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

2024-07-12

北京市通州区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共11篇)

1.北京市通州区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 篇一

全县农村集体土地发包情况调查

根据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指示,县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下发通知,要求各乡镇村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本乡镇农村集体土地发包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同时,由县民政局组成农村集体土地发包情况专题调研组,于XX年9月18—28日对全县各乡镇的农村集体土地发包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召开了6个座谈会,听取了各乡镇村务公开领导小组的汇报,对乡镇部分干部、村(居)委会、村民代表、普通群众进行了调查,走访了村小组的20户村民,并查阅了资料和档案,初步掌握了我县农村集体土地发包的基本情况,并对我县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发包的各种形式和今后工作思路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全县农村集体土地发包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包方式有两大类,一类是短期发包;另一类是长期发包。发包的集体土地类别分别有水田、坡地、林地三种。通过全面深入的调查,从XX年1月至XX年8月止,全县农村集体土地发包共265宗,发包面积为13642.83亩,其中水田2738.3亩,坡地10447.27亩,林地457.26亩。年承包金为15885139.5元。发包单位主要是村(居)委会和村小组,各乡镇基本没有自己的集体土地,也没有发包过任何一宗土地。各村(居)委会和村小组发包的 形式主要是以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是村小组会议的形式进行。在租金上缴分配上,各乡镇的情况各不相同,有的乡镇是全部的租金由村民来分配,乡镇、村委会、村小组没有;有的乡镇是村民获得90%,村委会、村小组获得10%;有的乡镇是村民获得70%,村委会、村小组获得20%,乡镇获得10%。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统一的上缴分配的标准。

二、村集体土地发包的主要做法

目前,我县各乡镇农村集体土地发包的形式,虽然采取的具体措施不尽相同,但主要有以下几条:一是在发包的形式上主要采取的是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小组会议经全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并张榜公布,群众无疑义之后,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名和盖手印,并报所在乡镇政府批准和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发包。二是在发包前,村委会要把发包集体土地的面积、发包的价格、土地的质量、发包的收入、分配、发包的年限等情况通过本村的村务公开、广播等形式向全体村民公开,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如果村民有疑义的地方,村委会要向村民做出解释,确实有差错的及时的更改,总之发包集体土地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三是集体土地发包的收入的透明度问题。这也是群众比较关心和最容易引起群众上访的关键问题之一,所以,在大多数的村委会中主要是通过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方式,把集体土地发包的收入在村务公开栏上向全体村民公 开,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四是集体土地发包收入的分配上主要是村民收益大多数,有的村委会则是把全部收入百分之百的分给全体村民,也有些村委会留有少部分做为村委会的正常的办公经费。五是在热点乡镇、热点村委会的集体土地发包过程中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在各项的土地发包中都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在集体土地发包中有问题的,引起群众有意见上访的,乡镇干部就深入到村委会中了解情况,本着为群众的切身利益解决问题,使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受到损害。如黎安镇岭仔村委会和大墩村委会就是集体上地发包比较多,问题最敏感的地区,土地发包问题处理得不好,最容易引起群众的集体上访。所以,黎安镇委、镇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从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来处理集体土地的发包问题。

三、集体土地发包存在的问题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些村委会、村小组,由于主要干部独断专行,想通过集体土地发包谋取私利,村民参与性不高,内部监督不力,村集体土地发包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发包的程序不规范。有的村委会、村小组不按照规定在集体土地发包前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进行张榜公布,群众无疑义之后,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名和盖手印,并报所在乡镇政府批准和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发包。而是由几个村委会干部或是几 个村小组长讨论就决定。如黎安镇的后岭村委会各村小组,在查阅该村委会发包集体土地的原始档案和会议记录中时,会议记录中没有村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签名和盖的手印,土地的发包没有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也没有村委会报镇政府批准和县主管部门审核。

二、发包期限过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但是有些村委会、村小组在发包集体土地中却超出承包的期限30年;如椰林镇坡留村委会第一、二村小组对4

59亩水田和18亩坡地承包期限却长达50年;还有雷丰村委会的第六24亩水田和16

26亩坡地的承包年到2035村小组对8年止,超过承包年限的2027年。

三、发包过程中透明度不够。有些村委会在发包中对应该公开的事项没有向全体村民公开。如在发包前要把土地的面积、价格、年限、收入、分配等事项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的没有公开,这也是造成群众有意见和上访主要导火线。

四、发包金额偏低。根据《陵水黎族自治县农业开发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水田最低的发包金每年150元/亩;坡地最低的发包金每年30元/亩。荒山地最低发包金每年25元/亩。但是,有些村委会在发包的过程中的发包金额却少于这一标准,造成集体财产的损失。如椰林镇 的雷丰村委会的第六村小组发包的8.24亩水田的租金只是每年120元/亩,低于水田最低发包金每年150元/亩的价格。

五、发包的程序混乱。有些村委会、村小组的集体土地发包的程序混乱。村委会在没有经过村小组同意的情况下将村小组的集体土地发包出去,而村小组却不知情,也没有报乡镇政府和县主管部门的审核。还有些村小组将本集体的土地在没有经过村委会的同意的情况发包出去。从而造成乡镇、村委会和村小组矛盾冲突,群众意见很大。

六、监督工作不到位。有些村民认为村集体土地是集体的,和个人关系不大,对村集体土地的发包漠不关心。有些村委会、村小组形式上也成立监督小组,但没有真正履行职责。有的村委会也没有在村务公开中定期公开有关集体土地发包的有关情况,使得村民不能了解村集体土地发包收入明细,监督也流于形式。

四、意见与建议

为了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促进新农村建设,针对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发包出现的热点、难点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与建议:

一、农村集体土地发包,应该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发包。在同等的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二、建立健全村委会内部监督机制。由于村委会内部缺少相应的监督机制,从而造成有些村委会干部在集体土地的发包过程中有不依法办事,违规操作的行为,也是引起群众有意见和上访的原因之一。

