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度工作总结(精选8篇)
1.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度工作总结 篇一
市中区生猪产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根据济南市市中区《印发市食安办关于在全市开展打击制售非定点屠宰生猪产品等违法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市中食安办发〔2012〕6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规范各类餐饮单位和托幼机构食堂、集体配餐单位、小饭桌监管为重点内容,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落实餐饮服务单位的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采购和使用非定点屠宰生猪产品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此次生肉及其制品的专项整治,实现全区餐饮单位和托幼机构食堂、集体配餐单位、学生小饭桌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完整,有效规范餐饮服务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尤其是青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
二、工作重点
一是以学校食堂为重点,开展学校食堂肉类采购专项整治。对学校食堂要逐一监督检查,落实餐饮安全公开承诺,建立学校食堂餐饮安全信用档案,实施学校食堂季度监督检查制度。二是加强中小学周边学生小饭桌监管工作。对中小
学周边学生小饭桌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学生小饭桌做好肉类进货查验记录,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严防非定点屠宰生猪产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三是加强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健全肉类采购进货查验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2012年9月17日至2012月10月15日,分3个阶段进行。具体工作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7日~9月21日)
按照整治方案要求,针对各类餐饮单位、学校自办(承包)食堂、餐饮企业配送食堂及相关中小学周边学生小饭桌,进行肉类采购调查摸底,召开相关负责人会议,及时传达上级精神,指导相关单位开展自查,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着手开展餐饮安全信用档案建立工作。
(二)现场检查阶段(9月22日~10月10日):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我局将对各类餐饮单位、学校自办(承包)食堂、餐饮企业配送食堂及相关中小学周边学生小饭桌,进行现场检查和督导,严把肉类原料进货关,规范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开展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业务
知识培训,加大餐饮服务单位基本卫生状况整治力度,加大无证经营和违法添加行为打击力度。
(三)总结上报阶段。(10月11日~10月14日)根据整治方案要求,结合调查摸底基数、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完善餐饮安全信用档案,我局将及时汇总、认真总结,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总结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分局党组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结合起来,落实责任贯穿始终、检查指导贯穿始终,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二是精心组织,严格监管。分局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检查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检查责任人,划片包干,确保检查任务落到实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全面排查,认真查找薄弱环节、突出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确保整治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三是落实时限、总结上报。严格落实工作时限,及时整理工作的具体情况,认真总结,按要求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向有关部门总结上报。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中区分局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2.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度工作总结 篇二
1 严格生猪凭证入场, 抓好宰前检疫关
1.1 生猪进场前, 检疫员向货 (畜) 主索取《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外地运来的生猪需检查《出县境动物检疫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免疫耳标, 同时对生猪实行感官临床检查。凡检疫证明符合规定、证物相符、耳标齐全、动物经检查健康者, 方可进入定点屠宰场饲养栏舍。检疫证明不符合规定 (有证逾期、证物不符、涂改证明) 或无证和无免疫耳标的实施隔离、补检、重检, 加倍收费处罚;涂改证明的给予处罚。动物经临床检查发现一类传染病的, 将病猪及同群畜一律运到指定地点, 在监督员或检疫员监督下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将一般病猪隔离栏舍饲养观察, 待处理。
1.2 宰前 (栏舍) 检疫进入屠宰场的生猪按货主、车次分栏舍饲养, 并记录各栏舍生猪产地、数量及检疫情况。检疫员一般在屠宰前1~1.5 h对各栏舍生猪实施宰前群体检查, 观察动物的静态、动态或饮食状态, 重点检查动物是否有嗜睡、咳嗽、呼吸气喘、流涎、战栗等异常;驱赶动物活动, 观察其有无跛行、摇摆打晃、弓背弯腰或不愿起立等异常;观察生猪腹部饱满或吊腹以及粪便等是否异常。对正常健康生猪准以待宰;对异常表现的可疑患病生猪, 采取“一看、二听、三摸、四检”方法进行个体详细检查。对患病生猪根据病情分别做出隔离观察、急宰、无害化处理的决定, 并登记检疫结果。
2 宰后检验
宰后检验分头部检验、胸腹腔检验、肉尸及淋巴结检验、旋毛虫检查、总检。实行流水作业, 环环扣紧。
2.1 头部检验
检验左右两侧颌下淋巴结及颈部是否有肿胀胶冻样病变。切开颌下淋巴结, 切面肿胀、出血呈砖红色, 颈部有胶冻样病变可疑为炭疽, 应立即停产, 病料送化验室镜检。检查咬肌是否有囊虫。
2.2 胸腹腔内脏检验
心、肺、肝、脾、肾、肠系膜淋巴结、大肠、小肠、胃、膀胱等脏器分别检查是否有肿胀、出血或有其他异常, 重点是检查一、二类病在各脏器的特征性病变或是否有寄生虫。发现脏器有一、二类传染病特征性病变的连同肉尸一起无害化处理;对有一般性病变的脏器, 视病变范围大小, 将该器官全部废弃或剔除病变部位后利用。
2.3 旋毛虫检查
生猪流通渠道增多, 人畜共患的旋毛虫病的检出率也随之增加, 为加强对旋毛虫的检查, 检疫人员对现场屠宰的肉尸、内脏实行编号采样。检查方法是:采样由肉尸左右横膈膜肌脚采取重量不少于20 g的肉样, 将其切成14块, 每块大小约为2 mm×10 mm, , 采取剥膜法和镜检法相结合, 首先由检疫员剥离膈肌膜, 观察有无旋毛虫包囊, 发现旋毛虫包囊小白点再送化验室制作玻璃镜检。凡确诊为旋毛虫病害肉, 连同内脏一并无害化处理, 确保消费者吃肉安全。
