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7篇)
1.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一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西山煤电(集团)公司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所属管理公司、项目部、各队组、机关各部室:
为了加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从业人员作业条件,防止安全事的发生,现将《西山煤电(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考核办法》的有关内容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安全检查规定
(一)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行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基层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施工单位负主体责任的管理体系。
(二)集团公司的监督检查以基建处项目分管工程师日常巡检、小分队检查及基建处会同安监、质监等部门按月度、季度检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形式采取全面覆盖、抽检和互检相结合方式进行,每季度重点工程和具有危险作业的重要工程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一般工程可采取抽检的方式进行。
(三)建设单位的安全检查由本单位基建管理科室会同安监等相关科室进行,每月不得少于三次,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监督整改落实。对集团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积极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进行复查,将复查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集团公司。
(四)监理单位要及时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项施工方案,签署意见并监督落实。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和定期安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三次,及时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并监督整改。
(五)施工单位要对所属项目部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施工单位项目部必须每日进行自检,做好安全自检记录,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对集团、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检查出的问题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申请建设、监理单位进行复查。
二、检查范围及考核对象
(一)检查范围:列入集团公司专用资金计划的建设工程及各控股子公司独立承担建设任务的集团重点工程。
(二)考核对象:参与上述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三、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一)杜绝重大事故,消灭重伤以上事故,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
(二)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划目标;
(三)努力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化施工现场;
(四)全员培训合格率100%,特殊工种持证率100%。
四、检查考核标准
(一)《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二)集团地面单位建筑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标准及检查评分办法内容
五、处罚条例
(一)安全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
1、未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
2、新入场工人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使用培训不合格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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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或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4、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不进行整改的;
5、施工单位项目部班子配备不齐,且项目部经理未请假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
(二)地面建安工程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现一例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1000元的罚款:
(1)施工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2)从高空随意抛扔物件的;
(3)机电设备未按规定搭设防护棚或防雨棚的;
(4)垂直运输或提升设备在操作时上下通讯不畅或信号不清的;(5)要害场所和重要施工部位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无效的;
(6)各种气瓶安全装置不全或未按规定使用和存放的;(7)施工现场电线电缆私拉乱接,未规定架空敷设或穿管埋地的;(8)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差的;(9)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证件过期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1)施工用电未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2)开关箱未按“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一锁”配置的;(3)起重机械作业中违反“十不吊”原则的;(4)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十大禁令的;
(5)未按规范要求对机电设备进行定期保养、维修的;(6)危险作业面施工时无安全监护人员或安全监护人员擅自脱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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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5000元—10000元的罚款:
(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和特种设备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的,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仍继续使用的;
(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带病运转、超负荷运转的;(3)使用国家、省市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设备的;(4)易燃易爆物品未按规定存放和使用的;
(5)施工作业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影响施工安全的;
(6)施工中未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
(三)矿建工程
1、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责任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1)携带烟火及酒后入井的;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开口、贯通、扩帮、冒顶等)工作面,无跟班干部的;
(3)扒、蹬、跳车,坐煤车、运输机的;(4)违反规程空顶作业的;(5)擅自甩掉电器保护的;
(6)井下带电作业、明火操作或打开头灯的;(7)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的;(8)放炮未设警戒及警戒人员不负责任的;(9)提升钢丝绳断股、断丝或磨损严重超过规定的;
(10)斜坡运输超挂车,不挂保险绳、不设警戒或断电放飞车的;(11)在运输大巷作业不按规定穿反光工作服,未设置警示牌的;
--(12)井下高空作业防范措施不全、立井、煤仓施工不系安全带的;
(13)起重机械无证运行或带病运行的;大型起重设备未按期进行检验、保护不全、安全距离不够的;
