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移送执行申请

2024-09-07

不予移送执行申请(精选5篇)

1.不予移送执行申请 篇一

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介绍

申请不予执行事项:

淮安仲裁委员会淮仲裁(2010)裁字第号裁决书违反仲裁法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执行该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

一、付款条件未成就,被申请人无权主张支付367050.35元工程款。

根据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同时协助甲方办理门面房、车库产权工作,甲方支付10万;剩余土地手续在甲方的通知下协助甲方办理过户手续,办理结束3-10 日内一次性结清剩余款项”。可见,除了已付的106000元外,只有在上述条件出现时,申请人才支付367050.35元工程款。由于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申请人至今没能办理门面房、车库的产权证以及土地手续,付款条件未成就,被申请人无权要求支付该款。

二、申请人有义务代扣代缴641.34万元发票的税款。

根据双方约定第五条:“乙方余欠工程款施工发票有甲方代扣代缴”。此前,申请人预付12860219元工程款给被申请人,其中有641.34万元没有发票,针对这个问题,双方约定由申请人代扣代缴税费。故即使被申请人有权主张工程款,申请人也必须要将相应的税款扣下并代为缴纳。

三、被申请人没有出具正式发票给申请人,违反法定义务,申请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申请人先后预付12860219元工程款给被申请人;2008年4月,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又支付了106000元给被申请人。付款中共有651.94万元工程款被申请人没有提供正式发票,造成申请人无法及时入账。被申请人不出具正式发票,不仅严重违反了税法,还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申请人有依法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被要求不得将工程款支付给申请人。

申请人的委托人先后于2006年11月7日、2008年7月7收到清河区人民法院(2006)执字第59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被要求扣划工程款 202000元付给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时因代扣代缴的税款数额没有得到税务机关确认,经协商暂未扣划。2010年5月24日,本案仲裁期间,被申请人再次收到清河区人民法院(2006)执字第59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直接扣划申请人工程款262000元给付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也无法直接支付工程款。

五、申请人不应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1、被申请人主张的367050.35元工程款何时支付双方在协议中没有约定具体的日期,只是表述了付款的条件,因该条件没有成就,申请人有权不付,同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基于上以第二、三、四条的因素,申请人也不应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3、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

综上,淮安仲裁委员会淮仲裁(2010)裁字第号裁决书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一、二、四、五项可以申请不予执行的四种情形,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2.仲裁调解书能否撤销与不予执行 篇二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作了详细规定。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从七个方面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的条件,内容大抵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相同。但仲裁法及民事诉讼法并未对仲裁调解书的撤销与不予执行作出任何规定。那么,对于“错误的仲裁调解书”,当事人能否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而法院又能否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呢?实践中,有部分法官认为,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仲裁裁决适用的法律条款,对仲裁调解书同样适用。因此,就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撤销了仲裁调解书或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

3.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篇三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写明现住址及身份证号。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诈骗申请人5万余元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事实与理由

4月份,我与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册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润滑油生意,协议签订每人出资三万元,收益和亏损三方共有。签订协议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

20,魏玉星趁我公司生产假机油被查出的机会,编造能找人运作减少处罚的事实,骗取我们合伙人的信任,向公司骗取5万元“罚款”。2011年1月,魏宇星与段新利、杜志峰三人合伙骗我说因公司生产假机油被查出,公司已由魏宇星向石家庄质监局缴纳罚款,并让我向魏宇星打欠条。

我通过河北青年报得知,石家庄市质量监督局雨花分局执法人员只是发现40个规格为18L标注“易迈斯”高速高增压柴油发动机机油的油桶并予以扣留,并没有对公司罚款的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篇四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煤复不予字[]第()号

案由 :申请人:企业代码(身份证号):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年月日接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7条和规定,决定不受 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年月日(公章)

5.社会保险、公积金不予缴纳申请书 篇五

本人:,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于 年 月 日与 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现向公司提出以下申请:

□ 申请公司不予缴纳社会保险 申请理由是:

□ 已由其他单位为本人依法缴纳 □ 本人在异地个人缴纳

□ 增加实得收入,不希望缴纳社会保险

以上申请属于个人真实意愿,本人确认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已包括公司应承担的单位部分社会保险,该费用已作为工资发放,如本人今后要求公司予以补缴的,应将公司已支付的单位部分社会保险退还给公司,并承担个人部分费用后,由公司依法补缴。

本人会根据公司要求,每年向公司提供相应缴纳凭证。

对于可能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劳动争议或其他风险本人愿意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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