2.4 肉尸检验
肉尸检验是感官检查肉尸皮肤有无出血点、疹块或脓肿、坏死;剖检深腰肌、股内侧肌检查有无囊虫。检查脂肪是否黄染, 发现黄疽肉一律无害化处理;检查腹股沟浅、深淋巴结和其他主要部位是否有病变。
2.5 总检
这是屠宰后检验的最后一关, 其职责是检查屠宰后检验各部位有否异常或漏检现象, 综合各部位检疫情况及实验室报告, 判断合格肉品加盖检疫讫章, 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准许出场。对检出的病害肉应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四部委《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要求, 加盖处理印章, 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责令货主在检疫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确保无害肉进入市场销售。检疫员将每日检疫结果登记造册、备查。
3 日宰日清, 严把消毒关
3.1 屠宰场和肉品批发商必须严格遵守日宰日清制度, 每日进入待宰栏生猪必须全部宰杀。不留隔夜猪, 控制传染病暴发。
3.2 运输生猪车辆, 卸猪后先用高压喷枪冲洗, 后用0.5%~1%菌毒灭消毒, 从而控制疫病传播。
3.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度工作总结 篇三
本案争议罪名为贪污罪、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
[速解]本文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首先,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客观行为均包含骗取财物的行为,其与诈骗罪在法条上形成竞合,即前面二罪在行为主体、行为方式、行为对象等方面需要具备特别要素。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若一个行为既符合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优先以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其次,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第6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安排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财政部《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对病害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第5条规定:“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所需的财政补贴资金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商务部门核定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张某所承包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具有申请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资格,属该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对象,但该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及对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均由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张某在承包过程中管理、经营的是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财产,而不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该财政补贴资金,故张某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另外,张某所承包的单位性质系集体企业,且其是通过招投标形式承包该企业,而不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故张某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能对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张某的身份性质并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条件,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再次,张某作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承包人,以该企业名义申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数量或申请、领取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均属于其承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这一特定企业过程中有权主管或经手的范围,其利用了上述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同时,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财物”不宜限制解释为单位享有所有权的财物或合法占有的财物,还可以包括单位无权占有、非法占有或者违法所得的公私财物,理由是该财物虽属应返还或被追缴的对象,但在其未返还或被追缴之前,单位负有保管的义务并承担因过错导致财物毁损的责任,此是因其先前行为所带来的附随义务。本案中,张某作为承包人是以所承包企业名义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其侵吞的实际是该企业通过欺骗方法违法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资金,故可以认为本案犯罪对象属“本单位财物”的范畴。
最后,一方面,张某虽是以企业名义,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但该企业违法所得的利益却被具体实施诈骗行为的张某侵吞,张某以企业名义实施诈骗并取得财物只是为了达到其个人非法占有财物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故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另一方面,由于张某的行为又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综上所述,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4.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度工作总结 篇四
关于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
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报告
县政府:
根据县领导批转《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关于调整原厂生产内容和新厂选址规划的请示》和《关于尽快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建设规划的报告》的意见,现将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目前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下一步工作建议报告如下:
一、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现状
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始于1996年,由原县财办牵头组织,到2001年,由于城区布点较多、消费者不理解和个体屠商的阻挠,县城区第一次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流产。2002年6月,经县政府同意“县定点办”由原县财办管理移交到县商贸行业协会管理。原县商贸行业协会经过筹备,在县城区确定了四个小型定点屠宰厂作为县城生猪定点屠宰点,关闭了13家未经定点的屠宰点,这期间,由于被关闭个体屠商的暴力阻挠、四家小定点屠宰场产品生产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不达标,导致县城区第二次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历时不到一年又失败。2008年5月国务院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重新进行了修订和发布,规定每个县(市)城区只能设臵一个定点屠宰厂,当年,原县商贸行业协会通过招商引资在城关镇洪胜路新建一座日屠宰牲猪可达800头的机械作业式屠
宰厂,并于2009年5月在城区第三次启动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至2010年2月,又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生猪定点屠宰厂停产至今,我县第三次定点屠宰管理失败。
在这期间,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证肉品质量、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是,这项工作在我县周边县(市)乃至全国都开展的情况下,我县却在多次启动、停顿中受挫而夭折。
因此,从2010年2月至今,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处于无序状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制度得不到施行,私屠滥宰、逃避检疫、偷漏税收、不合格肉品上市等违法违规现象相继发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我县食品安全工作也受到极大的影响。
目前,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2009年建成的定点屠宰厂存在着严重的选址和规划设计上的缺陷。目前仅建设有一条屠宰生产线,15个生猪待宰圈及供电供水设施,没有建设与生产相配套的冷冻库、冷藏库、保鲜库、分割加工间、污水处理间、无害化处理等设施或设备。每天只能按城区白肉市场需要组织生产,制约了企业的生存空间和扩大生产经营能力,导致生产经营亏损严重。此外,由于屠宰厂建在城关洪胜路,离县城区大约有6公里距离。厂址位于城区自来水取水口上游,产生的污水基本都排入了取水口水源区域,对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产生极
大的安全隐患,且生猪经营户都是以骑三轮或麻木为代步工具,每天凌晨4、5点就要到屠宰厂批发生猪产品,很不方便,尤其是冬天桥上雾大,刮风下雨,行动更加困难。选址明显存在不合理的问题。
(二)检疫工作漏洞较大。少数屠商逃避检疫,将没有经过检疫的白条猪肉直接提供给餐馆、饭店经营者,肉品质量令人堪忧。同时,在生猪屠宰加工和产品销售等环节的检疫、检验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为不合格猪肉流入县内市场和毗邻县(市)市场开了方便之门,毗邻县(市)对此意见较大。老河口市曾多次向襄阳市政府反映过冷集桥头未经检验的猪肉流通入该市,影响了当地定点屠宰的问题。
(三)部门配合不到位。《条例》赋予了农业、畜牧、商务、工商、卫生等部门不同的监管职责。几次启动屠宰管理工作,都反映出执法力度不大、部门配合不协调、效果不佳的问题。
(四)个体屠商私屠滥宰问题突出。目前,仅县城区就有个体屠商128户,私屠烫锅107口,清理拆除工作难度太大。带来了私屠滥宰、场外检疫、源头失控、难于管理等问题。
二、屠宰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县生猪屠宰管理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管理机构有名无实。“谷城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2002年10月设立,为常设机构。该机构目前是有牌子、无
编制、无经费。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单位组成人员,发生变动后没有及时调整。“定点办”在县财政未纳入预算拨款而省政府办公厅又明文规定屠宰管理部门不得收取管理费的情况下,管理工作难以为继;二是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缺乏全局观念,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协调一致不够,让不法屠商钻了空子,导致定点屠宰名存实亡;三是利益驱动。少数不法屠商见利忘义,不法经营,只要能赚钱,就不择手段,什么伤天害理的事情都做得出来。有的甚至公开抗法,使用暴力手段,直接威胁屠宰管理执法人员。
三、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
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履行政府食品监管职责,杜绝不合格猪肉上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是利国利民之举。针对目前我县生猪屠宰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切实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是一项法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管理工程。为此,建议县政府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一是理顺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调整充实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明确一名县政府领导任组长,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定点办”主任由县政府办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兼任,并牵头协调各政府职能部门,不断研究解决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明确和落实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同时,从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抽调得力人员,参与“定点办”日常管理工作。二是核定编制,解决经费。按照鄂政办发[2007]25号文件规定“屠宰管理人员人头经费和工作经费应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的要求,为县定点办核定3—4名定编人员。人员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拨款范围,保证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作。