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调研报告(精选8篇)
1.未成年人犯罪调研报告 篇一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日趋严重,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世界公害”之一。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并且出现了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手段成人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做好未成年人培养教育工作是关系到我们国家前途命运及民族兴衰的大事。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中所表
现的一些规律性、特点及发展趋势,有基本的、科学的估价,来探求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社会结构从传统向现代的迅速转型,未成年人的成长也经受着巨变中社会环境变化的不断考验。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彼此相互作用,引发犯罪的因素日趋增多,社会治安形势严峻,诸多社会消极现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和发展都将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而且从犯罪的主体、类型、手段等诸方面看,已经完全超出了以前那种小偷小摸、小流氓式的打架斗殴,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值得注意的趋势迹象。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日趋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趋增多。
(二)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结伙作案,共同犯罪的多,由于未成年人作案时具有严重的恐惧心理,身体状况也不及成年人,因此形成了团伙作案的特点,即可互相壮胆,又便于人多势众给被害人造成威胁。实施单个未成年人所不能完成的犯罪过程,此特点多以抢劫犯罪表现更为明显。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这种团伙如果被不法人员掌握和控制或随着团伙骨干成员年龄的增长,将会演化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专业化犯罪集团,对社会危害性具有倍乘效应。
(三)从犯罪手段来说,未成年人犯罪作案的手段呈现暴力化、凶残化。未成年人犯罪,在过去可能仅是小偷小摸等,很少有严重犯罪。但是近年来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凶杀、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暴力型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并且暴力程度不断加深,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惨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
二、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够成熟,自控能力差是最主要的原因。具体表现在:首先,自我中心意识太强。现在的未成年人,很多是独生之女,他们长期生活在“大家围着转”的环境中,加之部分家长的溺爱、娇惯、尽量满足他们的各种欲望和要求,结果使他们逐渐养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为所欲为、任性、自私、霸道,他们只注重自己的感受,很少甚至不顾及他人的利益,争强好胜但缺乏进取心和责任感,甚至为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其次,感情脆弱,承受挫折的能力差。现在的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大都一帆风顺,没有遇到过什么大的挫折,心理承受挫折能力非常脆弱,稍遇不顺时,往往表现出过分的失望,自暴自弃,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很快就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后,好逸恶劳、依附性强而自理能力极差。很多未成年人一直生活在“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优越家庭环境里,从小养成了鄙视劳动、厌恶劳动的不良习惯。生活上依赖性强,自理能力差。因此,一旦当他们赖以生活的经济来源丧失,无法满足其需要时,就会用违法犯罪行为去维持其好逸恶劳的习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不良的家庭教育环境以及学校育人教育的力度不够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家庭社会的基本细胞,是未成年人生活的最重要的外部环境,而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影响最为巨大。家庭教育功能失调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占半数以上。一是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造成家庭结构残缺而弱化了对子女的教育,这些孩子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容易形成孤僻、自卑、暴虐等性格,极易受不良影响误入歧途。二是有的家长教育子女不讲究方式方法:要么简单粗暴,对孩子期望值太高,只重视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而忽视未成年人性格、品德、道德情操的培养,造成未成年人的随意性和逆反心理,要么溺爱娇宠,当孩子犯了罪就千方百计包庇找人开脱,使其养成自私任性的性格,一旦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就有可能以非法手段得到满足;还有的家长对子女放任自流或无力管教而造成其性格孤僻冷漠,容易在不良习气和他人影响下引发犯罪行为。同时学校教育的偏差也是造成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一方面是因为学校重升学轻法制,单纯以考试成绩将学生分类,极易挫
伤成绩较差的同学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于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一些学校尤其是农村偏远地区的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较为薄弱,不注意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对发生的问题也大多采取不正确的方法处理。或者姑息纵容,或者以罚带教,随意批评甚至打骂学生,不仅不能有效解决学生存在的问题,而且容易使学生产生仇恨心理。
(三)社会上存在的一些不正之风的影响
及帮教体系不够成熟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的犯罪不容忽视的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一些不良思想也随之抬头。色情文化、拜金主义、读书无用论等等不良社会思潮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一些新闻媒体对此又不负责任地进行报道导致未成年人思想混乱,加之一些宣传凶杀、暴力、色情内容的书刊、网站、影视作品大量出现,严重损害和腐蚀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区未成年人犯罪者中的绝大多数生活在文化教育程度不高的家庭中,一些成年人不注意自己的言语行动,在基层组织热衷于发展经济而治安管理相对薄弱的情况下,未成年人极易受其影响。改革开放深化发展至今取得了瞩目的成绩,在社会激烈的竞争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下岗职工、辍学学生、外来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这些人加入到无业人员的行列,使得未成年人的管理更加社会化和复杂化,而现行社会帮教手段明显滞后,缺乏自上而下,互相协调,运转自如的管理网络,缺少必要的减少和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防止刑满释放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帮教措施,必然会造成社会治安隐患。
三、减少和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家庭教育功能,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全面提高未成年人综合素质。如前所述,家长自身的修养对子女良好品德、健全人格的形成及其重要。为此,家长首先应当严格要求自己,为子女做表率,用正确的言行影响孩子。做到宽严有度,教子有方,努力使自己成为孩子的好老师、好朋友,使孩子真正体会到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关爱。这就要求家长要努力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他们能够以健全的人格自觉抵制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的思想腐蚀。同时,学校要真正把基础教育作为塑造中小学生健全人格的主要方面。逐渐改变只重分数、应试教育的不良倾向。学校要在传播文化知识、提倡素质教育的前提下抓好内部精神文明教育,让学生学习做人。其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以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加以实施。只有这样,他们将来才有可能成为对祖国有忠心,对集体有爱心,对家长有孝心,对社会有责任心的高素质公民。
(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探索未成年人保护的新道路。针对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和辨别是非能力较差的现状,公安、文化、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监管,对社会上尤其是学校周围的娱乐场所进行整治,加强对网吧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立法部门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现实出发,根据新时期未成年人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制定法律,并且落实法律的具体实施,切实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发生。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和劳动用工部门应当下大力气解决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培训和安置等问题。社会保障部门与执法部门协作,共同搞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努力构筑社会化预防机制。
(三)检察机关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同时控制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起诉。尽管上述各项措施都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良好措施,只要切实落实,可以从根本上起到减少甚至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然而不可否认,现实中仍然存在许多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这就为司法部门的工作提出要求。作为检察机关,应本着“教育、感化、挽救”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未成年人公诉制度的改革完善。有经验丰富的检察官负责此类案件,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诉合一,试行“捕、诉、防”一体化模式,以关怀的态度和温暖的言语感化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做好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尤其是可以试行对未成年人轻刑犯罪不起诉制度,推进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制度改革。
2.未成年人犯罪调研报告 篇二
可以说, 犯罪片是透视、分析特定社会中犯罪与文化关系的一面镜子, 也是专属于犯罪文化学研究的独特研究符号。当代, 有些“犯罪片”在取得票房上的巨大成功同时, 也传播了某些暴力、杀戮、色情等不良文化, 对未成年人群体造成了负面影响;“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模仿性和易受暗示性”, 犯罪片在客观上诱发和刺激了某些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等社会越轨行为。为此, 可在如下三个层面逐层解读“犯罪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及预防:
