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2025-01-30

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精选10篇)

1.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篇一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单位名称: 单位类型: 单位地址:

职工人数:

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有 效 期:

日至

女职工人数:

单位工会代表: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

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监督和检查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殊利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充分调动广大女职工在卫生院生产经营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卫生院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国家有关行政法规、政策,结合卫生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卫生院工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并提交卫生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卫生院工会代表本卫生院女职工和卫生院行政方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对卫生院和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女职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是双方必须依法遵守的共同准则。

第四条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指单位内所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女性职工。

第五条 本合同有关照顾女职工经、孕、产、哺乳期的条款,适用于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第二章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第六条 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七条 在享受福利待遇、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八条 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由于正常工作调动或女职工因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调整到新的适合其从事的劳动工作时,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十条 单位严格执行劳动部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章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不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内,卫生院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怀孕、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影响女职工及胎儿、婴儿健康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因怀孕而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怀孕7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四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单位不得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女职工怀孕后流产的,卫生院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25天;怀孕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产假30天;怀孕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产假42天;满七个月流产分娩,按正常产假处理。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日,结扎输卵管的,休假21日;男方结扎输精臂的,男方休假7日;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或晚育的同时接受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单位报销节育手术费用。

第十六条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其他费用由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期分娩的,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

第十八条 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子瘤、产后出血(多于500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出具证明,按难产对待。婚后符合晚育年龄生育者(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增加产假3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0天。

第十九条

多胞保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二十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婴儿在一周岁之内每班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哺乳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上班路程较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县属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可在婴儿满周岁后,再请哺乳假1至2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

第二十二条

正常生产和流产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哺乳假,应作为出勤,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有两周的时间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恢复期按全额发给工资。

第二十四条

在工资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及哺乳假时,参照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中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及时治疗妇女疾病。妇科普查期间应按公假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市级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单位给予照顾,暂时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二十七条

单位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根据有关政策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及扶贫济困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二十八条

按月发给女职工补助津贴。

第二十九条

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支付妇科病普查费、孕期检查费、生育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

第四章 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

第三十条 女职工较集中的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哺乳室、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等妇幼保健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生活、哺乳、照料婴儿等方面的困难。

第三十一条 女职工浴室要符合卫生要求,一律使用淋浴;女职工厕所采用蹲式;女职工卫生室保证按时开放。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三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和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第三十三条 在合同期满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双方的代表发生变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前1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或签订新的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章 合同的监督检查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单位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每年至少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将检查情况向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必要时双方可随时就合同执行中的问题进行协商。

第三十八条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会员(或女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及监督检查的全过程。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单位行政方与工会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合同由单位方和工会方协商达成一致,经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工会代表(工会主席)签字,并由单位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工会方将生效的合同文本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即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为止。

2.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篇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适应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维护新形势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五条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用人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六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妇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婚否、怀孕、哺乳等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辞

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九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女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并按规定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女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同时,单位依法代扣缴女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按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单位按照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

第三章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三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四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在产前检查期间不能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假保护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可根据规定延长产假3个月,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可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可休产假42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十六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疗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

第十八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应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四章 女职工民主管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女会员)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加单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并有权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双方每年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向职工(代表)工会报告检查情况。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或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十三条

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继续履行的。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对合同文本有关条款提出修改和改动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补充、变更,经变更、补充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末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修改、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

合同的争议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末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的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可作为《集体合同》附件,一并报送审查。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以内网、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自12月31日终止,履行期为1年。

单位工会(公章)

2015年12月20日 2016年01月01日起生效,于2016年 女职工代表(章)

3.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篇三

(一)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基本情况。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情况,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情况

目前全市签订集体合同1265个,应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643个,已签订专项集体合同514个。其中单签312个,附件49个,专章153个。签订区域性专项集体合同7个,行业性10个。规模以上企业较为规范,签订率为100%。

(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执行及履约情况。包括女职工“四期”保护、工资待遇、安全卫生、妇科病检查、生育保险、休息休假等权益是否纳入合同文本并有效落实

