管理的诸如人事、薪酬、晋升、劳动保险等人力资源管理的成本。正如美国著名的管理学者杜洛克曾预言:“在十年至十五年之内, 任何公司中仅做后台支持而不创造营业额的工作都应该外包出去”, 应当将企业核心管理职能之外的所有职能, 只要有可能都要外包出去, 以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 提供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促进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这也是企业选择法律事务外包的最基本出发点。

2 企业选择法律事务外包的优势

一般来说, 企业外包的法律事务服务, 成为企业所“购买”的一款法律事务服务产品, 可以是实现如下法律服务优势:

2.1 外包的法律专业发展团队, 可以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

法律专业服务机构, 一般都具有与政府政法部门、司法部门建立的紧密联系, 具有广泛的、处理法律事务的社会资源和沟通渠道, 同时, 作为法律专业化的团队, 具有处理法律事务的专业优势, 可以能够为企业提供有效的、全方位的法律事务服务。

2.2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低, 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高

由于企业经营全过程涉及法律事务较多, 因此, 外包专业法律团队与专门在企业内部成立法律部门比较而言, 从人力资源投入的成本来看比较少, 开支低, 且具有较高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和处理水平, 优势明显优高于企业内部法律机构。

2.3 使企业法律风险低

由于法律事务外包后, 法律事务服务团队不但可以处理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更为重要的是将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过程的法律管理作为基础性工作来做, 这样就从根本上加强了对法律风险防范, 使企业的法律风险大为降低。

2.4 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性

企业法律事务外包后, 相当于聘请了一个专门负责法律事务的董事, 可以在企业日常决策中, 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评估和法律建议, 这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决策的合法性。

2.5 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

企业法律外包后, 可以节省企业聘用法律事务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 使企业能够专注于企业的经营职能, 更为重要的是降低了企业很多经营风险, 能够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可持续性, 从而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 法律事务外包在企业经营中发挥的作用

企业运营中的各个环节, 都有法律参与其中。因此, 法律事务的处理, 就不仅仅局限于企业的某个运营环节, 而是参与到它运营的全过程。

3.1 企业创建时的服务作用

一切纠纷产生的根源都在于对利润的分配之上, 其中对于损失的承担, 不外乎可以看成是一种对负利润的分配, 而对企业掌控权争夺的目的, 其实质仍然是为了“利润”的分配。因此, 在企业设立之初, 就应该将各投资人的投资资产数额进行确定, 同时根据确定的数额明确利润的分配模式, 也就是说企业在成立之初就要进行明晰产权, 而这方面最重要的一份法律文件就是“企业章程”, 可以说, “企业章程”就是企业的“宪法”。所以, 对企业进行法律服务的最重要, 也是最关键的地方, 就在于对于这部“宪法”的制定与修改过程。

3.2 企业依法处理各种关系中的作用

包括应依法处理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与媒体的关系、与经济伙伴的关系、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一, 正确处理与政府的关系。在处理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上, 比如依法处理好与工商、税务, 质检等部门的关系, 其中企业要做的就是合法经营。政府各项政策、法规的出台, 现在都会以更加民主的形式, 首先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 企业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 应更多的参与到政府的各项活动中去, 那么企业就应该积极参与到与本企业利益相关的各项政策、法规的制定过程之中, 反映企业的实际需求, 为企业发展争取更多的利益, 同时也可以通过参与政府事务扩大企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而在这个过程中, 法律专业团队的作用就是提出有意见、有见底, 符合法律规范的意见。

第二, 正确处理与媒体的关系。在处理与媒体的关系上, 就是与之依法交往。企业应努力与媒体交朋友, 使之成为为本企业趋利避害的重要渠道。加强与媒体进行信息上的沟通, 努力为他们提供“合法”的、有利于企业提高自我形象的信息, 这样企业就会扩大在消费者中的影响力。而对给媒体所提供信息的把关上, 专业化的法律工作者由于所掌握法律知识、法律信息的综合性、全面性, 是其他部门所不能替代的。对于媒体出现的负面报道, 也要善于通过法律服务团体与之依法沟通、依法维权, 使得企业的利益损失最小化。

第三, 正确处理与经济伙伴的关系上。本文主要是合同关系, 应主要以《合同法》为依据进行关系处理。市场经济, 从某种角度说, 是一种“陌生人”关系。大家之所以可以在一起进行交易, 主要就是利用了合同这一种法律工具。而合同的制定与运行, 主要依靠法律工作者的艰辛工作。对于合同而言, 它的制定就决定了它今后是否可以得到顺利的进行。合同规定中的买进、卖出行为, 如果有一丝违背法律原则, 存在投机取巧的行为, 都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同时随着企业业务的扩大, 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等可使企业获得无形利益的法规也将涉及。由此可见, 企业运营的过程其实就是法律运用的过程。只有法律运用的得当, 企业的发展才能顺利。

第四, 正确处理与劳动者的关系。正确处理与劳动者这个“投资人”的关系, 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潜能, 使他们可以更尽心的为企业服务, 其实质是他们可以从其“劳动”的投资中获得更多的收益, 这些都依赖于劳动法为依据进行劳动关系处理。而其中比较常见的劳资关系的处理, 更多的取决于劳动法规是否能够在企业中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对于此, 法律服务团队在其中的关系协调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3.3 促进无形资产增值中的作用

所有企业都重视有形资本的积累, 但是, 能使企业价值成几何倍数增长的关键, 却往往在于被大多数人所忽略的无形资产方面。纵观世界五百强企业, 价值含量中无形资产大头多为商标和专利, 或是创新技术。商标不仅是企业的形象标志, 更是企业的一种资源要素, 知名商标都是靠企业不解的追求和奋斗而创造出来的, 它不仅是企业的重要财富, 而且具有重要是市场价值, 可以有力地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然而, 商标的保护却往往令很多企业所忽视, 导致很多知名商标被恶意抢注, 使企业陷入经营的危机中。同样, 专利则代表着一家企业的硬实力, 代表着一种巨大的技术价值, 这是一种生产力的直接的体现。所以, 企业可以外包的法律服务, 有效地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它们, 实现企业价值的几何增值。

3.4 推进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中的作用

全球的企业, 在经济的纽带下成为了世界大工厂生产线上的一个环节。如何保证自己企业能够顺利参与世界大工厂的生产, 那无疑是要遵守这个大工厂的规则——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惯例。这其中都可以充分利用外包的法律事务团队, 来接受这个极具挑战性的服务。