一、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片”范围界定
研究“犯罪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首先要合理界定出对未成年人犯罪影响较为密切的“犯罪片”的范围。实际上, 并非所有“犯罪片”均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形成密切影响。“犯罪片”基本上可以分为纯商业目的的犯罪片、商业元素和某种价值观念有机结合的犯罪片、严肃题材的犯罪片三类。只有纯商业目的的犯罪片对未成年人犯罪影响最为密切。商业元素和某种价值观念有机结合的犯罪片主要是为了叙述一段事实和特定犯罪事件, 或是阐释一种犯罪亚文化、再现犯罪组织的成长史, 或是揭示特定类型犯罪的社会背景和复杂原因。如电影《战争之王》通过讲述一名国际军火贸易商的发家史, 揭示非法军火贸易的状况、危害及社会原因。《七宗罪》通过一系列悬疑惊悚的犯罪案件, 从而引发对人性的反思和对社会的警世。而严肃题材的犯罪片以研讨影响、制约某些问题人群和犯罪事件的社会、心理及人性原因为内容, 揭示、暴露、分析犯罪等社会问题, 从而提醒社会和个人进行必要的反思。这类影片往往属于伦理片和文艺片的范畴, 如影片《盲井》、《牯岭街少年杀人事件》等。因此, 后两种类型的“犯罪片”或是受众主要局限于成年人, 或是受众极为有限且大多局限于知识分子群体内传播, 它们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影响大致可忽略不计。
于是, 研究的重点就集中于纯商业目的的犯罪片, 如香港电影《古惑仔》系列。此类犯罪片对现实犯罪原型的选取存在一定的偏好, 对犯罪的刻画颇具商业片的片面和艺术的夸张, 因此, 这类影片对现实犯罪的诠释存在相当的失真, 但由于拥有广阔的市场进而对广大观众和社会生活带来了深刻的影响, 并改变和影响了人们 (尤其是未成年人群体) 对犯罪某些基本的看法和态度。
二、“犯罪片”与未成年人的差异交往
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所提出的“差异交往”是指在犯罪或违法群体中学会越轨和犯罪行为与价值观的过程。差异交往构成了潜在犯罪者通过接触、感受、体验犯罪亚文化, 进而认同犯罪亚文化, 并内化为特定犯罪亚文化的文化载体。
实际上, 很多未成年人犯罪就是特定未成年人群体与纯商业目的的犯罪片进行“差异交往”的产物;特定未成年人借助“犯罪片”这一媒介, 吸收和接受了大量的暴力、色情等各种不良信息。基于商业化的发展路径, 此类犯罪片偏好于对具有商业卖点的犯罪题材进行表达, 而这种表达不仅有商业上的片面性, 还具有艺术上的夸张性。影片中所反映的犯罪与现实生活中的犯罪基本上存在较大的差别, 特别是这类影片为了卖座往往从犯罪人的立场予以描述, 并极力刻画犯罪人高超的犯罪技能、缜密的犯罪计划以及超强的规避法律能力, 进而模糊罪与非罪、善与恶的界线, 使观众对犯罪人产生同情、向往甚至崇拜, 对犯罪行为产生非罪化的文化认同。实际上, 在商业上取得巨大成功的犯罪片往往都是遵循这种套路制作, 如美国影片《偷天陷阱》、《十二罗汉》, 香港影片《古惑仔》系列等。故此, 这类犯罪片对现实犯罪的诠释存在相当的失真。尽管如此, 这类犯罪片还是具有广阔的市场和发展前景, 广大观众也愿意通过它进行娱乐。这样在此类影片的反复刺激与熏陶之下, 纯商业目的的犯罪片对一般民众尤其是未成年人产生了一定的误导, 并通过对暴力、欲望等因素的宣扬在思想上产生了相当的偏差。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 欧美犯罪片一般需要一定的理解能力, 于是类似于《古惑仔》等影片对青少年产生了较大的危害。
未成年人群体一般表现出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发育成熟、社会经历单纯、思想幼稚和偏激、法律意识淡薄等特征。“犯罪片”实际上起到了未成年人认识和了解社会生活的“教材”和“镜子”的作用。而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具有鲜明的模仿性特征, 由此暴力、杀戮、色情等不良信息借助“犯罪片”潜移默化地传递和渗透进未成年人的心灵。“根据心理学的观点, 这种强烈的暴力等信息刺激的短期影响会增强青少年攻击性的唤醒水平, 激起攻击性反应。”
根据美国学者萨瑟兰的差异交往理论, 犯罪往往是特定行为人与不良群体、不良社会现象差异交往的产物, 犯罪是行为人在社会生活中习得的。某些未成年人犯罪也可视为特定未成年人在生活方式中与“犯罪片”进行差异交往的产物, 特定未成年人借助“犯罪片”这一媒介, 逐渐吸收、接受和习得了暴力、色情等各种不良信息。于是, 特定未成年人的不良人格和危险性格逐渐形成和膨胀。在“犯罪片”的不良影响下, 某些未成年人逐渐认同、学会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如《古惑仔》系列电影不仅详细描述了暴力、色情、血腥等商业卖点, 而且还宣扬诸如江湖义气、地下经济、地下社团规则等属于有组织犯罪的犯罪亚文化。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在愉快地认同江湖义气等犯罪亚文化的同时, 也逐渐形成了蔑视法律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人生观和危险人格。故此, 这种犯罪亚文化的危害极大, 使很多未成年人对影片中的各种江湖人物产生强烈的认同和崇拜心理, 并在现实生活中模仿其行为和举止, 实施各种严重越轨行为和犯罪。
这类犯罪片导致未成年人的生活方式出现失衡和矛盾, 并在潜移默化中促成了未成年人反社会意识的积累。因此, 这类影片构成了刺激、诱导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最佳教材”和酵母。
三、“犯罪片”对未成年人不良影响的防范对策
防范“犯罪片”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关键在于国家和社会的综合治理。“犯罪片”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往往是潜移默化和无孔不入的, 故防范这种不良影响需要对“犯罪片”的制作、传播进行综合治理, 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和生活方式进行科学教育引导。
第一, 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推进电影分级审查制度的完善。对于某些纯商业目的的犯罪片进行严格的电影审查和分级播放, 严格限制带有血腥、杀戮、暴力、色情等内容的电影在未成年人群体中放映, 严格控制此类影片在影院、电视、互联网络中的传播。
第二, 国家和社会应进一步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影响未成年人”、“以健康的影视作品教育未成年人”的社会政策, 为未成年人群体提供更丰富、更具有娱乐性的健康影视作品, 引导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并由此培育健康的人格。
第三, 国家和社会应大力构筑“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机制, 进而削弱“犯罪片”在未成年人生活方式中的影响。在家庭层面, 通过亲情教育指导未成年人健康人格的形成和发展, 尤其是对已经观看过“犯罪片”的未成年人, 需要加强科学引导和人性教育。在学校层面, 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抢占未成年人课余生活的“主阵地”, 逐步减少和弱化未成年人与“犯罪片”、电视、电脑等媒介的差异交往, 加强未成年人对主流权威 (教师、家长) 信赖与依靠。在社会层面, 社会各界应大力营造出一种限制“犯罪片”在未成年人群体中传播的社会氛围。相关商业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限制“犯罪片”在未成年人群体中传播的法规和政策, 各种专门社会组织应配套采取各种形式的社会活动, 进而充实未成年人的闲暇娱乐时间, 特别是应组织志愿者和专业矫治力量对已观看过“犯罪片”的未成年人进行专业的心理辅导和教育疏导。
摘要:作为透视、分析特定社会中犯罪与文化关系的一面镜子, 某些纯商业目的的犯罪片所传播的暴力、色情等各种不良文化对未成年人群体造成了较大危害, 这类影片造成了未成年人与上述不良文化的差异交往, 构成了刺激、诱导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最佳教材”和酵母。防范这种不良文化影响需要对“犯罪片”的制作、传播进行综合治理, 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和生活方式进行科学教育引导。
关键词:犯罪片,未成年人犯罪,差异交往,综合治理
参考文献
[1]单勇.《犯罪的文化研究——从文化的规范性出发》, 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第241页
[2]梅传强主编.《犯罪心理学》, 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第133页
[3]吴宗宪.《西方犯罪学》,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第402页
3.会诊未成年人犯罪 篇三
一
近几年来,在青少年暴力犯罪报道中,在公安、法院的侦破犯罪档案中,儿童杀父、弑母、强奸、放火、投毒、绑架、抢劫等等令人触目惊心的事件屡屡曝光。
未成年人犯罪向恶性化发展。今年农历正月初三(1月26日),辽宁省抚顺市东湖区一个11岁儿童,因恼恨母亲缴走自己的压岁钱,先是拽住其母头发挥拳就打,后又一刀将其捅死。面对警察盘问,儿童煞有介事地编造了一个谎言。当谎言被揭穿后一拍胸脯,说道:“进去就进去吧,能咋的!”
武汉未满14岁的宝儿因父亲催促他上学,从父亲的身后用斧头对准其头部左侧连续砍了五斧头。宝儿于当天晚上将其父亲尸体拖到了宿舍楼西边自家菜地旁厕所边的杂草里不管了,然后将家里的血迹擦干净,直到几天后母亲前来找人并向单位报告丈夫失踪,宝儿一直对杀父一事不以为然。
2004年一起发生在校园内的暴力案件,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城内掀起轩然大波:一名不满14岁的初二学生,因与同班同学在上课时发生口角,竟抡起锄头打在其同学头上,致该同学颅内血肿,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湖北阳新县一个15岁少年,为“报复”父亲,先后4次对父亲投毒,最后竟用电击、棒击及刀割等残忍手段杀害了父亲。该生学习成绩优秀,从小学到初中一直担任班长,由于父母分居所导致的家庭变故,他的心理受到了侵害并发生畸变。
2006年2月,呼和浩特市一所中专学校一名16岁男生因为一个小小的误会,竟用刀捅死了自己15岁的同宿舍同学。
郑州市16岁的少年张璐璐在回家后发现父亲又在毒打小妹。在张的家里,父亲打孩子早已成为两代人主要的情感表达方式。这一次,少年再也忍不下了,动手把他42岁的父亲张书慧一刀捅死。在医院里,张璐璐对民警说:“你们回去吧,我自己做的自己当。”随后,张璐璐亲手为其父穿上寿衣,去派出所投案自首。成人化犯罪特点可见一斑。
昆明市一所中学学生14岁的超然、大伟各带一把匕首,以借伞为名进了杨家,趁主妇王某转身拿伞之机,超然冲上去勒住王的脖子,大伟用沙发垫捂住王的嘴,把王拖进卧室,用准备好的匕首疯狂地刺向王的胸部、背部和大腿,共计50余刀。见王还未死,又从王家厨房内拿出菜刀,朝王的颈部一阵乱砍,直至将王杀死。他们还抢走王身上仅有的7元钱,然后将尸体抬到了事先看好的楼顶藏匿。二人回到房中后,用水冲洗现场血痕后逃离。3天后,公安机关在学校内将犯罪嫌疑人超然、大伟抓获。这起杀人案的起因是,超然与同班女生15岁的杨某悄悄谈恋爱。杨某的母亲王某发现后及时劝阻了自己的女儿,王还多次劝超然。于是超然认为是王有意阻碍他与杨某相好,便产生了将王杀掉后继续与杨恋爱的想法。
未成年人抢劫犯罪向团伙化发展。今年3月份,西部某市警方破获了一个以绑架、抢劫、伤害为手段连续作案的青少年黑社会团伙“山合社”。这个团伙自去年11月份成立后已作案20多起。他们还有所谓的“山合社”章程,包括有ll条组织结构和纲领。据被捕的6人交待,他们经常看暴力录像,他们的组织就是模仿香港影片成立的。也是在3月份,湖北恩施市公安局红土乡派出所捣毁了该乡民族中学具有黑恶性质的学生组织“太阳帮”。这个帮已成立一年多,其成员均是该校初中一、二、三年级的学生,有77人,学生们推举的“帮主”竟是该校一个初三学生。他们制定有《本团密要》,其中的第5条规定:“……在必要时,要出手毒辣。不要心慈手软,不能感情用事。”
西安破获一起罕见的少年团伙暴力犯罪大案,团伙成员共计三十多人,最小的ll岁,最大的17岁。他们从事抢劫、强奸、盗窃、敲诈,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拦路抢劫93起、强奸轮奸32起,盗窃7起,其他作案16起。其中11岁的浩浩自幼娇生惯养,在游戏厅结识了许多哥们儿,并在家中偷看黄色录像,参与了多数犯罪;马某,入中学时因成绩不好而被学校拒绝接收,开始浪迹社会,在录像厅、游戏厅等地方结识了许多“混混”,最终沦为罪犯……
未成年人强奸犯罪向低龄化发展。黑龙江省巴彦县一个13岁的男孩赵力宝强奸了同村的一个14岁女孩,女孩家人报了案,然而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男孩很快被放了出来。女孩家人愤而诉诸法院,法院判男孩赔偿女孩医药费。可是就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这名未满14岁的男孩夜闯女孩家。将女孩母亲用刀活活捅死。
二
儿童是一张白纸,未成年人犯罪不是他们自身的过错,是家庭、社会、学校、文化等综合因素造成的。
“棍棒教子”逼出了儿童犯罪。许多家长普遍存有望子成龙、盼女成凤的潜意识。在这种潜意识的支配下,对子女的过高期望值集中在他们的学习成绩上,不切实际地要求自己的子女各门成绩必须拿第一。据报道,北京曾发生过一个7岁小孩因考试成绩不理想,被父母打得肾衰竭送医院抢救,才引起社会关注。还有一个15岁的孩子,考试分数达不到父母的“既定目标”,被他父亲打得离家出走12次,每次都是警察把他送回家。儿童被家长打死的恶性事件也屡见于报端。不久前北京怀柔县农民陶福岩因10岁的儿子作业没做好,便举起铁管不断地抽打,一个天真可爱的10岁男孩最终惨死在父亲的棍棒之下。许多被逼出走的孩子走上了抢劫、偷窃之路。少年犯当中,这类儿童占很大比重。
