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文本发展与协调

2024-08-09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文本发展与协调(精选4篇)

1.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文本发展与协调 篇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威海市丰荟集团有限公司

买受人:王晶

第一条: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经平等一致协商,双方同时签订本补充协议。

第二条:出卖人保证具有合法、与其资质等级相符的商品房开发主体资格,向买受人出具的销售该商品房的全部证书、批准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买受人保证自己的身份真实、合法、有效,有权购买所售商品房。

第三条:价款包括所售商品房房屋所有权和房屋所占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在楼栋上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第四条:双方约定商品房装修、装饰(含家具)价格为人民币 1200000元(大写:壹佰贰拾万元整,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具装修款收款收据。

第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价作为买受人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以及缴纳有关税费、房屋维修基金等的计算依据。按照有关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致使买受人办理登记时需要增加交纳税费的,增加部分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二者均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方才同时生效。

第七条: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当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约定不一致时,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八条: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出卖人保存二份,买受人保存一份。

出卖人签字盖章:买受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2.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补充协议 篇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

买受人:

鉴于买、卖双方已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为。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如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签约前的明示内容

出卖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买受人已经知悉,并在此承诺遵守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提示:为避免部分项目出现的电话、网络等开通费纠纷和土地年限、商品房结构及环境争议,新增本条内容,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二、对合同第三条的补充约定(商品房基本情况和房价款)

1、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不包括电话开户费、网络接入开通费、光纤电视开通费等,由买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

2、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悉所购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面积、价款、层(净)高、结构、户型、朝向、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等,以及周边区域已有的道路交通环境、线网架设、市政配套设施等现状情况,出卖人已作了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对此无异议,并承诺在合同签订后不以对相应事项有歧义为由向出卖人主张索赔。

提示:新增本条内容,明确了商品房售后抵押问题,同时在实践中应注意避免因抵押造成产权证办理迟延的问题。

三、对合同第四条的补充约定(抵押情况)

买受人同意,在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可以对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而无需另行告知。但出卖人因此延误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权属证书的办理日期的,则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中逾期办理权属证书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提示:针对实践中回款问题突出的情况,在本条第(二)款按揭贷款特别约定条款中增加了买受人提交按揭贷款资料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时限,加强了按揭贷款未获批准和按揭贷款未按时到账的处理措施,结合集团此前出台的《商品房销售应收款管理办法》以及形成的催收措施,力争增强商品房销售回款力度,降低回款纠纷几率。

四、对合同第五条的补充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付款方式:买受人采用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方式: 买受人应付购房款共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买受人须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内(即 年 月 _日前)将购房款支付给出卖人(含买受人签订认购协议时已经向出卖人支付的定金¥ 元)。

2、分期付款方式:

买受人应付购房款共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其中:

(1)第一期应付款¥ 元(含买受人签订认购协议时已经向出卖人支付的定金¥ 元),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2)第二期应付款¥ 元,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付清。(3)余款¥ 元,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3、贷款方式:

买受人应付购房款共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其中:

(1)买受人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将首付房款人民币 拾 万 仟 ______佰 _ _拾 元整(¥ 元)支付给出卖人(含买受人签订认购协议时已经向出卖人支付的定金¥ 元)。

(2)余款人民币

元整(¥ 元),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贷款(含公积金抵押贷款或银行按揭与公积金抵押组合贷款,下同)方式支付(最终银行按揭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以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确定的为准)。

(二)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特别约定:

1、买受人承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充分了解按揭贷款银行(含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全部条件,并承诺其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的金额和自身的资信条件符合发放贷款的要求。

2、买受人应在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______日内向出卖人指定的银行提交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的资料并办理完毕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交纳所需的公证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

3、买受人申请按揭贷款的具体金额和期限是否获得银行的批准由银行根据买受人的资信状况最终审核确定,出卖人不承担买受人的贷款申请必然获得银行批准的保证。在合同签订前买受人已对自身资信及银行审贷、放贷流程与标准有了充分的认识,若买受人申请银行按揭贷款不成功的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概由买受人承担。

4、若买受人的申请经按揭贷款银行审核要求补充完善资料,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和按揭贷款银行补充提交完毕。

5、若买受人的贷款申请经按揭贷款银行审核确定需买受人提高首付比例或利率或有其他变更事宜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或按揭贷款银行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交首付款或满足银行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并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