4 企业法律事务外包的办理程序

企业法律事务外包作为一种人力资源外包形式, 实际就是花钱买服务, 是通过向法律律师服务机构, 办理法律事务托管事宜的活动。可以通过以下程序完成:

4.1 联系法律专业服务机构, 提出外包要求

企业应首先根据需要, 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好、团队专业化水平高、实力强的律师事务所, 向它们提出外包邀请。

4.2 介绍企业情况, 进行企业风险评估

企业应主动介绍自己的经营范围, 业务所涉及的区域, 自己所处的发展阶段, 要求法律事务机构根据自己企业目前的情况, 对企业当前和今后存在的风险做出评估和判断。

4.3 提出法律事务外包的细则及相关要求

企业根据律师服务机构对自己企业风险评估的情况, 结合自己当前和今后经营发展战略方向和运行情况, 研究和制定企业法律外包的详细要求, 向法律事务所提出外包细则。

4.4 法律事务外包服务模式的审核

法律律师服务机构根据对企业的法律风险分析、评估后, 根据企业的法律外包细则要求, 有对性的提出适合于企业目前发展阶段的法律事务外包模式, 企业要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请法律事务机构提交拟定服务方案。

4.5 对法律事务机构提交的拟定服务方案进行审核修改

法律事务机构提交拟定服务方案后, 企业经反复审核、修改, 最后确定法律事务外包的方案。

4.6 签约

企业根据法律服务方案的主体内容, 就形成的法律解决方案体系, 与法律事务机构签订外包法律事务服务的协议, 以《法务外包服务合同》的形式予以确认。

摘要:法律事务外包是企业人力资源外包的一种形式。实行法律事务外包可以满足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的需求, 具有外包的必要性;法律事务外包, 可以发挥其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方面的优势, 在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 化解企业经营风险, 促进企业合法经营、稳定经营、规模发展与增值发展发挥着巨大作用。企业办理法律事务外包应当依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

关键词:企业,人力资源外包,法律事务外包,必要性,作用

参考文献

[1]黄淑和.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在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暨总法律顾问培训班上的讲话 (摘要) [J].上海企业, 2006, (8) .

3.浅谈农商行法律事务管理 篇三

农商行法律事务管理的范畴及其特点

农商行法律事务管理的范畴应该从业务范围、法律特征来界定,大体涉及如下:网络法学,具体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网络法学;民法学,具体包括储蓄业务、贷款业务等;诉讼法学,具体包括资产保全、不良贷款处置等业务;商经法学,具体包括公司法人治理、票据等业务;行政法学,主要包括外部监管法律法规。纵观这些管理的范畴,结合笔者实践体会,农商行法律事务的特点如下:一是主体突出,农商行法律事务主要集中在资产保全、合同管理这些领域,由于这些是农商行不可回避的法律事务,也成了法律事务的主战场。二是新型法律领域呈现,伴随电子银行等业务的发展,其中涉及的新型法律领域逐渐显露。三是法律事务过多依赖上级的制度流程,因为农商行许多制度流程都是省联社统一制定,好处是避免农商行投入不必要的精力处理这些问题,但也造成了一些农商行对法律事务的不重视,认为制度流程有现成的模式,无法律风险,不必过多关注法律事务。

农商行面临的法律风险简析

法律事务管理的实质是控制法律风险发生,让农商行业务发展始终处于合法性环境,能对潜在法律风险进行有效控制,这里简要分析农商行法律风险类型:一是内部制度流程的适法性问题,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操作流程、产品设计不严谨导致违规性问题。二是内部管理缺位导致员工违法性操作,诸如冒名借款、虚假签字等现象。三是外部欺诈时有发生,如合同欺诈,交易对方设计繁缛的条款,其中布置欺诈陷阱,获取非法目的。四是行政不当干预阻碍农商行依法行权,如在资产保全处置时,个别行政等部门非法干预司法,阻碍农商行依法维权。五是制度滞后于法律,导致违法风险发生,广义上的法律不断变化,一旦未能及时识别外部法律法规,极有可能导致业务违规的发生。因此,如果说法律事务是张网的话,这些法律风险无疑是条条准备漏网的鱼,如何编制好网成为当然的话题。

农商行法律事务管理的方式

就农商行法律事务管理的方式而言,大体有如下几种:一是外包制,聘请律师全权处理法律事务;二是专职公司律师制,重金引进律师,实行全日制坐班工作制;三是专兼职结合制,一部分法律事务交由法律专业员工处理,一部分较难的部分交给外聘律师处理。这几种管理模式需客观分析:首先,对于有充足人才储备的农商行,培养自己优秀的法律人才,承担主要法律事务是比较好的,因为绝大部分农商行这些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人才储备充沛,可以谋求组建自己的法律事务团队,这可对上文所述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的管控,避免外包制在管理与要求上不能做到完全为我所用的缺陷;其次,对于一些人才储备不足或是业务规模很小的农商行,一时无法组建自身的法律事务团队,宜采用专兼职相结合的模式,让自身的法律员工与外聘律师充分配合,处理法律事务;最后,对全权实行外包制的农商行,一定要注重对其的管理问题,抓好对外聘律师的管理,防止一些法律事务的缺位,如对银行业监管规定的识别,毕竟在一些县城很少有律师关注银行领域的规章规定。

农商行法律事务管理的建议

一是从思想上充分认识法律事务的重要性,这需农商行领导在战略层面充分认识法律事务的重要性,法律事务虽不直接创造效益,但是一旦发生法律风险,损失往往是惊人的,所引起的社会负面形象更是无法挽回。

二是从组织架构上明确切合自身的管理方式。大型银行一般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如工商银行,农商行不必一步到位,关键要找准自身的定位、自身的需求。目前,农商行涉及法律事务的部分大体有两个:合规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合规管理部负责法律合同审查、法律知识培训、外部法律法规识别等工作,资产保全部一般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全行资产的管理,其中不良资产处置由于涉及司法诉讼等法律工作,其法律事务比较繁重。在此笔者建议有能力组建自身法律专业团队的农商行成立专门的法律合规部,吸收不良资产处置的职能,统一行使全行法律事务事务。

三是制度上理清农商行法律事务管理范围。很多农商行认为法律事务就是审审合同、打打官司,这只点出法律事务的一部分,并非全部。农商行应该充分审视自身业务,借鉴先进同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厘清本行法律事务需要做什么、相关人员的职责及分工怎么安排、工作流程是什么,这样从微观管理层面保证农商行法律事务管理的有条不紊。

