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国务院信访条例》的心得体会(10篇)
1.新《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国务院信访条例》的心得体会 篇一
今天上午,我县组织300多名干部进行了《信访工作条例》的培训学习,深刻感受到了依法治国的贯彻落实。当前,群众的上访问题比较多,比较难以解决,困扰着许多部门,影响着各级干部的许多精力。我们说,群众上访没有什么可怕的:有道理的解决,没道理的解释,无理取闹的、违法的处理。信访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增强各级干部的法制意识,就是武装各级干部,用法制管理社会、管理人民群众。法制,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管理人民,另一方面管理干部。信访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就是消除群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混乱状态。从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秉公办事中,使群众的上访、闹访等事件逐步减少,则我们的社会就进入正常的法制轨道啦!
群众上访,说明我们管理、治理社会的工作有问题,是正常的;他们上访,就是要把我们没有处理好的问题纠正过来,是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因此,我们切不能因为那个地方发生了上访上访的事件,而不是根据上访的内容去处理基础的干部。过去,许多基层干部害怕发生上访事件,一方面派人在北京截访,另一方面雇人看守老上访户,结果形成很坏的影响,造成基层“乱捂盖”上访群众,一到关键时期,就派人跟踪,乱花了许多钱,浪费了许多人力、物力和精力,把正常的群众上访演绎到了其他方面去了,而且“惯坏”了上访群众,这不是应该的。
群众来上访,我们接访,就要向群众说清楚:这个问题应当不应当解决,应当怎样解决,把有关的内容向群众交待清楚,决不能使群众因为一个问题而形成多次上访,还要给群众拿上字据。而那些不能、不应当解决的,或者应当走法律程序的,应当向群众解释清楚。而那些闹访的,要坚决处理,决不能给“留下”可乘之机;我们不把握原则,不进行必要的斗争,谁“耍赖”就可以得到不应有的好处,那怕是一点儿也不行,为了大家的利益不能开坏的口子。
我们的政策内、外都有人,大部分人得到利益,一部分人没有利益,那么政策就要研究好得到的人如何补偿没有利益的人;补偿合理,则政策正确,反之则错误。过去的“三拍”干部,觉得自己很有才能似得:没有公开招标的工程,开发商的利益“太”丰厚了,都无法与施工方签订合同了,结果闹出上访事件的;人口密集,设计的道路不能容纳的;水、电、路;通讯、医疗、教育的;当前、今后和将来的,都要科学、合理的,绝对不能“三拍”的。如果今后继续因为“三拍”而引发了群众上访,则《信访条例》规定了问责机制,所以我们的干部把握好自己的原则和职责。双向责任书,具有沉甸甸的分量的。
想腐不能腐,不作为、渎职也不行,人民的公仆只有为人民服务啦!
2.新《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国务院信访条例》的心得体会 篇二
修订的《信访条例》,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修订后的《信访条例》贯彻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彰显了权利、责任、法治、秩序的理念。与旧条例相比,它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以及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的内容,并完善了维护信访秩序的内容。其中,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成为新条例的亮点。可以说,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信访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上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体现了信访工作的新思想、新理念,对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今年1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按照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对原《条例》进行较大修改、充实和完善。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精神,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如何构建“社会和谐”的运行机制,是当前党执政兴国所必须认真解决的社会课题。新修订的《信访条例》通过回答“如何畅通信访渠道、如何创新工作机制、如何强化工作责任、如何维护信访秩序”等四个方面问题,形成了一套有序而比较完善的信访机制,并且成为建立和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运行机制不可或缺 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信访条例》体现了“透明、人本、服务、高效、问责、合作”等一系列新理念和创新精神。主要有以下六方面:一是允许疑难信访事项举行听证;二是建立信访问责制度;三是细化信访便民原则,有利于提升信访的效率,减轻信访人的经济成本与负担;四是明确依法保护信访人;五是首倡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六是明确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这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在维护信访秩序上有新的突破。sO1 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信访条例》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党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信访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是畅通信访渠道、保障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需要;是信访工作法制建设向前迈进的重要标志。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内涵丰富,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它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制度和机制创新,充分体现了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维护信访秩序的重要立法目的。它的颁布对推动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本次学习,我认识到以下几点:
一、信访工作必须畅通渠道。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 工作。
二、必须维护信访秩序。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
作为我们农业部门来说,我想信访也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其中最大的一块可能要算是面对农民的各种投诉了,如何正确处理好农民的投诉,我们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依法办事。
学习贯彻信访条例 构建和谐社会心得体会