三是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今年7月5日,省政府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7月5日,省政府依据国务院《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出台了352省政府令《湖北省主猪屠宰管理办法》,并于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非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生猪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畜牧不场外实施检疫。肉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动用新闻媒体和其它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营造生猪屠宰管理的舆论声势,为重新启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尽快落实新建生猪屠宰厂项目建设规划,使屠宰管理工作与企业生存、发展相适应。目前,洪胜路生猪定点屠宰厂已闲臵多时,并已在2012年5月转产。根据今年3月份国家九部委联合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开展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工作要求,湖北和顺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厂肯定会被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到时,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产生极大的被动,给生猪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谷城县大鹏肉联厂(原湖北谷城和顺食品有限公司)今年4月份,提出了重新选址建设一座全新的综合配套设施齐全的生猪屠宰厂建议,该项目建议已在县规委上获得同意,县规划局也已提出用地规划建议,目前只等县领导召集相关单位议定。新的生猪屠宰厂将新建10000吨冷藏库一座,其中:低温冷藏库5000吨、高温冷藏库2000吨、速冻间500吨、预冷间500吨、果蔬及农产品保鲜库2000吨;16000 ㎡的生猪屠宰及肉品深加工处理和包装车间;10000 ㎡的干制农产品储存中转仓库;购臵2至4台冷链冷藏专用运输车;修建污水处理和无害化处理焚化炉各一座。
屠宰厂改扩建后,一是可解决我县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不到位的问题,消除我县在食品安全存在的重大隐患;二是可保证城区市场供应的生猪产品100%来自定点屠宰;三是可最大限度地达到养殖企业增收、屠宰企业增效、财政增税的目标。
总之,贯彻落实好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确保肉类食品安全是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应尽责任和义务。我们有信心和决心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履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所赋予的工作职责,一定会把我县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做好。
特此报告。
5.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度工作总结 篇五
生猪定点屠宰关系到人民的肉食品安全,县委县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我县商务局按照国家九部委《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及自治区商务厅、盟商务局有关文件要求,积极行动,妥善部署,各项工作稳步推进,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县三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逐一进行了审核。积极行动,妥善部署,各项工作稳步推进,现将此次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我县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厂)基本现状
突泉县地处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大兴安岭南麓,总面积4889.5平方公里,辖6镇3乡、188个行政村、464个自然屯,总人口31.5万。目前我县共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3家,突泉镇内1家,兴泉肉联厂;乡镇级2家,永安镇兴安屠宰场和杜尔基屠宰场。兴安屠宰场是我县小型乡镇级屠宰厂。其中杜尔基屠宰场是经贸委分管市设立的老屠宰场(设立于1995年以前),由于其卫生环境标准、设施设备达不到要求,经商务局、动物检疫所、环保局三家联合严查审核,决定暂停经营,停业整顿。兴泉肉联厂是我县原国营企业,现正在升级改造中。永安镇兴安屠宰场是我局在乡镇级设立的试点企业,该企业规模较小、设备简单、建筑面积在平方米。由于我县9个乡镇没有小型猪的屠宰厂,根据《生猪屠宰管
理条例》的要求规定,上市猪肉必须来自于屠宰企业。为了让偏远乡镇的群众百姓吃上“放心肉”,而设立的试点屠宰厂,根据我县实际,交通不便的偏远乡镇设立小型定点屠宰场势在必行。所以决定保留乡镇两家屠宰点,并逐步设立其他乡镇的屠宰点,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行动迅速。
接到相关通知要求后,立即召开了专项工作会议。县商务、动检、财政、环保、畜牧、卫生、工商、质监、食药等部门及有关乡镇参加了会议,会上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并下设办公室到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协调。
(二)、部门协作,配合密切。
4月初,我局会同环保、动检予以联合审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审核清理结果进行汇总、总结、备案,并及时上报。
(三)、督促检查,突出重点。
商务、环保、动检三部门切实履行检查职责,主动介入,全力支持这次生猪定点屠宰场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指导督促屠宰企业针对审核表标准分步实施,并及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办法。
三、主要成效
一是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基本条件明显改善。通过开展生
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各定点屠宰企业从环境卫生、基本设施、各项制度等方面得到了明显改善。此次审核清理,正在整改提升2家、停业整顿1家。
二是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能力明显增强。严格生猪定点屠宰行业准入和管理,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实施方案附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强化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约束作用,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加大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不断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四、存在问题