“应试教育”压出了儿童犯罪。我国关于“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虽然颁布已有几十年,但是由于教育改革不到位,素质教育始终突破不大,许多中小学仍然片面抓智育,普遍信奉“分是命根”的教育宗旨。学生学习成绩分数高,就一好带百好,德育再差也是好学生,任课老师的工资、奖金都同学生的考试分数高低挂钩。在“分数第一”“分数挂帅”的指挥棒下,老师拼命压学生考高分,学生休息得不到保证,心理压力大,考不出高分不但要承受家庭压力,而且遭受学校老师的冷嘲热讽,轻的被老师恶言相对,重的被罚站、罚款。据统计,我国中小学生大约有3亿人,保守估计有5000万所谓的“差生”,他们在不同程度上承受着来自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多重压力,种种歧视和白眼让他们消极自卑。由于心理压力过重,息焦虑症、忧郁症、强迫症、精神分裂症等各种心理疾病的孩子越来越多,严重地影响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久而久之,师生之间的隔阂就越来越深。现在青少年自杀的数字逐年上升,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这些走向
犯罪的孩子多半都是被歧视的“差生”。对于学校来说,尽管多数开设了法律课,有的还设有学生心理咨询室,但法律教育、心理教育均停留在讲几堂课的表面化水平上,缺乏对症下药。对一些看似平常的学生间的矛盾冲突可能发展成严重问题的预见性不强,特别是对一些性格特殊、行为异常的学生缺乏具体的监控、矫正措施。笔者在采访一些犯罪少年时,发现他们的法律意识都很淡薄。在看守所里,一名用刀伤害同学致死的少年还天真地问笔者:“我什么时候能回家?我的作业还没写完。”通过了解,这个14岁的男孩是一所小学五年级的“尖子生”。可见,学校光一味地抓分数挂帅,“差生”由于长期受到“冷暴力”侵害。容易消极,悲观,走上犯罪道路;“尖子生”由于头脑里只有分数两个字,什么品德、道德、法律知识全是空白。
“环境浸染”诱出了儿童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与不良的社会环境浸染关系极大。青少年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心理:青少年对外界事物充满了好奇,这是他们的天性。但由于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的能力差,有时对好坏以至违法与否和罪与非罪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在缺乏良性诱导的情况下,就会在好奇心的驱使下随心所欲,甚至走向违法犯罪。在一些共同犯罪中,相当一部分青少年并没有完全认识自己的所作所为,只是追随其他成员盲目干事,自己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近年来。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一些青少年幼小的心灵里种上了贪慕虚荣的种子,讲排场、讲穿戴、讲吃喝,好逸恶劳,也梦想一夜暴富,导致他们不择手段地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从逆反心理角度讲,青少年正当逆反心理强烈的时期,对一些家长的“棍棒教育”和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歧视“差生”的做法,一些青少年不堪忍受,产生了强烈的对立情绪,严重时他们甚至会采取暴力的手段进行反抗。蓄意报复常常是青少年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主要动机之一。由于青少年心理状态不稳定,受社会黑恶势力影响,控制力不强,容易冲动,当遇到别人的挑衅时,往往表现得格外烦躁,缺乏理性思考。由于一些腐朽的精神文化产品的腐蚀和诱导,特别是一些黑网吧,用色情、凶杀、暴力的内容吸引未成年人消费,对儿童毒害最深。一部分青少年对物质和精神生活有着畸形的追求,喜欢寻求一些所谓的刺激,甚至超越了法律的界限而走向犯罪。
从上述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来看,社会、家庭、学校等各方面不良因素的影响都在未成年人的心灵中有着不同程度的折射和反映。因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一方面是要针对他们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及思想品德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还要在教育中讲究方式、方法和策略,把青少年的思想引导到健康向上的轨道上来;另一方面,还需要社会共同的努力,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创造积极健康的社会环境,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彻底根除滋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土壤。
三
社会学家认为,预防青少年犯罪是全社会共同的课题,更是家长们责无旁贷的责任。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话题,笔者采访了一些社会学家,他们认为,这是一个非常艰巨的综合性工程,在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日益增高的今天,这个群体需要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关注与帮助,包括家庭、学校、媒体的宣传、社会管理机构、公安等部门,需要大家一起担负起这个责任。
在谈到家长在社会教育体系预防青少年犯罪活动中应采取哪些措施时,社会学专家认为家长在孩子整个成长过程中承担着最重要、最关键的责任。违法犯罪的孩子中十有八九都有一个不幸的家庭。父母的教育方式、人生观、价值观都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以及成长具有最直接最重要的影响。
对于那些单亲家庭的青少年犯罪,社会学家认为家长对孩子起到了社会无法替代的作用,单亲家庭的孩子更需要家长的加倍呵护与教育。对于已有犯罪前科的青少年,要避免以惩罚为主的思路,最好采取比较宽容的思路,能缓的则缓,能不判刑的不判刑,能不抓的不抓。不要把他们放在监狱里,而放在社区里,社区居委会里设有专门的帮教机构,在社会生活中才有利于对他们的改造,使之重新融入社会。
教育专家认为,关注弱势家庭和问题家庭很重要。面对目前青少年犯罪的上升趋势,家庭、社会、学校怎样对待?就此笔者采访了几位教育专家。他们认为,目前,提高家庭教育质量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家长的教育素质目前显然还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尽管现在家长的文化素质不断提高,职业技能的素质也提高了,有的是企业家,有的是机关干部,有的是大学教授,但这些人有相当一部分的教育素质不够。很多“有身份”的人的孩子也走上了犯罪道路,说明家长们需要提高教育素质。
据了解,现在很多省、市都开展了家庭素质教育工程,主要是创办家长学校、离婚父母教育学校,以及通过开展一系列活动,来达到提高家长素质的目的。通过这些活动要求家长们明白,教育孩子是家长的责任和义务,是法律责任,是社会责任,也是血亲责任,你有责任和义务把孩子教育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目前,锦上添花的人多,雪中送炭的少。社会各界在抓家庭教育方面都不约而同地鼓吹孩子上北大、清华,出国留学,让他们到处介绍经验,这至少是一个不小的偏差!我们的家庭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至少应该拿出一部分精力,关注那些弱势家庭和问题家庭的教育问题,下岗的、父母有病的,包括农民进城打工的,农村“留守儿童”等等。在教育方面他们是弱势群体,对这些家庭的家庭教育需要各方面拿出一部分精力予以关注。
教育专家们认为,教育部门和学校应该更多地承担责任,学校有责任和义务提高家长和老师的教育素质。通过社区建设,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素质,提高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特别是通过社区建设,减少学校和社会接合部的空档。学校与社区如果真正结合起来,就能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
法学专家认为,预防犯罪应从娃娃抓起。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如何遏制这种趋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法律宣传上该做些什么呢?法学专家们认为,由于现在生活水平提高,社会飞速发展,未成年人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途径比较广泛,生理上、心理上都比过去提前成熟了,未成年人成熟的年龄普遍要比过去早一至二年。但法律意识淡薄,少年犯罪的年龄整体上比过去也提前了一至二年。通过调查,未成年犯初次违法犯罪年龄在15岁以下的,占未成年人犯罪的二分之一;少年教养人员中,15岁以下轻微违法的占五分之四,这些数字都表明青少年犯罪的年龄明显比过去提前了。
法学专家认为,防止青少年犯罪可以从六个方面下手:l、保护性预防,是指国家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加强有关青少年保护的立法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防止青少年沾染不良习惯,禁止侵蚀青少年思想品德信息的传播;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的犯罪活动,这也是保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2、堵塞性预防,是指通过堵塞各方面工作的漏洞,减少和消除实施犯罪的条件,达到犯罪预防的措施。学校经常把政治课设为法制课,组织学生接受“庭审教育”,参观看守所,让孩子们主动了解法律而不能依赖课堂上对他们的灌输。3、控制性预防,是指各种针对有明显犯罪倾向或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采取的帮助、教育、挽救措施。主要包括:成立帮教小组;送工读学校教育;加强少年法庭的工作;回访考察。4、改造性预防是指政法机关以生产劳动为主要手段,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技术教育,使有违法犯罪的人改邪归正,成为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在劳动改造中,注意结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与原因,重点进行思想教育,引导失足青少年通过改造,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劳动者。5、家庭教育是其中最为关键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有关部门可与青少年家庭签订防止犯罪的责任状,明确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巩固家庭这个堡垒。6、在校园教育方面,除加强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学校还应加强法制教育和“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务必让青少年在安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中接受良好的教育。
目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低龄化,给社会带来了许多潜在的不安定因素。这部分人中绝大多数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一旦达到成年以后,极有可能成为未来社会违法犯罪的“后备军”。社会要想减少犯罪并预防犯罪,对未成年人就得从小抓起,从娃娃抓起。
4.未成年人犯罪调研报告 篇四
托起明天的太阳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调查报告
课题小组成员:
课题指导老师:
主导课程:政治
一、研究目的: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深入的思考,向社会发出呼唤。
二、论文摘要:
由于市场经济尚未成熟,复杂的社会生活给心智远未成熟的青少年带来了视觉、心理、物质等方面的冲击,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象日趋严重,且向低龄化、团体化、暴力化、突发性、智能化、涉毒犯罪等方面发展。青少年违法犯罪是由社会、学校、家庭、个人各方面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但是最主要的还是由于个人法制意识不强,是非观念不明。面对此种严峻形势,社会、学校、家庭应全体总动员,共同营造一个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青少年个人则应注重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增强法制观念,砥砺奋发,早日成为国家栋梁。
三、研究报告:
警 告 篇
--青少年犯罪理象不容忽视
青少年(14-25周岁)犯罪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占50-70%。未成年(14-18周岁)犯罪已高达12%,这些民族的未来,国家的希望正在走向罪恶的深渊。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我们研究了青少年犯罪的情况,发现青少年犯罪向以下几个方面发展了:
(1)低龄化: 指14周岁以下的人犯罪,这部分少年犯罪的比例正在上升。
[案例1]张某,女,1989年7月1日生,金坛市某小学二年级学生。1998年8月10日下午到陈某家去玩,无意中发现了一扎现金,便偷回了家,对其爷爷谎称在路边捡到的,小小幼童见钱眼开,这说明在商品经济条件下,金钱对小孩的影响是多么大。作为孩子的家长教育孩子时,是向他(她)灌输金钱至上呢?