最近,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该条例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在传统的信访制度面临尴尬境地、社会舆论尤其是有专家对信访制度的存废提出异议的背景下,国务院及时颁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这无疑传递了革新信访制度,重新焕发信访制度的生机活力的信号,同时也从立法上进一步肯定了信访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这次国务院对《信访条例》进行修订,主要突出了以下几点:一是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的内容,以更好地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并化解社会矛盾。二是增加了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的内容,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三是完善了切实维护信访秩序的内容,以更好地保护广大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增加了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的内容,以促进群众反映的合法、合理问题及时得以解决。
总体上讲,与1995年条例相比,新的《信访条例》赋予了信访部门交办权、督办权,使信访部门从单纯的收发室走出,便于信访案件的监督和相关部门的及时办理;由过去的两级信访变为三级信访,加大了对相关部门的督办力度。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贯彻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规范 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发挥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信访条例》的颁布将为信访制度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条件,信访工作有望进一步加强,信访制度有望在建构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从法律意义上讲,作为公民申怨诉苦诉求公权力救济的民间路径和维权途径,信访其实是申诉、控告、检举等法律术语的俗称,信访权也就是受宪法保障的申诉、控告、检举及批评建议权的总称。通过信访向有关国家机关及领导反映问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遗憾的是,信访这种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却长期没有真正纳入法治轨道,而是成为一种官方与民间沟通和博弈的边缘化的准制度性安排,因此信访制度难免处于尴尬的运作状态。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有望结束信访制度的这种尴尬。
俗话讲:名正言顺,名不正则言不顺。正是由于信访存在的颇为明显的制度性缺憾,某些政府官员往往有意地对信访制度进行冠冕堂皇的“误读”。在某些基层官员眼中,“上访”就等于“闹事”,视上访者为“刁民”,错误地将反映问题的上访者视为“不稳定因素”,认为上访从显性层面上讲影响地方政府的形象和当地的社会稳定,从隐性层面上讲影响自己个人的政绩和仕途,个别贪官污吏还持有害怕因上访而使自己的腐败问题暴露的阴暗心理,对上访者千方百计地采取阻挠、压制的方法,非法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上访权。更有甚者,打着所谓“依法治访”的旗号,以所谓规范信访秩序的名义,动辄将公众正当的上访视为非法借机压制打击,个别地方甚至将经常上访的群众作为“严打”整治的对象。上访乃是宪法赋予公民向政府有关部门 反映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基本政治权利,阻挠、压制、剥夺公民的上访权是赤裸裸的违宪。善待信访群众应当是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官员的法定义务。实际上,惟有切实畅通信访的渠道,及时妥善地解决信访中反映的问题,才能提升社会秩序的“稳定系数”,才是善待公民信访权的明智之举。对信访百般压制、对信访问题视而不见、充而不闻,无疑会直接影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甚至可能颠覆政府为纳税人服务的公信力。
传统信访制度的出路在于制度创新,修订旧的《信访条例》只是信访制度创新的第一步。信访是关涉政府公信力的重要制度设计,信访这种传统制度也需要进行与时俱进式的制度创新。笔者建议将回避制度、评议制度和听证制度引入信访,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组织评议和听证。同时,建议将信访与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有机结合起来,动员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动员律师为政府信访机构积极提供法律意见,义务为信访群众解答涉法问题,对信访群众反映的程序性法律问题引导其向有关部门投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实践表明,律师参与信访可以为处于弱势地位的上访者提供法律服务,提供知识和道义上的支持,可以有效提升公民信访的质量,增强信访的法理含量。“依法信访”的应有之义不止是强调上访的公民要自觉遵守有关上访的法规规章,在法治的轨道内上访,同时也强调政府有义务为上访者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法律支持。
信访制度的改革不宜缓行,让信访与问责亲密接触,让信访与回 避亲密接触,让律师与信访亲密接触,让法官与信访亲密接触,让传统的信访制度通过制度创新焕发出新的生机活力,应当是信访改革的大势所趋和必由之路。
当然,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也存在立法程序上的缺憾,事先没有举行专门的立法听证,没有通过媒体公布条例草案的全文并征求意见,修订工作基本上是在封闭状态下进行,立法程序缺乏公开性,没有广泛听取包括信访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建议和意见。另外,《信访条例》的修订还存在立法技术上的缺憾,如条例明确提出,“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但对如何界定重大、复杂、疑难,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和说明,立法语言过于原则和模糊。笔者希望国务院信访主管部门在制定《信访条例》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时对重大、复杂、疑难及听证程序等作出具体的界定。通过本次学习,我认识到以下几点:
一、必须维护信访秩序。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
二、信访工作必须畅通渠道。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 工作。
3.学习信访工作条例研讨发言提纲 篇三
