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须知(9篇)
1.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须知 篇一
办理依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手册发放办法》。
办理条件:
1、至少一方户口在本镇;
2、依法登记结婚;
3、自愿生育第一子女;
4、一方是外乡镇的须提供户籍地计生部门婚育情况证明。
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核;
3、发放。
提交材料:
1、结婚证;
2、户口簿;
3、夫妻二寸近期合影照片。
办理时限: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办理方式:咨办(本人到场)。
二孩生育证
办理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办理条件:
1、女方为本镇户口;
2、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二孩生育有关政策。
办理程序:
1、受理;
2、孕检;
3、审核;
4、审批。
提交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2、单位或村庄出具本人生育证明;
3、已收养子女的由民政部门出具收养证明;
4、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5、三口家2寸合影1张;
6、户口簿及复印件。办理时限:30天。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方式:咨办(本人到场)。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18-49周岁的成年育龄人员拟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赴异地居住。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核;
3、发证。
提交材料:
1、婚育状况证明信;
2、居民身份证;
3、近期一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4、已婚的由妇女本人到计生办做孕检后可办理,未婚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办理时限: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厅、鲁计育政字[2000]11号,每证5元。
办理方式:咨办(本人到场)。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办理条件:
1、夫妻双方已生育第一个男孩的;
2、只生育一个女孩已签订终生只要一个女孩合同书的;
3、申请办证时子女年龄应当在14周岁以内或母亲年龄在49周岁以内;
4、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核;
3、发证。
提交材料:
1、双方村庄或单位出具的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
2、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复印件;
4、一家三口的户籍证明、申请表。办理时限: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办理方式:代办(本人到场)。
婚育状况证明信
一、出具对象:18--49周岁的成年育龄人员。
二、适应范围: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
证明》和户口迁移村委会(单位)应出具。
三、内容:
1、育龄人员(或夫妻双方)姓名,出生年月;
2、婚姻状况:初婚、再婚、未婚;
3、依法登记结婚年月日;
4、生育情况:×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胎(二胎)男(女)孩,取名:××;
5、节育情况:现采取什么计划生育措施;
6、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果违反过是否已作处理。如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此条应写明婚前有无生育或收养子女情况。
提取《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注意事项
一、办理提款时应带以下手续: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持由《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证转办成《国泰永寿
年金保险》证。
二、时间:因全市的《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正在转办
成《国泰永寿年金保险》期间,市保险公司对我镇正在转办,待市转办结束后,我镇再按要求办理。
店集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2009年10月27日
孩生育证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程序
一孩生育证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程序
生育一孩证件办理程序: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省、市《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管理规范》,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收养)过子女的夫妻,申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时,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予受理,免费办理一孩生育注册并发放《手册》。
2.夫妻双方应先填写《威海市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声明表》(简称《注册声明表》)。
3.夫妻双方当事人持《注册声明表》和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夫妻二寸合影近照一张(有固定住房的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材料,向下列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交:
(1)夫妻双方均为威海户籍:
双方均为农村户籍的,向男方户籍所属的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否则均向女方户籍所属的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提交。
双方户籍属威海市内同一县域,且在该县域内有固定住房(包括购房入住、房主为父母、与父母同住等),户籍地可以委托居住地镇(街道)纳入常住人口统计
管理,由居住地镇(街道)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并负责统计。具体事宜由县级计生部门规定。
(2)夫妻一方为威海户籍:
双方在威海籍一方所属县域范围内(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作为一个县域)居住工作生活的,向威海籍一方户籍所属的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提交; 其他情形的,若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籍,向男方户籍所属的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否则向女方户籍所属的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提交。
(3)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户籍均在威海行政区域以外,向双方户籍所属的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咨询办理事宜;
男方为现役军人的,向女方户籍所属的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提交; 女方为现役军人的,按军队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夫妻一方无户籍(含口袋户)的,向有户籍一方的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提交;
双方均无户籍的,待办理好户籍后再申领《手册》。
威海市《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声明表
项目
女方
男方
姓名
出生日期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身份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结婚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户籍地
现居住地
生育(收养)子女情况
我们夫妻上述各项信息均属实,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免费注册生育一孩的条件,如有虚假或隐瞒,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声明人签字盖章:女方_______________男方______________
户籍地所属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签章 经办人: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办人: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女方单位或居住地镇(街道)计生确认签章
经办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发证机关填写 受理机关:___________市(区)_______________镇(街道)计生办 受理日期:______________ 受理编号:()年号
发证日期:______________ 手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注:1.夫妻双方均为威海户籍的,双方户籍所在的镇(街道)计生部门必须审核
盖章。2.夫妻一方为威海户籍、另一方为省内其他市地户籍,在我市申领手册,无需其他市地户籍一方的镇级计生部门盖章。
3.夫妻一方为威海户籍、另一方为省外户籍,在我市申领手册,需省外户籍一方的镇级计生部门盖章
或附其出具的当事人婚育状况证明
2.生育保险待遇办理须知范文 篇二
注意事项:
1、生育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职工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符合支付待遇的,由单位在1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社保机构办理待遇支付业务。
2、由单位填写《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3、办理时间:每月16-25日向参保的社保机构申报,节假日不顺延。
4、参保职工须到依照国家规定合法成立的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说明出院说明、发票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印章,不得涂改。
5、以上所有表格凡需经办人、审核人、单位签章的应当印章完整。
6、咨询电话:0871-7896317
以上各项业务在参保单位提供资料齐全的基础上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未尽事宜按政策规定办理。以上规定遇国家及省、市出台新政策时按新政策执行。
晋宁县社会保险局
3.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须知 篇三
一、经办流程
(一)参保人员怀孕后持有关证明到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乡镇街计生办领取
《生育服务证》;
(二)参保人员持《生育服务证》于妊娠12周内到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生育
保险的定点医院联网办理妊娠登记;
步骤1:实施妊娠诊断;
2.建立《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
3.网上核验《生育服务证》;
4.办理完成妊娠登记。
(三)妊娠登记成功后,参保人员可在医院即时进行产前检查费联网结算。
二、经办须知
(一)参保人员在医院联网办理妊娠登记所需提供的资料:
1.参保人员夫妻双方二代身份证原件;
2.本市乡镇、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原件; 3.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
(二)参保人员因下列原因不能再定点医院联网办理妊娠登记,须到用人单位参
保社保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
1.参保登记个人信息不符;
2.参保或缴费异常;
3.持有非本市开具《生育服务证》(非本市开具的《生育服务证》,须经参保人员到本市居住地或参保单位坐落地所属乡镇、区街计生部门确认并加盖公章)
(三)参保人员在社保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时所需提供材料(时限为怀孕10周之内并在妊娠诊断证明开具十日之内):
1.《医疗保险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医保本的,自行打印一份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并上交一份身份证复印件)
2.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原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和生意保险专用章)诊断证明必须注明末次月经日期及预产期;
3.妊娠试验化验单原件;
4.《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请大家严格按时间要求办理妊娠登记手续。过期社险将不予以办理登记
手续。请大家免开尊口!!造成损失个人负担!