一是屠宰达标改造难度大。乡镇各屠宰场基础设施薄弱,要进行改造存在很大的难度。这次主要是各企业因建厂比较早,很难达到要求标准,各企业正在加大力度进行整改,确保达标。
二是屠宰企业相关设备比较落后。机械化程度低,大部分手工操作,环境卫生条件差。
五、下步工作打算
认真开展全县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对规范生猪屠宰市场行为,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都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是积极督促杜尔基屠宰场办理环评许可证。
二是配合各屠宰场改造升级。
三是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保证全县生猪屠宰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6.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度工作总结 篇六
动物重大疫病防控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控动物重大疫病,保证生猪正常流通和猪肉安全供应,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重庆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兽医防疫工作的通知》(渝动防部发〔2008〕2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县重大动物疫病继续清净无疫,特制定2012年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目标与任务 1、2012不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一旦发现疑似情况,立即停宰,果断处置,及时上报。
2、入场生猪检疫证明持证率达100%、牲畜耳标佩戴率达到100%。
3、不屠宰病害、注水生猪。
4、宰后检疫合格产品凭检疫验讫印章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场。
5、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二、责任与措施
1、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县委、县政府、县指 挥部关于动物疫病防控的政策、措施。
2、建立健全屠宰场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病防控规章制度。
3、制定屠宰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4、严格实施生猪凭耳标和检疫证明入场。
5、已经入场生猪,不得擅自出场。
6、加强屠宰技术操作人员动物防疫知识培训,强化疫病防控意识;禁止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从事生猪屠宰加工业务。
7、从严控制生猪入场数量和密度;入场生猪滞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三、督查与奖惩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将组织督查组对上述责任措施的落实情况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责任措施落实到位,没有发生动物重大疫情的定点屠宰场将予以表彰;对工作懈怠、措施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影响较大的屠宰场,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屠宰场负责人的责任。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盖章)
生猪定点屠宰场(盖章)
签字: 签字:
7.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度工作总结 篇七
近日,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 落实贯彻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精神, 部署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农业部国家首席兽医师于康震、工商总局副局长甘霖、质检总局总工程师刘卓慧、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边振甲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商务部部长助理房爱卿主持。
上述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 决定自2012年1月至7月在全国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通过审核清理, 取消经整改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 坚决制止将不达标定点屠宰厂 (场) 违法作为屠宰场点的行为, 确保所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符合《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 防止病害肉流入市场, 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8.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度工作总结 篇八
【关键词】定点屠宰;集中检疫;防范策略
对动物进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管理能够有效的控制因为肉制品产生的疫病传播,确保提供优质的动物产品。因此切实抓好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管理工作是对人民健康负责,是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1 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作用
动物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关系着所有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发挥着极大的作用。
1.1 防控动物疫病
动物的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能够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通过集中检疫可以及时发现动物的疫病,针对疫病进行及时的处理,防止疫病蔓延扩散。我国每年经过定点屠宰检疫出大量的染疫动物产品,全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这样能够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了消费者饮食方面的安全。如果分散屠宰和检疫,就可能发生动物疫病的远距离、大范围传播,对污染源难以有效地进行控制与处理。
1.2 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在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过程中,对动物来源、质量要严格把关,并且在屠宰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程标准和管理制度执行,可以对动物产品质量提供有有效保障。