四是充分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农商行人才短板经过这些年的吸收、培养有较大改观,但是对专业性人才的培养却不如业务发展亮点频出:这一是人才培养需要有一定周期,如一名法律应届本科生,功底较好,肯于钻研,毕业后就进农商行,想成为农商行法律专业人才起码需三到五年以上时间,二是个别农商行外包思想突出,认为法律事务外包省事省心,忽略了法律事务在农商行的地位、作用,导致法律人才培养日益欠缺。

4.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 为确保本钢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行为的合法性,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规范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全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本钢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企业在决策、经营、管理中涉及法律事项的各项工作。第三条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促进依法治企、依法维权的原则;

(三)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四)融于企业经营管理、以管理为主的原则;

(五)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分)公司)。各子(分)公司下属子公司以及集团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为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并对各子(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子(分)公司应根据企业实际设置专门或兼职的法律事务机构,做到岗位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不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公司,应明确具体负责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并配备至少1名专(兼)职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律工作人员。

第七条 法律事务部为承担本钢集团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核、管理企业合同和法律文书,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资产(股权)收购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企业上市等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负责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保护以及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提供与企业决策及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法律咨询;

(七)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以及诉讼、仲裁事务,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八)负责选聘、联系协调外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九)负责或配合实施企业法制宣传教育;

(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统一管理本钢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八条 法律事务部应当加强与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第九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直接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除上市公司和少数子(分)公司外,其他子(分)公司均不设法律事务机构,所有重大法律事务均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集中处理。

第三章 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集团公司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各子(分)公司应不断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并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诚信、勤勉、高效、优质”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充分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处理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注册管理,遵循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省国资委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负责管理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重大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确保规章制度合法、规范;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工作;

(五)对企业及下属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它应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第四章 法律审核

第一节 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主要是指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组改制、企业上市、股权收购转让、重大资产收购转让、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等对企业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

第十六条 重大经营决策应当进行法律审核论证。在发生重大经营决策法律事务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于提交决策或报请批准前七日将重大经营决策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交由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论证,或视情委托外聘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论证,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第十七条 企业应保证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通过参加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决策前的法律尽职调查、考察和谈判,出席或列席涉及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相关会议,取得、查阅有关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文件、资料,起草、审查和修改有关法律文书等方式,全面、深入了解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相关情况,并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提高法律意见的准确性。第十八条 法律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法律可行性,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重大经营决策潜在的法律风险,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措施;

(三)重大经营决策需履行的法律程序,需要签署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第十九条 法律意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问题缘由,包括论证事项来源及所掌握信息、资料的声明;

(二)基本事实,包括尽职调查的情况及相关证据资料;

(三)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四)重大文件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五)减低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六)重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

(七)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的签名;

(八)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对法律审核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法律事务部门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有权向所在公司提出纠正问题、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正式法律意见书须经本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或企业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签字,并加盖法律事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印章。第二十二条 重大经营决策未经法律审核论证,原则上不得提交决策或付诸实施;经过法律审核论证认为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完善。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依据有关规定报送省国资委审批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改制重组、国有股权转让、企业上市、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如法律法规要求的,应附相关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法律意见登记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编号、报出时间、主题、对象、审核内容、法务人员签名、审核人签名及意见。法律意见登记台账需归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子(分)公司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企业涉及的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情况报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二节 重要规章制度和合同法律审核

第二十六条 企业制订、修改公司章程、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应当由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参与起草或审核,或根据需要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审核把关。

第二十七条 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对合同的法律审核以及合同管理的监督指导。合同管理的原则是依法订立合同、全面履行合同、有效监控合同、及时处理合同纠纷。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一般合同应当经企业法律工作人员、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审核,重要合同必须经企业法律顾问或企业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的法律审核,未经法律审核的合同不得对外签订。具体审核流程按照《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企业的重要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通知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律师参加项目论证、资信调查、招标投标、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等全过程的法律审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子(分)公司的重要合同(主要指依据集团公司对外投资、融资、担保、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需经集团公司审批事项所涉及的合同)应在签订前报集团公司备案审查,签订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并将履行情况及时通报集团公司。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部门应督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三日内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通知法律事务机构,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第三十一条 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并向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登记合同情况,建立合同档案,并将合同原件及合同审核表、登记表等送交法律事务机构汇总统计。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合同档案送交存档保管。第三节 法定代表人授权审核

第三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一律采用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授权委托书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公司相关人员、部门在授权范围内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行使职权或办理公司有关事务的法律文件。

第三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行为由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明确具体部门负责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实行统一制作、统一登记,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根据授权事项的性质,公司授权分为一次性职务授权和一事一授的临时性授权。职务性授权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受托人任职期限,临时性授权主要包括:

(一)谈判、签署合同;

(二)参加听证、公证、诉讼、仲裁事项;

(三)参加所出资企业股东(大)会等重要会议;

(四)其他需要法定代表人授权方能办理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受托人姓名、职务,委托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相关人员需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时,应向法律事务机构提出授权委托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合法合规性审核后,由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制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并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生效。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权委托事项后,一份授权委托书交申请人,一份由法律事务机构登记并保管。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只在记载的有效期限、范围内有效,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在文本上不得有任何修改、涂改的痕迹。任何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内容的改动,均应按本办法办理新的授权委托。对一次性职务授权实行动态管理,在授权期限内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授权权限随时予以调整,原授权委托书自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变动之日起失效。第五章 诉讼、仲裁案件管理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对可能产生的以下法律纠纷进行管理:

(一)涉及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二)劳动争议案件;

(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四)其他非刑事案件。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演变为诉讼。法律纠纷分一般法律纠纷和重大法律纠纷;诉讼、仲裁案件分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第四十一条 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即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接受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所在公司的诉讼、仲裁等活动,在纠纷恶化至执行终结全过程中,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诉讼、仲裁管理,由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分工组织,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所在公司的一般案件,子(分)公司的重大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有权对子(分)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案件:

(一)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

(二)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共同诉讼的;

(四)其他涉及出资人和集团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在省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

(五)严重影响公司经营、发展或社会和职工稳定的;

第四十四条 子(分)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先由各自的法律事务机构上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没有法律事务机构的,由所在公司相关部门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上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由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主持,进行内部协商解决。

第四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与其他公司的以下一般法律纠纷,自发生之日起七日内,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的相关部门应向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报告,报告应附相关材料;没有法律事务机构的,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报告。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指定法律顾问参与解决纠纷,纠纷解决后,法律顾问应及时向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汇报,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当日应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或所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汇报。

(一)合同文件约定履行期限届满,经书面催告合同文件其他方,三个月后仍不履行主要义务;

