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2024-09-29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工作规范(共11篇)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篇一

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规范

一、培训工作规范

(1)必须按学校训练规定认真执行教学大纲,按学校编写的教案并认真执行《单车教学实施计划》;(2)严格按照教学顺序,教学顺序为预备驾驶训练、桩训、路训;(3)必须训练内容和训练时间。在情况允许下,让学员体会应变和应用的驾驶训练;(4)每天训练前,要组织列队听取“一分钟安全教育”;(5)学员桩训前三天,教练员必须与学员并坐指导训练,不准在车下只凭喊话或手式指导训练;(6)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等,;桩训时教练员如需临时离岗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半暂停训练,不得让学员独自驾驶;路训时教练员确实需要离岗的,时间不超过15,并停止训练,按时收车,需要加班训练的由训练队长批准。

二、考试工作规范

(1)考试前向学员说明考试的目的、程序、内容、纪律、注意事项及补考相关事宜;(2)认真协助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工作;(3)及时通知和组织学员按时参加各种考试,保证到考率;(4)考试前检查学员身份证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将学员带到指定的考点列队待考;(5)学员要尊重考官,服从指挥,不得当面顶撞考官;(6)对不能按期进行考试的赏,教练员应在2日前报告训练队长和报考员,并由报考员向考试部门报告;(7)学员补考由训练队长、报考员向考试部门约考,约考后并将考试的具体日期及时通知教练员,由教练员通知学员;(8)学员计划外考试由教练员根据学员的训练进度情况提前三天报告训练队长,通知报考员向考试部门申请批准;(9)报考驾驶证的考试日期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学员(电话通知应请学员复述)。

四、学员管理工作规范

(1)教育学员端正学车态度,树立安全意识;(2)调动引导学习驾残技术;(3)启发指导学员反复模拟练习;(4)纠正学员病癖动作;(5)组织开展学员互帮互学活动;(6)严禁学员单独驾驶车辆;(7)禁止学员在驾驶操作过程中吸烟、吃东西和其他妨碍训练的行为;(8)禁止学员酒后练车;(9)禁止学员在学车过程不系安全带的现象发生;(10)告诫学员在学车期间和学车后不要请客送礼;(11)督促学员认真填写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教学日志;(12)培养学员驾车礼让道德;(13)每日训练前组织学员安全检视教学车辆。

五、教练车管理工作规范

(1)教练证、牌照、标志必须齐全有效。(2)按期参加教练车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3)教练车的技术等级状况、安全和附属操纵装置(灭火器、副制动、副后视镜、副加速踏板、副离合器踏板等)应完好有效;(4)教练车的车容车貌符合要求,驾驶室、车厢内不准存放杂物,保持卫生。(5)轿车型教练车行李仓内不准存放学员物品。(6)

教练车不允许搭乘无关人员。除动作示范外,大,小货车驾驶室不得乘3人,(7)教练车从停车场区间住返时,不准车辆交学员驾驶。(8)教练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场或规定的位置,不得乱停乱放。(9)教练车应按规定路线训练。(10)教练员交接教练车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对调整时,由安全办和队长共同监督交换。交接后进行登记。(11)教练车驶出训练场要经过训练队长及有关部门批准,不准私自将教练车开出训练场。(12)停训期间要对车辆全面检修和停驶维护,保证随时参加训练。(13)训练期间发现车辆故障,不准继续使用,能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送修。(14)不准教练员这间私自借用教练车。(15)教练车收后需将钥匙交保管人员保管统一存放。

六、教练员服务工作规范

(1)要尊重学员。对学员要一视同仁,特别对大龄,老龄学员不得歧视。(2)不准对学员体罚或变相体罚。(3)不得随意停止学员训练,更不准全车停训,要认真为学员提供学车时间;(4)不得安排非车学员练车;(5)对患病或身体不适的学员不得安排驾驶教练;(6)由于工作失误影响学员培训,应积极开展善后补救服务或给予特殊服务,挽回影响;(7)对提出调车,调教练的学员,要积极协助学校做出调整或调解工作不得打击报复。

七、教学保障规范

(1)要及时清理排除训练场和路线故障;(2)调整训练科目应事先勘察场地和路线,保障训练正常进行;(3)训练中教练车出现故障需要修理的,超过一小时应及时请示安排预备车;(4)教练车出车日不低于培训同期95%。

八、安全工作规范

(1)做到训练前、训练中、训练后的教练车检查制度;(2)经常对学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为出校安全驾车奠定基础,坚持早出训练前安全一分钟讲解,选举一名学员任安全员,协助教练员做好安全工作;(3)发生训练事故后,要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并做好处理;(4)训练中严防轻微乱碰事故,避免一般事故发生,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篇二

在吸取了失败教训后,交通运管部门在不断探索和试点的基础上,于2008年提出了“分段计时收费培训管理模式”,即先培训后付费、教练车场内场外分离、培训学时实行计算机数字监控的模式。2012年,上海交通运管部门在“分段计时收费培训管理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拓展了系统功能,完善系统流程,提出了具有上海特色的全过程实时监控、计时培训管理模式,实现了培训过程全方位监管。

2013年4月,上海计时培训管理模式在上海翔茂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茂驾校)开展试点。2013年7月,翔茂驾校“上海计时培训管理模式”试点工作通过了上海市交通、公安管理部门和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的共同验收。

模式的核心内容与特色

上海计时培训管理模式的核心内容主要有两点:

一是通过技术装备保障,运用车联网、云技术、GPS定位、视音频监控等科技化、信息化手段实现培训全方位、全过程实时监管,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与考试大纲》的学时和课程要求;

