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打击采矿方案(共7篇)
1.国土打击采矿方案 篇一
偏万政发[2012]
号
偏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偏关县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实施
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偏关县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偏关县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实施方案
偏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非法违法采矿
方案
通知 抄报:市政府办公厅
市国土局
准方案生产的,一律停产整顿;凡未申领长期采矿许可证、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露天矿,一律不得组织生产;已经开工生产的,一律停产整顿;凡以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治理、村庄避让搬迁、四荒治理、河道整治等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非法行为,一律依法从重查处;凡盗采资源的,一律没收其矿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恢复原状,对当事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从重处理。
三、重点区域
本次专项行动覆盖全县,各乡(镇)都要按要求全面组织专项整治。重点区域为:
煤炭:新关镇、天峰坪镇、窑头乡。铁矿:万家寨镇、水泉乡。
其它乡(镇)重点是石料、砂、粘土、铝矾土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四、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领导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高和声(兼),副主任由刘兴凯(兼)。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4月16日—4月20日)各乡镇要召开动员大会,成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指导督促本乡镇相关部门和村委认真履职,积极做好专项行动有关工作。要广泛宣传,积极动员,努力营造全社会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浓厚氛围。
第二阶段:县级集中整治阶段(4月21日—6月15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各相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深入一线全面排查各类违法行为,彻查违法行为和违法人。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鼓励群众举报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特别是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公开查处、公开结果、公开曝光、一查到底,形成强大震慑力,有力推进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阶段:市级检查验收阶段(6月16日—6月30日)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共同牵头,联合公安、煤炭、安监、环保、人社等部门,从4月17开始,进行联合督查检查和突击抽查;市国土局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暗查,对热点地区、突出问题,要进行重点跟踪查办。督促各县(市、区)进一步建立完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相关制度,以制度促工作,以制度促规范,以制度保落实。对不能认真开展工作、工作不力的县(市、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
第四阶段:省级抽查验收阶段(7月1日—7月15日)
(五)从严问责。凡发生违法采矿问题,纪检、检察等部门都要依法依纪迅速追究相关单位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做到以问责促进履责,确保尽责。
(六)釜底抽薪。要深挖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凡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非法违法采矿、充当保护伞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坚决斩断不法利益链条。
(七)保持长效。要进一步完善责任落实机制、网络监控机制、动态巡查机制、联合执法机制、及时查处机制、社会监督机制、举报奖励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8项工作机制,建立市、县乡、村工作格局。要坚持村矿每天一报告,乡镇三天一报告,县级七天一巡查,市级一月一巡查,力争在第一时间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进一步梳理和完善近年来执法工作中的好措施、好做法,形成符合当地实际的长效工作制度,确保矿业秩序的常态化、正规化、有序化管理。
2.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情况总结 篇二
3月以来,我乡严格按照地区“打两头、卡中间”及管理区“五线管理法”的规定,切实加强打非巡查炸封工作,并积极开展打击非法采煤矿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煤采矿违法行为,实现我乡打非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现将具体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3月以来,共出动打非宣传车2辆次,继续深入村寨、企业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其中,张贴宣传牌5张,发放宣传资料300份。加大了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采煤行为的知晓度,进一步提高了他们的认知率。
二、加强巡查炸封取缔和惩罚力度
本月对全乡16片80余处非法采煤频发区域巡查23次,其中夜间2次,炸封废弃井1处。
三、存在问题及下步打算
目前我乡打非工作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我乡安监站打非队伍薄弱,非法采煤点多面广;同时,涉及到打击非法采煤采矿的村巡查、宣传、反馈比较滞后。
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争取人员调动,加强自身队伍建设。
二是,对宣传、巡查、信息反馈滞后的村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通报,确保打非工作开展有序。
3.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审批会审制度 篇三
为确保采矿登记审批发证工作做到依法、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和市、县人民政府改革审批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县国土资源局登记审批受理权限和审批时限
(一)审批受理权限
申请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由县国土资源局受理、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审批时限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需要申请人修改或补充资料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申请时间从修改或者补充资料齐全之日起计算。
二、采矿权申请审批工作按受理-审查-会审-审核-批准-通知-发证-公告-存档、备案和信息处理等程序进行。
(一)受理
申请人将有关采矿登记资料交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资源管理股登记后,由具体受理工作人员在受理程序中按照不同的登记类型(矿区范围预留、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注销),检查申请人是否按规定要求提交申请登记资料(见附件)。
申请资料不全的,受理人填写《采矿权不予受理通知》,说明原因,及时退还全部材料。
(二)审查
地质矿产资源管理股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是采矿权申请审查人。审查人对采矿登记申请资料要及时录入采矿权信息系统数据库中,并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若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按规定予以补充完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充完善资料的,则视为放弃采矿申请。审查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1、报送的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采矿权申请人是否具备必要的资质条件;
