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辞职的方式

2025-01-27

劳动者辞职的方式(精选8篇)

1.劳动者辞职的方式 篇一

新劳动法辞职赔偿,新劳动法辞职补偿

1、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不需用人单位的批准。

2、如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立即辞职。

3、如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

4、试用期的,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可以随时辞职,之后,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

5、单位不能扣辞职劳动者的工资,除非在其用工合法的情况下和劳动者签订了违约金条款。

6、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只能在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和约定了服务期的情况下约定违约金条款。

7、如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工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按照劳动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补偿。

8、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不需用人单位的批准。

9、如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立即辞职。

10、如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

11、试用期的,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可以随时辞职,之后,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

12、单位不能扣辞职劳动者的工资,除非在其用工合法的情况下和劳动者签订了违约金条款。

13、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只能在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技术

培训和约定了服务期的情况下约定违约金条款。

14、如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工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按照劳动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补偿。

2.劳动法对于辞职是如何规定的 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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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问:《劳动法》对于辞职是如何规定的?

答:

一、职工辞职,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二、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

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如有争议,应及时提请劳动仲裁:

3.劳动合同辞职相关内容 篇三

一、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随便辞职吗

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可以随便辞职,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二、劳动者随便辞职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根据原劳动部《违反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这说明,当劳动者违反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时,只有在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有赔偿的义务。

关于劳动者辞职的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4.劳动法 辞职年终奖 篇四

13thMonthSalary,即“十三月薪”。很多外资企业与员工在合同中约定这种类型的工资收入,但是当企业在年底对于一些所谓表现不佳的员工采取单方面取消这笔收入之时,争议就随即产生。尽管“十三月薪”并非法律所强制的一种工资收入,但是其一经约定就产生法律效力,从严格意义上分析,“十三月薪”并不属于奖金,如果没有其他任何限制条件,则可以认为企业承诺一年发放十三个月的工资,不得随意撤销发放的承诺。当然,争议问题往往没有那么简单,很多企业会在约定发放“十三月薪”时,增加若干限制条件,例如要求员工在过去一年不得有违纪行为、业绩必须达到某项标准或不得在发放之前提出辞职等情形,否则企业将取消员工获得“十三月薪” 的资格。我们认为,这些限制条件在本质上就是增加了企业的考核权利,使得“十三月薪”或多或少地区别于一般的月工资报酬,甚至成为一种特殊的奖金。因此,可以说“十三月薪”并不是一种法定概念,对于它的诠释,由劳动关系双方自行决定,从实际情况看,由用人单位拟定的格式合同文本一经员工签署就形成了有效的执行依据。但是从合理性方面考虑,我们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一方将“十三月薪”完全理解为自由核发的收入,在合同上约定企业方面可以不给予任何理由就剥夺员工的这一权利则有悖于公平合理之原则。

PerformanceBonus绩效奖金 以及IncentiveBonus激励奖金 。对于绩效奖金,劳动争议往往产生于员工对企业的绩效评价结果不予认同,尤其是那些无法定量评估绩效的岗位,奖金数目更易引发争议。因而,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该注重绩效考评体制的公开性与合理性,否则根据法律的规定,企业在发生争议时需要就减少劳动者报酬进行举证,一旦举证不利就须承担败诉的后果。就激励奖金而言,争议经常发生在员工在奖金发放前提出离职,随后企业方面取消了其激励奖金。我们认为,激励奖金不同于一般的绩效奖金,它更加反映出企业挽留人才的意图,因此如果员工由于自身原因不能再为企业做出贡献,那么企业也就无须再对其给予激励。当然,我们同样认为这种激励性质在签订合同时应该被明确和确定。

DiscretionaryBonus自由裁量奖金 。目前,这种自由裁量奖金也较多地出现在劳动合同中,可以说对于这类由企业全权决定是否发放以及发放多少的奖金,目前员工一方较难提出有力的反驳意见。当然,奖金的名称并不能完全决定其性质,一旦企业在合同上对于这类奖金的核发约定了某些考核标准或发放条件,那么企业仍然是受到相应的约束。