我市规模以上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较为规范,都能紧紧围绕女职工的劳动就业、工资分配、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教育发展等内容,特别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等“四期”保护,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毒有害工种防护,生育保险,妇科疾病普查等权益,纳入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并有效落实。齐轨道公司注重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实效性,一是组织“女工生理健康知识”讲座,结合公司女工体检检查出的女性常见病、多发病的情况,对女性的子宫疾病及乳腺疾病的临床表现、疾病的筛查与自检,预防与治疗等方面的知 识进行了培训。二是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健康检查,对从事有毒工作的女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体检时间按工时计算,并承担相关检查费用。三是由行政、工会、基层单位出资为女职工办理女性安康保险。四是基层单位对于处于“五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照顾,特别是对孕期的女职工暂时脱离生产岗位,安排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对产假、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各项待遇严格按公司规定执行,给予特殊照顾。克山县总工会为加大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力度,成为女职工维护合法权益的保护伞,在签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这项工作中重点把握好三个环节。一是签订前注重调研;二是在签订中注重协商;三是签订后注重督导。推进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真正保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富裕县总工会对各企业单位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内容做了详细规定,严格把关,做到细而不繁、多而不杂,涵盖女职工权益的各个方面,每个企业工会都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将女职工的劳动权利、男女同工同酬、“四期”保护、政治、文化、教育、发展权利等内容纳入合同文本,突出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性能,增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市有些企业已将“四期保护”扩展至“五期”,更加全面地维护了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三)推进实现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全覆盖工作目标的 新举措

1、领导重视,建立机制。

我市工会在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并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实现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全覆盖工作方面,始终坚持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原则;坚持将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融入工会工作全局的原则;坚持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与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检查的“三同步”原则;坚持在平等协商中更好地代表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原则。形成稳步推进的工作格局。为全力推进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覆盖面,市总工会制定《2010齐齐哈尔市工会女职工工作考核办法》,建立起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考核机制。全市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了已签订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实效性。富裕县总工会成立女职工权益维护领导小组,主席亲自任组长,对全县女职工权益维护特别是女农民工权益维护、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将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纳入工会工作目标考核和“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考核之中,在评选先进时实行一票否决。

2、分类指导,稳步推进。

为增强工作的可操作性,确保工作有章可循,市总工会制定下发了《关于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 作的指导意见》及合同文本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富裕县总工会针对各企业所有制、女职工人数以及工会自主权等情况的不同,深入企业开展不同侧重点的宣传、教育、推进工作。富裕老窖酒业公司是改制后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虽然企业没有签订专项合同,但女职工各项福利和权益保护工作开展的较为规范,为保障维权工作的合法化,富裕县总工会帮助企业将现行的各项措施整理、分类、细化,写入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为企业女职工更好地维权建立起长效机制。富裕网通公司经济效益较好、管理规范,职工的福利待遇都能得到落实,但作为行业管理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签订独立合同,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建议公司工会起草、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并亲临指导,得到了企业的认可和女职工的欢迎,富裕县总工会这一做法不但创新了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思路,同时为全市实现终期目标发挥了重要的借鉴作用。

3、借势助推,全面铺开。

富拉尔基区总工会与职业化工会干部试点工作相结合,在组建工会、组建女职工组织的同时,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已初见成效,沿江办事处社区工会联合会在成立火炬社区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的同时,针对餐饮业女职工多的特点,与企业主达成共识,在工会成立大会上,工会主席当场与企业老板签订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讷 河市总工会围绕创建“和谐讷河、和谐企业”建设,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上实现新突破,截止目前,讷河市已签订集体合同的60家单位,全部签订了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达100%。

(四)推行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主观因素

一是认识程度不到位,企业主以追求经济利润、扩大再生产为目的,雇用临时工较多,对女工专项权益维护表现很不积极,给工程推进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是收入相对稳定、待遇相对高的岗位少,为保住养家糊口的“饭碗”,女职工在维权方面基本没有更多的奢望和要求。

2、客观因素

一是非公企业发展状态不稳定,签约数和履约情况不好掌握。

二是有的专项集体合同签约程序还不够规范,影响履约效果。

三是履约监督力量薄弱,无法保障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五)意见和建议

1、强化宣传,扩大影响。对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领导进行有关《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政策、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让企业领导意识到维护女职 工权益的重要性,得到他们的理解与支持。加强女职工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女职工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2、加强培训指导。此项工作专业性较强,建议举办培训班,增强工会女职工干部对下指导能力。

4.女职工权益保护集体合同 篇四

集体合同

企业名称:长沙XXX有限公司 经济类型:

职工人数:

企业地点: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主席:协商首席代表:协商首席代表:首席代表职务:首席代表职务:协商代表人数:协商代表人数:联 系 电 话:联 系 电 话:

双方开始协商日期: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日期: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适用于应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二章女职工劳动权益

第四条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必须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五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中应有女职工代表。

第六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单位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普查,并组织女职工参加女性特种疾病医疗补充保险。

第八条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三八”节休假待遇。

第三章女职工“四期保护”

第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单位应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

第十条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1至2天的休假。

(二)按规定每月发放女职工卫生费或卫生用品,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

第十一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

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一小时的工间休息,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算作工作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十二条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三)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津贴和生育、节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生育津贴标准为上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

(四)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女职工怀孕、分娩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产假期间全额发放工资、奖金,享受福利待遇。

(五)企业改制、破产和臵换职工身份时,对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按改制前在岗职工生育待遇支付生育补偿费用,并将此项费用纳入企业改制预算费用之中。

(六)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单位应及时安排,原则上为原岗位工作。第十三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哺乳期女职工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有毒有害作用,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二)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个工作日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日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哺乳假半年至1年。请假期间,单位发给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75%的工资,工龄

连续计算。

第四章合作与监督

第十四条单位支持工会同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按规定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和女职工干部,保证女职工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条件整改的应及时整改,其他应在30日内做出整改决定。

第五章争议及处理

第十六条有关本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条件与集体合同相同。第十七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第十九条单位与女职工所签劳动合同中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条本合同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甲方代表(企业主要负责人)与乙方代表(工会主席或委托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签订,并将本合同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工会各报送一份备案。

第二十一条自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三年,自2011年07月01日起至2014年6

月30日止。

长沙XXX有限公司工会首席代表(签字公章)(签字公章)

5.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篇五

本合同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平等就业,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工会代表公司女职工(以下简称女职工)的整体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女职工正确处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第三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一)重体力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国家规定的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第四条 公司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以下统称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五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及女职工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外,公司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公司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持县级医院证明,公司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公司应给予其以下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二)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相应扣减其工作量。

(三)不得安排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四)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经本人申请,公司每天可给予其1小时工间休息,视为劳动时间,有定额工作量的,并相应扣减其工作量;经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该职工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休息期间的福利待遇和晋级、评奖不因此而受影响。

第八条 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公司应当根据县级医院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二)正常分娩的,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三)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九条 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公司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产期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公司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而往返于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婴儿满1周岁后,经县级医院确诊为体弱儿的,公司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安排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或夜班劳动。

第十三条 对女职工怀孕前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公司应当在其孕期内安排其他适当的工作。除前款规定外,女职工因怀孕而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可以根据县级医院的证明,与公司协商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女职工因本规定第十三条原因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减轻劳动量的,公司可以根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工资制度调整其工资,调整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工作时,公司应根据县级医院证明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女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公司每1至2年应当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

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第十七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孕期、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产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或欠缴上述保险费的女职工,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违反本规定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

障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履行保护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公司违反本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支持工会女工委员会参与民主管理,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的全过程。

公司代表: 工会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6.公司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汇报材料 篇六

一、健全女工组织,发挥组织职能作用。公司为工会配备了一名专职的女工干部,女工工会代表全公司女工行使参与公司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法定职能,并全方位开展民主监督,认真落实女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把发挥参与职能作用作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途径进行落实。

二、宣传法律常识,落实女职工合法权益。x公司女工组织将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纳入了常态管理,积极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在女职工中广泛开展以《劳动法》、《婚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为主的培训活动,真正使广大女职工知法、守法,依法落实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三、开展民主监督,提高维权工作质量。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x公司在公司内部积极开展动态性的民主监督,利用‘厂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提合理化建议、职代会提案落实和民主质询’等有效形式促进女职工维权工作,提前做好有损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预防工作,提高女职工维权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素质建设保地位

有为才有位,多年来,x公司一直坚持鼓励女职工在依法维权的情况下更要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以优异的工作成绩奠定自身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把做好本职工作作为主动维权的有效途径。

一、引导女职工树立以作为求地位的观念。x公司女工组织始终鼓励女职工立足本职工作岗位成才做贡献,以出色的工作成绩树立女职工的威信,奠定女职工的“半边天”地位。

二、培养企业女职工的“四自”能力。公司经常组织女职工研讨会,邀请全体女职工参加,相互交流,相互探讨,并积极引导作为企业“半边天”的女职工培养“自尊、自强、自立、自信”的 “四自”能力,发扬“四自”精神,发挥优势主动接受市场经济的考验。