(1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证件过期的;
2、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责任单位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10000元—50000元的罚款:
(1)开、掘工作面通风没有采用“三专两闭锁”;没有使用双风机,双电源或者双风机不能自动切换;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瓦斯超限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2)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作业的;故意移动和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
(3)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4)工作面“四邻”关系不清,没有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盲目掘进的;
(5)没有执行“有掘必探,有疑必钻”等防治水措施的;(6)违反规程、措施规定工作面空顶或超控顶距作业;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支护质量有严重问题;人为加大循环进度;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7)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以及其他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8)停电原因未查明、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用电器设备;在用电器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随意甩掉风电和瓦斯电闭锁装置;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或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9)放明炮、糊炮以及短线放炮等违章放炮作业的;
(10)没有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没有向职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擅自开工生产的;
(11)发生多次“三违”行为,屡禁不止的;
(12)作业工作面管理混乱,支护质量差,不具备生产条件的;(13)对上级部门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或未整改达标擅自组织或同意施工的。
(四)有下列情节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款:
1、责令停工整改未整改达标擅自组织或同意施工的。
六、考核办法
(一)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按基建处分管工程师日常巡检、小分队检查,基建处会同安监、质监等部门月度检查及处罚、季度检查及考核和年终综合评比及兑现等四个步骤进行。
1、基建处分管工程师日常巡检、小分队检查
日常,基建处各分管工程师应对照本文件条款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所分管的工程进行检查,对安全、文明施工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三定”处理,并督促其整改。
各分管工程师应对所分管的工程根据日常巡检的情况,做出基本评价,作为季度检查和年终综合评比的依据。
2、月度检查及处罚
每月,由基建处会同安监、质监等部门对集团在建工程进行抽检,对现场施工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三定”处理,根据上述条款逐条对照,现场处罚,下《建设工程安全检查罚款通知单》,责任单位应根据“三
---定表”内容进行逐条整改,建设、监理单位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报基建处。
3、季度检查及考核
每季度,由集团公司领导带队对重点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进行全面检查,除完成月度规定检查的内容外,还要对季度内安全管理好、现场安全隐患少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进行奖励。被奖施工单位应按考核结果对项目部及时兑现。
4、年终综合评比及兑现
每年末,由基建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年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进行汇总和综合评比,评选安全文明工地。对施工单位的奖罚从工程结算中兑现。
(二)处罚办法
1、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的,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按照上述处罚条例逐条累计做出处罚。
2、建设单位(含各控股子公司)、监理单位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改不督促不落实,经集团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较多,对建设单位处以1万元—5万元罚款,对监理单位处以0.5万元—1万元罚款。
3、对集团检查的问题和隐患责任单位不及时整改、落实,一些问题和隐患反复存在,每重复发现一次要进行翻倍处罚,直至隐患和问题得到彻底整改。
4、施工单位罚款从结算中扣除,建设单位(含各控股子公司)罚款从月度绩效工资中扣除,监理单位罚款从监理费中扣除。
5、对承揽集团控股子公司重点工程建设任务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集团有权做出处罚建议,罚款由各控股子公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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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生重大事故和重伤以上事故的,按照集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奖励办法
1、建设工程完成工期目标、全年没有出现质量事故并一次通过验收、全年没有发生重大及重伤以上事故、年终综合评比被评为集团安全文明工地的建设工程,奖励金额以该建设工程工作量为依据,进行奖励。奖励对象为集团内部施工单位,奖励标准如下:
(1)工作量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按工程造价的5‰予以奖励,奖励上限为15万元;
(2)工作量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工程项目,按15万元+2.5‰*(工作量-3000万元)予以奖励,奖励上限为20万元;
(3)工作量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按20万元+2‰*(工作量-5000万元)予以奖励,奖励上限为30万元。
2、集团对季度检查排名前三名的建设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机关相关部门按季度考核给予一定的奖励。
3、奖励施工单位的奖金年终进入工程结算,在工程造价中列支(不计取任何费用),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奖金按集团相关规定办理。
4、对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持有效证书到集团基建处备案、核实,并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金进入工程结算,在工程造价中列支(不计取任何费用)。
七、其他
集团公司确定的独立承担建设任务的各控股子公司、地域公司及资源整合矿井对所辖建设工程应根据国家、行业和集团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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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二
推进会议精神的通知
各森林资源管护区、绰纳河自然保护区:
4月27日,地委、行署组织召开了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紧急推进会议,会上地委书记肖建春,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林管局局长单增庆对我区前期森林防火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并对下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确保紧急推进会议精神落实到位,局防指要求如下:
一、集中开展“三清”周活动。从4月30日开始,利用一周时间,集中开展以“清山、清沟、清河”为主要内容的“三清”活动。各林场要统一行动、协同配合,实行拉网式清查,严防违规入山人员跨防区流窜,彻底清出林内捕鱼、狩猎等违规如山人员,从哪个路口进入的,就要追究哪个路口检查责任;哪片“三清”责任区发生人为火,就要追究哪个责任区的责任。“三清”活动期间各林场每日9时前要向局防火办预防股汇报前日“三清”工作情况,说明“三清”工作取得的成果,并对当日的“三清”工作进行总结。