二是通过制度机制保障,采用即时打印教学日志开展教学评价,客观记录每次培训的实际情况和效果,促进培训质量的提高;采用先学后付、一人一车、自主选择教练员和学时的模式,将传统以“学员”为营利单位转变为以“学时”为营利单位,打破了学员、驾校和教练员的利益共同体,即:学员一次性交了钱想减少学车麻烦拿到驾照;驾校和教练员想节约成本,尽快让学员通过考试,以增加单车培训量提高营收。

其特色是培训费用先学后付、过程管理实时监控、教学效果即时评价,是该模式的精髓所在。

“先学后付”是指学员每次完成培训后,按照相应的标准交付费用。如学员对当次培训和服务不满意,可以拒付费用;

“实时监控”是指利用科技化、信息化手段实现视音频实时监控、记录和管理培训学时、里程、科目、行驶轨迹等整个培训过程。交通运管部门通过实时监控能够强化培训过程监管、追溯核查培训数据;驾校能够加强经营和教学管理、及时掌握学员教学进度、客观评价教练员业务水平、合理配置培训资源。

“即时评价”能够客观体现教学效果,学员当天培训的教学日志由系统自动生成,场内驾驶培训记录了培训项目通过次数、差错率等信息,直观反映培训效果。教练员可通过教学日志掌握不同学员训练进度;学员可通过查看教学日志及时了解自己的训练进度。

培训费用先学后付是建立在企业诚信经营的理念和文化基础上,体现的是企业的价值观:培训过程实时监控、教学效果即时评价是建立在计时培训系统的基础上,是通过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高效管理、落实培训质量监管、确保培训质量的方法,是实现和强化企业诚信经营的方法论。

该模式以价值观为主导、以方法论为切入手段,寓价值理念于方法之中,方法论促进价值观落实,符合现代管理的最高要求,体现了价值观和方法论的辩证统一。这三个部分互为依托,融为整体,缺一不可。仅有先学后付的诚信理念,没有实时监控、即时评价的方法,容易造成管理脱节和失控;没有诚信经营理念,仅采用了相应的方法,短期可能有效,但无法自我纠正,造成方向性错误。

模式应用的前提条件与系统组成

1.理念

遵循市场诚信秩序和诚信规则是企业必不可少的发展条件。驾校作为企业,其生存与发展是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企业讲诚信,归根结底是要看经营管理者有没有诚信理念和意识。没有诚信经营的理念和意识,应用该模式就如缘木求鱼,达不到目的。

2.条件

政策:政策配套有利于引导传统模式向上海计时培训管理模式转变,缺乏政策引导将打击应用者的积极性:

资金:该模式前期投入较大,需要资金保障;

人力:主要体现在对高素质管理人员和教练员人才的需求;

技术:较为依赖信息化,需要信息技术做支持,提高经营管、管理和服务的效率;

设施:依托训练设施,对经营场所、训练区域,训练设施要求较高。

3.系统

确保该模式有效运行的系统,主要由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和车载设备组成。

(一)信息系统管理平台

主要分为数据中心管理子平台、驾校管理子平台(含车载设备等)和交通运管部门监管子平台三个部分。如下图:

注:图中闪电线是无线通信连接,空心线是互联网或专线连接,实心线是本地局域网连接。

1.数据中心管理子平台

它主要由数据服务中心、视频服务中心和卫星定位服务中心等组成。通过互联网及2G、3G等无线通信方式,把全市驾校的管理系统、教练车车载设备和交通运管部门的监管系统连接在一起,组成一个协调运作的网络。

(1)数据服务中心:

收集、存储和处理驾校的基本信息,包括教练车、教练员、学员的基本信息和培训数据,支撑驾校管理系统和交通运管部门监管系统的正常运作。

(2)视频服务中心:

通过3G无线通信,接收、处理、存储视频数据。对选定的教练车(或监控地点)进行实时视频监控或历史视频图像的回放。

(3)卫星定位服务中心:

通过2G (或3G)无线通信连接,确保卫星定位设备的正常运作;接收、处理、存储卫星定位数据,并把相关数据传送到数据服务中心保存、备用。实现车辆行驶轨迹在电子地图上实时监控或历史回放。

2.驾校管理系统子平台

(1)通过互联网与数据中心管理平台连接,主要作用是可供驾校管理日常计时培训工作。

具备数据上传或下载、存储和处理教练车、教练员、学员的基本信息;收集、存储、处理每个学员各科目每次签到、学时、公里数、签退、照片、卫星定位、视频等原始数据;具备数据处理、汇总、分析、查询、打印等功能;实时监控或回放教练车的行驶路线和视频图像。

(2)学员可以查询自己学习、考试的全部记录(可通过网络查询):

教练员可以查询自己工作、教学的成果记录。

3.交通运管部门监管系统子平台

该监管系统是一个或几个接入互联网的工作站,通过互联网与中心管理平台连接。主要功能是完成日常管理和审核工作,包括对所有驾校的基本信息、教练车、教练员、学员基本信息等数据进行查询、分析、汇总等;对学员培训过程中的原始详细数据进行查询、分析、汇总等;查看各驾校上报的各项约审,完成审核并下传结果;可任意选定教练车实时监控或回放视频及电子地图上的行驶轨迹。

(二)车载设备

车载设备安装在教练车上,是动态采集学员培训计时数据和远程监控培训过程的设备,是计时管理系统重要的组成部分。

模式应用的方法

(一)系统平台和车载设备

在系统平台和车载设备的推进工作中,交通运管部门充分发挥了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的作用,指导其通过委托、招投标等方式组织相关企业实现系统平台和车载设备地开发、运营和维护。由行业协会开展相关具体工作,有利于该模式的应用和推进。

1.系统平台

上海计时培训管理模式系统平台建设、运营和服务由行业协会代表行业与相关计算机信息公司签订了《系统升级项目和运行服务委托合同》,后者从2005年开始为上海交通运管部门开发、维护驾培管理系统。上海计时培训管理模式是在原有驾培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进行了升级、完善。上海交通运管部门在系统平台上没有专项资金投入,系统运营费用由行业协会与计算机公司谈判商定费用收取标准。