三、组织各乡镇政府针对在集体土地发包中有不合理、不完善的承包合同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

2.北京市通州区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 篇二

一、当前农民自主开发经营农村集体土地情况

近年来, 全国各地在深化农村改革发展中, 注重发挥农民和市场的作用, 积极探索农民自主开发经营农村集体土地的有效途径, 加快了农村以土地、房屋等为主的资源向资本转化的步伐, 极大地激发了农村发展活力。

1.国内其它地区农民自主开发经营集体土地的情况

(1) 打捆流转, 村企合作开发模式。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距北京市中心约35公里, 面积4332亩, 共有679户1382人, 其中农业人口1085人, 主要产业为传统种植业。1998年, 村委会引导农民自愿把土地交回集体, 交由宏福集团 (原郑各庄村办企业改制的股份制企业, 村委会占股33.33%, 为第二大股东) 统一开发经营。宏福集团实施以城市化为目标的旧村改造, 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 建设了村民公寓楼, 全村宅基地由1050亩缩小为250亩, 节约土地800亩。宏福集团建立了占地800亩的创业园吸引企业入驻, 土地按每亩每年5000~13000元的价格出租。郑各庄按照现代社区的理念制定了村域发展规划, 经北京市规委会批复同意, 把全村4332亩土地规划成普通住宅区、高档住宅区、科技工业区、旅游观光区、文化教育区、商业服务区等六大功能板块, 按城市标准完善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积极发展房地产、旅游、教育、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 培育出“宏福集团”和“温都水城”两大品牌。截至2010年, 宏福集团下辖26家全资子公司, 发展成为以传统产业为龙头, 科技产业、教育后勤产业为两翼, 旅游休闲产业为主导的村企合作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1998年到2010年, 社区总人口从1350人增加到32000人, 就业人数由380人增加到9000人, 村级总资产从3600万元增加到55亿元;村民人均收入从3100元提高到44566元;村民人均福利从109元增加到7325元, 人均居住面积从23平方米扩大到70平方米。郑各庄村先后荣获中国十佳小康村、全国新农村建设百强示范企业等国家级荣誉称号11项, 首都文明村、北京最美乡村等市级奖项21项。

郑各庄是农民自主整理开发集体土地, 并将土地资本化的收益用于自我发展。主要借鉴意义有:一是村庄的土地由自己成立的股份制公司开发经营, 既不是由社会资本经营, 也不是由村委会直接经营。公司化经营可取得土地资本化收益最大化之效, 比村委会更加注重土地的集约利用与经营, 也有利于村委会集中精力做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二是由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创新推进村庄就地工业化、城镇化, 发展二、三产业, 在获得土地级差收益的同时, 也促进了村庄的可持续发展。

(2) 政府出资整理, 农民联户开发模式。

2008年重庆市垫江县针对政府主导的土地整理工作中, 由于立项申请未能充分反映农民意愿, 农民热情不高;施工企业过于追求利润, 整理质量差;规划产业不配套, 后期管理不到位, 土地利用率低, 甚至出现撂荒现象等实际, 确立了以农民自愿联户申请和适宜耕种为主要原则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试点。通过社员大会征求意见, 社员一致同意把土地 (包括承包地、院林地、自留地) 的经营权交由组建的专业合作社统一整理开发, 实行“专业合作社+农户”的规模化经营。专业合作社每年每亩稻田补偿农民350公斤水稻, 旱地补偿水稻200公斤, 以当年市场价现金提前一年预支。同时, 专业合作社聘请本社社员在合作社上班, 实行计时或计件工资, 农民月均收入800~1500元。农地整理项目采取财政投资, 资金拨付采用边建边补方式, 由专业合作社负责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由合作社组织本地有一定专业技术特长、威望高和有正义感的村民担任。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踏勘选址、测量、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技术指导、新增土地确认、基本农田补划、成果交接及利用监管等, 县财政、农业、审计、镇政府等部门给予积极配合。通过土地整理, 实现了小土变大土、薄土变厚土, 打破权属界线, 增加了耕地面积, 提高机械化耕作水平, 完善农业基础设施, 耕作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整理后每亩耕地产出收入达4000元以上。2010年, 该社农民人均收入比2008年增加2056元以上, 最多的家庭工资收入就达35000元, 少的也有8000元左右。

农民借鉴这种模式需要注意克服以下问题:一是需要研究制定鼓励支持自主开发整理的相关配套政策, 如项目不公开招投标, 直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联户建设, 与现行政策相悖。二是需要注重保证工程质量。由于项目由农民联户自行组织施工或委托专业合作社施工, 村民自行监督, 毕竟缺乏技术支撑, 需要政府部门加强指导。三是需要注意保证工程施工进度。由于大量劳动力外出, 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短缺, 联户农民组织化程度不高、纪律性不强、时间观念差、作息无规律、机械化程度又低, 工程施工进度十分缓慢。四是需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农业是弱质产业, 投入大、效益低, 始终面临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 需要注重从制度机制上来防范农业生产风险。

2.成都市农民自主开发经营集体土地的情况

(1) 都江堰市天马镇金陵村自主整理流转。

金陵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与农户充分商议达成一致意见, 并经2/3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整理项目业主, 整理后经国土部门确权颁证, 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后, 申请委托成都市农村产权交易所及其都江堰分所挂牌出让, 最终以每亩44.2万元价格成功出让。

(2) 新津县袁山社区自主开发。

袁山社区按规划将土地整理后节约的40亩集体建设用地配套给集体经济组织—袁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该公司在县信用联社贷款150万元, 修建50幢兔舍, 以兔舍入股 (占25%股份) , 与袁山獭兔专业养殖协会合作成立新津县袁山獭兔养殖专业合作社。当地农户在獭兔养殖基地免费承包兔舍, 只要保证每年獭兔出栏数, 农户每年可实现1万元~4万元的收入, 形成了“集体经合组织+基地+农户”的发展模式。目前, 獭兔养殖基地占地约130亩, 笼位18000余个, 年出栏商品兔可达12.5万只, 产值近400万元, 不仅解决了该社区农户就业, 而且壮大了集体经济, 增加了农户收入。