二、加大防火督查工作力度。各施业区党政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当前严峻的森林防火形势,对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督促、检查和落实,加大防火督察和明察暗访力度,狠抓薄弱环节,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局防指将按战区划分成立由纪检部门牵头,防火等部门组成的明察暗
1访检查组,再次深入各责任区进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继续开展隔离带开设工作。各林场要全面开展对防火隔离带二次清查活动,必须保证林场、重要设施周围开设200—300米防火隔离带,油库、贮木场等重点部位要安排专业人严看死守,严防家火上山、山火进城。5月10日前各林场要将清查报告由行政主要领导签字后报防火办预防股备案。林业局防火检查组将对隔离带开设情况进行抽查,仍不合格的,局防指将逐级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规范生产生活用火。各林场要妥善处理好林农关系,做好指导和规范农民生产生活用火工作,防止因违规生产生活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各林场要对施业区内所有农户进行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和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对春耕农机特别是进山作业的要进行彻底的检查,不合格的农机坚决不允许林内通行和野外作业,坚决防止发生机具跑火现象。
五、严格执行“义务宣管员”制度。要扩大森林防火“义务宣管员”范围,增加义务宣管员数量,对经批准的林业作业人员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增强防火意识,约束自己的行为。
六、严格野外作业责任管理。对营林生产、公路建设、电网改造、农业生产等野外生产作业活动,都要派驻人员跟班作业。各野外作业点必须要按作业人员人数的50%安排扑
火力量,配备扑火工具。每名生产人员都要掌握必备的灭火常识,一旦发生火情,要在第一时间上报的同时,及时组织扑救。对火灾火案责任人不仅要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还要承担相应的扑火费用补偿。
七、制定交通不便区域专项应急预案。各林场必须总结以往火灾教训,细化各类扑火预案,全面掌握所有河流、道路、桥涵等情况,针对河流阻隔、无路等火场进兵困难的交通不便区域,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应急预案,落实具体措施,明确进兵方式方法。要全面掌握本施业区船只、推土机、挖掘机、装载车等应急设备所在地,落实具体联络人,此类区域发生森林火灾,保证第一时间调用。5月10日前要将此专项预案上报局防火办指挥股,今后如再出现因预案不细、落实不到位,影响火灾扑救工作的,局防指将严肃追究相关防火责任。
八、确保扑火进兵畅通。各林场必须加强对破损道路、桥涵的维修维护工作,对能够维修的全部及时进行维修,对不能维修的必须建便道,如彻底不能通行的,必须落实替代道路,保证扑火时火场进兵畅通。同时,发生火情后,必须在沿途设立火场指示牌,并准备好应急装备;并要在火场进兵沿途安排人员进行管制和疏导,确保扑火队伍能够快速安全进入火场。
九、全面做好扑火准备工作。各林场专业队必须全部集
中食宿,进入一级备战状态,进行必要的安全避险自救培训和扑火技能训练,强化体能和实战技能,随时做好扑火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要做好物资、机具、油料、给养的贮备,保证应急情况下后勤保障工作。要坚持把以人为本理念贯穿森防工作始终,科学组织火灾扑救,坚决防止在火灾扑救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十、提前做好雷击火防范工作。今年我局干雷暴天气明显提前,各施业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同时要密切注意干雷暴的发生,每日将落雷信息及时通报局防指指挥股。各林场要确定施业区内雷击高发区域位置、面积,在重点雷击区派驻外站,靠前驻防兵力,根据落雷信息加强雷击区域监测力度,做到雷击火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三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09〕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冶金规定》)已于2009年9月8日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冶金规定》的贯彻落实,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冶金规定》公布施行重要性的认识
《冶金规定》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第一个关于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规章,是规范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依据,为我国冶金行业安全监管的法制化、规范化提供了支撑。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冶金规定》公布施行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认真贯彻落实,并把执行《冶金规定》作为提高冶金行业本质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作为强化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切实抓紧抓好。
二、制定计划,深入宣传贯彻《冶金规定》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把《冶金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制定切实可行计划,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开展《冶金规定》宣传教育活动,让各有关部门、冶金企业及有关人员了解《冶金规定》的意义、作用和内容;要认真学习《冶金规定》的内容,增强有关安全监管人员和冶金企业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冶金规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做到理解透彻,掌握准确,落实到位。
三、明确职责,进一步做好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理清思路,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程序,切实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监管,认真实施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冶金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严格依据《冶金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实施处罚。
各冶金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冶金规定》,完善相应规章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监控,依法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结合实际,把贯彻《冶金规定》落到实处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贯彻《冶金规定》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和紧密结合起来,与其他日常工作结合起来,积极开拓工作思路,认真组织全面排查、集中抓好整治,提高冶金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对冶金企业煤气、制氧等重点环节、关键部位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冶金企业高度重视、加强管理,严格制定并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冶金规定》的好做法、好经验并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以便总结推广,发挥典型引导和示范作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四
维护稳定硬任务的通知