三、组织女职工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女工组织围绕公司工作目标和经济技术指标创造性开展工作,利用女职工的优势,发挥聪明才智,为公司适应市场经济竞争出谋献策,充分调动女职工在公司建设中的积极性。措施到位保落实

为全力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进一步为女工的工作、生活营造良好的环境,充分调动广大女职工为企业发展建功立业的积极性,x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随州市x服饰有限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实施,切实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落实女职工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定期给女职工进行体检,及时掌握女职工的身体状况,意义不仅在于疾病的早发现、早预防、早诊断、早治疗,防患于未然,更重要的还在于此举充分体现企业“以人为本”的企业经营理念。x公司坚信群众利益无小事,把关心女职工、维护女职工利益落到实处。为此,公司拿出一部分资金为全体女职工进行妇科健康检查。规定每年一次为女职工进行体检,并设立健康档案,对查出有妇科病的女工及时通知进行治疗,并进行跟踪,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健康。

二、落实女职工孕期特殊保护制度。对于怀孕女职工,x公司建立了怀孕女职工登记簿,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安排她们上夜班和从事过重的体力劳动。为了保证怀孕女职工的营养,职工食堂还给她们开小灶,不断变换口味,使她们不仅吃得饱而且吃得好。同时,公司对女职工产假也做了明确规定,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都享受90天或150天产假。为了母婴哺乳方便,公司还在生活区设立了母婴哺乳室,使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以定时给婴儿哺乳。另外,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公司还为女职工办理了生育保险。

三、落实女职工信息反馈渠道。一是女工组织在女职工中选聘信息员,畅通女职工信息反馈渠道,及时掌握女职工的动态。女工组织对基层反馈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归类,对急发性事件超前制定工作方案,保证女职工的事情及时得到解决。二是建立女职工档案,对女职工的家庭情况、健康状况和‘四期’记录在档,及时对女职工进行维权帮助和协助。保证女职工维护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工作长足健康发展。

7.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篇七

调研报告

按照上级工会要求,旗总工会在全旗范围的企业中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了解企业当前女工基本状况、女工劳动经济权益实现状况,女工民主政治权益实现状况、女工思想道德观念、文化技术素质状况和企业劳动关系发展变化及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建设状况。调查采用召开座谈会、查阅企业有关数据资料和档案的方式进行。座谈会分别是与企业党、政、工负责人、与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与企业一线女工进行座谈。此次调查得到了企业支持和女工欢迎,获得了积极的成果,较全面地掌握了女工队伍状况的现状。现将调查情况及意见报告如下:

各企业能够正常运转,效益较好,能正常发放工资,严格遵守女职工“四期”保护有关规定,无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企业工会组织也比较健全,大部分企业成立了女职工委员会或设有女工委员,女职工组织制度也比较健全。有些企业签订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大部分企业签订了女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女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率为100%。能落实养老、医疗、生育等保险。能够保证女职工享有三个月产假待遇,无怀孕期间开除女职工现象。工会女职工活动正常,“三八”节期间,各企业工会都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庆祝。

每个企业对员工都进行了岗前、岗中、离岗健康检查,体检率达100%。旗总工会和旗妇幼保健医院协商,面向全旗企事业单位女职工进行两癌免费检查,查出患有各类疾病女职工进行救助。通过对女工的体检,维护了女工的权益,保证了她们的身心健康,得到了广大女职工及家属的赞誉。

近年来受市场经济影响,企业进入低谷,资金十分紧缺,但企业工会尽量挤出资金,用于企业文化建设。开展多种形式、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鹊桥会,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增强了团队意识、荣誉感和归属感。特别是通过“三八”活动让女工感受到了企业对她们的重视,充分体现她们的半边天作用,通过鹊桥会让很多未婚的男女找到了心仪的另一半。

一、存在问题

1、“四期”保护个别存在死角,有关政策难以落实。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此都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但存在女职工经期、孕期、生育和哺乳“四期”有待进一步加强。

2、生育保险制度还有待加强、监督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与女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生育保险实施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原因分析

1、思想认识不到位,法律意识不强。一是部分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对女职工承担着人类自身再生产的社会责任缺乏正确认识。因此未依法制定企业内部的一些规章制度,或虽制定了有关规章制度,但却不照章行事;二是女职工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不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三是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认识存在偏差,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重视不够,认为这项工作仅涉及女性,特别是认为生育保险是小险种。