(二)子(分)公司获知有关主体准备以诉讼方法解决分歧的信息;

(三)子(分)公司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认为法律纠纷有可能转化为诉讼的;

(四)子(分)公司认为的其他情形。

重大法律纠纷,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二日内上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报告。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报告后,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遇特殊情况,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可以先向省国资委进行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交书面报告。第四十六条 有关的法律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仍无法解决的,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做好以诉讼方式解决法律纠纷的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报告内容应包括前期所做的工作。由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根据情况,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请示或与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根据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法律顾问的批示,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一)对方已经提起诉讼的;

(二)合同文件的诉讼时效届满前三个月,合同文件其他方仍没有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三)已经获知对方当事人声称将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文件的;

(四)已经掌握对方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或履约能力的情形;

(五)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提出进行诉讼的建议,经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法律顾问同意的;

(六)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认为应当进行诉讼的。

第四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与其他公司的一般案件,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的相关部门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或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二日内,将法律文书送交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文书,没有法律事务机构的,交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文书,法律事务机构文书登记后,当日上报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由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当日上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报告或与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沟通。根据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法律顾问的批示,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重大案件,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当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遇特殊情况,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可以先行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交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子(分)公司发生的一般案件应当由子(分)公司依法自主处理。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对子(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可予以协调:

(一)法律、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二)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严重影响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的;

(三)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集团公司合法权益的;

(四)集团公司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情形。

子(分)公司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协调的诉讼案件,事前应当经过所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亲自组织协调。

第四十九条 报请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协调的一般案件,应当先行备案。报请协调文件应当由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除备案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后企业的处理、备案和组织协调情况;

(二)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三)案件代理人的工作情况;

(四)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

(五)需要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协调处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及关于重点、难点问题的事实与理由。第五十条 报省国资委、集团公司备案的文件由集团公司、子(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发生纠纷的时间,诉讼、仲裁案件,还包括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及相关法律文书等;

(二)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效果,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应包括法律中介机构的名称及审核情况;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六十条 以集团公司名义参加的诉讼、仲裁案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相关法律文书或我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书,由企业法律顾问、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逐级审核,经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批准后,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办理。

以子(分)公司名义参加的诉讼、仲裁案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相关法律文书或我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书,由该子(分)公司的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逐级审核,经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涉案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办理。没有法律事务机构的,由集团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逐级审核,经企业总法律顾问批准后,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办理。

第六十一条 在纠纷恶化至执行终结全过程中,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权限。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律师处理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就案件申请撤诉、反诉、和解、调解、上诉、再审及裁决不予执行等实体权利,应逐级请示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批准后,方可书面授权办案人员进行。

第六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严格执行领导批示意见,随时沟通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将诉讼阶段性成果及对策措施以书面方式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汇报和请示,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请示汇报。

第六十三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选聘法律中介机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当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选聘法律中介机构:

(一)法律专业性强;

(二)法律法规有特别要求;

(三)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省国资委或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研究认为应当选聘的。

第六十四条 集团公司法务机构具体负责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联系与管理工作。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在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将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工作情况以书面方式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出具意见,并上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批示同意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方可与该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续签服务合同。

第六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配合法律中介机构的工作,同时应对法律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六十六条 审判程序或执行程序终结后,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形成结案报告,及时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汇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汇报。重大案件结案后,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当在十日内向省国资委提交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包括案件发生原因、处理过程、经验教训、改进措施、法律文书等内容,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还应包括对法律中介机构的评价。第六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有权指定1名涉案公司的法律顾问或与案件有关的业务人员作为案件的代理人。

第六十八条 法律顾问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法律纠纷,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禁止出现缺席判决等情况。

第六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受法律文书,其他人不得擅自收受法律文书。指定专人负责接待仲裁机构、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咨询、调查、取证等。接待人员事先要向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请示,事后马上向其汇报。需要出具证明文件的,需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方可出具。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给仲裁、诉讼案件的对方当事人作证。

第七十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必须对本公司的诉讼、仲裁案件及时登记台账,对于重大案件,应及时建立案件档案。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定期统计所在公司发生的诉讼案件,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将上一诉讼案件的汇总情况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备案。已结案件必须自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移交给所在公司档案部门。

第七十一条 诉讼、仲裁案件台账,应包括编号、法律文书判决时间、案号、当事人全称、案由、标的额本金、受理法院、委托代理人名称、目前状态、是否有原件。诉讼、仲裁案件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情介绍: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发生纠纷的时间、处理结果、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二)主要证据及相关法律文书;

(三)主要法律依据;

(四)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应包括法律中介机构的法律意见。第六章 工商事务管理

第七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管理以下工商事务:

(一)公司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年检等;

(二)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的日常管理。

第七十三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按照依法办理、统一安排、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工商事务管理。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所在公司的工商事务工作。没有法律事务机构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有权对子(分)公司的工商事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材料并完成相关的工商登记。

第七十五条 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在办理工商事务中,需要集团公司出具相关资料或协助办理的,应当在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法律事务部门。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申请提供公司资质原件的,须逐级报总法律顾问批准;申请提供复印件的,须逐级报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同意。

第七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必须在核定的申请范围内使用公司工商资质的原件或复印件,不得超范围使用。申请使用原件的,应在申请使用的时限内及时返还法律事务部门;使用复印件的,由法律事务部门档案管理员在复印件上加盖使用范围条形章,在办理相关事项后未使用的,应及时销毁。第七十七条 未经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及其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留存公司工商资质文件及其复印件。第七章 法制宣传培训与日常管理

第七十八条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负责集团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的法律顾问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作为普法办事机构或者配合普法办事机构人员起草或者参与起草普法规划;

(二)承担普法培训及授课任务;

(三)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普法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和总结工作。

第七十九条 集团公司将举办各种形式的法律业务培训活动,逐步提高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顾问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每年应制定本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计划,并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将法律事务工作计划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备案。子(分)公司应在本结束后的二个月内,将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总结,以书面方式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备案。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将在每结束后,组织人员对子(分)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比;检查、评比的内容与方式,集团公司将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对相关法律文件的借阅进行管理。根据借阅人的要求,法律事务机构可以将法律文件原件提供给借阅人查阅;如需复印,借阅人应说明复印用途;借阅人应根据借阅和复印情况如实填写《法律文件借阅记录单》。查阅完毕后,法律事务部门应及时将法律文件归档保存。

法律文件原件原则上只可查阅,而不得借出。确有实际原因,需要借出的情况,应经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借出,且需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归还。借出法律文件应如实填写《法律文件原件借出情况记录单》。