2.车载设备

上海驾培行业协会委托有招投标资质的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车载设备供应商,并安排中标者的车载设备与系统平台进行连接、调试和完善。达到要求的,由行业协会向会员单位推荐计时管理系统所需的车载设备供应商,并按地理上相对集中、数量上基本平均的原则提供服务。

确定多家车载设备供应商有利于在同一市场区域内形成服务、运营、技术上的竞争和制约态势,防止发生垄断。

(二)培训价格、预约、收费。

1.价格

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格。采用该模式的驾校按照每周工作日、双休日和每天不同时段,以每一小时的整点时段为单位,制定不同的培训价格。通过价格杠杆调整培训时段冷热不均、忙闲不均的情况,防止学员过多服务供给不足;学员过少服务供给过剩,确保驾校经营秩序有序平稳。

2.预约

由于实行一人一车、自主选择教练员和培训时段、独享学时的培训方式,因此需要驾校成立预约调度中心,建立网络、电话、现场等多种预约渠道,提前安排相应的教练员。

3.收费

培训费用分为两个部分,理论知识和模拟器教学费用在学员报名成功后一次性交纳;实际操作教学费用在学员完成每次培训后,到驾校固定收费场所即时交纳。禁止提前一次性交纳全部费用。驾校根据该模式要求和自身经营服务实际,制订《计时培训合同》,明确费用构成和违约责任。通过合同约定确保学员和驾校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即:学员未在预约时段准时到达的,扣除学员部分费用;驾校未在预约时段提供培训服务的,赔偿学员培训时段费用。

(三)学时安排和教学特点

1.学时安排

培训学时以每一小时的整点时段为单位,包含十分钟的签到、签退时间。交通运管部门按照《大纲》要求,确定了第一阶段培训12学时,其中,必修3学时,多媒体互动自学9学时,现场或模拟自测应达到3次合格;

第二阶段培训27学时,其中,理论知识必修2学时、模拟机操作必修3学时、实际操作培训22学时(含场内单独驾驶2学时和上海根据实际增加的4个科目训练时间1学时);

第三阶段40学时,其中,理论知识集中培训2学时、自学4学时、模拟机操作必修4学时、实际操作培训24学时(含夜间驾驶2学时,满员重车驾驶2学时),安全文明警示教育集中培训10学时(必修1学时,多媒体互动自学9学时)。

2.教学特点

主要体现在:一是场内训练达到20学时后,实行场内单独驾驶训练2学时(全程由教练员通过视音频互动指导和监控);二是在综合考核后正式考试前,再安排2学时,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训练;三是第三阶段模拟机和实车训练同步开展,学时可相互穿插;四是开展满员重车训练。

(四)培训过程监管

1.身份识别

学员、教练员开展理论培训、模拟机教学、实车操作都需要在培训前和结束后,通过验证学员卡、指纹、拍照(自动)确认身份。在实车操作培训过程中,车载设备会随机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参数可设定)要求学员验证指纹确认身份。

注:1.上海市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4个训练科目共计1学时;2.第一阶段模拟自测应达到3次合格;3.第二阶段实车培训含场内单独驾驶2学时;4.第三阶段实车培训含夜间驾驶2学时,满员重车2学时。

2.视音频监控

学员参加理论培训前后,签到时视频将同步记录学员影像并上传到数据库;实车操作培训,车辆发动后车载视频就开始工作,摄录学员和教练员验证身份的动作和培训过程。视频数据保存在车载设备硬盘存储器上(数据可保存三个月)。交通运管部门和驾校可实时通过3G网络调取车载设备上存储的影像和视音频数据。

3.卫星定位行驶轨迹

使用卫星定位(CPS或北斗)功能实时记录训练行驶轨迹,对超速、超出限定训练区域(电子围栏)的提醒和报警;使用卫星定位差分技术对场内培训进行精确定位,准确记录教练车通过训练科目的次数。

4.过程回放和核查

交通运管部门通过系统平台可查询和调取存在疑问的培训数据。可按学员、培训时段、教练车、教练员等信息进行查询,比对核实相应数据。

(五)学时审核

驾校将符合学时要求的学员数据上传中心数据库,系统平台对学时数据是否达到要求自动进行审核,并对学员身份、教练员的资格、教练车的合法性进行判别。交通运管部门对上传数据进行抽查,可批量完成审核工作。

(六)培训质量保障机制

1.教学日志

教学日志由系统自动生成,记录了学员、教练员、培训时段、培训里程等相关信息。场内培训还记录了科目训练的次数。每次训练完成后,学员自助打印教学日志,教练员当场在教学日志上填写此次训练存在的不足和需要改正的问题,及时归入学员培训档案供日后学员和教练员参考。

2.阶段测评和结业考核

驾校设置专职结业考核员,对学员开展阶段测评和结业考核,并将测评考核情况记录到当场打印的教学日志中。测评考核情况同时反馈到驾校质监部门供其对教练员教学情况进行评估。

(七)教练车配置

教练车实行场内、场外车辆分离制度,不能混用。场内教练车驶出场外不计学时,反之亦然;场内、场外教练车数量按第二、三阶段学员培训量和学时比例合理配置,并由交通运管部门确认后并输入管理系统;配备备用车辆,与运营车辆比例为20:1,备用车辆不记入培训运营车辆。

(八)教练员评价和薪酬体系

建立学员评价教练员体系。通过驾校网站、微博等渠道由学员对教练员进行评价,培训的每个阶段结束后,学员完成评价是进入下一阶段培训的必要条件;通过驾校回访制度,了解学员对教练员的意见。由于学员可自主选择教练员,因此对教练员的评价较为客观。

