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2024-10-14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12篇)

1.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各级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二条 企业在招聘职工、职工培训、晋级、晋升时,坚持男女职工机会平等;

第三条 企业坚持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四条 企业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

第五条 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第二章 女职工保护实施条款

第六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1、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应暂时减少工作量或调整适合工作。

2、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1、对怀孕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降低职务,降低工资;

2、企业不得延长怀孕女职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适当工间休息,并相应减少工作量。

3、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八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1、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内(含)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3、产假期满,企业应恢复女职工原岗位工作。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间的经济待遇;

第九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1.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2、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乳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加班加点及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条 企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

企业在收到拨付的生育津贴及相关保险费用后,及时按规定发给职工。(对女职工超出生育保险拨付的费用,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报销办法。)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参加《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女职工,其生育期间费用由企业负担。

1、不属于参保范围的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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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假期间,产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且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县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每年出资为女职工做一次妇科体检;并确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第十三条 其他特殊保护。

·集体合同的意义 ·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集体合同的期限

1、三八妇女节,如在工作时间,女职工放假半天。如因单位原因必须上班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2、企业为女职工提供更衣室、浴室和卫生间,并确保环境干净卫生。

第三章 女职工保护与工会女职工组织

第十四条 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意见。

第十五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结合女职工需求开展素质教育流动课堂活动;

第十六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的全过程。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中有女职工代表。

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

2.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篇二

1.1集体谈判与集体谈判权

根据我国《集体合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可把集体谈判可定义为:用人单位与其所属的职工依法组成代表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休息休假等标准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谈判的活动。因此, 建立在集体谈判基础上的集体谈判权是指劳动者为维护自己的利益, 通过工会或其代表与雇主或其代表就劳动条件进行谈判和协商, 并最终达成集体合同的权利。

1.2集体谈判权的特征

(1) 集体谈判权主体的特定性。

集体谈判的主体包括劳方主体和资方主体。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 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说明我国劳动者集体谈判权不是通过个人单独行使, 而是由工会或者推举的代表行使权利;用人单位则可以自己行使集体谈判权也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组成企业组织共同行使。

(2) 集体谈判权的目的特定性。

集体谈判权的直接目的是劳动者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 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方面为单个劳动合同制定一个最低标准, 达到限制用人单位的目的。集体谈判权的根本目的是将企业的外部性内部化, 推动劳资合作, 以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协调。从长远看, 集体谈判权的保障对劳资双方都是有利的, 一方面劳动者得到了高于劳动法的劳动标准和工资等的利益, 另一方面激发了劳动者的热情, 减少了劳动者怠工、罢工等事件, 降低了企业的成本, 保证了企业生产的稳定持续进行。

(3) 集体谈判权体现了劳动者的尊严和自由, 保障了劳动者人权的实现。

团结权 (又称结社权) 是一项重要的人权, 这一权利已为诸多国际公约所确认, 劳动者通过工会行使集体谈判权正是团结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劳资双方地位平等地进行谈判, 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价值, 有助于劳动争议的解决。

2我国劳动者行使集体谈判权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在快速发展的同时, 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通过对《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具体研究, 笔者发现劳动者在通过工会或者代表行使集体谈判权中还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

2.1集体谈判主体的代表性问题

集体谈判的主体即是谈判的双方当事人, 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只赋予基层工会委员签订集体合同的资格, 对于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 允许由职工推举的代表充当集体合同签约人,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集体谈判权的主体是工会组织, 其主体仍应该是劳动者, 工会只是作为劳动者的代表、经法律授权行使集体谈判权。集体谈判的另一方主体是雇主或者雇主组织, 在与工会进行谈判时代表和维护雇主的利益。