6、若买受人的按揭贷款申请未获得银行批准或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______日内,买受人申请的全部按揭贷款未到达出卖人账户的,买受人应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的未付余款 元,于收到出卖人变更付款方式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

(2)于收到出卖人变更付款方式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解除合同,并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15%的违约金作为给出卖人的经济损失补偿。若买受人未按本条第2项、第4项约定提交按揭贷款资料和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或未按本条第5项、第6项约定补交首付款以及满足其他贷款条件、付清房款或达成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的,均视为逾期付款,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处理。

提示:本条在原条款的基础上延长了出卖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间,增强了出卖人的时间权益。

五、对合同第九条的补充协议(逾期付款责任)

1、买受人未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期限付清房款的,不论金额多少,买受人的行为均构成逾期付款违约行为,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逾期付款或视为逾期付款行为发生后的2年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给第三方,买受人应按购房总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因解除合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已经发生的相关税费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已向出卖人交纳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出卖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买受人除应当立即向出卖人付清应付购房款外,还应当同时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损失赔偿金,该赔偿金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应付款之日止。

2、鉴于出卖人已为采用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买受人向按揭贷款银行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买受人逾期偿还贷款,导致出卖人向按揭贷款银行承担了相关保证责任,由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按揭保证金损失及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的按揭保证金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因追索按揭保证金损失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及执行、评估、拍卖等费用,下同)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当在接到出卖人电话或书面通知后15日内向出卖人付清,并向出卖人支付前述损失总额20%的违约金,出卖人还有权在买受人逾期偿还贷款行为发生后的2年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还应承担解除合同产生的所有费用;买受人已向出卖人交纳的款项在扣除前述违约金和所有费用后,由出卖人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买受人。

提示:针对部分项目出现的规划、设计变更纠纷,新增规划、设计变更中出卖人不通知和不承担违约责任范围的内容,降低该类事项纠纷产生几率。

六、对合同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补充协议(规划变更、设计变更)

1、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做出优化变更,可不通知买受人或征得买受人同意。若变更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做出优化变更,可不通知买受人或征得买受人同意。前述规划、设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对该商品房阳台修改为封闭式或开放式、窗户/门的开口尺寸及开启方向变化,外立面设计、颜色及景观方案等。除非买受人因该优化变更而遭受直接损失的,出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属不可抗力,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对合同第十条的补充协议(交付条件)

1、买受人在满足下述全部条件后,方可要求出卖人向其交付房屋:

(1)买受人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期限全额付清房屋价款,且出卖人实际收到该等款项;(2)买受人依照合同及本协议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已经向出卖人付清所有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2、如买受人未付清上述任何款项的,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商品房且无须承担延迟交付及产权登记的责任,且出卖人有权依据本协议第五条解除合同并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提示:鉴于原协议条款未明确商品房交接手续中先缴纳交费和资料、后验房和交钥匙的交付程序,新增了该项内容,并加强了交房通知、交接单签署、延期交房等避责条款。

八、对合同第十四条的补充约定(交接手续)

1、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前往现场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时,必须以公证委托方式委托代理人办理商品房的交接手续,否则出卖人可拒绝交付该商品房,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是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办理商品房的交接手续的,即视为其他共同买受人授权该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出卖人将该商品房交付给该买受人后,即视为出卖人已向全部共同买受人履行了交付义务。

2、在该商品房达到合同第____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除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清房款和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外,出卖人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约定的送达信息通知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手机短信、信件、快递、报纸公告等形式。若买受人提供的地址不能邮寄或送达的,出卖人以买受人所提供的身份证地址为送达地址,寄出三日(本省)或七日(外省)后视为送达。

3、在达到合同第____条约定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出卖人可以通知买受人早于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交房。买受人未按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办理交接手续的,视为出卖人已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了该商品房,该商品房的保修期开始计算,与该商品房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水电费、专项维修资金、全部税费及房屋毁损风险自此均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应携带的证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件、结婚证、户口簿、营业执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含付款收据)等,具体以出卖人发出的交房通知中所述内容为准。为便利买受人办理手续并提高交房工作效率,交房事务办理流程为:①核实身份→②交付资料并缴纳费用→③验房→④签署交接单→⑤交付钥匙→⑥离开现场。