建立教练员薪酬体系。薪酬组成除基本工资外,主要是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由质量和数量按相应比例分配组成。教练员获得学员满意评价,则质量化收入就越高;教练员带教学时越多,他的数量化收入就越高。学员测评考核存在问题的,按带教学时比重减少教练员收入。这一体系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干好多得的原则。

(九)差异化培训

经过几年近一万多名学员的培训数据统计分析,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要求,针对不同年龄段和性别的学员,通过对培训学时和费用的多种组合,制定了可供选择的差异化培训套餐。

后续思考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运管局有关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精神,按照《莆田市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莆运管安[2011]49号)要求,决定自8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以下整治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工作目标

针对当前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存在部分培训机构管理水平低,责任意识不强,安全制度不落实,教练员素质低,执教水平和服务质量差,重“应试教育”轻“素质教育”,教学期间擅自离岗脱岗,少数教练车不按时维护和检测,不进培训场地训练和不按规定路线训练等问题,要通过这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培训市场监管,规范驾培机构经营行为,建立诚信机制,进一步强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监管,落实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课时,确保教学质量,进一步落实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依法打击违法违章教学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培训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促进驾培质量有明显提高,促进驾培行业安全形势稳定。

二、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

(一)严格资质审查,严把市场准入关

各县(区)运管所对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经营资质要严格审查,严格按照福建省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资格条件》(DB35/T1065-2010)给予许可。严格贯彻执行《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闽运管驾培[2010]3号),对已许可的驾校进行一次全面的资质审查,对因教学设施、设备、场地发生变化和组织机构负责人不符合条件或人员不到位,达不到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要求的驾校,以及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培训质量低下、教学过程存在安全隐患的驾校,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整改期间培训机构暂停招收新学员。逾期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其经营活动,退出培训市场。

(二)强化教练员继续再教育,提高教练员素质 教练员队伍建设,直接关系到驾驶培训质量和驾培行业的信誉度,提高教练员队伍素质,加强教练员队伍管理是驾培管理工作的重点。各县(区)运管所要严格按照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要求,督促辖区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莆田市运输管理处关于开展2011年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继续再教育的通知》(莆运管维驾[2011]35号),严格落实教练员持证上岗制度,认真抓好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继续再教育工作,并将教育计划报备市运管处维驾科。县(区)运管所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继续再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要通过继续再教育,进一步加强教练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教育,大力规范教练员的教学行为,不断提升教练员执教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其对社会的责任感,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三)加强教练车管理,确保教学活动安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要加强教学车辆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禁止使用报废的、超年限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对不按规定进行维护和检测的,应责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限期整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按要求进行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县(区)运管所对未经批准的教学车辆不得给予报班开班,并责成培训机构将车辆退出驾培市场。

(四)规范经营行为,改善驾培市场经营环境

进一步规范驾培机构经营行为,努力创造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的经营环境,保障驾培机构及学员的合法权益,形成一个供求协调、布局恰当、结构合理、规模适度、服务优良、竞争有序的驾培市场目标,促进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并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各类学员收费标准(并将收费标准报所在地运管所备案)、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对不按规定悬挂许可证、不公示收费标准,要限期整改。对以通过缩减培训课时和培训内容恶意压价或以疏通关系、帮助通过考试等欺骗手段乱收取学员费用、索取学员财物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运管部门应责令其停业整顿,并通告公安交警部门不得受理其考试报名申请。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要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施教,组织教练员制定编写授课教案,组织开展教学研讨活动,落实培训内容和课时,注重抓好培训教学质量,强化理论学习,增强学员安全行车意识,确保实操课时到位,提高学员驾驶技能。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由省运管局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的《结业证书》,建立学员档案。对未按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向未参加培训或培训未结业人员颁发结业证书、不使用省运管局统一印制并编号的结业证书的培训机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对在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中弄虚作假的教练员,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于通报。

(五)加大监管力度,维护驾培市场秩序

各县(区)运管所要全面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专项整顿检查,打击违章经营行为,净化驾培市场环境。重点检查:

1、“资质条件”,包括驾培机构(包括摩托车培训机构)教练员数量与教练车数量配置比例、一员一证一车一校对应教学管理制度、教练场地面积、场地训练科目设施配置等资质情况,严厉查处驾培机构在未经驾培管理部门核定的教学场地进行培训经营行为;

2、“执教行为”,包括不按教学大纲培训、随意压缩培训学时、无故拖延教学时间、教练员擅自离岗脱岗,以及“一员多车”、“一证多校”等教学行为,检查驾培机构与教练员、学员是否签订合同,是否建立学员档案,登记情况、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填写是否真实等;

3、“违规驾培”,包括无牌、无证教练车、无证教练员、无培训场地或不在规定场地训练等违规行为,检查教练员在教学、培训活动时是否随身携带有效教练员证,是否随车教练,非教练车从事培训活动和培训记录造假现象;

4、“安全培训”,包括安全管理组织、安全教育、安全责任书签订、安全台帐使用、安全设施配置、交通事故处理、重大事故报告、安全应急预案制定、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保险、教练员、安全员安全教学和管理资格,以及其它安全制度落实等情况;

5、“交通违法”,包括教练车不按规定路线训练、培训场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无证无牌、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六)完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不断提升驾培机构安全服务质量

继续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和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实施违章记分管理:一是培训机构记分分值率达到2分/车,暂停该培训机构一个月《培训记录》的核实;培训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分值率二次达到2分/车,责令整顿二个月,整顿期间暂停核实《培训记录》;培训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分值率三次达到2分/车,责令整顿三个月,整顿期间暂停核实《培训记录》。二是教练员记分值一次记分满12分的,暂停其一个月《培训记录》的核实,并对其进行为期5日的脱岗教育培训;教练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暂停其二个月《培训记录》的核实,对其进行为期10日的脱岗教育培训;教练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以上达到12分的,暂停其三个月《培训记录》的核实,对其进行为期15日的脱岗教育培训;教练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达到12分的,暂停其六个月《培训记录》的核实,对其进行为期20日的脱岗教育培训。在暂停核实《培训记录》和脱岗教育培训期间,其所带学员,由所在的培训机构进行调整。