《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开篇就交代:“武汉商贸金融烟草产业工会代表全市餐饮业职工, 武汉餐饮业协会代表全市餐饮行业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但是武汉市并没有餐饮行业的工会组织, 该集体合同中劳动者一方“武汉商贸金融烟草产业工会”的代表性不禁让人怀疑:“武汉商贸金融烟草产业工会”是否得到了武汉餐饮行业职工的承认?该工会是否了解餐饮行业的市场情况并能够真正代表武汉餐饮行业职工的利益?这种代表性使《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更具政府主导的行政性而缺乏劳动者的参与自主性, 大部分劳动者是“被动的”被列入该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之内, 这也影响了他们对于该集体合同效力的认识, 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他们主张和维护集体谈判权的积极性, 不利于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会的代表性问题不仅体现在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合同中, 在一般集体合同中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问题也相对突出。首先在我国现行的工会体制中, 工会在管理组织上隶属于企业, 在经费来源上工会的经费由企业拨付, 致使工会在经济上缺乏相应的独立性, 因此工会既要维护企业利益, 又要代表职工的利益, 难免会产生冲突。工会与企业的依附关系也直接影响了工会的代表性, 在实际中存在着工会干部兼任党委和行政职务等角色混淆、定位不明的状况, 使工会难以保持其应有的代表性, 也使工会难以承担其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职责。加之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的组建率普遍偏低, 更使工会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2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够

对于集体合同的内容, 曾有学者指出很多都是“流于形式”。集体合同中的大多数条款都是照抄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法律没有涉及到而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 相关的条款却很少, 甚至有些企业中集体合同的格式和文本都是统一印制好的, 内容也是照抄样本合同。其结果是, 多数企业的集体合同内容雷同、规定原则化, 缺乏灵活性和针对性, 没有结合企业和行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量化和细化。《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进步性在于一定程度上突破了集体合同样本的规定, 量化地规定了餐饮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要高于最低工资的130%, 并对厨师等不同的工种做了更加详细的说明, 还规定了9%的增长率。但是仍有相当多的内容是照搬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些条款的规定模糊, 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说明。这些不明确或者原则性条款会在集体合同履行中引起争议, 给本来对该集体合同就不甚了解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带来困惑, 增加了集体合同履行的难度。

2.3集体合同的履约问题

就当前的集体合同和几年来的执行情况来看, 不难发现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就是“重签约、轻履约”现象的存在。结合《武汉市餐饮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实施情况, 部分业主和劳动者对合同的认识上还存在偏差, 用人单位片面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就是涨工资、增加职工福利、降低企业利润;而部分劳动者没有集体协商的意识, 认为工资仍由老板决定, 集体协商并没有多大意义。由于该合同是由行业协会和行业工会签订的, 具体的劳资双方并没有直接接触, 该份合同对餐饮行业并无强制性, 对于没有加入行业协会的用人单位, 行业协会无法监管, 而即使是行业协会的成员也可以选择退出协会。集体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行为缺乏行之有效的处罚措施, 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处罚规定, 加之对于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制度也不完善, 使集体合同的履行缺乏监督和外部制约, 使得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履约质量在实践中大打折扣, 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丧失了其实质的价值。

3保障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建议及思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 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等各项权益必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笔者认为, 通过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 结合各地实际情况,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促进和保障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 完善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

3.1改革工会体制, 完善集体谈判的主体制度

工会只有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和代表性, 才能充分代表劳动者行使集体谈判权, 才能真正为了劳动者的利益和用人单位进行博弈。为了实现这一目标, 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 改变工会的经费及工作人员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办法, 改由会员缴纳会费作为工会日常运作的主要经济来源, 以此改变工会在经济上依赖于用人单位的现状。 (2) 将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等行政人员排除在工会之外, 由劳动者自行组建工会, 同时加强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的指导和帮助, 减少用人单位对工会的控制和影响, 真正保证工会的独立性和代表性。 (3) 加快行业协会和行业工会组织的培育。一方面可以由全国总工会指导地方和各行业劳动者组建跨单位的行业工会, 增强劳动者进行集体谈判的力量, 改变地位不平等的状况;另一方面培育与行业工会相对的雇主组织, 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组织资源, 如企业家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 赋予他们雇主组织的职能, 使他们承担在一定范围内与劳动者进行集体谈判的职能。

3.2修订和完善集体合同, 使合同的条款细化、量化, 增强可操作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单位的实际情况会不断发生变化, 集体合同中难免会出现不适应新情况和缺乏操作性的条款。因此在集体谈判双方主体在进行集体谈判或者协商中, 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工资、工时、福利、保险等项目时, 要通过量化的指标进行规定, 对于集体合同的期限和履行方式等, 不能只做原则性的规定, 而要具体明确地将条款细化, 减少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3.3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履约责任制, 强化集体合同法律责任