3、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是否科学合理;
4、矿山生产规模、设计服务年限与设计利用储量是否相适应;
5、矿山所在地的村委、乡(镇)国土所是否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6、申请的矿区范围内矿业权有无重叠;
7、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审查合格,同意登记的,审查人需填写采矿登记审批责任表。审查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三)会审
新立采矿权审批发证实行会审制度。审查人对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提出审查意见,由矿产资源管理股集体初审后,将材料报送局会审领导小组会审并在会审责任表上签署意见。会审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会审内容:
1、采矿权申请的矿区范围内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是否属国家出资、财政出资形成的矿产地;
2、矿产资源储量占用情况;
3、矿山开采方案、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4、申请的项目是否符合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5、采矿权申请人先前有否违法采矿行为,是否已依法接受处理;
6、采矿权用地复垦利用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四)审核
矿产资源管理股股长是采矿权申请审批工作审核人。审查人将会审后的采矿登记申请资料交审核人审核。审核人重点审核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会审人的意见是否明确、全面。
审核后,审核人在《采矿权审批责任表》审核栏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批准
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是批准人;分管局领导外出时,则由局长或值班局领导审批。
批准人参考审查意见、会审意见和审核意见,明确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结论意见,并在《采矿权审批责任表》签发一拦签字批准。批准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通知
领导签发后,对准予登记的,由审查人向申请人发出《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不准予登记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通知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发证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矿
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到国土资源局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登记费后,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八)公告
矿区范围公告: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县国土资源局应按国务院241号令第八条的规定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九)存档、备案和采矿权信息处理 采矿权申请审批全过程完成后,审查人将申请审批材料按顺序编号并编制资料目录,立卷存档。
自颁发采矿许可证后30日内,审查人将两套发证资料及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档案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附件:
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新设立矿山企业提供经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取得该企业名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4份);
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有资质的单位所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原件2份,复印件2份);
3、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二、采矿权新设立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2份);
2、经审查批准的有资质的单位所做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4份);
3、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含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
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4份);
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报告(复印件2份);
6、有资质的单位所做的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原件2份);
7、矿山所在地村民小组、村委、乡(镇)国土所对申请人申请的矿区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和复印件2份);
8、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申报登记表(原件2份);
9、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采矿权延续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份);
2、上一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年检合格报告或矿产开发年检登记表(复印件2份);
3、上一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发票(复印件4份);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延续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延续登记的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申请延续生产的年限和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原件2份,复印件2份);
四、采矿权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采矿权变更登记书》(原件2份);
2、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原件4份);
3、变更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变更后生产安排和资源利用方案等(原件2份);
4有关变更内容的设计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原件4份);
5、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采矿权变更登记书》(原件2份);
2、矿山地质报告(资料)及上一生产产量报表(复印件2份);
3、变更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变更后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原件2份);
(三)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采矿权变更登记书》(原件2份);
2、有关部门的批准更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四)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采矿权变更登记书》(原件2份);
2、采矿权转让审批机关批准转让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受让人填写的《采矿权变更登记书》(原件4份)
4、受让人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
5、受让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4份);
6、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五、采矿权注销应提交的材料:
1、停办或关闭(闭坑)矿山储量核实(结算)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3份);