2.生育妊娠登记联网医院见附表。
3.办理好妊娠登记后,在生育保险指定医院刷卡联网结算产前检查费。最高限额为1100元。
生育保险住院须知
1.在本市生育的员工,持医保卡,医保本,身份证及妊娠登记表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后,生育费联网结算。顺产3000元,剖腹产3600元。(如遇特殊情况,住院时医保卡消磁等,需在住院3日内持上述材料及住院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北辰分中心医保科办理住院登记事宜,其生育费可联网结算。否则社险不予以报销)。
2.须在异地生育的员工,需在办理妊娠登记后及时办理异地生育登记。办理异地分娩登记时需填写:异地分娩登记表;出具夫妻双方在本市无亲属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员工自己打印);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保本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医保本的出具公司证明加盖公章,有社保卡的出具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经社险审批合格后可在异地生育。生育住院10日内持医保卡,医保本,身份证及妊娠登记表,住院证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北辰社险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待产假结束后生育费和生育津贴一起申报报销。
3.长期派驻异地的员工在派驻时应办理异地安置,填写异地安置登记表。(办理异地安置时需提供:员工合同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外派证明;如到分公司需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女员工如在异地结婚生育的,应提前办理异地安置生育登记,选定的两家当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如异地没有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可选择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如既没有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也无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必须选择国营医院就医)。生育住院10日内持医保卡,医保本,身份证及妊娠登记表,住院证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北辰社险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其怀孕期间的检查费和生育时的生育费一并到产假结束后和津贴一起申报报销,否则费用将不予以报销。
生育保险报销及产假津贴申领须知
一、申报津贴材料要求(产假结束后每月1-8日上交)
1)孩子的出生证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如想生育二胎的,自己打印一份不申请生育津贴的独生子女部分,以后如为独生子女也不再补领这部分津贴的说明)
3)女员工医疗保本复印件(如没有医保本,请自己打一份说明,并上交一份身份证复印件;有社保卡的出具社保卡复印件)
4)出院小节(需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和病案室章)
5)术后诊断证明原件(除诊断证明章外需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以上为本市住院生育后申请津贴所需材料
6)异地生育的员工除1-5条要求外还需上交住院登记表,住院生育费用收据篮联和住院费用总明细清单。(需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或医疗保险章)
7)特殊原因退社提前申报生育保险费的要求提交退社证明。退社证明中要注明退社人身份证号、退社时间、原因、退社时是否产假期满(注明休产假时间。例如2009.01.01—2009.04.15)、产前检查费是否已联网结算,本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二、产前检查费票据要求:兰联及相对应的明细清单(必须盖有生育保险专用章,按照医院区分开后按时间顺序整理好)。
如产前检查费已经联网结算,请打一份已联网结算的说明。(加盖公章)
三、计生手术(流产、上、取节育环)请在生育保险指定医院刷卡结算。流产手术需先做妊娠登记在实施手术。特殊原因不能刷卡结算的按下面要求办理妊娠登记和上交报销票据
1、计划外妊娠做人流手术前需先到北辰社险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后方可实施手术。妊娠登记也可在流产当天办理。如没有先登记,社保分中心不给予补登记,不支付该笔计生费用(登记所需材料:医保本复印件、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需加盖生于保险专用章,妊娠化验单,代办人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计划内妊娠(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妊娠登记时限内发生自然流产或
因医学原因需要终止妊娠,尚未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办出具《生育保险婚育证明(乡镇街级)》。该证明可替代《生育服务证》办理妊娠登记。
3、报销时需上交
①妊娠登记表(在医院住院做人流术者需提供出院小结);
②术后诊断证明(除诊断证明章外需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③医保本复印件;
④第一胎或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还要上交生育服务证『还未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参见(2)』。
4、费用单据要求:
①计划外流产上交兰联及相对应的明细清单(必须盖有生育保险专用章)所报销费用为手术当天费用。
②计划内流产术除上交上述材料外还需上交产前费。(必须盖有生育保险专用章)
5、上、取节育环报销时需上交术后诊断证明(除诊断证明章外需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医保本复印件。费用单据要求:兰联及相对应的明细清单(必须盖有生育保险专用章)所报销费用为手术当天费用。备注:上述材料单据必须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手术种类要与手术费用相
4.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篇四
第一条 为规范〘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服务手册〙)发放管理工作,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试行意见〙、〘山东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办法〙和〘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发放管理适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现役人员以外)的中国公民。对本市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依法登记结婚,自愿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服务手册〙,凭〘服务手册〙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免费项目以及有关奖励优待政策,办理新生儿落户。领取〘服务手册〙时,应当提交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和夫妻二寸近期合影照片一张,并如实声明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填写〘婚育状况声明书〙。