1.3 追溯疫病,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动物的大量疫病都可以传染人类,轻则造成人体技能障碍,重则引起生命危险,通过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可以及早发现疫病,然后进行无害化处理,有效阻止病害动物上市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同时对进入商场的动物产品要严格把关,对无检疫证明,没有佩戴合法畜禽标识产品要依法进行处理,可以对产生疫病源头进行追溯。
1.4 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动物的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能够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近年来甲型H1N1、禽流感、非典等造成人感染死亡事件都体现了开展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 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存在的问题
动物的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不但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运作,还应该科学系统的对屠宰检疫工作进行规范。不过,目前在定点屠宰检疫中仍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2.1 对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重视程度不足
在我国部分地区,对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一直不重视甚至不支持。动物检疫是政府行为,同时也是公益事业,应该是政府安排业务部门的任务。但是目前我国部分偏远地区对检疫工作不够重视,对兽医部门不管不问,有关检疫的相关部门缺少相互间的沟通合作,工作相互推诿,导致检疫工作效率低下,从而伤害了检疫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2.2 缺乏安全意识,法制观念淡薄
我国部分地区,群众缺乏安全意识,对动物产品质量要求不高,在购买动物产品时,不注意是否有检疫印章,只是片面地认为不腐烂、病死和变质的动物产品就可以,这样就促使了不法经营者的迅速产生。还有部分动物产品经营着,为了追求利益,忽视法律,背后私下加工病害禽畜产品,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2.3 检疫设施、方法落后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还是使用传统的检疫方法和工具,使用一把刀一把钩进行检疫,化验设施落手,一般的细菌和毒物分析都无法做到,导致有病毒不能诊断,有疫病不能监测,缺少必要的现代设施工具,不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2.4 专业队伍整体素质需要提高
我国部分地区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不符合实际工作的要求,专业技能、知识与工作实际需求相差太远,大部分人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导致工作水平低下,应该加强专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2.5 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开展不平衡
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进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但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一直没有建立定点屠宰场,导致私屠乱屠现象大量发生,致使动物产品不合格、质量差、问题多,严重影响了消费市场。
2.6 缺少健全的法律制度
部分地区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完善,导致基层工作执法不严格,违法不追究的现象普遍发生,在对于添加剂,注水肉等问题的查处时,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可以參考依照,这样不利于动物产品的统一安全管理。
3 加强创新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策略
要加大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力度,促进我国动物防疫工作顺利进行,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需要有效的措施对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中的问题予以解决。
3.1 加强相关执法体系建设
加强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执法体系,建立明确的权责,有效的监督机制。改善执法手段,完善动物检疫人员的教育机制,提升动物屠宰检疫硬件设备,提高执法装备、效率和水平。
3.2 建立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完善动物屠宰检疫申报管理制度,做好动物屠宰检疫规范化建设工作。积极创新屠宰检疫模式,推动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标准制度,保障上市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
3.3 规范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监督执法行为
要全面规范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行为,规范屠宰检疫操作、记录、无害化处理和证章标识的使用,坚决做到定点屠宰检疫出证和无害化处理的一致性,加强定点屠宰检疫的工作质量。
3.4 强化动物定点屠宰集体检疫的监督检查
要依法加强对动物入厂屠宰、加工、贮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应该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监督检查,做到行为与技术的监督,内部与外部的监督,强化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监督管理机制。
3.5 完善信息反馈与举报制度
支持鼓励群众通过举报电话、网络、信箱等对不法行为进行举报,拓展监督的多方面渠道,加强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监督执法信息交流,完善举报违法信息上报、公式和通告的制度,实现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监督网络化管理。
结束语
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能够保障我国畜牧业的健康发展,防止外来疫源的传入,减少环境污染。这项工作落实于做好,还需要政府、相关单位以及经营者等共同努力,真正的让广大人民群众使用上安心放心的动物产品。
参考文献:
[1]刘文静,吕凤梅,定点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督要点[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1(08).
[2]王万俊,浅谈定点屠宰场检疫[J].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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