(2)团伙化:青少年幼,不懂法律,在社会上交了不当的朋友,几个人谈在一起便气壮如牛。经常会生刑事案件,在青少年所有的犯罪案件中,有60%的团伙犯罪。
[案例2]张某(男17岁),刘某(男17岁),唐某(男18岁)于1997年11月某日下午3时许,去常州市某溜冰场溜冰,这四个人在一位满某的唆使下竟敢在光天化日下进行抢劫,可悲的是当时他们还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刘某甚至认为“万一出事,顶多罚款”。他们走下抢劫犯罪道路不是偶然的,张某等从小便不爱读书,留级二次,混到小学毕业就不念了,和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搭在一起,打游戏机,逛舞厅,这结果便可想而知了。
(3)暴力化:暴力犯罪指不仅侵犯财产而且危害人身健康与生命,如强奸、杀人、绑架等。
[案例3]1997年10月28日晚,王峰的女友×××向王峰哭诉郗×对其动手动脚,王问,还有什么动作了女友最后说郗峰强奸她,王峰听后怒火燃烧,便伙同好友陆某一同赶去把郗某杀了,女友被人强奸是很伤心的事,理智的做法是,保管好物证,向公安机关报案,计法律来处罚强奸犯,切不可有报复的念头,行凶伤害致人死亡,后果严重自已也逃法网。
(4)突发性:青少年由于一时冲动而犯下的罪行,这种犯罪没有预谋,但青少年由于年少气盛而一时无法控制自已的情感,而犯下的罪恶。
[案例4]常州某中学由于考试后,某宿舍四个人在宿舍打“三打一”由于一张牌的争执而吵了起来。张某牙尖嘴利,王某说不过他,便从枕头底下拿出一把刀,连捅张某数刀,张某抢救无效而死亡。一个所轻的生命便这样消失了,就难道仅仅是为了争一张牌吗?
(5)智能化:青少年利用电脑、互联网等高科技犯罪。如利用电脑挪用公款,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等。
[案例5]在常州1993年,一青年刚从学校毕业便进入一家银行工作,看着这许许多多的钞票,便眼花了。于是,便用电脑挪用公款,结果事发入了牢门,可谓“刚出校门,便进牢门”。青少年永远走在时代的前端,懂电脑也有水平,但用这干了什么?没有法制观念的人最终毁发自已。
(6)涉毒犯罪:即与毒品有关的犯罪。犯罪会引发其他犯罪,为了吸毒,男的去偷、去抢。甚至杀人无恶不作;女的卖淫、诈骗,样样“能干”。常州仅97年-99年两年中毒品犯罪便增长了344%,真是一个惊人的数目。毒品的万恶之源,也能轻易毁掉一个人的前程,破坏一个家庭的美满。
[案例6]吴某,男23岁,南京市人原系南京某医院住院处出纳员,一个偶然的机会,吴在一朋友家聊天时看见一些朋友在偷食白粉,他经不住朋友的诱劝,便跟着吸了几口,便上了瘾,不久便花完了自已的积蓄,自然打上了截留病人付款的主意。短短两年间便贪污共94万元,吴某身为国家医院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截留公款,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已将巨额公款秘密侵吞,故构成贪污罪。吴某的堕落告诫我们,青少年交友一定要慎重,千万不能与那些品行不良、心术不正的人同流合污。古训云:“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这仍是我们今天交友的警言。
原因篇
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环境方同的因素,又有青少年自身生理、心理方面的因素。改革开放以来,青少年成长的社会、学校、家庭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影响青少年成才的新情况、新问题。
1、社会因素。这主要体现在:
一、对青少年道德法制教育薄弱;
二、各种错误思想观念的侵蚀;
三、不良精神文化产品的毒害;
四、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
五、不健康娱乐场所的诱惑;
六、青少年就业岗位不足;
七、青少年活动场所不足。
[案例1]王某,湖南省辰吴县锦滨比乡人,今年17岁。年龄虽不大,但他所犯的罪行却令人发指。去年9月,年满16岁的他因与父母赌气而离家出走,到深圳闯荡江湖。在大街上流浪了一星期后,被一位“好心”的台湾老板看中。台湾老板叫他当保安,每月付工资1000元,可王干了2个星期分文未得。台湾老板见他赚钱心切,便对王说:想赚大钱,只要按我的话去做“。于是台湾老板便让王跟随另外2个台湾人、1个浙江人、1个湖北人去干活。台湾老板给他们5人10只手机,1个侦码器,让他们专门盗用他人的电话号码打国际声讯电话和色情电话。王跟着4个成年人,先后在深圳打了1天,在武汉打了2天,在常州打了2天。成年人负责打电话,王负责记下时间,报给在深圳的老板,然后再由台湾老板和香港通讯台结帐。5天中,王等5人疯狂拨打电话,话费高达726万元。终于被我市警方在常州某火锅城抓获,台湾老板也于青岛就擒。
王某的犯罪之路因素众多,但很关键的一点就是台湾老板的教唆。社会是复杂的,对于单纯幼稚的未成年人来说更是深不可测。如果我们不学法律、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加之形形色色的施编调唆,只会“一失足而成千古恨”。
2、学校因素。这主要体现的:
一、忽视学生思想品德心理素质的培养;
二、法制教育课教学效果不佳;
三、对“双差生”缺乏有效的教育手段;
四、学生管理、校园管理存在漏洞;
五、解决辍学失学问题重视不够。
[案例2]他叫李学辉,才16岁,少年英俊,是湖北琥汉无线电工业学校学生,先后担任学校团支部书记,学生会委员、保卫部副部长等职。但是在1996年6月25日不幸发行了,那天上午上完课后,当班的卫生值日龚某某按规定打扫卫生就回宿舍了。劳动委员张某知后前去“质问”,龚自知理亏,但不肯认错,还骂句粗话。同学卢某见龚不值日还骂人即说了他两句,龚某即恼羞成怒,拿起一张凳子要向张某砸去„„,李学辉刚好回到宿舍,见此状,急加以制止,并调解。事态稍平息,大家散开时龚某突然又拿起一块砖头砸向张某、卢某,然而砖头却击中了李学辉的眼睛并击碎了玻璃,被砸碎的玻璃碎片刺进了李的眼球,致使李十级伤残。
李学辉一个花季少年,人生的乐章才刚开始谱写,然而如花青春,如何面对无奈伤残?这个惨痛的教训使我们清楚认识到,当今相当一部分学校在德育、法制环节十分薄弱,而只抓“智育”。一幕幕本不该发生的惨剧在发出无声的警钟:德育,智育,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们的校园永远是“明朗的天”。
3、家庭因素。这主要体现在:
一、家庭教育方法不当;二,家庭不和睦父母离异对子女的影响。
[案例3]1997年12月8日至11日,郑某(时年16岁,男)伙同另三名被告人窜常州红星新村,勤业新村、劳动新村等地,采用撬门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6起,总价值4万余元。案发后,郑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常言道:“无风不起浪,事出必有因”。郑某的犯罪动机并非先天性,而与家庭教育息息相关。郑某出生于一个经济较富裕的家庭,被全家视为“掌上明珠”,“饭来张口,衣来伸手”,久而久之形成骄横脾气。上小学后,贪无,花钱“雇”同学做作业,逃学,勉强读完小学。但其父母仍“无动于衷”,郑整天游荡,后结识三个“哥儿们”,为了“赚钱”,铤而走险,去盗窃,终于锒铛入狱。
青少年犯罪并非天性,他们是由种种客观感主观的因素在潜移默化中逐步蜕变而成的,其中家庭教育便是重要一课。
4、个人因素。这主要体现在:
一、遵守社会规范的意识薄弱;
二、有强烈的好奇心和模仿力;
三、自控能力弱易受诱惑;
四、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逆反心理强情绪偏激;
六、世界观尚未定型可塑性强。
[案例4]张某(男,17岁)、刘某(男,17岁)唐某(男,18岁)于1997年11月某日下午3时许,去某溜冰场溜冰。满某看见他三人(平时认识),就对他们说等一20来岁的人进来一,把他的大哥大抢过来。三人答应照办。张某、刘某先藏在厕所内。那人进来后,唐某借故将其叫到厕所里,满革在外监视,于是三人对那人进行抢劫,抢了那人一只大哥大,一块手表、一枚18K金戒指,60元现金。案发后,上述四人皆落法网,满、张、刘、唐分别被判处7年、5年、3年、3年有期徒刑。可这四个法盲,当他们抢劫后还不知这是犯罪行为,刘某甚至认为“万一出事,顶多罚款”。
这个可笑的悲剧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得视,虽然显得幼稚,却在现实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如果他们知法,也许就不会做出这种荒唐事。但这又再一次提醒我们,自已树立法律意识是预防违法犯罪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一步,最有效一步。故,我们在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同时,不得不相应地加强自身的修养,增强法律意识。
呐 喊 篇
--预防为主,防治并施
(1)家庭教育是第一条防线
第一、家庭的环境和父母的言行,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良好的家庭教育,父母的优良品行,可以使未成年人积极向上,健康成长;不良的家庭环境和不当的家庭教育,可以使未成年人养成不良的行为习惯,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第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未成年人生活在一起,照料他们的衣食住行,而未成年人对其父母或监护人有着很大的依赖性,使父母便于了解他们的行为情况,便于掌握他们的心理和要求,有利于及时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家长一定要重视家庭教育及教育方法,不溺爱也不放任自流。
(2)学生学习的基地--学校
学校在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方面也负有重要责任,学校应法制教育,以德育为先,教师队伍要有奉献精神,以热爱每一个学生为出发点,循循善导,学校要开展一些文化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要重视学习差的学生,加倍爱护他们,学校管理要加强防止带放刀具、雷管等危险物品。学校要改善周边环境,也可多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3)社会方面:社会也是预防未成人犯罪的第二道防线;社会预防就是动员全社会的人来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与社会秩序,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精神食粮,排除各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污染”和“病中害”。黄色刊物、录像等,还要对学校周边和各种娱东场所按有关法律进行彻底的清理整治,应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或其他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
(4)个人方面:面对当今我国商品经济大潮有些青少年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而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影响了一些青少年使一些青少年自追求高消费,赶时髦,看了不该看的书,听了不该听的话,交了不该交的朋友,进了不该进的门,做了不该做的事,追求了不该追求的东西,忽视了艰苦朴素等优良传统。
(5)心理工作: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心理特征,设立咨询站,为青少年家长、老师咨询有关方面的内容,特别是青少年意志薄弱,自制力差,反复性大,有强烈的报复心理,比照模仿,心病还需心药医,心理咨询中以为他们解决一些心理障碍。
小结:以上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分别从现象、原因到解决途径的办法进行,不仅对我组6人是一个很大的收获,我们更希望把这一成果让别的同龄人一起分享。
展 望 篇
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虽仍十分严峻,但在党中央和国务院、全国人同、全社会的关心和重视之下,其犯罪比例正逐年下降。所以我们还是应充分信任我们的党,完全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对未来充满无限的希望,我们的前程光芒万丈,我们的明天将是一派生机盎然,欣欣向荣的新景象。
鸣 谢 篇
衷心感谢以下单位和个人给予我们的支持和关怀:
1、原司法局副局长陈和庚
2、天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庭主任季卫东
3、司法局宣传部解瑞龙
4、解放路小学
5、省常中孙福明老师
6、省常中刘高平老师
四、参考书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
五、研究心得: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所以赢得青年,才能赢得未来。
预防青少年犯罪作为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环节与内容,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创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而作为青少年的我们,从直接方面来说,首先要强化法制观念,要学法、守法、用法。其次,要自尊、自重、自警,要有自我保护抵制不良风气的意识。再次,要慎始而敬终,决不能忽视小错误、小缺点,抱无所谓的态度,必须防微杜渐,把坏思想、坏习气、坏习气、坏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从间接方面要做到:
一、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主。不仅要刻苦学习,掌握现化科学文化知识,以要做到求知与修养相结合,注重思想修养,陶冶情操,努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坚持学习书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不仅要学习书本知识,而且要向社会实践学习,向人民群众学习,自觉投身于火热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