(3) 邛崃羊安镇界牌社区异地购买指标自主开发。

羊安镇界牌社区农户用现金入股, 在邛崃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购买了山区镇乡土地综合整理新增集体建设用地指标29.7亩, 在集镇规划区内新建综合市场。同时, 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作抵押, 申请成都市农村产权担保公司担保, 成功向成都市农村信用联社担保贷款500万元, 用于综合市场建设。项目第一期投资1800万元, 其中500万元为融资贷款、1300万元为入股股金, 目前已全部完工并投入使用。

二、影响和制约农民自主开发集体土地的原因浅析

1.部分地方党委政府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

在目前“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下, 地方政府通过征用农民土地, 获得的土地收益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农民自主开发经营集体土地, 必将使大部分土地级差地租收益留在农民手中, 致使部分地方政府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 积极性不高。

2.农村规划不健全

近年来, 成都市十分重视规划工作, 建立了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 实施了乡村规划师制度, 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建设。但涉及到具体村域的发展规划存在覆盖不全、内容不具体等问题, 致使农民自主开发意愿与规划相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都江堰市金陵村计划在整理出的34.04亩集体建设用地上修建一个竹编市场, 但根据规划, 只能从事商业旅游, 农民只得将土地拍卖出让, 而不能实现自主开发经营, 获取更大、更持续的收益。

3.政策措施缺失

调研发现, 由于政策措施缺失, 农民自主开发集体土地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成都市虽然出台了《关于实现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的意见》, 但相关配套措施没有及时跟进, 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4.自主开发的主体缺位

从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利用的成功范例来看, 项目的规划和实施都是把农民组织起来, 由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避免了农民以单个主体身份进入市场的无序和盲目, 有效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增强了市场谈判的“话语权”和抗风险能力。成都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不平衡, 农民组织化程度较低。加之缺乏吸引社会资金进入农村的配套激励措施, 农村集体土地开发经营的主体相对欠缺。

5.农民自主开发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 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开发, 一般采取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农民对自主开发的政策措施了解较少, 认识不深不透, 难以充分掌握和利用政策。加之自身经济实力有限, 管理水平较低, 技术支撑不够, 对许多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常常感到力不从心。

三、推动农民自主开发集体土地的政策建议

鼓励和引导农民自主开发经营集体土地是一项全新的工作, 需要高度重视、完善政策、加强指导。

1.完善农村产业发展规划

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理, 进一步完善农村规划尤其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划, 切实做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四规合一”, 以高质量的规划引导农民开发经营农村集体土地, 可更好地吸引社会资本。

2.完善促进农民自主开发经营的政策措施

对征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钩等项目, 按照5%~10%的比例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展留用地。市、县两级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 市、县两级土地开发整治中心要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以多种形式支持农民。鼓励各金融机构特别是成都银行、农商银行, 以及市、县农业发展投资公司, 优先提供金融服务。对农民自主经营开发土地所得, 兴办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发展产业所需办理的各种证照, 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免收除省、国家以外的各种税费。对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民集中居住小区、员工宿舍, 相关的给排水、电力、广播电视、通信、消防、环保等配套公用设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

3.鼓励农民集中集约开发经营

建议结合小城镇发展战略, 鼓励以镇为单位, 集中若干个村的集体建设用地, 集中各村财力, 通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经营, 产权独立, 收益归村”的方式, 在城镇、工业园区等区位条件较好的地方统筹建设标准厂房、员工宿舍、仓储物流设施、三产经营用房等集体物业项目, 形成规模效应、集聚效应, 使村级经济融入区域经济发展体系, 促进镇域经济、村与村的联动发展。

4.大力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

以农户自愿联合为基础, 以产权为纽带, 引导农民将农村房屋产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入股, 大力发展社区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专业经济合作等多形式的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 增强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5.加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带头人”培养

按照“把党员培养成经济能人、把经济能人培养成党员”的思路, 培养造就一批政治素质好、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村人才队伍, 尤其是能够掌握和运用市委总体战略的农村干部队伍。重点抓好村干部和“一村两大”的培训, 不断提高村 (社区) 干部带领农民发展集体经济的本领。

6.加强对农民自主开发经营的领导

建议出台鼓励和支持农民自主开发经营集体土地的实施意见, 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 形成合力, 切实解决好农民自主开发经营农村集体土地的难点、热点问题, 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摘要: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加快资源向资本的转化步伐, 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推动力量。本文从当前农民自主开发经营农村集体土地的实践案例出发, 在理论层面、制度体系、操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思考和探索, 对深入推进城乡资源要素的自由流动、聚心合力建设幸福美好新家园, 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3.北京市通州区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 篇三

关键词:农村土地;地籍调查;实践;探索

我国传统的土地地籍调查方法是进行土地权权属调查,根据调查得到的结果进行实地測量,此种方法虽然精确度比较高,工作严密性强,但是工作效率太低(工作量大、工作时间场)。随着我国相关土地地籍政策的颁布,先后在武汉的荒坡区朝阳、徐湾村等地点进行了有关土地地籍调查的实践与相关探索,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本文针对自身的经验以及对第一次、第二次集体土地地籍的调查结果,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的时间与探究进行了相关的阐述与探索。

一、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的实践

1.1.土地地籍调查的作业手法。农村集体土地的地籍调查以及确权一般都是采用第二次土地地籍调查中的作业手法。首先确定土地地籍调查的工作底图,通常将城镇土地的现状图比例尺定位1:1000,农村土地现状图比例尺为1:10000,而集体建筑用地和住宅用地地籍图的比例尺为1:500。根据相关比例尺的现状图作为工作底图再进行测量等工作,土地地籍测量中的系统坐标一般采用的是1980西安坐标系。接下来是宗地的划分,所谓宗地是指属同一农民集体拥有的权限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而对于被沟渠、河流、公路等集体土地分割的,按照相关的规定和标准,将此类集体土地分别划分宗地,对于难以在工作底图上标注、工作地图上难以反映其真实土地状况或者难以描述其长、宽、形状的土地在计算面积时,应当扣除其占地面积,这就是在第二次土地地籍调查中宗地划分的基本方法。对于有争议的土地地籍,在进过调解后,经过双方的一致同意后,再进行土地的确权。