《信访工作条例》作为信访工作历史上第一部党内法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总结我们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为规范和加强新时代信访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我们要胸怀“国之大者”,深学细悟笃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自觉站在为党守江山守人心、夯基础固根基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信访工作,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条例》各项任务要求,确保信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第一,要坚持人民至上这一根本要求。《条例》明确指出,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这“三个重要”定位,遵循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集中体现了信访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去年以来,我们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持续深化群众工作,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围绕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梳理形成“我为群众办实事”重点民生事项3988个,全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集中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中央巡视、中联办和省联席办交办、省级领导包联的信访案件得到全部妥善化解;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化解四级联调机制,去年一年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3725件。下一步,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精神,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到信访工作的全过程,坚持人民信访为人民,全面深入细致排查化解各类风险隐患,深入开展信访大接访、大排查、大化解,以实际行动增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厚植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
第二,要聚焦责任落实这一关键环节。《条例》要求“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这是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关键环节,是确保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落地落实的重要保障。去年以来,我们在常态化推进信访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关口前移,紧盯“事要解决”,聚焦生态环境保护、政务服务水平提升、教育质量改善、房地产遗留办证难等群众关心关切的重点难点问题,持续强化督查督办、跟踪盯办,以强力督查问效,倒逼各地各部门责任落实,全面推动信访工作格局由“单打独斗”向“齐抓共管”转变,解决了一批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下一步,我们将始终扛起“为党分忧、为民解难”的政治职责,各级领导干部带头落实定期接访、下访和包案制度,带着责任和感情千方百计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积极构建大信访的工作格局,健全完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进一步发挥好督查督办促落实的作用,强化定期研判调度,层层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切实提升化解矛盾、服务群众、解决问题的综合效能。
第三,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一基本方法。《条例》明确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五项原则,其中之一就是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我们要充分认识法治对于做好信访工作的引领、保障作用,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为解决信访问题的基本方法,在法律框架下分清是非、明确权利、界定义务,做到诉求合理的依法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确保群众反映问题件件有回应、事事有落实。持续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和专业训练,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能力,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感到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利益得到有效维护。积极主动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树立“维权不能违法”的观念,着力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4.新信访条例解读 篇四
畅通信访渠道,是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信访人的建议权、申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是新形势下信访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在:有些政府和政府部门公布的相关信息不到位,信访人一信多投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得不到及时的信息反馈,使信访演变为走访、上访等等。为了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这个问题,《信访条例》专门设立了“信访渠道”一章,对畅通信访渠道和创新工作机制作了规定。
第三章 信访事项提出
1、信访人可以对下列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不服下列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这里的“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具有立法权的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非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些事业单位。(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工青妇等;(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信访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给予了充分保护,同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重申了信访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对应的义务:
一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是,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新《条例》不提倡集体上访,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用意是,尽量不要采取集体上访的形式。
三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是,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但应当同时遵守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
3.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关于维护信访秩序有哪些主要规定?