企业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是企业、工会、行政部门等各方对已生效的集体合同进行检查促使其全面履行的措施。用人单位要将履行集体合同与经济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相结合, 纳入企业的管理制度之中, 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 企业还要定期将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向工会报告, 上级工会要将人大的执法检查、政府部门的劳动监察和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相结合, 形成社会合力。

由于目前还没有对违反集体合同法律责任的规定, 导致实践中集体合同的约束性不强, 因此我国应加快此方面的立法, 或者在已有的《劳动法》等法律基础上进行修订, 规定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 明确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 并对责任主体、处罚程序和处罚措施、执行机构都作出明确规定, 使集体合同更具约束力, 使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最终达到应有的目的。

总之, 集体谈判权的实施对于劳动关系的协调、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者积极性的提高及维持社会稳定等方面都有着积极作用, 《武汉市餐饮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对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进一步探索和实践, 说明我国正在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努力。相信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和社会各方的积极配合, 集体谈判权在我国会得到进一步的保护和强化, 成为行之有效的协调劳资关系、化解劳资矛盾的法律利器。

摘要:2012年4月23日, 经过3轮谈判、5轮协商、大大小小100多场会议, 《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正式出炉。该合同成为截至目前我国涉及从业人员最多的一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武汉模式引发全国轰动, 也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了一个可供探讨的范本。以武汉餐饮业工资集体专项合同为例, 对集体谈判权展开论述和研究, 分析我国在集体谈判权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劳动者,集体谈判权,工会

参考文献

[1]林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第二版)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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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国梁.论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完善[J].市场论坛, 2010, (10) .

3.专项集体合同,兖矿女工特有 篇三

有了合同,再签专项,不多余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7不是集体合同里面就有吗?那些保护女职工的条款足够了吧7可不是。学学《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就知道,跟女性有关的条例都能编好几本厚书了。

根据《关于开展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实业公司开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专项调查,查摆了现实中女职工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大家逐步提高了认识,并形成了四个共识一是女职工维权机制建设,极为必需。二是从源头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三是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有利于增强企业法制观念,预防和化解各种矛盾。四是保护好、维护好发展好女职工的切身利益,能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签订专项合同不是多此一举,是势在必行。

多种形式,推进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维权机制建设

实业公司作为辅业单位,女职工的维权事儿特别多。女工委就努力创新形式,在公司全面推进维权机制建设。

(一)开办培训班,学习《劳动法》,《女职工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召开女工例会、女职工集体合同现场交流会、开展专项大讨论,讲形势、讲任务、讲方法,为实际开展工作打好基础。

(二)先行试点,逐步推广。选择女职工组织健全,工会干部素质较高,工会工作力度较大的唐村实业公司工会作为试点,以点带面,全面铺开。做到集体合同签订到哪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就签订到哪里。

(三)健全制度,规范运作。先是从制度上规范。对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专门开会做了具体安排部署。其次,从指导原则上规范。提出必须善于协调把握的四条指导原则即维护女职工个人利益与维护企业经营者利益相结合、女职工利益与企业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维护女职工利益与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总体利益相统一、维护企业多数女职工权益与维护少数或个别女职工权益相区别的原则。再就是从内容上规范。突出把女职工工资收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生产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女职工“四期”保护等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共J性内容写在专项集体合同之内。最后是从运作程序上规范。把握好起草,协商、签定、上报,四个环节,确保合同的严肃性与合法性。

抓好规范程序工作,把握签订关键环节

女工委要求各单位把握共性,专项合同要与集体合同一样进行协商、审议,签订、履行,在操作细节上,要求体现特性,注意把握几个特殊环节:一是工会在选派平等协商代表时,要保证有女工主任和女职工代表:二是在协商内容上,要体现特色,为女职工做好事实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各单位只能在这份专项合同上做加法不能做减法,三是在签订时,把握工作程序,规范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的签订。

初见成效

女工委还召开专项会议,要求各单位积极落实,做到成熟一家签订一家,全面完成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100%的目标。现在,已经初见成效:

第一,维权方式发生新变化。女职工自我维权意识增强了,行政方主动维权意识增强了,行政领导重视维权意识增强了,工会女职工组织维权方式更主动、依法、科学,维权之路更畅通。