第八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公章等应由专人管理,经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用印。公章禁止携带出办公地点。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公司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可以对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子(分)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未执行本办法的情形,可以对该等情形进行调查或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应通知相关人员,要求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相关人员未能配合调查或未采取改正或补救措施的,法律事务机构可以予以公开批评、教育或根据公司相关制度予以处罚。

第八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相关部门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公司的法律事务部门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导致所在公司丧失诉权、胜诉权或者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事务部门应通报,进行考核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十五条 集团公司每年将组织对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工作情况的检查和考评。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六条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法律审核率、公司发案率、年检通过率、法律事务汇报情况、法制宣传培训情况等。

第八十七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法律事务考核工作。

第八十八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依据公司绩效考核方案和标准,对各子(分)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

第八十九条 集团公司对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以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二)在企业法律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为企业避免或挽回一定经济损失的;

(三)所在公司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检查中被评为先进企业的。

第九十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顾问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聘用的法律中介机构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因未勤勉尽责及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并不得再次聘用其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九十二条 子(分)公司未按照国家、省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由本钢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十三条 子(分)公司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子(分)公司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合同管控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控制和规避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供电(水、汽)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简称各单位)。第二章 合同的授权委托

第四条 签订合同可以实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有关人员代理签订。

第五条 代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签约人应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第六条 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授权委托书,根据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决定,办理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宜。

第七条 代理人必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负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责。第八条 代理人实施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不再适宜担任代理人的,各单位有权随时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做出决定,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收回授权委托书。第三章 一般合同的签订、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一般合同的签订,由各单位主管业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条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付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四章 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审批

第十二条 订立重大经济合同,须由合同承办部门牵头,会同法律事务部、财务部、运营管理部、审计部等部门组成合同谈判小组,共同参与合同签订的调研、招标、谈判。未经合同谈判小组参与订立的重大合同,发生问题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应预先进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审查、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以规避合同风险。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办公室依法及时办理。第十五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审查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事务部一份备案。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十六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单位领导和法律事务部,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法律事务部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事务部。

第十八条 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第六章 附则

5.集团公司行政事务管理制度 篇五

为规范公司行政事务管理行为,理顺内部关系,提高办事效率,并在公司内部形成办事有程序,工作有标准,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的工作局面,根据《公司行政办公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公文收发传阅管理制度

根据集团《行政办公制度》相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对集团公司公文收发传阅管理制度规定如下:

一、公文撰写

(一)公文草拟。根据工作需要和集团领导指示初步拟定文稿。公司发文由总裁办公室草拟,涉及集团各部门、子公司职责,需要由公司统一行文的,由各部门、子公司草拟文稿。

(二)公文审核。指对草拟文稿的审核,由总裁办公室负责。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看是否的确需要由公司统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等。不需要公司统一行文的公文,各部门、子公司自行发文。

(三)公文复核。指公文正式印刷前对文稿的校对、核稿,重点是看: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资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四)公文签发。将经审核的文稿上报集团领导签字,批准发文。公司级公文由集团总裁、董事长(或授权人)签发,各部门、子公司或某特定业务范围的行文,由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签发。

(五)公文的印刷、用印。经审核无误后的公文即可印刷和装订。如需加盖公章的按《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执行。

二、公文发放

指将公文发放到公司高管、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确定发文后,总裁办公室文档秘书要在《昂展集团发文登记表》上编制发文编号,登记公文名称、发文日期、数量、发放部门或子公司等。对内发放文件须有部门或子公司相关人员签收。公司级文件发放时只发到公司高管、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处,各部门及子公司内部的传达由各部门及子公司自行管理。各部门、子公司收到文件后要签字确认。

三、公文传阅

接收的文件需由多部门阅看时,经总裁办公室主任、总裁、董事长(或授权人)在《会签文件》上审批后,原文件附《会签文件》交由公司高管、各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阅看,阅看人员提出相关意见后签字确认。

四、公文归档

公司发文由总裁办公室及时归档,填写《文件归档登记表》。各部门或子公司自行发放的文件,如有必要应及时报送总裁办公室备案归档。

第二章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开源节流,规范办公用品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职责和范围

(一)本制度所指办公用品是指日常办公用品及一些低值易消耗品,本制度规定了办公用品计划、采购、发放、使用、保管等方面的职责和管理要求。

(二)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及发放归口总裁办公室管理,各部门人员均需到公司前台秘书处的领取、使用并自行保管。

二、办公用品计划、采购、保管及发放办法

(一)总裁办行政主管及前台秘书根据日常办公用品的实际消耗及需求情况,及时进行采购补充。

(二)如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另行购置办公用品,需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总裁、董事长(或授权人)审批后统一提交总裁办公室。

(三)总裁办公室经办人员根据所批复的申请,制定采购计划及预算,报经总裁办公室主任审核,总裁、董事长(或授权人)批准后进行采购发放。

(四)公司新到工作人员的办公用品,总裁办公室根据人力资源中心或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供得名单和用品清单,负责为其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品,以保证新到人员的正常工作。

(五)总裁办公室经办人员要以做到办公用品齐全、质优价廉、库存合理、开支适当为原则,并要建立相关台帐。

第三章办公设备(软件)更新、维护及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办公设备(软件)的正常使用,发挥办公设备和办公软件的最大功效,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职责和范围

(一)公司办公设备包括: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照相机、摄像机、移动存储设备、录音笔、会议室彩电、音响、投影仪等。办公软件是指各类因办公需要而购买或专业制作的软件。

(二)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会议室彩电、音响、投影仪等设备,均由总裁办公室通知定点维修单位的技术人员前来检查、维修、保养。

二、更新、维修及维护保养

(一)办公设备的更新是指办公设备的升级或更换、移动存储设备的采购、各类耗材的补给、特殊配套设备的购置。办公设备发生各种故障不能使用时即可进行维修。办公软件的更新是指由于工作需要而要购置或升级的各类应用软件。

(二)需要进行办公设备更新时,由各部门使用人填写《办公设备(更新(或维修)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总裁、董事长(或授权人)批准,由总裁办公室负责采购。总裁办公室按照《行政办公用品(设备)招标管理制度》进行相关考察、报价工作,经总裁办主任、总裁、董事长(或授权人)审批后采购、发放。

(三)总裁办公室设备采购经办人要妥善保管办公设备保修、维

修、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三、办公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一)电脑及外设使用时要注意防尘、防磁、防静电、防水、防腐等。