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
3、停办或关闭矿山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矿山停办或关闭的原因,矿山开采现状及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及其保护措施等(原件4份);
4、主管部门对停办或关闭矿山的批准文件、图件(原件1份);
4.国土打击采矿方案 篇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采矿权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完善矿业权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应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矿业权管理,按照《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道知》(国土资发[2007]137号)的要求,在全面实行全国探矿权统一配号的基础上,自2008年6月1日起,部确定江苏、浙江、山东和云南4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国遭受地震灾害,试点工作暂停,增加江苏省为试点省)开展了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试点工作。4个试点省经过近半年的努力,采矿权统一配号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08年12月3日,共计统一配号采矿权1503个,工作进展顺利,为在全国实施采矿权统一配号积累了宝贵的经验。2008年11月25日至27日,部在北京专门举办了培训班,对统一配号工作进行了培训和交流。目前实施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工作时机已经成熟,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采矿权统一配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矿许可证号编码规则
新的采矿许可证证号在原13位的基础上调整为23位,为永久证号,编码规则如下:
┏━━┳━━┳━━┳━━┳━━┳━━┳━━┳━━┳━━┳━━┳━━┳━━┳━━┳━━┳━━┳━━┳━━┳━━┳━┳━━┳━┳━━┳━┓
┃ C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16 ┃ 17┃ 18 ┃19┃ 20 ┃21┃22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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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采矿许可证 ┃ ┃
┃
┃ 发证日期
┃
┃
┃┃ 矿种共伴生 ┃
┃ 采矿权取
┃ ┃ 统一配号
┃
┃ 统一配号代 ┃ ┃ 政区代码
┃
┃
┃
┃ 开采主矿类
┃┃
┃
┃
┃ ┃
顺序号 ┃
┃
码
┃ ┃
┃
┃ 六位
┃
┃
┃┃
类型
┃
┃ 贷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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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号位定义说明:
(一)第1位为全国统一采矿权配号代码:C。
(二)第2至7为行政区号国标代码,部代码为100000,各级发证机关按其省(区、市)、市(地)、县(市、区)级别分别使用相应的代码。
(三)第8— 13位为发证(首次发证或换证日期)年月:8— 11位为年、12、13位为月。
(四)第14位为矿类代码(见表1)。
表1矿类代码分类
┏━━━━━━━━━━━━┳━━━━━━━━━━━━━━━━┓ ┃
代 码
┃
矿
类
┃ ┣━━━━━━━━━━━━╋━━━━━━━━━━━━━━━━┫ ┃
┃
能源矿产
┃
┃
黑色金属矿产
┃
┣━━━━━━━━━━━━╋━━━━━━━━━━━━━━━━┫
┃
┃
有色金属矿产
┃
┣━━━━━━━━━━━━╋━━━━━━━━━━━━━━━━┫
┃
┃
贵金属、铂族金属矿产
┃
┣━━━━━━━━━━━━╋━━━━━━━━━━━━━━━━┫
┃
┃
稀有稀土及分散元素矿产 ┃
┣━━━━━━━━━━━━╋━━━━━━━━━━━━━━━━┫
┃
┃
非金属矿产
┃
┣━━━━━━━━━━━━╋━━━━━━━━━━━━━━━━┫
┃
┃
建材类矿产
┃
┃
┃
┃
┣━━━━━━━━━━━━╋━━━━━━━━━━━━━━━━┫
┃
┃
水气矿产
┃
┗━━━━━━━━━━━━┻━━━━━━━━━━━━━━━━┛
(五)第15位为矿种共伴生类型:单一矿种为1,有共伴生矿种的为2。
(六)第16位为采矿权取得方式:探转采为
1、协议(含延续转有偿)为
2、招拍挂为3(尚未进行有偿处置的采矿权取2,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采矿权未有偿处置”)。
(七)第17— 23位为采矿权统一配号的顺序号。
二、配号条件
(一)数据符合规范的填写要求。
登记管理机关对采矿权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后,在发证前须向配号系统提交规范填写的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内容,配号系统自动检查数据,并向数据合格的采矿权申请发送配号数据。
其中,采矿权新立项目提交数据为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全部内容;采矿权变更项目提交数据为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全部内容,如果为转让而发生名称变更的,还需同时提交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内容;采矿权延续项目提交数据为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全部内容;采矿权注销项目提交数据为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全部内容。
(二)权限符合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
1.发证权限。
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和《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规定的发证权限。
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证权限按照省(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办法管理。
2.出让方式。
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的采矿权出让要求。
3.其它要求。
符合部按照产业政策作出的某一时期内有关的政策要求。
三、配号流程
配号操作流程如图1所示。
┏━━┳━━┳━━┳━━┳━━┳━━┳━━┳━━┳━━┳━━┳━━┳━━┳━━┳━━┳━━┳━━┳━━┳━━┳━┳━━┳━┳━━┳━┓
┃ C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16 ┃ 17┃ 18 ┃19┃ 20 ┃21┃22 ┃2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采矿许可证 ┃ ┃
┃
┃ 发证日期
┃
┃
┃┃ 矿种共伴生 ┃
┃ 采矿权取
┃ ┃ 统一配号
┃
┃ 统一配号代 ┃ ┃ 政区代码
┃
┃
┃
┃ 开采主矿类
┃┃
┃
┃
┃ ┃
顺序号
┃
┃
码
┃ ┃
┃
┃ 六位
┃
┃
┃┃
类型
┃
┃ 贷方式
┃ ┃
┃
┗━━━━━━━┛ ┗━━━━━━━┛
┗━━━━━━━┛
┗━━━━━━━┛┗━━━━━━┛
┗━━━━━━━┛ ┗━━━━━━━┛
图1采矿权统一配号流程
各级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操作权限的区别在于:
(一)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查看下级登记管理机关从处理中到已公告的全部申请项目信息。
(二)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查看(下载)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已公告设置的采矿权项目。
(三)省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本省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发证配号条件进行设置和管理。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申请配号项目通过省级登记管理部门审核后,向配号系统申请配号。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可实时掌控全省(区、市)已设置和正在设置的采矿权情况,实时查看本级和下级申请配号信息,实时获取部在本行政区内设置采矿权信息,实现对全省(区、市)采矿权登记信息的实时统计。