综上所述,年终奖金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收入,在根本上取决于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当然如果个人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集体合同将产生效力。但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奖金归根结底是配合企业管理的一种有效方法,因此企业一方也只有本着合情合理的思想拟定奖金核发体制,才能真正地发挥奖金的作用。我们由衷地建议用人单位在做这一考虑时不宜过于仰仗自身的强势地位制定霸王条款,否则劳动争议的接踵而至将困扰企业的正常发展。

二、企业发放年终奖时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年终奖的发放要体现3个导向:

第一、体现公司年度业绩状况。这样做的优点是可以鼓励员工更关心公司的利益,稳定员工队伍,建立其员工与企业的利益共同体。

第二、体现员工年度工作业绩。通过对员工进行一定程序的年终评估,然后以此为标准发放年终奖,这种规范的考核方式比较容易做到公正公平、赏罚分明,能减少由年终奖分配引发的种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要与年初业绩和激励计划保持一致。体现企业对于员工的承诺和责任。

其次,年终奖发放要把握好三个步骤。

第一、回顾年度计划和业绩协议。对于计划和目标的确认是评价的前提。

第二、评价公司业绩和员工业绩。避免造成工作业绩差的偷着乐,工作卖力业绩好的愤愤不平的现象。

第三、核算并发放奖金,制定新的业绩和激励计划,做到步步有条不紊。

再次,年终考核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年初业绩计划要清楚。绩效明确,才可能兼顾公平。

第二 、年度业绩结果要明确。

第三、奖罚要有章法,考虑多种奖励方式,不要企图毕其功于一役。

5.劳动法试用期辞职规定 篇五

1、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2、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要辞退员工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6.辞职方式 篇六

史蒂芬斯莱特是一个航空公司的乘务员,在匹兹堡机场上与乘客陷入了争吵。最后,他觉得忍无可忍,决定辞掉自己的工作。离开之前,他抓住麦克大声讲:“给一个母亲的话,对,就是你,我已经在这个行业干了28年了,我已经受够了,厌恶了你们这样的人了,就是这样,现在我不干了!”然后,他打开紧急出口,下滑到了停机坪上的充气滑梯。之后,他登上了一列火车坐到终点站,下车后,他脱下自己的衣服扔在地上,完全不管周边的围观者。不过,后来,斯莱特被捕,并被指控鲁莽伤害和犯罪危害。把辞职信写在蛋糕上的人

尼贝尔雷特花了两个星期的时间准备他的辞职信,因为他的辞职信是写在蛋糕上的。那个蛋糕很好吃,受到了大家的一致好评。

“亲爱的鲍尔斯先生,在过去的三年里,我从公司学到了很多东西,我为自己在这样的公司工作过而感到高兴。不过,我现在决定以后要花更多的时间与家人在一起,我要关心和照顾他们的健康。在这个优秀团队中工作的经历我终身难忘,我希望这个组织今后会工作更好。请接收这个蛋糕,我要于3月27日离开公司。真诚的尼贝尔雷特”之后,尼贝尔又交了一份书面的辞职信,因为,毕竟蛋糕吃完了,那份辞职信也就没了。用手写板和电子邮件辞职的人

一个周一的早上,一名名叫珍妮的女孩通过给全公司的人发邮件辞掉自己的工作。公司里的很多人都在讨论这位女主角。她把自己想说的话写在板子上,然后拍下来发给全公司的人,在她的板子上,她感谢除了她老板以外的任何人。在食堂用很疯狂的行为辞职的人

看到图片你大概就明白了吧,可能没有人真正地去关心这个人,可是他这种方式真的是很疯狂。用超级玛丽游戏辞职的人

当你想到辞职时,脑子里会不会想到了自己面对上司的紧张?不管怎么样,这里有一种通过愉悦的心情向上次提辞职的方式。澳大利亚的一个程序设计师贾拉德伍兹不想通过无聊的方式告诉老板和他的同事他想辞职,所以就设计了这个超级玛丽辞职游戏。在屏幕上指引的最后结果就是“我要辞职!”在公司电脑上留下辞职信息的人