第四条 〘服务手册〙的发放管理,以女方为主,根据夫妻双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以及特殊人群的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女方有工作单位,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属地管理,并且单位负责其计划生育管理的,由单位所在地办理,并向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出具“已纳入单位管理证明”。单位经营地和注册地分离的,由经营地办理。
(二)女方无工作单位,或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未纳入属地管理,或本人未纳入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单位的,本人需提供未纳入管理证明,格式见附
二),由户籍所在地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均与现居住地相同,由户籍所在地办理。
2、男女双方一方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相同,由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一致的一方办理。
3、男女双方户籍地均与现居住地分离
(1)男女双方均为农村居民,〘服务手册〙由男方户籍地办理。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城镇居民,由女方户籍地办理。
(三)特殊情况的办理
(1)集体户口。夫妻双方都为集体户口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一方为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家庭户口的,由家庭户口一方户籍地办理。
(2)空挂户。夫妻双方都为空挂户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一方为空挂户的,由另一方户籍地办理。
(3)口袋户。有管理单位的,由原管理单位办理。没有管理单位的,双方均为户口待落的,由女方户口迁出地办理;一方户口待落的,由另一方户籍地办理。
(4)异地婚姻。夫妻双方只有一人户籍在本市且在本市居住,可在本市一方户籍地办理。
(5)现役军人。男方一人为现役军人的,由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办理;女方为现役军人的,按军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执行。
(6)在高校就读的已婚学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夫妻均为高校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家庭户口或其他单位集体户口,下同),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均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办理〘服务手册〙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应当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
(四)本办法未明确的情况,由市人口计生委指定办理。
第五条 办理〘服务手册〙实行一次性告知和首问负责制。
对办理主体明确、手续完备、所需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办结。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手续或材料不符合要求,受理申请的乡镇(街办)要一次性告知所需要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对办理主体不明确的,首次接受申请的乡镇(街办)要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要求,及时协调相关乡镇(街办),并于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六条 〘服务手册〙一律免费发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当事人在申领〘服务手册〙过程中,对自己的婚育情况做虚假陈述或虚假声明属欺诈行为。以欺诈手段骗取〘服务手册〙的,要收回〘服务手册〙或由发证机关宣布作废,造成违法生育的应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 〘服务手册〙遗失或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时,持有人应当立即报告原发证机关,由持有人声明作废,按程序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发。
第九条 持有〘服务手册〙人员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原发证机关宣布作废,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予发放〘服务手册〙,按违法生育上报出生。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在7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到相应乡镇(街办)补办〘服务手册〙,按合法生育上报出生。逾期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不再发放〘服务手册〙,并按违法生育上报出生。
第十一条 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生育前未领取〘服务手册〙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后30日内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补办。
第十二条 夫妻自婴儿出生之日起,应在30日内向发放〘服务手册〙部门报告出生情况,由该部门在〘服务手册〙上加盖公章,以备到公安部门办理新生儿落户手续。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在办理新生儿落户手续时,应查验并留存“新生儿落户备查联”,对无〘服务手册〙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乡镇(街办)。乡镇(街办)应及时接收公安派出所送达的〘无证落户通知书〙,并按有关规定做相应处理,不得推诿拒收。
第十四条 对持有〘服务手册〙,但三年内未怀孕且仍符合生育条件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长有效期手续。
第十五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于5月初将本(上年4月至当年3月)发放〘服务手册〙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5.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流程 篇五
1、先去居住地所属的社区工作站打印育龄妇女信息卡,需提供女方身份证
2、居住地街道办对应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做B超,免费的,需提供女方身份证。计划生育服
务站一般在街道办的旁边。
3、去户口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计划生育服务卡,需提供以下资料:
育龄妇女信息卡(有些社区不需要,还是先准备好比较省事)
B超单
结婚证
小孩出生证
女方身份证
全家户口本
独生子女证
(以上证件都需复印一份)
女方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6.办理生育服务证承诺书 篇六
我们要求办理第一孩/再生育服务证,谨此承诺:
(夫)姓名
民族
出生日期
结婚时间
婚姻状况(初婚/再婚)
生育状况(未生育/未收养/未送养)
身份证号
(妻)姓名
民族
出生日期
结婚时间
婚姻状况(初婚/再婚)
生育状况(未生育/未收养/未送养)
身份证号