1.2.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1)土地地籍权属调查。农村集体土地的地籍调查不仅在于土地权属状况的调查,还包括了集体土地的使用现状以及土地的权属界限调查另外两个部分。土地权属的调查程序为先进行土地权属来源的调查,在确认其权属来源之后进行土地权属性质的判断与土地权限所有者名称的核实等。对于土地地籍权限证明资料不齐全的,可以利用之前已经进行过的土地地籍调查资料(第一次、第二次土地地籍调查结果),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收集完全相关的土地权属资料后,再进行土地权属的确认。(2)土地地籍的权限界限调查。土地地籍的权限界限调查主要内容为土地地籍权限界限的确认以及界限内是否包含国有土地的调查。而土地地籍的权限调查依据主要为第一次、第二次土地地籍调查的结果,并且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确认土地地籍的权属界线,对于调查核实之后的国有土地地籍,应当根据其土地地籍性质进行相关协议书或者表格的填写登记。(3)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应当依据上一年土地利用的数据进行对比,对于土地利用类别更换的情况,对数据库土地利用情况记录进行更改。土地利用情况数据的更新关系到土地地籍调查结果,所以做好土地利用情况变更的记录是土地地籍基础资料准确性、完善性的前提。(4)土地地籍界址点的设定。对于土地地籍界址点的设定,通常选取两个土地地权单位权属界线的相交点,根据界线参照物的不同,界址点的选取结果也不相同。界址点的选取方式灵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选取需要进行相关方式的选点。(5)资料的处理与数据库的建立。在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后采集的数据和信息,根据相关的要求对信息进行分类、整理、综合等处理后,采用建立数据库的方式进行信息的存储。数据库的内容包括之前地籍调查的所有内容,主要为地籍权限表、宗地划分图、界址点组坐标、面积总汇、地籍图、相关调节材料等内容,数据库的建立是对土地地籍调查成果的保存,从数据库中可以得到各种基础资料以及相关的变更。

二、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的探究

2.1.地籍调查前的工作准备。地籍调查前的工作准备包括三个方面:相关工作的准备、宗地的划分以及宗地编号的确定、工作底图的绘制。相关工作的准备是指在土地地籍调查之前做好土地调查权限者通知工作,让其配合土地地籍的调查、调查途中意外事件出现时的解决、测量工具以及优先调查地点的确定等。宗地的划分以及界址点的确定和工作底图的绘制是地籍调查工作准备的两个主要内容,在绘制工作地图和划分宗地以及对宗地进行编号的时候可以参考第一、第二次土地地籍调查数据库中的基础资料。

2.2.土地地籍以及界址点的测量技术的提高。土地地籍的测量以及界址点的确定需要非常高的精确性,采用实地测量的方法误差比较大,城市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测量方法有所不同,在第二次土地地籍调查的过程中,由于农村中。插花地和飞地”以及相关影像因素的影响,农村集体土地的界址点测量方法采用GPSRTK技术实测界点坐标,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依照界线的描绘、权属界线的位置、从数据库中提取界址点作为新的界址点坐标。

2.3以往土地地籍调查数据成果的应用。我国在之前已经完成了两次农村集体土地地籍的调查,为之后的土地地籍调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根据土地地籍调查地点的不同,针对调查中出现的情况探索出了内外因一体成型系统、研发了相关的软件,不仅提高了土地地籍调查工作的效率,更是增加了采集信息的精确性、全面性。我国在武汉等城市进行了试点土地地籍调查,并且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很多方案及措施。事实证明,试点地的土地地籍调查为之后我国全面的农村土地地籍调查提供了重要的信息和保障,针对已经发现的问题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了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我国第一次、第二次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为之后的土地地籍调查积累了大量的信息资源,并且作为之后土地地籍调查的重要依据。

结束语:综上所述,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正处于实践与探索中,土地地籍的确权登记应建立在符合国家基本要求的基础之上。对已有成果利用、对调查方法的不断创新、对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对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过程中重要的指标。

4.北京市通州区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 篇四

农村土地更新调查工作流程探讨-以北京市昌平区第二次土地调查为例

主要介绍了在北京市昌平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部分中,如何充分利用原有资料,理清工作流程,更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准确地完成调查工作的工作流程和一些注意事项.

作 者:郭向前 徐庆勋 郝伟涛 王红夺 王延堂 Guo XiangQian Xu QingXun Hao WeiTao Wang HongDuo Wang YanTang 作者单位:河南省地质测绘总院,河南,郑州,450006刊 名:城市勘测英文刊名:URBAN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 SURVEYING年,卷(期):“”(3)分类号:P271 P272关键词:土地调查 更新 流程

5.北京市通州区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 篇五

一、坚持协商调解为主,多渠道化解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建国后,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度逐步确立,一些国家机关或原公社、大队等集体经济组织为兴办公益事业、经济实体或集体企业,通过有偿或无偿方式调用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当时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价值得到逐步凸显。巨大的经济利益使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迫切要求明确以前失去的集体土地权利归属,从而引发大量纠纷。这类问题呈现三个明显特点:一是涉案时间长,一些纠纷发生在五、六十年代,当时档案材料缺失严重,涉及人员多已亡故,导致调查取证工作难以进行;二是用地手续乱,一部分用地者至今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三是涉及部门多,协调任务大,增加了调处难度;四是土地确权发证不到位,目前的土地确权发证只到村一级,对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确权和登记。