第二,工会女职工组织在企业中的影响力、凝聚力得到增强。

第三,改变了过去比较被动的维权形式。有了专项集体合同,女工委就从过去的协商,请求的角色转变为检查条款,督促落实的角色。

第四,增强了广大女职工主人翁意识,从而有效地调动了工作积极性。

4.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 篇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海市上海农场(简称:企业)与上海市上海农场工会经充分的集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企业应充分考虑本行业特点,按工作需要招收和使用女职工;企业在进行改制、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得借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二条 企业应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企业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培养选拔使用、岗位技能培训等方面,应坚持男女机会均等,进一步加强对女干部的关心、培养和使用。

第三条 企业每年对在岗女职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对45周岁(包括45周岁)以上女职工确保一年一次妇科普查,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四条 女职工首次确诊为特种重病的,当年可在企业工会帮困基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对患重病而致贫的女职工家庭,工会应列入重点帮扶对象。

第五条 企业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遇劳动合同到期,又不存在法定终止情况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

第六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1、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8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享受晚育假30天。

5、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企业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企业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企业支付。

第七条 对妊娠7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企业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产前假期间工资按照原工资性收入的80%计发。

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照原工资性收入的80%计发。

第十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休满产假即上班的,企业应当安排其原岗位工作。请哺乳假期满后即上班的,应安排其适应的岗位。

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除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外,所在单位应主动给予关心和慰问。

第十二条 企业薪资福利或职务调整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月发放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第十四条 每年3月8日(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女职工放假半天或采取其它庆祝活动,如果适逢法定假日,则不补假。

第十五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合企业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卫生保健知识教育,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六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协助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就执行有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等方面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得到落实。

第十七条 本合同适用于企业所属各单位。

第十八条 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合同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双方签字,报上级劳动部门审批、备案后生效,有效期为二O一四年 月 日至二O一六年 月 日。

上海市上海农场 上海市上海农场工会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5.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篇五

甲方:东营市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区工会委员会

乙方:东营市志合泵业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集体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目标。

第二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动调解委员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

第三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教育鼓励女职工做一个好职工、好妻子、好母亲、好女儿、好媳妇、好邻居。

第四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 企业不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 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等挂职锻炼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企业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订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约,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

第八条 企业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设立女工卫生室等女职工保护设施,每月发放女职工卫生用品(或补贴)。

第九条 企业按规定每年对女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每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预防“两癌”普查,查体时间按公假处理。

第十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要配合协助企业行政,通过举办讲座,利用黑板报、广播等,宣传妇科病防治以及女职工保健等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广大女职工应积极参与,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 单位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对其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对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给予休假。

第十三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单位不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按时足额交纳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按规定落实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晚育的女职工,领取独生子女证,并采取有效节育措施的,增加产假二个月。

第十八条 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二十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产假九十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十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市及所辖市、区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作为出勤,不影响其晋升工资。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十二条 企业集体合同检查监督小组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对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进行检查和监督,每年至少一次将合同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双方困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商,并参与处理有关争议。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本合同相关条款无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工会各一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三年,自 2011年 10月 1日至2012 年 10月1日止。

乙方:东营市志合泵业有限责任公

示范区工会委员会

工会主席(签字)

工会盖章

6.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调研报告 篇六

一、基本情况**市有基层工会组织4465家,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女职工组织2116家,职工432651人,女职工159620人。20xx-20xx年我们在全市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全市共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1605份,覆盖女职工59874人。其中签订区域性合同33家,共覆盖378个单位。

二、几点建议(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加快建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维权长效的紧迫感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非公企业的迅速发展,女职工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日显突出。全总和省总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为女职工维权工作指明了方向,各级女职工组织要充分认识到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新时期女职工工作的一项特色工作,是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女职工、帮助女职工、服务女职工、联系女职工、落实女职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载体。榜样是推行这项工作的有效动力。女职工的权益保护要从各行各业的龙头企业抓起,抓好一个,辐射一片;成功一个,带动一批。对于已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和执行得好的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推介典型企业的成功经验以及签订此合同给企业带来的良好效益,改变部分非公企业老板的偏执、极端思想,让他们充分认识到这是一项企业和女职工双赢的工作。我们认为通过广泛宣传力度,既有利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广大女职工维权自觉性的提高,还有利于维权资源的整合,维权力度的加大,从而增强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影响力,使女职工权益保护能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人性化的轨道。(2)加大指导力度,加强检查监督,因地制宜全力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履约