5、该商品房办理交接手续时,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需要整改的,应在交接单上予以注明,出卖人核实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但该商品房交付时间不顺延,并且买受人仍应办理完毕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并签署交接单。买受人未签署交接单的,视为该商品房已交付,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并且买受人应按本条第3款的约定承担逾期办理交接手续的责任。

6、由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恐怖活动、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施工中遇到重大技术问题不能解决、出卖人无法避免或抗拒的人为因素等)或政策法规或行政命令的改变、市政因素、文物考古、挖掘等非出卖人能力所及的情况出现而导致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无须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但出卖人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60日内通知买受人,并告知变更后的房屋交付时间。

7、如买受人签订合同的时间在出卖人完成该项目集中交付时间之后,且买受人是一次性或分期付款的,买受人应在其全部购房款付清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出卖人处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买受人为按揭贷款支付房款的,买受人应在办理完毕贷款手续且银行贷款到达出卖人指定账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前往出卖人处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未在前述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毕该商品房交接手续的,视为商品房已交付,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并且买受人应按本条第3款的约定承担逾期办理交接手续的责任。

九、对合同第十一条的补充约定(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

小区所设的箱变、开关站、变电站、配电分支箱、有线电视箱、水泵房、天然气调压站、车库安全疏散口、排风竖井、垃圾箱等设施,以政府及电力、天然气等相关部门最终确定为准,模型所示位置仅供参考,若有所变动,买受人表示充分理解,出卖人不构成违约。

十、对合同第十三条的补充约定(面积差异处理)

因设计变更造成的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应当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据实结算房价。若因买受人不签订协议而影响房屋交付或权属证书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提示:鉴于质量纠纷频发、质量纠纷处理程序不清晰、质量避责条款不明确等情况,本条明确和加强了质量问题处理程序和避责条款等的约定。

十一、对合同第十五条的补充约定(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

1、对第(二)项第1款的补充约定: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之日起至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合格之日止,出卖人按照本条第4款约定的标准向买受人支付赔偿金。

2、买受人关于房屋质量问题的所有异议,以交房时在交接单上记载、交房后通过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完成维修工作后,买受人签署书面确认单。若买受人虽提出质量异议但不配合维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不提供钥匙、不进行验收、不签署确认单等情形的,视为买受人撤销质量异议和维修申请。

3、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买受人应向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鉴定。如经检测工程质量合格,则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房屋维修工作自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之日起超过90日仍未完成,且影响买受人实际居住使用的,出卖人按照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期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向买受人支付赔偿金。但出卖人不承担任何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误工费、经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若因买受人存在前述第2款不配合维修情形的,出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出卖人在保证符合建筑规范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根据建材市场的供求情况调整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和设备并以同品质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替代。

6、出卖人应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所载内容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买受人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2)买受人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设施设备、装修改造;(3)买受人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4)不可抗力造成的缺陷。

提示:本条在原协议约定基础上加强了买受人的办证协助义务。

十二、对合同第十九条

(二)项的补充约定(转移登记)

1、采用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的买受人不委托出卖人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证和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买受人应提供书面承诺,明确出卖人不承担代办义务,但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后协助买受人自行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证和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证所发生的相关税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2、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或按揭贷款和公积金组合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该商品房的所有权证、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他项权证必须由出卖人代为办理,且买受人应在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的同时,向出卖人提供书面委托手续,并交齐办理所有权证、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他项权证所需各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文件)和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专项维修基金、办证手续费、登记费等),由出卖人代买受人向相关部门缴纳。如买受人未完整提供资料和缴纳税费逾期30个工作日以上,买受人应承担贷款总额10%的违约金;逾期达60个工作日以上,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协议第五条第1款逾期付款情形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前述涉及的资料及税费为出卖人代收代缴,最终所需的资料及税费由政府相关部门规定要求为准。

3、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该商品房所有权证办理完毕之日起 天内代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的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买受人若逾期提供资料和缴纳税费,出卖人有权顺延商品房所有权证和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时间并无须承担延迟办证的责任。

5、本合同约定的取得商品房所有权证书或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以商品房所有权证或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时间为准,而非出卖人向买受人移交或者买受人实际领取商品房所有权证或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

提示:本条内容加强了关于平台、露台、顶层屋面、底层绿地等的便利使用权的约定,新增了出卖人的广告位权益条款等,加大了商品房的附加价值。

十三、对合同第二十条的补充约定(共有益权)