从图片上我们能看出来这是一个设计者在离开时留在自己电脑桌面上的辞职信息。根据知情人士,这位工作人员只是个临时工,因为忍受不了天天的加班而提出了自己的辞职。我觉得他是一个好工人,只不过,他现在这样做貌似有些自毁工作。在Twitter上写明自己要辞职的人

当你决定要离开一个工作的时候,会有很多方式离开。而Sun微软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乔纳森施瓦茨是在Twitter上写名自己要离开公司了:“今天是我在Sun的最后一天了,我以后会想念它的,似乎这一切都是理所当然的结束,金融危机、太多顾客的失去。以后再也不是首席执行官了。发出裸体视频辞职的人

7.劳动者辞职的方式 篇七

双方各执一词

庭上,小石诉称,自己于3月21日进入被告上海华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从事汽车销售工作,约定每月工资由800元底薪加提成构成。当时,小石并未与华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月17日,小石与第三人上海林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一份。小石称,这份劳动合同是在公司的欺骗下签订的,华安公司与林叶公司的老板都是钱先生一人,两个公司在同一地点办公,且都是从事同一车型的汽车销售业务,自己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时都是以华安公司的名义进行,平时的考勤等均是由华安公司操作。

起直至5月13日辞职,小石仍在两个公司的同一办公地点做汽车销售工作,但均未与任何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小石认为自己进入公司以来的用人单位都应为华安公司,因此华安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未休年假的折价工资等共计近12万元,并补缴综合保险,

被告华安公司认为,2009年,小石与林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在此期间,小石应为林叶公司的员工。20以后,小石才与华安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责任在小石自身。

证据链还原真相

法院认为,原告诉称其自203月21日起即进入被告处工作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并为此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原告提供的销售合同、考勤卡的格式均属被告。

原告提供的销售合同中,最早的一份销售合同签订于年4月16日,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收入证明内容亦表明原告在其单位连续工作两年;原告提供的照片显示原告的工作地点是被告的经营地址。

上述一系列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证明原告实际于2008年4月16日起为被告提供劳动。

被告与第三人辩述称年前原告与第三人间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法院认为,林叶公司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其经营地址相同,经营范围均为汽车销售,两单位间存在关联,而林叶公司的管理人员是两公司老板的妻子,可见原告作为一名劳动者有理由相信其是接受被告的管理并为被告提供劳动,原告实际未为第三人提供劳动。因此法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间的劳动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而确认原、被告于2008年4月16日建立劳动关系。

8.劳动局职员辞职报告 篇八

尊敬的xx主任:

您好!

工作近四年来,发现自己在工作、生活中,所学知识还有很多欠缺,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渴望回到校园,继续深造。经过慎重考虑之后,特此提出申请:我自愿申请辞去在劳动局的一切职务,敬请批准。

在劳动局近四年的时间里,我有幸得到了单位历届领导及同事们的倾心指导及热情帮助。工作上,我学到了许多宝贵的科研经验和实践技能,对科研工作有了大致的了解。生活上,得到各级领导与同事们的关照与帮助;思想上,得到领导与同事们的指导与帮助,有了更成熟与深刻的人生观。这近四年多的工作经验将是我今后学习工作中的第一笔宝贵的财富。

在这里,特别感谢YYY(劳动局的上级单位)A主任、B主任、C主任在过去的工作、生活中给予的大力扶持与帮助。尤其感谢劳动局 Z主任在劳动局近二年来的关照、指导以及对我的信任和在人生道路上对我的指引。感谢所有给予过我帮助的同事们。

望领导批准我的申请,并请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在正式离开之前我将认真继续做好目前的每一项工作。

祝您身体健康,事业顺心。并祝YYY、劳动局事业蓬勃发展。

辞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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