好的信访秩序是解决问题的前提,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于信访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进行如下处理:第一,由接待信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第二,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第三,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信访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条例规定:信访人享有信访事项提出权,不受报复权,请求复查权,申诉权,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受奖励权等7项权利。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4.哪些纠纷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社会纠纷一般分为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刑事纠纷三种,不同的纠纷有不同的法定解决渠道。新《信访条例》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由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需要提起公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其他书面形式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据仲裁法申请仲裁。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
5.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6.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具有许多便民的特点:第一,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能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第三,老百姓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转送应当受理的行政机关,解决老百姓不知道向哪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问题。
7.什么样的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纠纷主体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或者法律规定,将纠纷交由第三方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具有专业、权威、保密、高效、经济等特点,是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仲裁有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两种形式。
(1)民商事仲裁是指仲裁机构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依当事人申请居中进行的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的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婚姻、收养、抚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2)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与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受案范围为(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5.新政工条例学习心得 篇五
一、把《政工条例》主要内容学深弄懂,在理解掌握精神实质上见成效
新的《政工条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胡主席关于新形势下军队政治建设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我军性质宗旨、使命任务和目标要求,对新形势下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工作原则、根本作风、军队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职责任务等重要内容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突出了我军政治工作根本性、方向性、原则性和全局性的问题。学习《政工条例》,必须抓住这些内容进行深钻细研、仔细阅读、深刻领会。要从历史和现实、传承与创新的角度,加深对党对军队绝对领导、胡主席关于新形势下军认思想政治建设重要论述、大力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加强和改进军队党的建设、努力实现“三个确保”时代课题等重要内容的理解,真正熟知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制度、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要从政治工作与基层全面建设、部队战斗力提高、后勤装备力量体系建设、安全管理等关系中,不断加深对政治工作地位作用、使命任务和政治机关、政治干部主要职责等重要内容的理解,真正把《政工条例》主要内容、精神实质学深弄透。要采取办班轮训、请专家教授作辅导报告、编写宣讲提纲、组织学用《政工条例》知识竞赛、制作宣传橱窗、悬挂横幅标语、开设网络专栏、交流学习经验和实践案例观摩等形式,深入扎实地学习条例、宣传条例,不断加深对《政工条例》基本内容、基本观点、基本要求和基本方法的理解。要针对《政工条例》对党委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等各级各类人员提出的不同要求,区分层次加强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学习培训,帮助他们理解掌握《政工条例》的主要内容,使各级政治机关每天、每月、每季、每年该开展哪些工作、落实哪些制度,各级政治干部什么时间该干什么、怎么干、达到什么要求都做到心中有数,成为学用政二条例》的“明白人”。
二、依据《政工条例》进一步规范工作,在落实基本要求上见成效
新的《政工条例》,为做好新形势下政治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6.新《条例》、《准则》学习体会 篇六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条例》《准则》),这是继颁布实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后,推进从严治党新的重要举措,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新《条例》、《准则》作为党内的配套措施,内容上是互相补充、互相配合的,总的共同点就是要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我们党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又各有特点、各有侧重。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治国必先治党,党能否治好,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兴衰。新《条例》、《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从严治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新的条例经过实践并修改以后,对违纪的界限更加清晰,违纪的定性更加准确。明确指出了作为一个党员,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应该知道什么是可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该做的,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通过对新《条例》、《准则》的学习,体会到新《条例》、《准则》的颁布和实施,是我们党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这是我党反腐,制度建党的一件大事,× 20 = 400
