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对间接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1.上海市对间接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篇一
上海市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安排的审批(含初审)
办理机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理地址: 人民大道200号
联系电话: 23111111-转
办理时限:内
申办对象资格: 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经批准以后,可以申请列入当年的计划。
申报材料:
1、申请列入计划的请示;
2、上报的计划电子数据。
办理条件:
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列入投资计划;
1、项目法人已经设立;
2、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
3、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1、国家大中型项目由项目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区、县提出该项目的计划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委预审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列入当年的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小型项目由项目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区、县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经综合平衡后列入当年的计划。
办理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86]96号);
2、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352号)
备注:
计划的电子数据通过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生成。
需要下载的软件:
1、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软件(审批、核准类);
2、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使用说明(审批、核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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