四、几点说明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等申请项目,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在准予登记后,必须通过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以下简称配号系统)提交登记数据,获取统一配发的采矿许可证号。凡未通过统一配号系统配号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视为无效。
采矿权注销申请在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需通过互联网向配号系统提交采矿权注销数据。采矿许可证号为永久证号,采矿许可证注销后,证号随之废止不再启用。
(二)已取得统一配号的采矿权,在办理变更、延续等手续并经批准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仍须将有关登记信息上报配号系统进行确认备案。
(三)已取得统一配号的采矿权,在办理采矿权分立时,其中一个沿用原采矿许可证号,其余配发新证号;办理多个采矿权合并的,按照部、省(区、市)、市、县发证机关的顺序取采矿许可证号作为合并后的证号,同级机关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取登记时何在前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作为合并后的采矿许可证证号。
(四)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在获得配号系统配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后,应及时进行确认和公告。30天内未确认和公告的配号,系统将自动进行公告。
(五)各省(区、市)可通过配号系统实时查询、下载国土资源部在本省(区、市)区域内设置的采矿权基本信息。
(六)为尽快推进全国采矿许可证号的统一,要求在2009年底前完成对所有采矿许可证号的更新工作,更新程序按照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中采矿权变更登记操作,变更内容为“采矿权统一配号”。各省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组织好对本省(区、市)辖区内采矿许可证证号的更新工作,简化更新程序,原则上采矿权人凭原采矿许可证原件即可即时办理更新证号手续。
(七)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的网址是:http://xkzph.mlr.gov.cn。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于2008年12月底前,提交核实整理后的全省(区、市)采矿权登记数据库,作为实施采矿权统一配号的底数。具体要求见《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37号)和《关于矿业权数据核实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69号)。
(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息中心负责对本省(区、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统一配号的应用技术支持。
(三)使用自主开发采矿权审批系统的,按照统一配号要求自行完成系统改造。
实行采矿权统一配号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报部。
联 系 人:开发司胡斌华010— 66558270
电子邮件:bhhu@mail.mlr.gov.cn
信息中心:胡容波010— 66558787
电子邮件:rbhu@infornail.mlr.gov.cn
曾建鹰010— 66558761
电子邮件:jyzeng@infornail.mlr.gov.cn
5.国土打击采矿方案 篇五
人王玉顺的合法利益的反应材料
2010年,王玉顺在朋友的引荐下,认识了会东县富民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民公司)的法人代表马付江。由于富民公司无资金和实力开采会东县柏岩乡乌龟塘狮子山红砂岩木纹石,加之富民公司无市场销路经验,缺乏市场信息。遂与王玉顺协商,与之合作开发开采狮子山木纹石。富民公司以狮子山木纹石开采权(即以会东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会东县柏岩乡乌龟塘狮子山红砂岩矿的采矿许可证,证书号:C5***7130071035)和各股东原有投资为股本,王玉顺以资金、技术、机械投入为股本,合作开发、销售红砂岩木纹石。经富民公司全体公东和王玉顺本人同意,双方于2010年10月15日签订了《合作开发狮子山木纹石协议》。协议签订后,王玉顺严格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组织资金、设备、人力、物资,在富民公司的指导下对矿山进行了一系列的前期投入。修建了矿区公路、赔偿了土地、林地、林木、草山占用费、荒山补偿的费用共计元。为了加工开采出来的木纹石,王玉顺还从外地引进了两家石材加工厂。目前所有投资已达2000多万。但是富民公司却背信弃义,贪图眼前利益,置投资人合作人王玉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背着王玉顺与会东县亿德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德公司)非法签订了采矿权转让协议。亿德公司在明知王玉顺在与富民公司合作开发矿山一事的情况了,仍然与富民公司签订采矿权转让协议。所以两公司是恶意串通。《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和国务院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242号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富民公 1
司与亿德公司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协议》是无效协议。但是由于会东县国土管理部门咋不明真相的情况之下,向亿德公司重新颁发了采矿权许可证。现在亿德公司不顾王玉顺的劝阻,强行要进场。而目前王玉顺已经将自己的所有资金投入了矿山,并且背负了巨额债务。如果亿德公司和富民公司不对王玉顺的前期投入进行赔偿,王玉顺将没有活路。这一事件的发生将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和不安定因素的滋生。
因此望会东县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对于富民公司与亿德公司恶意
串通,签订非法转让协议,严重损害投资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予以查处。以维护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和投资环境。
反映人:
6.国土打击采矿方案 篇六
国土资厅发〔2008〕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严格依法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是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近一段时间,有不少矿业权人向部反映一些地区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在矿业权人延续登记申请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工作,对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近期对几起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中,也发现存在此类问题。为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申请的审批登记工作。凡已经受理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符合规定的要在本文下发后一个月内完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审批登记工作。凡报件不符合规定,又不按要求补正的,按照《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凡不能提交剩余保有储量等相关资料,不具备办理延续登记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自行废止和注销的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应通知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监督其停产。
二、因新增加审批条件和程序致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审批难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先为申请人办理短期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并限期要求申请人完成有关工作,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再按《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5号)规定的期限,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