是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开党内制度监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党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新《条例》、《准则》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7.新《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国务院信访条例》的心得体会 篇七
会
中共中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出台后,监狱党委、纪委迅速行动,营造学习氛围,多措并举,创新方式方法,切实把党的纪律印刻在全体党员心中,力争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一是开展党委中心组专题学习。监狱党委把《准则》和《条例》的学习作为担当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党委中心组率先进行《准则》、《条例》的学习,并进行互动交流,畅谈学习体会和心得,确保学深悟透。
二是召开纪委委员会议强化学习。监狱纪委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切实将《准则》和《条例》的学习作为廉洁自律、执法执纪的尺子,认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准则》和《条例》,并就如何学习宣传贯彻《准则》和《条例》,适应严实新常态,将从严治党、从严治警的要求落到实处达成共识。
三是上传新《准则》、《条例》的内容及学习解读。监狱纪委将两部党内法规的内容以及从修改背景、重要意义、学习领会三个方面出发,上传详细的学习解读,党委班子成员深入挂钩监区进行《准则》和《条例》的宣讲,让每一名党员准确掌握《准则》和《条例》的内容要义,各党支部印发学习材料,人手一册,做到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着力营造学法规、守纪律、讲规矩的浓厚氛围,推动监狱形成敬法畏纪、清正廉明的良好氛围。
四是整理新《准则》、《条例》知识100问。为便于准确学习掌握,牢记新规,监狱纪委根据两部党内法规内容整理制作新《准则》、《条例》知识100问,上传内网,供党员民警学习,以100问的形式,创新学习方法,激发学习兴趣,辅助学习掌握,调动党员民警学习《准则》、《条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8.新《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国务院信访条例》的心得体会 篇八
心 得 体 会
坪地民族中学
李炳章
2015年10月31日,坪地乡党委政府组织召开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新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受益很深,现就我学习情况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党,如果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现象在党内滋长蔓延,就不能取得政权,即使取得政权后也不可能保持政权稳定。如果不能坚持不懈地做好反腐倡廉、拒腐防变工作,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党的十六大以来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条例中表示,共产党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针对现阶段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范,展现共产党人高尚道德追求,体现古今中外道德规范从高不从低的共性要求。一是紧扣“廉洁自律”,去除与其无直接关系的条文。二是坚持正面倡导,将“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三是面向全体党员,将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四是突出“关键少数”,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要求。五是删繁就简,努力做到简洁、好懂、易记。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和搞好教育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我作为一名党员,要认真、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动接受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切实构建好党和人民联系的桥梁。
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自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解决好领导干部忠诚履职、敢于担当的问题,不当“老好人”,敢于得罪人。要敢于较真、善于较真,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确保把党规党纪落实到位。
我作为一个教师,只有踏实工作,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与义务,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才能够让自己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同时,不断总结自己的工作经验与不足之处,不断向前辈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知识水平,以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另外,我作为学校集体中的一员,应该时刻认识到,只有团结他人的力量,才能把工作做到位,才能使我们学校能够跟好的发挥职能。
9.新《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国务院信访条例》的心得体会 篇九
心得体会
7月1日,中共中央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做了修改。《条例》重大创新之处有:明确政治巡视定位;一届任期巡视全覆盖成为硬指标;从五方面深化巡视监督内容;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巡视工作破解“灯下黑”问题;市县巡察从探索开展变为硬性要求。
《条例》充分展示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巡视实践、理论和制度创新的成果,体现了党中央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政治品格,是党内监督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巡视工作强有力的指导和规范。
作为一名党员,必须比一般群众具备更严格的自我约束能力。时刻向先进典型看齐,不能站到纪律边缘,更不能触碰党纪国法的红线。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提高政治觉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
应该时刻意识到自身的责任,不论在什么样的工作岗位,都要发自内心真正做到心中有党、有人民,心存大局意识,思考问题干工作要具有更高的标准和定位,始终牢记党旗下的庄严誓词,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不平凡的业绩。
10.学习新准则新条例心得体会 篇十