专项合同的推行虽然有一段时间了,但由于种种原因,专项合同的签订长期以来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很多企业的合同形同虚设,缺乏严肃性,真正能够依据法律维权的企业不是很多。指导是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航标。建议各级女工组织依据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企业,培训工会女干部,规范合同样本,使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当然履约更是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关键。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之间由于企业的性质不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是否履约成为关键。如烟草、电信、电力、邮政等部门吃的“专家”饭,所以,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能如实履行。而大多数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的女职工,由于种种特定的原因,不能如实履约。如何使这项工作在今后发挥其作用,我们必须争取有关部门的重视,逐步建立起一支由执法部门参与的长效监督机制。各级女职工组织要积极争取人大及劳动、公安、安全、环保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通过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查处劳动用工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老板履行法定义务。

7.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篇七

威劳发〔2006〕42号

文件

★ 关于开展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

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经贸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经济发展局、总工会,市直有关部门、企业,中央、省属和外地驻威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把女职工维权工作落到实处,使女职工民主参与工作有新的突破和发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贸委、市总工会要求在全市开展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女职工专项合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开展签订《女职工专项合同》工作,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具体措施,是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 深化。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是涉及职工权益等全方位、综合性的合同,涉及内容广泛,条款规定比较原则,因此,在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等特殊利益的条款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保障措施还欠力度。开展签订《女职工专项合同》工作,就是要运用集体合同这一重要法律制度,使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各项措施在内容上更加详尽、具体,在执行和落实上更加有力、更加到位。

二、主要内容

依照《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

1、女职工劳动权利:就业权利、同工同酬,享受福利待遇等。

2、女职工劳动保护:全面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落实“五期”特殊保护,妇女病普查,实施计划生育奖励。

3、女职工文化教育权益:进行职业教育、技术培训、继续教育,全面提升素质。

三、工作步骤

1、合同文本起草。开展签订《女职工专项合同》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要对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状况作一次全面的调查和分析,广泛听取女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针对企业存在的薄弱环节和 实际情况,围绕女职工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问题,起草合同文本。

2、合同文本形式。合同的文本形式可不拘一格。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应签订《女职工专项合同》,并将其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同签同续同履行同考核;或在集体合同中专列一章女职工特殊保护具体内容。没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女职工较多的应签订《女职工专项合同》;女职工较少的,可以签订行业性或区域性《女职工专项合同》。

3、平等协商签约。在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由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企业行政就《女职工专项合同》的条款,重点围绕女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对合同条款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后,由企业行政法人代表和工会主席(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分别代表企业行政和女职工进行签约。签订合同的方式可多种多样:在职代会上与集体合同同时签订;集体合同不到期的,可以先单独签订女职工专项合同,在集体合同到期时再同时续签;没签订集体合同的单位可以召开专门会议,从签订女职工专项合同突破,推进集体合同的签订。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逐步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把签订《女职工专项合同》工作作为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有效措施抓紧抓好。目前各市区要选择几个单位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年底前重点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实施,力争三年 内在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全面推开。

2、强化监督,抓好落实。依法签订的《女职工专项合同》,对企业和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工会女职工组织要教育女职工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企业集体合同检查监督小组应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对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企业行政提出意见并督促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3、总结经验,不断深化。各级工会及女职工组织要注意总结和培养典型,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指导和协调。同时还要把《女职工专项合同》履行情况纳入工会工作当中,与集体合同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女职工专项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作为依法加强集体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全市集体合同签订管理工作的开展,共同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落实。

附件: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

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工会目标。

第二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单位劳动调解委员会、监事会。

第三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要围绕企业发展不断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通过各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建功立业。

第四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无故将其转为待聘和富余人员。

第六条 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企业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订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七条 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

第八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要通过举办讲座,利用黑板报、广播等多种宣传手段和宣传工具,宣传妇女病防治及女职工保健等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广大女职工应积极参与,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 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不得转为待聘或富余人员。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实际,要为女职工设立卫生室等保护设施,定期为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补贴。

第十二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的80%。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二)企业积极宣传贯彻《山东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女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符合《条例》晚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产假60天,每月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产假期满上班,给予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给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的80%。

第十五条 企业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没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女职工怀孕,在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产假工资不能低于参加生育保险所支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六条 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条件允许的应每年普查一次妇女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七条 “三八”妇女节,结合生产经营实际,为女职工 放假半天。