三、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2011年8月1日起至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步骤和要求如下: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莆田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徐金清 副组长:郑金陵

成 员:吴洪龙、刘华珍、方文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运管处维驾科。联系电话:2693559。

各县(区)运管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保障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2)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各县(区)运管所要研究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周密安排。制定实施方案要切实可行,可操作性强,能解决本辖区驾培市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并将实施方案于8月20日前报市运管处维驾科。

3、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各县(区)运管所要召集辖区各驾培机构负责人会议,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发动,安排部署,统一思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16日至11月15日)

各县(区)运管所要按实施方案抓紧实施,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成培训机构进行整改,力求取得明显效果。

(三)检查总结阶段(11月16日至2011年11月30日)各县(区)运管所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自查与总结,并于12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处维驾科。

四、工作要求

1、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县(区)运管所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把专项整治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针对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关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驾培机构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从被动的接受转到主动的作为,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提升驾校品牌和声誉,提高驾校和教练员综合素质的一次好的机遇,切实抓好抓紧。

2、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切实做好驾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各级运管部门和驾培机构要扎实做好重点环节的排查整治,对检查工作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坚持边查边改,限期整改到位,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培训质量和安全。

3、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形成驾驶培训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合力。各级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各县(区)运管所要督促指导培训机构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工作,并对辖区驾培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市运管处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扎扎实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在较短时间内使我市驾培市场有一个明显的改观。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篇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和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1、机动车维修经营开业条件

1.1一类、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按国标GB/T16739.1—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规定执行。1.2三类专项维修业户,按国标GB/T16739.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车身清洁维护”的生产厂房及停车场地条件,按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04)49号文《关于批转苏州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2.1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申请书。

2.2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含名称预先登记核定情况表)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3申请人(所有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由申请人(所有出资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并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4机车动车维修经营场地、生产厂房平面图。

2.5经营场所(含生产厂房、停车场地)的产权证书或有效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禁止使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场地、房屋作为机动车维修作业场所。

2.6机动车维修设备清单(国标GB/T16739.1-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中规定的必备设备必须齐全,规格型号、产地等填写清楚)。

2.7从业人员名单(包括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业务人员、各工种维修人员、检验人员、价格结算人员)。2.8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制度。

2.9安全生产条件(应写明是否符合GB/T16739.1-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6条要求)。2.10环境保护条件(应写明是否符合GB/T16739.1-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7条要求)

2.11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业务人员、价格结算员、质量总检验员、质量检验员、机修、电器、涂漆、钣金维修人员)。

2.12实行计算机管理的情况说明。

2.13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在提交的维修经营场地、生产厂房平面图上,应标明禁火作业区、熏蒸区、动火作业区的设置情况,同时提供危险货物车辆维修的专用设备清单、设施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危货车辆维修特定工种及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文本(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制度的内容:(应装订成册,纸张规格为A4); 3.1目录

3.2业务受理程序 3.3安全生产网络图; 3.4服务承诺; 3.5收费标准; 3.6质量保证期制度; 3.7用户抱怨受理程序; 3.8质量检验制度; 3.9维修技术资料、工艺文件管理制度; 3.10维修车辆进出厂登记管理制度; 3.11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3.12人员技术培训制度;

3.13出厂合格证使用和管理制度; 3.14配件入库检验制度; 3.15设备仪器管理制度; 3.16标准计量管理制度; 3.1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18环境保护制度; 3.19安全生产责任制; 3.20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3.21各机电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以上管理制度中,“3.9、3.10、3.11、3.13和3.16”的五项内容三类专项业户可以不制订。

4、上墙明示内容:(明示牌制作标准为:长80CM、宽50CM,蓝底白字泡沫喷绘牌)4.1向客户明示的内容(一、二类维修企业在业务接待室): 4.1.1业务受理程序; 4.1.2服务承诺; 4.1.3收费标准;

4.1.4用户抱怨受理程序(注明本企业投诉电话和苏州市运输管理处监督投诉电话0512-96520); 4.1.5质量保证期制度(三类专项业户按核准项目的规定明示)。4.2在负责人办公室及机电设备上方向企业职工明示的内容; 4.2.1安全生产网络图;

4.2.2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5、苏州市运输管理处信息网(www.szyz.net)可以查阅或下载的资料 5.1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申请书;

5.2国标GB/T16739.1--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5.3国标GB/T16739.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5.4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04)49号文“苏州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 5.5企业从业人员名单; 5.6机动车维修设备清单。

6、特别提醒

6.1除上述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外,建议申请人与安全、环保部门取得联系和咨询,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符合有关规定;

6.2不清楚事宜,可与本机构维修管理科(联系电话:65181689、65103830)联系、咨询。本机构办公地址:竹辉路510号。

苏州市运输管理处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计划 篇五

一、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驾驶员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熟悉机动车的基本知识;懂得使用维护技术;具备熟练独立操作技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应急驾驶能力和交通事故急救方法。

二、培训对象

学校机动车专(兼)职驾驶员。

三、培训时间、目标及内容 第一阶段:1-3月份

阶段目标:掌握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安全驾驶知识;树立良好的驾驶道德和遵章守法的安全意识;了解车辆整体结构;掌握操作要领;培养规范操作的安全意识。培训内容:

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地方安全管理法规及规章。

2、驾驶员道德安全驾驶的相关知识、驾驶员安全心理知识。

3、车辆基本构造及工作原理。第二阶段:4-6月份

阶段目标:掌握车辆使用的相关规定和知识;熟练掌握车辆性能。培训内容:

1、车辆性能及评价指标、制动性能对安全驾驶的影响。

2、车辆的日常维护的内容及方法。

第三阶段:7-9月份

阶段目标:掌握车辆优先通行的原则;了解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动态特点及险情的预测和分析方法;熟练掌握一般道路驾驶方法,能够根据不同的交通状况安全驾驶;培养预见性的安全驾驶意识。培训内容:

1、学习道路通行及车辆行驶的各项规定。

2、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动态特点。

3、道路驾驶理论知识及道路险情的预测、分析。第四阶段:10-12月份

阶段目标:了解常见事故的发生规律和预防措施;掌握正确的急救方法;了解各种特殊交通环境下的安全行车方法; 培训内容:

1、安全驾驶意义及车辆安全驾驶的基本规定。

2、各种特定交通环境下的安全驾驶。

3、常见事故的发生规律、预防措施及事故处理急救方法。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篇六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学员协议 篇七

甲方:

乙方:

为圆满完成驾驶人培训工作,使学员能认真完成学业、考取驾照。甲、乙双方就有关事宜签

定协议如下:

一、驾校教员必须认真教学、严格要求,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提高考试合格率。

二、教员要做到为人师表、严以律已、不吃请、不收受赠品。对学员一视同仁、专心指导。

三、驾校培训时间50—60天左右,学员必须遵守学习和训练时间,不准迟到和早退,有事

必须请假,超过三天以上写请假条,由驾校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按旷课处理。无故旷课

一周以上(含一周)的,请假与旷课累计达20天以上或者达不到训练学时要求的,不准参

加本期考试。

四、不认真学习、考试作弊、重实驾、偏文科的停止实驾训练专攻文科,不听劝阻改正其行

为的或成绩不合格的不准参加本期考试。

五、饮酒后,教员不准教学,学员不准参加学习和训练。

六、学员必须服从教员指挥,不准私自动车,否则后果自负。

七、路驾训练时,严格按操作顺序上、下车及乘坐,待驾学员不准在车上站立或打闹,确保

安全。

八、教室、走廊严禁吸烟,场地吸烟必须熄灭烟头,防止火灾发生。

九、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不准进入训练场周围和停放。

十、凡举报教练员吃喝学员、收受学员钱物者,校方给予高度保密,事情一经查实,驾校奖

励举报人500元“勇敢揭露不良行为奖”。

十一、培训结束后,有关考试事宜服从呼伦贝尔市交警支队安排。

十二、摩托车票未满一年不允许报考,外地有驾证不允许报考,未满18周岁不允许报名,未满21周岁不允许报大车驾驶证,身份证非呼伦贝尔市境内不准报考大车驾驶证,本校不

招收不懂汉语的蒙生。

十三、文化课不合格的,学校强行开除,每天扣款C1:65元B2:85元,因各种原因要求

退学的,每天扣款C1:65元B2:85元。

十四、桩训时,教员随车指导,学员要在离桩杆三米以外指定位置待训,并自习文科。

十五、学员入学后,因各种原因要求退学的,学费一律不退,特殊情况转下期续学。

十六、考试不合格者,后果自负。

以上协议,签字生效,双方共同遵守。

此协议

甲方:

乙方:

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安全责任状 篇八

1.路训阶段教练员必须在车上,若考核员发现学员独自路训,罚教练50元/次,由此发生车辆、人员等事故,教练员负全部责任,视情节扣除安全押金、工资,直至开除。

2.穿桩训练阶段,教练员必须在场地进行指导,否则罚教练30元/次,发生事故参照第1条.3.教练车出车、收车,加油等在非训练场地的道路上行驶,必须由教练员驾驶车辆,否则扣教练30元/次,发生事故参照第一条.4.教练员短时间离开车辆(20分钟内),必须与总教练请假,由总教练安排其他人照料车辆或短时熄火停车,不请假擅自离开扣教练30元/次,请假后未做及时安排扣总教练30元/次.5.教练员中午或训练期间喝酒(啤酒、白酒等酒类)扣50元/次,醉酒以致不能正常工作,解除聘用关系。

6.车上不准乘坐与训练无关的人员(如亲戚、朋友等),更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及非本校正式学员驾驶,否则扣30元/次,发生事故,教练员负全部责任。

7.没有校长、副校长批准,任何教练车不许出校门(接人、送人、加油、采购等),否则教练员负全部责任。

8.训练时段发生学员打架、斗殴事件,教练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领导。

9.教练员不能有让学员摇车、起动、下车底修车等不安全行为,若因此造成学员受伤或其他事故,教练负全部责任。

10.不允许单独出、收车,必须在总教练带领下统一出、收车,各车钥匙在收车后按号挂在墙牌上,否则扣教练员20元/次。

11.安全押金500元/人,一月工作无事故,月底另发安全奖500元.教练员因工作调动(解除责任状)且无事故发生者退还押金,如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视情况扣除押金,情节严重者开除,押金概不退还.12.其他有关安全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13.本责任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14.本责任状一式叁份,校长执一份,教练员一份,办公室留存一份.**市**驾驶员有限公司(盖章)教练员(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9.西安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篇九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税务、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实行分类许可。

第八条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购置证明,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七)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标明相应许可事项的许可证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培训能力、经营规模变更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培训管理机构交回原许可证件,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培训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件,并公示其培训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和教练员、教练车、教学场地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十四条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报名服务场所,对学员集中报名提供服务,并对培训机构的招生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在经营场所外设立报名联络点的,应当向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备案。报名联络点不得开展招收学员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培训学时合理收取费用。培训机构应当持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向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十八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证》的,申请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驾驶证明等资料,向市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初审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证》。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聘用取得教练员证的教练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培训机构聘用或者解聘教练员,应当在15日内向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市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并考核一次,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提高教练员的从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对报名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学员登记表,并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使用的教练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要求,具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和统一标识,安装并使用学时记录仪,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教练车牌和交通部门发放的《道路运输证》。