(一)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国共产党中央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和《条例》)。这是从严治党工作的新成就,对于加强新时期党的纪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既是对全体党员的刚性约束,也是确保党的先进性重要制度设计;既体现了党纪的严肃性和道德的认同性,也体现了纪比法严,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立场。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我们要以学习贯彻新的《准则》和《条例》为根本,加强自身“修炼”,切实提升个人作风和能力。
坚定政治信仰,做党的忠实追随者。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首先要在思想上入党,具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和追求,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我们党是一个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党、是一个具有先进生产力的政党,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因此,无论世界如何变幻,社会如何发展,我们都不能违背 “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入党誓词。虽然我们党在发展过程中走过弯路,出现过错误,让党蒙受了损失,但我们党通过自我纠正,走上了正确的道路。每个党员都有义务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和权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成为党的利益坚决维护者和执行者。坚定的政治信仰是立党之本,我们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在思想上入党,做一个纯粹的共产主义的忠实信徒,永不叛党。
严厉组织纪律,做党的政策执行者。我们党之所以历经革命与**的艰难岁月仍然发展壮大,是因为我们有着严明的组织纪律。我们党是一个民主的政党,能够听取绝大多数人的意见,确保政策的科学性;是一个严密的政党,能够确保政策执行的坚定性;是一个严明的政党,能够确保所有党员的各种权益得到尊重。新的《条例》对严格组织纪律提出了一些新要求,是为了确保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把那些投机分子,表里不一的人清除出党组织,让党的决策更加民主,政策执行更加顺畅,党员权益更加尊重。
严格廉洁自律,做党的纪律垂范者。清正廉洁,风清气正是立党之本,是保持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党的先进性,维护党的形象,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的根本。作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是立身之本,要做到廉洁自律,必须从小事抓起,俗话说“不以恶小而为之”,新的《条例》更加凸显了廉洁自律的重要性,加大了对党员干部不廉洁行为的处分力度,其根本目的就是要让党员干部不敢腐败,不想腐败。同时,新《条例》也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人本关怀,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尽量把错误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尽早的提醒警示少数违纪违规同志,让他们不逾越法律的红线,以避免让其身败名裂。因此,我们要做党纪党规的忠实执行者和率先垂范者,只有严格按照纪律和规矩办事,自觉做到清正廉洁,维护好党的形象,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信任,才能确保党执政地位不动摇。
坚持群众路线,做党生命线的保护者。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新《条例》将违反群众纪律作为严格执纪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党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更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党员干部有义务和职责做好群众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习总书记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厦是靠一砖一瓦砌成的,人民的幸福是靠一点一滴创造得来的。”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紧紧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党的事业推向新的高度。
培养道德情操,做党的形象维护者。有一副对联写道:“宦海无涯廉是岸,官阶有止德为高。”廉洁和道德是对官员的基本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是我们党的“关键少数”,对促进党的发展,维护党的形象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在哪里当领导干部,无论是当多大的领导干部,廉洁是基本的要求,违反了廉洁要求就是政治生命的尽头。道德是人类社会的基本认同,党员干部必须坚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做一个有高尚品德的人,脱离低级气味的人,得到人民的尊重和拥护,维护好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良好形象。
新的《准则》和《条例》坚持与时俱进,适应了时代新要求,它是我们党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工作的重要成果,是对全体党员干部行为的规范。《准则》从正面倡导党员干部应该做什么?《条例》从反面要求党员干部不能做什么?为全体党员干部确立新标杆。我们共产党员有着崇高的理想信念和共同的奋斗目标,要想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必须先从自身做起,坚定理想信念,严守组织纪律,严格廉洁自律,坚持群众路线,培养道德情操,全面提升个人素质,做党纪党规的忠实维护者和执行者。
学习新准则新条例心得体会
(二)中国共产党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个党内法规的修改通过,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实现了党内法规的与时俱进,为纪检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重要纪律武器和制度利器。团风县纪委为深入贯彻中央精神,迅速组织全体干部进行理论学习,作为纪检系统的一名基层干部,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感觉自己肩上的担子更重了,对新形势下我党承担的历史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对党员的义务与责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下面就自己学习《准则》和《条例》谈一谈心得体会。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真正实现了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的转变。