针对上述情况,我局始终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深入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法,耐心说服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妥善化解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如xx县新生劳改农场用地是文革期间经县革委批准从xx公社xx等大队划拨土地而建立的。1996年省司法厅决定撤销xx劳改农场罪犯关押点。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应由县政府依法收回、管理和使用。而xx市司法局在撤并xx农场前已将其土地租给个人耕种,承租人以租地合同未到期为由,要求继续使用土地。从1997年5月开始,xx等村群众多次上访,以当初划拨土地手续不完备为由,要求将原农场土地退回原集体使用。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积极奔走在xx市司法局、县政府、xx镇政府等村群众代表之间,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协调工作。一方面,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收回了xx农场的使用权;另一方面,经与有关部门查证,找到了当初调拨江营等村集体土地时给予补偿费用的证据。在调查过程中,及时向基层干部群众通报情况,接受群众监督。我局在对案件分析研究后,提出了解决方案:在原xx农场多年用地已成事实,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尊重xx等村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把原农场土地作为国家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安置用地,通过宣讲政策,讲明利害,当地干部群众舍小利、顾大义,完全支持将农场用地用于移民安置,服从国家建设大局。xx市司法局和县人民政府对此方案也表示赞同,派出专人全力配合案件后期处理工作,使土地权属及地上附着物得以顺利转交,历时十一年的土地纠纷彻底解决。

二、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中的政策运用问题

三、坚持协同办案,认真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中的涉法涉诉问题

在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中,我们坚持“三步走”:第一步是运用行政手段调解,充分发挥国土资源部门职能,加强村委会、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政府五级信访网络建设,切实发挥各级土地权属纠纷调处人员的“减压员、消防员”作用,以案说法,言传身教,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第二步是积极引导群众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2006年xx镇xx村四组与村集体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四组要求村集体归还60年代因村集体建农科所而平调小组的土地。我局调查后报经县政府依法将争议土地确权给xx村集体。该组不服,我们引导该组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行政复议维持后,该组仍不服,我局又引导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该组代表认识到了争议实质,对政府行为予以充分理解,自动撤诉,维持了县政府的确权决定。第三步是会同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加大对涉法涉诉土地权属案件的查办力度。近年来,我局与司法机关建立协同办案机制,2008年上半年调处集体土地权属纠纷案件3起,在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规范化水平

我局在工作实践中,依据法律法规制订了一套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工作程序和办案规则,从立案、调解、调查取证、提出调查处理意见、上报政府做出处理决定等环节进行细化,加以规范。对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该依法予以支持的依法支持,该依法驳回的依法驳回。2006年,我局处理xx乡xx村六组一起长达十六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无理取闹,多次对办案人员围攻、谩骂,并放火烧一名办案人员房屋未遂。我局坚持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法院一审、二审维持了处理决定,我局工作人员多年来秉公执法,敢于碰硬,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树立了良好的执法形象。连续三年来,我局立案调处的集体土地权属纠纷案件,无一例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在近年来的工作实践中,对如何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我们有以下三点体会:

首先,认真摸底排查,搞好矛盾纠纷排查和不稳定因素信息库建设,是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基本要求。为了应对土地权属纠纷多发的形势,我们组织力量认真开展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常规排查,加强信息的收集,并针对每个案件进行预判分析,建立了完整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信息库,为开展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其次,树立创新意识,增强工作主动性,是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有力武器。在调处工作中,我们坚持与时俱进,创新思维,由被动接访向主动下访、超前介入转变,重初访、重协调、重化解,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量;由单纯处理信访问题向对热难点问题作深层次归纳梳理转变,分析总结案件发生的规律性,为上级领导决策和信访问题的解决提供信息;由单纯依法行政向既依法接访办信又注重说服教育转变,采取规劝疏导的方法,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

其三,坚持综合施治,整合各种工作资源,是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根本保障。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往往发生时间久远,情况复杂,牵扯面广,涉及部门多,单靠国土资源部门一家很难解决,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舆论、协商等多种手段加以解决。在工作实践中,对重大权属纠纷案件,我县均由县政府统一协调政府法制办、监察局、公安局、信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联合调查处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并邀请法院、检察院提前介入,确保矛盾的真正化解和问题的根本解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各位领导、同志们,以上发言是我县在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中的一些做法和体会,与兄弟单位相比和上级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以这次会议为契机,取长补短,更进一步,把好经验、好做法带回去,落实到今后实际工作当中,推进我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6.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 篇六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43人民4561批准,乙方自愿以个人承包经营的形式承包甲方提供的土地。为明确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的地类、面积和位置

本合同协议承包的土地为,面积亩。土地方位如下:东起,西至,北至,南至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共年,从20XX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宗土地的用途为农业生产。

四、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拥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二)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三)甲方有权制止乙方流转承包地和拆分承包地以及其他损害集体和其他社员的利益的行为。

(四)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融资,必须经甲方同意。

⑴乙方违约以致严重影响甲方和其他社员的经济利益的;

⑵承包人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甲方劝阻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单方面变更和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七、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履行耕作义务,确保土地不撂荒,更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违约责任

当57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57责任。

九、本合同未尽57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434561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印章):

乙方:

甲方负责人:

7.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购房协议 篇七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购房协议1

甲乙双方就位于的一处农村房屋的买卖事项,根据我国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________市_______街道_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集体成员。

二、房屋情况: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位于_____市_____街道,相邻为,建筑面积,北屋,东屋,西屋,南屋,院落面积为,房屋登记在名下或宅地基使用权证登记在名下。

三、该交易房屋由甲方全额出资建造,使用的土地为______村_____组集体土地,并征得其他村民和村集体同意,可以长期占有、使用。

四、在房屋交付给乙方前,甲方保证:

1、本合同项下的房屋甲方享有完整的处分权利,或已征得其他权利享有人的同意,拥有处分该房屋的权利;

2、本合同项下的房屋除乙方外未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买卖协议或未因甲方个人或家庭债务与第三人签订赔偿协议、抵押协议等或未因法院判决使第三人对该房屋享有权利;