三、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要虚心向革命先辈和有民群学习,在为祖国的谒诚奉献中焕发出青春的绚丽光彩。
四、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要有远大理想,更要有实现理想的坚定信念和脚踏实地、百折不挠的奋斗精神。
祖国的未来是无限美好的,青少年的未来也是无限美好的,我们要和全国人民一道,在勇于开拓,向着新世纪前进,向着现代化的光辉目标前进,向着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前进!
六、指导老师意见:
5.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调查报告 篇五
〔提要〕
●2003年浙江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0533人,为近十年最多,占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22.02%,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10.62%;
●未成年人犯罪的增长率,略低于整个社会犯罪的增长率;
●低龄犯罪日益突出。2003年1-8月与1998年1-8月抓获的未满13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占全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比例,分别是12.80%和11.11%,上升了1.71个百分点;
●在校学生(主要是初中生)犯罪比例较高。10年来在校学生作案比例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40%以上。1999年,犯罪的中小学生占当年所有犯罪学生的87.78%;
●有些法制教育、宣传流于形式,学生认为印象深刻的法制教育课只占20%;●近几年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辍学生的比例接近60%;
●在少年收容所的学生在原学校几乎都有不愉快的经历;
●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残缺家庭、不和睦家庭合计占68%以上。
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王海华(省公安厅)、骆威(省文化厅)在对我省1994-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现状进行认真调查的基础上,指出,浙江省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仍然比较突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成为急需重视和改进的社会问题。
一、10年来全省未成年人犯罪状况
浙江未成年人犯罪是随着整个社会犯罪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
1、犯罪的绝对数呈起伏式增长态势。调查和统计表明,从1994年至2003年10年间,我省整个社会犯罪的数量呈持续增长和严重化的态势,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也随之增长。1994年,全部犯罪嫌疑人为75360人,2003年为99213人,增加了31.65%。这几年全省17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有增长也有减少,始终处于不断的起伏波动中,但犯罪绝对数的总趋势则表现为增长的态势。1994年未成年(17岁以下)犯罪嫌疑人数为9000人,2003年增加到10533人,增加了17.03%。
2、未成年人犯罪率基本保持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比例,未成年人犯罪的增长略低于整个社会犯罪的增长趋势。1994—2003年,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基本在9.5%-12%之间波动,而且在1996年、2001年“严打”期间表现出略微下降的趋势。
犯罪嫌疑人总数 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总人数 未成年人占全部犯罪% 未成年人占青少年犯罪% 初中生占未成年人犯罪%
1994 75360 9000 11.94 20.63 42.01
1995 80076 8906 11.12 19.57 41.07
1996 73055 7663 10.49 19.08 42.35
1997 68529 7381 10.77 20.37 41.78
1998 72698 8332 11.46 21.94 39.97
1999 78327 8420 10.75 20.45 33.09
2000 87711 8303 9.47 19.00 35.98
2001 103173 9811 9.51↑ 19.65↑ 33.74
2002 87120 10476 12.02↑ 22.36↑ 32.53
2003 99213 10533 10.62↓ 22.02↑ 27.69
二、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1、未成年人犯罪中低龄犯罪日益突出。有专家指出,我国上世纪80年代出生的城镇人口的平均发育年龄已提前3年,有的提前5年,使得未成年人容易做出一些较为激烈并与社会稳定、发展相抵触的事情。我省17岁以下犯罪嫌疑人占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比例,从2000年的19%一直上升到2003年的22.02%,上升了3.02个百分点,绝对数增加了2230人(见上表)。比较2003年1-8月与1998年1—8月抓获的不满13周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占抓获的全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比例,1998年为11.11%,2003年为12.80%,上升了1.71个百分点。可见,低龄化的未成年犯罪人数明显增多。如2001年丽水摧毁的一个由20多名未成年人组成的犯罪团伙,年龄最小的13岁,最大的17岁,光是盗窃作案就达70余次,价值6万余元。2003年全省未成年在校生犯罪人数3492人,其中14岁以下的有1250人,占35.80%。
2、在校学生(主要是初中生)犯罪比例较高。据这10年的统计资料表明,在校学生作案比例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40%以上,尤其是小学、初中生群体最为堪忧(见上表)。1999年,犯罪的中小学生占所有犯罪学生的87.78%,占该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37.70%。2003年比例略有下降,但也占该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27.69%。
3、未成年人团伙犯罪、重新犯罪较为突出。
4、犯罪手段成人化、智能化、科技化。
5、外来未成年人尤其是新疆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突出。新疆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年龄段是10—14岁,他们已成为成年新疆籍犯罪嫌疑人利用的作案工具。有的被遣返后又返回浙江,抓获次数最多的达五次。舟山成为新疆籍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灾区。
三、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1、社会不良环境影响突出。调查表明,因社会环境因素影响导致犯罪的未成年人约占总数的1/3以上。①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②传播媒体中的不健康因素影响。如在这次调查中,有一半以上的学生反映校园周边录像点播放过不健康的片子,书摊里有不健康口袋书、动漫书及影碟出租。另外,有40%的学生经常上网,泡网吧。一些不法业主为达到获利目的,想方设法引诱学生,使他们沉溺其中。我省也发生过未成年人因欠网吧的钱而抢劫的案子。③社会法律保护有薄弱环节。特别是对直接关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传贯彻不够。调查中有30%的人反映没有受过这方面的法制教育,50%的人说不出这两部法律的大致内容。有些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学生反映印象深刻的法制教育课只占20%。同时,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文化场所严重不足,社会文化场所奇缺。
2、学校教育存在薄弱环节。调查显示,因学校教育存在薄弱环节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占20%。有的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对成绩较差和有轻微劣迹的学生关心教育不够,尤其是对辍学生、流失生的管理控制不力。在近几年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当中,辍学生的比例越来越高,接近60%。他们辍学的原因是厌学,感到读书没有趣味,这也反映了当前学校教育的缺陷和问题。据调查,被少年收容所收容教养的学生在原学校几乎都有不愉快的经历。对一些学校的调查显示,老师与学生的沟通还欠加强,感情交流不够,学生受到委屈主动找老师反映的仅占9.25%,与老师感情有抵触的占20%。
3、家庭环境的影响不容忽视。残缺家庭与不和睦家庭对未成年人健康心理形成带来严重影响。据统计,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残缺家庭的占30%左右,家中常争吵打架的不和睦家庭占38%以上,合计占68%以上。家庭经济情况不好,家庭教育方法不当,也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出现有一定关联。
4、未成年人自身因素,决定了其自我控制意识薄弱和心理上的不成熟。①人生观的歪曲导致犯罪。②道德和法制意识淡薄导致犯罪。③追求物质享受的欲望导致犯罪。④心理失衡导
致犯罪。未成年人经常接触和感受正面教育,但幼稚的心理较为脆弱、不稳定,一旦遇到不良障碍或刺激就容易失衡、异变而导致犯罪。尤其是有的未成年人家长离异,失去温暖和爱护,生活状况逆转,经常会感到孤独而急需寻求新依靠,如果稍被社会不良分子拉拢利用,便会踏上贼船。还有一些学生面临家庭失爱、失教、失管的趋势,令人担忧。
法制教育听后感
听了严校长给我们讲的这个讲座,我觉得要防止、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措施有以下几点:
加强以遵纪守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制教育。现时的中小学教育中没有开设系统的法律常识课,常常是随思想品德课顺带进行,而且形式枯燥,很难引起学生兴趣。因此,建议法制部门会同工、青、妇、少工委、学校等有关单位编制适合未成年人学习的通俗易懂的普法教材,并将法制教育作为必修课列入学校教学计划。建议中小学校聘请警察担任法制教育校外辅导员,适时举办法制讲座,根据未成年人以形象思维为主的特点,运用身边案例,阐释有关法律知识。要组织未成年人自己参与犯罪调查,探索犯罪原因,参与对失足少年的帮教,在开放式的法制教育与实践中提高对复杂社会现象的辨别能力和自身免疫力。
发挥家庭教育的前沿阵地作用,提高家教质量。父母作为未成年人人生的第一任教师,一定要注意自身形象,加强思想修养。家庭教育要讲究教育艺术,提高教育质量。要杜绝家庭暴力,摒弃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
发挥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全面落实素质教育。要从根本上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坚持育人为本,特别要对差生倾注爱心,切忌随便开除。要进一步加强与家庭的联系,会同家长进行细致思想教育,解决实际问题,既对学生负责,也对社会负责。要净化校园环境,教师要严于律己,不要把社会上一些不正确的思想带到课堂上;要向孩子们灌输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发挥社会文化教育的基础阵地作用。净化社会环境,发挥文化工作优势,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用正确的舆论来引导青少年。倡导读好书、看好电影、讲奉献精神、大力宣传先进人物及英雄事迹等,使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
有了这些措施,才能有效的防止未成年人犯罪,希望未成年人能够及时醒悟,不再走上错误的道路。
6.未成年人犯罪调研报告 篇六
戴秀英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犯罪总体数量增长迅猛,已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从2000年以来,中国各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13%左右,增长率超过了我国GDP增长率。2007年中国未成年研究中心研究报告指出,“十五”期间我国未成年犯罪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增长迅猛。其中全国法院判决的未成年罪犯五年间增长 12.6%,未成年人犯罪增长情况更为突出,五年间上涨 68%。未成年人犯罪逐年递增的趋势向社会拉响警钟。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67亿,占全国总人口的28%。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关系到自身前途、亿万个家庭幸福,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安定、民族兴衰。