当前,全区第一批学习实践活动单位正在继续抓整改落实。第二批单位以及第三批试点单位全部转入整改落实阶段,集中精力抓整改。乌鲁木齐“7·5”事件的发生,给全区改革发展稳定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自治区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时调整工作部署,中央领导同志对我区学习实践活动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7月10日,习近平同志在中组部《关于全国组织系统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维护新疆和全国社会稳定工作地通知(稿)》上批示:新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各级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坚定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第一线,坚决同从事打砸抢烧的暴力犯罪分子和各种敌对分裂势力作斗争,为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各级党委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全力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各项工作,全力维护新疆和全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7月13日,习近平同志在第一批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抽查情况汇报会上强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关于维护新疆社会稳定的精神,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对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倍加珍惜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大好局面,以更加得力的整改硬措施更好地落实维护稳定的硬任务,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新疆“7·5”事件后,新疆乃至全国都要结合维护稳定、增进民族团结的实践,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7月8日,李源潮同志在中组部《“7·5”事件信息专报》第八期上作出重要批示:完全赞成新疆自治区党委意见,把维护稳定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头等大事来抓,为确保全区社会稳定提供政治和组织保证。新疆各级党委和学习实践活动工作机构,要迅速传达、组织学习中央和区党委关于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精神和重大部署,切实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的成效作为评价一级领导班子是否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标准,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政治素质、能力作风的最直接检验,作为对党员干部党性尤其是政治立场是否坚定的现实考验。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各项部署,切实以更加得力的整改硬措施更好地落实维护稳定硬任务。
一、深化学习、深化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重大决策和自治区党委重要部署上来,增强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各地各单位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对进一步做好
维护新疆和全国社会稳定作出的重要部署;认真学习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同志在第一批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抽查情况汇报会上的重要讲话;认真学习***同志在自治区四大班子领导同志会上的重要讲话;认真学习习近平、李源潮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学习王乐泉、努尔·白克力同志“7·5”事件以来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等。通过深入学习,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自治区党委对事件的定性、对形势的判断和对维稳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新疆反分裂反恐怖斗争的长期性尖锐性,进一步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定地与党中央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按照中央部署、自治区党委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觉悟、鲜明的政治立场、自觉的实际行动,扎实做好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各项工作,为我区长治久安和繁荣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打牢维护稳定的群众基础
坚持各族群众是维护社会稳定根本力量的思想,迅速组织动员各级党政机关、农村基层组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的党员干部,组成维护稳定工作组,深入基层单位特别是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以“三个讲”为主题,进门入户、面对面、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各族群众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思想免疫力。
(一)讲事情真相。包括“6·26”、“7·5”事件等真相。深入开展大揭批,揭露以热比娅为首的“世维会”等境外“东突”分裂势力在西方反华势力的纵容支持下,与境内“三股势力”内外勾联、遥相呼应,在鸟鲁木齐制造的惨无人道、令人发指的“7·5”暴行,使各族群众充分认清热比娅之流的丑恶嘴脸、险恶用心和“三股势力”的凶残本性、对新疆各族人民犯下的不可饶恕的滔大罪行。通过深入揭批热比娅及境内外“三股势力”的分裂罪行,帮助各族群众擦亮眼睛、明辨是非、站稳立场,坚决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盲从、不冲动、不参加违法活动,自觉与一切分裂破坏活动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共同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大局。
(二)讲民族团结。充分运用“7·5”事件中涌现出来的大量生动感人事例,大力宣讲我区各族人民群众团结一心、同舟共济、休戚与共和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引导各族群众深刻认识到团结稳定是福、分裂**是祸,倍加珍惜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大好局面,促进各民族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强化“三个离不开”的思想,以坚如磐石的团结彻底粉碎境内外一切敌对势力的分裂破坏阴谋。
(三)讲政策法律。要向群众讲清楚,我们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人民的利益不容侵犯,任何人践踏国家法律、破坏社会秩序、侵害人民生命财产,都要受到法律制裁,党和政府一定会为无辜受害群众及其家
属主持公道、伸张正义,依法惩处一小撮作恶施暴的犯罪分子,绝不会放过任何坏人。在当前严峻复杂形势下,一定要注意教育引导各族群众自觉遵纪守法,保持清醒头脑,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正当诉求。要坚决及时揭露敌人挑拨离间的险恶阴谋,绝不能在维汉族骨肉同胞之间再出现对峙,干出亲者痛、仇者快的糊涂事。要通过法制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在各族群众中形成只有依法办事,才能解决各种问题;只有保持社会稳定,才具有解决各种问题的前提条件。新闻宣传工作要紧紧围绕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新疆稳定工作的各项部署,针对新形势、新情况,不断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努力形成正面宣传强势,坚决把敌人的反动宣传遏制住、压下去,牢牢把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
三、强化措施、标本兼治,切实解决一批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全力打好维护稳定这场硬仗
在当前严峻复杂的形势下,全力维护新疆稳定,事关国家核心利益,事关新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各地各单位要把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绷得紧而又紧,把宣传教育群众工作做得实而又实,把维护稳定对策准备得细而又细、把维护稳定工作的工作措施落实得强而又强,坚决堵塞漏洞,切实取得解决影响稳定突出问题的显著实践成果。
(一)在全区城市社区和农村全面落实“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深入细致地做好排查工作。全面深入地了解掌握辖区每个居民家庭的思想状况、社会关系、流动人口准确情况、出租房屋的变动情况、宗教活动的异常情况,特别是重点人员和流动人口的动向,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切实做到情况明、动态准,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处置。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措施,逐一化解。