鼓励培训机构使用新型、节能、环保车辆进行教学。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练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练车性能完好,符合教学和安全行车要求,并按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非教练车或者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

培训机构增加教练车辆应当与自身培训能力相适应,并将拟增加教练车的车型、数量等资料报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备案,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教练车牌;培训机构减少教练车的,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备案。教练车报废的,应当在报废后15日内交回教练车牌和《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内容及学时对学员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培训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软件、驾驶模拟器、培训学时记录仪等先进的教学设备,提高培训水平。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并如实填写市培训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培训记录》,对学员分阶段培训,分科目进行结业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记录》报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备案。学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报名手续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培训记录》。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未经培训管理机构许可的教学场地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二)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

(三)以承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招收学员;

(四)聘用未取得教练员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员可以自主选择教练员和培训时间,按照教学大纲完成培训学时,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结业考试,对培训机构未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权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学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爱护培训设施、设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培训、考试工作联络机制和事故倒查、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九条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评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培训机构的执法检查情况和质量信誉考评情况。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和投诉的电话、通讯地址,对受理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培训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经营秩序和教学秩序。

培训管理机构和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保管学员、教练员、教练车档案。并向培训管理机构报送行业电子统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信息和公共信息服务网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培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培训管理机构视其情节,处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场所、教练车辆、教学场地随意变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悬挂经营许可证件的;

(三)未按规定聘用教练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和保管学员、教练员、教练车档案的;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培训管理机构备案相关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对教练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培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1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篇十

NO1 :

≥1

汽油机点火系统及原理

≥2

≥1

(照片)

化油器式汽油机燃料供给系统及原理

≥2

联系方式

≥1

A2 □ A3 □ B1 □ B2 □ 1

3C1 □ C2 □ C3

电控汽油喷射发动机燃料供给系统及原理 C4□ D□ E□ F2 M □ N □ P □

≥ 1

≥1

学时

柴油机燃料供给系统及原理

≥1 ≥1 15 ≥ ≥1 ≥2 ≥1 ≥1 ≥1 21 ≥1

自动变速器及原理

一式三份,在完成培训和考试所有程序后,培训 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各存一份。2

培训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图片要求:

1、半寸白

底彩照 212

申请车型 家庭住址

A11

培训里程

道路运输科目名称

科目一(理论知识)

第一阶段

学员签 名:

年 月 日

学员签名 教员签名14

理论教员

签名:

年 月 日

≥2

管理

机构审核

审核员签名:

1: 证号:

领导签

科目二 名:

2:

证号 场地驾驶(行政公

章)

(审第二阶段

核合年 月 日 格专

≥2 用章)

年 月 日 发动机润

学员签名:年 月 日

道路

驾驶

领导签

操作教员名:

签名:

(行政公年 月 日

章)年 月 日

科目三(道路驾驶)

模拟

第二、操作 三、四 阶段

滑系统及原理

审核员签名: 1: 证号:

2: 证号

年 月 日 汽车液压制动系统及原理

学员签名:

年 月 日

汽车制动系统ABS装置及原理

操签

总教练员签名:

手动变速器

及原理

年 月 日

证号: 年 月22 日

模型教具、用黑色碳素笔填写《培训 记录》,不得有漏填,涂改无效。整车解剖模型 发动机解剖模型

维护、排 除故障课操作用教具 化油器总成

1≥1

≥3

≥1

≥1≥1

≥1≥1

≥5≥3 26 汽油滤清器总成 分电器总成 机油滤清器总成 空气滤清器总成 蓄电池总成

离合器总成

液压制动主缸总成

液压制动轮缸总成

其它教学设备

≥5 ≥3 ≥5 ≥3 ≥5 ≥3 ≥5 ≥3 ≥3 ≥3 ≥5 ≥3 ≥5 ≥3 ≥5 ≥≥3

≥3

≥3

≥3

≥1

≥1

≥≥2

简易驾驶练习器(座舱数)

≥8 ≥8 ≥8

6.1.2 一类业户和二类业户还应配备表2中给出的用于营运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的专用教学设备

表2 营运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专用教学用具及数量

序 号 名 称 数 量(台或套

一类业户 二类业户

模型教具变速器解剖总成 ≥1 ≥1 驱动桥解剖总成 ≥1 ≥1 转向器解剖总成 ≥1 ≥1 车轮解剖总成 ≥1 ≥1 空气压缩机解剖总成 气压制动阀解剖总成 液压制动主缸解剖总成

维护、排除故障课操作用教具 汽油发动机总成(可起动)柴油发动机总成(可起动)

汽油泵总成 柴油机高压油泵总成

水泵总成 ≥1 ≥1 ≥

1≥2 ≥2 ≥2 ≥2 ≥1 ≥1

≥1

≥1

≥1

≥1

≥1

≥1

≥1 10 11 12 发电机总成 14 起动机总成 15 转向器总成 16 变速器总成 17 传动轴及万向节总成 驱动桥总成 19 驻车制动器总成 20 车轮制动器总成 21 气压制动阀总成 22 气压制动室总成 23 减震器总成 ≥3 ≥2 ≥2 ≥1 ≥1 ≥1 ≥2 ≥3 ≥1 ≥1 ≥1 ≥2

≥1

≥1

≥1

≥1

≥1

≥1

≥1

≥1

≥1

≥1 汽车仪表、喇叭、传感器、照明系统

≥1 ≥1

其他教学设备驾驶适应性检测设备

≥1 ≥1

图书资料与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有关的图书资料

≥2000 ≥1000

*可以租用、预签定佥有效的租用合 同或协议

6.1.3 一类业户和二类业户进行危险品等特殊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职业培训须配备相应的教学设备。6.2 教室