3、如甲方违反本保证,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全部购房价款30%的违约金。

五、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该价格包括该房屋使用所占土地的费用、房屋建造的费用、附属设施的价值、合理的增值价值以及应当缴付的相关税费。

六、房款支付:自该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____日,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并将该款项汇入甲方账号为的账户;如未按期交付房款,乙方需每天额外向甲方支付房款总额的违约金,如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天仍未付清房款,甲方不经乙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享有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七、房屋交付:乙方根据第二百零八条将全部房款汇入甲方提供的账号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须将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以及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全部相关资料原件交付给乙方并负责腾空房屋;如甲方未按期交付材料和房屋,须向乙方每天支付元的违约金,直至甲方交付全部材料和房屋为止;如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仍未交付房屋,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因乙方未付清房款的原因除外。

八、在接到乙方办理房产过户的书面通知后____日,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需要,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如甲方拒绝或无故拖延,不予以配合,甲方须向乙方每日支付元违约金,直至协助乙方办理完房产过户为止;因不可抗力、政策性或乙方自身等其他与甲方无关的原因造成无法办理过户的,与甲方无关。

九、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后,该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益归乙方所有,包括但不仅限于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如甲方得到该上述补偿款后应当将该款项全部给付乙方,如甲方无故拖延或拒绝给付乙方,除全部给付补偿款外,须向乙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十、在交付房屋之日起,房屋的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或侵犯乙方基于本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房屋的权利;甲方因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个人债务等个人原因侵犯乙方的权利,造成乙方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或处分房屋的,甲方除返还本合同全部购房款外,须按照发生妨碍乙方占有、使用或侵犯乙方处分房屋权利的实质性影响之时的市场价格补偿乙方。

十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该房屋出卖给任何第三方:如甲方违反本约定,擅自处分房屋,甲方须返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全部购房款100%的违约金。

十二、其他事项:

1、如果双方就本合同事项发生争议,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当首先请求本村村委会、所在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2、双方应当请至少两名本村集体成员作为本次交易的见证人,并在本合同上签字摁手印。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三份;自双方签字摁手印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

甲方(签字捺印):身份证号:乙方(签字捺印):身份证号:见证人(签字捺印):身份证号:见证人(签字捺印):身份证号:附:见证人声明见证人声明如下:

4、见证人与甲乙双方同为集体组织成员;

5、见证人与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就本房屋买卖不存在任何利益纠纷;

6、本合同经我们见证,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不存在胁迫、暴力强迫等违法情况,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7、本合同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家中签订,现场参与人员有甲方、乙方和见证人总计四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本合同生效。

见证人(签字捺印):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购房协议2

出卖人: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鉴于:甲方拥有房屋性质为农村宅基地房屋,该房屋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且甲方向________村民委员会购买该宅基地的建房配套款________万元的发票现。乙方以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情况及风险作了充分的了解,愿意购买该房产。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现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家庭所有的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号共________层的房屋及其附属配套装修和设施以人民币________元整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为表示购买该房屋诚意,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日内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________元,该定金折抵购房款。如甲方反悔对本协议反悔,则双倍向乙方返回;如乙方反悔,甲方则不予退还定金。

三、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并配合协调乙方到________村村委会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甲方交付房屋的当日,乙方以银行转款方式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购房款,甲方向乙方出具相应的收据。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对该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乙方购买该房屋后,因该房屋拆迁所得补偿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拆迁补偿手续事宜。

六、甲方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后应向村集体备案登记,协调村集体不干涉阻碍乙方买受该房屋,保证乙方能正常使用该房屋,并将水电气等户头过到乙方名下。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乙方交付房屋,甲方如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万分之________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2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解约时,甲方应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日期及支付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万分之________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方。逾期超过1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费用。

3、如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或使用的,相应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4、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八、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九、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日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购房协议3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方拥有房屋性质为农村宅基地房屋,该房屋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且甲方向xx村民委员会购买该宅基地的建房配套款24万元的发票(识别号:000)现。乙方以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情况及风险作了充分的了解,愿意购买该房产。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现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家庭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号共六层的房屋及其附属配套装修和设施(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人民币元整(大写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为表示购买该房屋诚意,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日内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元(大写),该定金折抵购房款。如甲方反悔对本协议反悔,则双倍向乙方返回;如乙方反悔,甲方则不予退还定金。

三、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并配合协调乙方到方碑村村委会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甲方交付房屋的当日,乙方以银行转款方式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购房款,甲方向乙方出具相应的收据。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对该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乙方购买该房屋后,因该房屋拆迁所得补偿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拆迁补偿手续事宜。

六、甲方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后应向村集体备案登记,协调村集体不干涉阻碍乙方买受该房屋,保证乙方能正常使用该房屋,并将水电气等户头过到乙方名下。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向乙方交付房屋,甲方如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2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解约时,甲方应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日期及支付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方。逾期超过1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费用。

3、如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或使用的,相应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4、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八、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九、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购房协议4

本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共有人:______

姓名: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姓名: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甲方房屋坐落于______;位于第______层______户,房屋结构为____,房产证登记面积________平方米,地下室一间,面积______平方,房屋权属证书号为______。

第二条价格: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依据,每平米______元,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为______万元整,大写:______。

第三条:付款方式: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大写______),余款______元(大写______)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支付。

第四条房屋交付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____日,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同时,本房屋目前尚处于出租状态,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意愿解除原租赁关系或把租赁权转给乙方。

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

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计已付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____日,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

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八条:签订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内设施不再变更。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

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有线等费用有甲方承担。

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

第九条:甲方保证在办理完过户手续之日起日内,将户口迁出,逾期超过______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____%收取违约金。

第十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税费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交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____________(签字,指纹)

乙方:

____________(签字,指纹)

见证人:____________(签字,指纹)