2009年宁夏医科大学和农工党中央妇委会联合部分省市妇委会组成“未成年人犯罪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课题组,在全国部分省市对近三年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进行调查,资料收集覆盖全国11个省市105个县市区,走访了公、检、法、司及部分镇(街道)、学校,接触了部分未成年人罪犯和家长,整群抽样正在少管教所服刑的3000名未成年犯进行调查问卷。2009年9月8日-11日农工党中央副主席、全国妇联副主席汪纪戎带领农工党中央妇委会,在宁夏医科大学的支持下,对宁夏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了调研,与宁夏司法厅、公安厅、法院、检察院、团委、妇联、关心下一代委员会、未成年犯罪研究会等相关部门进行了细致的座谈,收集了大量的数据资料。课题组对其因素进行深入分析,针对存在问题,结合我国国情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探索我国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对策,为我国及当地政府综合有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提供理论及实践依据。
一、我国11个省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突出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十七高特点
本组调查结果显示:犯罪人数逐年上升,平均每年上升11.2%;农村高于城市四倍,农村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调查总数的79.8%;西部高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未成年犯家庭经济困难比例高达71%;未成年男性罪犯居多,占调查总数94%;失学和辍学未成年犯比例高,占未成年犯罪总数的93.9%;“留守少年”犯罪比例高,占未成年犯罪总数的68%,其中农村占74.1%;团伙犯罪比例高,未成年犯中与他人一起违法犯罪占 83.1%;犯罪类型以侵财为目的案件比重高,盗窃、抢夺、抢劫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总数83.1%;犯重罪比率高,杀人、伤害、抢劫、爆炸、强奸等犯罪占调查总数68%,犯罪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未成年犯在校期间,接触有不良行为的同伴比例高达84.6%;未成年犯的家人中有不良行为的比例较高,家人经常打架斗殴、打麻将、玩牌、赌博、家人被拘留、劳教或劳改过占72.3%;受过家长辱骂、体罚、家庭暴力伤害比例高达92.3%;家庭关系紧张,与家长不能沟通比例高达91.5%,感受不到家庭温暖66.2%;犯罪前,发生过不良行为的比例高达89.1%,有过吸烟与喝酒经历占96%,12至14岁初始发生比例最高;犯罪前,频繁接触网络比例高达81.8%,未成年犯因网络成瘾或受网络色情、暴力内容影响而诱发盗窃、抢劫、杀人等严重犯罪40.8%;未成年犯实施犯罪时,没有想到会有什么严重后果比例高达69.4%,不清楚自己行为触动法律占46.6%;上学期间经常或有时被老师训斥、讽刺挖苦、打骂和惩罚比例高达91.1%;没有完成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比例高达60.1%。
(二)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七低特点
本组调查结果显示:犯罪低龄化,平均年龄14岁-15.4岁,14至16岁初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占80.9% ;未成年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95%为初中以下文化,其中小学文化占24%,初中文化占72%,高中2.8%;两部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知晓率低,18%的家长知道这两部法,但是对具体内容都不清楚;未成年犯在校接受过法制教育仅占20.4%;未成年犯父母文化程度低,小学和文盲的比例占69.6%;学校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环节薄弱,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心理健康教育处于起步阶段,“问题学生”在学校多受歧视,辍学流入社会;家庭教育“失当”,家长对孩子盲目溺爱、疏于管教或过于严厉等容易引发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社会文化场所奇缺,适合其特点的文化场所严重不足,社会法律保护环节薄弱。
(三)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有八个不同特点
犯罪突发性大,事先很少预谋;犯罪动机简单,手段残酷;犯罪常因为小事引起,当场动武,行凶杀人;犯罪胆大妄为,缺少法制观念,不顾后果;犯罪明目张胆,对同龄人影响和感染力大;犯罪人数不多,社会影响恶劣;犯罪团伙哥儿们义气重;犯罪的反复性大,但可塑性大,改造有望。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本组调查结果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是个人、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自身因素
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成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原因。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特殊时期阶段,表现心理发展的不成熟特性,人生观、道德观、法制观都处于未成型的阶段。辨别是非的能力低,抵制各种不良影响的能力不强;自控能力较差,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和左右,难以有效的控制自己的心理冲动;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不强,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使他们难以谋职,社会经验不足,一旦生活出现困境时很容易就走上犯罪道路。
(二)家庭因素
家庭教育“失当”、家庭关系“失和”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家庭结构残缺,关系恶化、气氛恶劣,未成年人缺少父母的关怀,感情受挫,容易导致未成年人个性扭曲或畸形;家庭成员的不良行为,对涉世不深的未成年人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家庭教育失当,方式简单、粗暴,疏忽与其沟通交流,溺爱放任、粗暴打骂,未成年人心灵受到创伤,产生恐惧心理,常常会选择逃逸、远离家庭,在同龄、同经历的人群中寻找同情和温暖;家庭教育重视不够家长监护不力。父母为生计忙于奔波,无瑕照顾子女生活和学习,“留守儿童”得不到良好的家庭监护和教育,部分少年学业荒废,一旦遭到坏人的引诱,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三)学校因素
学校教育中存在的偏差,是促成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有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只抓智育,忽视学生的道德和法制教育,对差生放任自流,成了家长训斥、同学看不起、老师不关注的对象。对思想差、学习差的双差学生轻视、歧视,动辄开除、劝退,将他们推向社会,致使大批学生失学、辍学、自暴自弃,成为闲散未成年人,他们处事的盲目性和无知性很容易被社会上坏人引诱利用,在犯罪分子的拉拢、教唆下,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本组研究资料表明,失学辍学问题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明显,有六成未成年人罪犯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四)社会因素
对不良文化管理不到位。不良的文化环境对未成年人犯罪起到催化剂的作用。暴力、色情、黑社会等内容的游戏卡、网卡、书刊杂志、影视作品在各种影视厅、网吧、电子游戏室等娱乐场所到处都有。未成年人长期沉迷于这些场所,产生模仿心理从而走向犯罪。有些未成年人长期痴迷于网络,由于缺少上网费用,而实施抢劫、盗窃等犯罪;政府对未成年人的管理严重缺位。辍学、待业的未成年人在社会上放任自流,基本处于失控状态,政府有责任对他们加强管理,目前国家没有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机构,负责对离开学校的这部分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一遇不良因素的诱惑他们就会误入歧途。各地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多是无人、无编、无资金的“三无”机构,为民间社团组织,会长多为当地司法部门领导兼任。
三、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
1999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过10年,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现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型的趋势。闲散未成年人、离异家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较高,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流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未成年人的网络违法犯罪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现有法律、法规有的线条过粗,规定过于笼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建议修订和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内容相衔接,并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增强法律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保护
一是实行暂缓起诉制度。对于已构成犯罪,罪行较轻不宜直接作出不诉决定的未成年人,可以责令他在一定时间段内履行一定的义务劳动,他完成了这种义务,就不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二是审判时适用简易程序并尽量减刑。尽量少判监禁刑,把更多的未成年人罪犯放到社区进行改造和矫正,给他们更多的改过自新的机会,减少社会歧视;三是建立“前科消灭”制度。通过一定程序注销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从而恢复他正常的法律地位。使未成年犯罪者能顺利地回归社会,重新做人,为他的升学、就业、参军创造更公平的机会。
(三)发挥学校的重点教育作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列入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地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学校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学校应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教育,在他们思想深处牢牢筑起抵御社会上消极因素侵袭的大堤;学校的法制教育须长期化、制度化、科学化,学校应当设置法制教育必修课并纳入教学计划,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学校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积极措施和帮教,不要把“双差生”推向社会犯罪的边缘。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及时矫治有心理障碍学生,减少意外事件发生。
(四)重视家庭预防的作用
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道路,家庭的责任不可推卸,必须从家庭中开始强化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预防。倡导和鼓励各级妇联组织、共青团组织、各地教育管理机构和学校,通过举办“家长学校”等形式,帮助家长提高家庭教育能力,提高家长自身素质,使家长正确认识家庭教育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学习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以身作则,强化家庭教育功能,重视家庭教育。给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对其进行管制和约束。对子女的任何越轨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制止,不能姑息纵容,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避免走向歧途。同时,父母对子女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寻根溯源,寻求国家和社会的帮助。
(五)加强社区教育,优化外部育人环境
加强失学、失业、失管状态的闲散未成年人的管教工作。对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父母双亡家庭子女、父母均外出家庭子女、单独外出打工的未成年人及辍学的未成年人,社区应负起责任,成立帮教小组,想方设法切实解决未成年人再就学和就业问题,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他们的思想变化,及时施教,预防各种不良行为的发生。做好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罪犯的帮教工作。社区应建立相应的帮教机构,实行对口管理,组织未成年人罪犯参加社区的公益劳动,通过实施人性化的惩戒达到改造的目的。社区应注重解决未成年人中“两劳”释放人员的就业问题,认真执行“不歧视,给出路”的政策,巩固改造成果。