(二)大力开展民族团结活动。组织动员各族干部群众迅速行动起来,在全区广泛而又深入地开展汉族群众关心维吾尔族群众、维吾尔族群众关心汉族群众、各民族相互关心的民族团结活动,采取形式多样的相互走访慰问、结对帮扶等措施,增进各民族之间的灰谊,消弥维汉群众间的对立情绪,增强各民族团结,夯实维护稳定的群众基础。
(三)继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全力做好社会面的智控。始终坚持“主动进攻、露头就打、先发制敌”的方针,严厉打击“三股势力”的各种组织团伙,有力遏制暴力犯罪活动行为,切实把不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把不稳定问题解决在发生之前,特别要坚决防止个别穷凶极恶的恐怖分子搞小动作,造成大的影响。根据案件审理中掌握的线索和群众举报的情况,加紧抓捕参与打砸抢烧的漏网犯罪分子。继续保持高度警惕,采取强有力措施威慑敌人、打击犯罪,确保已经稳控下来的局势不反弹、不蔓延。严防人员聚集,依法果断处置各种串联聚集、上街游行等活动,坚决依法打击打砸抢烧犯罪分子。加大对所
有进出乌鲁木齐车辆的检查力度,严控危险和爆炸物品流入。加强重点部位和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严防敌人实施恐怖袭击。准备足够机动力量,随时果断处置突发事件。
(四)切实做好依法处置工作。抓紧做好“7·5”事件参与人员甄别工作。整合力量、统一调度,加大审讯侦破力度,力争在挖掘线索上有重大突破,在案件审理上有重大进展,尽快挖出“7·5”事件的幕后操纵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坚决摧毁敌人的组织体系。依法严惩“7·5”事件幕后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切实做好“7·5”事件一般参与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制定管控措施,切实搞好解脱人员教育管理。
(五)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做好各项善后处理工作。全力以赴救治,以最大努力挽救受伤人员生命,重视心理救治。尽快将抚恤金和丧葬补助发到无辜死亡者手中,为无辜伤亡群众捐款献爱心募捐的资金,全部用于救助遇难者家属、受伤的无辜群众和遭受财产损失的群众。切实做好对无辜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工作,在子女上学、家属就业、老人赡养以及伤残人员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由政府负责到底。对因伤致残的无辜群众进行伤残等级认定,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对遭受财产损失的个人商户和企业,在核损的基础上,政府给予玖策扶持和救助帮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帮助其渡过难关,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做好慰问安抚救助帮扶公开宣传报道工作,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六)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各地各单位要按照从最坏处考虑、向最好处努力的原则,坚决克服任何侥幸心理,防止松懈麻痹,做好应对最坏情况的准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大力开展群防群治,切实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按照各自职责办好维护大局稳定的事,对因责任不落实引起不稳定事件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七)加大乌备木齐重点敏感地区整治力度,彻底铲除“三股势力”生存发展的社会条件。下定决心、周密谋划,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对“7·5”事件大部分骨干分子长期聚集的五个重点片区进行根木整治,彻底改变社会治安状况,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让各族群众真正有安全感。一是增加重点片区派出所维吾尔族干警力量;二是加强重点片区社区干部队伍力量;三是增加武警力量配置;四是迅速从自治区区直机关抽调政治上强、有群众工作经验和能力的少数民族干部组成工作组进驻,逐户面对面地开展群众工作;五是在稳定局势可控基础上,强化户籍管理工作,有计划地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步伐,切实解决当地孩子免费上学、群众医疗保障等社会民生问题,让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感受到党的关怀,民族大团结的温暖,最大限度地争取大多数群众,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一小撮民族分裂分子。
四、进一步完善维护稳定、增进民族团结的工作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对敌斗争主动仗、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斗争阵地仗、预防化
解社会矛盾攻坚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整体仗四位一体,把完善维护稳定、增进民族团结的工作机制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更加牢固地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切实把维护团结稳定作为硬任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有机统一,切实把维护稳定作为发展最基本的条件,作为最大的民生,切实把维护本地本单位的稳定放到维护全疆、全国稳定的大局中去思考和谋划,切实通过保持社会稳定,为促进经济社会叉好又快发展创造安定团结的环境,通过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通过改善和保障民生,从源头上减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建立各级领导干部维护稳定问责制度。
(二)提高打击处突能力,强化安全防范。大力提高打击抓情报、防范抓体系、处置抓现场等能力,切实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及时获取预警性、行动性情报信息,为防范和处置提供更加有力的情报文持。加快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落实社会面、居民区的人防、物防、技防和安全检查措施,强化高危人群、高危物品、高危区域、高危部位管理。高度重视应急处理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队伍,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有效处置能力,确保在关键时刻能够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
(三)深入开展集申整治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集中整治黑恶势力聚集地和治安混乱地区,强化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专项治理,彻底消除隐患。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建立工作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抓早抓小抓苗头,严防别有用心的人把个别问题扩大化、单一问题复杂化、一般问题政治化,借机挑拨滋事、引发新的事端。
(四)切实把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维护稳定的战略重点和战略基础。紧密结合新的形势任务,总结推广牢固管用的经验做法,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精简上层、充实基层,扩大覆盖、强化功能,加大投入、强化保障,充分发挥基层