8.农村集体土地转让合同范本 篇八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当善意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且无免责事由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大写: );若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减损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守约方决定。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以下条件成就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发生不可抗力以致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主动放弃承包期或丧失承包经营能力且自愿要求的。

(二)以下条件成就时,应当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乙方不依照合同交付承包费;

2、乙方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或抛荒,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甲方制止无效的;

3、承包林地部分或全部依法转为其他建设用地;

4、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

5、承包合同期限届满。

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若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本承包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1、本承包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勐烈镇人民政府鉴证后生效,不因甲方承办人或负责人及乙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村民委员会备存一份。

转让方(盖章): 受让方(签名):

负责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盖章)

鉴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村集体土地转让合同范文篇三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所有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受让于乙方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包括甲方原有的老宅基地及周边有植被、树木的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全部受让给乙方,土地转让范围和面积以测量为准,并绘有测量平面图,其土地上附着物及固定资产转移以清点为准,并附盘点清单。测量平面图、测量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等固定资产盘点清单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详见附件)。

第二条 使用权转让期限共____年,甲方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上述使用权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土地一经转让,此块土地的所有权益全部转至乙方名下,甲方对此块土地不再享有任何权益,甲方无权干涉乙方使用本土地。

第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将土地转让、交付给乙方。本土地转让费用总共为人民币 元(大写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土地转让乙方前,甲方享有对本土地全部权益,保证本土地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和各种费用的拖欠。转让后第三方向乙方主张本土地权利和有关费用的,甲方直接与第三方妥善协商处理,如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双倍赔偿。

第五条 土地交付乙方前,甲方必须对原有老宅进行拆除运走,对老宅基地进行平整,老宅周边树木及植被保留原状。

第六条 土地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对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有完整的支配、收益、使用、等全部处置权利,甲方不得干涉。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需征用上述使用权,甲方有权收回。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3、如因乙方不按时交纳转让费,经甲方向乙方书面催款通知30日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4、不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甲方不可单方无故解除合同。

5、甲方应保证乙方正常使用上述使用权,确保供水、供电、通行,并提供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根据需要在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后有权在受让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及修建附属设施,甲方不得干涉。

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搭建的建筑物及修建的附属设施由乙方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甲方无权干涉,合同期满后,乙方同等条件下有续订合同的优先权。

3、乙方有权转让受让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

4、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征用、甲方单方收回使用权、合同期满后,乙方建筑物或设施仍能够使用,甲方应折价补偿乙方经济损失_________元。

5、乙方可与甲方协议解除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解除合同乙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向甲方书面通知60日后合同自动终止。

6、乙方应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并不得违法使用上述使用权。

第九条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协议或者反悔,如有违反或反悔,违反或反悔一方必须承担对方投入、以及日后发展及可预期收益等一切责任及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9.深化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建议 篇九

作者:严之尧

中国国土资源报网 2012-08-06 12:40:20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改革土地征收制度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农村经济突围、城乡经济和谐发展的核心和关键。

加快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一方面,明晰健全农村集体土地权能。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体系,逐步赋予集体土地的完整产权,包括对土地的永久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并细化设置发展权、典权、地上权等土地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强化土地权利救济和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土地合法财产权益,为农业现代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奠定基础。

另一方面,建立合理、有序的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严格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同地、同权、同价”的指导思想,在法律中明确赋予农村集体与国有土地同等权利,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允许农民通过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生产经营建设。探索建立城市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产权并存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城乡土地优

化配置。进一步完善资源要素的价格形成和利益分配调节机制,理顺政府、集体、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假设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的同时将征收总量的10%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留给被征地的农民,按照每年新增800万亩计算,20年集体建设用地在城市的总量仅有1600万亩,而到2020年我国国有建设用地总量将有可能超过25000万亩,其占比不及6.5%。这样既不影响城市土地国有的主体地位,又可以用较小的集体建设用地比例,解决较大的社会问题。

加快按照“尊重民意、惠及民生”的要求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一是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土地价格的构成理论,对土地权益者各项权利的产能价值以及因基础设施、规划用途改变等形成的级差地租进行全面核算,以土地平均用益物权为基础,制定土地区片价。同时,建立与社会总体收入、消费水平相适应的征地补偿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补偿安置标准的合理性长期不变。

二是鼓励推进多种方式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量化被征用土地的发展权益,按照“发展权不减少”的原则,以“留地安置”、“换地安置”、“留物业安置”等多种方式,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相应的建设用地,并且通过用途安排、明确规划和修订法律等手段,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持续生存和发展能力。

三是完善农村经济组织结构。政府要按照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适应的原则,适时引导农村基层组织进行改革,调整农村集体组织的生产关

系,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集体经济实体,让每个农民都能充分享有集体的资产性收益。

四是改革资源配置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要根据“各阶层发展机会均等”的原则,结合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水平、经营能力等,给被征地农民制定倾斜政策,给“留用地”配套合适的商业机会和产业项目,将老百姓能够经营好的项目交由村民经济组织经营;同时定向采购农村集体的产品,让农村集体的土地转变为有稳定、持续收入的财产性物权,共享工业化与城镇化成果。

加快按照“把监管和服务抓起来、把权利和责任放下去”的原则改进征地工作机制

一方面,充分发挥被征地农民和基层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农民集体、个人与政府、企业的平等民事权利主体地位,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逐步构建政府监管服务为基础、人民群众组织为主体、市场配置机制为主导的新格局,让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发展等问题真正成为老百姓自主的事情。通过建立经费奖励、投劳投工报酬等新的利益机制,真正放手、赋权和让利,实现农民群众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发参与。允许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征地拆迁公司,作为实施征地拆迁的主体。地方政府经过合理评估后,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节余部分归农民集体使用与分配。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成为改革的主导者、受益者,有效化解征地矛盾和冲突。

10.北京市通州区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 篇十

宁政规字 〔2015〕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及 《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