(六)铲除诱因,净化社会环境
7.学校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篇七
学校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极大, 学校将不同年龄组的未成年人集中于校园, 使未成年人精力投入到学习当中, 减少了“无事生非”、受坏人引诱的可能性, 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打下了基础。学校教育的规范性、科学性使学校成为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综合素质的主渠道。学校通过学科教育、行为训导和生活管理等职能的结合, 使未成年人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公民责任感、社会技能、道德标准和遵纪守法意识, 增强了未成年人对违法犯罪的辨别和抵御能力, 在诸多优势面前, 学校应该充分利用并发挥这些优势, 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
青少年在学校接受教育, 与老师接触的时间最长, 受教师的影响也最大。只有教师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 才能培养出具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合格人才。目前我国中小学有相当一部分教师法制观念淡薄, 不仅没能很好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还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如体罚或变相体罚, 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乱收费, 侵犯学生的财产权;拒绝对“双差生”的教育, 侵犯学生受教育的权利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我国的教育方针, 也违背了《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 给学校的法制教育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提高教师素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 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让每个教师都深刻认识到, 不懂法律、不依法执教是不合格的教师。第二, 培养教师多元化知识, 不断加强对教师心理学、教育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培训, 注重教师良好素质的培养, 使其真正担负起教书育人的重任。第三, 整顿教职工队伍, 把不合格的教师清除出教师队伍。
二、保障受教育权利
受教育权是法律赋予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在义务教育阶段, 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对未成年人一生的发展至关重要, 如果学校无意或有意地按照学业成绩给学生划线, 只注重分数, 把对学生品行教育和训导责任推给其他机构, 或为了某种荣誉而排斥学业成绩和品行有障碍的学生, 就有可能造成学生厌学、逃学、辍学, 削弱未成年人应付和处理危机的能力, 助长犯罪动机和条件, 因此,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 保障未成年人受到公平、公正待遇, 减少厌学、逃学、辍学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
青少年违法犯罪往往是从不遵守道德规范开始的。学校应抓住青少年品德、个性、道德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 加强思想和道德教育, 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树立远大理想和志向, 自觉地以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以达到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目的。学校的思想教育是通过学科教育和行为训导的结合进行的。除思想品德、政治课的教学外, 其他各科的教学也要教书育人, 提高学生思想境界, 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和意志品格。行为训导必须以社会规范为指导, 结合学生的实际进行。思想教育应当重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的作用。
四、严格校园纪律
纪律是校园内的规矩与方圆, 是学校教学秩序的保证, 也是评价学生行为习惯的具体标准。严格校园纪律的具体体现就是按照校园纪律规范、约束学生的行为, 并通过合理的奖惩, 引导、矫正学生的行为习惯。
五、学校应加强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
一些专家调查发现, 几乎所有青少年犯罪的动机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心理扭曲因素。心理缺陷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 学校应结合青少年常见的心理健康问题, 如焦虑症、抑郁症、人格障碍与人格缺陷、性偏差等, 进行心理辅导与治疗。应在各科教学中渗透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 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辅导活动, 帮助学生正确地认识自己和周围环境, 克服成长中的诸多障碍。
六、改善周边环境
校园周边的社会环境质量如何, 对学生的思想行为产生直接的影响。影响最大的社会环境问题在两个方面, 一是治安环境。公安机关应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二是文化环境,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综上所述, 我们盼望并呼吁全社会都来重视学校教育, 都来参与青少年持别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 以达到从根本上预防犯罪, 提高国民素质, 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8.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思考 篇八
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人,由于这个群体生理、心理上的不成熟,再加上不良社会因素的侵蚀而易走向犯罪,故14至18周岁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为“危险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那么,这一问题在贵阳中心城区这个特定地域,在最近几年这个特定时期,表现得如何,或者说现状如何,请大家参阅下表:
显而易见,短短四年间,云岩区未成年人犯罪呈急剧增长趋势,上升幅度和速度惊人,未成年人案件占起诉总件数的比例从2004年的13.6%急剧增长到2008年上半年的32.96%,人数所占比例也由18.67%快速增长到40.92%(该数据还不包括我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案件),正是这种急剧增长的趋势引起了我们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度关注和深刻思考。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经过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的认真分析,笔者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在犯罪主体、犯罪类型、犯罪手段等方面均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方面的特点
1.犯罪低龄化趋势加重。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平均犯罪年龄降低,特别是在校生和城市无业少年参与犯罪活动强化了这种趋向。2004年,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提起公诉数为400人,占当年提起公诉总人数的18.67%;2005年,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提起公诉数为483人,占当年提起公诉总人数的21.99%;2006年,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提起公诉数为512人,占当年提起公诉总人数的24.52%。人数和比重逐年递增。另据调查,1997年以前,贵阳市未成年人犯罪平均年龄为17至18岁,到了2003年,平均年龄已降至14至15岁。
2.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流动未成年人,是指跟随打工父母居住在城市、户口却不在城市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从云岩区人民检察院2004、2005两年提起公诉的情况看,农村青少年进城犯罪96件124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件数的15.6%,占总人数的11.1%,绝对数字和相对比例都很高。另据不完全统计,仅贵阳市就有31万外来人口。由于政策、体制方面的原因,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受教育机会少、受教育程度低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增多与这一问题具有内在联系。
3.未成年犯罪人员的文化素质低。根据贵阳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调查,2006年12月至2007年12月,全市各看守所在押未成年人723人,有70.8%即512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只有9.7%即7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文化素质低的未成年人难以建立起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明辨是非能力也比较弱。因而,易于误入歧途。
4.来自破碎家庭的犯罪主体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八省市2000名违法犯罪青少年的调查显示,其中有将近四分之一的青少年生活在破碎家庭中。就近来看,贵阳市公安机关破获的一个抢劫团伙,7名成员均出自单亲家庭。2003年3月,都匀市公安机关捣毁一个“少年劫帮”,12名成员中就有11人出自单亲家庭。
(二)犯罪类型方面的特点
犯罪类型集中化。侵财型犯罪件数和人数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均高达90%。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类型越来越趋于集中,“两抢一盗”犯罪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类型。自2004年~2006年,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抢劫案278件660人,占未成年人案件总件数的45.2%、总人数的59.2%;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抢夺案147件173人,占未成年人案件总件数的23.9%、总人数的15.5%;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盗窃案124件179人,占未成年人案件总件数的20.2%、总人数的16%,以上累计占总件数的89.3%、总人数的90.7%。另据贵阳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调查,2006年12月~2007年12月,全市各看守所在押3447人,其中未成年人723人,这些未成年人涉及“两抢一盗”犯罪的占80%。
(三)犯罪手段方面的特点
犯罪手段成人化、残忍化、暴力化倾向严重。过去,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具有突发性、偶发性的特点,而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大都有预谋、有策划、有准备,作案后及时毁灭罪证、破坏现场,扰乱警方视线。那些从报刊、影视上学到的反侦查手段被频频使用,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了明显的成人化、智能化特征。同时,未成年人使用的犯罪手段越来越残忍,不计后果的恶性暴力案件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时有发生。初出茅庐的少年犯罪时往往没有畏惧感,这些不谙世事的未成年人在一起相互怂恿,在犯罪前线冲锋陷阵,以炫耀心狠手辣为能事,其犯罪手段之残忍,行为之恶劣,令人瞠目结舌。
(四)犯罪形态方面的特点