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全面落实“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做到工作对象全覆盖、工作经验大增长、工作水平大提高,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切实取得工作成效。强化政治标准,严肃政治纪律,注重在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斗争中考察了解党员和干部,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五)采取有力措施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渗透和煽动。认真研究应对信息化条件下宣传舆论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挑战,切实加强网络建设和管理,加大区内各级政府网站和重点新闻网站的扶持力度,尤其加强少数民族文字网站建设,提高知名度,增强影响力;建立安全协调机制,落实网络管理责任,建立网上舆论引导、监控、封堵、删除工作机制,有效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互联网进行 的反动宣传和渗透破坏活动。密切关注热比娅之流企图掀起新一轮分裂破坏的斗争动向,针锋相对、主动出击,及时用铁的事实戳穿他们的各种造谣宣传,充分揭露热比姬之流“假民主、假人权、真恐怖、真暴力”的真实面目,使之成为“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六)全力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深入实施得民心工程,夯实维护稳定的物质基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兼顾,对领导力量进行合理分工,在主要领导集中主要精力打好维护稳定这一硬仗的同时,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年初工作部署,全力以赴抓好保增长、保民生的各项工作,努力克服“7·5”事件对经济工作带来的干扰和影响,千方百计保障工农业生产,确保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坚定不移地推进抗震安居、防震减灾、学前“双语”教育、喀什老城区改造、社会保障、农村劳动力转移致富、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等重大民生工程,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参加第一批学习实践活动的单位,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维护稳定整改措施落实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发扬连续作战、攻坚克难的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通知要求自觉对号入座,优化完善维稳措施,落实维稳整改责任,加大维稳整改力度,持之以恒地抓好整改。参加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紧密联系实际,完善整改方案,强化落实稳控局势、稳定人心的各项工作措施,把解决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作为集中整改的重中之重,通过上下联动、整体推动,坚决维护全区稳定大局,为新疆的长治久安和繁荣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自治区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5.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五
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改法规[2007]1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建设厅、铁路局、交通厅、信息产业厅、水利厅、商务厅、民航局、法制办:
按照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为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落实。
附:《关于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商务部
民航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
关于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在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也还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现象仍然存在,招投标市场的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还未消除,招投标行政监管能力有待增强,投诉处理机制尚不完善等。为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2007年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工作任务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7〕2号)要求,2007年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加强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要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二要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三要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认真查处投诉所反映的问题。
二、具体落实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和法律法规。完善资格预审制度,研究科学合理的资格预审办法,最大限度地减少利用资格预审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现象的发生,遏制利用资格预审搞假招标或围标串标。完善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定期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组建综合性评标专家库,逐步对现有分散的专家库进行整合,实现专家资源共享。实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评制度,条件成熟时,研究建立招标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招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逐步构建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平台,实现招投标信息资源共享。
抓紧制定和上报《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实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标准文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各地区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不断规范工程建设招标监督管理工作。
(二)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要着重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的监管。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倾向,加强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的全过程监管。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政府投资工程的业主方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努力形成行业主管部门的外部监管和业主方内部监控的监督合力。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招标事项核准、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公示制度,及时将违法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以及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将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增强监管能力和效果。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工程交易场所,加强监督管理,创造公开、透明、竞争的市场环境。
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将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选取3个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对其招投标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都要选择本部门主管的3至5个政府投资工程,挂牌对其招投标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局)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选择3至5个本省(区、市)政府投资工程,对其招投标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重点抽查省级重大建设项目。