我们两人不存在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上述承诺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名并按手印)常住地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承 办 人
年 月 日
注:
1、承诺人填写完承诺书后,应注明“上述承诺内容本人均已明白”的声明。
7.天津市《生育服务证》办理指南 篇七
天津市《生育服务证》办理指南
1、哪些人可以在我市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1)夫妇双方都具有我市户籍;
(2)夫妇中一方具有我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并居住在我市的。
(3)夫妇中女方为本市户籍,嫁到外省市并居住在外省市的。
(4)外省流动人口中夫妇双方在我市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5)涉外婚姻夫妇中其中一方具有我市户籍的。
2、我市居民如何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夫妇双方均为本市居民且在我市居住的,到女方现居住地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时需出具5项基本证明:(1)妊娠诊断证明、(2)结婚证、(3)户口本、(4)身份证、(5)夫妻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
3、我市居民长期居住在外省市的,如何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夫妇双方均为本市居民且在外省市居住的,可以在女方户籍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时需出具5项基本证明:(1)妊娠诊断证明、(2)结婚证、(3)户口本、(4)身份证、(5)夫妻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另外,还需出具其居住地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4、跨省市婚姻夫妇如何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夫妇中一方具有我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并居住在我市的,可以在本市居民户籍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时需出具5项基本证明:(1)妊娠诊断证明、(2)结婚证、(3)户口本、(4)身份证、(5)夫妻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另外,还需出具外省市户籍一方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的婚育证明。
夫妇中女方本市户口,嫁到外省市并居住在外省市的。可以在我市女方户籍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时需出具5项基本证明:(1)妊娠诊断证明、(2)结婚证、(3)户口本、(4)身份证、(5)夫妻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另外,男方还需出具其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的婚育证明。
5、外省流动人口如何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外省流动人口中夫妇双方在我市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时需出具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工作部门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以及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并对其提供的情况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
6、涉外婚姻夫妇如何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涉外婚姻夫妇中只要其中一方具有我市户籍,可以在其户籍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时需出具我市户籍人员的5项基本证明:(1)妊娠诊断证明、(2)结婚证、(3)户口本、(4)身份证、(5)夫妻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以及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并对其提供的情况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
7、我市居民如何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
我市居民中按照《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妇,可通过所在单位(无单位的通过村(居)委会)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计生办提出申请(具体方式、手续请咨询乡镇街计生办)。经审批通过取得《二孩审批证明》后,怀孕时持《二孩审批证明》到原申报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换取《二孩生育服务证》。
附:办理《生育服务证》咨询电话
和平区 27219945东丽区 24975535
河东区 24216299西青区 27929007
河西区 23259320津南区 28536132
南开区 27586322北辰区 26391414
河北区 26296126武清区 29341065
红桥区 86516071宝坻区 29262569
塘沽区 66896346宁河县 69562357
汉沽区 25662905静海县 68617360
大港区 63227231蓟 县 29133954
8.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承诺书 篇八
本人要求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谨此承诺:
本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年月日文化程度:身份证号:户 籍 地:现居住地:工作单位:婚姻状况:结婚日期:子女情况:(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其他需说明情况:本人承诺系生育第一个子女,本承诺书内容全部属实,且无重要婚育情况遗漏。如本人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行为和后果,愿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
承诺人(签字按指印):
年 月 日
注:
1、其他需说明情况指承诺人经历几次婚姻或生育子女后子
女死亡,但仍符合登记条件等特殊情况;无特殊情况需要说明的,请在空白处划斜线。
2、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乡(镇、街办)、当事人各存一份。
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宣布其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计划生育便民服务须知 篇九
户口迁入莱山区15到49周岁的育龄妇女,请您先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然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一、签订计划生育合同需持以下证明:
1、本人身份证;
2、户口迁移证;
3、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交接书及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市内)或婚育状况证明(跨省的需加盖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的印章)有正式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单位管理证明;