2、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管理和监督体系尚未健全。有些规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起草、颁发的,随着企业用工、分配、社会保险、医疗等各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各企业普遍反映有些条款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内容和措施也存在着一定局限性,在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

三、建议和措施

8.女职工怀孕期间权益保护 篇八

1、保胎假。《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这个文件虽然当时针对的是国有企业,但是现在企业都在参照这一精神,对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胞胎休息的,可以请保胎假,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2、产前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前假2个半月。请产前假期间,应作出勤对待;未请产前假的,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给予正常上班待遇。需要指出的是,请产前假的条件有三个,即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3、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作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此外,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需要指出的是,教师产加期间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特别提醒1:晚育者产假可以适当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如上海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

特别提醒2:女职工生育的,其配偶可以休护理假。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具体时间不一。上海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4、哺乳时间/哺乳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6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需要指出的是,请哺乳假有四个条件,即存在困难、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那么无法请哺乳假或者哺乳假期满后,如何保证授乳时间呢?不享受哺乳假或哺乳假满后、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每天二次,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婴童满一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延长授乳假,最多不超过6个月。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解释:“‘体弱儿’系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hb小于等于9克)、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3次的”。哺乳期结束后,能否延长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5条规定,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5、流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4日)中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4条规定,妊娠三个月内自

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

复函

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女职工需要保胎休息,以及保胎休息和病假连续停止工作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经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研究,答复如下:

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三、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四、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仍按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9.女职工权益保护知识竞赛主持词 篇九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们:

大家下午好!

春意盎然,万物复苏。我们满怀激情,在这充满团结、奋进、和谐氛围的美好三月由我们XXX小学总工会举办的“女职工维权行动月”知识竞赛马上就要开始了。举办这次活动,根据上级《关于开展2015年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的通知》(XX教工字[2015]3号)文件精神,大力宣传普及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化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学习。在教职工中广泛开展女职工劳动安全隐患自查活动。积极引导广大女职工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的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虽然只是反映了本校整个普法教育的一个侧面,但它却是整个普法教育活动的一次大检阅,是我校广大干部员工良好精神风貌的一次集中展示。

首先,我先向大家自我介绍:我是本次知识竞赛主持人XXX。接下来向大家介绍的是我们的参赛队伍,一年级组主答选手XXX和XXX,二年级组主答选手XXX和XXX,三年级组主答选手XXX和XXX,四年级组主答选手XXX和XXX,五年级组主答选手XXX和XXX,六年级组主答选手XXX和XXX,以及我们本次竞赛各年级的智囊团在哪里???(挥手)

哇,我听到X年级的智囊团的声音特别大,气势如虹,看来对本次竞赛十分有信心啊!那么我们今天的竞赛冠军到底会花落谁家呢?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预祝各位选手在今天的比赛中再接再厉,取得 优异的成绩!

在正式比赛前,我先向大家宣布今天的赛场规则:

1、参赛人员一律将手机关闭或设成振动,并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2、上场不得携带任何有关资料,一经发现取消参赛资格。

3、选手回答问题时,智囊团不得提示,在选手回答完毕后,智囊团认为答案不全面时,此时可以补充。

4、选手回答问题有争议时,由加分评委作出最后裁定。

5、本次竞赛设必答题、抢答题、风险题三种题型。采取加分制原则,答对则加10分,答错或不答不扣分,比赛取第一名1个、第二名2个、第三名3个,如果比分相同,则加赛一道抢答题,决出名次。

我希望各参赛队员和在座的智囊团在竞赛中不仅能赛出知识,更能赛出我们北雀路小学的风采。2015年北雀路小学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正式开始。

(一)、现在,我们进入比赛的第一个环节:个人必答题

下面,开始个人必答题的竞赛,请各参赛队员听好必答题的竞赛规则。

个人必答题的规则是这样的:

1、主持人提问,由一名选手起立主答,在答题时间内,其他选手不得提示或补充。

2、选手答题确定后,要说“回答完毕”,并不得再进行补充。

3、选手答题时间为30秒,回答正确加10分,回答错误不加分也不扣分。

个人必答题开始,第一轮个人必答:请一年级组的1号选手请听题„„(回答正确,请加分陆秀秀给一年级组加10分)

二年级组选手你们的题目是: 三 四 五 六

第一轮竞赛结束了,目前场上各队的得分情况:

(二)、我们现在要进入此次知识竞赛最紧张的一个环节:抢答题环节(是否可以用抢凳子的游戏?抢到凳子的人可回答,可以增加气氛。)

请各参赛队员听好抢答题的答题规则。抢答题的答题规则是这样的:

1、抢答题分值10分,时间60秒,由每组指定选手回答,其他选手可以补充或提示。

2、主持人读完题后,说开始选手才能开始抢答,否则本题作废,并扣抢答小队10分。

3、回答错误或超时,扣去相应分值,开始答题后,答题选手不得再问主持人题目,违规者视为事先抢答,扣去相应分值。抢答题开始:请各队认真听题,作好抢答准备。

第三轮竞赛结束了,目前场上各队的得分情况:

非常不错,看来大家学习法律法规都能够耳熟能详嘛。

(三)、现在,我们让主答选手们缓解一下紧张的情绪,接下来是我们智囊团的争分时间,我们进入知识竞赛的最后一轮环节:风险题:

风险题的答题规则是:

1、每组可分别选一位智囊团选手选择10分、20分、30分类型答题,由主持人抽题报题,由一名选手主答,其他选手不得补充或提示。

2、选手答题确定后,要说“回答完毕”,并不得再进行补充。回答正确加相应分,回答错误扣相应分。

2、10分题回答时间60秒、20分题回答时间90秒、30分题回答时间120秒。

首先有请目前分数最低的代表队选择风险题型,可在10分、20分、30分题内任选一种,由一名队员进行回答,其它队员不可以补充,请选题。

宣布场上各参赛队的最终得分情况:

(四)、各位老师们本次北雀路小学女职工权益保护知识竞赛,经过参赛选手的充分准备,激烈的角逐,比赛的名次已经出来了,赢得比赛的第三名是***,获得比赛第二名的是***,荣获比赛一名的是***,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向获奖选手表示热烈的祝贺。

下面请X年级组组长上台领奖,有请领导***上台为荣获比赛第三等奖的选手颁奖。

下面请X年级组组长上台领奖,有请领导***上台为荣获比赛第三等奖的选手颁奖。并合影留念 下面请X年级组组长上台领奖,有请领导***上台为荣获比赛第三等奖的选手颁奖。并合影留念

好,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像各年级表示祝贺。(请回到位置上)

新的时代赋予了女性新的职责,我们走出家庭,融入了瞬息万变的社会,用曾经柔弱的臂膀撑起了属于我们的半边天,用曾经推动摇篮的手创造出不让须眉的事业,用辛勤的汗水书写出属于我们的精彩。有人说,女人不是因为美丽而可爱,而是因为可爱而美丽,但是今天,我们在这里用行动告诉大家,女人不仅因为可爱而美丽,更要因为身为女人而自信,因为自信才更美丽!

老师们,一年之际在于春,希望这次知识竞赛可以激发我们依法维护自己为的合法权益,引领我们在工作中更好地发挥“半边天”的作用。在此,感谢各年级组对本次知识竞赛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通过本次竞赛给大家在生活、工作等方面带来很多帮助和启发,希望我校女职工继续发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发挥聪明才智,为我们北雀路小学的辉煌再做贡献!

10.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篇十

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的身心健康,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单位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企业工会条例(试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第三条 本合同对单位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 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

第四条 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 单位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 单位不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七条 单位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八条 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对其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

对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给予休假。

第九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单位不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条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婚后符合晚育年龄的,延长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42天;7个月以上,产假90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十二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婴儿满1周岁后,经市及所辖市、区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内,单位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6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80%。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作为出勤,不影响其晋升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经市及所辖县、区级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给予照顾,暂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十五条 单位按照江苏省、连云港市计划生育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报销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等费用。

第十六条 单位按照江苏省、连云港市计划生育规定,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给予相应的假期,报销手术费用。

第十七条 按月发放女职工卫生用品:卫生巾 2 包、卫生纸 2包(或折发人民币 10 元)。

第十八条 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及时治疗妇女疾病。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

第十九条 单位按《连云港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支付妇女病普查费、孕期检查费、生育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

第三章 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条 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工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调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第二十一条 为实施对单位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单位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议,就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本协议的全面履行,协议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每半年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联席会议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并参与处理有关争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1 年,自 2013 年 1月 1日至 2013年12 月 31 日止。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本协议相关条款无效。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章)工会名称(章)法人代表(签字)工会主席(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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