(二)移动存储设备包括移动硬盘和U盘。移动硬盘使用时须注意,在硬盘高速运转时严禁硬盘受到外力碰撞,严禁挪动硬盘。移动硬盘和U盘在断开与电脑的连接时,一定按照电脑提示进行相关操作。严禁强行拨出。

(三)会议室投影设备的使用由总裁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其他人员未经允许及培训严禁使用该设备。每次关闭投影仪的时候都需等待投影仪的lamp灯完全熄灭后,才能关闭电源。

(四)日常文档及数据由各部门自行备份。总裁办公室提供杀毒软件,日常杀毒工作由各部门自行处理。

(五)各类办公设备严禁外借、外用。严禁上班时间在电脑上玩游戏、处理与工作无关的文件、看DVD盘;严禁利用电脑从事不健康活动或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活动;严禁利用网络传播淫秽及危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第四章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车辆管理,协调公车的使用,对公司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特作如下规定:

一、总裁办公室主任统一负责公司办公车辆、司机的管理及交通

安全教育;公司所有的车辆及司机出车由总裁办公室主任安排行政主管专项统一安排、调度。

二、公务车辆要定人、定车、定期保养,使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单位因公要车要随叫随到,保证准时出车,不得延误工作。

三、司机出车统一由总裁办公室主任或授权行政主管批准,凡私自用车要追究责任,所造成一切车辆人身事故由责任人负责,单位概不负责。

四、司机要建立行车记录,车辆维修保养记录,内容包括:车辆行驶里程、技术状况、维修保养日期、大中小维修日期、车辆损坏程度及原因、零件更换情况、维修费用等。

五、为降低维修费用,单位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辆送修需开具修车单,一式两份,证明修理内容,单位与修理厂凭修车单结算。外出遇急需修理时,可先与修理厂联系修理,回公司后及时补办修车单。

6.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篇六

一、以qhse管理体系和内控体系建设为突破口,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

初步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大体系建设工作力度。

由于公司机关搬迁、重组等客观原因,公司qhse管理体系和内控体系建设都没有踏上工作进度,特别是内控体系建设工作,由于机构变化,原来所做的流程图、流程描述等工作都要推倒重来。股份公司内控项目组要求必须于6月30日前完成内控体系建设工作,并正式运行,公司要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完成其它兄弟企业一年半时间完成的工作量。炼油板块要求我公司qhse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工作必须于9月份完成,并将于四季度对我公司进行检查和验收。时间紧、任务重。为此,公司上下必须统一思想,加大工作力度,强化体系建立实施工作的领导,充实体系建立工作人员,统筹安排,倒排时间,全力开展体系建立实施工作。

1、召开一次贯标工作会议(2月),各分公司一把手、主管领导和贯标工作人员参加,安排部署各阶段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责任,统一思想。

2、修订贯标工作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将体系建立实施工作纳入业绩考核范围,严格检查,认真兑现,确保各项贯标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3、健全组织机构,充实贯标工作工作人员。体系建立工作任务繁重,目前综合管理与法律事务处工作人员还不能满足贯标工作需要,到3月份文件编写时,更需要大量的文件审核人员,为此,在处室基本上,再临时抽调2至3名贯标工作人员,以加强贯标工作力量。

(二)、深化培训,加强现场指导。

从去年贯标工作开展情况看,全方位培训和深入现场指导是体系建立实施阶段性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的保证。为此,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培训和现场指导:

1、贯标骨干的培训。在体系试运行后、符合性审核前,进行qhse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培养一批懂标准、会审核的骨干,为公司内部审核和体系运行维护提供保障。在此基础上,对部分骨干进行重点培养,组织参加外部审核员取证培训。在内控体系测试前,贯标工作人员与审计人员一起,进行内控测试培训,确保内控测试质量。

2、公司领导和两级机关工作人员培训。主要有内控体系知识、文件和流程图编写培训、程序文件和各类作业指导文件培训,以保证文件编写质量和实施力度。

3、员工培训。主要是qhse管理体系意识培训、因素识别评价培训和编制完成后的操作规程、应急计划的培训。主要由各基层单位组织完成,两级体系办采取抽查、考试等形式进行跟踪检查。

(三)、做好体系设计和职能分配工作,编制体系文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1、按照体系建立初始化工作形成的资料,认真分析公司管理现状,确定符合公司实际的体系设计方案。

2、统筹兼顾,进行体系文件化工作,在公司原有管理制度基础上,整合完善。文件、流程图、流程说明、rcd文档一次完成,确保公司的文件系统满足公司管理实际,又同时满足qhse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的要求。

3、以体系文件为基础,构建公司标准化管理体系,制订相应和标准化管理制度,形成比较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

(四)、狠抓体系运行,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规范体系运作。

体系建立是基础,规范运作是关键。在体系试运行一段时间后,开展内控体系跟单位作业测试和qhse管理体系符合性审核,及时发现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体系文件进行修订,并开展一次管理评审,系统总结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体系正式运行后,要建立定期审核的制度,落实考核,确保一次通过炼油板板的检查验收和股份公司内控项目验收。

二、继续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法律保障体系,变事后处理为超前预防,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初步工作安排:

(一)、理顺法律事务管理的各种工作关系和流程,修订、完善和补充相关制度,使法律事务管理标准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同时,在公司范围内深入开展法律风险源分析和防范控制工作,逐步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1、公司现有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纠纷案件管理实施细则、股权管理实施细则等几个法律业务方面的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制定之后一直没有进行过评估和修订,操作性不强,已经不能适应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快速发展的现实,急待修改和完善。

2、此外,还需要补充授权管理实施细则、工商登记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等制度。

3、在完善制度的同时,明确合同管理、纠纷案件处理、授权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几个主要工作流程。此项工作跟公司qhse管理体系和内控体系建设同步推进。

4、以股份公司大力推进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立为契机,在公司范围内深入开展法律风险源分析和防范控制工作,逐步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目前已经形成股份公司法律风险源分析框架,各地区公司应在框架的基础上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完成时间:根据股份公司的整体安排进度进行。

(二)、以全面推行股份公司标准化合同文本为契机,规范合同管理流程,继续加大合同管理的力度和深度,做好合同审查、会签、统计、分析等日常性工作。

1、拟推行的20个标准合同文本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批)、加油

站资产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机电设备)、买卖合同(建材类)、销售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油品买卖合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资产转让合同(第二批)、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委托律师服务合同、律师服务保密函(第三批)、成品油配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加油站特许经营合同、汽车租赁合同、设备租赁合同、修理修缮合同、油库资产租赁合同、油品保管合同(第四批)。此项工作计划在3月31日以前完成。