第十八条 企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要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对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监督,并将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九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按劳动争议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 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查、备案后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公章):工会代表(签字、工会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8.女职工先进集体事迹材料 篇八

天车班是吊装公司十分重要的生产吊运岗位,也是一个集苦、累、忙、危险于一身的岗位。综合事业部二作业区天车班共有员工10名,其中女员工9名,她们都是能打硬仗、表现优异的“女战士”。

这一年多,她们每天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接班提前到岗查看天车设备运行状况,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围绕安全生产主题严格执行班前例会制度。积极参加班组每月两次技能培训和安全学习,强化基本功,把学到的知识不断应用到实际操作中去。通过学习和培训,也不断提高了班员整体综合素质,增强了班员爱岗敬业的思想。事业部生产量较大,她们根据当班任务量及时合理组织生产,为准确完成吊运指令任务,各班员全心投入工作之中,在狭窄的驾驶室一坐就是一上午,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用熟练的操作技术,以最快速度3分钟将一块钢坯吊运到指定位置,在起吊过程中做到:稳起、稳落、稳运行,确保下一道工序的正常运行。一旦发现有安全隐患,就及时停车,迅速排除,保障了班组安全生产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天车班的“女战士”为了确保生产工作有序进行,她们坚持上班,顾不上在家的孩子就将孩子托付给老人照顾,无公交车就坚持骑自行车上下班,为了顾大家就不得不舍小家,但她们都没有半句怨言。在现场50-60度高温环境下,她们一个个娇小的身影忙碌地穿梭于各区域。上岗前都会认真做好防护工作,自觉接受测量体温和佩戴口罩,在工作中执行严格交接班制度,上天车进行检查和试车,做到交清严接,及时的发现问题,避免设备带病运行。为了保证天车卫生,每个人上岗下岗都对操作室、休息室消毒,做好有效的防护措施。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严峻形势下,她们将现场作为她们的战场,在自己的岗位上始终坚持战斗,她们巾帼不让须眉,舍小家顾大家,圆满完成一个又一个生产线指令任务,获得了甲方的一致好评,成为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9.全国先进女职工集体事迹学习心得 篇九

——是结合实际情况学。不同的工作情况不同,任务不同、特点也不相同;即使相同的工作,在不同地区所面临的形势和环境不尽相同,目标和任务也各有侧重。因此,在学习劳模活动中,针对工作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开展学习活动。

——腹有诗书气自华。面对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我要象劳模那样,在学习中开阔眼界、增长见识,在学习中更新知识、提高素养,才能使自己站得更高一些、看得更远一些,从而不断提升自己及时发现问题、透彻分析问题和科学解决问题的水平,才能成为敢干事、会干事、干成事、不惹事。通过学习培养浓厚深重的文化底蕴和崇高的人格魅力,从而肩负起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自己的人生追求。

——其身正不令则从,结合自身实际学。在向先进典型学习过程中,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事迹结合自身特点和工作实际开展学习,用劳模的精神激励自己,用劳模的事迹鼓舞自己,振奋精神,进一步强化工作事业心责任感,增强提高自身素质的紧迫感,真正在学习先进中有所启迪、有所收益。针对工作的具体情况,认真分析自己的优长和不足,对照劳模人物的先进事迹,查找差距和问题,确定学习榜样,制定学习计划和措施。本着“如何立足岗位学劳模、赶先进、讲奉献、见行动”学用结合。用劳模的事迹增添信心,用典型的经验提高素质,用典型的业绩振奋精神,把学习典型的过程转化为做好本职工作的具体行动,从而把学习与实践有机地统一起来。

通过对劳模事迹的学习,我们很容易就能看出他们一步一步的成长轨迹,支撑他们不断前进的动力就是对自身工作的热爱和对企业的忠诚。教师就像一颗种子,而学校就像一片土壤:再好的种子没有适合的土壤,他可能永远只是一颗种子,即使勉强的发芽,倔强的生长,也不可能有长成参天大树的一天;反之,再肥沃的土地,如果没有一颗健康的种子,土地也仅仅只是一片不毛之地,随着时间的流逝,最终可能变成一片沙漠。学校的发展离不开教师的努力,教师的成长离不开学校提供的舞台。