1、小区内商品房所附带的平台、露台或顶层屋面等,全体买受人同意由与平台、露台、顶层屋面等在建筑结构上联系最为密切的、使用最方便的商品房买受人无偿利用、管理和维护,同意并接受由出卖人统一划分区域,同时该商品房的买受人在利用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的规定,不得改变其用途和隔离方式,不得损坏其内部的公共设施,不得侵占小区内的其他共有区域,不得私搭乱建和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并在进行公共维护或安全疏散时无条件提供方便和协助,如附带的平台、露台或顶层屋面内有通风、消防、排水等管道、水井口及其他设施的,买受人予以理解并不持异议。若买受人对平台、露台、顶层屋面的不当使用,导致出卖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买受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2、底层花园绿化已计入小区绿化率,买受人不得减少其绿化面积;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经出卖人设计并划定其附带底层花园的,全体买受人均同意无偿交由该买受人专用,并自愿放弃在土地出让年限内对该底层花园及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利。附带底层花园内如有通风口、排水沟、雨污水井及其他设施,买受人予以理解并不持异议。该买受人在使用所购商品房附带的底层花园时不得妨碍公共利益,不得擅自变更其用途、隔离方式和乱搭乱建,不得进行硬化处理,若买受人对附带底层花园的不当使用,导致出卖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买受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3、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该楼栋的全体买受人共有,全体买受人同意在本项目最后一期交付使用后将上述外墙面的使用权委托物业服务公司统一进行管理和使用,如买受人在商品房交付后基于对专有部分使用的特殊要求,可以无偿利用屋面及与之相对应外墙面(如悬挂空调外机、底层商铺广告牌),但买受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要求使用,且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项目存在商业物业的,商业物业建筑体对应的外墙面、平台、露台、顶层屋面所设广告位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归出卖人享有。

4、出卖人在小区楼栋内公共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大堂、电梯轿厢、通道、楼梯)所设的广告位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归出卖人享有。在本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之前,出卖人可在项目内利用公共场地、外墙面进行广告宣传活动,但以不影响已入住业主的正常居住生活为限。

5、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经规划建设的未计入建筑公摊面积的各种商业用房、会所、游泳池、地下室等设施及其他构造上可以明确区分、利用上可以排他使用的建筑物、构造物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

6、根据市政规划要求,买受人商品房所在地块的地表或者地下可能安置有变压器、配电箱、天然气箱、上下水管道、天然气管道、雨污排水管道、管道进、垃圾收集点、消防井和消防栓、发电机、出风口等公共设施,买受人对此不持异议,并承诺不改变前述公共设施在交房时的实际状况,且无条件配合前述公共设施的维修、检修工作。若在维修、检修过程中,对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按买受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若买受人不提供便利或拒绝协助的,则应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造成的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合同表现形式的补充约定

买卖双方均同意,以合同及其附件(含本协议)所约定的条款为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有效依据,出卖人提供的售楼书、广告单、报刊广告、户外广告、视频广告等资料仅作为购房前参考,沙盘、模型、样板房等仅为展示空间布局和装饰装修摆放指引,或为买受人提供装修方案参考之目的,不作为双方交付、验收、退房等事项的标准及确定违约责任的条件,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信息也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均不受约束。

提示:本条新增了合同解除后买受人的撤销备案、占有移转等辅助义务。

十五、合同解除及协助义务的补充约定

1、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的理由解除合同的,即视为根本性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约定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

2、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应协助出卖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及其他相关登记的撤销(或注销)手续,若买受人已接收商品房的,还应将该商品房的占有移转与出卖人,否则买受人应当每日按照总房价款的千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损失赔偿金。

十六、通知送达的补充约定

1、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对方履行合同中的通知、告知义务。如需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双方可以按照对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以邮递或者报纸公告方式通知相对人,邮递寄出三日(本省)或七日(外省)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

日报公告方式通知的,通知一旦公布,则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2、在合同签订时,买受人确认其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准确无误;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联系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均应在变化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否则相对方因按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无法尽到通知、告知义务的一切后果应由过错方自行承担。

十七、商品房使用性质的约定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仅作 使用,如须改变房屋的用途,买受人必须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八、其他补充约定