(三)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受理机构,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联系方式和电子邮箱,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招投标举报投诉,要认真受理。建立工作档案,完善规章制度,严肃查处举报投诉所反映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部门间受理和解决工程建设招投标举报投诉问题的沟通联系制度,对各地区和各相关部门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评标、不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等违法违规问题,同时要加大对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招投标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审批部门要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监察机关要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关于工程建设招投标举报投诉处理中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移交制度,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招投标等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和纠正违法设立涉及工程建设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不认真履行投诉处理职责等方面的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仍然是腐败行为的高发领域。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措施,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治本之策。各地区和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过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切实抓紧抓好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发展改革委应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作,特别是在规则制定、执法监督、重大案件处理等方面加强协同配合,使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更加有效。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积极配合,形成合力。
6.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六
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认真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有
关问题的通知
穗劳社人[2002]20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本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认真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2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于每年11月5日前上报本局人事处。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二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认真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
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2002]218号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称•条例‣)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
育法‣同时在9月1日起施行。这是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劳动保障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积极配合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条例‣关于“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的规定,结合劳动保障业务,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条例‣,牢固树立劳动保障与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发展的指导思想、明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认真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职责,增强工作责任感劳动保障工作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都是重要的社会工作,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人口的再生产,也就是劳动力的再生产;计划生育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与劳动保障部门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充分就业的目标是一致的;人口的总量、结构及流动,与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关系密切,是制定和调整就业、生育、养老、医疗保险等宏观政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必须充分认识劳动保障工作同计生工作的内在联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深入领会精神实质,牢固树立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的思想,自觉履行兼职委员单位的职责,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劳动保障的各项工作内容中去,自觉配合做好计生工作。
二、切实加强和完善劳动保障与计划生育协调发展的工作制度及运作机制,严格把关,积极配合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1.严格执行•条例‣在招用工方面的有关规定,把好招用工准入关。坚决落实•条例‣明确的“对超生人员,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乡镇
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和“用人单位不得招聘录用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规定。在办理劳动用工手续时,要凭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方予办理。在核发•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时,应严格按照•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证明”办理。在办理异地迁转户口招工中,要把已婚者的计划生育证明和未婚者的•未婚证‣作为硬指标,实行一票(证)否决。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坚决辞退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督促外省、市、自治区驻粤劳务办事机构积极配合执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所介绍的劳务人员,必须办好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
2.把好劳动关系变更转移关。各地在办理调工操作上,要严格执行“对违反计划生育者,不予办理调动”的原则规定。在用人单位上报调动材料时,都要附上调动申请人的计生情况证明原件:未婚或已婚未育的,提供未婚或已婚未育证明;一孩的提供独生子女证和流动人员婚育证明;双胞胎,须提供出生证、双胞胎公证书、结扎证;二孩或以上的要求提供二孩准生证,结扎证。在审验原件的同时,还必须要求用人单位在计生证明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计生证明材料(包括审查原件、复印件)与调动材料一起存档。
3.在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要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职工作出的处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坚决予以支持。因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由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对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予以支持。
4.在办理劳动关系挂靠管理方面,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受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在实际操作上,着重把好四个环节:1.进