人生没有目标,就会随波逐流。所以,要树立明确的目标,明确目标的意义就在于给自己一个前进的动力和方向,同时努力实现它才是最重要的。如果一个人只为了薪水去工作,其结果最大的受害者正是他自己。他只会在繁琐而机械的工作中迷失自己,麻木自己,根本不可能实现自己最初的理想。即使他日后再怎样地奋起直追也不能补偿他所蒙受的损失。

10.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篇十

记得小时候老师常殷殷叮咛:参加工作后要做一个爱岗敬业的人。我也曾浅薄地认为,爱岗敬业就是要为了工作加班加点牺牲休息时间,为了工作忽视亲情和友情,为了工作视带病的身体于不顾忘我投入。可在经历了多年的工作,并学习了劳模的事迹后,我才知道什么是真正的爱岗敬业。

敬业不是加班加点,敬业不是任劳任怨,敬业是把自己的工作当作一种精神享受的人生体验。就拿营业厅的工作来说吧,每天都在重复同样的工作,机械的运动,可工作并不都是枯燥乏味的,我们要学会在工作中寻找乐趣。面对客户不理解的时候,要想想他们满意后的笑脸。如果人在干事情的时候没有激情,那么显然就会缺乏自信,工作也是不可能干好的。因此,“创先争优”客观上要求我们每个员工都必须要有“不怕吃苦”的良好心态。

11.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篇十一

法国伟大哲学家、思想家卢梭曾说过“劳动是社会中每个人不可避免的义务。”劳动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根本力量,正是因为有了劳动,我们才创造了辉煌的历史,惊人的成绩。

在今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来自全国各行各业的2493名劳动者,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习近平在会上强调,光荣属于劳动者,幸福属于劳动者。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新时代是奋斗出来的。劳动模范是民族的精英、人民的楷模,是共和国的功臣。正是因为各行各业有了这一大批爱岗敬业、锐意创新、勇于担当、无私奉献的先进模范人物,才能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创造新的时代辉煌、铸就新的历史伟业。

伟大的事业需要伟大的精神,伟大的精神推动伟大的事业。传承劳模精神,谱写跨越新篇,是我们的使命和责任。我们要在全社会唱响“工人伟大、劳动光荣”的时代强音,让“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让劳模精神、劳动精神成为广大干部群众心中永不褪色的旗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像劳动模范那样,把人生理想、家庭幸福融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事业之中,用汗水浇灌荣誉,用拼搏铸就辉煌,用劳动托举梦想。

12.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篇十二

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

为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经

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

单位工会(以下简称乙方)集体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于

****年**月**日,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甲方应保障女职工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谐、稳定的劳动的关系,充分发挥和最大限度的保护女职工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与工会女职工组织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的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五条 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

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六条 甲方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合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哺乳等为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严禁招收和使用女童工。

第七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帮助、指导女职工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女职工应享受的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八条 晚婚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二十天,共计二十五天。

第九条 甲方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孕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与特殊保护,并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 甲方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拒绝聘用

第十一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范围按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甲方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的强度。

第十三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的时间内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应算劳动时间,甲方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间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因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

第十五条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产假、节育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符合政策生育单胎顺产的,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产假15至30天;怀孕满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非医疗需要终止妊娠除外),产假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共计120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享受售国家规定的90天外,增加90天,共计180天。同时享受独子奖励和保健费。在女方生育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六)女职工在享受以上产假期间,生活补贴不得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期立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

第十七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甲方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往返途中的时间,算着劳动的时间。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甲方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间劳动。

第十九条 甲方对女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次数每两年进行一次,所需检查费用由甲方负责,检查时间按公假处理。

第三章

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条

女职工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纪律及相关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秘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为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和女职工的特殊利益,甲乙双方应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联席会议,就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进行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经用人单位和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该和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十四条

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履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意见及补充条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或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本合同期满前六个月,经双方协商拟定新的集体合同,在本合同发行期届满后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章 合同的争议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 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因一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甲方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纳生育保险费义务,符合参保人员条件的女职工,应依照该办法履行其应尽义务,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女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事宜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三十二条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就争议事宜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可按司法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依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由双方代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无异议后,即公布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甲乙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有效期

年,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解释权归签约双方。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方:

方:

单位名称(章)

工会名称(章)

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注:合同内容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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