本协议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若与合同内容不一致,以本协议约定内容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内容则以合同约定为准。

提示:为避免买受人采用非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特新增本条内容。

十九、双方特别约定

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由买卖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因双方协商不成,主张权益一方只能按照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公平地寻求解决争议的途径。如任何一方违背上述争议解决方式,采用任何导致对方名誉贬损、工作或生活秩序受到影响的行为解决争议的,属于违反合同、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之违约责任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约定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

特别提示事项:出卖人已按本人要求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的全部内容向本人进行了逐条说明与解释(尤其是黑体部分),履行了提示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本人对前述全部内容均已知晓并无歧义。

出卖人:

授权代表:

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一 篇三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当事人”:

买受人若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项下的履行和责任的承包均是连带性的。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增补为:

(一)买受人若采用按揭贷款方式付款,应按通知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之日起5天内到达陶屯家园销售中心提交办理按揭贷款的全部有效证件资料。

(二)买受人采用按揭贷款方式付款,若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者,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付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房价款余额,逾期则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应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及本《补充协议》第三条相关约定向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时办理按揭手续;

2、未能提供办理按揭贷款的全部有效证件资料;

3、按揭申请未获银行批准;

4、按揭贷款未获银行全额批准。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增补为:

(一)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生效;买受人应自收到出卖人解约通知之日起20日内履行下属义务:

1、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房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若买受人已支付部分房价款,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已支付部分房价款中直接扣除该违约金;

2、买受人应协同出卖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买受人逾期未办妥上述手续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以房价款总额的0.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规划、设计的变更”增补为:

(一)该条款中“规划、设计的变更”仅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规划、设计变更,该商品房之外的本项目范围内其他用地或建筑。出卖人有权依据政府规划部门最终批准的规划和功能进行开发建设、销售及使用。

(二)因规划设计要求不排除在该商品房周边或项目用地范围内其他区域建有公共配套建筑和安装公用基础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用房、保安室、通讯机房和天线、垃圾处理房、配电房和供电管线、给排水管、消防箱、沙井盖等),或因规划设计要求不排除买受人购买的该商品房屋内设有内保温层、梁柱、消防设施、给排水管、供暖及其他管线设施等,上述情形均不能视为对规划、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及空间尺寸)的变更,买受人无权以此为由拒绝收楼或退房或索赔。

(三)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部门同意的设计变更若未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出卖人无需书面通知买受人。

五、有关地热注意事项

在装修过程中对地热区域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地热系统严禁私自进行拆接和改动(如私改出现问题自行负责);严禁在地热区域地面上打洞、钉凿、拌灰、严禁破坏地面。如人为破坏自行负责;由于地面装饰物散热量指标不同,建议用户选择散热量指标高的材料为宜。若铺设木质类地板,建议选用厚度为12mm以下为宜,防潮垫应打孔。否则,影响散热效果,导致采暖无法达到设计采暖温度。用户在装修期间注意在分水器及进户管道周围20cm内预留检修位置。

六、私家花园、露台补充协议

出卖人赠送买受人的私家花园或露台为使用权,非产权。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小区整体规划,在此赠送的使用面积上,不得随意搞土木建筑,改变使用用途,乱搭乱建,不得用板材四周封闭,不得私自改门或种植一些有损小区整体形象的庄稼及高棵作物等。

出卖人:买受人:

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文本发展与协调 篇四

房屋买卖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尽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市政府配套设施批准与安装的延误。

(5)因为中、大雨、大风、雪、洪、震等恶劣天气、自然灾害影响施工进度。

(6)买受人未付清全部房款及物业维修基金、代收代缴费用等费用,以及因买受人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法如期交房。

2、本合同

(一)、按照合同约定买受人享有解除合同权利时,必须配合出卖人办理以下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不解除该合同且不退还全部已付房款:

1、购房合同已经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必须经房管部门批准解除备案;

2、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和房屋抵押手续的,买受人必须解除按揭贷款和房屋抵押手续。

3、办理了契税相关手续的,买受人必须解除契税的相关手续;

4、买受人必须解除与该商品房相关的其他手续。

(二)、合同解除后出卖人退还的款项仅指购房款,不含政府部门已经收取的其他与该商品方相关的款项,买受人与产权共有人需亲自到现场并提供有效资料,否则不能解除合同和退房,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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