6.2.1 业户的教学用教室应分别设置为理论课教室和维护、排除故障课实习教室。6.2.2 教室的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2.3 理论课教室学员人均使用面积要求不小于1.2m2,每个教室不应同时容纳60人以上参加学习。

6.2.4理论课教室的总面积应满足式(1要求。

S1≥3.8n(1 式(1中:S1——理论课教室总面积,m2; n——教练车总数,辆。

6.2.5 维护、排除故障课实习教室应能使表1和表2规定的较大的模型教具与维护、排除故障课操作用教具分室安放,实习教室总面积应满足式(2或式(3要求。S21≥9.6n(2 S23≥4.8n(3 式(2、(3中:S21——一类业户及二类业户维护、排除故障课实习教室总面积,m2; S23——三类业户维护、排除故障课实习教室总面积,m2; n——教练车总数,辆。

6.2.6 表2中给出的其他教学设备应放置在专门的教室内。

6.2.7 一类业户及二类业户应有专门的图书室或阅览室放置表2中给出的图书资料,供学员借阅、学习。6.3 教练场地

6.3.1 业户应有固定的教练场地,租用教练场地的须签订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或协议。6.3.2 教练场地应符合JT/T434的要求。

6.3.3 教练场地的训练道路内教练车密度应在10辆/km以下。

6.3.4 所有业户的教练场应有能够满足普通机动车驾驶员教练车总数的1/4车辆同时进行基础训练和场地式样驾驶训练的训练平场。单车训练平场面积要求,大型车场地面积不小于750m2,小型车场地面积不小于400m2。

6.3.5 一类业户和二类业户还应有与营运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内容相配套的驾驶教练场地。6.4 教练车

6.4.1 一类业户应有与营运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相配套的教练车型和数量,汽车教练车总数应不小于50辆。

6.4.2 二类业户应有与营运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相配套的教练车型和数量,汽车教练车总数应不少于20辆。

6.4.3 三类业户汽车教练车数应不少于10辆。

6.4.4 汽车教练车应装有手动变速装置,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JT/T198二级车以—亡的规定,并装有副制动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6.4.5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用大型教练客车车长应8m以上,营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用大型教练客车车长应9m以上,轴距均应在3.9m以上;大型教练货车车长应6m以上,轴距应3.6m以上;教练货运汽车列车(半挂车及全挂车车长应12m以上;小型教练汽车车长应3.3m以上,轴距应2.3m以上,轮距应1.3m以上;

二、三轮摩托车至少应有四个档位。

6.4.6 教练车应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教练车标志牌和教练车证。6.5 业户教学区环境

6.5.1 教学区内应整洁卫生,符合当地有关部门的要求。6.5.2 教学区内的绿化要求应符合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7 资金

业户的流动资金平均每辆教练车应不少于3000元,8 其他

8.1业户在驾驶教练场地内应有学员休息的场所,并应有向学员免费提供饮用水的设施。

8.2业户如向学员提供住宿服务的,其住宿学员的宿舍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5m2/人,宿舍内应有照明、桌、椅、暖瓶等基本生活用具;北方地区业户的宿舍内还应有安全的取暖设备。

1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 篇十一

教学计划

一、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学员掌握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规章;熟悉机动车的基本知识;懂得使用维护技术;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技能道德;达到机动车驾驶员考试的水平。

二、培训对象

符合机动车申请条件要求,都可在我学校报名参加培训。

三、课程安排

第一阶段

理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驾驶道德、安全驾驶知识,汽车结构赏识。

第二阶段

理论:车辆性能、车辆的日常维护,阶段操作常识

实践:上下车姿势,驾驶姿势,起步前的准备。车辆操作装置的正确规范操作方式。行车前准备检查,起步,边速,停车,倒车行驶位置路线,弯道曲线行驶,上坡起步,限宽行驶,定点停车,S、L路行驶,穿越障碍路面。

第三阶段

理论:道路通行、车辆行驶规定;上道路行驶中优先礼让行人,非机动车,优先通行权,停车的规定。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做出的判断分析及阶段操作常识。

实践:场地内驾驶练习,跟车安全距离,变更车道,超车,让超车操作练习。交通信号灯,交通道路标线标识的认知,环行,交叉,立交桥的通行,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的欲知处理。停车要求。

第四阶段

理论:夜间、雨天,恶劣天气下驾驶要求。车辆灯光的正确使用。山区道路,高速道路驾驶要求。道路驾驶交通事故及事故预防,应急处理预防驾驶,急救方法,车辆保险知识。

实践:设计夜间,雨天,恶劣天气驾驶路线,模拟山区,高速道路行驶路线练习驾驶。

四、教学要求

1、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地方安全管理法规规章,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

2、熟悉机动车构造,工作原理。

3、掌握机动车一般道路驾驶,雨天,夜间复杂道路,特殊道路

驾驶及安全驾驶知识。

4、学会机动车保养维修,可以分析排除机动车常见故障,懂的进行急救常识。

五、培训方式

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学员”的方式,为培训合格学员为目的合理安排时间进行灵活的培训教学。

六、教学方法

采用课堂讲授,实物讲解,现场教练,实际操作的方式开展各项阶段学习,可以聘请交警现场讲解,实物对照讲解,图文指点讲解,示范操作讲解。力求做到形象、生动,易懂。指导学员自己动手操作,达到全面掌握机动车各项知识。

七、培训学时及学时分配

培训学时根据单位制定要求开展,具体学时由教练根据学员学习时间制定,但不得违反单位整体工作安排。

八、成绩考核

培训结束后由培训组对学员进行学习效果考核,检查学员学习质量,评定学员学习成绩。考核合格后上报学校推荐到交通主管部门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培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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