原有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03年12月颁布实施,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经济形势的发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的新需要,特别是原来老条例中的法纪不分问题,使得法纪问题与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部分重复,浪费了行政成本,同时也出现了部分以纪代法、越粗代庖等现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按照法纪分开的原则,删除了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真正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新条例同时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来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修改为六类:即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这就使得党章关于纪律更加具体化,使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加完善。这样可以更加明确的告诉党员干部哪些行为不能做,使得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新条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政治纪律认识模糊、思想麻木、意识淡漠。加强纪律建设,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第一位。《条例》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拉帮结派、对抗组织等违纪条款,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一。
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修订,使得覆盖对象实现了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
新修订的准则将原先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适应对象从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内容也大幅精简,从原先的三千多字精简至281字,突出了新条例更加抓住重点,删繁就简。原来的旧准则内容过繁,“8个禁止、52个不准”难以记住、也难以践行;凝炼正面倡导不足,禁止性条款过多,没有体现自律的要求;禁止性条款又纪法不分,既与党纪处分条例重复,又与刑法等法律规定重复;“廉洁”主题不突出,不能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且适用对象窄,仅针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这次将廉政准则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成为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我们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向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同时新准则将内容要求从原来的禁止性的负面清单转变成倡导性的廉洁规范,修订完善后的新准则,也将让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实践中易学易记,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让我更加充分认识到廉洁和纪律的重要性。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个执政党,没有相关制度及纪律的严格要求,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在党内滋生蔓延,就会消弱党的根基,严重时,会威胁党的执政地位,这不仅会亡党也会亡国。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我们党不仅面临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同时还面临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艰巨繁重的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加凸显。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建设的理论基础还相对薄弱,对党的制度建设研究明显不足,党内规则的目标任务、体系框架缺乏理论支撑。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体现了我党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的变化,以更加积极、昂扬的态度应对新挑战。
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作为一名基层纪检党员干部,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仅使自己能够更加清晰的认识到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而且也更加感觉到作为一名基层纪检干部,身上的责任更加重了。
学习新准则新条例心得体会
(三)在实施“四个全面”伟大战略征程中,党中央审时度势,高瞻远瞩,及时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和《条例》)两部法规。这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显示了深化改革依规治党的必胜信念,在党史上具有划时代、打烙印的重大历史意义。本人通过全面学习两部法规,主要有三点体会。
一、全面学习,让《准则》和《条例》入眼
《准则》和《条例》是在继承中创新,呈现诸多亮点,主要是内容多、提法新、观点明,在过去的基础做出较大篇幅修改。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必须加强学习,深刻领会。一是集中领学。《准则》和《条例》颁布后,迅速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原原本本地学习法规的原文,在头脑中形成大致轮廓,了解大致框架。二是个人深学。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要通过电视、络、报刊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法规内涵、本质和具体条款,做到全面、具体。三是专家讲学。邀请纪委、宣传部、党校专家老师,借助“五城同创”分课堂,进行全面透彻准确宣讲,解决在领学、自学过程中疑问。四是以案促学。通过典型案例,深入剖析违反条例原因、行为和处理结果,用生动的案例,用身边的典型,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应该怎么做,不应怎么做,做了受到什么处分,达到以儆效尤警示一片的目的。
二、全面领悟,让《准则》和《条例》入脑
全面学习是《准则》和《条例》落地生根的前提,全面领悟是守《准则》和学《条例》的关键。两项法规的修订颁布,集中核定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解决了道德高线与纪律底线的问题。《准则》言简意赅,通俗易懂,全文共8条281字,概括为“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是共产党第一部全面倡导全体党员廉洁自律的基本法规,给我们共产党员树立起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标准,重在立德。《条例》是把党章对纪律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划分出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开出一份可操作的“负面清单”,重在立规。由此可见,《准则》和《条例》是有机结合、辩证统一、前后呼应。每个党员守住了道德高线,就不可能够碰纪律底线,守不住道德高线,就用纪律底线去对号入座,亮出纪律“戒尺”.二是解决纪律与法律的问题。原《条例》存在法纪不分问题,让人难以把握和衡量。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条例》体现了法纪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显明特点。三是解决了从严和全面的问题。新修订《条例》和《准则》把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纳入制约范围,实现了制约对象全覆盖、无盲区、无例外,体现“全面”特点。两种法规对党员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更严标准,体现“从严”特点。
三、全面遵循,让《准则》和《条例》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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