4、有生育计划者,要有原户籍地计生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
5、本人一寸近期照片2张。
二、计划生育合同书分别到以下部门签订
1、户口落在莱山区正式工作单位的,到所在单位签订;
2、户口落于居委会的,到落户地居委会计生办签订;户口落于未成立居委会的新建小区,到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签订。
3、在莱山区外有正式工作单位的,需携带单位所属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常住已婚育龄妇女管理证明》,参照2条规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请您持计划生育合同书和其它相关证件,到落户地街道、园区计生办加盖钢印,然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相关事宜。
如果您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与莱山经济开发区计划生育办公室联系:6729830,我们将及时给予答复。《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须知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请您按照以下程序申请:
1、携带《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到双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2、携带申请表(加盖夫妻双方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单位同意印章)到《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地街道、园区计生办免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如果您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与莱山经济开发区计划生育办公室联系:6729830,我们将及时给予答复。《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办理须知
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生育前需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请您提供以下证件:
1、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与夫妻双方户籍地乡镇(跨省的需县级)以上计生部门签订的《婚育状况承诺书》(《婚育状况证明》);
3、夫妻近期二寸合影照片一张;
4、2009年1月1日以来登记结婚的,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婚孕前免费体检证明,持证明到黄海社区服务中心取得孕前合格证;
请您携带以上证件到婚后常住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园区)计生办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二、符合二孩生育政策,希望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在怀孕前需办理《生育证》,请您提供以下证件:
1、照顾二孩生育审批表;
2、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3、夫妻双方户籍地或单位出具的本人婚育状况证明;
4、夫妻或一家三口近期二寸合影照片一张;
5、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婚孕前免费体检证明,持证明到黄海社区服务中心取得孕前合格证;
6、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7、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有关证明,母女均为农村居民的,需要农村居民证明,再婚者,需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请您携带以上证件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申请。
如果您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与莱山经济开发区计划生育办公室联系:6729830,我们将及时给-1-
予答复。出生儿童落户服务须知
出生儿童申报户口或2000年以后出生儿童随父、随母从莱山区外户口迁入时,请您提供以下证件:
1、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随父、随母异地落户时,出具《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发放地的出生统计上报证明;
5、随父、随母从莱山区外户口迁入时,出具原户籍地乡镇(跨省的需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出生统计上报证明;
6、违法生育人员还需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收据原件。
请您将上述证件交落户村(居)委会或单位及所属镇(街道、园区)计生办审验并取得准许落户通知书后,到相应派出所办理落户相关手续。
如果您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与莱山经济开发区计划生育办公室联系:6729830,我们将及时给予答复。流出人口服务须知
1、流出人口持身份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的居(单位)签订《流出成年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一式两份,并由居(单位)出具《婚育状况证明》
2、流出人口持一份合同、《婚育状况证明》、身份证(已婚者带双方身份证)、户口本、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到户口所在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审验所有证明合格后,给予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向已婚育龄妇女户籍地发通报单与查体通报单,并接收对方回执。
4、流出人口须按居委会(单位)要求时间寄回流入地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健康查体证明。如果您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与莱山经济开发区计划生育办公室联系:6729830,我们将及时给予答复。流入人口服务须知
1、流入人口的18——49周岁的育龄妇女离开户籍地拟在异地居住30日以上从事经商,务工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需在户口所在地的镇(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证明的有效期:3年。
2、流动人口需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流入地的居委会(单位)签订《流入成年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合同一式两份,本人保留一份。
3、居委会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送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验。
4、离开居住地时,到居委会取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我们将每年免费为您提供两次妇科健康检查,并为您提供市民化服务,请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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