2、保证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合同管理人员要按照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的要求于每月的5日以前把上个月的合同情况以excel标准表格形式完成每月数据的及时上传。

3、规范采购类合同的招投标工作。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完善招投标程序并严格执行,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4、做好合同管理的达标升级工作。公司及各分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要积极与本省区的工商部门联系,开展“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创建活动,既要重视创建过程,也要重视创建结果,促进合同管理工作达标升级,提高公司的信誉度和知名度。

5、进一步完善合同检查考核工作。今年,公司将加大检查考核的力度,细化考核标准,突出考核制度落实、职责履行、合同质量、合同管理系统运行等方面内容。

(三)、继续加强纠纷案件处理力度,提高胜诉率和执行效率,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完善合同全程监督体系,保证合同的全程监控。

1、继续加大现有纠纷案件的督办力度。要抓紧处理现有的加油站、应收货款、数质量以及劳动纠纷案件,主动采取措施,加强起诉和应诉工作,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尤其对那些发生时间长、涉及标的大、潜在隐患多的纠纷案件,要抓紧处理,争取尽快结案。

2、加强对纠纷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把案件处理与改进管理相结合,对已发生的每一起案件进行总结分析,查找案件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法律建议,及时传递到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堵塞漏洞,改进管理。

3、加强合同履行的监控。对以前签订正在履行的合同加强监控,加强对案件源、风险源和当年新发生案件的分析,寻求案件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措施,实现从事后处理向事前控制转变。

(四)、继续做好或配合做好股权管理、法律授权管理、工商法律事务管理、商标使用管理、商业秘密保护、外聘律师管理等相关法律事务,拓宽法律工作的领域。

1、从完善制度和工作程序入手,抓好基础工作和日常性工作。

2、配合公司网络建设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大力度做好云南地区新开加油站的工商登记工作。

(五)、做好普法宣传,深入开展依法治理工作。

1、利用公司门户网站、内部刊物、多媒体等形式,开设普法专栏。设立“案例说法”、“最新法律法规”、“销售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在线法律援助”等栏目,使公司的广大员工可以在平时就可以看到和学习到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仅可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甚至在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也可以找到相应的法律援助,将普法工作渗透到日常工作之中。

2、提高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要利用合适的时间,邀请法律工作专家,就依法治企和行政许可法、合同法、劳动法等部门法规,对各级领导进行法治教育。

3、邀请有关专家就“防盗抢、防欺骗”以及“防职务犯罪”等防范刑事犯罪知识举办讲座,提高广大一线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

7.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篇七

一、基层央行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职责和作用

(一)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职责

2011年12月,人民银行总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法律事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范围及相关要求。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法律事务部门是法律事务处或法律事务办公室,未设法律事务处或法律事务办公室的分支机构法律事务部门是办公室或综合部门。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为本单位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对外提供金融服务、实施金融监督管理等履职行为以及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等提供法律支持。主要承担制定或参与制定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范、指导、监督行政执法活动,金融法制调查研究,金融法制宣传、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顾问及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二)基层央行法律事务工作主要内容

从基层法律事务工作实践看:当前基层央行法律事务工作主要有一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依法行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务公开工作;二是制定辖区人民银行各类规范性文件;三是围绕金融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进行规范、指导、监督;四是根据上级行要求和现实工作需要,及时开展金融法制调研工作;五是结合法制央行建设、“六五”普法和保密法制宣传要求,认真开展金融法制宣传活动;六是积极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七是结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理论调研和工作实践探索,为全面推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奠定基础;八是承担本行对外合同审查、大额采购等事件法律顾问工作;九是完成上级行及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法律事务工作发挥的作用

从基层央行法律事务工作成效来看,在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及本行办公室的领导下,认真履行法律事务工作各项职责,工作着眼于实际,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参谋、服务工作职能,特别是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顺利的完成了工作任务,为人民银行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保障。基层行作为中央银行派驻地方机构,在行政、民事、刑事方面涉诉的案件数量很低,有的基层行甚至从来没有发生任何法律案件。

二、基层央行法律事务工作存在的难点及原因

(一)法律事务部门的工作要求不够具体、明确

尽管人民银行总行、分行制定下发了法律事务工作相关规定,但就基层行如何贯彻执行规定和开展法律事务工作缺乏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基层行法律事务工作有待加强,主要是工作职责和权限没有正式明确,各项工作要求过于笼统和宽泛,涉及到具体事务和业务时,因工作要求不够明确具体而影响工作主动性及工作关系的顺畅和工作手段的运用。2012年开始,法律事务工作由分行管辖和考核调整为由省会中心支行管辖,由于法律事务工作自上而下实行垂直管理,基层行必须依照上级管理行制定相关规定后,参照上级行规定制定本级规定,所以基层行的法律事务工作规定还不够成熟和明确。在中心支行一级,目前由办公室法律事务人员自行以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对口考核要求来把握,实际工作标准与要求有较大差别,县支行的要求也难以明确。因此,当前基层行法律事务工作缺乏详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给开展好法律事务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

(二)法律事务人员配备不足及素质有待加强

根据工作需要,及时配备和安排法律事务人员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是做好此项工作的前提。近年来,人民银行基层行开始招收录用大学生加入人民银行队伍,从招收专业结构和人数比例来看,法律专业人员招收人数较少,难以满足快速发展的法律事务工作需要。多数基层行没有配备专职法律事务人员,主要依靠办公室其他岗位人员兼任,兼职人员所学专业并非法律专业。因此,首先要解决法律事务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有的基层行虽配备了专职法律事务人员,但由于个人主观学习积极性不高、外出学习培训机会少、上级交流指导帮助少等客观原因,法律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法律事务工作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近年来,随着人民银行各项工作和业务的发展,法律事务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挑战。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加强金融执法检查,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全面提高人民银行系统干部职工整体法律素质和水平成为法律事务工作第一要务。但随着金融改革和创新,法律事务部门肩负的责任不断增加,对法律事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法律事务工作更加显得重要,基层行法律事务工作存在各种各样的困难,一时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四)法律事务工作方法有待突破和创新

当前,中国社会正在向法治化轨道上前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经成为各级行政主体,各级执法机关必须遵守的原则。基层人民银行在履行各项法律授予的职责时,必须严格依法履职。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基层行法律事务工作形成了具有央行特色的工作原则、方法、手段、要求。但是随着日新月异的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基层行法律事务工作方法亟待调整和变化,而基层行普遍存在问题发生在前,方法调整变化在后的现象,法律事务工作反应、协调、力度、节奏跟不上现实法律事务发展的需要。在工作方法上推陈出新、调整变化显得十分有必要,特别是各基层行要因地制宜,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角度出发,创造性地开展法律事务工作。