三、各级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要对此前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进行一次清理,凡因增加审批条件和程序,要求矿业权人提前补做工作的,应及时通知矿业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避免将应在日常工作中解决的问题积累到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时集中解决。
请各级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工作。对不按法定时限完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工作而引起严重后果的,部将依法追究登记管理机关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7.国土打击采矿方案 篇七
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经研究,现将修改后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执行。
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地矿 管理 办法 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年十一月二日印制
--1--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评估工作,加强对矿业权评估资格的管理,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
第三条 社会中介组织可以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矿业权评估资格申请,经审查批准并领取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后成为矿业权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业权评估资格的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资格管理机关)。
第五条 评估机构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坚持评估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性;
(三)对评估委托人和评估结果确认机关诚实、守信;
(四)不与评估委托人、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工作人员串通作弊;
(五)不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 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设立的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中介机构;
(二)未挂靠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
(三)合伙制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业务人员中,矿业权评估师应不少于2人,有限责任制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业务人员中,矿业权评估师应不少于3人;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应向资格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矿业权评估资格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机构与评估业务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评估师及业务人员清单(含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教育经历、工作简历等内容)、身份证复印件、专业职称证书、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矿业权评估培训结--2--业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证书须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复印件;
(六)机构内部设置情况及管理制度;
(七)资格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能够反映具有独立评估能力的探矿权、采矿权模拟评估报告各一份。
第八条 申请矿业权评估资格的同时,可一并为所聘用的矿业权评估师申请注册登记。
第九条 经审查批准的,由资格管理机关颁发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并收取资格证书的工本费。
第十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可以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
(一)矿业权评估;
(二)矿业权评估咨询。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中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的人员须保证每年有30%的业务人员接受矿业权评估业务继续教育培训。每个业务人员的培训周期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的评估收费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有变动的,应在30天内向资格管理机关申请换领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资格管理机关提交上一的评估工作报告,如实报告矿业权评估业务开展情况、评估业务人员的培训和变动情况等,接受资格管理机关的审查。
资格管理机关每年可抽查一定数量的评估机构的从业情况。抽查的内容包括核查评估业务人员状况、考察评估过程和走访评估委托人。评估机构应据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配合抽查。
第十五条 资格管理机关统一公告矿业权评估资格认定和年审情况。
第十六条 矿业权评估师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应聘。
评估机构不得将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借给他人从事矿业权评估活动。
第十七条 矿业权评估师变换从业评估机构的,需由新聘用评估机构持受聘人的有关证件和原评估机构解聘证明材料到资格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矿业权评估师承揽的矿业权评估业务,必须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书。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格管理机关可视其丧失矿业权评估能力,--3--注销其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并且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格申请:
(一)连续2年未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的;
(二)有30%以上应经评估确认的矿业权评估结果未被确认的;
(三)因其评估业务人员等发生变化,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
(四)2年未通过审查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六)资格管理机关认定的其他丧失矿业权评估能力的行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以欺骗手段获取矿业权评估资格。
第二十一条 盗用、伪造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的,资格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有关业务活动,没收或责令其销毁伪造的证书。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报告的,在矿业权评估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为审查、抽查设置障碍的,资格管理机关将不予通过审查。
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遗失的,由评估机构登报声明作废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向资格管理机关申请补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资格管理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1999年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的机构,应在两年内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重新办理评估机构资格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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