第五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一建设两种。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购征收安置房。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一建设。第六条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纳入保障安居工程管理。区政府负责落实征收安置房房源。区政府在本区内,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负责征收安置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 确需跨区建设的,报市政府批准; 也可以向市级平台购置。

第七条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应实施明码标价,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前,由所在区政府向被征收人公告。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中心负责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发改、经信、住建、教育、公安、监察、民政、司法行政、人社、审计、物价、工商、规划、城管、卫生、信访、税务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街道(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区政府是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区内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具体的政府部门作为实施单位。实施单位承办本区内补偿安置事务。征(用)地单位与实施单位应当共同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十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下列情形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一)新批的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

(四)新申领的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六)其他从事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

第十一条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对补偿总费用进行测算,与征(用)地单位签订 《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事务办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责任。

第十二条实施单位应当制定 《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

征求意见后,实施单位应当将补偿方案连同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通过的,核发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 》。实施单位应当在实施通知书核发后 5 日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20 日。公告内容包括: 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实施单位、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三条实施单位申请审核 《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 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征(用)地批准文件及经核准的用地范围图;

(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 ;

(三)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款和征收安置房已经落实 的证明;

(四)与征(用)地单位签订的 《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事务办理协议 》 ;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 》 有效期为 6 个月。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完成的,实施单位应在期满 10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续期,一次续期不得超过 6 个月。项目结束后,实施单位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报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第十五条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 《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的,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明确,协议经公证后,方可领取货币补偿款。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六条实施单位应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被征收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下同)的,按照本办法给予补偿。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依法享有 “一户一宅 ” 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由所在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房屋建设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

被征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 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第十八条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的,实施单位按照以安置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建设的,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征(用)地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缴纳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道(镇)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征(用)地单位还应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 135平方米,由街道(镇)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涉及非住宅房屋的,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产权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对拆除非住宅房屋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由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二)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2% 的设施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8% 的停业补偿费用;非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8% 的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5% 的停业补偿费用。非营业用房中非营利性的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按照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1.5 倍计算; 上述单位确需复建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据城乡规划建设。

(三)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的,实施单位仅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按照出租协议的约定处理;双方未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征收补偿款中原房补偿款由具备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评估管理及技术导则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按照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的 80% 确定。第二十二条涉及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征收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他用途的,按照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 实施之前,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证载用途为宅基地的,其营业用途的补偿由区政府制定具体的标准,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他补偿;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实施之后,不给予营业用途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统一建设的,实施单位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及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 被征收人的原房有装修的,实施单位应支付装修补偿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前搬迁的,实施单位可以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区政府制定。

第四章 征收安置

第二十四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其可申购面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时,购房款由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且必须在购房款总额内申购征收安置房,不得使用其他补偿费用和被征收人其他自有资金;

(二)每户可申购征收安置房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 220平方米;

(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因同一户籍家庭人口较多、住房特别困难等原因,确需超过本条第(一)项规定进行申购的,须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审核。每户被征收人申购面积人均不能超过 30平方米,总申购面积不得超过本条第(二)项规定的220平方米。同一户籍家庭人口为征收土地公告前户口实际存续、实际居住并在他处无住房的人员,由被征收人取得所在街道和村组证明经实施单位审核后,在被征收人所在村组公示 5 天,无异议的,方可列入人口基数。

第二十五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的,其购房款支付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人按照所购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为基础支付购房款,该款项由实施单位从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款中直接支付给征收安置房建设方。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款如有结余的,由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因房屋楼层、朝向等原因产生的征收安置房价格差异,由被征收人在选房时与征收安置房建设方结算,多退少补。

(三)因房屋结构、套型等原因,造成被征收人实际购买的征收安置房总面积超过其可申购面积的,或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经批准超面积申购的,被征收人按照下述标准支付超面积的购房款:

超出面积在 10平方米(含)以内的,超面积部分按照所购征收安置房价格计算购房款; 超出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全部超面积部分(含 0-10平方米超出面积)按照所购征收安置房价格上浮 50 %计算购房款。

第二十六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的,由实施单位负责对征收安置房申购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汇集和初审后,报区房屋管理部门核准。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初审、核准的完整资料录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同一项目被征收人选择征收安置房的顺序,可以按照协议签订或搬迁先后的顺序,具体由区政府确定。

征收安置房申购款利息的计息期自补偿安置协议签署之日或法院司法强制执行之日起,至征收安置房交付被征收人之日止。

征收安置房申购款计息期不足一年的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息期大于一年(含一年)的按照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市住建部门负责对纳入保障安居工程的征收安置房建设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市物价部门负责对纳入保障安居工程的征收安置房的价格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应当公开、透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补偿方案、工作流程、调查评估结果、补偿安置结果等信息,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公开。

第三十条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政府提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被征收人限期交出土地。被征收人对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在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项目所在区政府提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执行前,实施单位应就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二条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测绘估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及被征收人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历史形成的剩余土地,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 《 关于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 》(国法函 〔 2005 〕 36 号)规定,依法补偿。

第三十四条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农民房屋补偿安置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标准实施。第三十五条 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由区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宁政发 〔 2007 〕 61 号)、《〈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实施细则 》(宁政发 〔 2007 〕 143 号)、《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宁政发 〔 2010 〕 263 号)、《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暂行规定 》(宁政办发 〔 2007 〕 120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领取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 》 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11.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具体程序 篇十一

一、告知征地情况

报批前由市、县国土局研究通过后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书面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相关房产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市、县国土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与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确认。

三、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国土局应告知农户就拟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有申请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举行听证。

四、报批

市、县国土局将调查及听证结果拟定土地征收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有县人民政府向有批准权的政府(国务院或省政府)上报审批。

五、征收土地公告

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

市、县国土局应根据批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收土地方案,在征

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七、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国土局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批时应附被征收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八、批准征地补偿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叫市、县国土局组织实施。

九、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公告期内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为如期办理的以市、县国土部门调查为准。

十、实施补偿、交付土地

对市、县国土局未按规定程序征收土地,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

衷孙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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