三、对加强和完善基层法律事务工作的建议

针对目前基层央行法律事务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是更好地解决问题、寻找对策、提升法律事务工作水平关键。结合当前实际,拟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明确法律事务工作规定

“业务发展制度先行”,目前各基层行逐步开始重视和加强法律事务工作。特别是法律事务工作从分行管辖调整至分省管辖以后,更加有利于促进此项工作的发展。基层行一方面要认真领会和贯彻上级行已经制定并正在执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认真完成上级行布置的各项任务和工作。另一方面要着眼于基层行实际,制定具体、详尽、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事务工作制度,通过制度来推动业务工作的发展,进一步实现法律事务工作的严谨、规范。另外,要从原则、工作机制、领导小组、范围、程序、内容、主体等几个方面来加强制度建设,为法律事务工作发展制定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

(二)扩充法律事务人员队伍,加强人员指导培训

基层行普遍面临人员不足、人员老化、工休矛盾突出等问题,基层行要充分利用政策,积极争取人员指标,继续招录新员工进入央行队伍,特别是要适当扩充法律专业、法律人员的招录,吸纳更多的法律工作者进入央行队伍,为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条件,例如取得研究生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法律事务工作经历等方面的人才要优先招聘。从实际需要来看,基层行至少要配备1名法律事务专职人员,1名法律事务兼职人员。上级行要加强对基层行法律事务工作的指导和帮助,积极利用工作会、学术交流会、培训会、工作检查指导的契机,给予基层行法律事务部门或人员更多的学习、交流、培训的机会,进一步提高法律事务人员的专业素质、综合素质、办事能力。

(三)加强法律事务工作调研,不断调整变化适应形势发展

基层行做好法律事务工作,首先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和总结法律事务工作存在的困难、不足,根据问题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采取必要的措施,理清管理、认真解决工作问题。特别是要从人民银行履职实际出发,调整法律事务工作的方法,使工作能够较好、较快地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业务、新形势、新问题。

(四)积极创造条件,开创基层行法律事务工作新局面

8.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篇八

【关键词】结合实际;建设和运用;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认识

一、概述

神华集团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经北京慧点公司的组织建设已进入上线推广运用阶段,该系统具有强大功能性、管理规范化、管理手段现代化和高效快捷的特性,是神华SH217工程项目的一个子项目,涵盖个人办公、合同管理、授权管理、用印管理、纠纷管理、证照管理、商标管理及法律知识库八大模块,实现了与基础软件平台的统一身份集成、待办集成和集团OA系统的集成。该系统用户覆盖所有二、三级子(分)公司,并实现了总部和二级单位之间、与SH217工程ERP项目的贯通,在全集团建立了一套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对各项法律事务工作全生命周期的在线管理,为各级管理者的决策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支撑。

通过“合同管理”模块,可进行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更新、合同统计及标准文本等系统操作,保证了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阶段合法合规,提高了合同审批效率和合同履行效率;通过“纠纷管理”模块,可进行纠纷申报、方案审批、诉讼过程、纠纷执行及纠纷结案等系统操作,保证了合同纠纷处理程序合法合规,提高了诉讼时效性;通过“授权管理”模块,可进行授权申请、授权审核、授权书制作、授权书领取及授权期限提醒等系统操作,保证了合同审批权限和法人资格的合法合规,提高了合同签订的法律效力;通过“招投标管理”模块,可进行招标计划、招标资料报批、招标实施监控、评标人审核及评标结果备案等系统操作,保证了招投标全过程的严谨、科学、合法合规,提高了合同招投标工作质量及效率;通过“法律知识库”模块,经法律远程培训平台、法律知识管理平台及案例管理分析平台等提高法律法规知识及掌握解决各种纠纷的方式方法。

二、建设和运用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意义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竞争日益激烈,企业经营的法律环境日益复杂。随着神华事业的发展壮大,经济活动不断增加,实施有效的法律事务管理,建立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全面、系统、科学地识别、分析、控制法律风险是当务之急。通过实践已证明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把企业内部相对分立的合同立项、相对方、预算信息、标准文本、合同审核、授权管理、用印管理、合同执行、纠纷管理等相关管理工作和与法务相关的招投标管理、证照管理、商标管理、法律知识库等进行整合于法律事务管理平台,保证了企业经营风险管理的要求。通过“管控—风险—监管”为核心的管理体系保障了企业战略的高效实施。

三、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在实际运用中的效果

神华准能公司通过几年来的具体运用,对企业经营风险管理效果明显。随着煤炭开采、铁路运输、矸石发电、循环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公司生产任务和基本建设工作量逐年增加,公司的合同数量和标的额都不断增多,加强经营活动风险管理显得非常重要,我们采用法律风险防范信息化手段,通过系统网上全程审核批办合同事宜,加强签订合同的过程控制,严格按照洽谈单位提交审查→业务审查→价格审查→法律审查→公司领导批准五个流程进行,严格根据合同的价款和涉及的业务规定审批权限,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管,保证及时、全面、适当履行合同。采取了“建章建制”、“规范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完成时限”、“运用合同管理系统软件,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和“定期考核奖罚和问责制”四项举措,收到了明显的效果,有效地避免和减少了合同风险,近三年来,经合同审批系统流程审查后的合同没有出现大的合同纠纷,取得了预期实效。

四、深化对建设和运用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认识和理解

针对神华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的上线推广工作,我们要不断深化对建设和运用该系统的认识和理解,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巩固成果,强化应用,充分发挥法务系统的作用,最终把法律事务信息化管理平台建成一个先进的、完整的、高效的、统一的,具有神华特色的法律事务信息化管理平台,通过“管控-风险-监管”体系,使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合法合规,保证合同质量,提高合同履行效率,完善合同管理工作,有效降低合同风险。

五、结语

该系统通过项目实施,统一梳理并制定了法律相关的规章制度;通过引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控;通过引入控制流程,加强审核要素的审批,降低合同管理风险;通过新建、审核过程留痕及友好的用户交互,提升了审核效率。以上是笔者对建设和运用神华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认识,希望通过该系统的推广运用推动神华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迈上新的发展平台,进入更高的发展境界,同时也希望该系统推广至其他企业。

参考文献

[1]慧点科技法律事务管理

[2]郭新,李浩.神华能源股份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的重构.北京

[3]郭妍.统一用户管理系统开发与设计[D].南昌大学,2010年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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