出环节。对流动就业人员,先核实其计划生育证明,确认无误后才予办理挂靠手续,同时签定•计划生育协议书‣。2.结婚生育环节。需办理结婚手续的挂靠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未婚证和工作单位意见,据此开具婚姻状况证明。
3.教育管理环节。对已婚育龄挂靠人员,要求其坚决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对采取上环节育措施的,要求其定期查环验环;对因故不能上环的,要求出具县以上医院证明,每隔三个月报到一次。4.监督处理环节。挂靠人员如果因为违反计生规定,挂靠合同立即中断,其人事档案待计生部门处理完毕后再予转出。
5.将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劳动保障日常监察的重要内容。对用人单位违反•条例‣第48、50条规定招用流动人口或超生人员的,要责令其解除劳动关系予以辞退;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凭计划生育证明招用流动人员以及劳动合同有关计划生育条款签订的督促、查验,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流动就业人员,要根据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工作机构的提请,滞留其•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在对用人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和受理职工群众举报投诉时,要积极宣传国家、省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职工处理,同时要维护职工依法享有的计划生育待遇。
三、加快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各项优待政策,强化计划生育激励机制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对于消除群众的后顾之忧,推动计生工作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要求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单位和劳动者都参加社会保险,使广大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促进妇女就业,为计生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招用工和安排就业中,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在假期待遇方面,按照•条例‣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
遇暂行规定‣,对晚婚者增加10天婚假,女职工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对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再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对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兼职委员单位职责和上述意见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落实,坚持不懈地支持和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对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各市劳动保障局要在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我厅。
7.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七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第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提供的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并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逐级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服务的卫星定位 2 系统平台服务商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公共平台对接,3 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十七条
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外)。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落实维护经费,并将其纳入部门和地方的预算,确保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三章 车辆监控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掌握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运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科学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 5 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
第二十六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帐;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解聘驾驶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故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第二十九条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应当提供持续、6 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应当会同车载终端生产企业加强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及时提供终端维修服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新增运力和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营运驾驶员交通违法的动态信息作为对其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对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利用动态监督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营运车辆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工作,严格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 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第三十五条
鼓励各地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对营运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行车驾驶员竞赛及表彰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企业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停业,直至改正。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企业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三)监控平台未按规定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限值的;
(四)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
(五)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罚率低于90%的;
(六)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 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故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未经报备或未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擅自从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服务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公共平台。
农村客运车辆、城市公交车辆、出租车以及总重量12吨以下的普通货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同解释。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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