犯罪形态团伙化。据调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约有70%是结伙作案。从云岩区人民检察院2004年~2006年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案件情况来看,共同犯罪达689人之多,占未成年人案件总人数的61.7%,其中,6人以上的团伙犯罪案件就有13件106人。团伙犯罪现象和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已形成孪生关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各地不断发现有在校中学生参加的带有浓厚封建帮派习气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比如安顺市近年来打掉的“双铺帮”和瓮安县“6.28”事件中的“玉山帮”成员中就有很多是未成年的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犯罪走向黑恶化的趋势逐渐明显。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综合起来有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的因素。
(一)家庭因素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摇篮,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不良的家庭环境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外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几个方面。
1.娇宠溺爱。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绝大多数未成年人都是独生子女,自幼被父母宠爱有加,大部分家长对未成年人的要求一律满足,使其养成了好吃懒做、好逸恶劳、唯我独尊、任性自私的不良习惯。当这些未成年人走向社会,受到挫折或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往往会不能自控,走上邪路。
2.父母不良行为的误导。父母是孩子的首要模仿对象,有的父母自身素质差,语言低俗,好逸恶劳,追求享受,这些不良言语和行为潜移默化地误导了孩子。
3.父母离异。据德国犯罪学家研究,在德国约有一半社会表现不良的人出身于不完整家庭,由健全家庭教育出来的孩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可能性很小。父母离异后,家庭的自然结构遭到破坏,孩子失去或缺少家庭应有的温暖和关爱,心理产生阴影,形成孤僻、自卑、冷漠、无情的畸形心理,性格上的缺陷使得未成年人在成长道路上容易偏离常轨。
4.家庭经济能力差。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我国城市人口结构逐渐变化,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数量急剧增加,众多流动未成年人长期生活在低收入家庭环境中,消费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人们的物质欲望也在快速增长,在家庭经济实力无法支撑这些流动未成年人的不正当需求、欲望时,他们往往
采取偷、抢等违法犯罪方式来满足,比如一些未成年人靠抢劫所得来维持长期上网的开支。
(二)学校因素
学校是塑造个体精神和灵魂的重要场所,学校教育是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环节。从学校教育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有以下原因。
1.重视智教,轻视德教。由于现行应试教育制度的导向,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在加大科学文化知识教学力度的同时,放松了思想品德、道德规范教育,学生文化课成绩上去了,而道德品质却下滑了。学生时代(尤其是中学时代)是未成年人个性特点形成的重要时期,如果不加强道德品质的教育,不重视健康的心理引导,加上外界不良因素的负面影响,容易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2.重视优等生的培养,忽视劣等生的教育。大部分学校按成绩将学生划分为高低不同的等次,很多教师在教学中往往采取拔尖优等生,带动中等生,抛弃劣等生的教学思路。对一些“双差生”和“自留生”缺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简单地采取停课、劝退、开除等方法,使这些学生失去受教育的信心和机会,有的中途辍学,有的破罐子破摔,在学校没有立足之地,自然会到社会上寻找“志同道合”的“知己”,从而被社会上的不法分子拉拢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不重视法制教育。教育应当是全方位的,学校担负着培养合格社会成员的责任,社会行为规范教育,特别是法制教育应当是学校教育必不可少的内容。但是,很多学校只是一味地追求升学率,根本沒有开设法制课和,也没有其他法制教育渠道,使得学生缺少法制教育的机会和氛围,不懂法,不守法,更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社会因素
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因素十分复杂,对未成年人犯罪影响比较明显的有以下几个因素。
1.不良思想文化的诱导。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与此同时,一些腐朽的思想文化也在滋长,
“黄、赌、毒”等不良现象快速蔓延,心智不全的未成年人更易沾染上这些恶习。一些低俗的港台影视、日韩影视,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未成年人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此外,近年来网络的飞速发展,使得不良网络内容渗入未成年人的思想深处,比如对网络虚拟世界的笃信使“网游”群体与现实社会脱节,进而产生许多荒诞的想法和念头。
2.错误价值观念的负面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也随之转变。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使一些不法之徒有机可乘,他们通过偷漏税、行贿、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非法手段获取物质利益,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贪污、受贿,谋取不义之财,过着纸醉金迷的生活。这些建立在错误价值观念之上的生活方式被很多未成年人视为人生的成功模式,并盲目加以模仿。
3.严峻的就业形势。目前,就业难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产业需求与劳动力供给之间出现结构性错位,很多青少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缺乏生活来源,进而产生心理落差,整日无所事事,思想空虚,容易同社会上有劣迹的人合流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4.流动未成年人缺乏受教育机会。由于户籍、学籍管理体制上的限制,流动未成年人入学率低,辍学、失学比例很高。根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调查,我国流动儿童失学率高达9.3%,全国有一百万儿童处于失学状态。他们如果不能接受教育,很可能在认知上产生偏差,严重时会对社会产生仇视心理。而且,他们“土生土长”在城里,不会把自己当成“乡下人”,在现实的不公平面前,他们的对抗意识将大大超过他们的父母,很可能会因为受到歧视而对城市、对社会产生不良情绪。仇视心理和不良情绪的累积极易导致其行为偏失,甚至发展为犯罪。这也就是前述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的主要原因。
四、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性措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对于如何建立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防治体系,很多专家、学者已经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有鉴于此,笔者立足于一个司法工作者的身份,从司法制度和体制的角度切入,对如何应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探讨。
(一)加大法律规定的执行力度,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范体系可以说是很完备的。在普通法层面,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专门加以调整,其中,对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责主体、职责范围、保障措施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在刑事法律层面,从实体法上看,《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从程序法上看,《刑事诉讼法》也对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作出了特殊规定。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已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纳入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6年1月出台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最大特点在于进一步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定罪和量刑按照从宽、从轻加以处理的原则。有了完备的规范体系,关键就在于执行和落实,而现在的问题就是落实上比较软。因此,必须加大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规定的执法力度,通过人大等部门的督促、检查,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来保障这些法律规范的具体落实。
(二)建立健全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司法制度和体制,用合理的机制来保障法律和刑事政策的落实
1.专审机制。公、检、法三方应当探索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一条龙专审办案机制,即公、检、法三家各自设置专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机构,未成年人案件从公安环节开始即分案侦查,随后分案报捕、分案起诉,直至分案审理,形成一个集侦查、逮捕、起诉、审理、矫正于一体的少年司法工作体系。这一机制的优点在于突出了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利于落实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系列刑事政策、方针、原则。建构这一机制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把好专审机构办案人员的选任关,配备的人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技巧,工作作风富有亲和力,特别要选任一些优秀的女同志。二是做好对口衔接工作,解决好公、检、法专审机构之间在程序对接上的具体操作性问题,确保顺利衔接。
2.快审机制。公检法三机关开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绿色通道”,加快符合快审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节奏,缩短办案期限,有效避免审前羁押与刑期倒挂现象的发生。这一机制的目的在于提高办案效率,减小刑事诉讼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心理压力,减少羁押措施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二次污染”。建构这一机制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明确适用条件,适用“绿色通道”快速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危害不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认不讳等条件。二是量化办案时间,严格控制各阶段的办理期限:公安机关在批捕前后的侦查期限分别控制在15日和30日内,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期限分别控制在5日和15日内,审判机关审理期限一般控制在10日至15日内。
3.和解机制。即司法机关引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进行赔偿、赔礼道歉等,从而促使轻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这一机制既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也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建构这一机制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严格将适用范围限定为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二是严格把握撤案、不起诉、建议撤案等终结程序的适用条件,处理好和解结果与诉讼结果之间的关系。三是严格遵守自愿原则和“和解不成不为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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